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是在他談論祭司的瑕疵之後,緊接著的訓示,表明雖然有瑕疵的祭司可以吃聖物,但他們,甚至那些沒有瑕疵的祭司,如果處於禮儀上的不潔淨狀態,就不能吃聖物。他如此說: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叫他們謹慎,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歸我為聖的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這裡指的是祭司們。以色列人或普通百姓並未提及,因為他們與以下關於吃聖物的律法無關。他們要「謹慎,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歸我為聖的物」:這包括不可獻上他們合法的祭物(這是他們潔淨時的職責),更重要的是,不可吃那些屬於他們、且被允許吃的祭物。當他們處於任何不潔淨狀態時,這兩者都不可做,特別是後者,如下文所示。他們這樣做,就會「褻瀆我的聖名」,因為以色列人將這些物分別為聖,獻給神;如果祭司在不潔淨時吃這些物,就會褻瀆神的聖名,顯示他們對這些獻給聖名的物缺乏敬畏。或者,這指的是祭司自己藉著獻祭將這些物分別為聖;因為拉比雅爾基(Jarchi)說,這也包括祭司自身的聖潔;但前一種解釋似乎更好,並在《利未記》第22章第3節中得到證實。我是耶和華:祂自己是聖潔的,這些聖物屬於祂,凡親近祂的人都必須將祂分別為聖。
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歸耶和華為聖物的,那人必從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這指的是祭司家族中世世代代的後裔,無論男女,只要禮儀律法存在。因為祭司家族的女性和男性一樣,都可以吃聖物,前提是她們身上沒有不潔淨。但如果她們有不潔淨,就不可吃。凡「親近以色列人所歸耶和華為聖物的」:這指的是親近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的任何祭物,無論是獻祭,甚至只是觸摸,特別是吃這些祭物。因此,拉比雅爾基(Jarchi)和本·革順(Ben Gersom)都指出,這裡的「親近」無非就是「吃」;因為僅僅觸摸,人不會被判「剪除」。凡「身上有污穢」:這可能是因為麻風病、流溢症,或觸摸任何不潔淨的人或物,如下文所解釋的。那「人必從我面前剪除」:這意味著被排除在聖所和其事奉之外,因為神的同在在那裡;或者被神從世上剪除,藉著死亡,無論是藉著民事官員,還是藉著神的手,即刻死亡,或藉著瘟疫,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的。我是耶和華:祂是頒布這律法並期望被順從的神,祂有能力施加這樣的懲罰,並忠實地成就祂的每一句話,無論是威脅還是應許。
亞倫的後裔,凡有麻風病,或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到他潔淨了。無論何人摸了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從自己身上有遺精的,
無論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實際上是男人或女人;因為祭司的妻子和女兒,如果處於這種情況以及接下來的情況,在潔淨之前都不可吃聖物,否則她們是可以吃的(參《利未記》第13章第2節,《民數記》第18章第13節)。「或有漏症的」: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患有淋病(參《利未記》第15章第2節,第25節)。「不可吃聖物,直等到他潔淨了」:他可以吃什一奉獻,但不可吃搖祭的胸或舉祭的腿。「無論何人摸了因死屍不潔淨的物」:這不僅指觸摸死屍而變得不潔淨的人,也指觸摸任何因死屍而變得不潔淨的人或物。「或是從自己身上有遺精的」:指在睡夢中,因情慾的想像而無意中遺精(參《利未記》第15章第16節)。
或摸了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摸了什麼使他不潔淨的人,不論他有什麼污穢,
拉比雅爾基(Jarchi)認為這指的是所觸摸之物的量,即使只是扁豆或小豌豆的量(參《利未記》第11章第31-38節)。「或摸了什麼使他不潔淨的人,不論他有什麼污穢」:例如麻風病人、流溢症患者或死人。拉比雅爾基(Jarchi)將其解釋為後者,以及使人污穢的量,即橄欖的量;他也指出,「不論他有什麼污穢」這句話包括觸摸流溢症的男人或女人、經期婦女和新產婦。
摸了這些物的,就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這是各項不潔淨律法所規定的時間(參《利未記》第11章第31節,《利未記》第15章第5節、第7節、第16節)。「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要用四十撒亞(seahs)的水洗身;是的,即使到了晚上,他若沒有全身浸入水中,也不可吃舉祭或搖祭。在新約之下,凡領受主餐的人,也必須先受水浸禮。
日落之後,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他必須用水洗身,否則即使日落,他也不潔淨。「然後可以吃聖物」:祭司的家人賴以為生。「因為這是他的食物」:這是他的日常食物,他的普通飲食,他賴以生存的,因為他沒有別的食物可吃;這是神的定規,事奉聖物的人就靠聖物為生;這些是他的唯一財產,出於憐憫,他被禁止吃聖物不超過晚上;這樣做是為了讓他小心,不要玷污自己,因為這樣他就會被剝奪日常飲食。
凡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都不可吃,免得因此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
無論是禽鳥還是走獸,即使是潔淨的動物,如果以適當的方式宰殺,本來可以吃,但如果自死或被野獸撕裂,就不可吃(參《以西結書》第44章第31節)。「他都不可吃,免得因此玷污自己」:因為這是不潔淨的食物,至少在禮儀上是不潔淨的,不適合食用;這些東西對普通以色列人都是禁止的,祭司更不可吃(參《利未記》第17章第15節)。我是耶和華:我頒布這命令,並期望被順從。
所以他們要守我的條例,免得因這物擔罪而死,因為他們褻瀆了聖物。我是耶和華。
「他們要守我的條例」:正如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要遵守我的話語,即我的命令;這可能是指不可吃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或者是指不可在不潔淨時吃聖物,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和革順(Gersom)所說;但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指的是聖所,祭司要看守聖所,這似乎與下文一致:「免得因這物擔罪」:指因忽視聖所而擔罪,因此被指控有罪,並被迫承受其懲罰。「而死,因為他們褻瀆了聖物」:指在不潔淨時進入聖所,並在這種情況下吃至聖之物,而死於神的手,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和本·革順(Ben Gersom)所解釋的,就像拿答和亞比戶一樣,甚至以同樣的方式,被火燒死(《利未記》第10章第1節、第2節);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也說:「免得他們死於烈火」。
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雇工,都不可吃聖物。
這裡指的是任何聖物,例如舉祭的腿、搖祭的胸。這裡的「外人」並非指外邦人;雖然所有外邦人都被稱為外人,不可吃這些東西(《以弗所書》第2章第12節);而是指非祭司家族的人,即使他是以色列人,甚至是利未人;任何非亞倫後裔的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任何普通人或平民,正如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除了下文提及的人。「寄居在祭司家的,或雇工,都不可吃聖物」:前者並非指外邦人,即歸化者,一個放棄偶像崇拜並被允許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的未受割禮者,他通常被理解為「寄居在門內的」,但這裡指的是以色列的寄居者;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明確地說:「一個以色列人的兒子,寄居在祭司家的」。
但祭司用錢買來的奴僕,和在他家裡生的人,都可以吃他的食物。
無論是他的同胞,有時因貧困被迫賣身;或是外邦人,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一個迦南地的奴僕,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這些人是祭司自己買來的,將永遠與他同住,成為他家庭的一部分,因此可以吃他家的食物;拉比雅爾基(Jarchi)和革順(Gersom)從這裡推斷,祭司的妻子也可以吃聖物,因為她是祭司用錢買來的;但對此有更好的解釋,無論她之前屬於哪個家族,無論是否祭司家族,結婚後她就成為他家庭的一部分,甚至是主要成員,與他成為一體,冠以他的姓氏,並享有他家的一切特權。一些猶太學者F12將此擴展到牲畜,因為他們將「任何靈魂」理解為動物的靈魂,如果祭司用錢買來,就可以吃什一奉獻的祭物。凡「在他家裡生的人,都可以吃他的食物」:無論男女,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這些是婢女所生的孩子,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她們是用祭司的錢買來的;這些孩子出生後就成為他的財產,成為他家庭的一部分,因此有權享用他家的食物。所有這些都教導我們,福音的聖禮不可施予外人,即那些缺乏神恩典的人,也不可施予不屬於神家庭或教會的人,而應施予那些被大祭司基督的寶血買贖和救贖的人,以及那些由他的靈和恩典重生的人。
祭司的女兒若嫁給外人,就不可吃聖物的舉祭。
這裡的「外人」不是指外邦人,而是指任何以色列人,即普通人或平民,正如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一個不是祭司的人;而是嫁給利未人或以色列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她「就不可吃聖物的舉祭」:搖祭的胸或舉祭的腿,因為她因婚姻而進入另一個家庭,不再被視為她父親家庭的一員,因此無權再吃聖物。
但祭司的女兒若寡居,或被休,沒有兒女,又歸回父家,像她年輕的時候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凡外人不可吃。
如果她的丈夫死了,或者如果她丈夫還活著,但她被他休棄,無論是利未人還是以色列人。「沒有兒女」: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拉比雅爾基(Jarchi)補充的,也沒有懷他的孩子。「又歸回父家,像她年輕的時候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並非所有食物,或任何部分,而只是某些部分,例如舉祭,但不可吃肩或胸,這是智者的傳統,正如邁蒙尼德F13所記載的。他們在此事上提出兩個例外情況,他們認為這句話暗示了這兩點;一個是,如果她按照《申命記》第25章第5節的律法,被保留給她丈夫的兄弟,因為她沒有孩子;因此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且未被保留給她丈夫的兄弟」。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他就要把所吃的,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這指的是任何非祭司或非祭司家族的人,甚至是普通以色列人;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稱之為「以色列人」,即普通百姓。他「就要把所吃的,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他要為所吃的東西支付全部價值,並額外加上五分之一。他「要給祭司,連同聖物」:意思是,他要將五分之一連同所吃聖物的等價物交給祭司;因為他不能交出聖物本身,只能交出補償。根據革順(Gersom)的說法,他要將本金交給聖物所屬的祭司,而五分之一他可以隨意交給任何祭司。關於這件事的猶太律法是這樣規定的:凡誤吃舉祭的人,要支付本金和五分之一;同樣,凡吃、喝或塗抹的人;無論舉祭是潔淨還是不潔淨,他都要支付五分之一,以及五分之一的五分之一;他不能用普通物品支付舉祭,除非這些物品經過適當處理,成為舉祭及其補償;如果祭司願意寬恕,他也不可寬恕F16。
他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藉著讓或容許外人吃這些聖物;拉比雅爾基(Jarchi)將這些話歸於祭司,他們應當小心,不要讓外人吃聖物;或者藉著外人自己吃這些聖物,從而褻瀆聖物,將其視為普通物品。
免得他們吃聖物,擔當罪孽的刑罰。我是耶和華,使他們成聖的。
「擔當罪孽的刑罰」:無論是外人,當他們吃祭司的聖物時;祭司容許他們這樣做,使他們承擔由此而來的懲罰,或者祭司自己;七十士譯本將這個詞翻譯為「他們自己」;拉比雅爾基(Jarchi)也以同樣的方式解釋;那麼,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翁克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的說法,其意義可能是,祭司將承擔他們罪孽的刑罰,「當他們在不潔淨中吃聖物時」。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同一時間;因為他已經說了許多關於祭司聖潔的事,祭司的職責是獻祭,所以他補充了許多關於他們要獻的祭物的性質、條件和情況的事。他如此說: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無論是為還所許的願,是為甘心獻的,將禮物獻給耶和華作燔祭,
這裡指的是祭司們,他們的工作是獻祭,因此他們必須知道當祭物被帶到他們面前時,應該獻上哪種祭物。「並以色列眾人」:他們要獻祭,祭物是為他們獻的,因此他們應該了解什麼樣的祭物蒙神悅納,什麼樣的不蒙悅納。「凡以色列家中的人」:這句話包括婦女和僕人,甚至外邦人,正如猶太學者F17所說,他們可以許願,也可以甘心獻祭,就像以色列人一樣。「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指居住在那裡的外邦人,無論是歸化者還是義人,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指出,經文提到寄居者,是因為以色列人和寄居者的許願和甘心獻祭有一些原因,如下文所述:「無論是為還所許的願,是為甘心獻的,將禮物獻給耶和華作燔祭」:智者,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區分了許願和甘心獻祭;每個許願都是甘心獻祭,但每個甘心獻祭不都是許願;雖然這兩者都是平安祭的一種,但它們不以這種名義從外邦人那裡接受,而是作為燔祭,因為它們是獻給神的,而不是供以色列人食用的;邁蒙尼德F18說,他們只從外邦人那裡接受燔祭,正如《利未記》第22章第25節所說:「也不可從外人的手獻」;即使是禽鳥的燔祭,他們也從外邦人那裡接受,即使他是偶像崇拜者;但他們不接受他們的平安祭、素祭、贖罪祭或贖愆祭;同樣,不以許願或甘心獻祭方式獻的燔祭,他們也不從外邦人那裡接受,例如新產婦的燔祭等等;外邦人獻平安祭,他們將其作為燔祭獻上,因為外邦人的心是向著天上的。
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就可以蒙悅納。
「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公牛、綿羊和山羊是唯一可用作祭牲的動物,而燔祭的祭牲必須是公的,且沒有殘疾(參《利未記》第1章第3節、第10節);但其他祭物,如平安祭和贖罪祭,可以使用母的(參《利未記》第3章第1節,《利未記》第4章第32節)。禽鳥沒有提及,雖然也有禽鳥的燔祭,但對它們沒有要求必須是公的,且沒有殘疾;因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禽鳥不會因殘疾而被拒絕,只會因缺少肢體而被拒絕。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這是普遍的原則,其具體細節將在後面給出,異教徒也效仿了這一點。埃及人只獻公牛,他們非常仔細地檢查它們,確保它們完全純潔無瑕F19;羅馬人也有一個習俗,選擇獻祭的羊必須毫無缺陷F20;希臘人中,荷馬F21提到獻上完美的山羊作為祭品以平息眾神。因為這「不蒙悅納」:如果祭物有殘疾,就不會蒙神悅納,也不會蒙祂悅納他們(參《瑪拉基書》第1章第13節、第14節)。
凡向耶和華獻平安祭的,無論是為還特許的願,是為甘心獻的,都要無殘疾的,才可以蒙悅納;牲畜無論是牛是羊,都要無殘疾。
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這與燔祭有所區別;因為雖然平安祭必須是完美的,沒有殘疾,但它不像燔祭那樣必須是公的(《利未記》第3章第1節)。這祭物要麼是為所蒙受的恩惠獻上的感恩祭(《利未記》第7章第12節),要麼是為「還特許的願」:在任何困境中許下的願,如果神拯救他,他就會獻上這樣的祭物。「是為甘心獻的」:要麼是為了所蒙受的恩惠,要麼是為了獲得恩惠。這祭物,「牲畜無論是牛是羊」:無論是公牛還是綿羊,其中也包括山羊,因為兩者都屬於羊群(《利未記》第22章第19節)。「都要無殘疾的,才可以蒙悅納」:在所有部分都必須完美,不僅是外在可見的部分,也包括內在的部分。因此,猶太學者F23說,如果祭物只有一個腎臟,或者脾臟被消耗,就不適合獻在祭壇上;因此,為了成為蒙神悅納的祭物,它必須在各方面都完整無缺。「都要無殘疾」:這句話重複是為了確認,並強調必須遵守。這樣的祭物預表了基督,神的無瑕羔羊,祂將自己無瑕無疵地獻給神(《彼得前書》第1章第19節,《希伯來書》第9章第14節);這也表明,人的任何祭物都不能蒙神悅納以贖罪,因為他們的祭物都不完美,都有殘疾。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獻給耶和華為火祭。
「瞎眼的」:指一隻眼或兩隻眼都瞎的。埃及人不僅不獻有任何殘疾、顏色不同或形狀改變的牛,也不獻失去任何一隻眼睛的牛F24。有些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將「折傷的」限制為頭部折傷;但另一些人則將其解釋為腳部或頭部的任何骨折,甚至尾巴、側面或肋骨的骨折;不過,另一些人認為,不開放和不可見的骨折,如肋骨骨折,是例外;革順(Gersom)也是如此;在異教徒中,正如老普林尼(Pliny)F25所說,他們不獻用人肩扛來的牛犢,也不獻任何跛行的動物。「殘廢的」:有些人理解為腳部折斷的,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也指出的;但七十士譯本將這個詞翻譯為「舌頭被割斷的」;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翻譯為「眉毛被擊傷的」;拉比雅爾基(Jarchi)似乎兼顧兩者,將其解釋為眉毛被割斷或折斷,以及嘴唇被割斷或折斷:但它更普遍地應理解為身體任何部位的殘缺或殘廢;因此,正如波菲利(Porphyry)F26所說,異教徒不獻殘缺的動物;在喜劇作家F1中,一個祭物因沒有尾巴而遭到反對;對此,註釋者指出,任何殘缺的動物都不用於神聖的祭祀,也不獻任何不完美或不健康的動物給神;塞爾維烏斯(Servius)F2特別指出,如果它們的舌頭被割斷或裂開;這解釋了七十士譯本,格羅提烏斯(Grotius)也提到了這一點。「有瘤子的」:或滿是疣子的,正如其他人所說;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是說,眼睛被黑白混合物擊傷的;革順(Gersom)也將其解釋為眼睛的類似缺陷,在眼白中;因為他說,如果是在眼黑或瞳孔中,眼睛就會失明。「長癬的、長疥的」:與人身上的相同(參《利未記》第21章第20節)。「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任何在這些方面有缺陷的動物;拉比雅爾基(Jarchi)指出,這句話說了三次,是為了讓他們小心聖化、宰殺和灑血的事。「也不可在壇上獻給耶和華為火祭」:不可在燔祭壇上獻燔祭,或在上面焚燒牠們的脂肪。
無論是牛是羊,若肢體有餘,或有缺,只可作甘心祭獻上;但不可為還願獻上,也不蒙悅納。
指肢體過多,例如有五隻腳,或耳朵裡有兩塊軟骨,正如革順(Gersom)所說,或者肢體過少;或者,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一條腿或大腿比另一條長或短;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指睪丸過多或不足;七十士譯本是說,耳朵或尾巴被割斷的;拉丁武加大譯本也是如此。那「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於修復聖所或聖殿,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和革順(Gersom)所說;金錢或祭物的價值可以為此目的交給祭司,但根據他們的說法,不可獻在祭壇上:但這似乎是對上述律法的一個例外,允許將它們作為甘心祭獻上,但不可為還願獻上,如下文所述:「但不可為還願獻上,也不蒙悅納」:因為甘心祭是根據人的意願和喜好,他可以為此獻上任何他想獻的;但當他許願要獻上某種祭物時,就必須是完美的、沒有殘疾的動物。
被擠的、被壓的、被撕的、被割的,你們都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是說,睪丸被擠壓和壓碎,神經被腐蝕和壓碎的,大多數猶太學者也是這樣解釋的。「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任何種類的祭物,無論是燔祭還是平安祭,或任何其他祭物;或者你們不可做,也就是說,不可做這裡所暗示的任何事情,不可擠壓、壓碎、撕裂或割斷任何動物的睪丸;上述學者也是這樣說的。
這些都不可從外人的手獻給你們神的食物,因為他們有殘疾,有瑕疵,不蒙悅納。
這指的是從外邦人,即歸化者,一個放棄偶像崇拜並願意向真神獻祭的人那裡;但祭司不可從他手中接受有上述缺陷和殘疾的祭物,並獻在神的祭壇上;之所以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一方面外邦人可能認為這樣的祭物會蒙悅納,因為他可能習慣於向偶像獻上這樣的祭物;另一方面,祭司可能認為這樣的祭物對外邦人來說已經足夠好,儘管對以色列人來說不行。因為「他們有殘疾」:或者他們因被擠壓、壓碎、撕裂或割斷而腐敗。「有瑕疵」:這似乎是為了解釋前者,可能指所有前面提到的殘疾,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缺陷;因為雖然這裡只提到了這些,但猶太人卻列舉了不下五十種F3。這些「不蒙悅納」:不能為你們贖罪;拉比雅爾基(Jarchi)說,或者「從你們」祭司那裡;它們不會蒙耶和華從他們手中悅納,因此對獻祭者或為其獻祭的人都無益。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同一時間,如前所述,在一個連續的講論中,主題相同,都與祭物有關。他如此說:
無論是牛,是綿羊,是山羊,生下來,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就可以收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這裡只提到了這三種動物,因為它們只用於獻祭,這條律法也與此相關。「七天當跟著母」:無論是牛犢、羔羊還是小山羊;在七天大之前,不可將其從母獸身邊帶走宰殺,無論是為了食物還是獻祭。法吉烏斯(Fagius)說,希伯來人給出兩個理由,說明為何動物在第八天之前不可獻祭;一個是,讓安息日經過它,因為沒有安息日,任何事物都不完美和一致,他們說安息日賦予世上萬物完美和一致F4;另一個是,正如天地在七天內被完善一樣,活了這麼久的動物似乎也算是完美的;但他指出,如果我們探究其奧秘的意義,可以給出一個更好的理由,即基督,所有祭物的預表,不應在嬰兒時期被獻上或受死(這是希律所策劃的),而應在成年時;這也表明,沒有人能因軟弱和無能而成為贖罪祭,因為他們無法站在神的公義面前,只有基督,祂擁有完全的力量。從「第八天以後,就可以收為火祭獻給耶和華」:成為蒙神悅納的燔祭;老普林尼(Pliny)F5說,綿羊的幼崽在第八天適合獻祭,牛犢在第三十天適合獻祭(參《出埃及記》第22章第30節)。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照你們所願的獻上。這是一種平安祭,與之前提到的甘心祭和還願祭不同。要照你們所願的獻上;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獻上,無論是公牛、綿羊或山羊,無論是公的還是母的;這些都由他們自己選擇,或者如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是為了你們的蒙悅納;也就是說,他們有責任並且應該小心謹慎地以蒙神悅納的方式獻上,要遵守關於獻祭的規定,特別是接下來的指示。
【第30節】要在當天吃盡,一點不可留到早晨。這是關於感謝祭的律法;(參閱《利未記》7:15的吉爾注釋);一點不可留到早晨;不可留到另一天的早晨,如武加大拉丁譯本所補充的,更不可留下祭物的脂肪和至聖之物,正如本革順所觀察到的,前者要燒在祭壇上,後者要由祭司吃掉。我耶和華;是制定這律法的主,並期望它被遵守。
【第31節】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誡命,遵行。祭司和百姓都要如此,就是所有在此時頒布的誡命,以及所有其他的誡命;他們要遵守、留意、銘記於心並付諸實踐。我耶和華;(參閱《利未記》22:30的吉爾注釋)。
【第32節】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藉著違犯神的律法,特別是獻上有殘疾的祭物,或在適當的時間之前獻祭;或在同一天宰殺母獸和牠的幼獸;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這是對亞倫的子孫說的。但我必在以色列人中被尊為聖;藉著他中間的祭司,以及他們自己,順從所有的誡命,特別是最後提到的,這與他們有關,以及他們在同一天吃盡平安祭。我耶和華是使你們成聖的;他將他們從所有其他民族中分別出來,並賜給他們聖潔的律法去遵行,藉著遵守這些律法,他們至少在外在方面會是聖潔的。
【第33節】我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神,等等。藉此他表明自己是他們的聖約之神和父親,對他們有慈愛和恩典的眷顧,這使他們有義務敬畏、事奉和敬拜他為他們的神。我耶和華;對他們擁有至高主權和要求,因此他們應當順服他的旨意,遵守他的律法和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