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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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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複了幾條律法,並附帶懲罰,將違犯這些律法定為死罪,以儆效尤。這些罪行包括將子孫獻給摩洛(利20:1-5)、求問交鬼的或行巫術的(利20:6)。藉著避免這些罪和其他罪,就能顯出對聖潔的重視(利20:7-8)。其他罪行包括咒罵父母(利20:9)、犯姦淫(利20:10)、亂倫的性結合和婚姻,以及獸交(利20:11-21)。以色列人必須避免所有這些行為,免得他們進入迦南地後,像那地的原住民一樣,因同樣的罪而被趕出(利20:22-24)。因此,為了表明他們是與眾不同的民族,他們必須區分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利20:25-26)。本章最後一條律法規定,任何有交鬼的或行巫術的人都必須處死(利19:27)。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在祂於前一章向摩西頒布了上述律法之後,祂又為其中許多律法增添了懲罰,或宣告了對違犯者應施行的刑罰,說:如下。
【第2節】你又要對以色列人說:透過他們的長老和各支派的首領;因為以下律法對他們所有人都有約束力:無論何人,是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外人;以色列民中的每一個人,無論年齡、性別或生活狀況如何;不僅是他們,還有外人和歸化者;不僅是歸義的歸化者,還有寄居的歸化者,他們和其他人一樣,都必須避免偶像崇拜以及後面提到的其他不敬虔和不道德行為:將他的兒女獻給摩洛的;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將此解釋為與拜偶像的婦人,或拜摩洛(亞捫人的可憎偶像,參《列王紀上》11:7)的婦人同寢;關於此點,請參《利未記》18:21;但這裡所指的遠不止於此,甚至不止於讓他們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如所引用的經文所示;其含義不僅是潔淨他們,或將他們獻給摩洛,將他們交給摩洛的祭司,讓他們為此目的在兩堆火之間走過,而是將他們獻為祭物;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似乎也如此理解,其譯文是:
「將他的兒女獻為摩洛,在火中焚燒。」
尤西比烏斯F26和老普林尼F1都證實,或獻給赫拉克勒斯,這兩者與摩洛或太陽是同一位神:他必被處死;由民事官員處死,這種死刑是藉著石頭打死,如下文所述:當地居民必用石頭打死他:即以色列家的人民,正如安革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說;那些居住在偶像崇拜者所居住的地區,以及他犯罪或被定罪的地方的人;關於用石頭打死的方式,請參《使徒行傳》》7:58的吉爾注釋。
【第3節】我必向那人變臉:表示對他極度的不滿、憤怒、忿怒和義憤,參《詩篇》34:16:將他從民中剪除:這是在假設他犯了上述駭人聽聞的罪行,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或者官員疏於職守的情況下;如果全知的上帝知道此事,祂將根據這項宣告親自處理他,藉著祂自己的直接之手,將他從活人之地,從他的親屬、朋友和鄰居中剪除;否則,之前的律法已經規定了懲罰,即用石頭打死,這樣他就會有效地從他的民中被剪除,被剝奪今生所有自然、公民和宗教特權,並被送入永恆的懲罰中,除非獲得赦免的恩典:因為他將他的兒女獻給摩洛:這是一種應受審判官懲罰的罪孽,應得永恆的忿怒和毀滅:玷污我的聖所:不是藉著在聖所中行這駭人聽聞的行為,而是藉著在行了這事之後進入聖所;或者在上帝所命令的地方以外獻祭,以及獻上那種為祂所憎惡的祭物,因為祭物只能在聖所中耶和華的祭壇上獻上。拉比雅基(Jarchi)將此解釋為以色列會眾,他們是為耶和華所分別為聖的,而這種邪惡行為卻在他們中間發生,使他們受到玷污:又褻瀆我的聖名:藉著向偶像獻祭,而祭物應獻給上帝;而且這種祭物會導致上帝的名、祂的聖潔律法和真宗教在列國中受到褻瀆和惡言相向(《羅馬書》2:23-24)。
【第4節】如果當地居民對那人視而不見:即以色列家的人民,正如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如果這樣一個人的朋友、親屬和鄰居,儘管他們知道他將要做什麼,或已經做了什麼,卻故意閉上眼睛,或看向別處;或者,無論如何,對他的邪惡行為視而不見,不揭發他,也不作證指控他;或者,如果審判他的法庭不採納他罪行的證據,也不定他的罪,或者疏於按照律法指示懲罰他,因為賄賂蒙蔽了他們的眼睛,或者他們在職責上粗心大意:
當他將他的兒女獻給摩洛時:這是一種如此滔天和可憎的罪行:
卻不殺他:不提出證據指控他,以致他可以被處死,或者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不判他死刑,或者不確保執行判決,用石頭將他打死。
【第5節】那麼,我必向那人變臉:那個看見他犯罪卻視而不見的人,或者那個縱容他、不判他罪的審判官,以及那個犯了罪孽的人:
並向他的家:無論是證人的家,他們本可以也應該作證指控他,或者是疏忽職守的審判官的家,或者是犯罪者自己的家,他的家人必然知道如此駭人聽聞的行為,並且是其幫兇、協助者和支持者;因此安革羅斯他爾根將其譯為「和他的幫手」:
並將他剪除:這個家庭的頭,無論是審判官、證人還是罪犯本人:
以及所有隨他行淫的人:那些效法他的榜樣,並因他人對此的縱容而受到鼓勵,犯下同樣偶像崇拜的人:
與摩洛行淫:即偶像崇拜,這是一種屬靈的淫亂,在聖經中常被如此稱呼,而且非常恰當;因為自從上帝將這些人許配給自己,並成為他們的丈夫,從祂將他們帶出埃及並與他們立約之時起(《耶利米書》31:32);他們向其他神獻祭和事奉,是對他們與祂的婚姻之約的破壞,這在屬靈意義上無異於淫亂,為此祂威脅要將他們剪除:
從他們民中:藉著非自然的死亡,甚至所有犯下這種可憎行為的人,或者藉著任何方式縱容這些行為而成為幫兇的人,無論是作為審判官還是證人。
【第6節】那偏向交鬼的:指那些尊重他們、尋求他們、向他們求問以獲取知識的男人或女人:
和行巫術的:那些聲稱能預測命運、發現失物和贓物的人(參《利未記》19:31的吉爾注釋):
隨他們行淫:因為諮詢他們就是離棄主,轉而求助於撒旦及其工具;放棄對上帝的信靠,轉而信任他們,並將只有上帝才擁有的能力,即預知未來之事,歸因於他們;這就是犯偶像崇拜,即屬靈的姦淫:
我必向那人變臉:表現出與向將子孫獻給摩洛的人同樣的不滿和憤怒:
並將他從民中剪除:如果他的人民不作證指控他,而是視而不見,縱容他的罪行,或者民事官員不判他罪並懲罰他;約拿單他爾根的譯文是:
【第7節】所以你們要使自己成聖:藉著禁戒這些不敬虔和偶像崇拜的行為,並將自己與所有沉溺於這些行為的人分開,以及遵守耶和華的聖潔誡命;否則,內在的成聖不是人的工作,而是耶和華自己的工作,如《利未記》20:8所示:
並要聖潔:或成為一個在敬拜和行為上與所有其他人分別開來的民族:
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是聖潔的神,因此他們應當聖潔,效法祂(《利未記》19:2)。
【第8節】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遵行:不僅是關於上述事項的律例,還有所有其他的律例,這將是保守他們免於犯罪,並促進他們生活和行為聖潔的途徑:
我是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祂將他們與地上所有其他民族分開並區分開來,祂賜給他們聖潔的律法,作為聖潔的途徑;而且只有祂才能並確實藉著祂的靈和恩典,使那些心中成聖的人,以及外在成聖的人,內在成聖。
【第9節】凡咒罵父母的:這裡開始記述前一章中各條律法所附帶的懲罰;關於敬畏和尊敬父母的律法(《利未記》19:3)首先被提及:
必被處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
他咒罵了他的父親或母親:無論是哪一種都是他的罪,而且是死罪:
他的罪歸到他身上:他將被判死罪,並受懲罰,即用石頭打死;因為,正如拉比雅基所說,凡是「他的罪歸到他身上」或「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的地方,都應理解為用石頭打死。
【第10節】與鄰舍之妻行淫的男人:這違反了第七條誡命(《出埃及記》20:14);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這只是對前一句的解釋;儘管猶太學者,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Ben Gersom),說這樣表達是為了排除外邦人的妻子;但它指的是無論是外邦人還是以色列人;這可以由非尼哈殺死與米甸婦人同寢的以色列王子一事得到證實(《民數記》25:6-8):
行淫的男人和女人都必被處死:對於已訂婚的婦女,用絞刑,即用一條硬手巾包在軟手巾裡絞死;對於已婚的婦女,用石頭打死;行淫的男人和女人都一樣,正如他爾根所說:猶太人說F2,絞刑是這樣執行的:被絞死的人被固定在糞便中,直到膝蓋,然後他們將一條硬手巾包在軟手巾裡,纏繞在他的脖子上,一個人往這邊拉,另一個人往那邊拉,直到他斷氣: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3的說法,律法中沒有任何非法性交會被判絞刑,除了與他人之妻同寢;他指出,律法中絕對提及的死刑,即沒有指明任何死刑種類的,就是絞刑;但根據《申命記》22:24和《約翰福音》8:5,似乎更應指用石頭打死。
【第11節】與他父親的妻同寢的男人:無論她是他的母親,還是另一個女人,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也就是說,無論她是他的親生母親,還是繼母,無論他是在他父親生前還是死後這樣做,也無論她是已訂婚還是已婚,都無關緊要;根據猶太傳統F4,這違反了《利未記》18:8的律法;而犯此罪的男人:
揭露了他父親的赤身:這是一種污穢可恥的邪惡行為;懲罰如下:
他們二人必被處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用石頭打死他們;因為,如前所述,凡是使用「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這句話的地方,都指用石頭打死;因此,根據《密示拿》F5,所有後面提到的,凡是使用這句話的人,都應被石頭打死。
【第12節】人若與兒婦同寢:他兒子的妻子,無論是在他兒子生前還是死後,也無論她是已訂婚還是已婚,根據上述傳統F6:
他們二人必被處死:這違反了《利未記》18:15的律法;這就是附帶的懲罰,即死刑:
他們行了亂倫的事:他們犯下了令人震驚和可恥的混亂行為,正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所說,也混淆了親屬和姻親的關係:
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這是一種死罪,他們的血將為此流出;他們將被判用石頭打死,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
【第13節】人若與男人同寢,像與女人同寢一樣:犯了雞姦罪,這違反了《利未記》18:22的律法:
他們二人都行了可憎的事:同寢的人和被同寢的人,都同意犯下這可憎的惡行;這確實可以稱為可憎的事,因為它違反自然,比獸行更甚,因為在動物中找不到這種行為:
他們必被處死:如果被同寢的人不是被迫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
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被石頭打死,如上述他爾根所說。
【第14節】人若娶妻,又娶她的母親:同時娶了母女二人,或與她們發生不潔的關係,她們也同意:
這是邪惡的事:可憎的邪惡,令人震驚和厭惡;還有其他一些事也是邪惡的,不應做,但這件事極其邪惡,邪惡到了極點:
他與她們二人必被火燒死:男人、母親和女兒,如果她們都嫁給他,或者都同意他與她們同寢;否則,如果其中一人先是他的妻子,那麼她就不應被處死;因此有些人將「她們」解釋為其中一人,正如拉比雅基所說,其中一人;亞本·以斯拉也解釋為,這個或那個;如果母親是他的妻子,女兒就要被燒死;反之亦然,如果女兒是他的妻子,母親就要被燒死;根據約拿單他爾根,他們要被火燒死,是將鉛倒入他們口中:而《密示拿》F7中描述的火燒方式是:要被燒死的人被固定在糞便中,直到膝蓋,然後他們將一條硬手巾包在軟手巾裡,纏繞在他的脖子上;一個人往這邊拉,另一個人往那邊拉,直到他張開嘴;然後他們將熱熔的鉛倒入他的口中,鉛會流到他的內臟並將其燒毀。但這更可能是用柴火燒,對此有一個例子:
使你們中間沒有這種邪惡:這種邪惡不會繼續存在,不會被縱容,也不會逍遙法外。這種懲罰是為了阻止人們犯這種罪。禁止這種罪的律法在《利未記》18:17。
【第15節】人若與獸淫合:這是一種完全不自然的罪,極其令人震驚和可憎,在《利未記》18:23中被禁止:
他必被處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用石頭打死;這也是《密示拿》F8中對這種人判處的死刑:
你們也要殺死那獸:約拿單他爾根說,用棍棒打死;《密示拿》F9中給出的殺死那獸的原因是,毀滅是因它而臨到那人,而且這樣就不會有人在街上說,這就是那隻導致某人被石頭打死的獸。亞本·以斯拉說,殺死那獸是為了不讓它導致其他人犯罪;他補充說,有人說這是為了掩蓋羞辱:毫無疑問,真正的原因是為了更有效地阻止這種可憎的罪行,如果一隻只是幫兇和工具的獸都被處死,那麼犯下此罪的人該當受多麼嚴厲的懲罰呢?甚至永恆的忿怒和毀滅,除非悔改並得到赦免,否則他必將面對。
【第16節】婦人若親近獸,與牠交合,等等:為了讓獸與她交合,並引誘牠與她做出這種行為,參《利未記》18:23;你必殺死那婦人與那獸:婦人用石頭打死,獸用棍棒打死,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這樣做是出於與之前相同的原因,也是為了防止生出畸形兒:他們必被處死:兩者都必被處死,不得倖免:他們的罪歸到他們身上:他們犯了死罪,一種應得死刑的罪;這必須理解為與獸交合的男人和女人;至於獸本身,由於它不能犯罪,因此在嚴格意義上也沒有罪。
【第17節】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父親的女兒,或是母親的女兒:娶她為妻,或與她行淫,無論她是同父同母的姊妹,還是只同父或同母的姊妹,無論哪種情況她都是他的姊妹,娶她或與她同寢都是不合法的,參《利未記》18:9:看見她的赤身,她也看見他的赤身:這不應理解為不雅的觀看,互相暴露不應被看見的部分,並從這種淫穢的景象中取樂,而是指同寢的行為,因為後面會用一個常用來表達這種行為的短語來解釋;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表示他們在其中互相同意和合意:這是可恥的事:絕不可做;這違反了先前的律法,這是一種可恥和羞辱的事,這個詞有時也用來指羞辱,如《箴言》14:34;他們必在他們民中被剪除:藉著死亡,無論是藉著民事官員之手,還是藉著上帝之手,藉著瘟疫,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本·革順將其解釋為,他們將無子而死,如後面的一些案例所示(《利未記》20:20-21);他揭露了他姊妹的赤身:或與她同寢,這解釋了前面的一個子句:他必擔當他的罪孽:承擔其懲罰,而且只有他一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
【第18節】人若與婦人同寢,而她正患病:指她的月經期,這使她虛弱無力,這是被禁止的(《利未記》18:19);這不應理解為男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妻子在這種情況下同寢,因為如果是這樣,他只會不潔淨七天(《利未記》15:24);而這裡卻使他和她都面臨被剪除的危險,如後面的條款所示;而是指他明知她處於這種情況下仍與她同寢,而她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兩人都要受到同樣的懲罰;或者是指任何其他男人與她同寢,或者任何男人與任何女人,無論已婚未婚,在這種情況下同寢:並揭露她的赤身:即與她發生肉體關係:他揭露了她的泉源:指她經血流出的源頭:她也揭露了她血的泉源:自由且自願地,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因為如果她是被迫的,那麼只有他一人會被剪除;但這兩個短語放在一起,表明他們在這件事上是合意的,他們都知道她的情況,並且都同意犯下這罪:他們二人必從他們民中被剪除:藉著死亡,無論是藉著民事官員之手,如果案件被知曉並證明,或者藉著上帝之手,如果藉著死亡或瘟疫被知曉,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或者他們將無子而死;(參《利未記》20:17的吉爾注釋)。
【第19節】不可揭露你母親的姊妹,或你父親的姊妹的赤身:指姑母或姨母,律法禁止這樣做(《利未記》18:13);因為他揭露了他的近親:姑母對男人來說是近親,同樣,舅父對女人來說也是近親,兩者都同樣有罪;因為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儘管沒有明文規定,但有一條普遍適用的規則,即對一個性別有約束力的,對另一個性別也同樣有約束力,只要他們處於相同的親屬關係,無論是血緣還是姻親:他們必擔當他們的罪孽:「兩者」都一樣,正如武加大拉丁文譯本所說,男人和他的姑母,以及女人和她的舅父;他們罪孽的罪責將歸到他們身上,其懲罰將降臨在他們身上;他們要麼被從民中剪除,如前所述,要麼無子而死,如以下例子所示。
【第20節】人若與他叔伯的妻同寢:指他叔伯死後,他娶了她,這是被禁止的(《利未記》18:14);他揭露了他叔伯的赤身:指他叔伯的妻子,她是他的妻子,因此親屬關係太近,男人不能娶她,這種結合必然是亂倫的:他們必擔當他們的罪孽:「兩者」都一樣,如前所述(《利未記》20:19)的武加大拉丁文譯本;其懲罰如下:他們必無子:拉比雅基和其他猶太學者解釋說,如果他們當時有任何子女,即前一次婚姻所生,他們將在他們之前死去並被埋葬,這被認為是一種嚴厲的懲罰,參《耶利米書》22:30。
【第21節】人若娶他兄弟的妻為妻: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無論是在他兄弟生前,還是死後,除非沒有子嗣,否則他必須遵守另一條律法(《申命記》25:5);這條律法現已廢止,而《利未記》18:16中提及的律法,則沒有任何例外:這是污穢的事:或是一種「分離」F11,人應當遠離並保持距離,就像遠離經期婦女一樣,這個詞就是用來形容經期婦女的;因此,這表示這是一種必須盡一切辦法避免的,可憎和可惡的事;並且有人指出,在所有性結合中,只有這種情況會使用這個詞:猶太學者,如亞本·以斯拉等人,指出這種情況與經期婦女的情況有些相似,經期婦女在分離期間是不合法的,但過了分離期就合法了;同樣,在這種情況下,兄弟的妻子在他兄弟活著的時候是不能娶的;但在他兄弟死後,如果她沒有兒子,根據前面提到的律法,她就可以被娶,但那條律法現已廢止:他揭露了他兄弟的赤身:指他兄弟的妻子,她是他的兄弟的;由於親屬關係太近,他不應該這樣做;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妻子的姊妹,因為親屬關係是相同的:他們必無子:他們不會從這種婚姻或性結合中生下任何子女,並將無子而死;由於這假設兄弟的妻子與她的第一任丈夫有子女,否則在猶太律法有效期間,娶她丈夫的兄弟並非不合法;其含義可能是,這些子女將在他們之前死去,或者更確切地說,正如一些人認為的,從這種婚姻中可能出生的子女將不被視為合法,因此不能繼承。
【第22節】所以你們要謹守我一切的律例:上帝的一切條例、制度和規定,無論是在本章還是其他地方所觀察到的,特別是關於亂倫婚姻和非法性結合的:和一切的典章,遵行:上帝的一切律法和誡命,建立在公義和判斷之上,並按照其規則;或者,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懲罰的判斷,或附在上述律法上的懲罰,這些都必須仔細遵守並執行,以阻止人們違犯它們: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去:就像胃把令人厭惡和噁心的食物吐出來,無法忍受一樣;參《利未記》18:25, 18:28。
【第23節】你們不可隨從我從你們面前趕出的國民的風俗:國民似乎是指多個民族,因為有七個民族被趕出他們面前;儘管迦南人可能被指為一個總稱:有些人認為是指亞摩利人,他們是一個主要的民族,以其邪惡而臭名昭著:因此我們在猶太著作中經常看到「亞摩利人的道路」這個短語,因為它極其惡劣,因此必須避免,絕不可隨從(《創世記》15:16);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事:他們犯了前面提到並在嚴厲懲罰下被禁止的一切偶像崇拜、亂倫和不潔行為:所以我厭惡他們:厭惡他們所犯的罪,因為這些罪是如此可憎和可惡:他們的個人,儘管是上帝的受造物,卻被祂厭惡,祂藉著將他們趕出那地來表明這一點;因此,這暗示著,如果他們以色列人犯了同樣的罪,他們也將被祂拒絕和厭惡: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的譯文是:
「我的道厭惡他們。」
【第24節】但我對你們說,你們要承受那地為業:應許給他們,正如祂應許給他們的列祖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也應許給他們一樣;或者祂對他們說了上述這些事,讓他們遵守,以便他們可以佔有迦南地,並繼續居住在那裡,這就是約拿單他爾根的意思:猶太人說,繼承權屬於他們,來自挪亞的兒子閃,那地是他的份,他們從麥基洗德是撒冷王推斷出來,他們認為麥基洗德就是閃;他們說,迦南人只是居住在那裡,使其變得更好,直到他們來繼承它:我必將那地賜給你們為業:那地在祂的賜予之下,祂有權處置它;並且可以給他們一個好的所有權,並確保他們佔有它:流奶與蜜之地:盛產一切美物,一切生活所需,一切必需品和樂趣;參《出埃及記》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將你們從別民中分別出來:曾將他們從萬民中揀選出來,作祂特別和獨特的子民;曾以祂的恩惠區分他們,並賜給他們特殊的律法和條例,讓他們遵守和遵行,與所有其他民族不同,他們應當仔細遵守。
【第25節】所以你們要區分潔淨的牲畜和不潔淨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十種潔淨的,其餘的都是不潔淨的,根據之前頒布的律法(《利未記》11:3-8),藉著食用一種而不食用另一種,約拿單他爾根也說,你們要區分適合食用的牲畜和不適合食用的牲畜:以及不潔淨的飛鳥和潔淨的:同樣的他爾根解釋為,什麼是不適合吃的,什麼是適合吃的,即所有在《利未記》11:13-19中特別提到不潔淨、不適合食用的,以及所有未被排除為潔淨、適合食用的;這是上帝用來將他們與其他民族分開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從而保護他們免受偶像崇拜和邪惡行為的影響:你們不可因獸、因禽、因地上一切爬行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就是說,不可違背上帝的命令食用它們,這會使他們在祂眼中成為可憎的;參《利未記》11:43;因為任何罪或違犯這條律法對祂來說都是如此:我已將這些從你們中間分別出來,作為不潔淨的:祂藉著律法命令他們禁戒使用,作為潔淨的,不適合食用。
【第26節】你們要歸我為聖:與所有不潔淨的人和事物分開,專心事奉祂,順從祂的一切命令,並按照祂的旨意,為祂的榮耀過聖潔的生活和行為:因為我耶和華是聖潔的:因此,祂的子民應當像祂一樣,效法祂,並遵守那些符合祂聖潔本性和旨意的事,並樂意順從祂的聖潔誡命:我已將你們從別民中分別出來,使你們歸我:這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論證,一個強大的動機,使他們負有順從和聖潔的重大義務。
【第27節】無論男女,凡有交鬼的:或有占卜之靈的,參《利未記》19:31;就像《使徒行傳》16:16中那個使女一樣;這裡特別提到婦人,儘管之前已包含在上述律法中;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類行為更多是由婦人所犯;邁蒙尼德也如此認為。
「不可容留行邪術的女人存活」(出埃及記22:18)。這裡又增添了另一個理由,因為男人對女性天生有憐憫之心,不容易被說服將她們處死;因此律法說:「不可容留行邪術的女人存活」。或者說,行邪術的男人,一個「知曉者」,他聲稱對事物有廣泛的知識,例如失物或被盜物品,甚至預知未來之事,以此欺騙人們,詐取他們為獲取資訊而支付的金錢。這樣的人「必被處死」,不可因偏袒和情感而寬恕。他們應當受的死刑如下:「他們要用石頭打死他們」,直到他們死去。關於用石頭打死的方式,請參閱【使徒行傳7:58】的吉爾注釋。他們的「血要歸在他們身上」:他們罪該萬死,也必受此刑罰。猶太人F13從這句話緊隨前一句的用法推斷,無論何處使用此短語,都應理解為用石頭打死;請參閱【利未記20:9】的吉爾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