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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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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及亞倫的子孫——祭司,禁止他們為死人哀哭,除非在某些情況下(利21:1-6);也禁止他們娶妓女或被休的婦人(利21:7-8);並規定他們的任何女兒若犯淫亂,應處以死刑(利21:9)。本章也包含大祭司必須遵守的特別律法,他不可為任何人哀哭,即使是他的父母(利21:10-11);也不可離開聖所(利21:12);不可娶任何婦人,只能娶處女(利21:13-15)。本章還指示,任何有殘疾的祭司都不可參與神聖的服事,儘管他們可以吃聖物(利21:16-24)。
【第1節】耶和華對摩西說:根據一些猶太作者的說法,這是在會幕設立的那天說的;毫無疑問,它是在頒布上述律法時同時傳達的。正如以色列人整體上的潔淨和聖潔受到重視一樣,那些特別參與神服事和敬拜的祭司也必須聖潔,並得到一些指示,要他們謹慎自守,遠離一切污穢。猶太作者特別指出,這段關於祭司的經文,是緊接著關於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律法之後的,目的是教導人們在遇到疑難時,不應求助於這些人,而應求助於耶和華的祭司:你曉諭亞倫的子孫——眾祭司;無論是年長的還是年輕的祭司,無論是否適合服事,無論是否有殘疾;因為有些事情與他們有關,這些是亞倫的兒子,男性後裔,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而不是女兒,正如雅爾奇和其他人所觀察到的;因為她們不必遵守這裡給出的律法和規條:對他們說,他們不可為民中的死人玷污自己;藉著進入有死屍的帳篷或房屋,藉著觸摸死屍,藉著聽聞死訊,或藉著送葬,或藉著任何哀悼的表達,參(民19:11,民19:14,民19:16);也就是說,為任何普通人,那些與他沒有近親關係的人,除了後面例外的情況。因此,羅馬人也有一個習俗,正如我們被告知的F14,那些因葬禮而受玷污的人不可獻祭,這表明祭司不被允許參加葬禮,這或許是從這裡借鑒的;波菲利也說F15,聖潔的人和聖物的檢查者應當遠離葬禮或墳墓,以及一切污穢和悲傷的景象。
【第2節】但為他骨肉之親,就是與他最近的;為這樣的人,他可以玷污自己並哀哭,或待在他們身邊,照顧並參加他們的葬禮。有些學者認為這句話是概括性的,其細節如下,如亞本以斯拉;但另一些學者則認為這是第一個被例外和舉例的具體情況,指的是他的妻子;因為它可以用「為他的肉身」或「他其餘的部分」F16來翻譯,即他自己的另一部分,他的妻子,她是他的另一個自己,與他成為一體;雅爾奇和其他人也指出,沒有比妻子更近的骨肉了;如果這裡不是指她,那麼在其他地方也沒有明確提及,儘管必須假定,因為祭司被允許為其他不那麼親近的親屬玷污自己;從以西結的例子來看,祭司可以為他的妻子哀哭(結24:15-18);他被禁止哀哭,表明他的情況是特殊的,通常情況下是允許的,否則就不需要特別禁止他了:就是為他的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和兄弟;拉比阿爾法斯F17補充說:「和他的妻子」;這些都是近親,為他們哀哭,表達對他們死亡的關切,並照顧他們的葬禮,是人之常情,也是義務。這指的是普通祭司;至於大祭司,他不可為這些人中的任何一個哀哭或關心。
【第3節】又為他未出嫁的姊妹,就是與他親近的;也就是說,他的姊妹是父母雙方的,如亞本以斯拉所說;然而,根據革順的說法,指的是他父親那邊的姊妹,而不是母親那邊的;但根據阿爾法斯的說法,是母親那邊的。或許這不是指血緣上的親近,這已經由「他的姊妹」表達了,而是指地理上的親近,因為她未婚,所以一直住在父親家裡直到去世:她沒有丈夫;既沒有許配給人,因為那樣她就與她的丈夫親近,而不是她的兄弟,因此他不可為她玷污自己,正如革順所觀察到的;也沒有嫁給人,因為這樣的人他不可玷污自己,即使她可能被丈夫拒絕或休棄,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說:為她他可以玷污自己;為一個從未許配或嫁給男人,也從未離開父親家的純潔處女,因此沒有丈夫為她哀哭並照顧她的葬禮,以及為所有前面提到的人;雅爾奇說這是一個命令,而不是單純的容忍或允許,而是他應該且必須做的事情;約瑟F18,一位祭司,他的妻子在安息日晚上去世,他不想為她玷污自己,但他的祭司兄弟們強迫他,使他違背意願玷污自己。
【第4節】但他不可為民中的族長玷污自己;這不是指任何貴族或人民的任何首領或統治者;因為上下文只談到祭司,而不是其他人物;此外,這樣的人可以玷污自己,或為他們的死者哀哭,就像亞伯拉罕為撒拉哀哭一樣;也不是指任何丈夫為他的妻子,因為正如已經觀察到的,即使是祭司也可以為他的妻子這樣做,更何況是普通人;也沒有必要像一些猶太作者那樣,將其限制在一個淫亂的妻子,丈夫可能不會為她哀哭,儘管他可以為他合法合法的妻子哀哭;但經文中沒有提到丈夫或妻子:這些話應解釋為祭司,或者將他視為一個顯赫、重要的人物,並給出他不可為死者玷污自己的理由,因為他是他民中在聖事上為他們服務的主要人物;因此,如果他不注意不為死者玷污自己,這可能經常發生,他就會頻繁地被阻礙為人民履行職責,這會給他們帶來不良後果;因此,只例外了上述情況,因為這些情況很少發生: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些話應被視為禁止他「為任何族長」F19,或他民中的主要人物、領主、統治者或總督玷污自己;即使是為這樣的人,他也不可玷污自己,因為他與他沒有親屬關係:以致褻瀆自己;使自己不適合聖事,或使自己成為一個普通人;使自己與一個普通的私人男子平起平坐,不再能夠在祭壇上服務,或做祭司工作的任何部分,就像那樣的人一樣。
【第5節】他們不可為死人剃頭;如雅爾奇、亞本以斯拉和本革順所說;不可剃光頭,或修圓頭的兩鬢,或為此在兩眼之間剃光;這些事既禁止以色列人,也禁止祭司;這和接下來的都是異教徒在為死人哀悼時使用的迷信習俗,特別是迦勒底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希臘人也是如此;當亞歷山大的一位將領赫菲斯提翁去世時,他剃光了他的士兵和自己的頭,模仿荷馬史詩中的阿基里斯F20;埃及人每年為俄西里斯的逝去哀悼時,也會剃光頭F21;米努修斯·費利克斯F23稱哀悼她失散兒子的伊西斯祭司為「她的光頭祭司」;參(利19:27,利19:28,申14:1);也不可剃除鬍鬚的邊緣:鬍鬚的五個邊緣;(參利19:27的吉爾注釋)。這是一般以色列人不可做的,特別是他們的祭司;儘管希羅多德F24記載埃及祭司剃光頭和鬍鬚;他們在伊西斯石板F25中也是這樣描繪的:也不可在身上劃傷;無論是用指甲撕裂臉頰和胸部,還是用工具在身體任何部位劃傷皮膚,這是異教民族的習俗;埃及人在哀悼時也會這樣做F26;(參利19:28的吉爾注釋)。
【第6節】他們要歸他們的上帝為聖;為祂的服事而分別為聖,完全獻身於此,不介入那些阻礙或使他們不適合服事的事務;這種謹慎也適用於傳道人,他們應當獻身於道,不被其他事務纏繞;他們應當潔淨、純潔、聖潔,那些承載耶和華器皿並在聖事上服事的人,應當為他人樹立純潔和聖潔的榜樣:不可褻瀆他們上帝的名;或因他們而使上帝的名被褻瀆和惡言相向,或使祂的服事中斷,或使那些承載祂名的人因他們的污穢而與普通人等同:因為耶和華的火祭;燔祭,除了其他各種場合的祭物外,每天都在燔祭壇上獻給耶和華:他們上帝的食物,他們獻上;陳設餅,他們每週擺在陳設餅桌上耶和華面前,以及他們不斷與祭物一同獻上的素祭或餅祭,「**מִנְחָה**」(minchah,素祭);或者,「和」這個詞是補充的,可以省略;這樣,這句話就是同位語,解釋火祭是他們上帝的食物,因為它完全在祭壇上焚燒,獻給上帝,是祂的食物和糧食,並蒙祂悅納,參(利3:11);所以他們要聖潔;與所有其他人分別開來,並遠離一切肉體和靈魂的污穢,遠離一切道德和禮儀上的不潔;上帝的食物由聖潔的人獻上,這是極其合適和恰當的。
【第7節】他們不可娶妓女,或被玷污的婦人;前者是指普通的妓女,因情慾或為錢而賣淫的;後者是指貞潔被侵犯的婦人,但可能是非自願的,被強姦或誘姦的,或者是自願的,被引誘、說服和說服的,但沒有養成習慣;這似乎是這些詞的真實含義:但猶太作者對它們的理解不同;他們認為「妓女」是指非以色列婦女,不是以色列人所生,至少不是以色列婦女所生,如歸信者或被釋放者;因為他們說除了這樣的人,沒有妓女,或與這樣的人同寢的婦人,他不可娶;如那些犯了割禮的,或任何尼提寧人,或私生子,雅爾奇如此說;他們認為「被玷污的」人是指那些被拒絕的人所生的,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解釋的;也就是說,那些出生於亂倫婚姻的,如(利18:1-18)所禁止的;或者那些出生於祭司職位被拒絕的人,或者祭司不可娶的婦人,如大祭司不可娶寡婦的女兒,或普通祭司不可娶被休婦人的女兒,這是雅爾奇的看法:也不可娶被丈夫休棄的婦人;在這些和後來的時代,這對於任何過犯都是常見的,當時並沒有聲稱通姦罪;但這總是暗示著一些不好的或錯誤的事情,使這樣的婦人被懷疑做了不雅的事情,因此祭司被禁止娶這樣的人:約拿單的《他爾根》補充說:
「或被她丈夫的兄弟休棄的;」
【第8節】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在思想和言語上,藉著對他有好的想法和好的言論;應當尊重並視他為聖潔的人,因為他身居聖職,並以此榮耀他;並盡一切可能保護他不沾染不聖潔和不潔淨,特別是避免與不合適的、不相稱的人結婚,因為這會給他及其聖職帶來醜聞:這似乎是對摩西說的,因此也對繼任的民事長官說的,他們不應允許祭司職位中發生此類婚姻;他們不僅要勸阻,還要行使他們的權力,強迫他們休棄此類妻子,如果他們拒絕,則要嚴加懲罰;雅爾奇如此說:
「『你要使他成聖』,無論他願意與否;如果他不休棄她,就打他、懲罰他,直到他休棄她為止。」
【第9節】祭司的女兒;約拿單的《他爾根》將其限制在已許配的女子;但其他人,如雅爾奇和亞本以斯拉,則認為無論是已許配還是已婚的;所有人都承認,如前者所說,經文並非指單身或完全自由的女子:但經文中沒有例外;此外,任何已許配給男子的女子,若犯了這裡所說的罪,都應處死(申22:23,申22:24);因此,關於祭司女兒的這條律法就顯得多餘了;除非可以認為,這條律法只是為了她所受的不同死刑,而焚燒比石頭砸死更可怕:若她自賣為娼,褻瀆自己;這會給任何人帶來醜聞和恥辱,更何況是與身居聖職的人有親屬關係,並享有更嚴格的宗教教育優勢,並在父親家中吃過聖物的人;所有這些都加重了她的罪行,使她更加可恥和受辱:有些人翻譯為「當她開始賣淫時」F2;一旦在她身上發現,她就被抓獲;即使是她犯下的第一次,她也不應被饒恕,而應處死:她就褻瀆了她的父親;這是她罪行的另一個加重因素;她使他蒙羞,貶低了他的職位,使他受到指責、羞辱和嘲笑,因為他沒有照顧好她的教育,沒有教導她更好,也沒有約束她;人們會因此責備他,說,這是祭司的女兒犯了這種淫亂;也不會像雅爾奇所說的那樣,說咒詛生她的,咒詛養育她的:她必被火焚燒;不是用熱熔鉛灌入她的口中,而是用柴火圍繞她焚燒;(參利20:14的吉爾注釋);這裡沒有規定與她同寢的人的懲罰,但根據猶太教規F3,他應被勒死。
【第10節】那在弟兄中作大祭司的;或是在他的弟兄——祭司中,因職位高於他們;或是在他的弟兄——以色列人中,他作他們的大祭司;或如其他人翻譯的,「比他弟兄更偉大的祭司」F4,職位更高;猶太人說F5,大祭司在美貌、力量、智慧和財富上都要比他的弟兄更偉大;如果他沒有足夠的錢,所有祭司都要按各自的財富給他,直到他成為他們中最富有的人:頭上倒了膏油的;正如亞倫受膏時所倒的,以及繼任者所倒的(出29:7,利8:12);又受聖職穿上聖衣的;大祭司在受聖職時所穿的八件聖衣(利8:7-9);他和他的兒子們被稱為受聖職的(出29:29);為此他要「充滿他的手」;正如這裡的短語,也就是說,用受聖職的公羊的脂肪和右肩,以及一塊餅、一塊抹油的餅和一個薄餅(出29:23,出29:24);在所有這些方面,他都是基督的預表,基督這位偉大的大祭司,他常被稱為大祭司,在上述所有方面都比他的弟兄更偉大,除了世俗財富;然而大地及其豐盛也是他的,他比世人更美,比那壯士更強,智慧和知識的寶藏都藏在他裡面;他也被喜樂油膏抹,勝過他的同伴;他所有的衣服都散發著沒藥、沉香和肉桂的香氣,並被立為永遠的大祭司:關於大祭司,經文說,他不可蓬頭散髮;也就是說,不可為死人而蓬頭散髮;不可脫下他的冠冕,或以任何方式表達對死人的哀悼;或不可留長髮,如安革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說;雅爾奇也如此解釋,他不可為哀悼而留長髮;什麼是留長髮?就是讓頭髮長過三十天:也不可撕裂衣服;也就是說,同樣是為了死人,因此約拿單補充說,在苦難或為死人哀悼的時候;否則,在褻瀆的情況下,他可以撕裂衣服,參(太26:65);事實上,根據猶太教規,他可以在哀悼時撕裂衣服,只是方式與普通祭司不同;他們說F6:
「他不可像其他祭司那樣為死人撕裂衣服。」
【第11節】他不可挨近死屍;也就是說,不可進入有死屍的帳篷或房屋,如雅爾奇和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因為凡進入這樣地方的人,七天不潔淨;因此,大祭司若進入那裡,將有七天無法履行職責,參(民19:14);這在後來的時代被異教徒模仿和遵循;例如在羅馬人中,「弗拉門·迪亞利斯」(Flamen Dialis),即朱庇特的大祭司,不可進入焚燒或埋葬死屍的地方,也不可觸摸任何死屍F8;塞爾維烏斯F9告訴我們,他們有一個習俗,在有死屍的房屋門口放置一根柏樹枝,以免大祭司因不知情而進入並被玷污:也不可為他的父親或母親玷污自己;藉著進入他們躺臥的帳篷或房屋,或藉著觸摸他們,或藉著參加他們的葬禮,或藉著關心此事;沒有必要提及他的兒子或女兒,他的兄弟或姊妹;因為如果他不可為他的父母玷污自己,那麼更不可為那些在普通祭司情況下被豁免的人玷污自己(利21:2,利21:3);猶太人確實在大祭司的情況下做了一個例外,那就是,如果他在路上遇到一具死屍,他有義務為它玷污自己並埋葬它F11;同樣在羅馬人中,儘管大祭司看見死屍是一種罪過,但如果他看見卻不埋葬,則被認為是更大的罪過F12。
【第12節】他也不可出聖所;在服事期間,無論任何原因;否則,當有必要時,他可以從那裡出去,儘管這種情況很少發生,而且只在夜間。邁蒙尼德F13說,他在聖所裡有一個為他準備的房子,稱為大祭司的房間;他的榮譽和榮耀就是整天留在聖所裡,他不出門,除非回自己的家,而且只在夜間,或白天一兩個小時;他的家在耶路撒冷,從那裡他從未搬離:但這條律法只涉及他為死人哀悼的情況;例如,當他接到父親或母親去世的消息時,如果他正在服事,他絕不可因此而離開;因為我們被告知F14,大祭司在哀悼時可以獻祭,儘管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可吃,而普通祭司既不可獻祭也不可吃;大祭司也不可因此而離開聖所,即使他不在服事中,例如跟隨死屍或棺材,如雅爾奇和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至少,他不可走出城門;儘管其他人甚至不允許這樣做,他們說F15,如果死者是他的親屬,他不可跟隨;他不可走出家門,也不可走出聖所,所有人都應到他家安慰他:也不可褻瀆他上帝的聖所;藉著任何原因放棄聖所的服事,特別是為死人,藉著離開聖所去追隨他們,以及在被玷污後未到時間就再次進入聖所:因為他上帝的膏油冠冕在他頭上;膏油,是榮耀的冠冕,賦予他超越他人的尊嚴,他應當小心,不可因上述任何事情而貶低它:或「冠冕和膏油」,有些人F16補充了「和」字;金牌或聖冠,以及膏油都在他頭上,這表明他是一個非常尊貴的人,既是君王又是祭司,因此是基督的預表,基督是坐在寶座上的祭司(亞6:13);我是耶和華:他是我的大祭司,我命令他所有這些事情,並期望他順從。
【第13節】他要娶一個處女為妻。本革順指出,是一個,而不是兩個或更多;邁蒙尼德F17也說,大祭司絕不可同時娶兩個女人;因為經文說「一個妻子」或「一個女人」,一個,而不是兩個;《他勒目》F18中也是這樣解釋的;儘管以色列人,甚至普通祭司都實行多妻制,但這些作者認為大祭司絕不允許這樣做:在埃及人中,儘管他們可以隨意娶多個妻子,但他們的祭司只娶一個F19;同樣,新約的傳道人也應當是只娶一個妻子的丈夫(提前3:2);大祭司所娶的妻子必須是「處女」,一個不僅從未認識男人,而且從未許配給任何人的女子;是的,根據《他勒目》學者F20的說法,她甚至還未完全成熟到可以結婚,或者她的青春期還未完全結束,即十二歲;大祭司應當在她青春期內,或稍早於那個時間娶她,這樣才能毫無疑問地證明她是一個純潔的處女;因為經文說「在她處女之身」,即在她青春期內,在它完全結束之前;許多人認為這象徵著基督和他的教會;正如他被大祭司所預表,教會則被他所娶的處女所預表,教會被許配給基督,如同貞潔的童女(林後11:2)。
【第14節】寡婦;大祭司不可娶,無論是祭司的寡婦還是以色列人的寡婦,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也就是說,任何非祭司的以色列人的寡婦;而且,無論是訂婚後的寡婦還是結婚後的寡婦,猶太教規F21都是這樣規定的;意思是,如果她已許配給一個男人,而那個男人在她結婚前去世,那麼她雖然是處女;但因已許配給他,就被視為他的寡婦;這樣的人大祭司不可娶,就像不可娶一個已婚後成為寡婦的人一樣:然而,根據相同的規定,如果他已許配一個寡婦,之後被任命為大祭司,他可以娶她,並舉了約書亞,甘拉的兒子為例:同樣,其中也提到,大祭司的兄弟去世時,他必須脫鞋,不可娶他兄弟的寡婦;這在其他沒有後嗣的情況下是要求的:
或被休的婦人;無論是被祭司休棄的,還是被普通以色列人休棄的;事實上,如果普通祭司不可娶這樣的人,大祭司就更不可了:或被玷污的,任何出生於不適合祭司結婚的人,如約拿單的《他爾根》和雅爾奇所說;(參利21:7的吉爾注釋);
或妓女;一個普通的賣淫者:
這些他都不可娶;這些都被禁止,以維護他職位的尊嚴和對它的敬畏:這些例子似乎有一個遞進關係,他不可娶寡婦,這是其他男人不被禁止的;如果連這樣的人都不可娶,那麼更不可娶被休的婦人,更不可娶被玷污的人,最不可娶妓女;
他卻要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本民中的」這個短語,並沒有將他限制在他自己的支派,以及其中的祭司團體,好像他只能在其中結婚,或娶祭司的女兒;因為祭司和利未人分散在各支派中,在其中沒有產業,所以他們不像其他支派那樣被限制與其他支派通婚;因此,大祭司有時會與其他支派通婚,儘管他會小心,不因與卑微的人結婚而貶低自己:例如,大祭司耶何耶大娶了約蘭王的女兒約示巴(代下22:11);但這條律法禁止他娶外邦的處女,即使是歸信者和被釋放者,如革順所觀察到的;亞本以斯拉說,他也不允許娶被擄的處女,以及已成為猶太人的處女。
【第15節】免得他在民中褻瀆他的後裔;藉著娶這樣的人,使他所生的孩子蒙羞,不適合繼承祭司職位,或藉著與卑微的人結婚,或藉著將他們嫁給不合法的人,這會貶低他們:
因為我耶和華使他成聖;將他從所有其他人中分別出來,擔任大祭司的崇高而神聖的職位,並關心他的榮譽和聖潔;因此,他應當遵守這些律法和規條,並避免此類不合適的婚姻。
【第16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在祂向摩西講述了祭司的聖潔,他們不可為死人或不潔的婚姻玷污自己之後,祂接著補充了一些關於他們身體上的殘疾,這些殘疾使他們不適合服事的事項
他不可走近獻他神的食物;也不可進入聖所,在那裡擺設陳設餅,或在祭壇上獻任何祭物。約瑟夫斯 F24 對此律法解釋道:祭司必須是完全的,若有任何缺陷,就不可登上祭壇,也不可進入聖殿。異教徒也效法此例:羅慕路斯規定,身體任何部位有軟弱或殘疾者,不可擔任祭司 F25。猶太祭司是基督的預表,基督是聖潔、無瑕、無玷污的;凡藉著祂被立為祭司的,都因祂的寶血和義,成為無可指責、沒有斑點皺紋或任何類似缺陷的。福音的傳道人、監督或牧師,在生活和行為上都應當是無可指責的(提多書 1:6, 1:7);有些人認為這裡所指的缺陷,是心靈和生活上的缺陷,而非身體上的。
【第18節】因為凡有殘疾的人,無論他其他方面多麼適合擔任祭司職務,例如他的出身無可指摘,或他的品格和能力,是個有知識、有良好品德的人;無論這些殘疾是猶太人 F26 所稱的「固定性」或「永久性」的,從出生就伴隨他們,並可能終生如此;或是「暫時性」的,僅限於當下,或許很快就會消除;然而,只要這些殘疾存在,
他都不可走近;不可走近祭壇獻祭,或執行任何祭司職務,因為這個詞組表達的是一種祭司行為:以下是使人無法執行此類職務的具體殘疾:
瞎眼的,或瘸腿的;指單眼或雙眼失明;單腿或雙腿瘸跛的:
或扁鼻子的;拉比雅基解釋為,鼻子陷在兩眼之間,鼻子短、彎曲或殘缺的:
或肢體有餘的;比平常多餘的肢體,如手上六根手指,或耳朵裡有兩塊軟骨,如本·革順所說;或肢體不成比例的,如一隻眼睛大而另一隻小,或一條大腿或小腿比另一條長,如拉比雅基所說;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是:
【第19節】或腳有殘疾的,或手有殘疾的。指手腳的骨頭或關節有任何斷裂,或扭曲變形,如畸形足,或手指彎曲並聚攏在一起;這樣的人不適合登上祭壇,將祭物擺列整齊;這也可能象徵那些在行為和生活上笨拙或不規矩的人,他們不適合做任何善工,因此不適合他們主人的使用。
【第20節】或駝背的。指背部有突起或隆起,我們通常稱之為「駝背」;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將其解釋為:
或侏儒;身材矮小的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駝背者通常如此,因此不適合在祭壇服事,因為他們幾乎無法夠到祭壇,也無法妥善執行其職務,而且外觀也會顯得非常卑微;但上述他爾根也將此理解為眼睛周圍的某些缺陷,將其解釋為:
或眼睛有殘疾的;指眼睛有混濁、模糊,或更確切地說,有白內障,如上述他爾根所說;其中一個他爾根說,白色與黑色混合,這與《密示拿》F3 中所說的相符,其中問道,什麼是混濁或白內障?是指白色擴散到眼睛中,並進入眼睛的黑色部分;這似乎是瞳孔中的白斑,拉比雅基、金奇 F4 和其他人都如此解釋:
或生疥癬的,或長癬的;根據猶太學者,特別是拉比雅基的說法,這兩種都是潰瘍;他解釋第一種是內外皆乾的疥癬;第二種是埃及疥癬,外濕內乾;約拿單他爾根也如此說:
或睪丸受傷的;這在《密示拿》F5 和其他猶太學者中有不同的解釋;有些人說這表示沒有睪丸,或只有一個;七十士譯本和耶路撒冷他爾根也如此說:另一些人說,睪丸破裂或受傷,拉比雅基也如此說:或腫脹的,阿基巴、亞本·以斯拉和約拿單他爾根也如此說;有些人將其理解為「疝氣」或破裂,當一個人破裂時:所有這些在道德和神秘意義上,可能都表示理解上的某些缺陷,或心靈或生活中的惡習,這些都使人不適合在聖所中公開服事。
【第21節】凡亞倫祭司後裔中有殘疾的,無論是大祭司還是普通祭司,只要他身上有上述任何一種殘疾;猶太學者 F6 認為這些殘疾總共有140種,他們將其分為不同類別,直到達到這個數字;凡有任何一種殘疾的,都不可
走近獻耶和華用火獻的祭;指祭壇上的燔祭,他不可走近,也不可獻素祭、脂油和香;
他有殘疾;在他身體的某個部位有殘疾;即使只有一個,
他也不可走近獻他神的食物:這句話重複是為了確認,並表明主對此事的堅決態度;以及祂對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會多麼不悅,因此這是為了阻止人嘗試這樣做。
【第22節】他可以吃他神的食物。指耶和華為祭司及其家人生活所撥出的祭物部分;因為雖然他們的身體缺陷使他們無法服事,但這並未使他們在道德或禮儀上變得不潔,他們可以吃祭物,而不潔之人則不可;因此傳統是,有殘疾的人,無論其殘疾是固定性還是暫時性的,都可以分食和吃,但不可獻祭 F7;這些祭司沒有產業,也沒有謀生之道,因此為他們提供了食物,使他們不致因天生的缺陷而滅亡,這些缺陷並非他們自願造成,而是神的護理所致;這樣的人被允許吃
最聖的物和聖物;祭司所吃的有些是最聖的物,如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剩餘部分,這些只能由祭司家族的男性在聖所中食用;還有一些是次聖的物,猶太人稱之為較輕的聖物,如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以及什一奉獻和初熟之物,這些可以由他們家族中的所有人,包括女兒和兒子,在自己的家中食用;現在,有殘疾的祭司可以吃這些食物;參閱(民數記 18:9, 18:10)。
【第23節】只是他不可進到幔子前。不可進到幔子那麼近,幔子將聖所和至聖所隔開;也就是說,他不可進入幔子前的聖所;不可在那裡擺設陳設餅,也不可點燃和修剪燈臺上的燈,也不可在香壇上獻香,香壇就立在那裡:有些人將其譯為「幔子裡面」F8,那裡只有大祭司每年可以進入一次;但如果他身上有任何殘疾,他就不可進入,這樣的人也不可擔任大祭司;亞本·以斯拉在他的注釋中似乎也提到了這一點,
因為他有殘疾;無論是固定性還是暫時性的;是那些特別指出的,還是其他任何一種;因為猶太人認為除了明確指出的之外,還有其他隱含的殘疾,會使人無法服事:
免得他褻瀆我的聖所;如果他是大祭司,就是至聖所;如果他是普通祭司,就是聖所和會幕的院子:
因為我耶和華使它們成聖;指幔子,有殘疾的祭司不可靠近;以及祭壇,他們不可走近: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聖所或聖地,他們不可在那裡供職,這些地方是神分別出來並奉獻作聖用,不可被任何人玷污;儘管本·革順指出,這與聖所無關,因為如果有關,就會說「我耶和華使它成聖」;但既然前面使用了複數詞,我認為用「使它們成聖」來表達,並與之相關聯,是非常恰當的;他會將其理解為聖物,但他所指的並不容易說清,除非是那些人可以吃的聖物(利未記 21:22),這就牽強了。
【第24節】摩西就告訴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神對他所說的關於祭司為死人玷污自己,包括普通祭司和大祭司,以及關於他們的婚姻和他們的殘疾;這樣他們就可以小心,不要違背關於這些事情的律法和規定:
並告訴以色列眾人;告訴各支派的首領和百姓的長老,並藉著他們告訴全體百姓,使他們知道誰適合,誰不適合將他們的祭物交給他們獻上:拉比雅基認為這是為了警告公會關於祭司的事,公會的職責是審查和判斷誰適合服事,誰不適合;因為我們被告知 F11,在加西特廳,即鑿石廳,以色列大公會坐著審判祭司,並拒絕一些人,接受另一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