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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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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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章的後半部分,提到了除了所指示的獻祭之外,還要向主還願;本章對此作了一些說明,並要求人們履行誓願,不可違背(民30:1-2)。但對於婦女而言,如果一個少女在父親家中許願,父親聽見卻保持沉默,她的誓願就成立;但如果父親不贊同,她的誓願就無效(民30:3-5)。同樣,如果妻子在丈夫聽見的情況下許願,丈夫沒有說什麼反對的話,她的誓願就有效;但如果丈夫反對,她的誓願就無效(民30:6-8)。同樣,寡婦或被休的婦女,在丈夫去世前或被休離之前,在丈夫家中許願,如果丈夫沒有反對,她的誓願就仍然有效並應履行;但如果丈夫使之無效,她的誓願就不成立,她也蒙赦免(民30:9-12)。丈夫有權確認或廢除妻子為苦待己心所許的願或所起的誓;但如果他在聽見並保持沉默之後又廢除任何誓願,他自己就必須承擔她的罪孽(民30:13-16)。

【第1節】

摩西對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
或作「他們的王子」,這些人更容易召集,也習慣於在某些場合聚會,並且有責任監督各種律法的執行。

關於以色列人;
他們在以下情況中應如何行事和表現,因為這件事關乎他們所有人。

說,這是耶和華所吩咐的;
關於誓願。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是在與米甸人作戰之後頒布的,下一章有記載,並且是由於對迦得和流便支派所說的話(民數記32:24,民數記32:25)而引起的,即「你們口中所出的,你們要照樣行」。他們回答說:「你的僕人必照我主所吩咐的行。」於是,誓願的性質和遵守方式就被提及了;但其起因似乎更像是前一章末尾所說的(民數記29:39),即那裡所指示的各種獻祭應按時獻上,此外還有誓願和甘心祭;而這些誓願何時被批准和確認,何時無效,以及何時應履行或忽略,是本章的主要內容。

【第2節】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
這必須是在合法的事情上,不違背神所啟示的旨意和心意,並且可能傾向於神的榮耀、宗教的尊嚴、聖所的服事、個人或鄰舍的益處;或者在純粹無關緊要的事情上,這些事情做或不做都不會冒犯神或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例如他會在某段時間內不吃某樣東西,或者他會做這件事或那件事;他還說,他可以禁止自己做被禁止的事,也可以禁止自己做自由合法的事;但他不能使被禁止的事變得自由或合法,也就是說,他不能許願做違背神律法的事,這樣的誓願不會成立。而且,他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許下有效的誓願;根據《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他必須年滿十三歲;《密示拿》F16中說:

「十二歲零一天的兒子,他的誓願要受審查;十三歲零一天的兒子,他的誓願是堅定的,他們在此之前審查整個十三歲;雖然他們說我們知道我們是為誰的名(或為誰的緣故)許願或奉獻,他們的誓願不是誓願,他們的奉獻也不是奉獻;但在那之後,即使他們說我們不知道我們是為誰的名(或為誰的緣故)許願或奉獻,他們的誓願就是誓願,他們的奉獻就是奉獻。」

或起誓,以誓言約束己心;
他在誓願之外又加上誓言,以加強其確認,並使自己負有更大的履行義務。

他不可背棄他的話;
或褻瀆它 F17,而是要忠實地履行它;人們在許願時應當謹慎,不可輕率行事;但一旦許了願,就應當履行;參見(傳道書5:4,傳道書5:5)(申命記23:21-23)。

他要照他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他無權撤銷或廢除他的誓願:《密示拿》的學者們 F18 說,人可以解除所有的誓願,除了他自己的。拉比猶大(R. Judah)說,不能解除他妻子的誓願,也不能解除她與他人之間的誓願;也就是說,正如一位注釋家 F19 所解釋的,那些不是為了苦待己心或不涉及禁食的誓願;但根據《他爾根·約拿單》,雖然人不能解除自己的誓願,或使自己擺脫它們,但公會(Sanhedrim)或法庭可以,或者一位經公會認證的智者可以,正如拉比雅爾基所說,或者三個普通人;但這些都是使神的誡命失效的傳統,正如我們的主所抱怨的(馬太福音15:1-9)。

【第3節】

婦女若向耶和華許願,
《他爾根·約拿單》說,她還未滿十三歲。

以誓言約束己心;
使自己有義務以誓言履行她的誓願:在父親家中;直到十二歲,正如同一《他爾根》所說;也就是說,她是在父親的照管、監護和管轄之下,無論她在許願時是否實際或嚴格意義上在家中;所以拉比雅爾基將其解釋為她在父親的權力之下,即使不在他家中,因為她尚未成年,不能自主,而是在父親的權力之下:因此又補充說:

在她的幼年;
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解釋的,這意味著她還在。

【第4節】

她父親聽見她的誓願,和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
她的誓願對她有約束力,或者她的誓願和附帶的誓言,這使得它更具約束力;他親自聽見,或者由他人向他報告:她父親卻向她默不作聲;不責備她,也不反對她:那麼她一切的誓願都必成立;無論是什麼,無論有多少:

凡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成立;
他的沉默應被解釋為贊同並同意這些誓願。

【第5節】

但她父親在聽見的日子若不許她,
不贊同她的誓願,並表達他的不滿,宣告其無效;如果要做,就必須在聽見的同一天做,而不是在另一天,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不是第二天,更不是第三或第四天,而且可以在安息日做 F21:

她一切的誓願,和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不成立;
而是變得無效,因為她受父親的控制,沒有任何權力或自主權來許願或奉獻,而完全在父親的權力之下,由他支配:

耶和華必赦免她;
她違背誓願的行為,不會被歸算為罪:

因為她父親不許她;
所以她沒有履行誓願並不是她的過錯;儘管她可能因未事先徵得父親同意,或在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輕率許願而受到責備,因為她不能自主;在這方面,可以說她蒙耶和華赦免,這暗示著她犯了某種過錯。

【第6節】

她若已經有了丈夫,在她許願的時候,
或作「當她的誓願在她身上時」 F23,她要麼已經訂婚,要麼已經嫁給一個男人:

或口中出了話,用以約束己心;
無論是有意或無意,無論是經過思考和深思熟慮,還是輕率和不明智地,正如這個詞所表示的,但以一種對她有約束力的方式。

【第7節】

她丈夫聽見了,在聽見的日子向她默不作聲,
她所許的願,他以沉默表示同意:

那麼她的誓願就必成立,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也必成立;
或者她有義務履行它們。

【第8節】

但她丈夫在聽見的日子若不許她,等等。
表達他的不滿;而且他一聽見就這樣做,至少在同一天;根據猶太人 F24 的說法,在二十四小時內:

那麼他就要使她所許的願,和她口中所出用以約束己心的話,都歸於無效;
藉著反對它,並禁止其履行;或者無論如何向她或向他人聲明,這不符合他的心意和意願,不應履行:

耶和華必赦免她;
免除她履行誓願的義務,不因此歸罪於她,也不因違背誓願而懲罰她,因為她受丈夫的庇護,有義務服從他的意願。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經文談到一個婦女許願作拿細耳人;她的丈夫聽見並使之無效;但她不知道,就違背了她的誓願,喝了酒,並因死人而污穢,所以她需要赦免,儘管誓願已無效;如果無效的誓願都需要赦免,他補充說,那麼那些沒有無效的誓願就更需要了。

【第9節】

但寡婦的一切誓願,
拉比雅爾基說,經文談到的是已婚的寡婦,或曾經結婚的寡婦,但如果是訂婚的寡婦(或僅僅訂婚的),丈夫去世,權力就轉移並歸還給父親;關於這種情況,《密示拿》F25中說:

她們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對她們成立;
對她們任何一方都成立,因為她們沒有人可以不贊同、反對並使她們的誓願無效。

【第10節】

她若在丈夫家中許願,
在他去世之前,在他生前,或在她被休之前:《他爾根·約拿單》補充解釋說:「尚未到結婚年齡」,將其理解為訂婚而非已婚之人;但拉比雅爾基說,經文談到的是已婚之人,這似乎更為可能:

或以誓言約束己心;
為履行她的誓願,戒除這個,或做那個或這件事。

【第11節】

她丈夫聽見了,向她默不作聲,也不不許她,
聽見她許願,並以誓言約束,卻對此保持沉默,這就是同意,也沒有反對她,也沒有因此對她表示不滿或怨恨;《他爾根·約拿單》補充說:

那麼她一切的誓願都必成立,凡她用以約束己心的誓言也必成立;
得到批准和確認,她也有義務履行它們。

【第12節】

但她丈夫在聽見的日子若全然使它們無效,
聲明它們違背他的心意和意願,他不贊同它們,並禁止它們的執行:

那麼凡她口中所出的,關於她的誓願,或關於她約束己心的誓言,都必不成立;
即使她的丈夫已經去世,或者她已經被他休了:

她丈夫使它們無效,耶和華必赦免她;
她既不會因未履行誓願而招致他的不悅,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他爾根·約拿單》的解釋是:

【第13節】

凡許願,和凡約束己心使之受苦的誓言,
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藉著禁食;例如,當人許願或以誓言約束自己,不吃某些食物,或在某一天禁食;守一個未經規定的禁食,除了贖罪日的大禁食之外,另外定一天禁食:拉比雅爾基從這裡推斷,人只許苦待己心的誓願,或禁食的誓願;但這並非限制性或約束性的說法,而是擴展性或說明性的說法,舉一個具體的例子,藉此可以判斷其他情況:

她丈夫可以使之成立,也可以使之無效,全憑他高興;
丈夫有此權力,以防止家庭混亂,以及因許願戒除某些食物或飲料等而給家庭事務帶來麻煩;並防止因許願奉獻這或那用於聖潔用途、獻祭和修繕聖殿等而產生他無法承擔的開支。

【第14節】

但她丈夫若日復一日地向她默不作聲,
日復一日地沒有對她說一句話,無論是在他聽見她許願的那天,還是第二天:

那麼他一切的誓願,或她身上的一切誓言,都必成立;
藉著他的沉默:

他確認了它們,因為他在聽見的日子向她默不作聲;
因為不反對它們就是確認它們。

【第15節】

但如果他在聽見之後,以任何方式使它們無效,
以某種方式表達他的不滿;不是在他聽見的時候,而是在一段時間之後;例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的,一天之後:

那麼他就要擔當她的罪孽;
他要為違背誓願負責,罪孽要歸算到他身上,他要承擔其懲罰,因為他本應更早地聲明他的不贊同;而且,他當時這樣做可能只是出於反對的精神,或出於貪婪;讓誓願成立會更明智,因此他行為有罪,並為此負責;《他爾根·約拿單》解釋說:

【第16節】

這些是耶和華吩咐摩西的律例,是關於丈夫和妻子之間的;
關於妻子所許的願,以及丈夫所確認或廢除的誓願:亞本·以斯拉補充說,如果她已成年或已達青春期,將其理解為已婚而非訂婚的妻子:

關於父親和他的女兒之間的;
如果她尚未成年,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因為如果她已成年,他就無權干涉她的誓願:

她仍在幼年;
尚未成年,未滿十二歲零一天:

在父親家中;
在他的權力範圍和管轄之下,由他支配,所以他可以隨意使她的誓願無效或成立:丈夫對妻子,父親對女兒有這種批准或廢除誓願的權力,是為了防止輕率和過度的誓願,以及過於頻繁地使用它們,因為這些行為可能對家庭產生不良後果。

【腳註】
F16 Niddah, c. 5. sect. 6. 《密示拿》尼達篇,第五章第六節。
F17 ( lxy al ) (lxy al,不可褻瀆)
F18 Negaim, c. 5. sect. 5. 《密示拿》尼加因篇,第五章第五節。
F19 Bartenora in Misn. Negaim, c. 5. sect. 5. 巴特諾拉在《密示拿》尼加因篇第五章第五節的注釋。
F20 Niddah, c. 5. sect. 6. 《密示拿》尼達篇,第五章第六節。
F21 Misn. Sabbat, c. 24. sect. 5. 《密示拿》安息日篇,第二十四章第五節。
F23 ( hyle hyrdnw ) (hyle hyrdnw,當她的誓願在她身上時)
F24 Leo Modena's History of Rites par. 2. c. 4. 利奧·莫德納《禮儀史》第二部分第四章。
F25 Nedarim, c. 10. sect. 2. 《密示拿》尼達林篇,第十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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