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馬太福音

第十九章
【第1節】

耶穌講完了這些關於謙卑、避免冒犯、責備冒犯者的方法,以及對他們的饒恕等話語之後,

就離開了加利利;祂主要是在那裡傳道並行神蹟,直到祂復活之後才再回到那裡。

來到約旦河外的猶太地邊界;也就是說,來到那個被稱為「約旦河外」並與猶太地接壤的地區;祂越來越靠近耶路撒冷,祂不久前曾告訴門徒,祂必須到那裡受苦和死亡。更確切地說,這裡應該譯為「約旦河這邊」,正如(約翰福音1:28)一樣,因為猶太地的邊界是在這邊;所以**נְהַר הַיַּרְדֵּן**(nahar hayarden,約旦河)在(申命記4:49)中就是這樣翻譯的。

【第2節】

有許多人跟隨祂。波斯語譯本補充說:「有許多病人」;但並非所有跟隨祂的都是病人,儘管其中有一些是。這些人不僅來自加利利,也來自鄰近地區,來自約旦河外的地區,以及祂以前去過的猶太地邊界;他們再次聚集到祂那裡,正如馬可所觀察到的;祂也按照祂慣常的方式,教導他們認識神聖的事物,並用神蹟證實祂的教義:

祂就在那裡醫治了他們;在上述地方,凡是生病和有病的,祂都醫治了。

【第3節】

法利賽人也來到祂那裡。他們可能來自周圍地區,或來自耶路撒冷:這些人來到祂那裡,不是為了學習,也不是為了受教;而是作為探子,觀察祂說什麼、做什麼,並伺機將祂暴露在百姓的輕蔑和憎恨之下;

他們用一個關於離婚的問題試探祂,企圖陷害祂:

對祂說:「人為任何緣故休妻都可以嗎?」無論多麼微不足道的原因,正如希列學派所說的:因為沙邁學派和希列學派在這個問題上存在分歧;前者堅持人除非因不潔淨的緣故,否則不可休妻;但後者允許因非常瑣碎的事情休妻;例如,如果妻子把丈夫的食物烤焦或鹽放太多而毀壞了;正如一位拉比所說,如果丈夫發現另一個女人比妻子更美麗;(參馬太福音5:32的吉爾注釋)。這個問題當時正在學派中爭論,他們巧妙地向基督提出;不是為了尋求信息,而是為了以某種方式羞辱祂;並使祂無論如何回答,都會招致某一方的不滿。他們可能會這樣盤算,並希望以這種方式成功:如果祂站在沙邁學派一邊,那是較弱且較不受歡迎的一方,他們有理由相信祂會這樣,那麼祂就會招致希列學派和所有支持該方的人的不滿;如果祂支持希列學派,祂就會使沙邁學派成為敵人;如果祂禁止休妻,而摩西卻允許,那麼他們就會誹謗祂與摩西及其律法相悖,這必然會使百姓反對祂;如果祂同意休妻,他們就會指責祂自相矛盾,或教義不穩定,因為祂之前曾斷言除了姦淫之外休妻是不合法的;如果祂堅持這一點,他們可能會希望激怒男人們,他們會認為摩西所賦予的自由受到了侵犯;另一方面,如果祂按照問題所說,允許因任何緣故休妻,女人們就會對祂感到憤怒,因為她們將被置於丈夫不確定的情緒和反覆無常的擺佈之下;所以無論哪種方式,他們都希望從祂身上佔到便宜。

【第4節】

祂回答說:祂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而是將他們引回到人類最初的創造,以及在摩西律法之前婚姻的最初設立:

「你們沒有讀過嗎?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這可以在(創世記1:27)中讀到,並從中得出這樣的意義:神,在時間的起初,或如馬可所說的,在創造的起初,創造了萬物,天地和其中所有的一切,特別是「人」,正如武加大拉丁語譯本和明斯特的希伯來福音書在此處補充的,祂創造了人類的始祖,一男一女;不是一男多女,而是一男一女;首先是一個男人,然後從他身上造出一個女人,她在被創造之後被帶到他面前並與他結婚;因此,在這個最初的設立中,沒有為離婚或多妻制提供任何規定。亞當不能娶多於一個妻子,也不能因任何緣故休夏娃而再娶一個:現在,法利賽人要麼讀過這個記載,要麼沒有;如果他們沒有讀過,他們就犯了極大的疏忽和懶惰;如果他們讀過,他們要麼理解了,要麼沒有;如果他們不理解,那對他們來說是極大的羞辱,因為他們自稱對聖經有廣泛的知識,並能向他人解釋;如果他們理解了,那麼這個問題就沒有必要提出,因此必然是出於惡意。

【第5節】

又說(創世記2:24),這些話語似乎是亞當所說的,但在此處卻歸於神,是祂創造了亞當和夏娃;彷彿是祂在使他們結合時所說的;這很容易解釋,因為這些話語是亞當在神聖啟示的引導下說的;表明將會有父親、母親和孩子;而後者長大後將進入婚姻狀態,離開父母,與他們的配偶結合,這些關係當時並不存在:因此,這既然是來自神的純粹啟示的結果,就可以真實地說是由祂所說的。有些人認為這些是歷史學家摩西的話語;如果真是如此,由於它們是受神聖啟示所傳達的,因此可以正確地稱為神的話語。拉比雅爾希對這段經文的注釋與此完全一致,他說**רוּחַ הַקֹּדֶשׁ אוֹמֶרֶת כָּךְ**(ruach hakodesh omeret kach,聖靈如此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而不是與眾妻聯合:這句話表示男人與妻子之間緊密的結合,不應因任何緣故而解除,因為這種結合比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更為緊密;因為必須與妻子聯合,而父母則要被「離開」:這並不是說,在男人與妻子之間建立新關係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舊關係就終止了;這句話也不是指完全與他們分離,以至於對他們的感情疏遠,或從此以後解除對他們的義務、順從、關懷和尊重;而是指「離開父親的家和母親的床」,正如所有三個他爾根對這段經文的解釋:也就是說,他將離開父親的家,不再在那裡食宿,不再像以前那樣與父親同住;而是娶妻後,將與她同住並共同生活:

「二人成為一體。」「二人」這個詞在《創世記》的希伯來原文中沒有,但在由猶太人編纂的七十士譯本、撒馬利亞五經及其譯本,以及約拿單·本·烏西爾的他爾根中都有,他爾根將其譯為**וְהָיוּ שְׁנֵיהֶם לְבָשָׂר אֶחָד**(vehayu shnehem levasar echad,他們二人成為一體)。這是真實的意義,因為不可能指更多或更少;它表示男人與妻子之間親密的結合和嚴密的聯合,妻子是男人的一部分,兩人如同一個身體,因此不應因任何輕微的緣故而分離;它特別指肉體結合的行為,這只應發生在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他們合法地彼此結婚;(參哥林多前書6:16的吉爾注釋)。

【第6節】

這樣,他們不再是兩個人了。他們在結婚前是兩個人,但現在不再是了;這並不是說他們不再是兩個獨立的個體,

而是成為一體;或者,正如敘利亞語、阿拉伯語、波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所讀的,「一個身體」:因此,丈夫應當愛妻子如同自己的身體,如同自己,如同自己的骨肉(以弗所書5:28-29)。

「所以,神所配合的;」或者,藉著婚姻的最初設立,宣告他們如此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以至於夫妻如同一個身體,一個肉體;

「人不可分開。」不可破壞結合的紐帶,解除關係,將他們彼此分開,不可因任何瑣碎之事,任何輕微的緣故,或任何事情;除了下文將提及的。其意義是,婚姻的紐帶既是神親自設立的,就如此神聖不可侵犯,以至於任何人都不應解除它;不可由丈夫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為他解除;也不可由任何國家或政府,任何君王或權貴,任何立法者解除;不,甚至摩西本人也不可,他至少被包含在內,如果不是主要指他,儘管沒有點名,以避免冒犯:而神與人在此段經文中的對立,表明婚姻是神的設立和安排,因此不應由人隨意改變;這不僅僅是民事事務,而是一件神聖的事,其中有神的參與。

【第7節】

他們對祂說:那就是法利賽人,他們向祂提出摩西律法,希望藉此陷害祂,並使祂招致百姓的不滿,如果祂像他們所猜測的那樣拒絕律法的話;

「那麼,摩西為什麼吩咐給休書,就可以休妻呢?」他們指的是(申命記24:1),他們認為這是一個矛盾,他們不知道如何將其與基督所傳講的關於婚姻最初設立的教義,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緊密的結合,並且不應由人解除的教義相協調。關於休書及其形式和方式,(參馬太福音5:31的吉爾注釋)。

【第8節】

祂對他們說:為了回答他們的反對意見;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准許你們休妻。」在此可以觀察到,雖然摩西在他的律法體系中允許離婚是受神指示的;但卻說是他做的,而不是神做的,因為這是政治和司法律法的一個分支,猶太人在摩西之下,以及在摩西經濟體系持續期間,都受這些律法管轄,並且不涉及其他民族和其他時代;因此說「你們」和「你們的」妻子,你們猶太人,而且只有你們,而不是外邦人。猶太人也這樣說F13,外邦人沒有離婚:因為他們這樣描述神說;

「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從時間的起初,或創造的起初,或世界的起初,或婚姻最初設立時,以及在世界的最初幾個時代,都沒有這樣的許可,也沒有這樣的做法。這最初並不是神所宣告的旨意,在摩西時代之前,也沒有任何好人這樣做過;我們從未讀到亞當、塞特、挪亞或亞伯拉罕因任何原因休妻;儘管在後者身上,可能有一些理由這樣做,因為不育,但他沒有這樣做;以撒、雅各,或任何「列祖」都沒有。

【第9節】

我告訴你們:對祂的門徒說,當他們獨自在家中與祂在一起時,更詳細地詢問祂與法利賽人討論的主題,正如馬可所觀察到的(馬可福音10:10-11),當時祂對他們說的與祂之前在(馬太福音5:32)中所說的大致相同:

「凡休妻的;」將她從自己身邊、家中和床上分開,並將她作為妻子解散,不再將她視為與自己有這種關係的妻子,

「除非是為淫亂的緣故;」或姦淫,因為玷污了他的床:這不應理解為婚前犯的淫亂,而是婚後的不潔,這破壞了他們成為一體:

「又娶別的女人,就是犯姦淫了;」馬可補充說:「是犯了她的罪」;這可以理解為他所娶的女人,因為這不是合法地做的,她與另一個女人的丈夫生活在姦淫中;或者是指他的前妻,她仍然是他的妻子,他娶了另一個女人是對她的傷害;他不僅自己犯了姦淫,而且,正如(馬太福音5:32)所說,「也使她犯了姦淫」,因為他促使她嫁給另一個男人,而她仍然是他合法的妻子:

「人若娶這被休的女人,」除了姦淫之外的任何原因,

「也是犯姦淫了;」因為他與另一個男人的妻子同居;(參馬太福音5:32的吉爾注釋)。

【第10節】

門徒對祂說:他們對這些事情的描述感到驚訝,因為這與他們所受的教導完全相反,也與他們民族的普遍習俗和做法大相徑庭:

「人與妻子關係若是這樣;」如果他們在婚姻中如此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如果他們如同一個身體,或者說,一個人的妻子就是他自己:如果他們之間的紐帶如此不可侵犯,除了姦淫之外,不應解除;如果除了姦淫之外,以任何其他理由分居,並再婚,雙方都犯了姦淫;如果一個男人不能合法地與他的妻子分開,只要她貞潔,對他的床忠實,無論她其他方面如何,即使她的外貌再不討人喜歡,行為再麻煩;即使她脾氣暴躁,好爭吵;即使她酗酒、奢侈、揮霍,不顧家庭事務,但只要她不是姦婦,就不能被休:

「倒不如不娶。」男人最好永遠過單身生活,而不是冒險娶一個可能非常不討人喜歡和不舒服的女人;他必須與她綁在一起,直到他或她生命的盡頭,在這種情況下,卻無法解脫自己。他們說這些話是在民族律法和習俗的偏見下,這種偏見當時非常盛行,並且在肉體之心的影響下。

【第11節】

但祂對他們說:關於門徒從祂所斷言的話語中得出的推論或結論:

「這話不是人人都能領受的;」指他們所說的,不結婚是好的,而是過單身生活更合適和有利!正如敘利亞語譯本所譯,**לְהַאי דָּא לָא סָפֵק**(lehai da la sapek,不是每個人都足夠或適合這件事);不是每個人都有節制的恩賜,事實上很少有人有;因此,對於這樣的人來說,結婚是合宜的;因為門徒所說的,雖然可能部分真實,但並非全部真實;雖然這句話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恰當且相關,但對所有人來說卻不盡然,事實上對大多數人來說都不盡然,

「唯獨蒙恩賜的人才能領受。」領受這樣的話語,心滿意足地過單身生活,擁有貞潔的恩賜;因為這不是出於本性,而是出於恩典:這是神的恩賜。

【第12節】

因為有幾種太監。我們的主在此區分了能夠並確實心滿意足地過單身生活的各類人:有些人因天性,另一些人因遭受暴力,而無法進入婚姻狀態;還有一些人,藉著神的恩賜,並在祂恩典的影響下,為了在宗教利益上更有用,而樂意且心滿意足地禁慾;但這些人的數量,與那些選擇婚姻狀態的人相比,卻是少數,而對於後者來說,儘管可能伴隨著各種困難,進入婚姻是正確的。有些人是太監,其中有不同種類;有些人,

「是從母腹裡生的;」這並不是指那些因天性傾向而容易禁慾並選擇單身生活的人;而是指那些天生有缺陷,無能、不適合且無法履行婚姻職責的人;他們就像有些人天生沒有手或腳一樣,這些人天生就沒有適當和完美的生殖器官;猶太人經常稱這樣的人為**סָרִיס חַמָּה**(saris chammah,太陽太監)F14:也就是說,正如他們的拉比F15所解釋的,從母腹中出生後,除了作為太監之外,從未見過太陽的人;也就是說,天生如此的人;不應懷疑這裡所指的就是這樣的人。猶太F16作家給出了這種太監的標誌,有能力和閒暇的人可以查閱。這種太監有時F17被稱為**סָרִיס בִּידֵי שָׁמַיִם**(saris bidei shamayim,天手太監),或神所造的太監,以區別於那些由人手或人為方式造成的太監,後者緊接著被提及:

「有的是被人閹割的;」就像羅馬人以前那樣,多米提安皇帝曾以法律禁止F18;尤其是在東方國家,直到今天在土耳其人中也是如此,以便他們可以更安全地被委託保管婦女;這種太監猶太人稱之為**סָרִיס אָדָם**(saris adam,人太監),或**בִּידֵי אָדָם**(bidei adam,人手所造)。「太陽太監」和「人太監」之間的區別在猶太人中F19如此頻繁且眾所周知,以至於我們的主提及它無需質疑:

「還有一種是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不是字面意義上的,這些話不應按字面理解,就像俄利根所做的那樣;他雖然在其他方面過於追求寓意解經,但在這裡卻按字面理解,並自宮F20;還有一個異端派別,稱為瓦倫派F21,源於阿拉伯人瓦倫;猶太人斐羅F23和異教哲學家F24也推薦這種做法,以求貞潔。但這裡指的是那些擁有節制恩賜,不殘害身體,也不沉溺於任何不自然的慾望,能夠貞潔地生活,不與女性發生關係,並選擇獨身的人:

「為天國的緣故;」不是為了藉著他們貞潔和單身的生活來賺取和獲得榮耀的國度;而是為了讓他們有更多的閒暇,擺脫婚姻狀態的束縛,專心敬拜和事奉神,遵守福音教會的條例,傳講基督的福音,並成為在世上傳播福音、擴展祂國度和利益的工具。

「凡能領受的,就可以領受。」凡能衷心領受並熱切接受上述關於單身生活之合宜與美好的話語,並擁有節制恩賜,能照此生活的人;就讓他接受並持守,並照此行事;他可能會減少世俗的煩惱,並在基督的福音中,以及在宗教利益上,對神更有用;但這應該是自願的:任何人都不得被迫進入;而進入的人,應當仔細考慮自己是否能夠自持。

【第13節】

那時,有人帶著小孩子到耶穌那裡。這些孩子似乎不是剛出生的嬰兒;福音書作者所用的詞語並不總是表示剛出生的嬰兒,有時也指那些能夠獨自行走的孩子;甚至指那些能夠接受教導、理解聖經,甚至十二歲的孩子(馬太福音18:2;馬可福音5:39, 42;提摩太後書3:15)。剛出生或一個月內的嬰兒也不太可能被帶到外面。此外,這些孩子是基督召喚到祂那裡的(路加福音18:16),並且能夠自己走到祂面前,正如祂接下來的話語所暗示的;他們被帶到祂那裡,或祂抱著他們,也並不與此矛盾;因為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那些能夠自己行走的人身上(馬太福音12:22;17:16;馬可福音9:36)。也不知道這些孩子是誰的,他們的父母是信徒還是非信徒,也不知道是誰帶他們來的:但他們被帶來的目的是明確的,

「要祂按手在他們頭上,為他們禱告;」不是要祂給他們施浸,祂也沒有這樣做;這可以從所有福音書作者的完全沉默中得出結論;從明確的聲明中得知基督沒有給任何人施浸;以及從提及他們被帶來的其他目的中得知,例如基督要「摸」他們(馬可福音10:13;路加福音18:15),就像祂有時醫治病人時所做的那樣;這些嬰兒中,如果不是全部,可能有些是生病的,被帶來醫治;否則,很難想像他們被祂摸是為了什麼:或者像這裡所說的,祂可以按手在他們頭上,為他們禱告,並祝福他們,這在猶太人中是常見的做法;參(創世記48:14-16)。猶太人習慣將孩子帶到受人尊敬的、以宗教和虔誠聞名的人那裡,以獲得他們的祝福和禱告F25:

「門徒就責備那些人;」不是責備孩子,正如波斯語譯本所讀的,而是責備那些帶孩子來的人,馬可觀察到;可能是因為他們以粗魯無序的方式前來,而且非常吵鬧;或者他們可能認為基督要為這麼多孩子舉行這樣的儀式會太麻煩;或者認為這對祂來說太卑微,不值得祂注意;或者擔心祂會藉著這些孩子再次責備他們的驕傲和野心。然而,從門徒的這次責備和禁止來看,這清楚地表明,猶太人、施洗約翰,或基督和祂的門徒,從未有過給嬰兒施浸的習慣;因為如果當時有這種做法,他們就不太可能禁止和責備那些帶孩子來的人,因為他們可能會認為他們是帶孩子來受浸的;但由於他們不知道在那個民族中,無論是信基督的還是不信基督的,有任何這種習俗,所以他們禁止了。

【第14節】

耶穌卻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等等。祂說這話是為了表明祂的謙卑,祂不屑於注意任何人;也是為了教導門徒要關心最軟弱的信徒,以及那些在知識上還是孩子的人;並告知他們,所有期望天國的人都應該是怎樣的;因為接著說:

「不要禁止他們;」現在,或任何時候,都不要禁止他們到我這裡來;

「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也就是說,正如敘利亞語譯本所譯的,「像這些人一樣的」;或者正如波斯語譯本,更像是意譯而非直譯的,「那些像這些小孩子一樣謙卑的人」:這就好像我們的主在說,不要把這些孩子從我身邊趕走;他們是福音教會合適成員的生動象徵,也是將進入天國的人的象徵:藉著他們,我可以教導並向你們指出,蒙重生的人應該是怎樣的,他們在地上我的教會中有份,並期望進入天上我的國度和榮耀;他們是,或應該是,像這樣的小孩子,無害無惡意;沒有怨恨和惡意,溫順、謙遜、謙卑;沒有驕傲、自負,以及對宏偉和優越的野心和渴望。基督此時完全沒有提及嬰兒浸禮,儘管祂有這樣的機會向門徒提及,如果這是祂的旨意,這對這種做法並沒有任何有利的影響。我們不否認小孩子,無論是信徒還是非信徒所生,這都無關緊要,都可能蒙神揀選,藉基督的寶血得蒙救贖,並在他們的靈魂中有聖靈的被動工作,從而進入天堂;但這不是這段經文的意義。在猶太人中確實存在爭議,關於以色列惡人的小孩子是否**בָּאִים לְעוֹלָם הַבָּא**(ba'im le'olam haba,進入來世):有些人肯定,有些人否定;但所有人都同意,世上列國惡人的小孩子不會進入來世。他們爭論孩子進入來世的時間;有些人說,一出生就進入,根據(詩篇22:31);另一些人說,一能說話或數數就進入,根據(詩篇22:30);另一些人說,一播種就進入,正如注釋所說,一旦種子在母腹中受孕,即使流產;根據同樣的話,「必有後裔事奉你」;另一些人說,一受割禮就進入,根據(詩篇88:15);另一些人說,一能說「阿們」就進入F26,根據(以賽亞書26:2)。所有這些都是軟弱、瑣碎和不相關的。

【第15節】

耶穌就按手在他們頭上。「並祝福他們」,正如馬可所說;祂按照當地的習俗按手在他們頭上,並祝願他們一切順利:

然後就離開那裡,離開祂和門徒所在的房子:衣索比亞語譯本譯為「他們就從那裡離開」,從那些地方,往耶路撒冷去。

【第16節】

看哪,有一個人來。波斯語譯本讀作「一個富人」;他確實是,從接下來的內容可以看出:路加稱他為「一個官長」;不是會堂的官長,一個教會的官長,而是一個民事官員:也許他是公會的成員之一,公會由「二十一人」組成;或者是由「三人」組成的公會,就像在一些小城鎮和村莊一樣。馬可描述他「跑來」;因為基督已經離開了房子,走上了大路,正在前往其他地方的路上,這個人急切地追趕祂;正如同一位福音書作者補充的,「跪在祂面前」;藉此向祂表達禮貌的尊敬和榮譽;相信祂是一位值得尊敬的好人,值得尊敬和崇敬:

對祂說:「良善的夫子,」有些人說,這是猶太拉比們喜歡的稱謂,他們彼此稱呼,但我沒有觀察到;他似乎藉此暗示,他不僅認為祂是一個好人,而且是一個好的教師;祂是從神那裡來的,教導好的教義,這促使他追趕祂,並向祂提出以下問題:

「我該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呢?」或者,正如其他福音書作者所說的,「承受永生」;這是一個在猶太拉比中F1非常常用的短語:

【第17節】

祂對他說:作為回答,首先注意到並詢問他給祂的稱謂:

「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的呢?」這並不是說祂否認自己是良善的;因為祂是良善的,無論是作為神還是作為人,在祂的神性和人性中;在祂所有的職分和執行中;祂本身就是良善,只行善,不行惡。但問題的原因是,這個年輕人只把祂看作一個單純的人,並以此稱呼祂;而與神,一切良善的源頭相比,這個稱謂不適用於任何單純的人:因此,我們主的目的,是藉著他自己的語言;並從他自己的話語中,教導他認識祂真正的神性。有些抄本讀作:「你為什麼問我關於良善的事呢?」武加大拉丁語譯本、衣索比亞語譯本和明斯特的希伯來福音書都這樣讀;但敘利亞語、阿拉伯語和波斯語譯本都像我們一樣讀,而基督的回答也要求這樣讀。

「除了神一位之外,沒有良善的。」祂是原始的、本質的、獨立的、無限的、不變的良善,也是一切良善的作者和源頭;這不能說任何受造物。這應理解為從本質上考慮的神,而不是從位格上考慮的;或者說,這不應理解為指父的位格,而排除子或聖靈:他們與父是同一位神,本性上同樣良善。這也不矛盾地否認有良善的天使,他們保持了他們被造時的良善;或者有良善的人,藉著神的恩典而成為良善的;而是說,除了神之外,沒有絕對和完全良善的。基督在此對神所說的,猶太人F2對摩西律法也這樣說,他們對律法的讚美永無止境;**אֵין טוֹב אֶלָּא תּוֹרָה**(ein tov ella Torah,除了律法之外,沒有良善)。律法確實是良善的;但律法的作者必須被認為是無限地更良善的。基督接著直接回答了這個問題,

「你若要進入永生;」問題中提到的永生,有時用房屋、城市和國度、居所和永恆的住處來表達,因此進入永生恰當地表示享受永生;如果我們的主暗示,他渴望藉著自己做任何善事來獲得永生的權利,那麼他就必須

【腳註】
F13 T. Hieros. Kiddushin, fol. 58. 3. 《耶路撒冷他勒目》婚約篇,第58頁第3欄。
F14 T. Bab. Yebamot, fol. 75. 1. 79. 2. & 80. 1. Maimon. Hilch. Ishot, c. 2. sect. 14. 《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75頁第1欄,第79頁第2欄,第80頁第1欄。邁蒙尼德《婚姻律法》第二章第14節。
F15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Yebamot, c. 8. sect. 4. 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在《密示拿》耶巴莫特篇第八章第四節的注釋。
F16 Bartenora, ibid. & Maimon. Hilch. Ishot, ut supra. 巴爾特諾拉,同上。邁蒙尼德《婚姻律法》,同上。
F17 T. Bab. Yebamot, fol. 80. 2. 《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80頁第2欄。
F18 Philostrat. vit. Apollon. l. 6. c. 17. 斐洛斯特拉圖斯《阿波羅尼烏斯傳》第六卷第十七章。
F19 Misn. Yebamot, c. 8. sect. 4. Zabim, c. 2. sect. 1. T. Hieros. Yebamot, fol. 9. 4. Maimon. Hilch. Ishot, c. 2. sect. 26. & 4. 18. Mechosre Caphara, c. 3. sect. 6. Mishcabumoshab, c. l. sect. 5. 《密示拿》耶巴莫特篇第八章第四節。扎比姆篇第二章第一節。《耶路撒冷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9頁第4欄。邁蒙尼德《婚姻律法》第二章第26節,第四章第18節。米霍斯雷·卡法拉篇第三章第六節。米什卡布莫沙布篇第一章第五節。
F20 Euseb. Ecel. Hist. l. 6. c. 8. 優西比烏《教會史》第六卷第八章。
F21 Augustin de Haeres. c. 37. & Danaeus in ib. 奧古斯丁《論異端》第三十七章。達奈烏斯,同上。
F23 Lib. quod deterius, p. 186. 《論惡劣者》第186頁。
F24 Sexti Pythag. Sent. p. 8. 畢達哥拉斯派塞克斯圖斯《箴言》第8頁。
F25 Massechet Sopherim, c. 18. sect. 5. see the note on Luke ii. 42. 《文士篇》第十八章第五節。參路加福音二章42節的注釋。
F26 T. Bab. Sanhedrim, fol. 110.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110頁第2欄。
F1 T. Bab. Sota, fol. 7. 2. 《巴比倫他勒目》索塔篇,第7頁第2欄。

遵守誡命;也就是說,要完全地遵守。他不僅要行一件善事,而是要行律法所要求的一切善事;他不能在任何單一的行為上,在律法的任何一項工作中有所欠缺,無論是內容還是執行方式;每一件事都必須按照主在他的律法中所吩咐的去行。我們的主是按照這人所處的行為之約的原則來回答的;也是按照神的律法,這律法要求人完全順服,以此作為公義和生命的權利;如果稍有失敗,就會咒詛並定罪至永遠的死亡;參閱(申命記 6:25)(加拉太書 3:12 加拉太書 3:10)。基督說這話,是為了表明人不可能藉著律法的行為進入或獲得永生,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也是為了使這人脫離他所依賴的律法基礎,好讓他放棄所有對行善的依賴,轉而歸向基督,以獲得公義和生命。

【第18節】

他對耶穌說:「哪一條?」等等。無論是道德的誡命,還是儀式的誡命;無論是成文律法,還是口傳律法;是神的誡命,還是長老的誡命,或兩者兼有;或者他是否指他自己作為神所差來的教師所傳達的一些新誡命:

耶穌說;根據其他福音書作者的記載,「你曉得誡命」。他並非曉得誡命的真實本質、屬靈意義和功用,而是曉得誡命的字面和數量;他從小就被父母教導閱讀、背誦和外在遵守這些誡命,特別是第二塊法版上的誡命:

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基督沒有提及儀式律法,也沒有提及長老的傳統,只提及道德誡命;而且只提及那些與第二塊法版相關的誡命,而非第一塊法版,這些誡命涉及對鄰舍的責任,而非對神的責任:他這樣做,部分是為了表明,如果人有義務遵守這些誡命,那麼更應遵守那些更直接關乎神的誡命;部分是為了指出,如果人在對彼此的責任上有所欠缺,那麼他們在敬拜神方面更是如此;因此,永生絕不能藉著履行這些事而獲得和享受。

【第19節】

當孝敬父母:等等。這誡命既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也是第二塊法版的第一條,但在此卻是最後提及;這種順序的顛倒並不重要:例如,在(羅馬書 13:9)中,「第七條」誡命被放在「第六條」之前,「第五條」則被省略了;在猶太人中,這是一個常見的說法:

【第20節】

少年人對他說:因為他雖然非常富有,且身居高位,身為官長,但他似乎只是一個少年人;在如此多的財富和顯赫之中,如此早地認真和虔誠,儘管只是外在的,卻是顯著且值得稱讚的:聽到基督的回答,他非常高興和得意,他非常輕率地回答說:

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他一能學習,父母就教導他這些誡命;從他有理智以來,他一直小心遵守這些誡命的字面和外在意義;他不能指責自己有任何公開和公然的違犯;他不理解這些誡命的內在意義、廣泛範圍和屬靈性;因此他問:

我還缺少什麼呢?我至今在哪方面有所欠缺?我在哪方面沒有做到這些事?最後還剩下什麼需要完成?還有哪些誡命需要遵守?如果還有其他誡命,我準備遵守,這可能被認為是獲得永生所必需的。

【第21節】

耶穌對他說:「你若願意完全,」毫無欠缺,完全公義,按照行為之約的原則,沒有邪惡、貪慾或世俗的私慾:我們的主表明,僅有消極的聖潔,不傷害鄰舍的身體、財產和產業是不夠的,他還必須愛鄰舍,並對他行善;因此,儘管他遵守律法的部分是正確和值得稱讚的;所以馬可說:「耶穌看著他,就愛他」;作為人,對他懷有深情,並認可他的意圖、認真和行為,只要是合宜的;然而,耶穌告訴他:

你還缺少一件:他並非只缺少一件,而是缺少更多,但耶穌只願意向他指出一件事,作為對他愛鄰舍的考驗,這就是律法的成全:

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這並非指神的律法或基督的福音要求所有人在任何時候都這樣做;因為雖然賙濟窮困之人是所有人的義務,且是永遠的義務,但人並非必須將所有財產都分給他們;參閱(哥林多後書 8:11)律法或基督徒的完全也並非在於這樣做:一個人即使將所有財產都分給窮人,也可能缺乏神的恩典(哥林多前書 13:3),更不用說這樣的行為能夠賺取永生的天國財寶了。然而,對於某些人,在某些情況下,確實要求他們為基督和他的福音緣故,放棄所有世俗財產;正如使徒們被呼召撇下一切跟從基督一樣,這人也是如此;因為經文接著說:

來跟從我:馬可福音在這兩者之間加上了「背起你的十字架」;所有這些都比變賣所有財產分給窮人要多得多;事實上,福音的完全,或者說真正成為基督徒,就在於這一點:因為「來到」基督面前,就是相信他,抓住他,接受並擁抱他為救主和救贖主;而「跟從」他,就是順服他的旨意,遵守他的命令,服從他的典章,並在恩典的操練和職責的履行上效法他;這兩者都不能在不「背起十字架」的情況下完成;即忍耐地承受羞辱和逼迫;經歷各種艱難困苦,這些艱難困苦伴隨著對基督的信心,對他名的宣認,以及跟隨羔羊,無論他往何處去。這樣做的結果,並非憑功德,而是憑恩典,就是享受永恆榮耀的豐盛財寶:但這人遠遠沒有順從後者,即來到基督面前,背起十字架,跟從他,他根本無法同意前者,即放棄他的世俗財產;這被提及,是作為他對神和鄰舍之愛的考驗,並揭示他對世界及其事物的罪惡之愛;因此,他遠非處於完全的狀態。此外,應當注意的是,基督在此所說的,並非純粹的律法語言,也非按照福音的原則,當他似乎將完全置於施捨行為中,彷彿這些行為能賺取永生;而是按照法利賽人的教義,也是這人的教義;因此,在他自己的觀念基礎上,他促使他尋求完全,並以他知道會令他不悅的方式,定他缺乏完全的罪;然而他卻無法根據自己的教義來反駁這種方法:因為這是他們的教義 F5;

【第22節】

那少年人聽見這話,等等。他必須變賣他的產業和所有世俗財產,將所得的錢分給窮人;並成為基督的跟隨者,捨己,順服肉體極不喜歡的艱難:

他就憂憂愁愁地走了;不是為他的罪和不完全而有的敬虔的憂愁,而是世俗的憂愁,這憂愁生出死亡:他感到羞愧和困惑,因為他無法履行他剛才如此爽快地承諾的,至少是默許的,即無論還有什麼合適的,他都會去做;他也感到悲傷,因為他沒有達到他所希望的完全,現在他開始對此感到絕望,也對獲得永生感到絕望;最令他煩惱的是,他必須放棄他如此看重的世俗財產,否則就無法享受它:

因為他的產業很多;這些對他來說非常寶貴;他寧願背棄基督,放棄對來世幸福的追求,也不願放棄今世的享受。

【第23節】

於是耶穌對門徒說:等等。當少年人離開後;馬可福音記載,耶穌「環顧四周」,帶著關切,並為了讓門徒的心思受此事件影響,並引起他們對他將要說的話的注意,他藉此機會為門徒的益處和教導提出了一些適當的觀察:

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無論是進入福音的時代,接受其真理,順服其典章,還是將來進入榮耀的國度;並非沒有富人蒙恩被召,進入福音的教會狀態,並成為天國的繼承者;儘管這些人相對較少:也不是財富本身使進入如此困難,阻礙了進入恩典或榮耀的道路,而是將信任和信心放在財富上;因此,在馬可福音中,基督將「有財富的人」解釋為「信賴財富的人」;而富人通常非常容易這樣做,就像這個少年人一樣,使徒對此提出警告(提摩太前書 6:17)。

【第24節】

我又告訴你們:在使徒們對上述關於財主進入天國的困難表示驚訝之後,他們原以為不久之後,所有國家的富人和顯貴都會支持彌賽亞的事業,承認他為世俗的君王,並增加他國度的宏偉;在基督溫和地稱他們為「孩子」,並解釋說他指的是那些信賴不確定的財富,事奉瑪門,將這些作為他們的偶像,並將他們的希望和幸福寄託於其中的人之後;為了加強和證實他之前所說的,並以最強烈的方式確保富人在此成為基督的跟隨者,或將來與他同伴的極大困難和看似不可能,他以這種諺語的方式表達:

駱駝穿過針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因此,當猶太人要表達任何稀有、不尋常、困難和不可能的事情時,他們會使用類似的說法。例如,談到向人解釋他們的夢 F7;

【第25節】

門徒聽見這話,等等。也就是說,財主進入天國的困難,被上述諺語所加劇,駱駝穿過針眼,他們就:

非常驚訝。他們對他最初的話感到驚訝;但當他用駱駝穿過針眼的諺語來證實時,他們,正如馬可所說,是「非常驚訝」:他們不認為財主進入彌賽亞的國度有任何困難,他們認為那是一個世俗的國度,會充滿富人;因為他們是這樣理解基督的;儘管他所說的天國是指屬靈的國度,這裡的福音教會狀態,或天上的榮耀,或兩者兼而有之;但當他用諺語表達這樣的人成為其子民的不可能性時,他們的驚訝增加了;

說,正如馬可所說,「彼此之間」,私下對彼此說:

這樣誰能得救呢?他們的意思不是指屬靈和永恆的救恩,而是指暫時的救恩:因為基督這樣說之後,他們可能會自忖,如果富人沒有進入彌賽亞的國度,他們就會全力反對他和他的國度;那麼像他們這樣窮人會怎樣呢?他們將無法抵擋他們;他們也無法希望在預期的國度中長期安全,或享受任何持續的幸福,如果情況如此。

【第26節】

耶穌看著他們,專注而認真地看著他們;藉此表明,他知道他們彼此之間的議論,儘管他們沒有大聲說出來讓他聽到;而且他們沒有理由像他們臉上所顯示的那樣如此擔憂,或讓自己充滿這樣的恐懼:

對他們說:「在人這是不能的。」馬可補充說:「但在神凡事都能。」神若願意,凡與他本性的榮耀和完全相符的事,他都能藉著他的全能來成就:因為他若願意,就能藉著他的全能,將一隻駱駝縮小到足以穿過針眼,這在人看來是不可能的事;同樣,藉著他恩典的大能,他能以這樣的方式感動一個富人的心,使他脫離對世俗財產的依戀,並使他放棄對它的信任和信心:他能如此影響和支配他的心靈,使他樂意將財富分給窮人,並慷慨地供應他們的需要,甚至在必要時放棄一切:他能改變他的心,使他的靈魂渴望恩典和榮耀的真財富;並使他看到自己的屬靈貧乏,他對基督的需要,以及藉著基督得救;並捨己,背起十字架,跟從他,順服他最受輕視的典章,並為他緣故忍受萬物的損失;他能帶領他穿過千重網羅,安全地進入他的國度和榮耀,這就是基督的意思;儘管這件事在人性的基礎和力量上是不可能的,因為人性絕不能成就任何這類事情:至於使徒們所暗示的,如果沒有富人能進入彌賽亞的國度,反而會反對它,那麼人們在彌賽亞國度中的安全問題;我們主的回應暗示,儘管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他們這些貧窮、卑微、受人輕視的人,不可能抵擋地上偉大而有權勢之人的聯合力量;但神能夠支持、扶持他們,使他們成功並保守他們,使他們在所遇到的一切反對和逼迫中,既有用又舒適,直到他藉著他們完成他所有的旨意和工作。

【第27節】

彼得回答說:彼得注意到基督對那少年人所說的話,吩咐他變賣所有,分給窮人,他就會有財寶在天上,並來跟從他,彼得就抓住這話,以以下方式對他說:

看哪,我們已經撇下一切跟從你了。雖然他們的世俗財產不像那少年人那麼多,他們沒有那麼多產業可賣,也沒有那麼多可分給窮人,但他卻為基督的緣故撇下了一切,包括他們的父母、妻子、兒女、房屋和世俗的職業,這些都是他們維持自己和家庭生計的;他們成了基督的門徒和跟隨者,接受他的教義,順服他的命令,在恩典的操練和職責的履行上效法他,捨己,並為他忍受許多艱難:因此他問:

這樣,我們將來要得什麼呢?為這一切會有什麼獎賞呢?在彌賽亞的國度裡會有什麼份呢?或者在天上有什麼財寶呢?

【第28節】

耶穌對他們說:對彼得所代表的所有門徒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件事非常重要,意義重大,基督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會使用他慣用的誓言:

你們這些跟從我的人。基督並沒有否認他們為他撇下了一切,也沒有輕視他們,因為他們撇下的很少,儘管他沒有重複這句話;他只注意到他們跟從他,這包括他們對他的信心,對他的宣認,以及對他的順服,這比另一件事更偉大,更重要,因此只提及這一點,而我們的主也證實了這一點:

在更新的時候。這句話的位置使得它可以與前面的詞語聯繫起來,並被理解為門徒在更新中跟從基督;這並非指重生的恩典,他們不能被恰當地說成是在其中跟從基督;而且他們其中一人從未領受過重生的恩典:而是指神教會中新的事物狀態,這曾被預言,並被稱為改革或糾正一切事物的時期,這始於律法和先知被封印,以及施洗約翰和基督的事工;他們兩人在開始傳道時都宣告,他們稱之為天國的這時期即將來臨,即將開啟。現在十二使徒在此跟從基督:他們相信並宣認他是彌賽亞;他們接受了猶太人所稱的他的新教義,並將其傳給他人;他們順服了新的洗禮典章,並跟從基督,無論他往何處去,行神蹟,傳福音,並改革人們的心靈和行為。現在這個新的時代被稱為更新,在我們主復活、升天和聖靈降臨之後,它更加明顯地發生了;因此,這句話可以與下面的詞語聯繫起來:

當人子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在更新的時候;不是在死人復活的時候,也不是在最後審判的時候,而是在這個新的事物狀態中,這狀態現在開始呈現出另一番面貌:因為使徒們獲得了新的使命,向全世界傳福音;並被賦予從高天而來的能力來執行這項事工,他們在短時間內到處傳道,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外邦人被歸信,猶太人也是如此,兩者都被帶入福音的教會狀態;舊律法的儀式被廢除,不再使用;洗禮和主的晚餐的典章在各地實行;舊事已過,一切都變成新的了:與此相符,敘利亞譯本將這句話譯為「**בְּעָלְמָא חַדְתָּא**(b'alma chadta,在新世界)」;波斯譯本也是如此。阿拉伯譯本譯為「在將來的世代」;猶太人經常將其稱為將來的世界或世代,即彌賽亞的國度,福音的時代。

當人子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或榮耀的寶座上;正如他升天,坐在神的右邊時所做的;那時他被高舉為君王,並被立或宣告為主和基督;並在人性中被加冕,得著尊榮和榮耀,天使、執政的、掌權的都服從他:

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因為儘管猶大從使徒職位上墮落了,但馬提亞被選來取代他的位置,補足了十二使徒的數目;這是一個比喻性的說法,表明他們職位和事工的尊榮、尊嚴和權柄,藉此他們將:

審判以色列十二支派;在教義上和實踐上;藉著指控他們釘死基督的罪,譴責他們的不信和拒絕基督,宣告神的忿怒和最嚴重的審判將作為一個國家臨到他們,因為他們的罪;並從他們轉向外邦人,他們至今仍處於這種審判之下。因此,猶太人中的醫生被描繪成坐著審判他人:關於(歷代志上 4:23)中的「陶匠」,他們說 F12,

【第29節】

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的,不僅是當時基督的門徒,還有任何其他信徒,無論是當時還是任何時代,凡被呼召放棄住所,或離開最親愛的親屬、朋友和財產的:例如:

弟兄、姊妹、父親、母親、妻子、兒女、田地,為我的名;或如路加福音所說,「為神的國」;也就是說,為福音和宣認福音的緣故。這並非指相信基督和宣認他的名,必然要求放棄所有世俗財產和血緣關係,而是當這些事物與基督競爭時,基督應當被愛和被優先於它們;信徒應當隨時準備為他放棄它們,當因道而興起逼迫時。所有這些事物都應當被放棄,而不是基督和他的福音;那些藉著神聖恩典能夠這樣做的人,

必得百倍:馬可福音補充說,「今世」;路加福音也說,「今世」,在這個世界上;這可以理解為屬靈的事物,神的愛,基督的同在,聖靈的安慰,聖徒的相交,以及享受這些事物所感受到的喜樂和快樂,這些對他們來說,比他們為基督的緣故所撇下或失去的一切,要好一百倍;或者理解為物質的事物,馬可福音似乎就是這樣解釋的,這樣的人現在將得百倍,

就是房屋、弟兄、姊妹、母親、兒女、田地;這並非指他們為撇下一所房屋,就將得到一百所房屋;或為撇下一個弟兄,就將得到一百個弟兄,後者在屬靈關係上確實可能是真的;而是指他們今世微薄的財物,以及他們「帶著逼迫」所擁有的少數朋友,在逼迫中,將因神的愛和同在而變得如此甘甜,以至於這些對他們來說,比沒有它們的一百所房屋、田地和朋友,要多而好:

並要承受永生。其他福音書作者補充說,「在來世」,這是無限最好的;因為這是一個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的產業,是存在天上的,而所有其他產業都是朽壞的、玷污的、衰殘和滅亡的;房屋倒塌,親屬死亡,朋友離去,田地和產業不能永遠存留:因此,那些在護理中被呼召為基督的緣故放棄所有世俗享受的人,在此世蒙他同在,並將在來世與他一同享受永恆的榮耀和幸福,他們是最好的。

【第30節】

然而,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這可能指或由那少年官引起;意指他和其他像他一樣,在財富和尊榮上優越,今世居首位、地位顯赫的人,在來世將居末位:

在後的將要在前;使徒們,今世居末位,貧窮、卑微、受人輕視,在來世將居首位:或指文士和法利賽人,他們在猶太教會中居首位,最受尊敬,卻在天國中最小;而另一方面,稅吏和罪人,他們居於最低階層,最不受尊敬,卻首先進入天國:或指逼迫的情況,有些人遠看似乎最願意忍受逼迫,但當逼迫臨近時,卻最退縮;而另一些人,原本最害怕逼迫,一想到就想退縮,卻最樂意承受:或指使徒們自己,其中一個現在居首位的猶大,將居末位;而使徒保羅,最後一個,如同未到產期而生的人,將居首位:或指猶太人和外邦人,暗示猶太人,他們在外的特權上居首位,卻因不信和藐視彌賽亞而被神棄絕;而外邦人,最後蒙召,卻將首先或主要地擁抱彌賽亞,宣認他的福音,並支持他的事業。這句話在下一章中藉著一個比喻得到證實和闡明。

【腳註】
F2 T. Hieroa. Roshhashanah, fol. 59. 1. Tzeror Hammor, fol. 151. 2. 《耶路撒冷他勒目》新年篇,第59頁第1欄。《珍寶束》第151頁第2欄。
F3 T. Bab. Pesach. fol. 6. 2. Zohar in Num. fol. 61. 4. 《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6頁第2欄。《光輝之書》民數記篇,第61頁第4欄。
F4 R. Sangari, Sepher Cosri, par. 3. sect. 11, fol. 146. 2. 桑加里拉比《庫薩里書》第三部第11節,第146頁第2欄。
F3 saying, **אין מוקדם ומאוחר בתורה** (ein mukdam u'meuchar baTorah), "there is neither first nor last in the law": that is, it is of no consequence which commandment is recited first, or which last. Moreover, it looks as if it was usual to recite these commands in this order, since they are placed exactly in the same method, by a very noted Jewish F4 writer. And thou shalt love thy neighbour as thyself ; which is not a particular distinct command from the rest, or an explication of the tenth and last, not mentioned; but a recapitulation, or compendium, and abridgment of the whole, and is said to be a complement and fulfilling of the law; see ( Romans 13:9 ) ( Galatians 5:14 ) . 俗語說:「**אין מוקדם ומאוחר בתורה**(ein mukdam u'meuchar baTorah,律法中無先後之分)」:也就是說,哪條誡命先被引用,哪條後被引用,並不重要。此外,這些誡命似乎通常以這種順序被引用,因為一位著名的猶太 F4 作家也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排列了它們。你當愛鄰舍如同自己;這並非一條獨立於其他誡命的特定誡命,也不是對未提及的第十條和最後一條誡命的解釋;而是對整個律法的概括、總結和縮寫,並被稱為律法的成全和完成;參閱(羅馬書 13:9)(加拉太書 5:14)。
F5 T. Bab. Pesach. fol. 8. 1, 2. & Roshhashanah, fol. 4. 1. 《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8頁第1、2欄;新年篇,第4頁第1欄。
F6 Zohar in Gen. fol. 60. 4. 《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60頁第4欄。
F7 T. Bab. Beracot fol. 55. 2.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55頁第2欄。
F8 T. Bab Bava Metzia, fol. 38. 2. 《巴比倫他勒目》中門篇,第38頁第2欄。
F9 Prefat. ad Zohar, Ed. Sultzbach. 《光輝之書》序言,蘇爾茨巴赫版。
F11 Chap. 7. p. 120. Ed. Sale. 第7章,第120頁,塞爾版。
F12 Targuru in 1 Chron. iv. 23. 《他爾根》歷代志上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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