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羅馬書

第六章

羅馬書 第六章

使徒保羅在完成了關於稱義教義的闡述後,駁斥了將其視為放縱教義的指控,並預防了心懷惡意之人可能對此教義的濫用。他以最有力的論證和最佳的動機,勸勉那些蒙稱義的人過聖潔的生活和行為。他預見到,由於他在前一章中曾斷言,罪因律法而增多,導致罪人被定罪,而神的恩典在他們的稱義和赦免中則更加豐盛;因此,有些人會起來反對,認為這教義鼓勵人繼續犯罪,並為各種不義之事打開方便之門;而另一些人則會濫用這教義,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觀念,即神的恩典會因此更加彰顯,而鼓勵自己過著邪惡的生活。所有這些都在【第1節】中有所暗示,而【第2節】則以對此類行為的厭惡作出了回應,並以一個論證表明其荒謬和不一致之處,因為那些向罪死了的人,正如蒙稱義的人一樣,不能再活在罪中。他們之所以向罪死了,並有義務活出公義,使徒從他們受洗歸入基督的死來論證,這代表他們與基督同死、同埋葬(【第3-4節】)。同樣,基督從死裡復活,以及他們藉著他而復活,使他們既有能力也有義務活出新生的樣式;因為他們既在基督的死上與他聯合,也應當在他的復活上與他聯合。更重要的是,他們被栽種在他裡面,如同枝子栽種在葡萄樹上(【第4-5節】),特別是,基督受死的主要目的,是藉著與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被摧毀,以致他的子民不再作罪的奴僕(【第6節】)。既然已經證明蒙稱義的人向罪死了,使徒便以此為論據,指出這樣的人已從罪中得釋放(【第7節】),因此不應當,也不能再活在罪中;因為這必須被視為一條信仰條款,即那些與基督同死的人,將會活著,並將活出與他相交的生命(【第8節】),這與活在罪中是不相符的。他進一步從基督的復活來論證,基督復活後不再死(【第9節】),並暗示,同樣地,那些已經與他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的人(他們的洗禮所象徵的),不應當活在罪中,因為那無異於再次死亡;為了加強這一點,他指出了基督受死和復活的目的(【第10節】),前者是為了罪,要終結、廢除罪,並使罪死亡,後者是為了活向神;因此,同樣地,那些自稱屬基督、因他的義蒙稱義、受洗歸入他的死、並與他一同復活的人,應當看自己向罪是死的,因此不活在罪中,並藉著基督的義向神是活的,因此為他的榮耀而活(【第11節】)。使徒在回答了反對意見,消除了誹謗,並將此事闡明後,便繼續勸誡人不要犯罪,並勸勉人過聖潔的生活(【第12-13節】),其中他將罪比作暴君,將罪的私慾比作暴君的律法,因此不應當順從;更重要的是,因為罪的工價是死亡,並且已經使身體變得必死;因此,身體的肢體不應當被用於這種服事,而應當用於服事神。然而,可能會有人反對說,罪太強大、太盛行,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並將保持其權勢,使徒則宣告這是一個恩典的應許,即罪將不再作主(【第14節】),並以此為理由,因為那些蒙稱義和成聖的人,不是在律法之下,作為行為之約,而是在恩典之約之下,這個應許就是恩典之約的一部分;為了防止對這教義的濫用,並消除可能提出的反對意見,即如果不在律法之下,人就沒有任何約束,可以不受控制地繼續犯罪,他以他慣常的厭惡來回答(【第15節】),並論證了基於這種理由活在罪中的愚蠢和荒謬,因為那會使他們成為罪的奴僕,以致於死(【第16節】),他們在歸信之前就是如此,但現在卻不同了,為此他們有理由感恩(【第17節】),因為藉著神的恩典,他們已衷心順服福音;因此,順服罪就是回到他們以前的奴役狀態;然而,既然他們已從罪的權勢和轄制中得釋放,他們現在是公義的奴僕,應當活出與這種身份相稱的行為(【第18節】),因此,這只是理性之人的行為,只是他們合理的服事,將自己獻上作奴僕,不是獻給罪和污穢,而是獻給公義和聖潔(【第19節】),為了鼓勵他們這樣做,使徒提醒他們以前的狀態;當他們受罪轄制時,他們與公義的實踐毫無關係(【第20節】),因此,既然他們已經改變了,他們在行為和生活上應當完全相反;因為他向他們呼籲,他們在以前的生活方式中沒有任何樂趣或益處;那曾給他們帶來羞恥和困惑,若非神的恩典,最終必將導致死亡(【第21節】),但現在,既然他們已從罪的奴役和轄制中得釋放,他們是在一個更好的主人之下,是神的僕人;他們服事的果子是聖潔,而最終的結果將是永生(【第22節】),這藉著對比得到了闡明(【第23節】),罪的服事所應得的工價,以及唯一能從中得到的,就是死亡;然而,恩典和聖潔,神的恩賜,卻藉著基督耶穌帶來永生;永生在他手中,並藉著他而來,並得以享受。

【第1節】

那麼,我們可說什麼呢?等等。使徒在此駁斥了他預見到會有人對他所提出的教義提出的反對意見,即在罪惡豐盛的人和地方,神的恩典會更加豐盛;如果這是真的,有些人可能會說,那麼最合適和恰當的做法就是繼續過罪惡的生活,將自己完全投入各種不義之中,因為這是使神的恩典更加豐盛的方式:現在使徒說,我們對此可說什麼呢?我們如何回答這樣的反對意見呢?我們是否要與反對者一同說呢?並且,我們豈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呢?也就是說,我們是否要帶著這種目的,即神的恩典可以因此被彰顯,而堅持過邪惡的生活方式呢?為了這個緣故犯罪是正確的嗎?或者這是從恩典教義中得出的一個公平的推論,一個公正的結果嗎?當然不是,這個反對意見毫無根據;罪本身並非榮耀神恩典的原因,而是「偶然」的原因:罪本身是忿怒的原因,而不是恩典的原因;但神樂意藉著赦免罪惡來彰顯他的恩典:因為神的恩典得以榮耀或豐盛,不是藉著犯罪,而是藉著罪的赦免。此外,恩典在歸信中得以榮耀,是藉著阻止罪的轄制,而不是藉著增加罪的權勢,而繼續活在罪中就會增加罪的權勢;恩典教導人不要活在罪中,而是要遠離罪;此外,任何時候人濫用或誤用恩典教義,都是由於缺乏恩典,而不是由於恩典的豐盛;因此使徒的回答是:

【第2節】

斷乎不可!藉此他表達了對這種行為的厭惡,並且這是一個不從前提中得出的結論,與他的思想相去甚遠,是他極其憎惡的:他進一步藉著提問來反駁: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有一種為罪而死,一種在罪中死,還有一種向罪死;這裡提到的是後者,人可以說「向罪死了」,既是蒙稱義的,也是成聖的:蒙稱義的人向罪死了,因為罪不歸算給他們,以致定罪和死亡;他們已從罪中得釋放;罪不能傷害他們,也不能對他們施展其定罪的權勢;罪已被基督釘死、廢除、終結:成聖的人向罪死了;罪不再是他們的事務,不再是他們的生活方式;罪不再令他們感到快樂,反而令他們厭惡和憎恨;罪被視為敵人,而不是朋友;罪不再作主,不再轄制他們;罪在他們裡面被制服,其權勢被削弱;至於肉體的肢體和身體的行為,罪已被治死:活在罪中,就是按照敗壞本性的指示生活;當人將自己交給罪,一心向罪;當罪是他們的生命,他們以罪為樂,以罪為工作和事務,並且他們整個生活方式都是罪惡的,就可以說他們活在罪中:現在那些向罪死了的人,不能這樣活在罪中,儘管罪可能活在他們裡面;他們可能會犯罪,並在罪中停留一段時間,但他們不能活在罪中:活在罪中,不僅不符合福音所啟示的神的恩典,而且與之相悖;這對有恩典的心靈來說是可憎的,是的,他們似乎不可能活在罪中;這問題「我們豈可?」暗示了這一點。這件事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對於一個有恩典的靈魂來說,活在罪中,就等於再次死亡,變成在罪中死了,這是不能發生的;凡活著信基督的人,絕不會在靈性上或永恆上死亡。

【第3節】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等等?你們必須知道這一點,你們不可能不知道,凡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都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因此必須向罪死了,結果就不應當,也不能活在罪中。這並非暗示這個教會中有些人受了洗,有些人沒有;而是說有些人可能受了水洗,卻沒有受洗歸入基督:在水裡奉基督的名受洗,與受洗歸入基督之間是有區別的,信徒在他們的洗禮中就是如此;這並非指藉著洗禮與基督聯合,這種聯合要麼是從永恆隱秘地發生,要麼是在歸信時公開發生,兩者都在真信徒受洗之前;也不是指藉著洗禮被帶入基督的奧秘身體——教會,因為這也在洗禮之前;而是指藉著洗禮,或藉著洗禮被帶入與基督更深的相交,進入他的恩典和益處的分享;或者進入基督的教義,並對其有更清晰的認識:他們感受到其能力在他們心中運行,因此真正相信了基督,衷心愛他,並真誠地宣認他;儘管我認為「受洗歸入基督」這句話的真正含義是,純粹為了基督的緣故受洗,效法他,他為我們樹立了榜樣,並且洗禮是他的命令;這是為了他的榮耀而順服洗禮,證明我們對他的愛和順服,而不將其視為得救的壓力或依賴;這樣受洗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他們不僅藉著浸入水中,在受苦和死亡上與基督相似,而且他們宣告他們對基督之死的信心,並分享他之死的益處;例如平安、赦免、公義和挽回祭:現在這證明,這樣受洗的人是向罪死了的;因為藉著基督的死,他們受洗歸入其中,他們從罪中得稱義;藉著基督的死,他們的舊人被釘十字架,罪身被毀滅;此外,信徒在洗禮中宣告自己向罪和世界死了,他們的洗禮是他們活出公義的義務。

【第4節】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洗禮的性質和目的在此表達出來;它的性質是「埋葬」;當使徒這樣稱呼它時,他明顯是指向古代唯一施行這禮儀的方式,即浸入禮;當一個人被水覆蓋,彷彿被埋在水中,就像屍體被放入土中並被土覆蓋一樣:這是一種與基督一同的埋葬;它代表了基督的埋葬,以及我們作為我們的元首和代表與他一同埋葬,並且是「歸入死」;這意味著要麼是像前面所說的基督的死,也就是說,分享他之死的益處;要麼是罪的死,洗禮也是罪死的標誌;因為信徒在水下時,就像被埋葬的人一樣,因此是死的;這不僅象徵著他們與基督同死,以及他們與他一同分享他的死,也象徵著他們藉著基督的恩典向罪死了,因此不應當活在罪中:因為使徒仍在繼續他的論證,並從洗禮的性質、功用和目的來表明,信徒向罪死了,因此不能,也不應當活在罪中;這從接下來提到的洗禮的目的中更清楚地顯明出來;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因為洗禮的目的不僅是代表基督的死和埋葬,也代表他從死裡復活,這裡說他是「藉著父的榮耀」復活的,有些人將這句話讀作「為了父的榮耀」;這意味著要麼是父因此得榮耀;要麼是基督從死裡復活後,可以在父那裡享受榮耀,正如他在人性中那樣;但這句話更可能表達的是基督從死裡復活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父的榮耀」是指父榮耀的能力,這能力在使基督從死裡復活的事上得到了卓越的彰顯;正如洗禮旨在代表基督的復活,這藉著將人從水中舉起而完成,同樣也旨在代表我們從罪的死亡中復活,進入恩典的生命:因此,受洗的信徒,藉著基督的能力從罪的墳墓中復活,必須極其努力地「活出新生的樣式」;因為既然他們已成為新造的人,並被賜予新的心和新的靈,新的亮光、生命、恩典和聖潔的原則已栽種在他們裡面,並且他們已進入一種新的宗教信仰,洗禮就是其標誌和象徵,他們就應當過一種新的生活和行為。

【第5節】

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這並非指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同被栽種在一個身體裡;也不是指信徒一同被栽種在教會狀態中;而是指基督和他的子民一同被栽種;這是在歸信時公開完成的,是之前與他隱秘聯合的結果;那時他們從自然狀態中被移植出來,被嫁接到基督裡面;聖靈的恩典被栽種在他們裡面,他們在恩典的甘露和公義太陽的光照下成長,並結出許多果子;現在,這些人藉著他們從永恆與基督作為他們的元首和代表的隱秘聯合,與他一同被釘十字架,在其中他們代表性地死了,分享他的死,享受他之死的益處,並感受到其功效,並藉著它向律法、罪和世界死了,這就是他死的形狀所指的;同樣,這些人也將被栽種在他復活的形狀上;也就是說,他們將分享其益處,並感受到和享受其果效;不僅他們的身體將在末日復活,正如他們的靈魂現在藉著它並與之相似而重生一樣;而且他們現在和將來都將受到他的靈和恩典的影響,這恩典使他們從死裡復活,進入生命,以致他們將活出新生的樣式;洗禮就是一個生動的代表,也是一個持續的義務。

【第6節】

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舊人已經與他同釘十字架;「舊人」是指敗壞的本性;之所以稱為「人」,是因為它對人來說是自然的;它活在人裡面,居住在人裡面;它已蔓延到整個人;它在人裡面掌權和治理;並且像人一樣,由各種部分和肢體組成:之所以稱為「舊」,是因為它是古蛇的毒液,人從起初就被它感染;它源自第一個被造的人;它與人同齡,存在於人裡面,並且也因其持續存在而被稱為「舊」,與新人或恩典的原則相對立和區分:之所以稱為「我們的」,是因為它與我們持續存在;它在我們的本性中,它依附於我們,並存在於我們裡面。使徒從他的同胞猶太人那裡借用了這個名稱,他們習慣於用這個詞來稱呼本性的敗壞;所以拉比阿巴在解釋「長子對次子說:我們的父親老了」(創世記19:31)這段經文時問道:「『我們的父親老了』是什麼意思?」他回答說:「這就是邪惡的意念,或敗壞的本性,根據傳道書4:13,它被稱為**זָקֵן**(zaken,老);之所以說它老,**שֶׁנּוֹלַד עִם הָאָדָם**(shennolad im ha'adam,因為它與人一同出生)F15;或者如其他地方給出的理由F16,因為它從出生到老年都與人相伴:他們說F17,這東西從人一出生就與他同在,從他出生的那一刻起,只要他一來到世上就與他同在。」現在說這「與他同釘十字架」;也就是說,與基督一同被釘十字架,當他被釘十字架時:猶太人F18有一個觀念,即邪惡的意念,或敗壞的本性,**לֹא יִבָּטֵל**(lo yibatel,不會被廢除),不會從世上消失,直到彌賽亞王來臨,並藉著他被廢除:這罪藉著基督的死,並在基督的十字架上被釘死,以致它不能對信徒施展其定罪的權勢;並且藉著基督的靈和恩典在他們裡面被釘死,以致它不能轄制他們,或對他們施展其專橫的權勢;因此他們向罪死了,罪也向他們死了,所以他們不能活在罪中;這樣做是為了使罪身滅絕:這裡的「罪身」是指罪本身,它像身體一樣,由各種肢體組成;也指罪的權勢和力量,猶太人F19稱之為**חֵילָא דְיֵצֶר הָרָע**(cheila deyetzer hara,邪惡意念的力量);這罪身與基督一同被釘十字架,藉著他的犧牲和滿足被釘在他的十字架上,以致其定罪的權勢可以被摧毀、廢除和消除:並且它藉著基督的靈和恩典被釘十字架,以致其統治的權勢可以被奪去,罪本身可以被制服、削弱並受到約束,其肢體和行為被治死: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這並非指罪不應當在我們裡面,因為就其存在而言,罪尚未藉著基督的犧牲,也未藉著他恩典的能力從神的子民中被除去:而是指我們不應當服事它,為它預備,放縱它,並順從它的私慾。

【第7節】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這並非指自然的或肉體的死亡;因為這是罪的結果,是作為對罪的懲罰而施加給那些沒有基督的人的;它遠非為罪贖罪,正如猶太人F20(參見羅馬書5:11)所幻想的;此外,有許多人,他們怎樣死在罪中,也將怎樣在罪中復活;儘管這裡暗示了自然的死亡,當人活著時,他們受制於某些律法和服事義務,而死亡使他們從中解脫:但這裡是指靈性的或奧秘的死亡,以及那些藉著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的人;藉著基督的犧牲和恩典向罪死了的人;那些受洗歸入基督的死,並效法他的人:這樣的人「脫離了罪」;不是脫離了罪的存在;也不是脫離了罪的重擔;也不是脫離了與罪的持續爭戰;也不是脫離了跌倒犯罪;不,甚至在最莊嚴的服事和宗教行為中也沒有脫離罪;但他們脫離了罪的轄制,脫離了罪的奴役,也脫離了罪的罪咎,以及因罪而受懲罰的義務:正如希臘文原文,以及武加大拉丁文和阿拉伯文譯本所讀的,他們「從罪中得稱義」。F20(參見羅馬書5:11)。

【第8節】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這並非暗示有任何疑問,而是將其視為理所當然:既然我們藉著與基督的聯合,作為我們的元首和代表,以及藉著與他一同分享他之死的益處,並被栽種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同死;或者藉著基督之死的能力和功效,向律法、罪和世界死了:我們信必與他同活;這不僅指藉著信他的義而得稱義的生命;以及從他而來並為他的榮耀而活的成聖生命;這些生命的持續和聖徒永蒙保守是堅定不移地相信的;而且指將來與他一同享受榮耀和幸福的生命,無論是在新耶路撒冷,在新天新地,在地上教會的榮耀狀態中,還是在天上直到永恆;在那裡他們將在靈魂和身體上親自並可見地與他同在,並將在最親密和不間斷的相交中與他同活,享受最高的喜樂和最完全的幸福;因此,他們在地上時,有最大的義務,不是活在罪中,而是活出公義,並為他的讚美和榮耀而活;他們現在藉著他向罪死了,並且他們不僅希望,而且相信他們將在永恆的無盡歲月中與他同活。

【第9節】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基督從死裡復活是一個確鑿的事實,有充分的證明,眾所周知,並堅定不移地相信;先知們預言了它,基督自己預言了它,天使們證實了它,使徒們是它的見證人,聖靈也是如此:並且同樣確定的是,他不再死;他已復活,進入不朽的生命,並將永遠活著;他無需再次死亡,因為他的死已完全贖清並赦免了他子民的一切罪過和過犯: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死曾一度作他的主;它曾一度將他置於其權勢之下,這是按照神的永恆預旨,並經他自己同意的:但他不可能被死拘禁更久;這既是因為他作為神兒子的位格尊貴,也是因為他作為他子民的保人所獻的犧牲具有美德和功效,他藉此永遠除去了罪。他是猶太人F21所說的聖人,

【第10節】

他死是向罪死了,一次就夠了;基督的死是在平安之約和會議中確定並同意的;先知們曾談論過它,並藉著獻祭預表了它;基督來到世上是為了死,並確實死在十字架上;其中表達了神和基督對我們的大愛;這是基督教信仰的一個基本條款:當他死時,他向罪死了,一次就夠了:他向那罪死了,我們本性上死在其中,永遠無法為之贖罪;他自己從未活在其中,若非他為之死了,我們就必須為之永遠死亡;他不是為自己的任何罪,也不是為天使的罪,也不是為每個人的罪而死,而是為他子民的罪而死;可以譯為,他死在罪中:在罪身肉體的樣式中,他被差遣;作為保人,罪被加在他身上,由他承擔,他為此受傷、受壓傷並死了:或者更確切地說,向罪死;也就是說,為罪贖罪,獲得罪的赦免,除去罪,並徹底廢除罪:他這樣做「一次」;這是針對舊律法中重複的獻祭而言的,那些獻祭永遠無法贖罪或除去罪;這也表明,基督一次的死就足夠了,他的犧牲完全滿足了律法和神的公義:他活是向神活著;這必須理解為,不是指他作為神的生命,而是指他作為人的生命;而且不是在地上,而是在天上;他在那裡與神同活,在神的右邊,並藉著神,藉著神的能力:他活是向神活著;為了他的榮耀,並為我們代求。

【第11節】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使徒希望信徒思考自己,並將自己視為兩件事,這是他們與基督的關係所產生的結果,基督曾死而復活,並與此相符:其一是,他們應當看自己向罪確實是死的:相信自己已從罪中得釋放,不懼怕因罪而來的定罪和死亡;並且罪不會歸算給他們,也不會對他們有任何定罪的權勢,因為基督已向罪死了,或為罪死了;因此不應與罪有任何相交,與罪毫無瓜葛,因為他們已向罪死了,罪也向他們死了:其二是,他們應當看自己向神是活的,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這要麼是在法律意義上,作為蒙稱義的人;處於自然狀態或「法利賽主義」狀態的人,自以為活著,其實不然;但當他們在聖靈的工作之下時,他們會看到自己並非如此,並被說服罪的極其邪惡,以及他們自己的義不足以稱義;當基督的義向他們顯明,並在他們裡面生出信心,使他們仰望並抓住它時,他們在自己裡面,並在自己的認知中,是活著的,並且是「向神活著的」,在神的眼中;他們藉著信基督的義而活的生命,是為了神的榮耀,並將隨之而來的是與神同享的永生,基督稱義的義使他們有權利獲得這永生;這一切都是藉著基督和他的義:或者這應當被他們視為成聖的人,他們藉著基督的靈被活化,能感受到罪的重擔,看到他們本性的敗壞,聽到律法和福音的聲音,渴望屬靈的事物,說迦南的語言,憑信心行在基督裡,並為他工作和行動;這種信心和聖潔的生命是「向神活著的」,為了他的榮耀和尊貴,並且是「藉著基督」而來的,並由他維持和支持:或者他們應當看自己不僅在神面前蒙稱義,並藉著他的靈被活化,而且是那些將藉著基督永遠活向神並與神同活的人;因為正如基督死了又復活,並永遠活向神並與神同活一樣,他們藉著他向罪死了,並與他一同藉著他的靈被活化,就絕不會經歷第二次死亡,而是將擁有永生。

【腳註】
F15 Midrash Haneelam in Zohar in Gen. fol. 68. 1. Vid. Caphtor, fol. 20. 1. 《隱秘米大示》在《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68頁第1欄。參見《卡夫托》第20頁第1欄。
F16 Midrash Kohelet, fol. 70. 2. 《傳道書米大示》第70頁第2欄。
F17 Zohar in Gen. fol. 102. 1. Tzeror Hammor, fol. 14. 4. 《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102頁第1欄。《沒藥束》第14頁第4欄。
F18 Zohar in Exod fol. 94. 4.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94頁第4欄。
F19 Ib. 同上。
F20 fancy; besides, there are many persons, who as they die in their sins, they will rise in them; though a natural death is alluded to, when persons are free from those laws and obligations to service and duty they are under whilst living: but here it is to be understood of a spiritual or mystical death, and of persons who are dead to the law, by the body of Christ; dead to sin by the sacrifice and grace of Christ; who are baptized into the death of Christ, and in imitation of him: such are "freed from sin"; not from the being of it; nor from the burden of it; nor from a continual war with it; nor from slips and falls into it; no, not even freed from it, in the most solemn services and acts of religion; but they are freed from the dominion of it, from servitude to it, and also from the guilt of it, and from obligation to punishment on account of it: they are, as it is in the Greek text, and as the Vulgate Latin and Arabic versions read, "justified from sin". 幻想;此外,有許多人,他們怎樣死在罪中,也將怎樣在罪中復活;儘管這裡暗示了自然的死亡,當人活著時,他們受制於某些律法和服事義務,而死亡使他們從中解脫:但這裡是指靈性的或奧秘的死亡,以及那些藉著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的人;藉著基督的犧牲和恩典向罪死了的人;那些受洗歸入基督的死,並效法他的人:這樣的人「脫離了罪」;不是脫離了罪的存在;也不是脫離了罪的重擔;也不是脫離了與罪的持續爭戰;也不是脫離了跌倒犯罪;不,甚至在最莊嚴的服事和宗教行為中也沒有脫離罪;但他們脫離了罪的轄制,脫離了罪的奴役,也脫離了罪的罪咎,以及因罪而受懲罰的義務:正如希臘文原文,以及武加大拉丁文和阿拉伯文譯本所讀的,他們「從罪中得稱義」。
F21 Tikkune Zohar, fol. 112. p. 1. apud Rittangel. de verit. Relig. Christ. p. 68. 《光輝之書修訂本》第112頁第1欄,引自里坦格爾《論基督宗教真理》第68頁。
【第12節】

所以,不要讓罪在你們必死的身體裡作王。既然恩典在你們裡面作王,罪就不應當作王;因為你們已經向罪死了,受浸歸入基督的死,並且與祂一同死了,又藉著祂活過來,所以罪就不應當在你們裡面,也不應當在你們身上作王。這勸勉並不預設人有天然的自由意志能力,因為這是對那些擁有基督的靈和恩典的人說的,在他們裡面,神已經按著祂的美意,使他們立志行事。對信徒而言,這勸勉並非不必要,儘管他們已經向罪死了,儘管神已應許罪必不轄制他們,儘管如神學家所言,作王的罪不能存在於重生的人身上;因為雖然他們作為稱義的人,已經完全向罪死了,但作為成聖的人,卻尚未完全。他們確實向罪死了,但罪在他們裡面並未死去;它掙扎,它爭戰,它擄掠,它威脅要取得絕對和普遍的轄制,因此這樣的勸勉是必要的。此外,儘管神已應許罪必不轄制,但使用方法,例如向神禱告求罪不轄制,與罪爭戰,抵擋罪,以阻止其轄制,這些絕不與神的應許相悖,因為神的應許常在運用方法中得以成就。再者,鑑於有些神學家說作王的罪可以存在於重生的人身上,而另一些則說不能,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作王的罪是指惡意和輕蔑地、全心全意地、不加掙扎或悔改地犯罪,或者犯罪以致失去神的恩典,永不復起,那麼就必須說它不能存在於重生的人身上;但如果它指的是違背良心,明知故犯地犯罪,以致心靈困擾,失去平安,使神的靈憂傷,以致被罪轄制,被罪擄掠,那麼罪在他們裡面和身上確實可能擁有這樣的權勢;因此這勸勉並非多餘。當使徒說「不要讓罪在你們必死的身體裡作王」時,這「身體」要麼是指整個人,要麼更可能是指身體本身,身體是犯罪的工具,並因罪而變得必死;既然如此,這就是罪不應當在其中作王的一個理由,因為它已經對身體造成了如此大的傷害。這也表明罪在我們裡面,以及它在我們裡面作王的危險,只存在於我們活在這必死的身體裡的時候;而我們必死的考量應當激勵我們與罪爭戰,並小心不要

順從身體的私慾;身體或肉體的私慾是許多的,並且有巨大的權勢和影響力;當人為滿足私慾而預備,當這些私慾成為人一生的事業,當人的一切行為都沉溺其中,不加掙扎或抵擋時,就可以說人順從了私慾;罪的作王就在於此。

【第13節】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使徒更充分地解釋了他所說的「順從罪的私慾」是什麼意思:就是將「肢體獻上,作不義的工具給罪」。他所說的「肢體」是指靈魂的各種能力和官能,因此衣索比亞譯本譯為「你們的靈魂」;或者是指身體的各個部分,或者兩者兼指。「獻上」或「呈獻」是指將它們用於罪的服事中,

作不義的工具給罪:也就是說,作為行不義之事的方法,以順從罪,或本性的敗壞及其私慾。譯為「工具」的詞,意為「兵器」或「武器」:古人 F23 曾將武器視為士兵的肢體;在此使徒稱肢體為武器,他不願聖徒將其用於支持罪,這個敵人與暴君;因為那樣做本身就是不義的,並且對神和他們自己都有害。他說:

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也就是說,將他們的靈魂和身體呈獻給神,將自己奉獻給祂,服事祂,並樂意順從祂;他們應當認為自己有極大的義務這樣做,因為他們藉著基督的義,已經從定罪和死亡中得釋放;並且當他們死在過犯和罪惡中時,藉著祂的靈和恩典得以活過來;因此應當獻上

你們的肢體,他們的整個自己,

作義的工具給神;藉著與罪爭戰,報復一切不順從,並遵行神的命令:這裡所指的,與穿上「光明的兵器」(羅馬書 13:12),以及佩戴並使用「仁義的兵器在左在右」(哥林多後書 6:7)是同一回事。

【第14節】

因為罪必不轄制你們。罪在未重生的人身上有轄制權:即使在歸信之後,罪仍然在他們裡面,並且常常有很大的權勢,阻礙善行,促成惡行;它引誘、誘惑,並使人被擄,似乎要重新奪回其轄制權,再次作王,但它必不能。這不是一條命令、勸勉或告誡,不像之前那樣,儘管有些人將其讀作「不要讓罪轄制你們」;它也不僅僅表達不應當發生的事,而是表達不能、也不會發生的事;這是一個絕對的應許,罪必不轄制信徒;它所指的不是罪行,而是罪的原則;它所指的不是罪的定罪權勢,儘管那已被除去,而是罪的暴虐、統治權勢:「它必不作你們的主」,這句話可以這樣翻譯;因為在重生中,罪已被廢黜;基督作為主進入,並持續作主;聖徒處於另一個國度,就是基督和恩典的國度;如果罪能再次轄制他們,他們就可能失喪滅亡,而這絕不可能發生。現在,這是一個崇高的論據,說明聖徒為何應當將他們的肢體作為義的武器獻給神,並用來對抗罪;因為他們確信自己必得勝,並且免於罪的暴虐統治。猶太拉比們說 F24 ,有三個人,**יצר הרע נהב שלט אל**(al shalat bah yetzer hara),「邪惡的意念」,或「罪,沒有轄制他們」;他們就是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但他們並非唯一的人,因為亞伯拉罕所有的屬靈後裔,所有有亞伯拉罕信心的人,都享有同樣的恩惠:其原因是,

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這裡所指的,不是自然律;也不是猶太人的民事律;也不是他們的禮儀律;而是罪的律法,作為一個統治原則;或者更確切地說,是道德律:他們在律法之下,是為了順從它,而不是為了藉著它獲得義;也不是被它的威脅和恐懼所迫而順從它;他們不在律法的嚴格要求之下;也不在它的咒詛和定罪之下;也不是作為激發罪惡,使罪惡增多的律法;也不是作為行為之約:

乃在恩典之下;在恩典之約之下,並享受其祝福;在福音之下,並在福音的施行中,福音引導並教導人棄絕不敬虔和世俗的私慾;在稱義和赦免的恩典之下,並擁有這些恩典,這些恩典強烈地影響人歸向義和聖潔;並在重生和成聖的恩典之下,作為靈魂中作王統治的原則。使徒在此的目的是,使聖徒意識到他們目前的特權,並使他們樂意與罪爭戰,激發他們對活在罪中的厭惡。

【第15節】

那怎麼辦呢?我們可以犯罪嗎?難道從此就推斷我們可以犯罪,並繼續活在罪中,

因為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嗎?這裡使徒回應了反對者的異議,他們說,如果人不在律法之下,並且免除了對律法的一切義務,那麼他們就可以隨心所欲地生活;他們也不能被指控犯罪,或者罪也不能歸咎於他們;因為沒有律法的地方就沒有過犯,沒有律法的地方罪就不被歸算;如果他們在恩典之下,或在神的愛和恩惠之中,而這恩惠是不可分離的,那麼他們無論做什麼都不會被定罪:但這個異議是基於對「在律法之下」這個短語的錯誤理解;因為信徒雖然不在摩西的職事——律法之下,但他們仍在律法之下,因為律法在基督手中;雖然不在律法的咒詛之下,但從愛和恩典的原則出發,他們有義務順從律法;對他們而言,違背律法也是罪,就像對其他人一樣;而且這罪會被神注意到,並以慈父的方式加以管教,儘管祂的慈愛不會被挪去:而從神恩典的不變性,或從恩典的教義推論出鼓勵放縱,這是極大地濫用神的恩典,並明顯暴露出這些人對恩典及其影響一無所知;因為沒有什麼比恩典更能有力地激發人愛慕聖潔,恨惡罪惡;因此使徒以他慣常的方式回答這個異議,

斷乎不可!表明他對任何此類事情的厭惡。

【第16節】

你們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使徒繼續回答上述異議,他藉著僕人及其順從的本質來論證,這是一件眾所周知、無人不知的事情;他以分述的方式表達,那些獻上自己

作奴僕順從的,就作誰的奴僕,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從的奴僕以至於義:那些順從罪的人,就是罪的奴僕;他們聽從罪的吩咐和命令;他們樂意並勤奮地將自己獻給罪的服事,並且是罪的完全奴隸:這是一種非常不幸的境況;他們的服事極不合理;他們因此無法服事神,因為一個人不能服事兩個主;他們因此被帶入魔鬼的苦役中;進入一種奴役狀態,除了恩典,沒有什麼能使他們擺脫;進入一種非常卑賤和可鄙的境況,甚至是一種可悲的境況;因為如果恩典不阻止,他們將得到罪的工價,那就是死亡,因為他們的順從是「從罪以至於死」;這將在於與父、子、聖靈永遠分離,在於感受神的忿怒,並與魔鬼和被定罪的靈魂為伴:現在,這被加上,是為了顯示罪的惡毒本質和應得的懲罰,並勸阻人們不要服事罪:另一方面,那些順從主的人,是「順從的奴僕以至於義」:但為什麼這種順從,即對福音的信心順從,對基督的順從,以及新人在神或基督面前的順從,沒有被說成是「以至於生」,就像對立面似乎要求的那樣呢?因為雖然死亡是罪的果子,但生命並不是順從的果子,而是順從的果子是義;這裡所指的,不是在神面前稱義的義,而是在人面前的義;或者說是一種過著節制和公義生活的方式,這是處於恩典之下的結果;由此可見,真正的信徒絕不會像異議所暗示的那樣,濫用他們的特權。

【第17節】

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使徒並非因此感謝神,因為這些人曾作罪的奴僕,沒有什麼比這更令神厭惡,或更令他們自己羞愧的了;而是因為他們既然曾陷於罪的苦役和服事中,現在卻從中得釋放。就像一個人,曾在阿爾及爾為奴一段時間,現在卻因從奴役中被贖回而感謝神,或感謝使他得救的工具一樣:因此又說,

如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這裡「道理的模範」是指福音,它是聖經、基督和使徒的「道理」,是純正並合乎敬虔的;它是一個「模範」,或包含真理的綱要和概要,是一個榜樣或典範,傳道人應當照此傳講,百姓應當照此聽受和領受。因此,**τύπος**(typos)這個詞,與這裡的**τύπος**(typos)相同,被猶太 F25 作家用於指任何形式的著作的模範、副本、樣式或典範。這個道理的模範是**קבלה**(Kabbalah),「卡巴拉」,但不像猶太人的口傳律法,或口傳傳統 F26 ,他們說這些傳統是從一個人傳給另一個人,從一群人傳給另一群人;而是這個道理是從父傳給基督,從基督傳給祂的使徒,再由他們傳給聖徒;並且「他們被交付到其中」,可以這樣翻譯,就像被交付到一個模具中一樣;因此他們接受了它的印記,並被它福音化了:那些擁有福音自由的靈,而不是奴役的靈的人就是如此;他們憑信心活在基督裡,而不是憑律法的行為;他們從基督那裡獲得安慰,而不是從他們所做的任何事情;他們的悔改和順從受神的恩典影響,他們熱心行善,卻不依賴這些善行。這個道理的模範被他們「順服」了;這不是指單純順從福音的條例;也不是指單純聽聞福音的教義,並表示同意;而是指他們憑信心為自己接受這些教義,以致在其中抓住基督,順服其中所啟示的祂的義,並願意單單藉著祂自己的方式被祂拯救;這就是信心的順從:信心之所以用順從來表達,是因為信心是基於神的信實接受真理,而不是基於肉體理性的指令;並且總是或多或少地伴隨著對神旨意的外在順從;而這順從只有憑信心才能正確地執行。這種順從不是口頭上的,也不是出於功利目的,也不是以虛偽的方式;而是「從心裡」的;是真實而誠懇的:而且有充分的理由應當對福音獻上衷心、樂意和自願的順從;因為它來自神;基督是它的實質;它是真理,是我們救恩之道。亞歷山大抄本讀作「從一顆純潔的心」;阿拉伯譯本讀作「從你們心裡的誠實」;衣索比亞譯本讀作「用你們全心」。

【第18節】

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不是從罪惡的本性;也不是從敗壞的心;也不是從虛妄的思想;也不是從罪惡的言語;也不是完全從罪惡的行為中得釋放;而是從罪的定罪權勢中得釋放:罪使所有人都處於定罪之下;基督為祂的百姓親自承受了這判決的執行;因此,在祂裡面被視為的人,就從中得釋放;而那些重生的人已經從死亡進入生命,永不進入定罪:同樣,這樣的人也從罪的罪咎中得釋放;人在法律意義上因罪被傳訊、被指控,並被定罪,在神面前被宣告有罪;而覺醒的靈魂在自己裡面有這種感覺;但基督的血灑在他們的良心上,使他們從中得釋放;儘管新犯的罪帶來新的罪咎,這需要不斷地應用耶穌的血來赦免和潔淨:但這裡主要指的是從罪的奴役中得釋放,這從上下文可以清楚看出。現在,神的選民並非由他們以前的主人自願釋放;他們的自由也不是靠自己的能力和意志獲得的;而是來自父、子、聖靈的神;福音通常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工具,那些蒙福得此自由的人是何等有福啊!他們擺脫了一個壞主人;從最糟糕的奴役中得釋放;不再像以前那樣作奴僕;從黑暗的權勢和國度中被拯救出來;是天國的繼承人,將享受神兒女榮耀的自由:並且目前

就作了義的奴僕;作神的奴僕,他們順從祂的福音;作基督的奴僕,他們順服祂的義;作義的律法的奴僕,正如基督所闡明的;他們將自己獻給義的生活和道路,其中有真正的尊榮、平安和喜樂。

【第19節】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說。這句話是指使徒已經說過的關於服事和自由的事情,這些事情在人中間是眾所周知的,容易理解的;或者是指接下來的勸勉:他將要說的話,是以一種適合他們理解的方式表達的,是**ἀνθρώπινον**(anthrōpinon),「人性的」;不是天使性的,也不是需要天使的能力、純潔和完美;也不是不合理或不可能的,而是他們作為人合理的服事;並且可以藉著神的恩典,靠著基督的力量,並藉著聖靈的幫助來完成:儘管他有充分的理由堅持,他們應當比服事罪惡時更勤奮、更努力地服事神;然而

因為你們肉體的軟弱,考慮到他們有肉體,或敗壞的本性,並且在知識、信心和順從方面都伴隨著軟弱;他只要求他們,就像他們曾作罪的奴僕一樣,現在也要作義的奴僕:

因為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不法的奴僕;他們獻給罪的服事的是他們的「肢體」;這裡的「肢體」,如前所述,可以指他們靈魂的能力和官能,或者指他們身體的各部分,或者兩者兼指;特別是後者,如眼睛和耳朵,舌頭,口,手和腳,這些都被一個自然人用於罪的苦役中:這些肢體以「奴僕」的形式和特徵獻給罪;並作為奴僕被管理、引導和命令去滿足這個和那個私慾,這是樂意和迅速地完成的:這些肢體被「獻上」,呈獻,並樂意地交給這種奴役;這既是可恥的,也是不義的:它是「給不潔」;這指的是各種污穢和不潔,包括肉體和靈魂的:「和不法」;一切與律法相悖的,一切不義和不敬虔;又加上「以至於不法」;這可能指各種罪,在罪中不斷進步,不斷增加;這表明他們曾是罪的徹底忠實的奴僕。現在使徒勸勉並要求他們的是,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聖潔的奴僕;也就是說,讓那些曾用於罪的服事的肢體,現在用於義的服事:讓你們的眼睛用於查考和仔細研究真理的聖經;你們的耳朵用於聽聞所傳的福音;你們的嘴唇、口和舌頭用於表達對神的讚美,感謝祂為你們所做的一切;你們的手用於為宗教的利益和聖徒的需要而施捨;你們的腳用於趕快參加公共敬拜,並遵守主的訓詞:讓它們以奴僕的形式和特徵被使用,等候主,準備好遵行祂的旨意;並以同樣的方式,自由地、樂意地、歡樂地,並且持續不斷地、普遍地,在一切義和聖潔的行為中。

【第20節】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這是一個論據,或一個理由,說明重生的人為何應當勤奮地服事義;因為當他們從事罪的苦役時,他們

不被義轄制;他們沒有義,也不渴望任何義;是的,他們厭惡義,拋棄了義的律法的軛,過著非常不義的生活:由此可見,未重生之人自由意志的本質是什麼;不是自由地歸向義,而是「脫離」義;對邪惡足夠自由,但對一切良善卻是脫離的;也由此可見,信徒們,那些從敗壞的捆綁和罪的奴役中得釋放的人,有何等義務過著義的生活和服事;因為他們以前不被義轄制,也不關心義,但現在卻因神的恩典而自由地歸向義,所以他們應當樂意追求義,不放過任何行義的機會。

【第21節】

你們在那些事上,當時有什麼果子呢?等等。也就是說,你們在犯罪時,有什麼益處、快樂、滿足或安慰呢?罪對它的僕人沒有任何真正的益處。如果一個人藉著罪惡的行為,能夠積累印度的財富,或者贏得全世界,但如果他的靈魂因此失喪,那對他有什麼好處呢?他將因此無限地蒙受損失;在神忿怒和公義審判的日子,他所有的財富和財產都將對他無益:罪中也沒有真正的快樂;人們可能在心中想像,當他們服事各種私慾時,他們享受著真正的快樂;但這只是想像,不是真實的;而且這種想像的快樂只是暫時的;它最終會帶來苦澀和死亡:罪中也沒有滿足感;當人們竭盡所能地滿足他們的肉體私慾和感官慾望時,他們仍然一無所有;他們也無法帶著真正的滿足感,而不是帶著一些隱約的悔恨,回顧他們為獲得這些而採取的手段:罪中也沒有真正的榮譽,只有對人性的羞辱和恥辱;羞恥,遲早是罪的果子:

你們現在所羞愧的事;有些人現在可能確實如此剛硬,以至於在犯下最卑劣的罪行時也不會臉紅和羞愧;這樣的人是那些對罪沒有感覺,不敬畏神,也不顧及他人的人;因此他們公開犯罪,不加掩飾,以此為榮,並以此誇口:但當人被神的靈感動時,他們就會為罪感到羞愧;這可以亞當和夏娃、以法蓮、浪子和可憐的稅吏的例子來說明;原因是,光照進了他們的心中;這顯明了罪的可憎和可惡的本質;罪因此被看清其本來面目,是極其邪惡、令人厭惡和可憎的:此外,神的恩典和良善在赦免罪中被顯明;神的純潔和聖潔的榮耀,以及基督的美麗和可愛,被這樣的人所辨識;所有這些都有助於使他們為罪感到羞愧,厭惡罪,並憎恨罪:在這裡為罪感到羞愧是件好事;因為那些在這裡不為罪感到羞愧的人,將來必會蒙受永遠的羞恥和混亂。不,這還不是全部;羞恥不僅是罪的果子,而且它最終也會導致死亡:

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那些事的益處、報酬和工價就是死:罪本身會產生死亡,並將人排除在生命之外;這是罪的自然結果;罪是針對無限的神所犯的,理應得到這樣的死亡;這是律法所規定的應得的工價。希臘詞**ὀψώνια**(opsōnia)意為士兵的工資;見路加福音 3:14,哥林多前書 9:7。

【第22節】

但如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等等。重生的人在何種意義上從罪中得釋放,並作了神的奴僕,前面已經提過;其結果是,這樣的人有

果子就是成聖,結局就是永生:聖潔是從罪的捆綁中得釋放,並服事神的果子;在重生、呼召和歸信中開始的聖潔,是聖靈的果子;過著公義的生活是聖潔的果子,作為一種被植入的原則;聖潔的逐漸增長是由神的靈在公義的生活中進行的;而從恩典原則出發的公義生活,最終會達到完全的聖潔;「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希伯來書 12:14):這裡似乎是指,聖潔是果子,或對人有益處和利潤的東西,與罪相對,罪中沒有利潤:它在功德方面對神確實沒有益處;然而,聖潔作為恩典的原則,在預備榮耀方面對聖徒是有益的;而聖潔,當它指外在的生活方式時,在許多方面都是有用和有益的;藉此神得榮耀,基督的教義得裝飾,宗教得尊榮和推薦,我們自己的信譽、名聲和平安得維護,鄰舍的益處得促進。

結局就是永生:正如罪若無恩典阻止,最終會導致永死;聖潔最終會導致永生,不是藉著功德,而是藉著白白的恩賜。

【第23節】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這裡的「罪」是指一切的罪,原罪、本罪,各種罪,無論大小:「死」是罪所應得的,是指肉體的死亡;這並非由於人原初的本性和構造;也非僅僅由於神的預定;而是由於罪,以及神因此而發出的諭旨;這死亡被施加在沒有基督的罪人身上,作為罪的懲罰,儘管對信徒而言並非如此,因為基督已經除去了死亡的毒鉤和咒詛:疾病和苦難的死亡也隨罪而來,作為其應得的懲罰;這些對惡人而言是真正的懲罰,對信徒而言則是由罪引起的:還有靈魂的死亡,這是由罪而來的,它在於與神隔絕,失去神的形象,並淪為罪的奴役;還有永恆的死亡,這是罪應得的工價,它在於靈魂和身體與神分離,並永遠感受神的忿怒;這裡所指的就是永恆的死亡,這從其對立面「永生」在下一句中可以清楚看出。現在,這就是罪的「工價」;罪本身會產生死亡,並將人排除在生命之外;這是罪的自然結果;罪是針對無限的神所犯的,理應得到這樣的死亡;這是律法所規定的應得的工價。希臘詞**ὀψώνια**(opsōnia)意為士兵的工資;見路加福音 3:14,哥林多前書 9:7。

唯有神的恩賜,在我們主耶穌基督裡,乃是永生。這些話乍看之下,似乎是說永生是神藉著基督的恩賜,這是福音的一個偉大而榮耀的真理;但它們與前一句話的對立關係要求另一種解釋,即神的恩典恩賜藉著基督最終帶來永生:因此,「神的恩賜」並非指永生,而是指稱義的義的恩賜,或重生和成聖的恩典,或兩者兼指,這些最終都帶來永生;前者是聖徒的權利和資格,後者是他們進入永生的預備:所以,正如死亡是罪的工價,是罪的最終結果和歸宿,永生則是恩典的結果,或者說是神在稱義和聖化祂的百姓時所賜的恩典的最終結果;這是一種脫離一切憂傷和不完美的生命;一種極致完美和喜樂的生命,並且將永遠持續:正如神的恩典,稱義和聖化他們,是「藉著基督」一樣,永生本身也是如此:這永生在基督裡,藉著祂的義、受苦和死亡而來;由祂賜予,並將主要在於享受祂。一切恩典都是神的恩賜,並且是白白賜予的,否則就不是恩典;特別是基督稱義的義是神的恩賜;這裡更可能指此,因為使徒之前已經詳細論述過它,並在前面章節中多次稱其為義的恩賜,白白的恩賜,藉恩典的恩賜,以及藉此稱義為生命的稱義,因為它賦予永生的權利,如同這裡:可以說它最終帶來永生;因為稱義和得榮耀之間有著確鑿而緊密的聯繫;那些藉著基督的義稱義的人,必然得榮耀,或享受永生;儘管這裡可能主要指此,但並不排除其他恩典的恩賜,它們也有同樣的聯繫和結果:例如,信心是神的恩賜,並非出於人自己,擁有信心的人就擁有永生,並且將永遠擁有它;悔改是白白的恩典恩賜,是主所賜的,並且是為了生命和救恩;凡蒙神恩典,以致相信基督得義,並真正悔改罪的人,都將分享永恆的榮耀。可以觀察到,罪與其工價之間有著公正的比例,然而永生與人的順從之間卻沒有比例;因此,儘管使徒一直強調對神和義的順從,他卻沒有將永生視為順從的果子和結果,而是視為神恩典的恩賜。

【腳註】
F23 Alexander ab Alex. Genial. Dier. l. 1. c. 12. p. 18.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之日》卷一第十二章第18頁。
F24 T. Bab. Bava Bathra, fol. 17. 1.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巴特拉篇,第17頁第1欄。
F25 T. Bab. Gittin, fol. 26. 1. Bava Bathra, fol. 44. 2. R. Moses Kotzensis Mitzvot Tora, precept. Affirm. 50. 《巴比倫他勒目》吉亭篇,第26頁第1欄;巴巴·巴特拉篇,第44頁第2欄;拉比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肯定誡命第50條。
F26 Vid. Pirke Abot, c. 1. sect. 1. 見《父輩箴言》第一章第一節。
F1 Misn. Sanhedrin, c. 2.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二章第四節。
F2 Jarchi & Bartenora in ib. Vid. Cohen de Lara, Ir. David, p. 17. 拉比雅爾奇與巴爾特諾拉在同上。見科恩·德·拉拉《大衛城》第17頁。
F3 T. Bab. Sabbat, fol. 55. 1. Vajikra Rabba, parash. 37. fol. 176. 3. Midrash Kohelet, fol. 70. 4. Zohar in Gen. fol. 44. 4. Tzeror Hammor, fol. 115. 1.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55頁第1欄;《利未記拉比米大示》第37章,第176頁第3欄;《傳道書米大示》第70頁第4欄;《創世記光輝之書》第44頁第4欄;《沒藥束》第115頁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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