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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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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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及亞倫的子孫——祭司,禁止他們為死人哀哭,除非在某些情況下(利21:1-6);也禁止他們娶妓女或被休的婦人(利21:7-8);並規定他們的任何女兒若犯淫亂,應處以死刑(利21:9)。本章也包含大祭司必須遵守的特別律法,他不可為任何人哀哭,即使是他的父母(利21:10-11);也不可離開聖所(利21:12);不可娶任何婦人,只能娶處女(利21:13-15)。本章還指示,任何有殘疾的祭司都不可參與神聖的服事,儘管他們可以吃聖物(利21:16-24)。

【第1節】

耶和華對摩西說:根據一些猶太作者的說法,這是在會幕設立的那天說的;毫無疑問,它是在頒布上述律法時同時傳達的。正如以色列人整體上的潔淨和聖潔受到重視一樣,那些特別參與神服事和敬拜的祭司也必須聖潔,並得到一些指示,要他們謹慎自守,遠離一切污穢。猶太作者特別指出,這段關於祭司的經文,是緊接著關於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律法之後的,目的是教導人們在遇到疑難時,不應求助於這些人,而應求助於耶和華的祭司:你曉諭亞倫的子孫——眾祭司;無論是年長的還是年輕的祭司,無論是否適合服事,無論是否有殘疾;因為有些事情與他們有關,這些是亞倫的兒子,男性後裔,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而不是女兒,正如雅爾奇和其他人所觀察到的;因為她們不必遵守這裡給出的律法和規條:對他們說,他們不可為民中的死人玷污自己;藉著進入有死屍的帳篷或房屋,藉著觸摸死屍,藉著聽聞死訊,或藉著送葬,或藉著任何哀悼的表達,參(民19:11,民19:14,民19:16);也就是說,為任何普通人,那些與他沒有近親關係的人,除了後面例外的情況。因此,羅馬人也有一個習俗,正如我們被告知的F14,那些因葬禮而受玷污的人不可獻祭,這表明祭司不被允許參加葬禮,這或許是從這裡借鑒的;波菲利也說F15,聖潔的人和聖物的檢查者應當遠離葬禮或墳墓,以及一切污穢和悲傷的景象。

【第2節】

但為他骨肉之親,就是與他最近的;為這樣的人,他可以玷污自己並哀哭,或待在他們身邊,照顧並參加他們的葬禮。有些學者認為這句話是概括性的,其細節如下,如亞本以斯拉;但另一些學者則認為這是第一個被例外和舉例的具體情況,指的是他的妻子;因為它可以用「為他的肉身」或「他其餘的部分」F16來翻譯,即他自己的另一部分,他的妻子,她是他的另一個自己,與他成為一體;雅爾奇和其他人也指出,沒有比妻子更近的骨肉了;如果這裡不是指她,那麼在其他地方也沒有明確提及,儘管必須假定,因為祭司被允許為其他不那麼親近的親屬玷污自己;從以西結的例子來看,祭司可以為他的妻子哀哭(結24:15-18);他被禁止哀哭,表明他的情況是特殊的,通常情況下是允許的,否則就不需要特別禁止他了:就是為他的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和兄弟;拉比阿爾法斯F17補充說:「和他的妻子」;這些都是近親,為他們哀哭,表達對他們死亡的關切,並照顧他們的葬禮,是人之常情,也是義務。這指的是普通祭司;至於大祭司,他不可為這些人中的任何一個哀哭或關心。

【第3節】

又為他未出嫁的姊妹,就是與他親近的;也就是說,他的姊妹是父母雙方的,如亞本以斯拉所說;然而,根據革順的說法,指的是他父親那邊的姊妹,而不是母親那邊的;但根據阿爾法斯的說法,是母親那邊的。或許這不是指血緣上的親近,這已經由「他的姊妹」表達了,而是指地理上的親近,因為她未婚,所以一直住在父親家裡直到去世:她沒有丈夫;既沒有許配給人,因為那樣她就與她的丈夫親近,而不是她的兄弟,因此他不可為她玷污自己,正如革順所觀察到的;也沒有嫁給人,因為這樣的人他不可玷污自己,即使她可能被丈夫拒絕或休棄,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說:為她他可以玷污自己;為一個從未許配或嫁給男人,也從未離開父親家的純潔處女,因此沒有丈夫為她哀哭並照顧她的葬禮,以及為所有前面提到的人;雅爾奇說這是一個命令,而不是單純的容忍或允許,而是他應該且必須做的事情;約瑟F18,一位祭司,他的妻子在安息日晚上去世,他不想為她玷污自己,但他的祭司兄弟們強迫他,使他違背意願玷污自己。

【第4節】

但他不可為民中的族長玷污自己;這不是指任何貴族或人民的任何首領或統治者;因為上下文只談到祭司,而不是其他人物;此外,這樣的人可以玷污自己,或為他們的死者哀哭,就像亞伯拉罕為撒拉哀哭一樣;也不是指任何丈夫為他的妻子,因為正如已經觀察到的,即使是祭司也可以為他的妻子這樣做,更何況是普通人;也沒有必要像一些猶太作者那樣,將其限制在一個淫亂的妻子,丈夫可能不會為她哀哭,儘管他可以為他合法合法的妻子哀哭;但經文中沒有提到丈夫或妻子:這些話應解釋為祭司,或者將他視為一個顯赫、重要的人物,並給出他不可為死者玷污自己的理由,因為他是他民中在聖事上為他們服務的主要人物;因此,如果他不注意不為死者玷污自己,這可能經常發生,他就會頻繁地被阻礙為人民履行職責,這會給他們帶來不良後果;因此,只例外了上述情況,因為這些情況很少發生: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些話應被視為禁止他「為任何族長」F19,或他民中的主要人物、領主、統治者或總督玷污自己;即使是為這樣的人,他也不可玷污自己,因為他與他沒有親屬關係:以致褻瀆自己;使自己不適合聖事,或使自己成為一個普通人;使自己與一個普通的私人男子平起平坐,不再能夠在祭壇上服務,或做祭司工作的任何部分,就像那樣的人一樣。

【第5節】

他們不可為死人剃頭;如雅爾奇、亞本以斯拉和本革順所說;不可剃光頭,或修圓頭的兩鬢,或為此在兩眼之間剃光;這些事既禁止以色列人,也禁止祭司;這和接下來的都是異教徒在為死人哀悼時使用的迷信習俗,特別是迦勒底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希臘人也是如此;當亞歷山大的一位將領赫菲斯提翁去世時,他剃光了他的士兵和自己的頭,模仿荷馬史詩中的阿基里斯F20;埃及人每年為俄西里斯的逝去哀悼時,也會剃光頭F21;米努修斯·費利克斯F23稱哀悼她失散兒子的伊西斯祭司為「她的光頭祭司」;參(利19:27,利19:28,申14:1);也不可剃除鬍鬚的邊緣:鬍鬚的五個邊緣;(參利19:27的吉爾注釋)。這是一般以色列人不可做的,特別是他們的祭司;儘管希羅多德F24記載埃及祭司剃光頭和鬍鬚;他們在伊西斯石板F25中也是這樣描繪的:也不可在身上劃傷;無論是用指甲撕裂臉頰和胸部,還是用工具在身體任何部位劃傷皮膚,這是異教民族的習俗;埃及人在哀悼時也會這樣做F26;(參利19:28的吉爾注釋)。

【第6節】

他們要歸他們的上帝為聖;為祂的服事而分別為聖,完全獻身於此,不介入那些阻礙或使他們不適合服事的事務;這種謹慎也適用於傳道人,他們應當獻身於道,不被其他事務纏繞;他們應當潔淨、純潔、聖潔,那些承載耶和華器皿並在聖事上服事的人,應當為他人樹立純潔和聖潔的榜樣:不可褻瀆他們上帝的名;或因他們而使上帝的名被褻瀆和惡言相向,或使祂的服事中斷,或使那些承載祂名的人因他們的污穢而與普通人等同:因為耶和華的火祭;燔祭,除了其他各種場合的祭物外,每天都在燔祭壇上獻給耶和華:他們上帝的食物,他們獻上;陳設餅,他們每週擺在陳設餅桌上耶和華面前,以及他們不斷與祭物一同獻上的素祭或餅祭,「**מִנְחָה**」(minchah,素祭);或者,「和」這個詞是補充的,可以省略;這樣,這句話就是同位語,解釋火祭是他們上帝的食物,因為它完全在祭壇上焚燒,獻給上帝,是祂的食物和糧食,並蒙祂悅納,參(利3:11);所以他們要聖潔;與所有其他人分別開來,並遠離一切肉體和靈魂的污穢,遠離一切道德和禮儀上的不潔;上帝的食物由聖潔的人獻上,這是極其合適和恰當的。

【第7節】

他們不可娶妓女,或被玷污的婦人;前者是指普通的妓女,因情慾或為錢而賣淫的;後者是指貞潔被侵犯的婦人,但可能是非自願的,被強姦或誘姦的,或者是自願的,被引誘、說服和說服的,但沒有養成習慣;這似乎是這些詞的真實含義:但猶太作者對它們的理解不同;他們認為「妓女」是指非以色列婦女,不是以色列人所生,至少不是以色列婦女所生,如歸信者或被釋放者;因為他們說除了這樣的人,沒有妓女,或與這樣的人同寢的婦人,他不可娶;如那些犯了割禮的,或任何尼提寧人,或私生子,雅爾奇如此說;他們認為「被玷污的」人是指那些被拒絕的人所生的,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解釋的;也就是說,那些出生於亂倫婚姻的,如(利18:1-18)所禁止的;或者那些出生於祭司職位被拒絕的人,或者祭司不可娶的婦人,如大祭司不可娶寡婦的女兒,或普通祭司不可娶被休婦人的女兒,這是雅爾奇的看法:也不可娶被丈夫休棄的婦人;在這些和後來的時代,這對於任何過犯都是常見的,當時並沒有聲稱通姦罪;但這總是暗示著一些不好的或錯誤的事情,使這樣的婦人被懷疑做了不雅的事情,因此祭司被禁止娶這樣的人:約拿單的《他爾根》補充說:

「或被她丈夫的兄弟休棄的;」

【第8節】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在思想和言語上,藉著對他有好的想法和好的言論;應當尊重並視他為聖潔的人,因為他身居聖職,並以此榮耀他;並盡一切可能保護他不沾染不聖潔和不潔淨,特別是避免與不合適的、不相稱的人結婚,因為這會給他及其聖職帶來醜聞:這似乎是對摩西說的,因此也對繼任的民事長官說的,他們不應允許祭司職位中發生此類婚姻;他們不僅要勸阻,還要行使他們的權力,強迫他們休棄此類妻子,如果他們拒絕,則要嚴加懲罰;雅爾奇如此說:

「『你要使他成聖』,無論他願意與否;如果他不休棄她,就打他、懲罰他,直到他休棄她為止。」

【第9節】

祭司的女兒;約拿單的《他爾根》將其限制在已許配的女子;但其他人,如雅爾奇和亞本以斯拉,則認為無論是已許配還是已婚的;所有人都承認,如前者所說,經文並非指單身或完全自由的女子:但經文中沒有例外;此外,任何已許配給男子的女子,若犯了這裡所說的罪,都應處死(申22:23,申22:24);因此,關於祭司女兒的這條律法就顯得多餘了;除非可以認為,這條律法只是為了她所受的不同死刑,而焚燒比石頭砸死更可怕:若她自賣為娼,褻瀆自己;這會給任何人帶來醜聞和恥辱,更何況是與身居聖職的人有親屬關係,並享有更嚴格的宗教教育優勢,並在父親家中吃過聖物的人;所有這些都加重了她的罪行,使她更加可恥和受辱:有些人翻譯為「當她開始賣淫時」F2;一旦在她身上發現,她就被抓獲;即使是她犯下的第一次,她也不應被饒恕,而應處死:她就褻瀆了她的父親;這是她罪行的另一個加重因素;她使他蒙羞,貶低了他的職位,使他受到指責、羞辱和嘲笑,因為他沒有照顧好她的教育,沒有教導她更好,也沒有約束她;人們會因此責備他,說,這是祭司的女兒犯了這種淫亂;也不會像雅爾奇所說的那樣,說咒詛生她的,咒詛養育她的:她必被火焚燒;不是用熱熔鉛灌入她的口中,而是用柴火圍繞她焚燒;(參利20:14的吉爾注釋);這裡沒有規定與她同寢的人的懲罰,但根據猶太教規F3,他應被勒死。

【第10節】

那在弟兄中作大祭司的;或是在他的弟兄——祭司中,因職位高於他們;或是在他的弟兄——以色列人中,他作他們的大祭司;或如其他人翻譯的,「比他弟兄更偉大的祭司」F4,職位更高;猶太人說F5,大祭司在美貌、力量、智慧和財富上都要比他的弟兄更偉大;如果他沒有足夠的錢,所有祭司都要按各自的財富給他,直到他成為他們中最富有的人:頭上倒了膏油的;正如亞倫受膏時所倒的,以及繼任者所倒的(出29:7,利8:12);又受聖職穿上聖衣的;大祭司在受聖職時所穿的八件聖衣(利8:7-9);他和他的兒子們被稱為受聖職的(出29:29);為此他要「充滿他的手」;正如這裡的短語,也就是說,用受聖職的公羊的脂肪和右肩,以及一塊餅、一塊抹油的餅和一個薄餅(出29:23,出29:24);在所有這些方面,他都是基督的預表,基督這位偉大的大祭司,他常被稱為大祭司,在上述所有方面都比他的弟兄更偉大,除了世俗財富;然而大地及其豐盛也是他的,他比世人更美,比那壯士更強,智慧和知識的寶藏都藏在他裡面;他也被喜樂油膏抹,勝過他的同伴;他所有的衣服都散發著沒藥、沉香和肉桂的香氣,並被立為永遠的大祭司:關於大祭司,經文說,他不可蓬頭散髮;也就是說,不可為死人而蓬頭散髮;不可脫下他的冠冕,或以任何方式表達對死人的哀悼;或不可留長髮,如安革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說;雅爾奇也如此解釋,他不可為哀悼而留長髮;什麼是留長髮?就是讓頭髮長過三十天:也不可撕裂衣服;也就是說,同樣是為了死人,因此約拿單補充說,在苦難或為死人哀悼的時候;否則,在褻瀆的情況下,他可以撕裂衣服,參(太26:65);事實上,根據猶太教規,他可以在哀悼時撕裂衣服,只是方式與普通祭司不同;他們說F6:

「他不可像其他祭司那樣為死人撕裂衣服。」

【第11節】

他不可挨近死屍;也就是說,不可進入有死屍的帳篷或房屋,如雅爾奇和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因為凡進入這樣地方的人,七天不潔淨;因此,大祭司若進入那裡,將有七天無法履行職責,參(民19:14);這在後來的時代被異教徒模仿和遵循;例如在羅馬人中,「弗拉門·迪亞利斯」(Flamen Dialis),即朱庇特的大祭司,不可進入焚燒或埋葬死屍的地方,也不可觸摸任何死屍F8;塞爾維烏斯F9告訴我們,他們有一個習俗,在有死屍的房屋門口放置一根柏樹枝,以免大祭司因不知情而進入並被玷污:也不可為他的父親或母親玷污自己;藉著進入他們躺臥的帳篷或房屋,或藉著觸摸他們,或藉著參加他們的葬禮,或藉著關心此事;沒有必要提及他的兒子或女兒,他的兄弟或姊妹;因為如果他不可為他的父母玷污自己,那麼更不可為那些在普通祭司情況下被豁免的人玷污自己(利21:2,利21:3);猶太人確實在大祭司的情況下做了一個例外,那就是,如果他在路上遇到一具死屍,他有義務為它玷污自己並埋葬它F11;同樣在羅馬人中,儘管大祭司看見死屍是一種罪過,但如果他看見卻不埋葬,則被認為是更大的罪過F12。

【第12節】

他也不可出聖所;在服事期間,無論任何原因;否則,當有必要時,他可以從那裡出去,儘管這種情況很少發生,而且只在夜間。邁蒙尼德F13說,他在聖所裡有一個為他準備的房子,稱為大祭司的房間;他的榮譽和榮耀就是整天留在聖所裡,他不出門,除非回自己的家,而且只在夜間,或白天一兩個小時;他的家在耶路撒冷,從那裡他從未搬離:但這條律法只涉及他為死人哀悼的情況;例如,當他接到父親或母親去世的消息時,如果他正在服事,他絕不可因此而離開;因為我們被告知F14,大祭司在哀悼時可以獻祭,儘管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可吃,而普通祭司既不可獻祭也不可吃;大祭司也不可因此而離開聖所,即使他不在服事中,例如跟隨死屍或棺材,如雅爾奇和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至少,他不可走出城門;儘管其他人甚至不允許這樣做,他們說F15,如果死者是他的親屬,他不可跟隨;他不可走出家門,也不可走出聖所,所有人都應到他家安慰他:也不可褻瀆他上帝的聖所;藉著任何原因放棄聖所的服事,特別是為死人,藉著離開聖所去追隨他們,以及在被玷污後未到時間就再次進入聖所:因為他上帝的膏油冠冕在他頭上;膏油,是榮耀的冠冕,賦予他超越他人的尊嚴,他應當小心,不可因上述任何事情而貶低它:或「冠冕和膏油」,有些人F16補充了「和」字;金牌或聖冠,以及膏油都在他頭上,這表明他是一個非常尊貴的人,既是君王又是祭司,因此是基督的預表,基督是坐在寶座上的祭司(亞6:13);我是耶和華:他是我的大祭司,我命令他所有這些事情,並期望他順從。

【第13節】

他要娶一個處女為妻。本革順指出,是一個,而不是兩個或更多;邁蒙尼德F17也說,大祭司絕不可同時娶兩個女人;因為經文說「一個妻子」或「一個女人」,一個,而不是兩個;《他勒目》F18中也是這樣解釋的;儘管以色列人,甚至普通祭司都實行多妻制,但這些作者認為大祭司絕不允許這樣做:在埃及人中,儘管他們可以隨意娶多個妻子,但他們的祭司只娶一個F19;同樣,新約的傳道人也應當是只娶一個妻子的丈夫(提前3:2);大祭司所娶的妻子必須是「處女」,一個不僅從未認識男人,而且從未許配給任何人的女子;是的,根據《他勒目》學者F20的說法,她甚至還未完全成熟到可以結婚,或者她的青春期還未完全結束,即十二歲;大祭司應當在她青春期內,或稍早於那個時間娶她,這樣才能毫無疑問地證明她是一個純潔的處女;因為經文說「在她處女之身」,即在她青春期內,在它完全結束之前;許多人認為這象徵著基督和他的教會;正如他被大祭司所預表,教會則被他所娶的處女所預表,教會被許配給基督,如同貞潔的童女(林後11:2)。

【第14節】

寡婦;大祭司不可娶,無論是祭司的寡婦還是以色列人的寡婦,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也就是說,任何非祭司的以色列人的寡婦;而且,無論是訂婚後的寡婦還是結婚後的寡婦,猶太教規F21都是這樣規定的;意思是,如果她已許配給一個男人,而那個男人在她結婚前去世,那麼她雖然是處女;但因已許配給他,就被視為他的寡婦;這樣的人大祭司不可娶,就像不可娶一個已婚後成為寡婦的人一樣:然而,根據相同的規定,如果他已許配一個寡婦,之後被任命為大祭司,他可以娶她,並舉了約書亞,甘拉的兒子為例:同樣,其中也提到,大祭司的兄弟去世時,他必須脫鞋,不可娶他兄弟的寡婦;這在其他沒有後嗣的情況下是要求的:

或被休的婦人;無論是被祭司休棄的,還是被普通以色列人休棄的;事實上,如果普通祭司不可娶這樣的人,大祭司就更不可了:或被玷污的,任何出生於不適合祭司結婚的人,如約拿單的《他爾根》和雅爾奇所說;(參利21:7的吉爾注釋);

或妓女;一個普通的賣淫者:

這些他都不可娶;這些都被禁止,以維護他職位的尊嚴和對它的敬畏:這些例子似乎有一個遞進關係,他不可娶寡婦,這是其他男人不被禁止的;如果連這樣的人都不可娶,那麼更不可娶被休的婦人,更不可娶被玷污的人,最不可娶妓女;

他卻要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本民中的」這個短語,並沒有將他限制在他自己的支派,以及其中的祭司團體,好像他只能在其中結婚,或娶祭司的女兒;因為祭司和利未人分散在各支派中,在其中沒有產業,所以他們不像其他支派那樣被限制與其他支派通婚;因此,大祭司有時會與其他支派通婚,儘管他會小心,不因與卑微的人結婚而貶低自己:例如,大祭司耶何耶大娶了約蘭王的女兒約示巴(代下22:11);但這條律法禁止他娶外邦的處女,即使是歸信者和被釋放者,如革順所觀察到的;亞本以斯拉說,他也不允許娶被擄的處女,以及已成為猶太人的處女。

【第15節】

免得他在民中褻瀆他的後裔;藉著娶這樣的人,使他所生的孩子蒙羞,不適合繼承祭司職位,或藉著與卑微的人結婚,或藉著將他們嫁給不合法的人,這會貶低他們:

因為我耶和華使他成聖;將他從所有其他人中分別出來,擔任大祭司的崇高而神聖的職位,並關心他的榮譽和聖潔;因此,他應當遵守這些律法和規條,並避免此類不合適的婚姻。

【第16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在祂向摩西講述了祭司的聖潔,他們不可為死人或不潔的婚姻玷污自己之後,祂接著補充了一些關於他們身體上的殘疾,這些殘疾使他們不適合服事的事項

【腳註】
F14 Servius in Virgil. Aeneid. l. xi. ver. 3. 塞爾維烏斯《維吉爾史詩》第11卷第3節。
F15 De Abstinentia, l. 2. c. 50. 波菲利《論禁食》第2卷第50章。
F16 ( wravl ) "carne sua", Pagninus, Montanus. **wravl**(carne sua,他的肉身),帕吉努斯、蒙塔努斯。
F17 Sepher Alphes, par. 1. fol. 410. 2. 《阿爾法斯書》第1部分,第410頁第2欄。
F18 T. Bab. Zebachim, fol. 90. 1. 《巴比倫他勒目》祭牲篇,第90頁第1欄。
F19 ( wymeb leb ) "in principe populi sui", V. L. so Pesicta & Ben Melech in loc. & Kimchi Sepher Shorash. rad. ( leb ) **wymeb leb**(in principe populi sui,在他民中的首領),《武加大譯本》如此。佩西克塔和本·梅萊克在該處,以及金奇《詞根書》詞根 **leb**。
F20 Aelian. Var. Hist. l. 7. c. 8. 埃利安《雜史》第7卷第8章。
F21 Julius Firmicus de Error. Proph. p. 2. 尤利烏斯·菲爾米庫斯《論先知之錯》第2頁。
F23 In Octavio, p. 22. Vid. Lactant. de fals. Relig. l. 1. c. 21. 《奧克塔維烏斯》第22頁。參拉克坦提烏斯《論虛假宗教》第1卷第21章。
F24 Euterpe, sive, l. 2. c. 36. 希羅多德《歷史》第2卷第36章。
F25 Vid. Pignorii Mens. Isiac. liter. S. 參皮尼奧里烏斯《伊西斯之桌》字母S。
F26 Julius Firmicus, ut supra. ( F21 ) 尤利烏斯·菲爾米庫斯,同上。(F21)
F1 Misn. Maccot, c. 3. sect. 1.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3章第1節。
F2 ( twnzl lxt yk ) "cum coepit fornicari", Pagninus, Montanus; so Tigurine version. **twnzl lxt yk**(cum coepit fornicari,當她開始賣淫時),帕吉努斯、蒙塔努斯;提古里努斯譯本亦同。
F3 Misn. Sanhedrin, c. 10. sect. 1. Maimon. Issure Biah, c. 1. sect. 6. 《密示拿》公會篇,第10章第1節。邁蒙尼德《禁婚律》第1章第6節。
F4 So Pagninus, Ainsworth, and others. 帕吉努斯、艾恩斯沃思等人亦同。
F5 T. Bab. Yoma, fol. 18. 1. Horayot, fol. 9. 1. Cholin, fol. 134. 2. Maimon. Cele Hamikdash, c. 5. sect. 1. & in Misn. Yoma, c. 1. sect. 3. & Bartenora in ib.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18頁第1欄。《何拉約特篇》,第9頁第1欄。《霍林篇》,第134頁第2欄。邁蒙尼德《聖殿器皿律》第5章第1節,以及《密示拿》贖罪日篇第1章第3節,巴爾特諾拉在該處。
F6 Maimon. Cele Hamikdash, c. 5. sect. 6. 邁蒙尼德《聖殿器皿律》第5章第6節。
F7 Horayot, c. 3. sect. 5. 《何拉約特篇》第3章第5節。
F8 Massurius Sabinus, apud A. Gell. Noct. Attic. l. 10. c. 15. 馬蘇里烏斯·薩比努斯,引自A.蓋利烏斯《阿提卡之夜》第10卷第15章。
F9 In Virgil. Aeneid. l. 3. ver. 64. "atraque cupresso". 塞爾維烏斯《維吉爾史詩》第3卷第64節:「以及黑色的柏樹」。
F11 Maimon. Hilchot Ebel, c. 3. sect. 8. 邁蒙尼德《哀悼律》第3章第8節。
F12 Servius in Virgil. Aeneid. l. 6. ad ver. "praecipue pius Aeneas" 塞爾維烏斯《維吉爾史詩》第6卷,關於「特別是虔誠的埃涅阿斯」一節。
F13 Cele Hamikdash, c. 5. sect. 7. 《聖殿器皿律》第5章第7節。
F14 Misn. Horayot, c. 3. sect. 5. 《密示拿》何拉約特篇,第3章第5節。
F15 Maimon. Cele Hamikdash, c. 5. sect. 5, 6. Vid. Misn. Sanhedrim, c. 2. sect. 1. 邁蒙尼德《聖殿器皿律》第5章第5、6節。參《密示拿》公會篇,第2章第1節。
F16 So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爾亦同。
F17 Hilchot Issure Biah, c. 17. sect. 13. 《禁婚律》第17章第13節。
F18 T. Bab. Yebamot, fol. 59. 1. 《巴比倫他勒目》葉巴莫特篇,第59頁第1欄。
F19 Diodor. Sicul. l. 1. p. 72. 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歷史叢書》第1卷第72頁。
F20 T. Bab. Yebamot, ibid. Maimon. ut supra. (Cele Hamikdash, c. 5. sect. 5, 6.) 《巴比倫他勒目》葉巴莫特篇,同上。邁蒙尼德,同上。(《聖殿器皿律》第5章第5、6節)。
F21 Misn. Yebamot, c. 6. sect. 4. 《密示拿》葉巴莫特篇,第6章第4節。

他不可走近獻他神的食物;也不可進入聖所,在那裡擺設陳設餅,或在祭壇上獻任何祭物。約瑟夫斯 F24 對此律法解釋道:祭司必須是完全的,若有任何缺陷,就不可登上祭壇,也不可進入聖殿。異教徒也效法此例:羅慕路斯規定,身體任何部位有軟弱或殘疾者,不可擔任祭司 F25。猶太祭司是基督的預表,基督是聖潔、無瑕、無玷污的;凡藉著祂被立為祭司的,都因祂的寶血和義,成為無可指責、沒有斑點皺紋或任何類似缺陷的。福音的傳道人、監督或牧師,在生活和行為上都應當是無可指責的(提多書 1:6, 1:7);有些人認為這裡所指的缺陷,是心靈和生活上的缺陷,而非身體上的。

【第18節】

因為凡有殘疾的人,無論他其他方面多麼適合擔任祭司職務,例如他的出身無可指摘,或他的品格和能力,是個有知識、有良好品德的人;無論這些殘疾是猶太人 F26 所稱的「固定性」或「永久性」的,從出生就伴隨他們,並可能終生如此;或是「暫時性」的,僅限於當下,或許很快就會消除;然而,只要這些殘疾存在,

他都不可走近;不可走近祭壇獻祭,或執行任何祭司職務,因為這個詞組表達的是一種祭司行為:以下是使人無法執行此類職務的具體殘疾:

瞎眼的,或瘸腿的;指單眼或雙眼失明;單腿或雙腿瘸跛的:

或扁鼻子的;拉比雅基解釋為,鼻子陷在兩眼之間,鼻子短、彎曲或殘缺的:

或肢體有餘的;比平常多餘的肢體,如手上六根手指,或耳朵裡有兩塊軟骨,如本·革順所說;或肢體不成比例的,如一隻眼睛大而另一隻小,或一條大腿或小腿比另一條長,如拉比雅基所說;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是:

【第19節】

或腳有殘疾的,或手有殘疾的。指手腳的骨頭或關節有任何斷裂,或扭曲變形,如畸形足,或手指彎曲並聚攏在一起;這樣的人不適合登上祭壇,將祭物擺列整齊;這也可能象徵那些在行為和生活上笨拙或不規矩的人,他們不適合做任何善工,因此不適合他們主人的使用。

【第20節】

或駝背的。指背部有突起或隆起,我們通常稱之為「駝背」;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將其解釋為:

或侏儒;身材矮小的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駝背者通常如此,因此不適合在祭壇服事,因為他們幾乎無法夠到祭壇,也無法妥善執行其職務,而且外觀也會顯得非常卑微;但上述他爾根也將此理解為眼睛周圍的某些缺陷,將其解釋為:

或眼睛有殘疾的;指眼睛有混濁、模糊,或更確切地說,有白內障,如上述他爾根所說;其中一個他爾根說,白色與黑色混合,這與《密示拿》F3 中所說的相符,其中問道,什麼是混濁或白內障?是指白色擴散到眼睛中,並進入眼睛的黑色部分;這似乎是瞳孔中的白斑,拉比雅基、金奇 F4 和其他人都如此解釋:

或生疥癬的,或長癬的;根據猶太學者,特別是拉比雅基的說法,這兩種都是潰瘍;他解釋第一種是內外皆乾的疥癬;第二種是埃及疥癬,外濕內乾;約拿單他爾根也如此說:

或睪丸受傷的;這在《密示拿》F5 和其他猶太學者中有不同的解釋;有些人說這表示沒有睪丸,或只有一個;七十士譯本和耶路撒冷他爾根也如此說:另一些人說,睪丸破裂或受傷,拉比雅基也如此說:或腫脹的,阿基巴、亞本·以斯拉和約拿單他爾根也如此說;有些人將其理解為「疝氣」或破裂,當一個人破裂時:所有這些在道德和神秘意義上,可能都表示理解上的某些缺陷,或心靈或生活中的惡習,這些都使人不適合在聖所中公開服事。

【第21節】

凡亞倫祭司後裔中有殘疾的,無論是大祭司還是普通祭司,只要他身上有上述任何一種殘疾;猶太學者 F6 認為這些殘疾總共有140種,他們將其分為不同類別,直到達到這個數字;凡有任何一種殘疾的,都不可

走近獻耶和華用火獻的祭;指祭壇上的燔祭,他不可走近,也不可獻素祭、脂油和香;

他有殘疾;在他身體的某個部位有殘疾;即使只有一個,

他也不可走近獻他神的食物:這句話重複是為了確認,並表明主對此事的堅決態度;以及祂對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會多麼不悅,因此這是為了阻止人嘗試這樣做。

【第22節】

他可以吃他神的食物。指耶和華為祭司及其家人生活所撥出的祭物部分;因為雖然他們的身體缺陷使他們無法服事,但這並未使他們在道德或禮儀上變得不潔,他們可以吃祭物,而不潔之人則不可;因此傳統是,有殘疾的人,無論其殘疾是固定性還是暫時性的,都可以分食和吃,但不可獻祭 F7;這些祭司沒有產業,也沒有謀生之道,因此為他們提供了食物,使他們不致因天生的缺陷而滅亡,這些缺陷並非他們自願造成,而是神的護理所致;這樣的人被允許吃

最聖的物和聖物;祭司所吃的有些是最聖的物,如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剩餘部分,這些只能由祭司家族的男性在聖所中食用;還有一些是次聖的物,猶太人稱之為較輕的聖物,如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以及什一奉獻和初熟之物,這些可以由他們家族中的所有人,包括女兒和兒子,在自己的家中食用;現在,有殘疾的祭司可以吃這些食物;參閱(民數記 18:9, 18:10)。

【第23節】

只是他不可進到幔子前。不可進到幔子那麼近,幔子將聖所和至聖所隔開;也就是說,他不可進入幔子前的聖所;不可在那裡擺設陳設餅,也不可點燃和修剪燈臺上的燈,也不可在香壇上獻香,香壇就立在那裡:有些人將其譯為「幔子裡面」F8,那裡只有大祭司每年可以進入一次;但如果他身上有任何殘疾,他就不可進入,這樣的人也不可擔任大祭司;亞本·以斯拉在他的注釋中似乎也提到了這一點,

因為他有殘疾;無論是固定性還是暫時性的;是那些特別指出的,還是其他任何一種;因為猶太人認為除了明確指出的之外,還有其他隱含的殘疾,會使人無法服事:

免得他褻瀆我的聖所;如果他是大祭司,就是至聖所;如果他是普通祭司,就是聖所和會幕的院子:

因為我耶和華使它們成聖;指幔子,有殘疾的祭司不可靠近;以及祭壇,他們不可走近: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聖所或聖地,他們不可在那裡供職,這些地方是神分別出來並奉獻作聖用,不可被任何人玷污;儘管本·革順指出,這與聖所無關,因為如果有關,就會說「我耶和華使它成聖」;但既然前面使用了複數詞,我認為用「使它們成聖」來表達,並與之相關聯,是非常恰當的;他會將其理解為聖物,但他所指的並不容易說清,除非是那些人可以吃的聖物(利未記 21:22),這就牽強了。

【第24節】

摩西就告訴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神對他所說的關於祭司為死人玷污自己,包括普通祭司和大祭司,以及關於他們的婚姻和他們的殘疾;這樣他們就可以小心,不要違背關於這些事情的律法和規定:

並告訴以色列眾人;告訴各支派的首領和百姓的長老,並藉著他們告訴全體百姓,使他們知道誰適合,誰不適合將他們的祭物交給他們獻上:拉比雅基認為這是為了警告公會關於祭司的事,公會的職責是審查和判斷誰適合服事,誰不適合;因為我們被告知 F11,在加西特廳,即鑿石廳,以色列大公會坐著審判祭司,並拒絕一些人,接受另一些人。

【腳註】
F23 ( Kerzm vya ) "vir de semine tuo", Pagninus, Montanus (**Kerzm vya**,你後裔中的人)帕尼努斯、蒙塔努斯譯為「你後裔中的人」。
F24 Antiqu. l. 3. c. 12. sect. 2. 《古代史》第三卷第十二章第二節。
F25 Pompon. Laet. de Sacerdot. c. 6. de Vestalibus. 龐波尼烏斯·萊圖斯《論祭司》第六章《論貞女》。
F26 Misn. Zebachim, c. 12. sect 1. & Becorot, c. 7. sect. 1. 《密示拿》獻祭篇第十二章第一節,以及《初生篇》第七章第一節。
F1 Sepher Shorash. rad. ( erv ) . 《詞根書》詞根(**erv**)。
F2 Becorot, c. 7. sect. 2. 《初生篇》第七章第二節。
F3 Ib. c. 6. sect. 2. 同上,第六章第二節。
F4 Ut supra, (Sepher Shorash.) rad. ( llb ) . 同上(《詞根書》)詞根(**llb**)。
F5 Becorot, c. 7. sect. 5. 《初生篇》第七章第五節。
F6 Maimon. Biath Hamikdash, c. 8. sect. 17. 邁蒙尼德《進入聖殿》第八章第十七節。
F7 Misn. Zebachim, c. 12. sect. 1. 《密示拿》獻祭篇第十二章第一節。
F8 ( tkrph la ) "intra velum", V. L. (**tkrph la**)武加大譯本譯為「幔子裡面」。
F9 Misn. Middot, c. 2. sect. 5. 《密示拿》尺寸篇第二章第五節。
F11 Misn. Middot, c. 5. sect. 3. 《密示拿》尺寸篇第五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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