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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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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指示以色列人,總體上不可效法埃及人和迦南人的風俗習慣,而要遵守耶和華的典章、律例和判斷(利18:1-5);特別指示他們要避免亂倫婚姻(利18:6-18);不可與經期中的婦人同房(利18:19);不可犯姦淫(利18:20);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利18:21);不可行男色(利18:22);不可與獸淫合(利18:23);並藉著指出這些惡行給迦南居民帶來的玷污和毀滅,以及若他們犯了這些罪,同樣的毀滅也將臨到他們,來阻止他們行這些事(利18:24-30)。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祂在頒布了關於贖罪日、將祭物帶到會幕門口,特別是關於以色列人不可敬拜鬼魔(如他們在埃及所行的)的律法之後,繼續向摩西說話。耶和華接著頒布其他律法,以更有效地防範埃及人和迦南人的不道德和偶像崇拜行為,如下所述。
你曉諭以色列人,對他們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這是對他們各支派的首領說的,好讓他們將以下律法傳達給百姓;或者摩西受命以口頭、書面或兩者兼具的方式在他們中間頒布這些律法。這句話是這些律法的引言,表明祂有權制定和頒布這些律法,因為祂是耶和華,是萬有的本源,他們從祂領受生命;祂是他們至高的主和君王,有權統治他們,並隨己意發號施令;這也表明他們有義務遵守這些律法,並樂意順從,因為祂是他們的神,不僅創造了他們,也將他們從埃及救贖出來;祂與他們立約,特別眷顧他們,並賜予他們許多奇妙的恩惠。因此,這句話在本章和下一章中頻繁使用。參(利未記18:2, 18:4, 18:30)(利未記19:3, 19:4, 19:10, 19:25, 19:31, 19:34, 19:36)。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的行徑,你們不可效法;我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的行徑,你們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律例去行。
他們曾在埃及地居住了許多年,剛從那裡出來,並在那裡學會了許多邪惡的行徑;不僅是前一章提到的偶像崇拜行為,他們確實效法了(以西結書20:7, 20:8),還有他們不道德的行為,特別是關於亂倫婚姻,這是接下來要強調的,其中有些在埃及是法律所確立的。例如,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F17記載,埃及人有一條法律,與所有其他民族的普遍習俗相反,允許男人娶自己的姐妹;這正是本章所提及並禁止的亂倫婚姻之一。至於「我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的行徑,你們也不可效法」:這片土地早已應許給他們的祖先和他們,他們現在正蒙神引導前往繼承,在此特別警告他們要避免那裡人民的邪惡行徑。邁蒙尼德F18說,這些就是我們的拉比們所稱的「亞摩利人的方式」(迦南地主要民族的行為),他補充說,這些是魔法藝術的分支;也就是說,這些行為並非源於自然理性,而是源於魔法操作,並依賴於星辰的排列和秩序,因此必然導致對星辰的崇拜。因此,他們說,凡是帶有醫學性質的,就沒有亞摩利人的方式;他們的意思無非是,凡有自然理性支持的都是合法的;反之,所有其他的都是非法的。但這裡所指的不是魔法操作,而是亂倫婚姻,這種行為在那民族中盛行,他們可能從他們的祖先迦南那裡繼承了這些行為,而迦南則從他的父親含那裡學來。伯羅梭斯F19記載,含甚至在洪水之前就敗壞了人類;他主張並實踐男人可以與自己的母親、姐妹、女兒、男性和野獸,或任何其他對象同寢,因此他被挪亞逐出。至於「也不可照他們的律例去行」:這些是他們所制定、設立和確立的律例,因為他們是詩篇作者所說的,藉著律法製造禍患或邪惡的民族(詩篇94:2)。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說,前面提到的亂倫婚姻,以及上述作者伯羅梭斯追溯到他們的祖先含的行為,據說都是「立法」(**νομοθετῆσαι**,nomothetesai)而成的。但亞本·以斯拉對這些話有另一種解釋,即「任何人都不應習慣於這種行徑,直到它成為他的律例或條例」;習慣是第二天性,久而久之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因此應嚴格防範不良習慣。
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這些典章是公正和正確的,符合公義和公平的原則;正如拉什(Jarchi)所觀察的,這些是律法中以判斷而言的,或者說是由神自己判斷所制定的,具有最高理性的律法,因為神的判斷總是符合真理的。亞本·以斯拉認為,這些是《出埃及記》21:1-23:33中的司法律法;但儘管可能包括這些,它們更特別是指以下的律法。至於「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這些是祂憑自己的旨意和喜悅所制定和設立的,拉什稱之為「王的諭旨」,或者說祂作為君王所頒布和決定的,對其臣民擁有絕對權力,可以隨意制定和頒布。因此,有些人認為這些是指禮儀律法,它們依賴於立法者的意志,並非基於任何自然意義或理性,因此接著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有權制定任何祂喜悅的律法,因為祂是他們的至高主宰,他們出於感恩和公義都應當順從,因為祂是他們的神,他們的聖約之神,為他們行了許多偉大而美好的事。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我是耶和華。
這與前面所說的相同;他們應當將這些律例典章銘記於心,並遵守和實行。至於「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這意味著在迦南地過著長壽、幸福和繁榮的生活,參(申命記30:20)(以賽亞書1:19);至於永生,從未打算藉著遵守律法來獲得,墮落的人也無法遵守律法來獲得和享受永生;永生是在創世以前,在恩典之約中蒙恩應許和預備的,藉著基督而來,作為一份白白的恩賜賜給所有信靠祂的人,參(加拉太書3:11, 3:12, 3:21);儘管有些猶太作者,如拉什、亞本·以斯拉和本·革順,將此解釋為永生。至於「我是耶和華」:祂是頒布這些律例典章,並應許遵守者得生命的神,祂有能力且信實地履行所應許的。
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與他同房,我是耶和華。
或者說,不可親近「他其餘的骨肉」F20,這些骨肉與他構成一體,是他的骨肉至親,藉著血緣關係結合在一起;對男人而言,這些親屬包括他的母親、姐妹和女兒;他的母親,生養他的;他的姐妹,與他同胞所生;他的女兒,是他的骨肉;對女人而言,則是她的父親、兄弟和兒子,他們處於相同的親屬關係中,這禁令涵蓋了兩性;因為原文雖然是「男人,男人」F21,但它既包括每個男人,也包括每個女人:因此,正如拉什所觀察的,這裡用複數形式「你們不可親近」,以警告男性和女性;塔木德學者F23也將此理解為包括外邦人,而不僅僅是以色列人,因為他們問:「男人,男人」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他們說,其目的是為了涵蓋外邦人,他們與以色列人一樣被警告不可亂倫;事實上,迦南地的居民被說成因亂倫和以下提到的其他可憎之事而玷污了那地,並因此被趕出那地。現在,當男人和女人被禁止「親近」與他們有血緣關係的人時,其意思並非指他們不能彼此來往,或進行任何禮貌或友好的問候,或彼此自由而親密的交談,只要保持端莊和貞潔;而是指他們不可親近到與對方同寢或發生肉體關係,這個詞語在(創世記20:4)(以賽亞書8:3)(以西結書18:6)中就是這個意思;或者不可引誘或唆使對方,正如接下來的解釋所說的,不可「露他們的下體」;也就是說,那些以反義詞方式稱之為「下體」的部位,永遠不應裸露或暴露於視線之外;而應當始終遮蓋,正如自然所教導的,也正如我們的始祖在意識到自己赤身露體並感到羞恥時所做的(創世記3:7, 3:10):這句話的意思與「與人同寢」或「與人發生肉體關係」相同,因此以下的律法通常被理解為禁止亂倫婚姻;因為如果這種行為在具有此類親屬關係的人之間(如這裡一般性地,以及隨後更具體地描述的)是不允許的,那麼他們之間就不應有通婚;如果此類婚姻被禁止,此類行為在婚姻狀態下是非法的,那麼在未婚狀態下就更是如此;因此,以下各例都是對第七誡(出埃及記20:14)的違犯,也是對其的解釋和闡明,因此具有道德性質,對所有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約束力:「我是耶和華」:祂是發出此警告,並頒布此禁令的神,祂將極其不悅並嚴厲報復對此的忽視:具體細節如下。
不可露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露父親的下體」並非指類似挪亞所遭遇的事,含樂於觀看,而挪亞的另外兩個兒子則恭敬地遮蓋了父親;也不是指兒子與父親發生男色行為,如革順所解釋的;而是指這兩句話的意思相同,許多解經家將這句話翻譯為:「不可露你父親的下體,也就是F24你母親的下體」:因為母親的下體就是父親的下體,露了其中一個就是露了另一個;因此,在下一句中,只提到了母親,並給出了這項禁令的理由:「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也就是說,不可與她同寢,也不可娶她,因為她是生養他的母親,他從她而生,因此不應成為他的妻子,或被納入他的床榻;這樣的婚姻必然是亂倫且令人震驚的;俄狄浦斯與其母伊俄卡斯忒,以及尼祿與阿格里皮娜的婚姻就是如此;儘管這句話還可以有另一種解釋,即女人不可嫁給她的父親,這可能就是第一句的意思,而男人不可娶他的母親,這是下一句的意思;事實上,在未明確指出的情況下,相同親屬關係的女性也包含在男性之內,並受相同的禁令約束;因此,約拿單他爾根將此解釋為:女人不可與她的父親發生關係,男人不可與他的母親發生關係;就像羅得的兩個女兒與他所行的,以及波斯人與他們的母親所行的;在他們中間,這種亂倫婚姻和同房行為很常見,尤其是在他們的術士F25中,他們若沒有與自己的母親、姐妹和女兒同寢F26,或是在這種亂倫關係中受孕F1,就不能執行他們的職務:根據摩西律法,犯這種亂倫同房行為的人會被咒詛(申命記27:20);這違反了自然,是禽獸所厭惡的;駱駝不會與其母交配:亞里斯多德F2記載,有一隻駱駝被其飼養員誘騙犯下此罪,事後發現後,便咬住飼養員並將其殺死;他也記載,有一匹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了同樣的罪後,便急奔而去,從懸崖上跳下。
不可露你父親妻子的下體;這就是你父親的下體。
也就是說,她是某人的父親的妻子,但不是他自己的母親,而是繼母或岳母;否則這條律法就會與前一條重疊;與這樣的人同寢,根據律法會被咒詛(申命記27:23);流便與辟拉,押沙龍與他父親的妃嬪或次妻的亂倫同房就是如此,哥林多人的亂倫婚姻也是如此(哥林多前書5:1);敘利亞王安提阿哥·索特與他的繼母斯特拉托妮絲F3的婚姻也是如此:甚至在父親死後這樣做也是犯罪,正如拉什所解釋的;即使她只是訂婚,尚未結婚,而父親在訂婚後去世,革順認為這也是不合法的;不,即使她被父親休棄,兒子也不能娶她,即使在父親死後也不行:這就是你父親的下體;因為她與他訂婚,所以與他成為一體;而兒子與父親是骨肉至親,因此這種結合是不合法的;既然繼母的下體是父親的下體,那麼親生母親的下體當然也是如此,這證實了(利未記18:7)中給出的解釋:西塞羅F4對這種婚姻表示驚訝,認為是不可思議和聞所未聞的,是放縱情慾和極度無恥的例子。
不可露你姐妹的下體,無論是你的父親的女兒,或是你母親的女兒,無論是生在家裡,或是生在外面,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與如此近親的人同寢是極其犯罪的,律法為此咒詛這樣的人(申命記27:22);娶她也是不合法的;儘管為了人類的繁衍,男人娶自己的姐妹是必要的,否則該隱和亞伯能娶誰呢?但後來,當人類增多,彼此之間有足夠遠的距離時,這種近親通婚就變得不合法了;儘管埃及人效法伊西斯和俄西里斯F5,波斯人效法岡比西斯F6,仍然這樣做:「你的父親的女兒,或是你母親的女兒」;無論她是父親和母親雙方的姐妹,還是只與父親同父異母,如撒拉與亞伯拉罕的關係(創世記20:12);或者只與母親同母異父:「無論是生在家裡,或是生在外面」;並非指無論是在他與她父親的家中出生長大,還是在另一個地方和省份出生長大;儘管有些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根據(創世記50:23)中這個詞的意思如此解釋;但更確切的意思是,正如該作者所說的,無論是按照以色列家的律法,在訂婚和結婚後所生,還是沒有按照律法所生;也就是說,無論是合法婚姻所生還是非婚生,無論是合法後代還是私生子,無論是父親一方還是母親一方;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也是如此:「你父親與另一個女人所生,或你母親所生,或你母親與你父親所生,或與另一個男人所生」;安革羅斯他爾根的意思也相同:「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既不可與她們同寢,發生肉體關係,也不可娶她們。
不可露你兒子的女兒,或你女兒的女兒的下體;因為她們是你的下體。
男人不可娶他的孫女,無論是兒子的女兒還是女兒的女兒,也不可娶任何從他直系血親更遠的後代,不可娶他的曾孫女,以此類推;如果他不可娶他的孫女,那麼更不可娶他自己的女兒,正如拉什所觀察的,因為關係更近;因此,既然禁止了前者,後者自然也被禁止,儘管沒有提及:「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既不可玷污,也不可娶這樣的人:「因為她們是你的下體」;她們源於他,是他的兒子或女兒的後代;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是:
「因為她們如同你的下體。」
【第11節】不可露你父親妻子的女兒的下體;她是你的父親所生的,她是你的姐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這可能是指他父親與另一位妻子所生的女兒,這似乎得到接下來內容的支持:「她是你的父親所生的,她是你的姐妹」;但這樣就與(利未記18:9)所禁止的「你父親的女兒」重疊了;只是這裡的區別是,那裡還加上了「或你母親的女兒」,也就是說,是男人母親與他父親以外的男人所生的女兒;所以那裡禁止的是無論是同父異母還是同母異父的姐妹;這裡只指同父異母的姐妹,因此只是那條律法的一部分;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確認那條律法,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或者,正如他所認為的,其意思是,如果一個男人娶了一個女人,而她與前夫有一個小女兒,那麼這個女兒就不能嫁給他的兒子;因此,七十士譯本在給出另一部分之前先完成了這一句,並將其視為獨立的,翻譯為:「不可露你父親妻子的女兒的羞恥」;然後將後者作為一條獨立的律法:「她是你的父親所生的,她是你的姐妹,不可露她的羞恥」;但這樣最後一句又與(利未記18:9)重疊了。撒都該人,亞本·以斯拉也觀察到,他指的是卡拉派,他們將此解釋為不是指母親的女兒,而是指由男人的父親撫養長大的女兒,因此是他的養女,他的兒子不可娶她;羅馬人也是如此,據說F7,收養的親屬完全阻礙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婚姻;兄弟之間也如此,只要不涉及失去自由。有些人,如德·迪厄,從這個角度理解這條律法,認為在(利未記18:9)中,第二次婚姻的兒子被禁止與第一次婚姻的同父異母姐妹結婚,無論她是父親的女兒,即父親與已故妻子所生的,還是母親的女兒,即母親與已故丈夫所生的;但這裡禁止的是第一次婚姻的兒子與第二次婚姻的同父異母姐妹結婚,即他的繼母為他父親所生的女兒,因此被稱為「你父親妻子的女兒」;也就是說,是你的繼母所生的,但這樣也可以說「是你的父親所生的」;因此,不能理解為前一次婚姻所生的;但這樣,由於這條律法禁止兄弟與姐妹結婚,即同父異母但不同母的姐妹,它就屬於前一條律法;因此,有些人F8認為,這條律法禁止男人娶他父親所娶的女人(即他已故兄弟的妻子)的女兒,根據(申命記25:5)的律法;藉著這樁婚姻,她成為父親的女兒,兒子的姐妹;因此他們將「是你的父親所生的」這句話解釋為「與你父親有親屬關係」;如果這能成立,就構成了一條獨立的律法:拉什在「你父親妻子的女兒」這句話上觀察到:
「這教導我們,男人不會因與婢女或外邦人所生的姐妹而有罪;因此說,你父親妻子的女兒,即適合結婚的女人。」
【第12節】不可露你父親姐妹的下體;她是你的父親的骨肉之親。
這是指他父親的姐妹,即他的姑姑,我們在暗蘭身上有一個例子(出埃及記6:20);邁蒙尼德F9說,姑姑是被禁止的,無論她是父親的合法妻子所生的姐妹,還是私生女:「她是你的父親的骨肉之親」;或者說,「你父親的其餘骨肉」F11;是他骨肉的餘留,與他有相同的骨肉血緣;因此,既然他自己不能娶她,他的兒子也因血緣過近而不能與她建立這種關係。
不可露你母親姐妹的下體;她是你的母親的骨肉之親。
這與前面所說的關係相同,是母親的姐妹,即他的姨媽;因此,如果這種婚姻是不合法的,那麼這也必然不合法,原因相同:「因為她是你的母親的骨肉之親」;這裡使用的措辭與前一節相同;(參見利未記18:12的吉爾注釋);根據同樣的原則,女人不可嫁給她的叔叔或舅舅,無論是父親的兄弟還是母親的兄弟,關係是相同的,這也延伸到叔公和姨婆;異教徒中女人嫁給叔叔或舅舅,男人娶姑姑或姨媽的例子,希羅多德F12在波斯人和斯巴達人中有所記載,塔西佗F13在羅馬人中也有記載,但在他那個時代,後者中這種事是新鮮的。
不可露你父親兄弟的下體;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伯母。
革順將此理解為與他行男色,因此他雙重有罪,一部分是因為與男性同寢,一部分是因為露了他父親兄弟的下體;但乍看之下,似乎是指女人不可嫁給她父親的兄弟,即她的叔叔,正如男人不可娶他的姑姑或姨媽一樣,無論是父親的姐妹還是母親的姐妹,如(利未記18:12, 18:13)所示;但拉什指出了比這兩種更好的解釋,他問:「他的下體是什麼?」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他引用了接下來的句子作為解釋:「不可親近他的妻子」;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這是在床上使用,也就是說,不可與她同寢,如果她的丈夫還活著,或者不可娶她,如果他已去世:「她是你的伯母」:就像父親的姐妹或母親的姐妹一樣,只是她們是血緣上的姑姑或姨媽,而這位是婚姻或姻親上的伯母:在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中,這句話是「她是你的父親兄弟的妻子」;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她被視為你的伯母,因此禁止與她結婚;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父親姐妹的丈夫,由於沒有提及,同一位作者說,我們需要傳統來解釋這一點,也需要解釋父親姐妹的丈夫;因為如果與父親兄弟的妻子結婚是不合法的,那麼與父親姐妹的丈夫結婚也必然是不合法的;因為父親姐妹的丈夫與父親兄弟的妻子在姻親關係上處於相同的程度或血緣線;這是一個確定的原則,即在任何姻親關係的程度或血緣線上,男性被禁止與女性結婚,女性也被禁止與男性結婚。
不可露你兒媳婦的下體;她是你的兒子的妻子,不可露她的下體。
不可在他兒子在世時與她同寢,也不可在兒子死後娶她:「她是你的兒子的妻子」;因此與他兒子成為一體,而他兒子與他有相同的骨肉血緣,因此這種親近關係禁止這種亂倫同房或婚姻:「不可露她的下體」;也就是說,不可與她發生肉體關係,無論是在他兒子在世時還是死後,即使那時與她結婚也是不合法的。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體;這就是你兄弟的下體。
既不可玷污她,也不可在兄弟死後娶她,除非他沒有留下後代;那樣的話,根據另一條律法,他有義務娶她(申命記25:5);因此,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解釋說:
「在你兄弟在世時,或在他死後,如果他有孩子,」
【第17節】不可露婦人與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兒子的女兒,或她女兒的女兒,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她的骨肉之親;這是邪惡。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男人娶了一個女人,而她有一個女兒,這個女兒是男人的繼女,那麼在他妻子死後,他不可娶這個女兒;因為這個女兒與她的母親是骨肉至親,而她的母親與她所嫁的男人成為一體,因此他與她女兒的關係過於親近,不能娶她:拉什說,如果他沒有娶這個女人,只是玷污了她,那麼他可以自由地娶她的女兒;但亞本·以斯拉說,如果他與母親同寢過,那麼女兒就被禁止了;無論如何,如果他娶了她們中的任何一個,另一個就被禁止了;他不能同時娶她們兩個,無論是在她們兩人都活著的時候,還是在她們中任何一個死後:「也不可娶她兒子的女兒,或她女兒的女兒,露她們的下體」;不可娶她的任何孫女,無論是她兒子的後代還是她女兒的後代;也就是說,不可與她們中的任何一個同寢,或娶她們,那麼更不可娶她自己的女兒,因為這些關係更遠:「因為她們是她的骨肉之親」;她們中的一個或另一個,甚至她們中的每一個,都是「她的餘留」F18,是她的骨肉,與她構成一體;因此,不可嫁給她的丈夫,無論是在她活著的時候,還是在她死後:「這是邪惡」:這是極大的邪惡,在神眼中是可憎的,應當被人類視為卑鄙和不敬虔而厭惡;約拿單他爾根將其翻譯為「這是淫亂」。
不可娶妻,又娶她的姐妹,與她作對,露她的下體,在她活著的時候。
兩者同時娶,正如拉什所說的;同時娶兩個姐妹;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是:
「在你姐妹活著的時候,你不可娶一個女人;」
「你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
「摩洛」是一個偶像或神像的名字,根據亞本·以斯拉(Aben Ezra)的說法,他觀察到猶太智者將其解釋為一個統稱,指他們所立為王的一切神祇。亞本·以斯拉說,摩洛正是亞捫人所憎惡的,因此與米勒公(Milcom)(1 Kings 11:5)和巴力(Baal)是同一位神,如耶利米書32:35所示。這兩個名字的意義大致相同,一個意為「王」,另一個意為「主」。或許它與桑科尼亞托(Sanchoniatho)所提及的墨利卡爾圖斯(Melicarthus)F25是同一位神,墨利卡爾圖斯也是赫拉克勒斯(Hercules)。普林尼(Pliny)F26說,腓尼基人每年都向赫拉克勒斯獻人祭。關於摩洛,請參閱吉爾對耶利米書7:31和阿摩司書1:13的注釋。
「兒女」(seed)指的是孩子和後代。由於原文中沒有「火」這個字,有些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將「經火」解釋為使他們從神的律法轉向摩洛的宗教,或將他們奉獻給摩洛的服事和敬拜。然而,「火」這個字補充得很好,可以從申命記18:10得到印證。同一位作者說,「經火」與「焚燒」是同義詞。雖然他們有時確實這樣做,甚至焚燒嬰兒,將他們獻給偶像(2 Chronicles 28:3; Psalms 106:37, 106:38; Ezekiel 16:20, 16:21),但這裡似乎是指一種程度較輕的行為,其方式正如拉比雅爾(Jarchi)和其他猶太作者F1所描述的:他們說,父親將兒子交給(摩洛的)祭司,祭司點燃兩堆大火,讓兒子徒步從兩堆火之間經過。這是一種潔淨儀式,也是將他們奉獻給偶像的方式。儘管必須承認這兩種行為都曾發生過;甚至「經火」和「焚燒」這兩個詞也曾混用來指同一件事,參閱列王紀下16:3與歷代志下28:3的比較,以及以西結書16:20, 16:21。這兩種行為可能在不同時間進行,或者一種是另一種的前奏和準備。或許他們會讓孩子如此頻繁和長時間地經火,以至於最終孩子被燒死和毀滅。
「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神賜予他們兒女,他們本應將兒女奉獻給神,並在神的服事中訓練他們,以榮耀神的名。然而,他們卻藉著上述偶像崇拜和殘酷的行為褻瀆了神的名。
「我是耶和華。」祂必會為這種褻瀆祂名的行為報仇。
【第22節】「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
這是指與男人發生肉體關係,進行肉體交合,並以同樣的方式混合身體。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雞姦罪,源於所多瑪的居民,他們極度沉迷於此罪,因此他們的城市被火毀滅。使徒保羅稱犯此罪的人為「與男人苟合的」(1 Corinthians 6:9)。
「這本是可憎惡的。」這對神來說是可憎惡的,如上述神報復的例子所示;對人來說也應當是可憎惡的,因為這不僅違背了神的律法,甚至違背了自然本身,在禽獸中也從未見過這種行為。
【第23節】「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
亞本·以斯拉指出,這裡指的是雌性動物,如母馬、母牛或母羊,或任何其他大小的野獸,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或無論是馴養還是野生的,如邁蒙尼德(Maimonides)F2所說;甚至鳥類也包括在內,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
「也不可讓女人站在獸前,與牠交合。」這意味著女人不可站在獸前,以淫蕩和猥褻的行為引誘獸與她交合,然後像四足動物一樣躺下,正如這個詞所暗示的,以便獸能與她發生肉體關係。男人與獸淫合已經是極其令人震驚和可憎的,但女人竟然引誘這種不自然的混合,更是令人髮指和驚訝。
或許這裡指的是埃及人中一種極其令人震驚的習俗,以色列人剛從埃及出來,他們不應模仿埃及人的行為(Leviticus 18:3);正如主教帕特里克(Bishop Patrick)所觀察到的,這或許可以解釋這條律法。在埃及的門德斯(Mendes),山羊曾被崇拜,正如利未記18:7所指出的;斯特拉波(Strabo)F3和埃利安(Aelianus)F4從品達(Pindar)的記載中提到,那裡的婦女曾與這類動物交合。甚至希羅多德(Herodotus)F5也報告說,他親眼所見,在他那個時代,一隻山羊曾公然與一個女人發生肉體關係,眾目睽睽之下。儘管山羊是一種極其淫蕩和好色的動物,但正如波查特(Bochart)F6從普魯塔克(Plutarch)的觀察中指出,當它被許多美麗的女人挑逗時,卻不願輕易接受她們的擁抱,反而表現出某種厭惡。這位博學之人觀察到,禽獸的本性往往比人類更為強烈。
「這本是逆性的事。」這是人與獸的種子混合,不同種類生物的混雜,顛倒了自然的秩序,引入了極度的生物混亂,從中可能產生自然界的怪物。
【第24節】「在這些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
這包括亂倫的性交和婚姻、姦淫(肉體和屬靈的)以及獸交。
「因為我從你們面前趕出的列國,都因這些事玷污了自己。」這指的是迦南地的七個民族,神正要將他們從他們的土地上趕出去,為以色列人騰出地方,正是因為他們中間充斥著上述令人震驚的惡行。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所居住的土地被他們玷污了,並要求對他們進行報復,甚至厭惡其居民,正如後面所暗示的。
【第25節】「地也玷污了。」
指的是地上的居民,因著前面提到的不道德行為和偶像崇拜。
「所以我因這地的罪孽,就懲罰其上的人。」或懲罰其上的居民,因為他們的罪。
「地也把居民吐出。」就像一個胃,裝滿了腐敗變質的食物,感到噁心,無法忍受和保留,於是將其吐出,永不再接受;同樣,迦南地被描繪成厭惡其居民,對他們感到反感和憤怒,無法忍受他們,而是完全願意擺脫他們,將他們從地上的位置驅逐出去,永不再接納,因為他們像人嘔吐物一樣令人作嘔和無用;參閱啟示錄3:16。
【第26節】「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
這些律例典章是先前已向他們指明的,無論是禮儀性的,按著神的至高主權和喜悅所頒布的;還是道德性的,基於公義和公平,因此值得他們遵守,對他們具有約束力;同時,這些律例典章本身也值得他們遵守,因為它們與前面所勸阻的那些令人厭惡和可憎的事物截然相反。
「不可行這些可憎惡的事。」例如亂倫、姦淫、偶像崇拜和獸交,這些事本身就是可憎惡的,為神所憎惡,也為人所厭惡。
「無論是本地人。」指屬於他們任何一個支派的人,或當他們進入迦南地後在那裡出生的人,即該地的本地居民。
「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指任何歸信者,特別是歸義的歸信者,他們遵從猶太教,並已承諾遵守所有對以色列人有約束力的事。
【第27節】「因為在你們以前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
指當時居住在迦南地、在以色列人進入之前就住在那裡的人;他們犯了不潔的性交、亂倫的婚姻、姦淫和獸交以及偶像崇拜。
「這些事都在你們面前。」他們在以色列人之前就住在這片土地上,已經在那裡居住了很久,但現在卻因他們的罪而被趕出;因此,那些將要繼承他們的人應該引以為戒,以免犯同樣的罪,也同樣被趕出去。
「地也玷污了。」(參閱吉爾對利未記18:25的注釋)。
【第28節】「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也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前的列國一樣。」
當你們在這片土地上犯罪,使其受到神的咒詛時,就像整個地球最初因人的罪而受到咒詛一樣;這樣你們就會被趕出這片土地,就像亞當被趕出樂園一樣,以色列人也可能預期會被趕出迦南,就像那裡的舊居民一樣。
「像吐出在你們以前的列國一樣。」這句話以已然發生的語氣說出,以強調其確定性,儘管這件事尚未發生;而神所做的事被歸因於土地,更是為了加重他們滔天罪行的嚴重性,因為這些罪使土地哀哭,土地無法忍受。
【第29節】「無論何人行了這些可憎惡的事,那行的人必從民中剪除。」
指前面特別禁止的任何一種可憎惡的事,無論是哪一種,它們都是極其邪惡和卑劣的,尤其是最後提到的這些。
「那行的人」(even the souls that commit [them])——正如拉比雅爾所觀察到的,無論是男是女;因為上述事情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與他們雙方有關,儘管有些涉及一方,有些涉及另一方;而且,儘管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所述罪行都是由身體的肢體所犯,但由於是在靈魂的影響和指導下,所以這些罪行的實施歸因於靈魂,所威脅的懲罰也涉及兩者。
「必從民中剪除。」這意味著他們將被從他們的教會狀態中移除,剝奪教會特權,並從他們的公民狀態中移除,不再被視為以色列國的成員;如果被發現並定罪,將由民事官員懲罰,如果沒有,則由神親自懲罰。
【第30節】「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
無論主吩咐他們什麼,無論是本章所包含的,還是其他地方的。
「不可行那些在你們以前所行的可憎惡的惡俗。」因為遵守神的律例,並緊密遵行,他們就能避免犯下那些可憎惡的事,並避免陷入那些先前已警告過的可憎惡的惡俗。
「這些惡俗是在你們以前所行的。」指迦南地的居民所行的;他們因這些惡俗所受的懲罰,可以警惕以色列人不要重蹈覆轍。
「免得你們玷污自己。」因為雖然土地常被說成被玷污,但嚴格來說,主要還是居民因其可憎惡的惡俗而玷污了自己;如果以色列人也效法這些惡俗,他們也會玷污自己,從而在神眼中變得可憎,招致神的憤怒,並面臨神的報應。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祂對他們擁有至高無上的權柄,有權頒布祂所喜悅的任何命令,無論是禁止的還是命令的;他們有義務順服祂,因為祂是自然和護理的神,他們的存在來自祂,並由祂維持,而且祂是他們的聖約之神,曾賜予他們特殊的屬靈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