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尼希米記

第十章

尼希米記 第10章

本章記載了簽署並蓋印上章所提聖約的人名(尼10:1-27),以及他們同意並承諾履行的事項;總體而言,他們承諾遵守神的律法,特別是不與當地居民通婚,每週和每年都守安息日,每年繳納三分之一舍客勒銀子作聖殿事奉之用,並將木柴供物、初熟之物、頭生之物和什一奉獻帶入聖殿(尼10:28-39)。

【第1節】

那些蓋印的是:指那些蓋印確認在上一章(尼希米記9:38)所立之聖約的人。

尼希米,省長,哈迦利亞的兒子;他是猶太人的省長。

還有西底家;他似乎也是一位首領,因為若非如此,就不能說這聖約是由他們的眾首領蓋印的(尼希米記9:38)。儘管有些人認為這兩位都是祭司,那麼首領們就應當被視為百姓中的主要人物(尼希米記10:14)。從這裡到第27節,列出了他們的名字;祭司的名字在尼希米記10:2-8中,總共有二十一位;沒有提到大祭司以利亞實,也沒有提到祭司兼文士以斯拉;有些人認為前者在職務上表現不佳,而後者則可能生病、返回巴比倫,或因某種護理而受阻,因為我們在之前和之後都聽說過他(尼希米記8:2,8:13;12:36)。接著是利未人的名字(尼希米記10:9-13),總共有十七位,其中大部分我們在這本書中已經見過。接下來是百姓中首領的名字(尼希米記10:14-27),總共有四十四位;他們的名字可以在與所羅巴伯一同從巴比倫歸回者的名單中找到;所有蓋印的人,包括首領、祭司、利未人和百姓中的首領,總共有八十四位。

【第2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3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4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5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6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7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8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9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0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1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2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3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4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5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6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7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8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19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0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1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2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3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4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5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6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7節】

(參吉爾對尼希米記10:1的注釋)

【第28節】

其餘的百姓,就是那些沒有簽署和蓋印的:

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守門的和歌唱的都是利未人;但這裡所稱的這些人是服事祭司的,正如尼提寧是服事他們的人。

所有那些從各地居民中分別出來歸向神律法的人;指那些歸信者,他們已棄絕異教,歸信真宗教,接受了神的律法,並聲稱按此而行;

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有悟性的;指那些對聖約的性質及其內容、對他們所被要求的事項、對他們所承諾的事項、對他們所立誓言的性質以及對偽誓之罪有知識和悟性的人。

【第29節】

他們都與他們的弟兄,他們的貴冑,一同起誓;這些貴冑已經簽署並蓋印了聖約,他們聲明認可這聖約,並遵從它,批准了他們以他們的名義所做的一切。

並且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賜的律法;他們以誓言約束自己,必遵守神的律法,並在誓言中加上咒詛或詛咒,若他們違背,咒詛就臨到他們身上;或者,根據皮斯卡托(Piscator)的說法,他們走進了被他們為確認聖約而劈開的牛犢兩半之間,因此他們若違背,就咒詛自己(參耶利米書34:18)。

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神一切的誡命、典章、律例;指所有道德、禮儀和司法上的律法;這是他們總體上承諾要做的;接下來是一些具體事項。

【第30節】

我們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當地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不與他們通婚,就像他們過去所做的那樣,而且他們也傾向於這樣做,甚至在此之後也這樣做了(尼希米記13:23)。

【第31節】

如果當地居民在安息日帶來貨物,或任何食物來賣;任何要出售的物品,任何種類的貨物,因為「貨物」這個詞本身就意味著可以被帶走出售的東西;

或任何食物在安息日出售;任何可以製成食物的東西;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解釋的,小麥或大麥;同一個詞在創世記42:1中被譯為「穀物」;在安息日出售這些是不合法的(參阿摩司書8:5)。

我們就不在安息日或聖日向他們購買;任何節期,如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

並且我們必在第七年停止耕作;那一年不耕地,不修剪葡萄樹,讓地裡自然生長的果實留給窮人採集(利未記25:4-7)。

並免除一切債務的追討;他們承諾在第七年不要求償還任何債務,正如律法所要求的(申命記15:2)。

【第32節】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就是律法,在他們自己中間,約束他們遵守神的律法所沒有規定的事:

每年為我們神的殿捐納三分之一舍客勒;其具體用途在下一節中列出;為了支付這些費用,聖殿裡通常有一個庫房;但現在沒有了,所以他們採取這種方式自行評估;由於他們貧窮,他們只捐納三分之一舍客勒,而不是在某些情況下所要求的半舍客勒;儘管亞本以斯拉認為這是加在半舍客勒之外的,是額外支付的;根據布雷伍德(Brerewood)F1的說法,它的價值相當於我們貨幣的十便士;瓦瑟魯斯(Waserus)F2給我們展示了這種硬幣的圖樣,上面刻有「以色列三分之一舍客勒」的銘文。

【第33節】

為陳設餅;為支付每週擺放在陳設餅桌上的十二個餅的費用(利未記24:5-9)。

為常獻的素祭,和常獻的燔祭;為每日早晚的獻祭,這些獻祭總是伴隨著素祭(出埃及記29:38-42)。

為安息日、月朔;這些日子有額外的獻祭(民數記28:9-15)。

為所定的節期;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這些節期除了每日獻祭外,還有其他獻祭(民數記28:16-31;29:1-39)。

為聖物;這些聖物既是為了感謝神,也是為了讓他們一同宴樂歡慶。

為贖罪祭,為以色列人贖罪;為全體百姓獻的,因此由公共費用支付。

並為我們神殿裡一切的工;所有其他未提及的必要事項。

【第34節】

我們又掣籤,決定祭司、利未人和百姓;祭司和利未人為一籤,百姓為另一籤,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

為獻木柴;為持續在祭壇上焚燒木柴而提供木柴,關於這點,邁蒙尼德(Maimonides)F3如此寫道:

將木柴帶入我們神的殿;即聖殿,那裡有一個地方稱為「木柴室」,木柴在經過祭司檢查是否有蟲蛀後被帶入其中F5。

按我們宗族;或按抽籤決定要這樣做的家族。有些人翻譯為:

進入我們列祖的家;指的與前面相同;聖殿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他們建造了它,並在其中敬拜神;雅爾奇(Jarchi)和亞本以斯拉也是這樣認為的。

按所定的時候,年年如此;按抽籤的指示;根據猶太拉比F6的說法,一年有九次:尼散月(三月)初一,猶大支派的亞拉族子孫帶來木柴;他模斯月(六月)二十日,猶大支派的大衛後裔;亞布月(七月)初五,猶大支派的法羅士子孫;同月初七,利甲的兒子約拿達的子孫;同月初十,便雅憫支派的西拿後裔;同月十五日,撒土的子孫,以及祭司、利未人,和所有支派不明的人;同月二十日,猶大支派的巴哈摩押後裔;以祿月(八月)二十日,猶大支派的亞丁子孫;提別月(十二月)初一,法羅士後裔再次帶來木柴。

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焚燒,正如律法上所寫的;木柴應當在壇上焚燒,火要常在壇上不滅(利未記6:12,6:13);這僅指此,律法中並未提及獻木柴的供物。

【第35節】

並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他們並非抽籤來做這事,而是根據律法起誓約束自己去行;這是地上所有初熟的果實(出埃及記23:19),儘管亞本以斯拉將其限定為初熟的禾捆和兩個搖祭的餅(利未記23:10,23:17)。

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他們的智者將其限定為申命記8:8中提到的七種。

【第36節】

又將我們頭生的兒子和牲畜;正如亞本以斯拉所指出的,那些不潔淨的,如驢,與下一句中提到的潔淨牲畜有所區別;現在,這些,他們的兒子和這類牲畜,都要以價錢贖回,付給祭司:正如律法上所寫的(出埃及記13:2,13:13;民數記18:15,18:16)。

又將我們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潔淨的牲畜,是要獻為祭的(民數記18:17,18:18)。

帶到我們神的殿,交給在我們神殿中供職的祭司;一種是贖價,另一種是獻為祭。

【第37節】

又將我們初熟的麵團;根據民數記15:20,15:21的律法。

和我們的供物;他們的舉祭(民數記18:8,18:11)。

和各樣樹上的果子;指栽種後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利未記19:23,19:24)。

酒和油;亞本以斯拉將樹上的果子限定為酒和油(參民數記18:12);所有這些他們都要帶到:

祭司那裡,到我們神殿的庫房;存放在那裡供聖殿使用;油和酒在獻祭中經常使用。

又將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帶給利未人,使利未人在我們各城鄉收取十分之一;指他們在全國各地農業生產的十分之一(參民數記18:21)。

【第38節】

亞倫的子孫作祭司的,必與利未人同在,當利未人收取十分之一的時候;在這種時候,總要有一位祭司與利未人同在,留意他們收取的數量,以免他們受誘惑,或被懷疑欺騙祭司應得的部分,因為祭司也要從十分之一中分得一份,如下所述:

利未人也要將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帶到我們神的殿,到庫房,就是庫房;這些庫房在祭司院中,專為此目的而設;因為利未人所收的十分之一中,還要取出另一個十分之一,或說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交給祭司(參民數記18:26-30)。

【第39節】

因為以色列人和利未人必將五穀、新酒和油的供物帶到庫房;在聖殿裡:

那裡有聖所的器皿;用來盛放上述物品,以便在需要時隨時取用,因為這些物品經常被用於素祭和奠祭。

還有供職的祭司、守門的和歌唱的;他們在供職期間住在聖殿裡,並由上述的十分之一和禮物供養。

我們也不離棄我們神的殿;既不離棄聚集在殿中敬拜,也不忽略為聖殿的事奉提供必要的供應,因為他們過去做得太多了,但現在決心將來表現得更好。

【腳註】
F1 De Pond. & Pret. Vet. Num. c. 1. 《論古錢幣的重量與價值》第一章。
F2 De Antiqu. Num. Heb. l. 2. 《論希伯來古錢幣》第二卷。
F3 Hilchot Cele Hamikdash, c. 6. sect. 9, 10. Vid.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Taanith, c. 4. sect. 5. 《聖殿器皿律法》第六章第九、十節。參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在《密示拿》禁食篇第四章第五節的注釋。
F4 De Bello Jud. l. 2. c. 17. sect. 6. 《猶太戰爭》第二卷第十七章第六節。
F5 See Lightfoot's Prospect of the Temple, ch. 25. 參萊特富特《聖殿展望》第二十五章。
F6 Misn. Taanith, c. 4. sect. 5. 《密示拿》禁食篇第四章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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