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三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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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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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利未支派在分地時沒有分得產業,但這裡命令從各支派中撥出城邑給他們居住,共計四十八座(民35:1-8)。其中六座要作逃城(民35:9-15),但不是為蓄意殺人者設立的,無論他們以何種方式殺人(民35:16-21),而是為那些無意中殺人者設立的(民35:22-24)。關於這些人,也給出了幾條規定(民35:25-29)。然而,對於謀殺案,不得接受任何賠償,也不得允許逃到逃城的人在大祭司去世前返回自己的家,以免玷污那地(民35:30-34)。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在祂描述了土地的邊界,並就如何將土地分給各支派給予指示,又指明了負責分配土地並使其歸以色列人佔有的人之後,祂為利未人作了預備。因為雖然他們作為一個支派在土地上沒有產業,但他們有城邑和房屋居住是合宜的。因為他們不宜像在曠野時那樣,一直圍繞著會幕。耶和華曉諭摩西的正是關於這件事,

在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的摩押平原:以色列人當時就在那裡,並已停留了一段時間。

【第2節】

你吩咐以色列人,就是他們所有的支派;這不是單純的指示,更不是請求,也不是提出一個選項讓他們自行決定是否同意;而是耶和華嚴格命令他們的。祂已將他們將要擁有的一切白白賜給他們,祂對他們所有的一切都擁有權利,他們在職責和感恩上都應當遵行祂的旨意和喜悅。這命令是:

從他們所得為業之地中,將城邑給利未人居住;這是合理且必要的,神的僕人、祭司的助手,以及為會眾服務的人,他們應當有住所供他們和家人居住,就像他們的食物和衣物以其他方式得到供應一樣。

也要將城邑的郊野給利未人,環繞著城邑;這些郊野一部分是為了美化他們的城邑,一部分是為了他們的健康,使他們能有新鮮空氣,不至於過於緊密地被城牆圍困;也為了方便,使他們有地方安置牲畜,並存放他們田地的出產,正如後面所暗示的。拉比雅基(Jarchi)說,郊野是城外劃分出來的一塊地方,環繞著城邑,為了美觀;但他們不允許在那裡建造房屋(即居住),也不允許種植葡萄園,也不允許播種;其他土地是為這些用途而預備的。

【第3節】

這些城邑必歸他們居住,供他們和家人居住,實際上也只為此,因為他們沒有行業或世俗事務可在其中經營:

城邑的郊野必歸他們的牲畜;作為馬廄和畜欄,供牲畜棲身,並作為穀倉和倉庫,存放牲畜的飼料:

和他們的財物;存放他們田地、橄欖園和葡萄園的出產,參見(路12:18 路12:19)。

和他們所有的牲畜;或活物;或「為他們整個生命」F26;或生計,凡是維持生計所需的一切;他爾根約拿單版(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解釋說,為他們所有的必需品;拉比雅基(Jarchi)也如此說。

【第4節】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邑的郊野,其尺寸和界限並非由以色列人隨意決定給多少土地,而是固定了其長度:這些郊野

必從城牆起,向外量一千肘,四圍環繞;這是一半安息日路程,約莫半英里,如果城邑有一定規模(其中一些城邑確實如此),那麼環繞城邑的這片土地將相當可觀。

【第5節】

你們要從城外,東邊量二千肘。之前只命令量一千肘,現在是二千肘,即再加二千肘,這二千肘要從前一千肘結束的地方開始。最初的一千肘是為他們的牲畜和財物,這二千肘是為他們的園子、果園、田地和葡萄園;猶太學者也是這樣理解的。拉比雅基(Jarchi)指出,先命令一千肘,然後是二千肘;他問,這是怎麼回事?或者說,如何協調?他回答說,二千肘是環繞著它們的,其中最裡面的一千肘是作郊野,最外面(即二千肘)是作田地和葡萄園;這與《密示拿》F1 的記載一致,他似乎是從那裡引用的;城邑的其他各邊,南、西、北,也都是如此,如下所述:

南邊二千肘,西邊二千肘,北邊二千肘;這些加上周圍的一千肘,必定構成一大片土地:

城邑要在中間;在三千肘環繞的範圍中間,因此它必定非常宜人且便利:

這要作他們城邑的郊野;如此數量的土地,由這麼多肘組成,將分配給每個城邑;利未人城邑的郊野或教產地,四邊是四個正方形,每個正方形包含七十六英畝、一羅德、二十桿、八十平方英尺;所有四個正方形總計三百零五英畝、二羅德、一桿,外加五十七平方英尺,根據坎伯蘭主教的計算。

【第6節】

在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邑中,其數量尚未說明,但隨後會提及:必有

六座城作逃城;一種庇護所,異教徒中也有許多類似的,或許是模仿這些逃城,供人在生命危險時尋求安全。七十士譯本將這些詞譯為「逃亡之城」F2;或可逃往之城,這確實是它們的用途。使徒在談到那些「逃往」以持定擺在他們面前的指望的人時,就暗示了這一點(來6:18)。「逃城」F3 這個詞的意思是「聚集或接納」,因為身處困境的人在此聚集或投奔;他們在此被接納、收留、保護和庇護。這六座城是什麼、在哪裡,以及它們的具體位置,隨後會說明:

為那誤殺人的;不是為任何和每一個人,不是為那些因仇恨和惡意而魯莽、故意殺人的人,而是為那些無知、無意、無預謀殺人的人:

使他可以逃到那裡;在犯下事實後,應當盡快逃離;為了方便他逃跑,不讓他受到任何阻礙,公會(Sanhedrin)有義務修整通往逃城的道路,使其平坦寬闊;他們會清除任何可能導致他絆倒的東西;他們不會在路上留下任何小丘、窪地或河流,而是架設橋樑,以免任何事物阻礙逃亡者,正如經上所說:「你要預備道路」(申19:3)。通往逃城的道路寬度不少於三十二肘;在岔路口(豎立的柱子上)會寫著「逃城,逃城」,以便殺人者能知道(道路)並轉向那裡(按此指示);每年亞達月(或二月)十五日,他們都會開會處理這件事F4;他們還會指派兩名智者門徒,或兩名勤奮好學、有見識的人,陪同他,這不僅是為了指引道路,更是為了防止報血仇者在路上遇到他並殺害他;這些人會與報血仇者交談,勸說他不要這樣做,向他暗示這不是故意的,而是無意中發生的,並且為他無意中做的事而殺人是不好的,這是在沒有任何惡意或仇恨的情況下發生的,並用類似的話語來平息和安撫報血仇者F5:

又要給他們添四十二座城;根據猶太學者的說法,這些也是逃城;他們說F6:

「所有利未人的城邑都可作庇護所,每一座都是逃城,正如經上所說:『又要給他們添』,經文使它們都同樣可作庇護所:那麼,為庇護而劃分的逃城與利未人其他城邑有何區別呢?逃城的城門接納,無論是否知情(塞爾登先生F7 將此解釋為,無論居民是否願意;但邁蒙尼德在其他地方F8 和其他作者的解釋顯然是,無論殺人者是否知情和有意,無論他是否知道那是逃城,以及他是否故意到那裡尋求安全),進入其中的人都是安全的;但利未人其他城邑不接納,除非是知情(當殺人者明知故犯地到那裡尋求庇護時);住在逃城裡的殺人者不必為他的房子支付更多費用,但住在利未人其他城邑的殺人者則要支付更多(或向房主支付費用);」

但儘管這是他們一致的意見,根據經文的字面意思,似乎只有六座是逃城,其餘的只是供利未人自己居住。

【第7節】

這樣,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共計四十八座。關於這四十八座城邑的名稱、它們所屬的支派,以及其中哪些是特別的逃城,在(書21:10-37)中有記載:

這些城邑連同其郊野,你們都要給他們;按照之前規定的尺寸。

【第8節】

你們所給的城邑,要從以色列人的產業中取來。就是那些按抽籤分得的產業,他們將要佔有的;雖然如此,他們也不應拒絕或吝惜給予,因為這是按照神的指示,土地是屬於祂的,他們只是在祂之下持有土地:

從多的,你們要多給;從少的,你們要少給;這條規則得到了遵守;因為從猶大支派(其地業廣闊)和西緬支派(其產業在猶大支派之內,因為猶大支派的地業如此廣闊)中,共給了九座城,而從其他支派中,每個支派只給了四座城,其中一個支派只給了三座,參見(書21:1-45):

各人要照他所得的產業,將自己的城邑給利未人;利未人因此分散在各支派中,對他們大有益處,教導他們認識神聖之事;因此,雖然雅各對這個支派的咒詛得到了應驗,即它將在雅各中分散,在以色列中散居,但這卻成了其他支派的祝福;參見(創49:7)。

【第9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同時,或者祂繼續向他講話:

【第10節】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現在,直接地:

你們過約旦河,到了迦南地;他們很快就會過去,因為他們現在離那裡很近,而且這是極其確定的,因為耶和華已應許帶他們過那條河,並使他們佔有那片土地。

【第11節】

你們就要指定你們的城邑作你們的逃城。根據猶太學者的說法F9,這些城邑既不可大也不可小,而是中等規模;他們將它們指定在有市場和市集的地方,那裡有貨物出售;那裡有充足的水源和眾多的人口;如果人口稀少,他們會從其他地方調來人口;他們既不在那裡設置捕獵網,也不在那裡編織繩索,也不出售任何戰爭工具,以免報血仇者藉口購買這些東西而習慣性地來到那裡,並殺害殺人者:

使那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或因錯誤F11,或因失誤,不是故意的,不是有預謀的,也不是出於惡意和仇恨,正如後面更詳細的解釋。

【第12節】

這些城邑要作你們的逃城,躲避報血仇的人,等等;或近親;因為正如抵押的產業的贖回權屬於這樣的人,為被殺者報血仇的權利也屬於這樣的人:

使那殺人者不至於死;不至於被報血仇者殺死,報血仇者在盛怒之下,如果能接觸到他,就會攻擊他,殺死他,為他的親屬報仇:

直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在法庭面前,接受審查、審判和判決,判斷謀殺是故意和蓄意的,還是因錯誤和無意造成的:這是在逃城的法庭面前進行的,他們直接審理此類案件,以便知道該庇護和保護誰,不該庇護和保護誰;或者是在犯罪地點的法庭面前進行的:解釋者對此意見不一;卡爾梅特F12 認為他是在兩個法庭都接受審查,首先在逃城更嚴格地審查,然後在犯罪地點更輕微地審查,這並非不可能;然而,從(民35:25)來看,這似乎很明顯,犯罪地點的法庭有權將他從逃城帶走,讓他站在他們面前,審查案件;如果他是無辜的,就將他送回他所逃往的逃城。

【第13節】

你們所給的這些城邑中,就是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邑中(民35:7),

必有六座城作逃城;我認為這清楚表明,並非所有四十八座城邑都是逃城,只有其中六座。

【第14節】

你們要在約旦河東給三座城,這三座城是流便支派曠野中的比悉、迦得支派基列的拉末、瑪拿西支派巴珊的哥蘭(書20:8),

又要在迦南地給三座城:這三座城是拿弗他利山地的加利利基低斯、以法蓮山地的示劍、猶大山地的基列亞巴或希伯崙(書20:7)。

這些城邑必作逃城;猶太人說F13,約旦河東的三座城是由摩西劃分的,迦南地的三座城是由約書亞劃分的,但在它們全部劃分出來之前,沒有一座是逃城:約旦河東的兩個半支派的逃城數量與迦南地的九個半支派的逃城數量相同,這似乎很奇怪;請注意猶太學者F14 的說法,摩西在約旦河外劃分了三座城,約書亞在迦南地劃分了三座城與之相對;它們就像葡萄園裡的兩排,猶大地的希伯崙與曠野的比悉相對;以法蓮山地的示劍與基列的拉末相對;拿弗他利山地的基低斯與巴珊的哥蘭相對;這三座城的佈局是,從(以色列地的)南方到希伯崙的距離,與從希伯崙到示劍的距離相同;從希伯崙到示劍的距離,與從示劍到基低斯的距離相同;從示劍到基低斯的距離,與從基低斯到約旦河外北方的距離相同;應當知道,約旦河外支派的土地長度與迦南地相同,並與之平行;因此,迦南地的人如果需要,可以很快很容易地過約旦河到那裡的逃城;此外,還有一個指示,如果他們的邊界擴大,他們要在迦南地再增加三座城(申19:8),因此猶太人有一個觀念,認為在彌賽亞的日子,這三座城將會增加F15;但彌賽亞已經來了,祂是所有這些的預表。

【第15節】

這六座城要作以色列人、和寄居的、並在你們中間作客旅的逃城。為以色列人,也為歸義的寄居者,就是那些接受猶太教並在所有事上都遵從猶太教的人,對他們而言,在民事和宗教事務上只有一條律法:

並在你們中間作客旅的;就是那些放棄偶像崇拜,遵守挪亞子孫的誡命,但在其他方面不遵守猶太儀式的歸化者,他們與其他人一樣享有逃城的益處;儘管猶太人說F16,這樣的歸化者或客旅只有在殺害歸化者時才享有此特權,但如果他殺害以色列人則不享有;但這種區分在經文中沒有根據:

使一切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歸義的寄居者,或是客旅。

【第16節】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如用斧頭、錘子、刀劍、刀子等:

他就是殺人犯;他所使用的工具,以及他用來打人的方式,表明他有惡意,意圖殺人,否則他絕不會用這樣的工具打人:

殺人犯必被處死;根據(創9:6)的律法,經由民事官員的命令,被判處死刑並執行,不得享有逃城的益處。

【第17節】

倘若他用石頭打人,「或用手裡的石頭」F17,猶太人將此解釋為一塊足以填滿人手的石頭,因此

以致打死;被投擲的對象;足以導致其死亡,如果被擊中;所以他爾根約拿單版(Targum of Jonathan)將其解釋為:

他就死了;因受到的打擊而死,無論是立即死亡還是短時間後死亡:

他就是殺人犯,殺人犯必被處死;如同上述情況。

【第18節】

或用木器打人,如棍子、杖、棒:

以致打死,他就死了;這足以殺死一個人,正如他爾根約拿單版(Targum of Jonathan)所解釋的;一個人因受此打擊而死:

他就是殺人犯,殺人犯必被處死;不得赦免,也不得享有逃城的益處。

【第19節】

報血仇的自己要殺那殺人犯。不僅有權這樣做,而且似乎有義務這樣做;成為殺人犯的執行者;但不是在他案件未經聽證、審查、審判和判決之前;因此他爾根約拿單版(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

他遇見他,就殺他;他一有機會就殺他,即使,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如果他在逃城中遇到他,而尚未對他作出判決。

【第20節】

倘若他因恨推人,或「倘若」F18,因為經文仍在談論那些將因謀殺而死的人,儘管是在另一種情況下,沒有逃城的特權;如果他用刀劍或刀子推人,或者,既然這類事情已包含在用鐵器打人的第一種情況中,那麼就是將他從高處推下,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拿撒勒人也曾打算以這種方式處死基督(路4:29):

或埋伏扔物在人身上,以致那人死了;如傾斜的牆,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舉的例子,當他經過時將其推倒在他身上,埋伏等候他;或向他投擲任何東西,意圖殺死他,並確實殺死了;或將任何東西,一塊大石頭或其他東西,從高處扔在他身上,導致他死亡。

【第21節】

或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那人死了;用拳頭擊打他身體的某個部位,那裡生命最危險,並導致死亡:

打人的必被處死,因為他是殺人犯;因此,根據原始律法,他應當被處死,不得緩刑或赦免;儘管為逃城制定的這條律法,他也不得享有:

報血仇的遇見他,就殺他;也就是說,當他被定罪後,正如安革羅斯(Onkelos)和他爾根約拿單版(Targum of Jonathan)所解釋的,在聽證和審判他的案件之後。

【第22節】

但若他忽然推人,並無仇恨;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他從懸崖推下,並無惡意要取他性命,而僅僅是意外:

或將任何物件拋在人身上;從屋頂上,或從他正在拆除的建築物上,或將一面傾斜的牆推倒在他身上,卻不知道他正在經過:

並無埋伏;或沒有預謀這樣做,只是在他經過時,或以任何其他類似的方式。

【第23節】

或用任何足以致人於死的石頭,如果向他投擲,足以殺死一個人:

沒有看見他;因此是無意的:猶太人F19 從此推斷,盲人應被宣告無罪並釋放,不應被流放,因此不需要逃城;儘管也有人說他應被流放,需要逃城,並應享有其特權:

將石頭拋在他身上,以致他死了;因其他原因和目的而拋擲,但卻落在一個人身上,將他殺死;

他素來不是他的仇敵,也未曾尋索他的惡;從未聽說他們之間有爭執,或殺人者曾以任何公開行為,無論是言語還是行動,表現出對死者的惡意和仇恨,或曾試圖對他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任何傷害。

【第24節】

那會眾,就是聚集起來審理此案的法庭:

就要在誤殺人的和報血仇的之間判斷;他們要聽取雙方的陳述,並作出判決:

照這些判斷;這些先前頒布的司法律法和判斷規則,在各種案例中都有例證。

【第25節】

會眾要救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者的手,將他交給適當的人員看管,護送他到其中一座逃城,或指引他前往;並阻止報血仇者追趕他,直到他被判斷已安全抵達那裡:

會眾要使他歸回他所逃到的逃城;因此,由此看來,當一個人犯了誤殺罪,逃到其中一座逃城後,他可能會被從那裡帶走,並在法庭上受審;如果事實證明他是在無知、無意、無預謀的情況下犯下此罪,那麼他就會被送回他的逃城;但如果不是這樣,他就會被處死,儘管他已逃到那裡;《密示拿》F20 中也這樣說:

【第26節】

但若誤殺人的,無論何時,出了他逃城的境界,這似乎是指分配給利未人每座城邑的三千肘,因此也適用於逃城;根據猶太學者的說法,這些地方與城邑本身一樣是庇護所;經上說F24:

「在那裡殺人的人,要為他被殺,但雖然邊界是庇護所,殺人者卻不住在其中,正如經上所說(民35:25),『他要住在其中』,但不住在它的邊界裡:」

【第27節】

報血仇的在逃城的境界以外遇見他,在屬於城邑的郊野、田地和葡萄園之外:

將誤殺人的殺了;因對他極度憤怒,為他的親屬報血仇:

就沒有流血的罪;或不被視為殺人犯,也不會因此被處死。

【第28節】

因為他本該住在他逃城裡,直到大祭司死了。除了大祭司的死,沒有什麼能讓他獲得自由;因此,儘管這是為這些人提供的仁慈條款,也是一項相當大的益處和特權,但它也帶有一些懲罰的意味;因為這樣的人被限制在逃城的範圍內,只要大祭司活著;這樣做是為了讓人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是無意中,也要謹慎,不要成為他人死亡的幫兇:

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就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回到他所屬的土地和支派,回到他的家和家人,回到他所擁有的一切產業,以及他以前享有的一切榮譽和特權,從此不再受到報血仇者的威脅:非洲某些地區曾流行一種類似的習俗,正如利奧·非洲人(Leo Africanus)F25 所述,如果一個人不小心殺了另一個人,死者的所有朋友都會密謀殺他,但如果他們無法成功,那麼這個有罪的人就會被宣告流放出城,為期七年;七年期滿後,當他從流放地回來時,城裡的主要人物會邀請他參加宴會,這樣他就恢復了自由:廟宇、樹林、祭壇和雕像在其他民族中普遍作為庇護所或避難所,但在古代,整個城邑作為庇護所卻很少見;似乎確實有一些F26。

【第29節】

所以這些事在你們中間要作審判的律例,等等;一條司法律法,他們應當根據這條律法處理上述所有案件:

【腳註】
F26 ( Mtyh lkl ) "ad vitam ipsorum". Vid. Drusium. 「為他們生命」之意。參見德魯修斯。
F1 Sotah, c. 5. sect. 3.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索他篇,第五章第三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2 ( jlqmh yre ) ( poleiv twn fugadeuthriwn ) , Sept. (希臘文:poleis tōn fugadeutēriōn,逃亡之城),七十士譯本。
F3 ( jlqm ) "receptus", Junius & Tremellius; "collectionis", Piscator; R. Sol. Ohel Moed, fol. 82. 1. "proprie significat collectionem vel retentionem", Munster. (希伯來文:miqlat,庇護所)「接納」,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聚集」,皮斯卡托;拉比所羅門《會幕》第82頁第1欄。「其本義為聚集或收留」,蒙斯特。
F4 Maimon. Hilchot Rotzeach, c. 8. sect. 5.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八章第五節。
F5 Misn. Maccot, c. 2. sect. 5.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五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6 Maimon. ut supra, ( F4 ) sect. 11. 邁蒙尼德,同上(F4),第十一節。
F7 De Jure Natarae & Gentium, l. 4. c. 2. p. 489. 塞爾登《自然法與萬民法》第四卷第二章第489頁。
F8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accot, l. 2. sect. 4.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卷第四節的注釋。
F9 Maimon. Rotzeach, c. 8. sect. 8. Vid. T. Bab. Maccot, fol. 10. 1.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八章第八節。參見《巴比倫他勒目》馬科特篇,第10頁第1欄。
F11 ( hggvb ) "per errorem", Pagninus,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per imprudentiam", Tigurine version: Vatablus; "in ignorantia", Montanus. (希伯來文:bishgaga,因錯誤)「因錯誤」,帕吉努斯、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因疏忽」,提古林譯本:瓦塔布魯斯;「在無知中」,蒙塔努斯。
F12 Dictionary, on the word "Refuge". 卡爾梅特《詞典》,「逃城」條目。
F13 Misn. Maccot, c. 2. sect. 4. Maimon. Hilchot Rotzeach, c. 8. sect. 2. 3. & in Pirke, c. 4. sect. 2. & Jarchi in loc.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四節。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八章第二、三節,以及《皮爾克》第四章第二節。拉比雅基對此的注釋。
F14 T. Bab. Maccot, fol. 9. 2. 《巴比倫他勒目》馬科特篇,第9頁第2欄。
F15 Maimon. Rotzeach, c. 8. sect. 4.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八章第四節。
F16 Misn. Maccot, c. 2. sect. 3.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三節。
F17 ( dy Nbab ) . (希伯來文:be'even yad,用手裡的石頭)。
F18 ( Maw ) "et si", Pagninus, Montanus. (希伯來文:ve'im,倘若)「倘若」,帕吉努斯、蒙塔努斯。
F19 Misn. Maccot, c. 2. sect. 3.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三節。
F20 Misn. Maccot. c. 2. sect. 6. F21 Misn. Maccot. c. 2. sect. 3. F23 Misn. Maccot, c. 2. sect. 7.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六節。F21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三節。F23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七節。
F24 Maimon. Hilchot Rotzeach, c. 8. sect. 11. Misn. Maccot, c. 2. sect. 7.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八章第十一節。《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七節。
F25 Descriptio Africae, l. 2. p. 135, 136. 利奧·非洲人《非洲描述》第二卷第135、136頁。
F26 Vid. Marmor. Oxon. & Not. in ib. p. 25. & Rittershusium de Jure Asylorum, c. 2. 參見《牛津大理石碑》及其注釋,第25頁。以及里特舒修斯《庇護權論》第二章。

在你們世世代代一切的住處;在所有世代中,只要他們住在迦南地,直到彌賽亞的時代,這些預表的事物都在祂裡面得以成就:這些逃城是基督的預表。因此,一位神聖的人物,即彌賽亞,常被稱為祂百姓的避難所(詩篇 9:9;詩篇 46:1,46:7;詩篇 62:7,62:8),可與希伯來書 6:18 比較。這些是可供逃避的地方,正如希臘文譯本所譯。有知罪感的罪人逃到基督那裡尋求庇護和安全,這預設了他們自身處於律法和神的公義所帶來的危險之中;對這種危險的感知促使他們逃離將來的忿怒;他們視基督為避難所,並且除了祂之外,沒有其他地方能滿足他們的目的,因此他們盡一切可能迅速地奔向祂。這個詞本身恰當地指「聚集之城」或「接納之城」。在基督受死時,神的選民聚集到祂那裡;在有效呼召時,又有一次聚集,這是神恩典的作為,也是一種獨特的作為,那時靈魂聚集到基督那裡,將祂視為他們的救主,以獲得公義、平安、赦免、安息和永生;那時基督接納他們,儘管他們是罪人,將他們擁入懷中,納入心中,並與他們公開相交,使他們住在祂裡面,在那裡他們安然居住,享受平安;祂今世將他們接納到祂的家中,來世則接納到天堂;藉著基督,那些逃到祂那裡並被祂接納的人,得以被保守,免受撒但、律法、地獄和死亡的侵害。這些逃城是神所設立的;同樣,基督作為祂百姓的救主和避難所,也是神所設立和預定的;它們以避難所而聞名,正如主在錫安之地為人所知一樣;它們向所有人開放,不分時間,正如基督向所有罪人開放,甚至是罪魁禍首,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在基督裡都是一體的,無論是以色列人、寄居者還是外人;所有障礙都從他們面前被移除,並給予他們明確的指引,正如福音及其傳道者所做的;在基督裡總有空間容納那些逃到祂那裡的人,正如在那些城中一樣;在祂裡面,他們就安全地免於律法的咒詛和定罪,免於將來的忿怒,免於第二次的死;他們的救贖和代贖、平安與和好、自由、生命和救恩,都歸因於基督這位大祭司的死。阿本達納 F1 觀察到,大祭司的死為(誤殺的)罪行贖罪,這就是誤殺者一直留在逃城直到大祭司去世才被釋放的原因: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我們的大祭司基督的死,為所有逃到祂那裡的人的每一項罪行贖罪,藉此他們與神和好。在某些方面,這些逃城與基督有所不同;它們有六座,祂卻只有一位;它們只為那些無意中流血的人設立,祂卻為那些與祂為敵、對他人心懷惡意、犯下最滔天罪行的人設立:住在這些逃城中是一種流放和監禁,但那些在基督裡的人是自由的;住在城中的人有可能會死,最多也只是從肉身死亡中得救,但那些逃到基督那裡尋求庇護的人,卻得著永遠的救恩。

【第30節】

凡故意殺人的,是因仇恨和惡意:
殺人犯必憑兩個證人的口供處死;這重複的目的是,一方面表明這關於逃城的律法並非旨在庇護預謀殺人的兇手;另一方面是為了補充說明,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需要兩個證人來證明其罪行;這表明主多麼謹慎,人也應當謹慎,對待祂所造之物的生命,以免任何人無辜受苦;這條律法一再重複,以便人們遵守,參見申命記 17:6,19:15。但一個證人不得作證指控任何人,以致他被處死;這似乎表明在其他案件中,例如金錢事務等不涉及生命的情況下,一個證人可能就足夠了;儘管如果能有更多證人,總是最好也最安全,這樣憑兩三個證人的口供,每件事都能成立(申命記 19:15;馬太福音 18:16)。

【第31節】

此外,你們不可為殺人犯的性命收受贖價,即使他願意獻上他所有的財富和資產,他所有的產業和財物,以及他在世上的一切價值;因為人所擁有的一切,他都會為自己的性命付出;但這些都不可收受,他的朋友為他所獻的一切也不可收受;所有這些都應當拒絕,這樣一個人的性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被挽救:
他犯了該死的罪;正如故意和有預謀殺人的人一樣;但一個人可能犯了殺人罪,卻不該被處死,如果這是無意中和偶然發生的,因此加上了這一條款:但他必被處死;由民事官員下令;如果這沒有執行,無論是因證據不足,法官的過失,還是最高統治者的寬恕,神遲早會向這樣的人報復。

【第32節】

此外,你們不可為逃到避難城的人收受贖價,即使是無意中殺人:
使他可以回來住在這地,直到祭司死了;即大祭司;這樣一個人的自由不能用金錢買贖,甚至他的性命也不能被買斷,如果他在城外被捕;巨額贖金也不能使他脫離報血仇的人,因為他違反了這條明智而仁慈地為他提供的律法;因此,他也犯了對神極大的忘恩負義,以及違反祂的律法,並對保護他的大祭司不敬。

【第33節】

這樣,你們就不可玷污你們所住之地,迦南地,正如其古老居民因偶像崇拜、姦淫和謀殺所玷污的那樣:
因為血會玷污這地:流無辜人的血會玷污一個國家及其居民,帶來罪咎,並招致懲罰:
這地所流的血,除了流那殺人者的血,就不能得潔淨;或者「不能有贖罪」 F2,或「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贖罪」;殺人者的血是從他手中索取的,除了他的血,任何東西都不能滿足律法和公義,參見創世記 9:6。

【第34節】

所以,你們不可玷污你們將要承受的地,藉著犯下如此滔天罪行,或任由其不受懲罰,或為有罪之人的性命收受賠償:
我所居住之地;這句話是為了加強勸誡,並作為一個理由,說明為何應當小心不要玷污這地,因為聖潔的神居住在那裡;正如祂住在為祂所建的會幕中,以一種祂在其他地方所沒有的特殊方式居住:
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祂現在作為他們的上帝和君王住在他們中間;祂的帳幕或會幕搭在以色列營的中央;當他們來到迦南地時,只要他們遵守祂的律法、典章和條例,祂就會繼續住在他們中間;因此,他們應當小心,不要玷污自己和他們的地,以免使祂離開他們。

【腳註】
F1 Not. in Miclol Yophi in ver. 25. 《米克洛爾約菲注釋》第25節。
F2 ( rpky al ) "non posset expiatio",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to the same sense Pagninus, Montanus, Tigurine version. 「不能有贖罪」,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爾;帕尼努斯、蒙塔努斯、蒂古林譯本亦同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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