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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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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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述男女因漏症而致的不潔;男子的漏症,利未記 15:1-3,使其不潔,並使其所觸及或觸及他或其所觸及之物皆不潔,利未記 15:4-12;指示如何潔淨,利未記 15:13-15;以及精液流出,利未記 15:16-18;女子的月經,利未記 15:19-24;或異常漏症,利未記 15:25-27;以及潔淨之律法,利未記 15:28-31;並總結全章,利未記 15:32,33。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和亞倫說:
亞倫與摩西一同受命,因為格爾森(Gersom)觀察到,後文提及的一些潔淨禮儀,如漏症男女之事,皆需祭司參與。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上述作者說,我們由此得知,這些不潔之事僅在以色列人中常見,而非外邦人;也就是說,相關律法僅對以色列人有約束力,對外邦人則無 F19:

「人若身患漏症,
希伯來原文是「一個男人,一個男人」,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釋義為「一個年輕人,一個老年人」:

就是從他肉體流出,
醫學上稱為「淋病」(gonorrhoea),我們在聖經旁註中稱之為「腎水流出」(the running of the reins):

因他有漏症,他就不潔淨。
這是在禮儀上的不潔,儘管其源於自然原因;但若非因任何罪惡原因,如放蕩,而是因扭傷或類似情況,則該人不被玷污,否則即是;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是這樣說的:

【第3節】

這就是他因漏症不潔淨的條例:
或其徵兆,藉此可判斷他是否因漏症而不潔:

無論他的肉體因漏症流出,
或分泌,或排出如唾液般的物質,或以唾液的方式流出:

或他的肉體因漏症停止流出,
因其而停止,或因其之故;因為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言,若其濃稠,便無法自由流出:

他就不潔淨。
無論是哪種情況,他都因此被視為不潔之人。這象徵著人本性的敗壞與邪惡,以及人邪惡之心所發出或流出的一切惡事,這些都使人玷污;參馬太福音 15:18, 15:19。

【第4節】

患漏症人所躺的每張床都算為不潔淨;
他經常使用的床;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如此說,這是他專屬的,為他預備的臥具。拉比雅基(Jarchi)說,任何適合躺臥的床,即使是為其他用途而預備的,也算不潔;但他補充說,其意是指他將躺臥(或持續躺臥)的床;因為經文並非說「他曾躺臥的」,而是「他所躺臥的」,指他持續使用的床;根據《密示拿》F21,患漏症的人以五種方式玷污床,使其玷污人,並玷污衣物:站立、坐臥、躺臥、懸掛、倚靠:

他所坐的任何物件也算為不潔淨。
指專為坐臥之用的物件;約拿單他爾根(Targum)同前,指他專屬的座位,他慣常坐的,且適合坐臥之用的物件:一些猶太學者 F23 觀察到,不適合坐臥的器皿則不在此列,例如一個人將斗或其他量器倒過來坐,則不在此限;參提多書 1:15。

【第5節】

凡摸他床的,
就不潔淨。根據《密示拿》F24,床以七種方式玷污人,使其玷污衣物:站立、坐臥、躺臥、懸掛、倚靠,以及觸摸和承載:

必洗衣服,用水洗身,
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說,要用四十斗水洗身:

必不潔淨到晚上。
即使身體和衣服都已洗淨,仍不適合與他人交往,直到晚上。

【第6節】

凡坐在患漏症人所坐之物上的,
就不潔淨,即使他沒有觸摸。拉比雅基(Jarchi)說,即使有十件物品或器皿層層疊放,它們都會因坐臥而玷污,躺臥亦然:

必洗衣服,用水洗身,必不潔淨到晚上。
如同前述情況。(參利未記 15:5 的吉爾注釋)。

【第7節】

凡摸患漏症人肉體的,
也必不潔淨,無論是其肉體的任何部分,或身體的任何肢體:猶太律法規定 F25,凡觸摸患漏症者,或患漏症者觸摸他,或任何人移動患漏症者,或患漏症者移動他,都會因觸摸而玷污食物、飲料和洗滌器皿,但不會因承載而玷污;特別指出觸摸漏症本身,以及此人的唾液都會被玷污:

必洗衣服,用水洗身,必不潔淨到晚上。
如前所述。(參利未記 15:5 的吉爾注釋)。

【第8節】

患漏症人若吐唾沫在潔淨人身上,
並非故意為之,因為人通常不會這樣做,而且這樣做極具侮辱性;而是意外發生,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言,他散佈唾沫,落在潔淨人身上;格爾森(Gersom)觀察到,這也包括所有因咳嗽而吐出的東西,如痰,或從鼻子流出,或從鼻子擠出的東西;邁蒙尼德(Maimonides)F26 亦持此觀點:這可能象徵著一切從惡人(無論是道德敗壞者或異端者)口中發出的敗壞言語,這些言語不僅玷污說話者本身,也玷污與之交往的人;因為惡言敗壞善行:

那人必洗衣服,用水洗身,必不潔淨到晚上。
如同前述情況。(參利未記 15:5 的吉爾注釋)。

【第9節】

患漏症人所騎的任何鞍子,
當他騎乘任何牲畜,如馬、驢或駱駝時,無論放在牲畜身上,他所坐的鞍子,以及所有附屬物,如鞍墊和肚帶:

都算為不潔淨;
不適合他人使用,否則會玷污他人,如下文所述。

【第10節】

凡摸他身下之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無論是躺臥、坐臥或騎乘時,如利未記 15:4, 15:6, 15:9;猶太人對這些事有各種傳統:若患漏症者與潔淨者同坐一船,或同坐一樑,或同騎一獸,即使他們的衣物沒有接觸,他們也算不潔 F1:凡拿這些東西的,
指將上述物品從一處搬到另一處的人,如他的床、座位、鞍子,或他曾躺臥、坐臥或騎乘的任何東西。必洗衣服,用水洗身,必不潔淨到晚上;(參利未記 15:5 的吉爾注釋)。

【第11節】

患漏症人所摸的,
不僅指觸摸患漏症者的人,而且指患漏症者所觸摸的任何人,甚至任何物,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七十士譯本和阿拉伯譯本所言,都算不潔;(參利未記 15:4 的吉爾注釋);若沒有用水洗手,
這並非指被觸摸的人,而是指觸摸者;猶太學者普遍將其解釋為全身浸浴;根據亞本以斯拉(Aben Ezra)的簡單解釋,其意是,任何潔淨人,若被患漏症者觸摸,且已洗手,他確實不潔,但其衣物不潔;若其手未洗,則其衣物不潔,這如同觸摸他身下之物;因此下文說:他必洗衣服,
也就是說,若人被觸摸,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言,而非物,則按上述情況所指示和規定的辦理;所有這些都是為了教導人,要避免與教義和行為上不潔的人交往。

【第12節】

患漏症人所摸的瓦器,必打破;
以免日後再被使用;這樣規定是為了讓處於這種情況的人小心觸摸物品:根據格爾森(Gersom)的說法,瓦器只從中間接受不潔,儘管他承認律法並未區分中間和外面;因此拉比雅基(Jarchi)認為,如果瓦器的背面或外面被觸摸,它就不潔,必須打破:凡木器,必用水洗淨。
然後才能使用:至於為何瓦器被觸摸後不潔就必須打破,而木器以同樣方式被玷污卻不必,只需洗淨即可,而瓦器也同樣可以洗淨使用,原因不易說明;這取決於立法者的旨意:根據艾恩斯沃思(Ainsworth)的說法,前者可能象徵被遺棄者的毀滅,後者則象徵悔改罪人的潔淨。

【第13節】

患漏症人潔淨了漏症,
也就是說,漏症已止息,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拉比雅基(Jarchi)所解釋的;因為否則,根據禮儀律法,他尚未潔淨,直到他完成了接下來規定的一切;但當他察覺到他的病症已完全停止時:就要為自己計算七天,然後才算潔淨;
到那時,就能看出他是否已徹底擺脫了病症;拉比雅基(Jarchi)觀察到,這七天必須是七個純潔的日子,完全沒有污染,並且持續不斷,沒有中斷;因為,如格爾森(Gersom)所說,如果他在這七天中的任何一天看到任何不潔,就不算數:甚至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2,他必須從最後一次出現不潔的那天重新開始計算:又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在活水裡洗;
這象徵著基督裡為罪和不潔而開的泉源,即他寶血的泉源,能洗淨一切罪惡;聖徒的身體和衣服都在其中洗淨,變得潔白:他就潔淨了;
在禮儀意義上;正如所有在基督寶血中洗淨罪惡的人,在屬靈和福音意義上都是潔淨的。

【第14節】

第八天,
在第七天已按指示行事之後:他要取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
是他自己的,或購買的;這是所獻祭物中最卑微的,費用最少,在其他情況下,窮人被允許獻上,但在這裡,卻是窮人和富人共同的祭物:帶到耶和華面前,到會幕門口,
不是進入會幕,在獻祭和贖罪之前他不得進入;但他要站在會幕門口,在東門,因此面向西方,那裡有至聖所,是神聖威嚴之處,他被稱為來到耶和華面前,將自己呈獻給祂以求潔淨:交給祭司。
將兩隻斑鳩或雛鴿交給祭司,按常規為他獻祭。

【第15節】

祭司要把牠們獻上,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如同貧窮的新母親和貧窮的痲瘋病人一樣(利未記 12:8;14:22);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使他潔淨。
這漏症雖然本身並非罪惡,但可能因罪而起,故需贖罪:或者,無論如何,這是一種禮儀上的不潔,因此必須為其進行禮儀上的贖罪,這象徵著藉著基督的寶血和犧牲所成就的贖罪,藉此一切罪惡都得以贖清和除去。

【第16節】

人若有精液從他身上流出,
並非在合法的同房中,也非自願,而是非自願的,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並非因任何疾病,也非因意外,或以任何犯罪方式,而是因夢境,或任何淫慾的想像;通常稱為夜間遺精 F3;他必用水洗全身,必不潔淨到晚上;
因此,埃及祭司若因夢境而玷污,他們會立即在浴池中潔淨自己 F4;猶太祭司若在聖殿中睡覺時發生類似情況,也會如此 F5;參申命記 23:10, 23:11。

【第17節】

凡有精液沾染的衣服和皮子,
或由皮製成的,人所穿戴或躺臥的,參利未記 13:48;都要用水洗淨,必不潔淨到晚上。
或在其他任何東西上,因為如格爾森(Gersom)所說,其餘器皿也有同樣的律法,因為這是一種主要的不潔,會玷污器皿;或許律法提及這些,是因為精液更容易沾染在它們上面:都要用水洗淨,必不潔淨到晚上;參猶大書 1:23。

【第18節】

婦人若與男人同房,有精液從他身上流出,
這似乎是指男女之間的任何結合,無論是淫亂、姦淫,還是合法的婚姻,特別是後者;因為儘管婚姻是尊貴和聖潔的,肉體上的結合本身是合法的,但人性的罪惡如此之深,以至於沒有任何行為是不帶污染的,生育行為亦然,因此需要禮儀上的潔淨:他們二人必用水洗身,必不潔淨到晚上。
希羅多德 F6 記載,巴比倫男子每次與妻子同房後,都會坐在聖香旁,女子也一樣:早上他們二人都要洗淨,在洗淨之前不觸摸任何器皿;他說阿拉伯人也這樣做:這位歷史學家還記載 F7,埃及人從不未經洗淨就從妻子身邊進入聖殿;參出埃及記 19:15,撒母耳記上 21:4。

【第19節】

婦人若有漏症,
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觀察到,在講完男子的事之後,聖經現在開始講述女子,其漏症種類不同,描述如下:就是她肉體流血,
或「血是她肉體中的漏症」;不是她身體的任何部分,而是以委婉語稱之的部分,其用法與男子所用的詞語相同(利未記 15:2);這將其與其他地方的出血區分開來,例如鼻出血:她必分開七天;
不是離開營地,也不是離開家,而是不得進入神的殿:凡摸她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這與觸摸患漏症的男子一樣(利未記 15:7);兩者的污染範圍相同;因此,《密示拿》F8 將兩者並列,並將相同的影響歸因於觸摸兩者;這可以理解為指一切事物,而不僅僅是每個人。

【第20節】

她在分開的日子,凡她所躺的床都算為不潔淨;
在她與丈夫分開期間,她可以與他同在,為他做一切事,但不能與他同寢;在這段時間內,她所躺臥的一切,無論是床或臥榻,以及上面的衣物,都算不潔:凡她所坐的物件也算為不潔淨;
椅子、凳子等,如同男子的情況(利未記 15:4)。

【第21節】

凡摸她床的,
這與對患漏症男子所說的相同,利未記 15:22, 15:23 亦然。

【第22節】

凡摸她所坐之物的,
指專為她坐臥之用的物件,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言,那是她專屬的座位,她慣常坐的;這樣的人必須洗衣服和洗身,如同上述所有情況。參利未記 15:5, 15:10。

【第23節】

無論是她床上,或她所坐的物件上,
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個人或物在她床上或座位上;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言,一個器皿在她的床上,或一個器皿在另一個器皿上:當他摸著那物件,
那個人或物,無論是在她的床上或座位上,以及觸摸她的床或座位:必不潔淨到晚上;
在禮儀意義上;婦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如此污穢,聖經也常將不潔的人和物與之相比:老普林尼 F9 談到月經在自然界中對各種生物和事物具有極強的傳染性,甚至更糟。

【第24節】

若有男人與她同寢,
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觀察到,這並非指僭越,而是指無知;因為故意與她同寢的人,是犯了被剪除的罪(利未記 20:18);她的經血沾染在他身上,
或「她的分開」F11,指她的月經尚未停止:他必不潔淨七天;
並被排除於一切世俗和宗教交往之外:凡她所躺的床都算為不潔淨;
那床和上面的一切;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指出,這種不潔也持續七天,並會玷污他人,儘管經文沒有明文記載。

【第25節】

婦人若經血不止,在經期以外多日流血,
這不是普通的,而是異常的,不在經期之內,而是經期之外,且至少持續三天;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如此說,有時甚至多年;就像基督所醫治的那個可憐婦人,她患了十二年(參馬太福音 9:20 的吉爾注釋):或經期過了仍流血,
超過她分開的七天,因此超出了正常的經期和時間;這表明這是一種異常和不尋常的情況:她一切流血不潔的日子,都要像她經期分開的日子一樣;
在她患病期間,無論多少天或多少年,她都要與丈夫分開,在各方面都處於與她因月經而分開的七天相同的狀況和境地:她就不潔淨;
只要她患病,她就不潔淨,既不能與丈夫同寢,也不能進入神的殿,這使她的處境非常悲慘。

【第26節】

她一切流血的日子,凡她所躺的床,都算為她經期分開的床一樣;
如同那床一樣污穢和玷污(利未記 15:20, 15:21);凡她所坐的物件,也算為她經期分開的不潔淨一樣;
如同她在那種情況下所坐的物件一樣,參利未記 15:20。

【第27節】

凡摸這些物件的,必不潔淨;
她的床和座位;七十士譯本是「摸她的」,參利未記 15:19;必洗衣服,用水洗身,必不潔淨到晚上;請注意,在上述所有經文中,凡說「他必用水洗身」之處,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都補充說,要用四十斗水;因為這是全身浸入水中來完成的。

【第28節】

她若血止,病得潔淨,
疾病痊癒,或止住了;沒有留下任何跡象:就要為自己計算七天;
從她觀察到血止的那一刻起:然後她就潔淨了;
她已按不潔之人潔淨的常規洗身;那時她就可以與丈夫同房,但尚未能進入會幕,直到她獻上接下來指示的祭物。

【第29節】

第八天,
從她漏症止息和痊癒之時起,至少從她開始計算潔淨之日算起:她要取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
與患漏症的男子所必須獻上的相同。這並非指有普通漏症或月經的婦人;因為每月獻祭會既麻煩又昂貴,而是指患有異常漏症的婦人;儘管有些人認為,每個經期婦女都必須獻上此祭:帶到祭司那裡,到會幕門口;
患漏症的男子也是將祭物帶到此處;(參利未記 15:14 的吉爾注釋)。

【第30節】

祭司要把一隻作贖罪祭,
如同患漏症的男子一樣,兩者的祭物相同,目的也相同;(參利未記 15:15 的吉爾注釋);由於他們的情況存在禮儀上的不潔,必須藉著獻祭來贖罪,這象徵著基督的贖罪,祂藉著自己潔淨了我們的罪。這些關於漏症不潔的律法,旨在闡明源於人性敗壞的罪惡污穢,特別是肉體情慾的污染,以及藉著神的恩典和基督的寶血潔淨這些污穢的必要性,以及心靈和生活的聖潔,以便更親近神,特別是在公共敬拜中,如下文所示。

【第31節】

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不潔淨分開,
或因其不潔,並在他們不潔期間,使他們與其他人,甚至他們最親近的親屬分開,並與神的殿分開,如下一條款所示;或教導他們,藉著遵守上述律法和規條,使自己分開,並在不潔期間小心謹慎地保持分開;只提及以色列人,是因為這些律法只對他們及其歸信者和僕人(無論自由與否)有約束力 F12,而不對外邦人有約束力;(參利未記 15:2 的吉爾注釋):免得他們玷污我帳幕的時候,就死在他們的不潔淨中;
由此可見,處於上述情況的男女不得進入會幕;這些律法主要是為了防止他們進入會幕,以示對會幕的更大敬畏和尊崇;而這樣的人進入會幕,就是玷污會幕,其懲罰是剪除或死亡;一個人死在不潔淨中,沒有潔淨和獻祭,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應當避免,並應藉著遵守上述律法來防範。但猶太人現在說 F13,既然這些誡命的原因是禁止這樣的人進入聖殿,而聖殿已被毀,所有這些不潔淨的誡命也隨之廢止了。

【第32節】

這是患漏症人的條例,
利未記 15:32, 15:33 總結了本章的幾條律法,如患「淋病」的男子:和精液從他身上流出,因此不潔淨的;
非自願的,遭受夜間遺精。

【第33節】

並患月經病的婦人,
她的月經,因為這些是一種疾病(利未記 20:18);使婦人虛弱無力,如該詞在此處的譯法(耶利米哀歌 1:13);或感到疼痛 F14,如有些人在此處的譯法;《密示拿》學者 F15 將疼痛列為其徵兆之一:以及患漏症的男人和女人;
兩者皆是,無論是男是女:和與不潔淨的婦人同寢的;
即使是她自己的丈夫。

【腳註】
F19 So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Edaiot, c. 5. sect. 1. 參邁蒙尼德(Maimon.)與巴特諾拉(Bartenora)《密示拿》證言篇,第五章第一節。
F20 Zabim, c. 1.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巴比倫他勒目》漏症篇,第一章第一節。邁蒙尼德(Maimon.)與巴特諾拉(Bartenora)同上。
F21 Zabim, c. 2. sect. 4. 《巴比倫他勒目》漏症篇,第二章第四節。
F23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Niddah, c. 6. sect. 3. 邁蒙尼德(Maimon.)與巴特諾拉(Bartenora)《密示拿》月經篇,第六章第三節。
F24 Zabim, ut supra. (c. 2. sect. 4.) 《巴比倫他勒目》漏症篇,同上(第二章第四節)。
F25 Zabim, c. 5. sect. 1, 7. 《巴比倫他勒目》漏症篇,第五章第一、七節。
F26 Hilchot Metame Mishcab, c. 1. sect. 16. 《邁蒙尼德法典》臥具不潔律,第一章第十六節。
F1 Misn. Zabim, c. 3. sect. 1. & c. 4. sect. 5, 7. 《密示拿》漏症篇,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四章第五、七節。
F2 Hilchot Mechosre Capharah, c. 3. sect. 1. 《邁蒙尼德法典》贖罪不足律,第三章第一節。
F3 "----& noctem flumine purgas." Pers. Satyr. 2. 「……並以河水潔淨夜晚。」波西烏斯《諷刺詩》第二卷。
F4 Chaeremon. apud Porphyr. de Abstinentia, l. 4. c. 7. 凱雷蒙(Chaeremon)引自波菲利(Porphyr.)《論禁食》第四卷第七章。
F5 Misn. Tamid. c. 1. sect. 1. 《密示拿》獻祭篇,第一章第一節。
F6 Clio, sive, l. 1. c. 198. 《歷史》第一卷第198章。
F7 Euterpe, sive, l. 2. c. 64. 《歷史》第二卷第64章。
F8 Zabim, c. 5. sect. 6, 7. 《巴比倫他勒目》漏症篇,第五章第六、七節。
F9 Nat. Hist. l. 7. c. 15. 《自然史》第七卷第十五章。
F11 ( htdn ) "menstruum ejus", Pagninus, Montanus; "separatio ejus", Drusius. **נִדָּה**(niddah,她的月經),帕尼努斯(Pagninus)、蒙塔努斯(Montanus)譯為「她的月經」;德魯修斯(Drusius)譯為「她的分開」。
F12 Misn. Zabim, c. 2. sect. 1. 《密示拿》漏症篇,第二章第一節。
F13 Leo Modena's History of Rites, Customs of the present Jews, par. 1. c. 8. 利奧·莫德納(Leo Modena)《現今猶太人禮儀習俗史》第一部分第八章。
F14 ( hwdhw ) "et dolentis", Montanus. **וְדָוָה**(vedavah,並患病的),蒙塔努斯(Montanus)譯為「並疼痛的」。
F15 Misn. Niddah, c. 9. sect. 8. 《密示拿》月經篇,第九章第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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