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三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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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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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瑪拿西支派的族長們提出的一個請求,關於西羅非哈女兒們的產業。他們擔心,如果這些女兒嫁給其他支派的人,她們的產業就會轉移到那些支派,從而使瑪拿西支派蒙受損失(民36:1-4)。這個案件被認為值得重視;為了解決這個不便,她們被命令必須嫁給她們父親支派的家族成員,這也成為未來所有支派中女繼承人的律法(民36:5-9)。於是,西羅非哈的女兒們就嫁給了她們父親兄弟的兒子們(民36:10-13)。

【第1節】

基列子孫家族的族長,就是瑪拿西的孫子基列,瑪拿西的兒子瑪吉的子孫家族的族長,都近前來;
亞本以斯拉(Aben Ezra)稱他們為「王子」;《七十士譯本》亦然。基列是瑪拿西的孫子,正如經文所說。

約瑟子孫家族的族長,都近前來;
他們來到「審判之家」,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即由以下人員組成的公會或法庭:

在摩西面前說話;
《七十士譯本》補充說:「並在祭司以利亞撒面前」,如(民27:2)(民32:2)。

又在眾首領,就是以色列子孫家族的族長面前說話:
這裡指的是各支派的首領;或者更確切地說,可能是七十位長老。

【第2節】

他們說:
其中一人代表其餘的人說:

耶和華曾吩咐我主;
即摩西,他們以非常尊敬的方式稱呼他,因為他是神之下國家的最高統治者:

將地按拈鬮分給以色列子孫為產業;
這條命令可見於(民26:53-56):

我主又蒙耶和華吩咐,將我們兄弟西羅非哈的產業;
或指親屬,因為他們屬於同一支派:

給了他的女兒們;
她們曾為此提出請求,摩西諮詢耶和華後,神吩咐她們應當得到這產業(民27:1-11)。這些族長們觀察到,這件事很可能會帶來以下不便。

【第3節】

她們若嫁給以色列子孫別支派的人,她們的產業就必從我們列祖的產業中取去,歸入她們所嫁支派的產業;
這並非不合理的假設,而且如果沒有採取某種方法來阻止,這可能被認為是非常可能發生的。他們可能從其他支派的一些年輕人向她們求婚的情況中得出這個結論:

她們的產業就必從我們列祖的產業中取去,歸入她們所嫁支派的產業;
因為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分給她們的產業自然會傳給她們的兒子,而她們的父親屬於其他支派,這產業就會固定在那裡:

這樣,就從我們拈鬮所得的產業中取去了;
這讓他們有些擔憂;因為雖然這對他們個人沒有傷害,對他們的家庭和財產也沒有損害,但由於這會減少他們支派的人數,他們對此感到不安;他們可能更為不安,因為他們支派的一半人將定居在約旦河的這一邊,也就是他們現在所在的地方:現在所有這些,即西羅非哈的女兒們為她們父親的產業提出訴訟,並獲得批准;年輕人作為繼承人向她們求婚;瑪拿西支派的族長們為此擔憂;所有這些,我說,都是在他們進入那地之前,或那地被他們征服之前,或那地按產業分給他們之前發生的,這表明他們對自己將擁有那地有著堅定的信心和確信。

【第4節】

到了以色列子孫的禧年;
那時,產業將歸還給其原來的擁有者;然而,這對目前的情況沒有幫助,反而會適得其反,因為這會將這些女兒的產業固定在她們所嫁入的另一個或多個支派中;因此,亞本以斯拉和拉比雅基(Jarchi)解釋說,「即使」有禧年,那也無濟於事;它無法彌補這個不便:因為

那時她們的產業就必歸入她們所嫁支派的產業;
因為禧年的一個主要任務就是確定每個支派的產業;而這些女兒嫁入另一個支派,她們的產業自然會歸入那裡;或者如果她們的丈夫或兒子將其出售,在禧年時,它將作為該支派的產業歸還給他們:

這樣,她們的產業就從我們列祖支派的產業中取去了;
從而減少了該支派的產業;每個支派都渴望維護和增加其榮耀,這件事深深影響了這個支派的族長們。

【第5節】

摩西就照耶和華的話吩咐以色列子孫說:
甚至所有以色列支派,因為以下的律法也與他們有關,不僅僅是瑪拿西支派:

約瑟子孫的支派說得有理;
他們對自己支派的福祉表現出如此的關切;考慮到這一點,對所有支派都有益處,因此值得注意。亞本以斯拉觀察到,族長們是為了每個支派的利益而發言的,這對所有支派都有好處,因此說得很好。

【第6節】

論到西羅非哈的女兒們,耶和華這樣吩咐:
關於與她們有關的這件事;《約拿單他爾根》釋義這些話說:

說,她們可以隨意嫁給她們所喜歡的人;
她們最喜歡的人,最能接受的人;這是合理的,不應強迫她們嫁給不喜歡的人:

只是她們必須嫁給她們父親支派家族的人;
她們不僅要嫁給瑪拿西支派的人,還要嫁給她們父親在該支派中的家族成員;她們只能嫁給希弗家族的人;參見(民26:32 民26:33)。

【第7節】

這樣,以色列子孫的產業就不會從這支派轉到那支派;
這表明這條律法關乎以色列所有的支派,儘管尚未完全表達,但隨後會說明:

因為以色列子孫各人都要持守他列祖支派的產業;
或 F1 依附於該支派的妻子以結婚;這個詞在婚姻的原始設立中被使用(創2:24);儘管他們沒有嚴格規定必須在自己的支派內結婚;而且他們經常與其他支派通婚,如果這是非法的,就不會發生,就像君王、祭司和其他人所做的那樣;男人與其他支派的人結婚,也不會導致產業轉移到其他支派的危險;因此,這僅僅意味著他們必須小心地將他們的產業保留在自己的支派中;因此,如果他們中有人沒有兒子,只有女兒,他必須讓她們在自己的支派和家族中結婚,這樣產業就不會轉移,如下文所述。

【第8節】

凡在以色列子孫任何支派中擁有產業的女兒;
因為賦予西羅非哈女兒們繼承父親產業權利的同一條律法,也賦予以色列所有其他沒有兒子的女兒繼承權(民27:8);根據這條律法,每個這樣的女兒:

都必須嫁給她父親支派家族中的一人為妻;
嫁入她父親的支派和家族;由此可見,那些不是繼承人的女兒可以嫁給其他家族,甚至其他支派的人:

這樣,以色列子孫各人就可以享受他列祖的產業;
享受他父親兄弟的產業,或與他有近親關係的人的產業。

【第9節】

產業也不會從這支派轉到那支派,等等;
這是禧年的一個目的,但如果沒有這條律法,禧年並不能充分保障它,正如這個案例所示:

但以色列子孫各支派都要持守自己的產業;
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當彌賽亞降臨時,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屬於哪個支派和家族。

【第10節】

西羅非哈的女兒們就照耶和華吩咐摩西的去行。
她們嫁入了她們父親支派的家族,正如以下記載。

【第11節】

瑪拉、得撒、曷拉、密迦、挪亞;
西羅非哈女兒們的名字,與(民26:33)(民27:1)中的相同,只是順序略有不同,得撒和挪亞在這裡互換了位置;亞本以斯拉認為,那裡是按她們的出生順序,這裡則是按她們的婚姻順序;儘管拉比雅基認為,這樣不同的排列表明她們彼此平等,沒有誰比誰更受偏愛:

這些都嫁給了她們父親兄弟的兒子們;
所以她們是堂姐妹。

【第12節】

她們都嫁入約瑟的兒子瑪拿西子孫的家族;
即她們所屬的希弗家族。亞本以斯拉觀察到,她們嫁入「家族」(複數),而不是「一個家族」(單數),這表明她們的叔叔們的兒子不都是兄弟,而是多人的兒子,儘管都是她們父親的兄弟之一的兒子:

她們的產業就留在她們父親支派的家族中;
藉由這些婚姻,她們的產業得以保留在她們父親的支派和家族中。

【第13節】

這些是耶和華藉摩西的手,在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的摩押平原,吩咐以色列子孫的誡命和典章;
這些是關於迦南地分配、其中產業的案例以及逃城等司法律法:

這些是耶和華藉摩西的手,在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的摩押平原,吩咐以色列子孫的誡命和典章;
以色列人自從被摩押王巴勒首次發現以來,就一直待在那裡,從那時起,前面各章所記載的各種事情都在那裡發生了。

【腳註】
F1 ( wqbdy ) "adhaerebunt", Montanus, Vatablus, Junius & Tremellius. (**wqbdy**,adhaerebunt,依附)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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