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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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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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述新產婦的潔淨禮。若生男嬰,潔淨期為四十天;若生女嬰,則為八十天(利12:1-5)。潔淨期滿後,她必須將祭物帶到祭司那裡,為她贖罪(利12:6-8)。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前一章的律法是同時傳給摩西和亞倫的,但本章所載的律法只傳給摩西。然而,由於祭司在此事上有所參與,獻上律法所要求的祭物是他的職責,因此這律法無疑是傳給摩西,以便他傳達給亞倫和百姓。拉比森萊(R. Semlai)指出,正如人的創造晚於走獸、飛鳥、魚類,關於人潔淨的律法也晚於關於走獸等的律法;而這些律法始於新產婦的潔淨,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出生是人的開端。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因為這律法只關乎以色列人,而不關乎世上其他民族:

婦人若懷了孕:
指與男人同房而懷孕,並持續懷孕直到生產。猶太人由此推斷,這律法也適用於流產的情況:若婦人懷孕後流產,在女嬰流產後八十一天,男嬰流產後四十一天,她必須獻上祭物F13。但這律法似乎只關乎懷孕並足月生產的婦女,無論孩子是活產還是死產:

生了男孩子:
這通常不僅是母親的喜樂,也是全家的喜樂(參約16:21):

她就要不潔淨七天:
她必須與所有人群隔絕,除了那些必須在場照顧她、為她處理事務的人。甚至這些人也會因此在禮儀上變得不潔淨;她的丈夫也不被允許坐在她身邊,或與她一同飲食:

像她月經污穢的日子不潔淨一樣:
她因分娩而不潔淨的天數,與她月經期間不潔淨的天數相同,都是七天。月經在此被稱為「污穢」或「疾病」,是所有成年女性都會經歷的。在此期間,她們必須與所有人隔絕;新產婦的情況也一樣(參利15:14-29)。

【第3節】

第八天,要給嬰孩行割禮。
或說「他肉體的包皮」,即按律法所生的男嬰的包皮(創17:12)。這似乎解釋了為何男嬰不在第八天之前行割禮,以及為何在第八天行割禮,因為在此之前,他的母親處於隔絕和不潔淨的狀態,而那時她已從中解脫。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亦持此觀點。男嬰在第八天行割禮是嚴格遵守的,即使第八天恰逢安息日也不例外(參約7:22,約7:23)。亞本以斯拉在此處有一觀察:「智者說『在白天』,而非在夜間。看哪,若有人在日落前半小時出生,他將在六天半後受割禮,因為律法的一天並非從某個時刻算到另一個時刻。」

【第4節】

她要在產血中潔淨三十三天:
也就是說,還要再多三十三天,總共四十天。因為雖然在七天結束時,她在某些方面擺脫了不潔淨,但並非完全如此,她仍處於「產血中潔淨」的狀態,或說她的血正在潔淨,並且在四十天結束時完全潔淨。波斯人也有類似的說法,新產婦必須在四十天內避免一切事物;時間一過,她就可以沐浴潔淨F14。這或許是瑣羅亞斯德(Zoroastres),波斯宗教的創始人,至少是改革者,他被一些人認為是猶太人,可能從此處借鑒而來:

她不可摸任何聖物:
如什一奉獻、舉祭、平安祭的肉,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如果她是祭司的妻子:

也不可進入聖所:
會幕的院子,或聖殿的院子,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到的。希臘人也有類似規定,孕婦在分娩後四十天內不得進入聖殿F15:

直到她潔淨的日子滿了:
直到第四十天的日落。正如雅爾奇(Jarchi)所觀察到的,在第四十天之後的第二天,她必須獻上潔淨的贖罪祭(參利12:6)。

【第5節】

她若生女孩:
一個女兒,無論是活產還是死產,只要她足月生產:

她就要不潔淨兩個七天:
或十四天連續不潔淨;在第十五天潔淨或解脫,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時間恰好是生男嬰的兩倍:

像她月經污穢的時候一樣:
指她月經期間的隔絕。其含義是,她將在十四天內,在所有方面都像月經期間一樣不潔淨:

她要在產血中潔淨六十六天:
這與十四天相加,總共是八十天,恰好比生男嬰的情況多一倍。一些猶太學者給出的理由是,生女嬰時體液流失和血液敗壞比生男嬰時更多:但或許更真實的理由,正如一位博學之士F16所暗示的,是男嬰在第八天受割禮,藉由自身流血,分擔了部分潔淨。因此,母親若生女嬰,必須承受兩倍的隔絕時間;隔絕在兩週內結束,但潔淨持續六十六天;男嬰藉由割禮一次性滿足了律法;但成年女性每月都要承受潔淨和隔絕。根據希波克拉底F17的說法,新產婦在生女嬰後潔淨期為四十二天,生男嬰後為三十天;因此,似乎自然界中存在某種因素,使得生女嬰後需要更長的潔淨時間,這可能部分被這律法所考慮;但它主要取決於立法者的至高主權。猶太人現在並不嚴格遵守這條律法。布克斯托夫(Buxtorf)F18說,現在他們普遍的習俗是,無論婦女是生男嬰還是女嬰,在四十天結束時,她就離開床鋪,回到丈夫身邊;但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F19記載,如果她生男嬰,她的丈夫在七週內不得觸碰她;如果生女嬰,則為三個月;儘管他承認,在某些地方,他們分居的時間較短,視當地習俗而定。

【第6節】

她潔淨的日子滿了,無論是為兒子是為女兒:
為兒子是四十天,為女兒是八十天;但古代猶太人為了不違背律法,規定以下所要求的祭物,必須在潔淨期滿後的第二天才能獻上:他們的規條是這樣F20:

她要牽一隻一歲的羊羔為燔祭:
為感恩,並為她在分娩中所蒙受的恩典獻上感謝:

又一隻雛鴿或斑鳩為贖罪祭:
兩者擇一。波斯人F23規定,新產婦在阿班月(第十二個月)必須獻上十二份祭物,為分娩所帶來的罪孽贖罪,以便從罪中潔淨。密示拿學者F24有一觀察,斑鳩在所有地方都先於雛鴿;他們因此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牠們比雛鴿更優良嗎?請注意(利12:6)所說的,由此可知牠們兩者是相同的,或價值相等。但為何分娩需要獻贖罪祭呢?在合法的婚姻中,床榻未受玷污,生兒育女是有罪的嗎?猶太人通常將此歸因於產婦在分娩相關或分娩過程中犯下的某些罪。她確實可能在某些方面犯下罪,無論是過度渴望孩子,還是因疼痛而失去耐心,口出妄言;亞本以斯拉暗示,或許她在分娩時因疼痛而心生雜念,或口出不當、輕率、有罪之言。有些人認為罪是輕率和虛假的誓言:但這似乎不止於此,因為雖然這些情況可能發生在某些婦女身上,但並非所有婦女都是如此;然而這律法是普遍的,適用於每一位新產婦,它所指的並非她個人的任何特定罪過,而是她第一位祖先夏娃的罪過,夏娃首先犯了過犯;所有產婦都因這過犯而承受痛苦;她們也在罪中懷孕,並成為將原罪傳給後代的工具;因此,她們必須獻上贖罪祭,預表基督所獻的贖罪祭,以除去那罪和所有其他罪;藉此,她將在生育中得救,藉著一個孩子的誕生,即嬰孩耶穌,如果她持守信心、愛心和聖潔,並以節制自守(提前2:15)。這些祭物必須帶到:

會幕門口,交給祭司:
由祭司為她獻上。當聖殿建成後,這些祭物被帶到東門,即尼迦諾門,麻風病人在此潔淨,新產婦在此潔淨F25。

【第7節】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獻上:
在燔祭壇上:

為她贖罪:
為一切與分娩相關或伴隨分娩的罪贖罪;預表基督為原罪和本罪所成就的代贖:

她就潔淨了血源:
在禮儀意義上,並根據該律法,她就潔淨了:

這就是為生男嬰或女嬰之婦的律法:
這是為她所規定並應遵守的。雖然現在這律法與其他禮儀律法一同被廢除,但它仍有此教導:處於這種情況的婦女應當獻上嘴唇的甘心祭,獻上讚美為祭,並公開表達她們對神所賜恩典和良善的感激,因神使她們安然度過整個分娩期,並在危險時刻拯救了她們。

【第8節】

她若買不起羊羔:
因為並非每個人都有足夠的財力購買一隻羊羔用於此目的,如果他們自己沒有羊羔:

就要取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
這是為貧困者所作的仁慈而周全的規定;因為他們必須藉此承認所蒙受的恩惠,並為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所伴隨的罪贖罪。這也是我們主耶穌的母親所獻的祭物,顯示了她當時的貧困狀況;藉著這祭物、她孩子的割禮,以及在潔淨期滿時將孩子獻給主,表明他們都順服律法,並遵守律法:

一隻為燔祭,一隻為贖罪祭:
雅爾奇觀察到,在獻祭中,贖罪祭先於燔祭,因為罪得贖後,禮物才被悅納;但這裡燔祭在前,原因並不十分明顯:

祭司要為她贖罪,她就潔淨了:
與她獻上羊羔而非雛鴿或斑鳩所達到的潔淨效果完全相同。

【腳註】
F13 Misn. Ceritot, c. 1. sect. 6.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克里托特篇,第一章第六節;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同上。
F14 Lib. Shad-der, port. 86. apud Hyde Hist. Relig. Vet. Pers. p. 478. 《沙德爾書》第86章,引自海德《古波斯宗教史》第478頁。
F15 Censorinus apud Grotium in loc. 琴索里努斯,引自格羅修斯,同上。
F16 Scheuchzer. Physic. Sacr. vol. 2. p. 314, 315. 舍烏赫策爾《聖經物理學》第二卷,第314、315頁。
F17 Apud Grotium in loc. 希波克拉底,引自格羅修斯,同上。
F18 Synagog. Jud. c. 5. p. 120. 布克斯托夫《猶太會堂》第五章,第120頁。
F19 History of Rites, Customs of the Jews, par. 4. c. 5. sect. 3. 摩德納的利奧《猶太人禮儀習俗史》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三節。
F20 Maimon. Mechosre Capparah, c. 1. sect. 5. 邁蒙尼德《贖罪不足者》第一章第五節。
F21 ( wtnv Nb ) "filium sui anni", Montanus, Piscator, Drusius. (**וּבֶן שְׁנָתוֹ**,uven shnato,他一歲的兒子)蒙塔努斯、皮斯卡托、德魯修斯。
F23 Lib. Shad-der, port. 73. apud Hyde, ut supra, (Hist. Relig. Vet. Pers.) p. 473. 《沙德爾書》第73章,引自海德,同上(《古波斯宗教史》),第473頁。
F24 Misn. Ceritot. c. 6. sect. 9. 《密示拿》克里托特篇,第六章第九節。
F25 Misn. Sotah, c. 1. sect. 5. 《密示拿》索塔篇,第一章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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