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19章】
本章包含各種律法,包括禮儀和道德方面的,旨在使人成聖,效法聖潔的神(利19:1-2);例如關於敬畏父母和遵守安息日(利19:3);禁止偶像崇拜(利19:4);關於獻祭和吃平安祭(利19:5-8);關於收割和拾取田地與葡萄園的遺落物(利19:9-10);關於違反律法中幾條誡命,特別是第八、第九和第三條(利19:11-13);以及其他關於惡待聾子和瞎子,在審判中偏袒富人或窮人,以及在人中間作搬弄是非者(利19:14-16);以及對鄰舍懷恨和惡意(利19:17-18);還有禁止牲畜雜交、田地雜種和穿著雜料衣服(利19:19);以及關於與婢女同寢之人的懲罰,以及他為贖罪應獻的祭物(利19:20-22);接著是關於果樹的律法,何時可以吃其果實(利19:23-25);以及關於帶血吃肉、使用巫術、觀察時日、修剪頭髮和鬍鬚,以及避免為死人劃傷、刺青和割身(利19:26-28);告誡不可使女兒賣淫,要遵守安息日,敬畏神的聖所,不可理會巫師和交鬼的(利19:29-31);要尊敬老年人,不可欺壓和苦待寄居的(利19:32-34);不可在度量衡上行不義(利19:35-36);所有這些訓誨都必須謹慎遵守並付諸實行(利19:37)。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關於同樣的事情,或在他向摩西頒布上述律法之後不久;本章中有許多律法是先前已頒布,在此重複的。
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他們不可能全部同時被曉諭,而是支派接支派,或家族接家族;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召集各支派的首領,最多是各家族的首領,然後將以下訓誨傳達給他們各自的支派和家族。拉比雅基(Jarchi)說,這段經文是在會眾中宣講的,因為律法的主體,或其更實質的部分,都依賴於它;事實上,十誡以及各種其他律法,包括司法和禮儀的,都包含在其中。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評論說,向全會眾說話,是為了包括歸信者,因為他們在上一章中(參利未記18:26)已像以色列人一樣被警告過亂倫之事;並對他們說:你們要聖潔:作一個與所有其他民族分別出來的民族,遠離上一章中警告他們的一切不潔和偶像崇拜,並遵守本章中表達的聖潔誡命: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在祂的本性、本質上,祂是原始的、獨立的、不變的、完全的聖潔;他們越聖潔,就越像祂;(參利未記11:44)和(參利未記11:45);在關於潔淨和不潔食物的律法之後,使用了同樣的詞語,就像這裡在關於不潔性行為和亂倫的律法之後一樣。
你們各人要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耶和華你們的神。
這與第五條誡命有關,這是帶應許的第一條誡命,在此首先提及,因為人從父母那裡開始在世上的生命,並由他們訓練遵守所有其他同樣應受尊重的神律;對他們的敬畏不是奴役性的,而是子女般的,與對他們的愛和感情結合在一起,包括內在的尊重和敬畏,外在的尊敬,樂意服從他們的命令,並給予他們應得的、平等的榮譽;(參出埃及記20:12);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福西利德(Phocylides)和其他異教徒,在尊榮神之後,也勸人尊榮和敬畏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這裡用複數形式表達,因為有各種安息日。第七日安息日,第七年安息日,以及禧年,每四十九年一次;主要指的是第七日安息日:這條誡命緊隨其後,因為父母有責任教導子女遵守安息日,並訓練他們遵守;事實上,對父母的敬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因為那些破壞安息日的子女很少會對父母有太多尊重;此外,這也暗示,儘管子女要尊榮、敬畏和服從父母,但絕不能做任何違背神律的事情;特別是如果父母暗示他們不必遵守安息日,他們也不應聽從: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賜予他們生命的神,父母只是工具,祂有權隨意頒布律法;其中之一就是命令他們遵守安息日,他們出於感恩和職責都必須遵守。
你們不可偏向偶像,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耶和華你們的神。
你們不可偏向偶像:從獨一的真活神轉向那些不是神的,如所用的詞語所指,那些什麼都不是的;因為,正如使徒所說,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哥林多前書8:4),沒有任何價值,沒有任何重要性,對其信徒毫無益處;因此,從真神轉向這些偶像,是最大的愚蠢,也是邪惡:或「不可仰望」F7它們以求幫助或援助,因為它們無力給予:猶太人說F8,仰望它們以仔細觀察並考慮其形像,是被禁止的;甚至在心裡和思想中,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對它們懷有敬意也是不對的;或在思想中,正如革順(Gersom)所說: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用金、銀或銅熔化鑄造而成的,就像金牛犢一樣,這可能與此有關。這些律法與第一和第二條誡命有關(出埃及記20:3,出埃及記20:4):我耶和華你們的神;唯有祂是應當敬拜的,祂禁止製造和敬拜任何偶像,無論是鑄造的還是雕刻的,因此祂將對各種偶像崇拜感到憤怒並加以懲罰。
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要獻得蒙悅納。
平安祭有三種:感恩祭、還願祭和甘心祭(利未記7:11,利未記7:12,利未記7:16);這裡似乎指的是後者,如下文所示:
要獻得蒙悅納:祭物要在獻的日子和次日吃,若有剩到第三日,就要用火焚燒。
意思就是,如果可能,最好在獻祭的當天全部吃完,但如果不能,剩下的要在次日吃,絕不能再保留更久;這表明這裡指的是還願祭或甘心祭的平安祭(利未記7:16);猶太人由此推斷,祭物應在白天宰殺,而不是在夜間F9;
若有剩到第三日,就要用火焚燒;正如(利未記7:16)所吩咐的;這樣獻祭者就不能從中獲利,因此也不會受到誘惑將其保留超過規定的時間。
【第7節】若在第三日吃,這祭物就不蒙悅納,是可憎惡的。
或「在吃的時候被吃」F11,哪怕吃了一點點:
這祭物就不蒙悅納,是可憎惡的;它就像任何普通的東西,彷彿不是祭物;甚至像腐敗變質的肉;不,就像神所憎惡的東西:因此接著說,
它就不蒙悅納;不蒙耶和華悅納,反而被拒絕,因為沒有遵從祂的旨意。
【第8節】凡吃這祭物的,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凡吃這祭物的,必擔當他的罪孽:必被定罪,並承受刑罰,就是剪除(利未記7:20):
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平安祭的肉,因將其保留超過規定的時間,使其容易腐敗變質;因為在獻上內臟和脂肪之後,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肉是聖潔的,應當作為聖物在律法規定的時間內食用,否則就會被褻瀆和玷污: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被剝奪其公民和宗教特權,或受民事官員之手懲罰,或受神直接之手懲罰。
【第9節】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的時候,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的時候:指進入迦南地之後,當他們播種並到了收割季節,無論是大麥收割還是小麥收割,或兩者兼有,特別是後者,收割似乎更符合:
不可割盡田角;但要留一部分給窮人。這條律法緊隨平安祭之後: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正如平安祭的脂肪要獻給神,收割的某些部分也要為神的榮耀而施捨給窮人和寄居的。在《密示拿》中有一整篇論文,名為《田角篇》(Peah),其中有許多關於此事的裁決;其中之一是,由於律法中沒有規定田角應有多大,應留下多少數量,多少穗穀,或田地的多少比例,這在其中由智者們決定,他們說,他們不會留下少於六十分之一的部分;因為儘管他們說田角沒有(確定的)尺寸,但總體上是根據田地的大小,或根據窮人的數量,或根據收成的豐盛程度F12,因此,根據這些情況,留下多或少:儘管要留下的地方被稱為田角,但在田地的哪個部分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接著說,他們在田地的開頭或中間留下田角F13;革順(Ben Gersom)觀察到,田角是在田地的盡頭,收割完成的地方;他說明顯地,收割完成的地方,就應該留下田角;因為律法沒有精確規定,只是說田角的一部分應該留給窮人;對窮人來說,無論是在田地中間還是在田地盡頭都無關緊要;但邁蒙尼德(Maimonides)F14認為應該留在田地盡頭,這樣窮人就知道去哪裡取:在上述論文中,也規定了窮人何時可以來拾取,他們不能隨時來;他們一天有三次獲准來,早上、中午和獻晚祭時{o},即下午三點左右;評論家們說F16,早上是為了有幼兒的婦女,那時孩子們正在睡覺,中午是為了哺乳期的婦女,晚上是為了老年人:
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指收割者手中或鐮刀中掉落的麥穗,或在捆紮麥捆時掉落的。在上述論文中問道,什麼是遺落物?就是收割時掉落的;如果收割者收割了一把,或拔了一把,被荊棘刺到,從手中掉到地上,看哪,這是主人的;但如果從手掌中間掉落,或從鐮刀中間掉落,就是窮人的;如果從手掌遠端掉落,或從鐮刀遠端掉落,就是主人的;但如果從手頂(或指尖)掉落,或從鐮刀尖端掉落,就是窮人的F17:並且進一步說{r},
【第10節】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耶和華你們的神。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或不可剪下那些小串葡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這些小串葡萄就像嬰兒一樣,這個詞的意思是嬰兒般的葡萄串,與大串葡萄相比很小,就像嬰兒與成人相比一樣;那些只有一兩顆葡萄,或很少葡萄的,不可剪下,而要留給窮人:革順(Gersom)說,如果整棵葡萄樹都是這種小串葡萄,那麼就全部屬於窮人:
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每一顆單獨的葡萄;這些是採摘大串葡萄後留在葡萄樹上的,一個人再次查看時,不可採摘那些只有一兩顆葡萄的;因為《密示拿》的拉比們說F19,兩顆或兩粒葡萄構成一個「佩雷特」(peret,這裡譯為「每一顆葡萄」),但三顆則不算;所以如果一串葡萄上有三顆葡萄,就屬於主人,可以採摘,但如果少於三顆,就屬於窮人;或者這可以理解為
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給貧窮的以色列人,以及與你們同住的寄居者,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寄居者指的是歸信者,不是門徒歸信者,而是義人歸信者,正如革順(Gersom)所說,邁蒙尼德(Maimonides)F21所定下的一條規則是,所有關於窮人禮物的寄居者,無非是義人歸信者,即那些在接受猶太教並同意遵守其所有律法和儀式後受過割禮的人;儘管同一位作者觀察到,他們並不禁止外邦窮人獲得這些禮物,而是將他們普遍包括在以色列的窮人之中;他們來領取這些禮物是為了和平之道;為了和平,為了促進他們之間的和平與和諧:
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賜予他們田地和葡萄園,以及收割和採摘季節,並以豐收祝福他們的神,因此有權要求他們做這些事;他們出於職責和感恩,有義務遵守祂的命令;這表明祂對窮人的關懷和關注,以及祂是窮人的父和保護者。
【第11節】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你們不可偷盜:這是第八條誡命;(參出埃及記20:15);儘管拉比雅基(Jarchi)認為這裡指的是與那條律法不同的事情;他說這條是關於偷錢的警告,而十誡中的那條是關於偷靈魂或人的。而且可以觀察到,一條是用單數表達,另一條是用複數表達,就像這裡一樣,包含更多;不僅是實際的竊賊,還有那些看見卻保持沉默的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他們甚至與竊賊無異;或許這條律法緊隨前述律法之後,是為了暗示,那些剝奪窮人田角和收割與採摘遺落物的人,就如同搶劫一樣;而最後提到的作者似乎將這條律法的效力依賴於此:邁蒙尼德(Maimonides)F23在上述律法中觀察到,那些在採摘葡萄時在葡萄樹下放籃子的人,就是搶劫窮人:
不可欺騙;在任何方面,在貿易和商業中欺詐和佔便宜,特別是不忠於所託付的信任;因此亞本以斯拉將其限制為一個人否認他曾保管的物品;他觀察到,知道此事卻不作證的人,就如同欺騙者;而這樣的人,根據先前的律法,如果發了假誓,被定罪後,必須歸還本金,並加罰五分之一,還要獻上贖罪祭以贖其罪(利未記6:2-7):
也不可彼此說謊;在日常言語和交談中,在貿易和商業中,特別是向一個從未從他那裡得到任何東西的人索要錢財,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這個人並不欠他什麼,但他卻撒謊聲稱他欠他錢,並堅持要求付款。
【第12節】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也不可褻瀆你們神的名。我耶和華。
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或「對虛假之事」F24,指上述任何情況;例如一個人手中沒有別人的存款,卻說沒有;或者某人欠他多少錢,其實沒有,或者任何其他虛假之事。偷竊、欺騙、說謊和起假誓被一同提及,因為它們相互關聯,並傾向於相互引導,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觀察到的:
也不可褻瀆你們神的名:藉著指著祂的名起假誓,或在日常交談中發任何輕率或虛妄的誓言;不僅法庭上的偽證,所有褻瀆的誓言、咒罵和詛咒都被禁止,因為它們違反了第三條誡命,這條律法就是指此;(參出埃及記20:7):
我耶和華;祂的名是聖潔的,祂能夠並將會報復任何以褻瀆方式濫用祂名,並傷害他人的行為。
【第13節】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不可暗中欺壓他,也不可公開強奪他,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不可在買賣中欺壓他,不可扣留他應得的工資,不可拒絕歸還託付給他的東西,也不可拒絕償還向他借來的錢:拉丁武加大譯本是:「不可誹謗他」,或藉著誹謗他而從他那裡得到任何東西;也不可搶奪他,藉著進入他的房屋,或闖入他的田地,未經他同意,以暴力方式拿走他的財物或牲畜;或在路上攔截他,索要他的錢財,並從他那裡奪走:
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除非雇工人同意;因為那樣可以保留兩三天,或一週,或任何他們之間約定的時間:這必須理解為按日雇用的工人,他們的工資在晚上就應支付,他們可能需要錢來為家人購買食物,因此未經他們同意不應扣留;而不是按週或按年雇用的工人,他們的工資在雇用期結束時才到期;猶太學者F25指出,這段經文說的是日工,他們的工資在晚上到期;而另一段經文(申命記24:15)說的是夜工,他們的工資直到早晨的柱子升起,或太陽升起時才到期,因此必須在太陽下山前支付給他們;扣留這些人的工資,或欺詐他們,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參(耶利米書22:13)(雅各書5:4)。
【第14節】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耶和華。
不可咒罵聾子:指天生聾子,或因意外而失聰,聽不見別人對他們的指責,也聽不見他們被咒罵的原因;因此他們無法為自己辯護,也無法消除對他們的誹謗,如果那是導致他們被咒罵的原因;因此咒罵這樣的人既卑鄙又邪惡:安革羅斯(Onkelos)和約拿單(Jonathan)的《他爾根》將其譯為「不聽的人」,指任何不在場的人,聽不見咒罵,因此與聾子一樣無法為自己辯護:革順(Gersom)觀察到,這是告誡不可咒罵任何以色列人;因為如果我們被告誡不可咒罵聽不見的聾子,因此不會因此而動怒,那麼我們更不應該咒罵不聾的人,因為這會引起爭吵和打鬥:
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使他跌倒;這條禁令暗示,人應盡可能地幫助瞎子;例如引導、指引他們走正路,而不是讓他們偏離正路,也不做任何會讓他們跌倒的事情;拉比雅基(Jarchi)和革順(Ben Gersom)將此解釋為比喻,指無知的人被他人的惡意建議所欺騙:另一方面,與此意義相符的是,約伯說他「作了瞎子的眼睛」(約伯記29:15);他給無知的人提供好的建議,教導他們採取什麼方法來為自己伸張正義,或獲得正義,否則他們就不知道:
只要敬畏你的神: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祂可以懲罰你,使你也聾也瞎;藉著立刻使他們失聰失明;因此,對神的敬畏應當臨到人身上,使他們謹慎和懼怕如何虐待那些處於這種境況的人:
我耶和華;耶和華神,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祂聽見聾子被咒罵,儘管他們聽不見;祂看見放在瞎子面前的絆腳石,知道是誰放的,儘管瞎子不知道,祂將會報復這些虐待和傷害:使徒似乎在(羅馬書14:13)(哥林多前書8:9,哥林多前書8:13)中提到了這條律法。
【第15節】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這是針對法官和證人說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指出的;證人不應在法庭上作假證,以致歪曲正義,法官不應宣判不義的判決,稱惡人為義,定義人有罪:
不可偏護窮人:也就是說,在審判中,或在法庭上,當窮人的案件被提交時,不應偏護窮人;儘管私下裡可以尊重他的個人,並在他困苦時作為窮人幫助他;但在法庭上,他的個人和作為窮人的身份不應被考慮;案件不應僅僅因為他是窮人而判他勝訴或敗訴,而不考慮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在其他方面可以憐憫他,但在他與另一個人,甚至是富人之間的案件中,必須實行正義,而不是憐憫(參出埃及記23:3):
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不要害怕使他蒙羞,如果他錯了,就判他敗訴;他的財富、他的顯赫、他的榮譽,都不得納入考慮,也不得對法庭產生任何影響或左右,以致歪曲正義:猶太學者,特別是邁蒙尼德(Maimonides)F26指出,在審理案件時,富人和窮人之間不應有任何區別;他們應當穿著同樣的華麗服裝,或同樣的簡樸服裝;他們的姿勢也應相同,無論是坐著還是站著;同樣,也不應對一方比另一方更偏袒;例如,一方可以隨意說話,說多久都行,而另一方則被要求簡短;或者對一方溫和說話,對另一方則嚴厲:
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無論他是富是窮,對雙方都秉公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參(箴言18:5)。
【第16節】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站著見死不救。我耶和華。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所用的詞語指商人,特別是經營藥材和香料的商人,尤其是那些挨家挨戶兜售這些東西的小販;這些人有機會並利用機會傳播他人的故事,並報告對他們不利的事情,因此這個詞後來被用來指那些挨家挨戶搬弄是非,以求為自己討好,並傷害他人的人;這樣的人是可憎的,不應受到鼓勵,參(提摩太前書5:13)(箴言11:13);
也不可站著見死不救:要麼是作假見證,使鄰舍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無辜流血;要麼是保持沉默,不為他作證,本可以阻止他無辜流血;這兩種方式都可以解釋為見死不救:猶太學者認為,根據這條律法,人有義務盡其所能保護鄰舍的生命,當其生命因任何方式處於危險之中時,無論是溺水、盜賊還是野獸,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
我耶和華;公義正直的神,祂將對法庭上所有不公正的行為、暗中搬弄是非、對他人造成任何傷害,或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不阻止傷害的行為,感到憤怒並加以懲罰。
【第17節】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儘管言語或行為上可能沒有表達任何仇恨,但心裡懷恨是違反第六條誡命的,參(馬太福音5:21,馬太福音5:22);一個人可能犯下這種罪,當他不試圖拯救鄰舍的生命時,無論是為他作證,還是將他從危險中解救出來,例如從溺水、野獸和盜賊手中救出,如(利未記19:16)所述;或者當他不責備他的罪時,如下一句所說,卻任憑他繼續犯罪,導致他的毀滅,這兩種情況都可以解釋為恨他: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對於他所犯的任何罪,即使是秘密的,但已知曉的;這種指摘應該是私下的,並根據需要重複,以溫柔和體貼的方式給予:免得因他擔罪;未被說服,未曾悔改,並持續犯罪,這可能對他造成致命的後果;因此,任憑他繼續犯罪而不告訴他,不責備他,不僅不是友善和友好的行為,也不是對他表達愛和尊重的表現,反而會證明心裡恨他,至少會受到強烈懷疑:或者,「免得為他擔罪」F1;成為他罪的同夥,因此可能要為此承擔懲罰;這是以適當方式責備罪的有力理由,以免我們成為他人罪的參與者;參(提摩太前書5:20,提摩太前書5:22)。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
不可報仇:也就是說,不可向那些對我們做壞事的人報復,而要將報復之事交給那掌管報復的神,參(羅馬書12:19);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做壞事,或拒絕給予他曾被拒絕
「律法中的偉大普遍原則」
【第19節】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這些律例是接下來要提到的,與前面所提的性質不同,它們屬於道德範疇,如亞本以斯拉所說,是栽種在人心裡的;它們符合律法和自然之光,是寫在人心裡的律法工作的一部分,正如使徒所說(羅馬書2:15)。但接下來的律例屬於實定制度,取決於立法者的旨意,其原因不那麼明顯和清晰;因此,拉比雅基稱它們為王的諭旨,王無需為此給出理由;這些是禮儀性的條例和規定,雖然其中有意義和理由,但並不清楚明白。你不可使你的牲畜與異類交配:或「使牠們交配」F5,因為牲畜通常不會自行與異類交配,除非受到引導和唆使,例如一匹公馬與一頭母驢,或一頭公驢與一匹母馬,甚至那些彼此相似但種類不同的動物,也不可混雜;例如狼與狗、獵犬與狐狸、山羊與羚羊、山羊與綿羊、馬與騾、騾與驢、驢與野驢;因為雖然牠們彼此相似,但牠們是不同種類的F6。這樣交配產生的動物,例如騾子,並未被禁止使用;如果是一種潔淨的動物,且由潔淨的動物交配產生,即使種類不同,也可以食用,正如邁蒙尼德F7所證實的;因為被交配產生的動物並非不潔淨而不可用,而是禁止「使牠們交配」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受造物的秩序,以及受造物在最初創造時的本性;使牠們之間沒有任何改變,也沒有任何從神所造之物中取走或添加的東西;不可將神所結合的分開,也不可將神所分開的結合,這樣做會反映出對神智慧的質疑;正如斐羅F8所觀察到的,這也是為了讓男人和女人避免不合法的性行為,避免不自然的慾望和混雜;正如艾因斯沃思所認為的,這是為了引導以色列人追求宗教的單純和真誠,以及律法和福音所有部分和教義的獨特種類,例如信心和行為,將它們混雜在我們在神面前的稱義中是被禁止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為了教導聖徒不要與世人混雜在邪惡的行為中,或在迷信的崇拜中;此外,這也表明屬靈的重生並非部分來自敗壞的種子,部分來自不朽壞的種子,也非部分來自人的意志,部分來自神的意志;也非部分來自人的能力,部分來自神的能力,而是完全來自神的靈和恩典。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子撒你的田:或不同種類的種子,例如小麥和大麥,根據猶太人的說法F9,除非有兩粒小麥和一粒大麥,或一粒小麥和兩粒大麥,或小麥、大麥和黑麥,否則不算混雜;他們也將草本植物和樹木納入這條律法中,並將嫁接視為被禁止的混雜;因此,他們說F11,他們不將一棵樹嫁接到另一棵樹上,也不將一種草本植物嫁接到另一種草本植物上,也不將樹嫁接到草本植物上,也不將草本植物嫁接到樹上,他們為此舉例說明;有各種各樣的種子、草本植物、根莖和樹木,有些是不同種類的,有些是相似但又不同的;因為他們有一整部關於這類事物的論文,稱為《基拉因》(Celaim),即「不同種類」。至於其奧秘的意義,「田地」可以代表神的教會,它不是一片開放的田地,而是一片被圍起來的田地,被神的恩典圍起來,並藉此與他人分開,被神的靈精心耕耘,並藉著聖言和聖禮作為工具,其中生長著各種果實和花朵,並且是基督的產業;參看(雅歌4:12-14)(馬太福音13:44);「種子」可以指福音的道或教義,由其傳道人巧妙而豐富地撒播,這道應該是純潔無雜的,不矛盾,不衝突,而是一致的;其教義,例如永恆揀選、稱義、平安、赦免和救贖,應該被呈現為完全來自神藉著基督的恩典,而非部分來自行為,部分來自恩典:或者好人和壞人可以由攙雜的種子來表示;好人,他們是藉著神的恩典而成為好人,是好種子,或是接受好種子的好土壤,他們聽道、明白道並結出果實;壞人,那些持有錯誤原則和行為的人,這些人不應該在教會狀態中混雜在一起;壞人既不應該被接納,也不應該被保留:不可穿羊毛和麻布攙雜的衣服:因為,正如約瑟夫斯F12所說,只有祭司才被允許穿這種衣服,這與《密示拿》F13的說法一致;其中聲稱,祭司在聖所中事奉時,除了羊毛和麻布製成的衣服外,沒有其他衣服;這似乎比邁蒙尼德F14給出的理由更好,邁蒙尼德認為這是因為偶像祭司習慣穿這種衣服,並在手指上戴金屬戒指:猶太傳統是,除了羊毛和亞麻,沒有任何東西因種類不同(即在衣服中)而被禁止;駱駝毛和羊毛混雜在一起,如果大部分是駱駝毛,則無妨,但如果大部分是羊毛,則被禁止,如果各佔一半,則被禁止;亞麻和麻混雜在一起也是如此;此外,除了紡織和編織的,沒有任何東西因此而被禁止F15:這條律法的目的,如同其他律法一樣,似乎總體上是為了警惕不自然的慾望和不潔的混雜,以及好人和壞人之間的一切交通,特別是警惕在稱義之事上將基督的義與人的行為結合起來:基督的義常被比作衣服,有時比作潔白細麻布;而人的義則比作污穢的破布(啟示錄19:8)(以賽亞書64:6);在上述事情中,這兩者絕不能放在一起;那些信基督的人是因一人的順服而非多人的順服而稱義,是因信那順服和義而稱義,沒有律法的行為(羅馬書5:19)(羅馬書3:28)(4:6);將它們結合起來是多餘的、不合適的,也是危險的。
【第20節】人若與婢女行淫:與她發生肉體關係:這裡提到男人和女人,亞本以斯拉指出,這表示他們已成年;根據這些話的奧秘闡釋,這種肉體關係如同異類交配,是自由人與婢女的關係,因此接續上述律法並與之相關聯:這女人被描述為「是婢女」:要麼指迦南婢女,如拉比雅基所說,要麼指以色列婢女,如亞本以斯拉所說,是她父親賣掉的(出埃及記21:7);「已經許配丈夫」:許配給希伯來僕人,如拉比雅基所說,或是由她的主人或他的兒子許諾結婚,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出埃及記21:8,出埃及記21:9);「還沒有被贖,也沒有得自由」:或被贖但未被贖,如拉比雅基所說;或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尚未完全被銀子贖回(或完全被贖回),也沒有給她自由的文書,部分贖金已付,但未付清全部;因此,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所說,她是半個婢女半個自由人:她要受鞭打:而不是他,如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儘管《武加大拉丁譯本》譯為「兩者都要受鞭打」;而原文並未明確指出是一方還是雙方應受鞭打,因為它可以譯為「將有鞭打」F15;鑑於雙方都犯了罪,理應雙方都受鞭打,但這與猶太作者的觀點相悖;因此金奇F16指出,這個詞是單數陰性(hyht),而不是複數;因此,根據簡單的意義,她應受鞭打,而不是他應受鞭打;這是用牛皮鞭子進行的,根據高昂的說法,這就是所用詞語的含義,亞本以斯拉的一些追隨者也持此觀點;《密示拿》F17中也指出,所有不潔淨之事,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在鞭打和獻祭方面都是一樣的,但對於婢女,他(即神)在鞭打方面沒有使男人與女人平等,在獻祭方面也沒有使女人與男人平等:他們不可被處死,因為她還沒有得自由:否則,與已婚婦女通姦,雙方都應處死(申命記22:22);而且她是一個自由婦女,但由於她不是自由婦女,所以不應處死,因為,如拉比雅基所說,她的婚約不算婚約,如果她是自由婦女,婚約才算數,這樣她就會被處死:律法在婢女和自由婦女之間作了這種區別,但在基督耶穌裡和福音時代,沒有區別(加拉太書3:28)。
【第21節】他要將他的贖罪祭帶到耶和華面前:帶到耶和華的祭司那裡,為他獻上;是他,而不是她,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參看利未記19:20的吉爾注釋):到會幕門口:所有祭物都應帶到那裡(利未記17:4,利未記17:5);一隻公綿羊作贖罪祭:這是這種祭祀常用的牲畜(利未記5:15,利未記5:18)(6:6);這婦女不必獻任何祭物,因為她是婢女;她沒有自己的東西,所有都是她主人的,她的處境被考慮在內,鞭打就足夠了。
【第22節】祭司要為他贖罪:藉著為他獻上祭物,預表基督的贖罪祭:用他的贖罪祭的公綿羊在耶和華面前:在會幕門口呈獻給他,並在他的祭壇上獻上:為他所犯的罪:或「所犯的」,拉比雅基說,這樣表達是為了涵蓋他的罪,無論是無知犯的還是故意犯的:他所犯的罪必蒙赦免:在贖罪完成之後,正如神子民的一切罪都藉著基督,憑藉他贖罪祭的基礎而蒙赦免(參看希伯來書9:22)。
【第23節】你們進入那地:指迦南地,他們現在正前往那裡:栽種各樣可吃的樹木:指那些結出可食果實的樹木,如無花果、葡萄、橄欖;因此,所有不結出適合人類食用果實的樹木,都不受以下律法的約束;也不包括那些自行生長而未經栽種的樹木;也不包括那些為果實以外的用途而栽種的樹木;也不包括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前迦南人栽種的樹木;因為猶太人說,為籬笆或木材而栽種的樹木不受此律法約束;他們補充說,當我們的祖先進入那地時,他們發現已栽種的樹木是自由的,而他們自己栽種的樹木,即使他們尚未征服那地,也受此律法約束:你們要算其果子為未受割禮的:不適合食用,而應被摘下丟棄,如同肉體的包皮:三年之久,你們要算它為未受割禮的,不可吃:這項規定一方面是為了新栽種的果樹的益處,園丁們常常在果樹初次結果時立即摘除果實,不讓它們完全成熟,這樣樹木會長得更強壯,來年會結出更多更好的果實;另一方面是為了人類的健康,亞本以斯拉給出了這個醫學上的理由,他指出三年內的果實沒有益處,反而有害;最主要的原因是,正如在食用任何果實之前應將初熟的果實獻給主一樣,也應在適當的時候,當果實達到完美時獻上。拉比雅基和本革順說,三年應從樹木栽種之時算起。
【第24節】但到第四年,一切的果子都要成為聖:即分別出來,奉獻給神,交給祭司,或從祭司那裡贖回;因此,約拿單他爾根在經文末尾補充說:「從祭司那裡贖回」,即向祭司支付贖價;正如拉比雅基所說,正如什一奉獻不可在耶路撒冷城牆外食用,除非經過贖回,這也一樣。用以讚美耶和華:為他豐盛的恩慈,賜福使樹木結果,並使果實成熟;藉著將初熟的果實奉獻給神,他的名就得到讚美和榮耀,正如在耶路撒冷在耶和華面前歡喜快樂地吃這些果實一樣。
【第25節】到第五年,你們就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此後每年都是如此,只要樹木存活並結果:好叫樹給你們增添出產:願它蒙受如此豐盛的祝福,並產生如此大的增產,以彌補三年沒有果實的損失,以及第四年果實奉獻給主: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他應許了這增產,既能信實地成就,也能使之實現。
【第26節】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或在血上、血上、或藉著血F19,因為這條律法似乎與(創世記9:4)以及(利未記3:17)(7:26)(17:10)中的律法不同;猶太作者對此有各種解釋;有人認為是指不吃未正確放血的肉,因為血未徹底清除F20,因此屬於勒死的動物;另一些人認為是指在血未流入盆中之前不吃祭物F21;還有一些人認為是指如果靠近聖所,任何未將血灑在祭壇上的肉都不可吃F23:有人認為這指的是謀殺犯的習俗,他們在被殺者身上吃肉,以便報血仇者不會向他們報仇,認為其中帶有迷信成分,因為接下來的內容F24;儘管這更可能與薩比安人的偶像崇拜習俗有關,正如邁蒙尼德F25所告知的,他們認為血是魔鬼的食物,他們習慣將被殺動物的血放入器皿中,或挖在土坑裡,然後圍坐在血周圍吃肉;他們幻想藉此與魔鬼交通,並與之建立友誼和親密關係,從而獲得對未來事物的知識;(參看以西結書33:25的吉爾注釋):也不可行邪術:占卜或藉著各種生物進行預言,例如藉著黃鼠狼、鳥類或魚類,如他勒目學者F26所說;或者更確切地說,藉著蛇,因為所用的詞被認為有此含義;或者藉著任何奇特的意外,例如一個人的食物從口中掉出,或他的手杖從手中掉出,或他的兒子在他身後呼喚他,或烏鴉向他叫,或一隻鹿從他身邊經過,或一條蛇在他右手邊,一隻狐狸在他左手邊,或有人說,明天不要開始(任何工作),因為是新月,或安息日結束F1:也不可觀兆:說某一天是開始任何事業的吉日,或某個時辰是出門的不吉時辰,如拉比雅基所說,他認為這個詞有時間、日子和時辰的含義,如我們的譯本和其他譯本;但亞本以斯拉將其詞源追溯到一個表示雲的詞,他說,眾所周知,占卜者會觀察和諮詢雲,它們的形狀和運動;但一些古代作者,如革順所觀察到的,將其詞源追溯到一個表示眼睛的詞,並認為這指的是那些迷惑人們眼睛、在他們面前製造迷霧或使用一些戲法來欺騙他們視力的人。
【第27節】不可剃頭的周圍:指頭髮的末端,環繞著額頭、太陽穴和耳後;拉比雅基說,這樣做是當一個人把他的太陽穴、耳後和額頭剃得一樣平,使得他頭的周圍都是圓的,就像用碗剪過一樣;希羅多德F2記載,阿拉伯人就是這樣剪頭髮的(參看耶利米書9:26的吉爾注釋);也不可損壞你的鬍鬚的邊緣:藉著完全剃掉它們;拉比雅基和其他猶太作者說,有五個邊緣,革順計算,右邊兩個,一個在上顎,一個在下顎,左邊相對的兩個,還有一個在下顎連接左右兩邊的地方,即下巴;他還觀察到,偶像崇拜者習慣做上述事情;邁蒙尼德F3認為,禁止這樣做的原因是,偶像祭司習慣這種習俗;但這條律法不僅針對祭司,而是針對整個以色列民;因此,更可能是因為外邦人普遍為了榮耀他們的神而剪頭髮,正如希羅多德在上述地方記載的,阿拉伯人模仿巴克斯,並為了榮耀他;對於其他人來說,年輕人將頭髮獻給偶像也是常見的;但鑑於這些習俗是為了死者而進行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這些事情很可能被禁止是為了死者,因為接下來說:
【第28節】不可為死人割傷你們的身體:要麼用指甲撕裂臉頰和其他部位,要麼用任何工具,刀子、剃刀。拉比雅基說,這是亞摩利人的習俗,當有人去世時,他們會割傷自己的身體,正如希羅多德F4所記載的斯基泰人,甚至是王室成員;對於一位國王,他們會割掉耳朵的一部分,剃掉周圍的頭髮,割傷手臂,傷害額頭和鼻子,並用箭刺穿左手;迦太基人,他們可能從腓尼基人那裡繼承了這種習俗,因為他們是腓尼基人的殖民地,在哀悼時會撕裂頭髮和嘴巴,並捶打胸部F5;羅馬婦女也習慣以這種方式撕裂臉頰,以至於十二表法禁止這種行為,有些人認為這條法律源於此:所有這些都是為了安撫冥界神祇,為死者提供補償,並使他們對死者仁慈,正如瓦羅F6所證實的;這裡說這是為「靈魂」而做,為已故者的靈魂,為了榮耀它,為了它的益處,儘管這個詞也常用來指屍體:現在,根據猶太教規F7,任何為死者割傷一次的人都有罪,並應受鞭打;為五個死者割傷一次,或為一個死者割傷五次的人,每次都應受鞭打:也不可在你們身上刺花紋:亞本以斯拉觀察到,有人說這與前一句相關聯,因為有人會用火燒的方式在身體上刺上已知的圖案,以紀念死者;他補充說,至今仍有人在年輕時在臉上刺上標記,以便被認出;這些刺青或標記是用墨水或黑鉛製成的,或者,無論如何,肉體的切口會用這些東西填充;但這通常是作為一種偶像崇拜的行為;本革順說,這是古代外邦人的習俗,在自己身上刺上偶像的標記,以表明他們是偶像的僕人;律法告誡不要這樣做,他補充說,是為了至高之名(神的名):《密示拿》中說F8,除非一個人寫下名字,否則他無罪,正如經上所說(利未記19:28);他勒目學者F9和注釋家F11將其解釋為偶像的名字,而不是神的名字:我是耶和華:唯有他應被承認、順服和事奉,而不是任何外邦神,其標記應刺在他們身上。
【第29節】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不是指延遲嫁她,這是猶太人給出的解釋F12,而是指腓尼基人或迦南人中一種邪惡的習俗,亞他那修F13提到,他們的婦女習慣在偶像的廟宇中賣淫;以色列人被禁止效仿他們,將自己的女兒暴露於這種宗教性的污穢行為:這種以宗教名義進行的污穢行為在巴比倫、哥林多和其他地方都有發生;(參看彌迦書1:7的吉爾注釋);免得那地變成淫亂,遍地充滿邪惡:充滿淫亂的邪惡,包括肉體和屬靈的淫亂,即姦淫和偶像崇拜;這兩種邪惡都會因這種可憎的行為而滋生,久而久之,那地就會充滿這些邪惡。
【第30節】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藉著在安息日敬拜和事奉神,他們和他們的兒女將被保守,免受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和所有伴隨的污穢行為的影響:並敬畏我的聖所:不可用在偶像廟宇中犯下的不潔行為來玷污它:聖所是聖潔之地,歸於那名為聖潔可畏的神,是他的榮耀寶座所在,因此不可被淫亂或偶像崇拜,或在其中做任何不雅和不合宜之事所玷污(參看馬可福音11:16的吉爾注釋):我是耶和華:他設立了安息日的遵守,並住在聖所中,因此期望安息日被遵守,聖所被敬畏,兩者都不被玷污。
【第31節】不可顧念那些有交鬼的:所用的詞意為「瓶子」,這裡所指的占卜者以此為名,要麼是因為他們占卜時所坐之物形狀像瓶子,要麼他們藉著瓶子占卜,要麼他們在發出回答時像瓶子一樣膨脹和充氣,要麼他們說話像從瓶子或空洞的地方發出;因此他們被稱為「瓶子之主」或「瓶子之女主人」:他們似乎與腹語者相同,因此七十士譯本將他們稱為腹語者;他們的聲音似乎從腹部,甚至從身體的下部發出;德爾斐的皮提亞女先知就是這樣,使徒時代那個有占卜之靈或皮同之靈的婢女也很可能如此(使徒行傳16:16);因此這裡的詞可以譯為「不可顧念皮同」F14,或那些有皮同之靈的人;拉比雅基根據《密示拿》F15解釋這裡所用的詞,「巴力奧布」或「瓶子之主」,這就是皮同,一個從腋下說話的人:也不可求問巫師:那些自稱擁有大量知識的人,正如這個詞的含義;那些被稱為「狡猾之人」的人,他們自稱知道失物或贓物在哪裡,並告訴人們他們的命運,以及未來將會發生什麼:以免被他們玷污:因為尋求他們,相信他們所說的,並信賴他們,期望事件與他們的預言相符,他們就會犯下嚴重的罪,從而給自己帶來污穢和罪咎;根據猶太教規F16,被警告的這類人應被石頭打死,而諮詢他們的人應受責備;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唯有他應被顧念和尋求,以獲得建議和幫助;參看(以賽亞書8:19)。
【第32節】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或「在老年人面前」F17,這可以從頭上的白髮或灰髮辨認出來;也就是說,在白髮老人面前,一個人被認為是老人,當他達到七十歲時;因為經上說F18,六十歲的人已屆老年,七十歲的人已屆白髮。法吉烏斯記載,根據希伯來人的傳統,年輕人必須在老年人距離他四肘時站起來,並在老年人經過後立即坐下,以便表明這是出於對他的尊敬。這不僅在猶太人中遵守,在古代異教徒中也是如此,他們認為如果年輕人不向老年人站起來,男孩不向有鬍鬚的人站起來,那是可憎的邪惡,是死罪F19。希羅多德F20記載,埃及人與拉科尼亞人,且僅與希臘人中的拉科尼亞人,在這點上意見一致,即年輕人遇到老年人時,會讓路並轉身,當老年人走近時,會從座位上站起來;這條律法是由呂庫爾戈斯頒布的,埃利安F21稱讚這是最人道的律法。這種對老年人的尊敬是年輕人應當給予的,因為他們比年輕人更早來到世上,在世上停留的時間更長,也因為神賜予他們長壽的恩惠和榮譽,還因為他們可能已經獲得的經驗、知識和智慧: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將此限制於精通律法的人;拉比雅基說,沒有老人不是獲得智慧的人;但這條律法似乎無意將尊敬僅限於此類人;儘管必須承認,智慧善良的老年人值得特別的尊敬(參看箴言16:31);也要尊敬老人的面容:他們因臉上的皺紋和枯槁的面容,可能容易受到輕視。約拿單他爾根將其解釋為智者的面容,這與前面所觀察到的相符;拉比雅基、本革順和其他猶太作者也這樣解釋;前者問,這種尊敬是什麼?他不可坐在他的位置上,也不可反駁他的話。所有這些都可以應用於職位上的長老,以及年齡上的長者,應用於官員、主人和教師;特別是,正如本革順所觀察到的,這可以告誡我們尊敬神,他是亙古常在者,他永在,他的名是聖潔可畏的。
**但與你們同住的寄居者,你們要待他如同本地人一樣**:特別是那些歸義的歸化者;因為他們享有與以色列人相同的民事和宗教特權,因為兩者只有一個律法(出埃及記 12:49)。**也要愛他如己**:藉著為他們做一切在相同情況下會為自己做的好事來表達這份愛。**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者**:因此,你們知道寄居者會面臨怎樣的艱難;你們理當心懷憐憫,對處境相似的人施予同情,特別要考慮,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建議的,你們在那裡也曾是拜偶像者,因此不應以他們過去的偶像崇拜來責備寄居者。**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在你們於埃及作寄居者時向你們施恩,並將你們從那地領出來,因此你們應當遵守祂的誡命,特別是在這件事上。
【第35節】**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這句話重複自(利未記 19:15),旨在引出其他律法和訓誡。然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句話與前文相關,指的是寄居者,與(申命記 1:16)一致。但拉比雅爾基則將其與接下來關於度量衡的內容聯繫起來,並指出度量者就是審判者;如果他行事詭詐,就是顛倒審判,做出可憎可惡之事,並導致審判者會面臨的以下五件事:他玷污土地,褻瀆神的名,導致神的榮耀(Shechinah)或神聖威嚴離開,或導致以色列人倒在刀劍之下,或被擄離開他們的土地。**在度量、重量、或容量上**: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第一項指的是土地的度量,田地的度量,以及任何用尺或線,或用碼或肘來度量的東西,如布料和其他物品,無論寬窄,只要是量長度的;第二項可能指所有用秤稱量的東西的重量,如古時的錢幣,以及各種貨物;最後一項則指用斗、升、夸脫、品脫來度量乾貨和液體的容量。
【第36節】**要用公道的天平,公道的法碼**:這些是用於買賣稱重之物,必須符合他們普遍採用的習俗和規定;法碼不可輕也不可重;他們不可用一種法碼買,用另一種法碼賣,這是不公義的,也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箴言 11:1)。原文中「法碼」一詞是「石頭」,因為古時曾用石頭來稱重,在我們這裡也是如此:因此至今仍有「多少石」的說法。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23的說法,猶太人不可用鐵、鉛或其他金屬製作法碼,以免生鏽變輕,而應使用磨光的岩石等材料。**要用公道的伊法,公道的欣**:前者是乾貨的量器,如穀物等;後者是液體的量器,如油和酒。伊法可容納三撒亞(seahs)或三斗,或十俄梅珥(Exodus 16:36);或根據更精確的計算,伊法可容納七加侖、兩夸脫和半品脫;而欣,根據一些說法,可容納三夸脫;但更精確的計算是,它可容納一加侖葡萄酒,再多一點點夸脫(參見《吉爾注釋》出埃及記 30:24)。一些猶太學者F24將此解釋為言語、應許和契約,即他們應當信守「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馬太福音 5:37;哥林多後書 1:17;雅各書 5:12);他們的肯定應當公義,他們的否定也應當如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因此,你們有極大的義務遵守祂的誡命,如下文所述。
【第37節】**所以,你們要遵守我一切的律例和典章**:這些律例和典章,無論是禮儀的、司法的還是道德的,都已在本章和前幾章以及其他地方傳達給他們,其中包含各種類型;所有這些都包含在「律例」(或條例)和「典章」這兩個詞中。「律例」是神至高主權的永恆預旨,是純粹的實定法;「典章」則是關於他們民事或宗教行為的律法,是根據公義和公平的原則制定的。所有這些律例和典章都應當「遵守」,即被注意和重視,以便付諸實踐,如下文所述:**並遵行**:在民事、道德和宗教生活中按照它們行事。**我是耶和華**:祂頒布了所有這些事,有權這樣做,並期望他們順服,而他們也理當如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