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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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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述贖罪日及其禮儀、祭物和事奉,指示亞倫何時進入至聖所(利16:1-2);他應穿何種服飾,以及為自己和百姓獻何種祭物(利16:3-10);他宰殺自己的贖罪祭和百姓的贖罪祭後,應在施恩座前獻香,並用兩者的血灑在施恩座上(利16:11-15);藉著這些祭物,為聖所、會幕和祭壇贖罪(利16:16-19);完成這些後,他要牽來那隻活著的公山羊,按手在牠頭上,承認以色列人的一切罪孽,將罪歸在牠身上,然後由一個合適的人將牠送到曠野(利16:20-22);之後他要脫下細麻布衣服,洗淨身體,再穿上,為自己和百姓獻燔祭(利16:23-25);那放走山羊的人,以及將贖罪祭牲抬到營外焚燒的人,也都要洗淨自己和衣服(利16:26-28);每年一次,在七月初十日守這日為受苦和贖罪之日,這要作以色列人永遠的定例(利16:29-34)。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是在亞倫兩個兒子死了以後。
這意思是,要麼是在他們死後立即,這樣本章的自然順序就緊接在第十章之後;要麼是在上述關於各種不潔淨的律法頒布之後,這些律法旨在防止百姓帶著污穢進入會幕,以免招致死亡的刑罰。因此,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在耶和華告誡以色列人以免死亡之後,祂也吩咐摩西告誡亞倫,以免他像他的兒子們那樣死去。這兩個兒子就是拿答和亞比戶: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祭的時候死了;他們獻上凡火,被烈火燒死,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或如革順(Gersom)所說,是被從天上降下的火,即閃電擊死;參閱(利未記10:1-2)。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你哥哥亞倫,不可隨時進入聖所。」
這指的是大祭司亞倫;這裡對他說的話,對所有繼承他的大祭司都具有約束力:不可隨時進入聖所;或作「進入聖潔之地」F16,這本身就是聖潔,或至聖所,與有時被稱為聖所的地方區分開來,聖所裡有香壇、陳設餅桌和燈臺,亞倫每天早晚都進入那裡執行所吩咐的事奉;但這裡所描述的至聖所,正如其後的描述所示,他不可隨時進入,或每天進入,或隨他高興進入,只能每年一次,在贖罪日進入;然而,根據猶太拉比的說法,他在那一天進入四次:第一次是獻香,第二次是灑公牛的血,第三次是灑公山羊的血,第四次是取出香爐;如果他第五次進入,就該處死F17。有些人觀察到F18,這只針對亞倫,而不針對摩西;雖然亞倫不能隨意進入,只能在指定時間進入,但摩西可以隨時進入,在施恩座上求問耶和華,參閱(出埃及記25:22)。保薩尼亞斯(Pausanias)提到一些異教神廟每年只開放一次,例如哈得斯(Hades)、丁迪墨涅(Dindymene)和歐律墨涅(Eurymone)的神廟F19,特別是雅典娜神廟,每年只有一位祭司進入一次F20;這或許是模仿猶太大祭司的做法:幔子內,施恩座前,施恩座在約櫃上;這是對聖所的描述,大祭司不可隨時或隨意進入;它在幔子內,幔子將聖所與至聖所隔開,施恩座就在那裡,它是約櫃的蓋子,兩端有基路伯,是神聖威嚴的寶座;這預表著天堂的聖潔,因為它是聖潔的神,父、子、聖靈的居所,也是聖潔天使和聖潔之人的居所,在那裡只執行聖潔的事奉;也預表著它的不可見性,那裡住著不可見的神,基督以我們的人性目前對我們來說是不可見的,其榮耀尚未顯現;只有信心、盼望和愛進入幔子內,與那裡不可見的事物打交道;也預表著其中所包含的,如約櫃和施恩座,都是基督的預表,藉著祂,恩典以公義的方式傳達,祂是挽回祭,也是律法成全的終極目的,為要使人稱義。給亞倫這個警告,是為了叫他免得死亡;因為未經神的允許和命令就出現在神面前:因為我要在施恩座上的雲中顯現;這會讓人認為,當他進入至聖所時,他不應該死,因為那裡有施恩座,耶和華也在上面:此外,他帶著香雲進入,許多人將這雲理解為香雲:因此亞本·以斯拉說,其意思是,他不可不帶著香進入,香會形成雲,這樣榮耀就不會被看見,以免他死亡:拉比雅基(Jarchi)觀察到,《米大示》(Midrash)或更神秘、更精微的解釋是,他不可不帶著贖罪日香雲進入;但更簡單或更直接的解釋是,正如同一位作者所指出的,因為祂不斷以雲柱的形式在那裡顯現;又因為祂的舍吉拿(Shechinah)或榮耀的威嚴在那裡顯現,所以告誡他不要習慣隨時進入;《他爾根·約拿單》也同意這一點:
「因為在我的雲中,我的舍吉拿,或神聖威嚴的榮耀,將在施恩座上顯現。」
【第3節】亞倫進入聖所,要帶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燔祭。
這是指至聖所;革順(Gersom)觀察到,這是在他獻完每日早祭,並完成其餘事奉之後;例如燒香和修剪燈盞,因為在每日祭之前沒有任何祭物:帶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燔祭;這兩者都是為他自己和他的家人獻的;利未祭司職分和祭司的軟弱、不完全和不足之處就在於,他們必須先為自己的罪獻祭,然後才為百姓的罪獻祭:這意思並非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他應將公牛犢帶入聖所,而是他應先從自己的財產中獻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為自己和祭司們贖罪;他也不可能將公牛犢的身體帶入至聖所,只能將牠的血帶入,他進入至聖所時不可沒有血,先是公牛犢的血,然後是公山羊的血;因為作贖罪祭的公牛犢的身體要在營外焚燒,作燔祭的公綿羊的身體要在燔祭壇上焚燒;參閱(希伯來書9:7, 12)。
他要穿上細麻布聖衣,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束上細麻布腰帶,戴上細麻布冠冕。
他要穿上細麻布聖衣,這是他與其他祭司共同穿著的: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穿在他身體上更隱秘、較不尊貴的部位,這裡的「肉體」與(利未記15:2)中的意思相同:束上細麻布腰帶,戴上細麻布冠冕;正如其他祭司所穿戴的;這象徵著基督的純潔和聖潔,藉此祂成為一位合適的大祭司,為罪作贖罪祭,因為祂自己沒有罪;也象徵著祂卑微的受苦、受難和受苦的狀態,藉此祂贖了罪,為罪孽作了挽回;大祭司在贖罪日不穿戴他所穿的其他金衣(猶太人稱之為金衣,因為其中含有一些黃金),因為這與受苦和謙卑的日子不符,而是穿著亞麻布衣服,一種較為簡樸的服飾;這也象徵著基督的義,以及祂聖徒的義,被稱為潔白細麻衣;這義是由祂作為其作者所成就的,存在於祂裡面作為其主體,並由祂穿戴,作為我們公義的主,祂作為祂百姓的元首和代表,穿著這義進入天堂,向祂的父顯明,並向祂懇求:這些是聖服;只能用於神聖的事奉:除了這些之外,大祭司還穿戴四件更聖潔的衣服,如胸牌、以弗得、外袍和金牌,這些也在這一天特定的時間穿戴,如獻早晚祭時,以及宰殺和獻上這一天各種祭牲時F21,參閱(利未記16:23-24):所以他要用水洗身,然後穿上;藉著浸禮,而且要用四十撒亞(seahs)的水,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他每次更換衣服時都這樣做,這一天至少有五次。傳統是F23,沒有人可以進入院子事奉,即使是潔淨的,也要先浸身:大祭司浸身五次,並潔淨,即洗手洗腳十次,所有這些都在聖所中,在帕瓦(Parvah)之家上方進行,除了這裡的第一次:拉比雅基(Jarchi)在經文上觀察到,這一天,他(大祭司)每次更換衣服都必須浸身,他更換五次,並在洗濯盆洗手洗腳兩次:這種洗滌可能是基督受洗的象徵,他在開始公開事奉之前接受了浸禮;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祂在為罪作了贖罪祭之後,從死裡復活時,被洗淨、宣告無罪、稱義的象徵,然後才進入天堂;因為祂自己沒有罪,所以不需要重生的洗禮,或聖潔恩典的水灑在祂身上來潔淨祂,但既然罪歸算在祂身上,而且祂承擔了罪來作贖罪祭,那麼當祂完成贖罪祭後,祂在靈裡被稱義是適當和必要的,這樣祂就可以進入天堂,而沒有罪歸算在祂身上,正如祂第二次再來時將顯現,而沒有罪一樣。
又要從以色列會眾取兩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燔祭。
大祭司在贖罪日只與以色列會眾打交道;正如我們的至高祭司基督只與神的以色列,即父所賜給祂的選民打交道,祂為他們獻上自己,為他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兩隻公山羊作贖罪祭;其中一隻被宰殺,另一隻活著被放走,兩者只構成一個祭物,預表基督神人二性合於一身;祂為祂的百姓成為罪,成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燔祭;預表基督大有能力拯救,這種動物強壯;也預表祂痛苦的受難,這祭物被焚燒;以及神悅納祂的祭物,這祭物對祂來說是馨香的氣味;燔祭是為贖罪祭蒙主悅納而獻上的感恩祭。
亞倫要把那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獻上。
這與(利未記16:6)中的意思相同,即將牠帶到院子裡,呈獻在耶和華面前,以便宰殺獻祭;因為牠尚未被宰殺,所以不能在祭壇上獻上,參閱(利未記16:11);公牛犢被安置的地方在廊子和祭壇之間,牠的頭朝南,臉朝西,祭司站在東邊,臉朝西,將雙手按在牠頭上,承認自己和家人的罪F24:這被稱為「為自己」;不是為他贖罪,這在後面會提到,而是指從他自己而來,而不是從會眾而來,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解釋的;或者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更清楚地說,這是他自己的錢,完全由他自己承擔費用,而不是百姓的:為自己和自己的家贖罪;為他自己個人的罪,以及他家人的罪,包括他的妻子和兒女的罪;這可以擴展到亞倫家所有的祭司;有些人說也包括利未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指出的,儘管他不贊同:由此可見,基督,亞倫的預表,是一位比他更完全、更卓越的祭司,祂不需要先為自己的罪獻祭,然後再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祂只一次獻上自己(希伯來書7:27);這祭物是為祂整個家庭,而且只為他們,即神所揀選的,由猶太人和外邦人組成;其中一部分在天上,一部分在地上,兩者都藉著基督的血得以和好,或為他們作了贖罪祭;當人們信靠祂、盼望祂,並持守他們的信心和盼望時,他們就顯明是祂的家和家人;他們也藉著祂成為祭司和君王歸於神;參閱(以弗所書3:15)(希伯來書3:6)(啟示錄1:6)。
又要把兩隻公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
這是為百姓作贖罪祭的,是基督的恰當預表,這種動物潔淨且適合作食物,表示基督的純潔,以及祂作為祂百姓信心的合適且有益的食物,正如祂的肉體一樣;又因為牠行走時優雅,正如基督從永恆中行走,以及祂來到這個世界,以祂大能的力量前行時一樣;甚至因為牠身上有些不討喜和冒犯之處,這使牠更適合預表基督,作為祂百姓的保人;因為雖然祂沒有內在的罪,也沒有與生俱來的罪,但祂卻以罪身的樣式顯現,罪歸算在祂身上,這使祂受到神聖公義的懲罰:這些公山羊的數目是兩隻,預表基督的兩種本性;祂的神性,在其中祂是不能受苦的,永遠活著,這可以由那隻活著呈獻並被放走的公山羊來表示;以及祂的人性,在其中祂受苦並死去,這可以由那隻被宰殺的公山羊來恰當地代表;或者預表基督復活前後的兩種狀態,祂在肉體中被處死,在靈裡被活過來;或者更確切地說,這可能表示基督作為中保的雙重考量,一個是針對祂的神聖之父,祂藉著祂的死作了滿足;另一個是針對撒但,祂在生前與之爭戰,並在某種程度上被交給牠的權勢,不僅受到牠的試探和騷擾,而且在牠的煽動下被帶到死亡的塵土中;(參閱利未記16:10的吉爾注釋);根據猶太拉比的說法F25,這兩隻公山羊在樣貌或顏色、身高和價值上都必須相同,並且要一起取來:基督,牠們的預表,是同一位受死和復活的;同一位受死者,從死裡復活;同一位受苦者,被榮耀;同一位升天者,將以同樣的方式再來:呈獻在耶和華面前,在會幕門口;在院子的東邊,祭壇的北邊,正如《密示拿》F26所說;這樣牠們的臉朝向西邊,那裡是至聖所,是神聖威嚴的寶座,所以說是在耶和華面前,或與祂居住的地方相對:這種呈獻可能指基督的死,那時祂將自己呈獻給神作為祭物和犧牲;這是在眾人面前公開進行的,是為了耶和華百姓的整個會眾,也是在祂面前,因為罪是針對祂犯的,也是向祂作了滿足。
為那兩隻公山羊拈鬮,一鬮歸與耶和華,一鬮歸與阿撒瀉勒。
決定哪隻被宰殺,哪隻被活著放走:根據《密示拿》F1,拈鬮的方式是這樣的:大祭司走到院子的東邊,祭壇的北邊,撒干(Sagan,或副祭司)在他的右邊,羅什·貝特·阿布(Rosh Beth Ab,或父家之首)在他的左邊,兩隻公山羊在那裡;有一個器皿(盒子或甕,稱為卡爾菲Calphi),裡面有兩塊黃楊木鬮:大祭司搖動卡爾菲(或甕),取出兩塊鬮;一塊上面寫著「歸與耶和華」,另一塊上面寫著「歸與阿撒瀉勒」;如果右邊的鬮出來,撒干就對他說:「我的主大祭司,請高舉你的右手」;如果左邊的鬮出來,羅什·貝特·阿布就對他說:「我的主大祭司,請高舉你的左手」:他把鬮放在兩隻公山羊上,說:「為耶和華作贖罪祭」;他們在他後面回答:「願耶和華受頌讚,願祂國度的榮耀直到永永遠遠」:現在這些鬮,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觀察到的,是相同的,沒有一個比另一個大;它們的材質也相同,因為如果一塊是石頭,另一塊是木頭,它們可能會被觸摸辨認出來,這樣拈鬮就不合法了:邁蒙尼德(Maimonides)F2也觀察到,雖然它們可以是任何材質,木頭、石頭或金屬,但不能一塊大一塊小,也不能一塊是銀的,另一塊是金的,而必須兩塊都一樣,原因如前所述:一鬮歸與耶和華,一鬮歸與替罪羊;一塊上面寫著,如上述記載,「歸與耶和華」;另一塊上面寫著,「歸與阿撒瀉勒」;指示落在歸與耶和華的鬮上的公山羊要被宰殺,獻給祂作贖罪祭;而落在歸與阿撒瀉勒的鬮上的公山羊,要活著被放走:現在,拈鬮對人來說可能看似偶然和隨機,但對神來說卻是確定的,其安排出於祂,並按照祂的決定(箴言16:33);這在神秘的意義上,這裡表示基督的受苦和死亡是按照神預定的旨意和預知,因此在聖經中預言,並按照祂的任命、旨意和命令發生,祂從死裡復活也是如此(約翰福音10:18);參閱(使徒行傳1:23)(4:28)(哥林多前書15:3-4);同樣,祂與撒但的爭戰也是如此(約翰福音14:30-31)。
亞倫要把那拈鬮歸與耶和華的羊獻上。
這指的是大祭司拈鬮的方式,他取出鬮時,會用手舉起,然後放下,放在公山羊的頭上;之後他將牠帶到祭壇獻祭:獻牠作贖罪祭;為百姓的罪獻祭,作為基督的預表,祂為祂的百姓將自己的靈魂獻上作贖罪祭;但亞倫直到獻上並宰殺了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之後才這樣做;之後我們讀到宰殺這為百姓作贖罪祭的公山羊(利未記16:11, 15);因此有些人認為這裡的獻祭不過是將公山羊分別出來或奉獻給這項事奉。
但那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要活著安置在耶和華面前。
或歸與阿撒瀉勒,關於這點,本節後半部分將有更多說明:要活著安置在耶和華面前;這似乎是第二次呈獻;兩隻公山羊在拈鬮之前都已呈獻在耶和華面前(利未記16:7);但這是之後的事,當其中一隻公山羊根據鬮被呈獻,並被命令宰殺作贖罪祭時,另一隻公山羊根據鬮被活著呈獻,並被命令保持活著:用牠來贖罪;與另一隻公山羊一同為以色列百姓的罪贖罪,因為牠們兩隻構成一個贖罪祭(利未記16:6);這隻公山羊雖然暫時活著,但最終還是被宰殺了;猶太拉比如何敘述,將在後面提到:把牠放走,歸與阿撒瀉勒,到曠野去;或,歸與阿撒瀉勒,到曠野去;有些人將其理解為曠野中的一座山,名叫阿撒瀉勒,約拿單的《他爾根》也提到這一點,它將這個詞解釋為:
「將牠送到一個堅固而艱難的地方死去,那地方在祖克(Zuck)曠野。」
【第11節】亞倫要把那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牽來。
這與(利未記16:6)中的方式和意義相同;為自己和自己的家贖罪: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補充的,藉著言語的承認,拉比雅基(Jarchi)稱之為第二次承認;因為所作的承認與之前相同,且用相同的言語(參閱利未記16:6的吉爾注釋);並宰殺那為自己作贖罪祭的公牛:這預表基督;這動物本身就是預表,牠強壯能勞動,忍耐負軛;基督有一項艱鉅的事奉要完成,就是救贖人類的工作,祂為此而強壯,能夠完成,並且不僅樂意承擔律法的軛,順服祂神聖之父的每一條誡命,甚至順服至死,就是死在十字架上;祭物的種類是贖罪祭,基督在靈魂和身體上都為祂的百姓成為這樣的祭物;為了這個目的,正如這祭物一樣,祂被處死,其用途是為祂奧秘的自己,祂的身體,教會的一切罪贖罪;為祂所有的家人,祂的兒女,耶和華的祭司們贖罪。
拿香爐。
一個火盆,一種暖爐或香爐;這是一個金香爐,從(希伯來書9:4)可見;因此,基督,神面前的天使,我們代求的大祭司,被說成擁有這樣一個香爐(啟示錄8:3);約瑟夫(Josephus)F7也說,大祭司在贖罪日使用的是金香爐;《密示拿》的拉比們F8也同意這一點,他們說,在其他日子,他用銀香爐取炭,然後倒入金香爐,但在這一天,他直接用金香爐取炭:盛滿從耶和華面前壇上取的燒著的火炭;這些是明亮的活炭,沒有冒煙或半熄滅;它們是從燔祭壇上取來的,從祭壇的西邊,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那邊朝向至聖所,耶和華在那裡居住:這些燒著的火炭預表基督的受苦,這些受苦是祂所擔當的罪的恰當懲罰,源於神如火般的忿怒,是烈火律法的咒詛,與惡人的受苦相等,常以火來表達;它們是許多,而且非常痛苦和折磨,儘管與神對祂作為兒子的愛絕不矛盾,因為它們是祂作為祂百姓的保人所忍受的,藉此祂表達了祂對他們的熾熱的愛和情感:祂自己是祭壇、祭物和祭司,是使禮物成聖的祭壇;祭壇上的火炭,表示基督的受苦在祂身上,祂能夠承受;取下火炭表示祂受苦的停止;祭壇、火炭和取下火炭,都在耶和華面前,在祂眼中,表明基督作為神聖位格,現在和永遠都在祂面前;祂的受苦永遠在祂的視野中,是祂所命定和預言的,當祂忍受時,對祂來說是悅納的,是馨香的祭物;祂受苦的停止是在祂面前,並按照祂的旨意;基督現在是寶座中央的羔羊,如同被宰殺過一樣,在那裡,祂作為這樣一位,永遠被耶和華以喜悅和悅納的眼光看待:兩手滿了搗細的香料;兩手都滿了,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他取了兩把香料放入杯中:關於這種馨香的香料及其配方,參閱(出埃及記30:34-37);這香料本身就很細,但在贖罪日晚上,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它再次被放入研缽中,搗得非常細,所以正如《密示拿》F9所說,是「細中之細」:這可能代表基督我們的大祭司為祂百姓的代求;因為正如聖徒的禱告在耶和華面前如同香(詩篇141:2),所以基督為悅納他們禱告的代求和中保,由「許多香」來表示(啟示錄8:3);這香總是蒙神悅納的,可以很好地用馨香的香料來表達:兩把香料可能表示祂代求的廣泛性,是為神所有的選民,以及為他們所需要的一切事物;以及祂位格、寶血、公義和犧牲的無限完全和功效,使祂的代求有效:「搗細」可能表示祂為特定的人,甚至是最卑微的人,以及為他們所需要的各種特定事物所作的代求;同時也可能指出基督中保在這些方面的芬芳和悅納,香料搗得越細,就越芬芳:帶到幔子內:不僅是香料,還有燒著的火炭,一手拿一樣;《密示拿》F11也是這樣說的:他們把杯和香爐拿給他(大祭司);他取了一把香料,放入杯中,大的根據其大小,小的根據其大小,這就是它的量;他右手拿香爐,左手拿杯,進入聖所,直到他來到分隔聖所和至聖所的兩道欄杆之間:這預表基督我們的大祭司,祂帶著祂的寶血、公義和犧牲進入幔子內,進入至聖所,在那裡祂永遠活著為我們代求;並非基督在天上被視為處於受苦狀態,因為祂處於最崇高的狀態;但祂受苦和死亡的功效和能力永遠持續,祂也永遠為祂的百姓利用這些,為他們代求;他們的信心和盼望進入幔子內,與祂打交道,視祂為為他們受苦者。
把香放在火上,在耶和華面前。
香和燒著的火炭都被帶入幔子內,香被放在火炭上,這樣就在耶和華面前燃燒,祂的寶座在基路伯之間;由此可見,這是在幔子內完成的,而不是在幔子外:第二聖殿時期的撒都該人認為,香是在幔子外放在火上的,因此大祭司在這一天晚上,被公會的使者起誓,不得改變他們對他說的任何話;這個誓言是在阿布提尼斯(Abtines)之家向他發出的,那裡是製作香料的地方,特別是針對這件事,因為這是在幔子內進行的,他們無法看到其執行:他執行這部分事奉的方式是這樣敘述的:他進入欄杆之間,直到他來到北邊;當他來到北邊時,他轉向南邊;他沿著左手靠近幔子,直到他來到約櫃;他將香爐放在兩根橫木之間,將香料堆在火炭頂部,整個屋子都充滿了煙霧;然後他倒退著出來,在外屋(聖所)作了一個簡短的禱告,他沒有長時間禱告,以免以色列百姓受驚F12:他所作的禱告由猶太人F13提供給我們:現在香料被放在火炭上,可能表示基督代求的熱切和熾熱,以及祂的受苦是其基礎,是其進行的依據,也是使其蒙悅納的馨香之氣,或使其蒙
他就不至於死亡;不像他的兒子們,大膽闖入不該去的地方,做了不該做的事。人不能以神為絕對的神而親近祂,並存活;但藉著中保基督和祂的代求,信徒可以親近神,在基督裡看見神的榮面,並存活,正如雅各所行的(創世記32:30)。
【第14節】他要取公牛的血:當大祭司宰殺公牛時,血被盛在盆中,交給另一位祭司,讓他不斷攪動血,在聖殿中一個四方形的凳子上,這樣血就不會凝固變稠F14,而是藉著持續的攪動變得稀薄液態,適合灑血;這是在大祭司進入至聖所獻香時進行的;獻香完畢後,他再次出來,從祭司手中取過血盆,第二次進入,並照以下方式行事:
用指頭彈在施恩座的東面:用他的右手食指,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灑出的血並非落在施恩座上,如我們的譯本似乎暗示的,而是灑在施恩座的對面,朝向其上方。亞本·以斯拉說,根據他們的解經家,「在施恩座的面上」,這句話的字面意思是指上方,在兩根橫木之間,大祭司就站在這裡;因為根據《密示拿》F15,他進入他曾進入的地方,站在他曾站立的地方,然後灑血,也就是在他曾獻香的同一個地方(參閱利未記16:13);他站在這裡,並非面朝東方,因為那樣他的背就對著施恩座了,而是他面朝施恩座的東部,並向上灑血:
又在施恩座前用指頭彈血七次:除了第一次向上灑血,還有向下灑血;《密示拿》F16說,他灑血(一次)在上方,七次在下方;雅爾奇也如此觀察;傳統補充說,他灑血時既不向上看也不向下看;也就是說,他沒有看施恩座,也沒有必要看,因為血沒有到達施恩座,而是落在地上;只要是在施恩座前,對著施恩座,並帶著對施恩座的敬意而行就足夠了;否則,如果血落在施恩座上,施恩座就會被血弄髒,就不那麼美觀得體了:這其中的奧秘是預表基督的寶血,以及藉此寶血所成就的完全潔淨與代贖,並預表憐憫與公義彼此和好,在赦免罪人上達成一致;並且沒有憐憫,除非是藉著公義的方式,沒有罪的赦免,沒有人的稱義,沒有任何世人的救恩,除非是藉著基督的寶血,以及藉此所成就的完全代贖。
【第15節】然後他要宰那為百姓作贖罪祭的公山羊:就是那為耶和華抽籤選中的山羊(利未記16:9);大祭司灑完公牛的血後,從至聖所出來,進入會幕的院子,來到燔祭壇,在壇的北邊宰殺那為贖罪祭的公山羊,這是所有這類祭物被宰殺的地方;參閱利未記1:11,6:25。這預表基督,預表祂被宰殺,為祂百姓的罪作了獻祭:
把牠的血帶入幔子內:血被盛在盆中,如同之前公牛的血一樣,他取了血,並帶著血第三次進入至聖所:
用這血照他用公牛血所行的,彈在施恩座上和施恩座前:應譯為「朝向施恩座」,諾爾迪烏斯F17如此翻譯(參閱利未記16:14)。
【第16節】他要為聖所行代贖:就是至聖所,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大祭司為此目的帶著血進入其中;《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藉著口頭認罪,也就是認罪;但代贖並非以這種方式成就,而是藉著公牛和公山羊的血,灑向施恩座的上方和下方:這代贖是因
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這堆疊的詞語顯示了以色列百姓的罪是何等之多且嚴重,是背離神、悖逆神、違犯祂的律法,這些都給他們帶來了污穢和罪咎,只能藉著血來贖罪;雖然以色列百姓甚至沒有進入祭司有時會進入的聖所,更不用說至聖所了,但他們的罪在某種意義上進入了那裡,呈現在住在那裡的主面前;正如人的罪甚至達到天上,呼求神的忿怒和報應:因此,這使得以色列人不配享受主以如此莊嚴的方式住在他們中間,在那個至聖所裡;也不配讓他們的大祭司進入那裡,為他們求問神的諭旨,並為他們代求,為此代贖是必要的;正如人因自己的罪使自己不配進入天國,若沒有基督的代贖和犧牲,他們也無法進入;使徒在此處提及了天上之物的樣式和天上之處的潔淨(希伯來書9:23-24):
也要為會幕行代贖,就是與他們同住的會幕,在他們污穢之中:也就是會幕的院子,以色列人被允許進入的地方,他們常在污穢中進入那裡,無論是無知還是僭越,儘管如此,會幕仍舊住在他們中間;但是,必須為其中的污穢和周圍的污穢行代贖,使會幕得以存留,他們也能享有進入其中並在其中敬拜的特權。這表明聖潔之事也有罪,最莊嚴的禮儀也有罪,這些罪是在主的聖所中,在等候祂的殿和典章時所犯的;這些罪必須被贖罪和除去。為聖所的這部分行代贖,與為至聖所行代贖所遵守的儀式相同,特別是同樣灑血,只是在不同的地方;雅爾奇說,正如他在幔子內灑了公牛和公山羊的血,一次在上方,七次在下方;同樣,他在幔子外,灑了兩者的血,一次在上方,七次在下方。
【第17節】他進聖所贖罪的時候,會幕裡不可有人:沒有任何祭司,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不,甚至在他們供職的聖所裡也沒有,在會幕的院子裡也沒有,在任何院子裡也沒有,實際上也沒有任何百姓:所有地方都被清空,
直到他,大祭司,出來:這其中的奧秘是為了表明,罪的代贖唯獨由我們的大祭司基督成就;祂自己,沒有別人,擔當了我們的罪,祂自己潔淨了它們,或者說,唯獨藉著祂的犧牲贖了它們;祂自己的膀臂施行了救恩,百姓中沒有人與祂同在以幫助和協助祂;當祂這位牧者被公義的刀劍擊打時,羊群就分散了,祂所有的門徒都離棄祂逃跑了;沒有人為祂顯現,或站在祂身邊,或在祂所從事的大工中提供絲毫幫助;祂是神與人之間唯一的保人,既是救贖的中保,也是代求的中保;祂是唯一的救主,罪人唯獨仰望祂得救,一切榮耀都歸於祂;祂在工作中沒有夥伴,在榮耀中也不會有競爭者:
為自己和他的家眷行了代贖:他的全家,以及所有祭司,藉著他為贖罪祭的公牛,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並藉著將公牛的血帶入幔子內,並在那裡灑血:
又為以色列全會眾行了代贖:藉著他們為贖罪祭的公山羊,正如同一位作者所指出的,並用那血照公牛血所行的;所有這些都預表基督為祂奧秘的身體——教會——所行的代贖;為神的全家和家眷;為蒙召的長子總會和教會,他們的名字都寫在天上。
【第18節】他要出來到耶和華面前的壇:就是金壇,香壇,它立在聖所的幔子外,對著耶和華居住的至聖所,所以說是在祂面前;《密示拿》F18理解為此壇,雅爾奇和本·革順也如此;並且,根據出埃及記30:10,亞倫每年要用贖罪祭的血在壇的四角上行代贖,這顯然是指贖罪日的時候;但亞本·以斯拉認為是指燔祭壇;派翠克主教也傾向於這樣認為,因為他假設大祭司的出來是指他從聖所出來,那裡有金壇,並且已經潔淨了(利未記16:16);而且,如果這裡不是指燔祭壇,那麼似乎沒有提到潔淨燔祭壇的事;但應當注意的是,利未記16:16中的「聖所」是指至聖所,而不是指香壇所在的聖所;並且燔祭壇在會幕被潔淨時就已經行了代贖和潔淨,它立在會幕中,並且與此壇明顯區分開來(利未記16:20);因此,為燔祭壇所給出的理由,也適用於香壇,因為如果不是指香壇,那麼就沒有提到潔淨它的事;此外,關於大祭司的最後記載是他在至聖所裡,而不是聖所裡(利未記16:17);他現在從至聖所出來,進入香壇所在的聖所:
為壇行代贖:香壇每天獻香,象徵聖徒的禱告,這些禱告有許多過失和不完全之處,甚至有許多罪和過犯伴隨,需要藉著基督的寶血行代贖,這就是一個預表:
又要取些公牛的血和公山羊的血:混合在一起,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解釋的;雅爾奇也問,它的代贖是什麼?他取公牛的血和公山羊的血,將它們混合在一起:在《密示拿》F19中對這件事的記載是;他將公牛的血倒入公山羊的血中,然後將一個滿盆倒入一個空盆中,使其充分混合:這樣做之後,他照以下方式行事,
抹在壇的四角上:抹在壇周圍的四個角上;《密示拿》F20中問道,他從哪裡開始?從東北角開始,然後到西北角,再到西南角,最後到東南角;他在外壇獻贖罪祭開始的地方,就在內壇結束;他沿途將血抹在每個角上,這就是為壇所行的代贖。
【第19節】他又要用指頭彈血在壇上七次:這是用他的右手食指,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彈七次,以表示用血完全潔淨了壇。雅爾奇觀察到,大祭司將血抹在壇的四角上之後,又在壇頂上彈血七次:《密示拿》F21說,彈在壇的潔淨之處,也就是在壇上,煤炭和灰燼已被清除,金子顯露出來的地方:
潔淨壇,使壇成聖,脫離以色列人的污穢:藉著在壇上灑血;雅爾奇的注釋是,「潔淨壇」是潔淨過去的污穢,「使壇成聖」是為將來成聖。
【第20節】亞倫為聖所和會幕並壇獻完了贖罪祭:也就是至聖所,藉著將公牛和公山羊的血帶入其中,並照前述方式灑血:
和會幕:百姓聚集的大院子,燔祭壇立在那裡:
和壇:聖所中的香壇;這樣,會幕的所有部分都得到了和好與代贖,包括至聖所、聖所和百姓的院子:我們被告知F23,贖罪日的所有工作都按照規定的次序進行,如果任何事情在另一件事情之前完成,那就算作無效:例如,如果公山羊的血在公牛的血之前灑(或被灑),他就必須回去,在公牛的血之後灑公山羊的血;如果在他完成內部(灑血)之前,血被倒出(也就是在燔祭壇底部),他就必須帶來其他的血,回去重新在內部灑血,聖殿和金壇也是如此,因為每個代贖都是獨立的:
就要把那隻活的公山羊牽來:就是那隻在另一隻被宰殺後仍然活著的,正如它根據所抽的籤所應當做的(利未記16:10);這隻山羊被帶到會幕的門口,大祭司在那裡執行以下的儀式。
【第21節】亞倫要兩手按在活公山羊的頭上: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他的右手按在左手上,按在活公山羊的頭上;這是奉百姓的名做的,藉此將他們的罪和罪的刑罰轉移到山羊身上:
承認以色列人一切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這包括他們或大或小的罪,無知或僭越的罪,已知或未知的罪F24,甚至所有種類和所有的罪:後來使用的認罪形式是這樣的F25;「主啊,你的百姓以色列家,行了悖逆,犯了過犯,在你面前犯了罪,主啊,現在求你贖去你的百姓以色列家在你面前所行的悖逆、過犯和罪,正如你僕人摩西的律法上所寫的(利未記16:30);」並補充說,站在院子裡的祭司和百姓,當他們聽到耶和華的名從大祭司口中說出時,他們就俯伏敬拜,臉伏於地,說:「願神受頌讚,願祂國度的榮耀直到永永遠遠。」
把這些罪都歸在山羊的頭上:也就是以色列百姓之前所承認的罪孽、過犯和罪,藉著認罪和按手;這預表將神百姓的罪歸算給基督,主將他們眾人的罪孽歸在祂身上,並藉著歸算使祂為他們成為罪:
藉著一個合適的人,把羊送到曠野去:無論是指猶大曠野,還是其他什麼曠野,尚不確定。《約拿單他爾根》稱之為祖克曠野;根據《密示拿》F26,它距離耶路撒冷三英里,在曠野的入口處;而在另一部《密示拿》F1中,貝特哈杜多(Bethchadudo)被提及為貝特霍倫(Bethhoron),據說也距離耶路撒冷三英里:萊特富特博士F2的猜測並非沒有道理,他認為這隻山羊是沿著通往貝特霍倫的路送去的,那裡與另一個地方距離耶路撒冷相同,位於猶大北部海岸,周圍有非常崎嶇的山丘,通往那裡有一條狹窄的通道。送羊的人是一個合適的人,他知道通往曠野的路,並且熟悉那裡;一個有年齡和理解力的人,並且性情適合這項服務;《七十士譯本》將其譯為「預備好的」;《他爾根》譯為「預備好的」或「被指派好的」;雅爾奇說,前一天;但《約拿單他爾根》說,一年前:也許它指的是一個一旦被指派,就持續擔任此職,因此習慣於此,並經常執行此任務的人:這個詞組的本義是「一個有時間」或「有機會」的人F3;亞本·以斯拉不贊同那些將其譯為「智者」的人,但他觀察到,他們的一些拉比說,是祭司將山羊帶到曠野,他對此表示贊同;根據《密示拿》F4,所有人都適合這項服務(以前是普通人和不潔淨的人),但大祭司所做的(後來)是固定的,他們不允許以色列人(即普通以色列人,非祭司)帶領它;根據《他勒目》F5,甚至陌生人和不潔淨的人也適合這項服務。在奧秘的意義上,這個合適的人,或有機會的人,並非如亞巴比內爾所說,是尼布甲尼撒,他將以色列人帶入列國的曠野,即巴比倫之囚;但如果可以理解為基督被差遣,並在祂復活升天後被帶入外邦世界的曠野,那麼使徒保羅或許可以被想到;他是一個蒙揀選的器皿,將祂的名帶到那裡,並且是外邦人的傑出使徒:但既然亞撒瀉勒(Azazel),這隻山羊被放走所指向的,似乎是指撒旦;如果,如有些人所認為的F6,基督是在贖罪日受洗,並在那一天被聖靈引導到猶大曠野,在那裡受魔鬼的試探,那可以被視為對預表的一個非常獨特的應驗;猶太人似乎也期待彌賽亞在贖罪日降臨F7:或者,正如維特修斯F8所觀察的,這個合適的人的手可能表示興起反對基督的權勢,即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特別是彼拉多,他負責讓背負著十字架(咒詛的象徵)的基督被帶到城外,在那裡祂與魔鬼進行了最後的爭戰(參閱利未記16:10)。俄利根F9將此應用於彼拉多。
【第22節】那山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在那裡它將永遠不會被看見,也永遠不會再回來;因此,它恰當地預表了基督,祂在十字架上用自己的身體擔當了祂所有百姓的一切罪,以及所有應得的刑罰;因此,祂為他們作了完全的滿足,並將他們的罪從他們身上挪去,如同東離西有多遠,也從報應的公義眼前挪去;這樣,當尋找這些罪時,它們將不會被找到,也永遠不會再回到他們身上,或再次被用來指控他們;參閱以賽亞書53:12,彼得前書2:24,撒迦利亞書3:9,詩篇103:12,耶利米書50:20:
那人要把山羊放在曠野:也就是被指派將它帶到那裡的人;《約拿單他爾根》也如此說,
【第23節】亞倫要進會幕:據猶太人說,他已經第四次進入至聖所,取出香爐和香杯;因此,猶太作者們指出,這節經文不在其應有的位置;雅爾奇從拉比那裡說,整個段落都是按次序的,除了這節,它是在他獻燔祭和百姓的燔祭之後;以及焚燒公牛和公山羊的內臟,這些都是在外面穿著金衣完成的;然後他浸身,洗手洗腳,脫下衣服,穿上白衣,進去取出香杯和香爐,用它們在最裡面(至聖所)獻祭:
脫下他進聖所時所穿的細麻布衣服:至聖所,也就是,正如雅爾奇所解釋的,在他取出(香爐)之後,他穿上金衣,為每日晚祭;這就是(贖罪日)事奉的次序;每日早祭(在)金衣中(進行);公牛和公山羊的事奉,以及香爐的香,在白衣中(進行);他的公羊和百姓的公羊,以及一些附加的祭物,在金衣中(進行);取出香杯和香爐在白衣中(進行);其餘的附加祭物,以及每日晚祭,和聖殿的香,在內壇上,在金衣中(進行);經文的次序,按照事奉的次序,就是這樣:
把衣服留在那裡:在會幕的一個房間裡,就像後來在聖殿裡一樣,它們被存放起來,永不再使用,正如猶太作者本·革順等人所說;雅爾奇說,我們從中得知,它們必須被存放起來,大祭司在另一個贖罪日不得穿著這四件衣服供職。
【第24節】他要在聖所裡用水洗身:在會幕的院子裡,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他們為他鋪上細麻布;雅爾奇說,那是在帕瓦屋頂上的一個地方,除了第一次之外,所有的浸身和洗滌都在那裡進行(參閱利未記16:4);這次洗滌無非是將他的全身浸入水中;如果我們的主是在這一天受洗,正如一些人之前所認為的,祂的洗禮是浸禮(馬太福音3:16-17);那麼這其中將顯現出預表與應驗之間極大的相似之處:
穿上他的衣服,出來:穿上他的金衣,從他洗身的地方出來,到有燔祭壇的院子:所有這些都可以象徵基督脫下純潔無瑕的肉身衣裳,祂曾以卑微的姿態顯現,為罪行了代贖;以及祂的埋葬,洗身可能指向這一點,因為這是用於死者的,而洗禮中的洗滌就是其預表;以及祂從死裡復活,那時神賜予祂榮耀,祂以榮耀的身體顯現,這由祂重新穿上的金衣所象徵:
獻上他自己的燔祭和百姓的燔祭:他自己的公羊,和百姓的公羊,以及百姓的七隻羊羔,正如民數記29:8所寫的;亞本·以斯拉也如此說,先獻他自己的,然後獻百姓的,這個次序在贖罪祭中已經觀察到了:
為自己和百姓行代贖:雖然代贖是藉著贖罪祭和將血帶入至聖所而恰當地完成的,但這些是代贖的完成,因為它們是贖罪日特有事奉的最後一部分:大祭司在將山羊送到曠野之後所執行的事奉是這樣的;他讀了利未記第十六章和利未記23:27-32,如果他穿著細麻布衣服讀經,他就洗手洗腳,脫下衣服,下去浸身,上來擦乾;然後他們給他帶來金衣,他穿上,洗手洗腳,出去獻上他的公羊,和百姓的公羊,以及七隻一歲的無瑕疵的羊羔;然後他洗手洗腳,脫下衣服,下去浸身,上來擦乾;然後他們給他帶來白衣,他穿上,洗手洗腳,進入至聖所取出香杯和香爐;然後他洗手洗腳,脫下衣服,下去浸身,上來擦乾;然後他們給他帶來金衣,他穿上,他洗手洗腳,進入(聖所)獻晚香,並點燈;然後他洗手洗腳,脫下衣服;他們給他帶來他自己的衣服(他不在事奉時通常穿的衣服),他穿上;他們陪他回家,他在家裡為他的朋友設宴,因為他平安地從聖所出來F15:在那裡,似乎有時有人死亡,有人因頻繁更換衣服和洗滌,以及穿著薄細麻布衣服而受涼生病。
【第25節】贖罪祭牲的脂油,他要在壇上焚燒:在銅燔祭壇上,雅爾奇也如此說,在外壇上;因為關於內壇(即香壇)寫著,你們不可在壇上獻異香,也不可獻燔祭、素祭;他解釋這脂油是公牛和公山羊內臟上的脂油;亞本·以斯拉也如此說,為贖罪祭的公牛的脂油,和為贖罪祭的公山羊的脂油,以及為祭司贖罪祭的公山羊羔的脂油(民數記29:11);這脂油是在獻燔祭的同時焚燒的(利未記16:24)。
【第26節】那放走歸與阿撒瀉勒的公山羊的人:或歸與亞撒瀉勒;亞撒瀉勒是誰或什麼(參閱利未記16:10和利未記16:21);因為山羊和亞撒瀉勒是不同的,不是同一個,也不應像我們的譯本那樣混淆:要洗衣服,用水洗身:根據《約拿單他爾根》,用四十細亞的水;這個人因他所做的事,與被他送走的山羊有關,被認為是如此不潔淨;這山羊在預表和禮儀意義上,擔負了以色列百姓所有的罪:他和他所穿的衣服,在他被稱為「放走」的那一刻就被玷污了;正如革順所說,一旦他出了城,因為只要他在城裡,他就在行動的起點,但一旦他出了城,他就在路上,那時他就可以被稱為「放走牠的人」:從那時起,他所穿的衣服就被玷污了;根據《密示拿》F16,從他出了耶路撒冷城牆的那一刻起:然後才可以進營:進入以色列的營地,在曠野時,以及後來進入城市,從而進入聖所,享受所有公民和宗教特權,如同其他人一樣:這種做法在異教徒中也有類似之處,正如許多學者所觀察到的,特別是從波菲利F17那裡;他說,所有神學家都同意這一點,即為避災而獻的祭物不可觸摸,而且需要潔淨;這樣的人也不得進入城市;也不得進入自己的家,除非他已在河裡或泉水中洗淨衣服和身體:所有這些都可以象徵那些參與將基督帶到耶路撒冷城外釘十字架的人,他們後來意識到自己的罪,不僅得到了罪的赦免,並在基督的寶血中被洗淨,而且,在水中受洗後,被接納進入神的教會(使徒行傳2:37-38);總的來說,這也可以表明罪的本質,即那些與有罪之人有任何關係的人,即使只是在禮儀上,也會被罪玷污,需要洗滌;也表明禮儀儀式和獻祭在除去罪方面的不足。
【第27節】作贖罪祭的公牛和公山羊:一隻為亞倫和他的家眷,另一隻為以色列百姓,參閱利未記16:5-6, 9, 11, 15;牠們的血被帶入聖所,為要行代贖:至聖所,血被帶入並灑在那裡,正如利未記16:14-15所指示的;要把牠們搬到營外:奉命,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奉大祭司的命令;而且,也許不止一人被僱用來搬運這些屍體,因為它們對一個人來說太大了,正如接下來的條款所顯示的;《約拿單他爾根》說:
「牠們要由年輕祭司用槓子抬出去;」
燒牠的人要洗衣服,用水洗身。
約拿單他爾根解釋說,要用四十「細亞」的水;亞本以斯拉觀察到,這是指每個燒牠的人。因為這些是贖罪祭,與為之獻祭之人的罪孽有關,所以參與搬運和焚燒的人同樣被玷污,需要洗滌,就像那牽引山羊到曠野並放走牠的人一樣。之後,他才能進入營中;並有自由與人在民事和宗教事務上交談,但要等到晚上;他被玷污的時間就是這麼長。根據《密示拿》F21,從他們走出聖殿牆外的那一刻起,經過洗滌和沐浴,到了晚上,他們就潔淨了;可以隨意去任何地方。
這要作你們永遠的定例。
只要亞倫祭司職任存在,利未人制度持續,直到真正的彌賽亞來臨,終止所有這些禮儀和典禮;在此之前,這項事奉每年都要由繼任的大祭司執行。在第七個月;約拿單他爾根解釋為提斯利月,這相當於我們九月的一部分,是從亞筆月或尼散月(相當於我們三月的一部分)算起的第七個月;尼散月因以色列人出埃及而定為第一個月,並因此緣故;否則,這個第七個月,即提斯利月,在此之前一直是每年的第一個月,事實上,在民事方面也一直如此。在月的第十天;猶太人說F23,摩西第二次從山上降下,帶著法版,並帶來赦免金牛犢之罪的消息,就是在這一天;因此,這一天被認為是為此罪和所有其他罪孽而設立的受苦和謙卑之日,也是為它們贖罪之日,並且在這一天吹響禧年號角(利未記 25:9);你們要刻苦己心;不僅是因罪而心靈謙卑,因罪悔改,並轉離惡行,更是指身體上的禁食,這主要是指刻苦己心;約拿單他爾根如此解釋,即禁戒飲食,禁戒沐浴,禁戒塗油,禁戒穿鞋,禁戒夫妻同房;《密示拿》F24也說,在贖罪日,飲食、洗滌、塗油、穿鞋和夫妻同房都是被禁止的;凡吃下一個帶核的粗棗份量,或喝下一口(能含在口中的份量)的人,都是有罪的:他們不在贖罪日刻苦兒童,但會提前一兩年訓練他們,使他們習慣這條誡命;因此,這一天在(使徒行傳 27:9)中被稱為「禁食」。什麼工都不可做;任何體力勞動都不可做,因為就這方面而言,這是一個安息日,正如後面所稱;猶太律法規定,凡飲食又做工的人,犯了兩項罪,或必須獻兩份贖罪祭F25:無論是本地人,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無論是生於以色列地,父母是以色列人的本地人,或是歸信猶太教的義人,正如本革森所解釋的;這條關於在贖罪日禁食和禁戒一切勞役的律法,對兩者都具有約束力。
因為在這日,祭司要為你們贖罪,使你們潔淨。
藉著為他們獻上贖罪祭;這預表了基督的犧牲,祂的靈魂為罪獻上,藉此成就了贖罪,祂的寶血潔淨一切罪惡。雖然經文中沒有「祭司」一詞,但亞本以斯拉的補充是正確的,因為除了祭司,沒有人可以獻祭或贖罪;而在贖罪日,只有大祭司才能這樣做,大祭司是我們大祭司基督的預表,基督藉著祂的犧牲成就了罪的和好,並藉著祂自己潔淨了罪:使你們在耶和華面前從一切罪中得以潔淨;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這是一個普遍的說法,可以理解為包括無知之罪和擅敢之罪;正如基督藉著祂的寶血和犧牲潔淨了祂所有子民的一切罪惡,使他們在神的寶座前和祂的眼中,純潔無瑕,無可指責,無可指摘;參(歌羅西書 1:22)(啟示錄 14:5)。
這要作你們安息的安息日。
正如前面所觀察的,這是從一切勞役中安息;預表著停止犯罪的行為,至少是停止犯罪的生活方式,以及停止依賴義行,當一個人被帶領相信基督,並相信祂所成就的代贖時,參(希伯來書 4:3 希伯來書 4:10):你們要刻苦己心,這要作永遠的定例:只要儀式律法及其條例和規章持續存在,直到改革時期;在此之前,每年一次,在贖罪日,他們要嚴格禁食,這裡稱之為刻苦己心;在這方面,這一天與第七日的安息日不同,安息日更像是一個節日而非禁食,這也導致一些異教作家F26誤以為猶太人在安息日禁食。基督受苦以及祂為祂子民的罪作犧牲的時期,對祂的門徒來說是一個極度受苦的時期;那時新郎的兒女禁食,因為新郎被從他們中間取走了;而真正為罪謙卑和悔改,是由於看到受苦的救主和祂的代贖所引發和影響的;這也可能表示,那些相信基督和祂代贖的人,必須預期在這個世界上會有苦難和麻煩。
那受膏的祭司,就是接續他父親供祭司職任的。
就是神所膏立的,或將受膏立的,將繼承大祭司職位的人,正如亞倫的兒子們,他們中最年長的,只有這樣的人才受膏:他要受聖職;或「充滿他的手」,藉著將祭物放入他們手中;參(出埃及記 28:41)和(出埃及記 29:9)(出埃及記 29:24);藉著這些,以及膏立他,並給他穿上祭司的衣服,他被聖化並就任他的職位,以便在他父親的職位上供祭司職任:大祭司的兒子總是優先於其他人,並且他有權利繼承他父親的職位:這樣一位受聖職的人,要行贖罪之禮;在贖罪日;不是普通的祭司,而是只有大祭司;所以拉比雅基觀察到,贖罪日的這項贖罪禮,只有大祭司才能正確執行;因為整段經文都是關於亞倫的,因此必須說,在他之後的大祭司,也應當像他一樣:他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就是聖服:也就是說,在贖罪日;亞倫所做的所有那一天特有的事奉,他的所有繼承者也都要穿著這些衣服來做。
他要為聖所贖罪。
就是至聖所,正如亞倫所做的一樣(利未記 16:16 利未記 16:20);他要為會幕贖罪;會幕的院子,聖所,以及其中所有的一切,正如亞倫在所指的地方所做的一樣,並為祭壇贖罪;參(利未記 16:18 利未記 16:20):他要為祭司贖罪;為他自己和他的家人,以及為所有祭司,正如亞倫藉著他的贖罪祭公牛所做的一樣(利未記 16:6 利未記 16:11 利未記 16:17):並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以色列人的全體,以及其中的利未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因為他們不被稱為祭司;確實,每個祭司都是利未人,但並非每個利未人都是祭司;因此,這些人被包括在以色列會眾中,而不是在祭司中。根據本革森的說法,這些不同的贖罪是獨立且分開的,彼此不阻礙,也不相互干擾。
這要作你們永遠的定例。
這是第三次提到這條誡命,參(利未記 16:29 利未記 16:31),以表明這是一條相當重要的律法,應當受到注意,並由祭司們嚴格遵守,因為這些話是針對他們的,而且這一天主要的事奉落在他們身上:每年一次為以色列人贖他們一切的罪;即在第七個月的第十天,或提斯利月,正如前面所指示的:他便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也就是說,亞倫照做了,正如約拿單他爾根、亞本以斯拉和本革森所補充的;當贖罪日來臨時,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他按照這個命令去行,以實現王的諭旨,就是萬王之王的諭旨;祂的旨意是每年都要遵守這樣的一天,並在其中執行這樣那樣的規條;這非常清楚地預表了基督,以及祂將要成就的贖罪,而且這贖罪已經成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