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十八章

══════════════════════════════════════════════════════════════════════
民數記 第18章

══════════════════════════════════════════════════════════════════════

本章記載了祭司和利未人各自的工作和職責(民數記 18:1-7);以及賜給祭司作為供養的幾項物品(民數記 18:8-19);還有利未人應得的什一奉獻,因為他們在以色列地沒有產業(民數記 18:20-24);以及他們應從這些什一奉獻中取出十分之一給大祭司(民數記 18:25-32)。

【第1節】

耶和華對亞倫說:由於所說之事關乎亞倫,故可能只直接對他一人說話:你和你的兒子,並你父家的人,與你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這裡指的是祭司和利未人,祭司由他和他的兒子代表,利未人則由他父家的人代表: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即在聖所中犯下任何罪惡的責任,以及其懲罰;祭司,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若未能正確履行他們的職責,亞倫在至聖所,他的兒子們在聖所,並在院子裡的燔祭壇前;利未人,若未能看守會幕,阻止陌生人和不潔之人進入:你和你的兒子與你一同擔當干犯你們祭司職任的罪孽;要為他們在履行職責時,因自己的疏忽或未能確保利未人盡忠職守而犯下的罪、錯誤和過失負責;這表明祭司的職任雖然尊貴,卻是沉重的,不應被羨慕;而且百姓無需像他們那樣感到如此恐懼,唯恐他們過於靠近聖所而有死亡的危險,因為看守聖所的責任尤其落在祭司和利未人身上,若他們疏忽,便會受罰。

【第2節】

也要使你利未支派的弟兄,就是你父宗族的人,與你一同前來;因為他的父親暗蘭是利未支派的,所以利未人是他的弟兄,他被指示要這樣看待他們;這可能有助於安撫他們的心,使他們對他享有祭司職任感到安心:使他們與你一同前來;進入會幕的院子,因為他們不能再往前走:使他們與你聯合;正如利未人這個名字所指,是與他人聯合的人,他們與祭司聯合:參看利未這個族長名字的由來(創世記 29:34);好服事你;協助祭司宰殺祭牲、接收血、剝皮,以及聖所的其他事務(民數記 3:6);只是你和你的兒子與你一同,要在法櫃的帳幕前供職;這就是至聖所,那裡有法櫃或見證的約櫃,以及約版;當他們在聖所供職時,可以說是在法櫃前供職,因為聖所就在法櫃前面,他們在香壇上燒香,擺設陳設餅,修剪燈臺的燈,這些事只有亞倫的兒子們,即祭司才能做。

【第3節】

他們要看守你的職任,並看守全會幕的職任;這就是利未人,無論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即祭司,吩咐他們做什麼,或交託他們看守什麼,他們都應遵守;例如看守並阻止所有不合適的人進入,在需要時拆卸和豎立會幕;只是他們不可挨近聖所的器皿;例如至聖所裡的約櫃和施恩座,聖所裡的陳設餅桌和燈臺;因此,當這些器皿在旅途中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時,它們會被遮蓋起來,以免利未人在搬運時觸摸到它們:也不可挨近祭壇;無論是香壇還是燔祭壇,他們都不可在其上獻祭:免得他們和你們都死亡;祭司因容許他們干預不屬於他們的事物而死,利未人因擅自闖入而死。

【第4節】

他們要與你聯合,作為聖職的助手:並看守會幕的職任,辦理會幕一切的事;(參看民數記 3:7)和(參看民數記 3:8);外人不可挨近你們;不是指其他支派的人,只有利未支派的人;只有他們可以與祭司一同前來,與他們聯合,協助他們,服事他們,如民數記 18:2 所述;然而,猶太人 F8 認為「外人」是指任何非祭司的人。

【第5節】

你們要看守聖所的職任;這就是祭司,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大祭司要特別看守至聖所的職任,並在贖罪日在那裡執行應做的事;普通祭司則要看守聖所的職任,並處理與香壇、陳設餅桌和燈臺有關的一切事務:並看守祭壇的職任;指燔祭壇,它立在會幕的院子裡:免得再有忿怒臨到以色列人身上;正如曾臨到可拉和他的黨羽身上(民數記 16:32, 16:33),以及後來臨到烏西雅身上(歷代志下 26:19-21)。

【第6節】

看哪,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選出來;(參看民數記 3:12);那裡說了同樣的話,只是這裡稱他們為祭司的弟兄,原因如民數記 18:2 所述;他們是賜給你們的禮物,為耶和華辦理會幕的事;(參看民數記 3:7)、(參看民數記 3:8)和(參看民數記 3:9)。

【第7節】

所以你和你的兒子與你一同,要謹守你們祭司的職任;遵守其一切職責,並阻止他人擅自闖入:關於祭壇的一切事;無論是香壇還是燔祭壇,關於在香壇上燒香,在燔祭壇上獻祭;這兩者都必須由祭司執行,不得由他人執行:以及幔子內的事;在至聖所裡,大祭司每年只進入一次,而且只帶著香和祭牲的血進入,參看希伯來書 9:7;你們要供職;執行在兩個祭壇上,無論是在院子裡還是在聖所裡,以及在幔子內至聖所裡應做的一切事務:我已將你們祭司的職任賜給你們,作為一份禮物;這不是他們憑自己的意願擅自擔任的,也不是他們強行闖入的,而是耶和華呼召他們,並自由地授予他們的,參看希伯來書 5:4;凡挨近的外人必被治死;任何普通人,如昂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說;任何以色列人,一個與祭司無關的外人,即使是利未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樣的人不得靠近燔祭壇獻祭,也不得靠近香壇燒香,或修剪燈盞,或擺設陳設餅,或做任何祭司特有的事務。

【第8節】

耶和華對亞倫說:在指明他的職責之後,現在告訴他職務的津貼;或者說,在告訴他工作之後,現在告訴他工資,或者說,在告訴他服事之後,現在告訴他供養:看哪,我已將我所收的舉祭,就是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都交給你管理;例如舉祭的右腿和搖祭的胸,以及初熟的果子,以及所有其他聖物,例如至聖之物;如民數記 18:9 所述;以及猶太人所稱的較輕的聖物(民數記 18:11);這些聖物的管理權是賜給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人的:我因你受膏的緣故,將這些賜給你;因為他作為祭司的職任,他是藉著膏抹被分別為聖的:並給你的兒子,作為永遠的定例;參看利未記 7:34-36。

【第9節】

你從至聖之物中所得的,乃是這些;因為,如前所述,有些是較輕或較小的聖物或祭物,有些則是至聖的:從火中保留下來的,就是從這些開始;指祭牲中未在燔祭壇上用火焚燒的部分:他們一切的供物;這是一個總稱,包括各種供物,具體如下;他們一切的素祭;或稱糧食祭,因為它們是用細麵和油製成的,在祭壇上焚燒,其餘部分由亞倫和他的兒子們食用(利未記 6:14-18);他們一切的贖罪祭;為贖罪而獻的祭,也屬於祭司和他們的兒子們,除了那些血被帶入至聖所的祭物(利未記 6:25-30);以及他們一切的贖愆祭,就是他們獻給我的;為所犯的過犯而獻的祭;這祭物在祭壇上焚燒後,其餘部分也由祭司和他的兒子們食用(利未記 7:5, 7:6);當干犯了耶和華的聖物,或對人造成了傷害時,這祭物是一隻公綿羊(利未記 5:15, 6:6);拉比雅基解釋為因對陌生人施暴或搶劫而犯的過犯所獻的祭:這些,所有這些,又補充說,都必為你和你的兒子成為至聖之物;供他們使用,且僅供他們使用。

【第10節】

在至聖之處,你要吃這物;不是在至聖所,這個詞的本義,也不是在聖所,因為這兩處都不是吃飯的地方;而是在會幕,如亞本·以斯拉所說,或在院子裡,如拉比雅基所說;之所以稱為至聖,是為了區別於以色列營和他們的帳篷,以及後來耶路撒冷和他們在那裡的房屋,他們在那裡不能吃至聖之物:凡男丁都可以吃;祭司的兒子,且只有他們,他們的妻子和女兒不能吃,因此不能在家裡或自己的房屋裡吃:這物要歸你為聖;只為他和他的兒子們使用。

【第11節】

這也是你的;接下來屬於祭司的,是較輕或較小的聖物:他們禮物的舉祭;指平安祭中獻給祭司的右腿作為舉祭(利未記 7:32);根據拉比雅基的說法,這是從感謝祭、平安祭和拿細耳人的公綿羊中舉起或舉獻的部分,參看利未記 7:14, 7:32;民數記 6:19, 6:20;以及以色列人一切的搖祭;指在耶和華面前來回搖動的祭物,如平安祭的胸,因此稱為搖祭的胸(利未記 7:30, 7:34);我已將這些賜給你,和你的兒子,並你的女兒,作為永遠的定例;因為這些可以在他們自己的房屋裡,由他們的家人、妻子、兒女和用錢買來的或在家中出生的僕人食用;但不能由雇來的僕人、寄居者或外人食用;也不能由嫁給外人的女兒食用,儘管如果她們是寡婦,或被休,且沒有子女,並回到父親家,她們可以食用(利未記 22:10-13);因此,為耶和華的祭司和他們的家人提供了供養,直到彌賽亞降臨;彌賽亞也已規定,傳福音的人應靠福音為生(哥林多前書 9:13, 9:14);你家裡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指在禮儀上潔淨的人;沒有觸摸過死屍的人;拉比雅基說,這是為了包括他的妻子;但這可以從前面所說的推斷出來,因為如果他的兒女可以吃,那麼他的妻子更可以吃。

【第12節】

所有上好的油,和所有上好的酒,以及麥子;或稱它們的「肥美」 F9;任何東西的肥美部分都是最好的,參看申命記 32:14;它們的初熟之物;指油、酒和麥子:他們獻給耶和華的,我都賜給你;拉比雅基稱之為大舉祭,是他們收穫和釀酒的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後,就賜給祭司:數量沒有固定,而是留給百姓的慷慨,是自由的禮物;慷慨的人會獻四十分之一,心胸狹窄的人獻五十分之一,吝嗇的人獻六十分之一,少於此則不獻(參看出埃及記 22:29);與此比較(以西結書 45:13)。

【第13節】

凡是地上初熟的;指任何其他種類的果實,無花果、石榴、蘋果、李子、梨,除了橄欖和葡萄;

他們獻給耶和華的,都必歸你;他們將這些裝在籃子裡帶到會幕,或建成後的聖殿:祭司應得這些,參看申命記 26:2-4;

你家裡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參看民數記 18:11)。

【第14節】

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必歸你。田地、房屋、牲畜,若絕對永獻給耶和華,就歸祭司所有;但若永獻作特定用途,則專用於這些用途,例如修繕聖殿,參看利未記 27:1-34。

【第15節】

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開母腹的;一切頭生的生物:

他們獻給耶和華的;他們有義務這樣做,因為耶和華聲稱這是祂自己的(出埃及記 13:2);

無論是人是牲畜,都必歸你;無論是人還是牲畜的頭生,既然是耶和華的,就因祂的恩賜而歸祭司所有:

然而,人頭生的,你務必贖出來;也就是說,收取贖價,如民數記 18:16 所述,是五舍客勒;因為嚴格來說,原所有者是贖回者,支付金錢,而祭司是接收者,收取金錢;參看創世記 13:13;

不潔淨牲畜頭生的,你也要贖出來;用羊羔贖,例如驢,被列為不潔淨的牲畜,被命令用羊羔贖,否則就打斷牠的頸項(出埃及記 13:13);希羅多德記載 F11,非洲的牧羊人,他們將頭生牲畜的耳朵割下,扔到屋頂上,然後扭斷牠的頸項,因為他們只崇拜太陽和月亮;這似乎是對這條律法的模仿。

【第16節】

凡當贖的;這不應理解為前面提到的不潔淨牲畜,因為它們是用羊羔贖的,而不是用錢贖的;而且是在八天之後,而不是一個月大之後,如下文所述(出埃及記 13:13, 22:30);而是指人頭生的:

從一個月大的時候,你要照你所估定的價贖出來;也就是說,收取接下來提到的贖價;雖然時間和價格都已固定,但仍說要照祭司所估定的價;參看利未記 27:5, 27:6;

用五舍客勒銀子;大約是我們貨幣的十一或十二先令,這是當利未人被選來代替頭生時,為贖頭生所付的價格(民數記 3:47);

按著聖所的舍客勒,就是二十季拉。(參看民數記 3:47);關於贖頭生的方式,(參看創世記 13:15)。

【第17節】

只是牛頭生的,羊頭生的,或山羊頭生的,你不可贖;也就是說,不可收取它們的贖價,而要收取這些牲畜本身;祭司應將它們取為己用:

這些是聖的;分別歸耶和華為聖,因此不可供人一般使用,而是歸耶和華為聖,或成為祂祭司的產業;參看申命記 15:19;它們的使用方式如下:

你要把牠們的血灑在壇上;因為牠們要被獻為祭,牠們的血要像其他祭物一樣使用:

牠們的脂油,你要用火焚燒,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正如其他祭物的脂油一樣,特別是平安祭的脂油,否則平安祭是完全被食用的(利未記 7:31)。

【第18節】

牠們的肉要歸你;供他和他的家人食用,無論有瑕疵或完美,猶太人 F12 說:

正如搖祭的胸和舉祭的右腿歸你一樣;這些是他平安祭的一部分,供他和他的兒子們食用(利未記 7:34);猶太人 F13 觀察到,正如平安祭的搖祭的胸和舉祭的右腿可以在兩天一夜內食用,頭生的祭物也可以。

【第19節】

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的一切聖物的舉祭;所有前面提到的,以及任何歸於此名的:

我已將這些賜給你,和你的兒子,並你的女兒,作為永遠的定例;因此,藉著一條不可廢除的律法,為他們的供養提供了保障,只要他們的祭司職任存在,直到彌賽亞降臨:

這是在耶和華面前,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的鹽約;一個不朽壞、不可侵犯、持久的聖約,將永遠存續,直到福音時代或來世降臨;它將永遠在耶和華面前,在祂眼中,祂將確保它永不失效,而是與亞倫和他的後裔堅立,只要他的祭司職任存在。

【第20節】

耶和華對亞倫說:所說之事關乎利未支派,亞倫是其首領,甚至關乎利未人的供養:

你在以色列人的地業中不可有產業;當他們進入並佔有以色列地時,不像其他支派那樣:

在他們中間你也不可有份;當土地按抽籤分配時,如約書亞時代從迦南人手中奪取土地時那樣,你不可有任何土地份額;沒有任何一塊土地像其他支派那樣特別劃分給他們,例如田地或葡萄園;他們有城市被指定給他們,他們也有獻給耶和華的房屋和田地歸他們所有,還有一些是他們通過禮物或遺產獲得的,或通過購買獲得的,例如祭司耶利米和利未人巴拿巴(耶利米書 32:9;使徒行傳 4:36, 4:37);但他們在迦南地分配時,沒有在各支派中分得一份;不,甚至在征服迦南地城市時的戰利品中也沒有份;邁蒙尼德 F14 說,他們被警告不可拿取這些;凡利未的子孫拿取任何戰利品者,都要受鞭打;但以色列諸王征服其他土地的戰利品,他們可以像其他以色列人一樣拿取:所有這一切的原因是,他們有足夠的供養,而且他們不應被世俗事務纏身,或將時間花在耕種田地和葡萄園上,而應完全獻身於神殿中的事奉:

我就是你的份,是你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在屬世的事物上,指獻祭、什一奉獻、初熟之物,這些是獻給耶和華的,並賜給他們;在屬靈的事物上,他們受僱於神的工作和事奉,與神有特殊的親近和交通:因此,所有被立為神的祭司的人,正如所有信基督的人一樣(彼得前書 2:5, 2:9),都以神為他們的份和產業;神,在祂的位格和祂的一切屬性中,並在每一個角色中,作為自然、護理和恩典的神,都是祂子民的份;祂是一個豐富、廣大、令人滿足的份,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將永遠存續;祂是他們在生、在死、在今世和永恆中的份;參看詩篇 73:26;142:5;利未記 3:14。

【第21節】

看哪,我已將以色列中一切的什一奉獻賜給利未的子孫為產業;指土地產出的十分之一;麥子、大麥、油和酒的十分之一;他們收穫和釀酒的十分之一;因此,雖然他們是最小的支派,卻擁有土地產出中最大的一部分,而且無需任何勞動或費用;其他支派只擁有九分之八,而且要承擔施肥、耕種的費用和勞動;他們之所以得到這些,是為了

他們所辦理的事奉,就是會幕的事奉;參看民數記 18:3-6。

【第22節】

從今以後,以色列人不可再挨近會幕;不可做任何祭司的職務,例如燒香,像可拉和他的黨羽所做的那樣;也不可做任何利未人的工作,例如在會幕中看守,拆卸和豎立會幕,以及搬運會幕的器皿;否則他們可以靠近會幕,獻祭,還願,以及在必要時潔淨自己,諸如此類的事:

免得他們擔罪而死;免得罪歸到他們身上,並受到懲罰,甚至是死刑;因為擅自闖入祭司的職務是死罪。

【第23節】

惟獨利未人要辦理會幕的事;看守會幕,不讓不潔淨的人進入,也不讓其他人從中取出任何東西,並協助祭司的事奉,以及在需要時搬運聖所的器皿:

他們要擔當自己的罪孽;也就是說,當他們在職責上失職,在他們被指派的事奉、工作和事務上不小心時;如果他們自己不辦理事務,或允許他人辦理,或允許不應靠近會幕的人靠近,他們就會受到責備並因此受罰:

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以色列人不可有產業;因為他們有如此豐厚的供養,這是一條與此同樣持久的定例。

【第24節】

惟獨以色列人所獻的什一奉獻;指他們土地產出的十分之一,如前所述:

他們獻給耶和華作為舉祭;以此表達對祂的感恩,感謝祂賜予他們土地,並使土地如此豐饒,並承認祂是土地的至高主宰和所有者:

我已將這些賜給利未人為產業;因此,利未人並非直接從以色列人那裡獲得什一奉獻,也不依賴他們;而是先獻給耶和華,然後由祂賜給利未人,利未人從祂那裡持有這些,而不是從以色列人那裡;這些是耶和華親自為他們設立的一份產業,他們對此擁有與其他支派對其各自產業同樣的權利和所有權:

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他們不可有產業;如民數記 18:23 所述。

【第25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而不是對亞倫說,因為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要給亞倫,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而且由亞倫傳達這個命令給利未人,其中他和他兒子們牽涉甚深,這不太合適,因此這個命令是給摩西,讓他告知利未人:

【第26節】

你曉諭利未人說:亞倫要告訴他們,因他們的事奉將為他們預備什麼,但摩西要告知他們亞倫應從中得到多少:

你們從以色列人中取我所賜給你們為產業的什一奉獻;這是在他們收穫和收取地上果實的時候進行的:

你們就要從中獻上舉祭給耶和華;作為對祂為供養他們所作的慷慨預備的感恩標誌:

就是什一奉獻的十分之一;從以色列地產出的十分之一中再取十分之一。

【第27節】

你們的舉祭;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雖然不像嚴格意義上的舉祭那樣被舉起或抬起,也不像什一奉獻本身那樣(民數記 18:24);但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它像舉祭一樣被分別出來歸耶和華使用和事奉:

要算為你們的,如同禾場的穀,又如酒榨的酒;也就是說,它將被神悅納,如同他們擁有自己的田地和葡萄園、禾場和酒榨,從中收取穀物和酒一樣,就像以色列人從他們那裡收取什一奉獻一樣;而剩下的部分,他們擁有同樣的權利,可以像以色列人一樣合法使用;參看民數記 18:30。

【第28節】

這樣,你們也要獻舉祭給耶和華,等等;正如以色列人向他們繳納什一奉獻時所做的那樣(民數記 18:24);

從你們從以色列人所收的一切什一奉獻中;這舉祭是其中的十分之一:

你們要將耶和華的舉祭給祭司亞倫;也就是說,所說的什一奉獻的十分之一,不只是給亞倫這位大祭司,正如有些人所認為的,因此也給他的大祭司繼承人;而是給他和他的兒子們,即所有祭司共同享有,大祭司也分得一份;約瑟夫斯 F15 明確指出,每年果實的什一奉獻是繳給利未人和祭司的。希臘作家赫卡泰烏斯,生活在亞歷山大大帝時代 F16,說所有猶太祭司都收取一切產出的十分之一,並共同辦理事務,他們共有1500人。

【第29節】

你們從一切所獻的禮物中,要獻上耶和華一切的舉祭;不僅是從他們的什一奉獻中,而且是從以色列人給他們的一切禮物中,以及從他們城市所屬田地的產出中(民數記 35:4);利未人要取十分之一,並將其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也就是說,他們要將其獻給祭司,以證明他們對所擁有的一切的感恩,並將其餘的歸他們為聖,確認他們對其的權利和所有權,並允許他們自由使用:

從其中一切上好的,就是其中聖潔的部分;這就是十分之一,因為那是聖潔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而且那必須是上好的,永遠獻給耶和華。

【第30節】

所以你要對他們說:約拿單的他爾根是這樣說的:

當你們從其中舉出上好的部分時;取出十分之一,而且是上好的:

那時,這要算為利未人的,如同禾場的穀,又如酒榨的酒;那麼,剩下的部分將被視為他們自己的,可以像任何以色列人的禾場穀物和酒榨酒一樣合法享有。

【第31節】

你們可以在各處吃;在他們的任何帳篷或住所裡,不必像祭司那樣必須在會幕裡吃許多聖物,而第二個什一奉獻只能在耶路撒冷吃(申命記 14:22, 14:23);但利未人可以在任何地方吃他們的,無論是潔淨還是不潔淨的地方,根據拉比雅基的說法;因為,他說,甚至可以在墓地裡吃;但亞本·以斯拉說得更好,在潔淨的地方,無論在哪裡:

你們和你們的家屬;他們和他們的妻子、兒女、僕人,無論是買來的還是雇來的;他們也可以賣給外人,以購買其他必需品。約拿單的他爾根將此解釋為祭司;但這裡顯然只說利未人:

因為這是你們在會幕事奉的酬勞;這樣說是為了鼓勵他們工作,激勵他們,並澄清他們對這種供養的權利,以反駁一切異議;因為工人配得他的酬勞,正如那些在道和教義上勞動的人配得他們的酬勞一樣(提摩太前書 5:17, 5:18)。

【第32節】

你們就不致因這物擔罪;不會因擁有和享用他們的什一奉獻和禮物而受到責備,或被歸算罪孽,或受到懲罰:

當你們從其中舉出上好的部分時;取出十分之一,而且是上好的,並將其獻給祭司;否則他們就會受到責備,有罪,並可能受到懲罰:

也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他們為聖潔用途所獻的禮物,因此是聖潔的;如果他們在沒有將十分之一獻給祭司的情況下食用或享用這些禮物,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免得你們死亡;因為這種疏忽似乎會受到死刑的懲罰。

【腳註】
F8 Maimon. in Misn. Zebachim, c. 2. sect. 1. 邁蒙尼德《密示拿·獻祭篇》第二章第一節。
F9 ( blx ) "pinguedinem", Pagninus, Montanus **חֵלֶב**(chelev,肥美),帕尼努斯、蒙塔努斯。
F11 Melpomene, sive, l. 4. c. 188. 《墨爾波墨涅》,即第四卷第188章。
F12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Becorot, c. 4. sect. 2. & 5. 2. 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密示拿·頭生篇》第四章第二節及第五章第二節。
F13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Zebachim, c. 5. sect. 8. 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密示拿·獻祭篇》第五章第八節。
F14 Hilchot Shemittah Veyobel, c. 13. sect. 10, 11. 《安息年與禧年律法》第十三章第10、11節。
F15 Antiqu. l. 4. c. 4. sect. 3.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四章第三節。
F16 Apud Joseph. contr. Apion. l. 1. sect. 22. 約瑟夫斯《駁斥亞皮翁》第一卷第二十二節。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