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尼希米記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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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記 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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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窮人因富人壓迫而發出的抱怨(尼5:1-5)。尼希米對此感到憤怒,便責備了他們,並使他們承諾並起誓要歸還所奪取的(尼5:6-13)。他自己也以身作則,在他十二年的任期內,沒有向他們收取任何費用,而是自費供養自己和家人(尼5:14-19)。

【第1節】

那時,百姓和他們的妻子大大地呼號,&c.] 指的是那些貧困的人。

攻擊他們的弟兄猶大人;那些壓迫他們的富人;這呼號或抱怨是向尼希米提出的,以求糾正。

【第2節】

因為有人說:「我們和我們的兒女眾多。」他們並非抱怨兒女眾多,因為眾多的後代在猶太人中一向被視為一種福氣;但他們指出這一點,是為了表明他們的家庭龐大,需要大量的食物來維持生計。

所以我們為他們取糧食,使我們可以吃,可以活;也就是說,他們被迫以過高的價格購買糧食,這正是他們抱怨的事情;否則他們就得挨餓,因為富人利用了他們的貧困和當時的糧食短缺。

【第3節】

也有人說:「我們典押了我們的田地、葡萄園、房屋。」將它們轉讓給他人,作為從他們那裡獲得金錢的抵押品。

為要買糧食;以維持家庭生計。

因為饑荒;或飢饉;這可能是由於他們的敵人埋伏並截斷了所有可能運來的糧食所造成的;因為這似乎不是哈該書1:10-11所說的饑荒,因為那是在這之前幾年發生的,而且原因現在已不存在。

【第4節】

也有人說:他們雖然有能力為家人購買糧食,而無需典押他們的產業,但他們說:

我們為王的貢銀借了錢,而且是典押了我們的田地和葡萄園;因為雖然祭司、利未人和尼提寧人可以豁免,但普通百姓卻不能;其中一些人非常貧困,若不典押他們的產業並支付高額利息,就無法支付貢銀(參閱以斯拉記6:8,7:24)。

【第5節】

然而現在,我們的骨肉與我們弟兄的骨肉一樣;我們是同一個本性、民族、血統和宗教:我們的兒女與他們的兒女一樣;他們像我們一樣受了割禮,在教會和國家中享有同樣的特權。

看哪,我們將我們的兒女賣為奴僕;除非得到解救,否則將被迫如此。

我們有些女兒已經被賣為奴僕了;她們被賣為奴僕,這在父母貧困的情況下是允許的(出埃及記21:7),有時也有人被賣為奴僕以償還父母的債務(列王紀下4:1)。

我們也無力贖回他們,因為別人都佔有了我們的田地和葡萄園;作為借款的抵押品。

【第6節】

我聽見他們的呼號和這些話,就甚惱怒。他們的抱怨以這種方式表達出來;這不僅在他心中激起了對這些貧困受苦者的憐憫和同情,也激起了對壓迫他們的富人的憤慨。

【第7節】

於是我自己籌劃;該怎麼辦,採取什麼方法來糾正這些弊端。

就責備那些貴冑和官長;他們是那些在糧食昂貴時期壟斷糧食,以高價出售,並佔有窮人典押的田地、葡萄園和房屋,以及向他們放高利貸的人。

對他們說:「你們各人向自己的弟兄取利。」這違反了上帝明確的律法(出埃及記22:25),甚至連印度人F8都嚴格遵守,他們既不放貸,也不借貸取利。

我召集了一大群人來對付他們;要麼是被壓迫的窮人,他們提出控告和抱怨,要麼是一大群無辜的百姓,來聽取他們的控訴,使犯罪者公開蒙羞;或者他召集了一個大型法庭,讓他們審查這些指控,並伸張正義。

【第8節】

我對他們說:對那些貴冑、官長和其他向窮人取利的富人說:

我們盡了我們的能力;他以複數形式談論自己,這在波斯宮廷中當時很普遍;或者指所羅巴伯、以斯拉和其他人,他們根據自己作為被擄者的世俗環境,在能力範圍內:

已經贖回了我們被賣給外邦人的弟兄猶大人;他們並非向古列或其他波斯王支付贖金,這與關於他們得贖的預言(以賽亞書45:13,52:3)相悖;而是指那些在巴比倫將自己賣給特定個人的人,他們若不被贖回,就無法利用古列及其繼任者所賜予的自由;而且可能還有其他人在其他鄰近國家處於類似情況,也以這種方式被贖回。猶太律法F9現在規定,凡將自己和兒女賣給外邦人的,他們不贖回;但在父親死後,他們會贖回兒女;評論家F11解釋說,這是指他第三次賣自己。

你們還要賣你們的弟兄嗎?他們的田地和葡萄園典押給他們,甚至他們自己。

或者他們要賣給我們嗎?我們必須被迫購買他們,並贖回他們嗎?

於是他們就靜默不語,無話可答;他們被所用的論證說服,承認自己做錯了,無從反駁。

【第9節】

我又說:「你們所行的不善。」意思是,這非常糟糕;這是一種「低調陳述」(meiosis),其意圖表達的比字面意思更多。

你們豈不當敬畏我們的神而行嗎?敬畏祂和祂的律法,並按照律法行事。

因我們仇敵外邦人的毀謗嗎?他們的口將會張開,毀謗真宗教和上帝的美好道路;並說,這些人自稱敬畏上帝,事奉祂,卻違背祂的律法,惡待他們的弟兄(參閱羅馬書2:24)。

【第10節】

我與我的弟兄和僕人,也可能向他們索取銀錢和糧食;作為我們的供養,以酬謝我們所做的服務,這看起來是合理的,但為了減輕我們貧困弟兄的負擔,我們拒絕這樣做。

我懇求你們,讓我們停止這種取利行為;不要再索取利息,這種行為已經持續太久,也太過分了。

【第11節】

我懇求你們,就在今日,把他們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房屋歸還他們;這些是他們為了獲得糧食或向他們借錢而轉讓給他們的;懇求立即歸還,如果亞本以斯拉的觀察屬實,即這是豁免年,債務不應被追討,而應被赦免(申命記15:1-3),那麼就更應如此。

還有你們向他們所取銀錢、糧食、酒、油的百分之一;銀錢的百分之一可能是他們所取的利息,就像羅馬人後來所做的那樣,甚至每月收取這麼多;所以如果借款是一百磅,每月就支付一磅利息,這樣一年就是一百一十二磅;而糧食、酒和油的百分之一,可能是官長們為他們的薪俸所要求的那些農產品的百分之一(參閱尼希米記5:15)。

【第12節】

於是他們說:「我們必歸還。」指田地、葡萄園、橄欖園和房屋。

我們必不向他們索取什麼;不向他們索取農產品的百分之一作為薪俸。

我們必照你所說的行;他們贊同他的提議,並欣然同意。

於是我召了祭司來,叫他們起誓,必照這應許而行;並非祭司有過失,他們並未被指控任何此類事情,也不是他們承諾歸還的人;而是召集祭司來向貴冑、官長和富人施誓,以更有效地約束他們遵守諾言;誓言是神聖的,因此請擔任聖職的祭司來施誓,使誓言更為莊重,更受嚴格遵守。

【第13節】

我又抖著我的衣襟;抖掉衣襟上的灰塵,作為以下事情的象徵;羅馬人在和平與戰爭的選擇上,也曾使用類似的儀式,由他們的使者向迦太基人提出,彷彿將其中之一抖出懷中F12。

說:「凡不履行這應許的,願神照樣從他的家和他的勞碌中抖出他來;抖出他勞碌所得的一切。

願他照樣被抖出,並且空無所有。」正如拉比雅爾基所補充的,甚至從世上被抖出。

全會眾都說:「阿們!」願事情如此,包括那些已經收取抵押品和利息的人,以及其他人。

又讚美耶和華;讚美祂賜給他們這樣一位省長,引導、勸告和勉勵他們履行職責,並使他們的心傾向於遵從。

百姓就照這應許而行;他們嚴格遵守了諾言和所起的誓。

【第14節】

此外,自從我奉派作猶大地省長以來;也就是說,由波斯王任命,這並非他首次被派往猶大時就已完成;很可能當他在五十二天內完成城牆建造後,他返回波斯,向國王報告了他的成功以及當地情況,國王認為有必要再次派遣他擔任省長,而這仍在同一年內,如下所述:從亞達薛西王二十年,直到三十二年,共十二年(參閱尼希米記13:6)。

我與我的弟兄都沒有吃省長的糧食;這是他應得的,也是慣例給他的;他本人,以及那些協助他治理的、他帶來的主要人物,並被他安置在職位上的人,都沒有吃。

【第15節】

但在我以前的省長,都加重百姓的負擔;在他和所羅巴伯之間,因為以斯拉並非省長;根據猶太編年史F13,以斯拉來到耶路撒冷時,所羅巴伯已返回巴比倫並在那裡去世,他的兒子米書蘭繼承了他的職位,之後是他的兒子哈拿尼雅。

除了每日四十舍客勒銀子之外,還向他們索取糧食和酒;這筆錢約合四到五英鎊,而且他們每天都收取。

甚至他們的僕人也轄制百姓;要求薪俸,或至少是額外收入,而省長們對此視而不見。

但我卻不這樣行,因為敬畏神;他自己不向百姓收取任何東西,也不允許他的僕人收取;因為他心中敬畏神,眼中有神,所以不允許自己壓迫窮人。

【第16節】

並且我繼續在這城牆的工程上;建造耶路撒冷的城牆;他在此持續監督,指導並鼓勵工人,確保他們按時完成工作,並做得很好。

我們也沒有買地;他和他身邊的主要人物都沒有買地,儘管他們可以廉價買到,但他們選擇不利用百姓的貧困。

我所有的僕人都聚集在那裡工作;所有人都投入工作,不領工資,由他自費供養。

【第17節】

此外,在我桌上,每日有一百五十個猶大人和官長;每天由他自費供養,這筆開銷必然相當可觀,要供養這麼多人,而且都是有地位的人。

此外,還有從我們周圍外邦人中來的人;他們是歸信者,來此敬拜,或因民事事務而來,提供情報並接受指示。

【第18節】

現在,我每日所預備的,是一隻公牛和六隻肥羊;或肥壯的羊;大量的牛肉和羊肉,足以供養他的客人和僕人,顯示他維持著豐盛的餐桌。

也為我預備了禽鳥;數量未說明。

每十日一次,預備各樣的酒;當地所產的;也就是說,要麼每十天補充一次酒,要麼舉行更豐盛的宴席,一場酒宴(以斯帖記5:6)。

然而,儘管如此,我並沒有要求省長的糧食;他沒有要求慣例給他的薪俸,而是自費供養,從他在猶大的產業中支出;或者從他擔任波斯王酒政的職位所得,這份薪俸或許仍在繼續。

因為百姓的負擔沉重;波斯王的貢銀,以及他們建造城牆的勞動和開銷。

【第19節】

我的神啊,求你記念我,施恩於我,照我為這百姓所行的一切。他並不期望從百姓那裡得到任何報酬,而是從主那裡;而且不是憑功德,而是憑恩典和美意,因為主不忘記為祂名所做的一切(希伯來書6:10)。

【腳註】
F8 Aelian. Var. Hist. l. 4. c. 1. 埃利安《雜史》第四卷第一章。
F9 Misn. Gittin, c. 4. sect. 9. 《密示拿》吉廷篇,第四章第九節。
F1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12 Florus, l. 2. c. 6. Liv. l. 21. c. l8. 弗洛魯斯《羅馬史》第二卷第六章;李維《羅馬史》第二十一卷第十八章。
F13 Seder Olam Zuta, p. 108, 109. 《小世界秩序》第108、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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