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馬可福音

第十二章
【第1節】

耶穌就用比喻對他們說話。這比喻如同父親吩咐兩個兒子去葡萄園工作;又如同栽種葡萄園,租給園戶,正如這裡所說的。雖然馬可福音只記載了後者,但馬太福音兩者皆有記載。這並非耶穌第一次用比喻對百姓說話,但可能是他第一次以這種方式對祭司長和長老們說話,而這些比喻正是針對他們而設。

有一個人栽種了一個葡萄園。波斯語譯本補充說:「栽種了許多樹」,即葡萄樹,儘管有時葡萄園裡也會種植其他樹木,如無花果樹;參閱(路加福音13:6)。馬太福音稱這個人為「家主」;他指的是父神,與他後來所差遣的兒子有所區別。而他所栽種的「葡萄園」,指的是萬軍之耶和華的葡萄園,即以色列人(以賽亞書5:1,以賽亞書5:7)。

又周圍圈上籬笆,或「牆垣」,如波斯語譯本所譯;這可能指律法,不是猶太人的口傳律法,也不是長老們的遺傳,因為這些並非神所設立的,而是指儀式律和道德律;或者指神聖護理之能力的保護之牆,這牆環繞著猶太民族,特別是當他們上耶路撒冷守節的時候。

又挖了一個壓酒池。敘利亞語和阿拉伯語譯本補充說:「在其中」;波斯語譯本則說:「在葡萄園裡」;因為壓酒池是在葡萄園裡建造的,人們在那裡踩踏和擠壓採摘的葡萄;這可能指聖殿中的祭壇,在那裡傾倒奠祭或奠酒。

又蓋了一座樓。敘利亞語、阿拉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補充說:「在其中」;因為這樓也是建在葡萄園裡的,可能指耶路撒冷城;或者城中的聖殿,那是祭司們日夜守望和事奉的守望樓。

租給園戶。或「工人」,如阿拉伯語譯本所譯,他們在其中勞作,照管葡萄樹。衣索比亞語譯本譯為:「並在上面設立了一個葡萄園的工人和看守者」;這指的是祭司和利未人,他們受託照管百姓的宗教事務。

就往外國去了。將猶太百姓留給這些園戶或統治者,無論是民事還是宗教的,但主要是後者,讓他們按照主所賜的律法和規條來教導和引導百姓;(參閱馬太福音21:33的吉爾注釋)。

【第2節】

到了時候,打發一個僕人到園戶那裡去。馬太福音說:「收果子的時候近了」(馬太福音21:34);波斯語譯本這裡也如此記載。敘利亞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讀作:「在它自己的時候」或「季節」,那是栽種後的第四年;那時果子是歸耶和華為聖的;直到第五年才能吃(利未記19:23-25)。根據猶太教規F12,第四年的葡萄園會用泥土標記,以表明不可食用;其果實會從距離耶路撒冷一日路程以內的所有地方運到耶路撒冷,在那裡食用或贖回。這裡的「僕人」並非指舊約的先知,他們被差遣到猶太人那裡,呼籲他們結出公義的果子;因為這裡所指的不是單一個人,而是一群人;馬太福音用的是複數「僕人」。

要從園戶那裡收葡萄園的果子。藉著他的僕人之手;因為在馬太福音中是「他們要收」;例如公義和公平,真理和聖潔,這些是從一個享有如此優勢的民族所應當期待的(以賽亞書5:7);(參閱馬太福音21:34的吉爾注釋)。

【第3節】

園戶拿住他。敘利亞語和波斯語譯本省略了這一句,但似乎應當保留;這表明猶太民族對耶和華的先知所施加的粗暴和暴力。

打了他。或用拳頭,或用棍棒、鞭子,直到皮開肉綻。

叫他空手回去。沒有任何果子可帶走,或向葡萄園的主人交帳。

【第4節】

他又打發另一個僕人到他們那裡去。又一批好人,去教導、勸告、輔導他們,並勸勉他們盡職;例如以賽亞、撒迦利亞等人。

他們用石頭打他,傷了他的頭。因為這些人中,有些被石頭打死,有些被鋸開,有些被刀劍殺害;儘管如此,這個僕人,或這批人,似乎沒有被石頭打死,因為後來又說他被送走了:而且這石頭擊打也不是公會所下令的,公會的處決方式是讓一塊重石落在心臟上F11;但這是由所有百姓,由那些狂熱的激進分子所為,如同司提反被石頭打死的方式。萊特富特博士認為,希臘詞的常用意義可以保留;它表示「歸納」或「匯總成一個確定的數目」:因此,當這個僕人被派去與這些園戶算帳,並從他們那裡收取葡萄園的果子時,一個人向他扔了一塊石頭,說:「這是給你的果子」;第二個人又扔了一塊石頭,說同樣的話;他們就這樣一個接一個地繼續,直到最後他們嘲諷地說:「現在你的總數已經湊齊了。」

並且凌辱他,叫他空手回去。帶著極大的羞辱和恥辱。

【第5節】

他又打發另一個。即另一個僕人,或一批人,可能是在馬加比時代,他們受到了非常不人道的對待;參閱(希伯來書11:37,希伯來書11:38)。

他們又殺了那一個。或用刀劍,或施以某些死刑,如石頭打死、勒死。

又打發好些別的僕人。即葡萄園的主人又打發了許多別的僕人,或者園戶們惡待了許多被差遣給他們的僕人。

有的打傷了。用手或用鞭子打傷。

有的殺了。以上述方式之一殺害。

【第6節】

園主還有一位是他的愛子。彌賽亞,主耶穌基督,他是父神獨一的兒子,他的獨生子,因為他沒有其他以同樣方式受生的兒子;他是父神所愛的兒子,是父神所愛的,在創世以前就被父神所愛;父神在耶穌受洗時和在山上變像時,都從天上發聲宣告他是他的愛子:這位兒子與父神同在,在父神的懷裡,如同與父神一同長大,在父神面前歡樂。

末後又打發他到他們那裡去。在所有先知都到過他們那裡之後,當末世來臨,猶太人的民事和宗教國家終結之時;參閱(希伯來書1:1)。

說:他們必尊敬我的兒子。敘利亞語、阿拉伯語和波斯語譯本讀作:「或許他們會尊敬我的兒子」,如(路加福音20:13)所示;(參閱馬太福音21:37的吉爾注釋)。

【第7節】

不料,那些園戶彼此說。波斯語譯本如此開頭:「當葡萄園的園丁看見園主的兒子時」;這與(馬太福音21:38)一致。衣索比亞語譯本譯為:「僕人們說」;不是指那些被差遣的僕人,而是指葡萄園裡的工人。

這是承受產業的。即「葡萄園的」,如波斯語譯本所表達的。他們藉著舊約中預言對他的描述,以及他所行的神蹟,認出了他;他們無法否認猶大家的葡萄園屬於他,他是以色列王位的合法繼承人;儘管他們拒絕接納他、承認他、為他作見證:但另一方面,他們說:

來吧,我們殺了他,產業就歸我們了。即「葡萄園」,波斯語譯本再次如此記載。祭司長、文士和百姓的長老們一同商議要取他的性命,目的是:他們可以繼續安穩地佔有他們的國家、聖殿和敬拜,佔有他們所擔任的職位,以及他們所享有的特權;這樣羅馬人就不會來奪走他們的地方和國家(約翰福音11:47,約翰福音11:48);(參閱馬太福音21:38的吉爾注釋)。

【第8節】

他們拿住他,殺了,把他扔在園外。他們差遣差役和僕人,在園中逮捕了他;他們把他交給園外的外邦人,在外邦人的煽動下,他被處死,甚至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衣索比亞語譯本的順序與馬太福音相同:「他們把他扔在園外,殺了他」;(參閱馬太福音21:39的吉爾注釋)。

【第9節】

這樣,葡萄園的主人要怎麼辦呢?阿拉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補充說:「對他們怎麼辦呢?」即對園戶怎麼辦呢,正如(馬太福音21:40)所表達的,(參閱馬太福音21:40的吉爾注釋)。

他要來除滅那些園戶,將葡萄園轉給別人。正如前一句包含基督在講完比喻後提出的問題,這一句是祭司長、文士和長老們對此問題的回答,這比喻是在他們面前,並為他們而講的;(參閱馬太福音21:41的吉爾注釋)。

【第10節】

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在(詩篇118:22,詩篇118:23)中,這些是基督對上述那些人的話,他們中有許多是百姓的教師,因此應當閱讀聖經,並特別留意和思考那些關於彌賽亞的經文,因為這段經文與基督在比喻中所指的情況非常貼切:

匠人所棄的石頭,已作了房角的頭塊石頭。這裡的「石頭」與比喻中的兒子和繼承人是同一位,即他自己,真正的彌賽亞;而「匠人」是指祭司長、文士和長老們,他們與園戶是同一批人,他們棄絕這石頭,或棄絕彌賽亞,這藉著他們拿住他、把他扔出葡萄園、殺害他來表明;然而,儘管如此,根據這段經文,他將成為,並且現在已經成為房角的頭塊石頭,被高舉在天使和世人之上,坐在神的右邊;(參閱馬太福音21:42的吉爾注釋)。

【第11節】

這是主所做的,在我們眼中看為希奇。即彌賽亞被猶太人惡待,最終被處死之後,他的高升。這些話是引自(詩篇118:22,詩篇118:23)的經文的延續。

【第12節】

他們想要拿住他。即祭司長、文士和長老們,在聽了耶穌對他們講的比喻之後,大為惱怒和激怒,很想抓住他,把他帶走,帶到他們的公會面前,定他的罪。

卻懼怕百姓。恐怕百姓會起來為他辯護,並攻擊他們;因為許多百姓喜歡並依附於他的教導;另一些人則因他的神蹟而從他那裡得到各種恩惠。

因為他們知道這比喻是指著他們說的。他們就是比喻中那些園戶,沒有把葡萄園的果子帶給他們的主人,反而惡待了他的僕人,並將惡待他的兒子。

於是他們離開他。在聖殿裡,不敢對他做任何事。

就走了。回到他們的公會會議室,或許是去商議要採取什麼措施,以及如何除滅他。

【第13節】

後來他們打發人到耶穌那裡。即祭司長、文士和長老們,他們曾在聖殿裡與耶穌在一起,被他的論證所駁倒,被他的比喻所激怒;因此他們離開他,一同去商議要採取什麼方法才能把他抓到手,並報復他;結果是,他們打發人到他那裡去。

幾個法利賽人。敘利亞語和波斯語譯本讀作「文士」,他們是那群人中比較有技巧和學識的部分,他們對向凱撒納稅感到猶豫,因為凱撒是異教君王,而他們是主的自由子民。

和幾個希律黨的人。他們,正如敘利亞語和波斯語譯本所讀的,是「希律家的人」;他的僕人和朝臣,因此他們是凱撒的利益集團,希律在凱撒手下執政,所以他們必然支持向凱撒納稅:他們把這兩派意見截然不同的人派到耶穌那裡。

要就著他的話陷害他。或「在話語上」,或在談話中;或者用他們的話,他們將要問他的問題,或者用他的話,他將要回答的話:衣索比亞語譯本因此補充說,讀作「用他自己的話」;他們認為他們無論如何都會抓住他,就像獵物被追捕,被網羅或陷阱捕獲一樣,所用的詞語就是這個意思:因為如果他聲明反對向凱撒納稅,希律黨人就會有把柄控告他,法利賽人就會作證反對他;如果他贊成納稅,後者就會在百姓中揭露他,說他是他們公民自由的敵人,是主張讓他們服從羅馬統治的人,因此他就不可能是他們所期待的彌賽亞和拯救者;(參閱馬太福音22:16的吉爾注釋)。

【第14節】

他們來了。到聖殿裡的耶穌那裡。

就對他說:夫子。他們以同樣的方式向他致敬,就像他們稱呼他們的博士和拉比一樣,稱他為「拉比」,儘管他們不是他的門徒;但他們中的一部分是法利賽人的門徒,另一部分則以希律為他們的夫子。

我們知道你是誠實的。一個誠實、真誠、正直的人。

什麼人你都不顧忌,因為你不看人的外貌。不,連凱撒本人也不顧忌。

乃是誠誠實實傳神的道。你以正直和忠實教導人們神的道、旨意和敬拜;因此請回答這個問題:

納稅給凱撒可以不可以呢?敘利亞語和波斯語譯本讀作「人頭稅」;在比撒最古老的抄本中也如此記載;這是一種向戶主徵收的稅;或向家庭中的每個人頭徵收的稅;(參閱馬太福音22:16的吉爾注釋),(參閱馬太福音22:17的吉爾注釋)。

【第15節】

我們該納不該納呢?他們不僅問是否合法,還問是否明智,這樣他們不僅可以指責他的原則,還可以指控他在這件事上勸說或勸阻。這些詞在武加大拉丁語、阿拉伯語、波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中被省略了。

耶穌知道他們的假冒為善。表現在他們對他的奉承稱謂和描述中,以及隱藏在他們對他的秘密圖謀中;他徹底了解這些,

就對他們說:你們為什麼試探我?拿一個銀錢來給我看。看看是什麼,是納稅所需的;(參閱馬太福音22:18的吉爾注釋),(參閱馬太福音22:19的吉爾注釋)。

【第16節】

他們就拿了來。那個銀錢,是羅馬錢幣,價值我們貨幣的七便士半。

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因為上面有皇帝的頭像,很可能是當時在位的提庇留皇帝的像,上面有刻字,寫著他的名字,或許還有座右銘。

他們說:是凱撒的。羅馬皇帝之一,奧古斯都或提庇留;很可能是後者;(參閱馬太福音22:20的吉爾注釋),(參閱馬太福音22:21的吉爾注釋)。

【第17節】

耶穌回答說。非常明智和貼切。

將凱撒的物歸給凱撒。或「將王的物歸給王」,如阿拉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所譯。

將神的物歸給神。(參閱馬太福音22:21的吉爾注釋)。

他們就希奇他。希奇他的智慧和謹慎,因為他給出了這樣一個答案,消除了所有針對他的藉口。

【第18節】

撒都該人來到耶穌這裡。同一天,在他使法利賽人和希律黨人啞口無言之後,立刻就來了:這些人與前一批人在某些觀點上有所不同,尤其是在他們的宗教觀點上,特別是在以下方面:

他們說沒有復活的事。指字面意義上的死人復活,無論是普遍的還是特定的;(參閱馬太福音22:23的吉爾注釋)。

他們問他說。如下一節所示。

【第19節】

夫子,摩西為我們寫著。為我們留下了以下誡命要遵守;因為他們承認摩西的著作,實際上是舊約的所有經文;他們堅持其字面意義,並拒絕拉比們對其的傳統解釋。

人若死了,留下妻子,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這就是(申命記25:5)中律法的意義;(參閱馬太福音22:24的吉爾注釋)。

【第20節】

有七個兄弟。在某個家庭,某個地方;也許在耶路撒冷,他們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因為只有這樣才被算作兄弟,也只有這樣的人才受這條律法的約束。

頭一個娶了妻,死了,沒有留下孩子。沒有孩子:由此可見,古代猶太人將「種子」一詞用於單數,正如這些撒都該人所做的那樣;儘管現代猶太人在我們與他們關於(創世記3:15)(22:18)意義的爭論中否認這種用法;(參閱馬太福音22:25的吉爾注釋)。

【第21節】

第二個娶了她。為妻,娶了她,正如上述律法所規定的,作為第二個年長的兄弟有義務這樣做。猶太教規F12對此的規定是:「命令是,**לְגָדוֹל**(legadol,對年長的)娶他兄弟的妻子:如果他不願意,他們就去找所有的兄弟;如果他們都不願意,他們就回到年長的,說,命令在你身上,要麼脫鞋,要麼結婚。」邁蒙尼德F13如此記載:「如果一個人死了,留下許多兄弟,命令是年長的要結婚,或脫鞋;正如(申命記25:6)所說的,『她所生的長子』。從傳統中得知,這只指兄弟中的長子;這就好像說,兄弟中的長子將繼承他已故兄弟的名;這就是所說的『她所生的』:意思是,母親所生的,而不是兄弟的妻子所生的;如果長子不願意娶她,他們就去找所有的兄弟;如果他們都不願意,他們就回到長子,說,命令在你身上,要麼脫鞋,要麼結婚;他們不強迫他結婚,但他們強迫他脫鞋;」即如果他不願意結婚。

死了,也沒有留下孩子,第三個也是如此。娶了她,死了,沒有留下後代,就像第二個一樣。波斯語譯本補充說:「第四個,第五個」;因為他們都這樣做了,直到第七個。

【第22節】

第七個也娶了她,沒有留下孩子。所有七個兄弟都先後娶了她,但他們都沒有從她那裡生下任何孩子。

末了,那婦人也死了。在所有七個兄弟之後,她也死了,她曾是他們的妻子。

【第23節】

當復活的時候,他們復活了。最後一句「他們復活了」在比撒的兩個抄本中,以及敘利亞語、阿拉伯語、波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中被省略了,或許是因為它可能被認為是多餘的;但這符合猶太人的說話和寫作方式:例如在《他爾根》撒迦利亞書3:7中:「**בְּחַיָּתָא דְמִיתַיָּא אֲחַיֵּיךְ**(bechayyata demitayya achayyech),在死人復活的時候,我必使你復活」;或,在死人復活的時候,我必使你起來。這個問題是假設有復活,並且這七個兄弟和他們都曾娶過的妻子都將復活,那麼問題是:

她要作他們七個人中哪一個的妻子呢?七個兄弟中哪一個的妻子呢?

因為他們七個人都娶過她為妻。她根據律法是所有七個人的合法妻子;其中哪一個能對她擁有特別的權利呢?(參閱馬太福音22:28的吉爾注釋)。

【第24節】

耶穌回答說。他們以為他無法回答,會立刻被他們駁倒,就像他們的許多對手一樣。

你們所以錯了,豈不是因為不明白聖經,也不曉得神的大能嗎?馬太福音中肯定地表達的,這裡以疑問句的形式提出,這在猶太人看來是一種更為強烈的肯定方式;(參閱馬太福音22:29的吉爾注釋)。

【第25節】

人從死裡復活。這七個兄弟和那婦人;以及任何其他的人。

也不娶也不嫁。將不再有這種自然的關係存在,也不再需要任何這種關係。

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參閱馬太福音22:30的吉爾注釋)。

【第26節】

論到死人復活。為了證明死人復活的教義。

你們沒有念過摩西的書嗎?即摩西的律法書;因為雖然它被分為五部分,但它只是一本書;就像詩篇被稱為《詩篇》(使徒行傳1:20),先知書被稱為《先知書》(使徒行傳7:42)一樣。這裡特別指的是出埃及記;因為所引用的經文在(出埃及記3:6)。

在荊棘叢中,神對他說話。或「從荊棘叢中」,如敘利亞語和波斯語譯本所讀;

說: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嗎?(參閱馬太福音22:31的吉爾注釋),(參閱馬太福音22:32的吉爾注釋)。

【第27節】

神不是死人的神。這是我們主對這段經文的推論;由此表明,既然神是這些人的神,那麼他們的靈魂現在必然是活著的,因為神不是死人的神;而且他們的身體也必然會復活,否則他就不是他們整個人的神。

乃是活人的神。這句中的「神」字在武加大拉丁語、敘利亞語和阿拉伯語譯本中被省略了,但在波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中保留了;(參閱馬太福音22:32的吉爾注釋)。

你們是大錯了。這表明這不是一個輕微的錯誤,一個不重要的錯誤,而是一個非常大的錯誤;因為它違背了聖經,貶低了神的大能,並破壞了神與他百姓,特別是與他們民族的主要人物,即他們的先祖和創始人所立的聖約關係。

【第28節】

有一個文士來。馬太福音稱他為律法師(馬太福音22:35),一個律法的解釋者,就像文士一樣。

聽見他們辯論。他當時在場,仔細聆聽了基督和撒都該人之間的辯論。

曉得耶穌回答得好。以最優美的方式。猶太人採用了這裡所用的希臘詞,並以相同的意義使用,如**אָמַר לֵיהּ קַלּוֹם**(amar leih kallom,他回答得好)F14;或者,正如其注釋所說,「值得稱讚地」;以一種值得稱讚的方式;這與**שַׁפִּיר קָמַר**(shappir qamar,你說得好)F15是相同的,或優美地;因此這裡的回答具有極大的堅實性、判斷力和論證力量,使他們徹底困惑和沉默;由此他明白耶穌在律法方面有相當的知識,但他仍然想試試看是否能用一個與律法相關的問題來難倒他。

就問他說:誡命中哪是第一要緊的呢?在所有誡命中,無論是道德律還是儀式律。

【第29節】

耶穌回答說:第一要緊的,就是。基督立刻回答,沒有花時間思考,律法中所有誡命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以及最為重要的就是:

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武加大拉丁語和阿拉伯語譯本讀作「獨一的神」;但敘利亞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譯作「獨一的主」;這是正確的,與希臘原文和(申命記6:4)一致,這段經文就是從那裡引用的。這段經文,直到第九節末,是他們放在經文匣中的第一部分;(參閱馬太福音23:5的吉爾注釋);每天早晚重複兩次;猶太人稱之為**קְרִיאַת שְׁמַע**(keriat shema,誦讀示瑪),源於第一個詞。關於早晚誦讀此經文的確切時間,以及他們誦讀時的姿勢,晚上斜倚,早上站立,以及誦讀前後的禱告,他們的《密示拿》F16或口傳律法中給出了各種規定;這是一條他們極為尊重和崇敬的誡命,並以極大的莊嚴來遵守。邁蒙尼德F17對此的記載是:

【第30節】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應當理解為愛獨一的神,即父、子、聖靈;因為三位神聖位格都應當被平等地愛,因為他們擁有相同的完全和卓越,並做了相同的工作,並賜予人類同樣的恩惠和恩典:儘管現在人心中沒有愛神的原則;相反,人在心靈上是神的仇敵,這從他們的邪惡行為中顯而易見;然而這條誡命仍然有效,其義務也相同;人的墮落、本性的敗壞,以及人遵守這條誡命的無能甚至厭惡,並不能使它失效:在重生中,當神將他的律法放在心中,寫在思想裡時;愛就在這樣的人心中產生,愛父神,他照著他豐盛的憐憫使他們重生;愛基督,他拯救他們脫離罪惡;愛蒙福的聖靈,他使他們活過來並安慰他們:這種愛在某種程度上被實踐出來,正如這裡所指示的,

盡心、盡性、盡意。即用靈魂的所有能力和官能;或者用情感,在靈魂更崇高的官能,即思想、理解、判斷和意志的影響和引導下:這裡補充了馬太福音中沒有的:

盡力。這與(申命記6:5)中的「盡你的力量」相呼應;即以最熱烈的情感,以最強烈的表達方式,並以一個人所擁有的所有恩典的力量。這段經文緊隨(申命記6:5)中的前一段,並且只在(馬太福音22:37)中被引用,(參閱馬太福音22:37的吉爾注釋)。

【第31節】

其次就是。如(馬太福音22:39)所說的「與它相似」;比撒的兩份古老抄本,以及武加大拉丁語、敘利亞語、阿拉伯語、波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中都如此記載。

就是說:要愛人如己。這條誡命記載在(利未記19:18)中,它不僅指以色列人,或與自己信仰相同的人,或親密的朋友和熟人,或住在同一社區的人;而是指任何一個人,都應當向他表達愛意,並為他做善事,就像一個人會為自己做一樣;盡其所能,無論是在物質上還是屬靈上;參閱(馬太福音22:39)的注釋。

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在整個律法中,無論是道德律還是儀式律;不是安息日,也不是割禮,也不是經文匣,也不是衣服邊上的繸子,也不是任何其他的。

【第32節】

那文士對耶穌說。馬太福音沒有記載文士的這番話。

夫子說得好,你是誠實的。你所說的是真理,你以最優美的方式表達了它:文士被他的回答所吸引,忍不住稱讚,甚至在眾人面前,以及在他自己的教派面前:這是一個罕見而不尋常的例子;文士和法利賽人通常不會,無論他們受到基督的神蹟或講論的何種確信,承認任何事情,或做出任何有利於他的讓步,或稱讚他:但這個人不僅稱讚他,還為此給出了理由,並用他自己的話證實了他所教導的教義;

【腳註】
F12 Misn. Maaser Sheni, c. 5. sect. 1, 2. 《密示拿》第二什一奉獻篇,第五章第一、二節。
F11 Misn. Sanhedrin, c. 6.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六章第四節。
F12 Misn. Yebamot, c. 4. sect. 5. & T. Bab. Yebamot, fol. 39. 1. 《密示拿》葉巴莫特篇,第四章第五節;《巴比倫他勒目》葉巴莫特篇,第39頁第1欄。
F13 Hilch. Yebum Uchalitza, c. 2, sect. 6, 7. Vid. Jarchium in Deut. xxv. 6. 《葉布姆與哈利察律法》第二章第六、七節。參閱雅爾基對申命記25:6的注釋。
F14 T. Bab. Sabbat, fol. 108. 1.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108頁第1欄。
F15 Zohar in Lev. fol. 2. 3. & 15. 1. 《光輝之書》利未記篇,第2頁第3欄及第15頁第1欄。
F16 Berncot, c. 1. sect. 1, 2, 3, 4. 《祝福篇》第一章第一、二、三、四節。
F17 Hilch. Keriat Shema, c. 1. sect. 1, 2. 《誦讀示瑪律法》第一章第一、二節。
F18 Baal Hatturim, in Deut. vi. 4. 《巴力哈圖林》申命記6:4。
F19 Misn. Berncot, c. 2. sect. 2. 《密示拿》祝福篇,第二章第二節。
F20 Zohar in Gen. fol. 1. 3. 《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1頁第3欄。
F21 Zohar in Exod. fol. 18. 3, 4.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18頁第3、4欄。
F23 Ib. in Num. fol. 67. 3. 同上,民數記篇,第67頁第3欄。
F24 Zohar in Lev. fol. 27. 2. 《光輝之書》利未記篇,第27頁第2欄。
【第32節】

因為只有一位神,除了祂以外,再沒有別的神。
敘利亞文、波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省略了「神」這個詞;但它存在於希臘文抄本中,並在其他譯本中被正確保留:因為其含義是,只有一位神,而且只有祂一位;這與基督教關於神性中三位一體的教義完全一致;因為雖然父是神,子是神,聖靈是神,但並非有三位神,而是一位神。我們也不應想像,這個人說或想了任何與此相反的事,或心裡打算反對三一神的教義;這個教義雖然在新約中啟示得更清楚,但對古代猶太人來說並非未知,並且可以從舊約的著作中學習。但他這樣說,是為了反對外邦人的許多偶像和虛構的神祇;如果他用希伯來語說話,這很可能,那麼他的話語中必然存在一種優美的**同音異義詞**(paranomasia):因為「只有」**אֶחָד**(Achad,一)位神;「除了祂以外,再沒有」**אַחֵר**(Achar,別的)神。一位猶太作家F25指出,**אֶחָד**(一)的最後一個字母比其他字母大,正如之前在馬可福音12:29中觀察到的,其原因在於,以免將**ד**(d)誤認為**ר**(r),這兩個字母非常相似;如果誤認,這個詞將表示「另一個」,而不是「一」:但這樣做是為了防止人誤認,去敬拜「另一個」神,而不是「獨一的」神。

【第33節】

並且要盡心愛祂。
這就是說,要以真誠、全心的愛和情感來愛這位獨一的神;

並盡意;
理解祂的存在、屬性與作為,這將有助於將情感引向祂:這句話與馬可福音12:30中的「盡意」相對應;

並盡性;
用靈魂所有的能力和官能;

並盡力;
人所擁有或被賦予的一切力量;用他所能掌握的靈魂所有的熱情和熱忱:

並愛鄰舍如同自己;
這是律法的兩條最大誡命:

這就比一切燔祭和祭祀更強。
也就是說,在性質上更為卓越,更蒙神悅納,在人中間也更有用,勝過一切禮儀律的儀式,勝過任何祭物:因為這裡使用的兩個詞,「燔祭和祭祀」,包括了所有祭物;例如那些完全在祭壇上焚燒的,以及那些一部分分給祭司的;還有所有贖罪祭、素祭、平安祭,以及其他任何祭物。這個人現在至少對事物的看法與他的弟兄們不同;他的弟兄們主要將宗教置於遵守律法的儀式和長老的傳統中;卻忽略了道德律中關於神和鄰舍的職責:這些事情應當優先於任何禮儀制度,尤其是人的發明。這完全符合何西阿書6:6的經文:「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也就是說,神願意並要求人們彼此施憐恤;或者說,每個人都應愛鄰舍如同自己,並專注於此,而不是獻上任何禮儀祭物:因為這比祭物更令神喜悅和稱心:「認識神」;認識祂的獨一性、屬性與榮耀:「勝於燔祭」;燔祭是完全獻給祂的:這也符合神子民的古老情感;撒母耳對掃羅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祭物,豈如喜悅人聽從祂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母耳記上15:22)。然而,也可以觀察到,這些事物,燔祭和祭祀,與愛神和愛鄰舍之間存在某些相似之處;儘管後者遠勝於前者;對神的真愛無非是將靈魂獻上,如同在愛神的火焰中獻上全燔祭;而愛鄰舍,或向他行善和施予,則是蒙神悅納的祭物。

【第34節】

耶穌看他回答得有智慧,
明智而審慎,像一個有見識和理解力的人;他非常清晰地理解了主回答的各個部分,並加以推論和證實:

就對他說,你離神的國不遠了。
並非指離天堂和永恆的幸福不遠;因為對上述誡命的正確而清晰的理解,甚至一個有罪而不完全的受造物對它們的履行,既不能賦予人進入天堂榮耀的權利,也不能使他接近或進入天堂榮耀,因為那是神恩典的純粹恩賜;但主的意思是,他離福音時代不遠了,並且很有希望進入其中;他的觀點非常接近那些成為基督的追隨者,接受福音時代的教義並順服其規條的人:因為他將那些與認識神的本質和屬性、愛神和敬拜神、以及鄰舍的益處相關的事物,置於律法的儀式之上;這些儀式很快就要被廢除,為神的國度,或彌賽亞的國度,以更榮耀和可見的方式建立鋪平道路。確實,有些人似乎離神的國不遠,就這句話的另一層含義而言,即它可能指永恆的榮耀和幸福,但他們永遠不會進入其中:有些人看起來非常虔誠和有宗教信仰;聽道,參加所有聖禮,加入教會,接受浸禮,領受主的晚餐,過著道德的生活和行為,但卻缺乏神的恩典:是的,有些人對福音有清晰的認識,並作出了光明的宣認,但他們的心卻沒有經歷福音的能力,心中沒有恩典的油:甚至堅持這種宣認直到最後,卻仍未能進入我們主耶穌的國度和榮耀:這樣的人幾乎是基督徒,但不是完全的;是童女,卻是愚拙的;有燈,卻沒有油;來到門口,但門卻對他們關閉了。

從此以後,沒有人敢再問他什麼。
在任何刁鑽的問題上,以圖陷害他;他們發現無法從那方面得到任何優勢或把柄;因為他已經使希律黨人、撒都該人、文士和法利賽人啞口無言。

【第35節】

耶穌回答說,
對那些聚集在他周圍的法利賽人說;(參見馬太福音22:41的吉爾注釋)。

在殿裡教訓人時;
當他在殿裡,並在那裡教導百姓時;在他的教義中,他提出了這個問題:

文士怎麼說基督是大衛的子孫呢?
基督並非要否認或貶低這個真理;因為彌賽亞確實是大衛的子孫,而且祂就是;但他想知道,既然他們普遍說,並教導百姓相信,而且百姓普遍相信,祂是大衛的子孫,他們如何能將這與祂是大衛的主相調和:或者他們如何能宣稱祂只是、單單是大衛的子孫,而祂卻是大衛的主。馬太福音這樣記載:基督首先問他們,他們對彌賽亞有何看法,祂是誰的子孫;他們立刻回答說,祂是大衛的子孫:因此,這個問題似乎是在此基礎上提出的,同時還有另一個問題:

大衛在聖靈感動下怎麼稱祂為主呢?
(參見馬太福音22:42的吉爾注釋),(參見馬太福音22:43的吉爾注釋)。

【第36節】

因為大衛自己被聖靈感動說,
在詩篇110:1中,他受神的靈感動:

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的右邊,等我使你的仇敵作你的腳凳。
這證明大衛確實稱基督為他的主;而且他是在聖靈感動下稱祂為主的;因為這些話是他受聖靈啟示而說的:詩篇的標題顯示它是由大衛所寫;而主宣告他是受聖靈影響而說的:這段經文涉及父神對基督所說的話,當祂從死裡復活,升到高天,進入至聖所時;祂吩咐祂坐在祂的右邊,表明祂已完全滿足地完成了祂被差遣來完成的人類救贖工作;並作為對祂的愛和在人性中賜予祂榮耀的標誌;祂將在那裡繼續,直到祂所有的仇敵,猶太人、異教徒、天主教徒和穆斯林,以及撒旦和牠所有的執政掌權者,都被制服在祂腳下,如同祂寶座的腳凳:當大衛預言性地談到這事時,他稱彌賽亞為他的主;說:「主對我主說」;因此引用了這段預言;祂是主,因為祂是神,是他的創造者和救贖者。這段預言是關於彌賽亞的預言,除了祂以外,不能應用於任何其他人;因此在這裡引用並應用於祂是恰當的,(參見馬太福音22:44的吉爾注釋)。

【第37節】

大衛自己既然稱祂為主,
大衛,你們說彌賽亞是他的子孫,卻稱祂為比自己更優越的,稱祂為主,稱祂為他的主:

祂怎麼又是他的子孫呢?
從哪段經文可以證明祂是他的子孫呢?這兩個不同的稱謂如何在祂身上協調一致呢?我們的主藉此是要向他們指出,彌賽亞既是神,也是人;祂不僅僅是大衛的子孫,正如普遍接受的,或僅僅是人,而是祂擁有一個更高的本性,在其中祂是大衛的主,甚至是萬有的主。這是一種他勒目式的說法,當需要經文或理由來支持任何觀點或信仰條款時,經常使用;例如,「**מִנַּיִן הַבְּרָאָה**」(minayin habra'ah,從何而來這個觀點)F26?有什麼證據呢?又說F1,「**מִנַּיִן לִתְחִיַּת הַמֵּתִים מִן הַתּוֹרָה**」(minayin litḥiyat hametim min hatorah,從何而來死人復活的證明,出自律法)?經上說(出埃及記6:4),「我也堅立了」。有時這樣表達{b},「**מִנַּיִן אָנוּ יוֹדְעִים שֶׁכָּךְ הוּא**」(minayin anu yode'im shekach hu,我們從何得知是這樣)?有時這個詞會重複F3;拉比西緬·本·拉基什說,律法中有一處關於被撕裂之物的暗示,「**מִנַּיִן מִנַּיִן**」(minayin minayin,從何而來?從何而來?)?(出埃及記22:31):「你們不可吃任何被撕裂的肉」。但文士們沒有提出經文或理由來支持他們的斷言,儘管那是真的;因為他們無法將其與基督引用的經文協調一致。

眾人;
或「全體民眾」,如敘利亞文和波斯文譯本所譯;或「一大群人」,如武加大拉丁文和阿拉伯文譯本;或「所有百姓」,如衣索比亞文譯本;除了文士和法利賽人以外,一般民眾,

都喜歡聽他。
帶著極大的喜悅和滿足,他們觀察到他的教義優於他們中間任何一個教派的教義;特別是他關於彌賽亞的推理,受到了極大的關注,而且他們無疑會很高興聽到這些事情如何能夠協調一致;但我們沒有讀到對主的問題有任何回答,無論是祂自己還是其他人。

【第38節】

耶穌在教訓之間對他們說,
當他講道時,不是對文士和法利賽人說,而是對眾人,特別是對他的門徒說;並且是在眾人聽見的情況下說的,正如馬太福音23:1和路加福音20:45所顯示的。

你們要防備文士;
因為儘管他剛才對其中一人說了些好話,但那只是一個單獨的個例;那一群人中的大多數,在他們的原則和行為上都非常糟糕,因此應當避免,原因如下:

他們喜歡穿長衣遊行;
波斯文譯本譯為「他們喜歡穿著顯眼的長袍和衣服遊行」;這種衣服非常特別,與眾不同,超出了一般的服裝樣式;因此引人注目,受到他人的注意:很可能這指的是他們外衣邊緣的流蘇長度,他們將其加長,超過了其他人;(參見馬太福音23:5的吉爾注釋);

又喜愛在街市上受人的問安;
或「街道上」,如敘利亞文和阿拉伯文譯本所譯,在任何公共場所,人們聚集的地方,他們受到公開的尊重和注意。敘利亞文和波斯文譯本補充了「喜愛」這個詞,正如我們從馬太福音23:6、23:7所做的,(參見馬太福音23:6的吉爾注釋),(參見馬太福音23:7的吉爾注釋)。

【第39節】

又喜愛會堂裡的高位,
會堂的管理者和百姓的長老所坐的地方;(參見馬太福音23:6的吉爾注釋)。

筵席上的首座;
或他們在公共宴會上坐或躺的首要和主要位置;(參見馬太福音23:6的吉爾注釋)。

【第40節】

他們侵吞寡婦的家產,
(參見馬太福音23:14的吉爾注釋)。

【第41節】

耶穌對銀庫坐著,
阿拉伯文譯本讀作「在銀庫門口」;這是放置箱子的地方,錢財被投入其中用於各種用途:聖殿裡有十三個箱子F4;其中六個是**לִנְדָבָה**(lindavah,為自願奉獻),或甘心祭;為贖罪祭和贖愆祭的餘額,以及為斑鳩;為那些有血漏的人,和為新產婦;為拿細耳人的祭物,和為麻風病人的贖愆祭;最後一個是為一般的甘心祭;錢財被投入這些箱子中的一個,或全部,正如後面所說的。衣索比亞文譯本譯為「對著施捨箱」;但聖殿裡的這項捐獻並非用於供養窮人,而是用於供應祭物和其他事物,如前所述。耶穌講道完畢,文士和法利賽人離開了他,眾人也散去後,他坐下來,因為疲倦,在這個地方休息:

看眾人;
帶著喜悅。

怎樣把錢投在銀庫裡;
各種人,富人窮人,都把錢投入上述箱子中的一個或幾個:譯為「錢」的詞,意為「銅」,猶太人稱之為**מָעוֹת**(ma'ot);因為他們有銅舍客勒,也有銀舍客勒;有銅便士,也有銀便士F5;還有銅**פְּרוּטוֹת**(prutot,小錢)F6;那窮婦人投進的就是這種錢:

有好些財主投進了許多。
他們非常慷慨大方地奉獻,因為他們擁有許多世俗財富;儘管他們的宗教信仰處於低潮,但他們卻注意支持其外在和儀式部分。

【第42節】

有一個窮寡婦來,
在許多前來自由奉獻禮物的人中,有一個特別被基督注意到的;她是一個「寡婦」,沒有丈夫供養她,而且是一個「窮」寡婦;她的丈夫沒有留下任何財產供她維持生計;很可能她是耶路撒冷的居民:

投了兩個小錢,就是一個大錢。
一個「夸德蘭」,是羅馬阿西斯(assis)或法定的四分之一;這似乎與希臘人的**τεταρτημόριον**(tetarthmorion)非常相似,據說F7是,

【第43節】

耶穌叫門徒來,
他們離他有一點距離,他已經講完了道:

對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
這是他常用的一種說話方式,當他要傳達一些重要、不易相信、需要注意,並且是他鄭重聲明的事情時:

這窮寡婦,
指著她,

所投的,比眾人所投在銀庫裡的更多。
並非說她所投的,在價值和實質上比他們任何一個人投的更多,更不用說比他們所有人加起來更多;而是說,她所投的,與她所擁有的相比,比他們與他們財富相比所投的更多;而且她的奉獻,雖然本身微不足道,可能被他人輕視,但在神和基督的眼中卻更多,更受他們高度重視和珍視,勝過所有富人所投的:因為她所給的,是憑著信心,出於愛心,並以神的榮耀為目的;而他們的奉獻,只是出於偽善,為了炫耀,為了被人看見。

【第44節】

因為他們都是從自己有餘的,
或「過剩的」,如阿拉伯文譯本所譯;或「多餘的」,如衣索比亞文譯本:他們在世俗事物上富足,只奉獻了一部分;儘管他們可能奉獻了很多,但他們很容易就能拿出,而且還有足夠的剩餘:

這寡婦是自己不足,
或「貧困」,如路加福音21:4所載;參見哥林多後書8:2;

把她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
她全部的財產,她在世上所有的一切;她用來購買當天食物的錢;她什麼都沒給自己留下,把一切都奉獻了,並信靠護理的即時供應。

【腳註】
F25 Baal Hatturim, ib. 《巴力哈圖林》同上。
F26 T. Bab. Yebamot, fol. 54. 2. 《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54頁第2欄。
F1 T. Bab. Sanhedrin, fol. 90.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90頁第2欄。
F2 T. Bab. Nazir, fol. 5. 1. 《巴比倫他勒目》拿細耳篇,第5頁第1欄。
F3 T. Bab. Cholin, fol. 42. 1. 《巴比倫他勒目》霍林篇,第42頁第1欄。
F4 Misn. Shekalhim, c. 6. sect. 5.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affirm. 44. & Maimon. Hilch. Shekalim, c. 2. sect. 2, 3. 《密示拿》舍卡林篇,第六章第五節;以及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以及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肯定性誡命第44條;以及邁蒙尼德《舍卡林律法》第二章第二、三節。
F5 Misn. Maaser Sheni, c. 2. sect. 8, 9. & Ediot, c. 1. sect. 9, 10. 《密示拿》瑪阿瑟·謝尼篇,第二章第八、九節;以及埃迪奧特篇,第一章第九、十節。
F6 Vid. Hottinger de Nummis Heb. p. 118. 參見霍廷格《論希伯來錢幣》第118頁。
F7 Harpocratian. Lexic. p. 281. 哈爾波克拉提安《詞典》第281頁。
F8 Misn. Kiddushin, c. 1. sect. 1. T. Hieros. Kiddushin, fol. 58. 4. T. Bab. Kiddushin, fol. 12. 1. Bava Metzin, fol. 44. 2. Maimon. Hilch. Shekalim, c. 1. sect. 3. 《密示拿》基杜辛篇,第一章第一節;《耶路撒冷他勒目》基杜辛篇,第58頁第4欄;《巴比倫他勒目》基杜辛篇,第12頁第1欄;巴瓦·梅齊亞篇,第44頁第2欄;邁蒙尼德《舍卡林律法》第一章第三節。
F9 Kiddushi, fol. 58. 4. 基杜辛篇,第58頁第4欄。
F11 Maimon. Hilch. Mattanot Anayim, c. 9. sect. 19. 邁蒙尼德《馬塔諾特·阿納伊姆律法》第九章第十九節。
F12 Maimon. & Battenora in. Misn. Shekalim, c. 6. sect. 6. 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對《密示拿》舍卡林篇第六章第六節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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