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二章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是在他談論祭司的瑕疵之後,緊接著的訓示,表明雖然有瑕疵的祭司可以吃聖物,但他們,甚至那些沒有瑕疵的祭司,如果處於禮儀上的不潔淨狀態,就不能吃聖物。他如此說:

【第2節】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叫他們謹慎,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歸我為聖的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這裡指的是祭司們。以色列人或普通百姓並未提及,因為他們與以下關於吃聖物的律法無關。他們要「謹慎,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歸我為聖的物」:這包括不可獻上他們合法的祭物(這是他們潔淨時的職責),更重要的是,不可吃那些屬於他們、且被允許吃的祭物。當他們處於任何不潔淨狀態時,這兩者都不可做,特別是後者,如下文所示。他們這樣做,就會「褻瀆我的聖名」,因為以色列人將這些物分別為聖,獻給神;如果祭司在不潔淨時吃這些物,就會褻瀆神的聖名,顯示他們對這些獻給聖名的物缺乏敬畏。或者,這指的是祭司自己藉著獻祭將這些物分別為聖;因為拉比雅爾基(Jarchi)說,這也包括祭司自身的聖潔;但前一種解釋似乎更好,並在《利未記》第22章第3節中得到證實。我是耶和華:祂自己是聖潔的,這些聖物屬於祂,凡親近祂的人都必須將祂分別為聖。

【第3節】

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歸耶和華為聖物的,那人必從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這指的是祭司家族中世世代代的後裔,無論男女,只要禮儀律法存在。因為祭司家族的女性和男性一樣,都可以吃聖物,前提是她們身上沒有不潔淨。但如果她們有不潔淨,就不可吃。凡「親近以色列人所歸耶和華為聖物的」:這指的是親近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的任何祭物,無論是獻祭,甚至只是觸摸,特別是吃這些祭物。因此,拉比雅爾基(Jarchi)和本·革順(Ben Gersom)都指出,這裡的「親近」無非就是「吃」;因為僅僅觸摸,人不會被判「剪除」。凡「身上有污穢」:這可能是因為麻風病、流溢症,或觸摸任何不潔淨的人或物,如下文所解釋的。那「人必從我面前剪除」:這意味著被排除在聖所和其事奉之外,因為神的同在在那裡;或者被神從世上剪除,藉著死亡,無論是藉著民事官員,還是藉著神的手,即刻死亡,或藉著瘟疫,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的。我是耶和華:祂是頒布這律法並期望被順從的神,祂有能力施加這樣的懲罰,並忠實地成就祂的每一句話,無論是威脅還是應許。

【第4節】

亞倫的後裔,凡有麻風病,或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到他潔淨了。無論何人摸了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從自己身上有遺精的,
無論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實際上是男人或女人;因為祭司的妻子和女兒,如果處於這種情況以及接下來的情況,在潔淨之前都不可吃聖物,否則她們是可以吃的(參《利未記》第13章第2節,《民數記》第18章第13節)。「或有漏症的」: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患有淋病(參《利未記》第15章第2節,第25節)。「不可吃聖物,直等到他潔淨了」:他可以吃什一奉獻,但不可吃搖祭的胸或舉祭的腿。「無論何人摸了因死屍不潔淨的物」:這不僅指觸摸死屍而變得不潔淨的人,也指觸摸任何因死屍而變得不潔淨的人或物。「或是從自己身上有遺精的」:指在睡夢中,因情慾的想像而無意中遺精(參《利未記》第15章第16節)。

【第5節】

或摸了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摸了什麼使他不潔淨的人,不論他有什麼污穢,
拉比雅爾基(Jarchi)認為這指的是所觸摸之物的量,即使只是扁豆或小豌豆的量(參《利未記》第11章第31-38節)。「或摸了什麼使他不潔淨的人,不論他有什麼污穢」:例如麻風病人、流溢症患者或死人。拉比雅爾基(Jarchi)將其解釋為後者,以及使人污穢的量,即橄欖的量;他也指出,「不論他有什麼污穢」這句話包括觸摸流溢症的男人或女人、經期婦女和新產婦。

【第6節】

摸了這些物的,就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這是各項不潔淨律法所規定的時間(參《利未記》第11章第31節,《利未記》第15章第5節、第7節、第16節)。「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要用四十撒亞(seahs)的水洗身;是的,即使到了晚上,他若沒有全身浸入水中,也不可吃舉祭或搖祭。在新約之下,凡領受主餐的人,也必須先受水浸禮。

【第7節】

日落之後,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他必須用水洗身,否則即使日落,他也不潔淨。「然後可以吃聖物」:祭司的家人賴以為生。「因為這是他的食物」:這是他的日常食物,他的普通飲食,他賴以生存的,因為他沒有別的食物可吃;這是神的定規,事奉聖物的人就靠聖物為生;這些是他的唯一財產,出於憐憫,他被禁止吃聖物不超過晚上;這樣做是為了讓他小心,不要玷污自己,因為這樣他就會被剝奪日常飲食。

【第8節】

凡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都不可吃,免得因此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
無論是禽鳥還是走獸,即使是潔淨的動物,如果以適當的方式宰殺,本來可以吃,但如果自死或被野獸撕裂,就不可吃(參《以西結書》第44章第31節)。「他都不可吃,免得因此玷污自己」:因為這是不潔淨的食物,至少在禮儀上是不潔淨的,不適合食用;這些東西對普通以色列人都是禁止的,祭司更不可吃(參《利未記》第17章第15節)。我是耶和華:我頒布這命令,並期望被順從。

【第9節】

所以他們要守我的條例,免得因這物擔罪而死,因為他們褻瀆了聖物。我是耶和華。
「他們要守我的條例」:正如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要遵守我的話語,即我的命令;這可能是指不可吃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或者是指不可在不潔淨時吃聖物,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和革順(Gersom)所說;但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指的是聖所,祭司要看守聖所,這似乎與下文一致:「免得因這物擔罪」:指因忽視聖所而擔罪,因此被指控有罪,並被迫承受其懲罰。「而死,因為他們褻瀆了聖物」:指在不潔淨時進入聖所,並在這種情況下吃至聖之物,而死於神的手,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和本·革順(Ben Gersom)所解釋的,就像拿答和亞比戶一樣,甚至以同樣的方式,被火燒死(《利未記》第10章第1節、第2節);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也說:「免得他們死於烈火」。

【第10節】

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雇工,都不可吃聖物。
這裡指的是任何聖物,例如舉祭的腿、搖祭的胸。這裡的「外人」並非指外邦人;雖然所有外邦人都被稱為外人,不可吃這些東西(《以弗所書》第2章第12節);而是指非祭司家族的人,即使他是以色列人,甚至是利未人;任何非亞倫後裔的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任何普通人或平民,正如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除了下文提及的人。「寄居在祭司家的,或雇工,都不可吃聖物」:前者並非指外邦人,即歸化者,一個放棄偶像崇拜並被允許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的未受割禮者,他通常被理解為「寄居在門內的」,但這裡指的是以色列的寄居者;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明確地說:「一個以色列人的兒子,寄居在祭司家的」。

【第11節】

但祭司用錢買來的奴僕,和在他家裡生的人,都可以吃他的食物。
無論是他的同胞,有時因貧困被迫賣身;或是外邦人,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一個迦南地的奴僕,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這些人是祭司自己買來的,將永遠與他同住,成為他家庭的一部分,因此可以吃他家的食物;拉比雅爾基(Jarchi)和革順(Gersom)從這裡推斷,祭司的妻子也可以吃聖物,因為她是祭司用錢買來的;但對此有更好的解釋,無論她之前屬於哪個家族,無論是否祭司家族,結婚後她就成為他家庭的一部分,甚至是主要成員,與他成為一體,冠以他的姓氏,並享有他家的一切特權。一些猶太學者F12將此擴展到牲畜,因為他們將「任何靈魂」理解為動物的靈魂,如果祭司用錢買來,就可以吃什一奉獻的祭物。凡「在他家裡生的人,都可以吃他的食物」:無論男女,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這些是婢女所生的孩子,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她們是用祭司的錢買來的;這些孩子出生後就成為他的財產,成為他家庭的一部分,因此有權享用他家的食物。所有這些都教導我們,福音的聖禮不可施予外人,即那些缺乏神恩典的人,也不可施予不屬於神家庭或教會的人,而應施予那些被大祭司基督的寶血買贖和救贖的人,以及那些由他的靈和恩典重生的人。

【第12節】

祭司的女兒若嫁給外人,就不可吃聖物的舉祭。
這裡的「外人」不是指外邦人,而是指任何以色列人,即普通人或平民,正如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一個不是祭司的人;而是嫁給利未人或以色列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她「就不可吃聖物的舉祭」:搖祭的胸或舉祭的腿,因為她因婚姻而進入另一個家庭,不再被視為她父親家庭的一員,因此無權再吃聖物。

【第13節】

但祭司的女兒若寡居,或被休,沒有兒女,又歸回父家,像她年輕的時候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凡外人不可吃。
如果她的丈夫死了,或者如果她丈夫還活著,但她被他休棄,無論是利未人還是以色列人。「沒有兒女」: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拉比雅爾基(Jarchi)補充的,也沒有懷他的孩子。「又歸回父家,像她年輕的時候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並非所有食物,或任何部分,而只是某些部分,例如舉祭,但不可吃肩或胸,這是智者的傳統,正如邁蒙尼德F13所記載的。他們在此事上提出兩個例外情況,他們認為這句話暗示了這兩點;一個是,如果她按照《申命記》第25章第5節的律法,被保留給她丈夫的兄弟,因為她沒有孩子;因此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且未被保留給她丈夫的兄弟」。

【第14節】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他就要把所吃的,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這指的是任何非祭司或非祭司家族的人,甚至是普通以色列人;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稱之為「以色列人」,即普通百姓。他「就要把所吃的,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他要為所吃的東西支付全部價值,並額外加上五分之一。他「要給祭司,連同聖物」:意思是,他要將五分之一連同所吃聖物的等價物交給祭司;因為他不能交出聖物本身,只能交出補償。根據革順(Gersom)的說法,他要將本金交給聖物所屬的祭司,而五分之一他可以隨意交給任何祭司。關於這件事的猶太律法是這樣規定的:凡誤吃舉祭的人,要支付本金和五分之一;同樣,凡吃、喝或塗抹的人;無論舉祭是潔淨還是不潔淨,他都要支付五分之一,以及五分之一的五分之一;他不能用普通物品支付舉祭,除非這些物品經過適當處理,成為舉祭及其補償;如果祭司願意寬恕,他也不可寬恕F16。

【第15節】

他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藉著讓或容許外人吃這些聖物;拉比雅爾基(Jarchi)將這些話歸於祭司,他們應當小心,不要讓外人吃聖物;或者藉著外人自己吃這些聖物,從而褻瀆聖物,將其視為普通物品。

【第16節】

免得他們吃聖物,擔當罪孽的刑罰。我是耶和華,使他們成聖的。
「擔當罪孽的刑罰」:無論是外人,當他們吃祭司的聖物時;祭司容許他們這樣做,使他們承擔由此而來的懲罰,或者祭司自己;七十士譯本將這個詞翻譯為「他們自己」;拉比雅爾基(Jarchi)也以同樣的方式解釋;那麼,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的說法,其意義可能是,祭司將承擔他們罪孽的刑罰,「當他們在不潔淨中吃聖物時」。

【第17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同一時間;因為他已經說了許多關於祭司聖潔的事,祭司的職責是獻祭,所以他補充了許多關於他們要獻的祭物的性質、條件和情況的事。他如此說:

【第18節】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無論是為還所許的願,是為甘心獻的,將禮物獻給耶和華作燔祭,
這裡指的是祭司們,他們的工作是獻祭,因此他們必須知道當祭物被帶到他們面前時,應該獻上哪種祭物。「並以色列眾人」:他們要獻祭,祭物是為他們獻的,因此他們應該了解什麼樣的祭物蒙神悅納,什麼樣的不蒙悅納。「凡以色列家中的人」:這句話包括婦女和僕人,甚至外邦人,正如猶太學者F17所說,他們可以許願,也可以甘心獻祭,就像以色列人一樣。「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指居住在那裡的外邦人,無論是歸化者還是義人,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指出,經文提到寄居者,是因為以色列人和寄居者的許願和甘心獻祭有一些原因,如下文所述:「無論是為還所許的願,是為甘心獻的,將禮物獻給耶和華作燔祭」:智者,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區分了許願和甘心獻祭;每個許願都是甘心獻祭,但每個甘心獻祭不都是許願;雖然這兩者都是平安祭的一種,但它們不以這種名義從外邦人那裡接受,而是作為燔祭,因為它們是獻給神的,而不是供以色列人食用的;邁蒙尼德F18說,他們只從外邦人那裡接受燔祭,正如《利未記》第22章第25節所說:「也不可從外人的手獻」;即使是禽鳥的燔祭,他們也從外邦人那裡接受,即使他是偶像崇拜者;但他們不接受他們的平安祭、素祭、贖罪祭或贖愆祭;同樣,不以許願或甘心獻祭方式獻的燔祭,他們也不從外邦人那裡接受,例如新產婦的燔祭等等;外邦人獻平安祭,他們將其作為燔祭獻上,因為外邦人的心是向著天上的。

【第19節】

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就可以蒙悅納。
「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公牛、綿羊和山羊是唯一可用作祭牲的動物,而燔祭的祭牲必須是公的,且沒有殘疾(參《利未記》第1章第3節、第10節);但其他祭物,如平安祭和贖罪祭,可以使用母的(參《利未記》第3章第1節,《利未記》第4章第32節)。禽鳥沒有提及,雖然也有禽鳥的燔祭,但對它們沒有要求必須是公的,且沒有殘疾;因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禽鳥不會因殘疾而被拒絕,只會因缺少肢體而被拒絕。

【第20節】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這是普遍的原則,其具體細節將在後面給出,異教徒也效仿了這一點。埃及人只獻公牛,他們非常仔細地檢查它們,確保它們完全純潔無瑕F19;羅馬人也有一個習俗,選擇獻祭的羊必須毫無缺陷F20;希臘人中,荷馬F21提到獻上完美的山羊作為祭品以平息眾神。因為這「不蒙悅納」:如果祭物有殘疾,就不會蒙神悅納,也不會蒙祂悅納他們(參《瑪拉基書》第1章第13節、第14節)。

【第21節】

凡向耶和華獻平安祭的,無論是為還特許的願,是為甘心獻的,都要無殘疾的,才可以蒙悅納;牲畜無論是牛是羊,都要無殘疾。
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這與燔祭有所區別;因為雖然平安祭必須是完美的,沒有殘疾,但它不像燔祭那樣必須是公的(《利未記》第3章第1節)。這祭物要麼是為所蒙受的恩惠獻上的感恩祭(《利未記》第7章第12節),要麼是為「還特許的願」:在任何困境中許下的願,如果神拯救他,他就會獻上這樣的祭物。「是為甘心獻的」:要麼是為了所蒙受的恩惠,要麼是為了獲得恩惠。這祭物,「牲畜無論是牛是羊」:無論是公牛還是綿羊,其中也包括山羊,因為兩者都屬於羊群(《利未記》第22章第19節)。「都要無殘疾的,才可以蒙悅納」:在所有部分都必須完美,不僅是外在可見的部分,也包括內在的部分。因此,猶太學者F23說,如果祭物只有一個腎臟,或者脾臟被消耗,就不適合獻在祭壇上;因此,為了成為蒙神悅納的祭物,它必須在各方面都完整無缺。「都要無殘疾」:這句話重複是為了確認,並強調必須遵守。這樣的祭物預表了基督,神的無瑕羔羊,祂將自己無瑕無疵地獻給神(《彼得前書》第1章第19節,《希伯來書》第9章第14節);這也表明,人的任何祭物都不能蒙神悅納以贖罪,因為他們的祭物都不完美,都有殘疾。

【第22節】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獻給耶和華為火祭。
「瞎眼的」:指一隻眼或兩隻眼都瞎的。埃及人不僅不獻有任何殘疾、顏色不同或形狀改變的牛,也不獻失去任何一隻眼睛的牛F24。有些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將「折傷的」限制為頭部折傷;但另一些人則將其解釋為腳部或頭部的任何骨折,甚至尾巴、側面或肋骨的骨折;不過,另一些人認為,不開放和不可見的骨折,如肋骨骨折,是例外;革順(Gersom)也是如此;在異教徒中,正如老普林尼(Pliny)F25所說,他們不獻用人肩扛來的牛犢,也不獻任何跛行的動物。「殘廢的」:有些人理解為腳部折斷的,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也指出的;但七十士譯本將這個詞翻譯為「舌頭被割斷的」;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翻譯為「眉毛被擊傷的」;拉比雅爾基(Jarchi)似乎兼顧兩者,將其解釋為眉毛被割斷或折斷,以及嘴唇被割斷或折斷:但它更普遍地應理解為身體任何部位的殘缺或殘廢;因此,正如波菲利(Porphyry)F26所說,異教徒不獻殘缺的動物;在喜劇作家F1中,一個祭物因沒有尾巴而遭到反對;對此,註釋者指出,任何殘缺的動物都不用於神聖的祭祀,也不獻任何不完美或不健康的動物給神;塞爾維烏斯(Servius)F2特別指出,如果它們的舌頭被割斷或裂開;這解釋了七十士譯本,格羅提烏斯(Grotius)也提到了這一點。「有瘤子的」:或滿是疣子的,正如其他人所說;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是說,眼睛被黑白混合物擊傷的;革順(Gersom)也將其解釋為眼睛的類似缺陷,在眼白中;因為他說,如果是在眼黑或瞳孔中,眼睛就會失明。「長癬的、長疥的」:與人身上的相同(參《利未記》第21章第20節)。「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任何在這些方面有缺陷的動物;拉比雅爾基(Jarchi)指出,這句話說了三次,是為了讓他們小心聖化、宰殺和灑血的事。「也不可在壇上獻給耶和華為火祭」:不可在燔祭壇上獻燔祭,或在上面焚燒牠們的脂肪。

【第23節】

無論是牛是羊,若肢體有餘,或有缺,只可作甘心祭獻上;但不可為還願獻上,也不蒙悅納。
指肢體過多,例如有五隻腳,或耳朵裡有兩塊軟骨,正如革順(Gersom)所說,或者肢體過少;或者,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一條腿或大腿比另一條長或短;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指睪丸過多或不足;七十士譯本是說,耳朵或尾巴被割斷的;拉丁武加大譯本也是如此。那「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於修復聖所或聖殿,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和革順(Gersom)所說;金錢或祭物的價值可以為此目的交給祭司,但根據他們的說法,不可獻在祭壇上:但這似乎是對上述律法的一個例外,允許將它們作為甘心祭獻上,但不可為還願獻上,如下文所述:「但不可為還願獻上,也不蒙悅納」:因為甘心祭是根據人的意願和喜好,他可以為此獻上任何他想獻的;但當他許願要獻上某種祭物時,就必須是完美的、沒有殘疾的動物。

【第24節】

被擠的、被壓的、被撕的、被割的,你們都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是說,睪丸被擠壓和壓碎,神經被腐蝕和壓碎的,大多數猶太學者也是這樣解釋的。「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任何種類的祭物,無論是燔祭還是平安祭,或任何其他祭物;或者你們不可做,也就是說,不可做這裡所暗示的任何事情,不可擠壓、壓碎、撕裂或割斷任何動物的睪丸;上述學者也是這樣說的。

【第25節】

這些都不可從外人的手獻給你們神的食物,因為他們有殘疾,有瑕疵,不蒙悅納。
這指的是從外邦人,即歸化者,一個放棄偶像崇拜並願意向真神獻祭的人那裡;但祭司不可從他手中接受有上述缺陷和殘疾的祭物,並獻在神的祭壇上;之所以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一方面外邦人可能認為這樣的祭物會蒙悅納,因為他可能習慣於向偶像獻上這樣的祭物;另一方面,祭司可能認為這樣的祭物對外邦人來說已經足夠好,儘管對以色列人來說不行。因為「他們有殘疾」:或者他們因被擠壓、壓碎、撕裂或割斷而腐敗。「有瑕疵」:這似乎是為了解釋前者,可能指所有前面提到的殘疾,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缺陷;因為雖然這裡只提到了這些,但猶太人卻列舉了不下五十種F3。這些「不蒙悅納」:不能為你們贖罪;拉比雅爾基(Jarchi)說,或者「從你們」祭司那裡;它們不會蒙耶和華從他們手中悅納,因此對獻祭者或為其獻祭的人都無益。

【第26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同一時間,如前所述,在一個連續的講論中,主題相同,都與祭物有關。他如此說:

【第27節】

無論是牛,是綿羊,是山羊,生下來,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就可以收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這裡只提到了這三種動物,因為它們只用於獻祭,這條律法也與此相關。「七天當跟著母」:無論是牛犢、羔羊還是小山羊;在七天大之前,不可將其從母獸身邊帶走宰殺,無論是為了食物還是獻祭。法吉烏斯(Fagius)說,希伯來人給出兩個理由,說明為何動物在第八天之前不可獻祭;一個是,讓安息日經過它,因為沒有安息日,任何事物都不完美和一致,他們說安息日賦予世上萬物完美和一致F4;另一個是,正如天地在七天內被完善一樣,活了這麼久的動物似乎也算是完美的;但他指出,如果我們探究其奧秘的意義,可以給出一個更好的理由,即基督,所有祭物的預表,不應在嬰兒時期被獻上或受死(這是希律所策劃的),而應在成年時;這也表明,沒有人能因軟弱和無能而成為贖罪祭,因為他們無法站在神的公義面前,只有基督,祂擁有完全的力量。從「第八天以後,就可以收為火祭獻給耶和華」:成為蒙神悅納的燔祭;老普林尼(Pliny)F5說,綿羊的幼崽在第八天適合獻祭,牛犢在第三十天適合獻祭(參《出埃及記》第22章第30節)。

【腳註】
F12 Misn. Trumot, c. 11. sect. 9.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Hilchot Trumot, c. 6. sect. 1. 《密示拿》舉祭篇第11章第9節;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在同處;《舉祭律法》第6章第1節。
F13 In Misn. Yebamot, c. 9. sect. 6. F14 Misn Yebamot, c. 7. sect. 4. & Bartenora in ib. F15 Misn. Yebamot, c. 9. sect. 6. 《密示拿》葉巴莫特篇第9章第6節。 F14 《密示拿》葉巴莫特篇第7章第4節;巴爾特諾拉在同處。 F15 《密示拿》葉巴莫特篇第9章第6節。
F16 Misn. Trumot, c. 6. sect. 1. 《密示拿》舉祭篇第6章第1節。
F17 T. Bab. Cholin, fol. 13. 2. Bartenora in Misn. Shekalim, c. 1. sect. 5. F18 Hilchot Maaseh Hakorbanot, c. 3. sect. 2, 3. 《巴比倫他勒目》胡林篇第13頁第2欄。巴爾特諾拉在《密示拿》舍卡林篇第1章第5節。 F18 《獻祭律法》第3章第2、3節。
F19 Heredot. Euterpe, sive, l. 2. c. 38. F20 Servius in Virgil. Aeneid. l. 4. F21 Iliad. 1. ver. 66. 希羅多德《歷史》第二卷第38章。 F20 塞爾維烏斯在維吉爾《埃涅阿斯紀》第四卷。 F21 荷馬《伊利亞特》第一卷第66行。
F23 Maimon. Hilchot Issure Mizbeach, c. 2. sect. 11. 邁蒙尼德《祭壇禁忌律法》第2章第11節。
F24 Chaeremon. apud Porphyr. de Abstinentia, l. 4. sect. 7. F25 Nat. Hist. l. 8. c. 45. F26 De Abstinentia, l. 2. sect. 23. F1 Aristoph. Acharnens. ver. 784. F2 In Virgil. Aeneid. l. 6. 凱雷蒙引波菲利《禁食論》第四卷第7節。 F25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八卷第45章。 F26 波菲利《禁食論》第二卷第23節。 F1 阿里斯托芬《阿卡奈人》第784行。 F2 塞爾維烏斯在維吉爾《埃涅阿斯紀》第六卷。
F3 Maimon. Hilchot Biath Hamikdash, c. 7. sect. 1 邁蒙尼德《聖殿進入律法》第7章第1節。
F4 Tzerer Hammor, fol. 104. 2. F5 Nat. Hist. l. 8. c. 51. 《哈莫爾之束》第104頁第2欄
【第29節】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照你們所願的獻上。這是一種平安祭,與之前提到的甘心祭和還願祭不同。要照你們所願的獻上;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獻上,無論是公牛、綿羊或山羊,無論是公的還是母的;這些都由他們自己選擇,或者如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是為了你們的蒙悅納;也就是說,他們有責任並且應該小心謹慎地以蒙神悅納的方式獻上,要遵守關於獻祭的規定,特別是接下來的指示。

【第30節】

要在當天吃盡,一點不可留到早晨。這是關於感謝祭的律法;(參閱《利未記》7:15的吉爾注釋);一點不可留到早晨;不可留到另一天的早晨,如武加大拉丁譯本所補充的,更不可留下祭物的脂肪和至聖之物,正如本革順所觀察到的,前者要燒在祭壇上,後者要由祭司吃掉。我耶和華;是制定這律法的主,並期望它被遵守。

【第31節】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誡命,遵行。祭司和百姓都要如此,就是所有在此時頒布的誡命,以及所有其他的誡命;他們要遵守、留意、銘記於心並付諸實踐。我耶和華;(參閱《利未記》22:30的吉爾注釋)。

【第32節】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藉著違犯神的律法,特別是獻上有殘疾的祭物,或在適當的時間之前獻祭;或在同一天宰殺母獸和牠的幼獸;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這是對亞倫的子孫說的。但我必在以色列人中被尊為聖;藉著他中間的祭司,以及他們自己,順從所有的誡命,特別是最後提到的,這與他們有關,以及他們在同一天吃盡平安祭。我耶和華是使你們成聖的;他將他們從所有其他民族中分別出來,並賜給他們聖潔的律法去遵行,藉著遵守這些律法,他們至少在外在方面會是聖潔的。

【第33節】

我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神,等等。藉此他表明自己是他們的聖約之神和父親,對他們有慈愛和恩典的眷顧,這使他們有義務敬畏、事奉和敬拜他為他們的神。我耶和華;對他們擁有至高主權和要求,因此他們應當順服他的旨意,遵守他的律法和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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