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數記 第28章
══════════════════════════════════════════════════════════════════════
本章重複了幾條關於獻祭的律法,包括每日早晚的常獻祭(民28:1-8),每週安息日獻的祭(民28:9-10),每月朔日獻的祭(民28:11-15),無酵節七日獻的祭(民28:16-25),以及七七節獻的祭(民28:26-31)。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以色列民的數目已經點算完畢,也已吩咐他們按著人數分配土地;耶和華認為有必要重申或提醒他們關於獻祭的律法,這些律法是他們進入迦南地後必須遵守的。之所以有此必要,是因為這些律法首次頒布至今已有三十八年,期間許多律法已久未實行,至少有些是如此。此外,這是一個新興的世代,當年在西奈山領受律法的人,除了極少數之外,都已離世。如今摩西也將離世,無法再提醒他們這些律法,並監督他們遵守;而且他的繼承人也已受命設立。因此,為了繼承人以及百姓的緣故,這些律法有必要再次重申。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
因為接下來的內容關乎他們所有人,即獻上每日、每週、每月和每年節期的祭物,這些祭物並非為個人,而是為全會眾獻的。他們可以將這些視為不僅僅是必須遵守的命令和職責,更是神恩典的記號,表明儘管他們在曠野中屢次悖逆和惹動神的怒氣,神仍命定並持續悅納贖罪祭。從經文中對這些祭物所用的詞語,可以清楚看出神對它們的悅納和喜悅:
「我的供物,我的食物,」
「供物」泛指所有獻給耶和華、並按祂命令獻上的祭物;更特別是指燔祭,因為燔祭完全且獨屬於祂,經文隨後解釋為「用火獻的祭」,本章主要論述的也是燔祭。「食物」可能指陳設餅,它作為神的食物,持續擺放在耶和華面前的桌子上;約拿單他爾根也持此觀點。
「作馨香之祭獻給我。」
這指的是燔祭,完全被火焚燒,全然歸於耶和華,祂從中聞到馨香之氣,即悅納這些祭物。以色列人要
「謹慎按時獻給我。」
每日的祭物,早晚獻上;亞本以斯拉指出,不可在早晨之前,也不可在晚上之後獻。所有其他的祭物也應在規定的時間獻上,無論是每週、每月或每年。猶太人從「謹慎按時獻給我」這句話推斷出設立「站立者」(stationary men)的必要性,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傳統上認為:
「又要對他們說:」
耶和華指示摩西吩咐以色列百姓謹慎獻上所有神的祭物後,便開始命令他向他們詳細說明這些祭物。根據拉比雅基的說法,這是對公會的訓誡:
「你們所要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每日的燔祭,完全被火焚燒:
「兩隻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每日作常獻的燔祭。」
這條律法先前已頒布,並在《出埃及記》29:38中有所指示,其中所說的與此處相同,只是為了進一步描述羊羔的特徵,這裡說它們是「沒有殘疾的」;所有祭物都必須是沒有瑕疵的,無論是否明文規定。在這一點上,這些羊羔和其他方面一樣,都預表了基督,神的羔羊,是沒有瑕疵、沒有玷污的。這裡說它們是「常獻的」燔祭,因為它們每週每日獻上,無論如何都不間斷,本章中也頻繁提及這一點。這祭物要持續獻上,也確實持續到彌賽亞降臨,祂藉著獻上自己為祭,終止了這祭物的實際功用;事實上,在耶路撒冷徹底毀滅後數年,這祭物便停止了,在此之前,在安提阿古時代曾短暫中斷(但8:11-12;9:27)。
「早晨要獻一隻羊羔,」
每天早晨,為夜間的罪孽贖罪,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
「晚上要獻一隻羊羔。」
或「兩黃昏之間」,為白日的罪孽贖罪,正如同一他爾根所說;在這方面,它們預表了基督,神的羔羊,祂藉著自己犧牲的功效,持續不斷地,每日早晚,每時每刻,除去祂百姓的罪孽(約1:29)。(參閱《吉爾注釋》出埃及記29:39)。
「又要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作素祭,」
這素祭總是與燔祭一同獻上:
「調油,就是搗成的油一欣四分之一。」
在那個時代和國家,油被用作奶油的替代品;細麵和油混合在一起,就成了「素祭」(minchah),或更確切地說,是「餅祭」。關於所用的度量衡,(參閱《吉爾注釋》出埃及記29:40)。
「這是常獻的燔祭,」
因為素祭和羊羔一樣,至少一部分是被焚燒的:
「就是從西奈山所定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的。」
也就是說,這條關於每日燔祭的律法是在西奈山頒布的,早在以色列人到達那裡時就已頒布;當時就命令他們要持續獻上這樣的火祭,這祭物會蒙神悅納,特別是當他們憑信心獻上,相信這祭物所預表的祂的兒子之犧牲時;或者說,這祭物是「在」F5西奈山獻上的,當時這律法首次在那裡頒布:因此,亞本以斯拉指出,這是一個記號,表明他們從西奈山啟程後,在曠野中沒有獻燔祭;但是,雖然他們當時獻祭的頻率不如後來,但人們會認為每日的祭物不應被省略,這似乎是永遠必要的;如果真是這樣,祭壇和其上持續燃燒的火就幾乎沒有用處了;參閱《阿摩司書》5:25。
「為一隻羊羔,同獻的奠祭要用酒一欣四分之一。」
為早晨獻上的那隻羊羔,與素祭一同獻上的還有奠祭,這奠祭是酒,而且是濃酒,如下一句所說;其份量是一欣的四分之一,約合我們度量衡的一夸脫半品脫:
「在聖所中,你要將濃酒獻給耶和華為奠祭。」
也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在燔祭壇上,燔祭壇就立在那裡。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將其解釋為陳年佳釀,因為陳年酒被認為是最好的,參閱《路加福音》5:39。雖然這酒是倒在祭壇上,並非真正被人飲用,但它必須是能找到的最濃烈、最好、最精選的酒,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它是作為奠祭獻給耶和華的,這是祂飲用它的方式,正如焚燒祭物是祂食用它的方式一樣;所有這些都預表了基督的受苦、犧牲和流血,這些都蒙耶和華喜悅和悅納;參閱《以賽亞書》53:10;《以弗所書》5:2。
「晚上要獻那一隻羊羔,」
如前所指示(民28:4):
「照早晨的素祭和奠祭獻上。」
有些人認為「**כּ**」(kaph,如)是「**בּ**」(beth,與)的誤寫,因此將這句話譯為「與早晨的素祭和奠祭一同獻上」;但這種譯法沒有必要,也不恰當;其含義是,晚上獻的羊羔也要附帶素祭和奠祭,其種類和方式與早晨獻的羊羔所附帶的相同:
「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
這句話重複,是為了鼓勵百姓獻祭,並表明這祭物,特別是其所預表的實體,是何等蒙耶和華悅納。
「安息日要獻兩隻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
與每日獻的祭物相同:
「用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二作素祭,」
也就是兩份伊法十分之一的細麵,混合兩份欣四分之一的油;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是橄欖油,凡提及油的地方,通常都指橄欖油;這兩份素祭合起來,為兩隻羊羔獻上,份量是每日獻祭的兩倍,或者說,是兩份與每日獻祭份量相同的素祭,一隻羊羔一份:
「並同獻的奠祭。」
奠祭的酒量也與素祭成比例地加倍;這些羊羔連同素祭和奠祭何時獻上,經文沒有說明,是早晨在常獻祭之後,晚上在常獻祭之前,這並非不可能,還是兩者同時獻上。
「這是每安息日獻的燔祭,」
或「安息日當安息日獻的」F6,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一個安息日的燔祭不可在另一個安息日獻上,只能在它自己的安息日獻;所以如果安息日已過,祭物未獻,就作廢了;不可在下一個安息日補獻;每個祭物都必須在它自己的時節獻上(民28:2),
「除了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以及素祭,除了每日兩隻羊羔的常獻祭及其附帶的祭物之外,還要獻上另外兩隻羊羔,以及按比例的素祭和奠祭;常獻祭不可因這些祭物而省略,這表明安息日要比其他日子舉行更多的宗教儀式:這句話也可以譯為「在……之後」或「在……之上」,亞本以斯拉也持此解釋,即在常獻祭之後;因為他說,他將安息日的燔祭加在常獻祭之上;這似乎證實了前一節的建議,即這些羊羔是在每日獻祭之後,早晚獻上的,事實上,在那之前沒有獻任何祭物。
「每月朔日,你們要將燔祭獻給耶和華,」
每月的第一天,當新月出現時;這天的宗教儀式從吹號角獻祭、先知傳講耶和華的話語,以及停止世俗工作等都可見其重要性(民10:10;王下4:23;摩8:5)。
「要獻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
這是燔祭,而且是非常龐大且昂貴的祭物:這天獻上的牲畜比安息日更多;並非這天比安息日更神聖,而是這天每月只有一次,因此費用更容易負擔,而安息日是每週一次。
「這是每月朔日獻的燔祭,一年到頭都要如此。」
或「每月當月獻的」F7;它必須在每月規定的時間獻上,不可推遲到下個月:拉比雅基在此處的評論與第十節相同。(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10)。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12)
【第14節】(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12)
【第15節】「並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給耶和華,」
這是一種不同種類的祭物,不是燔祭,而是贖罪祭,預表基督,祂被獻為贖罪祭;猶太人說,這屬於可食用的贖罪祭(F8);因為有些贖罪祭是不可食用的,就是那些血被帶入聖所的祭物(利6:30)。邁蒙尼德F9指出,「給耶和華」這句話非常特別且富有表達力,其目的是要表明這祭物是獻給耶和華的,而不是像埃及人那樣獻給月亮:
「除了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儘管這天的燔祭非常龐大,由如此多的牲畜組成;除了贖罪祭的公山羊之外;每日的祭物和屬於它的祭物也不可省略。
「正月十四日,」
尼散月,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或亞筆月,因以色列人出埃及的緣故,被定為正月;否則提斯利月或九月才是正月,參閱《出埃及記》12:2;13:4,
「是耶和華的逾越節。」
這是一個節期,宰殺並吃羊羔,以紀念耶和華在埃及擊殺頭生子時,越過以色列人的房屋;參閱《出埃及記》12:6, 18, 23, 27。
「這月十五日是節期,」
不是逾越節,逾越節是前一天,而是無酵節,從這天開始,持續七天(利23:6),這就是猶太人所稱的「哈吉加」(Chagigah):
「要吃無酵餅七日。」
參閱《出埃及記》12:15, 18。
「第一日當有聖會,」
七日中的第一日,以非常虔誠的方式守節: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除了預備食物之外;參閱《出埃及記》12:16。
「你們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作燔祭,」
這祭物要用接下來提到的牲畜獻上:
「就是兩隻公牛犢,」
與每月朔日獻的燔祭相同(民28:11)。
【第20–21節】「並同獻的素祭。」
其麵粉的份量,公牛、公綿羊和羊羔的份量與《民數記》28:12-13相同。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0)。
【第22節】「並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為你們贖罪。」
儘管他們獻上所有事奉和祭物,儘管這天是聖會,但仍需要贖罪祭來贖他們的罪孽,這預表基督,祂除去我們聖潔事物中的罪以及所有其他罪:這贖罪祭也屬於可食用的種類;因為邁蒙尼德說F11,逾越節第二天,即尼散月十六日,要吃贖罪祭的公山羊。
「這些,你們要在早晨常獻的燔祭以外獻上,」
每日早晨的祭物,以及每日晚上的祭物,雖然沒有明文提及:
「這就是常獻的燔祭。」
無論當日的祭物多麼繁多,都不可間斷;經文非常謹慎地強調這一點。
「每日要照這例獻上七日,」
也就是說,在七日中的每一天,都要獻上兩隻公牛、一隻公綿羊和七隻羊羔作燔祭;但並非所有日子都是聖會,只有第一天和最後一天是:
「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
由此看來,似乎只有燔祭是每日獻上,而贖罪祭的公山羊則專屬於第一天:
「除了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奠祭以外。」
這句話再次重複,以便人們謹慎遵守。
「第七日你們當有聖會,」
如同第一日: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除非是預備食物。
「在初熟節,」
當小麥收成的初熟果子獻給耶和華時,這就是五旬節,從搖祭的禾捆獻上算起五十天:
「你們獻新素祭給耶和華的時候,」
也就是用新收的穀物製成的素祭,是兩塊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二烤成的有酵餅,作搖祭(利23:15-17):
「你們的七七節過了,」
從逾越節到五旬節的七個星期,即七個完整的安息日或星期(利23:15):
「當有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參閱《利未記》23:21。
【第27–30節】「你們要將燔祭獻給耶和華作馨香之祭,」
這祭物與每月朔日和無酵節七日所獻的種類和數量相同(民28:11, 19, 24),與此燔祭一同獻上的素祭,其麵粉份量與上述祭物中每隻牲畜的份量相同;這天也要獻上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此外還有平安祭,但本章中沒有提及,整章都沒有提及任何平安祭;參閱《利未記》23:19。
(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7)。
【第29節】(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7)。
【第30節】(參閱《吉爾注釋》民數記28:27)。
【第31節】「這些,你們要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以外獻上。」
每日早晚的常獻祭,本章中屢次提及,並頻繁強調不可在每週、每月或每年節期中省略;因為它是如此必要的祭物,也是彌賽亞偉大犧牲的顯著預表:
「所獻的牲畜和奠祭都要沒有殘疾。」
製作素祭的麵粉必須純淨清潔,沒有蟲害;奠祭用的酒不可變質、變味、有沉渣:關於前者,《密示拿》中說F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