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羅馬書

第二章

羅馬書 第二章

本章總體而言,旨在為神對前章所述之人的審判,其公義與公平性辯護;並駁斥未有律法的外邦人,以及擁有律法的猶太人可能提出的各種辯詞;最後揭露猶太人的邪惡,並闡明在神眼中,誰才是真正的猶太人與受割禮者。本章始於【第1節】,從前章末段的論述中推導出一個結論:無論是誰,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凡是譴責他人所行之事,自己卻也行同樣之事者,都是無可推脫的。然而,儘管這些人的判斷有誤,使徒在【第2節】指出,神對他們的定罪是公義的,這是他與其他人都確信不疑的;神的審判因其準則——依據真理——而受稱讚;因其對象——無可推諉的罪犯——而顯明;又因其不可避免性——【第3節】所言,無人能逃脫——而彰顯。儘管有些人可能因未立即受罰,反而蒙受護理之恩與神美善的特殊益處,而心存僥倖,以為可以逃脫審判;然而,這應歸因於神暫時的寬容;若這些恩惠被輕視,未能引導他們悔改,反而使他們在其中日益剛硬,那麼他們的罪孽將會加增,憤怒也將為他們暗中積存,並在審判之日顯明出來,【第4-5節】。屆時,神將按各人的行為施行公義的審判,【第6節】。接著描述了將受審判的各類人,以及他們將領受的不同結局:義人將得永生,【第7節】;惡人,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將遭受神的憤怒,【第8-9節】。義人的福樂再次被重申、闡明,並應許先給猶太人,然後給外邦人,【第10節】。這種公義平等的分配,其原因在於神的本性,祂不偏待人,【第11節】。接著舉例說明猶太人與外邦人犯罪的情況:前者在律法之下滅亡,後者在沒有律法的情況下滅亡,【第12節】。因為在神面前,僅僅擁有和聽見律法並不能稱義,唯有遵行律法才能稱義,【第13節】。隨後,使徒駁斥了外邦人可能為自己辯護的理由,即他們沒有成文律法,不應受譴責;因為他指出,儘管他們沒有像猶太人那樣刻在石版上的律法,但他們心中有寫在心版上的自然律,他們卻違背了這律法。他藉由這律法的果效來證明這一點:許多外邦人外在的生活與行為,與律法相符;以及他們內在良心的見證,認可善行,譴責惡行,【第14-15節】。這兩節經文被置於括號中,【第16節】與【第13節】相連,指出遵行律法者得稱義的時間,即在審判之日。這審判的施行者是神;審判的對象是人心中的隱秘之事;在神聖程序中被使用的執行者是耶穌基督;而其證據與確定性,則是使徒所傳的福音。接著描述了猶太人,他們的宗教信仰,以及對他們自稱的各種特徵的諷刺性讓步:他們以「猶太人」為名;他們的宗教在於信靠摩西律法,並誇耀他們與神(以色列的神)的關係,【第17節】;他們認識神的旨意,並認可律法中卓越的事物,【第18節】;以及他們自居的特徵,【第19-20節】。使徒藉此機會揭露了他們一些主要人物,甚至是教師的邪惡,【第21-22節】;因著他們邪惡的生活與行為,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辱,被褻瀆,【第23-24節】。由此可見,他們的名號、信仰和特徵並不能使他們在神面前稱義;因此,使徒繼續駁斥他們以割禮為由的辯詞,指出割禮對他們毫無益處,反而因他們違背律法而失效,【第25節】。另一方面,一個未受割禮的外邦人,若能本著正確的原則,為著正確的目的遵守律法,就顯明他是真正的受割禮者,【第26節】。因此,違背律法的受割禮猶太人,將被遵行律法的未受割禮外邦人所定罪;割禮絲毫不能成為他稱義的一部分,也不能作為有利於他稱義的辯詞,【第27節】。最後,使徒藉由定義真正的猶太人與真正的割禮來結束本章;他首先從反面說明,使人成為猶太人的並非任何外在事物,真正的割禮也非肉體上的任何事物;其次,從正面說明,使人從屬靈意義上被稱為猶太人,或真正以色列人的,是內在的恩典工作;而真正的割禮是聖靈所行的心靈割禮。這樣的猶太人,這樣的割禮,蒙神悅納並稱讚,而另一種割禮則只得人的稱讚,【第28-29節】。因此,無論這些人在人面前如何稱義,他們在神眼中都不能稱義;這就是使徒在整章中的主旨與目的。

【第1節】

所以,你這判斷人的,無論你是誰,都無可推諉。有些人認為,從這些話與前一章的聯繫來看,這裡指的是外邦人;特別是那些在外邦人中看似有德行,自以為是責備他人者,自己卻行同樣之事的人,如蘇格拉底、加圖、塞涅卡等人;因此他們是無可推諉的,因為他們本應知道得更好,也希望被認為如此;所以這樣的人絕不能靠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稱義,反而可能被神公義地定罪,也無法逃脫祂公義的審判。另一些人認為這裡指的是猶太人,他們輕視並譴責外邦人,自以為是義人,在神眼中稱義;他們雖然暗中犯了許多可憎的罪孽,卻對他人的罪行非常嚴厲,因此無可推諉。還有些人認為這裡指的是掌權者,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他們責備並懲罰他人的罪行,因此應當被認為是知曉律法和罪的本質,所以當他們自己也做同樣的事時,就無可推諉,自我定罪;因此,儘管他們可能在人面前逍遙法外,卻無法逃脫神的審判。更確切地說,這些話是指每一個人,無論何種民族、職位或地位;特別可以應用於偽君子,似乎旨在糾正吹毛求疵和輕率判斷的行為,並使那些自詡為批評者和責備者的人感到羞愧:

無論你是誰,你這判斷人的;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是公眾的掌權者或私人:

因為你在何事上判斷別人;也就是說,在何種情況或事例上;《康普魯頓合參本》和《阿拉伯譯本》讀作:「你用什麼判斷判斷別人」(參見《馬太福音》7:2的吉爾注釋);

你就是定自己的罪;藉著判斷他們:

因為你這判斷人的,自己也行同樣的事;你犯了你在別人身上所譴責的同樣的罪,因此必然是自我定罪的。

【第2節】

我們知道神的判斷。「神的判斷」並非指今生對人施行的判斷,而是指死後將隨之而來的判斷;這被稱為「將來的審判」,被描述為確定的,將是普世性的,涵蓋所有的人和事,這裡稱之為「神的判斷」,以區別於人的判斷;因為這審判將由全知全能的神獨自執行,並且將是最終的判決:這審判是,也將是,

按著真理,對付那些行這樣事的人;與一切虛偽和不義相對立:它可能指外邦人將依據律法和自然之光受審判,猶太人將依據摩西律法受審判,而所有蒙受福音啟示的人將依據基督的福音受審判;或者指他們所有人心中的良心真理:現在我們可以確信這審判;並確信它將按著真理施行,這可從理性、聖經以及神的本體和屬性中得到證明。

【第3節】

你這判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也行同樣的事,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有些人可能如此虛妄地想像,儘管他們做著他們在別人身上所譴責的同樣的事,他們卻

能逃脫神的審判:但這樣的人將發現自己大錯特錯;普世的審判是無法避免的;所有人都必須面對它;無法透過狡猾和欺騙,或透過賄賂和腐敗來規避;也無法透過罪犯的權勢,或法官對其罪行的無知,或缺乏懲罰的能力和權力來逃脫應得的懲罰。

【第4節】

還是你藐視他豐盛的恩慈呢?使徒預先駁斥了一個針對他所說之話的異議,這個異議來自於這些人的昌盛;他們可能因此推斷,他們並不像他所描述的那樣邪惡;而且他們將逃脫神的審判,否則他們早就被神在今生懲罰了,也不會像現在這樣昌盛;這個異議藉由指出,這並非他們的無辜,而是神「豐盛的恩慈、恆忍和寬容」,才是他們昌盛的原因,而得以消除:「神豐盛的恩慈」並非指祂特殊的、屬靈的、永恆的恩慈,那是祂的選民獨享的;而是指祂普遍的、暫時的、護理的恩慈,世人通常擁有最大份額;他們擁有豐盛的恩慈,這以「豐盛」來表示:而祂的「恆忍和寬容」所指的是,並非祂對祂選民的寬容和恆忍,那最終會帶來他們的救恩;而是祂對罪人的寬容和恆忍,尚未將祂的憤怒和不悅傾倒在他們身上;所有這些都被他們「藐視」了;祂豐盛的恩慈被藐視,當祂的護理之恩未被榮耀,並被濫用於人的私慾時。

神的寬容被藐視,當人們因此在罪中剛硬自己時;而祂的

恆忍,當他們否認祂在護理中的參與,或否認將來的審判,並向自己承諾免受懲罰時。此外,使徒藉由斷言神的恩慈、寬容和恆忍的目的,並非如他們所想像的那樣,證明他們的無辜,而是引導他們悔改,而他們對此卻一無所知,從而駁斥了上述異議:

卻不知道神的恩慈是領你悔改。這不應理解為屬靈和福音性的悔改,那是一種白白的恩典,除了神的靈,無人能引導或帶領人達到;而是指一種自然的、律法性的悔改,它在於對罪的外在憂傷,以及外在停止犯罪,並改進生活和行為,這是神對猶太人的恩慈本應引導他們去做的;猶太人擁有豐富的今生美好事物,一個流奶與蜜之地,以及其他國家所沒有的許多外在特權,如律法的頒布、聖約和應許、聖言和聖禮;而這裡的悔改主要指,就外邦人而言,他們在偶像崇拜和迷信方面的思想和行為的改變。現在,神護理的恩慈有引導人悔改的傾向,原因在此;但外邦人對神恩慈的這一目的卻一無所知;這一目的也未因此實現;這顯示了人性的悲慘墮落;參見《使徒行傳》14:15-17。

【第5節】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使徒繼續指出,那些因昌盛而自許免受懲罰的人,不會永遠不被察覺和懲罰;因為憤怒和公義審判的日子正在加速臨近,並將在他們罪惡滿盈之後發生。亞當的每個兒女都有一種自然的「剛硬」之心;還有一種後天養成的習慣性剛硬,因犯罪而加劇;以及一種審判性的剛硬,神有時會因罪而任憑人陷入其中。「不悔改的心」不僅指不悔改的心,也指無法悔改的心,比下磨石還要堅硬。現在,人藉著這種剛硬和不悔改,

為自己積蓄憤怒:他們是自己毀滅的作者;這裡指的是神的憤怒,與他們所藐視的祂豐盛的恩慈相對;這憤怒是為惡人預備的:並被積存

直到,並將在

憤怒的日子顯明;聖經稱之為「惡日」(《阿摩司書》6:3,《以弗所書》6:13);這是神所定的日子,屆時祂將要求人為他們的罪負責,並發出祂所有的憤怒:

和顯現;也就是說,顯現的日子,當基督在火焰中從天顯現時,人的罪將被顯現,神的憤怒也將顯現:

神公義判斷的日子;有些抄本如此讀;也就是說,公義判斷的日子;《阿拉伯譯本》如此讀:「以及神顯現和祂公義判斷的日子」;因為審判將在基督顯現時發生,祂是神,並在祂的國度裡(《提摩太後書》4:1)。《亞歷山大抄本》讀作:「以及神公義判斷的報應」;《衣索比亞譯本》似乎也如此讀,將這些話譯為:「如果這樣」,或「既然你的報應可能臨到你」,以及「如果神的審判可能降臨於你」;因為當神的審判來臨時,正如人的罪和神對他們的憤怒將被顯現一樣,也將有按著他們的行為的公義報應。或者「神公義判斷的顯現」;也就是說,當神現在隱藏的判斷顯現時;這判斷被稱為「公義的」,因為它將以公義的方式進行,並依據最嚴格的公義和公平原則來執行。

【第6節】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神將是審判者,祂是公義、聖潔、公正、真實的;每個人都將個別受審;審判對所有人而言是普遍的,對每個人而言是特殊的,並將按著他們的行為進行;因為神將照惡人罪惡的應得報應,即永恆的定罪,報應他們;並將永生賜給義人,並非按著他們善行的功勞,因為善行本身並無功勞,而是按著善行的性質;那些信靠基督,並本著恩典原則行善的人,將領受產業的獎賞,這是一種恩典的獎賞,而非債務。換句話說,神將照惡人惡行的真實應得報應他們;並憑著祂白白的恩典,將與那些祂藉著恩典使之成為義人的人所行的善行相稱且合宜的,報應他們,這些善行是他們藉著祂恩典的幫助而得以完成的。

【第7節】

凡恆心行善的。這些話描述了一類人,神將照他們的行為報應他們;這不應理解為外邦人中最好、最有道德的人;因為他們追求世俗之事,追求人的智慧和世俗的讚譽,而不是追求神、祂的榮耀,也不是追求永生,永生唯有藉著福音才得以顯明;也不是指法利賽派的猶太人,他們藉著律法的行為尋求義,並從人那裡尋求榮耀和尊榮,而不是從神那裡;也不是指任何未重生的人,而僅指那些心中有真正恩典原則的人,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現在這些人所追求的事物是

榮耀;不是今世的榮耀,也不是來自世人的榮耀;而是神和基督的榮耀;藉著基督的恩典和公義,在內在和外在都得榮耀,並在將來與祂一同享受永恆的榮耀。

尊榮;不是亞當在無罪狀態下所擁有的,卻未能持守的尊榮;而是那與基督同在並存留的尊榮,所有聖徒都擁有,也將擁有。

不朽壞;不是靈魂的不朽壞,那是所有人都共有的;而是身體的不朽壞,或是在大日身體榮耀的復活,得享永生,或是聖徒在光明中永不朽壞的冠冕和永不衰殘的產業。追求這些事物的方式是「恆心行善」;藉著行善,並本著信心和愛心,為著神的榮耀而好好行善;並為行善而耐心忍受羞辱和苦難,並在其中持守:並非這些事物是因著耐心和行善而得,或聖徒期望因此而得;然而它們可以被追求,並被視為行善和持守的鼓勵;儘管不是「為了」行善,但在「行」善中是有獎賞的。這些話並非表達榮耀得以成就的原因;而僅僅描述了追求榮耀的人,以及他們追求榮耀的方式,神將賜予他們

永生,這是祂在創世以前憑著祂豐盛的恩典應許他們的,並憑著祂白白的恩惠將其交在基督手中為他們預備,並藉著基督將其作為純粹的恩典禮物賜予他們。

【第8節】

惟有那些結黨爭競的。這是對另一類人,神將照他們的行為報應他們者的描述,「他們是爭競的」;他們為勝利而爭,而非為真理;為無益的言詞而爭辯;好爭吵,並在人與教會中散播不和;

不順從真理;既不留意自然之光,也不留意藉此可知曉的神;也不尊重並順服福音的啟示,因此指那些不認識神的外邦人,以及不順從福音的猶太人和其他人:

反倒順從不義;是罪的奴僕:神將報應這些人

忿怒和惱恨;忿怒或烈怒,祂最熾熱的憤怒。

【第9節】

患難和困苦。這些詞與前述詞語一同表達了第二次的死亡、地獄的折磨、永不死的蟲和不滅的火:這將降臨在

各人犯罪的靈魂上;其生活和行為是邪惡的;因為「犯罪的靈魂必死亡」(《以西結書》18:4,18:20),除非藉著基督的寶血為其罪孽作出補償: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無論他們屬於哪個民族。

【第10節】

卻有榮耀、尊貴、平安。這些詞語都是指聖徒永恆的福樂;那是一個「永不衰殘的榮耀冠冕」(《彼得前書》5:4);一種超越地上最偉大君王的尊榮,因為享受這福樂的人將是君王和祭司,並與基督一同坐在祂的寶座上直到永恆;這是一種超越一切理解的平安:所有這些都將歸於

各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沒有基督和祂的恩典,憑著自然的力量,無人能行善,也無法行善;這並非說善行是救恩的原因,而是信心的見證和恩典的果實,救恩與之相連,無論這些善行是在猶太人或外邦人身上發現;因為恩典和救恩並非任何民族或特定人群所獨有。

【第11節】

因為神不偏待人。在審判之日,神不會考慮人屬於哪個民族;或他們來自何種父母;也不會考慮人的年齡和性別;也不會考慮他們今生所處的社會地位和境況;也不會問他們屬於哪個教派,被稱為何種名稱;或他們是否遵守了宗教中的某些外在儀式;而只會問他們是義人還是罪人;並根據他們所呈現的這些特徵,審判將會進行。有些人因此反對特定選民得永生救恩的教義,儘管這毫無理由。這段經文涉及嚴格的公義問題,是一種與法庭相關的法律用語,其中主持者不應顧及人的面子,而應在人與人之間嚴格地行公義;它不涉及恩典和白白恩惠的事項,例如施捨、赦免債務。法官,作為法官,不應顧及任何人的面子,而應根據法律和公義的規則處理面前的事務;如果他這樣做,他就會被指責為偏待人;但他可以隨意施捨給他所喜悅的對象;並且可以赦免一個欠他個人債務的人,而不赦免另一個人,而不會受到任何此類指責。這應用到手頭的案例,充分澄清了這一點;因為儘管神作為審判者不偏待任何人;但在恩典的事項上,祂區分一個人與另一個人,正如祂藉著祂護理的豐盛恩賜所明顯做的那樣。此外,神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而是以主權者的身份行事;祂不受受造物中任何事物的感動;正如祂的揀選不限於任何特定民族、家庭、性別或境況的人,祂的揀選也不基於他們身上或他們所做的任何事物,或對其的預見;而且被揀選和拯救的人,與其他人相比,並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對其餘的人也沒有造成任何傷害:此外,所有藉著揀選恩典得救的人,都是以公義的方式得救,符合聖潔的律法和神的嚴格公義;因此,在嚴格公義的基礎上,對恩典的區別對待方式,不能提出任何抱怨。

【第12節】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這是神嚴格公義的一個例子,證明祂不偏待人;因為外邦人,「沒有律法」,即沒有摩西的成文律法,並非心中沒有自然律,也不是沒有他們自己的某些民事法律和規章;既然他們「犯了罪」反對自然之神,反對自然律和自然之光,他們

也必不按律法滅亡:並非說他們的定罪和滅亡是非法的,或不符合法律程序;而是說,這不會根據他們從未擁有的摩西律法進行;更不會因為不信基督,他們從未聽聞基督;而是他們的滅亡將是為了他們在沒有摩西律法的情況下,所犯的違背自然律的罪:他們沒有摩西的成文律法,並不能成為他們有利的辯詞,也不能成為他們不被定罪的理由;他們的身份,無論有無律法,都不會被考慮,而是他們所犯的罪,他們的良心將為這些事實作證:

同樣地,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指那些在摩西律法之下,並違背了律法的人,也就是猶太人:

必按律法受審判;並被律法定罪,正如他們今生所受的,將來也必如此:他們擁有這律法並不能阻止他們的定罪,反而會加重定罪;他們聽聞律法並不能成為他們有利的辯詞;他們遵行律法也不能,除非他們能完全遵行;因為律法要求完全的順服,作為稱義的義,否則它會咒詛、定罪並判處死刑。

【第13節】

因為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使徒在此指出,猶太人儘管擁有並聽聞律法,卻被公義地定罪;因為單單聽聞律法而不遵行,絕不能使人在神眼中被稱為義,無論這在人眼中可能如何推薦他們:這裡似乎是指摩西首次將律法頒布給以色列民時,他向他們宣讀,他們也聽從並應許順服;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指每個安息日宣讀和聽聞律法;這可能包括對律法的思辨性知識,而沒有實際的順服;因此,這必然遠遠不足以使他們有資格獲得稱義的義;因為不是這些人,

而是行律法的,才能稱義;這裡所指的,並非那些僅僅按字面和外在遵行律法的人,如他們所想像的;因為律法是屬靈的,既關乎內在也關乎外在的人,既要求內在的聖潔,也要求外在的順服;使徒所說的是在神面前的稱義,神察看人心,而不是在人面前的稱義,人只憑外表判斷:也不是指那些不完全遵行律法的人;因為律法要求完全的順服,不完全的就不是真正的義;律法也不會,也不能將不完全的義視為完全的義;因為它會指控、宣告有罪、咒詛並定罪任何違背律法的行為。但這裡只能指那些屬靈地、內在地以及外在地完全遵行律法的人。亞當在無罪狀態下是完全遵行律法的;他犯罪了,他所有的後裔都在他裡面犯罪,他們沒有一個是義的,所有人都被判處定罪。最好的人,甚至是信靠基督的人,自身也不是沒有罪的;當聖徒被稱為完全時,必須從比較意義上理解,或者從他們在基督裡被看待的角度理解。自亞當以來,只有一位,那就是基督,祂已經或能夠完全遵行律法;對於墮落的人來說,這是不可能和不切實際的:因此,這些話必須理解為假設性的,即:不是聽律法的,而是如果有人完全遵行律法,他們就會在神面前稱義;或者是指那些在基督裡被看待的人,藉著基督,律法的所有完全公義都在他們裡面得以成就,他們可以被視為在祂這位替代者、保證人和代表中完全遵行律法的人。

【第14節】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這裡駁斥了外邦人針對他們的定罪,以他們沒有律法為由提出的異議。使徒承認他們沒有律法,即摩西的成文律法,但暗示他們有,也必須有律法,他們違背了這律法,因此應受懲罰,而且他們部分地順從了這律法;因為這些人

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摩西道德律的內容和實質與自然律和自然之光相符;外邦人在某種程度上,以某種方式,本性行這些事;並非說人單憑自然之力,沒有神的恩典,就能遵行律法,或做任何蒙神悅納的事;事實上,這些人所做的只是自然的、屬肉體的,因此不蒙神悅納。有些人將此理解為藉著恩典輔助的本性,指歸信的外邦人,無論是在基督降臨之前或之後;另一些人則將「本性」一詞解釋為自由地、自願地,與猶太人在順服律法時的奴役精神相對;儘管它似乎更指他們憑著自然理性的指引而行:因此

這些沒有律法,即成文律法的人,

是自己的律法;他們藉著本性和習慣而擁有,自然理性向他們指示的律法。柏拉圖也如此區分律法。

【第15節】

這就顯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等等。儘管外邦人沒有成文的律法,刻在石版上或書中,但他們心中有「律法的功用」,即律法的實質和總綱;這從他們許多人在外在行為上的實踐中可見一斑。道德律,以其純潔和完全,在亞當初造時就刻在他的心版上;因他的罪和墮落而嚴重抹去;出於多種原因,為達成各種目的,一套律法被刻在石版上,供以色列人使用;而在重生中,律法被重新刻在神子民的心版上;甚至在外邦人中,在他們的心中,也存留著古老律法和自然之光的一些殘餘,這不僅從他們的外在行為中顯明,也從他們內心的活動中顯明,

他們的良心也同作見證;因為,正如猶太人所說 F18 **נשמתא דאדם סהדא ביה**(nishmata d'adam sahada beih,人的靈魂在他裡面作見證),為他,或反對他:

他們思念互相控告或辯護;而異教徒自己也承認這一點,當他們

【腳註】
F17 Laertii Vit. Philosoph. l. 3. in Vita Platon. 拉爾修《哲學家生平》第三卷,柏拉圖生平。
【第16節】

當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的事的日子:這些話應與(羅馬書2:13)一同閱讀,並表達了猶太人和外邦人將受審判的時間,稱為「日子」,既因為審判的清晰和證據,也因為一個確定的時間已被設定,儘管不為人知,但它必將來臨;也指審判的內容,即:

人隱秘的事:無論是善是惡,這些事只有神和他們自己知道,並且可能是他們無知地所行的;「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秘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道書12:14),猶太人對此的解釋也是如此F20。

耶穌基督:一切審判都已交託給祂,祂被命定為審判活人死人的主,並且完全適合此職,因祂既是神也是人,故兼具全知與全能:使徒保羅說,這將是:

照著我的福音:他的意思並非福音將是審判的準則,因為他談論的是外邦人的審判,以及猶太人的審判,而外邦人從未聽過福音;而是說,他所說關於審判之日、基督為審判者、以及神藉著祂審判人隱秘之事,都如同他所傳的福音一樣真實和確定;並且「符合」或「與之相符」,正如阿拉伯文譯本所讀,且可從中學習和證明。他稱之為「我的福音」;並非因為他是福音的作者或主題;而是因為福音被託付給他,並由他傳講;這是為了與假使徒的福音相對立並區分開來。優西比烏說F21,使徒保羅習慣稱路加福音為他的福音,並且據說每當他提及他的福音時,他指的就是路加福音。

【第17節】

看哪,你稱為猶太人:從這裡到本章末尾,使徒特別向猶太人發言;他們的幾項特權和特徵被提及,這些特權和特徵以反諷的讓步方式被承認;幾項指控被提出,甚至針對他們的主要人物;並且考慮了他們以割禮為由的辯護;使徒的整體目的是要表明,他們不能藉著遵守摩西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看哪」;請注意,請觀察,這將被承認:「你稱為猶太人」;你有名義上的、民族上的、宗教上的猶太人;但任何名義、外在宗教或單純的宣稱,都不能在神面前稱義:

又倚靠律法:這可以理解為他們擁有律法並了解律法,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輕而易舉,不費吹灰之力;他們因單單擁有和聽聞律法而自滿自誇;他們對律法的信賴和自信;以及他們在律法中的不作為和安逸,如同睡著的人;因此,他們未能認識福音,也未能認識基督是律法的終結,以致於稱義,他們所有的信心都寄託於律法。因此,《他爾根》(耶利米書8:8)如此釋義這些話:

【第18節】

又知道祂的旨意:不是神隱秘的旨意或永恆預旨;也不是祂在福音中啟示的旨意,因為他們對此一無所知;而是祂在律法中宣告的旨意,顯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明確知道這一點是一種特權,其他民族沒有;但單單知道這一點是毫無益處的:因為人可能知道他們主的旨意,就像猶太人一樣,卻不去行,因此配受多鞭打:

又鑑察那更美的事:或「試驗那些不同的事」;彼此不同,也與神的旨意和律法不同;或如敘利亞文所說,「辨別」(**ܐܰܬ݂ܝܳܠܽܘ**,合宜的事);即合適的、應當做的事:他們在判斷中試驗並辨別了這些事,並認可它們是更美的事;但他們並沒有將這些他們認可的更美之事付諸實踐;他們對這些事的認識和認可,是來自於他們

受律法的教訓,而非福音;因為對於福音中更美的事,他們沒有辨別、認識和認可;參(腓立比書1:10)。

【第19節】

又深信自己:他們因肉體的心思而虛妄自大,堅信自己是極其適合的人,可以成為

瞎子的嚮導:所有人在本性上都是瞎眼的,對於神聖和屬靈的事物缺乏認識;這裡似乎是指猶太人中較為卑微的百姓;或者是指無知的外邦人,猶太人非常熱衷於使他們歸信自己的宗教和律法;但無論是對自己的百姓還是對他人,他們都是可悲的嚮導;是瞎子的瞎眼嚮導。福音的傳道人最配得上這個稱號:

黑暗中人的光:基督、施洗約翰、基督的門徒以及所有福音傳道人都是如此;但這些自詡擁有這些特徵的人,卻是昏暗的光,是黑暗的燈籠。使徒似乎是指猶太人對他們的拉比所給予的那些極其崇高和尊貴的稱號,例如他們稱一位為(**נְצוּבָא דְּנְהוֹרָא**,光之燈)F23;另一位為(**קַדִּישָׁא דְּנְהוֹרָא**,聖燈)F24;第三位為(**נֵר יִשְׂרָאֵל**,以色列的燈)F25;還有許多其他類似的稱號;(參吉爾對馬太福音5:14和約翰福音5:35的注釋)。

【第20節】

愚昧人的師傅:所有未重生的人都是愚昧的,需要教導;這裡指的是猶太人中不認識律法的普通百姓;稱呼他們的任何一位拉比和師傅為(**מוֹרֶה**,師傅)是非常常見的:接著說,

小孩子的教師:無論是年齡上還是理解力上的小孩子;教導他們的人被猶太人稱為(**מְלַמְּדֵי תִּינוֹקוֹת**,小孩子的教師)F26。他們如此解釋(但以理書12:3)的經文:

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他們對律法沒有真正的認識;只有律法的草圖和綱要,律法的外在形式,以及對律法真理的膚淺認識。從這裡使徒希望得出結論,儘管猶太人有律法,並且在某種意義上認識律法,但由於他們沒有遵行律法,他們就不能藉著律法稱義;甚至他們的教師,他們最偉大的師傅和拉比,也極其不足,正如接下來所顯示的;既然他們這些教導他人認識律法的人都不能藉著律法稱義,那麼聽律法的人就更不能指望藉著律法稱義了。

【第21節】

你這教導別人的,還不教導自己嗎?等等:這裡對猶太人,甚至對他們的教師提出了幾項指控;因為儘管這些指控是以問句形式提出,但它們應被視為許多斷言和事實;因此,儘管他們教導別人,卻不教導自己;他們是瞎子的瞎眼嚮導;他們對律法、對律法的屬靈性一無所知;他們渴望成為律法的教師,卻不明白自己所說的,也不明白自己所確定的:他們對自己所誇耀的神的義一無所知;對他們聲稱要解釋的摩西和先知更美的事一無所知;對他們的預言如此多談論的彌賽亞一無所知:此外,他們所理解和教導的,自己卻不實踐;沒有什麼比這更可恥,或更能暴露愚蠢和無知了;因為正如他們自己F2所說,

你這傳講人不可偷竊的,自己還偷竊嗎?有些人將此比喻性地理解為偷竊或奪走律法的真義,並賦予其錯誤的解釋;這些人確實犯下了臭名昭著的罪行:但更可能的是,這應按字面理解,不僅指他們內心對此罪的慾望和動機,以及他們對偷竊和搶劫的同意和縱容,而且指他們自己也實施這些行為;他們假借長時間禱告之名,「侵吞寡婦的家產」(馬太福音23:14;馬可福音12:40;路加福音20:47),搶劫她們的財物:難怪這些人寧願選擇巴拉巴這個小偷和強盜,也不選擇耶穌基督。

【第22節】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這裡的姦淫不應比喻性地理解為篡改神的話語,將其與自己的發明混雜;而應按字面理解為姦淫罪,不僅是心裡的,也是行為上的:

你還姦淫嗎?這是一種在當時猶太人中極為盛行的罪惡;因此基督稱他們為「淫亂的世代」(馬太福音12:39;16:4;馬可福音8:38);而且盛行到如此程度,以至於在他們偉大的拉比約哈難·本·撒迦的建議下,他們停止了對嫌疑婦女的審判,因為這類案件實在太多了:這種罪惡不僅在普通百姓中盛行,也在他們主要的拉比中盛行;這可以從他們自己的著作中,以及當行淫時被拿的婦人被文士和法利賽人帶到基督面前時,他們對這罪惡的自覺中得知(約翰福音8:9)。

你厭惡偶像,自己還搶劫廟中之物嗎?因為儘管當時他們厭惡偶像崇拜,他們的祖先卻常常傾向於此並屢次陷入其中,但他們卻犯了搶劫廟中之物的罪;他們藉著自己的發明玷污神的敬拜,使其受到污染;藉著掠奪或扣留,或不獻上他們應獻的祭物;以及藉著搶劫聖殿,將其聖物轉為己用。

【第23節】

你這誇耀律法的:誇耀他們擁有律法,而其他民族沒有;誇耀他們對律法的認識,而他們自己的許多百姓卻沒有,或只有一小部分;以及誇耀他們甚至完美地遵守律法:

你藉著犯律法而羞辱神嗎?罪有時用一個詞來表達,意為「跌倒」;有時用另一個詞,意為錯失目標或偏離目標;有時用另一個詞,意為「與神的律法相悖」;這裡則用一個詞,意為「越過律法」,越過律法所設定的界限,作為人順服的準則;藉此,神,這位立法者,就受到了羞辱:因為正如神藉著正當的善行而得榮耀,祂也藉著惡行而受羞辱;因為祂作為立法者的權威被踐踏和藐視。現在,犯下這裡所提及的這些罪惡的人,不能在神面前稱義,也不能因他們所行的任何義行而被祂悅納。

【第24節】

因為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神的本質和屬性,例如祂的聖潔、全知和全能,被否認或惡言相向;神的律法和祂所設立的敬拜形式也受到褻瀆:

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藉著他們的罪惡,當外邦人觀察到這些罪惡時,他們會得出結論,認為以色列的神不是全知的,否則祂會知道並注意到這些事;祂也不是聖潔的,否則祂無法容忍這些事;也不是全能的,否則祂會報復這些事:

正如經上所記:所引用的經文沒有提及,但可能指(以賽亞書52:5;以西結書36:20,36:23)。在前一處經文中,話語是:「耶和華說,管轄他們的人使他們哀號,我的名終日不住地受褻瀆」;這話是針對百姓的統治者說的,無論是他們的教會領袖還是政治領袖,或兩者兼有;因此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גְּדוֹלֵי יִשְׂרָאֵל**,以色列的偉人);使徒在這裡將其應用於他們的拉比和智者:在後一處經文中,有這些話:「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啊,我這樣行不是為你們的緣故,乃是為我的聖名,就是你們在列國中所褻瀆的」;也就是說,藉著他們不合宜的行為舉止,特別是他們主要人物令人不悅的行為:猶太人自己也承認同樣的事,並以與使徒這裡「幾乎相同的語言」抱怨說:「他們在地上的人民(普通百姓,或外邦人)面前羞辱律法,如何羞辱呢?一個智者坐在會眾中講解,說,你不可放高利貸,但他卻放高利貸;他說,你不可搶劫,但他卻搶劫;他說,(**לֹא תִּגְנֹב**,你不可偷竊),但他卻偷竊」:拉比·貝雷基亞說,曾有一個人的斗篷被偷了,他去見法官,卻發現斗篷鋪在他的床或沙發上:這位拉比又說,曾有一個人的鍋被偷了,他去見法官,卻發現鍋在他的爐灶上:因此經上說,「他們越發增多,就越發得罪我,所以我必使他們的榮耀變為羞辱」(何西阿書4:7)F4。

【第25節】

割禮固然是有益的:這裡和接下來的經文,考慮了猶太人以割禮為由,為自己在神面前的蒙悅納和稱義所提出的辯護。使徒承認割禮是有益的;這必須理解為在它有效期間,在它被廢除之前,因為自那以後,它不僅無益反而有害;而且當時它只有在遵守律法的情況下才是有益的:

你若遵守律法:也就是說,完美地遵守;因為割禮要求人遵守全部律法。現在,受割禮的猶太人並沒有以這種方式遵守律法;因此,割禮對他們毫無用處,反而成為對他們不利的字據。

你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也就是說,它不被算作割禮;它毫無益處;這樣的人與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無異,並且在屬靈意義上顯得未受割禮:使徒或許暗示了某些猶太人的一種做法,即在受割禮之後,重新拉回並覆蓋包皮;(參吉爾對哥林多前書7:18的注釋)。

【第26節】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這些話是假設性的;如果在外邦人中能找到這樣的人,他們遵守神的全部律法;並且只能絕對地理解為那些從恩典原則出發,順服律法的人;如同在基督手中,並仰望基督為律法成全的終極目的,以致於稱義;在祂裡面他們完美地遵守

律法的義:

他的未受割禮豈不算為割禮嗎?這個問題暗示,一個未受割禮的外邦人,若在基督手中,並在祂的聖靈和恩典的影響下遵守律法,並在基督裡遵守律法,在屬靈意義上就被算作受割禮的人,並且必然優於一個犯律法的受割禮的猶太人。

【第27節】

而且那生來未受割禮的:也就是說,外邦人,他們生來就是未受割禮的;因為割禮是藉著神的命令,並由人的技藝所行,而未受割禮是出於本性,是人自然擁有的。現在

他若在基督裡成全律法,他們將

審判你,那受割禮的:並定罪,正如挪亞定罪了古世界(希伯來書11:7),以及尼尼微人和南方女王將定罪基督所處世代的人(馬太福音12:41,12:42;路加福音11:31,11:32)。

你這有儀文和割禮卻犯律法的人:也就是說,或者藉著律法,這律法是「儀文」,以及「藉著割禮」,或者「藉著儀文中的割禮」(羅馬書2:29),罪因著道德律法的禁令,以及禮儀律法的儀式而增多,更因著依賴遵守其中任何一項或兩者以求稱義而增多。

【第28節】

因為外表的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使徒駁斥了猶太人以他們的名義和特權為由的辯護,藉著區分猶太人與猶太人,以及割禮與割禮:「外表的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僅憑名義、本性、民族、宗教和宣稱:

外表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這割禮除去了包皮的肉,卻沒有除去內心的肉體情慾;在肉體上留下印記,卻沒有在心靈上留下印記。這算不得什麼,不是真實、堅實、實質、屬靈的割禮,唯有屬靈的割禮在神眼中才算數。

【第29節】

惟有內裡的,才是真猶太人:指那些靈魂中有內在恩典工作的人:他們不僅有外在的名義,更有內在的本性;不是手中有神的律法,而是心中有神的律法;不僅有外在的義,更有內在的聖潔;他們不是僅在外院敬拜的人,而是用心靈和誠實敬拜神的人。猶太人自己也有F5一句話說,

在乎靈:意思是人的靈或魂,這是它的所在和主體;或是神的靈,祂是它的作者:衣索比亞文譯本讀作「藉著聖靈」:

不在乎儀文:或「藉著律法的儀文」;但聖靈藉著傳講福音,以工具性的方式產生這屬靈的工作。使徒又補充說:

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這裡不是指前面直接提到的割禮,而是指內裡的真猶太人:並暗示猶大這個名字,猶太人由此得名,源於(**יָדָה**,讚美)這個詞;這裡暗示,這樣的人不應期望從人那裡得到稱讚,因為人只看重外在的事物,而應期望從神那裡得到稱讚,因為神鑒察並認識人心。

【腳註】
F19 speak of ``( tameion dikasthrion kai krithrion thv suneidhsewv ) , "the conclave, tribunal and judgment of conscience"; and which they call ( dikasthn dikaiotaton ) , "the most righteous judge": whose judgment reason receives, and gives its suffrage to, whether worthy of approbation or reproof; when it reads in the memory as if written on a table the things that are done, and then beholding the law as an exemplar, pronounces itself either worthy of honour or dishonour.'' 談及「(**ταμεῖον δικαστήριον καὶ κριτήριον τῆς συνειδήσεως**,良心的密室、法庭與判斷),」並稱之為「(**δικαστὴν δικαιότατον**,最公義的審判者):其判斷為理性所接受,並給予其贊同,無論是值得嘉許或譴責;當它在記憶中讀取所行之事,如同刻在石板上,然後以律法為典範,宣告自己是配得榮譽或羞辱。」
F18 T. Bab. Chagigah, fol. 16. 1. & Taanith, fol. 11. 1. 《巴比倫他勒目》哈吉迦篇,第16頁第1欄;他安尼特篇,第11頁第1欄。
F19 Hierocles in Carmina Pythagor. p. 81, 206, 209, 213, 214. 希羅克勒斯《畢達哥拉斯詩歌注釋》第81、206、209、213、214頁。
F20 T. Bab. Chagigah, fol. 5. 1. 《巴比倫他勒目》哈吉迦篇,第5頁第1欄。
F21 Eccles. Hist. l. 3. c. 4. p. 73. 優西比烏《教會史》第三卷第四章第73頁。
F23 T. Bab. Cetubot, fol. 17. 1. 《巴比倫他勒目》克圖博特篇,第17頁第1欄。
F24 Zohar passim. 《光輝之書》各處。
F25 T. Bab. Beracot, fol. 28. 2. 《巴比倫他勒目》貝拉科特篇,第28頁第2欄。
F26 T. Bab. Bava Bathra, fol. 8. 2. & 21. 1, 2. Maimon. Hilchot Talmud Tora, c. 2. sect. 1.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巴特拉篇,第8頁第2欄及第21頁第1、2欄。邁蒙尼德《律法學習法規》第二章第一節。
F1 Gloss in Sota, fol. 49. 1. 《索塔篇》注釋,第49頁第1欄。
F2 Sepher Hamaalot, p. 87. Apud Buxtorf. Heb. Florileg. p. 75. 《高升之書》第87頁。見布克斯托夫《希伯來文選集》第75頁。
F3 Bereshit Rabba, fol. 30. 3. 《創世記拉比注釋》第30頁第3欄。
F4 Debarim Rabba, sect. 2. fol. 236. 2. 《申命記拉比注釋》第二節,第236頁第2欄。
F5 T. Bab. Megilia, fol. 13. 1. 《巴比倫他勒目》米吉拉篇,第13頁第1欄。
F6 Nizzachon ad Gen. xvii. Apud Maji Theolog. Jud. p. 252. 《尼扎洪》創世記第十七章。見馬伊《猶太神學》第252頁。
F7 R. David Kimchi in Jer. iv. 4. 拉比大衛·金奇《耶利米書》第四章第四節注釋。
F8 De Migrat. Abraham, p. 402. 《亞伯拉罕遷徙論》第402頁。
F9 De Circumcisione, p. 811. 《割禮論》第811頁。
F11 De Somniis, p. 1111. 《夢論》第1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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