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民數記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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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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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關於拿細耳人的律法(民數記 6:1-2);指示他們應當禁戒什麼:不可喝酒或任何烈酒,不可剃頭,不可因死人玷污自己(民數記 6:3-8);若有玷污,則指示拿細耳人應當獻上什麼祭物(民數記 6:9-12);當拿細耳人許願期滿時,則記載了應當履行的禮儀(民數記 6:6:13-21);本章最後以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為以色列人祝福的禱文作結(民數記 6:22-27)。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是在關於懷疑通姦婦女的律法頒布的同時,或緊隨其後。一些猶太學者指出,接下來關於拿細耳人的律法可能與此有密切關聯,因為婦女和男子都涉及其中。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酒會導致通姦,因此拿細耳人所許的願,即禁戒飲酒、不修剪頭髮,以及更嚴格、更專心地事奉神,很可能是保守貞潔、避免任何不貞潔嫌疑的有效方法。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許了特別的願,就是拿細耳人的願,要離俗歸耶和華。
這條律法只關乎以色列人,不關乎外邦人;猶太教規是這樣規定的F17。

「離俗歸耶和華」: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譯為「歸耶和華的名」,即為榮耀祂的名。這些人將自己奉獻,並將時間分別出來,以比其他人更嚴格、更純潔的方式事奉主,因此他們備受尊崇(耶利米哀歌 4:7;阿摩司書 2:11)。他們是基督的預表,基督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拿細耳人,而是拿撒勒人,但祂在以下方面與拿細耳人相符:祂在神的永恆預旨中被父分別出來,擔任中保的職分;祂聖化自己,將自己的時間和事奉奉獻給父的榮耀;祂在生活和言行上聖潔無瑕,與罪人分別。他們也是神特選子民的象徵,這些子民在永恆揀選、救贖、有效呼召以及基督的代求中是分別出來的;他們在末日審判和永恆中也將是分別出來的,現在在他們的生活和言行上也應當與世人分別。

【第3節】

他要離俗,不可喝清酒濃酒;不可喝清酒、濃酒做的醋;不可喝任何葡萄汁;也不可吃鮮葡萄或乾葡萄。
「他要離俗,不可喝清酒濃酒」:無論是陳酒還是新酒,如本革森(Ben Gersom)所言,都不可飲用。不僅要禁戒過度飲酒(這是每個人都應當禁戒的),而且要完全禁戒飲酒,以便更自由、更適合事奉神;為了禱告、默想、閱讀聖經,以及參與神的一切敬拜,並減少犯罪的誘惑;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許多過犯都是由酒引起的,如果過度飲用,會使人心智不清,不適合履行宗教職責,激發情慾,並導致許多惡行。

「和濃酒」:除了葡萄酒之外的任何其他令人陶醉的酒類,或除了葡萄果實製成的酒之外的任何其他種類的酒,例如石榴酒、棗酒,或大麥製成的酒(如我們的啤酒),或蘋果和梨製成的酒(分別稱為蘋果酒和梨酒)。

「不可喝清酒、濃酒做的醋」:所有三個他爾根(Targums)都將其解釋為新酒醋和陳酒醋,因為它們的作用方式與清酒和濃酒本身相似。

「不可喝任何葡萄汁」: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解釋為任何浸泡葡萄的液體;或擠壓葡萄所得的水,或用酒渣製成的液體,或葡萄壓榨後製成的第二種酒,我們稱之為「淡酒」。

「也不可吃鮮葡萄或乾葡萄」:這些葡萄具有葡萄酒的性質和味道,並產生一些類似的效果,可能導致對飲酒的渴望;因此,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以及其他所提及的事物,都是一種「籬笆」,用來遠離飲酒。

【第4節】

在一切離俗的日子,凡葡萄樹上所結的,自核至皮,都不可吃。
「在一切離俗的日子,凡葡萄樹上所結的,自核至皮,都不可吃」:葡萄樹的葉子、枝條和果實,特別是後者,不可放入任何食物中,或浸泡在任何液體中,或與任何食物醬料混合。離俗的日子或時間是根據所許的願而定,或長或短;然而,猶太人F20說,如果誓願是絕對的,則總是理解為三十天,在此期間,拿細耳人不得吃喝任何含有葡萄樹成分的食物。

「自核至皮」:猶太人F21對這裡使用的兩個詞有分歧,哪個詞表示葡萄的最外層,哪個詞表示最內層;本革森(Ben Gersom)同意我們的看法,但誰對誰錯並不重要,因為兩者都被禁止。透過這條律法,神的子民,即屬靈的拿細耳人,被教導要節制、清醒,並遠離一切罪惡的表象。猶太人F23所說的,當大衛的子孫來臨時,拿細耳人可以在安息日和節日飲酒,但在平日則不可,這點相當引人注目;從中可以看出,他們似乎意識到在彌賽亞時代,禮儀律會有所改變。

【第5節】

在一切許願離俗的日子,不可用剃頭刀剃頭,要由他髮綹長長了。他要聖潔,直到他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滿了。
「在一切許願離俗的日子」:無論他許願作拿細耳人的時間是一週、一個月,還是更長,甚至一千年,但正如本革森(Ben Gersom)所觀察到的,不得少於三十天。

「不可用剃頭刀剃頭」:他不可剃鬍鬚,也不可剪髮綹,剃頭,也不可用剪刀或其他任何可以去除頭髮的工具剪短髮綹,如本革森所言;也不可用手拔頭髮,如邁蒙尼德(Maimonides)F24所說;而是在他離俗期間,任由頭髮長長。這在經文的後半部分有所表達:

「要由他髮綹長長了。他要聖潔,直到他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滿了」:他要聖潔,與其他人及其習俗分別,並以聖潔的方式,即以宗教的方式度過他的時間,禁戒可能誘惑犯罪或絲毫阻礙他敬虔行為的事物。

「要由他髮綹長長了」:法吉烏斯(Fagius)給出了這條律法的兩個原因,其一是因為它的奧秘;讓頭髮長長象徵著美德或恩典的增長,正如參孫的力量在他頭髮未剪時大大增長一樣;因此,屬靈的拿細耳人,當他們履行職責時,在恩典上,在對神和基督以及一切神聖事物的知識上都會增長,在主裡,在祂大能的力量上也會越來越強;艾因斯沃思(Ainsworth)也暗示了同樣的事情,並認為這也可能是聖徒順服基督的象徵,正如讓頭髮長長是婦女順服男人的標誌。另一個原因是,這是為了使以色列人擺脫他們在埃及所吸收的錯誤和迷信,命令他們以榮耀真神的方式履行這些禮儀,而這些禮儀他們曾用於事奉鬼魔;為此他引用了西里爾(Cyril)的一段話;但沒有任何可靠的權威表明這種習俗在埃及人或其他外邦人中如此早地盛行;而後來在他們中間使用的習俗則源於此,是對這條律法的模仿;儘管拿細耳人律法與異教徒的習俗之間似乎沒有太大的相似之處,異教徒習慣將頭髮獻給他們的神祇,如阿波羅、赫拉克勒斯、巴克斯、彌涅爾瓦和黛安娜:最符合的似乎是路西安(Lucian)F25所說的,他觀察到年輕人將他們的鬍鬚獻祭,並讓頭髮從出生起就長長,然後他們會剪下頭髮,放入聖殿的器皿中,有些是金的,有些是銀的。

【第6節】

在一切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不可挨近死屍。
「在一切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這句話在拿細耳人律法的每個新條款和分支中重複出現,接下來的是第三條;表明在該期間,律法的每一部分都必須嚴格遵守。

「不可挨近死屍」:不可靠近任何死屍,甚至不可與死屍同處一地,不可觸摸死屍,不可參加任何人的葬禮,也不可參與任何關於埋葬死人的事;現在,凡被死屍玷污的人,七天不潔淨,在此期間不可進入會幕,拿細耳人被嚴格警告要避免這種玷污,以免他們被耽誤了他們所奉獻的事奉神(民數記 19:11, 19:14, 19:16)。

【第7節】

他的父母、兄弟、姊妹,或是死了,他不可因他們使自己不潔淨,因為他頭上戴著歸神的冠冕。
「他的父母、兄弟、姊妹,或是死了,他不可因他們使自己不潔淨」:亞本以斯拉(Aben Ezra)還補充說,也不可因他的妻子和女兒,以及其他人;甚至連耶和華的祭司,即普通的祭司可以做的事,拿細耳人也不可做,不可靠近任何已故的親屬,如觸摸他們、閉上他們的眼睛、清洗他們的身體,並為他們的葬禮做準備和參加,或與他們同處一地;在這方面,他們與大祭司同等,大祭司也被禁止同樣的事,這表明這些人是何等神聖(利未記 21:1-3, 21:11);這可以教導屬靈的拿細耳人,要遠離在過犯和罪惡中死去的罪人的團體和交談,以及一切死的行為和罪惡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既應受死亡的懲罰,也是玷污人的。

「因為他頭上戴著歸神的冠冕」:或說,那表明他已歸神為聖,並分別出來事奉神的,就在他的頭上,即他的長髮: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將其譯為「他神的冠冕」;亞本以斯拉也觀察到,有人說「拿細耳人」一詞源於「**נֵזֶר**」(nezer,冠冕),以此經文為證;在這方面,拿細耳人不僅是基督我們的君王和大祭司的預表,基督是坐在寶座上的祭司,頭戴許多冠冕,也是聖徒的預表,聖徒已從罪的權勢和轄制中得釋放,並被立為神的君王和祭司。

【第8節】

在一切離俗的日子,他都是歸耶和華為聖的。
「在一切離俗的日子,他都是歸耶和華為聖的」:他被分別出來事奉神,與所有其他人,特別是死人分別,並有義務禁戒上述事物;禁戒飲酒,禁戒剃頭,禁戒因死人玷污自己,並在他許願期間從事聖潔和宗教活動。

【第9節】

若有人在他旁邊忽然死了,以致玷污了他離俗的頭,他要在潔淨的日子剃頭,就是第七日剃頭。
「若有人在他旁邊忽然死了」:在他所在的地方,無論是房屋還是田野,公共場所還是私人場所,在他所在的帳篷裡,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言;我們翻譯為「忽然」的兩個詞,許多人認為是同義詞;並且由於它們意義相同,使用兩個詞會加強語氣,但其他人認為它們有不同的含義:昂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將它們譯為:

「以致玷污了他離俗的頭」:或他頭上的冠冕,即他的拿細耳人身份,也就是他的頭髮,他因死人所在之處而被玷污。

「他要在潔淨的日子剃頭,就是第七日剃頭」:因為從他被玷污之日起,他就不潔淨七天,在此期間他要潔淨(民數記 19:11, 19:12);這是潔淨拿細耳人的一種方式,剪掉他應當長長的頭髮,這些頭髮使他成為拿細耳人;他因死人而受玷污,剃頭就結束了他的拿細耳人身份;他必須重新開始,他的頭髮被玷污了,必須剃掉,然後長出新頭髮才能再次成為拿細耳人:因此,單單一次違背神的律法,人就犯了所有的罪,並受其咒詛,他的律法上的義不足以使他在神面前稱義,因此他在稱義的事上必須放棄自己的義;艾因斯沃思(Ainsworth)暗示,這就是拿細耳人頭被玷污時剃頭的奧秘。

【第10節】

第八日,他要帶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到祭司那裡。
「第八日,他要帶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到祭司那裡」:不是一隻斑鳩和一隻雛鴿,如本革森(Ben Gersom)所觀察到的,而是兩種中的一種各兩隻,這是貧窮產婦潔淨時,以及患漏症的男女所獻的祭物(利未記 12:8;利未記 15:14, 15:29);拿細耳人的這種情況是一種不潔淨,只能透過獻祭來潔淨;這預表了基督的犧牲,藉著基督的犧牲,罪惡這不潔之物永遠被除掉;即使是聖潔之物的罪,也無法以其他方式除去;這些祭物要帶到祭司那裡,由他獻上。

「到會幕門口」:因為被玷污了,拿細耳人不可進入會幕,因此他要將祭物帶到會幕門口,祭司在那裡從他手中接過祭物。

【第11節】

祭司要把一隻獻為贖罪祭,一隻獻為燔祭,為他贖罪,因為他因死人犯了罪。當日他要使自己的頭歸為聖。
「祭司要把一隻獻為贖罪祭,一隻獻為燔祭」:也就是說,一隻斑鳩或雛鴿獻為一種祭,另一隻獻為另一種祭;兩者都是必要的;一隻是為了贖罪,另一隻是作為禮物獻給神,以感謝祂悅納前者。

「為他贖罪,因為他因死人犯了罪」:因為他身處死屍所在之處,這在道德意義上雖然不是罪,但在禮儀意義上卻是罪,因此需要獻祭來贖罪;而這贖罪是藉著預表基督的贖罪祭完成的,基督被獻為贖罪祭。

「當日他要使自己的頭歸為聖」:重新將自己獻給神,特別是他的頭髮,讓它重新長出來,並重新開始他的拿細耳人身份;拉比雅爾基(Jarchi)也這樣解釋,即重新開始計算他的拿細耳人身份。

【第12節】

他要將離俗的日子重新歸耶和華,並要獻一隻一歲的公羊羔為贖愆祭。但以前的日子都歸無效,因為他的離俗被玷污了。
「他要將離俗的日子重新歸耶和華」:他必須從剃頭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將他先前所許的同樣多的日子奉獻給主的事奉。

「並要獻一隻一歲的公羊羔為贖愆祭」:我們看到,單單一次玷污,即使是非自願的,也會帶來多大的麻煩和花費;那麼,為人的罪,甚至為所有的罪,豈不更需要贖罪祭嗎?而為此,唯有基督的犧牲才足夠。

「但以前的日子都歸無效」:在玷污之前的所有日子,無論拿細耳人許願期滿的時間多麼接近,無論他的誓願是三十天、一百天,還是一整年;無論是什麼,如果玷污發生在這些日子的最後一天,所有日子都歸無效;他必須重新開始,並完成他最初所許的全部時間;如果他喝了最少量的酒,或剃了最少量的頭髮,或以任何方式被死人玷污,情況也是如此;這種嚴厲的措施,看似嚴苛,卻是為了使他謹慎,以免他以任何方式違背誓願。

「因為他的離俗被玷污了」:在所舉的例子中,是被死人玷污了,但如果他違背了拿細耳人律法的任何其他條款,情況也是一樣。

【第13節】

拿細耳人的條例乃是這樣:他離俗的日子滿了,就要領他到會幕門口。
「拿細耳人的條例乃是這樣」:這句話要麼指前面所說的;這些是許拿細耳人願的人必須遵守的事;他在許願期間必須禁戒什麼,以及在任何玷污情況下他必須做什麼;要麼指後面所說的,什麼對他有約束力,他必須獻上什麼祭物,以及當他完成誓願時必須遵守什麼禮儀。

「他離俗的日子滿了」:無論是多是少;當時間完全到了,他已經完成了他的誓願而沒有任何違背。

「就要領他到會幕門口」:經文沒有說由誰領他來,是他自己還是祭司;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說:

【第14節】

他要將供物獻給耶和華: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為燔祭;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母羊羔為贖罪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為平安祭。
「他要將供物獻給耶和華」:拿細耳人要將他的供物呈獻在會幕門口給祭司,以便為他獻給耶和華。

「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為燔祭」:根據燔祭的律法、方式和習俗,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無論是牛群還是羊群的燔祭,都必須是公的、沒有殘疾的,且不超過一歲(利未記 1:3-10)。

「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母羊羔為贖罪祭」:正如贖罪祭的方式和習俗,必須是母的,如同一位作者所指出的(參利未記 4:32)。

「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為平安祭」:在這種場合,各種祭物都被獻上;「贖罪祭」,即使誓願已履行,也沒有任何已知錯誤或遺漏;然而,為了防止在拿細耳人最神聖和莊嚴的事奉中可能犯下的任何隱秘和未知的違背律法,贖罪祭是必需的:這教導我們,即使是最好的人,在他們最神聖和莊嚴的事奉中,也可能犯下隱秘和未知的罪;並且,人最好的行為並不能在神面前稱義,最純潔和最完美的人也需要基督的贖罪犧牲:「燔祭」要獻上,通常跟隨贖罪祭,這裡也是如此,儘管先提到(參民數記 6:16);這是為了感謝神悅納贖罪祭:而「平安祭」,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是為了他履行誓願的喜樂:燔祭完全歸耶和華,贖罪祭祭司有份,平安祭拿細耳人和他的朋友可以吃,因此每個人都在這些獻祭中分得一份。

【第15節】

並一筐無酵餅,就是調油的細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以及同獻的素祭和奠祭。
「並一筐無酵餅」:如同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受膏時一樣(出埃及記 29:2);儘管為感恩的平安祭獻上的是有酵餅(利未記 7:13)。

「就是調油的細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拉比雅爾基(Jarchi)說,每種十個,十個餅和十個薄餅(參出埃及記 29:9;利未記 7:12)。

「以及同獻的素祭和奠祭」:這些祭物總是伴隨著每個祭物。

【第16節】

祭司要把這些帶到耶和華面前,獻上他的贖罪祭和燔祭。
「祭司要把這些帶到耶和華面前」:將上述所有祭物帶到燔祭壇前,並在那裡以拿細耳人的名義獻給耶和華。

「獻上他的贖罪祭和燔祭」:這裡它們以獻祭的正確順序排列。

【第17節】

他要將那公綿羊獻給耶和華為平安祭,與那一筐無酵餅同獻;祭司也要獻上他的素祭和奠祭。
「他要將那公綿羊獻給耶和華為平安祭」:在獻上其他兩個祭物之後。

「與那一筐無酵餅同獻」:這與平安祭一同獻上。

「祭司也要獻上他的素祭和奠祭」:祭司有份於這些祭物,它們是其他祭物的常規附屬品(參民數記 28:1-29:40)。

【第18節】

拿細耳人要在會幕門口剃他離俗的頭,把剃下來的頭髮放在平安祭的火上。
「拿細耳人要在會幕門口剃他離俗的頭」: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說:

「把剃下來的頭髮放在平安祭的火上」:放在煮平安祭公綿羊的鍋或釜下,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言:這在後來的時代是在婦女院中進行的,其東南角有一個稱為拿細耳人房的房間,他們在那裡煮平安祭,剃頭,並將頭髮扔到鍋下F1;而且,如前所述,這頭髮不可用於任何其他用途;如果其中任何一部分被用於製作髮布袋,我們被告知F2,那個袋子必須燒掉。

【第19節】

祭司要從公綿羊中取出一條煮熟的肩,從筐中取一個無酵餅和一個無酵薄餅,都放在拿細耳人的手上,在他剃了離俗的頭髮之後。
「祭司要從公綿羊中取出一條煮熟的肩」:左肩,因為每份平安祭的右肩,即舉祭的肩,根據另一條律法屬於祭司;而根據拿細耳人的這條律法,他也得到了另一條肩,因此兩條肩都歸他所有,這是此案的特殊之處;拿細耳人的誓願是一件非常神聖的事,他能夠履行誓願,因此期望並要求他為此表達更大的感恩;這條肩是從煮它的鍋中取出的。

「從筐中取一個無酵餅和一個無酵薄餅」:十個餅中的一個,和十個薄餅中的一個,兩者都提到了;由此可見,它們都在無酵餅筐中,現在要從中取出,其餘的已與其他祭物一同獻上。

「都放在拿細耳人的手上」:煮熟的肩,以及其上的餅和薄餅。

「在他剃了離俗的頭髮之後」:並將頭髮扔進火中;因為搖祭這些似乎是整個事件的最後和完成部分。

【第20節】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將這些搖一搖,作為搖祭。這歸祭司為聖,與搖的胸和舉的腿一樣。然後拿細耳人就可以喝酒了。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將這些搖一搖,作為搖祭」:祭司將手放在拿細耳人的手下,如同在其他使用此儀式的場合一樣;如此前後左右、上下搖動,藉此證明神對他的恩慈,神對他的至高主權,他所有的一切都依賴於神,並從神領受;他所做的一切,特別是遵守拿細耳人的誓願,都是藉著神的幫助,為此他藉著將上述物品以及接下來的物品交給祭司,表達了感恩之情:

「這歸祭司為聖,與搖的胸和舉的腿一樣」:除了根據另一條律法給予祭司的這些之外,拿細耳人公綿羊的搖祭的肩也給予祭司食用;它是聖潔的,分別出來供他專用,不屬於當時值班的普通祭司,而只屬於執行這項特殊事奉的祭司;猶太學者F3也如此觀察到,拿細耳人的公綿羊和其他一些物品不是給每個祭司的,而是給獻祭的祭司的,正如經文所說:「他要將這些搖一搖,這歸祭司為聖」;由此可見,搖祭的祭司就是吃祭物的人。

「然後拿細耳人就可以喝酒了」:並剪髮,剃頭,並像其他人一樣因死人而玷污,因為他的拿細耳人誓願已經完成。

【第21節】

這就是許拿細耳人願的條例,他向耶和華所獻的供物,是為他離俗的事。此外,他手所能得的,也要照他所許的願,照他離俗的條例去行。
「這就是許拿細耳人願的條例」:他許了拿細耳人的願;當他的拿細耳人身份期滿時,他必須做什麼。

「他向耶和華所獻的供物,是為他離俗的事」:他被要求向耶和華獻上的各種供物,是為了他完成拿細耳人身份,包括他的燔祭、贖罪祭、平安祭、素祭和奠祭;以及一筐無酵餅、餅和薄餅。

「此外,他手所能得的」:上述供物是神律法所規定的,即使是窮人也必須獻上;但除此之外,期望富裕之人會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拿細耳人身份的長度,自願獻上更多。

「也要照他所許的願,照他離俗的條例去行」:有些事情他必須按照他的誓願去做,而且他既然許了願,就有必要履行;例如禁戒他所誓願禁戒的事物,並在他所定的時間內禁戒,當完成時,獻上所要求的祭物。

【第22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或許與上述關於拿細耳人的律法同時頒布;儘管為什麼這條律法會緊隨其後,以及兩者之間有何關聯,並不容易說明;拿細耳人是聖潔的人,祭司也是如此;因此,根據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和其他人的說法,兩者的律法是結合在一起的。

【第23節】

你告訴亞倫和他的兒子說:你們要這樣為以色列人祝福,說:
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以及他們在後代中繼承他們職位的人,是公開為以色列人祝福的人,因此他們被特別提及(參申命記 10:8;21:5;歷代志上 23:12)。

「你們要這樣為以色列人祝福」:以如下所述的方式和話語;站在高處,高舉雙手,張開手指,提高聲音,奉耶和華的名,面向百姓宣告祝福;所有這些,根據猶太學者F4的說法,都必須嚴格遵守。

「說」:如下。

【第24節】

願耶和華賜福給你,保護你。
「願耶和華賜福給你」:耶和華,父、子、聖靈;「耶和華」一詞使用了三次,每個詞都帶有不同的重音,表示三位不同的位格和一位耶和華,根據(申命記 6:4);他們各自都參與了賜福主子民,即神的屬靈以色列人的事;耶和華父以一切屬靈的祝福賜福,以永恆揀選、收養、稱義和赦罪的恩典,以重生、有效呼召和聖徒永蒙保守的恩典,以及永生賜福:耶和華子特別以救贖的恩典賜福,並參與所有其他祝福;聖徒在祂裡面蒙福,所有祝福都在祂手中,是祂所成就的,透過祂而來,是祂恩典的禮物:耶和華聖靈作為重生和成聖的靈,作為信心的靈,作為安慰者,作為收養的靈,以及作為聖徒直到得贖之日的憑據和印記而賜福。

「保護你」:保護你脫離世界的邪惡,脫離那惡者撒但,脫離罪惡的邪惡,脫離罪惡的權勢、盛行和轄制,脫離因罪而完全和最終的墮落,並保守你在恩典狀態中直到永恆的救恩。

【第25節】

願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賜恩給你。
「願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使祂自己,公義的日頭,升起並光照他們,賜予他們屬靈的光和熱;賜予祂恩典的同在,祂自己的顯現,與祂的交通,更清楚地發現祂的愛,在祂裡面有份,並增長對祂福音及其真理,以及祂心意和旨意的屬靈光照和知識。

「賜恩給你」:藉著從祂的豐盛中賜予更豐盛的恩典,藉著更豐盛地引導進入恩典,並頻繁地施予恩典;恩典常常從基督和父那裡被祈求。

【第26節】

願耶和華向你仰臉,賜你平安。
「願耶和華向你仰臉」:顯出祂的臉和恩惠,喜悅地看顧祂的子民,在基督裡宣告祂對他們甚是喜悅,並

【腳註】
F17 Misn. Nazir, c. 9.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拿細耳篇,第9章第1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於此處。
F18 ( alpy ) "mirificaverit", Montanus; "si mirandum aliquid fecerit", Munster; and some in Fagius and Vatablus; so Aben Ezra. **אַלְפֵּי**(alpey,奇妙地),蒙塔努斯譯為「使之奇妙」;明斯特譯為「若行奇妙之事」;法吉烏斯和瓦塔布盧斯的一些譯本亦同;亞本以斯拉亦同。
F19 Misn. Nazir, c. 1. sect. 2. 《密示拿》拿細耳篇,第1章第2節。
F20 Misn. Nazir, c. 1. sect. 3. & c. 6. sect. 3. 《密示拿》拿細耳篇,第1章第3節,及第6章第3節。
F21 Misn. Nazir, c. 6. sect. 2. Aben Ezra in loc. 《密示拿》拿細耳篇,第6章第2節。亞本以斯拉於此處。
F23 T. Bab. Erubin, fol. 43. 1.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43頁第1欄。
F24 Hilchot Nezirut, c. 5. sect. 11. 《拿細耳人律法》第5章第11節。
F25 De Dea Syria. 《論敘利亞女神》。
F26 Hilchot Nezirut, c. 8. sect. 6. 《拿細耳人律法》第8章第6節。
F1 Misn. Middoth, c. 2. sect. 5. T. Bab. Yoma, fol. 16. 1. 《密示拿》尺寸篇,第2章第5節。《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16頁第1欄。
F2 Misn. Orlah, c. 3. sect. 3. 《密示拿》未割禮果實篇,第3章第3節。
F3 Maimon. in Misn. Challah, c. 4. sect. 9. 邁蒙尼德《密示拿》哈拉篇,第4章第9節。
F4 Maimon. Hilchot Neshiut Cappim. c. 14. sect. 11. Gersom in loc. 邁蒙尼德《舉手祝福律法》第14章第11節。革森於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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