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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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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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指示以色列人,當他們進入迦南地後,要遵守每第七年為安息年,在這一年中不可耕種土地,然而人畜仍有足夠的供應(利25:1-7);每第五十年為禧年,這一年中也不可耕種土地,並且每個人都要歸回他先前賣給別人的產業(利25:8-17);為鼓勵他們遵守安息年,神應許在第七年有安全和豐盛(利25:18-22);此外,還頒布了關於土地買賣、贖回以及在禧年歸還原主的多項律法和規定(利25:23-28);以及關於房屋買賣、贖回的規定,並區分有城牆的城邑房屋和鄉村房屋的處理方式(利25:29-31);還有關於利未人城邑的房屋及其郊野的規定(利25:32-34);又加上一些關於幫助貧困者、借貸給他們而不取利息的指示(利25:34-38);以及其他關於在禧年釋放賣身給以色列人的以色列僕婢的律法,因為只有外邦人才能永遠作奴僕(利25:39-46);以及關於賣身給寄居者的以色列人的規定(利25:47-55)。

【第1節】

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
這並非指摩西在山上與主同在四十天之時,而是他從山上下來之後,甚至在會幕設立之後,當以色列人仍在西奈山周圍安營,且在他們從那裡啟程之前。因為他們在西奈曠野停留了一段時間,主就是在這裡對摩西說話的;因為這些話可以譯為「在西奈山旁」或「靠近西奈山」F7;約瑟夫F8也說,以下律法是在以色列人安營於西奈山下時,傳給摩西的:說:如下。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以下所說的,是全體百姓都有義務遵守的,因此必須傳達給他們所有人,至少是傳達給百姓的首領和長老,再由他們傳達給其餘的人:

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的那地:
指迦南地。在他們到達那地之前,以下關於安息年的律法無法生效;正如邁蒙尼德F9所說,根據這段經文,這律法只在以色列地實行,別無他處,無論是在聖殿建造之前還是之後。

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
即停止耕種,正如後面所解釋的;這既是按照神的旨意,當遵守時,就會歸榮耀給祂,並表明祂是這地的所有者;以色列人以此為地契,在祂之下持有這地,即每第七年他們應讓地休息,這對土地有益,可防止因持續使用而貧瘠。藉此,他們可以學習倚靠神的護理,並認識到一切增長都來自祂;並思考窮人持續生活的困境,就像他們在這第七年一樣;藉此,他們將有閒暇機會閱讀律法,正如他們當時所做的(申命記31:10-13);並默想律法,專心於宗教操練;同時,這也可能引導他們從預表意義上,期待並尋求那為神的子民所存留的安息。這律法並非他們一進入那地就生效,因為地要耕種六年,然後才是安息年;事實上,直到約書亞征服全地之後才生效,這花了七年時間;也直到他們完全定居,土地分給他們,每人都有自己的田地和葡萄園,這律法才得以實施。因此,猶太文士F11說,他們直到第十四年才開始繳納什一奉獻,從那時起才開始計算安息年;第二十一年他們守安息年,第六十四年守禧年,他們認為這是第一次遵守。他們認為這一年並非從尼散月(三月)一日開始,那是宗教事務的歲首,而是從提斯利月(九月)一日開始,那時收穫和所有農產品都已收割完畢;在其他年份,他們通常在下個月繼續播種,但在這一年則被禁止;因此《密示拿》F12中說,提斯利月一日是安息年和禧年的歲首。

【第3節】

六年你要耕種你的田地,
這包括了所有與農業相關的事務,無論是播種之前還是之後,如施肥、犁地、耙地、踩踏穀物、收割和入倉;參閱(出埃及記23:10);

六年你要修理你的葡萄園,收取其上的果子。
這不應僅限於葡萄園,而應擴展到橄欖園、果園和菜園,以及它們的種植、栽培和果實的收取。

【第4節】

但在第七年,地要守安息,向耶和華守為聖安息;
這表示土地要從一切耕種中休息,從種植和栽培任何種類的樹木中休息;甚至從挖掘坑、溝、洞中休息,正如猶太文士F13所說的:這預表了信徒在福音時代所進入的安息,以及在新耶路撒冷狀態中的安息,特別是最終的榮耀;不僅是身體的勞苦,也是心靈因罪、撒但、疑惑和恐懼,以及與各種仇敵的爭戰而得的安息,那時甚至所有屬靈的勞苦和事奉都將結束,只剩下讚美:

向耶和華守為聖安息:
為祂的尊榮和榮耀,以確定祂對土地的所有權,顯示祂護理的大能,並彰顯祂在不藉由任何受造物手段下,對所有受造物的眷顧之美善:

你不可耕種你的田地,也不可修理你的葡萄園。
這包括了所有農業行為,涉及葡萄、橄欖、無花果的栽培。根據《密示拿》F14,有些工具在第七年是不可賣給工匠的,例如犁及其所有配件、軛、簸箕、鏟子,但他可以賣給他鐮刀、割刀或車輛及其所有工具;而註釋家F15將此解釋為針對那些被懷疑在該年工作的人;沙邁學派說,用於耕地的母牛在那一年也不可出售。

【第5節】

地裡自長的莊稼,你不可收割;你也沒有修剪的葡萄樹,其上的葡萄你不可摘取。
指前一年收割時掉落的穀粒,在沒有犁地或播種的情況下自行生長出來的;他可以收割,但不能像往常一樣,將全部收割並作為自己的財產,而只能與他人共同收取一些供當前使用:

你也沒有修剪的葡萄樹,其上的葡萄你不可摘取:
這一年禁止修剪的葡萄樹;其上的葡萄他可以與他人共同摘取,但不能像往年一樣,將所有葡萄都摘取並作為自己獨有的。這些詞可以譯為「你所分別的葡萄」F16;要麼是指他在其他年份習慣為自己分別出來,禁止他人摘取的,但現在則使其成為公共的;要麼是指他沒有勞力栽培的,而是禁戒不做的:

因為這是地守安息的年。
這句話重複,是為了強調其重要性。

【第6節】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作食物,
也就是說,土地上自行生長出來的,或未經修剪的樹木、葡萄藤、橄欖樹上的果實,應作為他們那年的食物;這包括所有適合食用的東西,也包括飲料和塗抹用的油,甚至用於點燈的油,如《密示拿》F17所載:

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
田地和葡萄園的主人,他與他的家人、妻子、兒女和僕人,可以與他人共同食用這些果實;因為在別處說(出埃及記23:11),「你百姓中的窮人可以吃」,這裡提到這一點,是為了防止有人認為富人被禁止食用,正如拉比雅基所說的:

並給你所雇的工人,和寄居在你那裡的客旅:
同一位文士將此解釋為外邦人;這一年所出的食物,主人和僕人、富人和窮人、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都可以共同享用;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份額;這可能是福音初期萬物公有的象徵(使徒行傳4:32),也預表了聖徒在屬靈事物上的相通;在耶穌基督裡的救恩,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尊貴的和卑微的、為奴的和自主的都是共通的;在祂寶血裡罪得自由和完全的赦免;以及因祂的義而稱義,這義是臨到所有信祂的人,因為沒有分別;在信心和其他恩典的分享上,這些恩典同樣寶貴,並在應許、特權和條例的享受上,甚至永生本身也是如此。

【第7節】

也要給你的牲畜,和田野間的走獸作食物。
前者指馴養的牲畜,如在家中或田野飼養的,或用於勞役的;後者指田野裡的野獸:

一切出產都要作食物:
給這兩種動物作食物;拉比雅基評論說,只要野獸吃田野的出產,家畜就可以在家中餵養;但當田野的出產不再供給野獸時,家畜在家中也就不再有食物了;不,猶太人對這件事如此嚴格,他們說當田野裡沒有食物給野獸時,人們有義務將家中的食物拿出來F18,參閱(以賽亞書11:6-7)。

【第8節】

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
或七個「年週」;一週有七天,一天代表一年,所以七個年週就是四十九年;昂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以及拉比雅基都將其解釋為七個「安息年」(shemittas);而安息年是每第七年一次,所以也是相同的數字;

就是七七年:
或四十九年,如下文所述;

這七個安息年的年數,共是四十九年。
正好是禧年之間的年數,禧年如後文所說,是第五十年;所以,正如有一週的安息日和第五十天的安息日(五旬節)一樣,也有第七年的安息日(安息年)和第五十年的安息日。

【第9節】

你也要在第七個月的初十日,吹響號角;
在四十九年結束時,或第五十年開始時;或「響亮的號角」;因為這裡沒有「禧年」這個詞,根據一些人的說法,禧年之所以得名,是因為這一天號角的聲音與其他所有號角聲不同;儘管另一些人,如本·米勒,以及猶太人普遍認為,它的名字來自號角本身,他們認為號角是用公羊角製成的,「jobel」(**יוֹבֵל**)在阿拉伯語中意為公羊;但前一個理由更好;不過,也許最好的解釋是,它源自**יוֹבֵל**(yovel,帶回、恢復、歸還),因為在這個時候,人們被歸還自由、產業和家庭,如下文所表達的:在第七個月的初十日:提斯利月(九月)的初十日,這一個月的第一天是「禧年」的歲首F19;禧年的計算是從這個月的第一天開始的,儘管號角直到初十日才吹響,禧年的權利也直到那時才開始,正如邁蒙尼德F20所觀察到的:在贖罪日,你們要在遍地吹響號角;這個贖罪日就是這個月的初十日,這是一個非常適合吹響號角的時機,讓他們在自苦之後,能有喜樂和安慰;當他們的罪孽都得到贖罪之後,就能聽到歡樂的聲音;當他們被假定處於良好的心態,可以釋放僕人,並將產業歸還給窮人時,他們自己也蒙受了所有罪孽的赦免。這號角聲響遍以色列全地;遍及所有道路,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以便所有人都知道禧年已到;這是在公會的命令下進行的,正如邁蒙尼德F21所說,他也觀察到,從年初到贖罪日,僕人不能被釋放回家,但也不必服事主人,田地也不歸還給主人;僕人吃喝歡樂,頭戴花環;當贖罪日來臨時,公會吹響號角,僕人被遣散回家,田地歸還給主人。

【第10節】

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向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
這一年是七個安息年之後的第五十年;他們要將這一年分別出來,奉獻給它應有的用途和事奉,並禁戒耕種土地、播種或收割,以及栽培葡萄、橄欖:在遍地向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對僕人而言,包括那些耳朵被刺穿,本應永遠服事,直到禧年才被釋放的;以及那些從被買來之時起,六年服事期尚未結束的;因為禧年結束了他們的奴役,無論他們服事了多久;因為這一年是僕人的普遍釋放,除了那些永遠的奴僕和婢女之外;因此被稱為「自由之年」(以西結書46:17);約瑟夫F23說,「jobel」或「jubilee」一詞意為「自由」:向一切的居民;指那些處於奴役或貧困中的人,除了上述提及的;由此猶太人推斷,當流便支派、迦得支派和瑪拿西半支派被擄時,禧年就停止了F24,因為那時並非所有居民都在那地;但這是一個錯誤,因為禧年一直持續到彌賽亞降臨,或許除了巴比倫被擄時期,從未中斷過: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對以色列人而言,而且只對他們而言,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歡樂和喜悅的時刻,特別是對那些現在自由的僕人,以及那些重新獲得產業的窮人: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這產業曾被賣或抵押給他人,但現在歸還給其原主: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宗族;那些因貧困而賣身為僕,並在別人家中生活的人。這條律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以色列自由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防止永久的奴役和永久的產業轉讓;使家庭和產業保持原狀,以免一些人過於富有,另一些人過於貧困;也不致混淆,使各支派和家庭保持獨立,直到彌賽亞降臨,禧年與彌賽亞有特別的關係,並在祂裡面終止。這一天所宣告的自由,預表了基督所賜予的脫離罪、撒但和律法捆綁的自由,並由祂在福音中宣告(加拉太書5:1;以賽亞書61:1);這是一種恩典和榮耀的自由,或神兒女榮耀的自由:歸回產業和繼承權可能象徵著聖徒享受天上的產業;儘管人因罪失去了地上的樂園,並虧缺了神的榮耀,但藉著基督,祂的子民被恢復到一個更好的、不朽壞的產業;他們藉著祂的靈重生,藉著祂的義擁有這產業的權利,並藉著祂的恩典為此預備,聖靈是這產業的憑據和保證,基督自己也將引導他們進入其中。他們歸回宗族可能意味著神所揀選的人藉著基督歸回以祂為名的家庭;這些人從永恆以來就秘密地屬於神的家庭,在恩典之約中被納入其中,並被預定為兒女:但因著墮落,並藉著墮落所處的自然狀態,他們成為可怒之子,正如其他人一樣;然而藉著基督的救贖和對祂的信心,他們領受了兒女的名分,並公開顯明是神的家庭成員(哥林多後書6:18;以弗所書1:5;1:3;加拉太書4:5-6;3:26;約翰福音1:12);所有這一切都藉著福音號角的聲音宣告出來,這號角聲是自由、平安、赦免、公義、救恩和藉著基督得永生的聲音,是歡樂的聲音(詩篇89:15);這裡的典故似乎是指禧年號角。

【第11節】

第五十年必為你們的禧年;
這清楚表明,第四十九年並非禧年,儘管許多學者曾如此主張,主要基於這個理由:因為這樣會有連續兩年沒有播種和收割;但神既然能使地在三年內出產果實(利未記25:21),祂也能使地出產足夠四年的果實;為了使他們的觀點與這段經文一致,他們被迫將前一個禧年算作五十年的其中一年,並從那時開始計算;但在第一次計算禧年時,這是不可能做到的;關於這個名稱,請參閱(利未記25:9);你們不可耕種;在禧年不可耕種,這也表明這不可能是第四十九年,因為第四十九年當然是安息年,那時本來就沒有播種和收割,所以這條律法或指示就完全沒有必要了:地裡自長的,你們不可收割;也沒有修剪的葡萄樹,其上的葡萄你們不可摘取;如同安息年一樣(參閱利未記25:5);禧年在這方面也要遵守與安息年相同的規定;因此拉比雅基評論說,關於安息年所說的,也適用於禧年,因為有兩個聖年緊鄰在一起,第四十九年是安息年,第五十年是禧年。

【第12節】

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
人們恢復了自由、產業和家庭,這必然是他們喜樂的事,因此這一年要從所有其他年份中分別出來,奉獻給前面提到的目的和用途;人們要靠土地的自然出產生活,不耕種土地,也不栽培葡萄:你們要從田裡吃地所出的。他們不可像其他年份一樣收割穀物,摘取葡萄和橄欖,並將它們帶入他們的穀倉和儲藏室;而是每天要到田裡去,為當前的需要採集,所有這些都對所有種類的人和牲畜是共同的,如同在安息年一樣;(參閱利未記25:7)。

【第13節】

在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
在禧年開始時,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雖然不是在提斯利月的第一天,而是在第十天,即贖罪日,那時號角吹響: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這句話重複自(利未記25:10);猶太人說,重複的原因是為了包括禮物,根據他們的說法,禮物就像買賣一樣,在禧年歸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將他的產業贈予他人,他在禧年也要歸回,就像他賣掉了一樣;因此他們觀察到摩西兩次使用相同的短語,以包括禮物F25:但或許更真實的原因是,這是當時所做的一項特殊且重要的事務;「歸回」這個詞如此頻繁地使用,可能證實了前面給出的「禧年」一詞的含義(參閱利未記25:9)。

【第14節】

你若賣什麼給你的鄰舍,
任何產業或財產,房屋或土地,在禧年之前的任何時候:或從你鄰舍手裡買什麼;正如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解釋的,指可移動的貨物;其他猶太文士F26也將此限制為用手買賣、手手相傳的貨物;因此他們認為田地和僕人(他們說僕人像田地一樣)被排除在外;但這似乎是指任何可出售的東西,主要指田地和葡萄園,如下面的經文所示;因此,迪奧多魯斯·西庫魯斯(Grotius引用)的說法一定是錯誤的,他說猶太人認為出售他們的繼承權是不合法的,除非他指的是永遠出售,那樣確實不行:你們不可彼此欺壓;買方給價太低,或賣方要價太高;不可利用對方的困境或無知,而應公平交易,給予足夠的價值,不多也不少。猶太人將「鄰舍」理解為以色列人,而非外邦人F1;並非說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完全不能買賣,或前者可以欺壓和欺騙後者,只是不能欺壓以色列人;而是土地和繼承權根本不能賣給外邦人,只能賣給以色列人。

【第15節】

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你的鄰舍買;
也就是說,計算自上一個禧年以來已經過去了多少年,以及距離下一個禧年還有多少年,然後按照剩餘的年數來購買:他也要按出產的年數賣給你;賣方只需注意,安息年(即不出產的年份)應從計算中扣除;因為這些年份買方無法從產業中獲利,因此將這些年份計入購買價格是不合理的;因此猶太文士推斷,一個人賣掉田地後,不能在兩年內贖回,因為年數不能少於兩年,即使買方同意,也不能這樣做F2。

【第16節】

年數多的,你要照數加添價值;
例如,如果距離禧年還有三十年,那麼產業的價格就應比只剩二十年時更高;年數少的,你要照數減少價值;如果只剩五年、六年或十年,那麼價格就應按比例降低:因為他是按出產的年數賣給你。這也必須考慮,計算中有多少年可以耕種土地和栽培葡萄園,以及有多少安息年需要扣除;因為產業的估價和出售,只能根據出產的年數。

【第17節】

你們不可彼此欺壓,
不可高估或低估產業:但要敬畏你的神;敬畏神在他們眼前和心中,將使買賣雙方都免於做惡事,即使在一方因需要或另一方因無知而有能力這樣做時,參閱(尼希米記5:15):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是全知的,知道所有以最隱秘和巧妙方式所做的事;祂是全能的,能夠懲罰任何一方,無論是欺壓還是欺詐,參閱(帖撒羅尼迦前書4:6)。

【第18節】

你們要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並且遵行;
這些以及祂所吩咐的一切律例、典章;他們要憑藉這地契,即順服祂所有的誡命,包括道德、禮儀和司法誡命,來持有迦南地和其中的產業,這在下一句中有所暗示:你們就必在那地安然居住;無需懼怕敵人,也不必擔心周圍的鄰國會侵犯他們,使他們困苦;拉比雅基評論說,以色列人被擄是因為違犯了安息年,他認為這在(歷代志下36:21)中有所暗示;並且巴比倫七十年被擄,是為了彌補被忽視的七十個安息年。

【第19節】

地必出土產,你們必吃得飽足,
也就是說,地會持續出產,甚至在第七年,即安息年;因為地雖然沒有耕種、犁地和播種,葡萄樹、橄欖樹和無花果樹也沒有修剪,但只要以色列人遵守神的律例和典章,地仍會像其他年份一樣出產果實:你們必吃得飽足;不會感到食物匱乏,而是像其他時候一樣,一切都豐盛充足,從不缺食,擁有足夠和豐富的一切:並在那地安然居住;不懼怕敵人,也不受他們攪擾,不被擄掠。

【第20節】

你們若說:第七年我們吃什麼呢?
那些信心微小、不信應許、不信靠神護理的人,為明天憂慮,心裡焦慮在安息年如何獲得食物,因為安息年規定不可耕種土地,也不可修剪樹木:看哪,我們不播種;因為那是被禁止的:也不收聚我們的出產;無論是大麥、小麥、葡萄、橄欖或無花果,都不可像其他年份一樣收進家中和穀倉儲存;儘管他們可以出去與他人共同採集供當前使用:現在,如果有人提出上述問題,正如很可能有人會這樣做,在這種情況下,答案如下。

【第21節】

我必在第六年將我的福氣命定給你們,
降在他們的田地、葡萄園和橄欖園上,使它們比其他年份更加豐收;任何時候的豐收都取決於神的賜福,並隨之而來,但在極其豐盛時則更為明顯和可見:

地就必為三年出產。
因此,神賜福第六年,使其豐收足以供應未來,直到新的收成;正如祂賜福第六天,賜下雙倍的嗎哪,以供應第七天。

【第22節】

第八年你們要播種,
在第八年播種土地,同樣修剪他們的葡萄樹、橄欖樹:

還要吃陳糧;
甚至在第八年,吃第六年的陳糧,正如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補充的:

直到第九年;
也就是說,正如拉比雅基所解釋的,直到第九年的住棚節,那是第八年的收成入倉的時候;因為整個夏天它都在田裡,而在提斯利月(九月)是收割入倉的時候;有時需要在第六年為四年做準備,這是在安息年(第七年)之前,因為他們連續兩年停止耕種,即第七年和禧年;但這段經文是針對所有其餘的安息年說的:這些鼓勵性的應許,人們本以為會更自然地放在安息年之後的記述中(利未記25:7);但它們被插入這裡的原因似乎是,因為在禧年,他們既不可播種也不可收割,也不可採集未修剪葡萄樹上的葡萄,如同安息年一樣(利未記25:11);因此,這些話語是為了在兩種情況下都給予鼓勵;因為很容易得出結論,那位能在每第六年為他們提供未來三年所需的神,也能在每五十年為他們提供四年所需:

直到地裡新出產的收進來,你們都要吃陳糧。
其中一些在三月收穫,如大麥;另一些在五月收穫,如小麥;還有一些在八月和九月收穫,如葡萄、橄欖,這是收穫多種農產品並完成全部收穫的時候。

【腳註】
F7 ( rhb ) "apud seu juxta montem", Piscator; so Ainsworth, Patrick **rhb**(har,山)「在山旁或靠近山」,皮斯卡托;艾恩斯沃思、派翠克亦同。
F8 Antiqu. l. 3. c. 12. sect. 3.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十二章第三節。
F9 Hilchot Shemitah Vejobel, c. 4. sect. 25. 邁蒙尼德《安息年與禧年律法》第四章第二十五節。
F11 Torat Cohenim apud Yalkut, par. 1. fol. 191. 1. Maimon. ut supra, (Hilchot Tamidin) c. 10. sect. 2. 《祭司律法書》引自《雅爾庫特》第一部分第191頁第1欄。邁蒙尼德同上(《獻祭律法》)第十章第二節。
F12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歲首篇》第一章第一節。
F13 Torat Cohenim apud Yalkut, ut supra. (par. 1. fol. 191. 1.) 《祭司律法書》引自《雅爾庫特》同上(第一部分第191頁第1欄)。
F14 Sheviith, c. 5. sect. 6. 《安息年篇》第五章第六節。
F15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
F16 ( Kryzn ybne ) "uvas tuarum separationum", Pagninus, Montanus; so Drusius & Ainsworth. **עִנְבֵי נְזִירֶךָ**(invei nezirecha,你所分別的葡萄),帕尼努斯、蒙塔努斯;德魯修斯和艾恩斯沃思亦同。
F17 Sheviith, c. 8. sect. 2. 《安息年篇》第八章第二節。
F18 Maimon. Hilchot Shemitah Vejobel, c. 7. sect. 1. 邁蒙尼德《安息年與禧年律法》第七章第一節。
F19 Misn.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密示拿》歲首篇,第一章第一節。
F20 In Misn. ib. 邁蒙尼德,同上《密示拿》。
F21 Hilchot Shemitah Vejobel, c. 10. sect. 10, 14. 邁蒙尼德《安息年與禧年律法》第十章第十、十四節。
F23 Antiqu. l. 3. c. 12. sect. 3.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十二章第三節。
F24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Eracin, c. 8. sect. 1.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密示拿》估價篇,第八章第一節。
F25 Misn. Becorot, c. 8. sect. 10.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初生篇,第八章第十節;巴特諾拉,同上。
F26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Bava Metziah, c. 4. sect. 9.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密示拿》中門篇,第四章第九節。
F1 Jarchi in loc. 拉比雅基,同上。
F2 Misn. Eracin, c. 9.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估價篇,第九章第一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
【第23節】

這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這指的是以色列地;其含義是,這地的任何一部分,因為不可能一次性將整塊地出售或處置,而是指屬於個人或家族的任何一部分。雖然在必要時可以出售,但不可「永賣」,以至於永遠不歸還給原主或其繼承人;因為即使是「永賣」,在禧年時也必須歸還。安革羅斯(Onkelos)和約拿單(Jonathan)的《他爾根》將此詞譯為「絕對地」、「單純地」、「恰當地」;意思是不能進行絕對的、恰當的買賣,而應是附帶條件的,或按年限出售,或著眼於禧年時的歸還,因此買賣協議應按年數訂立,如前所述。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這個詞的意思是「切斷」,其含義是,任何土地都不可完全出售,以至於業主或其繼承人完全與之斷絕關係,或其家族的繼承權被切斷。

「因為地是我的」:事實上,整個地球都是神的,但迦南地是祂特別的產業,祂選擇這地超越所有其他土地,作為祂子民的產業;祂因舊居民的罪惡將他們趕出,並讓自己的子民在祂之下佔有這地;祂自己在此設立居所,在此受人服事和敬拜,彌賽亞也將在此降生,並已降生,因此這地被稱為「以馬內利之地」。這地也是那「更美之鄉」,即屬天的榮耀和幸福的預表,這一切都是神所預備和賜予的,永遠不會從那些有權利的人手中被轉讓。

「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正如住在他們中間的外邦人是他們的客旅和寄居者一樣,他們在主面前也是如此;祂是原始的業主,他們不過是暫時的租戶;然而,以任何身份與祂同在,與祂同食、同住、同居,都是一種榮耀和幸福;他們大可滿足於被視為客旅和寄居者而非業主,特別是那些對更美之產業有信心和盼望的人,這地不過是其預表;無論如何,這就是他們目前的狀況,這是一個很好的理由,說明他們為何不能永遠處置他們的土地和產業,正如一個寄居者或同住者不能處置他只擁有部分權利的房屋一樣。

【第24節】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這指的是他們在迦南地所佔有的任何部分,無論其中任何一人將擁有哪一部分。

「也要准人將地贖回」:也就是說,每當有產業因必要而出售時,買方有義務允許賣方在有能力時,或其任何親屬,特別是在兩年之後,將其贖回。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觀察到的,賣掉產業的人可以在兩年後贖回,無論是他自己還是他的近親,買方都不能阻止。參閱《利未記》25:15的吉爾注釋。

【第25節】

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賣了產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贖回他弟兄所賣的。
「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指他變得非常貧困,大大縮減,處於卑微的境況;因此拉比雅基說,我們由此得知,除非困境逼迫他,迫使他出售,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出售他的田地;因為,正如邁蒙尼德(Maimonides)F3所觀察到的,一個人不得出售他的產業以將錢放入錢包,或用於貿易,或購買商品、僕人和牲畜,只能用於食物。

「賣了產業」:拉比雅基評論說,不是全部賣掉;因為世俗的規矩教導人應為自己保留一塊田地(或一部分)。

「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贖回他弟兄所賣的」:來到買方那裡,提出贖回,支付原價,或按買方已享用該地時間的比例支付。

「那人就必贖回他弟兄所賣的」:買方無權阻止他,也無權選擇是否允許他贖回。這樣的人是我們「**גֹאֵל**」(goel,至近的親屬/救贖者)——我們的至近親屬和救贖主耶穌基督的預表,祂道成肉身來到這個世界,為要救贖我們,使我們得著屬天的產業;任何人都無法阻止祂完成這事,因為祂是全能的神,萬軍之耶和華是祂的名。

【第26節】

若沒有人為他贖回,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若沒有人為他贖回」:也就是說,沒有任何親屬有能力或願意贖回;否則,毫無疑問,這地隨時都有人能夠贖回,但沒有與他有聯繫或他能期望得到這種恩惠的人。

「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或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他的手得了,他為自己找到了足夠的贖金」;這不是指他找到了失物,如哈斯庫尼(Chaskuni)所解釋的,而是藉著神的護理,藉著神對他的貿易和生意的祝福,他變得富有,有能力贖回他所賣的產業,他就可以這樣做;但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他不能借錢贖回,而必須用他自出售以來自己所得的錢來贖回,這也是其他人的看法F4。

【第27節】

他就要計算賣出的年數,把餘剩的價銀還給那賣主,自己便歸回產業。
「他就要計算賣出的年數」:計算自出售以來已過去多少年,買方已持有多少年,以及距離禧年還有多少年,這樣贖回的價格就可以很容易地確定;例如,如果年數相同,時間恰好過了一半,那麼出售價格的一半就歸還給買方;如果不同,則按已過去和將來的時間比例計算。

「把餘剩的價銀還給那賣主」:指尚未到來的年數的餘額;正如拉比雅基所說,如果他已享用田地的果實三四年,就從總價中扣除這些年數的價格,然後取回其餘部分;這就是「把餘剩的價銀還給那賣主」的意思,即從出售價格中,根據已享用的部分,將餘額還給買方。邁蒙尼德F5解釋說:如果距離禧年還有十年,田地以一百塊錢出售,如果買方已享用三年,那麼贖回的賣方必須給他七十塊錢,他必須歸還他的田地;如果他已享用六年,他要給四十塊錢,對方歸還他田地。在《密示拿》中是這樣說的:如果他(他的田地)以一百便士賣給第一個人,而第一個人以兩百便士賣給第二個人,他只能與第一個人計算,正如經文所說:「還給那賣主」;如果他以兩百便士賣給第一個人,而第一個人以一百便士賣給第二個人,他只能與最後一個人計算,正如經文所說:「給那人」,即給那個中間的人,或佔有它的人;他也不得為遙遠的時間出售,以便在近期贖回,也不得在狀況不佳時出售,以便在狀況良好時贖回;他也不得借錢贖回,也不得分半贖回F6。

「自己便歸回產業」:再次擁有並享用它。

【第28節】

他若沒有力量還他,所賣的就在買主的手中存到禧年;到禧年,地就出去了,他便歸回自己的產業。
「他若沒有力量還他」:指無法償還餘額,或無法按比例支付已享用和尚未到來的時間的款項。

「所賣的就在買主的手中存到禧年」:繼續由買方佔有,買方將享用其所有利益,直到禧年到來。

「到禧年,地就出去了」:從買方手中或其佔有中出去;或「他就要出去」F7,買方將從他所購買的產業中出去,不再佔有它,而是歸還給賣方,而且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補充的。

「他便歸回自己的產業」:賣方,並重新佔有和享用它,如同他出售之前一樣。

【第29節】

人若賣城內有牆的房屋,在賣了以後一年內可以贖回。
「人若賣城內有牆的房屋」:正如拉比雅基所說,這是指從嫩的兒子約書亞時代就有的城牆。

「在賣了以後一年內可以贖回」:在一年內的任何時間,他自己或他的近親都可以贖回;如果他們願意,可以在出售當天,或在一年內的任何時間,甚至在一年結束的那一天贖回;在這一點上,這種房屋與田地不同,田地在兩年內不能贖回(參閱《利未記》25:15的吉爾注釋)。

「在滿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從出售之時起,支付原價。邁蒙尼德F8說,這應理解為太陽年,即三百六十五天,在此期間內,這種房屋可以贖回。

【第30節】

若在滿一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出去。
「若在滿一年之內不贖回」:無論是賣方還是他的任何親屬。

「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十二個月期滿後,任何人都不能贖回,而是由買方及其繼承人永遠持有。

「在禧年也不出去」:不會從買方或其繼承人手中歸還給賣方或其繼承人;因為房屋不像土地那樣是神的恩賜,由祂持有,而是由人建造,是他們的絕對財產,因此他們可以處置,而買方在上述時間之後可以持有它們;也沒有混淆支派和家族的危險。這條律法是為了鼓勵人們在有城牆的城鎮定居,使其人口稠密,並使業主小心不要出售它們。猶太教規是這樣說的:當第十二個月的那一天到來,如果它(房屋)沒有被贖回,它就絕對屬於他,無論是他買的還是別人給他的,正如經文所說(《利未記》25:30);如果第十二個月的第一天,他(買方)躲起來,以便讓它歸他所有或絕對屬於他;長老希列(Hillel)命令他(賣方)將錢放入(公會的)庫房,然後破門而入;當他願意時,他(買方)可以來取他的錢F9;但如果他讓這個時間過去,它就不可贖回,禧年也幫不了他。猶太人將耶路撒冷城排除在這條律法之外,因為他們說,耶路撒冷不屬於任何支派F11。

【第31節】

但房屋在沒有城牆的村莊,要看如鄉村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在禧年也要出去。
「但房屋在沒有城牆的村莊」:正如約書亞時代有許多這樣的村莊,聖經也提到了。猶太人認為,即使後來築了城牆,也仍指這類村莊。

「要看如鄉村的田地一樣」:並受制於與田地相同的律法。

「可以贖回」:在禧年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贖回,如果沒有贖回,那麼

「在禧年也要出去」:歸還給原來的業主,正如拉比雅基所說,是自由的,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第32節】

至於利未人城邑的房屋,就是他們所得為業的城邑,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至於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指六座逃城,以及其他四十二座城;這些城及其中的房屋被排除在上述律法之外,而且僅限於這些;不包括他們可能在其他地方購買的房屋;因此接下來說:

「就是他們所得為業的城邑」:指在他們所佔有的城邑中,這些城邑是他們的產業,並作為產業賜給他們。

「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他們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不像有城牆的城鎮中的房屋,他們可以隨意或隨時贖回;如果他們在一年內沒有贖回,他們可以在之後贖回,甚至多年之後,在禧年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密示拿》F12中說,祭司和利未人可以隨時出售,也可以隨時贖回,正如經文所說(《利未記》25:32);對此,一位注釋家F13說:「他們隨時出售」,不像以色列人,他們不能在禧年之前少於兩年出售;但利未人可以在禧年臨近時出售:「他們隨時贖回」;如果他們出售有城牆的城鎮中的房屋,這些房屋在一年結束時不會被確認為永久所有,不像以色列人的房屋;如果他們出售田地,也不必讓它們在買方手中保留兩年,而是他們可以立即贖回,如果他們願意。這種贖回是利未人特有的;因為如果一個以色列人從他父親的母親那裡繼承了產業,而他父親的母親是利未人,他不能按利未人的方式贖回,而必須按以色列人的方式贖回;同樣,一個利未人從他父親的母親那裡繼承了產業,而他父親的母親是以色列人,他必須按以色列人的方式贖回,而不是按利未人的方式贖回F14;因為這種永久贖回只涉及利未人城邑中的房屋。

【第33節】

若有人向利未人買了房屋,所賣的城邑,就是在他們所得為業的城邑,到禧年必出去;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若有人向利未人買了房屋」:或城邑,正如拉比雅基所說,這也得到下一句的證實,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普通的以色列人進行了這樣的購買,那麼它是可以贖回的,但如果一個利未人向另一個利未人購買,那麼,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它就絕對不可贖回:「所賣的城邑,就是在他們所得為業的城邑,到禧年必出去」:歸還給原來的業主,就像以色列人出售的鄉村田地和房屋一樣,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這是他們唯一的產業,因此如果這些房屋出售後不可贖回,他們將完全一無所有;因此,經文特別規定它們不應如此;正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利未人沒有田地和葡萄園的產業,只有城邑可居住,以及城邑的郊野;因此,城邑對他們來說就是田地,他們的贖回權利就像田地一樣,這樣他們的產業就不會從他們那裡斷絕。

【第34節】

只是他們城邑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只是他們城邑郊野之地不可賣」:利未人城邑的郊野之地,在城邑四周延伸兩千肘(《民數記》35:5);他們在那裡有田地飼養牲畜,這些田地是他們共同擁有的;每個利未人並沒有自己特定的田地作為私有財產,這就是它不可出售的原因,他們也不能共同同意出售它,因為那樣他們就沒有地方飼養牲畜了。猶太作家普遍將此理解為改變他們的田地、郊野和城邑:因此他們在《密示拿》中說,他們不將田地變成郊野,也不將郊野變成田地,不將郊野變成城邑,也不將城邑變成郊野;對此,邁蒙尼德F15說,所有人都同意利未人不得改變屬於他們的城邑、郊野或田地,因為經文說(《利未記》25:34);蒙福的智者們說,其含義是,它不可改變,因為他們不改變任何事物原來的樣子:「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因此永遠不可從他們那裡轉讓,或出售給他人,或改變用途;在舊約時代,對聖所的服事者及其供養和支持是如此關心;這也暗示他們應當保持自己的職位不變,正如福音的僕人應當將自己獻給傳道和禱告,而不應被世俗事務纏身一樣。

【第35節】

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頭拮据,你就要扶助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或寄居的一樣。
「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一個以色列人因身體或家庭的苦難,或生意上的損失,或缺乏工作,或因神的護理而陷入貧困。

「手頭拮据」:指他在世俗財物上衰敗;或「他的手動搖」,或「失敗」F16;以至於他無法供養自己和家人,沒有足夠的財物,或無力做到;這不是由於懶惰和疏忽,而是由於不可避免的匱乏和需要。

「你就要扶助他」:不僅僅是同情他,還要給予他幫助,分擔他的需要;扶持他,使他不致完全跌倒,並堅固他的手,使他能應付目前的需要。

「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或寄居的一樣」:無論是歸義的歸化者,即受割禮並在所有事上符合真宗教的人;還是門戶的歸化者,即承諾不敬拜偶像,不吃自死之物的人,正如拉比雅基所指出的:

「使他與你同住」:繼續住在迦南地,不被迫離開,不被誘惑背棄他所信奉的真宗教,以及他已達到的程度,這將給他帶來比肉體死亡更糟糕的死亡;或者至少他可以以某種可容忍的方式謀生,甚至舒適愉快地生活。

【第36節】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不僅要給他一些目前的幫助,還要借錢給他,讓他有辦法做生意,以便將來謀生,而不要求任何利息;參閱《出埃及記》22:25的吉爾注釋。

「只要敬畏你的神」:祂頒布了這條誡命,並期望得到順從;祂是良善的,行善的,應當因祂的良善而敬畏祂;祂是全知的,知道暗中索取的,不會讓這種過度的行為不受懲罰。

「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如果向他取利和多要,他將更難做到這一點。

【第37節】

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食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錢給他,期望並堅持收取高額利息;這應理解為針對貧困和急需幫助的人,經文只談到這種情況;否則,如果人們借錢是為了獲利,為了進行更大的貿易,或為了購買,那麼出借人分享由此產生的利潤是合理的。

「借糧食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由此看來,在《利未記》25:36中使用的這兩個詞,雖然大體上意義相同,但可以區分開來,一個涉及金錢,另一個涉及食物;後者不應以借貸方式給予急需的人,而應是無償的;例如,如果一個人給一個窮人一蒲式耳小麥,條件是他將來還他兩蒲式耳,這就是借貸或給予糧食以求增加。

【第38節】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神。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他們曾在埃及地作客旅和寄居者,因此應當善待那些處於困境中的人,並幫助他們,特別是他們的弟兄;神曾在埃及人眼中使他們蒙恩,埃及人曾借給他們金銀首飾和衣裳,因此他們應當慷慨地借給有困難的人;祂曾把他們從那裡領出來,使他們可以遵守祂的誡命,儘管這些誡命可能很嚴苛,正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這也可以說,這是十誡的序言。

「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無償地,一片流奶與蜜之地;因此,既然祂如此慷慨地對待他們,並賜給他們豐富的福物,他們就不必吝嗇給予他們貧困的弟兄和處於困境中的其他人。

「要作你們的神」:他們的聖約之神,要賜福和使他們昌盛,保護和捍衛他們。

【第39節】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貧窮,將自己賣給你,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貧窮」:上述律法和指示似乎旨在防止極端貧困,以至於被迫進行以下行為,即一個弟兄被賣給以色列人或外邦人,藉著幫助他的需要或借錢給他;但當這些不足以支持他,使他免於陷入最低的困境和苦難時,那麼他就被迫出售,如下所述。

「將自己賣給你」:要麼是他自己,因為快要餓死和滅亡,要麼是公會,因為偷了東西,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在這種情況下,民事官員有權出售一個人(《出埃及記》22:3)。

「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像那些外邦人,從他們那裡買來,或在戰爭中被俘虜而成為奴隸的人;但一個被賣的以色列人,不應像他們那樣服事,無論是在工作內容、方式還是服務時間上;那些奴僕被派去做最艱苦的工作,最繁重的苦差事,以及卑賤和可恥的工作,並以最嚴酷和專制的方式對待,被迫永遠服事,永不釋放;但一個因極端貧困而被賣給另一個以色列人的弟兄,不應被派去做任何低賤、卑微、下流和可恥的工作,藉此讓人知道他是僕人,正如拉比雅基所指出的;例如,替主人拿器皿或工具去洗澡,或替他解鞋帶;但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他應被僱用於農場工作,或某種手工藝工作,並應受到友善和溫和的對待,更像弟兄而非僕人,並在禧年時獲得自由。

【第40節】

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和寄居的,服事你直到禧年。
「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指按日、按月或按年受僱的工人;當他的時間到了,他領取工資並隨意去任何地方,而且作為僕人,他不像奴隸那樣受到專制權力和政府的管轄。

「和寄居的」:指同住者,住在某人房屋的一部分,或與他同食同住,並受到友善和親切的對待,更像家人而非外人。

「他要在你那裡」:如同上述身份,並受到相應的對待:猶太人將此歸結為食物、飲料和其他事物,正如他們在《申命記》15:16中所做的;他們說F17,主人不可吃精麵包,而他的僕人吃麩皮麵包;不可喝陳年葡萄酒,而他的僕人喝新酒;不可睡在柔軟的枕頭和床上,而他的僕人睡在稻草上:因此,他們說F18,得到一個希伯來僕人,就像得到一個主人一樣。

「服事你直到禧年」:不再更久;因為如果禧年在六年期滿之前到來,他為自己賣身的期限未滿,禧年就會使他自由,正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甚至,如果他為自己賣身十年或二十年,而那只是禧年之前的一年,禧年也會使他自由,正如邁蒙尼德所說F19。

【第41節】

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一同離開你,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產業那裡去。
「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一同離開你」:他的兒子和女兒,以及他的妻子,都包含在他自己裡面:如果一個人賣身時已有妻子兒女,或後來經主人同意結婚,主人有義務供養他們F20;雖然他們沒有被賣給他,也不是他的僕人,因此有權與他一同離開。

「歸回本家」:他的父家,以及他的近親的家,在服事期間他一直不在家,禧年使他歸回(《利未記》25:10)。

「到他祖宗的產業那裡去」:他父親留給他的繼承產業,他在貧困時被迫出售,或後來因父親去世而歸他所有;禧年也使他歸回這產業,正如所引用的經文所表達的。

【第42節】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主將他們從埃及救贖出來,買贖了他們,對他們擁有優先權利,既然他們首先是祂的僕人,他們就不能成為別人的僕人;祂作為他們的主人的權利先於並阻止任何其他對他們的主張。

「不可賣為奴僕」:或「以奴僕的買賣方式」F21;不可像奴僕那樣被出售,或按照出售僕人的律法;不可像奴僕在市場上那樣公開出售,也不可為了奴役他們而嚴酷使用,也不可永遠保留他們為奴;不可像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那樣,通過宣告出售,說:「這裡有一個僕人要出售」;也不可將他放在出售石上;因為在市場的公共場所,奴隸出售時,似乎有一塊石頭,他們被放在上面,表明他們是要出售的;但現在一個以色列人不得以這種方式出售,邁蒙尼德F23說,而是要私下地,以一種榮譽的方式出售。

【第43節】

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不可嚴嚴地轄管他」:正如埃及人嚴嚴地轄管以色列人,使他們服事(《出埃及記》1:13);那裡使用了與此處相同的詞,似乎旨在提醒他們,使他們不要像他們從最殘酷的敵人那裡所遭受的那樣對待他們的弟兄;這意味著暴政和壓迫,以極大的嚴酷對待他們,給他們施加難以承受的艱巨任務和重擔;命令他們做無法完成的事情,以及不必要的事情,並且沒有時間限制。

「只要敬畏你的神」:祂曾善待你,將你從埃及嚴酷的奴役中領出來;這應當懷著感恩的心記住,他們應當敬畏得罪如此良善的神,藉著殘酷對待弟兄。

【第44節】

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列邦中買。
「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列邦中買」:看來他們被允許擁有奴僕和婢女,如果他們需要的話;但如果他們擁有,他們就不能是以色列國的人,而必須是其他國家的人;正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這是一種預先的反駁:如果這樣,誰來服事我呢?答案如下:「可以從你四圍的列邦中買奴僕、婢女」:也就是說,從亞捫人、摩押人、以東人和敘利亞人那裡,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他們是他們的鄰居,住在他們周圍,除了七個民族之外的任何民族,因為他們被命令要將這七個民族徹底毀滅;因此拉比雅基觀察到,經文說「你四圍的」,而不是「在你土地邊界的中間」,因為那些人他們不應存留(《申命記》20:16)。

【第45節】

你們也可以從那些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中買,就是從他們在你們境內所生的家眷中買;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你們也可以從那些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中買」:安革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稱他們為未受割禮的寄居者,即門戶的歸化者,那些來自周圍國家,寄居在他們中間的人,他們遵守了給挪亞子孫關於偶像崇拜的誡命,但沒有受割禮,也沒有接受猶太教:

「從他們在你們境內所生的家眷中買」:作奴僕和婢女:「就是從他們在你們境內所生的家眷中買」:但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補充的,不是迦南人;儘管猶太作家F24說,一個與迦南婦人同寢並生下兒子的外邦人,可以被買為僕人;同樣,如果一個迦南男子與一個外邦婦人同寢並生下兒子,他也可以被買為僕人:

「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作為僕人,作為奴僕和婢女,永遠屬於他們和他們的繼承人,如下所述。

【腳註】
F3 Hilchot Shemittah Vejobel, c. 11. sect. 3. 《安息年與禧年律法》第11章第3節。
F4 Misn. Eracin, c. 9.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估價篇,第9章第1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5 Hilchot Shemittah Vejobel, ut supra, (c. 11.) sect. 5. 《安息年與禧年律法》,同上(第11章)第5節。
F6 Misn. Eracin, ut supra. (c. 9. 1.) 《密示拿》估價篇,同上(第9章第1節)。
F7 ( auyw ) "discedet emptor", Junius & Tremellius. 「**וְיָצָא**」(veyatza,他將出去):「買方將離開」,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
F8 In Misn. Eracin, c. 9. sect. 3. 《密示拿》估價篇,第9章第3節。
F9 Misn. Eracin, c. 9. sect. 4. 《密示拿》估價篇,第9章第4節。
F11 T. Bab. Bava Kama, fol. 82. 2.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卡瑪篇,第82頁第2欄。
F12 Eracin, c. 9. sect. 8. 《估價篇》第9章第8節。
F13 Bartenora in ib. 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14 Misn. Eracin, c. 9. sect. 8. 《密示拿》估價篇,第9章第8節。
F15 In Misn. Eracin, c. 9. sect. 8. 《密示拿》估價篇,第9章第8節。
F16 ( wdy hjmw ) "et nutaverit manus ejus", Montanus, Vatablus, Fagius; "vacillabit",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וּמָטָה יָדוֹ**」(umatah yado,他的手動搖):「他的手動搖」,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法吉烏斯;「動搖」,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
F17 Maimon. in Misn. Kiddushin, c. 1. sect. 2. 邁蒙尼德《密示拿》基度辛篇,第1章第2節。
F18 Ibid. 同上。
F19 Hilchot Abadim, c. 2. sect. 3. 《奴隸律法》第2章第3節。
F20 Maimon. in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 邁蒙尼德《密示拿》基度辛篇,第3章第1節。
F21 ( dbe trkmm ) "venditione servi", Drusius. 「**מִמְכֶּרֶת עֶבֶד**」(mimkeret eved,奴僕的買賣):「奴僕的出售」,德魯修斯。
F23 Hilchot Abadim, c. 1. sect. 5. 《奴隸律法》第1章第5節。
【第47節】

若有寄居的,或是在你那裡的外人,漸漸富裕起來——他是一個未受割禮的人,正如他爾根所說,是一個「門徒歸信者」(proselyte of the gate),他藉著與以色列人同住和貿易,可能在金錢上變得富裕,至少足以購買一個希伯來僕人,儘管他不能購買以色列人的土地。而你那住在他旁邊的弟兄卻漸漸貧窮——他陷入困境,變得極度貧困;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他才能將自己賣給以色列人,更不用說賣給外人了。如果不是這種情況,他就不會賣身。拉比雅基(Jarchi)認為,「在你那裡」這句話,指出了寄居者或外人致富的原因或機遇,即他與以色列人親近或依附於他們;同樣,「在他旁邊」這句話,則指出了以色列人貧窮的原因或機遇,即他與寄居者或外人親近或依附於他們。但這些詞語似乎更像是為了說明貧窮的以色列人落入富裕寄居者手中的原因:他們彼此是近鄰,彼此熟悉,於是達成了以下的交易:將自己賣給那寄居的,或是在你那裡的外人——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是未受割禮的寄居者;或是賣給外人家族的「根基」(stock)——或作「根」F1,指從一個原是歸信者的家族中繁衍出來的人。有些人將此理解為,即使他出身於這樣的家族,現在也已在神的子民中扎根,並融入了以色列的共同體;然而,這樣的人也不能拘留希伯來僕人超過禧年。但猶太學者普遍將其解釋為偶像崇拜者F2。

【第48節】

他既賣了自己以後,就可以贖回——雖然賣給以色列人的外邦人要永遠作奴僕,不能在禧年獲釋,但賣給外邦人的以色列人卻可以在禧年之前被贖回;如果沒有被贖回,禧年時他也會獲得自由。猶太學者認為,這意味著此人、他的朋友或會眾有義務立即贖回他,正如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因為他身處偶像崇拜者的家庭中存在危險,唯恐他被玷污F3,即被偶像崇拜所玷污;或如邁蒙尼德所說,被外邦人吞噬F4。但從《利未記》第25章第54節來看,並沒有立即贖回的義務;而且被賣之人也並非如所暗示的那樣危險,因為他被賣給的寄居者並非偶像崇拜者,無論他是「義人歸信者」(proselyte of righteousness)還是「門徒歸信者」(proselyte of the gate)。他的一個弟兄可以贖回他——這可以從嚴格意義上理解,指任何有能力贖回他的弟兄,或任何與他有近親關係的人,正如接下來的經文似乎解釋的那樣。經文中沒有提到他的父親:阿巴爾巴內爾F5說,原因是因為無法想像一個父親會允許他的兒子被賣,如果他有能力贖回他,因為父親對兒子是憐憫的。

【第49節】

或他的伯叔,或伯叔的兒子可以贖回他——正如昂克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是父親的兄弟或父親兄弟的兒子。或他本家任何近親的,都可以贖回他——由此可見,必須是近親才能作贖回者,正如在另一種情況下,即贖回產業時一樣;因此,「**גֹּאֵל**」(goel,贖回者)這個詞既指贖回者,也指近親。或他自己若有錢,就可以贖回自己——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他可能找到了失物,或繼承了家族中某位逝者的財產;也就是說,自從他賣了自己之後,他現在有能力贖回自己。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

「或會眾的土地。」

「這位贖回者就是彌賽亞,大衛的子孫,猶大支派的。」F6

【第50節】

他要和買主計算——也就是說,要麼是那人自己與買主計算,要麼是任何承擔贖回他的人與買主計算。從他賣給買主的那一年起,直到禧年——這樣就可以計算他服侍了多少年,還有多少年未到;由此可見,這樣被賣的人並不會在六年期滿或安息年時獲釋,安息年並不能使他自由。他賣身的價錢,要按年數計算——無論年數多寡,正如後面所解釋的。他與買主同住的日子,要像雇工的日子一樣計算——他服侍主人的時間要被計算,如同他每年被雇傭一樣;根據他與買主同住的年數,每年應從原來的買價中扣除相應的金額,其餘的則作為贖金支付給買主。

【第51節】

如果還有許多年——指到禧年還有許多年,比他已經服侍的年數更多。他就要照著年數,從他所賣的錢中,把贖價歸還——例如,假設一個人賣身時,離禧年還有二十年,他以二十塊錢(金或銀,價值不論)賣了自己;當他或他的親屬與主人商議贖回時,如果他已經服侍了與到禧年還有多少年相同的年數,例如十年,那麼他的主人就必須為他的贖價收取十塊錢;但如果他只服侍了五年,還有十五年未到,他就必須給主人十五塊錢;以此類推,無論年數多寡,正如以下所述。

【第52節】

如果離禧年只剩下幾年——比他已經服侍的年數更少,那麼贖價就更少。例如,在上述假設的情況下,如果他已經服侍了十五年,而離禧年只剩下五年:他就要和買主計算,照著年數,把贖價歸還——正如前面所說,他要給買主五塊錢;這樣,買賣雙方、買主和贖回者之間的公義和公平法則就得以維持。神的子民藉著基督被贖回,也是以同樣公義的方式。

【第53節】

他要像雇工一樣與買主同住——他每年都可以被贖回,一旦被贖回,就可以像雇工一樣離開主人的服侍;他的贖價要根據他服侍的年數來估算,如同他每年被雇傭一樣;同時,他也要受到仁慈溫和的對待,不像奴僕,而像雇工,正如以下所述。買主不可在你眼前嚴嚴地轄制他——他被賣給的人,他的主人,一個寄居者或外人,不得嚴酷地對待他所買的希伯來人;因為如果一個希伯來主人都不能嚴酷地對待一個希伯來僕人,那麼在以色列的共同體中,一個歸信者以這種方式對待一個希伯來人是絕對不允許的,而且是公開地,在以色列鄰居的眼前;鄰居看到這種情況,如果沒有提出異議,或沒有告知民事官員,而民事官員有權糾正這種不公,並且應該這樣做。

【第54節】

他若在這幾年內沒有被贖回——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從他被賣的那一年起,直到禧年之間的任何一年;亞本·以斯拉也這樣解釋,指到禧年還剩下的年數;但他指出,也有人說,是藉著上述那些人,即藉著他的近親,或藉著他自己;因為經文中沒有「年數」這個詞,可以補充為「年數」或「親屬」;因此,《武加大譯本》、《七十士譯本》和東方譯本都讀作「藉著這些」方式、事物或人。他就要在禧年出去——從買主家和服侍中出去,他將自由地出去,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因為他已經服侍滿了他被買的全部時間。他自己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他的妻子也一樣,如果他有妻子的話,妻子包含在他自己裡面,他的主人在服侍期間有義務供養妻子和兒女。

【第55節】

因為以色列人是我的僕人——因此他們不應永遠作人的僕人,正如那些藉著基督的寶血被買贖和救贖的人不應如此(《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3節)。約拿單他爾根說,他們是「我的律法的僕人」;參見《羅馬書》第7章第25節;那些被基督救贖的人,也是他福音的僕人,他們從心裡順服所傳給他們的教義和形式。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在那裡受盡殘酷的奴役,被嚴酷地轄制,但現在從那裡被解救出來,就有義務服侍主;主也不願讓別人嚴酷地轄制他們,無論是他們本國的人還是外人,也不願他們作奴僕或婢女,或永遠作任何人的僕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他們立約的神,曾善待他們,特別是在所提到的事例中,並會確保他們不會被他人惡待,因此他們應當樂意、歡欣地服侍他。

【腳註】
F1 ( rqel ) "radici", Vatablus, Piscator. 瓦塔布魯斯、皮斯卡托爾:「根」之意。
F2 Targum Onk. Jon. Jarchi & Ben Melech, in loc. Kimchi in Sepher Shorash, rad. ( rqe ) . 《昂克羅斯他爾根》、《約拿單他爾根》、拉比雅基與本·梅勒赫對此處的注釋。金奇在《詞根書》中對詞根 ( rqe ) 的解釋。
F3 Pesikta apud Drusium in loc. 德魯修斯對此處的《佩西克塔》引文。
F4 Hilchot Abadim, c. 2. sect. 7. 《奴隸法規》第二章第七節。
F5 Apud Muis. Varia Sacra, p. 373. 穆伊斯《聖經雜記》第373頁所引。
F6 R. Bechai apud Patrick in loc. 帕特里克對此處的拉比貝海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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