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馬太福音

第二十三章
【第1節】

那時,耶穌對眾人說:
這是指在聖殿中圍繞祂的普通百姓;大祭司、長老、文士、法利賽人、撒都該人,在被祂駁倒並使之啞口無言後,都已離開了祂。現在,一方面,為了避免百姓看到這些人的無知和錯誤被基督揭露後,會因此認為宗教一無是處,並因這些人與神的話語和敬拜有關而忽視它們;另一方面,也因為這些人身居摩西的位上,擁有極大的權威和影響力,為了避免百姓被他們引入錯誤的原則和行為,祂指示百姓在哪些方面應當聽從他們,在哪些方面不應聽從。他們不應被完全拒絕,也不應在所有事情上都聽從;祂警告他們提防他們的炫耀、驕傲、偽善、貪婪和殘酷;同時,祂也駁斥了對祂自己的反對意見,證明祂並非摩西和律法的敵人,只要律法得到正確的解釋和實踐。

也對祂的門徒說:
不僅是對十二使徒,也是對所有信靠祂、跟隨祂的人。

【第2節】

說:「文士和法利賽人
波斯語譯本補充了「祭司」;但基督在此並非談論公會或國家的最高議會及其立法權;而是談論那些教導百姓、解釋律法的人;以及那些雖然用他們的註釋和傳統敗壞了神的話語,但仍保留了一些真理,至少比撒都該人更接近真理的人;因此撒都該人被省略了,只提到了文士和法利賽人,他們提供了聖經的字面意義和傳統解釋;關於他們,祂說:

坐在摩西的位上:
並非指他們在摩西作為立法者和中保的職位上的繼承者;儘管波斯語譯本讀作「坐在摩西的位子和椅子上」;但他們宣讀摩西的律法,並向百姓解釋:這個職位和地位,他們在所處的職務中仍然保持著,並且將繼續下去;百姓應當在他們所說的與律法一致的範圍內聽從他們,直到律法在基督裡完全實現。這裡的典故並非指公會在審判和裁決案件時所坐的椅子,而是指教師們在解釋律法時所坐的椅子;因為他們在宣讀律法或先知書時是站著的,但在根據這些書講道時是坐著的:我們的主也遵守了會堂的這一習俗;參閱 (路加福音 4:16, 4:20)。

【第3節】

所以,凡他們所吩咐你們遵守的,
這必須限制在與他們所坐的摩西的位子、他們所宣讀和解釋的摩西律法、以及其他經文和普遍真理相符的事物上;因為否則,他們的許多註釋和傳統是與律法相悖的,不應當遵守,正如 (馬太福音 5:1-48) (馬太福音 15:6) 所顯示的。此句中的「遵守」一詞在武加大拉丁文、阿拉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以及蒙斯特的希伯來文福音書中被省略了;比撒說,在一個古老抄本中缺少此詞,但在其他抄本中存在;在敘利亞文和波斯文譯本中則保留了。

你們都要遵守遵行;
聽從他們所說的,仔細留意,注意並照著去做:

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
讓他們的教導成為你們生活的準則,只要它與摩西律法相符;但不要將他們的行為作為你們的榜樣;遵從他們的指示,但不要模仿他們的行為:

因為他們說而不行。
他們談論善行,卻不實踐;他們吩咐別人去做,自己卻不實踐;他們對別人嚴格要求,自己卻對遵守這些事非常疏忽;對此,猶太人自己也心知肚明,他們也提出了同樣的教義 F14。

【第4節】

因為他們把難擔的重擔
這裡不是指摩西律法的儀式和禮儀,如割禮和其他禮儀,這些禮儀要求遵守整部律法,是人無法承受的軛;而是指長老的傳統,文士和法利賽人對此非常執著,並嚴格要求遵守,這些被稱為他們的「重」事 F15。

又難以承擔的。
此句在敘利亞文、阿拉伯文、波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中被省略;但在所有希臘文抄本中都有,並用來闡明和加重這些人的繁重儀式和制度:

放在人的肩上,自己卻不肯用一個指頭動一動。
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他們如此僵硬和鐵石心腸,不肯動一根指頭來減輕人們肩上的這些重擔,或在任何情況下絲毫減輕他們的負擔,或在最小程度上免除他們的履行,儘管這在許多方面也是事實;而是說他們自己如此懶惰和怠惰,儘管他們嚴格要求百姓遵守他們眾多且不成文的傳統,但在許多情況下,只要不被公眾注意,他們自己就會忽略這些傳統,或者至少,使這些傳統對他們來說更輕更容易,例如在他們的禁食等方面。在《密示拿》F18 中,提到了「一個狡猾的惡人」,與一個法利賽婦人以及之前提到的法利賽人的毆打;在《革瑪拉》F19 中,拉比霍納解釋說,這指的是一個,

【第5節】

他們一切所行的事都是要叫人看見;
他們所有的禱告、施捨和禁食,都是公開進行的,以便人們能看見他們,他們也能從中獲得讚揚和榮耀:他們在這些行為中既不尋求神的榮耀,也不尋求同胞的益處,也不尋求任何屬靈的益處和快樂;他們既不遵守道德義務,也不遵守儀式禮節,也不遵守他們祖先的傳統,除非這些能被人看見,並維持他們在人們中的聲譽和尊重。因此,

所以他們把佩戴的經文匣子做寬了,
這些是律法的四個段落,寫在羊皮紙上,折疊在潔淨動物的皮中,並繫在頭部和手上。這四個段落如下:第一段是 (出埃及記 13:2-11);第二段是 (出埃及記 13:11-17);第三段是 (申命記 6:4-10);第四段是 (申命記 11:13-22)。那些用於頭部的,是單獨寫好並捲起來,放在一個皮囊中的四個不同位置,用繩子繫在頭頂,朝向臉部,大約在髮際線結束、嬰兒腦部柔軟的地方;他們小心地將它們放在中間,以便它們位於兩眼之間。那些用於手部的,寫在一個羊皮紙上的四欄中,捲起來後繫在左臂內側,肌肉豐厚處,在肩膀和肘部之間,以便它正對著心臟 F21。他們想像這些是神在 (出埃及記 13:16) (申命記 6:8) 中命令他們的;然而這些經文的意思只是說,神將他們從埃及拯救出來的恩典,以及律法的話語,應當不斷地在他們面前,在他們的心思和記憶中,如同他們手上戴著記號,額頭上戴著牌子;但他們卻按字面理解,並以上述方式遵守。猶太人稱這些為「**特非林**」(Tephillin),因為他們在禱告時使用它們,並認為它們有助於提醒他們這項義務:這裡稱它們為「**護身符**」(phylacteries),因為他們認為它們使他們敬畏神,在他們心中保存律法的記憶,並保護他們免於犯罪;甚至免於邪靈和身體疾病。他們想像這些東西具有極大的聖潔,並非常看重使用它們 F23;而法利賽人,因為他們想被認為比其他人更聖潔、更虔誠、更遵守律法,所以他們佩戴的經文匣子比其他人更寬;

又把衣裳的繸子做長了。
這些是他們縫在衣裳邊緣的繸子,上面有一條藍色的帶子,用來提醒他們遵守誡命 (民數記 15:38) (申命記 22:12)。遵守這條律法對猶太人來說非常重要,他們認為所有的誡命都依賴於它 F24;並說它與所有誡命等同,凡違反它的人都應當處死 F25:他們將與經文匣子相同的功效歸因於這些繸子,並認為佩戴它們對自己大有益處;而法利賽人,因為他們想比其他人顯得更聖潔、更虔誠,所以把他們的繸子做得更長。我們 F26 讀到一位名叫本·齊齊特·哈凱塞特(Ben Tzitzith Hacceseth)的人,他就是這種性格,之所以這樣稱呼他,是因為他的**齊齊特**(Tzitzith,繸子)被拖在一塊枕頭上;還有人說,那塊枕頭是由羅馬的偉人抬著的:它被拖在他身後,不是在地上,而是在一塊布或掛毯上,其拖曳部分由貴族們支撐,據稱如此。這是那些將**齊齊特**或繸子做得超出尋常尺寸的人之一;因此馬可稱之為「長袍」。

【第6節】

又喜愛筵席上的首座,
或是在日常用餐,特別是在盛大宴會上,最前面和最重要的座位,大人物們坐在那裡,如 (撒母耳記上 9:22);雅爾奇在此處注釋說,從他們坐的方式可以知道誰最尊貴;文士和法利賽人就喜歡這樣。在羅馬人那裡,最尊貴的座位在餐桌的上端:有些人認為坐在中間更尊貴,但宴會主人坐在下端;而年長者,以及因年齡受人尊敬或在智慧和權威上出眾的人,會被給予首先入座和更尊貴的座位;當餐桌撤走時,他們會首先起身 F1:中間的座位在努米底亞人那裡更尊貴 F2,羅馬人似乎也是如此 F3,猶太人也是;文士和法利賽人就喜歡、渴望、尋求這樣的座位,如果沒有,他們就會不高興。據說 F4,在基督時代或更早的著名法利賽人西緬·本·謝塔赫(Simeon ben Shetach),因某事從亞奈王那裡逃走,王派人召他回來,當他回來時,

又喜愛會堂裡的高位;
因為這些座位是不同的;長老們的座位面向百姓,背對著存放聖書的約櫃或箱子;文士和法利賽人似乎就渴望這些座位,以便能完全被百姓看見。邁蒙尼德 F5 也說:「百姓在會堂裡如何坐?」

【第7節】

又喜愛在街市上受人請安,
他們習慣在街市上閒逛,因為那是公共場所,人潮眾多,目的是為了在眾人面前受到特別的尊重,例如伸出手、脫帽、屈膝:

又喜愛人稱呼他們「拉比,拉比」。
因為他們有很大的權威和廣博的知識:武加大拉丁文、敘利亞文、阿拉伯文、波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以及蒙斯特的希伯來文福音書中都沒有重複「拉比」這個詞,但在所有希臘文抄本中都有,而且非常恰當;因為在向他們請安時,重複這個詞是很常見的。據報導 F6,米格達爾·格杜爾的拉比以利亞撒·本·西緬(R. Eleazar ben Simeon),在路上遇到一個畸形人並加以斥責;當他來到那人居住的城市時,

【第8節】

但你們不要受人稱呼「拉比」;
不要貪圖任何此類頭銜,不要喜歡它,不要追求它,也不要因為它而自高自大,即使有人給予你;也不要將自己視為對他人擁有權柄和權威的人;如同對人的信心擁有主權,有權為他人制定律法,以專橫的方式強加於人,隨意束縛和釋放人的良心,如同這些人所做的:

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就是基督;
指祂自己,真正的彌賽亞,教會的元首,聖徒的君王,萬有的主;祂在天上地下擁有所有權柄,可以制定律法,設立條例,並要求人們接受祂的教義,遵守祂的命令:「基督」一詞在武加大拉丁文、敘利亞文、波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中被省略了;但在阿拉伯文譯本和蒙斯特的希伯來文福音書中,以及比撒查閱的所有古希臘文抄本中(除了兩份)都有:確實,除了祂,沒有人能被指為夫子;祂是偉大的拉比和教師,是我們都應當聽從的,也是我們都應當順服的夫子:

你們都是弟兄。
不僅僅是作為亞當的後裔,更是作為屬靈關係中的人,神的兒女,基督的門徒,因此彼此之間沒有優越性:這可能指門徒,無論是作為信徒和基督徒,分享同樣的恩典,與神、基督和彼此之間處於同樣的關係,並擁有同樣的權利享有同樣的特權:作為使徒和傳道人,沒有人,甚至彼得,也沒有凌駕於他人之上的優越性,他們擁有同樣的使命、教義和權柄,彼此平等。

【第9節】

也不要稱呼地上的人為父;
這並非說兒女不可、不應稱呼自己的生身父母為父;那些在靈魂歸主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也可能被他們正確地稱為屬靈的父親;同樣,僕人和學生也可以稱呼那些管理和教導他們的人為主人:我們的主藉著這些表達,並非要廢除人與人之間所有自然和社會區分的稱謂和頭銜,而只是要拒絕所有那些用來表示在信仰和順服之事上對人擁有權威性權力的稱謂和頭銜;在這些事上,唯獨神和基督應當被聽從。基督的意思是,祂不希望祂的門徒貪圖任何榮譽頭銜;更不希望他們僭越權柄,彷彿人們要依賴他們,將他們視為基督教的創始人、其教義和條例的作者;並將不屬於他們的榮譽歸於自己;甚至不願被稱為那些會使人對他們產生過高評價,並削弱他們對父神和祂自己的依賴的稱謂,就像文士和法利賽人喜歡被稱呼的那些頭銜一樣:他們不僅被稱為「拉比」,也被稱為「阿爸」(Abba),即「父」:因此我們讀到阿爸·掃羅(Abba Saul),或「父」掃羅 F14;耶路撒冷人阿爸·約瑟·本·約哈難(Abba Jose ben Jochanan)F15;阿爸·哈南(Abba Chanan)F16;哈拿尼亞村人阿爸·赫爾費塔(Abba Chelphetha)F17;阿爸·戈里昂(Abba Gorion)F18,以及其他人;這個名字是「**利遜·卡沃德·科莫·拉比**」(**לשון כבוד כמו רבי**,榮譽的稱謂,如同拉比)F19,並且具有極大的權威:智者被稱為「**阿沃特·哈科爾**」(**אבות הכל**,萬物的父)F20,所有人都聽從他們,所有人都依賴他們,如同依賴許多神諭。他們的《密示拿》中有一整篇論文,名為《阿伯特篇》(Pirke Abot),其中包含這些「父輩」、密示拿教師的一些神諭和獨特言論,這些言論被認為優於摩西和先知書的著作。在這種意義上,基於這個原因,我們的主嚴厲批評他們,並告誡祂的門徒不要給予或接受所有此類頭銜,如果它們具有這種意義。「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在天上的父」;祂既是藉著創造,也是藉著收養而為父,並擁有所有父權權威;祂應當受到所有人的尊崇和順服;所有智慧和知識都源於祂,祂掌管天上地下的一切。

【第10節】

也不要受人稱呼「師傅」;
或作「引導者」和「領袖」;這並非說傳道人某種意義上不是這樣;他們的職責是引導和指引靈魂歸向基督,引導他們的腳步走在平安的道路上,並在言語、行為、信心和純潔上作他們的榜樣;但他們必須按照神的話語引導他們,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指令;教導他們遵守基督的規條和命令,而不是他們自己發明和規定的;並強調他們偉大主和夫子的權威,而不是他們自己的;並引導人們依賴基督,作為教會的元首,祂是獨一的主,正如祂的信心是獨一的,祂的洗禮也是獨一的:「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就是基督」;這在 (馬太福音 23:8) 中已經說過,但由於這對基督的榮耀至關重要,而且人們很容易自立為夫子,與祂對立,或與祂聯合,或凌駕於祂之上,因此有必要重複;因為在權威的意義上,祂是聚會的獨一且唯一的夫子。

【第11節】

你們中間誰為大,
無論是真正為大,因他比別人蒙受了更多的恩典和更大的恩賜;這無疑是某些門徒的情況,或是那些渴望為大,野心勃勃,追求凌駕於他人之上的優越感,並想居於最高職位和地位的人,正如他們中某些人確實如此。這正是他們之間經常爭論誰為大的問題:基督在此似乎針對他們中間出現的這種虛榮心;祂的目的是遏制和約束它:「就必作你們的僕人」。或作「讓他作你們的僕人」。服事是通往榮譽的道路;誰想最受尊敬,就應當做最多的工作;擁有最多恩典和最大恩賜的人,應當將它們用於他人的益處;(參閱吉爾對馬太福音 20:27 的注釋)。

【第12節】

凡自高的,
在基督徒同伴或傳道人同伴之上,藉著對自己抱持過高的看法,藉著誇耀自己的恩賜優於他人,彷彿這些恩賜不是領受的;藉著在人中間僭取或熱切追求榮譽頭銜,或藉著追求不屬於自己的榮譽,或濫用自己所擁有的榮譽:「必降為卑」;或被神、或被人、或兩者都使之謙卑;這樣的人將失去他們所擁有的榮譽,並且遠遠達不到他們所渴望的;他們將在人面前蒙羞,並在神眼中是可憎的:「凡謙卑的」;藉著對自己抱持低微的想法和卑微的看法,在人中間行為謙遜;不因自己的恩賜而自高自大,而是承認這些恩賜歸因於神的恩典和良善;並以謙卑的方式使用它們,以造福他人;不貪圖人的榮譽,也不因所受的榮譽而自高自大:「必升為高」;被神、或被人、或兩者都使之升高;如果不是在今世,也會在來世:事實上,一般而言,這樣謙遜、謙卑的人,在人中間最受尊敬;神會賜給他們更多的恩典,並最終賜給他們榮耀。這句話是我們的主在不同場合經常使用的,既是為了教導祂的門徒,也是為了使文士和法利賽人感到羞辱;參閱 (路加福音 14:11) (路加福音 18:14)。這似乎是一句諺語,在猶太人中廣為流傳:在《他勒目》F21 中,這句話就這樣說:

「凡自卑的,聖潔蒙福的神必使他升高;凡自高的,聖潔蒙福的神必使他降為卑。」

【第13節】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
由此看來,文士和法利賽人並沒有離開祂,至少不是所有人都離開了,儘管他們陷入了混亂;他們仍然圍繞著祂,觀察祂對百姓所說的話,並伺機尋找任何對祂不利的機會;祂以一種非常嚴肅的方式對他們說話,稱他們為「假冒為善的」,這是祂真實的稱呼;因為他們對神和對人都是如此:祂已經在百姓面前揭露了他們幾次假冒為善的例子;並在本章的其餘部分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以支持祂對他們的描述和指控;祂宣告了他們今世和來世的禍患,不少於八次;表達了祂對他們邪惡的憎惡,對他們處境的憐憫,以及他們必然的毀滅:「因為你們正把天國的門關了,不讓世人進去」:這裡不是指永生和幸福,進入永生和幸福的門是人無法打開或關閉的:那些神決定要帶到那裡的人,將會得到豐盛的進入,儘管人與魔鬼反對;儘管這些人盡其所能地阻礙人們享受永恆的榮耀。但這裡指的是福音時代,它藉著施洗約翰、基督和祂門徒的事工而開啟,而文士和法利賽人盡其所能地關閉它;他們阻撓福音的傳講和聖禮的施行,福音時代就體現在這些方面;他們使人們對福音產生偏見,使他們不接受福音的教義,也不順服其聖禮:他們按著職責本應打開和解釋聖經,即舊約中關於彌賽亞的預言,引導百姓認識祂國度的奧秘,並鼓勵他們進入這個新的局面;這個局面按照聖經的真實意圖應當發生,現在也確實發生了:但他們非但沒有這樣做,反而關閉了聖經,奪走了知識的鑰匙,並將其擱置一旁;他們用錯誤的註釋使聖經變得晦暗不明,並強迫百姓遵守長老的傳統,他們稱之為「**西亞格·拉托拉**」(**סייג לתורה**,律法的籬笆)F23;比撒認為這裡的典故就是指此,藉此人們被關閉起來,無法真正認識律法和福音:

你們自己不進去,也不容許那些正要進去的人進去。
他們自己不相信彌賽亞,也不接受與祂位格和職分相關的教義:法利賽人中有誰信祂呢?沒有;他們不接受祂,他們拒絕祂,也拒絕了神對他們自己的旨意,沒有受約翰的洗禮,約翰是基督的先鋒;他們也不允許那些傾向於承認對祂的信心並受洗的人這樣做;而是盡其所能地阻撓他們,藉著對基督的位格、神蹟和事工的辱罵,藉著他們的威脅和恐嚇,以及藉著將那些承認祂的人逐出會堂。

【第14節】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
這裡給予了與之前相同的稱呼,宣告了相同的禍患,並給出了新的理由:

因為你們侵吞寡婦的家產;
也就是說,那些帶著孤兒、僅有微薄資產的寡婦家中的財物;她們孤身一人,無人指點,又軟弱且易於迷信;這些貪婪的狗,正如以賽亞所稱的,永不滿足,輕易地欺騙她們,榨取她們所有的財產,使她們一無所有,說服她們賣掉房屋和財物,將其施捨給他們;或者將她們的小產業掌握在自己手中,假裝為她們照管和處理,以謀取利益:

又假裝作很長的禱告;
彷彿他們是非常聖潔、善良的人;或者假裝這些寡婦的財產,他們掌握在手中的,是為了他們為她們作很長的禱告;或者他們為她們作很長的禱告,以回報她們的財產。邁蒙尼德 F24 說,

所以你們要受更重的刑罰。
這既是因為他們掠奪和壓迫窮人、寡婦和孤兒;也是因為他們在宗教和聖潔的掩護下行此事的偽善。由此可見,地獄中有不同程度的懲罰,而假冒為善者,以及所有在虔誠的偽裝下壓迫窮人,以為敬虔是得利門路的人,將承受最重的懲罰。在蒙斯特的希伯來文福音書中,這被稱為「**米什帕特·阿羅克**」(**משפט ארוך**,漫長的審判)或「漫長的定罪」,暗指他們漫長的禱告:這與他們期望從禱告中得到的結果恰恰相反:他們說 F26

【腳註】
F14 T. Bab. Chagiga, fol. 15. 2. 《巴比倫他勒目》哈吉加篇,第15頁第2欄。
F15 T. Hieros. Peracot, fol. 3. 2. 《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3頁第2欄。
F16 T. Hieros. Sota, fol. 19. 2. Yom Tob. fol. 60. 2. & Berncot, fol. 3. 2. 《耶路撒冷他勒目》索他篇,第19頁第2欄;節日篇,第60頁第2欄;祝福篇,第3頁第2欄。
F17 Misn. Sota, c. 3. sect. 4. 《密示拿》索他篇,第三章第四節。
F18 Ubi supra. (Misn. Sota, c. 3. sect. 4.) 同上。(《密示拿》索他篇,第三章第四節。)
F19 T. Bab. Sota,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索他篇,第21頁第2欄。
F20 T. Hieros. Beracot, fol. 3. 1. 《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3頁第1欄。
F21 Targ. Jon. Jarchi, & Baal Hatturim in Exod. xiii. 16. & Deut. vi. 8. Maimon. Hilch. Tephillin, c. 1. sect. 1. & c. 2. sect. 2. & c. 3. sect. 1, 2, 3, 4, 5, 6. & c. 4. sect. 1, 2. 約拿單他爾根、雅爾奇和巴力·哈圖林在出埃及記13:16和申命記6:8的注釋。邁蒙尼德《經文匣子律法》第一章第一節;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章第一、二、三、四、五、六節;第四章第一、二節。
F23 Maimon. ib. c. 4. sect. 25, 26.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affirm. 3. 23. Targ. in Cant. viii. 3. 邁蒙尼德同上,第四章第二十五、二十六節。科岑西斯的摩西《妥拉誡命》,肯定性誡命第三條第二十三節。他爾根在雅歌8:3。
F24 Maimon. Hilch. Tzitzith, c. 3. sect. 12. 邁蒙尼德《繸子律法》第三章第十二節。
F25 T. Bab. Nedarim, fol. 25, 1. Shebuot, fol. 29. 1. & Menachot, fol. 43. 2. 《巴比倫他勒目》許願篇,第25頁第1欄;誓言篇,第29頁第1欄;供物篇,第43頁第2欄。
F26 T. Bab. Gittin, fol. 56. 1. 《巴比倫他勒目》離婚書篇,第56頁第1欄。
F1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 l. 5. c. 21.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之日》第五卷第二十一章。
F2 Sallust. Bell. Jugurth. p. 45. 薩盧斯特《朱古達戰爭》第45頁。
F3 Vid. Alstorph. de lect. vet. p. 117. Minut. Felix, p. 3, 4. 參見阿爾斯托夫《論古人閱讀》第117頁。米努修斯·費利克斯,第3、4頁。
F4 T. Hieros. Betacot, fol. 11. 2. Beresh. Rabba, sect. 91. fol. 78. 4. 《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11頁第2欄。《創世記拉比》第九十一節,第78頁第4欄。
F5 Hilchot Tephilla, c. 11. sect. 4. 《禱告律法》第十一章第四節。
F6 T. Bab. Taanith, fol. 20. 2. 《巴比倫他勒目》禁食篇,第20頁第2欄。
F7 T. Bab. Maccot, fol. 24. 1. & Cetubot, fol. 103. 2. 《巴比倫他勒目》鞭打篇,第24頁第1欄;婚約篇,第103頁第2欄。
F8 T. Bab. Gittin, fol. 62. 1. 《巴比倫他勒目》離婚書篇,第62頁第1欄。
F9 Ganz. Tzemach David, par. 1. fol. 21. 1. 甘茲《大衛之苗》第一部分,第21頁第1欄。
F11 Ganz. Tzemach David, par. 1. fol. 25. 1. 甘茲《大衛之苗》第一部分,第25頁第1欄。
F12 lb. 同上。
F13 Eliahu Adderet, c. 6. apud Trigland. de. Sect. Kar. c. 10. p. 164. 以利亞胡·阿德雷特,第六章,引自特里格蘭德《論卡拉派》第十章第164頁。
F14 Pirke Abot, c. 2. sect. 8. 《阿伯特篇》第二章第八節。
F15 T. Bab. Yebamot, fol. 53. 2. 《巴比倫他勒目》葉巴莫特篇,第53頁第2欄。
F16 Ib. fol. 64. 1. 同上,第64頁第1欄。
F17 T. Bab. Bava Metzia, fol. 94. 1. & Bava Bathra. fol. 56. 2. 《巴比倫他勒目》中門篇,第94頁第1欄;後門篇,第56頁第2欄。
F18 Massech Sopherim, c. 15. sect. 10. 《文士篇》第十五章第十節。
F19 Juchasiu, fol. 31. 2. & 61. 2. 《猶哈辛》第31頁第2欄;第61頁第2欄。
F20 Maimon. in Misn. Peah, c. 1. sect. 1. 邁蒙尼德在《密示拿》邊角篇第一章第一節的注釋。
F21 T. Bab. Erubin, fol. 13. 2. & 54. 1. & Nedarim, fol. 55. 1.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界限篇,第13頁第2欄;第54頁第1欄;許願篇,第55頁第1欄。
F23 Pirke Abot, c. 1. sect. 1. 《阿伯特篇》第一章第一節。
F24 Hilch. Tephillah, c. 4. sect. 16. 《禱告律法》第四章第十六節。
F25 T. Bab. Beracot, fol. 32. 2.
【第16節】

他們說:「凡指著殿起誓的,這算不得什麼;」這意思要不是說,用這種誓言不算犯罪,就是說這誓言對人沒有約束力。他可以選擇是否遵守他指著殿所起的誓言。他們就這樣無知而邪惡地鼓勵人輕率起誓和作偽證。他們習慣指著殿起誓,以下舉一兩個例子。

「但凡指著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該承擔責任。」或說,他就受約束,或說他有債務,必須履行他的誓言;他不能被免除,必須被迫履行;否則,他就犯了偽證罪。這不是指覆蓋殿宇某部分的金子,也不是指殿中的金器,而是指為殿宇事奉所獻的金子、錢財或禮物。其意思是,凡指著「**קָרְבָּן**」(korban,供物)起誓,說這或那應當作為「**קָרְבָּן**」,他就不能反悔;他必須獻上。這顯示了這些人的貪婪本性,他們對指著殿所起的誓言不以為意;但那些指著「**קָרְבָּן**」或殿中禮物所起的誓言,卻具有約束力,因為這關乎他們的利益,是為了他們的私利。

【第17節】

你們這愚頑瞎眼的!你們以如此荒謬的方式爭辯,使用如此淺薄的詭辯,以致人人都能看穿;你們必然是極其愚蠢和遲鈍的,你們的心被貪婪愚昧地蒙蔽了;以如此貧乏的區分來取悅和滿足自己,這區分絕不能為你們服務,反而會對你們不利:

「究竟是金子大,還是使金子成聖的殿大呢?」當然是殿大。因為殿是神聖威嚴的居所;是為祂居住而建造的,祂在其中安居;它被獻給祂事奉,並在其中向祂獻上神聖的敬拜。殿因神的同在而成聖;金子因殿而成聖,因為它被奉獻給殿的事奉:無論它有什麼聖潔,都是從殿而來,因此殿必然比金子更大;所以,他們將指著殿中金子和獻給殿的事奉、並因此被殿成聖的禮物所起的誓言,看得比指著殿本身所起的誓言更有約束力、更神聖,這必然是極其荒謬和愚蠢的。

【第18節】

「凡指著壇起誓的,這算不得什麼。」這又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話語或說法,表達了他們的觀點和做法:他們習慣指著壇起誓;這要麼被認為完全不是罪,要麼這種誓言不被認為對人有約束力;他可以隨意打破或遵守。關於這種起誓,我們有以下幾個例子。有人對另一個人說F18:

「『向我起誓,你不會洩露我,他就向他起誓;他指著什麼起誓?拉比約西·巴爾·哈尼納說,**הַפְּנִימִי בַּמִּזְבֵּחַ**(bamizbeach hapenimi,指著內壇)。』」

「『他(尼布甲尼撒)使他起誓;他使他指著什麼起誓?拉比約西說,他使他指著他所立的約起誓;拉比說,**בַּמִּזְבֵּחַ**(bamizbeach,指著壇)他使他起誓。』」

「『「他(西底家)也背叛了尼布甲尼撒王,尼布甲尼撒曾使他指著神起誓」(歷代志下36:13)。他使他指著什麼起誓?拉比約西·巴爾·哈尼納說,他使他指著內壇的角起誓。』」

【第19節】

你們這愚頑瞎眼的!這話重複得非常恰當,因為這同樣是他們愚蠢、盲目和遲鈍的例子。在比撒的三份抄本中沒有「愚頑」這個詞;《武加大拉丁譯本》和蒙斯特的希伯來文福音書中也沒有;但敘利亞文、阿拉伯文、波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都有這個詞:

「究竟是禮物大,還是使禮物成聖的壇大呢?」禮物或祭物在未奉獻給神聖用途、未被帶到壇上之前,是普通的,沒有儀式上的聖潔,可以作任何用途;但當它被帶到壇上時,就成了聖潔的;因為根據律法,凡觸摸壇的,以及聖所中所有或任何器皿的,都是聖潔的(出埃及記29:37;30:29)。基督說的是律法和他們自己傳統的意義,並用他們自己的語言,從同樣的論點來駁斥他們:**מִזְבֵּחַ מְקַדֵּשׁ**(mizbeach mekaddesh,壇使之成聖),他們說F21,「壇使適合它的東西成聖」;也就是說,使適合獻在壇上的東西成聖。

【第20節】

所以,凡指著壇起誓的,等等。基督並非允許人指著壇、殿、天或任何受造物起誓;因為這種起誓在其他地方已被祂不贊同並禁止;但如果一個人指著壇起誓,他應當知道並考慮到,他不僅「指著壇起誓」,而且也指著所有被帶到壇上、放在壇上的禮物和祭物,以及「壇上的一切」起誓;無論什麼禮物和祭物獻在壇上,因被放在那裡而成為聖潔,如同壇本身一樣:所以,凡指著壇起誓的,也指著壇上的禮物起誓;因此,根據他們自己的傳統,這種誓言必然具有約束力。

【第21節】

凡指著殿起誓的,正如我們之前所見,他們習慣如此行,也如詩人所說F23:

「看哪,你否認,並指著雷神之殿向我起誓,我不信:割禮者啊,指著安基亞盧斯起誓吧。」

詩中暗示,如果猶太人指著殿起誓,他不會相信他;這也難怪,因為這種誓言被認為算不得什麼;但他要他指著安基亞盧斯起誓,也就是指著**חַי אֱלוֹהַּ**(Chai Eloah,永活的神),或**חַי עֶלְיוֹן**(Chai Elyon,至高者),或**חַי הָעוֹלָם**(Chai Haolam,永活者)F24起誓;並暗示那時他就會相信他。現在,我們的主雖然不允許這種起誓,但卻公正地論證說,凡指著殿起誓的,不僅「指著殿起誓」,而殿不能作所起誓言的見證;他必須被解釋為指著殿的居民,指著住在殿中的那位起誓;也就是神,殿是為祂建造的,獻給祂的;祂在那裡受敬拜,並在那裡樂意居住;祂在至聖所的施恩座上,基路伯之間安居;祂從那裡與人交通,並顯明祂的同在;只有祂才能作所起誓言真偽的恰當見證;因此,指著殿所起的誓言,應當被視為指著神自己所起的誓言,因此是神聖且具有約束力的。

【第22節】

凡指著天起誓的,正如猶太人通常所做的,但他們不認為這種誓言對他們有約束力;(參馬太福音5:34的吉爾注釋),然而這樣的人「指著神的寶座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寶座,祂坐在那裡,並以卓越的方式彰顯祂威嚴的榮耀:

「並指著坐在其上的那位起誓」,也就是指著神自己。因此,指著任何與神有關的事物起誓,就是隱含地指著祂起誓;所以應當被視為具有約束力,如同直接說出祂的名字一樣;因為不能向無生命之物,甚至不能向任何受造物呼籲,而只能向神,那鑒察人心的主呼籲。

【第23節】

你們這文士和法利賽人,假冒為善的人有禍了!基督再次使用祂先前非常恰當地給這些人的稱謂,並在此處非常貼切地重複它們;這些稱謂也由他們在此處所列舉的行為和實踐事例所證實,這些事例充分顯示了他們的虛偽和欺騙;因為他們非常嚴格地遵守一些外在的事物,這些事物使他們在百姓中,特別是在祭司和利未人中贏得聲譽,一些微不足道的儀式和他們祖先的傳統,而他們卻忽略了內在的信仰,以及那些最重要和關鍵的事物:

「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這些本不應由律法命令的,他們卻因長老的傳統而被迫遵守。薄荷是一種眾所周知的草本植物,其希臘文名稱源於其甜美的氣味;猶太人因此習慣將其鋪在會堂的地板上F25。這是受安息年律法約束的草本植物之一F26,並與那些需要獻上十分之一的植物一同被提及F1。衣索比亞文譯本將薄荷讀作「牛膝草」;牛膝草也是一種必須獻上十分之一的草本植物F2。「茴香」是一種眾所周知的種子,猶太人稱之為**שֶׁבֶת**(shevet),他們經常指出,無論是種子、草本、花朵或莖,都必須獻上十分之一F3:蒙斯特的希伯來文福音書將其讀作**פֶּגֶם**(pegam),「芸香」;在《密示拿》F4中,芸香與薄荷一同被提及,正如路加福音11:42所載,並說法利賽人將其獻上十分之一;儘管在他們的口傳律法中,它被列為免於獻十分之一的事物F5:因此,將不需獻十分之一的東西獻上十分之一,這必然是一種超額的善行。「小茴香」是一種茴香,其種子很像茴香籽,鴿子非常喜歡:以賽亞書28:25、28:27中提及它,並與無花果、棗子、角豆或埃及無花果、米飯一同被列為必須獻上十分之一的事物F6,也是必須獻給祭司初熟果子的作物F7。基督提及這些特定的草本植物和種子,作為他們獻十分之一的樣本。在路加福音中,又加上「各樣的菜蔬」:因為根據長老的傳統,它們普遍受十分之一的約束:猶太人有一句俗語或格言,即穀物的十分之一來自律法,但**מַעֲשֵׂר יֶרֶק דְּרַבָּנָן**(maaser yereq derabbanan,菜蔬的十分之一來自拉比)F8:這是他們的規定,而非摩西的規定:

「卻忽略了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基督在此處所指的,將律法誡命區分為輕重或更重要的事,在猶太人中很常見。當一個人來歸信時,他們會告知他一些**מִצְווֹת קַלּוֹת**(mitzvot qallot,輕的誡命)和一些**מִצְווֹת חֲמוּרוֹת**(mitzvot chamurot,重的或重要的誡命)F9。同樣,他們再次解釋以賽亞書33:18中的話:「文士在哪裡?」他數算律法中所有的字母。「收稅的在哪裡?」他權衡律法中「輕」的事,**וַחֲמוּרוֹת שֶׁבַּתּוֹרָה**(vachamurot shebattorah,和「重」的或「重要」的事)F11。又F12:

「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公義」可能指在法庭上執行公義;執行良好的判斷、公義的律法和條例;保護和救濟受傷和受壓迫的人,並在人與人之間做正確和公平的事:但相反地,這些人卻侵吞寡婦的家產,壓迫窮人和孤兒。「憐憫」包括對困苦者的所有憐憫行為,救濟貧困者,分發他們的所需,並對窮人和有需要的人表現出一切仁慈和善行;而文士和法利賽人很少實踐這些,他們是一群殘酷、鐵石心腸和貪婪的人。「信實」不僅可以指一個人信守諾言,以及對所託付的信任忠誠;也可以指對神的信心,作為護理之神,作為恩典和憐憫之神;相信祂的話語和應許,並敬拜祂,這是律法所要求的;這似乎更可能是其意圖,因為路加福音用「愛神」代替「信實」,而信心包含並藉著愛神而工作,也是誡命的終極目的,源於無偽的信心:因此,基督舉例說明了律法兩塊石版上更重要的事,這些人卻忽略了,後者和前者一樣;不相信福音的啟示,也不相信神在舊約聖經中應許和預言的彌賽亞:

「這些是你們應當做的。」尤其是在首要位置,因為它們具有最大的用處和重要性:

「那其他的也不可不做。」這指的是律法中較輕微的事項和較小的誡命;或者甚至是他們對草本植物的十分之一奉獻:如果他們認為自己有義務遵守這些,基督不會與他們爭辯;如果他們認為適合遵守,他們可以遵守,只要這些不干擾或使他們偏離更重要的事情。但可惜!這些人將儀式律法的禮儀和長老的傳統置於道德律法的職責之上;並認為如果缺少前者,後者就毫無意義;因為他們F14說:

【第24節】

你們這瞎眼的引導者!正如馬太福音23:16所說:

「你們濾出蠓蟲,卻吞下駱駝。」敘利亞文和波斯文譯本將這些詞讀作複數,蠓蟲和駱駝。猶太人有一條律法,禁止他們吃任何爬行的動物(利未記11:41),他們嚴格遵守這條律法,絕不會為任何代價而違背它。

【第25節】

你們這文士和法利賽人,假冒為善的人有禍了!我們的主對這些人的指責並不過分,祂對他們的這種品格和對他們的禍哉宣告,並非沒有理由:

「因為你們洗淨杯盤的外面,裡面卻滿了勒索和放蕩。」這暗指他們關於洗淨杯盤和銅器的傳統;參馬可福音7:4,他們嚴格遵守這些。在他們的口傳律法中,有一整篇稱為《**מִקְוָאוֹת**》(Mikvaot,浸禮池),其中規定了洗滌的地點、要洗滌的物品以及洗滌的方式;他們對此非常講究,假裝有許多外在的潔淨,卻不顧內在的純潔。基督的意思是,他們費盡心力,非常小心地確保他們飲用的杯子和吃飯的盤子或碟子非常乾淨;而同時,杯盤中的食物和飲料卻是通過壓迫和掠奪得來的;通過侵吞寡婦的家產,通過對孤兒、窮人和有需要的人提出不當要求並勒索不義之財;並被他們濫用於奢華和放蕩。同樣地,猶太人自己也這樣說假冒為善的人F23:

【第26節】

你這瞎眼的法利賽人!基督稱這樣的人為瞎眼的法利賽人是理所當然的,因為他如此謹慎地洗淨杯盤;卻不顧用不義之財來填滿它們,從而玷污了自己和它們:

「先洗淨杯盤的裡面,好叫外面也乾淨。」以誠實的方式獲取食物和飲料,從你的手中除去一切勒索和壓迫,從你的餐桌上除去奢華和放蕩;這樣,你杯盤的外在潔淨就不會成為你的羞辱,也不會成為你虛偽的見證。因此,所有人都應當關心內在的純潔;讓他們的心藉著信基督的血而潔淨,並藉著基督的血灑淨他們的惡良心;讓恩典和聖潔的原則藉著神的靈在他們裡面形成;這樣,他們受此影響的外在生活和行為,將會是榮耀的,並與他們的信仰相稱。否則,外在的改革,或外在的聖潔表現,以及對聖潔的空洞聲稱,如果沒有內在的恩典,在神眼中將永遠毫無益處。

【第27節】

你們這文士和法利賽人,假冒為善的人有禍了!這些人能忍受自己如此頻繁地被冠以這個稱號,這實在令人驚訝;這也顯示了我們主極大的勇氣,如此自由地責備他們,揭露他們的邪惡,而他們在百姓中卻是極有聲望和影響力的人:

「因為你們好像粉飾的墳墓。」或「塗了石灰的」,正如敘利亞文、阿拉伯文和波斯文譯本所譯。因為猶太人習慣用白石灰標記他們的墳墓,以便辨認:這樣祭司、拿細耳人和旅行者就可以避開它們,以免被玷污。這在他們的著作中有多處記載:

「外面看來是美麗的。」尤其是在遠處看,以及剛標記時:

「裡面卻滿了死人的骨頭和一切的污穢。」腐爛的屍體所產生的蟲子和腐敗物,非常令人作嘔和污穢。

【第28節】

你們也是如此,外面顯出公義來。他們藉著加寬經文匣,擴大衣裳繸子,作冗長的禱告,走遍洋海陸地使一個人入教,將各樣的菜蔬獻上十分之一,洗淨杯盤的外面,並做他們所有的工作、禱告、禁食和施捨,都是為了讓人看見。這是對上述比喻的應用;由於這些事,他們看起來像粉飾的墳墓,外面美麗:所以這些人外面顯出公義,他們看起來像義人,但卻不是;他們就像猶太人所說的夏甲,指責她的主母那樣;他們這樣解釋這些話:「她的主母在她眼中被輕視」(創世記16:4)F2:

「『她說,這個撒拉不是表裡如一的;她看起來**כְּאִלּוּ הִיא צַדֶּקֶת**(ke'illu hi tzaddiqet,好像她是義人),但她不是義人。』」

「『不要害怕那些法利賽人(那些真正是法利賽人的人),也不要害怕那些不是法利賽人的人;但要害怕那些**הַצְּבוּעִים**(hatzvu'im,被染色的),因為他們像法利賽人;因為他們的行為像心利(淫亂者,正如這些人一樣),他們卻期望得到像非尼哈一樣的獎賞。』」

「『法利賽人恨他,因為他殺了他們許多智者,並轉變為撒都該人;當他臨終時,他的妻子害怕他們,唯恐他們從她的兒子手中奪走王國,她請求他為她尋求他們的恩惠;但他對她說,不要害怕法利賽人,因為他們是「義人」,不會對你或你的兒子施加惡行;因為他們沒有得罪他們;也不要害怕那些不是法利賽人的人,因為他們是他們的朋友;但要害怕「被染色的人」:他好像說,他們的外表與他們的本性不符,他們外面被染色了,**וְאֵין תּוֹכָם כְּבָרָם**(ve'ein tocham kevaram,他們的裡面不像他們的外面):因為他們的行為像心利,因為他們是不敬虔的;他們卻期望得到像非尼哈一樣的獎賞,對人說,要像尊敬非尼哈一樣尊敬他們。』」

「『凡是智者的門徒,**וְאֵין תּוֹכָם כְּבָרָם**(ve'ein tocham kevaram,其裡面不像其外面),就不是智者的門徒。』」

「『他們渴望在人面前顯得聖潔,但他們的裡面不像他們的外面;』」

「『第一聖殿時期的人的罪惡是公開顯明的,但第二聖殿時期的人的罪惡卻不是公開的。』」

「『第二聖殿的子民,**רְשָׁעִים הָיוּ בְּסֵתֶר**(resha'im hayu beseter,是暗中作惡的)。』」

【第29節】

你們這文士和法利賽人,假冒為善的人有禍了!這是我們主在本章中第七次也是最後一次以這種確切形式說出這些話;它表達了他們罪惡和懲罰的確定性:附帶的例子同樣揭示了這些人的虛偽,並支持了對他們品格的描述;也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何要向他們宣告禍哉;

「因為你們修築先知的墳墓,修飾義人的墓碑。」這裡的「先知」和「義人」指的是同一批人,即那些義人先知;或者是指先知,以及除了先知之外的其他義人。「修築」這個詞用於墳墓和墓碑是恰當的;猶太人有一條律法,內容如下F8:

【第30節】

並且說:「如果我們活在我們祖宗的日子,」他們的祖先和前輩:意思是,如果他們活在他們祖宗的時代,或者擔任與他們相同的職位,他們就會反對,至少不會同意他們的做法:「我們就不會與他們同流合污,殺害先知。」他們不會與他們一同迫害先知,流他們的血,並將他們處死;而是會接待他們為主的先知,聽從他們的勸告和信息,並尊敬和順服他們;他們認為,藉著修築和裝飾先知的墳墓,他們就充分表明了這一點。

【第31節】

這就證明你們是殺害先知者的子孫。或作「你們自己作見證反對自己」,正如敘利亞文所讀;因為他們所說的話是明確的承認,也是完全的自白,承認他們的祖先所做的事,以及他們是誰的後裔;而且從他們身上,不應期望有更好的事;因為他們是他們祖先的親生子女,與他們有相同的性情和傾向:你們是殺害先知者的子孫。他們清楚地承認,他們的祖先殺害了先知,而他們是他們的後裔;儘管他們這樣

【腳註】
F16 T. Bab. Kiddushin, fol. 71. 1. 《巴比倫他勒目》婚約篇,第71頁第1欄。
F17 Misn. Cetubot, c. 2. sect. 9. Juchasin, fol. 56. 1. 《密示拿》婚書篇,第二章第九節。《猶太家譜》,第56頁第1欄。
F18 T. Bab. Bava Bathra, fol 166. 1. Misn. Ceritot, c. 1. sect. 7. Vid. c. 6. sect. 3. 《巴比倫他勒目》後門篇,第166頁第1欄。《密示拿》割禮篇,第一章第七節。參第六章第三節。
F18 Echa Rabbati, fol. 54. 1. 《哀歌拉巴》,第54頁第1欄。
F19 Midrash Kohelet, fol. 78. 1. 《傳道書米大示》,第78頁第1欄。
F20 Midrash Megillat Esther, fol. 89. 1. 《以斯帖記米大示》,第89頁第1欄。
F21 Misn. Zebachim, c. 9. sect. 7. 《密示拿》祭物篇,第九章第七節。
F23 Martial. Epigr. l. 11. Ep. 60. 馬提雅爾《警句集》第十一卷,第60首。
F24 Vid. Selden. Prolegomena ad lib. de Successionibus. 參塞爾登《繼承法序言》。
F25 Jarchi in Misn. Oketzim, c. 1. sect. 2. 拉比雅爾希在《密示拿》果柄篇,第一章第二節。
F26 Misn. Sheviith, c. 7. sect. 1, 2. 《密示拿》安息年篇,第七章第一、二節。
F1 T. Hieros. Dermai, fol. 22. 3. 《耶路撒冷他勒目》疑義篇,第22頁第3欄。
F2 Misn. Maaserot, c. 3. sect. 9. 《密示拿》十分之一篇,第三章第九節。
F3 lb. c. 4. sect. 5. T. Hieros. Maaserot, fol. 51. 2. T. Bab. Avoda Zara, fol. 7. 2. Jarchi & Maimon. in Misn. Oketzim, c. 3. sect. 4. 同上,第四章第五節。《耶路撒冷他勒目》十分之一篇,第51頁第2欄。《巴比倫他勒目》偶像崇拜篇,第7頁第2欄。拉比雅爾希和邁蒙尼德在《密示拿》果柄篇,第三章第四節。
F4 Oketzim, c. 1. sect. 2. 果柄篇,第一章第二節。
F5 Misn. Sheviith, c. 9. sect. 1. 《密示拿》安息年篇,第九章第一節。
F6 Misn. Demai, c. 2. sect. 1. 《密示拿》疑義篇,第二章第一節。
F7 Misn. Trumot, c. 10. sect. 4. 《密示拿》舉祭篇,第十章第四節。
F8 T. Bab. Yoma, fol. 83. 2. & T. Hieros. Challah, fol. 60. 2. & Maaserot, fol. 48. 3.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83頁第2欄;《耶路撒冷他勒目》麵團篇,第60頁第2欄;《十分之一篇》,第48頁第3欄。
F9 T. Bab. Yebamot, fol. 47. 1. Maimon. Hilch. Issure Bia, c. 14. sect. 2, 6, 9.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116. 《巴比倫他勒目》妯娌婚篇,第47頁第1欄。邁蒙尼德《禁忌性關係法》,第十四章第二、六、九節。科岑西的摩西《妥拉誡命》,反面誡命第116條。
F11 T. Bab. Chagiga, fol. 15. 2. & Sanhedrin, fol. 106. 2. 《巴比倫他勒目》節期篇,第15頁第2欄;《公會篇》,第106頁第2欄。
F12 T. Hieros Beracot, fol. 3. 2. 《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3頁第2欄。
F13 Ib. 同上。
F14 T. Hieros. Beracot, fol. 3. 2. 《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3頁第2欄。
F15 T. Hieres. Pesachim, fol. 33. 2. 《耶路撒冷他勒目》逾越節篇,第33頁第2欄。
F16 T. Bab. Avoda Zara, fol. 26. 2. & Horaiot, fol. 11. 1. 《巴比倫他勒目》偶像崇拜篇,第26頁第2欄;《裁決篇》,第11頁第1欄。
F17 Mainon. Hilch. Maacolot Asurot, c. 2. sect. 22. 邁蒙尼德《禁食法》,第二章第二十二節。
F18 T. Bab. Megilla, fol, 13. 2. Vid. T. Hietos. Sota, fol. 17. 1. 《巴比倫他勒目》以斯帖記篇,第13頁第2欄。參《耶路撒冷他勒目》索塔篇,第17頁第1欄。
F19 Ubi supra, (Mainon. Hilch. Maacolot Asurot, c. 2.) sect. 20. 同上(邁蒙尼德《禁食法》,第二章),第二十節。
F20 Gloss. in T. Bab. Cholin, fol. 67. 1.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67頁第1欄的注釋。
F21 Ib. 同上。
F23 R. Sol Gabirol in Cether Malcuth apud L. Capell in loc. 拉比所羅門·加比羅爾在《王冠》中,引自L.卡佩爾對該處的注釋。
F24 Misn. Maaser Sheni, c. 5. sect. 1. 《密示拿》第二個十分之一篇,第五章第一節。
F25 Hilch. Tumath Meth, c. 8. sect. 9. 《死者不潔法》,第八章第九節。
F26 Misn. Shekalim, c. 1. sect. 1. & Moed Katon, c. 1. sect. 2. Maimon. & Bartenora in lb. 《密示拿》舍客勒篇,第一章第一節;《小節期篇》,第一章第二節。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在同上。
F1 Jarchi in Misu. Moed Katan, c. 1. sect. 2. & Bartenora in Misn. Maaser Sheni, c. 5. sect. 1. 拉比雅爾希在《密示拿》小節期篇,第一章第二節;巴爾特諾拉在《密示拿》第二個十分之一篇,第五章第一節。
F2 Bereshit Rabba, sect. 45. fol. 40. 3. Jarchi in Gert. xvi. 4. 《創世記拉巴》,第45章,第40頁第3欄。拉比雅爾希在創世記16:4。
F3 Bereshit Rabba, sect. 71. fol. 63. 2. 《創世記拉巴》,第71章,第63頁第2欄。
F4 T. Bab. Sota, fol. 22. 2. 《巴比倫他勒目》索塔篇,第22頁第2欄。
F5 T. Bab. Yoma, fol. 72. 2.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72頁第2欄。
F6 Bartenora in Misn. Sota, c. 3. sect. 4. 巴爾特諾拉在《密示拿》索塔篇,第三章第四節。
F7 T. Bab. Yoma, fol. 9. 2.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9頁第2欄。
F8 Misn. Moed Katon, c. 1. sect. 6. 《密示拿》小節期篇,第一章第六節。
F9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在同上。
F11 T. Bab. Moed Katon, fol. 8. 2. 《巴比倫他勒目》小節期篇,第8頁第2欄。
F12 Juchasin, fol. 86. 1. 《猶太家譜》,第86頁第1欄。
F13 T. Hieros. Nazir, fol. 57. 4. 《耶路撒冷他勒目》拿細耳人篇,第57頁第4欄。
F14 T. Hieros. Shekalim, fol. 47. 1. 《耶路撒冷他勒目》舍客勒篇,第47頁第1欄。
【第35節】

**使一切義人的血都歸到你們身上。** 或作「一切義人的血」,如敘利亞文、阿拉伯文、波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所讀;因為血中沒有義,也不能藉血傳達義:所有人都出自同一血脈,而那血脈已被玷污;那些義人並非天生如此,也不是藉著自己的義,而是藉著基督的義。這裡所指的正是這樣的人,他們的血為義的緣故被流,神將為此報仇;而這種罪行的懲罰,以及神為此而來的報應,將藉著他們釘死基督、殺害並迫害他的使徒,臨到猶太民族。藉此,他們將顯明自己認可並同意他人對所有義人所做的一切,**這些義人的血曾流在地上**;無論是在猶大,還是其他地方;他們繼續從事同樣的邪惡行為,甚至犯下更惡劣的罪行,因此理應遭受神極度的忿怒;當他們填滿他們祖先從創世之初到現今時代的罪惡之量時,這忿怒將迅速臨到他們。**從義人亞伯的血起**:亞伯是世上第一個被殺的人,也是為義的緣故被殺,因為他的行為是公義的,他本人也是如此;這並非藉著他的行為,而是藉著彌賽亞的義和獻祭,這些將被帶來;他憑著對此的信心獻上祭物,藉此從神那裡獲得了他是義人的見證,神悅納他在基督裡的人,因此也悅納他的獻祭。這個「義人」的稱號似乎是猶太人普遍給予他的:因此,他被特別強調地稱為**הֶבֶל הַצַּדִּיק**(hevel hatzaddik,義人亞伯)F20;他也被稱為**רֹאשׁ לַנֶּהֱרָגִים**(rosh lanneheragim,被殺者的首領)F21;他是第一個被殺的人;基督在此提及他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也因為他的血呼求報復,並且仍然繼續呼求,針對所有犯下同樣罪行的人。猶太人經常對《創世記》4:10中的「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告」這句話作出以下評論:

「希伯來原文中並非說『你兄弟的血』,而是『你兄弟的眾血』;他的血,以及他後裔的血F23;從此可以得知,他的兒女、他兒女的兒女,以及他所有後裔的血,直到萬代,都站在主面前哀告F24。」

「你兄弟亞伯將來所出的**眾義人的血價**。」

「你兄弟將來所出後裔的血的聲音。」

**直到撒迦利亞的血。** 這裡指的是撒迦利亞,巴拉加的兒子,你們在殿和壇中間所殺的。這不是指舊約中撒迦利亞書的作者,因為他是在被擄歸回之後,並且沒有記載他被殺害;也不是指約翰施洗者撒迦利亞的父親,因為他沒有被殺害;而是指約亞大的兒子撒迦利亞,他在約阿施王的日子被殺害,因為他責備百姓的罪惡(《歷代志下》24:20-21)。他被稱為巴拉加的兒子,可能是因為巴拉加是約亞大的另一個名字,或者他是約亞大的孫子,而巴拉加是他的父親;或者,這可能是指另一位撒迦利亞,他是在聖殿被毀前不久被殺害的,正如約瑟夫所說F25,他是一位富有的公民,被狂熱分子殺害,因為他被指控背叛,但被判無罪。然而,這似乎是指約亞大的兒子撒迦利亞,因為他被殺害的環境與這裡所說的相符,即在聖殿和祭壇之間。他被殺害的地點,根據猶太人的說法,是在祭司院中,這是在聖殿和祭壇之間。他爾根在《耶利米哀歌》2:20中說:

「你們在贖罪日,在主聖所的殿中,殺害了祭司長和忠信的先知易多的兒子撒迦利亞;因為他責備你們,使你們不致行主面前的惡事。」

「拉比約登(有時是拉比約拿單)問拉比亞哈,他們是在以色列人院中殺害撒迦利亞,還是在婦女院中?他回答說,既不在以色列人院中,也不在婦女院中,而是在祭司院中。」

「在聖所中殺害了一位祭司和一位先知;這就是約亞大的兒子撒迦利亞。」

「以色列人院比婦女院更聖潔;因為那些需要贖罪的人不得進入那裡;而一個污穢的人進入那裡,就必須被剪除:祭司院比那裡更聖潔,因為以色列人不得進入那裡,除非在他們有需要的時候,為贖罪按手、宰殺和搖獻:廊子和祭壇之間的地方比那裡更聖潔;因為那些有任何殘疾、或光頭、或衣服撕裂的人不得進入F6。」

「以色列人在那一天犯了七宗罪:他們殺害了一位祭司、一位先知和一位士師;他們流了無辜人的血,他們褻瀆了神,他們玷污了聖殿,那天是安息日,也是贖罪日。」

【第36節】

**我實在告訴你們**,這是一種慣常的表達方式,用來引入重要的事情,以引起注意並確定其真實性:**這一切都要歸到這世代了。** 基督所預言的一切事都將在當代發生;例如,他將差遣給他們的使徒和傳道人,他們會殺害並釘死其中一些,鞭打另一些,或從一地迫害到另一地;所有時代所犯下的可怕謀殺和流血事件,都將歸到那一代人的帳上;這些罪的罪責將歸算給他們,應得的懲罰也將降臨在他們身上。這一切在大約四十年後,隨著耶路撒冷和整個民族的徹底毀滅而完全應驗;因此,許多當時活著的人親身經歷了那場屬世的毀滅,也未能逃脫地獄的刑罰(《馬太福音》23:33)。

【第37節】

**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 猶大的首都,猶大諸王的寶座,是的,大君王的城;神敬拜之地,曾是聖潔忠信的城,全地的喜樂;因此,接下來所說的這些事發生在她身上,是令人驚訝的。這個詞重複使用,既表明我們主對那城的愛和關切,也藉著她的名字、尊嚴和特權來責備她;這裡所指的不是城市的建築,而是其中的居民;而且不是所有居民,而是她的統治者和管理者,包括民事和宗教領袖;特別是那些在其中召開的大公會,因為殺害先知和用石頭打死神所差遣給他們的人,最符合他們的描述;因為審查那些自稱先知的人,並檢驗、判斷他們,如果他們是假先知,就定他們的罪,這是他們的職責F8;因此基督有句話(《路加福音》13:33),與這裡的話語之前所說的相同:「先知在耶路撒冷之外喪命是不可能的。」他們顯然與他們的「兒女」有所區別:因為習慣上稱那些在民事或宗教意義上為百姓首領的人為「父親」,而稱他們的臣民和門徒為「兒女」;此外,我們主在整個上下文中的講論都是針對文士和法利賽人,即百姓的宗教領袖,而民事統治者也特別尊重他們。**你常殺害先知**;也就是說,用刀殺害,就像以利亞時代的先知被以色列人殺害一樣(《列王紀上》19:10);這也是猶太公會所施行的死刑之一F9;接下來的也是其中之一。**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裡來的人**;特別是前面提到的約亞大的兒子撒迦利亞。猶太人自己也承認,這個特徵屬於他們:他們說F11,

「當神的道,就是他的使者來的時候,我們將會尊敬他。拉比掃羅說,先知們不是來了嗎,**וַנַּהַרְגֵם**(vannahargem,我們殺了他們),流了他們的血,我們怎能接受他的話呢?或者我們怎能相信呢?」

「他們殺了烏利亞,他們殺了撒迦利亞。」

「我曾聚集你們,如同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但現在,我將如何對待你們呢?我將把你們從我面前趕出去。」(《以斯拉二書》1:30)

【第38節】

**看哪,你們的家要成為荒場,留給你們。** 這意味著他們所居住的城市,他們擁有精美房屋和華麗宮殿的地方,在很短的時間內,即四十年之內,將被毀滅,成為一片荒蕪;而聖殿,曾經是神的殿,但現在只屬於他們,他們所信賴的聖殿,將被神拋棄,他將不再賜予他的同在;而彌賽亞,聖殿的主人,當時正在其中,將會離開它,永不歸回;聖殿也將與城市遭受同樣的命運,在同一時間。我們的主似乎是引用《耶利米書》12:7和22:5的經文,猶太F15作者將其理解為指聖殿。偽經《以斯拉二書》的作者也有類似的表達:「全能的主如此說,你們的家是荒涼的,我必將你們像風吹糠秕一樣趕出去。」(《以斯拉二書》1:33)

【第39節】

**我告訴你們,從今以後,你們不得再見我**,這意味著在逾越節之後,從他被釘十字架和死亡之時起,在很短的時間內,他們將不再見他;否則,在此之後他們多次見過他,例如在大祭司的宮殿裡,在彼拉多的審判廳裡,以及在十字架上;但在他復活之後就沒有了。這表明他們的家被撇棄為荒場的原因,以及它將如何立即成為荒場;也就是說,從那時起,它將永遠失去他的同在:儘管他們以後可能會在其中尋找並期待彌賽亞,但他們將永遠無法見到他,即使在他們漫長的被擄期間也一樣:**直到你們說: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 也就是說,直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全以色列都得救,猶太人歸主,尋求他們的神耶和華和他們的大衛王的時候;那時他們將樂意並歡欣地對基督說這些話,他那時將顯現他的榮耀;而這些話,當時跟隨他的群眾和聖殿裡的孩童說出來,卻令他們不悅。儘管有些人認為這是一種威脅的說法,因為基督對他們所說的其餘話語都是這類性質的,並且是針對那一代人說的;這被視為他們的家被撇棄為荒場的原因:其含義是,他們將永遠無法帶著喜樂和愉悅見到他;因為儘管他們將被迫承認他是主和基督,但他們將永遠不會帶著信心和對他的聖潔敬畏說出上述的話。比撒的劍橋抄本和波斯文譯本讀作「奉神名」。

【腳註】
F18 Euseb. Eccl. Hist. l. 2. c. 23. 優西比烏《教會史》第二卷第23章。
F19 Ib. l. 3. c. 32. 同上,第三卷第32章。
F20 Tzeror Hammor, fol. 8. 2. 《策羅爾哈摩爾》第8頁第2欄。
F21 Juchasin, fol. 5. 2. 《尤卡辛》第5頁第2欄。
F23 Bereshit Rabba, sect. 22. fol. 20. 1. Misn. Sanhedrin, c. 4. sect. 5.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affirm. 98. 《創世記拉比》第22章,第20頁第1欄。《密示拿》公會篇第四章第五節。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肯定性誡命第98條。
F24 Abot. R. Nathan, c. 31. 《拉比拿單的亞伯》第31章。
F25 De Bello Jud. l. 5. c. 1. 《猶太戰記》第五卷第一章。
F26 Origen. in Matth. T. 3. Homil. 26. fol. 44. Greg. Nyssen. in diem nat. Christ. Vol. 2. p. 777. Basil. de human. gen. Christ. & Theophylact. in loc. 俄利根《馬太福音注釋》第三卷,第26篇講道,第44頁。尼撒的貴格利《論基督降生之日》第二卷,第777頁。巴西流《論基督的人性》及提奧非拉克《馬太福音注釋》。
F1 Targum in Lam. ii. 20. 他爾根《耶利米哀歌》第二章第20節。
F2 T. Bab. Maccot, fol. 24. 2. 《巴比倫他勒目》鞭打篇,第24頁第2欄。
F3 T. Hieros. Tannioth, fol. 69. 1. Praefat. ad Echa Rabbati, fol. 36. 4. & Echa Rabbati, fol. 52. 4. & 58. 3. Midrash Kohelet, fol. 68. 3. 《耶路撒冷他勒目》禁食篇,第69頁第1欄。《哀歌拉巴提》序言,第36頁第4欄;《哀歌拉巴提》第52頁第4欄及第58頁第3欄。《傳道書米大示》第68頁第3欄。
F4 Echa Rabbati, fol. 55. 1. 《哀歌拉巴提》第55頁第1欄。
F5 Misn. Middot, c. 3. sect. 6. 《密示拿》尺寸篇第三章第六節。
F6 Maimon. Beth. Habbechira, c. 7. sect. 18, 19, 20. Bemidbar Rabba, sect. 7. fol. 188. 4. 邁蒙尼德《聖殿選址》第七章第18、19、20節。《民數記拉巴》第七章,第188頁第4欄。
F7 T. Hieros. Taanioth, fol. 69. 1. Echa Rabbati, fol. 53. 1. & 58. 3. Midrash Kobelet, fol. 68. 4. 《耶路撒冷他勒目》禁食篇,第69頁第1欄。《哀歌拉巴提》第53頁第1欄及第58頁第3欄。《傳道書米大示》第68頁第4欄。
F8 Misn. Sanhedrin, c. 1. sect. 5. 《密示拿》公會篇第一章第五節。
F9 Ib. c. 7. sect. 1. 同上,第七章第一節。
F11 R. Isaac Arama in Gen. xlvii. apud Galatin. Arcan. Cath. ver. l. 3. c. 5. 拉比以撒·阿拉瑪《創世記》第47章,引自加拉丁《天主教真理奧秘》第三卷第五章。
F12 Jarchi in Isa. i. 21. 拉比雅爾基《以賽亞書》第一章第21節注釋。
F13 Zohar in Numb. fol. 106. 3. & Imre binah in ib. 《光輝之書》民數記篇,第106頁第3欄;及《智慧之言》同上。
F14 Tzeror Hammor, fol. 77. 4. &. 115. 2. Vid. Targum in Ruth ii. 12. Zohar in Exod. fol. 28. 3. & 29. 2. 《策羅爾哈摩爾》第77頁第4欄及第115頁第2欄。參見他爾根《路得記》第二章第12節。《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28頁第3欄及第29頁第2欄。
F15 Targum & Kimchi in Jer. xii. 7. 他爾根及金奇《耶利米書》第十二章第7節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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