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十四章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是為了將律法傳達給亞倫,以及他的繼任祭司們,他們主要負責執行所頒布的律法。以下是所說的。

【第2節】

「長大痲瘋的,在他得潔淨的日子,其條例乃是這樣:他必被帶到祭司那裡。」
這是指在潔淨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條、儀式、禮節和獻祭。拉比雅爾基(Jarchi)說,從這裡我們得知,他們不應在夜間潔淨痲瘋病人。他必被帶到祭司那裡:不是帶入營地、城市或祭司所在的房屋,因為在潔淨之前,他不能進入其中任何一個地方;此外,後面也提到祭司要出營去見他。但他必須被帶到營地或城市附近,祭司會去那裡迎接他。痲瘋病人是受污染罪人的象徵,祭司則是基督的預表,痲瘋罪人必須被帶到基督面前才能得潔淨;他們不能憑自己來到他面前,也就是說,除非蒙神賜予,否則他們無法相信他;或者他們被神大能而有效的恩典所吸引,藉此靈魂被帶到基督面前,並得以相信他;這並非他們不情願地被帶到,而是被愛的繩索所吸引,並藉著神聖恩典的力量,溫柔地作用於他們的心,他們便欣然樂意地走向他,俯伏在他腳前,正如來到基督面前的痲瘋病人所說:「主啊,你若肯,你就能使我潔淨」(馬太福音 8:2;馬可福音 1:40;路加福音 5:12);允許他們親近他,是恩典,而他接納並潔淨他們,更是奇妙的良善。

【第3節】

「祭司要出到營外察看,看哪,那長大痲瘋的災病若已經痊癒。」
正如本革森(Ben Gersom)所指出的,祭司要出到營外一點點。我們的至高祭司基督曾多次「出到營外」;首先是在恩典與平安的聖約議會中,那時他成為他子民的保人;然後在時間中,藉著道成肉身,他從父那裡出來,來到世上拯救他們;接著,當他出耶路撒冷城為他們受苦時;還有,在歸信之時,他出去尋找他們,找到他們,帶他們回家,這正符合這裡的預表;這一切都顯示了基督樂意接納罪人。祭司要察看,看哪,那長大痲瘋的災病若已經痊癒:這表示所有不潔的跡象都已消除,腫脹、結痂或光禿的斑點,以及其中的白毛都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黑毛長了出來。預表的祭司不能醫治,也無法醫治,醫治是出於神;他只是藉著跡象察看災病是否痊癒;但我們的原型祭司以憐憫和慈悲的眼光看待痲瘋罪人,他們得以憑信心仰望他,能力從他身上發出,醫治他們的疾病;正如他看見他們在血中,對他們說:「活著吧」,他也看見他們在痲瘋中,觸摸他們,說:「我肯,你潔淨了吧」(馬太福音 8:3;馬可福音 1:41;路加福音 5:13),他們就立刻痊癒了;他是公義的日頭,帶著醫治的翅膀向他們升起。

【第4節】

「祭司就要吩咐為那求潔淨的人拿兩隻活的潔淨鳥,和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來。」
這命令是由祭司發出,而拿取則由任何人執行,正如本革森所觀察到的;祭司所吩咐的任何人,痲瘋病人自己,或他的朋友。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解釋說,祭司要從自己的東西中拿取;但他又補充說,有些人解釋為,痲瘋病人要將以下這些東西交給他:兩隻活的潔淨鳥;任何符合此描述的鳥類,因為這裡並未指明任何特定種類,例如某些人翻譯的「麻雀」F23,或任何其他鳥類;因為它們要麼是潔淨的,要麼是不潔淨的;若是不潔淨的,就不能使用;若是潔淨的,那麼這個描述性詞語就多餘了。這些鳥必須是活的,用手活捉,而不是射殺;這也排除了那些被撕裂的,如拉比雅爾基所說,或任何殘缺不全、不健康的,以及不太可能存活的鳥;它們必須是「潔淨的」,符合前一章所頒布的律法;它們不能是那裡提到的任何不潔淨的鳥類;根據《密示拿》{x},它們在樣貌、大小和價值上必須相似,並且要一起捕捉;根據同一傳統,它們必須是兩隻自由的鳥,也就是說,不是籠中馴養的鳥,而是野外飛翔的鳥。這些鳥可以被視為基督的預表,他曾將自己比作母雞(馬太福音 23:37);而「鳥」可能表示他幫助他子民的迅速和準備,他對他們困境的溫柔和憐憫,以及他在人性中的軟弱和脆弱,以及他在世人眼中的卑微和不顯眼;而這些鳥是「活的」,這個特徵與他非常吻合,他是永活的神,永活的救贖主,在他自己裡面和為他子民擁有生命的調停者;作為人,他現在活著,並且將永遠活著,他是生命(自然、屬靈和永恆)的作者和賜予者。而鳥是潔淨的,可能表示基督的純潔和聖潔,因此他適合成為祭物,也適合作為他子民的食物:而數字「二」可能表示他的兩種本性,神性和人性,他在這兩種本性中都活著,並且是純潔和聖潔的;或者表示他降卑和升高的兩種狀態;或者表示被宰殺的鳥所代表的他的死亡,以及活鳥所代表的他的復活,關於這一點後面會詳細說明:以及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一根香柏木,如拉比雅爾基所說;它必須有適當的大小,以便被認出是香柏木,但又不能太重,以至於祭司無法用它灑水,正如本革森所說;同一位作者觀察到,它頂端應該有一片葉子,以便顯出是香柏木:根據《密示拿》F25,它應該有一肘長,床腳的四分之一厚:「朱紅色線」要麼是染成那種顏色的羊毛,要麼是深紅色,如拉比雅爾基所說;要麼是一條朱紅色線或繩子,用來將牛膝草綁在香柏木上;根據上述傳統F26,「牛膝草」既不能是假的,也不能是野生的,也不能是希臘的,也不能是羅馬的,也不能是任何帶有形容詞的,而必須是普通的牛膝草;正如革森(Gersom)所說,它不能少於一把。這些東西的意義有各種猜測;根據亞巴賓內爾(Abarbinel)的說法,它們與痲瘋病的性質有關,並與之相反;正如兩隻活鳥象徵著恢復到他以前的狀態,當他像死人一樣時,香柏木,因其不朽和耐用,表明體液的腐敗已痊癒;朱紅色線,表明血液已淨化,因此臉部恢復了真實的顏色,像以前一樣紅潤而容光煥發;而牛膝草,因其芬芳的氣味,表明令人不快的氣味和惡臭已消失:但其他人認為它們具有道德意義,香柏木是最高的樹木,朱紅色來自一條蟲,牛膝草是最低的植物,見(列王紀上 4:33);「香柏木」可能表示痲瘋病所懲罰的驕傲和傲慢精神,如米利暗、基哈西、烏西雅和約押的家族:而產生朱紅色的蟲和牛膝草,可能表示潔淨的痲瘋病人所應有的謙卑,如拉比雅爾基所說:但它們將具有更具福音性的意義,可能與基督有關;香柏木可能是基督不朽的象徵,以及他死亡持久功效的象徵;朱紅色線,象徵他流血的苦難,他藉此表達對他子民熾熱的愛,以及那些他為之受苦的罪和罪人的深紅色性質;而牛膝草,象徵他寶血的潔淨性質,潔淨一切罪惡:或者與他聖靈的恩典有關;信心可能由香柏木象徵,在某些人身上堅固,在所有人身上寶貴而持久;愛由朱紅色線象徵,顏色熾熱,正如強烈的愛像火炭一樣,發出最猛烈的火焰;希望由牛膝草象徵,它是一種卑微但卻活潑的恩典;或者信心可能由所有這些象徵,由香柏木象徵其持久性,由朱紅色線象徵其藉著愛而工作,由牛膝草象徵其潔淨的用途,因為它與基督的寶血有關。

【第5節】

「祭司要吩咐宰一隻鳥在瓦器裡,盛著活水。」
也就是說,祭司要吩咐另一位祭司宰殺其中一隻鳥,或者一個以色列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他也指出,有些人說痲瘋病人或屠夫,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宰殺這隻鳥,因為它不是祭物,可以在營外進行,而不是在祭壇旁,祭壇旁是宰殺和獻祭的地方:這必須在瓦器裡,盛著活水進行:根據猶太傳統F1,這個瓦器必須是新的,裡面要盛四分之一羅格(log)的活水,然後在上面宰殺鳥,將其血擠入其中,然後挖一個洞,在痲瘋病人面前將其埋葬;所以應該翻譯為「在瓦器上」,正如提古林譯本(Tigurine version)和諾爾迪烏斯(Noldius)F2所譯;因為如果裡面有水,怎麼能在裡面宰殺呢?宰殺這隻鳥可能與基督的受苦、死亡和流血有關,這些對於潔淨痲瘋罪人是必要的,並且是在他的人性中忍受的,可以比作瓦器,正如人體有時被比作瓦器一樣;見(哥林多後書 4:7);因為他是因軟弱被釘十字架,並在肉身中被處死(哥林多後書 13:4;彼得前書 3:18);而活水與血混合,可能表示基督子民藉著從他被刺的肋旁流出的水和血所得到的成聖和稱義,以及其持續的功效,以除去罪惡並使其脫離罪惡;或者表示基督的主動順服和被動順服,兩者共同構成罪人在神面前稱義的基礎。

【第6節】

「至於那隻活鳥,他要拿著,和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
並按指示處理它;因為它有其用途:以及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這些都捆成一束,但活鳥是否與它們綁在一起是個問題;根據拉比雅爾基(Jarchi)的說法,它們是分開的,鳥是鳥,香柏木是香柏木;它們既沒有綁在一起,也沒有一起浸泡;而本革森(Ben Gersom)的說法非常明確和清楚;他說,我們從這裡得知,三樣東西捆成一束,但活鳥不包含在那一束中;但根據《密示拿》F3,它們都綁在一起,因為那裡說,他(祭司)拿著香柏木、朱紅色線和牛膝草,用其餘的朱紅色線將它們捲起來,並將第二隻鳥的翅膀和尾巴的末端與它們連接起來,然後將它們浸入;這似乎最符合經文,如下:並將它們和活鳥浸在宰於活水上的鳥血中;也就是說,浸入瓦器中與活水混合的鳥血中,這些血水足以讓所有這些東西浸入其中;無論是分開浸泡,先是活鳥,然後是香柏木、朱紅色線和牛膝草,還是全部一起浸泡:那隻活著的鳥是基督的預表,他作為神性位格永遠活著,並且將永遠活著;他是永活的神,不能受苦:將這隻活鳥浸在被宰殺的鳥血中,表示基督神人二性的聯合,這種聯合在基督死時仍然存在;也表明基督寶血的功效源於他是永活的神:將香柏木、朱紅色線和牛膝草浸入同一寶血中,象徵聖靈的各種恩典在被釘死和被宰殺的基督身上發揮作用,並藉著他的寶血尋求赦免和潔淨,正如信心和盼望所做的那樣,愛也從中獲得新的熱情和活力。

【第7節】

「他要用這血在求潔淨的人身上灑七次,就宣告他潔淨了,又把活鳥放在田野裡。」
用綁在香柏木上的牛膝草,上面纏繞著朱紅色羊毛或線,浸入瓦器中的血水中;詩人所指的正是這個(詩篇 51:7);埃及人對「牛膝草」有很深的認識,認為它具有潔淨的性質,因此常用它與麵包一起食用,以減輕麵包的強度F4:經文沒有說明灑在痲瘋病人身體的哪個部位;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說,灑在他的臉上,也就是他臉上的面紗上:但在《密示拿》F5中說,是灑在他的手背上;革森(Gersom)也這麼說,儘管有些人說是在他的額頭上;灑水預表基督的灑血,以及其應用,以及分享其所有祝福;這樣做七次,表示他徹底而完全的潔淨,以及每個部分,靈魂的每個官能,身體的每個肢體,以及從所有罪惡中潔淨,並頻繁地應用它:最後提到的作者說,每次灑水都有一次浸泡,意思是說,他應該灑水和浸泡七次,就像敘利亞痲瘋病人乃縵在約旦河中那樣;但關於痲瘋病人的洗滌,後面會提到:

並宣告他潔淨了;從他的痲瘋病中潔淨,因此適合進行民事和宗教交往,可以進入營地或城市,以及進入會幕;

又把活鳥放在田野裡;作為痲瘋病人自由的標誌,他可以隨意去任何地方:《密示拿》的拉比們說F6,當他要放走活鳥時,他既不將它的臉轉向大海,也不轉向城市,也不轉向曠野,正如經文所說:「他卻要把活鳥從城外放走,到田野裡去」(利未記 14:53);約拿單他爾根在這裡補充說,如果這個人準備再次被痲瘋病擊打,活鳥可以在同一天返回他的家,並且適合食用,但被宰殺的鳥他必須在痲瘋病人面前埋葬:有些人說,如果鳥返回了多少次,它都必須再次被放走:這可能是基督從死裡復活的預表,以及他作為他子民的頭和代表,在他復活後被稱義,以及他們藉著他從罪疚、定罪和死亡中得到自由和完全的釋放,以及他和他們被接到天上,他們的心應該被引導到那裡,以感謝和感恩他們所獲得的巨大拯救和救贖;見(提摩太前書 3:16;歌羅西書 3:1-2)。

【第8節】

「那求潔淨的人要洗衣服,剃去所有的毛髮,用水洗身,就潔淨了;然後他可以進營,只是要在自己的帳棚外住七天。」
這樣衣服上就不會殘留感染,也不會將惡臭傳染給他人:因此,聖徒的行為衣裳也要用羔羊的血洗淨(啟示錄 7:14);

剃去所有的毛髮;這裡籠統地表達的,在(利未記 14:9)中更詳細地說明了;他的頭髮、鬍鬚和眉毛;根據革森(Gersom)的說法,這是由祭司做的,邁蒙尼德(Maimonides)也說F7,除了祭司,沒有人可以為他剃髮;然而經文似乎清楚地將這件事,以及洗衣服和洗身,歸於要潔淨的痲瘋病人;同樣的作者說,如果留下兩根頭髮,就不算剃髮;《密示拿》F8也這麼說:剃去痲瘋病人毛髮象徵著罪惡力量的削弱;藉著聖靈治死身體的行為,以及放下一切多餘的污穢,和肉體的贅生物;將一個人赤裸裸地暴露出來,不讓任何東西隱藏和遮蓋,以達到潔淨:

用水洗身,就潔淨了:這必須通過浸入積水來完成,而不是在活水中,正如革森所觀察到的,水量足以覆蓋整個身體;根據《他勒目》F9,這是四十撒亞(seahs),寬一肘見方,深三肘:這可能表示用重生的洗滌來洗滌罪人,但更特別是用基督的寶血,那為罪和不潔而開的泉源(撒迦利亞書 13:1);

然後他可以進營;進入以色列的營地,在曠野時,以及後來進入他曾經居住的城市;這可能象徵著那些顯然已從罪中潔淨,對神有真實悔改,並對基督寶血有信心的人,再次被接納進入神的教會:

只是要在自己的帳棚外住七天;也就是說,在他的帳棚或房屋外,他的妻子和家人居住的地方:採取這種預防措施,是為了防止他體內可能潛伏的任何殘餘疾病,這可能會危及他的妻子和家人,尤其是他的妻子,他暫時不能與她有夫妻關係;《密示拿》F11中說,他要與他的家分開七天,並禁止使用婚姻之床;拉比雅爾基(Jarchi)認為這條禁令就是指這一條,邁蒙尼德(Maimonides)F12也這麼認為,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也同意。

【第9節】

「到第七天,他要把所有的毛髮都剃去,連頭髮、鬍鬚、眉毛,並身上所有的毛髮,都要剃去。」
在他第一次被帶到祭司面前,並按照指示用兩隻鳥為他潔淨,以及他剃髮和洗身之後的第七天:

他要把所有的毛髮都剃去;第二次,這七天內長出來的所有毛髮:

連頭髮、鬍鬚、眉毛,並身上所有的毛髮,都要剃去;不僅是所提到的部位的毛髮,還有所有其他的毛髮,包括腳上的毛髮,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指出的,他觀察到有些人說,還有手臂、大腿和胸部的毛髮;根據《密示拿》F13,這是第二次剃髮,因為經文說,

【第10節】

「第八天,他要取兩隻沒有殘疾的公羊羔,一隻一歲沒有殘疾的母羊羔,又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三,調油作素祭,並油一羅格。」
從痲瘋病人第一次出現在祭司面前算起,以及(利未記 14:9)中提到的事情完成後的第二天:

他要取兩隻沒有殘疾的公羊羔;一隻作贖愆祭,另一隻作燔祭;兩者都預表基督,神的羔羊,沒有斑點和殘疾:

一隻一歲沒有殘疾的母羊羔;作贖罪祭,也是基督的預表:

又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三,調油作素祭;也就是說,伊法十分之三,或三俄梅珥(omers);其中一俄梅珥的量,比一個人一天能吃的還多,見(出埃及記 16:36);有三份,以配合三隻獻祭的羊羔,每日獻祭的羊羔也分配了同樣的量(出埃及記 29:40);同樣預表基督,他是真糧,他的肉是真正的食物:

並油一羅格;按指示使用:這個量約半品脫,是神恩典和聖靈的象徵,聖徒按量領受,與傾倒在基督身上無限量的喜樂油相同(詩篇 45:7;約翰福音 3:34)。

【第11節】

「那使他潔淨的祭司,要將那求潔淨的人和這些東西,一同奉到耶和華面前,會幕門口。」
藉著上述儀式和禮節,以及後來獻上的祭物:

要將那求潔淨的人和這些東西,一同奉到耶和華面前;兩隻公羊羔和一隻母羊羔;似乎也包括素祭和一羅格油;但本革森(Ben Gersom)將這些排除在外,當痲瘋病人與這些東西一同被帶到或呈獻在耶和華面前時,這不應理解為他被帶入會幕,或被安置在院子裡;因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他當時仍是「**מְחֻסַּר כִּפּוּרִים**」(mechoser Cippurim,需要贖罪的人),因此,在贖罪完成之前,他不能被接納;但他被安置在

會幕門口;在東門,後來聖殿建成後,稱為尼加諾爾門(gate of Nicanor),位於婦女院和以色列人院之間:因此,凡從主領受恩惠的人,無論是恢復健康,還是脫離危險,或以任何方式,都應將自己和他的讚美祭獻給他;他的情況應由教會的牧師在聖徒會眾面前公開呈獻,以表達對所領受恩惠的感激和謝意。

【第12節】

「祭司要取一隻公羊羔,獻為贖愆祭,並那一羅格油,一同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
痲瘋病人為獻祭帶來的一隻公羊羔:

獻為贖愆祭;因為痲瘋病本身是一種疾病,並非罪惡,但其原因卻是罪,是對神的過犯,因此必須獻贖愆祭:這預表基督,他的靈魂被獻為贖愆祭(以賽亞書 53:10);那裡使用的詞與這裡相同:

並那一羅格油;(見利未記 14:10 的吉爾注釋);

一同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將它們上下搖動,向世界各方,東、西、北、南,來回搖動,包括那一羅格油,以及作贖愆祭的公羊羔,而且是活的,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邁蒙尼德(Maimonides)F15也這麼說。

【第13節】

「他要在聖所內宰贖罪祭牲的地方宰這羊羔,因為贖罪祭是祭司的,贖愆祭也是祭司的,是至聖的。」
祭司,或屠夫,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宰殺者,即為此服務的祭司;那時痲瘋病人的雙手都按在羊羔上,正如《密示拿》F16所說;因為痲瘋病人當時還不能進入院子,祭物被帶到會幕門口,讓他按手:邁蒙尼德(Maimonides)F17記載:痲瘋病人的贖愆祭被帶到門口,他將雙手伸入院子,按在祭物上,他們立刻宰殺它:

在聖所內宰贖罪祭牲的地方宰這羊羔;在會幕的院子裡,祭壇的北邊,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見(利未記 1:11;6:25);

因為贖罪祭是祭司的,贖愆祭也是祭司的;並且要由他和他的兒子們在聖所內食用,除了他們之外,沒有人可以食用,見(利未記 6:26;6:29);

是至聖的;這就是為什麼除了他們之外,沒有人可以食用它的原因,預表基督是至聖的,他的肉只有那些藉著他成為神祭司的真信徒才能食用。

【第14節】

「祭司要取些贖愆祭牲的血,抹在求潔淨之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腳趾上。」
根據《密示拿》F18,有兩位祭司接血,一位用器皿接,另一位用手接;用器皿接血的祭司去將血灑在祭壇的牆上(或頂部,如邁蒙尼德F19所說);用手接血的祭司去到痲瘋病人那裡,痲瘋病人在痲瘋病人房中浸身後,去站在尼加諾爾門口:

祭司要取些贖愆祭牲的血,抹在求潔淨之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腳趾上;正如膏立大祭司時所做的(見出埃及記 29:20 的吉爾注釋,利未記 8:24 的吉爾注釋):現在,由於痲瘋病人站在會幕門口,在院子外面,他必須將頭、右手和右腳伸進去,以便祭司將血抹在上面,祭司在院子裡;這些部位要麼是分開一個接一個地伸進去,要麼是同時伸進去:傳統是這樣記載的F20,他(痲瘋病人)伸進頭,(祭司)將(血)抹在他的耳垂上;伸進手,他將血抹在他的大拇指上;伸進腳,他將血抹在他的大腳趾上:將血塗抹在這些部位表明痲瘋病人現在有權聽神的話語,分享所有特權,觸摸任何東西而不會使其不潔,並可以進入任何他認為合適的房屋或人群,他現在完全自由了;從更福音的角度來看,這些事情可能象徵著這些部位,以及整個人,藉著基督的寶血得到成聖和潔淨;特別可能象徵著,正如痲瘋罪人的耳朵是不潔淨的、未受割禮的、未成聖的,甚至在最好的人身上也有聽覺上的罪,耳朵藉著基督的寶血得到成聖,聽覺上的罪被除去;正如右手作為行動的工具,可能表示人的惡行,甚至最好的人最公義的行為也伴隨著罪,基督的寶血潔淨一切罪惡,因此需要將血抹在他們身上;而人的行為,腳可能是其象徵,是罪惡和虛妄的,他們是藉著基督的寶血從中被救贖出來的;灑在良心上的寶血的影響將迫使並約束人過著節制、公義和敬虔的生活。

【第15節】

「祭司要取些那一羅格油,倒在自己的左手掌裡。」
用他的右手,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補充的:倒在自己的左手掌裡:但在原文中是「倒在祭司的左手掌裡」:這是一個問題,是指他自己還是另一位祭司;根據亞本以斯拉(Aben Ezra)的說法,油要倒在潔淨痲瘋病人的祭司手中,他認為這從接下來的內容中可以清楚看出;但革森(Gersom)認為最好理解為另一位祭司,因為經文沒有說倒在「他自己的」手中,而是說倒在「祭司的」手中;《密示拿》F21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他(祭司)從那一羅格油中取一些,倒在他同伴(祭司)的手掌裡,但如果他倒在自己的手掌裡,也足夠了。

【第16節】

「祭司要用右手的一個指頭蘸油,在耶和華面前彈油七次。」
用他的右手手指,食指:蘸油,在左手裡;要麼是在他自己的左手裡,要麼是在同伴祭司的左手裡:

在耶和華面前彈油七次;也就是說,對著至聖所的殿,正如

【腳註】
F23 ( Myrpu ytv ) "duos passeres", V. L. (希伯來文:**צִפֳּרִים שְׁתַּיִם**,tsipporim shettayim)「兩隻麻雀」,拉丁文武加大譯本。
F24 Negaim, c. 14. sect. 5. 《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4章第5節。
F25 Negaim, c. 14. sect. 6. 《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4章第6節。
F26 Ibid. 同上。
F1 Negaim, c. 14. sect. 1. 《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4章第1節。
F2 Ebr. Concord. part. p. 64. No. 318. 諾爾迪烏斯《希伯來文彙編》第64頁第318號。
F3 Ebr. Concord. part. 64. No. 318. & Bartenora in ib. 諾爾迪烏斯《希伯來文彙編》第64頁第318號,以及巴特諾拉對《密示拿》痲瘋病篇的注釋。
F4 Chaeremon apud Porphyr. de Abstinentia, l. 4. sect. 6. 查爾蒙引自波菲利《論禁食》第四卷第6節。
F5 Ut supra. (Misn. Negaim, c. 11. sect. 4.) 同上。(《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1章第4節。)
F6 Ib. sect. 2. 同上,第2節。
F7 Hilchot Tumaat Tzarat, c. 11. sect. 3. 邁蒙尼德《痲瘋病不潔條例》第11章第3節。
F8 Negaim, c. 14. sect. 4. 《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4章第4節。
F9 T. Bab. Eruvin, fol. 14. 1, 2.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14頁第1、2欄。
F11 Ut supra, (Misn. Negaim, c. 11) sect. 2. 同上。(《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1章第2節。)
F12 Ut supra, (Hilchot Tumaat Tzarat, c. 11.) sect. 1. 同上。(《痲瘋病不潔條例》第11章第1節。)
F13 Ut supra, (Misn. Negaim, c. 11.) sect. 3. 同上。(《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1章第3節。)
F14 Ibid. 同上。
F15 Hilchot Mechosre Capharah, c. 4. sect. 2. 邁蒙尼德《贖罪不足者條例》第4章第2節。
F16 Negaim, c. 14. sect. 8. 《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4章第8節。
F17 Ut supra. (Hilchot Mechosre Capharah, c. 4. sect. 2.) 同上。(《贖罪不足者條例》第4章第2節。)
F18 Ut supra. (Misn. Negaim, c. 14. sect. 8) 同上。(《密示拿》痲瘋病篇,第14章第8節。)
F19 Ut supra. (Hilchot Mechosre Capharah, c. 4. sect. 2.) 同上。(《贖罪不足者條例》第4章第2節。)
F20 Ut supra, ( F18 ) sect. 9. 同上,第9節。
F21 Ib. sect. 10. so Maimon. Mechosre Capharah, ut supra, (c. 4. sect. 2.) & Bartenora, in Misn. Negaim, ib. 同上,第10節。邁蒙尼德《贖罪不足者條例》同上(第4章第2節),以及巴特諾拉對《密示拿》痲瘋病篇的注釋。

應當將祭司把油抹在要潔淨之人的右耳垂上、右手大拇指上、右腳大腳趾上;這象徵著麻風病罪人身上這些部位需要藉著神的靈的恩典得以成聖,這恩典可比作油,所有主的子民都受此膏抹,這是他們從聖者,他們的大祭司那裡所領受的膏抹;藉此,耳朵得以成聖,能聽道,能明白道,並將道與信心混合;右手大拇指受油膏抹,可能象徵著善人的行為受神的靈影響,祂在他們裡面運行,使他們立志行事,若無祂的恩典,他們在屬靈上就一無所能;右腳大腳趾,作為行走的工具,受同樣的油膏抹,可能表示聖徒藉著神的恩典,在世上以單純和敬虔的真誠行事為人,並與基督的福音相稱:油要抹在

**贖愆祭的血上**;也就是抹在血所在之處,如(利未記14:28)所說;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釋義的,這是他起初抹贖愆祭血的地方:因為猶太文士們指出 F26,那一羅革的油是依賴贖愆祭的;如果贖愆祭的血沒有先灑,那麼灑油就毫無益處:這表明基督的血是人領受聖靈恩典的基礎,並且恩典的賜予是因著基督的血;祂恩典的應用是繼基督寶血的救贖之後的,基督捨己救贖他們脫離一切罪孽,並潔淨自己,使他們成為特選的子民,熱心行善;凡藉基督寶血得蒙贖罪的人,都藉基督的靈得以成聖。

【第18節】

**祭司手裡所剩的油**,或是在潔淨麻風病人的祭司手裡,或是在另一位祭司手裡;這是指在一些油已經在耶和華面前灑了七次之後,以及在一些油已經按照(利未記14:17)的指示抹在麻風病人身體各部位之後所剩下的油:

**他要倒在要潔淨之人的頭上**;因為麻風病有時會出現在頭上(利未記13:44);這可能象徵著義人頭上的恩典祝福,或者象徵著一個人的頭應當被聖化;他應當有純正的原則,以及純正的行為;並且他的頭腦知識應當是聖化的知識;有些人只有敬虔的外貌,卻否認敬虔的能力: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藉著將油抹在各個部位,特別是頭上,這正如《密示拿》 F1 所說,是為了贖罪;如果他抹了,贖罪就完成了,如果他沒有抹,就沒有贖罪;但人們會認為,贖罪更應當指祭司所做的一切,包括獻贖愆祭,以及將贖愆祭的血和油抹在所提及的各個部位:這次贖罪是為了導致這個人麻風病的罪或諸罪:至於那一羅革油的其餘部分如何處理,經文沒有說明;那是祭司的份,供他們使用:《邁蒙尼德》說 F2,那一羅革油的其餘部分只能由祭司中的男性在院子裡吃,如同其他至聖之物;並且在祭司沒有灑七次並抹在上述部位之前,吃這油是不合法的;如果有人吃了,就要受鞭打。

【第19節】

**祭司要獻贖罪祭**;亞本·以斯拉說,這是一隻母羊羔,按照所有贖罪祭的儀式;這預表基督,正如所有這類祭物一樣,祂為祂的子民成為罪和贖罪祭:**為那要潔淨其不潔之人贖罪**;因為贖罪似乎並未因贖愆祭和所有先前的儀式而完成;贖罪祭是必要的,既為了導致麻風病的道德不潔,也為了因麻風病而來的禮儀不潔:**然後他要宰獻燔祭**;另一隻公羊羔;燔祭大多跟隨贖罪祭或贖愆祭,作為感恩的禮物,因為罪已藉其他祭物贖清;這也預表基督,正如所有燔祭一樣。

【第20節】

**祭司要把燔祭和素祭獻在壇上**;素祭是屬於燔祭並與之同獻的,即十分之一細麵,調油;但經文沒有提及與已獻的其他祭物(贖愆祭和贖罪祭)同獻的任何素祭;亞本·以斯拉指出,有些人說,由三十分之一細麵組成的全部素祭是與燔祭同獻的,如果祭司只燒一把,如同其他情況,其餘的歸他所有,這對祭司來說必定是一種節省:**祭司要為他贖罪**;這些祭物進一步促成並完善了贖罪:**他就潔淨了**;在預表和禮儀的意義上。

【第21節】

**他若貧窮,不能辦理這麼多**,如三隻羊羔和三十分之一細麵:**他就要取一隻公羊羔作贖愆祭,搖一搖,為他贖罪**;一隻公羊羔,他可以免去另一隻公羊羔作燔祭,以及母羊羔作贖罪祭;但他必須獻一隻羊羔,預表神的羔羊基督,因為沒有祂的血和犧牲,無論貧富都無法贖罪,但藉著祂,兩者都能得贖:**又取十分之一細麵,調油作素祭**;代替三十分之一;這種在各類祭物上的減免是對窮人極大的寬容,也是神對他們的良善的例證,使他們不致過度受壓,卻能分享與富人相同的益處和優勢:**並一羅革油**;這裡沒有減免,也不需要減免;在一個盛產油的國家,半品脫油可以用很小的價格買到:然而,象徵油的聖靈恩典可以從基督那裡免費獲得,窮人可以像富人一樣大量獲得,對兩者來說都同樣必要,因為他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是一體的;參(加拉太書3:28)(歌羅西書3:11)。

【第22節】

**又取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照他所能辦理的**;就是他能用錢買到的最好的,或者他所擁有的錢能買到的;但如果他買不起較好的,他所能買到的最好的也會被悅納;神在這種情況下對窮人是如此寬容、仁慈和憐憫;這些是代替那些有能力獻祭的人所要求的另外兩隻羊羔,並達到了它們的所有目的:**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一隻斑鳩或一隻雛鴿作贖罪祭,另一隻作燔祭;這樣,窮人為他的贖罪和潔淨所獻的祭物與富人一樣多,他的贖罪和潔淨也與富人一樣完全。

【第23節】

**他要在第八天,為潔淨自己,將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等等;這假定他已經完成了從他初次出現在祭司面前起七天內所有的潔淨儀式;例如用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紅色線灑他,浸在被宰殺的鳥的血中,與活水混合;剃去他的頭髮,並用水洗淨他的肉身和衣服;所有這些都完成後,在第八天他要帶來他的羊羔作贖愆祭,十分之一細麵作素祭,以及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一隻作贖罪祭,另一隻作燔祭:**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富人及其祭物也在此獻上;參(利未記14:11)的吉爾注釋;(利未記14:23-31)中為潔淨貧窮麻風病人所規定的儀式與富人相同,參(利未記14:12-21)的注釋,這表明他們不會因貧窮而免除職責或剝奪任何特權;神的子民,無論貧富,其人與事奉在祂面前同樣蒙悅納。

【第24節】

**祭司要取贖愆祭的羊羔**,等等。(參吉爾對利未記14:12的注釋)。

【第25節】

**他要宰贖愆祭的羊羔**(參吉爾對利未記14:13的注釋)。**祭司要取些贖愆祭的血**(參吉爾對利未記14:14的注釋)。

【第26節】

**祭司要將油倒在自己的左手掌上**。(參吉爾對利未記14:15的注釋)。

【第27節】

**祭司要用右指蘸些油**。(參吉爾對利未記14:16的注釋)。

【第28節】

**祭司要將手裡的油**,等等。(參吉爾對利未記14:17的注釋)。

【第29節】

**祭司手裡所剩的油**(參吉爾對利未記14:18的注釋)。

【第30節】

**他要獻一隻斑鳩**(參吉爾對利未記14:22的注釋)。

【第31節】

**就是他所能辦理的,一隻作贖罪祭**(參吉爾對利未記14:22的注釋)。

【第32節】

**這就是患麻風病之人的條例**,等等;本章前半部分記載了麻風病人及其潔淨的律法、儀式和規條,這些人能夠承擔費用:後半部分則涉及那些屬於他的律法、儀式和規條:**手不能辦理潔淨所需之物的人**;例如三隻羊羔和三十分之一細麵,因此,考慮到他的貧窮,允許他獻一隻羊羔、十分之一細麵和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來代替。猶太教規關於貧富麻風病人的情況如下 F3:如果貧窮的麻風病人獻富人的祭物,那很好;但如果富有的麻風病人獻貧窮人的祭物,那就不夠了;如果貧窮的麻風病人獻祭後變得富有,或者富有後變得貧窮,一切都依贖罪祭而定;也就是說,正如他們 F4 所解釋的,如果一個人在獻贖罪祭時是貧窮的,所以他的祭物是斑鳩或鴿子,即使他後來變得富有,他也必須完成貧窮人的祭物,即獻一隻鳥作燔祭;同樣,如果他富有,並從羊羔中獻贖罪祭,即使他後來變得貧窮,他也必須獻同樣的燔祭;但贖愆祭通常被選為貧富皆同的規條:《邁蒙尼德》 F5 說,一切都依贖愆祭而定;如果他在宰贖愆祭時是富有的,他就必須完成富人的祭物,但如果貧窮,他就必須完成貧窮人的祭物:可以觀察到,對麻風病人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對麻風病的性質和各種徵兆進行了嚴格的調查;對他的潔淨和贖罪也做了大量工作;所有這些都表明神對麻風病罪人的關注,以及應當對罪的邪惡本性進行多麼勤奮的審查,以及神為藉著祂兒子的血和犧牲潔淨和贖罪罪人所做的預備;這在這裡藉著各種祭物,即贖罪祭、贖愆祭、燔祭和素祭,得到了預表。

【第33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亞倫說**:在頒布上述關於麻風病人及其潔淨的律法時,或者說緊隨其後;因為房屋麻風病的事宜屬於祭司檢查和潔淨的職責:**說**;如下。

【第34節】

**你們進入迦南地的時候**,他們當時尚未進入,仍在曠野,因此以下關於房屋麻風病的律法尚未生效,他們現在住在帳篷裡,而非房屋中:**就是我賜給你們為業之地**;耶和華早已將這地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為產業,現在祂正要使他們佔有這地,他們將作為自己的產業,在神,他們至高無上的主和君王之下持有:**我若將麻風病的災病放在你們所得為業之地的房屋中**;由此可見,這種麻風病是直接來自神的手,是超自然和神蹟性的,正如猶太文士們所證實的 F6;在我們這個世界,或至少在我們這個地區,沒有任何常見的事物與之相符;因此,同樣的文士們 F7 推斷,外邦人的房屋不受此影響,只有迦南地以色列人的房屋才會患此病;他們也將耶路撒冷排除在外,並說 F8,耶路撒冷不會因麻風病的災病而污穢,正如經上所記:「我若將麻風病的災病放在你們所得為業之地的房屋中」;因為耶路撒冷並未分給各支派;他們認為,每當災病降臨任何房屋時,都是因為屋主犯了某些罪;《他爾根約拿單》也如此說:「若有人用搶奪和暴力建造房屋,那麼我將降下災病」,儘管他們通常將其歸因於惡言,這是他們從米利暗的案例中推斷出來的。

【第35節】

**房主就要來告訴祭司**,等等;一旦他發現房屋有任何麻風病的跡象,或因此產生懷疑:**說:房屋裡似乎有災病**;他不能明確地說有災病,無論他多麼確定,因為這件事必須由祭司來決定:猶太教規 F9 如此規定,房主來向祭司申報,說:房屋裡似乎有災病;即使他是個智者,確切知道有災病,他也不能斷定說:房屋裡有災病,而只能說:房屋裡似乎有災病;它看起來像,有些理由懷疑。

【第36節】

**祭司就要吩咐人把房屋裡所有的東西搬出去**;清空所有的人和物;每個人都必須離開,屋內所有家具、所有家庭用品都必須搬走:**然後祭司才進去察看災病,免得房屋裡所有的東西都成為不潔淨**;如果祭司在搬走之前察看並宣布房屋不潔淨,情況就會如此;與此相符的是猶太傳統 F11,在祭司來察看災病之前,房屋裡沒有任何東西會被玷污;但在他來察看之後,即使是捆好的木柴和蘆葦也會被玷污,這些不屬於要搬走的不潔之物:所以這對房主是一種好意,他的損失不會像他沒有在祭司檢查之前把物品搬出去那樣大:**然後祭司才進去察看房屋**;檢查它是否有麻風病的跡象。

【第37節】

**他要察看那災病**,就是被認為或懷疑是災病的,由房主指出:**看哪,災病若在房屋的牆上**;因為它主要是在那裡,如果不是唯一的話;革順由此推斷,這必須是一座有牆的房屋,並且必須有四面牆,不多不少;《密示拿》 F12 也同意這一點,根據該書,它必須是四方形的;其跡象是,當它出現時,有**凹陷的條紋,發綠或發紅,在視覺上比牆面低**:這些跡象與之前給出的男人和衣服麻風病的跡象一致;首先,凹陷的條紋,被解釋為在視覺上比牆面低,是一種腐蝕或侵蝕,在牆上形成空洞,這與男人肉體皮膚上的災病比皮膚深相符;而發綠或發紅的顏色,或如革順所說的極綠或極紅,與衣服麻風病的顏色相同;在硝石牆或被鹽和硝酸鹽顆粒侵蝕的牆上也有類似的現象;以及被硫磺、油性和砷質顆粒侵蝕的牆,正如施霍伊策爾 F13 所觀察到的,這些不僅趨於毀壞,而且不健康,彷彿它們是被潰瘍或蔓延的潰瘍侵蝕的;施霍伊策爾還提到一種化石,在德語中稱為「steingalla」,即「石頭的膽汁」,它很容易被侵蝕,因為火石中含有硫酸鹽,這種礦物大多伴隨著這種礦物,並被潮濕的空氣溶解。儘管房屋牆壁上的這種麻風病似乎不是由任何自然原因引起的,而是直接來自神的手;而且曾有奇怪的疾病,對房屋和其他事物產生了不尋常的影響:據說在納爾塞斯時代,發生了一場大瘟疫,特別是在利古里亞省,突然在房屋、門、器皿和衣服上出現了某些痕跡和印記,如果他們試圖洗掉,就會越來越明顯 {n}。

【第38節】

**祭司就要從房屋裡出來,到房屋門口**;這表示房屋不適合居住,祭司站在那裡看著它被關閉,如下文所述:**把房屋關鎖七天**;觀察這段時間會發生什麼變化,這在無人居住的房屋中會更快被發現。

【第39節】

**第七天,祭司要再來察看**;從他關閉房屋之日起的第七天,他要再次打開房屋,進去觀察其狀況:**看哪,災病若在房屋的牆上蔓延**;凹陷的條紋變得更深,或有色斑點變得更大:蔓延始終是麻風病的跡象,無論是在人體還是衣服上。

【第40節】

**祭司就要吩咐人把有災病的石頭拆掉**;如果出現任何空洞,或上述顏色,並且這些顏色正在蔓延:為了阻止這種情況,這些石頭必須被「拔出」或「拉出」,正如這個詞所表示的,其方式不能危及房屋的倒塌,並且至少要拆掉兩塊石頭;因為,正如革順所說,除非災病出現在兩塊石頭上,否則房屋不會被關閉:**把石頭丟在城外不潔淨的地方**;那裡是放置死屍、糞便和各種污穢的地方;將它們放在這樣的地方,人們就會知道它們是不潔淨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因此不會被用於任何目的。

【第41節】

**他要叫人把房屋裡外都刮乾淨**;四面牆壁,兩端,以及其中的每一塊石頭;這些石頭雖然沒有任何外觀上的跡象,但如果其中有任何尚未被發現的感染,也可能被清除,防止蔓延:**把刮下來的灰塵倒在城外不潔淨的地方**;他們要把刮下來的灰塵裝進容器,運到那裡倒掉,或者裝進車裡,然後扔掉,讓它們與其他垃圾堆在一起,不再被使用。

【第42節】

**又要取別的石頭**,從別處取來,那些完好無損的:**安在原處**;這些石頭必須與被移走的石頭在數量和大小上完全匹配,以填補空缺,支撐建築:**又要取別的灰泥,把房屋抹上**;房主應當做這件事,或確保這件事完成;但其他人則按照祭司的命令,在移走受感染的石頭後,將其他石頭安在原處。

【第43節】

**災病若在拆掉石頭之後,刮過房屋之後,抹過灰泥之後,又在房屋裡發作**;出現上述災病的跡象:**他已拆掉石頭**;那些受感染的,或命令拆掉的:**刮過房屋**;以至於似乎沒有災病的殘留:**抹過灰泥**;盡可能防止災病復發,但徒勞無功。

【第44節】

**祭司就要來察看**;在第二週的第七天;儘管根據《邁蒙尼德》 F15,這是在第三個七天結束時,或從他初次檢查之日起的第十九天;第七天被算作第一週的最後一天,也是第二週的第一天,依此類推:**看哪,災病若在房屋裡蔓延**;在採取了上述所有預防措施之後;**這就是房屋裡侵蝕的麻風病**;就像衣服上的麻風病一樣(參吉爾對利未記13:51的注釋):**這是不潔淨的**;因此不適合居住。

【第45節】

**他就要拆毀房屋**;命令將其完全拆除和毀壞,也就是祭司要下達這樣的命令;但革順認為這應由房主自己完成,並且他應當獨自完成,不與他人合作:**把石頭、木頭和房屋裡所有的灰泥都拆掉**;根據猶太教規,房屋若沒有石頭、木頭和灰塵或泥土,就不會因麻風病而污穢;如果房屋沒有石頭、木頭和灰塵,而災病出現在其中,即使有人之後搬入石頭、木頭和灰塵,它仍然是潔淨的 F16:**把這些都搬到城外不潔淨的地方**;這些材料不得用於重建該房屋,也不得用於建造任何其他房屋。這房屋可以象徵地上神的有形教會,聖經中常將其比作房屋,既指建築物也指家庭,有時被稱為永生神的家;有時不道德和褻瀆的麻風病會進入並蔓延,或者錯誤和異端會不知不覺地潛入,逐漸蔓延,有時速度很快,像癌一樣侵蝕,非常麻煩和污穢;神允許它們進入,是為了使那些蒙悅納的人顯明出來:現在,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或者有任何跡象時,祭司,即主的僕人,應當被告知,他們應當檢查,並根據情況嚴厲責備;應當注意防止感染蔓延;受感染的石頭,即不道德或異端分子,應當從教會的交通中移除,並用其他人代替,如可能出現的;那些從自然的普通採石場中挖出來,與世界其他部分分離,並藉著聖靈和神的恩典被鑿平的活石;這樣的人應當被加入教會,以支持和增長教會。對於那些不可救藥的人,應當給予嚴厲的責備,這可以由刮房屋來象徵;對於那些真正悔改的人,應當表現出饒恕、溫柔和愛,這能遮蓋許多罪,抹灰泥可以象徵這一點;但如果,在所有這些之後,上述原則和行為上的混亂蔓延,並且它們似乎無法治癒,那麼房屋就被拆毀,教會的狀態或燈臺就被從其位置上移走。這可以通過兩個例子來說明,首先是猶太教會,有時被稱為以色列家,其中盛行著巨大的腐敗,尤其是在基督和祂使徒的時代;當時所有改革的手段都無效,它被徹底摧毀,他們的教會體制和所有條例;神的殿,聖殿被拆毀,沒有一塊石頭留在另一塊石頭上(馬太福音24:2);其次是羅馬教會,曾經是神的教會,祂的殿,敵基督在那裡興起並坐下,並被他用不道德、錯誤教義、迷信和偶像崇拜的麻風病所覆蓋;有時神一直在清空它,或將祂自己的子民從中移走,並將在它徹底毀滅之前再次這樣做,這正在加速進行;那時它將被徹底拆毀,就像它的象徵巴比倫一樣,以至於沒有一塊石頭會被取走,無論是作根基還是作房角石(耶利米書51:26)。這也可以應用於我們帳篷般的塵世房屋,其中罪的麻風病根深蒂固,除非它們被解體,否則永遠不會被移除,儘管為治死身體的行為採取了所有手段。

【第46節】

**凡在房屋關鎖的時候進去的**,雅爾希指出,最長是三週;在房屋關鎖期間,任何人都不得進入:**他必不潔淨到晚上**;直到晚上來臨,他洗淨自己之前,不得與人交談;不,根據《密示拿》 F17,如果一個潔淨的人把頭或身體的大部分伸進不潔淨的房屋,他就會被玷污;凡進入麻風病房屋的人,如果他的衣服在肩上,涼鞋在腳上,戒指在手上,他和他所帶的這些東西立刻就不潔淨;如果他穿著衣服,腳上穿著涼鞋,手上戴著戒指,他立刻就被玷污,而這些東西卻是潔淨的。

【第47節】

**凡在房屋裡躺臥的,要洗淨衣服**;這比單純進入房屋更甚,可能被認為受感染更深,因此必須洗淨自己和衣服:**凡在房屋裡吃飯的,要洗淨衣服**;如果他停留的時間不超過吃半塊麥餅,他就潔淨了,但如果他停留的時間長到足以吃同樣數量的麥餅,並且坐下來與食物一起吃,他就不潔淨了 F18。

【第48節】

**祭司若進去察看**,即在房屋關鎖的第二週的第七天:**看哪,房屋抹過灰泥之後,災病沒有在房屋裡蔓延**;(參吉爾對利未記14:42的注釋):**祭司就要宣告房屋潔淨**;適合居住,因此不再關鎖,可以像以前一樣自由使用:**因為災病已經痊癒了**;感染已藉著拆除石頭、刮除和抹灰泥完全清除,從而徹底阻止了蔓延。

【第49節】

**他要取兩隻鳥來潔淨房屋**;祭司,或由他的同伴祭司,如亞本·以斯拉所說,儘管有些人將其解釋為房主;在(利未記14:49-53)中,記載了潔淨麻風病房屋的方式,這與潔淨麻風病人的方式相同,參利未記14:4-7的注釋。這裡的鳥確實沒有被描述為「活的潔淨的」(利未記14:4);但兩者都明確暗示了,房屋被說成是用被宰殺的鳥的血以及活鳥潔淨的;並且房屋的上門楣被灑了七次血,但沒有獻祭;在這種情況下,就像潔淨麻風病人一樣,贖罪是通過其他儀式完成的,這些儀式足以使其再次適於居住,並可供房主或任何其他人自由使用;**香柏木、朱紅色線和牛膝草**。(參吉爾對利未記14:4的注釋)。

【第50節】

**他要在瓦器裡,用活水宰殺一隻鳥**。(參吉爾對利未記14:5的注釋)。

【第51節】

**又要拿香柏木、牛膝草、朱紅色線和活鳥**(參吉爾對利未記14:6的注釋)。**把房屋灑七次**。(參吉爾對利未記14:7的注釋)。

【第52節】

**他要用鳥的血潔淨房屋**,等等。(參吉爾對利未記14:4的注釋)。

【第53節】

**卻要把活鳥從城外野地裡放走**。(參吉爾對利未記14:7的注釋)。

【第54節】

**這就是各樣麻風病的條例,和癬的條例**。總體而言,指人體上的麻風病,以及特別指頭部和鬍鬚上的麻風病,稱為癬(利未記13:29-37)。在(利未記14:54-56)中,概述了本章和前一章中關於各類麻風病的各種律法和規條。

【第55節】

**以及衣服的麻風病**,參(利未記13:47-59);

**和房屋的麻風病**;本章(利未記14:34-48)有詳細論述。

【第56節】

**以及腫塊、疥癬和光斑**。這些是人體皮膚上三種麻風病;(參吉爾對利未記13:2的注釋)。

【腳註】
F26 Bartenora in Misn. Zebachim, c. 4. sect. 3. 巴特諾拉《密示拿·祭牲篇》第四章第三節注釋。
F1 Ut supra. (Misn. negaim, c. 14. sect. 8.) 同上(《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四章第八節)。
F2 Ut supra, (Mechosre Capharah, c. 4.) sect. 3. 同上(《贖罪不足者篇》第四章)第三節。
F3 Misn. Negaim, c. 14. sect. 11, 12.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四章第11、12節。
F4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
F5 Hilchot Mechosre Capharah, c. 5. sect. 9. 《贖罪不足者律法》第五章第九節。
F6 Maimonides, Abarbinel, Abraham Seba, and others. 邁蒙尼德、亞巴賓內爾、亞伯拉罕·塞巴等人。
F7 Misn. Negaim, c. 12.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二章第一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
F8 T. Bab. Eruvin, fol. 82. 2. Misn. Negaim, c. 12. sect. 4. Gersom in loc.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82頁第2欄。《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二章第四節。革順,同上。
F9 Misn. Negaim, c. 12. sect. 5. Jarchi in loc.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二章第五節。拉比雅爾希,同上。
F11 Misn. Nagaim, c. 12. sect. 5.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二章第五節。
F12 Misn. Nagaim, c. 12. sect. 1, 2.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二章第1、2節。
F13 Physica Sacra, vol. 3. p. 330, 331. 施霍伊策爾《聖經物理學》第三卷,第330、331頁。
F14 Warnefrid de Gest. Longobard. l. 2. apud Scheuchzer. ib. 瓦爾內弗里德《倫巴第人史》第二卷,引自施霍伊策爾,同上。
F15 Hilchot Tumaat Tzarat, c. 15. sect. 1, 2. 《麻風病不潔律法》第十五章第1、2節。
F16 Misn. Negaim, c. 12. sect. 2.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二章第二節。
F17 Misn. Negaim, c. 12. sect. 8, 9.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二章第8、9節。
F18 Misn. Negaim, c. 13. sect. 8, 9. 《密示拿·麻風病篇》第十三章第8、9節。
【第57節】

教導何時為不潔,何時為潔淨:指一個人、他的衣服或他的房屋;因為這條律法關乎所有這些,正如亞伯拉罕·伊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教導這些是祭司的職責,他們藉著上述律法和規條,受教如何判斷各種情況,並藉此能夠宣告人或物為潔淨或不潔。

這就是大痲瘋的律法:關乎各種大痲瘋,並且這條律法被非常顯著地擴展闡述。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