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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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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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內容包括:以色列民的罪,他們的淫亂和拜偶像(民25:1-3);他們因此受到的懲罰,許多人被殺(民25:4-5),並給出了死亡人數(民25:9);非尼哈因殺死兩名惡貫滿盈的罪犯而顯出的熱心(民25:6-8),並記下了他們的名字(民25:14-15),為此他受到稱讚,祭司的聖約也賜給他並得以堅立(民25:10-13);本章最後命令以色列人要擾害米甸人,因為米甸人曾用詭計擾害以色列人(民25:16-18)。

【第1節】

以色列人住在什亭。
這是摩押平原的一個地方,因那裡盛產皂莢木(shittim wood)而得名,這木材在建造會幕時屢次提及;它是一種白荊棘,或者更確切地說,是金合歡樹,因為在阿拉伯曠野幾乎沒有其他樹木生長(參《出埃及記》25:5)。它的全名是亞伯什亭(民33:49)。以色列人一直住在這裡,直到摩西去世,因為這是他們在曠野的最後一站;他們現在正處於迦南地的邊界,即將進入,這使得他們在此地所犯的罪孽更加嚴重,接下來將會提到。

百姓與摩押女子行淫。
也與米甸女子行淫,如《民數記》25:6和31:9、31:16所示。在巴蘭的建議下,摩押人和米甸人設法與以色列人親近,並讓他們的女兒進入以色列人的圈子和交談中。以色列人被她們誘惑和迷戀,被引誘與她們行淫,並因此被帶入其他可憎的行為,這招致了神的憤怒。因此,他們不敢用戰爭嘗試,也無法用巫術和占卜實現的目標,卻通過這些邪惡的手段達成了,即將神的憤怒、咒詛和瘟疫帶到以色列人身上。

【第2節】

那些女子叫百姓來,一同給她們的神獻祭。
也就是說,摩押和米甸的女子,與以色列人進行非法往來,邀請她們的情人來分享她們偶像獻祭後的宴席;因為獻給偶像的部分祭物會用來舉行宴席,許多人會被邀請參加,而且宴席會伴隨著所有可以想像的歡樂和愉悅,這非常誘人,尤其是對年輕人而言;以色列人因摩押女子的美貌而如此著迷,他們的慾望和情慾如此強烈,以至於他們無法拒絕邀請。

百姓就吃。
吃了獻給偶像的祭物,因此即使這樣做也犯了拜偶像的罪;然後,當他們吃喝快樂之後,他們就被引導去犯其他的拜偶像行為。

又跪拜她們的神。
這是一種明顯公開的拜偶像行為,藉此他們證明了自己對偶像神性的信仰、對偶像的敬畏以及對偶像的順服和效忠。拉比雅基(Jarchi)說,當邪惡的慾望在他們心中強烈,他們懇求摩押女子聽從並順從他們時,她們會從懷中取出毗珥的偶像,說:「敬拜這個。」暗示只要他們這樣做,她們就會滿足他們;因此,淫亂引導他們走向拜偶像,他們為了沉溺於淫亂而犯了拜偶像的罪。

【第3節】

以色列人與巴力毗珥聯合。
這是一個偶像的名字;是眾巴力之一,巴力是偶像的通稱;為了區分它與其他巴力或偶像,它被稱為毗珥(Peor),要麼是因其開口說預言,如艾因斯沃思(Ainsworth)所說;要麼是因其崇拜中使用的某些淫穢姿勢和動作,許多人認為它與普里阿普斯(Priapus)相同;或者更可能是因其受崇拜的山名為毗珥山,就像朱庇特(Jupiter)因其神廟或受崇拜的山而稱為奧林匹斯朱庇特(Jupiter Olympius)、卡皮托利朱庇特(Capitolinus)一樣;或者來自某位偉人,被稱為毗珥主(Lord Peor),死後被神化;因此這些以色列人被稱為「吃死人的祭物」(詩106:28)。貝德福德先生(Mr. Bedford)F20認為他是含的兒子米斯蘭(Mizraim),埃及人的俄西里斯(Osiris),以及其他異教徒的普里阿普斯。而卡爾梅特神父(Father Calmet)F21認為他與俄魯斯(Orus)、俄西里斯(Osiris)和阿多尼斯(Adonis)是同一位;並且「Pe」只是一個前綴詞,而「Or」是名字,無非就是俄魯斯;但這樣的詞源學分析此詞無法支持。這個偶像,摩押人的主神,很可能與基抹(Chemosh)是同一位,基抹被明確稱為摩押人的可憎之物(王上11:7),關於他(參《耶利米書》48:7)。因此,基抹和毗珥被我們的英國詩人F23認為是同一位:以色列人與他聯合,在很大程度上離棄了真神,並被引入這位神祇的儀式中,經常參加對它的崇拜,並全心全意地依附於它,與他們的娼妓一同參與對它所進行的一切事奉(參《何西阿書》9:10)。

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人發作。
因為沒有任何罪比拜偶像更惹神發怒,因為它直接與神的本性、尊榮和榮耀,以及神的旨意和崇拜相悖;因此,巴蘭和巴勒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實現,巴蘭通過他的邪惡計謀達成了他所有巫術都無法達成的目標;這從降在他們中間的瘟疫中可見一斑(參《民數記》24:14)。

【第4節】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因百姓的罪而發怒,祂從會幕中或雲中呼喚摩西:

將百姓中所有的族長拿來。
指各支派的領袖,不是要將他們吊死,而是要審判那些敬拜毗珥的人,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解釋的;儘管有些人認為這些族長既然犯了罪,就被命令拿來吊死,作為公開的榜樣;但很難想像,儘管有些人可能犯了上述罪行,如心利,但並非所有族長都犯了罪。

將他們在耶和華面前對著日頭懸掛。
也就是說,那些犯了拜偶像罪的人:其含義,也是所有他爾根(Targums)所採納的,是這些百姓的族長要在適當的地方,即審判庭,召集起來,命令犯人帶到他們面前,審判、定罪那些他們發現有罪的人,並命令將他們懸掛在會幕附近,在會幕面前,因為他們忽略了在那裡敬拜神,卻事奉偶像;這必須在白天公開進行,以便所有人都能看見並懼怕;如果這個偶像所敬拜的是太陽,正如有些人所認為的,那麼他們被懸掛在太陽面前,是為了表明他們所敬拜的偶像無法拯救他們;反之,在太陽面前,彷彿是對太陽的蔑視,他們被命令懸掛起來;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這是在早晨對著初升的太陽懸掛,他們整天懸掛在那裡,日落時才被取下。

使耶和華的烈怒轉離以色列人。
當公義得以伸張,對罪犯施加適當的懲罰,藉此對罪惡表達了公正的憤怒,神也因此得了榮耀。

【第5節】

摩西對以色列的審判官說。
要麼是與百姓的族長相同的人,要麼是根據葉忒羅的建議所設立的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和十夫長:

你們各人要殺那與巴力毗珥聯合的人。
所有在他們各自轄區和管轄範圍內,被發現犯有此罪的人;摩西命令他們殺死這些人,要麼親手殺死,要麼更可能是命令他們指派適當的人員作為執行者來殺死。

【第6節】

看哪,以色列人中有一個人來。
從摩押或米甸的城市之一,根據下文,更可能是米甸;他很可能去參加了偶像的宴席,吃了祭物,敬拜了偶像,並與當地女子行淫;他不滿足於在遠處、較少人認識的地方沉溺於這些不潔之事:

在摩西和以色列全會眾眼前,帶著一個米甸女子到他弟兄那裡。
以最公開、最不加掩飾的方式,進入營地中央,經過摩西和許多聚集在一起的百姓,他們正為這莊嚴的場合聚集,尋求耶和華,並在祂面前謙卑自己:

那時會眾正在會幕門口哭泣。
這是百姓通常聚集進行宗教活動的地方;他們在這裡為他們中間所犯的罪惡和可憎之事哭泣哀悼,也為許多人受到民事長官之手所施加的懲罰,以及因一位憤怒的神而降臨在他們身上的瘟疫而哭泣;由此可見,儘管有許多人陷入了這些污穢的罪惡中,但仍有許多人沒有被玷污,他們為他們中間的可憎之事而嘆息哭泣:因為這裡所記載的事實是如此令人震驚的厚顏無恥之舉,「看哪」這個詞被放在描述之前,因為它是在如此公開、大膽和放肆的方式下進行的,而且是在這樣一個時刻,當時已經有許多人因此被吊死,神的瘟疫已經在百姓中爆發,而好人正在為罪惡和其懲罰而哀悼;如果這是在安息日發生的,正如撒馬利亞編年史F24所記載的,那更是罪加一等。

【第7節】

祭司亞倫的孫子,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看見了。
看見那人如此厚顏無恥地走過,他的娼妓也與他同行;他的靈被激動,他充滿了對神榮耀的熱心,對罪惡和罪人充滿了聖潔的憤怒,以及對神公義律法尊嚴的公正關切;並且,為了防止其他人因如此重要人物的公開榜樣而陷入同樣的罪中,正如後來所顯示的,這個人確實是個重要人物:

就從會眾中起來。
從那些在會幕門口哭泣的人群中,或從為審判和判決被控拜偶像者而設立的審判庭中起來;因為他不僅是大祭司的兒子和繼承人,而且是可拉族人的首領,除了祭司職分外,他還擁有民事權柄(代上9:20)。

手裡拿著槍。
一支標槍或長矛;猶太人說F25他從摩西手中奪過來;根據約瑟夫F26的說法,那是一把劍;但這個詞更傾向於指手持的長矛;他隨手拿起它,追趕那個罪犯。

【第8節】

他跟著那以色列人進了帳棚。
他與他的娼妓一同進入的帳棚;這裡使用的詞與通常指帳棚的詞不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觀察到,在凱達林語或阿拉伯語中,有一個與之接近的詞,波查特(Bochart)加上冠詞「al」後說F1,是**alkobba**(alkobba,圓頂帳篷),我們英語中的「alcove」(壁龕)就源於此;亞本以斯拉說,帳棚的形式與此略有不同,正如其他人觀察到F2,其材料也有所不同,這種帳棚是用獸皮和皮革製成的,而另一種是用毛髮、樹枝製成的。阿魯赫(Aruch)的作者F3說,它上面短而窄,下面寬,並將其解釋為妓女居住的地方;因此在《他勒目》F4中,它被用作妓院,一些譯者F5也將其翻譯為此:

將他們二人刺透。
用他的標槍、長矛或長柄武器;

就是那以色列人和那女子,從腹中刺透。
由此看來,他們是在行淫時被殺的;這是一個非凡的行動,由一位具有公眾權柄的人,在一種超乎尋常的情緒激動下完成的,不應被私人身份的人引為榜樣:

這樣,瘟疫在以色列人中就止住了。
這瘟疫已經在他們中間爆發,奪走了許多人的生命;根據約瑟夫F6的說法,這是一種疾病,即瘟疫;瘟疫因非尼哈的這一行為而停止,表明這得到了耶和華的認可。

【第9節】

那時遭瘟疫死的,有二萬四千人。
使徒保羅說有23,000人(林前10:8)。摩西將那些在瘟疫期間被懸掛在太陽下的,以及那些被瘟疫奪去生命的人都包括在內,也就是所有因此而死的人;使徒保羅只提那些「倒斃」的人,這不能恰當地用於那些被懸掛的人,他們可能有一千人,這樣他們的數字就一致了;但關於這個以及其他解決這個困難的方法(參《哥林多前書》10:8)。

【第10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從雲中,或從會幕中,摩西當時正在會幕門口(民25:6),這是在許多人死於瘟疫之後,也是在非尼哈的行為阻止瘟疫之後:說;如下。

【第11節】

祭司亞倫的孫子,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
他的家譜和世系如前所述,部分是為了表明他不是一個私人,而是一個具有公眾權柄的人,他做了上述行為;也許他是摩西命令殺死每個人的審判官之一,因此他所做的是根據最高長官的命令;部分是為了表明他是大祭司職位的當然繼承人,按順序他將繼承此職;他的這一行動不應阻礙,反而應有助於確保和確認此職位歸他所有:

使我的怒氣從以色列人身上轉消。
藉著殺死那兩個人,如前所述,使怒氣的影響停止:

因他在他們中間,為我心裡火熱。
為了神的榮耀,祂律法的尊嚴,宗教的信譽,以及祂百姓的益處,這是一個值得熱心追求的善因(加4:18);在這方面,他是基督的預表,基督為神的殿、為其教義、紀律和崇拜、為祂百姓的救恩以及藉此而來的神的榮耀,心裡火熱,以致將自己耗盡(詩69:9);同樣,在祂使怒氣從以色列人身上轉消方面也是如此;罪是怒氣的原因,怒氣因此從天上顯明;神的百姓像其他人一樣應得怒氣;但基督為他們承擔了怒氣,因此將他們從怒氣及其所有影響中解救出來,他們免受怒氣降臨在他們身上:

使我不在忌邪中把他們滅絕。
藉著降在他們中間的瘟疫,因他們駭人聽聞的可憎之事而極度被激怒。

【第12節】

所以你要說。
摩西奉命將以下內容告訴非尼哈本人,以安慰和鼓勵他,並告訴以色列百姓,使他們能注意到此事,並尊敬他,視他為耶和華所高度看重的人:

看哪,我將我的平安之約賜給他。
這不僅向他保證,他不必害怕他所殺之人的兄弟和親屬,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而且他將享有所有外在、內在和永恆的平安與幸福:巴力哈圖弗里拉(Baal Hatfurira)在此處說,「**שָׁלוֹם**」(Shalom,平安)在幾何學或數字上是彌賽亞;祂是平安,是和平的締造者,也是平安的賜予者,在祂裡面有恩典和平安的一切祝福:如果這個約與下一節的祭司之約是同一回事,那麼它之所以被稱為平安之約,是因為祭司與神有特殊的親近,享有祂的友誼、恩惠和與祂的平安,並且因為他們職分的正確執行是神與祂百姓之間平安的媒介;在這方面,非尼哈也是基督的預表;與基督所立的恩典之約被稱為平安之約(賽54:10;瑪2:5),因為在這個約中,平安與和好的計劃得以形成、同意並確立;基督被指定為和平的締造者,祂也同意如此;因此,祂被差遣並藉著祂十字架的血成就了平安,這平安在永恆的福音中被宣揚,因此被稱為平安的福音。

【第13節】

這約要給他,和他的後裔,作為永遠祭司的約。
這約和其中所有的祝福;因此,這約與基督及其所有屬靈的後裔堅立不移(詩89:28-29):

因為他為他的神心裡火熱,為以色列人贖罪。
亞倫的祭司職分被稱為永遠的,因為它將持續,並且確實持續了整個猶太時代,直到彌賽亞的降臨,在祂裡面它達到了最終目的。現在,儘管非尼哈按順序在他父親去世後將獲得祭司職分,但這裡因他的熱心而應許給他,既是為了向他保證他將比他父親活得更久,而且不會有任何事發生在他身上,使他無法擔任祭司職分;此外,他將有後裔,祭司職分將在他後裔中延續;儘管他的血脈曾一度中斷,因某些原因,祭司職分被轉移到以他瑪的兒子以利家族;但後來在所羅門時代又恢復到非尼哈家族,並一直持續到被擄時期,甚至到希律時代,以及彌賽亞時代:在這方面,非尼哈也是基督的預表,與祂所立的約不僅從亙古到永遠,是一個不能被破壞、永不被廢除的約;而且建立在其上的祭司職分也是如此,它是由神的誓言所確立的,神向祂起誓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基督的祭司職分是永不改變的,不會從一人傳給另一人;祂的犧牲具有永久的功效和能力來除去罪,祂永遠活著為祂的百姓代求(來7:21, 24, 25, 27):

因為他為他的神心裡火熱,為以色列人贖罪。
藉著對犯罪者執行審判,正如基督藉著滿足律法和公義為祂百姓的罪贖罪一樣:除了已經觀察到的,還可以指出,非尼哈和基督在他們的名字上也有相似之處;非尼哈的意思要麼是「那施恩者的臉」,即神的臉,祂施恩;基督是神的臉,是祂本體的真像,即使祂沒有施恩給基督自己,但祂卻為基督的緣故施恩給祂的百姓;或者「祂將看顧那施恩者」,或「並施恩」F7;也就是說,神看顧祂兒子的位格、公義、寶血和犧牲,並施恩給祂的百姓。

【第14節】

那被殺的以色列人的名字。
被非尼哈所殺,如前所述:

就是與米甸女子一同被殺的。
那女子也被殺了,兩人一同被一槍刺透:

名叫心利,是西緬支派中一個宗族的首領。
或他父親家族的首領;西緬支派有五個家族,這個人是其中一個家族的首領,見《民數記》26:12-13;儘管約瑟夫F8和撒馬利亞編年史F9都說他是西緬支派的族長。他的名字被提及,部分是為了羞辱他,部分是為了榮耀非尼哈,他的熱心和勇氣如此之大,以至於他不懼怕奪去一個在百姓中有如此地位、權柄和影響力的人的生命。

【第15節】

那被殺的米甸女子的名字叫哥斯比,是蘇珥的女兒。
蘇珥是米甸的五個王之一(民31:8),撒馬利亞編年史F11也說,她是一位王的公主,來到西緬支派的一位族長那裡,引誘他吃她的食物,並敬拜她的偶像。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說她名叫塞洛娜(Selonae),是摩押國的領袖巴勒的女兒,她的住處在米甸:

蘇珥是米甸一個宗族的首領。
也就是說,哥斯比的父親蘇珥是;米甸有五個兒子,他們的名字在《創世記》25:4中給出,拉比雅基(Jarchi)由此推斷,米甸有五個主要家族,而這個人是其中一個家族的首領,這並非不可能;這也為非尼哈增添了榮耀,因為他不論國籍,不因他們的地位和品質而有所偏袒。

【第16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是在上述事件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具體多久不確定;在摩西去世前不久,見《民數記》31:1-2:

【第17節】

你們要擾害米甸人,擊殺他們。
與他們作戰,用刀劍擊殺他們;不是摩押人,而是米甸人,儘管他們都是以色列的同盟敵人;但神曾吩咐不要與摩押人爭戰(申2:9),他們因羅得的緣故而得蒙寬恕,因為他們是羅得的後裔;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也為了將來要從他們出來的路得;《他勒目》F12中也是如此;儘管他們並沒有完全逃脫神的憤怒,如《申命記》23:3-4所示;但米甸人是首先建議派人去請巴蘭的,巴蘭在被巴勒解僱後,就住在他們那裡並受到款待;看來是他向他們提出了邪惡的建議,引誘以色列人行淫,進而拜偶像,從而使神的咒詛降臨在他們身上;他們將這個建議傳達給摩押人,兩者都參與了執行(見民22:4, 7;25:1, 6;31:9, 16)。

【第18節】

因為他們用詭計擾害你們。
不是用戰爭,而是用詭計,用狡猾的策略和巧妙的方法引誘他們犯罪,使他們因此暴露在神的憤怒之下:

在毗珥的事上,用詭計誘惑你們。
指偶像毗珥,也就是巴力毗珥;這似乎支持了毗珥是一個人的名字,某位偉人死後被神化的觀點;現在米甸人誘惑以色列人,是藉著派他們的女兒到以色列人中間,以色列人與她們行淫,並被她們引誘去敬拜偶像毗珥:

又因米甸首領的女兒哥斯比,就是他們的姊妹。
他們的同胞,因為東方人習慣稱同國的人為兄弟姊妹:現在米甸人誘惑以色列人,是藉著將這樣一位高貴的女子獻給他們的一位族長,這為米甸的其他女兒樹立了榜樣,使她們效仿,因此許多以色列人被誘惑陷入淫亂和拜偶像:

在瘟疫的日子,因毗珥的事被殺。
或因毗珥的緣故,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因為敬拜那個偶像;不是說哥斯比是因此被殺,而是瘟疫因以色列人敬拜它而降臨,而且她被殺的那天正是瘟疫發生的日子;由此看來,瘟疫只持續了一天。

【腳註】
F20 Scripture Chronology, p. 267. 《聖經年表》第267頁。
F21 Dictionary, on word "Baal". 《詞典》中「巴力」一詞的條目。
F23 "
F24 Apud Hottinger. Smegma Oriental. l. 1. c. 8. p. 448. 霍廷格《東方潔淨劑》第一卷第八章第448頁所引。
F25 Pirke Eliezer, c. 47. fol. 56. 1. 《以利以謝的訓誨》第47章第56頁第1欄。
F26 Antiqu. l. 4. c. 6. sect. 12.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六章第12節。
F1 <arabic> "conclave est camerati operis, quo lectus circumdatur", Hierozoic. par. 1. l. 4. c. 8. col. 1092. Vid. Schultens Animadv. Philolog. in Job. p. 183. 阿拉伯語:「**conclave est camerati operis, quo lectus circumdatur**」(圓頂帳篷是一種拱形建築,床鋪圍繞其中),《動物學》第一部分第四卷第八章第1092欄。參舒爾滕斯《約伯記語文學評論》第183頁。
F2 Castel. Lex. Heptaglot. col. 3261. 卡斯特爾《七語詞典》第3261欄。
F3 Baal Aruch, fol. 133. 4. 《巴力阿魯赫》第133頁第4欄。
F4 T. Bab. Avoda Zara, fol. 17. 2. 《巴比倫他勒目》偶像崇拜篇,第17頁第2欄。
F5 ( hbqh la ) "in lupanar", V. L. "ad lupanar", Montanus; "in lupanar ipsum", Junius & Tremellius; "in fornicem", Tigurine version. (**הַקֻּבָּה**,haqqubbah)「**in lupanar**」(進入妓院),武加大譯本;「**ad lupanar**」(到妓院),蒙塔努斯譯本;「**in lupanar ipsum**」(進入妓院本身),尤尼烏斯和特雷梅利烏斯譯本;「**in fornicem**」(進入妓院),提古里努斯譯本。
F6 Ut supra. (Antiqu. l. 4. c. 6. sect. 12.) 同上。(《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六章第12節)
F7 Vid. Hiller. Onomastic. Sacr. p. 476. 參希勒《聖名詞典》第476頁。
F8 Antiqu. l. 4. c. 6. sect. 10.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六章第10節。
F9 Apud Hottinger, Smegma Oriental, l. 1. c. 8. p. 448. 霍廷格《東方潔淨劑》第一卷第八章第448頁所引。
F11 Apud Hottinger, ut supra. (Smergma Oriental, l. 1. c. 8. p. 448.) 霍廷格《東方潔淨劑》同上。(第一卷第八章第448頁)
F12 T. Bab. Bava Kama, fol. 38. 2.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卡瑪篇,第38頁第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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