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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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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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頒布了一條律法,命令所有以色列人和寄居者,必須將他們的祭物帶到會幕門口獻上,否則將被剪除(利17:1-9)。其中特別禁止向鬼魔獻祭(利17:7)。此外,也禁止吃血,以及任何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違者將受上述懲罰(利17:10-16)。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祂頒布了關於贖罪日及其相關禮儀的律法之後,祂又如此說。

【第2節】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
他們現在已被立為祭司,其職責是為百姓獻上常規和特別的祭物。
並以色列眾子民;
所有以色列人都有義務在特定時間獻祭;其中也包括利未人(他們不是祭司)以及寄居在以色列的陌生人,因為他們都與以下律法有關。
對他們說:
這是對摩西說的,他要將以下內容告訴亞倫,亞倫再告訴他的兒子們,他的兒子們再告訴以色列百姓,百姓再告訴寄居者。
這是耶和華所吩咐的;
祂命令他們每個人都要遵守,作為祂的旨意和喜悅。
說:
即以下內容。

【第3節】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
無論地位高低,貧富貴賤。

無論是宰牛,是宰羊,是宰山羊,在營內;
革順觀察到,這些動物被特別提及,是因為祭物就是從這些動物中選取的;因為這條律法所指的是獻祭用的宰殺,而非日常食用的宰殺,這從接下來的經文可以看出來;因為這條律法將成為永遠的定例,然而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並非如此,也無法被遵守,特別是當他們進入迦南地之後;而且每天將如此大量的牲畜帶到會幕門口宰殺,既不體面也不方便,並且會使祭司的工作極其勞累,無論是宰殺它們,還是監督它們被正確宰殺。

或在營外宰殺的;
這提供了另一個反對相同觀點的理由,因為在營外宰殺動物作為日常食物並不常見,而是在營內的帳篷裡;然而在營外獻祭卻是常見的。

【第4節】

卻不帶到會幕門口,
靠近會幕門口有燔祭壇,用來獻祭,祭司也隨時準備好執行這項事奉。現在,耶和華希望所有祭物都帶到那裡。
獻給耶和華,在耶和華帳幕前;
這樣祭物就可以公開獻上,並且讓人知道是獻給耶和華的,而不是獻給偶像或鬼魔的(如利未記17:7);以此防止私下拜偶像,以及私人僭越祭司職分;這也預表了在神的教會中,藉著基督這位會幕的執事,所有屬靈的祭物都蒙悅納,這會幕是神所搭設的,而非人手所搭設的;基督是進入神家的門,在那裡這些祭物要公開獻上。
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
雖然這只是獸的血,但因其作為人的祭物被流,並預表基督將為人流的血,在神眼中是神聖而寶貴的;因此,祂不悅納任何非獻給祂自己,或非由祂所指定的人,或非在祂所指定的地方流血;這樣的人將被視為殺人犯而受懲罰,因為拜偶像在神眼中與謀殺同樣可憎(參以賽亞書66:3)。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不僅僅是被逐出神的教會,剝奪其在神家中的特權,甚至會被處死;因為這樣的人犯了流血的罪,即死罪,因此要被處死,無論是由民事官員執行(如果他的案件被發現並受其管轄),還是由神親自以非正常死亡的方式執行,這似乎是主要的意思;另參利未記17:10。

【第5節】

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物,
在會幕建立之前,他們習慣在田野裡獻祭,那時是合法的,也在高處獻祭,但現在則不合法;儘管有時耶和華會網開一面,有些先知也這樣做,如撒母耳、大衛和以利亞,但祭司則不然。
帶到耶和華那裡,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
祭司是唯一可以獻祭的人,這也是命令他們將祭物帶到那裡的主要原因。
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
雖然只提到了平安祭,但這包括所有其他祭物。之所以只提到平安祭,是因為它們最常獻上,也因為它們對百姓最有利,百姓可以分得一部分;因此,如果連平安祭(最接近他們在家中用餐和宴席的祭物)都要帶到會幕,那麼燔祭和贖罪祭(耶和華在其中有極大的關聯)就更不用說了。

【第6節】

祭司要把血灑在耶和華的壇上,
即燔祭壇(利未記1:5)。
在會幕門口;
祭壇就立在會幕門口附近(參利未記1:5)。
把脂肪焚燒,作馨香的祭獻給耶和華;
指覆蓋內臟、腎臟、腰部和肝網膜的脂肪;參利未記3:3, 3:4, 3:9, 3:10, 3:14-17。

【第7節】

他們不可再把祭物獻給鬼魔;
看來他們曾經這樣做過,這令人震驚,尤其是一個認識真神的民族。這種令人震驚的偶像崇拜在印第安人(東方和西方)中曾經發生,現在仍然存在:哥倫布發現伊斯帕尼奧拉島並進入時,發現當地居民崇拜他們稱為「澤梅斯」(Zemes)的偶像,這些偶像是彩繪的鬼魔形象,他們認為是偉大、獨一、永恆、全能、不可見之神的調解者和使者F1;同樣,在東印度的卡利卡特和佩戈以及其他地方,他們也向魔鬼獻祭F2。人們很難相信以色列人會陷入如此粗鄙的偶像崇拜;因此,「鬼魔」可能泛指偶像;因為如果人不敬拜神和基督,無論他們敬拜什麼,都只是敬拜鬼魔(哥林多前書10:20;啟示錄9:20);因此,耶羅波安的金牛犢也被稱為鬼魔(歷代志下11:15);由此,以色列人最近在曠野崇拜的金牛犢也可能被稱為鬼魔;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也支持此意。
他們隨從行淫;
偶像崇拜是一種屬靈的淫亂,是離棄那已將他們納入婚姻關係、作他們丈夫的神,轉而依附偶像,如同情婦一般;參耶利米書31:32;以西結書16:26。
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不僅是不可向鬼魔獻祭這條,還有之前所有命令,特別是他們應當將祭物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的命令。

【第8節】

你又要對他們說:
對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以及以色列眾子民說,如利未記17:2所載。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
屬於那個民族,屬於其任何支派和家族,無論年齡;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無論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或無論其社會地位、階級和生活狀況如何。
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即指歸信者;不是指「門徒歸信者」(proselytes of the gate),他們不被允許在耶和華的壇上獻祭;即使他們被允許,若不遵守這條律法,他們也不能被剪除出猶太教會和國家,因為他們不屬於其中,只是被允許居住在他們中間,但不享有任何特權;這裡指的是「義人歸信者」(proselytes of righteousness),即那些接受猶太教、遵守其所有禮儀、與百姓團體有交通、並分享其所有民事和教會特權的人,因此若有任何實際違犯,他們也可能被剪除。
獻燔祭或別的祭物;
除了燔祭之外的任何其他祭物,如贖罪祭、贖愆祭或平安祭。

【第9節】

卻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
以公開的方式,由耶和華的祭司之一獻上;藉此表明他沒有自作主張充當祭司,也沒有將祭物獻給偶像。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從他們中間被剪除,不再與他們有交通,不再分享他們的特權;或者被處死,無論是由民事官員執行,還是更可能由神親自執行;因此,拉比雅基(Jarchi)說,他的後裔將被剪除,他的壽數將被剪除;也就是說,他將無子而死,並在壯年時死於非命。另參利未記17:4。

【第10節】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
即按出生是以色列人,無論年齡、性別或狀況,如前所述。
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指義人歸信者,因為以下律法只對他們和以色列人有約束力,這從將自死的動物給予或賣給外人(即門徒歸信者或外邦人)是合法的(申命記14:21)可以看出。
吃任何血的;
即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解釋的,指獸和鳥的血,據他所說,禁令只涉及這些;因為其他血類沒有義務,也沒有人會因此而有罪;特別是魚血、蝗蟲血或人血,人牙齒的血,人吞下這些血不會犯此律法F7。有些人將此限制於之前所討論的祭物的血;但拉比雅基(Jarchi)指出,免得有人認為,因為經上說「血是為生命贖罪的」,所以人只會因聖物的血而有罪,因此經上說「任何血」。
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
表明祂將因此受到極大的激怒,祂將如何不悅,這對祂來說是多麼極其不悅,以及因此可能對他施加的嚴厲懲罰;因為神向人變臉是可怕的(參詩篇34:16)。邁蒙尼德(Maimonides)F8指出,這種說法除了關於拜偶像或將兒子獻給摩洛(利未記20:3)以及吃血這兩條誡命之外,沒有在任何第三條誡命中出現;因為吃血會導致一種偶像崇拜,即敬拜鬼魔(參利未記19:26)。
必將他從民中剪除;
這證實了上述「剪除」一詞的含義,即指由神親手處死;參利未記17:4。

【第11節】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
動物的生命或靈魂,所有受造物的生命和靈魂,甚至包括人的動物生命和靈魂;與此相符的是,發現血液循環的著名哈維博士(Dr. Harvey)說,血液是生成中首先出現的主要部分;它是生殖部分,生命的泉源,最先活著,最後死去;靈魂或生命的主要所在地,運動和脈搏由此而生;內在熱量在此產生,生命之氣在此生成,生命存於其中F9;因此它遍布全身,身體的健康和疾病都取決於它的狀況;甚至心靈的情感,如恐懼、羞恥、喜悅和憤怒,也通過它表現出來。因此,安東尼皇帝不止一次稱靈魂為從血液中升起的蒸氣或氣息F11;各種猶太作家的觀點也與此一致:阿本·以斯拉(Aben Ezra)說,這是事實,人賴以生存的靈魂或生命在心臟的血液中;拉比雅基(Jarchi)也說,靈魂或生命依賴於血液;本革順(Ben Gersom)觀察到,血液是靈魂的載體,承載著基礎熱量和食物到身體各部分;因此,只有當血液被移除時,動物才會死亡。
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
血是受造物的生命,被賜予是為了保全他們的生命,使他們免於他們罪惡所應得的死亡;因此約拿單他爾根說,是為靈魂的罪;這表明這些祭物是替代性的,代替人,為他們的生命,並為他們贖罪;這也是禁止吃血的原因,至少在這些預表性的贖罪祭被使用期間。本革順(Ben Gersom)似乎暗示,只有那些祭物的血是被禁止的:他說,由此我們得知,他們不會因剪除之罪而有罪,除非是因著按照其方式灑在壇上的血;這就是靈魂的血,正如經上所說,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但被擠出的血和肢體的血,他們不會因此而有剪除之罪。
因為血是為生命贖罪的;
所以這裡是以命償命,以靈魂償靈魂,正如阿本·以斯拉所說;這是一種替代性的獻祭和贖罪,預表基督為祂的百姓所獻的祭和所作的贖罪,因為若不流血,就沒有贖罪,沒有罪的赦免;禁止吃血的原因是為了指引人歸向那作為罪的贖罪的血,並保持對它的敬畏、珍視和尊重;但現在既然那血已經流出,贖罪已經完成,律法的目的已經達到,其原因也已消除,因此律法本身也已廢止;而且既然基督的血現在要以屬靈的方式「吃」,那麼以字面意義吃經過適當烹調的血是合法的。事實上,如前所述,關於血的律法從未對外邦人有約束力,只對猶太人和歸信者有約束力。

【第12節】

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無論大小,都不可吃血;
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無論大小,都不可吃血,原因如上所述;雖然之前沒有明說,但這是這條律法的真正原因,這條律法之前已經頒布,現在再次重申;參利未記3:17;利未記7:26, 7:27。
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任何義人歸信者;這之前沒有提到。

【第13節】

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這種說法在本章中經常使用,再次強調了這條律法所約束的人群,即以色列人和義人歸信者。
無論是打獵捕獲可吃的走獸或飛禽;
即潔淨的走獸和飛禽,那些根據先前律法所規定的;這排除了不潔淨的動物,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但包括所有潔淨的動物,無論是野生的還是馴養的,都可以捕獲和宰殺,即使不是通過打獵捕獲的;但特別提到這些,是因為打獵捕獲走獸和飛禽很常見,而且這樣的人通常更粗野、更像野獸,因為飢餓而急於進食,對宰殺動物和處理其血不那麼小心。
總要把血倒出來,用土掩蓋;
這樣血就不會被人吃掉,也不會被野獸舔食,並且可以保持對血的敬畏,因為血是活物的生命;邁蒙尼德(Maimonides)F12告訴我們,掩蓋血時會伴隨著這樣的祝福:

【第14節】

因為活物的生命都在血中;
所有動物的生命。
血是為生命而有的;
為了生命的產生、保存和延續;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生命所依賴的。
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不可吃任何活物的血;
指走獸或飛禽的血,其肉適合食用;但其血不可吃,原因如前所述。
因為活物的生命都在血中;
這句話重複,是為了讓人注意並理解,這是這條律法背後理由的關鍵所在。
凡吃血的,必被剪除;
被處死,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義人歸信者;因此,如果這條律法現在仍然有效,其懲罰也將繼續,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這表明它已被廢除。另參利未記17:4。

【第15節】

凡吃自死之物,或被野獸撕裂之物的,
因任何疾病而死,或被其他生物捕食撕咬而死,或未經合法宰殺而死;如果一個人吃了一點點,即使只有橄欖大小,也算是違反了這條律法;這與前一條律法相關聯,因為它們之間有相似之處,因為這些動物體內必然含有血,未經正常放出,因此吃它們會違反上述律法。格羅提烏(Grotius)認為,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很可能從這裡得到了他的觀點,並嚴格命令他的追隨者禁食所有自死的動物,正如拉爾修(Laertius)F14和埃利安(Aelianus)F15所記載的,而波菲利(Porphyry)F16則暗示,這在人類中普遍存在。
無論是本地人,是外人;
指以色列本地人,或義人歸信者;至於其他外人,他們可以吃(申命記14:22)。
他必洗衣服,用水洗身;
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用四十「西亞」(seahs)的水,全身浸入;
必不潔淨到晚上;
因此在民事或宗教事務上不能與人交往;
然後就潔淨了;
當他洗淨衣服,洗淨身體,並且到了晚上,他就可以像以前一樣被接納進入社會;這指的是那些無知地吃了上述食物,不知道它們是這樣的人;否則,如果他故意這樣做,他將受到懲罰。

【第16節】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
如果他疏忽,不注意使用這些潔淨禮。
他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他的罪責將留在身上,他將承受律法所規定的懲罰,無論是由神親自執行,還是由民事官員執行,這是對那些在不潔淨狀態下進入聖所或吃聖物的人所應得的。因為不洗身體的懲罰是剪除,而不洗衣服的懲罰是鞭打,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

【腳註】
F1 P. Martyr. de Angleria, Decad. 1. l. 9. 彼得·馬提爾·德·安格利亞《十年史》第一卷第九章。
F2 Vartoman. Navigat. l. 5. c. 2. 23. & 1. 6. c. 16. 27. 瓦爾托曼《航海記》第五卷第二章第23節,及第六卷第十六章第27節。
F3 Bibliothec. l. 1. p. 58, 79. 《圖書館》第一卷第58、79頁。
F4 Euterpe, sive, l. 2. c. 46. 《歐忒耳佩》或第二卷第四十六章。
F5 Geograph. l. 17. p. 551. 《地理學》第十七卷第551頁。
F6 Moreh Nevochim, p. 3. c. 46.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六章。
F7 Hilchot Maacolot Asurot, c. 6. sect. 1. 《禁食律》第六章第一節。
F8 Ut supra. (Moreh Nevochim, p. 3. c. 46.) 同上。(《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六章)。
F9 De Generatione Animal. Exercitat. 51. p. 302, 303 《動物的生成》第51篇,第302、303頁。
F11 De Seipso, l. 5. sect. 25. & l. 6. sect. 11. 《自省錄》第五卷第25節,及第六卷第11節。
F12 Hilchot Shechitah, c. 4. sect. 1. 《宰殺律》第四章第一節。
F13 Moreh Nevochim, p. 3. c. 46.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六章。
F14 In Vit. Pythagor. l. 8. p. 588. 《畢達哥拉斯生平》第八卷第588頁。
F15 Var. Hist. l. 4. c. 17. 《雜史》第四卷第17章。
F16 De Abstiuentia, l. 3. sect. 18. 《禁食論》第三卷第1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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