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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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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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複了幾條律法,並附帶懲罰,將違犯這些律法定為死罪,以儆效尤。這些罪行包括將子孫獻給摩洛(利20:1-5)、求問交鬼的或行巫術的(利20:6)。藉著避免這些罪和其他罪,就能顯出對聖潔的重視(利20:7-8)。其他罪行包括咒罵父母(利20:9)、犯姦淫(利20:10)、亂倫的性結合和婚姻,以及獸交(利20:11-21)。以色列人必須避免所有這些行為,免得他們進入迦南地後,像那地的原住民一樣,因同樣的罪而被趕出(利20:22-24)。因此,為了表明他們是與眾不同的民族,他們必須區分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利20:25-26)。本章最後一條律法規定,任何有交鬼的或行巫術的人都必須處死(利19:27)。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在祂於前一章向摩西頒布了上述律法之後,祂又為其中許多律法增添了懲罰,或宣告了對違犯者應施行的刑罰,說:如下。

【第2節】

你又要對以色列人說:透過他們的長老和各支派的首領;因為以下律法對他們所有人都有約束力:無論何人,是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外人;以色列民中的每一個人,無論年齡、性別或生活狀況如何;不僅是他們,還有外人和歸化者;不僅是歸義的歸化者,還有寄居的歸化者,他們和其他人一樣,都必須避免偶像崇拜以及後面提到的其他不敬虔和不道德行為:將他的兒女獻給摩洛的;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將此解釋為與拜偶像的婦人,或拜摩洛(亞捫人的可憎偶像,參《列王紀上》11:7)的婦人同寢;關於此點,請參《利未記》18:21;但這裡所指的遠不止於此,甚至不止於讓他們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如所引用的經文所示;其含義不僅是潔淨他們,或將他們獻給摩洛,將他們交給摩洛的祭司,讓他們為此目的在兩堆火之間走過,而是將他們獻為祭物;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似乎也如此理解,其譯文是:

「將他的兒女獻為摩洛,在火中焚燒。」

尤西比烏斯F26和老普林尼F1都證實,或獻給赫拉克勒斯,這兩者與摩洛或太陽是同一位神:他必被處死;由民事官員處死,這種死刑是藉著石頭打死,如下文所述:當地居民必用石頭打死他:即以色列家的人民,正如安革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說;那些居住在偶像崇拜者所居住的地區,以及他犯罪或被定罪的地方的人;關於用石頭打死的方式,請參《使徒行傳》》7:58的吉爾注釋。

【第3節】

我必向那人變臉:表示對他極度的不滿、憤怒、忿怒和義憤,參《詩篇》34:16:將他從民中剪除:這是在假設他犯了上述駭人聽聞的罪行,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或者官員疏於職守的情況下;如果全知的上帝知道此事,祂將根據這項宣告親自處理他,藉著祂自己的直接之手,將他從活人之地,從他的親屬、朋友和鄰居中剪除;否則,之前的律法已經規定了懲罰,即用石頭打死,這樣他就會有效地從他的民中被剪除,被剝奪今生所有自然、公民和宗教特權,並被送入永恆的懲罰中,除非獲得赦免的恩典:因為他將他的兒女獻給摩洛:這是一種應受審判官懲罰的罪孽,應得永恆的忿怒和毀滅:玷污我的聖所:不是藉著在聖所中行這駭人聽聞的行為,而是藉著在行了這事之後進入聖所;或者在上帝所命令的地方以外獻祭,以及獻上那種為祂所憎惡的祭物,因為祭物只能在聖所中耶和華的祭壇上獻上。拉比雅基(Jarchi)將此解釋為以色列會眾,他們是為耶和華所分別為聖的,而這種邪惡行為卻在他們中間發生,使他們受到玷污:又褻瀆我的聖名:藉著向偶像獻祭,而祭物應獻給上帝;而且這種祭物會導致上帝的名、祂的聖潔律法和真宗教在列國中受到褻瀆和惡言相向(《羅馬書》2:23-24)。

【第4節】

如果當地居民對那人視而不見:即以色列家的人民,正如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如果這樣一個人的朋友、親屬和鄰居,儘管他們知道他將要做什麼,或已經做了什麼,卻故意閉上眼睛,或看向別處;或者,無論如何,對他的邪惡行為視而不見,不揭發他,也不作證指控他;或者,如果審判他的法庭不採納他罪行的證據,也不定他的罪,或者疏於按照律法指示懲罰他,因為賄賂蒙蔽了他們的眼睛,或者他們在職責上粗心大意:

當他將他的兒女獻給摩洛時:這是一種如此滔天和可憎的罪行:

卻不殺他:不提出證據指控他,以致他可以被處死,或者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不判他死刑,或者不確保執行判決,用石頭將他打死。

【第5節】

那麼,我必向那人變臉:那個看見他犯罪卻視而不見的人,或者那個縱容他、不判他罪的審判官,以及那個犯了罪孽的人:

並向他的家:無論是證人的家,他們本可以也應該作證指控他,或者是疏忽職守的審判官的家,或者是犯罪者自己的家,他的家人必然知道如此駭人聽聞的行為,並且是其幫兇、協助者和支持者;因此安革羅斯他爾根將其譯為「和他的幫手」:

並將他剪除:這個家庭的頭,無論是審判官、證人還是罪犯本人:

以及所有隨他行淫的人:那些效法他的榜樣,並因他人對此的縱容而受到鼓勵,犯下同樣偶像崇拜的人:

與摩洛行淫:即偶像崇拜,這是一種屬靈的淫亂,在聖經中常被如此稱呼,而且非常恰當;因為自從上帝將這些人許配給自己,並成為他們的丈夫,從祂將他們帶出埃及並與他們立約之時起(《耶利米書》31:32);他們向其他神獻祭和事奉,是對他們與祂的婚姻之約的破壞,這在屬靈意義上無異於淫亂,為此祂威脅要將他們剪除:

從他們民中:藉著非自然的死亡,甚至所有犯下這種可憎行為的人,或者藉著任何方式縱容這些行為而成為幫兇的人,無論是作為審判官還是證人。

【第6節】

那偏向交鬼的:指那些尊重他們、尋求他們、向他們求問以獲取知識的男人或女人:

和行巫術的:那些聲稱能預測命運、發現失物和贓物的人(參《利未記》19:31的吉爾注釋):

隨他們行淫:因為諮詢他們就是離棄主,轉而求助於撒旦及其工具;放棄對上帝的信靠,轉而信任他們,並將只有上帝才擁有的能力,即預知未來之事,歸因於他們;這就是犯偶像崇拜,即屬靈的姦淫:

我必向那人變臉:表現出與向將子孫獻給摩洛的人同樣的不滿和憤怒:

並將他從民中剪除:如果他的人民不作證指控他,而是視而不見,縱容他的罪行,或者民事官員不判他罪並懲罰他;約拿單他爾根的譯文是:

【第7節】

所以你們要使自己成聖:藉著禁戒這些不敬虔和偶像崇拜的行為,並將自己與所有沉溺於這些行為的人分開,以及遵守耶和華的聖潔誡命;否則,內在的成聖不是人的工作,而是耶和華自己的工作,如《利未記》20:8所示:

並要聖潔:或成為一個在敬拜和行為上與所有其他人分別開來的民族:

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是聖潔的神,因此他們應當聖潔,效法祂(《利未記》19:2)。

【第8節】

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遵行:不僅是關於上述事項的律例,還有所有其他的律例,這將是保守他們免於犯罪,並促進他們生活和行為聖潔的途徑:

我是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祂將他們與地上所有其他民族分開並區分開來,祂賜給他們聖潔的律法,作為聖潔的途徑;而且只有祂才能並確實藉著祂的靈和恩典,使那些心中成聖的人,以及外在成聖的人,內在成聖。

【第9節】

凡咒罵父母的:這裡開始記述前一章中各條律法所附帶的懲罰;關於敬畏和尊敬父母的律法(《利未記》19:3)首先被提及:

必被處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

他咒罵了他的父親或母親:無論是哪一種都是他的罪,而且是死罪:

他的罪歸到他身上:他將被判死罪,並受懲罰,即用石頭打死;因為,正如拉比雅基所說,凡是「他的罪歸到他身上」或「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的地方,都應理解為用石頭打死。

【第10節】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男人:這違反了第七條誡命(《出埃及記》20:14);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這只是對前一句的解釋;儘管猶太學者,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Ben Gersom),說這樣表達是為了排除外邦人的妻子;但它指的是無論是外邦人還是以色列人;這可以由非尼哈殺死與米甸婦人同寢的以色列王子一事得到證實(《民數記》25:6-8):

行淫的男人和女人都必被處死:對於已訂婚的婦女,用絞刑,即用一條硬手巾包在軟手巾裡絞死;對於已婚的婦女,用石頭打死;行淫的男人和女人都一樣,正如他爾根所說:猶太人說F2,絞刑是這樣執行的:被絞死的人被固定在糞便中,直到膝蓋,然後他們將一條硬手巾包在軟手巾裡,纏繞在他的脖子上,一個人往這邊拉,另一個人往那邊拉,直到他斷氣: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3的說法,律法中沒有任何非法性交會被判絞刑,除了與他人之妻同寢;他指出,律法中絕對提及的死刑,即沒有指明任何死刑種類的,就是絞刑;但根據《申命記》22:24和《約翰福音》8:5,似乎更應指用石頭打死。

【第11節】

與他父親的妻同寢的男人:無論她是他的母親,還是另一個女人,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也就是說,無論她是他的親生母親,還是繼母,無論他是在他父親生前還是死後這樣做,也無論她是已訂婚還是已婚,都無關緊要;根據猶太傳統F4,這違反了《利未記》18:8的律法;而犯此罪的男人:

揭露了他父親的赤身:這是一種污穢可恥的邪惡行為;懲罰如下:

他們二人必被處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用石頭打死他們;因為,如前所述,凡是使用「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這句話的地方,都指用石頭打死;因此,根據《密示拿》F5,所有後面提到的,凡是使用這句話的人,都應被石頭打死。

【第12節】

人若與兒婦同寢:他兒子的妻子,無論是在他兒子生前還是死後,也無論她是已訂婚還是已婚,根據上述傳統F6:

他們二人必被處死:這違反了《利未記》18:15的律法;這就是附帶的懲罰,即死刑:

他們行了亂倫的事:他們犯下了令人震驚和可恥的混亂行為,正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所說,也混淆了親屬和姻親的關係:

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這是一種死罪,他們的血將為此流出;他們將被判用石頭打死,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

【第13節】

人若與男人同寢,像與女人同寢一樣:犯了雞姦罪,這違反了《利未記》18:22的律法:

他們二人都行了可憎的事:同寢的人和被同寢的人,都同意犯下這可憎的惡行;這確實可以稱為可憎的事,因為它違反自然,比獸行更甚,因為在動物中找不到這種行為:

他們必被處死:如果被同寢的人不是被迫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

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被石頭打死,如上述他爾根所說。

【第14節】

人若娶妻,又娶她的母親:同時娶了母女二人,或與她們發生不潔的關係,她們也同意:

這是邪惡的事:可憎的邪惡,令人震驚和厭惡;還有其他一些事也是邪惡的,不應做,但這件事極其邪惡,邪惡到了極點:

他與她們二人必被火燒死:男人、母親和女兒,如果她們都嫁給他,或者都同意他與她們同寢;否則,如果其中一人先是他的妻子,那麼她就不應被處死;因此有些人將「她們」解釋為其中一人,正如拉比雅基所說,其中一人;亞本·以斯拉也解釋為,這個或那個;如果母親是他的妻子,女兒就要被燒死;反之亦然,如果女兒是他的妻子,母親就要被燒死;根據約拿單他爾根,他們要被火燒死,是將鉛倒入他們口中:而《密示拿》F7中描述的火燒方式是:要被燒死的人被固定在糞便中,直到膝蓋,然後他們將一條硬手巾包在軟手巾裡,纏繞在他的脖子上;一個人往這邊拉,另一個人往那邊拉,直到他張開嘴;然後他們將熱熔的鉛倒入他的口中,鉛會流到他的內臟並將其燒毀。但這更可能是用柴火燒,對此有一個例子:

使你們中間沒有這種邪惡:這種邪惡不會繼續存在,不會被縱容,也不會逍遙法外。這種懲罰是為了阻止人們犯這種罪。禁止這種罪的律法在《利未記》18:17。

【第15節】

人若與獸淫合:這是一種完全不自然的罪,極其令人震驚和可憎,在《利未記》18:23中被禁止:

他必被處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用石頭打死;這也是《密示拿》F8中對這種人判處的死刑:

你們也要殺死那獸:約拿單他爾根說,用棍棒打死;《密示拿》F9中給出的殺死那獸的原因是,毀滅是因它而臨到那人,而且這樣就不會有人在街上說,這就是那隻導致某人被石頭打死的獸。亞本·以斯拉說,殺死那獸是為了不讓它導致其他人犯罪;他補充說,有人說這是為了掩蓋羞辱:毫無疑問,真正的原因是為了更有效地阻止這種可憎的罪行,如果一隻只是幫兇和工具的獸都被處死,那麼犯下此罪的人該當受多麼嚴厲的懲罰呢?甚至永恆的忿怒和毀滅,除非悔改並得到赦免,否則他必將面對。

【第16節】

婦人若親近獸,與牠交合,等等:為了讓獸與她交合,並引誘牠與她做出這種行為,參《利未記》18:23;你必殺死那婦人與那獸:婦人用石頭打死,獸用棍棒打死,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這樣做是出於與之前相同的原因,也是為了防止生出畸形兒:他們必被處死:兩者都必被處死,不得倖免: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他們犯了死罪,一種應得死刑的罪;這必須理解為與獸交合的男人和女人;至於獸本身,由於它不能犯罪,因此在嚴格意義上也沒有罪。

【第17節】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父親的女兒,或是母親的女兒:娶她為妻,或與她行淫,無論她是同父同母的姊妹,還是只同父或同母的姊妹,無論哪種情況她都是他的姊妹,娶她或與她同寢都是不合法的,參《利未記》18:9:看見她的赤身,她也看見他的赤身:這不應理解為不雅的觀看,互相暴露不應被看見的部分,並從這種淫穢的景象中取樂,而是指同寢的行為,因為後面會用一個常用來表達這種行為的短語來解釋;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表示他們在其中互相同意和合意:這是可恥的事:絕不可做;這違反了先前的律法,這是一種可恥和羞辱的事,這個詞有時也用來指羞辱,如《箴言》14:34;他們必在他們民中被剪除:藉著死亡,無論是藉著民事官員之手,還是藉著上帝之手,藉著瘟疫,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本·革順將其解釋為,他們將無子而死,如後面的一些案例所示(《利未記》20:20-21);他揭露了他姊妹的赤身:或與她同寢,這解釋了前面的一個子句:他必擔當他的罪孽:承擔其懲罰,而且只有他一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

【第18節】

人若與婦人同寢,而她正患病:指她的月經期,這使她虛弱無力,這是被禁止的(《利未記》18:19);這不應理解為男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妻子在這種情況下同寢,因為如果是這樣,他只會不潔淨七天(《利未記》15:24);而這裡卻使他和她都面臨被剪除的危險,如後面的條款所示;而是指他明知她處於這種情況下仍與她同寢,而她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兩人都要受到同樣的懲罰;或者是指任何其他男人與她同寢,或者任何男人與任何女人,無論已婚未婚,在這種情況下同寢:並揭露她的赤身:即與她發生肉體關係:他揭露了她的泉源:指她經血流出的源頭:她也揭露了她血的泉源:自由且自願地,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因為如果她是被迫的,那麼只有他一人會被剪除;但這兩個短語放在一起,表明他們在這件事上是合意的,他們都知道她的情況,並且都同意犯下這罪:他們二人必從他們民中被剪除:藉著死亡,無論是藉著民事官員之手,如果案件被知曉並證明,或者藉著上帝之手,如果藉著死亡或瘟疫被知曉,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或者他們將無子而死;(參《利未記》20:17的吉爾注釋)。

【第19節】

不可揭露你母親的姊妹,或你父親的姊妹的赤身:指姑母或姨母,律法禁止這樣做(《利未記》18:13);因為他揭露了他的近親:姑母對男人來說是近親,同樣,舅父對女人來說也是近親,兩者都同樣有罪;因為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儘管沒有明文規定,但有一條普遍適用的規則,即對一個性別有約束力的,對另一個性別也同樣有約束力,只要他們處於相同的親屬關係,無論是血緣還是姻親:他們必擔當他們的罪孽:「兩者」都一樣,正如武加大拉丁文譯本所說,男人和他的姑母,以及女人和她的舅父;他們罪孽的罪責將歸到他們身上,其懲罰將降臨在他們身上;他們要麼被從民中剪除,如前所述,要麼無子而死,如以下例子所示。

【第20節】

人若與他叔伯的妻同寢:指他叔伯死後,他娶了她,這是被禁止的(《利未記》18:14);他揭露了他叔伯的赤身:指他叔伯的妻子,她是他的妻子,因此親屬關係太近,男人不能娶她,這種結合必然是亂倫的:他們必擔當他們的罪孽:「兩者」都一樣,如前所述(《利未記》20:19)的武加大拉丁文譯本;其懲罰如下:他們必無子:拉比雅基和其他猶太學者解釋說,如果他們當時有任何子女,即前一次婚姻所生,他們將在他們之前死去並被埋葬,這被認為是一種嚴厲的懲罰,參《耶利米書》22:30。

【第21節】

人若娶他兄弟的妻為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無論是在他兄弟生前,還是死後,除非沒有子嗣,否則他必須遵守另一條律法(《申命記》25:5);這條律法現已廢止,而《利未記》18:16中提及的律法,則沒有任何例外:這是污穢的事:或是一種「分離」F11,人應當遠離並保持距離,就像遠離經期婦女一樣,這個詞就是用來形容經期婦女的;因此,這表示這是一種必須盡一切辦法避免的,可憎和可惡的事;並且有人指出,在所有性結合中,只有這種情況會使用這個詞:猶太學者,如亞本·以斯拉等人,指出這種情況與經期婦女的情況有些相似,經期婦女在分離期間是不合法的,但過了分離期就合法了;同樣,在這種情況下,兄弟的妻子在他兄弟活著的時候是不能娶的;但在他兄弟死後,如果她沒有兒子,根據前面提到的律法,她就可以被娶,但那條律法現已廢止:他揭露了他兄弟的赤身:指他兄弟的妻子,她是他的兄弟的;由於親屬關係太近,他不應該這樣做;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妻子的姊妹,因為親屬關係是相同的:他們必無子:他們不會從這種婚姻或性結合中生下任何子女,並將無子而死;由於這假設兄弟的妻子與她的第一任丈夫有子女,否則在猶太律法有效期間,娶她丈夫的兄弟並非不合法;其含義可能是,這些子女將在他們之前死去,或者更確切地說,正如一些人認為的,從這種婚姻中可能出生的子女將不被視為合法,因此不能繼承。

【第22節】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一切的律例:上帝的一切條例、制度和規定,無論是在本章還是其他地方所觀察到的,特別是關於亂倫婚姻和非法性結合的:和一切的典章,遵行:上帝的一切律法和誡命,建立在公義和判斷之上,並按照其規則;或者,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懲罰的判斷,或附在上述律法上的懲罰,這些都必須仔細遵守並執行,以阻止人們違犯它們: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去:就像胃把令人厭惡和噁心的食物吐出來,無法忍受一樣;參《利未記》18:25, 18:28。

【第23節】

你們不可隨從我從你們面前趕出的國民的風俗:國民似乎是指多個民族,因為有七個民族被趕出他們面前;儘管迦南人可能被指為一個總稱:有些人認為是指亞摩利人,他們是一個主要的民族,以其邪惡而臭名昭著:因此我們在猶太著作中經常看到「亞摩利人的道路」這個短語,因為它極其惡劣,因此必須避免,絕不可隨從(《創世記》15:16);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事:他們犯了前面提到並在嚴厲懲罰下被禁止的一切偶像崇拜、亂倫和不潔行為:所以我厭惡他們:厭惡他們所犯的罪,因為這些罪是如此可憎和可惡:他們的個人,儘管是上帝的受造物,卻被祂厭惡,祂藉著將他們趕出那地來表明這一點;因此,這暗示著,如果他們以色列人犯了同樣的罪,他們也將被祂拒絕和厭惡: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的譯文是:

「我的道厭惡他們。」

【第24節】

但我對你們說,你們要承受那地為業:應許給他們,正如祂應許給他們的列祖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也應許給他們一樣;或者祂對他們說了上述這些事,讓他們遵守,以便他們可以佔有迦南地,並繼續居住在那裡,這就是約拿單他爾根的意思:猶太人說,繼承權屬於他們,來自挪亞的兒子閃,那地是他的份,他們從麥基洗德是撒冷王推斷出來,他們認為麥基洗德就是閃;他們說,迦南人只是居住在那裡,使其變得更好,直到他們來繼承它:我必將那地賜給你們為業:那地在祂的賜予之下,祂有權處置它;並且可以給他們一個好的所有權,並確保他們佔有它:流奶與蜜之地:盛產一切美物,一切生活所需,一切必需品和樂趣;參《出埃及記》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將你們從別民中分別出來:曾將他們從萬民中揀選出來,作祂特別和獨特的子民;曾以祂的恩惠區分他們,並賜給他們特殊的律法和條例,讓他們遵守和遵行,與所有其他民族不同,他們應當仔細遵守。

【第25節】

所以你們要區分潔淨的牲畜和不潔淨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十種潔淨的,其餘的都是不潔淨的,根據之前頒布的律法(《利未記》11:3-8),藉著食用一種而不食用另一種,約拿單他爾根也說,你們要區分適合食用的牲畜和不適合食用的牲畜:以及不潔淨的飛鳥和潔淨的:同樣的他爾根解釋為,什麼是不適合吃的,什麼是適合吃的,即所有在《利未記》11:13-19中特別提到不潔淨、不適合食用的,以及所有未被排除為潔淨、適合食用的;這是上帝用來將他們與其他民族分開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從而保護他們免受偶像崇拜和邪惡行為的影響:你們不可因獸、因禽、因地上一切爬行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就是說,不可違背上帝的命令食用它們,這會使他們在祂眼中成為可憎的;參《利未記》11:43;因為任何罪或違犯這條律法對祂來說都是如此:我已將這些從你們中間分別出來,作為不潔淨的:祂藉著律法命令他們禁戒使用,作為潔淨的,不適合食用。

【第26節】

你們要歸我為聖:與所有不潔淨的人和事物分開,專心事奉祂,順從祂的一切命令,並按照祂的旨意,為祂的榮耀過聖潔的生活和行為:因為我耶和華是聖潔的:因此,祂的子民應當像祂一樣,效法祂,並遵守那些符合祂聖潔本性和旨意的事,並樂意順從祂的聖潔誡命:我已將你們從別民中分別出來,使你們歸我:這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論證,一個強大的動機,使他們負有順從和聖潔的重大義務。

【第27節】

無論男女,凡有交鬼的:或有占卜之靈的,參《利未記》19:31;就像《使徒行傳》16:16中那個使女一樣;這裡特別提到婦人,儘管之前已包含在上述律法中;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類行為更多是由婦人所犯;邁蒙尼德也如此認為。

【腳註】
F25 De Abstinent. l. 2. c. 56. 尤西比烏斯《禁食論》第二卷第56章。
F26 De laudibus Constantin. c. 13. p. 646. Vid. Suidam in voce ( sardaniov ) . 尤西比烏斯《君士坦丁頌》第13章第646頁。參見蘇伊達斯詞典中「sardaniov」一詞。
F1 Nat. Hist. l. 36. c. 5.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36卷第5章。
F2 Misn. Sanhedrin, c. 7. sect. 3. 《密示拿》公會篇,第七章第三節。
F3 Hilchot lssure Biah, c. 1. sect. 6. 邁蒙尼德《禁絕性交律》第一章第六節。
F4 Misn. ut supra, (Sanhedrin, c. 7.) sect. 4. 《密示拿》同上(公會篇,第七章)第四節。
F5 Ibid. 同上。
F6 Misn. ut supra. (Sanhedrin, c. 7. sect. 4.) 《密示拿》同上(公會篇,第七章第四節)。
F7 Sanhedrin, c. 7. sect. 2. 公會篇,第七章第二節。
F8 Misn. Sanhedrin, c. 7.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七章第四節。
F9 Ibid. 同上。
F11 ( hdn ) "separatio", Drusius, **הִדָּה**(hiddah,分離),德魯修斯。
【第27節】

「不可容留行邪術的女人存活」(出埃及記22:18)。這裡又增添了另一個理由,因為男人對女性天生有憐憫之心,不容易被說服將她們處死;因此律法說:「不可容留行邪術的女人存活」。或者說,行邪術的男人,一個「知曉者」,他聲稱對事物有廣泛的知識,例如失物或被盜物品,甚至預知未來之事,以此欺騙人們,詐取他們為獲取資訊而支付的金錢。這樣的人「必被處死」,不可因偏袒和情感而寬恕。他們應當受的死刑如下:「他們要用石頭打死他們」,直到他們死去。關於用石頭打死的方式,請參閱【使徒行傳7:58】的吉爾注釋。他們的「血要歸在他們身上」:他們罪該萬死,也必受此刑罰。猶太人F13從這句話緊隨前一句的用法推斷,無論何處使用此短語,都應理解為用石頭打死;請參閱【利未記20:9】的吉爾注釋。

【腳註】
F12 Moreh Nevochim, par. 3. c. 37.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37章。
F13 Torat Cohanim in Yalcut in loc. 《祭司律法》在《雅爾庫特》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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