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馬太福音

第五章
【第1節】

**看見群眾**:指從先前所提之地跟隨祂而來的大批人群。

**祂就上了山**:或為獨自禱告,這有時是祂的習慣;或為避開人群;更可能的是,因為那是一個適合教導百姓的便利之處。

**既已坐下**:並非為休息,而是為教導;因為坐著是教師的姿態,參閱(太13:2)、(路4:20)、(路5:3)、(約8:2)。邁蒙尼德(Maimonides)如此描述教師與門徒的坐姿 F26。

【第2節】

**祂就開口**:祂以清晰洪亮的聲音說話,使所有百姓都能聽見;祂以極大的自由、流暢和愉悅,講述最為重要且關鍵之事;

**教訓他們**:不僅是祂的門徒,而是所有群眾,他們都驚訝地聽著;參閱(太7:28-29)。以下講論中有些是特別針對門徒的,有些則普遍關乎群眾。

【第3節】

**虛心的人有福了**:並非指囊中羞澀或在世俗事物上貧窮的人:因為雖然神揀選並呼召了許多處於此等生活境況的人,但並非所有;天國不能說屬於他們所有人,或僅屬於他們;而是指那些在屬靈意義上貧窮的人。所有人類在屬靈上都是貧窮的;他們沒有合適的食物可吃;也沒有衣服可穿,只有破爛衣衫;他們也無力購買任何東西;他們沒有錢可買;他們負債累累,欠了一萬他連得,卻無力償還;他們處於一種無法自救的境況。大多數人對此境況毫無知覺;卻自以為富足,財物增多:有些人則對此有知覺,他們看見自己的貧窮與缺乏,坦然承認,為此悲傷,為此哀慟;為此謙卑,並在這種感受下破碎;他們對自己抱持低微的看法;尋求真正的財富,包括恩典與榮耀;並坦率承認,他們所有的一切,或希望擁有的一切,都歸因於神白白的恩典。現在,此處所指的正是這些人;他們不僅「貧窮」,而且是「虛心」的;在他們自己的靈裡,在他們自己的感受、理解和判斷中:甚至可以稱他們為「乞丐」,因為這個詞可以這樣翻譯;因為他們意識到自己的貧窮,便將自己置於憐憫之門前,並在那裡敲門;他們的言語是:「神啊,開恩可憐我!」;他們的姿態是站立、警醒、等候在智慧之門,以及她門框的柱子旁;他們懇切,不接受拒絕,卻以感恩的心接受最小的恩惠。現在,這些人被宣告為「有福的」,原因如下:

**因為天國是他們的**:不僅是福音,以及福音的傳講,這都屬於他們。「貧窮人有福音傳給他們」:它不僅達到他們的耳中,也達到他們的心中;它進入他們裡面,被應用於他們,他們以極大的喜樂與歡欣接受並擁抱它;而且是永恆的榮耀,這為他們預備,並賜給他們;他們生來就是它的繼承人,對它擁有權利,正在為它預備,並將享受它。

【第4節】

**哀慟的人有福了**:為罪哀慟,為自己的罪哀慟;為他們本性的罪,內住的罪,這罪總是在他們裡面作工,並不斷地使他們心靈憂傷;為他們心中的不信,儘管有許多恩典的實例、宣告、應許和啟示賜給他們;為他們每日的軟弱,以及生活中的許多罪,因為這些罪是針對一位充滿愛、恩典和憐憫的神所犯的,使聖靈憂傷,並羞辱基督的福音:他們也為他人的罪哀慟,為世界的罪,為其中充斥的褻瀆與邪惡;更特別是為信徒的罪,因為這些罪,神的聖名和基督的道路被惡意批評:他們也為苦難哀慟,屬靈的苦難,試探、離棄和衰退;屬世的苦難,他們自己的苦難,無論是直接從神手中領受的,還是從人而來的;例如他們為基督和祂福音的信仰所忍受的苦難;以及那些與他人在苦難中同情的人。這些人,無論他們看起來多麼悲傷和困苦,都是有福的,

**因為他們必得安慰**:在此生,藉著賜各樣安慰的神,藉著安慰者基督;藉著聖靈,祂的工作和職責就是安慰;藉著真理的聖經,這些經文是為他們的安慰而寫的;藉著福音的應許,藉此應許的繼承人得著堅固的安慰;藉著福音的聖禮,這些是安慰的乳房;以及藉著傳道人,他們從主領受使命,要對他們說安慰的話;當他們領受神愛的啟示,藉著基督的寶血顯明赦罪的恩典,並享受神的同在時,他們就得著安慰:他們將來也必得安慰;當他們從今生的一切煩惱中解脫出來時,他們將蒙福與父、子、聖靈享有不間斷的交通,並與天使和得榮耀的聖徒享有幸福的團契。(賽61:1-3)似乎在此節和前一節中都被提及。

【第5節】

**溫柔的人有福了**:指那些不易被激怒的人;那些耐心忍受並寬恕傷害和侮辱的人;那些對所有人彬彬有禮、和藹可親的人;那些對自己抱持最低微看法,對他人抱持最佳看法的人;那些不嫉妒他人恩賜和恩典的人;那些樂意接受最卑微聖徒的教導和勸誡的人;那些在護理的逆境中,安靜順服神旨意的人;以及那些將自己所有的一切,以及自己所是的一切,都歸因於神恩典的人。溫柔或謙卑是非常寶貴和值得稱讚的。猶太人,雖然是一個驕傲、傲慢和易怒的民族,卻不得不稱讚它:

**因為他們必承受地土**:並非迦南地,儘管可能有所暗示;也非這個世界,至少不是它目前的狀況;因為這不是聖徒的安息和產業:而是指「新地」,這地將在現有世界被焚燒之後出現;其中只有此處所描述的人將居住;他們將承受這地,憑藉他們是神的後嗣,與基督同作後嗣;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祂的。儘管有些人認為此處指的是天堂,之所以如此稱呼,部分是為了與(太5:3)的表達方式有所變化,部分是為了暗示迦南地,它是天堂的預表;它可能被稱為一個地土,或一個國家,是一個屬天的國家,與這個屬世的國家相對;正如屬天的耶路撒冷與屬世的耶路撒冷相對,這將是一個榮耀的產業。所引用的經文是(詩37:11)。

【第6節】

**飢渴的人有福了**:並非指對今世財富、榮譽和享樂的飢渴,而是

**為義飢渴的人**:此處所指的「義」,並非指受壓迫和受傷害者所追求的公義和公平;也非指猶太民族普遍熱切追求的道德律法上的義;而是指基督使人稱義的義,這義由父神歸算,並藉信心領受。對此「飢渴」,意味著缺乏義,這是所有人的境況;意識到缺乏義,這只有屬靈上蒙光照的人才能察覺;向他們顯明基督的義,這在福音中並藉聖靈得以成就;珍視這義,並將其置於所有其他義之上;以及熱切渴望擁有這義,並被發現身處其中;而且沒有什麼比這義更令人欣慰的,因為它的完全、純潔、合適和功用:這些靈魂是有福的,

**因為他們必得飽足**:他們將被那義,以及隨之而來的一切美善事物所充滿;特別是喜樂與平安,這些是那義的必然結果:或者說,「他們必得滿足」,因為他們確信自己擁有這義;並因此對這義感到滿足,以至於他們將永遠不會尋求任何其他義,作為在神面前稱義的義;因為這義是完全、完美、充足且全然完備的。

【第7節】

**憐恤人的人有福了**:指那些對人的身體施憐恤的人,對那些在物質境況上貧窮、困乏和悲慘的人;藉著同情他們,並施予他們;不僅表達憐憫和關懷;而且樂意、歡欣、帶著情感和溫柔地施予,並以神的榮耀為目標:他們也對人的靈魂施憐恤,藉著教導無知的人,給予他們好的忠告和建議;責備他們的罪,為他們禱告,饒恕他們所犯的傷害,並安慰那些沮喪的人。施憐恤對神來說是極其喜悅和渴望的;這是祂所要求的,也是律法中更重要的事之一;它對神的兒女來說是極其美好的裝飾,使他們更像他們的天父。這些人的福氣是,

**因為他們必蒙憐恤**:當他們遭遇生活中任何不愉快的境況時,必從人那裡蒙憐恤;**כָּל רַחְמָן מְרַחֲמִין עָלָיו**(kol rachman merachamin alav,凡有憐憫心的),人必向他施憐恤 F4:並從神那裡,藉著基督;這憐恤是白白的、至高的、豐盛的、永恆的。人被說成是獲得這憐恤,是在他們重生並蒙恩召時;以及當他們領受並應用他們罪得赦免的啟示時:但此處,似乎是指那些憐恤人的人,在恩典寶座前所期望找到並獲得的恩典和憐恤的供應,以幫助他們在需要時;他們不僅在此生從神那裡獲得憐恤,在來世,在主的大日,也必獲得憐恤;使徒為阿尼色弗所禱告的正是這個(提後1:18)。

【第8節】

**清心的人有福了**:並非指頭腦清純;因為人可能擁有純潔的觀念,卻有不潔的心;也非指手潔或行為,或僅在外在行為上;法利賽人就是如此,他們在外人面前顯為義,內心卻充滿不潔;而是指「清心」。人的心本是污穢的;人也無力使其潔淨,或潔淨自己的罪;在此生,沒有人能如此清心,以至於完全沒有罪。這只適用於基督、天使和得榮耀的聖徒:但那些人,雖然罪仍住在他們裡面,卻因基督的義而稱義,脫離一切罪,並因著那義所宣判的稱義「話語」或判決而「潔淨」;他們的罪孽都已蒙赦免,他們的心被耶穌的寶血灑淨,這血潔淨一切罪;他們心中有神的恩典作工,這恩典雖然尚未完全,卻是全然純潔的;其中沒有絲毫罪的污點:這些靈魂既愛慕,也最熱切渴望在心、口、生活和行為上更加純潔。他們是有福的,

**因為他們必得見神**:在此生,在私下和公開場合,在各種宗教職責中,在神的殿和聖禮中,享受與神的交通;在那裡他們常看見祂的美麗,看見祂的能力和榮耀,並嘗到、知道祂是美善和恩慈的:在來世,他們將藉著悟性的眼睛在基督裡看見神;並在復活後,藉著身體的眼睛看見道成肉身的神;這種看見基督,以及在基督裡看見神的景象,將是言語無法形容的榮耀、可望、喜悅和滿足;它將擺脫一切黑暗和錯誤,擺脫一切中斷;它將是一種歸屬和轉化的看見,並將持續到永遠。

【第9節】

**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並非指在神與人之間使人和睦,因為沒有人能與神和好;也沒有任何受造物,天使或人,能為他成就此事;從這個意義上說,基督是唯一使人和睦者:而是指在人與人之間使人和睦;這樣的人,他們自己性情平和;與所有人,以及彼此之間,和睦相處,正如他們的關係所要求,以及他們共同的舒適所需要;並與世人和平共處;他們樂意、願意,並非常樂於在同胞和基督徒之間調解分歧,促成和睦。猶太人對使人和睦之事評價甚高,並多有稱讚;他們將此列為對人今生和來世都有益處的事。

**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也就是說,他們是藉著收養的恩典成為神的兒女,這在他們的重生中顯明出來;而這又藉著其果子得到證明,其中之一就是使人和睦;他們不僅將來會是,並更明顯地顯為神的兒子;而且他們現在就是,並因著他們由聖靈在他們裡面所成就的和平性情而被認識為神的兒子;藉此他們變得像和平的神,並像基督,這位偉大而唯一的使人和睦者,因此他們是真正的和平之子。

【第10節】

**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並非因他們所犯的任何罪行,因不義和邪惡,如殺人犯、盜賊和作惡者,而是

**為義受逼迫**:因他們公義和敬虔的生活,這給他們帶來世人的仇恨和敵意:因為聖徒藉著過公義的生活,將自己與世人分別開來,並聲明自己不屬於他們;他們的宗教生活給其他人打上烙印,並區分他們;是的,它責備並譴責他們的邪惡生活和行為;這使世人對他們充滿憤怒,並促使他們逼迫聖徒:或者「義」可能指公義的事業,基督和祂福音的事業;因為藉著承認基督,表達對祂利益的關切,並參與為祂的位格和真理辯護,聖徒使自己暴露於人的憤怒和逼迫之下:特別是,他們因傳講、維護或接受藉基督的義稱義的教義而受逼迫;因為這教義不是出於人,也不符合人的肉體理性;它與人自然接受的稱義方式相對立;它排除了誇口,並與他們肉體和自私的原則相悖:逼迫可以是口頭上的,藉著殘酷的嘲弄和侮辱性的言語;也可以是實際行動上的,例如沒收財產、流放、監禁身體,以及無數種死亡:後者似乎在此處更特別地被指,兩者都在下一節中表達出來;然而聖徒,儘管如此被對待,或者說被虐待,卻是幸福的;

**因為天國是他們的**:與虛心的人一樣,這些人也蒙受同樣的福氣,參閱第3節。

【第11節】

**人若因我辱罵你們**:這些話是特別針對基督的門徒說的,旨在告知他們不應免於羞辱和逼迫,並激勵和堅固他們抵禦這些;這也預言了他們,特別是早期基督徒,將為基督的緣故忍受什麼。人將「辱罵」他們,極其羞辱地談論他們,給他們打上惡名,使他們蒙羞;

**逼迫你們,捏造各樣壞話毀謗你們**:他們能想出和編造的最壞的事情,而且是所有這些事情;例如說他們是煽動者,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敵人,犯了褻瀆、亂倫和謀殺罪;但能減輕他們在這些沉重指控下的負擔的是,這些指控是「捏造」的;其中沒有一句真話;因此他們自己的心不會責備他們;所有這些都是人的惡意謊言,故意編造出來,旨在使他們和基督教蒙羞:而且這些指控是「為基督的緣故」而加諸於他們的,為祂的名,為祂的福音和利益:他們所受的待遇是因祂的緣故,與祂自己所受的待遇相同;同樣的羞辱也降臨在祂身上,這些羞辱將來有一天都會從祂和他們身上被洗刷掉;那時他們將顯為蒙福的人,而那些辱罵和逼迫他們的人則是不幸的。猶太人有一些與此相似的說法,可以幫助闡明這些話:

【第12節】

**應當歡喜快樂**:因為他們所受的尊榮,他們藉著為基督和祂的事業歡樂受苦,為祂帶來榮耀;也因為他們的苦難之後將隨之而來的榮耀和幸福:

**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這不是債務,而是恩典;因為聖徒為基督所受的苦難,與祂將在他們身上顯明的榮耀之間,沒有任何比例或可比性;這賞賜不在地上,而是在天上。聖徒不應期望在此地得到賞賜,而應在來世,那時神自己將是他們的賞賜;祂將是萬有中的萬有;基督和祂所有的榮耀,榮耀和其中所有的豐盛,將是產業的賞賜,這必然是一個「大」賞賜。為了更激勵他們歡樂受苦,並支持他們承受一切羞辱和逼迫,又補充說:

**在你們以前的先知,人也是這樣逼迫他們**:例如以賽亞、耶利米、撒迦利亞等人;這表明他們將遭遇的事並非新鮮奇特,而是歷代以來最傑出的神僕所經歷的命運。

【第13節】

**你們是世上的鹽**:這應理解為基督的門徒和使徒;他們可以比作「鹽」,因為他們所傳講的教義是美味的;所有符合聖經、屬於福音性質、充滿基督、旨在高舉祂、彰顯神恩典的教義都是如此;這些教義也符合聖徒的經歷,並符合敬虔,旨在促進敬虔:也因為他們美味的生活和行為;藉此他們推薦並認可他們所傳講的教義,成為聖徒的榜樣,並約束惡人。他們是「世上的鹽」;也就是說,是世上居民的鹽,不僅是他們最初居住和傳道的猶太地,而是整個世界,他們後來被差遣到那裡傳福音。

**鹽若失了味,怎能叫它再鹹呢?** 此處所假設可能失去的「味」,不能指恩典的滋味,或真正的恩典本身,因為恩典是不能失去的,它是不朽的種子;而是指:要麼是使人有資格事奉的恩賜,這些恩賜可能會停止;要麼是福音的美味教義,這些教義可能會被偏離;要麼是看似美味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被忽視;要麼是傳講福音時看似的滋味、熱情和情感,這些可能會消失:此處似乎特別指猶大,基督曾揀選他作使徒,但他卻是魔鬼;基督知道他將失去他的功用和地位,成為一個無用之人,最終被神和人棄絕;這個情況被提出給他們所有人,目的是要他們警惕自己、他們的教義和事奉。此外,這只是一個假設;

**鹽若**失了味,並非事實;猶太人有句諺語 F11:「所有調味品都會失去味道,**וּמֶלַח אֵינוֹ מַפִּיג טַעְמוֹ**(umelach eino mappig ta'amo,但鹽不會失去味道)」。如果它真的如此,

**以後無用,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了**。鹽除了使食物美味和防腐之外,別無他用;當它失去味道時,就毫無用處,對人或獸都無益,不像有些東西腐敗後仍有用途;它對土地或糞堆也無用,因為它會使土地貧瘠,而非肥沃:同樣,傳道人若放棄了福音的美味教義,或放棄了他們先前看似美味和模範的行為;他們的功用一旦消失,通常就無法挽回;他們會被逐出基督的教會,並受到所有人的輕視。

【第14節】

**你們是世上的光**:正如天上的日月是肉體之光,使徒們在世上就是屬靈之光;他們不僅在猶太地,而且在全世界傳播福音之光,那時世界處於極大的無知和錯誤的黑暗中;藉著神對他們事奉的祝福,許多人從猶太教和外邦教的黑暗,從罪和不信的黑暗,轉向神恩典的奇妙之光。猶太人習慣說,以色列人整體,特別是他們的公會和他們的博學拉比,是基督在此處更真實地應用於祂使徒的「世上的光」;他們觀察到 {l},

**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這暗示著:要麼是拿撒勒,基督在那裡受教育並最近傳道,那城建在山上,居民曾試圖將祂從山崖推下(路4:29);要麼是迦百農,因其高度被稱為「升到天上」(太11:23);要麼是耶路撒冷城,它坐落在一個非常顯著的高地上。猶太人說 F17,以色列地比所有其他土地都高;而耶路撒冷的聖殿又比以色列地的任何其他部分都高。正如建在高處的城不能隱藏,使徒們受命傳講的教義也不能,也不應向人隱藏:他們不應迴避宣講神的全部旨意,也不應刻意避免人的羞辱和逼迫;因為他們要「被當作戲景」,像在公共劇場中被「世人、天使和人」觀看。

【第15節】

**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這可以讀作非人稱句,「燈不是被點燃的」:藉此可能指福音,以及使人有資格傳講福音的恩賜;這就像一盞燈,在猶太教時代的黃昏被點燃,雖然不限於猶太地;但它已照耀全世界,像一盞可移動的燈,並已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無論它被放置何處,它都或多或少地發光,驅散黑暗;它對工作和行走都很有用;它並非總是同樣明亮地燃燒,需要照看;它有它的「盜賊」,就像蠟燭有時會遇到的一樣;它將在世界末期發出最大的光,就像蠟燭通常在快熄滅時那樣。現在,當人點燃一盞燈時,他們不會

**放在斗底下**,或任何可能隱藏和遮蓋它的東西底下,從而阻礙它的光和功用。希臘詞 **μόδιος**(modios),譯為「斗」,與希伯來詞 **סְאָה**(se'ah)相對應,這正是慕斯特希伯來福音書中使用的詞;這是一種乾量單位,約為一加侖半;因此在敘利亞語中譯為 **סְאָתָא**(sa'ata)。這句話的用意是,基督點燃了永恆福音的燈,並賜予人傳講福音的恩賜,不是為了隱藏和忽視,也不是像僕人對待主人的錢那樣,用手巾包起來,藏在土裡。傳道人不應因懶惰而忽視他們內在的恩賜;也不應因懼怕而隱藏他們的才能,或隱瞞福音的任何部分,或遮蓋任何可能對靈魂有益的事物:「但」人點燈時,會把它

**放在燈臺上,就照亮一家的人**;就像聖殿中的燈臺,是教會的預表;基督將福音之光放置在那裡,特別是由傳道人持守,以照亮神的整個家和家庭;藉著這光,可憐的罪人,失落的銀幣,被尋找出來;迷失的靈魂被帶回家;偽君子和形式主義者被揭露;聖徒被光照、引導和安慰。猶太人 F18 也使用類似的諺語:

【第16節】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在此,基督將前面的比喻應用於祂的門徒,並更充分地闡明其意義和目的。祂的意思是:祂已傳給他們福音之光,祂已賜予他們對恩典奧秘的屬靈知識,這些都應在人前公開宣揚和顯明。光並非僅為他們個人使用而賜予,而是為人類的公共利益;因此,既然他們被安置為世上的光,他們就應以最公開和顯著的方式,持守光明和生命之道:

**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指他們的熱心和熱情;他們的坦率和開放;他們的真誠、忠實和正直;他們的勇氣和無畏;他們在傳講福音上的勤奮、努力和不倦;他們對真理、基督的榮耀和靈魂益處的嚴格遵守;以及他們極其謹慎和關切地藉著他們生活和行為中的榜樣來推薦恩典的教義:

**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也就是說,當福音的事奉蒙福,使人的心靈蒙光照,徹底認識他們的境況;並使他們重生、歸主、成聖和得安慰時;他們就可能將讚美歸給神,並稱頌祂的名,因為祂使這些福音傳道人有資格並差遣他們向人指示救恩之道;並且這道對他們有益,為他們帶來屬靈的光、生命、喜樂和安慰。**אָבִינוּ שֶׁבַּשָּׁמַיִם**(Avinu shebashamayim,我們在天上的父),是猶太作家 F19 常用來稱呼或描述神的一個名稱或代稱;基督在祂的登山寶訓中也常使用這個稱呼。

【第17節】

**莫想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從第3節到第10節,我們的主似乎主要針對祂所有真正的門徒和跟隨者;從第10節到第16節,祂則向祂所呼召為傳道人的門徒講話;而在本「節」到祂講論的結尾,祂則普遍地向所有群眾講話;其中許多人可能很容易想像,藉著祂賜給門徒在世上傳播的福音之光,祂將要廢除摩西律法,或解釋律法的先知,使之無用。基督知道他們心中的想法,知道他們對祂抱持這樣的偏見;因此祂說:「莫想」;祂意識到他們正在形成什麼樣的反對意見,以及他們將如何利用這些意見來反對祂是彌賽亞,因此祂預先阻止他們,說:

**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此處「律法」是指道德律法,這從接下來的整個講論中可以清楚看出:祂來不是要「廢掉」,或解除人遵守律法作為行為準則的義務,而是要「成全」它;祂在教義上成全了它,藉著充分闡明它,並給予它真實的意義;祂在實踐上成全了它,藉著完全順服它所有的誡命,藉此祂成為律法的「終結」,即成全的終結。此處「先知」是指先知的著作,其中他們闡明並解釋了摩西律法;敦促人履行律法的職責;藉著應許鼓勵人這樣做;並引導百姓歸向彌賽亞,並期望藉著祂得著恩典的祝福:所有這些解釋、應許和預言,非但沒有因基督而失效,反而在祂裡面得到了完全的應驗。猶太人 F20 聲稱基督的這些話與祂追隨者的宗教和信仰相悖,因為他們斷言摩西律法已被廢除;這很容易被駁斥,只需指出基督與使徒保羅之間精確的一致性(羅3:31;10:4);無論他或任何其他使徒談到律法的廢除時,都應理解為儀式律法,它因被成全而自然終止;或者如果指道德律法,則不是指其內容,而是指其事奉。基督的這段話在《他勒目》 F21 中被引用如下:

【腳註】
F26 Hilch. Talmud Torah, c. 4. sect. 2. F1 T. Bab. Megilla, fol. 21. 1. Vid. Misn. Sota, c. 9. sect. 15. & Jarchi,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律法書》〈他勒目學習法〉第四章第二節。F1 《巴比倫他勒目》〈米吉拉篇〉第21頁第1欄。參閱《密示拿》〈所他篇〉第九章第15節,以及雅爾奇、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2 Piske Tosaphot Yebamot, art. 196. F3 T. Bab. Sabbat. fol. 30. 2. 《托撒弗特批註》〈耶巴莫特篇〉第196條。F3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30頁第2欄。
F4 Maimon. Hilch. Mattanot Anayim. c. 10. sect. 2. 邁蒙尼德《律法書》〈施捨窮人法〉第十章第二節。
F5 Misn. Peah. c. 1. sect. 1. T. Bab. Sabbat. fol. 127. 1. & Kiddushin. fol. 40. 1. F6 T. Bab. Sanhedrim, fol. 6. 2. Vid. Abot. R. Nathan, c. 12. fol. 4. 2. F7 Pirke Abot. c. 1. sect. 12. 《密示拿》〈佩阿篇〉第一章第一節。《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127頁第1欄;〈基杜辛篇〉第40頁第1欄。F6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6頁第2欄。參閱《拉比拿單的亞伯特》第十二章第4頁第2欄。F7 《亞伯特篇》第一章第12節。
F7 T. Bab. Sanhedrim, fol. 49. 1. F8 T. Bab. Bava Kama, fol. 93. 1. Maimon. Hilch. Deyot. c. 5. sect. 13. F9 T. Bab. Sabbat. fol. 88. 2. Yoma, fol. 23. 1. & Gittin, fol. 36.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49頁第1欄。F8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卡瑪篇〉第93頁第1欄。邁蒙尼德《律法書》〈品格篇〉第五章第13節。F9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88頁第2欄;〈約瑪篇〉第23頁第1欄;〈吉廷篇〉第36頁第2欄。
F11 T. Bab. Betzah, fol. 14. 1. 《巴比倫他勒目》〈貝察篇〉第14頁第1欄。
F12 Tzeror Hammor, fol. 1. 3. F13 Targum in Cant. iv. 1. F14 Juchasin, fol. 63. 2. F15 Abot R. Nathan, c. 25. fol. 6. 3. F16 Juchasin. fol. 121. 1. F17 T. Bab. Kiddushin, fol. 69. 1. Sanhedrim, fol. 87. 1. Zebachim, fol. 54. 2. 《哈摩爾之束》第1頁第3欄。F13 《雅歌他爾根》第四章第1節。F14 《猶哈辛》第63頁第2欄。F15 《拉比拿單的亞伯特》第25章第6頁第3欄。F16 《猶哈辛》第121頁第1欄。F17 《巴比倫他勒目》〈基杜辛篇〉第69頁第1欄;〈公會篇〉第87頁第1欄;〈祭物篇〉第54頁第2欄。
F18 Vid. Joh. Isaac. Praefat. ad Eliae Levit. Methurgeman. 參閱約翰·艾薩克《以利亞·利未·梅圖爾格曼序言》。
F19 Vid. Misn. Sota, c. 9. sect. 15. & Yoma, c. 8. sect. 9. 參閱《密示拿》〈所他篇〉第九章第15節;〈約瑪篇〉第八章第9節。
F20 R. Isaac Chizuk Emuna, par. 2. c. R. Isaac Chizuk Emuna, par. 2. c.
【第18節】

因為我實在告訴你們,或說「我阿們告訴你們」,「阿們」是基督的名稱之一;參閱(啟示錄3:14)。或者「阿們」這個詞,僅被基督用作對祂將要說的話的肯定;為了更大的確認,在約翰福音中通常會重複使用,「阿們,阿們」,或「我實實在在」。猶太人使用這個詞F23作為誓言;他們以此起誓;他們有一條規矩,凡在誓言之後回答「阿們」的,就如同他自己發了誓一樣。以這種莊嚴方式如此強烈肯定的事情是:

「直到天地都廢去,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直到一切都成就。」希臘文的**ἰῶτα**(iota,一點)與希伯來文的**יוֹד**(yod,約德)相對應,是字母表中最小的字母;因此,一個小城鎮被稱為這個名字,其原因如下F24:**שֶׁיּוֹד קְטַנָּה בָּאוֹתִיּוֹת**(sheyod ketannah ba'otiyyot,因為約德是字母中最小的)。我們也讀到拉比約德F25,或許他之所以被稱為約德,是因為**הָיָה קָטָן**(hayah katan,他很小),正如《尤卡辛書》的作者所觀察到的F26。這表明律法是用何種語言寫成的;不是撒馬利亞語,因為撒馬利亞語中的約德是一個大字母,而是希伯來語,其中約德非常小;特別是在(申命記32:18)中,它以一個非常微小的字體寫成。「一畫」有些人認為是指那些區分相似字母的筆劃、短劃或角落;另一些人認為是指一個點或元音符號;還有一些人認為是指字母頂部那些小筆劃,猶太人稱之為F1「冠冕」和「尖刺」,他們認為其中包含著巨大的奧秘;他們當中有些人,專門研究每個字母以及每個字母頂部這些小角或尖刺的含義。拉比梅厄爾說F2:

「**וְקֻצָּה מִמְּךָ אֵינָהּ מִבְּלִי**(vequtzah mimmecha einah mibeli,但你的一點一畫也不會滅亡。)」

基督的用意,是為了符合猶太人的語言習慣,宣告律法的任何部分,即使是其中最小的誡命,正如祂在下一節所解釋的,都不會不被成就;而是在「天地都廢去」之前,一切都將成就,因為天地將以巨大的響聲和熾熱的火焰,就其目前的形態和狀況而言,都將廢去;或者說,天地廢去的速度,比律法最小的部分廢去還要快:這表達了律法的永恆性,以及它不可能廢去,以及它超越天地萬物的卓越性。一位猶太拉比F7曾說:

【第19節】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這不應理解為指前面經文中的八福,因為這些並非基督以誡命形式頒布的;也不是指福音時代基督的任何特殊誡命;而是指律法的誡命,其中有些誡命相對較小;當人們行為與之相悖時,就可以說這些誡命被廢掉、鬆弛或解除,正如這裡所用的詞語所表示的。

「又教訓人這樣做,」不僅以身作則教導人違背誡命,而且以明確的命令教導:儘管這看起來多麼粗俗和荒謬,竟然會有這樣的教師,而且他們還會有聽眾,但在猶太人中確實存在這樣的人;我們的主在這裡明顯是在抨擊他們:因為儘管他們對律法說了許多偉大而卓越的話,但他們卻告訴我們,公會的醫生有權從律法中根除任何東西;在一段時間內解除或廢除任何誡命,除了偶像崇拜的情況;任何真正的先知或智者也可以這樣做;他們聲稱這有時是為了神的榮耀和人類的益處所必需的;當他們說「違背律法中的任何一條誡命」時,人們就應該聽從和順服F8。邁蒙尼德說F9,公會有權在適當的時候,為了當前的需要,廢除一條肯定性誡命,並違背一條否定性誡命,以便使許多人歸回他們的信仰;或者為了使許多以色列人免於在其他事情上跌倒,他們可以做任何當前需要的事情:因為,他補充說,以前的智者說,一個人可以褻瀆一個安息日,以便遵守許多安息日。在其他地方F11他肯定:

「他將在天國裡被稱為最小的。」這意味著在神的教會中,他將既沒有名聲,也沒有地位;他將不被看重,反而會像一個無用的人一樣被逐出;或者指來世最終的幸福和榮耀狀態,他將無法進入,正如下一節所說的;但另一方面:

「凡遵行並教訓人遵行的,」他們的教義和行為、原則和實踐相符;他們既教導人順服律法,自己也遵行:在這裡,他再次暗指以色列的教師們,並默然責備那些只說不做的人;他們教導百姓自己卻不實踐;因此不配得到那既教導又遵行的人所應得的榮耀:因為

「這人將在天國裡被稱為大的。」他將在今世的教會中受到高度尊重,並在來世得到榮耀。猶太人也有類似的說法:

【第20節】

「我告訴你們」這些話不是針對基督的真門徒,也不是特別針對他的使徒,而是針對全體民眾;他們對文士和法利賽人因其表面的義和聖潔而極為推崇和欽佩;關於這一點,基督說: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他提到文士,因為他們是人民中較有學識的一部分,負責抄寫和解釋律法;提到法利賽人,因為他們是猶太人中對外在宗教和義最嚴格的派別;然而,他們的義顯然非常不足;它僅在於外在遵守律法;並非源於潔淨的心或恩典的原則;也不是真誠地、以神的榮耀為目的而行;而是為了自己的讚譽,並為了獲得永生:此外,他們忽略了律法中更重要的事,滿足於較小的事;正如他們在實踐上有所欠缺,他們在教義上也極為鬆懈,正如前一節所顯示的。因此,基督告知聽眾,如果他們期望進入天國,就必須擁有比這些人更好的義。沒有義就無法進入天國:失去義使亞當離開了他的地上樂園;讓人在沒有義的情況下進入他的天上樂園,不符合神的公義;是的,這與他的本性相悖,也會破壞聖徒的安慰,將一個不義之人接納到他的國度和榮耀中。「法利賽人的」義絕不會將人帶到那裡;任何人的義,無論是什麼,都不會,因為最好的義也是不完全的;它必須是超越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聖徒的義就是如此:確實,他們內在的義,或聖靈的成聖,優於任何自然人的義;它在作者、本質、果效和功用上都超越了它;是的,甚至信徒所行的義,也遠優於這裡所提到的那些人所行的任何義:但最重要的是,歸算給他們並藉著信心領受的基督的義,在作者、完全、純潔和功用上無限卓越;這也是他們進入永恆榮耀的唯一權利和資格;沒有它,任何人都不能被接納進入那榮耀的狀態。

【第21節】

「你們聽見有話說」這句話的意思是,從他們所讀的經文和古人的解釋中聽見的,這些解釋被稱為**שְׁמַעְתָּא**(shema'ta,聽聞),因為它們在學校中被誦讀,並被學生們聽聞F15;因此,「聽見」是伴隨著經文的誦讀,藉由傳統接受長老們對其意義的解釋:基督所舉的例子就是這種情況。因此,翁克羅斯和約拿單·本·烏西爾在(申命記18:15)中將「你們要聽從他」這句話翻譯為**מִנֵּיהּ תְּקַבְּלוּן**(minneh teqabbelun,你們要從他領受);所以這些短語F16,**לָמְדוּ מִפִּי הַשְּׁמוּעָה**(lamdu mippi hashshemu'ah,他們從聽聞中學習),或藉由他人的報告;以及**אָמְרוּ מִפִּי הַשְּׁמוּעָה**(amru mippi hashshemu'ah,他們從聽聞中說),或從他們所聽聞的,經常被用來指藉由傳統接受和報告事物。「有話說」,或「已經說過」;這也是一種他勒目式的表達方式;在《他勒目》中經常可以見到**אִיתְמַר**(itmar,已經說過)F17這個短語;也就是說,由古代的拉比們所說,正如這裡所說的,「古人有話說」,或「對古人說」,**לַקַּדְמוֹנִים**(laqqadmonim),在蒙斯特的希伯來福音書中也是如此;不是指摩西時代的以色列人,而是指自以斯拉時代以來猶太人的祖先;由與他們同時代的長老們所說;這些長老們在向百姓誦讀律法時,藉由他們錯誤的解釋敗壞了律法;或者「由古人」,即在基督時代之前的古代拉比和注釋家們所說,猶太人經常稱他們為**קַדְמוֹנֵינוּ**(qadmonenu,我們的古人){r}。現在,對於「不可殺人」這條律法,他們加上了這個解釋,或以解釋的方式補充說:

「凡殺人的,必受審判。」他們只將其理解為實際的謀殺,無論是親手犯下,還是藉由他人之手。他們對這類人的審判規則如下:

「必受審判」與F21 **חַיָּב דִּין**(chayyav din,應受審判)相同,或應受定罪。

【第22節】

「只是我告訴你們」這是一種拉比式的說法,用於決定一個問題並駁斥一個錯誤觀念;這是一種權威性的表達方式,非常適合基督這位以色列的偉大教師和主;祂說話帶著權柄,反對的不是摩西的律法「不可殺人」,而是古時拉比們對其所加的錯誤解釋,後來的拉比們也同意這種解釋。你們說,如果一個人親手殺人,他應當被公會處死;如果他藉由代理人殺人,他應當交由神的審判,如此完全將律法限制在實際的謀殺上;但我斷言:

「凡無緣無故向弟兄動怒的,必受審判。」「弟兄」在這裡不是指宗教意義上的,即同信仰或同教會狀態的人;也不是嚴格的自然意義上的,即有血緣關係的人;而是廣義上的,指任何一個人,無論其國家或民族:因為我們不應向任何人動怒;也就是說,正如正確補充的,「無緣無故」:因為否則,有一種怒氣並非罪惡,存在於神、基督、聖潔的天使身上;當它源於對宗教、神的榮耀和基督利益的真正熱心時,並且是針對罪惡,無論是自己的還是他人的,各種惡行、錯誤教義和錯誤崇拜時,在神的子民中是值得稱讚的:但這裡被基督譴責為違背「不可殺人」律法的是無緣無故的怒氣;這樣的人「必受審判」;不是指猶太人中的任何法庭,如由三人、二十三人或七十一人組成的公會,這些法庭只關注已發生的事實,而不關注心中的怒氣這種情感;而是指神的審判,如前一節所述,它與下一句中的公會或議會有所區別。

「凡罵弟兄是**拉加**(Raca,空洞的/無用的)的,必受公會的審判。」「**拉加**」這個詞表達了憤怒和輕蔑;它被用作一種侮辱性的稱呼。有些人將其追溯到**רָקַק**(raqaq,吐痰),彷彿使用這個詞的人認為他所說的人應當被吐痰,並受到最輕蔑的對待:但這個詞更可能意味著「空洞的」和「虛妄的」,表示一個無用、頭腦空空的人;一個沒有腦子、愚蠢、無知的人:在猶太著作中經常這樣使用。以下是一些例子:

「凡罵弟兄是**傻瓜**(fool)的,必受地獄的火。」「傻瓜」這個詞不是指智力低下的人,一個在自然事物上非常無知的人;這正是**拉加**這個詞所暗示的;而是指一個邪惡、被棄絕的人;所羅門經常使用這個詞。波斯譯本在這裡將其譯為「邪惡的」。經文中從心中無緣無故的怒氣,或侮辱性的言語,到對一個人的屬靈和永恆狀態的論斷,有一個明顯的遞進,這正是這裡所譴責的。「你這傻瓜」是指你這邪惡的人,你這不敬虔的惡棍,你這沒有恩典的受造物,你的結局將是永恆的詛咒。猶太人自己也不允許用這樣的名字稱呼人,他們的規矩是:

「必受地獄的火」;或應受地獄的火;或面臨並有受「直到地獄之火」懲罰的危險。在拉比雅基對(以賽亞書24:23)的注釋中,可以找到一個非常相似的表達,他談到某些人**חַיָּבִים לְגֵיהִנָּם לְגֵיהִנָּם**(chayyavim legehinnam legehinnam,應受地獄之火,直到地獄之火)。這裡使用的**γέεννα**(geenna)這個詞,在新約中經常被用來指「地獄」,其實就是希伯來文的**גֵּי הִנֹּם**(Ge-Hinnom),欣嫩子谷,那裡曾讓孩子們經火獻給摩洛。猶太作家F2說,這個地方:

【第23節】

「所以,你若把禮物帶到壇前」猶太人要求那些對鄰居造成損害,例如偷竊的人,必須先作出賠償,然後才能獻祭;關於這一點,他們說F3:

「想起你的弟兄向你懷怨」:對你有任何指控;對你有任何正當的抱怨;如果你曾傷害過他,或冒犯過他:特別是,如果他曾對你說過「**拉加**」,或稱你為「傻瓜」,因為這些話與前面所說的有關,並且是從中得出的推論,正如因果連詞「所以」所顯示的。

【第24節】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這在某些時候很容易做到,而且事情很快就能辦妥;特別是在他們的公共節期,如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那時所有的以色列人都在一起:

「先去」:盡你所能地趕快,

「與弟兄和好」:盡一切辦法與他和好;承認過失;請求他的原諒;向他保證你對他心存善意,而非惡意;

「然後再來獻禮物」,將禮物放在壇上,就是你之前留下的地方。這表明愛與友誼的行為優於獻祭;並且在憤怒中,以及與他人不和好時所獻的祭物,是不蒙神悅納的,也毫無益處:猶太人自己似乎也承認這一點;他們說F5:

【第25節】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要趕緊與他和解。」這些話不應以寓意的方式理解,彷彿「對頭」是神的公義,要求償還債務;「路」是今生;「審判官」是神自己;「差役」是魔鬼;「監獄」是地獄的深淵;而「最後一文錢」是最小的罪,若無滿足,永不赦免:但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關於債務的訴訟,這些債務可能存在爭議;債務人與債權人,特別是前者,最好自行解決這些分歧,而不是在法庭上爭訟。這裡的「對頭」不是指仇敵,一個懷恨在心的人,而是指一個對人懷有怨恨的弟兄;一個債權人,他要求並堅持償還所欠的債務;為此,他已採取措施將債務人帶到適當的官員面前,以便強迫他償還:因此,債務人最好直接盡快解決和同意此事,

「趁著你還在路上與他同在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債權人和債務人一起前往某個下級官員或較小的法庭時,例如只由三人組成的公會,這類案件可以在他們面前審理:因為**דִּינֵי מָמוֹנוֹת בְּשְׁלֹשָׁה**(dinei mamonot beshloshah,金錢訴訟)或與金錢事務相關的案件,是由「三人法庭」審理的F7:在《他勒目》F8中也給出了同樣的建議,這似乎是一個常見的諺語;因為它說:

「恐怕審判官把你交給差役,你就下在監裡了。」

【第26節】

「我實在告訴你」這可以信賴,你可以確信:

「你絕不能從那裡出來,」從監獄裡出來,

「直到你還清最後一文錢」,或「最後一個法郎」;或者如衣索比亞譯本所讀的,「直到你完全償還所有」;這似乎表達了債權人的不寬容,以及債務人不可能獲釋。

【第27節】

「你們聽見有話說」這些表達方式,以及接下來的「古人有話說」,已在第21節中解釋過。這裡提到的律法,「不可姦淫」,記載於(出埃及記20:14)。我們主的意思不是說當時的猶太人聽說過這樣一條律法曾傳給「古人」,他們的祖先,在西奈山;因為他們可以在聖經中讀到:但他們藉由傳統接受的,是教會古時的拉比們給他們祖先的解釋,即這條律法應嚴格按其字面意思理解,只涉及已婚人士的不潔之罪;或者,嚴格來說是姦淫,而且是實際的姦淫;因此它不涉及淫亂,或不潔的思想、言語或行為,而只涉及那單一的行為。

【第28節】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猶太人對看婦女有許多嚴厲的禁令,他們將其視為極大的罪惡:他們說{k},看美麗的婦女是不允許的,即使她未婚;看別人的妻子也是不允許的,即使她醜陋;看婦女的彩色衣服也是不允許的:他們禁止F12看婦女的小指,並說F13,凡將錢從自己手中數給婦女,以便看她的人,即使他擁有律法和善行,甚至像摩西一樣,也逃不過地獄的定罪:他們斷言F14,凡看婦女腳跟的人,他的孩子將不會賢德;男人在路上不可跟隨婦女,即使是自己的妻子也不行:如果他在橋上遇到她,他必須讓她走到他身邊;凡跟隨婦女過河的人,在來世將沒有份F15:甚至他們禁止F16男人看自己妻子的美貌。現在,他們說這些話,主要是為了掩飾自己,因為他們希望被認為是非常貞潔的;然而他們卻是,正如基督所稱的,在字面意義上是「淫亂的一代」:他們通常做我們主所觀察到的事,「濾出蠓蟲,卻吞下駱駝」。我們在《他勒目》F17中讀到**חָסִיד שׁוֹטֶה**(chasid shoteh,愚蠢的聖徒),並問他是誰?回答是,一個看見婦女在河中溺水,卻說「我不能**לְהִסְתַּכֵּל בָּהּ**(lehistakkel bah,看她),並救她」的人。基督所禁止的,並非任何看婦女的行為都是罪惡的;而是以「動淫念」的方式去看她;因為這樣的人

「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但這些禁止外在看婦女的人,通常對心裡的罪沒有概念;這在基督時代是法利賽人普遍的觀點。

【腳註】
F23 T. Hieros. Kiddushin, fol. 60. 4. Misn. Bava Kama, c. 9. sect. 7, 8. T. Bab. Shebuot, fol. 36. 1. Debarim Rabba, fol. 242. 2. Maimon Hilch. Shebuot, c. 2. sect. 1. 《耶路撒冷他勒目》獻祭篇,第60頁第4欄。《密示拿》巴瓦卡瑪篇,第9章第7、8節。《巴比倫他勒目》誓言篇,第36頁第1欄。《申命記拉巴》第242頁第2欄。邁蒙尼德《誓言律例》第2章第1節。
F24 T. Bab. Taanith, fol. 21. 2. & Gloss. in ib. 《巴比倫他勒目》禁食篇,第21頁第2欄,及其注釋。
F25 T. Bab. Taanith, fol. 22. 2. 《巴比倫他勒目》禁食篇,第22頁第2欄。
F26 Fol. 93. 2. 第93頁第2欄。
F1 T. Bab. Menachot, fol. 29. 2. 《巴比倫他勒目》供物篇,第29頁第2欄。
F2 In Semitis fidei, fol. 104. 4. & 105. 1. apud Capell. in loc. 載於卡佩勒《信仰之路》第104頁第4欄及第105頁第1欄。
F3 T. Bab. Menachot, fol. 29. 2. 《巴比倫他勒目》供物篇,第29頁第2欄。
F4 Vajikra Rabba, fol. 160. 3. Shirhashirim Rabba, fol 20. 2. 《利未記拉巴》第160頁第3欄。《雅歌拉巴》第20頁第2欄。
F5 T. Hieros. Sanhedrim, fol. 20. 3. 《耶路撒冷他勒目》公會篇,第20頁第3欄。
F6 Shemot Rabba, fol. 96. 1. 《出埃及記拉巴》第96頁第1欄。
F7 T. Hieros. Peah, fol. 15. 4. 《耶路撒冷他勒目》邊角篇,第15頁第4欄。
F8 T. Bab. Yebamot, fol. 79. 1. & 89. 2. & 90. 2. 《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79頁第1欄,第89頁第2欄,第90頁第2欄。
F9 Hilch. Memarim, c. 2. sect. 4. 《律例》第2章第4節。
F11 Hilch. Yesode Hattorah, c. 9. sect. 3. 《律法基礎》第9章第3節。
F12 Bartenora in, Misn. Beracot, c. 9. sect. 5. 巴特諾拉注釋《密示拿》祝福篇,第9章第5節。
F13 T. Hicros. Sheviith, fol. 35. 1. 《耶路撒冷他勒目》安息年篇,第35頁第1欄。
F14 T. Bab. Bava Metzia, fol. 85. 2. 《巴比倫他勒目》巴瓦梅齊亞篇,第85頁第2欄。
F15 Vid. Buxtorf. Lex. Rabbin, fol. 2453. 參閱布克斯托夫《拉比詞典》第2453頁。
F16 Maimon. Hilch. Issure Mizbeach, c. 1. sect. 2, 4, 5, 7, 10. & passim, & T. Bab. Sanhedrim, fol. 88. 1. 邁蒙尼德《祭壇禁忌律例》第1章第2、4、5、7、10節及各處,以及《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88頁第1欄。
F17 Vid. Edzardi Not. in Avoda Zara, c. 2. p. 284. 參閱埃德扎爾德《偶像崇拜注釋》第2章第284頁。
F18 Vid. R. Aben Ezra in Exod. xxi. 17. & in Isa. lii. 13. & lxvi. 24. 參閱拉比亞本以斯拉注釋《出埃及記》第21章第17節,以及《以賽亞書》第52章第13節和第66章第24節。
F19 Maimon. Hilch. Rotseach, c. 2. sect. 1.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2章第1節。
F20 Maimon. Hilch. Rotseach, c. 2. sect. 2.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2章第2節。
F21 In Targ. in 2 Chron. xix. 10. 《他爾根》注釋《歷代志下》第19章第10節。
F23 T. Bab. Sanhedrim, fol. 100. 1. T. Bava Bathra, fol. 75. 1.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100頁第1欄。《巴瓦巴特拉篇》,第75頁第1欄。
F24 Massechet Derach Eretz, c. 4. fol. 18. 1. 《德拉赫埃雷茨篇》第4章第18頁第1欄。
F25 Vid. T. Bab. Beracot, fol. 32. 2. Zohar in Exod. fol. 50. 2. 參閱《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32頁第2欄。《光輝之書》注釋《出埃及記》第50頁第2欄。
F26 T. Bab. Kiddushin, fol. 28. 1. Bava Metzia, fol. 71. 1. 《巴比倫他勒目》婚約篇,第28頁第1欄。《巴瓦梅齊亞篇》,第71頁第1欄。
F1 Zohar in Exod. fol. 50. 3. 《光輝之書》注釋《出埃及記》第50頁第3欄。
F2 Sepher Cosri, fol. 57. 2. Vid. Kimchi in Psal. xxvii. 13. 《庫薩里書》第57頁第2欄。參閱金奇注釋《詩篇》第27篇第13節。
F3 Misn. Bava Kama, c. 9. sect. 12. 《密示拿》巴瓦卡瑪篇,第9章第12節。
F4 Maimon. Hilch. Gezela, c. 8. sect. 13. 邁蒙尼德《搶劫律例》第8章第13節。
F5 Misn. Yoma, c. 8. sect. 9. 《密示拿》贖罪日篇,第8章第9節。
F6 Hilchot Teshuba, c. 2. sect. 9. Vid. T. Bab. Yoma, fol. 87. 1. 《悔改律例》第2章第9節。參閱《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87頁第1欄。
F7 Misn. Sanhedrim, c. 1. sect. 1. 《密示拿》公會篇,第1章第1節。
F8 T. Bab. Sanhedrim, fol. 95.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95頁第2欄。
F9 Maimof. Hilch. Sanhedrim, c. 6. sect. 7. 邁蒙尼德《公會律例》第6章第7節。
F11 T. Bab. Avoda Zara, fol. 1, 2. 《巴比倫他勒目》偶像崇拜篇,第1頁第2欄。
F12 T. Bab. Beracot, fol. 24. 1. Sabbat. fol. 64. 2.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24頁第1欄。《安息日篇》,第64頁第2欄。
F13 T. Bab. Beracot, fol. 61. 1. Eruvin, fol. 18. 2.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61頁第1欄。《埃魯文篇》,第18頁第2欄。
F14 T. Bab. Nedarim, fol. 20. 1. T. Hieros. Challa, fol. 58. 3. Derech Eretz. c. 1. fol. 17. 3. 《巴比倫他勒目》許願篇,第20頁第1欄。《耶路撒冷他勒目》哈拉篇,第58頁第3欄。《德拉赫埃雷茨篇》第1章第17頁第3欄。
F15 T. Bab. Beracot, fol. 61. 1. Eruvin, fol. 18. 2.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61頁第1欄。《埃魯文篇》,第18頁第2欄。
F16 Zohar in Lev. fol. 34. 4. 《光輝之書》注釋《利未記》第34頁第4欄。
F17 T. Bab Sota,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索塔篇,第21頁第2欄。
F18 T. Bab. Kiddushin, fol. 40. 1. 《巴比倫他勒目》婚約篇,第40頁第1欄。
F19 R. David Kimchi, in Psal. lxvi. 18. 拉比大衛·金奇注釋《詩篇》第66篇第18節。
F20 T. Hieros. Peah, fol. 16. 2. 《耶路撒冷他勒目》邊角篇,第16頁第2欄。
F21 T. Bab. Yoma, fol. 29. 1.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9頁第1欄。
F23 T. Hieros. Challa, fol. 58. 3. Massechet Calah, fol. 16. 4. Vid. Maimon. Issure Bia, c. 21. sect. 2. &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ecept. neg. 126. 《耶路撒冷他勒目》哈拉篇,第58頁第3欄。《卡拉篇》,第16頁第4欄。參閱邁蒙尼德《禁忌性行為律例》第21章第2節,以及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否定性誡命第126條。
F24 Vajikra Rabba, sect. 23. fol. 265. 1. 《利未記拉巴》第2

或對古人說過,這話記在《利未記》第19章第12節:「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這似乎是指著這句話說的:「你不可背誓」;這是禁止偽證或假誓的律法。這也是猶太人主要(如果不是唯一)關心的事;他們很少顧及誓言的虛妄,只關心其真實性:因為他們認為虛妄的起誓與假誓是同一回事;因此,只要他們所起的誓是真實的,他們就不在乎這誓言是否有任何重要性。此外,這些人犯罪,是因為他們指著受造物起誓,他們認為這樣做不會犯罪;而且當他們這樣做了之後,就沒有義務去履行;因為他們沒有使用神的名,而誓言和許願只應向神履行,「但要向耶和華履行你的誓言」(《民數記》第30章第2節)。他們將此理解為只向耶和華許的願,而不是向他人許的願;以及只以神的名起的誓,而不是以其他名起的誓;他們這樣做了,卻認為自己不受其約束。

【第34節】

但我告訴你們,總不可起誓。這話絕不可理解為最嚴格的意義,好像在任何情況下,在重要的事情上,以莊嚴認真的方式,並以神的名起誓都是不合法的;這樣做是安全的。這裡指的是輕率的起誓,關於瑣碎的事,以及指著受造物起誓;這從接下來的話語中可以清楚看出:

不可指著天起誓;這直接與猶太教規相悖【F13】,這些教規說:

因為天是神的寶座;這指的是《以賽亞書》第66章第1節,神坐在那裡,祂榮耀的威嚴在那裡閃耀,天本身是榮耀而卓越的,不應以虛妄的方式提及;特別是,因為基督在別處給出的理由(《馬太福音》第23章第22節),「凡指著天起誓的,就是指著神的寶座和坐在其上的主起誓」;所以他們犯了雙重罪,首先,公開地指著神的受造物起誓;然後,默然地將神帶入他們輕率和虛妄的誓言中。

【第35節】

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猶太人習慣指著地起誓,從上述例子中可以清楚看出;基督譴責這一點,因為地是神的「腳凳」,如前所述,指的是《以賽亞書》第66章第1節,神在其上行走;神也在那裡彰顯祂的榮耀,地是祂手所造的重要部分。

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猶太人習慣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在他們的著作中可以找到這樣的許願形式【F17】:

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城:不是大衛的城,而是萬王之王、萬軍之耶和華的城;祂曾在此居住,並在此受敬拜;參見《詩篇》第48篇第2節。

【第36節】

也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這也是猶太人常見的起誓形式:舉幾個例子。

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這表明一個人的頭,甚至他頭上的一根頭髮,都不在他自己的掌控之中,因此他不應指著它起誓;正如他不應指著天、地或耶路撒冷起誓,因為這些都屬於神。有些抄本讀作「不能使一根白髮變黑」。

【第37節】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也就是說,在你們日常的交談和生活中,當你們肯定某事時,就說「是」;當你們否定某事時,就說「不是」:為了更強烈的肯定,在必要時,可以重複這些詞;但不要加上任何誓言:這就足夠了;義人的「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他的話語是足夠的。由此可見,我們的主在這裡談論的是輕率的起誓,以及在日常交談中使用的起誓,並被祂公正地譴責。猶太人沒有理由拒絕基督的這項建議,因為他們也經常使用並推薦相同的表達方式。他們努力提高他們的拉比和智者的聲望,說他們的話語,無論是在教義上還是在與人交往上,都是「是,是」【F25】。他們的一位【F26】解經家在《出埃及記》第20章第1節的「說」字上作了如下評論:

「由此我們得知,他們習慣回答,**לְוָא לְוָא וְהֵן הֵן**(lewa lewa vehen hen,關於是,是,關於不是,不是)。」

「拉比以利以謝【F1】說,**שְׁבוּעָה הֵן שְׁבוּעָה לָא**(shevuah hen shevuah la,不是就是誓言;是就是誓言),絕對如此;「不是」是誓言,正如《創世記》第9章第11節和《以賽亞書》第54章第9節所寫的。但是「是」是誓言,這如何證明呢?這是從「不是」是誓言推斷出來的;拉巴說,有些人說兩次「不是,不是」;有些人說兩次「是,是」;正如《創世記》第9章第11節所寫的;由此可知,「不是」是兩次,「是」也是兩次。」

「凡說兩次「不是,不是」,或兩次「是,是」的人;看哪!這就是**כְּשְׁבוּעָה אַחֶרֶת**(keshevuah acheret,如同後來的誓言),這證實了他的話。」

【第38節】

你們聽見有話說過。也就是說,對古人說過,或由古人說過,正如前面的一些例子所表達的,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埃及記》第21章第24節)。這是「報復法」(lex talionis),即「同態復仇法」;這是否應按字面理解,是一個問題。猶太人中的巴伊圖斯派或撒都該人按字面理解,約瑟夫斯也如此,他說【F2】,凡使人失明,即挖出人眼睛的,也應遭受同樣的報應。但猶太拉比們通常將其理解為支付與所造成損害等值的賠償,除了涉及生命的情況。拉比所羅門·雅爾基【F3】如此解釋這條律法:

【第39節】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這不應理解為任何形式的惡,不是指罪惡、惡行和錯誤教義,這些是需要反對的;也不是指那惡者撒旦,他是需要抵擋的;而是指惡人,一個傷害我們的人,一個對我們造成傷害的人。我們不可惡報惡,或以同樣的方式報復他;參見《雅各書》第5章第6節。這並不是說一個人不能合法地自衛,並努力保護自己免受傷害;也可以向民事官員尋求補償;但他不應採取私人報復。例如,如果一個人挖出他的一隻眼睛,他不可報復性地挖出對方的一隻眼睛;或者如果對方打掉他的一顆牙齒,他不可同樣對待對方;而是要忍受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尋求補償。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應當作比較性理解,寧願如此也不要尋求報復,這直接與猶太教規相悖,這些教規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罰款【F7】。

【第40節】

有人想要告你,要你的裡衣。或「要與你爭辯」,或如敘利亞譯本所譯,**וְדָנְדִין עִמָּךְ**(vedandeen immak,要與你爭鬥),或「與你訴訟」;這不是指在公開法庭上爭論或審理案件,我們的譯本傾向於此義;而是指私下爭吵,以期

強行奪走你的外衣,

連裡衣也由他拿去;不要禁止或阻止他拿走;參見《路加福音》第6章第29節。「外衣」與**טַלִּית**(tallit,上衣)相同;我們譯為「裡衣」的,則與**חָלוּק**(chaluk,內衣)相對應;桑加里在前面引用的地方用這些詞來表達這段經文:其意思是,如果一個爭吵不休的人堅持要你的外衣,就讓他拿走裡衣;寧願自己被剝光,也不要與他捲入訴訟糾紛。這也與上述猶太教規【F9】相悖,該教規說:

【第41節】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ἀγγαρεύσει**(aggareusei)這個詞,譯為「強逼」,通常被認為源自波斯語;波斯人中的「安加里」(Angari)是國王的信使,或騎馬傳遞信息的人,由國王供養;他們有權在需要時強行徵用馬匹、其他車輛,甚至人員為他們服務:因此這個詞被用來指強迫或強逼人們做這或那件事;**אַגַּרְיָא**(aggarya)這個詞在猶太著作中經常出現,並被解釋為【F11】為國王服務而徵用任何東西。大衛·德·波米斯將其譯為**עֹל**(ol,軛)【F12】;意思是任何被徵召入伍的人被迫從事的奴役性工作。而【F13】**עָשָׂה אַגַּרְיָא**(asah aggarya)則用於強迫人們與他人同行,做任何服務;這裡就是這個意思:基督建議,寧願與這樣一個強迫你走一里路的人同行,也不要與他爭吵,

就同他走二里。他的意思是,不要爭論這樣的事情,儘管這可能有些費力且令人不快,但為了和平,要順從。猶太人【F14】在他們褻瀆基督誕生的書中,承認他曾說過這樣的話,他們讓彼得這樣談論他。

【第42節】

有求你的,就給他。對每個人(《路加福音》第6章第30節),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朋友還是敵人;信徒還是非信徒;好人還是壞人;配得還是不配得;應得還是不應得,凡求施捨的,無論是食物還是金錢;都要慷慨、樂意、愉快地給予,根據你的能力,並按對象的需要:因為這些規則總是假定並應遵守的;雖然所有人都應得到幫助,但應考慮個人的情況以及他們與人的關係,並應特別關顧信心的家人。

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不要拒絕他,不要板著臉或不說話就轉身離開,或拒絕他;要以愉快的面容看他,愉快地借給他所需要的,無論他是猶太人(向他們收取利息是不合法的),還是外邦人(向他們收取利息是合法的,但不要收取);要慷慨地借給他,「不指望償還」(《路加福音》第6章第35節),這不應理解為不指望借出的錢,因為那樣就是給予而不是借貸;而是不指望因借貸而獲得任何報酬:事實上,當借款人的情況是無法償還時,連錢本身也不應指望償還。

【第43節】

你們聽見有話說過。由古人說過,或對古人說過。這條律法已傳給他們,

要愛你的鄰舍,並附帶這個附加語,或錯誤的解釋,

恨你的仇敵;因為前者只是摩西的律法(《利未記》第19章第18節),後者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添加或錯誤解釋:因此,猶太人【F15】沒有理由指責基督或福音書作者作假見證,因為後者在律法書或先知書中從未記載:基督也沒有說過是;他只是指出,這話是從古人那裡,由長老傳統的師傅們口傳下來的,即愛鄰舍的律法應如此理解,以至於允許甚至命令恨仇敵:為證明這一點,請看以下例子【F16】。

【第44節】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也就是說,正如使徒保羅可能解釋基督的話語(《羅馬書》第12章第20節):「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除非我們的主被認為更關心內心的情感;因為在接下來的勸勉中,強調了言語和行為上外在的愛之表達:一個人的行為可以被憎恨,並對其表達正當的憤怒,但他的個人卻可以被愛,對他施以溫柔,並憐憫他:所有的人,甚至仇敵,都應以自然的愛來愛,作為人;儘管他們不能以屬靈的感情來愛,作為基督裡的弟兄:在自然感情中,根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情況,有不同的程度。

為咒罵你們的祝福:當惡人咒罵你們時,就像示每咒罵大衛一樣,不要「以惡報惡,以辱罵還辱罵,反倒要祝福」;說好話,使用溫和的語言,溫柔而柔和的表達;這樣做可能感化他們,或使他們羞愧和沉默:「祝福,不要咒罵」;後者屬於他們,前者屬於你;「讓他們咒罵,但你要祝福」:咒罵更適合他們的口,祝福更適合你的口。這裡的祝福,不是指讚美他們,因為那樣是罪惡的,這有時是這個詞的意思;也不是指為他們祈求祝福,這是正確和好的;但這在後面作為與祝福不同的內容提及;因此,最好將其理解為對那些口中充滿咒罵和苦毒的人,以甜美而迷人的方式對待和行為。

善待恨你們的;那些心裡恨你們,並通過行動表達恨意的人;不要以同樣的方式回報,反之,盡你所能地善待他們;履行你力所能及的一切善行;讓他們分享你的慷慨和施捨;如果他們貧窮,就餵養、穿衣,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供應他們生活必需品;並給予他們有益的建議,以益於他們的靈魂:「這樣行」,你將「把炭火堆在他們頭上」;使仇敵變成朋友;贏得他們對你的感情,你可能成為對他們靈魂和身體都有益的幸福工具:

為那惡意待你們,逼迫你們的禱告。基督在這裡命令和建議的,他自己也做了;因為當他被釘在十字架上時,他為那些釘他十字架的人禱告,他們當時正以最惡意和殘酷的方式對待他,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在這件事上,他給我們留下了榜樣,叫我們效法他的腳蹤;他的聖潔殉道者司提反也很快效法了他;當他被石頭砸死時,他為那些逼迫和殺害他的人禱告,說:「主啊,不要將這罪歸於他們!」這流露出基督教的真正精神,是其獨特的特徵。這一切都直接與猶太人,特別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教義相反;他們允許報復,並對任何傷害他們的人懷恨在心,正如已經觀察到的:這也是卡拉派或聖經派的觀點,他們是猶太人中的另一個派別,他們堅持聖經的字面意義,拒絕法利賽人所持的長老傳統:但在這一點上他們與法利賽人意見一致。

【第45節】

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女。並非任何人藉著模仿神而行事就能成為神的兒女:因為在自然界中,沒有人藉著模仿他人或做他人所做的事而成為他人的兒子,而是藉著出生或收養;同樣,在恩典中,沒有人藉著作為神的追隨者所行的善工而成為神的兒女,而是藉著收養的恩典;這在重生中顯明出來。基督的意思是,他們藉著做那些與他們天父相似,並與祂的本性和行為相符的事,就可以顯明並被認出是神的兒女;正如樹木憑其果實而知,原因憑其結果而知:因為在收養和重生恩典發生的地方,善行的果實就會結出,歸榮耀於神。有些抄本,**υἱοί**(huioi,兒女)一詞,讀作**ὅμοιοι**(homoioi,相似):因此,波斯語譯本如此翻譯:「這樣你們就可以像你們在天上的父。」我們的主似乎是指猶太人經常掛在嘴邊的表達**אָבִינוּ שֶׁבַּשָּׁמַיִם**(avinu shebashamayim,我們在天上的父);以及他們經常誇耀自己是神的兒女;因此他希望他們藉著像他,或效法他來證明這一點;

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基督舉了自然界中最大的祝福之一——太陽為例,它對大地如此有用,對人類的光和熱如此有益;他稱之為「他的太陽」:他自己的,而不是別人的;是他所造並維護的,命令它運行其軌道,並命令它每天早晨升起,照耀好人和壞人;一個和另一個都一樣;所有人都平等地分享並領受其良性影響,享受其舒適的效果和祝福:

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也就是說,降雨給具有不同品格的人的田地,甚至是早雨和晚雨;這使大地肥沃,以美善為其冠冕,並使它為吃的人生出糧食,為撒種的人生出種子。這是生命中最顯著的祝福之一;賜予雨水是神獨有的特權;這是他獨有的;這是外邦人的虛無偶像所不能賜予的;然而卻由他賜予最不配和不值得的人。這源於神的完美,卡巴拉派【F21】稱之為

【第46節】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也就是說,如果你們只愛那些愛你們的人;因為愛那些愛你們的人,既是自然的也是公正的:我們的主的意思不是說你們不應該愛那些愛你們的人,而是說這些人不應該是你們愛的唯一對象;因為如果這樣,

有什麼賞賜呢?或「你們將有什麼賞賜呢?」你們現在的愛值得任何感謝嗎?一點也不,這是你們因朋友對你們的愛而必須做的。你們期望將來從神那裡得到什麼嗎?如果期望,你們就錯了;你們已經從愛你們的人那裡得到了賞賜,因為他們愛你們的程度與你們愛他們的程度一樣,因此你們不應從神或人那裡得到任何賞賜:此外,

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稅吏是品格最差的人,因許多原因最受猶太人憎恨;部分原因是他們的職業,他們是羅馬稅吏,負責收取羅馬稅款並交給指定的官員,有時他們也會承包稅務。羅馬的軛對猶太人來說非常沉重,他們自誇是自由人;他們不情願地繳納貢金;有些人會以宗教為藉口拒絕繳納;因此,這些稅吏,通常是他們自己國家的人,正如利未和撒該的例子所示,非常令他們憎惡;因為他們認為這些人與羅馬人勾結,壓迫他們,剝奪他們的自由:部分原因是他們的品格和行為,他們是極度不誠實、貪婪和貪財的人:因此,在新約中,他們經常與「罪人」並列,因為他們本身就是臭名昭著的罪人;同樣在塔木德著作中,他們與盜賊【F1】並列,並被視為盜賊,與殺人犯和強盜【F2】並列;他們不被允許在任何法庭上作證【F3】;也不被允許在私人住宅中與他們交往【F4】。現在我們的主以這些人為例,他們是國家中最墮落的部分,最受其他人鄙視;然而這些人,憑著自然的本能,愛那些愛他們的人:因此,法利賽人和其他自稱聖潔和虔誠的人,如果只做這些人所做的事,那將是可恥和丟臉的。

【第47節】

你們若單問你弟兄的安。這不是指擁抱或親吻的問安,而是指言語上的問安,互相詢問安好,並祝願彼此昌盛幸福。

你們比人有什麼長處呢?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或如有些抄本所讀的,外邦人或異教徒;因此埃塞俄比亞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也如此翻譯:阿拉伯譯本譯為「偶像崇拜者」。那麼,只向弟兄和朋友問安有什麼了不起呢?連那些除了自然之光外別無引導的異教徒也這樣行。

【第48節】

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這種完全應當限制在基督所談論的主題——愛人,而不應指任何其他事物;因此,在《路加福音》第6章第36節中說:「你們要慈悲,像你們的父慈悲一樣」;這不是指程度上的完全,而是指對象和品質上的完全:也就是說,人不可能,也不能,也不應該在愛的程度上像神一樣完全;那是不可能的:「像」在這裡不是指平等,而是指相似:那些自稱神為父的人,應該效法他,特別是在他們對人的愛上,這種愛應該擴展到與神的美善相同的對象;正如他在護理方面對所有的人,無論好壞、義人或不義之人,都表現出關懷,他的憐憫遍及他所有的作為;同樣,他們也應該以自然的感情愛所有的人,不恨任何人,甚至不恨他們的仇敵:因為只愛朋友而不愛仇敵的人,愛是不完全的;他沒有涵蓋他的愛所應擴展的全部對象;正如神真誠地愛,沒有虛偽,他們也應該如此。要「完全」,就是真誠和正直:這個詞經常以這種意義使用,並與希伯來文**תָּמִים**(tamim,完全/正直)相對應,其含義相同:參見《申命記》第18章第13節,這似乎是基督在這裡所指的經文;其意思是,你們在愛所有的人上要真誠正直,就像你們的天父在對他們的感情上是真心實意的一樣。

【腳註】
F13 Misn. Shebuot, c. 4. sect. 13. 《密示拿》誓言篇,第四章第13節。
F14 Shirhashirim Rabba, fol. 10. 4. 《雅歌拉比米大示》,第10頁第4欄。
F15 De Special. leg. p 770. 《論特殊律法》第770頁。
F16 Maimon. Hilch. Shebuot, c. 12. sect. 3. 邁蒙尼德《誓言律法》,第12章第3節。
F17 Misn. Nedarim, c. 1. sect. 3. 《密示拿》許願篇,第一章第3節。
F18 In. ib. 同上。
F19 T. Bab. Nedarim, fol. 11. 1. 《巴比倫他勒目》許願篇,第11頁第1欄。
F20 In loc. ex Tosapht. in Nedarim, c. 1. 該處,引自《他爾根》許願篇第一章。
F21 Misn. Sanhedrim, c. 3. sect 2. 《密示拿》公會篇,第三章第2節。
F23 T. Bab. Beracot, fol. 3. 1.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3頁第1欄。
F24 Derech. Eretz, c. 6. fol. 18. 2. 《大地之路》第六章,第18頁第2欄。
F25 T. Bab. Moed Katon, fol. 20. 1. Maimon. Hilch. Dayot. c. 5. sect. 13. 《巴比倫他勒目》小節期篇,第20頁第1欄。邁蒙尼德《品格律法》,第五章第13節。
F26 R. Sol. Jarchi, in Exod. xx. 1. 拉比所羅門·雅爾基,注釋《出埃及記》第20章第1節。
F1 T. Bab. Shebuot, fol. 36. 1. Vid. Maimon. Hilch. Shebuot, c. 2. sect. 1. 《巴比倫他勒目》誓言篇,第36頁第1欄。參見邁蒙尼德《誓言律法》,第二章第1節。
F2 Antiq. Jud. l. 4. c. 8. sect. 35.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35節。
F3 In Exod. xxi. 24. 注釋《出埃及記》第21章第24節。
F4 Hilchot Chebel. c. 1. sect. 2, 3. 《傷害律法》第一章第2、3節。
F5 In loc. supra citat. 上述引文處。
F6 In Aben Ezra in Exod. xxi. 24. 阿本·以斯拉注釋《出埃及記》第21章第24節。
F7 Misn. Bava Kama, c. 8. sect. 6. Vid.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巴巴·卡瑪篇,第八章第6節。參見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注釋同上。
F8 Sepher Cosri, Orat. 1. Sign. 113. fol. 56. 1. 《庫薩里書》第一篇,第113號標記,第56頁第1欄。
F9 Misn. Bava Kama, c. 8. sect. 6. 《密示拿》巴巴·卡瑪篇,第八章第6節。
F11 Vid.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Bava Metzia, c. 6. sect. 3. 參見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注釋《密示拿》巴巴·梅齊亞篇,第六章第3節。
F12 Tzemach David, fol. 8. 4. 《大衛之芽》,第8頁第4欄。
F13 Vid. Buxtorf. Lex. Rabb. p. 131, 132. 參見布克斯托夫《拉比詞典》第131、132頁。
F14 Toldos Jesu, p 22. 《耶穌生平》第22頁。
F15 R. Isaac Chizuk Emunah, par. 2. c. 11. p. 402. 拉比以撒《信仰的堅固》第二部第11章第402頁。
F16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ecept. neg. 5. Vid. Maimon. Hilchot Rotseach, c. 13. sect. 14. 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負面誡命第5條。參見邁蒙尼德《殺人律法》,第13章第14節。
F17 T. Bab. Yoma, fol. 22. 2. & 23. 1.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2頁第2欄及第23頁第1欄。
F18 Maimon. Hilch. Talmud Tora, c. 7. sect. 13. 邁蒙尼德《妥拉學習律法》,第七章第13節。
F19 R. Eliahu in Adderet, c. 3. apud Trigland. de Sect. Karaeorum, c. 10. p. 166, 167. 拉比以利亞在《阿德雷特》第三章,引自特里格蘭德《論卡拉派》第十章第166、167頁。
F20 Maimon. Hilch. Talmud Tora. c. 7. sect. 13. 邁蒙尼德《妥拉學習律法》,第七章第13節。
F21 Sepher Shaar Hassamaim, Tract. 7. c. 12. p. 155. 《天堂之門書》第七篇第12章第155頁。
F24 T. Bab. Taanith, fol. 7. 1. 《巴比倫他勒目》禁食篇,第7頁第1欄。
F25 T. Hieros. Beracot, fol. 14. 1. & Taanith, fol. 64. 2. 《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14頁第1欄及禁食篇,第64頁第2欄。
F26 Tzeror Hammor, fol. 152. 4. 《沒藥束》,第152頁第4欄。
F1 Maimon. Hilch. Gezela, c. 5. sect. 9. 11. 邁蒙尼德《盜竊律法》,第五章第9、11節。
F2 Misn. Nedarim, c. 3. sect. 4. 《密示拿》許願篇,第三章第4節。
F3 T. Bab. Sanhedrim, fol. 25. 2. Maimon. Hilch. Eduth, c. 10. sect. 4.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214.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25頁第2欄。邁蒙尼德《見證律法》,第十章第4節。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負面誡命第214條。
F4 Maimon. Hilch. Mishcab, c. 10. sect. 8. 邁蒙尼德《臥室律法》,第十章第8節。
F5 Sepher Chasidim, fol. 5. col. 2. apud Buxtorf. Florileg. Heb. p. 300, 301. 《虔誠者之書》,第5頁第2欄,引自布克斯托夫《希伯來文選》第300、301頁。
F6 Hilch. Talmud Tora, c. 5. sect. 5. 《妥拉學習律法》,第五章第5節。
F7 Pirke Abot, c. 4. sect. 15. 《父輩箴言》,第四章第15節。
F8 Jarchi & Bartenora in ib. 雅爾基和巴爾特諾拉注釋同上。
F9 T. Bab. Beracot, fol. 17. 1.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17頁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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