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羅馬書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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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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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在前幾章中,已經證明人不能靠律法的行為在神面前稱義,部分原因在於所有人在本性上,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處於墮落的狀態;部分原因在於律法本身的性質,它顯明罪、控告罪、定罪,並在神面前宣告人有罪;同時也藉著指出人是在神眼中藉著他所描述的另一種義而稱義的。在本章中,他繼續藉著一個例子來證實這一點;他所選擇的例子是他能想到的最恰當、最貼切的,那就是猶太人的父亞伯拉罕(羅4:1)。因為無論他以何種方式稱義,他的子孫肯定不會認為那不是正確的方式,他們也不應尋求另一種方式。現在,他證明亞伯拉罕不是靠行為稱義的(羅4:2),因為如果這樣,就會產生一個荒謬的結果,就是他有理由可以誇口;然而,沒有人可以在神面前誇口,只能在主裡面誇口。他藉著一段經文(羅4:3)清楚地表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因為經文說,他的信被算為義。這種將某物算給某人為義的情況,藉著兩種不同的人來闡明,他們有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方式算給他們;對於工作的人,報酬被算為債務,而不是恩典(羅4:4);但對於不工作而相信的人,他的信,就像亞伯拉罕的信一樣,被算為義;由此可見,不是工作的人因其行為稱義,而是相信的人因信的義稱義;這也藉著大衛在詩篇32:1-2中的見證得到證實,使徒藉此證明了沒有行為的義的歸算,人的幸福就在於此(羅4:6-8)。他指出這種幸福不僅屬於受割禮的人,也屬於未受割禮的人;因此,稱義不是藉著割禮,而是藉著信心(羅4:9)。他藉著觀察亞伯拉罕的信被算為義的時間來證明這一點;不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而是在之前(羅4:10)。割禮對他的作用是向他保證,他將成為相信的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的父,義將歸算給他們,就像他未受割禮時一樣(羅4:11),這些人藉著效法他在受割禮之前所擁有和實踐的信心來描述(羅4:12)。這引出了一個新的論證,證明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因為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應許不是藉著律法,而是藉著信的義;因此,他和他後裔的稱義都不是藉著前者,而是藉著後者(羅4:13)。否則,神的信實和祂子民的信心都將失效,恩典的應許也將無效(羅4:14)。這進一步從律法產生忿怒的結果來論證,如果稱義是藉著律法,律法就絕不會產生忿怒(羅4:15)。神在稱義中賜予信心而非行為的智慧和良善被觀察到(羅4:16),藉此顯明稱義是出於白白的恩典,信心只是接受者,並將一切榮耀歸於神;而且,藉著白白的恩典稱義而來的永生應許也因此向所有屬靈的後裔確定;這些後裔分為兩類:律法時代下相信的猶太人,以及福音時代下相信的外邦人;亞伯拉罕是這兩者的父;這也藉著創世記17:4-5中的見證得到證實。他的信心藉著其對象來描述,就是使死人復活、稱無為有的全能神(羅4:17);藉著其性質(羅4:18),在絕望中仍抱著希望相信,安息在神的應許上;藉著其力量,絲毫沒有因考慮自己或妻子的情況而減弱(羅4:19);他非但沒有因不信而動搖,反而信心堅固,藉此榮耀了神,即信心的對象(羅4:20);甚至達到了完全的確信(羅4:21),建立在應許之神的能力上;因此,如前所述,他的信被算為義(羅4:22)。現在,他所有的兒女,他的屬靈後裔,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以同樣的方式稱義;因為關於信的義歸算給他的話,不僅關乎他自己(羅4:23),也關乎所有真正的信徒;他們的信心藉著其對象來描述,就是使基督從死裡復活的那位,即父神(羅4:24),這暗示基督曾死過,並被描繪為祂子民的主和救主;關於祂的進一步描述在羅4:25中給出,祂被交在人手裡、交在公義手裡、交在死亡手裡,是為祂子民的罪,祂擔負了這些罪,並為此作了完全的滿足,又為他們的稱義而復活;因此,這項益處不是歸因於人的行為,而是歸因於基督為祂子民所作所受的一切;這正是使徒想要闡明的一點;其蒙福的果效和結果將在下一章中闡述。

【第1節】

那麼,我們可說什麼呢?使徒已經證明人不能靠律法的行為稱義;為了讓猶太人更清楚明白這一點,他以他們民族中最偉大、最受尊敬的人物為例:

亞伯拉罕,我們的父;他不僅是一位公義良善的人,更是猶太民族的領袖;正如敘利亞譯本在此稱他為**ܐܬܒܕ ܪܝܫ**(athbad rish,眾父之首)或「眾父之長」;亞歷山大抄本也作「我們的先祖」:他是受割禮的第一人,在此藉著他與猶太人的關係來描述:「我們的父」;也就是說,

按肉體說,他得了什麼呢?或者說,按肉體的血統,或按自然的生殖和關係而言;因為在屬靈意義上,或就信心和恩典而言,他是其他人的父,甚至是所有相信的人的父,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現在,關於他提出的問題是:「按肉體說,他得了什麼呢?」因為「按肉體說」這個詞組可以與「得了」這個詞連接起來;而「得了」任何事物,就是藉著尋求而獲得和享受它。整句話的意思是:他是否僅憑肉體理性的暗示就找到了生命、公義和救贖之道?他是否憑自己的力量獲得了這些事物?或者這些是藉著他在肉體上的割禮,或他所享有的任何其他肉體特權而獲得的?或者他是否因他所作的任何形式的服事和行為而在神面前稱義?雖然沒有明確的回答,但從下文來看,使徒的意思顯然是應當理解為否定。

【第2節】

因為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亞伯拉罕不是,也不可能因行為稱義,這一點從以下事實清楚可見:如果這是他的情況,

他就有可誇的;這將在人面前因他虔誠的生活和行為而得到認可:

只是在神面前就沒有可誇的了;神看見他心中一切的罪孽,也知道他一切的過失和軟弱:此外,在神面前誇耀自己的行為,與神恩典的計劃和方式相悖;被信心的教義所排除;在神面前除了在基督和祂的義中,沒有任何可誇之處。因此,如果亞伯拉罕在神面前沒有可誇的,他就不能因行為在神眼中稱義。但是,雅各書的使徒不是說他因行為稱義嗎(雅2:21)?對此可以回答說,保羅和雅各這兩位使徒所談論的不是同一件事:保羅談論的是在神面前的稱義,雅各談論的是在人面前的稱義;保羅談論的是人的稱義,雅各談論的是一個人的事業,即他的信心的真實性或他行為的正直的稱義;保羅談論的是行為作為稱義的原因,雅各談論的是行為作為信心的果效和證據;保羅處理的是那些自以為義、靠自己的行為稱義的人,雅各處理的是那些輕視和忽視行為的諾斯底主義者。考慮到這些,他們將會被發現是相符的。

【第3節】

經上說什麼呢?等等。這與**בכתד ים**(bytkd yam,所寫的是什麼)F3 相符?或者經上說什麼?這是猶太人常用的一種說法,當提出任何似乎與經文相悖的事物時,就像這裡藉著行為稱義一樣。這裡引用了一段經文,證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而不是因行為稱義:所指的經文是創世記15:6;

亞伯拉罕信神;他信心的對象不是他的財富,也不是他的義,而是耶和華,神的兒子,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在創世記15:1中被稱為「耶和華的道」,即神的本質之道,並被稱為他的「盾牌」和「極大的賞賜」;這些特徵非常適用於基督:他對主的這種信心不僅僅是對神應許的單純認可,更是對祂的信靠行為;而且不僅關乎屬世的事物,也關乎屬靈的事物,特別是關於所應許的後裔基督:

這就歸算他為義。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亞伯拉罕將義歸於神,或頌揚神的公義和信實,如有些人所說;也不是說世人認為亞伯拉罕是義人,如另一些人所說;而是說神算他為義,或將義歸算給他:問題是,什麼被算為他的義?毫無疑問,這應當理解為**הנמאה לע**(hnmah le,關於信心),正如拉比所羅門·雅爾希所說;因為使徒在羅馬書4:9中明確說了這一點。唯一的問題是,它指的是他所相信的恩典之信;還是指他所相信並與他的信心相關的信心對象:不是前者,因為那不是義,也不被算為義;而是與義區分開來,是人藉以接受和抓住義的媒介;此外,無論有什麼理由支持將亞伯拉罕的信心歸算給他自己為義,都絕不能認為它會因此歸算給他人;然而,同樣的「它」也歸算給他人;參見羅馬書4:24;那麼,剩下的就是,那是所應許的後裔,彌賽亞,以及祂的義,亞伯拉罕藉著信心仰望並相信的,藉著歸算成為他的義。既然像亞伯拉罕這樣偉大而良善的人不是因行為稱義,而是因信彌賽亞的義稱義,那麼他的子孫,或任何其他人,都不應當尋求或期望以任何其他方式稱義。

【第4節】

做工的,使徒在本節和下一節中,藉著兩種不同的人來闡明前一種情況,他們有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方式算給他們。其中一種被描述為做工的,另一種則不是。這裡所說的「做工的」不是指那些從恩典原則出發並依據恩典原則做工的人。重生的人傾向於為神做工;有神靈的人能夠做工;有基督恩典並從祂那裡得力的人能夠好好做工;信基督的人以正確的方式做工;愛基督的人自由地、從正確的原則做工;以基督的榮耀為目標的人,為著正確的目的做工:但這裡的「做工的」是指那些憑著本性原則,帶著自私目的做工的人;那些憑著本性力量做工,信賴並誇耀自己所做之事的人;那些藉著自己的工作尋求義,並為永生和救贖而做工的人。現在,假設這樣一個做工的人不僅認為自己做到了,而且如果可能的話,真的做到了律法的一切工作,完全順服了律法;那麼,

他的賞賜,也就是將來會

算給他的,是什麼呢?即使受造物的行為再完美,從其自身的功勞或尊嚴來看,也沒有任何賞賜是應得的:可能有藉著應許和契約而來的賞賜;神可能會應許賞賜以鼓勵順服,就像祂在律法中所做的那樣,這不是永生;因為永生是神的白白恩賜,只在福音中顯明;雖然天堂被稱為賞賜,但不是人順服的賞賜,而是基督的賞賜;但即使承認天堂本身是應許給做工者的賞賜,那又該以何種方式算給他呢?

不是出於恩典:因為恩典和行為絕不能相容;因為如果賞賜是因人的行為而算給他的,那麼就不是出於恩典,「不然,工作就不是工作了」(羅11:6);如果賞賜是出於恩典,那麼就不是因他的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11:6);因此,如果賞賜是因他的行為而算給他的,那麼它必然是

出於債務:它必然是他應得的,就像雇工的工資一樣。現在,這不是亞伯拉罕的情況,如果他因行為稱義,這就必然是他的情況;他有一個賞賜算給他,並被算為他的,那就是神自己,「我是你的盾牌,你極大的賞賜」(創15:1);這必然是算給他的,不是出於債務,而是出於恩典;因此,他不是因行為稱義,而是因神歸算給他的恩典稱義;那是他的信心所相信的義。猶太人知道恩典的賞賜和債務的賞賜之間的區別;他們稱前者為**ורפ**(orp),後者為**רכש**(rkv):他們說前者F4是**למגה**(lmgh),「一種恩惠」,是白白地、出於恩典賜給不配得的人,或神沒有義務賜予的人;後者是**נידב**(nydb),「出於債務」,是嚴格按照公義賜予的。

【第5節】

惟有不做工的,並非說信徒完全不做工,而是說他不像另一種人那樣,從那樣的原則和那樣的觀點出發;他不做工以求獲得生命和救贖;他不藉著自己的行為尋求稱義:

只信那稱不敬虔之人為義的。或稱那不敬虔之人為義的:這裡特別指亞伯拉罕,他在未重生時是不敬虔的人;正如所有神的選民在自然狀態下都是如此,當神稱他們為義時,他們是沒有自己的義的;因此,祂將另一位,即祂自己兒子的義歸算給他們:雖然祂稱不敬虔之人為義,但祂不稱他們的不敬虔為義,而是使他們脫離不敬虔;祂也不會任憑他們活在其中並死在其中;現在,對於那不做工的,即沒有完全的義;或根本沒有機會做工;或他所做的,並非為了藉此稱義;而是對神行使信心,相信祂稱那些像他自己一樣是罪人、不敬虔、沒有義的人為義:

他的信就算為義;不是指信的行為,而是指信的對象;這就是亞伯拉罕的情況,因此他不是因行為稱義。武加大拉丁譯本在此補充說:「按照神恩典的旨意」。

【第6節】

正如大衛也論到那蒙福之人的福氣,等等。使徒在引用了猶太民族之父亞伯拉罕的例子之後,又引用了以色列王大衛的一些經文,大衛在猶太人中享有盛名和尊崇,以支持他所建立的教義;大衛以非常恰當和生動的方式描述了這些人的幸福:

神算為義,沒有行為。這義不可能是律法的義,或人對律法的順服;因為那是帶有行為的義,是人自己的,而不是歸算的;而且在神眼中,那根本不是義:人的幸福也不在於此,或由此而來;沒有人是,或能藉此稱義,也不能藉此得救,或藉此達到天堂和永恆的幸福;但這裡所說的義是基督的義,被稱為神的義;它比天使或人的義更優越;是完全無瑕的;藉此律法得到尊榮,公義得到滿足。這義是神白白賜予,並恩慈地「歸算」的。祂的義成為我們的義,其方式與亞當的罪成為我們的罪完全相同,都是藉著歸算;或者說,我們的罪成為基督的罪,祂的義成為我們的義,其方式是相同的;當神稱我們為義時,我們沒有自己的義,這必須藉著他人的義來完成;而他人的義只能藉著歸算給我們來完成:而且這是「沒有行為」的;不是沒有基督的行為,這義就是由基督的行為構成的;而是沒有受造物的行為,或任何對它們的考慮,這些行為完全被排除在稱義之外;因為如果這些行為被考慮在內,那就不會是恩典,誇口也就不會被除去。現在,那些有這義歸算給他們的人,是蒙福的人;他們從一切罪中稱義,從一切定罪中得釋放;他們的位格和服事蒙神悅納;他們將永遠蒙福;他們是榮耀的繼承人,並將享受榮耀。

【第7節】

說:蒙福的是那些這些話引自詩篇32:1,包含了稱義之人幸福的證明。在這段引文中,單數變為複數,以涵蓋所有種類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這與原文的意思非常吻合;因為**ירשא**(yrsha)這個詞可以翻譯為「蒙福的是他們」,或者「哦,那些蒙福的人」;也就是說,他們每一個人,

罪過得赦免,罪惡蒙遮蓋的人。那些神藉著將祂兒子的義歸算給他們而稱義的人,祂將他們的罪過從他們身上挪去,這就是「得赦免」的意思,而且「東離西有多遠,祂叫我們的過犯也離我們多遠」(詩103:12);祂將它們拋在祂背後(賽38:17),投入深海(彌7:19),使它們永不再被尋見:那些祂用公義的袍子和救恩的衣裳遮蓋的人(賽61:10),「他們的罪惡蒙遮蓋」;從神聖公義的眼中被遮蓋,永不再被看見,也不會被用來定他們的罪,因此他們必然是蒙福的人。F5猶太人告訴我們,

【第8節】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正如祂不將罪歸算給那些在基督裡、藉著祂的義稱義的人;因為祂已將這些人的罪歸算給祂的兒子,作為他們的保人;祂已擔負了這些罪,將它們除去,並為它們作了完全的滿足;因此,這些人將永遠不會被指控有罪:他們現在在寶座前是無可指摘的,在神眼中是無可責備、無可指摘的,因此他們必然是永遠幸福的;因為祂將永遠不再想起他們的罪,對他們造成傷害;祂將不再記念它們;祂「將永遠不會將它們算給他們」,而是宣告他們無罪,稱義並接納他們;因此,他們必然免於忿怒和定罪,現在享受許多平安和安慰,將來也必幸福。

【第9節】

這福氣單加給受割禮的人嗎?等等。也就是說,單加給受割禮的猶太人嗎?他們是唯一分享這幸福的人嗎?「單」這個詞補充得很好,在比撒所用的克拉蒙塔納抄本中,以及在武加大拉丁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中都有使用:

還是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呢?加給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嗎?他們不也分享這福氣嗎?

因為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這些話和接下來的話的目的是證明稱義的福氣屬於外邦人也屬於猶太人,而且是藉著信心,而不是藉著割禮;這是藉著觀察亞伯拉罕稱義時的狀態和情況來完成的。

【第10節】

這樣,是怎麼算的呢?等等。阿拉伯譯本補充說:「和什麼時候」;衣索比亞譯本讀作:「亞伯拉罕是什麼時候稱義的?」表達的是意思,而不是原文的詞語,以下問題與此相符:

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也就是說,他是在受割禮的時候稱義,還是他的信被算為義,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或者說,不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因為當經文說他「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時,他當時是未受割禮的,而且在此之後許多年間一直如此:因為這是在以實瑪利出生之前,而以實瑪利在他和他的父親亞伯拉罕受割禮時已經「十三」歲了;所以,在他受割禮之前「十四」年左右,就已經宣告他是一個稱義的人了;因此使徒正確地補充說,

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或者說,在他還是未受割禮的人的時候:由此清楚可見,割禮不可能是他稱義的原因,因為割禮是在稱義之後才有的;如果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時是一個稱義的人,這是確定的,那麼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為什麼不能也稱義呢?特別是當我們注意到,神與未受割禮的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也包括了外邦人;參見創世記12:3,17:4-6。

【第11節】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或「割禮的記號」,正如敘利亞譯本所讀,亞歷山大抄本和斯蒂芬斯兩個版本也是如此;也就是說,亞伯拉罕從神手中領受了割禮的誡命,這是一個約的「記號」或憑據;不是恩典之約,而是神與亞伯拉罕及其肉身後裔所立的特殊之約,關於他們享受迦南地;這是一個區別性的記號或標誌,將亞伯拉罕的後裔與其他民族區分開來,也是一個預表性的記號;它不是洗禮的預表,因為割禮是亞伯拉罕肉身後裔所獨有的,而洗禮則不是,洗禮是施予外邦人也施予猶太人;割禮僅限於男性,洗禮則不然;割禮與洗禮沒有任何相似之處,而預表與實體之間總有一些相似和一致之處;此外,如果割禮是洗禮的預表,那麼當洗禮取代割禮時,割禮就應該停止,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割禮與其他儀式一樣,直到基督受死才完全停止;而且可以確定的是,「洗禮」在基督受死之前三四年就已經施行並持續施行了;這充分證明了洗禮取代或接替割禮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在割禮過時之前,洗禮就已經完全生效了:但割禮是基督的預表性記號,正如律法的一切儀式一樣,也是祂流血潔淨一切原罪和本罪的預表,也是心靈割禮的預表。而且,它更是

作他因信稱義的印證;或這個「記號」是「一個印證」;因此它的意思與前面相同;**σημεια ουτω λεγουσι τας**(semeia outo legousi tas)**σφραγιδας**(sphragidas),「記號,他們如此稱呼印證」,哈爾波克拉提安F6說,而「被簽名」他說,是用來「代替被印證」:或者它可以表達別的意思,即割禮是一個印證,不是為了保密,而是為了確定;它不僅僅是亞伯拉罕信心真誠的確認,更是他稱義的義的確認,這義不是他的信心,而是他的信心所仰望的;而

他所受的,無論是信心還是義,

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由此可見,他不是因割禮稱義,而是因他在受割禮之前所擁有的義稱義,否則他的割禮就不能成為這義的印證:儘管這句話「他所受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可以翻譯為「這應當在未受割禮的人中」,也就是說,在未受割禮的外邦人中;其意思可能是,割禮是亞伯拉罕的一個印證,向他保證他將在屬靈意義上成為多國之父;而且他所擁有的因信稱義的義,也將臨到並歸算給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因此可以觀察到,這個印證在他的肉身後裔中一直完全有效,直到這個應許開始實現,然後它才被廢除:當中間的隔斷的牆被拆毀,公義和信心的道,或宣講藉基督的義稱義的福音,被命令傳給外邦世界時,這個印證就被打破了。可能會有人問,割禮被稱為印證,是否能證明洗禮是聖約的印證?我回答說,割禮只是亞伯拉罕與他所立的特殊之約和對他所作的特定應許的印證,即使承認它是恩典之約的印證,它也不能證明洗禮是這樣的;因為,如前所述,洗禮在地位、時間和用途上都沒有取代割禮;而且即使可以承認它取代割禮,並且是因信稱義的印證,它也只能是那些同時擁有信心和義的人的印證,而不是那些兩者都沒有的人的印證;它最多只能是信徒的印證。但是,唉!不是儀式,而是比儀式更有價值的其他事物,才是聖約和信徒的印證;基督的血是恩典之約的印證,也是唯一印證,藉此其應許和祝福得到批准和確認;而聖靈是聖徒唯一的憑據、質押、印證和印記,直到得贖的日子。使徒用「印證」這個詞來指割禮,因為這是他的同胞在談論割禮時所用的詞,他們這樣解釋雅歌3:8;他們說F7,

使義也可以歸算給他們;不是亞伯拉罕的信心和義,也不是他們自己的,而是藉著信心領受的基督的義,這義臨到所有相信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沒有區別。現在,當使徒稱亞伯拉罕為「所有」信徒,甚至是未受割禮之人的父時,他所說的不過是猶太人經常承認的事實。他們中的一位F8說,談到以實瑪利人時;

【第12節】

作受割禮之人的父。猶太人稱亞伯拉罕為**מילומניה ראש**(Mylwmynh ras)F12,「受割禮之人的頭」;以及**מילומל ראש**(Mylwml ras)F13,「受割禮之人的頭」;但使徒在這裡說,他是

不單是受割禮之人的父;不單是屬靈意義上的猶太人的父,也不是所有猶太人的父,因為有些「出於以色列」的人,卻不是真正的以色列人,也不是真正的信徒;

也是那些效法我們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時之信的腳蹤的人;也就是說,那些擁有他所擁有的同樣信心的人;效法並跟隨他在未受割禮時所行的信心,就像他們現在一樣;猶太人也這樣說F14,

【腳註】
F3 T. Bab. Beracot, fol. 5. 1. & 15. 2. & passim.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5頁第1欄,第15頁第2欄,以及其他地方。
F4 Maimon. Bartenora & Yom Tob in Pirke Abot, c. 1. sect. 3. 邁蒙尼德、巴爾特諾拉和約姆·托布在《父訓》第一章第三節的注釋。
F5 Caphtor, fol. 59. 1, 2. 《卡夫托》第59頁第1、2欄。
F6 Lexicon in Decem Rhetores, p. 266. Ed. Manssac. 哈爾波克拉提安《十位修辭學家詞典》第266頁,曼薩克版。
F7 Targum in Cant. 3. 8. 《他爾根》雅歌3:8。
F8 In Caphtor, fol. 121. 1. 《卡夫托》第121頁第1欄。
F9 Maimon. Hilchot Biccurim, c. 4. sect. 3. 邁蒙尼德《初熟果子律例》第四章第三節。
F11 Comment in Misn. Biccurim, c. 1. sect. 4. Vid. T. Hieros Biccurim, fol. 64. 1. & T. Bab. Beracot, fol. 13. 1. & Zohar in Gen. fol. 69. 3. 《密示拿》初熟果子篇第一章第四節注釋。參見《耶路撒冷他勒目》初熟果子篇,第64頁第1欄;《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13頁第1欄;《創世記光輝之書》第69頁第3欄。
F12 Tzeror Hammor, fol. 18. 3. 《哈莫爾之束》第18頁第3欄。
F13 Juchasin, fol. 5. 2. Midrash Esther, fol. 85. 3. 《尤哈辛》第5頁第2欄。《米大示以斯帖》第85頁第3欄。
F14 R. Sol. Hammelech Michlol. Jophi in Mal. ii. 15. 拉比所羅門·哈梅萊克《米克洛爾·約菲》瑪拉基書2:15注釋。
【第13節】

因為那應許亞伯拉罕必得承受世界,這應許並不是藉著律法,而是藉著信心的義。
有些人認為這應許是指他將成為「多國之父」(創世記17:4-5;羅馬書4:17-18);其中特別指外邦人,他們有時被稱為「世界」或「全世界」,或指神的選民,即世上信主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有時在聖經中也被稱為「世界」。但對此可以反駁的是,這裡所說的應許是向亞伯拉罕的後裔以及他自己發出的;這裡的後裔並非指彌賽亞,彌賽亞確實是世界和其中萬物的繼承者,而是指所有信徒,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這從羅馬書4:16可見一斑;因此,他們不能既是繼承者又是繼承物。另一些人認為是指迦南地,並以提喻法(synecdoche)將世界的一部分代指整個世界;但那地從未如此稱呼,而且,對那地的應許只屬於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這與使徒的論證(羅馬書4:14, 16)相悖。因此,另一些人將迦南視為天堂的預表,亞伯拉罕和他的屬靈後裔藉著應許承受天堂。

然而,這裡的「世界」更可能指今世和來世。亞伯拉罕和所有信徒都是這個世界和其中萬物的「繼承者」;「萬物」都是他們的,其中也包括世界,因為基督是他們的,他們是基督的;他是萬物的繼承者,他們與他同為繼承者;無論他們現在享受的有多麼少,時候將到,他們憑著自己的權利「必承受地土」;參見詩篇37:9, 11;現在他們擁有足夠的必需品,並帶著祝福,猶太人稱之為他們的「世界」。他們的《他勒目》中有句諺語F15:「**עוֹלָמְךָ תִּרְאֶה בְּחַיֶּיךָ**(olamcha tireh b'chayecha,你必在有生之年看見你的世界)」;註釋解釋為:「你必找到或享受你所有的必需品,或你所需的一切」;他們論及亞伯拉罕說F16:

這應許並不是藉著律法賜給亞伯拉罕或他的後裔:不是藉著割禮的律法,也不是因為他們遵守割禮,因為這應許是在割禮頒布之前就已賜下;參見創世記12:2-3;也不是藉著摩西律法,那時律法尚未頒布;也不是藉著自然律,也不是藉著任何律法的義;

而是藉著信心的義:憑著這義,他們擁有「一切關乎生命和敬虔的事」(彼得後書1:3);並擁有「今生和來世的應許」(提摩太前書4:8);他們帶著祝福享受現在所擁有的一切,並擁有進入天上榮耀的權利和資格。

【第14節】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心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也就是說,如果那些在律法之下,並藉著律法的行為尋求公義和生命的猶太人,因著他們對律法的順服而成為生命恩典和榮耀的繼承者,那麼:

信心就歸於虛空;因為如果繼承權是藉著律法的行為而來,那麼信心就沒有立足之地;它將毫無用處或益處;

應許也就廢棄了:如果救恩是藉著行為而來,那麼神應許或人相信就毫無意義;因為所應許的事不取決於神的應許,而是取決於人對律法的順服;如果律法沒有被完全遵守,而這是不可能做到的,那麼神的應許就毫無價值,自然也就廢棄了。使徒在此從因行為稱義的教義所導致的荒謬性進行論證,正如他在下一節從律法的不同果效進行論證一樣。

【第15節】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
這裡的「忿怒」不是指人的忿怒,儘管有時律法的禁令會激起人的忿怒,因為肉體的心思與律法為敵,而是指神的忿怒。律法非但不能使罪人稱義,反而咒詛並定他們的罪;當律法進入罪人的心,並被引入良知時,它會使人對神的忿怒產生可怕的預感,並對他的審判和烈火般的憤怒產生恐懼的期待:

因為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אֵין מִצְוָה וְלֹא עֲבֵירָה**(ein mitzvah v'lo aveirah,沒有誡命就沒有過犯)F18;這是一種諺語式的表達:即使摩西律法沒有頒布,也有自然律,罪就是對自然律的違犯;但摩西律法被增添是為了更好地發現和揭露罪,沒有它罪就不會如此明顯,這可能就是使徒的意思;即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對任何過犯的認識;因此衣索比亞譯本讀作:「如果律法沒有來,就沒有人會認識罪」;但律法已經來了,並且有一條律法,藉著它人得以認識罪,因此沒有人能藉著它稱義;因為它使人知罪,並因罪而使人感受到神的忿怒。

【第16節】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
這裡的「它」是指承受世界的應許,或是指產業本身,或是指使人成為後嗣的收養,或是指罪的赦免,或是指稱義的福分,這些都是本乎信;信心並非這些的因或條件,而是神所定意和指定接受所有這些福分的方式:這樣做是「為了使它屬乎恩典」;顯明這些福分都是出於神白白的恩典和恩惠,因為每個福分都是藉著信心領受的,這就顯明它必然是出於恩典;因為信心本身就是神恩典的禮物,純粹在於從神手中領受恩惠,並將一切榮耀歸給神:這樣做還有一個更深遠的目的,

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上述福分的應許,特別是恩典之約中所立的產業應許,是萬事有序且確定的,不能被後來頒布的律法廢除;這應許既是本乎信,又屬乎恩典,不靠行為,也不依賴行為,因此對所有信徒,對亞伯拉罕所有的屬靈後裔來說,都是確定的:

不單歸給那屬乎律法的:指猶太人,他們被稱為屬乎律法的,以區別於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這裡指那些信基督的猶太人,福音對他們來說是神拯救的大能;應許是歸給他們的,並且是確定的,但不僅僅歸給他們:

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指外邦人,他們雖然不是亞伯拉罕的肉身後裔,卻與他有相同的信心,因此在屬靈意義上是他的後裔:

亞伯拉罕是我們眾人的父;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凡屬基督的,就是亞伯拉罕的屬靈後裔,並照著恩典的白白應許,承受永生。

【第17節】

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這話是在他所信的上帝面前說的;這上帝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
這裡所引用的經文是創世記17:4-5;這證明他不僅是猶太人的父,因為猶太人不能被稱為「多國」,也是外邦人的父;這必須從屬靈意義上理解,因為亞伯拉罕是他們的父,

在他所信的上帝面前;也就是說,他如此,要麼是在上帝眼中,上帝的看法與人不同;在上帝看來,他早已是多國之父,遠在他實際成為多國之父之前;要麼是「面對」或「像他一樣」,這個詞可以這樣解釋:正如上帝是多國之父,亞伯拉罕也是,儘管不是以與上帝相同的方式;正如上帝是我們所有信徒的父,亞伯拉罕也是;在這方面,他們之間有些許相似之處,儘管不完全相同。他信心的對象被描述為:

叫死人復活的:這可能指亞伯拉罕已死的身體和撒拉的子宮;或是指被視為已死的以撒;或是指在過犯和罪惡中已死的外邦人;更可能是指末日死人的身體,這是一項除了全能上帝之外無人能成就的工作;思考這一點足以激發人對上帝應許的信心,並依賴他來實現這些應許:他進一步被描述為:

使無變有的;他稱亞伯拉罕為多國之父,當時他實際上還不是,就好像他已經是了一樣;他稱外邦人為他的後裔和子孫,在他們還未成為之前;當他藉著恩典有效地呼召他們時,他們被描述為「無有之物」,他呼召他們,「為要廢掉那有的」(哥林多前書1:28);他們不是他的子民,也不是他的兒女,他卻稱他們為子民和兒女,並藉著他的恩典使他們成為如此,並顯明他們是如此;因為在創造中,正如在重生中一樣,上帝呼召並使那先前不存在的進入存在:這個短語似乎是暗指萬物從無中被創造出來;這是一個拉比的說法,因為猶太人在談論創造時說F19:

【第18節】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亞伯拉罕相信上帝的應許,

他得以作多國的父,藉著超自然的力量得到幫助:「有指望」:指望上帝的恩典和能力實現應許:「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在所有可見的、理性的希望基礎都已消失的時候;撒拉的子宮和他自己的身體都已衰老,但既然上帝已經說了,他就相信:

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他的信心建立在上帝的話語上,這顯示了信心的本質,以及它是正確的信心。

【第19節】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也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亞伯拉罕在運用他的信心,相信上帝的應許時,並沒有軟弱;他的信心也沒有因應許作出後時間的漫長,或因伴隨而來的看似無法克服的自然困難而減弱;因為

他沒有考慮到自己身體如同已死。亞歷山大抄本沒有否定詞,讀作「他考慮到自己身體如同已死」,敘利亞譯本也是如此:這使得他的信心更大,因為儘管他確實考慮到自己的情況,但他的信心並沒有減弱:「他身體如同已死」這個短語是「**merebrum virile**(男性生殖器)」的委婉說法,猶太人稱其不適合生育時為**אבר מת**(evar met,已死的肢體)F20: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還不到一百歲,大約差一年左右:

撒拉的生育也已經斷絕;她如何不適合懷孕生子:現在,儘管他可能在心裡考慮這些事情,但這些事情並沒有盤踞在他的心頭,他也沒有沉溺於其中;至少他沒有考慮到這些,以至於懷疑神的應許。

【第20節】

並且沒有因不信而對上帝的應許產生動搖,反倒因信而剛強,將榮耀歸給上帝。
沒有理由對上帝的任何應許產生動搖或猶豫,因為這些應許是由不能說謊的上帝所發出的;他的信實保證會實現這些應許;在他凡事都能;每個應許都在基督裡是「是」和「阿們」,從未有任何應許落空;然而事實是,上帝的一些兒女,

因不信,確實對上帝的應許產生動搖;他們要麼認為這些應許對他們來說太大了,要麼因伴隨而來的困難而猶豫不決:

但亞伯拉罕沒有這樣,他

因信而剛強;沒有任何事能動搖他,沒有任何困難能使他氣餒,他沒有對應許猶豫不決,心裡也沒有絲毫關於應許實現的遲疑;而是完全確信,事情必會如上帝所說的那樣;因此他

將榮耀歸給上帝;將他的真實性、信實、能力、恩典和良善的榮耀歸給他,所有信心堅固的人都這樣做;這樣的人最能榮耀上帝,他們自己的靈魂也最得安慰。這個短語**להתחזק באמונה**(lehitkhazek ba'emunah,在信心中堅固或使自己堅固)在猶太著作F21中可以找到,特別用於指列祖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並非以色列所有支派都被稱為**חזקים באמונתם**(khazakim b'emunatam,在他們的信心中堅固);只有利未支派,當摩西站在門口說:「誰是屬耶和華的,就到我這裡來」(出埃及記32:26)時:凡是**חזק באמונתו**(khazak b'emunato,在自己的信心中堅固)的F23;在以色列中,除了利未支派,沒有人是「在他們的信心中堅固」的。

【第21節】

並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成就。
他不僅有信心,有堅固的信心,而且有完全的信心確據:

上帝所應許的;儘管已經過了這麼久,而且有這麼多困難;

他必能成就,因為他是全能的上帝;所以他的信心建立在上帝的能力上,在上帝沒有什麼是不可能的。

【第22節】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這並非因為他的信心堅固,他有完全的確據,而是因為他的信心是正確的,建立在上帝的應許上,並依賴上帝的能力和信實來實現應許;因為信心的義並非歸算給任何一種信徒,不是歸算給徒有其名的信徒,而是歸算給所有有真信心的人,儘管信心可能軟弱;因為信心,就其本質、種類和對象而言,在所有真信徒中都是相同的,儘管程度不同,而且相同的義歸算給這個信徒,也歸算給那個信徒。

【第23節】

「這就算為他的義」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這句話(創世記15:6)並非單單為他而留在聖經記錄中,

這就算為他的義;純粹是為了他,僅僅是為了他,作為對他信心的讚美,對他信心的榮譽見證,並鼓勵他的信心;儘管這確實給了他極大的榮譽,也是其目的之一。

【第24節】

也是為我們這些將要得著歸算的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些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舊約聖經中所寫的,不僅是為了那些記載中的人物,也是為了新約時代聖徒的使用、學習、教導和益處;特別是關於亞伯拉罕的信心被歸算為義,或信心的義歸算給他以致稱義;這並非亞伯拉罕的信心,而是他的信心所仰望並抓住的「義」:參見羅馬書4:12;因為亞伯拉罕的信心本身絕不能歸算為別人的義,事實上,也不能歸算為他自己的義;但那些像亞伯拉罕一樣相信的人,他們所歸算的義與他所歸算的義是相同的;亞伯拉罕的信心確實是同一種類的,他相信「叫死人復活的上帝」(羅馬書4:17);我們的信心也是如此:

我們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這描述了新約信徒的信心,以及信心的對象;參見羅馬書10:9-10;這個信心的對象在羅馬書4:25中進一步描述。

【第25節】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基督被交在人手中,交在公義手中,交在死亡手中;他被猶大交給祭司長,又被祭司長交給彼拉多,又被彼拉多交給猶太人和羅馬兵丁處死;他也被他的父照著他所定的旨意和預知,交在公義和死亡手中;但這並非沒有他自己的自由同意,他自願捨棄生命,為他的子民作贖價:他被交於死,不是為他自己的任何過犯,因為他沒有犯任何罪;也不是為天使的過犯,因為天使沒有蒙赦免;也不是為所有人的過犯,因為並非所有人都會得救;而是為上帝所有選民的過犯:他為這些過犯被交,作為他死亡的原因,也作為他死亡的目的;即為這些過犯成就和好、代贖和滿足;這顯示了父在交出他時的愛,以及子甘願為此被交出的恩典和謙卑:從這裡我們可以學到基督死亡的性質和目的,他不僅僅是作為殉道者或榜樣而死;也不僅僅是為了他子民的益處,而是代替他的子民而死:我們也可以從這裡學到罪的性質、公義的嚴格、我們對基督所負的義務,以及我們藉著他可以從上帝那裡期待多少恩惠和祝福:他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他被他的父從死裡復活,這常歸因於父;也藉著他自己,藉著他自己的能力,這證明他是大能的上帝;這樣做不僅是為了使他以我們的人性活出不朽和榮耀的生命,完成了他所承擔和來做的工作,而且是為了「我們的稱義」。他代替他的子民而死,藉著死亡為他們的罪作了滿足;他作為他們的頭和代表復活,並在法律上被釋放、宣告無罪和稱義,他們也在他裡面稱義。基督的復活並沒有為他的子民贏得稱義,那是由他的順服和死亡所成就的;但復活是為了證明稱義,使罪已蒙代贖,永恆的義已成就,得以完全顯明;也是為了應用稱義,或使基督活著,並看見他的義歸算並應用給所有他為之成就義的人。

【腳註】
F15 T. Bab. Beracot, fol. 17. 1.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17頁第1欄。
F16 Caphtor, fol. 99. 2. 《卡巴拉》第99頁第2欄。
F17 T. Bab. Pesachim, fol. 118. 1. 《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118頁第1欄。
F18 Caphtor, fol. 10. 1. 《卡巴拉》第10頁第1欄。
F19 R. Solomon ben Gabirol in Cether Malcuth apud L. Capell. in loc. 拉比所羅門·本·加比羅爾在《王冠》中,引自L.卡佩爾對該處的注釋。
F20 T. Bab. Yebamot, fol. 55. 2. & Gloss. in ib. Sanhedrin, fol. 55. 1. & Gloss in ib. Shebuot, fol. 18. 1. 《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55頁第2欄及該處註釋;公會篇,第55頁第1欄及該處註釋;誓言篇,第18頁第1欄。
F21 Zohar in Gen. fol. 83. 4. 《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83頁第4欄。
F23 Tzeror Hammor, fol. 87. 4. 《沒藥束》第87頁第4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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