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十九章

【利未記 第19章】

本章包含各種律法,包括禮儀和道德方面的,旨在使人成聖,效法聖潔的神(利19:1-2);例如關於敬畏父母和遵守安息日(利19:3);禁止偶像崇拜(利19:4);關於獻祭和吃平安祭(利19:5-8);關於收割和拾取田地與葡萄園的遺落物(利19:9-10);關於違反律法中幾條誡命,特別是第八、第九和第三條(利19:11-13);以及其他關於惡待聾子和瞎子,在審判中偏袒富人或窮人,以及在人中間作搬弄是非者(利19:14-16);以及對鄰舍懷恨和惡意(利19:17-18);還有禁止牲畜雜交、田地雜種和穿著雜料衣服(利19:19);以及關於與婢女同寢之人的懲罰,以及他為贖罪應獻的祭物(利19:20-22);接著是關於果樹的律法,何時可以吃其果實(利19:23-25);以及關於帶血吃肉、使用巫術、觀察時日、修剪頭髮和鬍鬚,以及避免為死人劃傷、刺青和割身(利19:26-28);告誡不可使女兒賣淫,要遵守安息日,敬畏神的聖所,不可理會巫師和交鬼的(利19:29-31);要尊敬老年人,不可欺壓和苦待寄居的(利19:32-34);不可在度量衡上行不義(利19:35-36);所有這些訓誨都必須謹慎遵守並付諸實行(利19:37)。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關於同樣的事情,或在他向摩西頒布上述律法之後不久;本章中有許多律法是先前已頒布,在此重複的。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他們不可能全部同時被曉諭,而是支派接支派,或家族接家族;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召集各支派的首領,最多是各家族的首領,然後將以下訓誨傳達給他們各自的支派和家族。拉比雅基(Jarchi)說,這段經文是在會眾中宣講的,因為律法的主體,或其更實質的部分,都依賴於它;事實上,十誡以及各種其他律法,包括司法和禮儀的,都包含在其中。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評論說,向全會眾說話,是為了包括歸信者,因為他們在上一章中(參利未記18:26)已像以色列人一樣被警告過亂倫之事;並對他們說:你們要聖潔:作一個與所有其他民族分別出來的民族,遠離上一章中警告他們的一切不潔和偶像崇拜,並遵守本章中表達的聖潔誡命: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在祂的本性、本質上,祂是原始的、獨立的、不變的、完全的聖潔;他們越聖潔,就越像祂;(參利未記11:44)和(參利未記11:45);在關於潔淨和不潔食物的律法之後,使用了同樣的詞語,就像這裡在關於不潔性行為和亂倫的律法之後一樣。

【第3節】

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耶和華你們的神。
這與第五條誡命有關,這是帶應許的第一條誡命,在此首先提及,因為人從父母那裡開始在世上的生命,並由他們訓練遵守所有其他同樣應受尊重的神律;對他們的敬畏不是奴役性的,而是子女般的,與對他們的愛和感情結合在一起,包括內在的尊重和敬畏,外在的尊敬,樂意服從他們的命令,並給予他們應得的、平等的榮譽;(參出埃及記20:12);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福西利德(Phocylides)和其他異教徒,在尊榮神之後,也勸人尊榮和敬畏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這裡用複數形式表達,因為有各種安息日。第七日安息日,第七年安息日,以及禧年,每四十九年一次;主要指的是第七日安息日:這條誡命緊隨其後,因為父母有責任教導子女遵守安息日,並訓練他們遵守;事實上,對父母的敬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因為那些破壞安息日的子女很少會對父母有太多尊重;此外,這也暗示,儘管子女要尊榮、敬畏和服從父母,但絕不能做任何違背神律的事情;特別是如果父母暗示他們不必遵守安息日,他們也不應聽從: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賜予他們生命的神,父母只是工具,祂有權隨意頒布律法;其中之一就是命令他們遵守安息日,他們出於感恩和職責都必須遵守。

【第4節】

你們不可偏向偶像,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耶和華你們的神。
你們不可偏向偶像:從獨一的真活神轉向那些不是神的,如所用的詞語所指,那些什麼都不是的;因為,正如使徒所說,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哥林多前書8:4),沒有任何價值,沒有任何重要性,對其信徒毫無益處;因此,從真神轉向這些偶像,是最大的愚蠢,也是邪惡:或「不可仰望」F7它們以求幫助或援助,因為它們無力給予:猶太人說F8,仰望它們以仔細觀察並考慮其形像,是被禁止的;甚至在心裡和思想中,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對它們懷有敬意也是不對的;或在思想中,正如革順(Gersom)所說: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用金、銀或銅熔化鑄造而成的,就像金牛犢一樣,這可能與此有關。這些律法與第一和第二條誡命有關(出埃及記20:3,出埃及記20:4):我耶和華你們的神;唯有祂是應當敬拜的,祂禁止製造和敬拜任何偶像,無論是鑄造的還是雕刻的,因此祂將對各種偶像崇拜感到憤怒並加以懲罰。

【第5節】

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要獻得蒙悅納。
平安祭有三種:感恩祭、還願祭和甘心祭(利未記7:11,利未記7:12,利未記7:16);這裡似乎指的是後者,如下文所示:

【第6節】

要獻得蒙悅納:祭物要在獻的日子和次日吃,若有剩到第三日,就要用火焚燒。
意思就是,如果可能,最好在獻祭的當天全部吃完,但如果不能,剩下的要在次日吃,絕不能再保留更久;這表明這裡指的是還願祭或甘心祭的平安祭(利未記7:16);猶太人由此推斷,祭物應在白天宰殺,而不是在夜間F9;

若有剩到第三日,就要用火焚燒;正如(利未記7:16)所吩咐的;這樣獻祭者就不能從中獲利,因此也不會受到誘惑將其保留超過規定的時間。

【第7節】

若在第三日吃,這祭物就不蒙悅納,是可憎惡的。
或「在吃的時候被吃」F11,哪怕吃了一點點:

這祭物就不蒙悅納,是可憎惡的;它就像任何普通的東西,彷彿不是祭物;甚至像腐敗變質的肉;不,就像神所憎惡的東西:因此接著說,

它就不蒙悅納;不蒙耶和華悅納,反而被拒絕,因為沒有遵從祂的旨意。

【第8節】

凡吃這祭物的,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凡吃這祭物的,必擔當他的罪孽:必被定罪,並承受刑罰,就是剪除(利未記7:20):

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平安祭的肉,因將其保留超過規定的時間,使其容易腐敗變質;因為在獻上內臟和脂肪之後,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肉是聖潔的,應當作為聖物在律法規定的時間內食用,否則就會被褻瀆和玷污: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被剝奪其公民和宗教特權,或受民事官員之手懲罰,或受神直接之手懲罰。

【第9節】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的時候,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的時候:指進入迦南地之後,當他們播種並到了收割季節,無論是大麥收割還是小麥收割,或兩者兼有,特別是後者,收割似乎更符合:

不可割盡田角;但要留一部分給窮人。這條律法緊隨平安祭之後: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正如平安祭的脂肪要獻給神,收割的某些部分也要為神的榮耀而施捨給窮人和寄居的。在《密示拿》中有一整篇論文,名為《田角篇》(Peah),其中有許多關於此事的裁決;其中之一是,由於律法中沒有規定田角應有多大,應留下多少數量,多少穗穀,或田地的多少比例,這在其中由智者們決定,他們說,他們不會留下少於六十分之一的部分;因為儘管他們說田角沒有(確定的)尺寸,但總體上是根據田地的大小,或根據窮人的數量,或根據收成的豐盛程度F12,因此,根據這些情況,留下多或少:儘管要留下的地方被稱為田角,但在田地的哪個部分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接著說,他們在田地的開頭或中間留下田角F13;革順(Ben Gersom)觀察到,田角是在田地的盡頭,收割完成的地方;他說明顯地,收割完成的地方,就應該留下田角;因為律法沒有精確規定,只是說田角的一部分應該留給窮人;對窮人來說,無論是在田地中間還是在田地盡頭都無關緊要;但邁蒙尼德(Maimonides)F14認為應該留在田地盡頭,這樣窮人就知道去哪裡取:在上述論文中,也規定了窮人何時可以來拾取,他們不能隨時來;他們一天有三次獲准來,早上、中午和獻晚祭時{o},即下午三點左右;評論家們說F16,早上是為了有幼兒的婦女,那時孩子們正在睡覺,中午是為了哺乳期的婦女,晚上是為了老年人:

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指收割者手中或鐮刀中掉落的麥穗,或在捆紮麥捆時掉落的。在上述論文中問道,什麼是遺落物?就是收割時掉落的;如果收割者收割了一把,或拔了一把,被荊棘刺到,從手中掉到地上,看哪,這是主人的;但如果從手掌中間掉落,或從鐮刀中間掉落,就是窮人的;如果從手掌遠端掉落,或從鐮刀遠端掉落,就是主人的;但如果從手頂(或指尖)掉落,或從鐮刀尖端掉落,就是窮人的F17:並且進一步說{r},

【第10節】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耶和華你們的神。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或不可剪下那些小串葡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這些小串葡萄就像嬰兒一樣,這個詞的意思是嬰兒般的葡萄串,與大串葡萄相比很小,就像嬰兒與成人相比一樣;那些只有一兩顆葡萄,或很少葡萄的,不可剪下,而要留給窮人:革順(Gersom)說,如果整棵葡萄樹都是這種小串葡萄,那麼就全部屬於窮人:

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每一顆單獨的葡萄;這些是採摘大串葡萄後留在葡萄樹上的,一個人再次查看時,不可採摘那些只有一兩顆葡萄的;因為《密示拿》的拉比們說F19,兩顆或兩粒葡萄構成一個「佩雷特」(peret,這裡譯為「每一顆葡萄」),但三顆則不算;所以如果一串葡萄上有三顆葡萄,就屬於主人,可以採摘,但如果少於三顆,就屬於窮人;或者這可以理解為

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給貧窮的以色列人,以及與你們同住的寄居者,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寄居者指的是歸信者,不是門徒歸信者,而是義人歸信者,正如革順(Gersom)所說,邁蒙尼德(Maimonides)F21所定下的一條規則是,所有關於窮人禮物的寄居者,無非是義人歸信者,即那些在接受猶太教並同意遵守其所有律法和儀式後受過割禮的人;儘管同一位作者觀察到,他們並不禁止外邦窮人獲得這些禮物,而是將他們普遍包括在以色列的窮人之中;他們來領取這些禮物是為了和平之道;為了和平,為了促進他們之間的和平與和諧:

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賜予他們田地和葡萄園,以及收割和採摘季節,並以豐收祝福他們的神,因此有權要求他們做這些事;他們出於職責和感恩,有義務遵守祂的命令;這表明祂對窮人的關懷和關注,以及祂是窮人的父和保護者。

【第11節】

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你們不可偷盜:這是第八條誡命;(參出埃及記20:15);儘管拉比雅基(Jarchi)認為這裡指的是與那條律法不同的事情;他說這條是關於偷錢的警告,而十誡中的那條是關於偷靈魂或人的。而且可以觀察到,一條是用單數表達,另一條是用複數表達,就像這裡一樣,包含更多;不僅是實際的竊賊,還有那些看見卻保持沉默的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他們甚至與竊賊無異;或許這條律法緊隨前述律法之後,是為了暗示,那些剝奪窮人田角和收割與採摘遺落物的人,就如同搶劫一樣;而最後提到的作者似乎將這條律法的效力依賴於此:邁蒙尼德(Maimonides)F23在上述律法中觀察到,那些在採摘葡萄時在葡萄樹下放籃子的人,就是搶劫窮人:

不可欺騙;在任何方面,在貿易和商業中欺詐和佔便宜,特別是不忠於所託付的信任;因此亞本以斯拉將其限制為一個人否認他曾保管的物品;他觀察到,知道此事卻不作證的人,就如同欺騙者;而這樣的人,根據先前的律法,如果發了假誓,被定罪後,必須歸還本金,並加罰五分之一,還要獻上贖罪祭以贖其罪(利未記6:2-7):

也不可彼此說謊;在日常言語和交談中,在貿易和商業中,特別是向一個從未從他那裡得到任何東西的人索要錢財,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個人並不欠他什麼,但他卻撒謊聲稱他欠他錢,並堅持要求付款。

【第12節】

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也不可褻瀆你們神的名。我耶和華。
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或「對虛假之事」F24,指上述任何情況;例如一個人手中沒有別人的存款,卻說沒有;或者某人欠他多少錢,其實沒有,或者任何其他虛假之事。偷竊、欺騙、說謊和起假誓被一同提及,因為它們相互關聯,並傾向於相互引導,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觀察到的:

也不可褻瀆你們神的名:藉著指著祂的名起假誓,或在日常交談中發任何輕率或虛妄的誓言;不僅法庭上的偽證,所有褻瀆的誓言、咒罵和詛咒都被禁止,因為它們違反了第三條誡命,這條律法就是指此;(參出埃及記20:7):

我耶和華;祂的名是聖潔的,祂能夠並將會報復任何以褻瀆方式濫用祂名,並傷害他人的行為。

【第13節】

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不可暗中欺壓他,也不可公開強奪他,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不可在買賣中欺壓他,不可扣留他應得的工資,不可拒絕歸還託付給他的東西,也不可拒絕償還向他借來的錢:拉丁武加大譯本是:「不可誹謗他」,或藉著誹謗他而從他那裡得到任何東西;也不可搶奪他,藉著進入他的房屋,或闖入他的田地,未經他同意,以暴力方式拿走他的財物或牲畜;或在路上攔截他,索要他的錢財,並從他那裡奪走:

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除非雇工人同意;因為那樣可以保留兩三天,或一週,或任何他們之間約定的時間:這必須理解為按日雇用的工人,他們的工資在晚上就應支付,他們可能需要錢來為家人購買食物,因此未經他們同意不應扣留;而不是按週或按年雇用的工人,他們的工資在雇用期結束時才到期;猶太學者F25指出,這段經文說的是日工,他們的工資在晚上到期;而另一段經文(申命記24:15)說的是夜工,他們的工資直到早晨的柱子升起,或太陽升起時才到期,因此必須在太陽下山前支付給他們;扣留這些人的工資,或欺詐他們,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參(耶利米書22:13)(雅各書5:4)。

【第14節】

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耶和華。
不可咒罵聾子:指天生聾子,或因意外而失聰,聽不見別人對他們的指責,也聽不見他們被咒罵的原因;因此他們無法為自己辯護,也無法消除對他們的誹謗,如果那是導致他們被咒罵的原因;因此咒罵這樣的人既卑鄙又邪惡:安革羅斯(Onkelos)和約拿單(Jonathan)的《他爾根》將其譯為「不聽的人」,指任何不在場的人,聽不見咒罵,因此與聾子一樣無法為自己辯護:革順(Gersom)觀察到,這是告誡不可咒罵任何以色列人;因為如果我們被告誡不可咒罵聽不見的聾子,因此不會因此而動怒,那麼我們更不應該咒罵不聾的人,因為這會引起爭吵和打鬥:

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使他跌倒;這條禁令暗示,人應盡可能地幫助瞎子;例如引導、指引他們走正路,而不是讓他們偏離正路,也不做任何會讓他們跌倒的事情;拉比雅基(Jarchi)和革順(Ben Gersom)將此解釋為比喻,指無知的人被他人的惡意建議所欺騙:另一方面,與此意義相符的是,約伯說他「作了瞎子的眼睛」(約伯記29:15);他給無知的人提供好的建議,教導他們採取什麼方法來為自己伸張正義,或獲得正義,否則他們就不知道:

只要敬畏你的神: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祂可以懲罰你,使你也聾也瞎;藉著立刻使他們失聰失明;因此,對神的敬畏應當臨到人身上,使他們謹慎和懼怕如何虐待那些處於這種境況的人:

我耶和華;耶和華神,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祂聽見聾子被咒罵,儘管他們聽不見;祂看見放在瞎子面前的絆腳石,知道是誰放的,儘管瞎子不知道,祂將會報復這些虐待和傷害:使徒似乎在(羅馬書14:13)(哥林多前書8:9,哥林多前書8:13)中提到了這條律法。

【第15節】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這是針對法官和證人說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指出的;證人不應在法庭上作假證,以致歪曲正義,法官不應宣判不義的判決,稱惡人為義,定義人有罪:

不可偏護窮人:也就是說,在審判中,或在法庭上,當窮人的案件被提交時,不應偏護窮人;儘管私下裡可以尊重他的個人,並在他困苦時作為窮人幫助他;但在法庭上,他的個人和作為窮人的身份不應被考慮;案件不應僅僅因為他是窮人而判他勝訴或敗訴,而不考慮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在其他方面可以憐憫他,但在他與另一個人,甚至是富人之間的案件中,必須實行正義,而不是憐憫(參出埃及記23:3):

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不要害怕使他蒙羞,如果他錯了,就判他敗訴;他的財富、他的顯赫、他的榮譽,都不得納入考慮,也不得對法庭產生任何影響或左右,以致歪曲正義:猶太學者,特別是邁蒙尼德(Maimonides)F26指出,在審理案件時,富人和窮人之間不應有任何區別;他們應當穿著同樣的華麗服裝,或同樣的簡樸服裝;他們的姿勢也應相同,無論是坐著還是站著;同樣,也不應對一方比另一方更偏袒;例如,一方可以隨意說話,說多久都行,而另一方則被要求簡短;或者對一方溫和說話,對另一方則嚴厲:

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無論他是富是窮,對雙方都秉公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參(箴言18:5)。

【第16節】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站著見死不救。我耶和華。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所用的詞語指商人,特別是經營藥材和香料的商人,尤其是那些挨家挨戶兜售這些東西的小販;這些人有機會並利用機會傳播他人的故事,並報告對他們不利的事情,因此這個詞後來被用來指那些挨家挨戶搬弄是非,以求為自己討好,並傷害他人的人;這樣的人是可憎的,不應受到鼓勵,參(提摩太前書5:13)(箴言11:13);

也不可站著見死不救:要麼是作假見證,使鄰舍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無辜流血;要麼是保持沉默,不為他作證,本可以阻止他無辜流血;這兩種方式都可以解釋為見死不救:猶太學者認為,根據這條律法,人有義務盡其所能保護鄰舍的生命,當其生命因任何方式處於危險之中時,無論是溺水、盜賊還是野獸,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

我耶和華;公義正直的神,祂將對法庭上所有不公正的行為、暗中搬弄是非、對他人造成任何傷害,或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不阻止傷害的行為,感到憤怒並加以懲罰。

【第17節】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儘管言語或行為上可能沒有表達任何仇恨,但心裡懷恨是違反第六條誡命的,參(馬太福音5:21,馬太福音5:22);一個人可能犯下這種罪,當他不試圖拯救鄰舍的生命時,無論是為他作證,還是將他從危險中解救出來,例如從溺水、野獸和盜賊手中救出,如(利未記19:16)所述;或者當他不責備他的罪時,如下一句所說,卻任憑他繼續犯罪,導致他的毀滅,這兩種情況都可以解釋為恨他: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對於他所犯的任何罪,即使是秘密的,但已知曉的;這種指摘應該是私下的,並根據需要重複,以溫柔和體貼的方式給予:免得因他擔罪;未被說服,未曾悔改,並持續犯罪,這可能對他造成致命的後果;因此,任憑他繼續犯罪而不告訴他,不責備他,不僅不是友善和友好的行為,也不是對他表達愛和尊重的表現,反而會證明心裡恨他,至少會受到強烈懷疑:或者,「免得為他擔罪」F1;成為他罪的同夥,因此可能要為此承擔懲罰;這是以適當方式責備罪的有力理由,以免我們成為他人罪的參與者;參(提摩太前書5:20,提摩太前書5:22)。

【第18節】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
不可報仇:也就是說,不可向那些對我們做壞事的人報復,而要將報復之事交給那掌管報復的神,參(羅馬書12:19);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做壞事,或拒絕給予他曾被拒絕

【腳註】
F7 ( wnpt la ) "ne respiciatis", Montanus, Tigurine version, Drusius. 蒙塔努斯、提古林譯本、德魯修斯:「不可仰望」。
F8 Pesichta, Maimonides. 《彼西他》、《邁蒙尼德》。
F9 Bartenora in Misn. Zebachim, c. 13. sect. 7. & Misn. Yoma, c. 8. sect. 1. 巴特諾拉《密示拿·祭物篇》第13章第7節及《密示拿·贖罪日篇》第8章第1節。
F11 ( lkay lkah ) "comedendo, comedetur", Drusius. 德魯修斯:「在吃的時候,被吃」。
F12 Misn. Peah, c. 1. sect. 2. 《密示拿·田角篇》第1章第2節。
F13 Ibid. sect. 3. 同上,第3節。
F14 Hilchot Mattanot Anayim, c. 2. sect. 12. 《施捨律》第2章第12節。
F15 Misn. Peah. c. 4. sect. 5. 《密示拿·田角篇》第4章第5節。
F16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同上。
F17 Ib. sect. 10. 同上,第10節。
F18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Peah, c. 6. sect. 5. 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密示拿·田角篇》第6章第5節。
F20 also of such single grapes that fell to the ground in gathering, which might not be taken up by the owners, but were to be left to the poor; and, as Gersom says the grape gatherers might not put a bushel under the vines in the time of gathering, to catch the single grapes that fell: thou shall leave them for the poor and stranger : for the poor Israelite, and the stranger that sojourns with you, as Aben Ezra interprets it; the stranger intends a proselyte, not a proselyte of the gate, but a proselyte of righteousness, as Gersom and it is a rule laid down by Maimonides F21 , that every stranger spoken of concerning the gifts of the poor is no other than a proselyte of righteousness, one that has been circumcised upon embracing the Jewish religion, and agreeing to conform to all the laws and rituals of it; though the same writer observes, that they do not restrain the poor of the Gentiles from these gifts, but they are in general included among the poor of Israel; and they come and take them because of the ways of peace; for the sake of peace, to promote peace and harmony among them: I [am] the Lord your God ; that gave them fields and vineyards, and times of harvest, and vintage, and blessed them with fruitful seasons, and therefore had a right to require such things of them; and they were in duty and gratitude bound to observe his commands; and this shows his regard unto, and concern for the poor, and that he is the father and patron of them. 也指採摘時掉到地上的單顆葡萄,主人不可拾取,而要留給窮人;正如革順所說,採葡萄的人在採摘時不可在葡萄樹下放籃子,以接住掉落的單顆葡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給貧窮的以色列人,以及與你們同住的寄居者,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寄居者指的是歸信者,不是門徒歸信者,而是義人歸信者,正如革順所說,邁蒙尼德F21所定下的一條規則是,所有關於窮人禮物的寄居者,無非是義人歸信者,即那些在接受猶太教並同意遵守其所有律法和儀式後受過割禮的人;儘管同一位作者觀察到,他們並不禁止外邦窮人獲得這些禮物,而是將他們普遍包括在以色列的窮人之中;他們來領取這些禮物是為了和平之道;為了和平,為了促進他們之間的和平與和諧: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賜予他們田地和葡萄園,以及收割和採摘季節,並以豐收祝福他們的神,因此有權要求他們做這些事;他們出於職責和感恩,有義務遵守祂的命令;這表明祂對窮人的關懷和關注,以及祂是窮人的父和保護者。
F19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Peah, c.6. sect. 5. 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密示拿·田角篇》第6章第5節。
F20 So it is interpreted by R Sol. Urbin. Ohel Moed, fol. 59. 1. 烏爾賓拉比所羅門《會幕》第59頁第1欄如此解釋。
F21 Mattanot Anayim, c. 1. sect. 9. 《施捨律》第1章第9節。
F23 Mattanot Anayim, c. 4. sect. 16. 《施捨律》第4章第16節。
F24 ( rqvl ) "ad fallaciam ullam",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so Ainsworth. 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對任何欺騙」。艾因斯沃思亦同。
F25 Vid. Misn. Bava Metzia, c. 9. sect. 11.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Jarchi & Ben Gersom in loc. 參《密示拿·中門篇》第9章第11節,以及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同上。拉比雅基和革順,同處。
F26 Hilchot Sanhedrin, c. 21. sect. 1, 2, 3. 《公會律》第21章第1、2、3節。
F1 ( ajx wyle avt al ) "ne feras propter eum peccatum", Tigurine version; so Sept. Syr. Ar. Targum Jonathan, Aben Ezra, Ainsworth. 提古林譯本:「免得為他擔罪」;七十士譯本、敘利亞譯本、亞蘭譯本、約拿單他爾根、亞本以斯拉、艾因斯沃思亦同。

「律法中的偉大普遍原則」

【第19節】

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這些律例是接下來要提到的,與前面所提的性質不同,它們屬於道德範疇,如亞本以斯拉所說,是栽種在人心裡的;它們符合律法和自然之光,是寫在人心裡的律法工作的一部分,正如使徒所說(羅馬書2:15)。但接下來的律例屬於實定制度,取決於立法者的旨意,其原因不那麼明顯和清晰;因此,拉比雅基稱它們為王的諭旨,王無需為此給出理由;這些是禮儀性的條例和規定,雖然其中有意義和理由,但並不清楚明白。你不可使你的牲畜與異類交配:或「使牠們交配」F5,因為牲畜通常不會自行與異類交配,除非受到引導和唆使,例如一匹公馬與一頭母驢,或一頭公驢與一匹母馬,甚至那些彼此相似但種類不同的動物,也不可混雜;例如狼與狗、獵犬與狐狸、山羊與羚羊、山羊與綿羊、馬與騾、騾與驢、驢與野驢;因為雖然牠們彼此相似,但牠們是不同種類的F6。這樣交配產生的動物,例如騾子,並未被禁止使用;如果是一種潔淨的動物,且由潔淨的動物交配產生,即使種類不同,也可以食用,正如邁蒙尼德F7所證實的;因為被交配產生的動物並非不潔淨而不可用,而是禁止「使牠們交配」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受造物的秩序,以及受造物在最初創造時的本性;使牠們之間沒有任何改變,也沒有任何從神所造之物中取走或添加的東西;不可將神所結合的分開,也不可將神所分開的結合,這樣做會反映出對神智慧的質疑;正如斐羅F8所觀察到的,這也是為了讓男人和女人避免不合法的性行為,避免不自然的慾望和混雜;正如艾因斯沃思所認為的,這是為了引導以色列人追求宗教的單純和真誠,以及律法和福音所有部分和教義的獨特種類,例如信心和行為,將它們混雜在我們在神面前的稱義中是被禁止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為了教導聖徒不要與世人混雜在邪惡的行為中,或在迷信的崇拜中;此外,這也表明屬靈的重生並非部分來自敗壞的種子,部分來自不朽壞的種子,也非部分來自人的意志,部分來自神的意志;也非部分來自人的能力,部分來自神的能力,而是完全來自神的靈和恩典。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子撒你的田:或不同種類的種子,例如小麥和大麥,根據猶太人的說法F9,除非有兩粒小麥和一粒大麥,或一粒小麥和兩粒大麥,或小麥、大麥和黑麥,否則不算混雜;他們也將草本植物和樹木納入這條律法中,並將嫁接視為被禁止的混雜;因此,他們說F11,他們不將一棵樹嫁接到另一棵樹上,也不將一種草本植物嫁接到另一種草本植物上,也不將樹嫁接到草本植物上,也不將草本植物嫁接到樹上,他們為此舉例說明;有各種各樣的種子、草本植物、根莖和樹木,有些是不同種類的,有些是相似但又不同的;因為他們有一整部關於這類事物的論文,稱為《基拉因》(Celaim),即「不同種類」。至於其奧秘的意義,「田地」可以代表神的教會,它不是一片開放的田地,而是一片被圍起來的田地,被神的恩典圍起來,並藉此與他人分開,被神的靈精心耕耘,並藉著聖言和聖禮作為工具,其中生長著各種果實和花朵,並且是基督的產業;參看(雅歌4:12-14)(馬太福音13:44);「種子」可以指福音的道或教義,由其傳道人巧妙而豐富地撒播,這道應該是純潔無雜的,不矛盾,不衝突,而是一致的;其教義,例如永恆揀選、稱義、平安、赦免和救贖,應該被呈現為完全來自神藉著基督的恩典,而非部分來自行為,部分來自恩典:或者好人和壞人可以由攙雜的種子來表示;好人,他們是藉著神的恩典而成為好人,是好種子,或是接受好種子的好土壤,他們聽道、明白道並結出果實;壞人,那些持有錯誤原則和行為的人,這些人不應該在教會狀態中混雜在一起;壞人既不應該被接納,也不應該被保留:不可穿羊毛和麻布攙雜的衣服:因為,正如約瑟夫斯F12所說,只有祭司才被允許穿這種衣服,這與《密示拿》F13的說法一致;其中聲稱,祭司在聖所中事奉時,除了羊毛和麻布製成的衣服外,沒有其他衣服;這似乎比邁蒙尼德F14給出的理由更好,邁蒙尼德認為這是因為偶像祭司習慣穿這種衣服,並在手指上戴金屬戒指:猶太傳統是,除了羊毛和亞麻,沒有任何東西因種類不同(即在衣服中)而被禁止;駱駝毛和羊毛混雜在一起,如果大部分是駱駝毛,則無妨,但如果大部分是羊毛,則被禁止,如果各佔一半,則被禁止;亞麻和麻混雜在一起也是如此;此外,除了紡織和編織的,沒有任何東西因此而被禁止F15:這條律法的目的,如同其他律法一樣,似乎總體上是為了警惕不自然的慾望和不潔的混雜,以及好人和壞人之間的一切交通,特別是警惕在稱義之事上將基督的義與人的行為結合起來:基督的義常被比作衣服,有時比作潔白細麻布;而人的義則比作污穢的破布(啟示錄19:8)(以賽亞書64:6);在上述事情中,這兩者絕不能放在一起;那些信基督的人是因一人的順服而非多人的順服而稱義,是因信那順服和義而稱義,沒有律法的行為(羅馬書5:19)(羅馬書3:28)(4:6);將它們結合起來是多餘的、不合適的,也是危險的。

【第20節】

人若與婢女行淫:與她發生肉體關係:這裡提到男人和女人,亞本以斯拉指出,這表示他們已成年;根據這些話的奧秘闡釋,這種肉體關係如同異類交配,是自由人與婢女的關係,因此接續上述律法並與之相關聯:這女人被描述為「是婢女」:要麼指迦南婢女,如拉比雅基所說,要麼指以色列婢女,如亞本以斯拉所說,是她父親賣掉的(出埃及記21:7);「已經許配丈夫」:許配給希伯來僕人,如拉比雅基所說,或是由她的主人或他的兒子許諾結婚,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出埃及記21:8,出埃及記21:9);「還沒有被贖,也沒有得自由」:或被贖但未被贖,如拉比雅基所說;或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尚未完全被銀子贖回(或完全被贖回),也沒有給她自由的文書,部分贖金已付,但未付清全部;因此,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所說,她是半個婢女半個自由人:她要受鞭打:而不是他,如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儘管《武加大拉丁譯本》譯為「兩者都要受鞭打」;而原文並未明確指出是一方還是雙方應受鞭打,因為它可以譯為「將有鞭打」F15;鑑於雙方都犯了罪,理應雙方都受鞭打,但這與猶太作者的觀點相悖;因此金奇F16指出,這個詞是單數陰性(hyht),而不是複數;因此,根據簡單的意義,她應受鞭打,而不是他應受鞭打;這是用牛皮鞭子進行的,根據高昂的說法,這就是所用詞語的含義,亞本以斯拉的一些追隨者也持此觀點;《密示拿》F17中也指出,所有不潔淨之事,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在鞭打和獻祭方面都是一樣的,但對於婢女,他(即神)在鞭打方面沒有使男人與女人平等,在獻祭方面也沒有使女人與男人平等:他們不可被處死,因為她還沒有得自由:否則,與已婚婦女通姦,雙方都應處死(申命記22:22);而且她是一個自由婦女,但由於她不是自由婦女,所以不應處死,因為,如拉比雅基所說,她的婚約不算婚約,如果她是自由婦女,婚約才算數,這樣她就會被處死:律法在婢女和自由婦女之間作了這種區別,但在基督耶穌裡和福音時代,沒有區別(加拉太書3:28)。

【第21節】

他要將他的贖罪祭帶到耶和華面前:帶到耶和華的祭司那裡,為他獻上;是他,而不是她,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參看利未記19:20的吉爾注釋):到會幕門口:所有祭物都應帶到那裡(利未記17:4,利未記17:5);一隻公綿羊作贖罪祭:這是這種祭祀常用的牲畜(利未記5:15,利未記5:18)(6:6);這婦女不必獻任何祭物,因為她是婢女;她沒有自己的東西,所有都是她主人的,她的處境被考慮在內,鞭打就足夠了。

【第22節】

祭司要為他贖罪:藉著為他獻上祭物,預表基督的贖罪祭:用他的贖罪祭的公綿羊在耶和華面前:在會幕門口呈獻給他,並在他的祭壇上獻上:為他所犯的罪:或「所犯的」,拉比雅基說,這樣表達是為了涵蓋他的罪,無論是無知犯的還是故意犯的:他所犯的罪必蒙赦免:在贖罪完成之後,正如神子民的一切罪都藉著基督,憑藉他贖罪祭的基礎而蒙赦免(參看希伯來書9:22)。

【第23節】

你們進入那地:指迦南地,他們現在正前往那裡:栽種各樣可吃的樹木:指那些結出可食果實的樹木,如無花果、葡萄、橄欖;因此,所有不結出適合人類食用果實的樹木,都不受以下律法的約束;也不包括那些自行生長而未經栽種的樹木;也不包括那些為果實以外的用途而栽種的樹木;也不包括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前迦南人栽種的樹木;因為猶太人說,為籬笆或木材而栽種的樹木不受此律法約束;他們補充說,當我們的祖先進入那地時,他們發現已栽種的樹木是自由的,而他們自己栽種的樹木,即使他們尚未征服那地,也受此律法約束:你們要算其果子為未受割禮的:不適合食用,而應被摘下丟棄,如同肉體的包皮:三年之久,你們要算它為未受割禮的,不可吃:這項規定一方面是為了新栽種的果樹的益處,園丁們常常在果樹初次結果時立即摘除果實,不讓它們完全成熟,這樣樹木會長得更強壯,來年會結出更多更好的果實;另一方面是為了人類的健康,亞本以斯拉給出了這個醫學上的理由,他指出三年內的果實沒有益處,反而有害;最主要的原因是,正如在食用任何果實之前應將初熟的果實獻給主一樣,也應在適當的時候,當果實達到完美時獻上。拉比雅基和本革順說,三年應從樹木栽種之時算起。

【第24節】

但到第四年,一切的果子都要成為聖:即分別出來,奉獻給神,交給祭司,或從祭司那裡贖回;因此,約拿單他爾根在經文末尾補充說:「從祭司那裡贖回」,即向祭司支付贖價;正如拉比雅基所說,正如什一奉獻不可在耶路撒冷城牆外食用,除非經過贖回,這也一樣。用以讚美耶和華:為他豐盛的恩慈,賜福使樹木結果,並使果實成熟;藉著將初熟的果實奉獻給神,他的名就得到讚美和榮耀,正如在耶路撒冷在耶和華面前歡喜快樂地吃這些果實一樣。

【第25節】

到第五年,你們就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此後每年都是如此,只要樹木存活並結果:好叫樹給你們增添出產:願它蒙受如此豐盛的祝福,並產生如此大的增產,以彌補三年沒有果實的損失,以及第四年果實奉獻給主: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他應許了這增產,既能信實地成就,也能使之實現。

【第26節】

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或在血上、血上、或藉著血F19,因為這條律法似乎與(創世記9:4)以及(利未記3:17)(7:26)(17:10)中的律法不同;猶太作者對此有各種解釋;有人認為是指不吃未正確放血的肉,因為血未徹底清除F20,因此屬於勒死的動物;另一些人認為是指在血未流入盆中之前不吃祭物F21;還有一些人認為是指如果靠近聖所,任何未將血灑在祭壇上的肉都不可吃F23:有人認為這指的是謀殺犯的習俗,他們在被殺者身上吃肉,以便報血仇者不會向他們報仇,認為其中帶有迷信成分,因為接下來的內容F24;儘管這更可能與薩比安人的偶像崇拜習俗有關,正如邁蒙尼德F25所告知的,他們認為血是魔鬼的食物,他們習慣將被殺動物的血放入器皿中,或挖在土坑裡,然後圍坐在血周圍吃肉;他們幻想藉此與魔鬼交通,並與之建立友誼和親密關係,從而獲得對未來事物的知識;(參看以西結書33:25的吉爾注釋):也不可行邪術:占卜或藉著各種生物進行預言,例如藉著黃鼠狼、鳥類或魚類,如他勒目學者F26所說;或者更確切地說,藉著蛇,因為所用的詞被認為有此含義;或者藉著任何奇特的意外,例如一個人的食物從口中掉出,或他的手杖從手中掉出,或他的兒子在他身後呼喚他,或烏鴉向他叫,或一隻鹿從他身邊經過,或一條蛇在他右手邊,一隻狐狸在他左手邊,或有人說,明天不要開始(任何工作),因為是新月,或安息日結束F1:也不可觀兆:說某一天是開始任何事業的吉日,或某個時辰是出門的不吉時辰,如拉比雅基所說,他認為這個詞有時間、日子和時辰的含義,如我們的譯本和其他譯本;但亞本以斯拉將其詞源追溯到一個表示雲的詞,他說,眾所周知,占卜者會觀察和諮詢雲,它們的形狀和運動;但一些古代作者,如革順所觀察到的,將其詞源追溯到一個表示眼睛的詞,並認為這指的是那些迷惑人們眼睛、在他們面前製造迷霧或使用一些戲法來欺騙他們視力的人。

【第27節】

不可剃頭的周圍:指頭髮的末端,環繞著額頭、太陽穴和耳後;拉比雅基說,這樣做是當一個人把他的太陽穴、耳後和額頭剃得一樣平,使得他頭的周圍都是圓的,就像用碗剪過一樣;希羅多德F2記載,阿拉伯人就是這樣剪頭髮的(參看耶利米書9:26的吉爾注釋);也不可損壞你的鬍鬚的邊緣:藉著完全剃掉它們;拉比雅基和其他猶太作者說,有五個邊緣,革順計算,右邊兩個,一個在上顎,一個在下顎,左邊相對的兩個,還有一個在下顎連接左右兩邊的地方,即下巴;他還觀察到,偶像崇拜者習慣做上述事情;邁蒙尼德F3認為,禁止這樣做的原因是,偶像祭司習慣這種習俗;但這條律法不僅針對祭司,而是針對整個以色列民;因此,更可能是因為外邦人普遍為了榮耀他們的神而剪頭髮,正如希羅多德在上述地方記載的,阿拉伯人模仿巴克斯,並為了榮耀他;對於其他人來說,年輕人將頭髮獻給偶像也是常見的;但鑑於這些習俗是為了死者而進行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這些事情很可能被禁止是為了死者,因為接下來說:

【第28節】

不可為死人割傷你們的身體:要麼用指甲撕裂臉頰和其他部位,要麼用任何工具,刀子、剃刀。拉比雅基說,這是亞摩利人的習俗,當有人去世時,他們會割傷自己的身體,正如希羅多德F4所記載的斯基泰人,甚至是王室成員;對於一位國王,他們會割掉耳朵的一部分,剃掉周圍的頭髮,割傷手臂,傷害額頭和鼻子,並用箭刺穿左手;迦太基人,他們可能從腓尼基人那裡繼承了這種習俗,因為他們是腓尼基人的殖民地,在哀悼時會撕裂頭髮和嘴巴,並捶打胸部F5;羅馬婦女也習慣以這種方式撕裂臉頰,以至於十二表法禁止這種行為,有些人認為這條法律源於此:所有這些都是為了安撫冥界神祇,為死者提供補償,並使他們對死者仁慈,正如瓦羅F6所證實的;這裡說這是為「靈魂」而做,為已故者的靈魂,為了榮耀它,為了它的益處,儘管這個詞也常用來指屍體:現在,根據猶太教規F7,任何為死者割傷一次的人都有罪,並應受鞭打;為五個死者割傷一次,或為一個死者割傷五次的人,每次都應受鞭打:也不可在你們身上刺花紋:亞本以斯拉觀察到,有人說這與前一句相關聯,因為有人會用火燒的方式在身體上刺上已知的圖案,以紀念死者;他補充說,至今仍有人在年輕時在臉上刺上標記,以便被認出;這些刺青或標記是用墨水或黑鉛製成的,或者,無論如何,肉體的切口會用這些東西填充;但這通常是作為一種偶像崇拜的行為;本革順說,這是古代外邦人的習俗,在自己身上刺上偶像的標記,以表明他們是偶像的僕人;律法告誡不要這樣做,他補充說,是為了至高之名(神的名):《密示拿》中說F8,除非一個人寫下名字,否則他無罪,正如經上所說(利未記19:28);他勒目學者F9和注釋家F11將其解釋為偶像的名字,而不是神的名字:我是耶和華:唯有他應被承認、順服和事奉,而不是任何外邦神,其標記應刺在他們身上。

【第29節】

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不是指延遲嫁她,這是猶太人給出的解釋F12,而是指腓尼基人或迦南人中一種邪惡的習俗,亞他那修F13提到,他們的婦女習慣在偶像的廟宇中賣淫;以色列人被禁止效仿他們,將自己的女兒暴露於這種宗教性的污穢行為:這種以宗教名義進行的污穢行為在巴比倫、哥林多和其他地方都有發生;(參看彌迦書1:7的吉爾注釋);免得那地變成淫亂,遍地充滿邪惡:充滿淫亂的邪惡,包括肉體和屬靈的淫亂,即姦淫和偶像崇拜;這兩種邪惡都會因這種可憎的行為而滋生,久而久之,那地就會充滿這些邪惡。

【第30節】

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藉著在安息日敬拜和事奉神,他們和他們的兒女將被保守,免受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和所有伴隨的污穢行為的影響:並敬畏我的聖所:不可用在偶像廟宇中犯下的不潔行為來玷污它:聖所是聖潔之地,歸於那名為聖潔可畏的神,是他的榮耀寶座所在,因此不可被淫亂或偶像崇拜,或在其中做任何不雅和不合宜之事所玷污(參看馬可福音11:16的吉爾注釋):我是耶和華:他設立了安息日的遵守,並住在聖所中,因此期望安息日被遵守,聖所被敬畏,兩者都不被玷污。

【第31節】

不可顧念那些有交鬼的:所用的詞意為「瓶子」,這裡所指的占卜者以此為名,要麼是因為他們占卜時所坐之物形狀像瓶子,要麼他們藉著瓶子占卜,要麼他們在發出回答時像瓶子一樣膨脹和充氣,要麼他們說話像從瓶子或空洞的地方發出;因此他們被稱為「瓶子之主」或「瓶子之女主人」:他們似乎與腹語者相同,因此七十士譯本將他們稱為腹語者;他們的聲音似乎從腹部,甚至從身體的下部發出;德爾斐的皮提亞女先知就是這樣,使徒時代那個有占卜之靈或皮同之靈的婢女也很可能如此(使徒行傳16:16);因此這裡的詞可以譯為「不可顧念皮同」F14,或那些有皮同之靈的人;拉比雅基根據《密示拿》F15解釋這裡所用的詞,「巴力奧布」或「瓶子之主」,這就是皮同,一個從腋下說話的人:也不可求問巫師:那些自稱擁有大量知識的人,正如這個詞的含義;那些被稱為「狡猾之人」的人,他們自稱知道失物或贓物在哪裡,並告訴人們他們的命運,以及未來將會發生什麼:以免被他們玷污:因為尋求他們,相信他們所說的,並信賴他們,期望事件與他們的預言相符,他們就會犯下嚴重的罪,從而給自己帶來污穢和罪咎;根據猶太教規F16,被警告的這類人應被石頭打死,而諮詢他們的人應受責備;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唯有他應被顧念和尋求,以獲得建議和幫助;參看(以賽亞書8:19)。

【第32節】

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或「在老年人面前」F17,這可以從頭上的白髮或灰髮辨認出來;也就是說,在白髮老人面前,一個人被認為是老人,當他達到七十歲時;因為經上說F18,六十歲的人已屆老年,七十歲的人已屆白髮。法吉烏斯記載,根據希伯來人的傳統,年輕人必須在老年人距離他四肘時站起來,並在老年人經過後立即坐下,以便表明這是出於對他的尊敬。這不僅在猶太人中遵守,在古代異教徒中也是如此,他們認為如果年輕人不向老年人站起來,男孩不向有鬍鬚的人站起來,那是可憎的邪惡,是死罪F19。希羅多德F20記載,埃及人與拉科尼亞人,且僅與希臘人中的拉科尼亞人,在這點上意見一致,即年輕人遇到老年人時,會讓路並轉身,當老年人走近時,會從座位上站起來;這條律法是由呂庫爾戈斯頒布的,埃利安F21稱讚這是最人道的律法。這種對老年人的尊敬是年輕人應當給予的,因為他們比年輕人更早來到世上,在世上停留的時間更長,也因為神賜予他們長壽的恩惠和榮譽,還因為他們可能已經獲得的經驗、知識和智慧: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將此限制於精通律法的人;拉比雅基說,沒有老人不是獲得智慧的人;但這條律法似乎無意將尊敬僅限於此類人;儘管必須承認,智慧善良的老年人值得特別的尊敬(參看箴言16:31);也要尊敬老人的面容:他們因臉上的皺紋和枯槁的面容,可能容易受到輕視。約拿單他爾根將其解釋為智者的面容,這與前面所觀察到的相符;拉比雅基、本革順和其他猶太作者也這樣解釋;前者問,這種尊敬是什麼?他不可坐在他的位置上,也不可反駁他的話。所有這些都可以應用於職位上的長老,以及年齡上的長者,應用於官員、主人和教師;特別是,正如本革順所觀察到的,這可以告誡我們尊敬神,他是亙古常在者,他永在,他的名是聖潔可畏的。

【腳註】
F2 -----quippe minuti Juvenal. Satyr. 13. 尤維納爾《諷刺詩》第13篇:「因為微不足道」
F3 ( rjt alw ) "et non observabis", Montanus. 蒙塔努斯:「且不遵守」
F4 "Non servabis", Pagninus, Drusius; "neque iram asservato";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帕尼努斯、德魯修斯:「不遵守」;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也不保留怒氣」
F5 ( eybrt ) "non facies coire", V. L. Pagninus, Drusius. 《武加大譯本》、帕尼努斯、德魯修斯:「不可使之交配」
F6 Misn. Gelaim, c. 1. sect. 6. 《密示拿》基拉因篇,第1章第6節。
F7 Hilchot Gelaim, c. 9. sect. 3. 《基拉因律例》第9章第3節。
F8 De Special. Leg. p. 784. 《論特殊律法》第784頁。
F9 Misn. ut supra, ( F6 ) sect. 9. 《密示拿》同上(F6),第9節。
F11 Misn. Celaim, c. 1. sect. 7, 8. 《密示拿》基拉因篇,第1章第7、8節。
F12 Antiqu. l. 4. c. 8. sect. 11. 《猶太古史》第4卷第8章第11節。
F13 Celaim, c. 9. sect. 1. 《基拉因》第9章第1節。
F14 Moreh Nevochim, par. 3. c. 37. 《迷途指津》第3部第37章。
F15 Misn. ut supra, ( F11 ) c. 9. sect. 1. 8. 《密示拿》同上(F11),第9章第1、8節。
F15 ( hyht trqb ) "vapulatio erit", Fagius, Vatablus, Ainsworth; "flagellatio adhibetor";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法吉烏斯、瓦塔布魯斯、艾因斯沃思:「將有鞭打」;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應施鞭打」
F16 Sepher Shorash. rad. ( rqb ) . 《詞根書》詞根(rqb)。
F17 Ceritot, c. 2. sect. 4. 《克里托特》第2章第4節。
F19 ( Mdh le ) "super sanguine", Montanus, Munster; "super sanguinem", Fagius. 蒙塔努斯、蒙斯特:「在血上」;法吉烏斯:「在血上」
F20 Joseph. Antiqu. l. 6. c. 6. sect. 4. T. Bab. Sanhedrin, fol. 63. 1.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6卷第6章第4節。《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63頁第1欄。
F21 Targum Jon. in loc. T. Bab. Sanhedrin, ib. 約拿單他爾根,同上。《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同上。
F23 Aben Ezra in loc. 亞本以斯拉,同上。
F24 Baal Hatturim in loc. 巴力哈圖林,同上。
F25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6. 《迷途指津》第3部第46章。
F26 T. Bab. Sanhedrin, fol. 66. 1. Jarchi in loc.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66頁第1欄。拉比雅基,同上。
F1 Kimchi, Sepher Shorash. rad. ( vxn ) . 金奇《詞根書》詞根(vxn)。
F2 Thalia, sive, l. 3. c. 8. 《塔利亞》或《歷史》第3卷第8章。
F3 Moreh Nevochim, par. 3. c. 37. Hilchot Obede Cochabim, c. 12. sect. 1. 《迷途指津》第3部第37章。《偶像崇拜律例》第12章第1節。
F4 Melpomene, sive, l. 4. c. 71. 《墨爾波墨涅》或《歷史》第4卷第71章。
F5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 l. 3. c. 7.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之日》第3卷第7章。
F6 Apud Servium in Virgil. Aeneid. 3. 塞爾維烏斯引瓦羅《維吉爾史詩》第3卷。
F7 Misn. Maccot, c. 3. sect. 5.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3章第5節。
F8 Ibid. sect. 6. 同上,第6節。
F9 T. Bab. Maccot, fol. 21. 1. 《巴比倫他勒目》馬科特篇,第21頁第1欄。
F11 Jarchi, Maimon. Bartenora, & Ez Chayim in Misn. ut supra. ( F7 ) 拉比雅基、邁蒙尼德、巴特諾拉和埃茲·查伊姆,在《密示拿》同上(F7)。
F12 Targ. Jon. in loc. T. Bab. Sanhedrin, fol. 76. 1. 約拿單他爾根,同上。《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76頁第1欄。
F13 Contra Gentes, p. 21. 《駁異教徒》第21頁。
F14 ( tbah la wnpt la ) "ne respiciatis ad Pythonas", Montanus; so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蒙塔努斯:「不可顧念皮同」;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亦同。
F15 Misn. Sanhedrin, c. 7. sect. 7. 《密示拿》公會篇,第7章第7節。
F16 lbid. 同上。
F17 ( hbyv ynpm ) "ante canitiem", Pagninus; so Tigurine version,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帕尼努斯:「在白髮
【第34節】

**但與你們同住的寄居者,你們要待他如同本地人一樣**:特別是那些歸義的歸化者;因為他們享有與以色列人相同的民事和宗教特權,因為兩者只有一個律法(出埃及記 12:49)。**也要愛他如己**:藉著為他們做一切在相同情況下會為自己做的好事來表達這份愛。**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者**:因此,你們知道寄居者會面臨怎樣的艱難;你們理當心懷憐憫,對處境相似的人施予同情,特別要考慮,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建議的,你們在那裡也曾是拜偶像者,因此不應以他們過去的偶像崇拜來責備寄居者。**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在你們於埃及作寄居者時向你們施恩,並將你們從那地領出來,因此你們應當遵守祂的誡命,特別是在這件事上。

【第35節】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這句話重複自(利未記 19:15),旨在引出其他律法和訓誡。然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句話與前文相關,指的是寄居者,與(申命記 1:16)一致。但拉比雅爾基則將其與接下來關於度量衡的內容聯繫起來,並指出度量者就是審判者;如果他行事詭詐,就是顛倒審判,做出可憎可惡之事,並導致審判者會面臨的以下五件事:他玷污土地,褻瀆神的名,導致神的榮耀(Shechinah)或神聖威嚴離開,或導致以色列人倒在刀劍之下,或被擄離開他們的土地。**在度量、重量、或容量上**: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第一項指的是土地的度量,田地的度量,以及任何用尺或線,或用碼或肘來度量的東西,如布料和其他物品,無論寬窄,只要是量長度的;第二項可能指所有用秤稱量的東西的重量,如古時的錢幣,以及各種貨物;最後一項則指用斗、升、夸脫、品脫來度量乾貨和液體的容量。

【第36節】

**要用公道的天平,公道的法碼**:這些是用於買賣稱重之物,必須符合他們普遍採用的習俗和規定;法碼不可輕也不可重;他們不可用一種法碼買,用另一種法碼賣,這是不公義的,也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箴言 11:1)。原文中「法碼」一詞是「石頭」,因為古時曾用石頭來稱重,在我們這裡也是如此:因此至今仍有「多少石」的說法。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23的說法,猶太人不可用鐵、鉛或其他金屬製作法碼,以免生鏽變輕,而應使用磨光的岩石等材料。**要用公道的伊法,公道的欣**:前者是乾貨的量器,如穀物等;後者是液體的量器,如油和酒。伊法可容納三撒亞(seahs)或三斗,或十俄梅珥(Exodus 16:36);或根據更精確的計算,伊法可容納七加侖、兩夸脫和半品脫;而欣,根據一些說法,可容納三夸脫;但更精確的計算是,它可容納一加侖葡萄酒,再多一點點夸脫(參見《吉爾注釋》出埃及記 30:24)。一些猶太學者F24將此解釋為言語、應許和契約,即他們應當信守「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馬太福音 5:37;哥林多後書 1:17;雅各書 5:12);他們的肯定應當公義,他們的否定也應當如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因此,你們有極大的義務遵守祂的誡命,如下文所述。

【第37節】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一切的律例和典章**:這些律例和典章,無論是禮儀的、司法的還是道德的,都已在本章和前幾章以及其他地方傳達給他們,其中包含各種類型;所有這些都包含在「律例」(或條例)和「典章」這兩個詞中。「律例」是神至高主權的永恆預旨,是純粹的實定法;「典章」則是關於他們民事或宗教行為的律法,是根據公義和公平的原則制定的。所有這些律例和典章都應當「遵守」,即被注意和重視,以便付諸實踐,如下文所述:**並遵行**:在民事、道德和宗教生活中按照它們行事。**我是耶和華**:祂頒布了所有這些事,有權這樣做,並期望他們順服,而他們也理當如此行。

【腳註】
F23 Hilchot Genibah, c. 8. sect. 4. 《邁蒙尼德法典》盜竊律,第八章第四節。
F24 Torath Cohanim apud Yalkut in loc.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Sheviith, c. 10. sect. 9. 《祭司律法書》引自《雅爾庫特》此處;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在《密示拿》安息年篇第十章第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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