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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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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述燈油及其擺設(利未記 24:1-4);陳設餅的製作與擺放(利未記 24:5-9);以及一位以色列人褻瀆主名,經詢問應如何處置後,他及任何犯此罪者均被命令處以石刑(利未記 24:10-16);藉此機會,重複了幾條關於殺人、殺牲畜或傷害他人的律法(利未記 24:17-23)。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在祂頒布了關於祭司的潔淨、他們所獻祭物的完全,以及百姓應守的節期等律法之後,祂又向摩西曉諭了一些關乎百姓和祭司的其他事項,說:如下。
【第2節】「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搗成的純橄欖油給你,為點燈用。」這費用應由公眾承擔,供應祭司為聖殿中燈臺點燈的油,是會眾的責任(出埃及記 25:6)。這油不可是任何種類的油,如鯨油、堅果油或杏仁油,而必須是橄欖油,且不是任何一種橄欖油,而是最純淨的,即初榨的油;似乎有三種,其中第一種是純淨的,且是在臼中搗成的,而不是在磨中磨碎的(參閱《出埃及記 27:20》吉爾注釋)。「使燈常常點著。」指金燈臺上的七盞燈(出埃及記 25:37);或原文作單數的「燈」,指西邊的燈,據說這盞燈常年點亮,其他燈熄滅時由此點燃;儘管這油無疑是為了供應燈火,使它們晝夜常燃;或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從夜晚到夜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則說,安息日和工作日都點燃。
【第3節】「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要在耶和華面前常將燈整理齊全。」這是在聖所和至聖所之間分隔的幔子外面,在法櫃(即法版或律法)前面;使徒稱之為「頭一層」,即聖所,其中有燈臺和燈(希伯來書 9:2)。「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即燈或燈臺中的燈,或其光;亞倫的職責,以及繼任的每一位祭司的職責,是供應燈油,整理燈,修剪燈芯,使它們明亮常燃,且在耶和華面前,在祂的同在下;直到彌賽亞,那真光降臨,祂將熄滅所有這些預表性的光,並藉著祂的福音將光傳遍全世界的教會(參閱《出埃及記 27:20》和《出埃及記 27:21》吉爾注釋)。
【第4節】「他要在精金的燈臺上,將燈常常整理齊全,在耶和華面前。」拉比雅基(Jarchi)認為,稱之為「精金的燈臺」有兩個原因:部分是因為它由純金製成,部分是因為祭司要保持其純淨清潔,沒有灰燼(參閱出埃及記 25:31);「在耶和華面前常常」:這既指燈臺的位置,也指亞倫要在耶和華面前持續進行的工作。拉比雅基認為,這種整理是指每晚的油量,他說,根據智者的說法,每盞燈需要半羅格(log)的油,大約是四分之一品脫的油。
【第5節】「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用小麥的細麵;「每個餅用細麵十分之二。」這與十二支派相對應,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預表神的屬靈以色列;「每個餅用細麵十分之二」:即以法(ephah)的十分之二,也就是兩俄梅珥(omers),一俄梅珥是人一天能吃的嗎哪量;所以這些餅中的一個,相當於兩個人一天能吃的麵包量;每個餅長十掌,寬五掌,高七指,或其「角」高七指 F7。
【第6節】「把餅擺成兩行,每行六個,放在精金的桌子上,在耶和華面前。」這十二個餅;「每行六個」:不是並排,而是六個疊在一起;「放在精金的桌子上」:即陳設餅的桌子,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它包著純金,並保持潔淨明亮(出埃及記 25:24);「在耶和華面前」:因為這桌子立在聖所中,與燈臺的位置相同,燈臺也有同樣的擺設(利未記 24:4);關於這些餅的奧秘和預表意義,請參閱《出埃及記 25:30》吉爾注釋。
【第7節】「又要把純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兩杯乳香,每杯各有一把,放在每行餅旁邊,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作為記念」:或「為餅」,代替餅,作為餅的記念;因為餅要由祭司吃,而乳香則要燒在壇上獻給耶和華,如下文所述:「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不是指餅,餅在一段時間後被取走,由祭司吃掉,而是指乳香。
【第8節】「每逢安息日,祭司要將這餅常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是以色列人從永遠的約中取來的。」即當時供職的祭司,他們應當帶來新餅,並按上述次序擺放,同時移走舊餅。其方式如下:四位祭司進入,兩位手持兩行(餅),兩位手持兩杯(乳香);另有四位走在他們前面,兩位負責取走兩行(舊餅),兩位負責取走兩杯(乳香);攜入者站在北方,面向南方;攜出者站在南方,面向北方;他們取走(舊餅),他們擺上(新餅),彼此的手相對,正如經上所說:「在我面前常常」(出埃及記 25:30)F8;也就是說,當一組人的手忙於取走時,另一組人的手則忙於擺上;這樣桌子上總是有餅:「這是以色列人從永遠的約中取來的」:神要求他們這樣做,他們也同意這樣做,無論是以糧食還是金錢的形式;因為這是會眾的開支。
【第9節】「這餅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指從陳設餅桌上取下的十二個舊餅;這些餅分給負責攜入和攜出的祭司班次;大祭司從每個班次中分得一半,所以一半歸亞倫或大祭司,另一半歸他的子孫或供職的祭司 F9:「他們要在聖處吃。」在會幕或其某個院子裡,而不是在他們自己的家中。據說陳設餅不能早於第九天吃,也不能晚於第十一天吃;如何呢?它是在安息日晚上烤的,在安息日(第九天)吃;如果節期恰好在安息日的前夕,則在第十天吃;如果年初的兩個節期恰好如此,則在第十一天吃 F11:「因為這是至聖的,是從耶和華的火祭中取來的,是永遠的定例。」這是至聖之物,只能由男性在聖所中吃,不像輕聖之物,可以在祭司的家中和家庭中,由他們的妻子和女兒吃:「是從耶和華的火祭中取來的,是永遠的定例。」並非餅是燔祭,而是餅上的乳香,或藉著餅,因此與餅相關聯,整個被稱為火祭:餅是給耶和華的祭司吃的,乳香則在壇上焚燒;兩者都是獻給耶和華的祭物;乳香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代替了餅,因此被視為餅也如此獻上。
【第10節】「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他出來在以色列人中間。」他的名字和他母親的名字隨後被提及;他的父親是埃及人;拉比雅基(Jarchi)說,這就是摩西所殺的那個埃及人(出埃及記 2:12);阿本達納(Abendana)和其他人也持此說法:「他出來在以色列人中間」: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他與以色列人一同出埃及,因此是從埃及出來的雜居人群之一,這並非不可能;有人說他從摩西的審判庭出來;但更可能的意思是,他從自己的帳篷出來,正如阿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進入營地中央,要求在以色列民中佔有一席之地;儘管猶太學者,如拉比雅基和阿本以斯拉,認為「在以色列人中間」這句話表示他是一個歸信者,成為猶太人,或在各方面都接受了猶太教:「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這個以色列人是但支派的,與他爭鬥之人的母親也是但支派的;他們爭鬥的原因不易確定;阿本以斯拉暗示,因為這段經文與上述律法相關聯,好像這個人曾以輕蔑的語氣談論陳設餅、油和祭物,因此他們之間產生了爭執;但拉比雅基說,這是關於營地事務的爭執,更普遍的說法是,這個人憑藉他母親的權利,要求在但支派中劃定帳篷的位置;但另一個人堅持,劃定帳篷的順序是根據家譜和他們父家的旗號,因此他無權與他們同列,因為他的父親是埃及人,或許從口角發展到動手(參閱出埃及記 21:22);儘管猶太學者認為這是指他們的爭執,至少是最終在審判庭上解決的:據說,當以色列人住在曠野時,他(埃及人的兒子)試圖在但支派中搭帳篷,但他們不允許,因為以色列人的隊伍是各人按自己的等級,按他們父家的家譜和旗號排列的;他們在營中開始爭執,因此他們進入審判庭,就是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他是但支派的 F12。
【第11節】「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耶和華的名,並且咒罵。」當他們爭鬥時,或者審判結束後,他因敗訴而對神發出狂怒的褻瀆,神為以色列的民事政體制定了這些律法,並咒罵那些判他有罪的審判官;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如此說;猶太人普遍認為,所褻瀆的「名」是指耶和華的名,他清楚地說出了這個名,他們說這是不可言喻的,除了大祭司在聖所中,不應發出;但這個人以其正確的發音說出了它,並用它來咒罵與他爭鬥的人,或審判他的法官;《密示拿》F4中說:
「褻瀆者除非說出這個名,否則不構成罪。」
【第12節】「他們就把他收在監裡。」在營中一個已知的監獄裡,正如阿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等候耶和華指示他們當怎樣辦。」因為儘管這違反了第三條誡命,其中神宣告祂不會讓這樣的人無罪(出埃及記 20:7);但由於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懲罰,所以不清楚耶和華是要親自懲罰,以直接的打擊,還是要通過民事長官懲罰;如果是後者,又以何種方式;因為儘管可以毫不猶豫地斷定他該死,因為咒罵父母者當處死(出埃及記 21:17;利未記 20:9),更何況褻瀆神,但他們可能不知道該處以何種死刑;或者如果理解為石刑,他們可能認為這應得更嚴厲的懲罰,因此向神請示。
【第13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從施恩座上,在至聖所中,祂曾應許在那裡與摩西相會,並就摩西所詢問的任何事與他交通,正如這次一樣,說:如下。
【第14節】「把那咒罵的人帶到營外。」這表明他在以色列中沒有份,不配成為他們民事社群或教會的成員;此外,行石刑或處決犯人的地方是在營外,就像後來在城外一樣(參閱希伯來書 13:12-13);「叫一切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
「你的血歸到你自己的頭上,我們不因你的死受罰,這是你自招的。」
【第15節】「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罵他神的,必擔當他的罪。」藉此機會,給他們一些關於上述事件和其他事情的律法和規條:「凡咒罵他神的,必擔當他的罪。」有些人將此理解為任何外邦人咒罵他本國所事奉的神;但很難想像,獨一永活真神會制定一條律法來維護假神的榮譽和聲譽,因為祂對自己的榮耀是如此嫉妒;而且聖經中對這些假神極盡輕蔑之詞,稱之為糞堆之神,並實際咒罵它們(耶利米書 10:11);但更應解釋為指法官和所有民事長官,正如阿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他們有時被稱為「伊羅欣」(Elohim)或神(詩篇 82:1, 82:6);更何況,這個人很可能咒罵了他的法官,因此這與接下來的罪是不同的;而且不僅表達方式不同,懲罰似乎也不同;因為「擔當他的罪」這句話用於懲罰未明確宣告的情況,拉比雅基(Jarchi)和其他人將其解釋為從民中剪除,但以何種方式則不確定;而褻瀆神的懲罰在之前和之後都清楚地表達了(參閱利未記 20:19)。
【第16節】「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或「但那褻瀆耶和華名的」,猶太人由此推斷,必須說出耶和華這個名,否則不構成褻瀆;拉比雅基(Jarchi)如此說;但僅僅使用或說出「耶和華」這個詞並非褻瀆,而是對神任何名號、稱謂和屬性,或祂任何完全、作為和工作的惡意和輕蔑言論:「他必被治死。」不施憐憫,不予緩刑或赦免:因此有言 F6,悔改、懲罰或贖罪日都不能為此贖罪:正如褻瀆聖靈的罪,今世來世都不得赦免(馬太福音 12:31-32);「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憐憫他,不饒恕他,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即使是寄居的外邦人,未受割禮,不信奉猶太教,以及歸信的義人,和生來的以色列人;如果他褻瀆以色列的神,也必被處死,不施憐憫。
【第17節】「打死人的,必被治死。」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用刀劍;這將其限制為以色列人中的任何人,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原始律法涉及任何人(創世記 9:6);這裡也是如此(參閱《出埃及記 21:12》吉爾注釋)。
【第18節】「打死牲畜的,必賠上。」賠償其價值,或以另一隻同樣好的牲畜代替,如下文所述:「以牲畜償還牲畜。」或「以命償命」;以生命償還生命,即以活物償還被奪去生命的活物,且是各方面都同樣好的。
【第19節】「人若使他的鄰舍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對他造成任何傷害或損害,因毆打而導致他殘缺或畸形:「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這並非指對他造成同樣的損害或傷害,而是指他應以金錢方式作出賠償;支付治療費用,補償失去的時間,並考慮他所承受的痛苦,以及因畸形或殘缺而帶給他的羞恥或恥辱,或他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參閱《出埃及記 21:18》和《出埃及記 21:19》吉爾注釋)。
【第20節】「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不應嚴格或按字面理解,而是指這些部位的價格或價值,應以金錢方式支付(參閱《出埃及記 21:24》和《出埃及記 21:25》吉爾注釋);
「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人也必怎樣待他。」除非他作出賠償,並支付相應的價值。
【第21節】「打死牲畜的,必賠上。」與(利未記 24:18)相同,重複此條是為了確認,並應當遵守,儘管拉比雅基(Jarchi)認為這是不同的律法;他說,之前是關於打死牲畜的,這裡則是關於在牲畜身上造成任何傷口或瘀傷的,他必須賠償;必須承認表達方式有所不同;那裡是「打死牲畜的」,這裡只是「打牲畜的」,即使沒有打死,但造成了損害,也必須賠償: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或打傷人的,即使沒有打死,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觀察到的,只是造成了傷口或瘀傷,因為沒有像之前那樣說「人的性命」;但這種損害不需要處死,而是以其他方式賠償,如(利未記 24:19)。
【第22節】「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你們都必歸於一樣的律法。」關於上述事項,即褻瀆神的名,奪取人的生命,或任何牲畜的生命,以及對任何一方造成損害:
「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你們都必歸於一樣的律法。」上述律法對歸信者和以色列人都有約束力,對寄居的外邦人和歸信的義人也一樣,儘管猶太人通常將其限制於後者:
「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的名是聖潔可敬的,不應被褻瀆;祂是人與牲畜的創造者和保守者,制定了這些關於他們的律法,並期望他們遵守,特別是以色列人,因為祂是他們的聖約之神和父親,他們有最大的義務事奉和順服祂。
【第23節】摩西就曉諭以色列人:正如耶和華所吩咐他的:
「他們就把那咒罵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這是神在摩西詢問祂的心意和旨意後所給予的指示: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他們把那褻瀆者帶出營外,按手在他身上,用石頭打死,直到他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