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尼希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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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記 第7章|和合本經文

1城牆修完,我安了門扇,守門的、歌唱的,和利未人都已派定。

2我就派我的弟兄哈拿尼和營樓的宰官哈拿尼雅管理耶路撒冷;因為哈拿尼雅是忠信的,又敬畏上帝過於眾人。

3我吩咐他們說:「等到太陽上升才可開耶路撒冷的城門;人尚看守的時候就要關門上閂;也當派耶路撒冷的居民各按班次看守自己房屋對面之處。」

4城是廣大,其中的民卻稀少,房屋還沒有建造。

5我的上帝感動我心,招聚貴冑、官長,和百姓,要照家譜計算。我找着第一次上來之人的家譜,其上寫着:

6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從前擄去猶大省的人,現在他們的子孫從被擄到之地回耶路撒冷和猶大,各歸本城。

7他們是同着所羅巴伯、耶書亞、尼希米、亞撒利雅、拉米、拿哈瑪尼、末底改、必珊、米斯毗列、比革瓦伊、尼宏、巴拿回來的。

8以色列人民的數目記在下面:巴錄的子孫二千一百七十二名;

9示法提雅的子孫三百七十二名;

10亞拉的子孫六百五十二名;

11巴哈‧摩押的後裔,就是耶書亞和約押的子孫二千八百一十八名;

12以攔的子孫一千二百五十四名;

13薩土的子孫八百四十五名;

14薩改的子孫七百六十名;

15賓內的子孫六百四十八名;

16比拜的子孫六百二十八名;

17押甲的子孫二千三百二十二名;

18亞多尼干的子孫六百六十七名;

19比革瓦伊的子孫二千零六十七名;

20亞丁的子孫六百五十五名;

21亞特的後裔,就是希西家的子孫九十八名;

22哈順的子孫三百二十八名;

23比賽的子孫三百二十四名;

24哈拉的子孫一百一十二名;

25基遍人九十五名;

26伯利恆人和尼陀法人共一百八十八名;

27亞拿突人一百二十八名;

28伯‧亞斯瑪弗人四十二名;

29基列‧耶琳人、基非拉人、比錄人共七百四十三名;

30拉瑪人和迦巴人共六百二十一名;

31默瑪人一百二十二名;

32伯特利人和艾人共一百二十三名;

33別的尼波人五十二名;

34別的以攔子孫一千二百五十四名;

35哈琳的子孫三百二十名;

36耶利哥人三百四十五名;

37羅德人、哈第人、阿挪人共七百二十一名;

38西拿人三千九百三十名。

39祭司:耶書亞家,耶大雅的子孫九百七十三名;

40音麥的子孫一千零五十二名;

41巴施戶珥的子孫一千二百四十七名;

42哈琳的子孫一千零一十七名。

43利未人:何達威的後裔,就是耶書亞和甲篾的子孫七十四名。

44歌唱的:亞薩的子孫一百四十八名。

45守門的:沙龍的子孫、亞特的子孫、達們的子孫、亞谷的子孫、哈底大的子孫、朔拜的子孫,共一百三十八名。

46尼提寧:西哈的子孫、哈蘇巴的子孫、答巴俄的子孫、

47基綠的子孫、西亞的子孫、巴頓的子孫、

48利巴拿的子孫、哈迦巴的子孫、薩買的子孫、

49哈難的子孫、吉德的子孫、迦哈的子孫、

50利亞雅的子孫、利汛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

51迦散的子孫、烏撒的子孫、巴西亞的子孫、

52比賽的子孫、米烏寧的子孫、尼普心的子孫、

53巴卜的子孫、哈古巴的子孫、哈忽的子孫、

54巴洗律的子孫、米希大的子孫、哈沙的子孫、

55巴柯的子孫、西西拉的子孫、答瑪的子孫、

56尼細亞的子孫、哈提法的子孫。

57所羅門僕人的後裔,就是瑣太的子孫、瑣斐列的子孫、比路大的子孫、

58雅拉的子孫、達昆的子孫、吉德的子孫、

59示法提雅的子孫、哈替的子孫、玻黑列‧哈斯巴音的子孫、亞們的子孫。

60尼提寧和所羅門僕人的後裔共三百九十二名。

61從特米拉、特哈薩、基綠、亞頓、音麥上來的,不能指明他們的宗族譜系是以色列人不是;

62他們是第萊雅的子孫、多比雅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共六百四十二名。

63祭司中,哈巴雅的子孫、哈哥斯的子孫、巴西萊的子孫;因為他們的先祖娶了基列人巴西萊的女兒為妻,所以起名叫巴西萊。

64這三家的人在族譜之中尋查自己的譜系,卻尋不着,因此算為不潔,不准供祭司的職任。

65省長對他們說:「不可吃至聖的物,直到有用烏陵和土明決疑的祭司興起來。」

66會眾共有四萬二千三百六十名。

67此外,還有他們的僕婢七千三百三十七名,又有歌唱的男女二百四十五名。

68他們有馬七百三十六匹,騾子二百四十五匹,

69駱駝四百三十五隻,驢六千七百二十匹。

70有些族長為工程捐助。省長捐入庫中的金子一千達利克,碗五十個,祭司的禮服五百三十件。

71又有族長捐入工程庫的金子二萬達利克,銀子二千二百彌拿。

72其餘百姓所捐的金子二萬達利克,銀子二千彌拿,祭司的禮服六十七件。

73於是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民中的一些人、尼提寧,並以色列眾人,各住在自己的城裏。

經文引用:中文和合本。
第七章

尼希米記 第七章

尼希米在築好城牆、安好城門之後,指派了兩個人負責管理這城,並設立守望者以確保其安全,特別關照城門的開關事宜(尼7:1-3)。他關心城中居民的數量,並找到了一份記錄首批歸回者的家譜,於是列出了他們的名字(尼7:4-69),並簡述了他們為所從事的工作所獻的甘心祭(尼7:70-73)。

【第1節】

那時,城牆已經修好,我安了門扇。這事在參巴拉第一次寫信時尚未完成,但現在已經完成(尼希米記6:1)。

又派定守門的、歌唱的、利未人。這裡的「守門的」並非指守護城牆門扇的人,而是指他們要回到聖殿中服事。這些人在城牆和城門建造修復期間,曾被派去從事各種工作;參閱尼希米記3:17。

【第2節】

我派我的兄弟哈拿尼,和營樓的宰官哈拿尼雅,管理耶路撒冷。哈拿尼是第一個向他報告耶路撒冷悲慘狀況的人(尼希米記1:2-3)。「營樓的宰官」是指王宮的宰官,波斯王的總督,也就是尼希米本人所居住的宮殿。尼希米將耶路撒冷的管理權交給這兩個人,在他離開期間(此時他可能已按承諾返回波斯,尼希米記2:6),由他們負責。

因為哈拿尼雅是個忠信的人,又敬畏神過於眾人。這裡說哈拿尼雅是個忠信的人,並以此作為將如此重任託付給他的理由。哈拿尼的品格眾所周知,他從耶路撒冷到書珊的旅程充分證明了他對耶路撒冷利益的真心關切。哈拿尼雅在敬畏神方面堪稱典範,很少有人能與他匹敵,更無人能超越他;或者如拉比拉什(Jarchi)所說,他「敬畏神多日」,即他敬畏主已久,服事主多年。

【第3節】

我對他們說:「耶路撒冷的城門,不要等到太陽發熱才開。或者說,不要等到日頭炎熱,或接近中午才開;至少要等到太陽升起一段時間,光線明亮,產生足夠熱度之後。這樣,如果附近有敵人或埋伏者,就能被發現,居民也能起床並準備好自衛。

並且人還站著的時候,就要關門上閂。」根據亞本以斯拉(Aben Ezra)的說法,哈拿尼和哈拿尼雅應當在城門開關時在場,格羅修斯(Grotius)也持此觀點;但他們身為主要官員,這似乎不太可能。更合理的解釋是,他們所指派負責城門的人,在僕人開關城門時,他們應當在旁監督;他們不應將此事完全交給僕人,而應親自監督完成。

「要關門上閂。」或者說「要抓住」F1它們,觸摸它們,看看它們是否關緊了。

「也要派耶路撒冷的居民,各按班次,各在自己房屋對面守望。」守望者不得是外邦人,只能是居民,而且每個人都要輪班,並被安置在自己住所的對面;這樣,他們在守望時就會更加小心謹慎。

【第4節】

城是廣大,居民卻稀少。指城牆內部的周長;因為城牆是建在舊有的基礎上,圍繞的土地面積與以往一樣大。希臘作家赫卡泰烏斯(Hecataeus)F2說,耶路撒冷的周長是五十弗朗,超過六英里;但約瑟夫斯(Josephus)F3則說其周長只有三十三弗朗,約六英里。

房屋還沒有建造。有些房屋已經建造,但數量很少,許多仍然是廢墟。

【第5節】

我的神感動我心。尼希米將他心中一切美好的動機,以及他所想到的一切有益於耶路撒冷福祉的事,都歸因於神;參閱哥林多後書3:5。

招聚貴冑、官長和百姓,照家譜計算。以便得知他們的人數,他們屬於哪個家族,以及他們以前居住在哪個城市;這不僅對尼希米當時的目的有用,而且將來也有助於顯示家族的血統,並清楚地知道彌賽亞的來源。

我尋得一本首次從巴比倫上來之人的家譜。從尼希米記7:7可知,這是指與所羅巴伯一同從巴比倫上到耶路撒冷的人的家譜。這對他大有幫助,他不僅能知道他們的名字和人數,還能知道他們屬於哪個城市,以及誰屬於耶路撒冷城,以便召喚他們前來重建房屋,並在那裡定居。

發現其中寫著。以下所列的人名和家族。

【第6節】

這些是從被擄到之地歸回的省民。他們屬於猶大省,即當時已縮小的猶大省,並藉著古列王的詔令從巴比倫的被擄之地歸回;參閱以斯拉記2:1,那裡對名單的序言與此處相同。從這裡到尼希米記7:69末尾,所列的人名和家族與以斯拉記中的記載相同,只是在數字和名字上略有差異;在某些情況下,此處的名單人數較多,在另一些情況下則較少,這可以這樣解釋:以斯拉記中的名單是在巴比倫製作的,當時古列王頒布詔令後,打算與所羅巴伯一同歸回的猶太人登記了他們的名字;但此處的名單是在他們抵達耶路撒冷後製作的。現在,那些登記了名字的人中,有些人改變了主意,留在巴比倫,有些人可能在途中去世,這使得某些情況下的人數減少;而另一些人起初沒有登記名字,但後來對自己的國家有了更好的心意,便跟隨並加入了歸回者,增加了其他人的數量。此外,亞本達拿(Abendana)觀察到,以斯拉記中記載的是那些按公司歸回的被擄者,他們沒有按家譜分類,其中混雜了其他家族的人,有些甚至沒有家譜;但後來,當他們按家族分類後,就製作了一份家譜記錄,這正是尼希米現在發現並在此處列出的。至於名字的差異,可能是由於抄寫者的疏忽,或名字發音的不同,或有些人有兩個名字;這件事並不重要。

【第7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8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9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0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1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2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3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4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5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6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7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8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19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0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1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2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3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4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5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6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7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8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29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0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1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2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3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4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5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6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7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8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39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0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1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2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3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4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5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6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7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8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49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0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1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2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3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4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5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6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7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8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59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0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1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2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3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4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5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6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7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8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69節】

(參閱尼希米記7:6的吉爾注釋)

【第70節】

有些族長為這工程捐獻。為建造城牆和聖殿,以及為聖殿的服事(以斯拉記2:68)。

提爾沙他捐入庫中一千達利克金子。每個達利克金子價值一英鎊,因此總計為一千英鎊。這些「達利克」(drachms)或「大流克」(darics)是波斯錢幣,在以斯拉記2:69中也有提及。它們是金色的斯塔特(staters)或舍客勒,據說其名稱並非來自薛西斯之父大流士,儘管希羅多德(Herodotus)F4證實他鑄造了金幣;而是來自另一位更古老、同名的大流士F5,那必定是米底亞的大流士。如果它們與以斯拉記8:27中的「亞達可」(Adarcon)是同一種錢幣,那麼歷代志上29:7中的錢幣在大衛時代並非如此稱呼,而是在以斯拉(該書的作者)時代才如此稱呼。這位提爾沙他究竟是所羅巴伯還是尼希米,難以斷定,因為這筆捐獻與以斯拉記中的不同,捐獻時間不同,禮物也不同,捐獻者也不同。所羅巴伯在猶太人從巴比倫歸回時是提爾沙他,而尼希米是現在的提爾沙他。

五十個碗。這些是器皿,用來盛接祭牲的血,並從中灑血。

五百三十件祭司的衣服。這些衣服存放在衣櫃裡,以備不時之需。

【第71節】

有些族長捐入工程庫中。存入庫中,用以支付聖殿及其服事的開支。

二萬達利克金子。這相當於我們貨幣的兩萬多英鎊;因為根據坎伯蘭主教(Bishop Cumberland)F6的說法,一達利克金子價值二十先令四便士。以及二千二百磅銀子。「瑪哪」(maneh)或「磅」,在猶太人中價值六十舍客勒(以西結書45:12),因此我們的布雷伍德(Brerewood)F7將其估計為我們貨幣的七英鎊十先令;他將一舍客勒估計為半克朗,而實際上它只略多於兩先令四便士;因此六十舍客勒,或一「瑪哪」,約為七英鎊。因此,這裡的總額是七倍於此數量的銀子。

【第72節】

其餘的百姓捐了二萬達利克金子。價值相當於我們貨幣的兩萬多英鎊。

二千磅銀子。關於此,參閱尼希米記7:71的吉爾注釋。

六十七件祭司的衣服。他們在巴比倫待了這麼久,沒有獻祭,因此也沒有用於事奉的衣服,所以沒有人費心去準備。這似乎是他們歸回故土獻祭時,捐獻這麼多衣服的原因。

【第73節】

於是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民中的一些人、尼提寧,和以色列眾人,都住在自己的城裡。以斯拉記2:70也有同樣的記載(參閱以斯拉記2:70的吉爾注釋)。

到了七月,以色列人住在自己的城裡。七月,即提斯利月,相當於九月的一部分。在這個月份,他們從巴比倫出來時就住在自己的城裡,現在也是如此;參閱以斯拉記3:1。

【腳註】
F1 ( wzxaw ) "et tractate", Junius & Tremellius; "contrectate eas", Piscator. **וְחַזְקוּ**(vechazku,抓住/處理):「並處理它們」,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觸摸它們」,皮斯卡托。
F2 Apud Euseb. Praepar. par. Evangel. l. 9. c. 4. p. 408. & apud Joseph. contr. Apion, l. 1. c. 22. 尤西比烏斯《福音預備》第九卷第四章第408頁,以及約瑟夫斯《駁斥亞皮翁》第一卷第二十二章所引述。
F3 De Bell. Jud. l. 5. c. 4. sect. 3. 約瑟夫斯《猶太戰爭》第五卷第四章第三節。
F4 Melpomene, sive, l. 4. c. 166. 希羅多德《歷史》第四卷第166章。
F5 Scholiast. in Aristoph. Eccles. p. 741, 742. So Harpocration. Lexic. in voce ( dardikov ) , and Suidas on the same word. 亞里斯多芬《女公民大會》第741、742頁的注釋者。哈爾波克拉提翁《詞典》在**δαρδικός**(dardikos,達利克)詞條下,以及蘇伊達斯在同一詞條下亦有此說。
F6 Scripture Weights and Measures, ch. 4. p. 115. 坎伯蘭主教《聖經度量衡》第四章第115頁。
F7 De Ponder & Pret. Vet. Num. c. 4. 布雷伍德《古代錢幣的重量與價值》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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