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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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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述新產婦的潔淨禮。若生男嬰,潔淨期為四十天;若生女嬰,則為八十天(利12:1-5)。潔淨期滿後,她必須將祭物帶到祭司那裡,為她贖罪(利12:6-8)。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前一章的律法是同時傳給摩西和亞倫的,但本章所載的律法只傳給摩西。然而,由於祭司在此事上有所參與,獻上律法所要求的祭物是他的職責,因此這律法無疑是傳給摩西,以便他傳達給亞倫和百姓。拉比森萊(R. Semlai)指出,正如人的創造晚於走獸、飛鳥、魚類,關於人潔淨的律法也晚於關於走獸等的律法;而這些律法始於新產婦的潔淨,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出生是人的開端。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因為這律法只關乎以色列人,而不關乎世上其他民族:
婦人若懷了孕:
指與男人同房而懷孕,並持續懷孕直到生產。猶太人由此推斷,這律法也適用於流產的情況:若婦人懷孕後流產,在女嬰流產後八十一天,男嬰流產後四十一天,她必須獻上祭物F13。但這律法似乎只關乎懷孕並足月生產的婦女,無論孩子是活產還是死產:
生了男孩子:
這通常不僅是母親的喜樂,也是全家的喜樂(參約16:21):
她就要不潔淨七天:
她必須與所有人群隔絕,除了那些必須在場照顧她、為她處理事務的人。甚至這些人也會因此在禮儀上變得不潔淨;她的丈夫也不被允許坐在她身邊,或與她一同飲食:
像她月經污穢的日子不潔淨一樣:
她因分娩而不潔淨的天數,與她月經期間不潔淨的天數相同,都是七天。月經在此被稱為「污穢」或「疾病」,是所有成年女性都會經歷的。在此期間,她們必須與所有人隔絕;新產婦的情況也一樣(參利15:14-29)。
第八天,要給嬰孩行割禮。
或說「他肉體的包皮」,即按律法所生的男嬰的包皮(創17:12)。這似乎解釋了為何男嬰不在第八天之前行割禮,以及為何在第八天行割禮,因為在此之前,他的母親處於隔絕和不潔淨的狀態,而那時她已從中解脫。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亦持此觀點。男嬰在第八天行割禮是嚴格遵守的,即使第八天恰逢安息日也不例外(參約7:22,約7:23)。亞本以斯拉在此處有一觀察:「智者說『在白天』,而非在夜間。看哪,若有人在日落前半小時出生,他將在六天半後受割禮,因為律法的一天並非從某個時刻算到另一個時刻。」
她要在產血中潔淨三十三天:
也就是說,還要再多三十三天,總共四十天。因為雖然在七天結束時,她在某些方面擺脫了不潔淨,但並非完全如此,她仍處於「產血中潔淨」的狀態,或說她的血正在潔淨,並且在四十天結束時完全潔淨。波斯人也有類似的說法,新產婦必須在四十天內避免一切事物;時間一過,她就可以沐浴潔淨F14。這或許是瑣羅亞斯德(Zoroastres),波斯宗教的創始人,至少是改革者,他被一些人認為是猶太人,可能從此處借鑒而來:
她不可摸任何聖物:
如什一奉獻、舉祭、平安祭的肉,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如果她是祭司的妻子:
也不可進入聖所:
會幕的院子,或聖殿的院子,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希臘人也有類似規定,孕婦在分娩後四十天內不得進入聖殿F15:
直到她潔淨的日子滿了:
直到第四十天的日落。正如雅爾奇(Jarchi)所觀察到的,在第四十天之後的第二天,她必須獻上潔淨的贖罪祭(參利12:6)。
她若生女孩:
一個女兒,無論是活產還是死產,只要她足月生產:
她就要不潔淨兩個七天:
或十四天連續不潔淨;在第十五天潔淨或解脫,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時間恰好是生男嬰的兩倍:
像她月經污穢的時候一樣:
指她月經期間的隔絕。其含義是,她將在十四天內,在所有方面都像月經期間一樣不潔淨:
她要在產血中潔淨六十六天:
這與十四天相加,總共是八十天,恰好比生男嬰的情況多一倍。一些猶太學者給出的理由是,生女嬰時體液流失和血液敗壞比生男嬰時更多:但或許更真實的理由,正如一位博學之士F16所暗示的,是男嬰在第八天受割禮,藉由自身流血,分擔了部分潔淨。因此,母親若生女嬰,必須承受兩倍的隔絕時間;隔絕在兩週內結束,但潔淨持續六十六天;男嬰藉由割禮一次性滿足了律法;但成年女性每月都要承受潔淨和隔絕。根據希波克拉底F17的說法,新產婦在生女嬰後潔淨期為四十二天,生男嬰後為三十天;因此,似乎自然界中存在某種因素,使得生女嬰後需要更長的潔淨時間,這可能部分被這律法所考慮;但它主要取決於立法者的至高主權。猶太人現在並不嚴格遵守這條律法。布克斯托夫(Buxtorf)F18說,現在他們普遍的習俗是,無論婦女是生男嬰還是女嬰,在四十天結束時,她就離開床鋪,回到丈夫身邊;但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F19記載,如果她生男嬰,她的丈夫在七週內不得觸碰她;如果生女嬰,則為三個月;儘管他承認,在某些地方,他們分居的時間較短,視當地習俗而定。
她潔淨的日子滿了,無論是為兒子是為女兒:
為兒子是四十天,為女兒是八十天;但古代猶太人為了不違背律法,規定以下所要求的祭物,必須在潔淨期滿後的第二天才能獻上:他們的規條是這樣F20:
她要牽一隻一歲的羊羔為燔祭:
為感恩,並為她在分娩中所蒙受的恩典獻上感謝:
又一隻雛鴿或斑鳩為贖罪祭:
兩者擇一。波斯人F23規定,新產婦在阿班月(第十二個月)必須獻上十二份祭物,為分娩所帶來的罪孽贖罪,以便從罪中潔淨。密示拿學者F24有一觀察,斑鳩在所有地方都先於雛鴿;他們因此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牠們比雛鴿更優良嗎?請注意(利12:6)所說的,由此可知牠們兩者是相同的,或價值相等。但為何分娩需要獻贖罪祭呢?在合法的婚姻中,床榻未受玷污,生兒育女是有罪的嗎?猶太人通常將此歸因於產婦在分娩相關或分娩過程中犯下的某些罪。她確實可能在某些方面犯下罪,無論是過度渴望孩子,還是因疼痛而失去耐心,口出妄言;亞本以斯拉暗示,或許她在分娩時因疼痛而心生雜念,或口出不當、輕率、有罪之言。有些人認為罪是輕率和虛假的誓言:但這似乎不止於此,因為雖然這些情況可能發生在某些婦女身上,但並非所有婦女都是如此;然而這律法是普遍的,適用於每一位新產婦,它所指的並非她個人的任何特定罪過,而是她第一位祖先夏娃的罪過,夏娃首先犯了過犯;所有產婦都因這過犯而承受痛苦;她們也在罪中懷孕,並成為將原罪傳給後代的工具;因此,她們必須獻上贖罪祭,預表基督所獻的贖罪祭,以除去那罪和所有其他罪;藉此,她將在生育中得救,藉著一個孩子的誕生,即嬰孩耶穌,如果她持守信心、愛心和聖潔,並以節制自守(提前2:15)。這些祭物必須帶到:
會幕門口,交給祭司:
由祭司為她獻上。當聖殿建成後,這些祭物被帶到東門,即尼迦諾門,麻風病人在此潔淨,新產婦在此潔淨F25。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獻上:
在燔祭壇上:
為她贖罪:
為一切與分娩相關或伴隨分娩的罪贖罪;預表基督為原罪和本罪所成就的代贖:
她就潔淨了血源:
在禮儀意義上,並根據該律法,她就潔淨了:
這就是為生男嬰或女嬰之婦的律法:
這是為她所規定並應遵守的。雖然現在這律法與其他禮儀律法一同被廢除,但它仍有此教導:處於這種情況的婦女應當獻上嘴唇的甘心祭,獻上讚美為祭,並公開表達她們對神所賜恩典和良善的感激,因神使她們安然度過整個分娩期,並在危險時刻拯救了她們。
她若買不起羊羔:
因為並非每個人都有足夠的財力購買一隻羊羔用於此目的,如果他們自己沒有羊羔:
就要取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
這是為貧困者所作的仁慈而周全的規定;因為他們必須藉此承認所蒙受的恩惠,並為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所伴隨的罪贖罪。這也是我們主耶穌的母親所獻的祭物,顯示了她當時的貧困狀況;藉著這祭物、她孩子的割禮,以及在潔淨期滿時將孩子獻給主,表明他們都順服律法,並遵守律法:
一隻為燔祭,一隻為贖罪祭:
雅爾奇觀察到,在獻祭中,贖罪祭先於燔祭,因為罪得贖後,禮物才被悅納;但這裡燔祭在前,原因並不十分明顯:
祭司要為她贖罪,她就潔淨了:
與她獻上羊羔而非雛鴿或斑鳩所達到的潔淨效果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