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二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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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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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複了幾條關於獻祭的律法,包括每日早晚的常獻祭(民28:1-8),每週安息日獻的祭(民28:9-10),每月朔日獻的祭(民28:11-15),無酵節七日獻的祭(民28:16-25),以及七七節獻的祭(民28:26-31)。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以色列民的數目已經點算完畢,也已吩咐他們按著人數分配土地;耶和華認為有必要重申或提醒他們關於獻祭的律法,這些律法是他們進入迦南地後必須遵守的。之所以有此必要,是因為這些律法首次頒布至今已有三十八年,期間許多律法已久未實行,至少有些是如此。此外,這是一個新興的世代,當年在西奈山領受律法的人,除了極少數之外,都已離世。如今摩西也將離世,無法再提醒他們這些律法,並監督他們遵守;而且他的繼承人也已受命設立。因此,為了繼承人以及百姓的緣故,這些律法有必要再次重申。

【第2節】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
因為接下來的內容關乎他們所有人,即獻上每日、每週、每月和每年節期的祭物,這些祭物並非為個人,而是為全會眾獻的。他們可以將這些視為不僅僅是必須遵守的命令和職責,更是神恩典的記號,表明儘管他們在曠野中屢次悖逆和惹動神的怒氣,神仍命定並持續悅納贖罪祭。從經文中對這些祭物所用的詞語,可以清楚看出神對它們的悅納和喜悅:

「我的供物,我的食物,」
「供物」泛指所有獻給耶和華、並按祂命令獻上的祭物;更特別是指燔祭,因為燔祭完全且獨屬於祂,經文隨後解釋為「用火獻的祭」,本章主要論述的也是燔祭。「食物」可能指陳設餅,它作為神的食物,持續擺放在耶和華面前的桌子上;約拿單他爾根也持此觀點。

「作馨香之祭獻給我。」
這指的是燔祭,完全被火焚燒,全然歸於耶和華,祂從中聞到馨香之氣,即悅納這些祭物。以色列人要

「謹慎按時獻給我。」
每日的祭物,早晚獻上;亞本以斯拉指出,不可在早晨之前,也不可在晚上之後獻。所有其他的祭物也應在規定的時間獻上,無論是每週、每月或每年。猶太人從「謹慎按時獻給我」這句話推斷出設立「站立者」(stationary men)的必要性,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傳統上認為:

【第3節】

「又要對他們說:」
耶和華指示摩西吩咐以色列百姓謹慎獻上所有神的祭物後,便開始命令他向他們詳細說明這些祭物。根據拉比雅基的說法,這是對公會的訓誡:

「你們所要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每日的燔祭,完全被火焚燒:

「兩隻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每日作常獻的燔祭。」
這條律法先前已頒布,並在《出埃及記》29:38中有所指示,其中所說的與此處相同,只是為了進一步描述羊羔的特徵,這裡說它們是「沒有殘疾的」;所有祭物都必須是沒有瑕疵的,無論是否明文規定。在這一點上,這些羊羔和其他方面一樣,都預表了基督,神的羔羊,是沒有瑕疵、沒有玷污的。這裡說它們是「常獻的」燔祭,因為它們每週每日獻上,無論如何都不間斷,本章中也頻繁提及這一點。這祭物要持續獻上,也確實持續到彌賽亞降臨,祂藉著獻上自己為祭,終止了這祭物的實際功用;事實上,在耶路撒冷徹底毀滅後數年,這祭物便停止了,在此之前,在安提阿古時代曾短暫中斷(但8:11-12;9:27)。

【第4節】

「早晨要獻一隻羊羔,」
每天早晨,為夜間的罪孽贖罪,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

「晚上要獻一隻羊羔。」
或「兩黃昏之間」,為白日的罪孽贖罪,正如同一他爾根所說;在這方面,它們預表了基督,神的羔羊,祂藉著自己犧牲的功效,持續不斷地,每日早晚,每時每刻,除去祂百姓的罪孽(約1:29)。(參閱《吉爾注釋》出埃及記29:39)。

【第5節】

「又要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作素祭,」
這素祭總是與燔祭一同獻上:

「調油,就是搗成的油一欣四分之一。」
在那個時代和國家,油被用作奶油的替代品;細麵和油混合在一起,就成了「素祭」(minchah),或更確切地說,是「餅祭」。關於所用的度量衡,(參閱《吉爾注釋》出埃及記29:40)。

【第6節】

「這是常獻的燔祭,」
因為素祭和羊羔一樣,至少一部分是被焚燒的:

「就是從西奈山所定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的。」
也就是說,這條關於每日燔祭的律法是在西奈山頒布的,早在以色列人到達那裡時就已頒布;當時就命令他們要持續獻上這樣的火祭,這祭物會蒙神悅納,特別是當他們憑信心獻上,相信這祭物所預表的祂的兒子之犧牲時;或者說,這祭物是「在」F5西奈山獻上的,當時這律法首次在那裡頒布:因此,亞本以斯拉指出,這是一個記號,表明他們從西奈山啟程後,在曠野中沒有獻燔祭;但是,雖然他們當時獻祭的頻率不如後來,但人們會認為每日的祭物不應被省略,這似乎是永遠必要的;如果真是這樣,祭壇和其上持續燃燒的火就幾乎沒有用處了;參閱《阿摩司書》5:25。

【第7節】

「為一隻羊羔,同獻的奠祭要用酒一欣四分之一。」
為早晨獻上的那隻羊羔,與素祭一同獻上的還有奠祭,這奠祭是酒,而且是濃酒,如下一句所說;其份量是一欣的四分之一,約合我們度量衡的一夸脫半品脫:

「在聖所中,你要將濃酒獻給耶和華為奠祭。」
也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在燔祭壇上,燔祭壇就立在那裡。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將其解釋為陳年佳釀,因為陳年酒被認為是最好的,參閱《路加福音》5:39。雖然這酒是倒在祭壇上,並非真正被人飲用,但它必須是能找到的最濃烈、最好、最精選的酒,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它是作為奠祭獻給耶和華的,這是祂飲用它的方式,正如焚燒祭物是祂食用它的方式一樣;所有這些都預表了基督的受苦、犧牲和流血,這些都蒙耶和華喜悅和悅納;參閱《以賽亞書》53:10;《以弗所書》5:2。

【第8節】

「晚上要獻那一隻羊羔,」
如前所指示(民28:4):

「照早晨的素祭和奠祭獻上。」
有些人認為「**כּ**」(kaph,如)是「**בּ**」(beth,與)的誤寫,因此將這句話譯為「與早晨的素祭和奠祭一同獻上」;但這種譯法沒有必要,也不恰當;其含義是,晚上獻的羊羔也要附帶素祭和奠祭,其種類和方式與早晨獻的羊羔所附帶的相同:

「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
這句話重複,是為了鼓勵百姓獻祭,並表明這祭物,特別是其所預表的實體,是何等蒙耶和華悅納。

【第9節】

「安息日要獻兩隻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
與每日獻的祭物相同:

「用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二作素祭,」
也就是兩份伊法十分之一的細麵,混合兩份欣四分之一的油;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是橄欖油,凡提及油的地方,通常都指橄欖油;這兩份素祭合起來,為兩隻羊羔獻上,份量是每日獻祭的兩倍,或者說,是兩份與每日獻祭份量相同的素祭,一隻羊羔一份:

「並同獻的奠祭。」
奠祭的酒量也與素祭成比例地加倍;這些羊羔連同素祭和奠祭何時獻上,經文沒有說明,是早晨在常獻祭之後,晚上在常獻祭之前,這並非不可能,還是兩者同時獻上。

【第10節】

「這是每安息日獻的燔祭,」
或「安息日當安息日獻的」F6,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一個安息日的燔祭不可在另一個安息日獻上,只能在它自己的安息日獻;所以如果安息日已過,祭物未獻,就作廢了;不可在下一個安息日補獻;每個祭物都必須在它自己的時節獻上(民28:2),

「除了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以及素祭,除了每日兩隻羊羔的常獻祭及其附帶的祭物之外,還要獻上另外兩隻羊羔,以及按比例的素祭和奠祭;常獻祭不可因這些祭物而省略,這表明安息日要比其他日子舉行更多的宗教儀式:這句話也可以譯為「在……之後」或「在……之上」,亞本以斯拉也持此解釋,即在常獻祭之後;因為他說,他將安息日的燔祭加在常獻祭之上;這似乎證實了前一節的建議,即這些羊羔是在每日獻祭之後,早晚獻上的,事實上,在那之前沒有獻任何祭物。

【第11節】

「每月朔日,你們要將燔祭獻給耶和華,」
每月的第一天,當新月出現時;這天的宗教儀式從吹號角獻祭、先知傳講耶和華的話語,以及停止世俗工作等都可見其重要性(民10:10;王下4:23;摩8:5)。

「要獻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
這是燔祭,而且是非常龐大且昂貴的祭物:這天獻上的牲畜比安息日更多;並非這天比安息日更神聖,而是這天每月只有一次,因此費用更容易負擔,而安息日是每週一次。

【第12節】

「這是每月朔日獻的燔祭,一年到頭都要如此。」
或「每月當月獻的」F7;它必須在每月規定的時間獻上,不可推遲到下個月:拉比雅基在此處的評論與第十節相同。(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10)。

【第13節】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12)

【第14節】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12)

【第15節】

「並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給耶和華,」
這是一種不同種類的祭物,不是燔祭,而是贖罪祭,預表基督,祂被獻為贖罪祭;猶太人說,這屬於可食用的贖罪祭(F8);因為有些贖罪祭是不可食用的,就是那些血被帶入聖所的祭物(利6:30)。邁蒙尼德F9指出,「給耶和華」這句話非常特別且富有表達力,其目的是要表明這祭物是獻給耶和華的,而不是像埃及人那樣獻給月亮:

「除了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儘管這天的燔祭非常龐大,由如此多的牲畜組成;除了贖罪祭的公山羊之外;每日的祭物和屬於它的祭物也不可省略。

【第16節】

「正月十四日,」
尼散月,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或亞筆月,因以色列人出埃及的緣故,被定為正月;否則提斯利月或九月才是正月,參閱《出埃及記》12:2;13:4,

「是耶和華的逾越節。」
這是一個節期,宰殺並吃羊羔,以紀念耶和華在埃及擊殺頭生子時,越過以色列人的房屋;參閱《出埃及記》12:6, 18, 23, 27。

【第17節】

「這月十五日是節期,」
不是逾越節,逾越節是前一天,而是無酵節,從這天開始,持續七天(利23:6),這就是猶太人所稱的「哈吉加」(Chagigah):

「要吃無酵餅七日。」
參閱《出埃及記》12:15, 18。

【第18節】

「第一日當有聖會,」
七日中的第一日,以非常虔誠的方式守節: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除了預備食物之外;參閱《出埃及記》12:16。

【第19節】

「你們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作燔祭,」
這祭物要用接下來提到的牲畜獻上:

「就是兩隻公牛犢,」
與每月朔日獻的燔祭相同(民28:11)。

【第20節】

【第20–21節】「並同獻的素祭。」
其麵粉的份量,公牛、公綿羊和羊羔的份量與《民數記》28:12-13相同。

【第21節】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0)。

【第22節】

「並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為你們贖罪。」
儘管他們獻上所有事奉和祭物,儘管這天是聖會,但仍需要贖罪祭來贖他們的罪孽,這預表基督,祂除去我們聖潔事物中的罪以及所有其他罪:這贖罪祭也屬於可食用的種類;因為邁蒙尼德說F11,逾越節第二天,即尼散月十六日,要吃贖罪祭的公山羊。

【第23節】

「這些,你們要在早晨常獻的燔祭以外獻上,」
每日早晨的祭物,以及每日晚上的祭物,雖然沒有明文提及:

「這就是常獻的燔祭。」
無論當日的祭物多麼繁多,都不可間斷;經文非常謹慎地強調這一點。

【第24節】

「每日要照這例獻上七日,」
也就是說,在七日中的每一天,都要獻上兩隻公牛、一隻公綿羊和七隻羊羔作燔祭;但並非所有日子都是聖會,只有第一天和最後一天是:

「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
由此看來,似乎只有燔祭是每日獻上,而贖罪祭的公山羊則專屬於第一天:

「除了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這句話再次重複,以便人們謹慎遵守。

【第25節】

「第七日你們當有聖會,」
如同第一日: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除非是預備食物。

【第26節】

「在初熟節,」
當小麥收成的初熟果子獻給耶和華時,這就是五旬節,從搖祭的禾捆獻上算起五十天:

「你們獻新素祭給耶和華的時候,」
也就是用新收的穀物製成的素祭,是兩塊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二烤成的有酵餅,作搖祭(利23:15-17):

「你們的七七節過了,」
從逾越節到五旬節的七個星期,即七個完整的安息日或星期(利23:15):

「當有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參閱《利未記》23:21。

【第27節】

【第27–30節】「你們要將燔祭獻給耶和華作馨香之祭,」
這祭物與每月朔日和無酵節七日所獻的種類和數量相同(民28:11, 19, 24),與此燔祭一同獻上的素祭,其麵粉份量與上述祭物中每隻牲畜的份量相同;這天也要獻上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此外還有平安祭,但本章中沒有提及,整章都沒有提及任何平安祭;參閱《利未記》23:19。

【第28節】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7)。

【第29節】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7)。

【第30節】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7)。

【第31節】

「這些,你們要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以外獻上。」
每日早晚的常獻祭,本章中屢次提及,並頻繁強調不可在每週、每月或每年節期中省略;因為它是如此必要的祭物,也是彌賽亞偉大犧牲的顯著預表:

「所獻的牲畜和奠祭都要沒有殘疾。」
製作素祭的麵粉必須純淨清潔,沒有蟲害;奠祭用的酒不可變質、變味、有沉渣:關於前者,《密示拿》中說F12:

【腳註】
F4 Taanith, c. 4. sect. 2. 《他安尼特篇》第四章第二節。
F5 ( hyveh ) "quod obtulistis", V. L. "quod factum est", Pagninus; "quod sacrificatum fucrat", Piscator. (**הֶעֱלֵיתֶם**,he'aleitem,你們所獻的)《武加大譯本》:「你們所獻的」;帕尼努斯:「所成就的」;皮斯卡托:「所獻為祭的」。
F6 ( wtbvb tbv ) "sabbathi in sabbatho ejus", Pagninus, Montanus, Fagius,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שַׁבַּת בְּשַׁבַּתּוֹ**,shabbat beshabbato,安息日當安息日獻的)帕尼努斯、蒙塔努斯、法吉烏斯、朱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
F7 ( wvdxb vdx ) "mensis in mense ejus", Pagninus, Montanus, Vatablus. (**חֹדֶשׁ בְּחָדְשׁוֹ**,chodesh bechodsho,每月當月獻的)帕尼努斯、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
F8 Maimon. Hilchot Tamidin, c. 7. sect. 2. 邁蒙尼德《常獻祭律法》第七章第二節。
F9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6. p. 488. 邁蒙尼德《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六章第488頁。
F11 Maimon. Hilchot Tamidin, c. 7. sect. 3. 邁蒙尼德《常獻祭律法》第七章第三節。
F12 Menachot, c. 8. sect. 2. 《米拿霍特篇》第八章第二節。
F13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enachot, c. 8. sect. 2.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在《密示拿》米拿霍特篇第八章第二節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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