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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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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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為潔淨罪孽而製作潔淨水(水)的律法,其成分是焚燒紅母牛的灰燼,對此有許多規定(民19:1-10);潔淨水的使用,用於潔淨那些因觸摸死屍而污穢的人(民19:11-13);給出了一些規則,藉此可以知道誰因死屍而污穢(民19:14-16);潔淨這些人的方式(民19:17-19);以及那些忽視潔淨的人所受的懲罰(民19:20-22)。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亞倫說:這並非在探子事件和可拉事件之後,而是在以色列人離開西奈山之前。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也指出,這是在西奈曠野說的,當時耶和華吩咐將不潔淨的人趕出營外,並且當時有些人因死屍而污穢,不適合守逾越節(民5:2;9:6);並且提到了「潔淨水」(民8:7)。

【第2節】

這是耶和華所吩咐律法中的條例:由此可見,這律法不屬於道德律,而是屬於禮儀律,被稱為條例、律例、萬王之王的上帝的永恆預旨;其基礎不在於事物本身清晰明確的理由,而在於上帝的旨意,祂意圖將其作為基督寶血和犧牲的預表和影兒,以及其潔淨罪孽的功效;由此也表明,這並非新制定的律法,而是已經制定的律法:「耶和華所吩咐的」:正如前面所觀察到的(參民19:1的吉爾注釋);猶太人F17說,紅母牛是在會幕豎立的第二天,即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第一個月的第二天被以利亞撒宰殺的;現在重申此律法,是為了祭司和百姓的緣故,因為亞本以斯拉指出,這律法屬於祭司,亞倫此時已確立祭司職分;也因為百姓害怕靠近會幕會死亡;現在藉此提醒他們,當他們處於任何不潔淨狀態時,已為他們的潔淨預備了條款,使他們不致無法靠近會幕:

說,你曉諭以色列人:這律法與他們有關,是為他們的潔淨而設計的;潔淨水的製作費用不是由私人承擔,而是由整個會眾承擔;猶太人F18說,這樣祭司就不能從中獲得任何個人利益:

叫他們把一隻沒有殘疾、純全、未曾負軛的紅母牛牽到你這裡來:或作「小母牛」,因為這個詞的本義就是如此;兩歲的,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密示拿(Misnah)F19也如此說;儘管有些拉比說三歲、四歲,甚至五歲的也可以。這個例子,以及其他命令宰殺雌性動物的例子(參利3:1),駁斥了那些認為摩西律法是為了符合埃及人習俗的觀點,因為這與他們直接相反;如果摩西時代的習俗與希羅多德(Herodotus)時代相同,那麼希羅多德明確指出F20,埃及人獻祭公牛,但不允許獻祭母牛,因為母牛是獻給伊西斯(Isis)的聖物。確實,根據普魯塔克(Plutarch)F21和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Diodorus Siculus)F23的記載,他們那個時代的埃及人向提豐(Typhon)獻祭紅公牛,他們認為提豐是相同的顏色,並且對他懷有厭惡,認為他是邪惡之神;因為紅公牛令他們憎惡,所以他們將其獻給提豐;同樣,紅髮男子也因同樣的原因在俄西里斯(Osiris)的墳墓前被殺,他們說俄西里斯是被紅髮的提豐謀殺的;但這些是摩西時代之後才在他們中間盛行的迷信,摩西不可能借鑒;關於這隻母牛為何必須是紅色的,有更好的理由:

沒有殘疾、純全、未曾負軛的紅母牛:第一點,「沒有殘疾」,猶太人理解為顏色,即它不應有任何其他顏色,如黑色或白色,甚至連一根毛髮,至少不應有兩根不同顏色的毛髮;約拿單他爾根也如此說,其中沒有白毛的斑點或記號;拉比雅基(Jarchi)更具體地說,

[並且]未曾負軛:因此,在後來的異教徒中,很可能模仿了這一點,他們習慣於向神明獻祭從未負軛的牛;這從荷馬(Homer)、賀拉斯(Horace)、維吉爾(Virgil)、奧維德(Ovid)和塞內卡(Seneca)的作品中可以看出,波查特(Bochart)F26從中引用了例子。現在,雖然這隻紅母牛並非嚴格意義上的贖罪祭,但它與贖罪祭相似,是我們主耶穌基督的預表,所有這些特徵都在祂身上匯聚並具有意義。它作為雌性,可能預示基督人性的軟弱,儘管是無罪的軟弱;祂被我們的軟弱所包圍,並取了我們的軟弱;這也可能與女人有關,罪惡藉著女人而來,使全人類本性污穢,因此潔淨罪孽是必要的;它的紅色可能指向基督所取的血肉之軀,以及祂百姓的罪孽,這些罪孽都歸在祂身上,如同深紅和朱紅,以及祂為滿足這些罪孽所忍受的流血受苦;它沒有斑點和殘疾,可能預示基督在其位格、順服和受苦上的完全,以及祂本性的純潔和聖潔;從未負軛,可能表示雖然祂生在律法之下,並作為人受父的命令,但祂卻擺脫了人類傳統的軛和罪的奴役,並且最甘願地,而非被迫地,參與了我們救贖和拯救的工作。

【第3節】

你們要把她交給祭司以利亞撒:亞倫的兒子;約拿單他爾根稱他為祭司的「薩甘」(Sagan),即副祭司或第二祭司;不交給亞倫,是為了避免他被玷污,即使只是短暫的,以免他完全無法執行職務;而是交給以利亞撒,讓他熟悉職務,並鞏固其職位:

他必牽她出到營外:出到以色列營外;拉比雅基(Jarchi)說,出到三個營外,就像後來出到耶路撒冷城外一樣;在後來的時代,它習慣在橄欖山上焚燒;它被牽出營外,因為它是不潔淨的,是基督的預表,祂身上背負著祂百姓的罪孽,並且為了符合這個預表,祂在耶路撒冷城門外受苦(參來13:11-13);

人必在以利亞撒面前把她宰了:約拿單他爾根說,是另一位祭司;但宰殺它並非必須由祭司執行,任何人都可以做。拉比雅基說,一個外人宰殺,以利亞撒觀看;雖然不是由他宰殺,但卻是在他面前宰殺,這樣它看起來就像一個祭物,儘管沒有在祭壇上獻上;宰殺它預示著基督被處死,這是在祭司和百姓長老面前,並經他們同意而完成的。

【第4節】

祭司以利亞撒要用指頭蘸這牛的血:他用左手接血,用右手手指灑血,正如邁蒙尼德(Maimonides)F1所說;約拿單他爾根也說,他沒有用器皿接血,而是用手掌接,然後用手指灑血F2:艾因斯沃思(Ainsworth)認為這預表基督的靈,我們的大祭司,被稱為「上帝的指頭」(路11:20);祂取基督的血,灑在祂百姓的心上,使他們脫離惡的良心:

對著會幕,把這血彈七次:或作「朝向會幕」,諾爾迪烏斯(Noldius)F3如此說;由於灑血是獻祭中的主要行動,這必須直接在會幕前進行,從那裡期待其潔淨的功效,儘管血沒有在會幕中流出,這樣它才能盡可能地像一個祭物;灑七次,表示其完全:祭司灑血時,站在東邊,面向西邊。當耶路撒冷聖殿建成後,這件事是在耶路撒冷東邊的橄欖山上進行的。拉比雅基說,祭司站在耶路撒冷東邊,面向聖殿門口,在灑血的時候。現在看來,正如邁蒙尼德F4所說,聖殿的地板比聖殿山東門的地板高二十二肘,聖殿山門的高度是二十肘;因此,站在東門對面的人看不到聖殿的門,所以他們把這門頂上的牆(城垛)降低,這樣他(祭司)站在橄欖山上,就能看到聖殿的門,在他對著聖殿灑牛血的時候;否則他只能看到聖殿門廊的第八級台階,正如同一位作者F5所觀察到的,這與密示拿F6一致,那裡(聖殿山周圍)所有的牆都很高,除了東牆,這樣焚燒牛的祭司就可以站在橄欖山頂上,觀看聖殿的門,當他灑血的時候。

【第5節】

人要把牛在以利亞撒眼前焚燒:約拿單他爾根說,是另一位祭司,以利亞撒觀看,正如經文所說;猶太人F7說,當祭司與以色列長老一同來到橄欖山時,在焚燒母牛之前,他先在當地的浸禮池中浸身;然後將香柏木、櫟木、松木和無花果樹木按順序堆放成塔狀,開有孔洞(以便放入火種,使其燃燒更快),面向西方,他將母牛綁好,放在柴堆上,頭朝南,臉朝西;然後宰殺並灑血,如前所述,再用一些小木柴點火:焚燒可能預示基督痛苦的受難,當時上帝的烈怒如火傾倒在祂身上;逾越節羔羊的烤食也預示了同樣的事:

牛的皮、肉、血、糞,都要焚燒:這可能預示基督受難的廣泛性,遍及祂身體的所有部分,皮、肉、血,以及伴隨的羞辱和責備,以糞便表示;也預示當祂為祂的百姓成為罪,背負他們的罪並為他們受苦時,祂被視為多麼不潔和被咒詛,不僅身體,而且靈魂也如此;因為祂的靈魂和身體都為罪獻上。

【第6節】

祭司要把香柏木、牛膝草、朱紅色線:等等。約拿單他爾根說,是另一位祭司;但這似乎是指祭司以利亞撒,因此在後來的時代,焚燒母牛的同一位祭司也取這些東西;猶太人F8說,當他取這些東西時,他說:「這是香柏木嗎?這是牛膝草嗎?這是朱紅色線嗎?」他對每一件都說了三次,每次都得到「是」的回答,共三次:這些與潔淨痲瘋病人時所用的相同(利14:4);

丟在燒牛的火中:猶太人F9說,這些東西被捲或綁在一起,做成一捆,以便更容易投入火中;牛膝草用朱紅色羊毛纏繞在香柏木上:邁蒙尼德F11說,這些東西使用的真正原因從未向他清楚顯明;但香柏木因其耐久性,可能預示基督受難的持續功效;牛膝草因其潔淨性和芳香,預示基督犧牲的潔淨本質,祂藉著自己潔淨了我們的罪,其馨香升到主面前;朱紅色線則預示祂百姓的罪孽因此被毀滅。

【第7節】

祭司要洗衣服:約拿單他爾根說,

他也要用水洗身:約拿單他爾根說,用四十細亞的水;不僅是衣服,他的身體也要浸入水中:

然後才可進營:當他的衣服和身體都洗淨後,但在此之前不行:

祭司必不潔淨到晚上:雖然洗淨了,但仍不潔淨,因此,雖然說他洗淨後可以進營,這應理解為在晚上來臨之後:拉比雅基(Jarchi)指示如此解釋這段經文,他說,將其調換位置,然後解釋;他必不潔淨到晚上,之後他才可以進營,不僅是以色列的營,也是「舍吉拿」(Shechinah)的營,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說。

【第8節】

燒牛的人也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約拿單他爾根說,用四十細亞的水:這表明民數記19:7所指的與此不同;並且這與灑血的人(民19:4-5)也不同:

也要用水洗身:用同樣的量,如上述他爾根所說:

必不潔淨到晚上:雖然洗淨了,但直到那時才能進營:這可能像前面一樣,預示雖然基督的釘十字架是極大的罪,且由惡人所為,但藉著他們所流的血,罪仍可得赦免(徒2:23, 2:36, 2:38, 2:41)。

【第9節】

必有一個潔淨的人收起母牛的灰:約拿單他爾根稱之為潔淨的祭司;在後來的時代,他們非常小心,確保參與焚燒紅母牛的祭司是潔淨的;他在事前七天就與家人分開,每天都灑上當時獻上的所有贖罪祭的血,以確保他沒有因墳墓或死屍而受任何污穢;出於同樣的原因,他們在汲淪谷上,從聖殿到橄欖山,建造了一條雙拱橋,以防路上有任何看不見的墳墓;當他到達那裡時,他必須像前面所說的那樣洗身或浸身F13;因此,收灰的人也必須潔淨,沒有任何禮儀上的污穢:猶太人F14說,他們將灰搗碎;如果其中有任何黑炭或骨頭,他們就不會留下,而是用石篩篩過;他們不僅取母牛的灰,還取與之混合的香柏木灰;約拿單他爾根說,他們將這些灰放入一個用泥蓋封閉的瓦器中:

放在營外潔淨的地方:根據約拿單他爾根,它們被分成三部分,一部分放在「切爾」(Chel,即會幕院子的圍牆內),另一部分放在橄欖山上,第三部分分給所有利未人的班次,這與密示拿F15一致;拉比雅基(Jarchi)也提到了同樣的劃分,以及每一部分的用途;分給班次的部分在院子外面,以便市民和所有需要潔淨的人可以取用;橄欖山上的部分是為祭司預備的,用來潔淨其他母牛;切爾中的部分則作為儲備:

為以色列會眾存留,作除污穢的水:灰燼如果妥善保管,可以保存很長時間,因為它們不會腐敗或變質;因此,正如帕特里克主教(Bishop Patrick)從傑克遜博士(Dr. Jackson)那裡觀察到的,這是基督寶血永恆功效的預表:根據猶太人的說法,第一隻母牛的灰燼必須持續一千多年;因為他們說F16第二隻被焚燒的母牛是在以斯拉時代,儘管他們後來又計算了七隻,直到第二聖殿被毀,總共九隻;他們期待第十隻在彌賽亞的日子出現,而彌賽亞已經來臨,祂藉著在自己身上應驗了這個預表,結束了這個預表:它們的用途是

作除污穢的水:將灰燼放入水中,與水混合,用於潔淨那些因不潔而與他人分離的人,並作為他們的潔淨,如下所述:

這本是贖罪祭:或作「這就是罪」F17,嚴格來說,這不是贖罪祭;因為母牛的灰燼,其本身並未在會幕中或祭壇上獻祭,也缺少其他儀式;但它達到了贖罪祭的目的,其灰燼在水中預表基督的寶血,潔淨良心脫離死行,而這只是潔淨肉體(來9:13-14);並且是為罪和污穢所開的泉源(亞13:1);這兩個詞都在這裡和前一句中出現:灰燼以其潔淨的性質而聞名,因此是藉著基督進行屬靈潔淨的恰當象徵;其持久性則象徵潔淨的永恆性。

【第10節】

收牛灰的人也要洗衣服:約拿單他爾根稱之為祭司,儘管他似乎不一定是祭司:

必不潔淨到晚上:(參民19:7的吉爾注釋);

這要給以色列人,並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作永遠的定例:直到彌賽亞降臨,那時禮儀律,即各種洗滌和潔淨的律法,將被廢除;彌賽亞的受難和死亡是為猶太人和外邦人,為全世界所有上帝子民的罪孽贖罪和潔淨(參約一2:2)。

【第11節】

摸了人死屍的,就必不潔淨七天:亞本以斯拉指出,是人而不是獸;因為摸了獸的死屍,只不潔淨到晚上(利11:24);同一位作者指出,任何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這被列為主要的污穢,儘管不是唯一的污穢,但有些人認為,這是唯一一種需要用焚燒紅母牛灰燼製成的潔淨水來潔淨的污穢:

就必不潔淨七天:其原因在於,死亡是罪的果實,罪具有污穢的性質,這表明所有死在罪中的人都是污穢和使人污穢的,不應觸摸,也不應與他們有交通和團契,而應遠離。

【第12節】

那人要在第三天用這水潔淨自己:也就是說,用潔淨水(由灰燼製成)潔淨自己:這必須首先在

第三天:從他觸摸死屍之時算起。亞本以斯拉暗示,這和接下來的數字七中隱藏著一個秘密或奧秘;這可能指基督復活的第三天,祂為罪人的贖罪和潔淨流血,並在第三天復活,使他們稱義:

第七天就潔淨了:這可能預示上帝子民所存留的完全狀態,或安息日,那時所有被基督潔淨和稱義的人都將潔淨無罪,成為完全的義人靈魂:

他若在第三天不潔淨自己,第七天就不潔淨了:凡未藉著基督為赦罪所流的血潔淨自己,也未藉著第三天從死裡復活的祂稱義的人,在來世或永恆的安息日中,將永遠不會潔淨;那時將會說:「污穢的,讓他仍舊污穢」(啟22:11)。

【第13節】

凡摸了人死屍、不潔淨自己的,就玷污了耶和華的帳幕:用母牛的灰燼或潔淨水,因此忽視了上帝為潔淨他所指定的工具:

那人必從以色列中剪除:也就是說,如果他知道自己摸了死屍,卻故意忽視潔淨自己的方法,從而犯了擅敢的罪,那麼他將被逐出教會,或死於民事官員之手,或死於上帝的直接之手;否則,如果這一切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那麼就可以為此贖罪(利5:3-6)。

因為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就不潔淨:正如所有未被基督寶血灑過的人一樣:

他的污穢還在他身上:並且會一直存在,沒有什麼能將其除去;正如除了基督的寶血之外,沒有什麼能除去罪的污點和污穢;如果寶血沒有應用,罪將在上帝面前留下印記,並將落在罪人身上,導致他徹底的定罪和毀滅(參耶2:22)。

【第14節】

人死在帳棚裡的條例乃是這樣:只提到帳棚,因為以色列人當時住在帳棚裡,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否則,這條律法對房屋和帳棚同樣適用:

凡進那帳棚的,和一切在帳棚裡的,都必不潔淨七天:其意思是,所有進入有死屍的帳棚或房屋的人,都與死屍在其中時的人一樣不潔淨;同樣,所有帶入其中的器皿,以及其中已有的器皿,都應被視為不潔淨,即敞開的器皿,如下文所示。

【第15節】

凡敞口的器皿:約拿單他爾根說,是土器;拉比雅基(Jarchi)也如此解釋;邁蒙尼德(Maimonides)F18指出,這只應理解為土器:

沒有蓋子束在上面的:用麻布或羊毛布包裹並綁住:

就都不潔淨:因為房屋的空氣進入了未加蓋的器皿中。

【第16節】

無論何人在田野裡摸了被刀殺的:即被他人殺害,死於暴力,無論是刀殺還是其他方式;摸了這樣的人,或摸了殺人的刀,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就必不潔淨:「或死屍」:即自然死亡,或突然死亡,或以任何方式死亡:

或人的骨頭:從墳墓中挖出,單獨放置:

或墳墓:他爾根補充說,無論是墳墓的蓋子還是側面:

就必不潔淨七天:所有這些都指向罪的污穢本質,罪是死亡和墳墓的原因。

【第17節】

要為那不潔淨的人:因上述任何方式而污穢的人:

取些燒成的贖罪祭灰:從為此用途而存放的地方取出(參民19:9的吉爾注釋),有些人認為這些灰燼不僅存放在耶路撒冷,也存放在全國各地的城市和地方,以便在需要時容易取得;否則,在某些地方,在律法要求潔淨的第三天之後,就無法在短時間內取得,而且會帶來很大的麻煩和費用:

把活水倒在器皿裡:約拿單他爾根說,

【第18節】

必有一個潔淨的人拿牛膝草蘸在水裡:約拿單他爾根說,三根牛膝草綁在一起,這個人必須是潔淨的祭司,根據同一位作者;但似乎不一定需要是祭司,任何沒有禮儀污穢的人都可以做:

把水灑在帳棚上:有死屍的帳棚:但我們被告知,這不是指木頭、石頭或泥土製成的帳棚,而是指任何編織物,如麻布或皮革製成的帳棚F21:

和一切器皿上:在這樣的帳棚裡,即敞開的器皿,如前所述:

並在帳棚裡的人身上:當那人死在其中,或自那以後進入其中,以及死屍在其中時:

又灑在摸了骨頭的:死人的骨頭,或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的,從活人身上分離出來的骨頭:

或被殺的,或死的:被刀殺的,或死於瘟疫的,如同一他爾根所說,或死於任何其他疾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或墳墓上:或墳墓的蓋子或側面,如同一他爾根所補充的。

【第19節】

潔淨的人要灑在不潔淨的人身上:約拿單他爾根說,潔淨的祭司要灑在不潔淨的人身上;也就是說,他要將潔淨水灑在以任何上述方式不潔淨的人身上:

在第三天和第七天:參民19:12的吉爾注釋:

第七天他要潔淨自己:要麼是不潔淨的人,他要完成他的潔淨,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解釋的,也就是說,藉著做接下來的事情;要麼是潔淨的人,他因灑水和觸摸分離水而在某種程度上變得不潔淨,正如民數記19:21所顯示的,就像灑母牛血的祭司,以及焚燒母牛和收集其灰燼的人一樣(民19:7-9):

又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晚上就潔淨了:與將山羊放進曠野的人一樣(利16:26)。

【第20節】

但那不潔淨而不潔淨自己的:藉著觸摸任何死屍、骨頭或墳墓:

那人必從會眾中剪除:(參民19:13的吉爾注釋)。

因為他玷污了耶和華的聖所:藉著在他不潔淨的狀態下進入聖所:

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就不潔淨:並且會一直如此,因為沒有其他東西能潔淨他(參民19:13)。

【第21節】

這要給他們作永遠的定例:給以色列人,世世代代,直到彌賽亞降臨,那時禮儀律,即各種洗滌和潔淨的律法,將被廢除:

灑除污穢水的人要洗衣服:約拿單他爾根說,灑水的祭司,或任何其他做這事的人;因此,同樣的潔淨水,使不潔淨的人潔淨,卻使潔淨的人污穢;因為雖然它是潔淨的,但其中卻有污穢;不僅有母牛本身的灰燼,還有其皮、血和糞便的灰燼;因此,用灰燼製成的鹼液本身是不潔淨的,卻可以用來擦洗布料:艾因斯沃思(Ainsworth)認為這預示了律法儀式的缺陷和不足,它們在最大的功效中,也只能潔淨肉體,卻使潔淨者本身處於他以前沒有的污穢中;藉著思考這一點,百姓可能會被引導到基督和祂的靈那裡去尋求潔淨(來9:13-14;7:25);但這更可能預示,基督的寶血潔淨一切罪惡,與這潔淨水相應,其潔淨功效歸因於基督為祂的百姓成為罪;並且有些人可能是引導靈魂歸向基督寶血以得潔淨的工具,但他們自己卻被玷污了:似乎這個因此不潔淨的人,不需要灑潔淨水在他身上,而只需要洗衣服(參啟7:14):

摸除污穢水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但直到他洗淨後才潔淨,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儘管沒有明文記載;因為如果只是灑水的人需要洗淨,那麼摸水的人就更需要了,如果他在混合水和灰燼時用手指攪拌,這是不可避免的(參民19:17的吉爾注釋),儘管邁蒙尼德F20將此理解為在沒有必要時灑水和摸水,即當一個人沒有執行這條律法的職責時。

【第22節】

不潔淨的人摸什麼,什麼就不潔淨:不是指因灑水或觸摸潔淨水而不潔淨的人,而是指本章中一直提到的,因觸摸死屍、骨頭或墳墓而不潔淨的人;那人摸什麼,任何器皿或東西,那東西也就不潔淨;或「無論何人」,任何個人,男人或女人,因為這既指人也指物:

【腳註】
F17 Seder Olam Rabba, c. 7. p. 22. 《世界秩序拉比》第七章第22頁。
F18 Misn. Shekalim, c. 7. sect. 7. & Maimon, in ib. 《密示拿》舍卡林篇第七章第七節;邁蒙尼德於此。
F19 Misn. Parah, c. 1. sect. 1. 《密示拿》帕拉篇第一章第一節。
F20 Euterpe, sive, l. 2. c. 41. 《歐忒耳佩》或第二卷第四十一章。
F21 De lside. 《論伊西斯》。
F23 Bibliothec. l. 1. p. 79. 《圖書館》第一卷第79頁。
F24 Parah, c. 2. sect. 5. 《帕拉》第二章第五節。
F25 Ut supra. (Bibliothec. l. 1. p. 79.) 同上。(《圖書館》第一卷第79頁)
F26 Hierozoic. par. 1. l. 2. c. 33. vol. 322. 《動物學》第一部分第二卷第三十三章第322頁。
F1 Hilchot Parah Adumah, c. 3. sect. 2. 《紅母牛律法》第三章第二節。
F2 Vid. Misn. Parah, c. 3. sect. 7. 參《密示拿》帕拉篇第三章第七節。
F3 P. 81. No. 379. 第81頁,第379號。
F4 Hilchot Beth Habechirah, c. 6. sect. 2. 《聖殿建造律法》第六章第二節。
F5 In Misn, Middot, c. 2. sect. 4. 於《密示拿》米多特篇第二章第四節。
F6 Misn. ib. 《密示拿》同上。
F7 Misn. Parah, c. 3. sect. 7, 8, 9. 《密示拿》帕拉篇第三章第七、八、九節。
F8 Misn. Parah, c. 3. sect. 10. 《密示拿》帕拉篇第三章第十節。
F9 Misn. Parah, c. 3. sect. 11.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帕拉篇第三章第十一節;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於此。
F11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7. 《迷途指引》第三部分第四十七章。
F12 Misn. Parah, c. 4. sect. 4. 《密示拿》帕拉篇第四章第四節。
F13 Misn. Parah, c. 3. sect. 1. 6. 7. 《密示拿》帕拉篇第三章第一、六、七節。
F14 Ib. sect. 11. 同上,第十一節。
F15 lbid. 同上。
F16 Ib. sect. 5. 同上,第五節。
F17 ( ayh tajx ) "peccatum ipsa", Montanus; "peccatum enim est", Tigurine version. **חַטָּאת הִיא**(chattath hi,她就是罪),蒙塔努斯;「因為這是罪」,提古林譯本。
F18 De Dea Syria. 《論敘利亞女神》。
F18 In Misn. Cholin, c. 1. sect. 6. 於《密示拿》霍林篇第一章第六節。
F19 Maimon. Milchot, Parah Adumah, c. 9. sect. 1. 邁蒙尼德《紅母牛律法》第九章第一節。
F20 Bartenora in Misn. Temurah, c. 1. sect. 5. 巴特諾拉於《密示拿》特穆拉篇第一章第五節。
F21 Maimon. in Misn. Sabbat, c. 2. sect. 3. 邁蒙尼德於《密示拿》安息日篇第二章第三節。
F20 Hilchot Parah Adumah, c. 15. sect. 1. 《紅母牛律法》第十五章第一節。
【第6節】

「那觸摸了那物,就是不潔之人所觸摸的魂」:或「那人」,即不潔之人。無論是不潔之人觸摸了他,還是他觸摸了不潔之人,或是觸摸了不潔之人所觸摸的任何東西,他都成為不潔。這表明罪的蔓延性和傳染性,以及罪和罪人是何等需要避免的;參閱(利未記 15:4-12;利未記 15:19;利未記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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