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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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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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導以色列子民關於素祭和奠祭,以及它們的份量,這些祭物在他們進入迦南地後,應當常與燔祭和平安祭一同獻上(民15:1-12)。他們被告知,這些律例和典章對本地人和寄居者同樣具有約束力(民15:13-16)。此外,他們還被吩咐要獻上初熟麵團所作的餅為舉祭(民15:17-21)。本章也指示他們,當會眾或個人因無知而犯罪時,應當獻上何種祭物(民14:22-29)。然而,對於擅敢犯罪者,則必須剪除(民14:30,31)。本章記載了一個因在安息日撿柴而被石頭打死的事例(民14:32-36)。最後,本章以一條關於在衣裳邊上作繸子的律法作結,並闡明其用途(民14:35-41)。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這是在以色列人因探子之事發怨言(民14:2),並因此被威脅要在曠野中滅絕(民14:12),以及在何珥瑪戰敗(民14:45)之後。這是為了避免他們的後代灰心喪志,對享受美地絕望。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這是指他們當中較年輕的一代,即二十歲以下的人。因為那些二十歲及以上、曾向耶和華發怨言的人,耶和華已起誓保證他們必死在曠野,不得見迦南地(民14:29)。而摩西在此被吩咐曉諭的,正是那些將要承受迦南地的人。

你們進入我所賜給你們為業之地:指迦南地。這裡再次向他們重申了這地的應許,並保證他們必將進入並定居其中;他們將為各自的支派和家族在那裡擁有住處。

【第3節】

若有人獻火祭給耶和華,無論是燔祭:前者指那些不完全燒盡,部分由祭司食用的火祭(申18:1);後者指那些完全燒盡的祭物,除非後者僅被視為前者的解釋。

或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祭:這些都是平安祭,其中有些是為感恩而獻,有些則如這裡所說,是為還願或甘心獻的祭。參閱(利7:11, 7:12, 7:16)。

或在你們的節期中:如逾越節、五旬節。關於這些節期及其中的祭物,參閱(利23:4-37;民28:1-29:40)。

作馨香之祭獻給耶和華:為蒙祂悅納。

無論是從牛群中,或是從羊群中:從牛群中取公牛,從羊群中取綿羊羔或山羊羔;這裡沒有提到禽鳥,因為禽鳥的燔祭不需要奠祭F6。

【第4節】

那獻祭給耶和華的,就要:無論是上述哪一種祭物。

獻上細麵為素祭,與油調和,每十分之一伊法,用油四分之一欣:這素祭是用十分之一伊法,或一俄梅珥的細麥麵製成,約三夸脫的份量;與四分之一欣,即一夸脫多半品脫的油調和浸泡。參閱(出29:40)。這更應稱為餅祭。

【第5節】

並用酒四分之一欣:與油的份量相同。這是葡萄釀的酒,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其他種類的酒不得用於此目的。

作奠祭,你要預備:與素祭一同預備,隨同每一個燔祭和平安祭獻上;這些祭物既是神的食物,也是祂家中的供應,因此應當備齊各種適合宴席的食物,如肉、餅和酒。這些要

與一隻綿羊羔的燔祭或祭物一同獻上:如果多於一隻,則需按比例增加份量。

【第6節】

或是為一隻公綿羊:無論是為燔祭還是平安祭;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和」一隻公綿羊F7,如許多譯本所示。

你要預備細麵為素祭,每十分之二伊法,與油調和,用油三分之一欣:這份量是六夸脫細麵,約三品脫又四分之一品脫的油。

【第7節】

並用酒三分之一欣作奠祭:奠祭所用的酒量與素祭所用的油量相同(民15:4, 15:6)。

作馨香之祭獻給耶和華:使之蒙祂悅納。

【第8節】

你若預備一隻公牛為燔祭:這是一種較大的祭物,需要較多的素祭和奠祭,如(民15:9, 15:10)所示。

或是為還願,或是平安祭獻給耶和華:後者指甘心獻的祭;因為雖然這裡提到的兩種都是平安祭,但這些更特別地被稱為平安祭。

【第9節】

就要與公牛一同獻上素祭:比為綿羊羔或公綿羊獻的素祭大得多,甚至包含

細麵十分之三伊法:即九夸脫。

與油調和,用油二分之一欣:兩夸脫又一品脫,再多一點。

【第10節】

並用酒二分之一欣作奠祭:與油的份量相同,再多一點。

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這僅指素祭和油;因為酒不是火祭,不放在火上。

【第11節】

為一隻公牛,或一隻公綿羊,或一隻綿羊羔,或一隻山羊羔,都要照此辦理:即如前所述,為素祭預備一定份量的麵和油,為奠祭預備一定份量的酒;無論是幼小的還是年長的,都沒有區別。

或為一隻公綿羊:拉比雅爾基說,這是指十三個月又一天大的公綿羊。

或為一隻綿羊羔,或一隻山羊羔:指羊群中的幼畜,無論是綿羊還是山羊,綿羊羔或山羊羔;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這些都是一年以內的,未滿一歲。

【第12節】

你們所預備的,無論多少,都要照數辦理:也就是說,素祭和奠祭的份量應當與牲畜的數量成比例,無論是哪一種牲畜。

【第13節】

凡本地人都要照此辦理:意思是所有以色列人獻祭時,都應當按照上述指示,獻上規定份量的素祭和奠祭。

獻馨香的火祭給耶和華:當他們獻上任何燔祭或平安祭時。猶太人說,所有祭物,無論是會眾的還是個人的,都需要奠祭,除了頭生的、什一奉獻、逾越節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但痲瘋病人的贖罪祭和贖愆祭則需要奠祭F8。《他爾根約拿單》說:

【第14節】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們中間:外人,或歸化者,不是指「門內的歸化者」,而是指「義的歸化者」,如便革順和猶太學者普遍解釋的。

或在你們中間世世代代:無論這樣的歸化者是定居並留在他們中間,還是只暫住一段時間。

要獻馨香的火祭給耶和華:如果他渴望以蒙悅納的方式向耶和華獻上燔祭或平安祭。

你們怎樣行,他也要怎樣行:他應當獻上相同的素祭和奠祭,根據他所獻牲畜的種類和數量。

【第15節】

會眾啊,你們要有一樣的條例:或「哦,會眾啊」F9,如便米勒所說,以及《他爾根約拿單》所說,「哦,全會眾」;儘管亞本以斯拉否認這是呼格。

並為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相同的條例、律例或規定,關於上述事項,對雙方都同樣具有約束力,無論是本地出生的以色列人還是義的歸化者。

在你們世世代代中,作永遠的條例:由他們雙方在所有世代中遵守,直到彌賽亞降臨並廢除包含在條例中的誡命律法。

你們在耶和華面前怎樣,寄居的也怎樣:這不是指民事方面,而是指宗教方面,特別是關於上述的祭物和供物。便革順和亞本以斯拉說,這僅指燔祭,是在耶和華面前獻的。

【第16節】

你們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必有一樣的律法,一樣的典章:關於這些祭物,有一樣的律法,一樣的獻祭方式;要遵守同一條誡命,若不遵守,則施加同一種判斷或懲罰。

必有一樣的律法,一樣的典章:對以色列人和歸化者而言;這樣說是要邀請並鼓勵後者,也可能遙指福音時代對外邦人的呼召,那時蒙恩的外邦人和猶太人在宗教事務上將沒有區別,在基督裡合而為一(加3:28)。

【第17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或繼續對他說;因為以下的律法與之前的律法是在同一時間頒布的。

【第18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只有他們有義務遵守以下關於初熟麵團所作的餅的律法(民15:20),而不是外邦人;所以猶太人說F11,外邦人的麵團不需要獻餅,即使是以色列人揉的麵團也一樣。

你們進入我所領你們去的地:迦南地。這是對他們將擁有迦南地的又一保證,儘管之前曾有威脅;在(民15:2)中只說「我所賜給你們的」,但這裡說「我所領你們去的地」,保證祂既已賜給他們,就必將他們帶入其中。猶太人由此推斷,他們在律法上沒有義務遵守這條關於餅的誡命,除非是在以色列地,並且所有以色列人都在那裡;因此,在現今,甚至在以斯拉時代,這條誡命僅憑文士的話語而分離;其原因在於,這條律法不應被以色列人遺忘F12。根據《密示拿》F13,有三個國家有義務獻餅。

【第19節】

你們吃了那地的糧食:指迦南地的糧食;當他們準備吃的時候,在實際吃之前;當他們正在準備的時候,已經把穀物磨成麵粉,並與水混合揉成麵團,以便烘烤並使其適合食用;這裡的「糧食」是指穀物,就像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時首先吃的舊糧(書5:11, 5:12)。《他爾根約拿單》補充說:

就要獻舉祭給耶和華:那是什麼,在(民15:20)中有所說明。

【第20節】

你們要用初熟的麵團作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他們要用初熟的穀物所製成的初熟麵團,作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其份量沒有明文規定,而是留給百姓的慷慨;律法沒有規定固定的份量;但根據文士或長老的傳統,餅的份量是初次揉製麵團的二十四分之一;不是四十四分之一,如布克斯托夫F16因錯誤所說;《他爾根約拿單》也說:

你們獻禾場的舉祭,也要照樣獻這餅:如同他們獻上兩塊搖祭的餅和初熟的收穫(利23:16, 23:17)。

【第21節】

你們要將初熟的麵團獻給耶和華:作為承認祂是天地的主宰和擁有者,以及祂是迦南地的所有者和主人;並以此感謝祂賜予他們豐盛的糧食;因此,這餅要向天上的祂舉起或高舉,如下文所述:

在你們世世代代中,作舉祭:這不僅指他們初次進入迦南地的時候,而是每年當他們製作初熟麵團時都要遵守,並要持續到禮儀律法廢止為止:這餅在古代是給祭司的,這就是獻給耶和華的意思,但現在猶太人把它扔進火裡燒掉F19。使徒似乎在(羅11:16)中暗示了這初熟麵團所作的餅。

【第22節】

你們若錯誤:偏離了神的律法及其任何誡命;每個罪都是一個錯誤,偏離了目標,偏離了神誡命的道路。拉比雅爾基和猶太人普遍將此解釋為偶像崇拜,但它更可能指任何偏離律法,無論是道德律還是禮儀律,尤其是後者。

不遵守耶和華曉諭摩西的這一切誡命:更具體地說,是指本章中關於素祭和奠祭及其份量,應與燔祭和平安祭一同獻上,以及關於初熟麵團所作的餅要舉在耶和華面前並獻給祭司的誡命。

【第23節】

就是耶和華藉摩西所吩咐你們的一切:記錄在這本書和前兩本書中的,無論是道德、禮儀還是司法方面的;耶和華藉摩西賜給以色列百姓的全部律法體系。

從耶和華吩咐摩西的日子起,直到你們世世代代:祂所吩咐的一切,或將來要吩咐的一切。

【第24節】

若會眾因無知犯了罪:對神的律法無知,不清楚其含義,或不知道其各項誡命,以及每項誡命的細節和遵守方式。

會眾卻不知道:或他們對律法的真意和遵守方式一無所知;因為這不是指個人因無知而犯罪,而是指全體百姓;或指某地的會眾,因無知和不經意地陷入偶像崇拜,或更確切地說,是違犯了神的任何律法,無論是道德律還是禮儀律。

全會眾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燔祭,作馨香之祭獻給耶和華:作為蒙祂悅納的祭物;由此可見,這條律法與(利4:13-21)中的不同;因為那裡的公牛犢是為贖罪祭,而這裡的是為燔祭;此外,還有一隻牲畜是為贖罪祭,如下文所述:

並照例獻上素祭和奠祭:素祭包含一定份量的麵粉和油,奠祭包含一定份量的酒,如(民15:9, 15:10)所指示的。

又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雖然最後提到,但它是首先獻上的,作為贖罪祭,預表基督,祂為罪作了祭物,然後獻上燔祭,以感謝祂悅納了贖罪祭。

【第25節】

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藉著為他們獻上贖罪祭,預表基督,祂不僅為猶太人中的百姓的罪作了挽回祭,也為全世界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2:2)。

罪就必蒙赦免:正如主百姓的罪藉著基督的寶血,並因祂的代贖祭和為他們所作的滿足而蒙赦免一樣。

因為這是無知:是無知之罪,因此基督憑藉祂的犧牲為赦免代求,祂的百姓也因此領受赦免(路23:34;提前1:13);因為這罪是因犧牲而蒙赦免的,如下文所示:

他們也要將供物,就是火祭獻給耶和華:指為燔祭獻的公牛。

並將贖罪祭獻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的無知:指一隻公山羊。

【第26節】

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都必蒙赦免:這重複是為了確定性,也是為了下文:

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指義的歸化者;因此,藉著基督的挽回祭,赦免的恩典也臨到信主的外邦人,如同臨到猶太人一樣(羅4:9;約壹2:2)。

因為全體百姓都是無知:以色列會眾和寄居者都是無知(參閱民15:25)。

【第27節】

若有個人因無知犯罪:任何個人,因不正確理解或未注意遵守這些誡命或任何其他誡命所需的細節而違犯。

就要獻一隻一歲的母山羊為贖罪祭:這與會眾因無知犯罪所獻的贖罪祭不同;會眾獻的是公山羊羔,無論公母,但個人獻的必須是母山羊,且是一歲的。

【第28節】

祭司要為那因無知犯罪的個人贖罪:藉著為他獻上贖罪祭。

他在耶和華面前因無知犯罪:在耶和華面前,這罪被視為無知之罪,在祂面前萬事都是赤露敞開、一清二楚的。

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藉著獻祭所作的贖罪,罪就必蒙赦免;因此,主所有百姓的罪蒙赦免,都是基於基督寶血和犧牲所作的贖罪:罪的完全贖罪和自由赦免並不互相矛盾。

【第29節】

你們為那因無知犯罪的,無論是本地人,或是寄居的,都要有一樣的律法:這律法規定為這樣的人獻一隻母山羊為贖罪祭。

無論是本地人,或是寄居的:無論是因無知犯罪的本地以色列人,還是寄居者,都為他們獻上相同的祭物,藉此贖罪,並因此他們的罪蒙赦免;這裡指的是本地出生的以色列人和義的歸化者,他們受相同的律法約束,享有相同的特權,正如現今信主的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

【第30節】

但那擅敢行事的:或「用高傲的手」F20,或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因驕傲;以傲慢、無禮、大膽和魯莽的方式;以頑固、固執、任性的方式,有目的、有計劃地,公開地,既不懼怕神也不顧及人。

無論是本地人,或是寄居的:這裡的「寄居者」既指「門內的歸化者」,也指「義的歸化者」;因為這種擅敢犯罪可能涉及偶像崇拜和褻瀆,這些罪在以色列的士師面前,以及在神直接的懲罰下,對「門內的歸化者」同樣應受懲罰。

他藐視耶和華:藉著否認祂是真耶和華,藉著敬拜別神,藉著以褻瀆的方式談論真神;事實上,每一個以大膽和放肆的方式,輕蔑神並蔑視祂的律法而犯下的擅敢之罪,都是對立法者神的藐視,也是對祂立法權柄的踐踏。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或由民事官員在定罪後執行,或由神直接執行;對於這樣的人,不得獻祭,不得贖罪,也不得赦免;參閱(太12:31, 12:32)。

【第31節】

因為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了祂的誡命:也就是說,他因輕蔑神的誡命而違背了它,將其視為神的誡命而不予理會;否則,那些因無知犯罪的人也違背了神的誡命。

那人必全然剪除:或「在剪除中被剪除」F21;在今世和來世都必確實被剪除,完全毀滅和滅絕,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邁蒙尼德F23將其理解為一種剪除,使靈魂本身滅亡,不再存在;但聖經從未給我們任何理由相信這種滅絕。

他的罪孽必歸到他身上:指其懲罰,因沒有獻祭贖罪;這罪孽必歸到他身上,且只歸到他身上,或「在他裡面」F24,未曾悔改,也未曾蒙赦免。

【第32節】

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根據亞本以斯拉的說法,是在西奈曠野;因為猶太人普遍認為,雖然這件事記載在這裡,但它發生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第一年,在頒布安息日律法後不久:因此拉比雅爾基評論說,聖經記載此事是為了羞辱以色列人,因為他們只守了第一個安息日,而在第二個安息日,這個人就來褻瀆了它;但這件事似乎更可能發生在巴蘭曠野,在探子事件和以色列戰敗,以及上述律法頒布之後;它在這裡處於適當的位置,作為一個擅敢犯罪者被從民中剪除的例子,符合上述律法,緊隨其後。

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連根拔起,像殘株之類;因為這個詞的意思是撿拾稻草或殘株,或類似的輕物,如便米勒所觀察到的,並將它們捆成捆作為燃料;這是在安息日做的,由此可見,安息日要在曠野中遵守,儘管之前提到的關於獻祭和初熟麵團所作的餅的律法,要等到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後才能執行;根據《他爾根約拿單》的說法,這個人是約瑟家的人,在《他勒目》F25中明確說他就是西羅非哈,他是約瑟的後裔。

【第33節】

那撿柴的人,把他帶到摩西、亞倫和全會眾那裡:如《他爾根約拿單》和拉比雅爾基所說,他們勸誡了他,但他不肯停止;因此他們

把他帶到摩西、亞倫和全會眾那裡:帶到摩西、亞倫和七十位長老那裡,他們此時可能聚集在一起,聽審、審判案件;因為不能認為這裡指的是全體百姓;而且最有可能的是,他們不是在安息日,而是在第二天把這個人帶到他們面前,當時他們正在開庭;儘管亞本以斯拉觀察到,有人說他們在第一個晚上就把他帶到他們面前。

【第34節】

他們就把他收在監裡:在營中某個監獄裡;也許就是關押褻瀆者的那個監獄(利24:12);原因也大致相同。

因為沒有指明當怎樣辦他:也就是說,他應當死於何種死法,如拉比雅爾基和亞本以斯拉所說;之前已經宣告安息日違犯者必死,但沒有指明他應當死於何種死法(出31:15, 35:2);儘管有些人認為,撿柴是否構成違犯安息日,或者至少是否構成需要處死的違犯,是一個疑問;耶和華的回答似乎證實了這種理解,如下文所示。

【第35節】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摩西就此事向耶和華請示,在會幕中,甚至在至聖所,從施恩座上,耶和華應許在那裡與他相會,並就他所請示的一切與他交通(出25:22)。

那人必要被處死:因為在安息日,他們一切的住處都不可生火,所以為此目的撿柴是一種違犯安息日的行為,應處以死刑(出35:2, 35:3);接下來是死刑的種類:

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打死他:如同後來在城外一樣。關於用石頭打死的地點和方式,參閱(徒7:58)。

【第36節】

全會眾就把他帶到營外:摩西和七十位長老所吩咐的事,被說成是全會眾所做的,儘管實際上只有少數人,即負責此事的官員,將那人帶出去。

用石頭打死他,他就死了:用石頭將他打死。

正如耶和華吩咐摩西的:在摩西於聖所請示祂的時候,祂將此事告知了公會,公會立即下令執行,並照辦了。

【第37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在頒布了上述律法和處死安息日違犯者的命令之後;接下來的內容與這些律法和命令相關,因為它是為了提醒他們這些和所有其他誡命;這條誡命的重要性如此之大,以至於猶太人,特別是拉比雅爾基說,它等同於所有誡命,他認為這就是它被放在這裡的原因。

【第38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這只關乎他們,且關乎所有以色列人,除了婦女和兒童;因為祭司、利未人、以色列人、歸化者和被釋放的僕人都有義務佩戴繸子,但外邦人沒有;外邦人也不得製作繸子,他們製作的繸子不得使用F26,因為下文說:

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裳的邊上作繸子:這些繸子所佩戴的衣裳,是用麻或羊毛製成的;律法沒有規定其他衣裳必須佩戴;但根據拉比的說法,其他衣裳也必須佩戴,但僅限於方形衣裳,他們稱之為**טַלִּית**(tallit,禱告巾);如果沒有四個衣角,就不需要佩戴F1。在這種方形衣裳的四個衣角或邊緣上,佩戴繸子;這是一種下垂的裝飾或流蘇,由八根白色羊毛線組成,有時四根,有時八根或十二根手指寬F2;共有四個,每個衣角一個:正如另一位作者所說F3,它們由八根寬線製成,每根線都用五個結繫在中間,並用專為此用途紡製的羊毛製成;他們世世代代都要佩戴這些繸子,直到彌賽亞降臨,祂似乎也佩戴過(太9:20),然而,法利賽人在祂的時代確實佩戴了(太23:5);目前,這種四角衣裳在猶太人中並不普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他們在其他衣裳下面穿一種方形的短上衣,上面繫著繸子或流蘇,他們稱之為**אַרְבַּע כַּנְפוֹת**(arba kanfot,四角衣);在他們的學校和某些禱告時間,他們會穿上一種方形的羊毛外衣,每個角上都繫著上述的流蘇,他們稱之為**טַלִּית**(tallit,禱告巾)F4:

又在繸子上釘一根藍色的線:或一條藍色的帶子,一塊藍色的布條,它將繸子綁緊,使其緊密,由於顏色不同,繸子是白色的,使其更加顯眼:猶太人說F5,使用這種顏色的原因,是因為它像海,像天空,而天空像榮耀的寶座:這種藍色、風信子色或紫色,猶太人普遍認為是,是一種特殊的染料;其製作方法現在對他們來說已是未知,因此他們只使用白色F6。

【腳註】
F6 Maimon. Maaseh Hakorbanot, c. 2. sect. 2. 邁蒙尼德《獻祭之工》第二章第二節。
F7 Vid. Nold. Concord. Ebr. part. p. 4. No. 24. so R. Jonah in Ben Melech in loc. 參閱諾爾迪烏斯《希伯來文彙編》第四部分第4頁第24號。拉比約拿在便米勒對此處的注釋亦同。
F8 Misn. Menachot, c. 9. 6. 《密示拿》獻祭篇,第九章第六節。
F9 ( lhqh ) "O Congregatio", Noldius, p. 237. No. 1077. **לקהל**(lahakal),「哦,會眾」,諾爾迪烏斯,第237頁第1077號。
F11 Schulchan Aruch, par. 2. c. 330. sect. 1. 《舒爾漢阿魯赫》第二部分第三百三十章第一節。
F12 Schulchan Aruch, par. 2. c. 322. sect. 2, 3. 《舒爾漢阿魯赫》第二部分第三百二十二章第二、三節。
F13 Misn. Challah, c. 4. sect. 8. 10. 《密示拿》餅篇,第四章第八、十節。
F14 Misn. Challah, c. 1. sect. 1. 《密示拿》餅篇,第一章第一節。
F15 Schulchan Aruch, ut supra, (par. 2.) c. 330. sect. 8, 9. 《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二部分)第三百三十章第八、九節。
F16 Synagog. Jud. c. 34. p. 602. 布克斯托夫《猶太會堂》第三十四章第602頁。
F17 Challah, c. 2. sect. 7. so Schulchan Aruch, par. 2. c. 322. so Jarchi & Ben Gersom in loc. 《餅篇》第二章第七節。參閱《舒爾漢阿魯赫》第二部分第三百二十二章。拉比雅爾基和便革順對此處的注釋亦同。
F18 Baal Hatturim in loc. 《巴力哈圖林》對此處的注釋。
F19 Buxtorf. ut supra, (Synagog. Jud. c. 34. p. 602.) & Leo Modena, History of the present Jews, par. 2. c. 9. 布克斯托夫同上(《猶太會堂》第三十四章第602頁),以及利奧·莫德納《現今猶太人歷史》第二部分第九章。
F20 ( hmr dyb ) "in manu excelsa", Pagninus, Montanus, Vatablus. **בְּיָד רָמָה**(b'yad ramah),「用高傲的手」,帕尼努斯、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
F21 ( trkt trkh ) "excidendo excidetur", Pagninus, Montanus, Drusius. **הִכָּרֵת תִּכָּרֵת**(hikkaret tikkaret),「剪除中被剪除」,帕尼努斯、蒙塔努斯、德魯修斯。
F23 In Misn. Sanhedrin, c. 11. sect. 1. 《密示拿》公會篇,第十一章第一節。
F24 ( hb ) "in ea", Montanus, Junins & Tremellius, Drusius; "in ipso", Piscator. **בָּהּ**(bah),「在她裡面」,蒙塔努斯、朱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德魯修斯;「在他裡面」,皮斯卡托。
F25 T. Bab. Sabbat, fol. 96. 2.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96頁第2欄。
F26 Sepher Alphes, par. 1. fol. 439. 2. & 442. 1. Schulchan Aruch, par. 1. c. 14. sect. 1. 《阿爾菲斯書》第一部分第439頁第2欄及第442頁第1欄。《舒爾漢阿魯赫》第一部分第十四章第一節。
F1 Schulchan ib. c. 9. sect. 1. & c. 10. sect. 1. & c. 24. 1. 《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九章第一節,第十章第一節,第二十四章第一節。
F2 Buxtorf. Synagog. Jud. c. 9. p. 160. 布克斯托夫《猶太會堂》第九章第160頁。
F3 Leo Modena, History of the present Jews, par. 1. c. 5. sect. 7. 利奧·莫德納《現今猶太人歷史》第一部分第五章第七節
【第39節】

並要記念耶和華一切的誡命,又遵行。這是穗子的普遍用途、目的和設計,使他們一看到穗子,就能想起誡命,並付諸實踐;這些穗子在他們衣服的四角,無論他們向下看、向前看、向後看,或向兩邊看,都不能不看到它們。穗子中的許多線可以提醒他們要遵守的許多誡命;白色的顏色,則提醒他們誡命的純潔和聖潔;藍色或天藍色的帶子,可能引導他們注意到誡命來自天上的源頭;或者,如果它是紫色,則可能引導他們想到基督的寶血,為要赦免他們的過犯。猶太人對這些穗子的用途和功效有許多奇特的說法,不值得注意;他們說,那些謹慎遵守穗子律法的人,配得見到神聖威嚴的面,並將蒙保守脫離邪靈 F8。

不隨從自己的心意和眼目去尋求;在敬拜之事上,去擁有、享受和做那些出於自己設計、在自己眼中看為悅樂的事,以及在道德之事上,那些符合他們肉體之心、滿足他們感官的事。

你們素常隨從行淫的;這似乎將意義相當程度地限制在偶像崇拜、虛假和迷信的敬拜上,這些在聖經中常以淫亂和行淫來表達;儘管其他罪惡和情慾有時也用同樣的詞語來表示。

【第40節】

使你們記念遵行我一切的誡命。這句話重複,是為了讓他們特別注意並遵守這些穗子的目的和用途;這樣他們就不會滿足於佩戴穗子這項儀式,而是要遵守每一條道德誡命,以及每一項宗教條例和職責。

歸於你們的神為聖;如同在他的面前,按照他的旨意,為他的榮耀和尊崇,藉著遵守他聖潔的誡命,過著聖潔的生活和行為,在他眼中看為甚是喜悅。

【第41節】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他是他們的創造者、護理者和施恩者,他們的主和至高主權者,他們聖約的神和父。

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神;為要顯明他以特殊的關係作他們的神,並對他們施以特殊的護理和治理;這藉著他賜給他們遵守的律法體系,以及他對他們各方面的供應和保護,都顯而易見。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他有權制定律法,並命令遵守,因為他是耶和華;他們有義務遵守這些律法,因為他不僅是他們的創造者,也是他們聖約的神和父,曾慷慨地賜予他們恩惠。

【腳註】
F7 Maimon. in Misn. Ediot, c. 4. sect. 10. & Hilchot Tzitzith, c. 3. sect. 7. Schulchan Aruch, p. 1. c. 17. 1. & 18. 1. 邁蒙尼德《密示拿》見證篇第四章第10節;《穗子律法》第三章第7節;《舒爾漢阿魯赫》第一部第17章第1節及第18章第1節。
F8 Baal Hatturim in loc. Schulchan Aruch, p. 1. c. 24. sect. 1, 6. 巴力哈圖林於此處;《舒爾漢阿魯赫》第一部第24章第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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