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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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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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上帝所定下的幾個聖日、聖時和聖期,統稱為節期和聖會。首先是安息日(利23:1-4);然後是逾越節和無酵餅節(利23:5-8);接著是初熟之物的一捆(利23:9-14);之後是七七節或五旬節(利23:15-22);以及吹角節(利23:23-25);贖罪日(利23:26-32);和住棚節(利23:33-44)。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
大約在之前同一時期;在向摩西頒布了關於以色列民的聖潔、事奉上帝的律法,以及祭司在聖事上事奉上帝的聖潔,還有他們獻祭的純潔與完全之後,上帝在此指定了各種時間和季節,以便更特別地敬拜和事奉祂:說:如下。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耶和華的節期,就是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這些是我的節期。
你要曉諭他們聚集,然後告訴他們以下的事,因為他們都必須遵守接下來所指示的節期和聖會;不過,可能部落首領和百姓的長老們被召集起來,然後這些事被傳達給他們,再由他們傳達給百姓:「關於」耶和華的節期,就是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這些是」我的節期;這些節期是由上帝指定和命令的,為要尊榮祂的名;這些是後來所指定之特定聖時和聖期的總稱;它們總體上被稱為「節期」,儘管其中一個,即贖罪日,嚴格來說是一個禁食日;但由於它是一個停止一切工作的日子,與工作日、勞動和事務日相對,所以它被包含在這個總稱之中:其他國家稱禁食為節期也並非不尋常;例如,愛利安(Aelianus)F8記載,塔倫丁人(Tarentines)曾被羅馬人圍困,後得解救,為紀念他們的苦難,他們設立了一個節期,卻稱之為禁食。所用的詞語具有固定、確定、指定的時間和季節的含義,以及在這些時間聚集或會合,以執行莊嚴的敬拜和事奉,這對所有節期都是如此;因為它們有固定的週和月時間,屆時百姓會集體聚集,以莊嚴的方式敬拜耶和華;這些被稱為「聖會」,因為百姓在這些時候被祭司召集,並且是藉著號角聲召集(民10:2, 10:3, 10:8-10);而「聖」是因為它們與其他日子分別開來,專為聖潔的事奉而設:這些詞語可以像許多人F9那樣翻譯:「耶和華的聖會,就是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這些是我的聖會」;這些是祂所指定、為祂的榮耀而設的聖潔、宗教和莊嚴事奉的時間: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似乎將這一切只理解為安息日,安息日緊接著被提及,用複數形式表達,因為,正如他所觀察到的,一年中有許多安息日;事實上,其餘節期的總稱後來才給出(利23:4)。

【第3節】

六日要作工;但第七日是安息聖日,是聖會;你們什麼工都不可作。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
或說,人可以作工,任何合法的工和誠實的勞動,以維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計:但第七日是安息聖日;停止一切體力勞動和任何種類的工作;預表藉著基督並在祂裡面得享安息:是聖會;百姓被召集來進行聖潔的操練,禱告、讚美、聽道、獻祭:你們什麼工都不可作;一點也不可作,見(出31:15, 35:2, 35:3);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其他節期是在聖所、會幕或聖殿,或他們所在之處守的;但安息日不僅在那裡和他們的會堂裡遵守,也在他們的私人住處,或無論他們身在何處,無論是海上旅行還是陸路旅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也如此解釋。

【第4節】

這些是耶和華的節期,就是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在所定的日期要宣告。
除了前面提到的安息日之外,還有以下這些:在所定的日期要宣告;一年中適當的時間,即要遵守的日期和月份;這些要由祭司藉著號角聲宣告,即接下來的這些,因為它們被放在一起,而之前大部分是單獨頒布的。

【第5節】

正月十四日,黃昏的時候,是耶和華的逾越節。
正月,即亞筆月(Abib),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月份,因此被定為一年中的第一個月,約相當於我們三月的一部分和四月的一部分;基於同樣的原因,逾越節也在這個時候守,如下所述:黃昏的時候,是耶和華的逾越節;也就是說,那是守逾越節的時間,甚至可以翻譯為「兩黃昏之間」;如雅爾奇(Jarchi)所說,從第六小時開始,即正午或十二點之後,日中之時,如革順(Gersom)所說,太陽開始西斜之時;(參閱出12:6的吉爾注釋)。

【第6節】

這月十五日是向耶和華守的無酵餅節;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
這一天是以色列人帶著麵團和酵母出埃及的日子,他們沒有時間讓麵團發酵;為紀念此事,設立了這個節期: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見(出12:15, 12:18-20)。

【第7節】

第一日你們當有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
也就是說,在無酵餅節的七日中的第一日,即尼散月十五日;這一天與節期的其他日子分開,更特別地獻給宗教活動,見(出12:16);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例如農業,或任何製造業或機械業,這些是他們和他們的僕人平時所從事的;但他們可以烤餅,煮或烤肉,並外出散步,這些在安息日是不可做的;因此,這樣表達是為了區分它與安息日所禁止的工作。

【第8節】

七日之內,你們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第七日是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
在七日中的每一日,都要向耶和華獻上火祭,即燔祭,包括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和七隻羊羔;此外還有素祭和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民28:19-24);第七日是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如同第一日一樣,第一日是為了以色列人出埃及;而這第七日是為了法老和他的軍隊被淹沒;(參閱出12:16的吉爾注釋)。

【第9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同一時間,因為接下來的是前面提到的其他節期和聖會:說:如下。

【第10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的地,收割莊稼的時候,要將初熟的莊稼一捆帶給祭司。
接下來所觀察到的,這是他們必須履行的: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的地;迦南地,上帝曾應許賜給他們的列祖和他們,他們現在正要去繼承這地:他們當時仍在曠野,那裡沒有播種、收割,也沒有任何收成;因此,以下這條律法,雖然現在頒布,但直到他們進入迦南地才能實施:收割莊稼的時候;大麥收割大約在這個時候,即尼散月,這個月因大麥結穗而得名亞筆(Abib),見(出9:31);因為小麥收割要等到七週之後:要將初熟的莊稼一捆帶給祭司;以便祭司按後來的指示處理:這在經文中被稱為「俄梅珥」(omer),是伊法(ephah)的十分之一(出16:36);雅爾奇(Jarchi)也在此處如此解釋;根據猶太文士的說法,當收割了這一捆莊稼後,穀物會被打出、簸淨,然後用火烘乾,再用磨磨成粉,取其麵粉的一俄梅珥,即伊法的十分之一,加上油和乳香,取其中一把放在祭壇上,其餘的歸祭司所有;約瑟夫斯(Josephus)的記載與此頗為一致,他說,在無酵餅節的第二天,即(尼散月)十六日,他們從收割的莊稼中取出一部分;因為他們在此之前不觸碰這些莊稼,認為首先尊榮上帝是公義的,因為他們從上帝那裡得到這些豐盛的物產;他們以這種方式獻上大麥的初熟之物,將一把麥穗烘乾,搗碎,清除麩皮,然後將十分之一獻給上帝,將其中一把放在祭壇上,其餘的留給祭司使用;從那時起,公開和私下收割都是合法的F11:異教徒在某些方面也模仿了這一點:埃及人將地上果實,特別是小麥和大麥的發明歸功於伊西斯(Isis)和奧西里斯(Osiris),為紀念此事,並作為對此的感恩證明,在收割時,他們會帶來一把初熟的麥穗,在它們旁邊鞭打自己,並呼求伊西斯;在一些城市,在伊西斯節上,會以盛大的儀式抬著裝有小麥和大麥的器皿遊行,正如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Diodorus Siculus)F12所記載的。

【第11節】

他要把這一捆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使你們得蒙悅納。祭司要在安息日的次日搖一搖。
或說,大麥的俄梅珥;這是在會幕和聖殿中由祭司完成的,那裡有上帝的同在,而且是在將一把穀物放在祭壇上之前完成的;這種搖動或搖擺,正如革順(Gersom)所說,是朝向東方;它來回、前後、上下搖動,是為了向天地之主承認,地上的果實和豐收都來自祂,並將讚美和榮耀歸於祂:使你們得蒙悅納;蒙耶和華悅納,作為對祂的感恩,感謝現在成熟的莊稼、其所定的時間和豐盛;並且使其餘的莊稼得以聖化和蒙福,他們也因此獲准收割,在此之前他們是沒有許可的:祭司要在安息日的次日搖一搖;不是在第七日之後,而是在無酵餅節的第一日之後,那是一個安息日,其間不可作任何勞碌的工(利23:7);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也稱之為逾越節第一個好日子之後的一天,即尼散月十六日,正如約瑟夫斯(Josephus)在上面引用的地方明確說的;猶太文士F13也普遍如此理解。關於這件事的記載是這樣的:公會的使者(從耶路撒冷越過汲淪溪到附近的田地)在節期前夕(即十五日結束時)和尼散月十六日開始時出去,將站立的莊稼捆成捆,以便更容易收割;所有鄰近的城市都聚集在那裡,以便在盛大的儀式中收割;天黑時,有人問他們,太陽落山了嗎?他們說,是的。用這把鐮刀(我收割嗎?)他們說,是的。放在這個籃子裡(我放嗎?)他們說,是的。如果是在安息日,他問他們,在這個安息日(我做嗎?)他們說,是的F14。這些問題被提出並回答了三次;然後他們收割並放入籃子,帶到院子裡,在那裡用火烘烤,以履行烘烤穀物的誡命;然後他們將其放入磨豆機中研磨,取出十分之一(伊法的一俄梅珥),用十八個篩子篩過;然後將油和乳香倒在上面,混合後;搖一搖,然後帶來,取一把燒掉,其餘的由祭司食用;當他們獻完俄梅珥後,他們出去發現耶路撒冷的街道上滿是麵粉和烘烤的穀物F15,因為現在可以隨意收割了:現在,這捆初熟之物預表基督;它由大麥製成,可能表示基督在祂降卑時的卑微狀態;而為所有百姓只獻一捆,可能表示基督是獨一的中保、救主和救贖者:然而,正如一捆包含許多莖和穀粒,基督也包含著許多祝福;是的,當祂為祂奧秘的以色列全體,所有散居的上帝兒女獻上自己時,祂將祂所有百姓代表性地包含在祂裡面;收割的方式,由公會委派的人在逾越節前夕,在耶路撒冷城外,汲淪溪附近,在眾人面前收割,這與基督在夜間於汲淪溪附近被猶太公會派來的人逮捕,並在耶路撒冷城門外公開受難,完全吻合;它被帶到祭司那裡,經過打穀、簸淨、烘乾、用火烘烤,並在磨中研磨,可能表示基督藉著祭司和百姓長老所受的各種痛苦;而油和乳香加在上面,可能表示祂的犧牲蒙上帝悅納;搖動它,則預表祂從死裡復活,這正是在搖動這捆莊稼的那一天;祂是睡在祂裡面之人的初熟果子,這聖化了他們整個身體,並確保他們復活得永生;見(林前15:20, 15:23)。

【第12節】

當你們搖那一捆的日子,也要將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獻給耶和華為燔祭。
除了每日早晚的常獻祭,以及在無酵餅節七日中每日額外獻上的祭物之外: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獻給耶和華為燔祭;預表上帝那完美無瑕的羔羊基督,祂的受苦恰當地由燔祭所預表;這些受苦發生在祂成為祂百姓初熟果子並聖化他們的時候。

【第13節】

同獻的素祭,就是用油調和的細麵二十分之二伊法,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同獻的奠祭,就是酒一欣四分之一。
素祭通常的麵粉量是十分之一伊法(出29:40);但這裡卻加倍了:一些猶太文士F16說,十分之一是為了當時獻上的羊羔,另一份是作為素祭的適當份量;但真正的原因似乎是,因為這是為了地上的果實和豐盛而獻的;因此,需要雙倍的細麵與油調和,作為感恩的標誌;因為感恩應與所蒙的恩典成比例: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其中一把在祭壇上焚燒,蒙耶和華悅納,其餘的由祭司食用(利2:2, 2:8, 6:15, 6:16);同獻的奠祭,就是酒一欣四分之一;這是奠祭的常用量(出29:40);因為,正如雅爾奇(Jarchi)所觀察到的,雖然素祭加倍了,但奠祭沒有;其原因似乎是,這些祭物是為了收割而不是為了釀酒: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稱之為葡萄酒,以區別於可能由其他東西製成的酒,但只有純葡萄汁才能用於奠祭。

【第14節】

無論是餅,是烘的子粒,是新穗子,你們都不可吃,直到你們把供物獻給你們的上帝的那一天。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也就是說,他們不被允許用新穀物做餅,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和革順(Gersom)所解釋的;因為他們在此時必須吃無酵餅:但新穀物在獻上上述供物之前,不得用來做餅;不,他們甚至不被允許烘烤任何穀粒並食用;是的,即使是新穗子,無論數量多麼少,他們也不得摘取和食用。猶太人說F17,如果這些東西的量達到橄欖大小,那人就要因此受鞭打:直到你們把供物獻給你們的上帝的那一天;這包括所有為此而獻的供物,即初熟之物的供物、公羊羔的供物,以及素祭和奠祭;在這些獻上之前,新穀物不得以任何形式食用: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直到彌賽亞來臨,祂是這些影子的實體: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不僅在耶路撒冷,而且在迦南地的各個地方;是的,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境外;一位後來的作者說,在此時禁止食用新穀物,無論是餅、烘烤的穀物還是新穗子,直到尼散月十八日夜幕降臨,而在以色列地,直到尼散月十七日夜幕降臨F18。

【第15節】

你們要從安息日的次日算起,就是從你們把搖的禾捆帶來的那日算起,要滿了七個安息日。
不是逾越節週的第七日安息日,也不是整個無酵餅節,而是無酵餅節的第一日,那是一個聖會,一個不可作任何勞碌之工的安息日(利23:7);而接下來的數算要從這一天之後,即尼散月十六日開始;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也說,是在逾越節第一個節期日之後:約瑟夫斯(Josephus)F19非常清楚地指出,五旬節,或七七節,是從尼散月十六日,即獻上上述供物之日算起的第五十天:就是從你們把搖的禾捆帶來的那日算起,要滿了七個安息日;或七週,即四十九天;因此,雅爾奇(Jarchi)說,我們由此得知數算從傍晚開始,否則週數就不會完整;革順(Gersom)認為獻禾捆的那一天也包含在數算的日子裡;因為數算從逾越節第一天之後開始,看哪,七天就是七個星期的日子,共計四十九天。

【第16節】

到第七個安息日的次日,共計五十天,又要將新素祭獻給耶和華。
直到第七個安息日或七週之後,數算滿四十九天,接下來就是第五十天,即五旬節:

共計五十天;因此這個節期得名五旬節(徒2:1);以色列所有人都必須數算這些日子,除了婦女和僕人F20:數算的方式是這樣的F21;在(逾越節)第二天晚上,晚禱之後,他們開始數算;但如果有人在夜初忘記數算,他可以整夜數算;因為誡命是每個人都要自己數算,他應該站著數算,先祝福,然後數算日子和週數:如何數算?第一天他說,這是一天,直到第七天,然後他說,這是第七天,就是一週;第八天他說,這是第八天,就是一週零一天,如此直到第十四天;然後他說,這是第十四天,就是兩週;他以這種方式數算,直到第四十九天:又要將新素祭獻給耶和華;也就是說,用新穀物獻祭,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雅爾奇(Jarchi)所解釋的,這是用小麥獻的;因為這是為小麥收割而獻的祭,是在從大麥收割的禾捆或俄梅珥獻上之日算起的第五十天獻上的。

【第17節】

要從你們的住處取出二個搖祭的餅,用細麵二十分之二伊法,加酵烤成,作為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
從他們在迦南地的住處取出;而不是從境外取出,正如雅爾奇(Jarchi)所觀察到的;也不是從所有住處取出,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指出的;儘管武加大拉丁文譯本(Vulgate Latin version)寫作「從我們『所有』的住處」,但這是錯誤的;事實上,也不是從任何一個特定的住處取出,因為這是公共開支;但它們是從國家某個地方帶來的,即兩伊法十分之二的麥麵製成兩個餅,這些餅要被搖動,並在耶和華面前搖動,因此得名;它們與前一節中用新穀物製成的新素祭,或更確切地說是餅祭相同,雅爾奇(Jarchi)如此說:

要用細麵;用最上等的小麥麵粉,所有素祭或餅祭都是用它製成的;這特別是為了小麥收割,因此在這種場合使用最上等的小麥麵粉是合適的;(參閱利2:1的吉爾注釋);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23的說法,每個餅或糕點長七掌,寬四掌,高四指:

加酵烤成;普通的素祭是無酵的,其中一部分在祭壇上焚燒,那裡不允許焚燒酵(利2:4, 2:5, 2:11);由此可以推斷,這些餅的任何部分都不會被焚燒,而是全部歸祭司所有:

作為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這是祂所宣稱的,並賜給祂的祭司;祂理應得到這些,作為一切都來自祂手的承認,並表達對它們的感恩,以及對其餘莊稼的聖化;因此這被稱為小麥收割的初熟之物節(出34:22)。

【第18節】

又要將七隻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羊羔,一隻公牛犢,二隻公綿羊,和餅一同獻上。這些要作燔祭獻給耶和華,並和餅一同獻上素祭和奠祭,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也就是說,與兩個搖祭的餅,即素祭或餅祭一同獻上:此外,

一隻公牛犢,二隻公綿羊;在(民28:27)中是兩隻公牛犢和一隻公綿羊;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暗示,這由祭司隨意選擇,或一隻公牛犢和兩隻公綿羊,或兩隻公牛犢和一隻公綿羊;但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24的說法,這些祭物與那些是不同的;它們是節期日的祭物,而這些則屬於餅;因此,根據他,他也如此表達,這一天除了每日的常獻祭之外,還要獻上三隻公牛犢、三隻公綿羊和十四隻羊羔,共計二十隻牲畜作為燔祭;以及兩隻公山羊作為贖罪祭供食用,兩隻羊羔作為平安祭供食用;約瑟夫斯(Josephus)F25的記載與此一致,他說,他們獻上燔祭,三隻公牛犢,兩隻公綿羊(或,如伯納德博士(Dr. Bernard)認為,應讀作三隻公綿羊),和十四隻羊羔,以及兩隻公山羊作為贖罪祭:

這些要作燔祭獻給耶和華,並和餅一同獻上素祭和奠祭;上述每隻牲畜都在燔祭壇上獻給耶和華並焚燒;每隻牲畜都獻上素祭和奠祭:素祭包括三伊法十分之三的細麵,獻給公牛犢;兩伊法十分之二獻給公綿羊;一伊法十分之一獻給羊羔;奠祭是半欣的酒獻給公牛犢,三分之一欣獻給公綿羊,四分之一欣獻給羊羔,正如雅爾奇(Jarchi)所觀察到的,這從(民28:12-14)中可見;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蒙上帝悅納的燔祭。

【第19節】

你們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又獻二隻一歲的公羊羔為平安祭。
這隻公山羊是為全會眾的罪獻的贖罪祭,預表基督,祂的靈魂為罪作了祭物;藉著祂,所有其他祭物都蒙上帝悅納,信徒也享受神聖恩典的果實和祝福:

又獻二隻一歲的公羊羔為平安祭;革順(Gersom)說這些是最聖潔的物,只在北方宰殺,只由男性食用,如同其他聖物一樣,並且是全年所獻的會眾平安祭中唯一的。

【第20節】

祭司要把這些和初熟的餅,並那二隻公羊羔,一同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都要歸耶和華為聖,歸給祭司。
祭司要把這些和初熟的餅,即那兩個搖祭的餅(利23:17);與兩隻平安祭的羊羔一同搖動;雅爾奇(Jarchi)和本革順(Ben Gersom)暗示,這些羊羔是活著的。猶太文士F26爭論,在搖動時,羊羔是放在餅上面,還是餅放在羊羔上面;有些人通過觀察來調和,認為餅是放在羊羔旁邊的:作為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樣那樣,上下,並朝向世界的各個方向搖動,表明地上的果實是因上帝無所不在的護理恩典而來:與那二隻公羊羔;並非所有上述祭物,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與羊羔一同搖動,而是搖祭的餅,它們與羊羔一同搖動,作為獻給耶和華的一個搖祭:這都要歸耶和華為聖,歸給祭司;餅和羊羔都歸耶和華為聖,並由祂的祭司食用;雅爾奇(Jarchi)說,個人的平安祭是輕微的聖物;但會眾的平安祭,如同這些,是最聖潔的物,因此只能由祭司食用,並且只能由男性在會幕的院子裡食用。

【第21節】

當這日,你們要宣告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這宣告是由祭司藉著號角聲發出的,以便百姓注意這個第五十天,即五旬節,是獻給神聖事奉的,並且他們被召集在這一天進行聖潔的操練: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作;本革順(Ben Gersom)觀察到,除了食物所必需的,例如生火,可以做,見(利23:7, 23:8);因為這要像無酵餅節的第一日和第七日一樣遵守;其總體目的是表達對收割所定週數的感恩,並以地裡初熟的增產來尊榮耶和華:猶太人說,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觀察到的,這個第五十天,從尼散月十六日算起,落在西彎月(Sivan)的第六日,他們說,律法是在這一天頒布的,這是遵守它的另一個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這一天,耶和華的道從錫安發出,耶和華的律法或教義,即永恆的福音,從耶路撒冷發出,由基督的使徒向萬民傳揚(徒2:14-36);那時他們蒙受了聖靈的初熟果子,在我們主升天並為世人領受恩賜之後,祂現在以非凡的方式將這些恩賜賜給祂的門徒(徒2:1-13);這些是所有其他恩賜的初熟果子,將來會按時賜下,也是末世聖靈澆灌的初熟果子;那時有許多靈魂歸主,作為猶太人和外邦人中後來歸主的初熟果子(徒2:41);特別是末世猶太人歸主,以及世界末了靈魂的收割(太13:30, 13:3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只要他們住在迦南地,並在那裡有收割,直到彌賽亞來臨,所有這些預表和象徵都在祂裡面得以實現。

【腳註】
F8 Var. Hist. l. 5. c. 20. 愛利安《雜史》第五卷第20章。
F9 Pagninus, Montanus,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Drusius. 帕格尼努斯、蒙塔努斯、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德魯修斯。
F11 Antiqu. l. 3. c. 10. sect. 5.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十章第5節。
F12 Bibliothec. l. 1. p. 13. 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歷史叢書》第一卷第13頁。
F13 Jarchi & Ben Gersom in loc. Jarchi in Misn. Succah, c. 3. sect. 12. 雅爾奇與本革順在該處。雅爾奇在《密示拿》住棚節篇第三章第12節。
F14 Misn. Menachot, c. 10. sect. 3, 4. 《密示拿》素祭篇第十章第3、4節。
F15 Ib. sect. 4, 5. 同上,第4、5節。
F16 Chaskuni. 哈斯庫尼。
F17 Maimon. Hilchot Maacolot Asurot, c. 10. sect. 2, 3. 邁蒙尼德《禁食條例》第十章第2、3節。
F18 Schulchan Aruch, par. 1. c. 489. sect. 10. so Lebush, c. 489. sect. 10. 《舒爾漢·阿魯赫》第一部分第489章第10節。同《列布什》第489章第10節。
F19 Antiqu. l. 3. c. 10. sect. 6.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十章第6節。
F20 Maimon. Hilchot Tamidin Umusaphim, c. 7. sect. 24. 邁蒙尼德《常獻祭與附加祭條例》第七章第24節。
F21 Schulchan Aruch, par. 1. c. 489. sect. 1. & Lebush, ut supra, (c. 489.) sect. 1. 《舒爾漢·阿魯赫》第一部分第489章第1節。同《列布什》同上(第489章)第1節。
F23 Hilchot Tamidin c. 8. sect. 10. 邁蒙尼德《常獻祭條例》第八章第10節。
F24 Ut supra, (Hilchot Tamidin c. 8.) sect. 1. 同上(《常獻祭條例》第八章)第1節。
F25 Antiqu. l. 3. c. 10. sect. 6.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十章第6節。
F26 In Torat Cohenim, apud Yalkut in loc. 在《祭司律法書》中,見《雅爾庫特》該處。
【第22節】

你們收割地的莊稼時,這條律法是從(利未記19:9-10)重複的;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住棚節是小麥初熟的節期,因此重複這條律法,是為了讓他們不要忘記神吩咐他們在那時所要做的,即為窮人留下一些。猶太文士F1指出,這條律法被置於逾越節、五旬節、住棚節、新年和贖罪日等莊嚴節期之中,教導我們,遵守這條律法,將田角和拾穗留給窮人的人,就如同建造了聖所,並在其中獻上祭物一樣;但可以給出一個更好的理由,那就是教導他們在向神表達感恩時,也應當對窮人施予慈善和慷慨。

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收割後的遺落物:參閱(利未記19:9)的吉爾注釋。

你要把這些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參閱(利未記19:10)的吉爾注釋。

【第23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在同一時間,以連續的講論,論及其他一些應當以神聖方式遵守的日子:

【第24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因為所有以色列民都與以下的誡命有關,並有義務遵守,包括祭司、利未人、以色列人、歸化者和自由僕人;儘管其他僕人、婦女和兒童沒有義務聽見號角的聲音F2,這些號角不僅在耶路撒冷吹響,而且在所有設有公會{c}的城市和城鎮中吹響;人們有義務聽見它們,而且他們必須聽見不少於九次不同的號角聲F4;這或許與(詩篇89:15)有所關聯。

七月初一: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這是提斯利月(Tisri),是從尼散月(Nisan)或亞筆月(Abib)算起的第七個月;尼散月被定為一年之首,是因為以色列人在此月出埃及;否則,在此之前,提斯利月是第一個月,並且它仍然是確定年份、設定安息年和禧年,以及種植樹木和草本植物的月份{e}。

你們要守為聖安息日:這並非完全像每週的安息日那樣,完全不可做任何工作,而是不可做任何勞役性的工作;其遵守方式與無酵餅節的第一天和第七天,以及五旬節相似(利未記23:7-8, 21)。

要吹角作紀念:根據猶太文士的說法,F6這吹角聲從日出持續到日落;但這吹角是為了紀念什麼,並不容易說清;有些人認為是為了紀念以色列民與敵人亞瑪力人(Amalekites)和迦南人(Canaanites)的戰爭,以及他們所獲得的勝利,特別是為了紀念耶利哥城牆在羊角號聲中倒塌;但這必須是預先的紀念。猶太人F7更普遍地認為,這是為了紀念以撒(Isaac)在這一天被捆綁,因有公羊代替他獻祭而得蒙拯救;因此,據說這一天吹響的號角是由羊角製成的,不得使用其他材料F8;甚至說,這一天會吃羊頭,以紀念以撒的公羊,也暗示猶太人將成為頭而不是尾F9。猶太人還說,每年的這一天都是一種審判日,神會坐下審判世人,並決定來年的一切事件F11;這伴隨著吹角,以震懾他們,提醒他們神的審判,並促使他們悔改自己的罪F12;可以觀察到,死人復活以迎接最後的普遍審判,將伴隨著天使長的聲音和神的號角(哥林多前書15:52;帖撒羅尼迦前書4:16);這是否是參考這種觀念而呈現的,值得考慮。但由於這一天是新年,如前所述,這儀式似乎是為了表達對過去一年所有恩典和祝福的喜悅;而且,在一年中的這個時候,所有地裡的果實都已收穫,不僅是大麥和小麥,還有油和酒,在這種感恩的承認下,期待神在來年賜福給他們;此外,在一年中的這個時候,猶太人F13和其他人普遍認為世界被創造,這吹角可能是為了紀念這一點,並作為神的眾子,即晨星,在地球奠基時歡呼歌唱的象徵(約伯記38:6-7);此外,這第七個月因其神聖的節期而非常值得紀念,如十日的贖罪日,以及十五日開始的住棚節,因此以吹角聲來開啟,使其更具意義,特別是提醒人們為即將到來的贖罪日做準備;因此革順(Gersom)觀察到,由於號角聲能使人產生恐懼,這誡命的目的是使人心生敬畏,激發悔改和破碎的心,為罪謙卑,並審查自己的行為,糾正錯誤,以便為贖罪日做好準備:因此艾恩斯沃思(Ainsworth)認為,這是施洗約翰傳悔改的洗禮以赦免罪的預表;但它更像是福音及其事工在主悅納之年,即福音時代的象徵,有時以吹大號角,以及其傳道人像號角一樣揚聲來表示(以賽亞書27:13;58:1);藉此,罪人被喚醒,意識到自己的罪和危險,並聽到透過基督而來的愛、恩典、憐憫、平安、赦免、公義和救贖的喜樂之聲。猶太人說F14,這吹角是為了擾亂撒旦,當他來控告以色列人時;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什麼比純粹而有能力的福音傳講更能擾亂他了,他盡可能地阻撓,也沒有什麼能像福音所帶來的,使他的控告歸於沉寂,參閱(哥林多後書4:3-4;帖撒羅尼迦前書2:18;羅馬書8:33-34)。

聖會:在這一天,人們被召集起來進行神聖的活動;猶太人至今仍遵守這一天;因為他們從會堂聽完吹角後回家,坐下用餐,並將一天的其餘時間用於聽講道和其他宗教活動F15。

【第25節】

你們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只可做預備食物所必需的工作,但不可做任何手工勞動,例如僕人在其他日子所做的農業或任何機械工作。

卻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燔祭,其內容可參閱(民數記29:1-6)。

【第26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這句話,作為每條誡命的序言,似乎是用來區分彼此的,例如將前一條誡命與五旬節區分開來;在此,將贖罪日與吹角節區分開來;之後,又將住棚節與贖罪日區分開來;之所以在五旬節之前沒有使用這句話,似乎是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五旬節是依賴於搖祭的禾捆,並從中計算的。

【第27節】

本月七月初十日:提斯利月(Tisri),與之前相同,約為我們九月和十月的一部分。

必有贖罪日:為過去一年所有的罪孽贖罪;參閱(利未記16:29-30)。

這日必為你們的聖會:屆時他們應當被召集起來,進行神聖的職責。

你們要刻苦己心:他們的靈魂,藉著悔改、痛悔和為罪謙卑;他們的身體,藉著禁食;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釋義的,

並將火祭獻給耶和華:燔祭,其內容可參閱(民數記29:8-11)。

【第28節】

當日你們什麼工都不可做:不比每週的安息日多做任何工作。

因為這是贖罪日,要在耶和華你們神面前為你們贖罪:(參閱利未記16:30的吉爾注釋);亞本·以斯拉(Aben Ezra)的注釋是:

【第29節】

因為凡不刻苦己心的,必從民中剪除:也就是說,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和耶路撒冷他爾根(Jerusalem Targum)所解釋的,凡能禁食卻不禁食的人;因為病人,以及九歲以下的兒童,在這一天不必禁食{p}。

他必從民中剪除:藉著非正常死亡,藉著神的手;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說,是藉著瘟疫。

【第30節】

凡在當日做任何工的:任何種類的工作;因為,如前所述,這一天要像每週的安息日一樣嚴格遵守。

我必將那人從民中除滅:藉著瘟疫,如上述他爾根所說;這似乎只是「剪除」的另一種說法,表示同一件事。

【第31節】

你們什麼工都不可做:這句話重複,是為了讓人們注意,並表明神要求這一天要多麼嚴格地遵守,人們應當多麼小心不要在這方面違背誡命,以及如果他們這樣做了,他會多麼不悅。

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直到彌賽亞降臨,他藉著自己的贖罪祭,將應驗這條律法,並使其終止。

【第32節】

這要作你們安息的安息日:(參閱利未記16:31的吉爾注釋);有些人F17認為這就是(以賽亞書58:13)所說的安息日。

你們要刻苦己心;從本月初九日晚上開始:禁食應從第九日結束時開始,持續到第十日結束;邁蒙尼德F18如此說:他從第九日晚上,即第十日之前,開始禁食和刻苦己心;因此,在第十日結束時,他繼續刻苦己心,直到第十一日晚上的一小段時間,即第十日之後,這由以下內容所證實:

從晚上到晚上,你們要守這安息日:有些人將此理解為一般的安息日;但這似乎特別指贖罪日的安息日,應從第九日晚上持續到第十日晚上。

【第33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關於住棚節,在此重複並詳述。

【第34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給他們關於守節的指示,其中全體百姓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關切。

本月七月十五日:提斯利月(Tisri)或九月。

是住棚節,向耶和華守七日:其目的,一部分是為了感謝地裡所有的收成,現在都已收穫(利未記23:39);但主要是為了紀念以色列人在曠野漂流四十年期間住在帳棚和棚屋裡(利未記23:43);藉此,他們的後代在後來的時代將會注意到他們與祖先之間的差異,祖先住在帳棚或棚屋裡,有時搭在一個地方,有時搭在另一個地方,在曠野、荒地和沙漠中;而他們則住在寬敞的城市、堅固的城鎮和宏偉的房屋中;並擁有迦南地等各種王國和民族:猶太人F19說,這個節期之所以在一年中的這個時候守,而不是在他們出埃及並首次住在棚屋裡的時候(如疏割,其名稱由此而來,出埃及記12:37),原因如下:因為那時夏季開始,人們通常會建造棚屋以遮蔽陽光,因此,如果節期在那時舉行,就無法知道這是按照神的命令,並為紀念上述情況而守的;但提斯利月或九月在那些地方通常是寒冷多雨的季節,人們習慣離開棚屋回到家中;因此,很明顯,這個節期並非出於便利或習俗,而是按照神的命令,他們在一年中的這個季節離開房屋進入棚屋,以紀念在榮耀雲彩下住在帳棚的奇妙恩惠:他們還說,因此命令在十五日開始,因為他們是在本月(儘管是另一個月)的十五日出埃及,雲彩開始保護和伴隨他們;這被命令守七日,是為了教導他們神的奇妙恩惠應當永遠和每天被紀念:猶太人在他們的《密示拿》(Mishnah)中有一整篇論文,名為《疏割》(Succah),即「棚屋」或「帳棚」;其中他們描述了棚屋的形式、構造和尺寸,以及他們在其中居住和用餐的情況;還有他們手中所拿的樹枝,以及攜帶和搖動的方式;以及在此時倒水,以及他們的吹奏、歌唱和伴隨這個節期的其他禮儀和儀式;(參閱約翰福音7:2的吉爾注釋);此外,除了前面提到的這個節期的用途之外,它還預表了屬靈和福音性的事物,特別是基督的道成肉身,他的人性是真正的帳棚,與那些預表的帳棚不同,並且經文明確說他「住在」我們中間(約翰福音1:14);而且,他的道成肉身或誕生很可能是在這個節期的時候;那時所羅門的聖殿,基督身體的預表,也同時獻殿;一年中的這個季節比通常認為的季節更為合適;他的洗禮和死亡時間也表明了這一點;參閱(路加福音1:1, 8;3:22);正如基督,我們的逾越節羔羊,在逾越節的確切時間為我們獻祭,聖靈的初熟果子在五旬節或初熟節當天賜下;因此,基督最有可能是在住棚節出生,或首次以人性住在世上,我們在福音時代應當遵守這個節期,藉著相信道成肉身的救主,並藉著遵守他所設立的福音條例,來紀念他道成肉身、受苦和受死的益處(撒迦利亞書14:16-17);此外,以色列人在曠野住在棚屋裡,以及在此節期中為紀念此事而住在棚屋裡,可能是聖徒在他們現今曠野狀態中帳棚的象徵:這個世界,他們正在穿越,對他們來說就像曠野;他們的身體被稱為帳棚,暫時搭設;他們在這裡的狀態和境況是寄居者、客旅和旅行者;是的,這些帳棚和棚屋可能是基督各個特定教會在現今事物狀態中的預表,它們暫時設立,是為了神屬靈以色列的便利、安慰、更新和喜樂;參閱(詩篇46:4;84:1)。

【第35節】

第一日當有聖會:屆時他們應當被召集起來,進行神聖的活動,如禱告、讚美和誦讀律法;現今他們遵守這一天,清晨早起前往會堂,在那裡大量歌唱和禱告;每個人右手拿一捆棕櫚樹枝和橄欖枝,左手拿一個香櫞,說:「主我們的神,世界的王,你藉著你的誡命使我們成聖,並命令我們攜帶棕櫚樹捆,願你受稱頌」;然後他們搖動它,並大聲歡呼,根據(詩篇96:12);所有這些他們在這一天頻繁重複,並取出律法書,伴隨著各種儀式,並誦讀其中的一些段落F20。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如同無酵餅節的第一天和第七天,五旬節和吹角節一樣;但為預備和烹煮食物所必需的工作可以做。

【第36節】

七日之內,你們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燔祭;其內容和每天獻多少,詳見(民數記29:13-34)。

第八日當有聖會:如同第一日一樣;(參閱利未記23:35的吉爾注釋)。

你們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這與其他日子所獻的不同,只有一頭公牛(民數記29:35-36)。

這是嚴肅會:所有百姓聚集在耶和華面前的嚴肅聚會。有些人將所用的詞譯為「限制」或「拘留」,並將其解釋為限制或拘留他們不做勞役性的工作,如同下一句所說;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和革順(Gersom)亦如此;但這種解釋似乎使下一句變得不必要,而且在其他地方從未如此使用。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如同第一日一樣;(參閱利未記23:35的吉爾注釋)。

【第37節】

這些是耶和華的節期:除了安息日之外,正如革順(Gersom)所觀察到的;即逾越節、七日無酵餅節、五旬節、吹角節、贖罪日,以及七日住棚節。

你們要宣告為聖會:正如他們所受的指示(利未記23:2)。

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這被解釋為

燔祭和素祭,與之相伴;

祭物,安革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稱之為聖物祭;根據革順(Gersom)的說法,這是平安祭;但它似乎更像是贖罪祭,在所有這些節期中都與其他祭物一同獻上。

和奠祭:這也伴隨著素祭。

各歸各日:因為每天的祭物不同於其他日子,每個祭物都應按照所規定的,在特定的日子獻上;詳見(民數記28:29)。

【第38節】

此外,還有耶和華的安息日:即第七日的安息日,是祂所設立的,為祂的服事和敬拜所神聖化;當任何節期落在安息日上時,並不妨礙對它們的遵守,或獻上其上的各種祭物;也不應因節期而省略安息日的祭物。

此外,還有你們的禮物:無論是全會眾的,還是私人自願在這些節期中獻上的,超過所規定的祭物。

此外,還有你們一切的許願,和你們一切的甘心祭,就是你們獻給耶和華的:這似乎解釋了前面所說的「禮物」的含義。

【第39節】

本月七月十五日:提斯利月(Tisri)或九月,與之前所觀察到的月份和日期相同;只是這裡指出了這個節期的另一個目的和用途,即為地裡收穫的果實獻上感謝,如下所述。

你們把地裡的出產都收進來的時候:大麥、小麥、油和酒,以及所有其他的,因為現在是秋季,各種果實都已成熟並收穫:你們要向耶和華守節七日;這並非與前面提到的節期不同,而是同一個,這裡提出其一個目的,即為地裡的果實獻上感謝:因此這個節期有時被稱為收藏節(出埃及記23:16;34:22);正如其另一個用途在後面提到,是為了紀念以色列人在曠野住在棚屋裡。

第一日為安息日,第八日也為安息日:因為這兩日都停止勞役性的工作(利未記23:35-36)。

【第40節】

你們要拿美好樹上的果子:三個他爾根(Targums)都解釋為香櫞;雅爾奇(Jarchi)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也如此;猶太人對此的遵守如此執著,以至於在不產這種水果的國家,他們也會從盛產香櫞的西班牙訂購: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將其釋義為「你們要拿你們自己的」;暗示這些樹枝必須是他們自己的,或者他們稱之為「路拉布」(lulab)的捆綁物必須是他們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別人的;儘管據說F21,如果是禮物也可以,即使是附帶條件要歸還的。棕櫚樹枝:在猶大地非常普遍,尤其是在耶利哥附近;參閱(約翰福音12:13);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耶路撒冷他爾根(Jerusalem Targum)稱它們為「路拉布」(lulabs),這是猶太人稱呼他們在這一天手中所拿的整捆樹枝的名稱。茂密樹的枝子:他爾根和猶太文士普遍理解為桃金孃,因其枝葉繁茂。溪邊的柳樹:一種喜歡生長在溪流和水邊的樹木:根據猶太文士的說法,這些並非用於建造棚屋,儘管從(尼希米記8:15-16)來看,這似乎是它們的用途;而是捆綁成束,拿在手中;香櫞拿在左手,由其他三種樹枝組成的捆綁物拿在右手,他們稱之為「路拉布」(lulab)。你們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七日:因為祂所賜予的豐收和葡萄收穫的恩惠,以及紀念祂在曠野中向他們的祖先所施的恩典,賜予他們食物和飲水,並以雲柱和火柱引導和保護他們;同時,也為他們所處的不同境況而感恩,他們有城市、城鎮和房屋可居住,有田地和葡萄園可擁有,而他們的祖先在曠野中生活了四十年;特別是那些對此節期預表彌賽亞道成肉身,他們所應許的屬靈救贖主和救主有所認識的人,更是在耶和華面前表達他們的喜樂:這七日至今仍被猶太人遵守,主要是在肉體的歡樂中,過去幾個世紀也是如此,例如手中拿著上述樹枝,圍繞祭壇行走,搖動它們,呼喊「和散那」,並使用各種音樂,包括聲樂和器樂,吹奏、跳舞、跳躍、蹦跳,以及各種姿態,甚至由最高階層和最受尊敬的嚴肅人士進行F23;特別是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從西羅亞(Siloah)取水,並將水和酒倒在祭壇上,伴隨著如此的歡樂表達,以至於有人說,從未見過汲水之樂的人,一生中從未見過任何歡樂F24:猶太人給出這個儀式的原因是,這個節期是下雨的時候,參閱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注釋利未記23:36;因此聖潔蒙福的神說:「在我面前倒水,使你們一年的雨水蒙福」F25;但其他人認為其中有更神秘的含義,認為這與聖靈的傾倒有關;因為他們說F26,汲水之地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他們汲取聖靈,正如經上所說:「你們必從救恩的泉源歡然取水」(以賽亞書12:3);我們的救主被認為是暗指此處(參閱約翰福音7:37-38的吉爾注釋):這個節期中使用的一些儀式被異教徒模仿:斯特拉波(Strabo)F1說,攜帶樹枝、舞蹈和獻祭是諸神,特別是酒神巴克斯(Bacchus)的共同習俗;這些與巴克斯的儀式如此相似,以至於普魯塔克(Plutarch)F2認為猶太人在這個時候為紀念他而守兩個節期;然而,正如帕特里克主教(Bishop Patrick)所觀察到的,異教徒的褻瀆酒神節(Bacchanalia)只是這個節期的腐化。

【第41節】

每年要向耶和華守這節七日:每年都要守七日,從提斯利月(Tisri)或九月的十五日開始,到二十二日結束;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直到彌賽亞降臨,並在世人中搭棚,成為這影子的實體,祂來時,這影子就將消逝:你們要在七月守這節:重複此句是為了確認,以免出錯。

【第42節】

你們要住在棚裡七日:因此,他們似乎不必在第八日住在棚裡,第八日是聖會,是安息日,不可做勞役性的工作,如同第一日一樣(利未記23:36, 39)。第八日是獨立的一天,是住棚節的一種附屬,屆時他們會回到家中,並將其守為聖日;或許主要是為了感謝地裡收穫的果實,這似乎是從(利未記23:39)中專門為此而設的。根據猶太文士的說法,他們直到這一天在棚裡用完餐後才離開棚屋;他們離開時常說:

「願神旨意,使我們明年配得住在利維坦的棚裡F3;」

「以色列所有的男丁,甚至不需要母親的小孩,都坐在棚蔭下,進入時稱頌他們的創造主。」

【第43節】

好叫你們世世代代知道,我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的時候

【腳註】
F1 In Torat Cohenim, apud Yalkut in loc. & Jarchi. 《祭司律法書》(Torat Cohenim),引自《雅爾庫特》(Yalkut)該處及拉比雅爾奇(Jarchi)。
F2 Maimon. Hilchot Shophar ve Succah, c. 2. sect. 1. 邁蒙尼德《號角與住棚律法》(Hilchot Shophar ve Succah),第二章第一節。
F3 Ibid. sect. 8. 同上,第八節。
F4 Ib. ch. 3. sect. 1. Schulchan Aruch, par. 1. No. 590. sect. 1. 同上,第三章第一節。《舒爾漢·阿魯赫》(Schulchan Aruch),第一部分,第590號,第一節。
F5 Misn.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密示拿》新年篇,第一章第一節。
F6 Schulchan Aruch, par. 1. c. 588. sect. 1. Lebush, par. 2. c. 588. sect. 1. 《舒爾漢·阿魯赫》,第一部分,第588章第一節。《列布什》(Lebush),第二部分,第588章第一節。
F7 R. Alphes, par. 1. fol. 346. 2. & Jarchi in loc. 拉比阿爾菲斯(R. Alphes)第一部分,第346頁第二欄;及拉比雅爾奇(Jarchi)該處。
F8 Maimon. ut supra, (F2) c. 1. sect. 1. Schulchan Aruch, ib. c. 526. sect. 1. 邁蒙尼德,同上(F2),第一章第一節。《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526章第一節。
F9 Schulchan Aruch, ib. c. 583. sect. 2. Lebush, ib. 583. sect. 2. 《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583章第二節。《列布什》,同上,第583章第二節。
F11 Misn. Roshhashanah, c. 1. sect. 2. T. Bab. Roshhashanah, fol. 16. 2. 《密示拿》新年篇,第一章第二節。《巴比倫他勒目》新年篇,第16頁第二欄。
F12 Leo Modena's History of Rites of the present Jews, par. 3. c. 5. sect. 7. 利奧·莫德納(Leo Modena)《當代猶太人禮儀史》,第三部分,第五章第七節。
F13 T. Bab. Roshhashanah, fol. 10. 2. 《巴比倫他勒目》新年篇,第10頁第二欄。
F14 Targum Jon. in Numb. xxix. 1. R. Alphes, par. 1, fol. 346. 2. T. Bab. Roshhashanah, fol. 16. 2. 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Jon.)注釋民數記29:1。拉比阿爾菲斯(R. Alphes)第一部分,第346頁第二欄。《巴比倫他勒目》新年篇,第16頁第二欄。
F15 Leo Modena, ut supra. (F12) 利奧·莫德納,同上(F12)。
F16 Maimon. Hilchot Shebitat Ashur, c. 2. sect. 8, 10. 邁蒙尼德《贖罪日安息律法》(Hilchot Shebitat Ashur),第二章第八、十節。
F17 R. Alphes, par. 1. Yom Hacippurim, c. 1. fol. 357. 2. 拉比阿爾菲斯(R. Alphes)第一部分,贖罪日篇,第一章,第357頁第二欄。
F18 Ut supra, (Maimon. Hilchot Shebitat Asher) c. 1. sect. 6. 同上(邁蒙尼德《贖罪日安息律法》),第一章第六節。
F19 Buxtorf. Synagog. Jud. c. 21. p. 447. 布克斯托夫(Buxtorf)《猶太會堂》(Synagog. Jud.),第二十一章,第447頁。
F20 Buxtorf. ut supra. (Synagog. Jud. c. 21. p. 447.) 布克斯托夫,同上(《猶太會堂》,第二十一章,第447頁)。
F21 Misn. Succah, c. 3. sect. 13.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R. Alphes, par. 1. Succah, c. 2. fol. 376. 1. 《密示拿》住棚篇,第三章第十三節;及邁蒙尼德(Maimon.)與巴特諾拉(Bartenora)注釋該處。拉比阿爾菲斯(R. Alphes)第一部分,住棚篇,第二章,第376頁第一欄。
F23 Maimon. Hilchot Lulab. c. 7. sect. 10. c. 13, & c. 8. sect. 12, 13, 14, 15. 邁蒙尼德《路拉布律法》(Hilchot Lulab.),第七章第十節,第十三章,及第八章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節。
F24 Misn. Succah, c. 5. sect. 1. 4. 《密示拿》住棚篇,第五章第一、四節。
F25 R. Alphes, par. 1. Roshhashanah, c. 1. fol. 346. 2. 拉比阿爾菲斯(R. Alphes)第一部分,新年篇,第一章,第346頁第二欄。
F26 T. Hieros. Succah, fol. 55. 1. 《耶路撒冷他勒目》住棚篇,第55頁第一欄。
F1 Geograph. l. 10. p. 322. 斯特拉波《地理學》(Geograph.),第十章,第322頁。
F2 Sympos. l. 1. prob. 3. 普魯塔克《宴飲》(Sympos.),第一卷,第三題。
F3 Lebush, par. 2. c. 668. sect. 5. 《列布什》(Lebush),第二部分,第668章第五節。
F4 Buxtorf. Synagog. Jud. c. 27. Leo Moden's History of the Rites of the Jews, par. 3. c. 7. sect. 6. 布克斯托夫《猶太會堂》(Synagog. Jud.),第二十七章。利奧·莫德納(Leo Moden)《猶太人禮儀史》,第三部分,第七章第六節。
F5 Misn. Succah, c. 2. sect. 6. 《密示拿》住棚篇,第二章第六節。
F6 R. Alphes, par. 1. Succah, c. 2. fol. 374. 2. 375. 1. 拉比阿爾菲斯(R. Alphes)第一部分,住棚篇,第二章,第374頁第二欄,第375頁第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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