John Gill注釋|羅馬書

第十章

【羅馬書第10章】

本章包含對信心之義與行為之義的闡述,基督福音的概要,對信心恩典的本質、功用和途徑的描述,以及關於外邦人蒙召的幾處見證。使徒保羅深知,他在此處以及前一章末尾所說的,即猶太人未能達到律法的義,反倒絆倒在絆腳石上,這會冒犯他的同胞猶太人。因此,為表明他並非出於惡意或不滿而說這些話,他宣告了他對他們的真誠關懷和極大敬意,稱他們為「弟兄」,表達了他對他們的美好祝願,並為他們的救恩禱告(羅10:1)。他為他們對神的熱心作見證(羅10:2),儘管他忠實地指出,那是一種無知的熱心,並舉例說明這種無知(羅10:3),特別是在神的義這個屬性上。正是這種無知導致他們在宗教事務上,尤其是在稱義的問題上,行為失當;因此,他們尋求藉自己的義稱義,並拒絕基督的義。然後,他向他們指出律法為義的真正目的,那就是基督(羅10:4)。如果他們知道這一點,就會糾正他們的錯誤,這也是他們無知和誤導的熱心的另一個例證。這引導他闡述他所要表達的,即說明他在前一章末尾所暗示的兩種義:猶太人尋求卻未得著的律法的義,以及外邦人未尋求卻享有的信心的義。他用摩西的話來闡述這一點,因為摩西和他的著作在猶太人中備受尊崇。對前者(律法的義)的描述見於摩西的話(羅10:5),這暗示了遵守律法並藉此獲得生命的不可能性,因此,藉行為尋求義是徒勞的。後者(信心的義)則在羅10:6-7中描述,其確定性在於它是由基督成就的,祂從天降下,成全了律法,受死並從死裡復活;其清晰和明證性則在於它在福音中的啟示(羅10:8)。這福音的總綱是:凡信基督並承認祂的,就必得救(羅10:9)。這種信心和承認,若是真實的,就是心口一致的;其結果是稱義和救恩,得以安穩地領受和享受(羅10:10)。上述是福音的總綱,並且信心與義之間、承認與救恩之間存在這樣的聯繫,這在羅10:11中得到先知以賽亞書28:16的見證證實。由於這見證以如此普遍的方式表達,以至於適用於每個信徒,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羅10:12給出了支持這種解釋的理由,這些理由來自於所有人的平等狀況(他們本性上沒有區別),來自於神對他們的普世主權,以及來自於祂對所有呼求祂的人慷慨施予恩典和良善。最後一個理由在羅10:13中得到約珥書2:32的經文證實。藉此機會,使徒繼續論述外邦人的蒙召,以及其途徑——傳揚福音,這是必不可少的。他以一系列推理來闡明這一點:既然救恩只屬於那些呼求主名的人,而沒有相信祂就無法呼求祂,沒有聽聞就無法相信,沒有傳揚就無法聽聞,沒有差遣就無法傳揚(這由以賽亞書52:7的引文證明),而且即使差遣了傳揚者,若沒有有效恩典的運行,傳揚也無法成功(這從猶太人的情況可見,他們藉以賽亞領受了福音的傳講,但並非所有人都相信,這從以賽亞書53:1可見)。既然結論是信心來自傳揚,傳揚來自神的命令(羅10:14-17),那麼就應當差遣傳道人,向外邦人傳揚福音,並伴隨著能力,以便他們相信主,呼求祂的名並得救。神已經採取了這種方法,並且祂在舊約的預言中預言了祂將採取這種方法,這些預言現在正在應驗。福音已傳給他們,他們也聽聞了,這些都是事實,並且與詩篇19:4所引用的內容一致,可以從中得出結論(羅10:18)。猶太人不可能不知道外邦人的蒙召,這首先從摩西的話(申命記32:21)中清楚可見,使徒在羅10:19中引用了這段話,其次從以賽亞書65:1的經文中可見。因此,這不過是摩西和先知們所說的將要發生的事(羅10:20)。本章以羅10:21的另一段經文(來自同一位先知在下一節的內容)結束,顯示了猶太人對基督和祂福音的拒絕,這證明了他們被祂棄絕是正當的,使徒在下一章中將詳細論述這一點。

【第1節】

弟兄們,我心裡所願的,向神為以色列所求的,是要他們得救。使徒保羅先前曾暗示,只有少數猶太人會蒙召得救;絕大多數將被棄絕;那些尋求義的以色列人未能得著,而外邦人卻得著了,他們反倒在基督身上絆倒跌落,並將蒙羞受辱。他深知這個民族對他的偏見,因此,為了避免他所說或將說的關於這個主題的話,被認為是出於對他們的仇恨和惡意,他認為有必要像之前一樣,表達他為他們所受的困擾和悲傷;現在,他則表達了他對他們極大的愛和情感,他稱他們為「弟兄」來表明這一點。因為這裡所指的並非羅馬的信徒,好像他是在告訴他們他多麼愛自己的民族;而是指一般的猶太人,他視他們為他的弟兄,按肉身而言;無論他們如何看待他,他都視他們與他有這種關係,這使他有責任關心他們的益處和福祉;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指羅馬教會中信主的猶太人,除了使用猶太民族稱呼所有同胞為弟兄的慣常方式外,他還可以稱他們為屬靈關係上的弟兄,因為他們是同一位父的兒女,分享同樣的恩典和特權,並繼承同樣的榮耀。現在他向這些人宣告,「他心裡所願的」是向著以色列,他對他們懷有善意,他的心對他們充滿了良好的意願和情感,他對他們懷有真誠、衷心的敬意;他絕非他們的敵人,反而在施恩寶座前不斷地將他們銘記於心。他

向神為以色列所求的,是要他們得救;不僅是希望他們在世俗意義上得救,脫離他所預見將臨到他們身上的嚴重災難和痛苦審判,他有理由相信這些災難將導致他們作為一個民族和教會的毀滅;更是希望他們在屬靈上歸正,轉離他們的惡行,歸信他們曾輕視和拒絕的基督,從而在主裡得著永遠的救恩。他渴望如此,不僅是出於對他們的自然情感,也是作為福音的僕人,他不能不希望所有聽他講道的人都能歸正得救;作為基督裡的信徒,他可以在順服神旨意的前提下為此禱告;特別是他知道,在當時的他們中間,有一群蒙恩揀選的餘民將會得救,儘管他們中的大多數已被棄絕。亞歷山大抄本和其他一些抄本讀作「為他們」,而非「為以色列」;沒有指名道姓,因為很容易理解;《武加大拉丁譯本》和《敘利亞譯本》亦如此。

【第2節】

我為他們作見證,他們向神有熱心。他們對神有熱心;為神的本體和獨一性,反對外邦人的多神論和偶像崇拜;為神的話語,即舊約聖經,他們是熱心的捍衛者和保存者,他們勤奮地閱讀並聽取解釋,並藉此以為能獲得永生;為神的律法,包括道德律和儀式律,特別是摩西律法的儀式;為神的服事和敬拜,他們不遺餘力,走遍海角天涯,為他們的宗教招募歸信者;所有這些,使徒都可以憑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作證,他曾是他們中最熱心的一個。然而,當使徒表達他對這個民族的強烈情感時,他小心翼翼地對他們盡忠,指出他們的錯誤,並揭示他們的過失;他在本節和下一節中這樣做,指出他們確實向神有熱心,

只是沒有真知識。他們的熱心沒有得到妥善的規範,它基於錯誤的原則,並以錯誤的方式行事,例如迫害神的教會,行事與基督的名相悖,殺害祂的僕人和信徒,以為這樣做就是事奉神;這源於他們對父和子的無知。儘管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他們對神和基督都沒有正確的認識;他們不認識在基督裡的神,也不認識耶穌是真正的彌賽亞;他們對律法和福音都沒有真正的理解,他們幻想福音與律法相悖,是律法的敵人;因此,他們在極大的熱心中反對福音及其信徒;他們對律法熱心,並熱心遵守律法的誡命,但卻不了解律法的真正本質、功用和目的;這從接下來的內容中可見一斑。

【第3節】

因為他們不認識神的義。這裡指的是在福音中啟示的神的義,這義無非是基督的義,而他們對此一無所知,整本福音書對他們來說是封閉的,完全向他們隱藏;或者指的是律法所要求的神的義,他們想像只要外在地遵守律法的誡命,就足以藉此獲得稱義的義,卻不了解律法的屬靈性,以及它要求心靈和本性的順服,以及生活和行為的順服;或者更確切地說,指的是神公義的屬性,祂公義的嚴格性,祂本性的純潔和聖潔。因為儘管他們知道祂是聖潔、公義和正直的,但他們不認為祂會如此嚴格,以至於堅持每一個細節,並注意到順服中的每一個微小過失和缺陷;特別是他們不認為祂會顧及人心及其思想,並要求那裡有完美的純潔,或者祂會接受任何少於絕對完美和完全的義,也不會在沒有完全滿足祂的公義的情況下稱義任何人。因此他們

想要立自己的義;如果他們認識神的義,無論是上述哪種意義上的義,他們絕不會這樣做;亞歷山大抄本和其他一些抄本省略了「義」這個詞,只讀作「自己的」,這很容易理解;《武加大拉丁譯本》亦如此。這裡「自己的義」與神的義相對,指的是行為之義,他們對律法的順服,對律法的外在遵守,對律法儀式的遵守,以及一點點消極的聖潔。他們努力「立」或「使之站立」在神面前,作為他們稱義的義,這無異於將糠秕、碎秸、荊棘和蒺藜置於烈火之中;這種嘗試表達了他們的瘋狂,而這個詞組則暗示了他們所立之義的軟弱,他們極力想使之站立,卻不能,它就像蜘蛛網在掃帚前一樣,又像一具屍體,人們想讓它自己站立,卻不能;沒有什麼比這更能說明極度的愚蠢了。他們「想要」或「尋求」這樣做,顯示了他們無知的熱心,以及他們為實現此目的所付出的辛勞、努力和勞動,但一切都是徒勞無功的;這從他們的聽道、讀經、禁食、禱告、施捨窮人,以及奉獻所有財物的什一稅中可見一斑;所有這些他們都非常小心和努力,特別是為了在人前顯露。因此,他們

不服神的義;也就是基督的義,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它蒙神悅納,由神歸算給祂的子民,並由祂作為白白的恩賜賜予他們,而且唯有這義才能在祂眼中稱義;又因為它是藉著基督成就的,祂是真正且完全的神,並藉著神的靈啟示和應用。猶太人不服這義,因為他們對自己作為罪人沒有真正的謙卑意識,也不願承認自己是罪人;而順服基督的義要求並必然包含這一點;除非一個人被聖靈使他意識到罪的極其邪惡,並謙卑地承認罪,否則他絕不會順服這義;神的靈首先使人知罪,然後使人知義;又因為他們對自己的義有過高的評價,他們信賴並依賴自己的義,想像它是無可指責的,並包含律法所要求的一切,因此他們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義;至於基督的義,他們則輕視它,他們肉體的心思與祂為敵,不服祂的義,他們不能,任何人都不能,除非有神大能有效的恩典,使他們在祂大能的日子裡甘心樂意。這個詞組表示他們對基督和祂的義的意志上的反叛,他們像反叛的臣民對抗他們的君王一樣行事。

【第4節】

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徒在此向他們指出,如果他們知道這一點,就能規範他們的熱心,消除他們的無知,並糾正他們所絆倒跌落的錯誤。這裡所說的「律法」,並非指儀式律,他們對儀式律確實都非常熱心,而基督在許多方面也是儀式律的總結;祂是儀式律的最終原因,或者說儀式律是為祂的緣故而存在的;若非為祂,儀式律就不會被賜下;它所有的制度、條例和獻祭都是為祂的緣故:它們都是祂的影兒,而祂是它們的實體和本質;祂是它們所指向的終點和目標;每一個預表都指向祂,每一個獻祭都引導敬拜者歸向祂;祂是它的終點,它要達到祂,卻不能超越祂;它是一個訓蒙的師傅,為教導和引導直到基督來臨,此後就不再是了。祂是它的成全終點,其中每一件事都在祂裡面得以成就;最後,祂終結了它,祂因其後來的軟弱和無益而廢除了它;祂塗抹了這寫在規條上的字據,並完全廢除了這誡命的律法;然而,基督並非這律法的總結,為要稱義;基督對它的順服並非稱義之義的一部分,特別是對每個信徒而言,對從未有義務遵守它的外邦人而言,更非如此。這裡所指的是道德律,當說基督是它的總結時,意思並非祂是它被賜下的目的;因為它的目的是作為人類的義和生命的準則,以及在不順服時帶來死亡的職事:也不是說祂是這律法的目標,儘管《敘利亞譯本》將其譯為(**hako**,目標)律法的目標是彌賽亞,它所指向的標記,或者它所引導人歸向的;因為律法根本不以任何方式引導人歸向基督;它要求並堅持完美的義,但卻沒有絲毫暗示基督的義,它也不以任何形式引導人歸向基督的義;藉著律法,人認識罪,卻不認識一位從罪中拯救人的救主;不是律法,而是福音引導和鼓勵有知罪感的罪人相信基督並得救;相反地,律法是殺人的字句,是定罪和死亡的職事;但基督要麼是律法的毀滅性終結,要麼是成全性終結。祂是律法的毀滅性終結,並非指其本性、存在、內容和實質,這些是永恆不變的,不能被信心的教義廢除;也不是指其真正的功用;而是指作為行為之約,指藉摩西的職事,以及指其咒詛和定罪。不過,我更傾向於認為這裡指的是後者,即基督是律法的成全性終結,因為後面補充說,

為要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為要帶來永遠的義;在神眼中稱義的義;罪人所缺乏,無法自行獲得,也唯有藉著完全成全律法才能獲得的義:基督已部分藉著祂本性的順服而成就了這義,祂的本性與律法所要求的聖潔、公義和良善完全一致;部分藉著祂一生對律法所有誡命的完全順服;也藉著代替祂所有子民受死,承受律法的刑罰;因此,律法所有的義都由祂成全了,祂就成為律法的總結,為要在神面前成為稱義的義,

使凡信祂的都得著:不是指那些為生命而勞作,為要獲得自己的義的人;也不僅僅是指猶太人,而是指外邦人,甚至是指每一個,無論他是誰,只要對基督有信心的人;並非說信心是義的實質、原因或條件,而是這義唯獨向信徒啟示並由信徒領受,也唯獨由信徒作為他稱義的義來主張。此外,這個詞組描述了基督是律法的總結,為要使他們得著義的人,並暗示凡是祂為他們成全律法,為他們帶來稱義之義的人,信心隨之賜給他們,使他們領受、擁抱這義,並享受其所有的安慰和特權。

【第5節】

因為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在這一節和接下來的幾節中,闡述了前面提到的兩種義,即「自己的義」和「神的義」;主要引用摩西的話,使徒這樣做是明智的,因為摩西和他的著作在猶太人中備受尊崇。他對律法的義的描述,即律法所要求並藉遵守其誡命而成就的義,是:

「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或「在其中活著」;這可見於《利未記》18:5:「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由此可見,「那些事」是指神的律例典章,並非儀式律的條例,而是道德律的誡命;而律法的義在於「遵行」和遵守這些律例,不僅是外在的,更是內在的,全心、全魂、全力地遵行;律法要求愛神、敬畏神、信靠神,以及內心對神的傾向,心靈和本性與祂的律法相符,以及外在的順服;所有這些都必須在律法所要求的每一個細節上完美無缺地完成,否則就無法期望生命,也無法藉此獲得任何義。猶太學者將律法所應許的生命理解為永生。安革羅斯和約拿單·本·烏西爾的兩個《他爾根》如此解釋這句話:「他必在其中活著」,(**amle yyxb**,在永生中);拉比雅爾基也以同樣的方式解釋:「他必活著」,(**abh Mlwel**,在來世);拉比亞本以斯拉的注釋也與此一致,他將其解釋為在兩個世界中的生命;他說律法的律例對遵行的人來說是兩個世界中的生命,因為如果一個人理解它們的奧秘,他將永遠活著,永不死亡。律法在亞當完美狀態下所應許的生命,他是唯一一個能夠完美遵守律法的純粹人類,是延續他所享有的幸福生活;律法在西奈山重新頒布時應許給以色列人的生命,是在迦南地長久繁榮的生活;至於永生的應許,那是在創世以前,在恩典之約中作出的,是那約的獨特應許和祝福,是神恩典的完全恩賜,從未打算藉著人遵守行為之律而獲得,而是藉著基督的義和死,祂是律法的成全終點:由此可見,既然律法的義是人所行的行為之義,它就不能是神所歸算的義,因為那義是沒有行為的,人可以藉此在神面前稱義;既然律法要求內在和完美的順服,那麼墮落的受造物顯然無法做到;因此,藉此就沒有生命,也就沒有義,當罪人意識到這一點時,其結果就是恐懼、驚駭和陰鬱的絕望;而信心的義的語言則與此截然相反。

【第6節】

卻是這樣說:這位描述律法之義的作者,以一種讓墮落的受造物永遠無法藉此期望生命和救恩的方式,描述了信心的義,以至於杜絕了一切懷疑和絕望:

你心裡不要說;不要讓這樣的念頭進入你的思想,更不要用你的嘴說出來;

誰要升到天上呢?(就是要領下基督來);或說,誰要下到陰間呢?(就是要使基督從死裡復活)。這些話並非《申命記》30:12-13的確切引用;而是使徒運用了其中一些詞句,並加以自己的解釋;儘管除去這些解釋,兩者之間的差異並不大:在第一句「誰要升到天上呢?」使徒省略了「為我們」這個詞組;就其意義而言,保留它並非絕對必要;事實上,在後一句「誰要下到陰間呢?」難度似乎更大,因為摩西的原文是「誰要為我們過海呢?」但當我們考慮到海常被稱為深淵,以及在海上航行被表達為「下海坐船」(詩篇107:23)時;此外,當我們注意到《耶路撒冷他爾根》如此解釋時,

【第7節】

(參見羅馬書10:6的吉爾注釋)。

【第8節】

那卻怎麼說呢?經文;有些抄本,《武加大拉丁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讀作「經文怎麼說呢?」《阿拉伯譯本》讀作「你怎麼說呢?」或「他說什麼呢?」,指摩西?因為接下來的顯然是他在《申命記》30:14中的話,

這話卻離你甚近,就在你口裡,在你心裡;這不應理解為單指律法,因為摩西自己並非只談論律法,而是指神的全部話語,包括律法和福音;或者特別是指福音,它闡明了恩典的特殊祝福和應許,罪得赦免,以及心靈的割禮,這些在上下文中有提及,作為在末後的日子將賜予猶太人的;因此使徒將其正確地應用於當時的時代,應理解為福音;福音在使徒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傳講時,以及在應用和經歷中,都離他們很近;它不僅在傳道人的「口中」,也在聽道人的口中,藉著真誠的承認;並且「在他們心裡」,伴隨著神的能力,並在愛中領受,被真實地相信,並衷心地接受;

這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這個詞組(**atwnmyhmd hlm**,信主的道)可以在猶太著作中找到F26;這表明這裡所指的是什麼道,即福音,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它包含必須憑神的見證而相信的教義,特別是藉信心領受基督的義而稱義的教義;又因為它將基督作為信心的對象,並鼓勵人相信祂以獲得生命和救恩;它也是在心中產生和植入信心的工具,沒有它,傳講就毫無益處:它進一步藉著其傳講方式來描述,

就是我們所傳的;我們蒙基督差遣、委任、裝備和幫助來傳講;這表明摩西和基督的使徒之間的一致性;因為摩西所說的道,他們傳講了,而且確實沒有說出任何與先知和摩西所說的將要來臨的事不同的話,即基督將為祂的子民受苦,並為他們的稱義而復活;其總綱在《羅馬書》10:9中闡明。

【第9節】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向神、在教會和神的子民面前,以及在世人面前,作出美好、真誠、衷心的承認,承認基督是他的主和救主,他渴望事奉祂,並藉祂得救;而且這承認是源於他靈魂中對神恩典的安穩經歷,以及他心中對基督的真信心,因此接下來說,

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因為基督復活這一條信仰,包含了其他幾條信仰:它預設了祂的死,而祂的死又預設了祂的生,以及祂順服的一生;祂的生暗示祂曾降世為人,而祂降世是為了遵行父的旨意;這裡之所以特別提到復活,並歸因於父神(儘管不排除聖子和聖靈),是因為基督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而真正的信心主要關乎此;這裡所指的信心,並非僅僅是對此或任何其他基督教教義的真理的認同;而是關乎基督的義、生命和榮耀的信心;與這樣的信心,救恩是必然且不可分離地連結在一起的。

【第10節】

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使徒在此解釋了信心和承認的本質和功用;正如真信心並非僅僅是頭腦對福音或其中任何關於基督位格和職事的真理的認同,它也不在於頭腦,也不在於舌頭,而是在於心。它不是對所信之事物的概念性知識;也不是口頭說自己相信;而是心靈的工作,是全心相信;這種信心涉及靈魂的所有能力,即悟性、意志和情感,它是用屬靈開明的悟性之眼看見聖子,看見基督作為救主的榮耀、豐盛、合適、能力和意願;它是靈魂以各種行動歸向基督,例如冒險進入祂的同在,俯伏在祂腳前,決心即使滅亡也要在那裡滅亡;將自己交託給祂,決心不再有其他救主,倚靠祂,並靠祂而活;這種信心藉著對基督的愛而運行,激發情感,激起靈魂對祂名的渴望,並使祂和所有屬於祂的都變得寶貴。這種恩典的功用是「稱義」;它並非取代義,因為信心不是我們的義;也不是為了成就義,因為這種恩典使靈魂放棄自己的義;而是它的功用是領受義,即基督的義,當它發現這義時,它就讚嘆、領受、抓住,並歡喜地視自己藉著這義為義,從而藉著基督與神和好。

【腳註】
F23 T. Bab. Erubin, fol. 55. 1. Maimon. Talmud Tora, c. 3. sect. 8.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55頁第1欄。邁蒙尼德《他勒目律法》第三章第八節。
F24 T. Bab. Gittin, fol. 84. 1. & Bava Metzia, fol. 94. 1. 《巴比倫他勒目》離婚書篇,第84頁第1欄;以及《巴瓦·梅齊亞篇》,第94頁第1欄。
F25 Maimon. Hilchot Ishot. c. 6. sect. 7. Vid. Zohar in Exod. fol. 40. 4. & 43. 1. 邁蒙尼德《婚姻法》第六章第七節。參見《出埃及記佐哈爾》第40頁第4欄及第43頁第1欄。
F26 Zohar. in Gen. fol. 45. 4. 《創世記佐哈爾》第45頁第4欄。
【第10節】

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這不應理解為承認罪,儘管承認罪是合宜且必要的,無論是為了領受和享受救恩,特別是赦罪的恩典和憐憫,還是為了被接納進入福音的聖禮。這裡指的是承認基督,正如前一節經文所示。這包括坦率公開地承認基督的本質:祂是真神,是神的兒子,是真正的彌賽亞,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是失喪罪人唯一的救主。這也包括承認我們對祂的信心,關乎我們自身的赦免、稱義、蒙悅納和在祂裡面並藉著祂得救;將我們整個救恩歸於祂,並將榮耀歸給祂;向基督的教會宣告祂為我們靈魂所做的一切,並順服祂的聖禮。這種承認必須透過言語和行為來表達,必須是公開、可見、在人面前的;也必須是真實、衷心、誠懇的,口中的話語與心中的經歷相符。這種在神、天使和人面前所作的美好告白,極其符合所有心裡相信的人。這是早期聖徒的實踐;是的,所有民族都承認、認可並宣稱他們所敬拜的神;我們豈不更應當承認我們的神、救主和救贖主嗎?基督自己也在本丟彼拉多面前作了美好的告白,祂是我們所承認的使徒和大祭司。這樣做既榮耀神,也為我們帶來真實的益處和好處。是的,這是「為了救恩」;並非作為救恩的原因,因為基督獨自是永恆救恩的創始者;而是對基督真誠而美好的承認,向所有認識我們的人指明我們期望從何處、從誰那裡獲得救恩;這是所有相信基督的人必須走的路,必須堅守不移,直到我們領受信心的結局,即我們靈魂的救恩。

【第11節】

因為經上說:關於這種表達形式或說話方式,(參閱羅馬書9:17的吉爾注釋)。這裡引用的經文是《以賽亞書》28:16,之前在《羅馬書》9:33中也曾引用;其目的是為了證明信心與稱義、承認與救恩之間確定的聯繫;換句話說,是為了指出那些衷心相信基督並真誠承認對祂信心的人,必將得救。有些地方與先知書中的原文略有不同,但在意義上是一致的;那裡不確定地說「信的人」,這裡則使用了普遍性的詞語「凡」或「每個人」信的人:這些詞語是等價的,而且這是一個確定的真理,即凡相信基督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無論他是誰,都必得救:這裡明確指出了所信的對象「在祂裡面」,這在原文中是隱含的,可以很容易地理解為在錫安所立的房角石,即基督;因為除了祂以外,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凡憑信心建造在這根基上的,都是安全的:並且「不至於羞愧」;無論是在今世還是在來世;在希伯來原文中是「不致急忙」;這如何調和,(參閱羅馬書9:2的吉爾注釋),(參閱羅馬書9:3的吉爾注釋)。

【第12節】

因為猶太人和希臘人並沒有分別,等等。這裡提出了一些理由,證實使徒對先知話語的理解,即凡相信基督的人都必得救;因為民族之間沒有區別,沒有因肉身血統或肉身特權而產生的優越感,也沒有因舊約律法和條例而產生的優越地位,所有這些都已被廢除;他們在神面前的狀態也沒有區別,所有人都伏在罪下,沒有義,所有人都需要基督的義和祂的救恩;此外,還有另一個理由:因為「同一位主管理萬有」,或「在萬有之上」:這裡所指的,要麼是父神,祂是外邦人的神,也是猶太人的神(羅馬書3:29-30);要麼更可能是主耶穌基督,祂是萬有的主;這不應僅理解為祂藉著創造而為萬有之主,而是藉著救贖,祂用自己的寶血買贖了神所有的選民,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因此,祂對兩者擁有同樣的權利,他們對祂擁有同樣的權利,並同樣受到鼓勵去相信祂,以獲得稱義和生命:而且,祂「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祂不僅作為神是富足的,擁有所有神聖的完美和榮耀,而且作為中保,祂擁有恩典和榮耀的豐盛;祂在施予赦罪、稱義和成聖的恩典方面是富足、仁慈、慷慨和自由的,施予所有來到祂面前,俯伏在祂腳下,懇求祂的恩典和義,並以信心和熱切求告祂的人。這裡所指的正是這樣的人,而不是所有提及祂名或被祂名所稱呼的人;而是那些以信心和敬畏真正敬拜祂的人;因為求告祂的名包括所有對祂的敬拜,以及對祂恩典的運用;因此,這段經文是祂真正神性的重要證明。

【第13節】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這段經文取自《約珥書》2:32,旨在證明使徒剛才所暗示的真理:凡求告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都必發現祂在憐憫上是豐盛富足的,並樂意將祂的恩典和救恩賜給他們:這樣的人「就必得救」;無論他們是誰,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不僅是暫時的救恩,更是屬靈和永恆的救恩;因為先知的話語是指向福音時代的,正如上下文所示,使徒彼得也在《使徒行傳》2:16-21中引用並應用於此;此外,約珥所說的拯救和救恩,是「耶和華所召的餘民」(約珥書2:32);這指的是按著恩典揀選的餘民,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神都藉著祂有效的恩典呼召他們;這種呼召與永恆的榮耀之間,有著確定且不可分離的聯繫。

【第14節】

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告祂呢?使徒指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凡相信主並求告祂名的,都必得救;而且同一位主樂意且願意毫無區別地將祂的恩典賜給他們;因此,他暗示,向外邦人傳福音,就像向猶太人傳福音一樣,是絕對必要的;這是神的旨意;他和他人所做的,是出於神聖的使命;他們是主所差遣,向他們傳福音的;這樣他們聽了就能相信,從而求告主的名,並得救;因此,猶太人不應為此責備他們,因為這是真實的必要,因為沒有信心就不能真正求告神,沒有聽聞就沒有信心,沒有傳講就沒有聽聞,沒有神聖的使命就沒有傳講。這第一個問題就表明了這一點。每個人都求告他所相信的神,而且只求告祂;這一直是所有民族所有人的做法;那些不相信神和基督的人,就不會求告他們;的確,在沒有真正信心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外在的求告,但那並不是真實誠懇的求告;他們的信心如何,他們的求告也如何;如果信心是歷史性的,那麼求告也只是外在的;沒有信心就沒有真正的求告,也沒有任何蒙神悅納或對人有益的求告;因為求告主的名,正如在所有宗教敬拜中都應實踐的那樣,它包括了所有以信心完成的敬拜部分:

人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其意思是,沒有聽聞基督,就沒有對基督的信心;就像在人的信心一樣,在神聖的信心上,可以不見而信,但不能不聽而信;例如,我們相信有亞歷山大和凱撒大帝這樣的人,以及現在存在的一些人,儘管我們從未見過他們,但我們聽說過他們,或者有關於他們的報告,我們有理由相信;同樣,對基督的信心,可以不用肉眼看見祂,但不能不聽聞祂;因為對於一個從未聽說過的人,不可能對他有信心,因為沒有關於他的思想活動。這應理解為對話語的外在聽聞,並且僅限於成年人;因為不能否認,嬰兒可能藉著聖靈在他們裡面產生重生的恩典,從而產生信心,而無需聽聞話語;因為既然他們能夠擁有敗壞的原則,為何不能擁有恩典的原則呢?這也指那些擁有正常和自由的聽覺和說話能力的人,而不是那些從未聽過和說過話的人;因為聖靈隨己意運行,祂可以在那些從未聽過話語的人心中產生信心,使他們能夠將信心運用在正確的對象上,並使他們暗中以無法言喻的嘆息求告主的名。此外,這應理解為相信的通常方式和手段;因為儘管神能夠,有時也確實藉著其他方式,甚至無需任何方式來工作,但祂通常的方式和方法是藉著聽聞話語使人歸信和悔改:

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或者說,沒有傳道就沒有聽聞;沒有傳道可以閱讀,而且在有傳道的地方,應該閱讀,以確認所傳講的與聖經相符;但沒有傳道就無法聽聞對話語的解釋;解釋話語就是傳道。沒有傳講福音,就無法聽聞基督和藉著祂而來的救恩;從神和基督那裡聽聞的通常和一般方式是藉著話語的事工:這不僅顯示了福音事工的必要性和益處,也指出了其主題內容,即基督,以及被釘十字架的祂。傳道人應當傳講基督的位格、職分、恩典、義、寶血、犧牲和滿足,否則人們可能只聽見傳道人,而沒有聽見基督。

【第15節】

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沒有使命,就沒有合宜、正當、正規和合法的傳道,這使命要麼是超凡的,要麼是普通的;超凡的使命是使徒們自己所擁有的;他們被召喚去執行超凡的任務,擁有超凡的資格,並以超凡的方式被差遣,擁有行神蹟的能力,並且直接由基督親自差遣。普通的使命是差遣人作牧師和教師,這包括擔任聖工的資格;因為基督差遣人去執行這樣的任務時,祂會賜予他們適合的恩賜,有些多,有些少,但所有人都會有一些;這也包括蒙召,這要麼是內在的,由神的靈所賜,部分在於祂所賜予的裝備,以及祂在心中形成的對這美好工作的傾向;這並非源於虛榮心,對大眾讚譽的渴望,世俗的眼光,或不正當的目的;而是源於對靈魂益處和基督榮耀的真正關切,願意捨己,為基督捨棄一切,為祂的名受苦,並放棄所有世俗利益和追求:要麼是外在的,由基督的教會在經過適當的考驗和恩賜的審查,並認真考慮此事後,以最莊重的方式賜予的;這才是可以恰當地稱為傳道人的使命,只有這樣被差遣的人才應該傳講福音:對這樣的人,在《以賽亞書》52:7中的那段經文非常貼切,可以應用於他們:

經上寫著: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這些話不應理解為帶來脫離巴比倫被擄消息的使者,而是指福音的傳道人。在《以賽亞書》52:7中,它是單數形式,「報福音傳喜信之人的腳蹤何等佳美」,有些學者將其理解為基督,許多猶太學者也如此理解:他們將《雅歌》2:12中的「斑鳩的聲音」解釋為:

【第16節】

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那些聽見福音並被傳講福音的人,並非都聽從了;因為儘管傳道人可能被正規差遣,並正確地傳講純正的福音,但若沒有神的大能伴隨,就不會有果效:傳道人可以傳講,人們可以聽聞,但卻不聽從福音;也就是說,不衷心接受其教義,不真誠順服其聖禮:

因為以賽亞說: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或「我們所聽見的」,與《以賽亞書》53:1中的希伯來文**וּשְׁמוּעָתֵנוּ**(ushmu'atenu)相符,這並非指使徒們聽見基督的「聽聞」,儘管他們從基督那裡聽見的,他們都向人傳講了;而是指其他人從他們那裡聽見的,即他們在事工中所作的報告,關於基督的位格和恩典,當主的大能沒有顯現和發揮時,這報告就被忽視了:這就是以賽亞時代猶太人的情況,在基督和使徒時代也是如此,當神的大能沒有伴隨福音的傳講時,情況總是如此。

【第17節】

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也就是說,信道是從傳道來的;因為「聽道」一詞的用法與前一節經文相同;它指的是福音的報告,或話語的傳講,這是神用來將信心傳達到祂子民心中的方式;因為傳道人是僕人,是器皿,藉著他們,其他人得以相信:

聽道是從神的話來的;或「從基督的話來的」,有些抄本如此記載,拉丁文武加大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也是如此;這指的是聖經,其作者是神,主題是基督;聖經為神的僕人或福音傳道人提供了適當的傳講材料;因此,聽道或傳道是藉著它們而來,或者是指神或基督的命令,**ῥῆμα**(rhema)更恰當地指此;其意義是,人們傳講福音是為了順服永生神的命令,並按照主耶穌基督的指示、使命、委任、授權和權柄:因此,這些話是整個論點的結論和總結;即求告源於信心,信心源於聽道,聽道源於傳道,傳道源於使命;由此可見,神最初的旨意是差遣祂的使徒和傳道人,向外邦人以及猶太人傳講福音;這樣他們聽了就能相信,相信了就能求告主,從而藉著祂得救:猶太人有句諺語說,**שְׁמִיעָה בְּדִבּוּר תָּלְיָא**(shmi'ah b'dibbur talya),「聽聞取決於話語」F5。

【第18節】

但我說,他們沒有聽見嗎?**וַאֲנִי אוֹמֵר**(va'ani omer),「但我說」,是猶太拉比在辯論中常用的一個短語,無論是提出異議還是回答異議。衣索比亞譯本將這些話限定於以色列,讀作「以色列沒有聽見嗎?」然而,它們應當理解為指猶太人和外邦人;這個問題涉及兩者,答案是「是的,確實如此」:阿拉伯語譯本恰好相反,譯作「不,或根本沒有,儘管他們的聲音傳遍了全地」;因此,這使得他們的愚蠢和頑固拒絕福音更加嚴重,因為他們不願聽,儘管福音的聲音傳到了每個地方;但答案是肯定的,他們確實聽見了。猶太人在以賽亞和其他先知時代聽見了福音,儘管他們不相信其報告;他們從施洗約翰那裡聽見了福音,並在一段時間內喜歡他的事工;是的,他們聽見了基督親自傳講福音,祂說話不像文士那樣,而是帶著能力和權柄,人們對祂恩典的話語感到驚訝;他們聽見了基督的使徒傳講福音,使徒們的事工在一段時間內僅限於他們,在他們的使命擴大後,被命令首先向他們傳講;因此,他們不能說他們沒有聽見,他們完全無可推諉。外邦人也聽見了福音;使徒們被吩咐要到全世界去,向萬民傳福音;在適當的時機,他們照主所吩咐的去做了,外邦人歡喜快樂地聽見了福音;各地有許多人歸信,教會藉著他們的事工被建立起來,這都符合神的旨意;因此,

他們的聲音傳遍全地,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這段經文引自《詩篇》19:4,這裡和那裡的一些人將其字面理解為自然界的作為,即諸天、穹蒼、太陽、月亮和星辰,在各地宣告神的存在、祂的完美,特別是祂的智慧、能力和良善;因此,外邦人即使在沒有神聖啟示的情況下,也聽聞了神;這預示著福音後來在外邦人中廣泛傳播:聲音或響聲被歸因於無生命的受造物;而且聲音如此響亮,以至於傳到地極。猶太人說F6有三種聲音「從世界的一端傳到另一端」;其中之一是**קוֹל גַּלְגַּל חַמָּה**(kol galgal hammah),「太陽軌道的聲音」:另一些人將這些話理解為律法,這段經文所引用的詩篇中對律法有許多「讚美」;儘管律法是特別賜給猶太人的,但它的名聲傳遍了世界各國,正如摩西所暗示的(申命記4:6);猶太人說F7

【第19節】

但我說,以色列人不知道嗎?等等。有些人補充了「神」這個詞,以色列人不知道神嗎?確實,他們知道;他們知道神的存在和完美,神的獨一性,以及神聖本質中的三位一體;他們知道神的旨意,以及敬拜祂的正確方式;因為他們蒙受了神聖的啟示;神的聖言託付給他們,福音也屬於他們,以色列人不知道福音嗎?是的,他們知道;他們不僅聽見了,而且知道了;不是屬靈上和經驗上的知道,而是民族上和理論上的知道,並且,他們違背自己內心的光照和確信,頑固地輕蔑地拒絕了福音:但我更傾向於認為這個問題指的是外邦人的蒙召,以及他們自己的被棄;其意義是,以色列人不知道外邦人將蒙神的恩典呼召,而他們自己將被棄絕嗎?他們確實知道這一點,至少知道一些,儘管不像現在藉著聖靈向聖使徒和先知所啟示的那樣清楚;但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不能不知道,因為舊約聖經中有如此強烈的暗示,其中一些將在後面引用:

首先摩西說:不是「摩西第一」,好像還有另一個或第二個摩西,而是指摩西是第一位受默示的作者,也是先知之首;或者更確切地說,這指的是時間順序,摩西首先說了這樣的話,因為其他見證隨後被引用;摩西所指的經文是《申命記》32:21。

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用那愚昧的國民,觸動你們的怒氣。這裡所指的「不成子民的」是外邦人:他們在神面前,就像所有國家一樣,如同水桶裡的一滴水,天平上的一點塵埃:甚至如同無有,是的,比無有和虛空還不如:同樣,他們也不是任何有分量、有名聲的子民;他們卑微可鄙,被神自己忽視和輕看,並被猶太人,即神的選民,輕蔑對待:此外,他們尚未公開和明顯地成為神的子民;他們既不求告祂的名,也不被祂的名所稱呼;祂尚未從他們中間為自己的名揀選一個子民:這些人也被稱為「愚昧的國民」;拉比雅爾基F13說,這裡指的是庫提人或撒馬利亞人;他們是猶太人的鄰居,並被猶太人極度憎恨:但更恰當地說,這可以應用於所有外邦人,他們儘管對自然、公民和道德智慧有著廣泛的聲稱,但由於缺乏對神、基督和福音的真正認識,他們是愚昧的民族;他們的愚昧最明顯地體現在他們的偶像崇拜和迷信上。現在,主威脅要藉著這些人惹動猶太人的憤恨,觸動他們的怒氣;這只是公正的,也是一種報復;因為既然他們藉著敬拜外邦神惹動了祂的憤恨和怒氣,這清楚地表明他們對祂缺乏信心、缺乏愛戴,以及他們背離了祂;那麼祂惹動他們對祂的嫉妒,彷彿祂對他們沒有愛戴,而祂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是他們所有人的丈夫那麼久了;並將他們棄絕;藉著將祂的福音傳給外邦人,並藉著祂的恩典呼召他們,使他們分享祂的特殊恩惠,來觸動他們的怒氣,這是公義的;因此,這個預言得到了完全的應驗:因為儘管猶太人自己拒絕和輕視福音,但沒有什麼比福音傳到外邦人那裡更激怒他們的了;參見《使徒行傳》22:21-22,《帖撒羅尼迦前書》2:16。現在,從摩西的這些話中,以色列人必然知道,他們不能不知道,神的旨意是要呼召外邦人,並棄絕他們。

【第20節】

又有以賽亞放膽說:使徒在這裡提出另一個見證,證明以色列人必然對這個真理,即外邦人的蒙召,有所了解;因為他們一位著名的先知以賽亞,也大膽地說出來;他沒有含糊其辭,也沒有用晦澀的言語掩蓋,而是以極大的坦率和清晰,並以極大的勇氣和無畏宣告出來;儘管他知道這樣做不僅會冒著在猶太人中聲譽和信譽的風險,甚至會冒著生命的風險:這段引文取自《以賽亞書》65:1。

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這裡的「沒有尋找我的,沒有訪問我的」也指外邦人;彌賽亞;拉比摩西祭司F14也說,這些話應理解為**עַל אֻמּוֹת הָעוֹלָם**(al ummot ha'olam),「關於世上的列國」。他們中間的普通人尋求世上的事物;他們的哲學家尋求世上的智慧;他們中間更虔誠和有宗教信仰的人尋求遵守迷信的儀式和典禮,充其量只是一點點道德和外在的義;但沒有人尋求基督,因為他們對祂一無所知,因此甚至沒有詢問祂;他們沒有向祂求教,也沒有詢問關於祂的事,也沒有尋求祂;不像猶太人那樣尋求祂的降世,也沒有尋求福音在他們中間傳講,因為福音在他們中間是未經尋求、出乎意料、不被渴望的,也是他們不配得的,也沒有尋求祂的任何祝福;然而,祂的恩典和良善是如此之大,以至於祂在福音的傳講中被這些人「遇見」;福音藉著祂仁慈的護理被帶到他們中間,他們被帶到福音的聽聞之下;藉著神的靈,他們在福音中被引導到祂那裡,在祂裡面他們找到了生命、平安、赦免、稱義、食物和安息,以及所有寶貴的祝福;他們找到了一顆重價的珍珠,這是一種永不失落的發現:祂也被說成向他們「顯現」,不是在肉身中,而是在話語的事工中;在其中,祂的位格、寶血、義和犧牲被清楚地闡明,並清晰地顯現;除了藉著福音向他們外在顯現基督之外,他們還藉著祂的靈在他們心中得到了內在的啟示,向他們闡明祂的恩典和豐盛,並向他們顯示他們在其中的份:從這個預言中,猶太人也不能不對這個恩典的奧秘有所了解。

【第21節】

只是論到以色列人,祂說:或說,祂在同一預言《以賽亞書》65:2中論到以色列人,或針對以色列人說:

我整天向那悖逆頂嘴的百姓伸開雙手。使徒將這些話應用於以色列人,正如他將前一句應用於外邦人一樣,這是非常正確的;上述猶太作家拉比摩西祭司也以同樣的方式解釋了這些話。主「整天向他們伸開雙手」,指的是先知們一個接一個地向他們傳道,施洗約翰、基督和祂的使徒們在他們中間傳講福音:但他們是頑梗悖逆的百姓,心和耳都未受割禮;他們不聽從祂的勸告,輕視祂的責備;他們反駁並褻瀆聖言;他們拒絕彌賽亞和祂的福音;他們殺害了生命之主,並迫害祂的使徒;因此,神對他們寫下「非我民」(何西阿書1:9),並棄絕他們,這是公義的;所有這些話語和見證的提出,都是為了為下一章關於這些百姓被棄絕的敘述鋪路。

【腳註】
F1 Shirhashirim Rabba, fol. 11. 4. 《雅歌拉比米大示》第11頁第4欄。
F2 Vajikra Rabba Parash, c. 9. fol. 153. 2. Perek Shalom, fol. 20. 1. 《利未記拉比米大示》第九章第153頁第2欄。《平安篇》第20頁第1欄。
F3 Raziel, fol. 23. 2. 《拉結》第23頁第2欄。
F4 Menasseh ben Israel Nishmath Chayim, fol. 41. 2. 門納西·本·以色列《生命之靈》第41頁第2欄。
F5 Zohar in Deut. fol. 110. 3. 《申命記佐哈爾》第110頁第3欄。
F6 T. Bab. Yoma, fol. 20. 2.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0頁第2欄。
F7 T. Bab. Zebachim, fol. 116. 1. 《巴比倫他勒目》祭牲篇,第116頁第1欄。
F8 De Vita Mosis, l. 1. p. 657. 《摩西生平》第一卷第657頁。
F9 In Psal. xix. 4. 《詩篇》19:4注釋。
F11 In ib. 同上。
F12 Not. in Portam Mosis, c. 4. p. 48 《摩西之門注釋》第四章第48頁。
F13 In Deut. xxxii. 21. 《申命記》32:21注釋。
F14 In Aben Ezra in Isa. lxv. 1. 阿本·以斯拉《以賽亞書》65:1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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