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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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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頒布了一條律法,命令所有以色列人和寄居者,必須將他們的祭物帶到會幕門口獻上,否則將被剪除(利17:1-9)。其中特別禁止向鬼魔獻祭(利17:7)。此外,也禁止吃血,以及任何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違者將受上述懲罰(利17:10-16)。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祂頒布了關於贖罪日及其相關禮儀的律法之後,祂又如此說。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
他們現在已被立為祭司,其職責是為百姓獻上常規和特別的祭物。
並以色列眾子民;
所有以色列人都有義務在特定時間獻祭;其中也包括利未人(他們不是祭司)以及寄居在以色列的陌生人,因為他們都與以下律法有關。
對他們說:
這是對摩西說的,他要將以下內容告訴亞倫,亞倫再告訴他的兒子們,他的兒子們再告訴以色列百姓,百姓再告訴寄居者。
這是耶和華所吩咐的;
祂命令他們每個人都要遵守,作為祂的旨意和喜悅。
說:
即以下內容。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
無論地位高低,貧富貴賤。
無論是宰牛,是宰羊,是宰山羊,在營內;
革順觀察到,這些動物被特別提及,是因為祭物就是從這些動物中選取的;因為這條律法所指的是獻祭用的宰殺,而非日常食用的宰殺,這從接下來的經文可以看出來;因為這條律法將成為永遠的定例,然而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並非如此,也無法被遵守,特別是當他們進入迦南地之後;而且每天將如此大量的牲畜帶到會幕門口宰殺,既不體面也不方便,並且會使祭司的工作極其勞累,無論是宰殺它們,還是監督它們被正確宰殺。
或在營外宰殺的;
這提供了另一個反對相同觀點的理由,因為在營外宰殺動物作為日常食物並不常見,而是在營內的帳篷裡;然而在營外獻祭卻是常見的。
卻不帶到會幕門口,
靠近會幕門口有燔祭壇,用來獻祭,祭司也隨時準備好執行這項事奉。現在,耶和華希望所有祭物都帶到那裡。
獻給耶和華,在耶和華帳幕前;
這樣祭物就可以公開獻上,並且讓人知道是獻給耶和華的,而不是獻給偶像或鬼魔的(如利未記17:7);以此防止私下拜偶像,以及私人僭越祭司職分;這也預表了在神的教會中,藉著基督這位會幕的執事,所有屬靈的祭物都蒙悅納,這會幕是神所搭設的,而非人手所搭設的;基督是進入神家的門,在那裡這些祭物要公開獻上。
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
雖然這只是獸的血,但因其作為人的祭物被流,並預表基督將為人流的血,在神眼中是神聖而寶貴的;因此,祂不悅納任何非獻給祂自己,或非由祂所指定的人,或非在祂所指定的地方流血;這樣的人將被視為殺人犯而受懲罰,因為拜偶像在神眼中與謀殺同樣可憎(參以賽亞書66:3)。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不僅僅是被逐出神的教會,剝奪其在神家中的特權,甚至會被處死;因為這樣的人犯了流血的罪,即死罪,因此要被處死,無論是由民事官員執行(如果他的案件被發現並受其管轄),還是由神親自以非正常死亡的方式執行,這似乎是主要的意思;另參利未記17:10。
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物,
在會幕建立之前,他們習慣在田野裡獻祭,那時是合法的,也在高處獻祭,但現在則不合法;儘管有時耶和華會網開一面,有些先知也這樣做,如撒母耳、大衛和以利亞,但祭司則不然。
帶到耶和華那裡,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
祭司是唯一可以獻祭的人,這也是命令他們將祭物帶到那裡的主要原因。
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
雖然只提到了平安祭,但這包括所有其他祭物。之所以只提到平安祭,是因為它們最常獻上,也因為它們對百姓最有利,百姓可以分得一部分;因此,如果連平安祭(最接近他們在家中用餐和宴席的祭物)都要帶到會幕,那麼燔祭和贖罪祭(耶和華在其中有極大的關聯)就更不用說了。
祭司要把血灑在耶和華的壇上,
即燔祭壇(利未記1:5)。
在會幕門口;
祭壇就立在會幕門口附近(參利未記1:5)。
把脂肪焚燒,作馨香的祭獻給耶和華;
指覆蓋內臟、腎臟、腰部和肝網膜的脂肪;參利未記3:3, 3:4, 3:9, 3:10, 3:14-17。
他們不可再把祭物獻給鬼魔;
看來他們曾經這樣做過,這令人震驚,尤其是一個認識真神的民族。這種令人震驚的偶像崇拜在印第安人(東方和西方)中曾經發生,現在仍然存在:哥倫布發現伊斯帕尼奧拉島並進入時,發現當地居民崇拜他們稱為「澤梅斯」(Zemes)的偶像,這些偶像是彩繪的鬼魔形象,他們認為是偉大、獨一、永恆、全能、不可見之神的調解者和使者F1;同樣,在東印度的卡利卡特和佩戈以及其他地方,他們也向魔鬼獻祭F2。人們很難相信以色列人會陷入如此粗鄙的偶像崇拜;因此,「鬼魔」可能泛指偶像;因為如果人不敬拜神和基督,無論他們敬拜什麼,都只是敬拜鬼魔(哥林多前書10:20;啟示錄9:20);因此,耶羅波安的金牛犢也被稱為鬼魔(歷代志下11:15);由此,以色列人最近在曠野崇拜的金牛犢也可能被稱為鬼魔;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也支持此意。
他們隨從行淫;
偶像崇拜是一種屬靈的淫亂,是離棄那已將他們納入婚姻關係、作他們丈夫的神,轉而依附偶像,如同情婦一般;參耶利米書31:32;以西結書16:26。
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不僅是不可向鬼魔獻祭這條,還有之前所有命令,特別是他們應當將祭物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的命令。
你又要對他們說:
對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以及以色列眾子民說,如利未記17:2所載。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
屬於那個民族,屬於其任何支派和家族,無論年齡;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無論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或無論其社會地位、階級和生活狀況如何。
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即指歸信者;不是指「門徒歸信者」(proselytes of the gate),他們不被允許在耶和華的壇上獻祭;即使他們被允許,若不遵守這條律法,他們也不能被剪除出猶太教會和國家,因為他們不屬於其中,只是被允許居住在他們中間,但不享有任何特權;這裡指的是「義人歸信者」(proselytes of righteousness),即那些接受猶太教、遵守其所有禮儀、與百姓團體有交通、並分享其所有民事和教會特權的人,因此若有任何實際違犯,他們也可能被剪除。
獻燔祭或別的祭物;
除了燔祭之外的任何其他祭物,如贖罪祭、贖愆祭或平安祭。
卻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
以公開的方式,由耶和華的祭司之一獻上;藉此表明他沒有自作主張充當祭司,也沒有將祭物獻給偶像。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從他們中間被剪除,不再與他們有交通,不再分享他們的特權;或者被處死,無論是由民事官員執行,還是更可能由神親自執行;因此,拉比雅基(Jarchi)說,他的後裔將被剪除,他的壽數將被剪除;也就是說,他將無子而死,並在壯年時死於非命。另參利未記17:4。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
即按出生是以色列人,無論年齡、性別或狀況,如前所述。
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指義人歸信者,因為以下律法只對他們和以色列人有約束力,這從將自死的動物給予或賣給外人(即門徒歸信者或外邦人)是合法的(申命記14:21)可以看出。
吃任何血的;
即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解釋的,指獸和鳥的血,據他所說,禁令只涉及這些;因為其他血類沒有義務,也沒有人會因此而有罪;特別是魚血、蝗蟲血或人血,人牙齒的血,人吞下這些血不會犯此律法F7。有些人將此限制於之前所討論的祭物的血;但拉比雅基(Jarchi)指出,免得有人認為,因為經上說「血是為生命贖罪的」,所以人只會因聖物的血而有罪,因此經上說「任何血」。
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
表明祂將因此受到極大的激怒,祂將如何不悅,這對祂來說是多麼極其不悅,以及因此可能對他施加的嚴厲懲罰;因為神向人變臉是可怕的(參詩篇34:16)。邁蒙尼德(Maimonides)F8指出,這種說法除了關於拜偶像或將兒子獻給摩洛(利未記20:3)以及吃血這兩條誡命之外,沒有在任何第三條誡命中出現;因為吃血會導致一種偶像崇拜,即敬拜鬼魔(參利未記19:26)。
必將他從民中剪除;
這證實了上述「剪除」一詞的含義,即指由神親手處死;參利未記17:4。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動物的生命或靈魂,所有受造物的生命和靈魂,甚至包括人的動物生命和靈魂;與此相符的是,發現血液循環的著名哈維博士(Dr. Harvey)說,血液是生成中首先出現的主要部分;它是生殖部分,生命的泉源,最先活著,最後死去;靈魂或生命的主要所在地,運動和脈搏由此而生;內在熱量在此產生,生命之氣在此生成,生命存於其中F9;因此它遍布全身,身體的健康和疾病都取決於它的狀況;甚至心靈的情感,如恐懼、羞恥、喜悅和憤怒,也通過它表現出來。因此,安東尼皇帝不止一次稱靈魂為從血液中升起的蒸氣或氣息F11;各種猶太作家的觀點也與此一致:阿本·以斯拉(Aben Ezra)說,這是事實,人賴以生存的靈魂或生命在心臟的血液中;拉比雅基(Jarchi)也說,靈魂或生命依賴於血液;本革順(Ben Gersom)觀察到,血液是靈魂的載體,承載著基礎熱量和食物到身體各部分;因此,只有當血液被移除時,動物才會死亡。
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
血是受造物的生命,被賜予是為了保全他們的生命,使他們免於他們罪惡所應得的死亡;因此約拿單他爾根說,是為靈魂的罪;這表明這些祭物是替代性的,代替人,為他們的生命,並為他們贖罪;這也是禁止吃血的原因,至少在這些預表性的贖罪祭被使用期間。本革順(Ben Gersom)似乎暗示,只有那些祭物的血是被禁止的:他說,由此我們得知,他們不會因剪除之罪而有罪,除非是因著按照其方式灑在壇上的血;這就是靈魂的血,正如經上所說,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但被擠出的血和肢體的血,他們不會因此而有剪除之罪。
因為血是為生命贖罪的;
所以這裡是以命償命,以靈魂償靈魂,正如阿本·以斯拉所說;這是一種替代性的獻祭和贖罪,預表基督為祂的百姓所獻的祭和所作的贖罪,因為若不流血,就沒有贖罪,沒有罪的赦免;禁止吃血的原因是為了指引人歸向那作為罪的贖罪的血,並保持對它的敬畏、珍視和尊重;但現在既然那血已經流出,贖罪已經完成,律法的目的已經達到,其原因也已消除,因此律法本身也已廢止;而且既然基督的血現在要以屬靈的方式「吃」,那麼以字面意義吃經過適當烹調的血是合法的。事實上,如前所述,關於血的律法從未對外邦人有約束力,只對猶太人和歸信者有約束力。
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無論大小,都不可吃血;
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無論大小,都不可吃血,原因如上所述;雖然之前沒有明說,但這是這條律法的真正原因,這條律法之前已經頒布,現在再次重申;參利未記3:17;利未記7:26, 7:27。
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任何義人歸信者;這之前沒有提到。
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這種說法在本章中經常使用,再次強調了這條律法所約束的人群,即以色列人和義人歸信者。
無論是打獵捕獲可吃的走獸或飛禽;
即潔淨的走獸和飛禽,那些根據先前律法所規定的;這排除了不潔淨的動物,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但包括所有潔淨的動物,無論是野生的還是馴養的,都可以捕獲和宰殺,即使不是通過打獵捕獲的;但特別提到這些,是因為打獵捕獲走獸和飛禽很常見,而且這樣的人通常更粗野、更像野獸,因為飢餓而急於進食,對宰殺動物和處理其血不那麼小心。
總要把血倒出來,用土掩蓋;
這樣血就不會被人吃掉,也不會被野獸舔食,並且可以保持對血的敬畏,因為血是活物的生命;邁蒙尼德(Maimonides)F12告訴我們,掩蓋血時會伴隨著這樣的祝福:
因為活物的生命都在血中;
所有動物的生命。
血是為生命而有的;
為了生命的產生、保存和延續;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生命所依賴的。
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不可吃任何活物的血;
指走獸或飛禽的血,其肉適合食用;但其血不可吃,原因如前所述。
因為活物的生命都在血中;
這句話重複,是為了讓人注意並理解,這是這條律法背後理由的關鍵所在。
凡吃血的,必被剪除;
被處死,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義人歸信者;因此,如果這條律法現在仍然有效,其懲罰也將繼續,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這表明它已被廢除。另參利未記17:4。
凡吃自死之物,或被野獸撕裂之物的,
因任何疾病而死,或被其他生物捕食撕咬而死,或未經合法宰殺而死;如果一個人吃了一點點,即使只有橄欖大小,也算是違反了這條律法;這與前一條律法相關聯,因為它們之間有相似之處,因為這些動物體內必然含有血,未經正常放出,因此吃它們會違反上述律法。格羅提烏(Grotius)認為,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很可能從這裡得到了他的觀點,並嚴格命令他的追隨者禁食所有自死的動物,正如拉爾修(Laertius)F14和埃利安(Aelianus)F15所記載的,而波菲利(Porphyry)F16則暗示,這在人類中普遍存在。
無論是本地人,是外人;
指以色列本地人,或義人歸信者;至於其他外人,他們可以吃(申命記14:22)。
他必洗衣服,用水洗身;
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用四十「西亞」(seahs)的水,全身浸入;
必不潔淨到晚上;
因此在民事或宗教事務上不能與人交往;
然後就潔淨了;
當他洗淨衣服,洗淨身體,並且到了晚上,他就可以像以前一樣被接納進入社會;這指的是那些無知地吃了上述食物,不知道它們是這樣的人;否則,如果他故意這樣做,他將受到懲罰。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
如果他疏忽,不注意使用這些潔淨禮。
他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他的罪責將留在身上,他將承受律法所規定的懲罰,無論是由神親自執行,還是由民事官員執行,這是對那些在不潔淨狀態下進入聖所或吃聖物的人所應得的。因為不洗身體的懲罰是剪除,而不洗衣服的懲罰是鞭打,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