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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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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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述燈油及其擺設(利未記 24:1-4);陳設餅的製作與擺放(利未記 24:5-9);以及一位以色列人褻瀆主名,經詢問應如何處置後,他及任何犯此罪者均被命令處以石刑(利未記 24:10-16);藉此機會,重複了幾條關於殺人、殺牲畜或傷害他人的律法(利未記 24:17-23)。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在祂頒布了關於祭司的潔淨、他們所獻祭物的完全,以及百姓應守的節期等律法之後,祂又向摩西曉諭了一些關乎百姓和祭司的其他事項,說:如下。

【第2節】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搗成的純橄欖油給你,為點燈用。」這費用應由公眾承擔,供應祭司為聖殿中燈臺點燈的油,是會眾的責任(出埃及記 25:6)。這油不可是任何種類的油,如鯨油、堅果油或杏仁油,而必須是橄欖油,且不是任何一種橄欖油,而是最純淨的,即初榨的油;似乎有三種,其中第一種是純淨的,且是在臼中搗成的,而不是在磨中磨碎的(參閱《出埃及記 27:20》吉爾注釋)。「使燈常常點著。」指金燈臺上的七盞燈(出埃及記 25:37);或原文作單數的「燈」,指西邊的燈,據說這盞燈常年點亮,其他燈熄滅時由此點燃;儘管這油無疑是為了供應燈火,使它們晝夜常燃;或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從夜晚到夜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則說,安息日和工作日都點燃。

【第3節】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要在耶和華面前常將燈整理齊全。」這是在聖所和至聖所之間分隔的幔子外面,在法櫃(即法版或律法)前面;使徒稱之為「頭一層」,即聖所,其中有燈臺和燈(希伯來書 9:2)。「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即燈或燈臺中的燈,或其光;亞倫的職責,以及繼任的每一位祭司的職責,是供應燈油,整理燈,修剪燈芯,使它們明亮常燃,且在耶和華面前,在祂的同在下;直到彌賽亞,那真光降臨,祂將熄滅所有這些預表性的光,並藉著祂的福音將光傳遍全世界的教會(參閱《出埃及記 27:20》和《出埃及記 27:21》吉爾注釋)。

【第4節】

「他要在精金的燈臺上,將燈常常整理齊全,在耶和華面前。」拉比雅基(Jarchi)認為,稱之為「精金的燈臺」有兩個原因:部分是因為它由純金製成,部分是因為祭司要保持其純淨清潔,沒有灰燼(參閱出埃及記 25:31);「在耶和華面前常常」:這既指燈臺的位置,也指亞倫要在耶和華面前持續進行的工作。拉比雅基認為,這種整理是指每晚的油量,他說,根據智者的說法,每盞燈需要半羅格(log)的油,大約是四分之一品脫的油。

【第5節】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用小麥的細麵;「每個餅用細麵十分之二。」這與十二支派相對應,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預表神的屬靈以色列;「每個餅用細麵十分之二」:即以法(ephah)的十分之二,也就是兩俄梅珥(omers),一俄梅珥是人一天能吃的嗎哪量;所以這些餅中的一個,相當於兩個人一天能吃的麵包量;每個餅長十掌,寬五掌,高七指,或其「角」高七指 F7。

【第6節】

「把餅擺成兩行,每行六個,放在精金的桌子上,在耶和華面前。」這十二個餅;「每行六個」:不是並排,而是六個疊在一起;「放在精金的桌子上」:即陳設餅的桌子,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它包著純金,並保持潔淨明亮(出埃及記 25:24);「在耶和華面前」:因為這桌子立在聖所中,與燈臺的位置相同,燈臺也有同樣的擺設(利未記 24:4);關於這些餅的奧秘和預表意義,請參閱《出埃及記 25:30》吉爾注釋。

【第7節】

「又要把純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兩杯乳香,每杯各有一把,放在每行餅旁邊,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作為記念」:或「為餅」,代替餅,作為餅的記念;因為餅要由祭司吃,而乳香則要燒在壇上獻給耶和華,如下文所述:「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不是指餅,餅在一段時間後被取走,由祭司吃掉,而是指乳香。

【第8節】

「每逢安息日,祭司要將這餅常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是以色列人從永遠的約中取來的。」即當時供職的祭司,他們應當帶來新餅,並按上述次序擺放,同時移走舊餅。其方式如下:四位祭司進入,兩位手持兩行(餅),兩位手持兩杯(乳香);另有四位走在他們前面,兩位負責取走兩行(舊餅),兩位負責取走兩杯(乳香);攜入者站在北方,面向南方;攜出者站在南方,面向北方;他們取走(舊餅),他們擺上(新餅),彼此的手相對,正如經上所說:「在我面前常常」(出埃及記 25:30)F8;也就是說,當一組人的手忙於取走時,另一組人的手則忙於擺上;這樣桌子上總是有餅:「這是以色列人從永遠的約中取來的」:神要求他們這樣做,他們也同意這樣做,無論是以糧食還是金錢的形式;因為這是會眾的開支。

【第9節】

「這餅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指從陳設餅桌上取下的十二個舊餅;這些餅分給負責攜入和攜出的祭司班次;大祭司從每個班次中分得一半,所以一半歸亞倫或大祭司,另一半歸他的子孫或供職的祭司 F9:「他們要在聖處吃。」在會幕或其某個院子裡,而不是在他們自己的家中。據說陳設餅不能早於第九天吃,也不能晚於第十一天吃;如何呢?它是在安息日晚上烤的,在安息日(第九天)吃;如果節期恰好在安息日的前夕,則在第十天吃;如果年初的兩個節期恰好如此,則在第十一天吃 F11:「因為這是至聖的,是從耶和華的火祭中取來的,是永遠的定例。」這是至聖之物,只能由男性在聖所中吃,不像輕聖之物,可以在祭司的家中和家庭中,由他們的妻子和女兒吃:「是從耶和華的火祭中取來的,是永遠的定例。」並非餅是燔祭,而是餅上的乳香,或藉著餅,因此與餅相關聯,整個被稱為火祭:餅是給耶和華的祭司吃的,乳香則在壇上焚燒;兩者都是獻給耶和華的祭物;乳香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代替了餅,因此被視為餅也如此獻上。

【第10節】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他出來在以色列人中間。」他的名字和他母親的名字隨後被提及;他的父親是埃及人;拉比雅基(Jarchi)說,這就是摩西所殺的那個埃及人(出埃及記 2:12);阿本達納(Abendana)和其他人也持此說法:「他出來在以色列人中間」: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他與以色列人一同出埃及,因此是從埃及出來的雜居人群之一,這並非不可能;有人說他從摩西的審判庭出來;但更可能的意思是,他從自己的帳篷出來,正如阿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進入營地中央,要求在以色列民中佔有一席之地;儘管猶太學者,如拉比雅基和阿本以斯拉,認為「在以色列人中間」這句話表示他是一個歸信者,成為猶太人,或在各方面都接受了猶太教:「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這個以色列人是但支派的,與他爭鬥之人的母親也是但支派的;他們爭鬥的原因不易確定;阿本以斯拉暗示,因為這段經文與上述律法相關聯,好像這個人曾以輕蔑的語氣談論陳設餅、油和祭物,因此他們之間產生了爭執;但拉比雅基說,這是關於營地事務的爭執,更普遍的說法是,這個人憑藉他母親的權利,要求在但支派中劃定帳篷的位置;但另一個人堅持,劃定帳篷的順序是根據家譜和他們父家的旗號,因此他無權與他們同列,因為他的父親是埃及人,或許從口角發展到動手(參閱出埃及記 21:22);儘管猶太學者認為這是指他們的爭執,至少是最終在審判庭上解決的:據說,當以色列人住在曠野時,他(埃及人的兒子)試圖在但支派中搭帳篷,但他們不允許,因為以色列人的隊伍是各人按自己的等級,按他們父家的家譜和旗號排列的;他們在營中開始爭執,因此他們進入審判庭,就是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他是但支派的 F12。

【第11節】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耶和華的名,並且咒罵。」當他們爭鬥時,或者審判結束後,他因敗訴而對神發出狂怒的褻瀆,神為以色列的民事政體制定了這些律法,並咒罵那些判他有罪的審判官;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如此說;猶太人普遍認為,所褻瀆的「名」是指耶和華的名,他清楚地說出了這個名,他們說這是不可言喻的,除了大祭司在聖所中,不應發出;但這個人以其正確的發音說出了它,並用它來咒罵與他爭鬥的人,或審判他的法官;《密示拿》F4中說:

「褻瀆者除非說出這個名,否則不構成罪。」

【第12節】

「他們就把他收在監裡。」在營中一個已知的監獄裡,正如阿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等候耶和華指示他們當怎樣辦。」因為儘管這違反了第三條誡命,其中神宣告祂不會讓這樣的人無罪(出埃及記 20:7);但由於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懲罰,所以不清楚耶和華是要親自懲罰,以直接的打擊,還是要通過民事長官懲罰;如果是後者,又以何種方式;因為儘管可以毫不猶豫地斷定他該死,因為咒罵父母者當處死(出埃及記 21:17;利未記 20:9),更何況褻瀆神,但他們可能不知道該處以何種死刑;或者如果理解為石刑,他們可能認為這應得更嚴厲的懲罰,因此向神請示。

【第13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從施恩座上,在至聖所中,祂曾應許在那裡與摩西相會,並就摩西所詢問的任何事與他交通,正如這次一樣,說:如下。

【第14節】

「把那咒罵的人帶到營外。」這表明他在以色列中沒有份,不配成為他們民事社群或教會的成員;此外,行石刑或處決犯人的地方是在營外,就像後來在城外一樣(參閱希伯來書 13:12-13);「叫一切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

「你的血歸到你自己的頭上,我們不因你的死受罰,這是你自招的。」

【第15節】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罵他神的,必擔當他的罪。」藉此機會,給他們一些關於上述事件和其他事情的律法和規條:「凡咒罵他神的,必擔當他的罪。」有些人將此理解為任何外邦人咒罵他本國所事奉的神;但很難想像,獨一永活真神會制定一條律法來維護假神的榮譽和聲譽,因為祂對自己的榮耀是如此嫉妒;而且聖經中對這些假神極盡輕蔑之詞,稱之為糞堆之神,並實際咒罵它們(耶利米書 10:11);但更應解釋為指法官和所有民事長官,正如阿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他們有時被稱為「伊羅欣」(Elohim)或神(詩篇 82:1, 82:6);更何況,這個人很可能咒罵了他的法官,因此這與接下來的罪是不同的;而且不僅表達方式不同,懲罰似乎也不同;因為「擔當他的罪」這句話用於懲罰未明確宣告的情況,拉比雅基(Jarchi)和其他人將其解釋為從民中剪除,但以何種方式則不確定;而褻瀆神的懲罰在之前和之後都清楚地表達了(參閱利未記 20:19)。

【第16節】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或「但那褻瀆耶和華名的」,猶太人由此推斷,必須說出耶和華這個名,否則不構成褻瀆;拉比雅基(Jarchi)如此說;但僅僅使用或說出「耶和華」這個詞並非褻瀆,而是對神任何名號、稱謂和屬性,或祂任何完全、作為和工作的惡意和輕蔑言論:「他必被治死。」不施憐憫,不予緩刑或赦免:因此有言 F6,悔改、懲罰或贖罪日都不能為此贖罪:正如褻瀆聖靈的罪,今世來世都不得赦免(馬太福音 12:31-32);「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憐憫他,不饒恕他,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即使是寄居的外邦人,未受割禮,不信奉猶太教,以及歸信的義人,和生來的以色列人;如果他褻瀆以色列的神,也必被處死,不施憐憫。

【第17節】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用刀劍;這將其限制為以色列人中的任何人,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原始律法涉及任何人(創世記 9:6);這裡也是如此(參閱《出埃及記 21:12》吉爾注釋)。

【第18節】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賠償其價值,或以另一隻同樣好的牲畜代替,如下文所述:「以牲畜償還牲畜。」或「以命償命」;以生命償還生命,即以活物償還被奪去生命的活物,且是各方面都同樣好的。

【第19節】

「人若使他的鄰舍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對他造成任何傷害或損害,因毆打而導致他殘缺或畸形:「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這並非指對他造成同樣的損害或傷害,而是指他應以金錢方式作出賠償;支付治療費用,補償失去的時間,並考慮他所承受的痛苦,以及因畸形或殘缺而帶給他的羞恥或恥辱,或他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參閱《出埃及記 21:18》和《出埃及記 21:19》吉爾注釋)。

【第20節】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不應嚴格或按字面理解,而是指這些部位的價格或價值,應以金錢方式支付(參閱《出埃及記 21:24》和《出埃及記 21:25》吉爾注釋);

「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人也必怎樣待他。」除非他作出賠償,並支付相應的價值。

【第21節】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與(利未記 24:18)相同,重複此條是為了確認,並應當遵守,儘管拉比雅基(Jarchi)認為這是不同的律法;他說,之前是關於打死牲畜的,這裡則是關於在牲畜身上造成任何傷口或瘀傷的,他必須賠償;必須承認表達方式有所不同;那裡是「打死牲畜的」,這裡只是「打牲畜的」,即使沒有打死,但造成了損害,也必須賠償: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或打傷人的,即使沒有打死,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觀察到的,只是造成了傷口或瘀傷,因為沒有像之前那樣說「人的性命」;但這種損害不需要處死,而是以其他方式賠償,如(利未記 24:19)。

【第22節】

「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你們都必歸於一樣的律法。」關於上述事項,即褻瀆神的名,奪取人的生命,或任何牲畜的生命,以及對任何一方造成損害:

「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你們都必歸於一樣的律法。」上述律法對歸信者和以色列人都有約束力,對寄居的外邦人和歸信的義人也一樣,儘管猶太人通常將其限制於後者:

「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的名是聖潔可敬的,不應被褻瀆;祂是人與牲畜的創造者和保守者,制定了這些關於他們的律法,並期望他們遵守,特別是以色列人,因為祂是他們的聖約之神和父親,他們有最大的義務事奉和順服祂。

【第23節】

摩西就曉諭以色列人:正如耶和華所吩咐他的:

「他們就把那咒罵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這是神在摩西詢問祂的心意和旨意後所給予的指示: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他們把那褻瀆者帶出營外,按手在他身上,用石頭打死,直到他死去。

【腳註】
F7 Menachot, c. 11. sect. 4. 《密示拿》獻祭篇,第11章第4節。
F8 Menachot, c. 11. sect. 7. 《密示拿》獻祭篇,第11章第7節。
F9 Maimon. Hilchot Tamidin, c. 4. sect. 12, 14. 邁蒙尼德《獻祭律法》第4章第12、14節。
F11 Menachot, c. 11. sect. 9. 《密示拿》獻祭篇,第11章第9節。
F12 Targum Jon. in loc. 約拿單他爾根,此處。
F4 Sanhedrin, c. 7. sect. 5. 《密示拿》公會篇,第7章第5節。
F5 Hilchot Obede Cochabim, c. 2. sect. 10. 《偶像崇拜律法》第2章第10節。
F6 R. Alphes, par. 1. Yoma, c. 1. fol. 261. 1. 拉比阿爾法斯《約瑪篇》第1部分,第1章,第261頁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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