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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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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章的後半部分,提到了除了所指示的獻祭之外,還要向主還願;本章對此作了一些說明,並要求人們履行誓願,不可違背(民30:1-2)。但對於婦女而言,如果一個少女在父親家中許願,父親聽見卻保持沉默,她的誓願就成立;但如果父親不贊同,她的誓願就無效(民30:3-5)。同樣,如果妻子在丈夫聽見的情況下許願,丈夫沒有說什麼反對的話,她的誓願就有效;但如果丈夫反對,她的誓願就無效(民30:6-8)。同樣,寡婦或被休的婦女,在丈夫去世前或被休離之前,在丈夫家中許願,如果丈夫沒有反對,她的誓願就仍然有效並應履行;但如果丈夫使之無效,她的誓願就不成立,她也蒙赦免(民30:9-12)。丈夫有權確認或廢除妻子為苦待己心所許的願或所起的誓;但如果他在聽見並保持沉默之後又廢除任何誓願,他自己就必須承擔她的罪孽(民30:13-16)。
【第1節】摩西對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
或作「他們的王子」,這些人更容易召集,也習慣於在某些場合聚會,並且有責任監督各種律法的執行。
關於以色列人;
他們在以下情況中應如何行事和表現,因為這件事關乎他們所有人。
說,這是耶和華所吩咐的;
關於誓願。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是在與米甸人作戰之後頒布的,下一章有記載,並且是由於對迦得和流便支派所說的話(民數記32:24,民數記32:25)而引起的,即「你們口中所出的,你們要照樣行」。他們回答說:「你的僕人必照我主所吩咐的行。」於是,誓願的性質和遵守方式就被提及了;但其起因似乎更像是前一章末尾所說的(民數記29:39),即那裡所指示的各種獻祭應按時獻上,此外還有誓願和甘心祭;而這些誓願何時被批准和確認,何時無效,以及何時應履行或忽略,是本章的主要內容。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
這必須是在合法的事情上,不違背神所啟示的旨意和心意,並且可能傾向於神的榮耀、宗教的尊嚴、聖所的服事、個人或鄰舍的益處;或者在純粹無關緊要的事情上,這些事情做或不做都不會冒犯神或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例如他會在某段時間內不吃某樣東西,或者他會做這件事或那件事;他還說,他可以禁止自己做被禁止的事,也可以禁止自己做自由合法的事;但他不能使被禁止的事變得自由或合法,也就是說,他不能許願做違背神律法的事,這樣的誓願不會成立。而且,他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許下有效的誓願;根據《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他必須年滿十三歲;《密示拿》F16中說:
「十二歲零一天的兒子,他的誓願要受審查;十三歲零一天的兒子,他的誓願是堅定的,他們在此之前審查整個十三歲;雖然他們說我們知道我們是為誰的名(或為誰的緣故)許願或奉獻,他們的誓願不是誓願,他們的奉獻也不是奉獻;但在那之後,即使他們說我們不知道我們是為誰的名(或為誰的緣故)許願或奉獻,他們的誓願就是誓願,他們的奉獻就是奉獻。」
或起誓,以誓言約束己心;
他在誓願之外又加上誓言,以加強其確認,並使自己負有更大的履行義務。
他不可背棄他的話;
或褻瀆它 F17,而是要忠實地履行它;人們在許願時應當謹慎,不可輕率行事;但一旦許了願,就應當履行;參見(傳道書5:4,傳道書5:5)(申命記23:21-23)。
他要照他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他無權撤銷或廢除他的誓願:《密示拿》的學者們 F18 說,人可以解除所有的誓願,除了他自己的。拉比猶大(R. Judah)說,不能解除他妻子的誓願,也不能解除她與他人之間的誓願;也就是說,正如一位注釋家 F19 所解釋的,那些不是為了苦待己心或不涉及禁食的誓願;但根據《他爾根·約拿單》,雖然人不能解除自己的誓願,或使自己擺脫它們,但公會(Sanhedrim)或法庭可以,或者一位經公會認證的智者可以,正如拉比雅爾基所說,或者三個普通人;但這些都是使神的誡命失效的傳統,正如我們的主所抱怨的(馬太福音15:1-9)。
婦女若向耶和華許願,
《他爾根·約拿單》說,她還未滿十三歲。
以誓言約束己心;
使自己有義務以誓言履行她的誓願:在父親家中;直到十二歲,正如同一《他爾根》所說;也就是說,她是在父親的照管、監護和管轄之下,無論她在許願時是否實際或嚴格意義上在家中;所以拉比雅爾基將其解釋為她在父親的權力之下,即使不在他家中,因為她尚未成年,不能自主,而是在父親的權力之下:因此又補充說:
在她的幼年;
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解釋的,這意味著她還在。
她父親聽見她的誓願,和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
她的誓願對她有約束力,或者她的誓願和附帶的誓言,這使得它更具約束力;他親自聽見,或者由他人向他報告:她父親卻向她默不作聲;不責備她,也不反對她:那麼她一切的誓願都必成立;無論是什麼,無論有多少:
凡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成立;
他的沉默應被解釋為贊同並同意這些誓願。
但她父親在聽見的日子若不許她,
不贊同她的誓願,並表達他的不滿,宣告其無效;如果要做,就必須在聽見的同一天做,而不是在另一天,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不是第二天,更不是第三或第四天,而且可以在安息日做 F21:
她一切的誓願,和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不成立;
而是變得無效,因為她受父親的控制,沒有任何權力或自主權來許願或奉獻,而完全在父親的權力之下,由他支配:
耶和華必赦免她;
她違背誓願的行為,不會被歸算為罪:
因為她父親不許她;
所以她沒有履行誓願並不是她的過錯;儘管她可能因未事先徵得父親同意,或在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輕率許願而受到責備,因為她不能自主;在這方面,可以說她蒙耶和華赦免,這暗示著她犯了某種過錯。
她若已經有了丈夫,在她許願的時候,
或作「當她的誓願在她身上時」 F23,她要麼已經訂婚,要麼已經嫁給一個男人:
或口中出了話,用以約束己心;
無論是有意或無意,無論是經過思考和深思熟慮,還是輕率和不明智地,正如這個詞所表示的,但以一種對她有約束力的方式。
她丈夫聽見了,在聽見的日子向她默不作聲,
她所許的願,他以沉默表示同意:
那麼她的誓願就必成立,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也必成立;
或者她有義務履行它們。
但她丈夫在聽見的日子若不許她,等等。
表達他的不滿;而且他一聽見就這樣做,至少在同一天;根據猶太人 F24 的說法,在二十四小時內:
那麼他就要使她所許的願,和她口中所出用以約束己心的話,都歸於無效;
藉著反對它,並禁止其履行;或者無論如何向她或向他人聲明,這不符合他的心意和意願,不應履行:
耶和華必赦免她;
免除她履行誓願的義務,不因此歸罪於她,也不因違背誓願而懲罰她,因為她受丈夫的庇護,有義務服從他的意願。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經文談到一個婦女許願作拿細耳人;她的丈夫聽見並使之無效;但她不知道,就違背了她的誓願,喝了酒,並因死人而污穢,所以她需要赦免,儘管誓願已無效;如果無效的誓願都需要赦免,他補充說,那麼那些沒有無效的誓願就更需要了。
但寡婦的一切誓願,
拉比雅爾基說,經文談到的是已婚的寡婦,或曾經結婚的寡婦,但如果是訂婚的寡婦(或僅僅訂婚的),丈夫去世,權力就轉移並歸還給父親;關於這種情況,《密示拿》F25中說:
她們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對她們成立;
對她們任何一方都成立,因為她們沒有人可以不贊同、反對並使她們的誓願無效。
她若在丈夫家中許願,
在他去世之前,在他生前,或在她被休之前:《他爾根·約拿單》補充解釋說:「尚未到結婚年齡」,將其理解為訂婚而非已婚之人;但拉比雅爾基說,經文談到的是已婚之人,這似乎更為可能:
或以誓言約束己心;
為履行她的誓願,戒除這個,或做那個或這件事。
她丈夫聽見了,向她默不作聲,也不不許她,
聽見她許願,並以誓言約束,卻對此保持沉默,這就是同意,也沒有反對她,也沒有因此對她表示不滿或怨恨;《他爾根·約拿單》補充說:
那麼她一切的誓願都必成立,凡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也必成立;
得到批准和確認,她也有義務履行它們。
但她丈夫在聽見的日子若全然使它們無效,
聲明它們違背他的心意和意願,他不贊同它們,並禁止它們的執行:
那麼凡她口中所出的,關於她的誓願,或關於她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不成立;
即使她的丈夫已經去世,或者她已經被他休了:
她丈夫使它們無效,耶和華必赦免她;
她既不會因未履行誓願而招致他的不悅,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他爾根·約拿單》的解釋是:
凡許願,和凡約束己心使之受苦的誓言,
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藉著禁食;例如,當人許願或以誓言約束自己,不吃某些食物,或在某一天禁食;守一個未經規定的禁食,除了贖罪日的大禁食之外,另外定一天禁食:拉比雅爾基從這裡推斷,人只許苦待己心的誓願,或禁食的誓願;但這並非限制性或約束性的說法,而是擴展性或說明性的說法,舉一個具體的例子,藉此可以判斷其他情況:
她丈夫可以使之成立,也可以使之無效,全憑他高興;
丈夫有此權力,以防止家庭混亂,以及因許願戒除某些食物或飲料等而給家庭事務帶來麻煩;並防止因許願奉獻這或那用於聖潔用途、獻祭和修繕聖殿等而產生他無法承擔的開支。
但她丈夫若日復一日地向她默不作聲,
日復一日地沒有對她說一句話,無論是在他聽見她許願的那天,還是第二天:
那麼他一切的誓願,或她身上的一切誓言,都必成立;
藉著他的沉默:
他確認了它們,因為他在聽見的日子向她默不作聲;
因為不反對它們就是確認它們。
但如果他在聽見之後,以任何方式使它們無效,
以某種方式表達他的不滿;不是在他聽見的時候,而是在一段時間之後;例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的,一天之後:
那麼他就要擔當她的罪孽;
他要為違背誓願負責,罪孽要歸算到他身上,他要承擔其懲罰,因為他本應更早地聲明他的不贊同;而且,他當時這樣做可能只是出於反對的精神,或出於貪婪;讓誓願成立會更明智,因此他行為有罪,並為此負責;《他爾根·約拿單》解釋說:
這些是耶和華吩咐摩西的律例,是關於丈夫和妻子之間的;
關於妻子所許的願,以及丈夫所確認或廢除的誓願:亞本·以斯拉補充說,如果她已成年或已達青春期,將其理解為已婚而非訂婚的妻子:
關於父親和他的女兒之間的;
如果她尚未成年,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因為如果她已成年,他就無權干涉她的誓願:
她仍在幼年;
尚未成年,未滿十二歲零一天:
在父親家中;
在他的權力範圍和管轄之下,由他支配,所以他可以隨意使她的誓願無效或成立:丈夫對妻子,父親對女兒有這種批准或廢除誓願的權力,是為了防止輕率和過度的誓願,以及過於頻繁地使用它們,因為這些行為可能對家庭產生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