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十一章

【利未記 第11章】

本章論述潔淨與不潔淨的活物,即哪些適合或不適合食用。首先是走獸,給出了其辨識標誌(利11:1-8);其次是魚類,也描述了其特徵(利11:9-12);接著是飛鳥,特別列舉了不可食用的種類(利11:13-19);然後是爬行物,分為兩類:飛行爬行物中,不潔淨的屍體甚至不可觸摸,不潔淨走獸的屍體亦然(利11:20-28);以及地上爬行物,其屍體不僅觸摸會使人污穢,食用亦然,且其死屍掉落之物皆為不潔(利11:29-43)。這些律法是基於神的聖潔與良善而頒布的(利11:44,45),本章最後以這些律法的總結作結(利11:46,47)。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和亞倫說:
摩西是首席行政官,亞倫是大祭司,兩人都有責任確保以下律法得以執行。根據拉比雅基(Jarchi)的說法,耶和華曉諭摩西,好讓摩西轉告亞倫;但亞倫當時已身居職位,其職責之一便是分辨潔淨與不潔淨,因此以下論述是同時向他和摩西發出的。

【第2節】

「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你們可吃的乃是這些:
這些律法僅屬於以色列人,而不屬於外邦人,正如拉比雅基正確指出的。這些是儀式律法的一部分,是特別賜給他們的,其中涉及飲食等規定,如今已被廢除;因為進入人裡面的並不能污穢人;也沒有什麼是本來就俗或不潔淨的,神的每一樣創造物,若懷著感恩的心領受,都是好的。挪亞的子孫曾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地食用地上一切活物;他們在選擇食物時,被賦予運用理性和判斷力的權利,這也正是我們現在的情況。然而,由於人類的嗅覺不如某些動物敏銳,也無法像牠們那樣憑感官很好地分辨哪些食物最健康,這使得運用理性和判斷力變得必要。以色列民作為神的特選子民,蒙神特別眷顧;為了他們的健康,並保護他們免受麻風病等疾病的侵擾,引導他們選擇最有利於健康的食物,神頒布了以下律法。這些律法雖然對我們沒有強制約束力,但考慮到不同氣候和人體體質的差異,它們仍可作為我們選擇最適合食物的指導。我們不應認為健康是神頒布這些律法的唯一原因,除了健康之外,可能還有其他目的:例如,宣示神對受造物的至高主權,並按其永恆預旨將其賜予他們;限制他們的食慾,防止奢華,教導他們捨己和順服神的旨意;也為了使他們與外邦人保持距離,以免他們被引誘去拜偶像;並使他們厭惡外邦人的偶像,因為許多被禁止食用的活物,當時或將來會被外邦人奉為神聖;最主要的是,激發他們對內外潔淨的重視,並使人厭惡那些可能由某些活物的惡劣習性所象徵的罪惡;並教導他們分辨聖潔與不潔淨的人,以及他們應當或不應當與誰交通(參徒10:11-15;徒10:28)。

【第3節】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這指的是蹄子完全分開、裂成兩瓣的動物;因為有些動物的腳有分開的痕跡,但並未完全分開,牠們的腳上部是分開的,但下部卻被一層皮連接在一起。因此,這兩個短語都被用來描述可食用的潔淨走獸。埃及人似乎從猶太人那裡借用了這條律法,因為卡爾蒙(Chaeremon)說F24,他們禁食那些只有單蹄、或有多處分開但未完全裂開、或沒有角的四足動物。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在此補充說:

「凡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這些動物沒有上排牙齒,無法一次徹底咀嚼食物,因此會將食物從胃中反芻回口中再次咀嚼,以便更好地消化,從而提供更好的營養;這使得這類動物的肉更適合食用。這些動物通常有多個胃;反芻的胃有四個:第一個是瘤胃,牛的瘤胃大到可以容納五十磅重的食物;第二個是蜂巢胃;第三個是重瓣胃;第四個是皺胃,胸肌、腹部和橫膈膜都有助於此F25。所有這些可能都具有道德和屬靈的意義,可以應用於傳道人;他們應當正確地分解真理的道,將各人的份賜給各人,並應當按著真理正直地行事,且應當全身心地投入默想真道,徹底消化它;並努力使自己成為無愧的工人;或者應用於普通的基督徒,他們在屬靈事物上具有分辨的靈,不僅能區分道德與不道德,還能區分屬靈與屬肉體的事物,屬天與屬地的事物,基督的聲音與陌生人的聲音,以及基督的教義與人的教義;他們也應當按著信心在基督裡,在神的道中,並按著福音行事;這些人倒嚼,默想神的話語,在領受時以之為糧,並藉著聖靈將其回想起來,反覆思想在心中(參詩1:1;詩1:2)。

【第4節】

但以下這些,你們不可吃:
這些動物符合其中一個描述性特徵,但不符合另一個。

「凡倒嚼的,或凡分蹄的」:有些動物倒嚼但不分蹄;有些動物分蹄但不倒嚼,以下將舉例說明:

「駱駝,因為牠倒嚼,卻不分蹄,就於你們不潔淨。」駱駝不可食用,無論公母。或者更確切地說,「雖然牠倒嚼」;這個描述與博物學家對駱駝的描述一致;亞里斯多德F26說,駱駝沒有兩排牙齒,缺少上排牙齒,像有角的牲畜一樣倒嚼,並且有像牠們一樣的胃;因為牠們有多個胃,像綿羊、山羊、鹿等;由於口腔的咀嚼功能不足以磨碎食物,缺乏牙齒,這就由胃來彌補,胃一個接一個地接收食物;在第一個胃中未消化,在第二個胃中消化程度稍高,在第三個胃中更充分,在第四個胃中完全消化。一位非常博學的F1研究者觀察到,駱駝有這麼多胃;第一個胃最大,第二個胃很小,第三個胃比第二個胃大得多,第四個胃與第二個胃相等;他說,在第二個胃的內壁之間,似乎有儲水囊,用來儲存牠們喝的水,這對穿越沙漠的動物來說非常方便,因此牠們可以長時間忍受口渴。老普林尼F2說可以忍受四天。利奧·非洲人(Leo Africanus)F3記載了利比亞沙漠旅行者使用的一種方法,他們在極度缺水時會殺死一隻駱駝,從牠的腸子裡擠出水;他們喝這種水,並隨身攜帶,直到找到水井,否則就會渴死。關於這些動物的腳的描述也與此相符;牠的蹄子分開,但沒有完全分開,沒有完全裂開,因此不符合摩西對潔淨動物的描述;牠的蹄子分為兩部分,但正如亞里斯多德F4觀察到的,牠的後部只分開一點點,直到第二個趾關節;前部只分開一點點,直到第一個趾關節,而且兩部分之間有東西,就像鵝的腳一樣。老普林尼F5也說牠有兩個蹄子,但腳的下部只分開一點點,所以沒有完全裂開。雖然這些動物的肉被禁止猶太人食用,但其他民族的人卻食用牠們;亞里斯多德F6和老普林尼F7都稱讚駱駝奶;前者說駱駝肉非常甜美;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Diodorus Siculus)記載F8,駱駝的奶和肉,以及牠們的負重能力,都對人類非常有益;斯特拉波(Strabo)F9說,游牧民族吃駱駝肉和駱駝奶;利奧·非洲人F11也說非洲人如此;我們的一位同胞F12,曾在阿拉伯居住一段時間,記載說,當駱駝倒下時,他們會殺死牠,隊伍中較貧窮的人會吃牠;他說他自己也吃過駱駝肉,而且非常甜美滋補。這些動物在神秘意義上,可能象徵那些高傲自大、誇耀財富或信賴自己義行的人。

【第5節】

沙番,因為牠倒嚼,卻不分蹄,就於你們不潔淨。
沙番,或稱兔子:

「因為牠倒嚼」;或者「雖然牠倒嚼」;然而,有些人指出,沙番或兔子並不倒嚼,因為牠們有上排牙齒,因此他們認為這裡所用的希伯來文**שָׁפָן**(shaphan)指的是另一種動物。波查特(Bochart)F13認為,這裡指的是阿拉伯人的**אַלְגַּרְבּוּעַ**(aljarbuo),一種山鼠,牠倒嚼但不分蹄,棲息在岩石中,這與《箴言》30:26中對沙番的描述相符。但沙烏博士(Dr. Shaw)F14駁斥了這一觀點,他認為這裡的動物是「以色列達曼」(Daman Israel),一種黎巴嫩山的動物,與兔子大小和習性相同,姿勢彎曲,門牙排列相似,但顏色更棕,眼睛更小,頭部更尖,像土撥鼠;前腿短,後腿相對較長,與跳鼠相似;雖然這種動物有時會挖洞居住,但牠通常的棲息地和避難所是岩石的洞穴和裂縫。然而,一位博學的F15自然研究者告訴我們,「**cuniculus**」(cuniculus),即沙番或兔子,這類動物在進食後半小時會倒嚼。

「卻不分蹄」;這在這種動物身上是眾所周知的。

「就於你們不潔淨」;不適合或不宜食用,而應當作為不潔淨的動物加以禁戒;這可能象徵膽怯的人,正如亞里斯多德F16觀察到的,這些動物是眾所周知的膽怯;甚至指那些膽怯和不信的人,他們被列為不潔淨者,將在火湖裡有他們的份(啟21:8)。

【第6節】

兔子,因為牠倒嚼,卻不分蹄,就於你們不潔淨。
「兔子,因為牠倒嚼」;或者「雖然牠倒嚼」:

「卻不分蹄,就於你們不潔淨」;因此不可食用。普魯塔克(Plutarch)F17說,猶太人據說禁食兔子,視其為污穢不潔的動物,然而馬提雅爾(Martial)說F18,兔子在羅馬人眼中是所有四足動物中最受推崇的。摩西,正如波查特F19和其他學者觀察到的,是唯一一位提到兔子倒嚼的作者;儘管他們也觀察到,亞里斯多德F20在提到倒嚼動物時,也提到了兔子胃中的「凝乳」或「凝乳酶」;他的話是:

(本節中的「兔子」可能是一種現已滅絕,但在摩西時代仍存活的動物。它只在《申命記》14:7中被提及。編者註。)

【第7節】

豬,因為牠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於你們不潔淨。
豬不僅蹄子分開,而且完全裂開,因此在這方面符合摩西對潔淨動物的第一個描述性特徵;儘管亞里斯多德F21和老普林尼F23提到伊利里亞、帕埃奧尼亞和其他地方的某些豬有實心蹄;但這些可能不是真正的豬,儘管如此稱呼。

「卻不倒嚼」;一位博學的醫生觀察到F24,不倒嚼的動物無法像倒嚼動物那樣充分消化食糜,因此牠們的肉較不健康;關於豬,他說F25,牠們只有一個胃,因此沒有反芻或倒嚼的行為;因此,牠們的地位比駱駝、沙番和兔子更低;由於牠們無法像倒嚼動物那樣很好地消化食糜,而且還以最骯髒污穢的食物為生,他觀察到,食用豬肉會對身體造成許多不便,特別是壞血病、關節炎、疥癬和麻風病等疾病。埃及的馬內托(Manetho)F26說,吃豬奶的人容易患麻風病;邁蒙尼德(Maimonides)F1將其列為禁止猶太人食用的主要原因,因為豬是一種如此污穢的動物,吃如此污穢的東西。

「就於你們不潔淨」:因此猶太人一直將其視為不潔淨,對他們來說沒有什麼比豬更可憎的了,甚至異教F2作家也證明了這一點;許多民族都效仿了這一點,特別是埃及人,正如希羅多德(Herodotus)F3所說,他們認為豬是一種非常污穢的動物;因此,如果有人在經過時觸摸到豬,他必須穿著衣服跳入河中;養豬的人不得進入他們的任何神廟,其他埃及人也不與他們通婚,而是他們內部通婚;埃利安(Aelianus)說F4,他們厭惡豬的原因是牠們如此貪婪,甚至不惜吃自己的幼崽,也不禁食人肉;他說,這就是埃及人憎恨豬的原因,因為牠是一種不潔和貪婪的動物。同樣,阿拉伯人完全禁食豬肉,正如索利努斯(Solinus)F5所說,他補充說,如果任何這類動物被帶到阿拉伯,牠會立即死亡;老普林尼F6也證實了這一點:腓尼基人,猶太人的近鄰,也不吃豬肉;因此安東尼努斯(Antoninus)據說按照腓尼基人的習俗禁食豬肉F7,除非歷史學家指的是猶太人;還有高盧-希臘人或加拉太人F8;甚至印度人對豬肉也如此厭惡,他們寧願吃人肉也不願吃豬肉F9,眾所周知,穆斯林也禁食豬肉;他們對豬肉如此厭惡,以至於如果有人偶然殺死一隻野豬(因為他們沒有家豬),他們認為其功德幾乎等同於在戰鬥中殺死一名基督徒F11。現在,這些動物可能象徵污穢不潔的罪人,特別是那些背道者,他們回到以前的污穢中並沉溺其中(彼後2:22)。

【第8節】

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於你們不潔淨。
這不僅指豬,也指駱駝、沙番和兔子。

「死的,你們不可摸」;這不應理解為在任何意義上都不可觸摸;否則猶太人騎駱駝,或在藥物中使用豬油,都將是不合法的;而是指為了宰殺、準備食物和食用而觸摸牠們;事實上,所有不必要的觸摸都被禁止,以免導致他們食用牠們;儘管這可能主要指觸摸牠們的死屍。

「都於你們不潔淨」:牠們一個個都是如此,因為這已分別對牠們每一個說過,現在又對牠們所有動物一起說;這也適用於所有未被點名,但符合上述描述的野生動物,這些動物曾被其他民族食用;其中一些被稱為**Pamphagi**(Pamphagi),意為「食一切者」,另一些被稱為**Agriophagi**(Agriophagi),意為「食野獸者」,如獅子、豹、大象F12。

【第9節】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在海裡的水中,或在河流、水池和池塘中;指的是魚類;儘管有些人完全禁食魚類,例如埃及祭司,正如希羅多德F13所記載的;而且禁食魚類不僅是埃及人,也是敘利亞人和希臘人宗教和聖潔的一部分F14;尤利安(Julian)F15給出了人類應當禁食魚類的兩個原因:一個是因為未獻祭給神的就不應用作食物;另一個是因為這些魚類沉浸在深水中,不仰望天空;但神允許以色列人食用魚類,但有某些限制:

「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有些人將其譯為「有翅或有鱗」F16;但正如邁蒙尼德F17觀察到的,凡有鱗的都有翅;他也說,如果一條魚只有一個翅和一片鱗,也是可以食用的。翅對魚類來說就像鳥的翅膀,船的槳,牠們藉此游泳並迅速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鱗是牠們的覆蓋物和保護;這類魚類由於經常活動,且有良好的覆蓋,因此濕度較低,肉質更堅實,更健康。在屬靈意義上,翅可以表示恩典的運用,其中靈魂向著神、基督和天堂移動;鱗可以表示善行,這些善行裝飾信徒,並保護他們免受人的責備和誹謗。

【第10節】

凡在海裡、河裡一切水族,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例如鰻魚、七鰓鰻等。

「凡在水裡游動的,和水裡一切活物」;阿本·以斯拉(Aben Ezra)和本·革順(Ben Gersom)將前者解釋為體型微小的魚類,以及從水中創造出來的生物;後者則解釋為由雄性和雌性繁殖的生物;或者,正如邁蒙尼德F18解釋的,前者指較小的生物,如蠕蟲和水蛭;後者指較大的生物,如海獸,例如海狗。

「牠們都當為你們所憎惡」;不僅不潔淨,不適合食用,而且應當憎惡和厭惡,因為牠們極其令人不悅和不健康;正如一位學者F19觀察到的,這些被禁止的動物通常包括湖泊、河流或海洋中所有行動緩慢的動物,牠們由於身體行動緩慢,無法很好地消化食物;因此可以與只有一個胃的四足動物相比,同樣不健康。

【第11節】

牠們可憎,你們不可吃牠們的肉,牠們的屍體也當以為可憎。
這句話一再重複,是為了阻止人們食用這類魚,以免產生任何慾望。

「你們不可吃牠們的肉」;這裡提到了魚肉,正如使徒所說的(林前15:39)。阿本·以斯拉觀察到,他們的智者說,這是符合當時的語言習慣。

「牠們的屍體也當以為可憎」;不僅要禁食和禁摸,還要表達對牠們極度的厭惡。

【第12節】

凡水中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這句話重複,是為了讓他們特別注意這條律法,並謹慎遵守,因為這是唯一給出的標誌。

「那都當為你們所憎惡」;約拿單他爾根說,不僅這類魚的肉,連用牠們做的湯和醃製品都應當是可憎的;這與老普林尼F20記載的相矛盾,他說猶太人用沒有鱗的魚製作醃製品;格羅提烏斯(Grotius)也是這樣理解他的:猶太人的這條律法被波菲利F21注意到,他說所有猶太人都被禁止吃馬肉,或沒有鱗的魚,或任何只有一個蹄的動物:老普林尼F23從一位古代作家卡西烏斯·赫米納(Cassius Hemina)那裡提到努馬(Numa)的一條律法,禁止在為神舉行的宴會中使用沒有鱗的魚。

【第13節】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這些:
關於飛鳥,沒有像走獸和魚類那樣給出描述或標誌,只列出了不可食用的鳥類名稱;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有二十四種;因此,除了這些之外,所有其他的都是潔淨的鳥類,可以食用;因此,同一位作者F24觀察到:

「牠們不可吃,牠們是可憎的」;牠們是以下這些:

「鵰、狗頭鵰、紅頭鵰」;關於第一種,沒有爭議,所有人都同意指的是鵰;牠的名字可能來自其視力的本質,或來自其脫落羽毛,或來自其用喙撕裂獵物:牠是一種猛禽,非常兇猛,有時被稱為朱庇特之鳥,並被奉為神聖;這些可能是禁止食用牠們的原因,以及因為牠們的肉堅硬,不適合食用,且不健康;「狗頭鵰」或「碎骨者」得名於牠撕裂獵物並為骨髓而碎骨,正如這裡使用的希伯來文**פֶּרֶס**(peres)所表示的(彌3:3);據說牠會挖掘墓地中的屍體,吃骨頭裡找到的東西F26:這被認為是鵰的一種,老普林尼F1也將其歸為鵰類,儘管亞里斯多德F2說牠與鵰非常不同,比鵰大,呈灰燼色;而且牠對鵰的幼鳥很友善,當幼鳥被鵰拋棄時,牠會收養並撫養牠們:「紅頭鵰」是**halioeetus**(halioeetus),或稱海鵰,正如七十士譯本和其他幾個譯本所翻譯的;亞里斯多德F3將其描述為脖子粗大,翅膀彎曲,尾巴寬闊,棲息在海邊和海岸:老普林尼F4說牠視力極佳,在高空盤旋,一旦看見海中的魚,就會立刻俯衝而下將其從水中抓出;他也記載說,牠會在幼鳥尚未長齊羽毛時,強迫牠們直視太陽光線,如果其中任何一隻眨眼或眼睛流淚,牠就會將其從巢中拋棄,視為雜種。亞里斯多德F5也記載了同樣的事情,他說牠會殺死牠們。這種生物在希伯來文中的名字似乎取自其力量;因此波查特F6認為,這裡指的是**melanoeetos**(melanoeetos),或稱黑鵰,牠雖然是體型最小的鵰,但在力量上卻超越所有其他鵰,正如亞里斯多德F7和老普林尼F8所說的;因此,正如後者觀察到的,羅馬人稱其為**valeria**(valeria),意為「強壯」。邁蒙尼德F9說這兩種我們譯為狗頭鵰和紅頭鵰的鳥類,在陸地上找不到,而是在遙遠的海島荒漠中,甚至在可居住世界的盡頭。

【腳註】
F24 Apud Porphyr. de Abstinentia, l. 4. sect. 7. 引自波菲利《論禁食》第四卷第七節。
F25 Scheuchzer. Physic. Sacr. vol. 2. p. 278, 279. 薛赫策爾《聖經物理學》第二卷第278、279頁。
F26 De Part. Animal. l. 3. c. 14. 亞里斯多德《動物部分論》第三卷第十四章。
F1 Scheuchzer. ib. p. 280. 薛赫策爾,同上,第280頁。
F2 Nat. Hist. l. 8. c. 18.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八卷第十八章。
F3 Descriptio Africae, l. 1. p. 75. 利奧·非洲人《非洲描述》第一卷第75頁。
F4 Hist. Animal. l. 2. c. 1.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二卷第一章。
F5 L. 11. c. 45.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十一卷第四十五章。
F6 Hist. Animal. l. 6. c. 26.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六卷第二十六章。
F7 Nat. Hist. l. 11. c. 41.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十一卷第四十一章。
F8 Bibliothec. l. 2. p. 137. 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歷史叢書》第二卷第137頁。
F9 Geograph. l. 16. p. 535. 斯特拉波《地理學》第十六卷第535頁。
F11 Descriptio Africae, l. 1. p. 48. l. 6. 617, 620. Arab. Geogr. Clim. 1. par. 1. 3. 利奧·非洲人《非洲描述》第一卷第48頁,第六卷第617、620頁。阿拉伯地理學家《氣候學》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三節。
F12 Pitts's Account of the Mahometans, c. 8. p. 106. Vid. Hieron, adv. Jovinian. l. 2. 皮茨《穆斯林記述》第八章第106頁。參耶柔米《駁約維尼安》第二卷。
F13 Hierozoic par. 1. l. 3. c. 33. col. 1015, 1016. 波查特《動物學》第一部第三卷第三十三章第1015、1016欄。
F14 Travels, p. 177, 348. Ed. 2. 沙烏《遊記》第177、348頁,第二版。
F15 Scheuchzer. ut supra, (Physic. Sacr. vol. 2.) p. 281. 薛赫策爾,同上(《聖經物理學》第二卷),第281頁。
F16 Hist. Animal. l. 1. c. 1.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一卷第一章。
F17 Sympos. l. 9. c. 5. 普魯塔克《餐桌談話》第九卷第五章。
F18 L. 13. Epigr. 87. 馬提雅爾《警句集》第十三卷第87首。
F19 Ut supra, (Hierozoic par. 1. l. 3.) c. 31. col. 977. 波查特,同上(《動物學》第一部第三卷),第三十一章第977欄。
F20 De Part. Animal. l. 3. c. 15. & Hist. Animal. l. 3. c. 21. 亞里斯多德《動物部分論》第三卷第十五章,及《動物史》第三卷第二十一章。
F21 Hist. Animal. l. 2. c. 1.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二卷第一章。
F23 Nat. Hist. l. 11. c. 46.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十一卷第四十六章。
F24 Scheuchzer. ut supra, (Physic. Sacr. vol. 2.) p. 282. 薛赫策爾,同上(《聖經物理學》第二卷),第282頁。
F25 Ib. p. 284. 同上,第284頁。
F26 Apud Aelian. de Animal. l. 10. c. 16. 引自埃利安《動物論》第十卷第十六章。
F1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8. 邁蒙尼德《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八章。
F2 "Et vetus indulget" Juvenal. Satyr. 6. "nec distare putant", &c. Ib. Satyr. 14. Vid. Porphyr. de Abstinentia, l. 4. sect. 11, 12. 尤維納爾《諷刺詩》第六首「古人寬容」,第十四首「他們不認為有區別」等。參波菲利《論禁食》第四卷第十一、十二節。
F3 Euterpe, sive, l. 2. c. 47. 希羅多德《歷史》第二卷第四十七章。
F4 Ut supra. (Apud Aelian. de Animal. l. 10. c. 16.) 同上。(引自埃利安《動物論》第十卷第十六章。)
F5 Polyhistor. c. 46. 索利努斯《多史》第四十六章。
F6 Nat. Hist. l. 8. c. 52.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八卷第五十二章。
F7 Herodian. Hist. l. 5. c. 16. 希羅迪安《歷史》第五卷第十六章。
F8 Pausan. Achaica, sive, l. 7. p. 430. 帕烏薩尼亞斯《亞該亞志》第七卷第430頁。
F9 Ctesias apud Aelian. de Animal. l. 16. c. 37. 克特西亞斯引自埃利安《動物論》第十六卷第三十七章。
F11 Pitts's Account of the Mahometans, p. 163. 皮茨《穆斯林記述》第163頁。
F12 Plin. l. 6. c. 30. Solinus, c. 43.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六卷第三十章。索利努斯《多史》第四十三章。
F13 Euterpe, sive, l. 2. c. 37. 希羅多德《歷史》第二卷第三十七章。
F14 Plutarch. Sympos. p. 730. 普魯塔克《餐桌談話》第730頁。
F15 Orat. 5. p. 330. 尤利安《演說》第五篇第330頁。
F16 So Bootius. 布提烏斯如是說。
F17 Hilchot Maacolot Asurot, l. 1. sect. 24. 邁蒙尼德《禁食律》第一卷第二十四節。
F18 Hilchot Maacolot Asuret, l. 1. c. 2. sect. 12. 邁蒙尼德《禁食律》第一卷第二章第十二節。
F19 Scheuchzer. ut supra, (Physic. Sacr. vol. 2.) p. 287. 薛赫策爾,同上(《聖經物理學》第二卷),第287頁。
F20 Nat. Hist. l. 31. c. 8.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一卷第八章。
F21 De Abstinentia, l. 4. c. 14. 波菲利《論禁食》第四卷第十四章。
F23 Nat. Hist. l. 32. c. 2.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三十二卷第二章。
F24 Maacolot Asurot, c. 1. sect. 14, 15. 邁蒙尼德《禁食律》第一章第十四、十五節。
F25 T. Bab. Cholin, fol. 75. 1. Maimon. ib. sect. 15. 《巴比倫他勒目》祭牲篇,第75頁第1欄。邁蒙尼德,同上,第十五節。
F26 Calmet's Dictionary in the word "Ossifraga". 卡爾梅特《詞典》中「Ossifraga」一詞。
F1 Nat. Hist. l. 10. c. 3.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十卷第三章。
F2 Hist. Animal. l. 6. c. 6. l. 8. c. 3. & l. 9. c. 34.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六卷第六章,第八卷第三章,及第九卷
【第16節】

**還有鴕鳥**(And the owl):大貓頭鷹和小貓頭鷹在後面會提到,因此這裡所用的詞,最好理解為「鴕鳥」,這與《七十士譯本》、《武加大拉丁譯本》、東方譯本以及安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一致。老普林尼F16對非洲和衣索比亞鴕鳥的描述是:牠們是最大的鳥類,幾乎屬於野獸一類;牠們的高度超過騎在馬上的騎士,比馬跑得更快;牠們的翅膀是為了幫助牠們奔跑,否則牠們不是飛禽,也無法從地面升起。牠們的蹄子像鹿的蹄子,用來戰鬥,是分趾的,也用來撿拾石頭,在飛行中牠們會用腳將石頭扔向追趕者;牠們有驚人的消化能力,能消化吞下的任何東西;根據蓋倫F17的說法,牠們的所有部分,包括肉和蛋,都堅硬難消化,且多糞便。亞本以斯拉F18說,牠們的肉像木頭一樣乾,通常不吃,因為沒有水分;因此,整個物種中除了幼鳥(女兒或小鳥)之外,沒有什麼可以吃的,因為幼鳥是雌性且小,有些水分;但雄性幼鳥則不然;因此,由於這種生物的肉一直被猶太人視為不潔不可食,所以這裡很可能指的就是牠,因為如果不是這裡,就無法想像在其他地方會提到牠;然而我們發現,這種生物的蛋和肉都被某些民族食用過:埃利安F19記載,印度人認為牠們的蛋是美味佳餚;而靠近阿拉伯人和衣索比亞人有一個民族,正如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F20和斯特拉波F21所記載的,他們被稱為「鴕鳥食者」(Struthophagi),因為他們以鴕鳥為生;在秘魯,鴕鳥很常見,他們也吃牠們F23;在非洲的幾個地方,如努比亞、努米底亞和利比亞,正如利奧·非洲人F24所記載的。

**還有夜鷹**(and the night hawk):根據老普林尼F25的說法,夜鷹有時被稱為「**cymindis**」(西明迪斯),很少在樹林中發現,白天視力不佳,與老鷹進行殊死搏鬥,牠們常被發現糾纏在一起。波查特F26認為前一種鳥指的是雌性鴕鳥,而這裡指的是雄性鴕鳥,因為希伯來語中沒有一個通用名稱來涵蓋這兩種性別。

**還有布穀鳥**(and the cuckoo):這是一種至少以其叫聲而聞名的鳥。有些人認為牠與鷹是同一種鳥,只是改變了形狀和叫聲;但這已被博物學家F1駁斥。然而,儘管這裡禁止食用牠,但亞里斯多德說,牠的幼鳥肥胖時味道鮮美;老普林尼F2說,沒有任何鳥能與牠的肉的甜美相比,儘管這裡可能不是指牠。這個詞在《七十士譯本》中被譯為「海鷗」,艾因斯沃思也如此翻譯,並得到波查特F3的認可。

**還有鷹,各從其類**(and the hawk after his kind):這是一種眾所周知的鳥,根據亞里斯多德F4的說法,至少有十種;老普林尼F5說有十六種;牠在希伯來語中的名字來自於「飛翔」,因為牠是一種飛得非常快的鳥;參見(約伯記 39:26)。鷹是埃及人神性的象徵,受到他們的尊敬和崇拜F6。

【第17節】

**還有小貓頭鷹、鸕鶿和大貓頭鷹**(And the little owl, and the cormorant, and the great owl):艾因斯沃思的翻譯正好相反,他認為第一個詞指大貓頭鷹,最後一個詞指小貓頭鷹;大貓頭鷹可能指大角貓頭鷹,有時稱為雕鴞,其描述如下:牠體型如鵝,翅膀巨大,能展開到驚人的寬度;頭部大小和形狀與貓非常相似,耳朵上方有簇狀的黑色羽毛,高達三指寬;眼睛非常大,臀部的羽毛長而極其柔軟;眼睛有黃色虹膜,喙黑色彎曲;全身斑駁著白色、紅色和黑色斑點;腿非常強壯,毛髮一直延伸到腳趾末端,覆蓋著灰白色F7。由於這種鳥被稱為大角貓頭鷹,其他鳥類與之相比,可能被稱為小貓頭鷹。有些人將貓頭鷹分為幾種——有三種大小;大型的像閹雞一樣大,中型的像林鴿一樣大,小型的大約像普通鴿子一樣大——角鴞有兩種,一種較大,一種較小——大貓頭鷹也有兩種,即一種較大,一種較小F8;牠是獻給密涅瓦女神的聖鳥。然而,儘管所用詞語的最後一個詞很明顯是指一種在黃昏時飛行的鳥,其名稱似乎由此而來,正如亞本以斯拉、本·革順和其他猶太作家所觀察到的,這與貓頭鷹非常吻合,貓頭鷹白天不見蹤影,卻在那個時候出現;但波查特F9認為第一個詞是「**onocrotalus**」(鵜鶘)或「**pelican**」(鵜鶘),牠的喙下有一個袋子或囊,可以容納大量東西;而這裡所用的詞具有杯子或容器的含義,參見(詩篇 102:6)。我們翻譯為「鸕鶿」的詞,安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將其解釋為「從海中捕魚者」,巴力·哈圖林也如此;《他勒目》F11中也如此解釋;其注釋說,這就是水烏鴉,與鸕鶿相同;因為鸕鶿就是「**corvus aquaticus**」(水烏鴉);(參見西番雅書 2:14)。《七十士譯本》將其譯為「**catarrhactes**」(瀑布鳥),根據其描述F12,牠棲息在水邊的岩石和懸崖上;當牠看到魚在水中游動時,會高飛,收縮羽毛,猛衝入水,捕獲魚;因此牠與鸕鶿性質相同,儘管不是同一種生物。亞本以斯拉觀察到,有些人說這是一種鳥,牠的幼鳥一出生就拋棄;而「**catarrhactes**」據說會將幼鳥放入海中,然後再將牠們拉出來,以此訓練牠們進行這種活動F13。

【第18節】

**還有天鵝**(And the swan):這是一種我們熟知的鳥,但這裡所用的詞是否指牠,仍有疑問;因為儘管《武加大拉丁譯本》如此翻譯,但許多其他譯本的翻譯卻不同:約拿單和耶路撒冷的《他爾根》稱之為「**otia**」(奧提亞),這似乎與亞里斯多德F14的「**otus**」(耳鴞)相同,亞里斯多德說牠像貓頭鷹,耳朵周圍有一簇羽毛(因此得名);有些人稱之為「**nycticorax**」(夜鷺)或貓頭鷹;而波查特F15和其他人認為這裡指的是一種稱為「**noctua**」(夜貓頭鷹)的貓頭鷹;這與一些猶太作家,如亞本以斯拉和巴力·哈圖林,對牠的描述相符,他們說這是一種鳥,每個見到牠的人都會感到驚訝,就像其他鳥類見到貓頭鷹一樣,會被牠的出現嚇到並呆住。但由於(利未記 11:30)中,同一個詞用於爬行動物中的「鼴鼠」,所以拉比·雅爾奇的觀察值得考慮,他說這是「**calve (chauve) souris**」(法語中的蝙蝠),牠像老鼠,在夜間飛行;而爬行動物中提到的那種,與牠相似,沒有眼睛,他們稱之為「**talpa**」(鼴鼠)。《七十士譯本》將其譯為「**porphyrion**」(紫水雞),艾因斯沃思也如此;據說牠的希伯來名稱來自於牠飲水時的呼吸聲;因為亞里斯多德F16說牠是咬著喝水的。

**還有鵜鶘**(and the pelican):牠在希伯來語中的名字來自於「嘔吐」;亞本以斯拉和巴力·哈圖林說牠是一種會嘔吐食物的鳥;許多博物學家F17觀察到,鵜鶘會吞下貝類,在胃裡停留一段時間後,再將牠們吐出來;貝殼在胃裡受熱後會打開,牠便將肉挑出來吃。

**還有禿鷲**(and the gier eagle):或稱禿鷲鷹,亞里斯多德F18稱之為「**gypoeetos**」(禿鷲鷹),他說牠也被稱為「**oripelargos**」(山鸛);老普林尼F19也將其歸為禿鷲類的老鷹。肖博士F20說,開羅附近有幾群「**ach bobba**」(白父,與鸛鳥僅顏色略有不同),即「**percnopterus**」(禿鷲)或「**oripelargos**」(山鸛),牠們像倫敦周圍的烏鴉一樣,以城外丟棄的腐肉和污穢為食;阿拉伯人稱之為「**rachama**」(**רחמה**),與(利未記 11:18)中的「**רחם**」和(申命記 14:17)中的「**רחמה**」相同;無論這裡指的是哪種鳥,牠必須是一種對幼鳥溫柔的鳥,正如其名稱所暗示的,正如亞本以斯拉和巴力·哈圖林所觀察到的;儘管老鷹和禿鷲都是兇猛的鳥,但牠們對幼鳥卻非常關愛;關於老鷹,參見(申命記 32:11);而禿鷲在埃及人眼中,是溫柔母親或任何仁慈之人的「象形文字」;據說,在牠的幼鳥受其照顧的一百二十天裡,牠很少離開牠們,如此關心牠們的餵養;而且,當牠沒有其他東西可以餵養牠們時,牠會割開自己的大腿,讓血乳流出F21。《他勒目》學者F23說,這裡所稱的「**racham**」(**רחם**)鳥與「**serakrak**」(**סרקרק**)相同,約拿單的《他爾根》和敘利亞譯本將其譯為「**serakraka**」(**סרקרקא**),因「**qrv**」(**קרב**,尖叫)而得名;根據蒙斯特F24的說法,有些人認為牠是「**pica**」(喜鵲),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松鴉;肖博士F25觀察到,通過字母的輕微轉換,牠與阿拉伯人的「**shagarag**」(沙加拉格)是相同的;他說牠的大小和形狀與松鴉相似,但喙較小,腿較短;背部呈棕色;頭部、頸部和腹部呈淺綠色;翅膀和尾巴上有幾個深藍色的斑點或環紋;牠會發出「尖叫」聲;他補充說,牠的叫聲和羽毛都與松鴉有不小的相似之處。《七十士譯本》將這個詞譯為「天鵝」;如果這個詞不是指本文中的第一個詞,那麼這個詞可能指天鵝,因為牠對幼鳥很友善,儘管波查特F26觀察到,牠被認為是一種殘忍無情的鳥;有些人認為是指啄木鳥,因其對父母的愛而得名F1。

【第19節】

**還有鸛鳥**(And the stork):這是一種候鳥(耶利米書 8:7),牠的名字來自於牠對母親和幼鳥所表現出的仁慈。許多作家F2都提到這些鳥對牠們的母親的仁慈,當牠們年老時,牠們會照顧並餵養牠們,使徒可能在(提摩太前書 5:4)中暗示了這一點。牠對幼鳥的溫柔也同樣明顯:當荷蘭代爾夫特城失火時,人們看到鸛鳥忙著從火焰中拯救牠們的幼鳥,當牠們無法做到時,牠們便投身火海,與幼鳥一同喪生,正如德魯修斯從荷蘭歷史學家那裡記載的。據說牠以蛇為食;因此維吉爾F3稱牠為「**invisa colubris**」(蛇所憎惡的);尤維納爾F4說牠用蛇來餵養幼鳥;這可能是禁止食用牠的原因,也是穆罕默德教徒F5禁止食用牠的原因;儘管如此,在帖撒利亞,牠卻備受尊崇,因為牠使該地免於蛇害,因此他們將殺害牠視為死罪,正如老普林尼F6所記載的;以前人們不吃鸛鳥,但現在牠因其肉的美味而備受推崇F7。

**還有鷺鷥,各從其類**(the heron after her kind):這種鳥在希伯來語中的名字來自於牠容易生氣,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拉比·雅爾奇稱牠為憤怒的禿鷲或鳶,正如《他勒目》F8所記載的;並補充說,在我看來,牠們稱之為「鷺鷥」,其中一種名為「**asterias**」(星鷺),老普林尼F9也稱之為此;牠在埃及變得馴服,並且非常理解人類的聲音,正如埃利安F11所記載的,如果有人以嘲諷的方式稱牠為僕人或懶惰,牠會立刻非常生氣。鷺鷥有三種,正如亞里斯多德F12和老普林尼F13所記載的;我們的一位學者F14將牠們的名字列為:小鷺鷥或侏儒鷺鷥、藍鷺鷥和麻鷺;有些人則列出十九種。

**還有戴勝**(and the lapwing):即「**upupa**」(戴勝)或「**hoopoe**」(戴勝);根據拉比·雅爾奇的說法,牠在希伯來語中的名字來自於牠有雙重冠羽;老普林尼F15也將其歸因於牠有雙重或摺疊的冠羽,並稱牠為一種骯髒的鳥;根據亞里斯多德F16和埃利安F17的說法,牠的巢主要是用人類糞便築成的,這樣牠的惡臭可以阻止人們捕捉牠的幼鳥;因此牠很適合被列為不潔的飛禽。卡爾梅特F18說,在英格蘭任何地方都看不到戴勝;但有我們稱之為戴勝的鳥,我無法確定是否與此鳥相同。

**還有蝙蝠**(and the bat):亞本以斯拉說,這是一種夜間飛行的小鳥;金奇F19將其描述為一種帶翅膀的老鼠,在夜間飛行,我們有時稱之為「**flitter mouse**」(飛鼠);牠是一種介於鳥類和野獸之間的生物;正如亞里斯多德F20所說,牠兼具兩者,卻又不完全是其中之一;正如老普林尼F21所觀察到的,牠是唯一一種有牙齒和乳頭,能生下活體動物並用乳汁餵養牠們的飛禽。牠是一種非常令人不快的生物,人們幾乎會認為沒有必要立法禁止食用牠;然而,斯特拉波F23聲稱,有些人說牠可以食用,而且確實被食用,甚至是一種美味佳餚。據稱F24,東方有一種蝙蝠比普通蝙蝠大,被醃製食用——中國有像小雞一樣大的蝙蝠,而且是美味佳餚。在前面提到的這些飛禽中,有些是兇猛的,象徵著迫害者和貪婪的人,以及那些靠掠奪和暴力為生的人;有些是淫蕩的,象徵著那些服事各種情慾和享樂,並沉溺於不潔的人;有些是夜鳥,是那些行黑暗之事,愛黑暗甚於光明的人的恰當象徵;有些從未飛離地面,因此可能代表著屬世的人;還有一些以不潔之物為生,因此恰當地代表著那些過著不潔生活的人;神的子民不應與所有這些人有任何團契。

【第20節】

**凡有翅膀爬行的動物**(All fowls that creep):或者更確切地說,「凡是會飛的爬行動物」;因為這裡所指的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飛禽,而是,正如猶太作家所解釋的,蒼蠅、跳蚤、蜜蜂、黃蜂、大黃蜂、蝗蟲,約拿單的《他爾根》、拉比·雅爾奇、本·革順和邁蒙尼德F25都如此解釋。

**用四足爬行的**(going upon [all] four):也就是說,當牠們行走或爬行時,用牠們的四隻腳。

**你們都當以為可憎**([these shall be] an abomination to you):不可作為食物,而應厭惡。

【第21節】

**然而,這些你們可以吃**(Yet these may ye eat):這些是後面描述和命名的。

**凡有翅膀爬行的動物,用四足爬行的**(of every flying creeping thing that goeth upon [all] four):即使牠是會飛且用四足爬行的爬行動物,只要牠們是:

**腳上有腿,可以跳躍的**(which have legs above their feet, to leap withal upon the earth):這句話有兩種讀法;正文的讀法是「沒有腿的」,許多解釋者和譯者都遵循此讀法;而我們遵循的旁註讀法是「有腿的」;艾因斯沃思觀察到,這兩種讀法都應被視為真實,且由摩西所寫;因為老普林尼F26斷言,蝗蟲出生時沒有腿,但仍能低飛,之後才長出腿;猶太人有一條律法,凡現在沒有腿或翅膀,或翅膀不足以覆蓋其大部分身體,但長大後會有的,現在就可以像長大後一樣自由食用F1。肖博士F2認為,這句話可以這樣解釋:「牠們的腳上或腳後有膝蓋,可以跳躍於地上」;他將此應用於後面提到的蝗蟲,並指出,蝗蟲的兩條後腿和腳比任何前腿都更強壯、更大、更長。在牠們身上,膝蓋,即腿和大腿的關節,以顯著的彎曲或弧度區分開來,使牠們在準備好時,能夠以巨大的力量和敏捷性跳躍、彈跳或抬起自己。亞里斯多德F3稱這些為跳躍部分;儘管他像老普林尼F4一樣,將蝗蟲歸為六足動物,但他將兩個跳躍部分也計算在內;而摩西則將這兩個部分與四足區分開來;奧古斯丁F5也觀察到,摩西沒有將蝗蟲用來跳躍的兩條後大腿算作腳,他稱這些為潔淨的,從而將牠們與那些不用大腿跳躍的不潔飛蟲(如甲蟲)區分開來;因此猶太作家總是將潔淨的蝗蟲描述為有四足和兩條腿、大腿或膝蓋。邁蒙尼德F6給出了牠們的三個標誌:凡有四足和四翅,翅膀在長度上覆蓋其身體大部分,在周長上覆蓋其大部分,並且有兩條大腿或膝蓋可以跳躍的,牠們就屬於潔淨的種類;即使牠的頭很長,有尾巴,如果牠的名字是「**chagob**」(**חגב**,蝗蟲),牠就是潔淨的。

【第22節】

**這些你們可以吃**([Even] these of them ye may eat):即以下四種,牠們似乎只是四種蝗蟲。

**蝗蟲,各從其類**(the locust after his kind):這是普通的蝗蟲,因其大量繁殖和數量眾多而得名「**Arbeh**」(**ארבה**)。「各從其類」這句話,也用於以下所有例子,表示

【腳註】
F15 Aelian. De Animal. l. 1. c. 48. & l. 7. c. 18. 埃利安《動物論》第一卷第48章,第七卷第18章。
F16 Nat. Hist. l. 10. c. 1. Vid. Aristot. de Part. Animal. l. 4. c. 14. 《自然史》第10卷第1章。參見亞里斯多德《動物部分論》第4卷第14章。
F17 Apud Bochart. Hierozoic. par. 2. l. 2. c. 14. col. 226. 引自波查特《聖經動物學》第二部第二卷第14章第226欄。
F18 Pirush in Exod. xxiii. 19. 《出埃及記》第23章第19節的《皮魯什》(注釋)。
F19 De Animal. l. 14. c. 13. 《動物論》第14卷第13章。
F20 Bibliothec. l. 3. p. 162. 《歷史叢書》第三卷第162頁。
F21 Geograph. l. 16. p. 531. 《地理學》第16卷第531頁。
F23 Calmet's Dictionary in the word "Ostrich". 卡爾梅特《詞典》中「Ostrich」(鴕鳥)一詞。
F24 Descriptio Africae, l. 6. p. 601, 605, 613. l. 9. p. 766. 《非洲描述》第六卷第601、605、613頁;第九卷第766頁。
F25 Nat. Hist. l. 10. c. 8. 《自然史》第10卷第8章。
F26 Ut supra, (Apud Bochart. Hierozoic. par. 2. l. 2.) c. 15. col. 235. 同上(引自波查特《聖經動物學》第二部第二卷)第15章第235欄。
F1 Aristot. Hist. Animal. l. 6. c. 7. Plin. Nat. Hist. l. 10. c. 9.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六卷第7章;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0卷第9章。
F2 Ibid. 同上。
F3 Ut supra, (Apud Bochart. Hierozoic. par. 2. l. 2. c. 15.) col. 26. 同上(引自波查特《聖經動物學》第二部第二卷第15章)第26欄。
F4 Hist. Animal. l. 9. c. 36. 《動物史》第九卷第36章。
F5 Nat. Hist. l. 10. c. 8. 《自然史》第10卷第8章。
F6 Plutarch. de Iside & Osyr. Strabo. Geograph. l. 17. p. 559, 562. Diodor. Sicul. l. 1. p. 78. Clement. Alex. Stromat. l. 5. p. 566. 普魯塔克《論伊西斯與奧西里斯》;斯特拉波《地理學》第17卷第559、562頁;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歷史叢書》第一卷第78頁;亞歷山大的革利免《雜記》第五卷第566頁。
F7 Ray's Ornithol. p. 63. apud Supplement to Chambers's Dictionary in the word "Bubo". 雷氏《鳥類學》第63頁,引自錢伯斯《詞典補編》中「Bubo」(雕鴞)一詞。
F8 Calmet's Dictionary in the word "Owl". 卡爾梅特《詞典》中「Owl」(貓頭鷹)一詞。
F9 Ut supra, (Apud Bochard. Heirozoic. par. 2. l. 2.) c. 20. col. 275. 同上(引自波查特《聖經動物學》第二部第二卷)第20章第275欄。
F11 Bab. Cholin, fol. 63. 1.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63頁第1欄。
F12 Gesner. apud Bochart. ut supra, ( F9 ) c. 21. col. 278. 格斯納,引自波查特,同上(F9)第21章第278欄。
F13 Ibid. 同上。
F14 Hist. Animal. l. 8. c. 12. Vid. Plin. l. 10. c. 23. 《動物史》第八卷第12章。參見老普林尼第10卷第23章。
F15 Ut supra, (Apud Bochard Hierozoic. par. 2. l. 2.) c. 23. 同上(引自波查特《聖經動物學》第二部第二卷)第23章。
F16 Ut supra, (Hist. Animal. l. 8.) c. 6. so Plin. l. 10. c. 46. 同上(《動物史》第八卷)第6章。老普林尼第10卷第46章亦同。
F17 Aristot. Hist. Animal. l. 9. c. 10. Aelian. de Animal. l. 3. c. 20, Plin. Nat. Hist. l. 10. c. 40.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九卷第10章;埃利安《動物論》第三卷第20章;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0卷第40章。
F18 Hist. Animal. l. 9. c. 32. 《動物史》第九卷第32章。
F19 Nat. Hist. l. 10. c. 3. 《自然史》第10卷第3章。
F20 Travels, p. 449. Ed. 2. 《遊記》第449頁,第二版。
F21 Horns Apollo & Pisidas apud Bochart. ut supra, ( F15 ) c. 27. col. 388. 霍恩斯·阿波羅和皮西達斯,引自波查特,同上(F15)第27章第388欄。
F23 T. Bab. Cholin, fol. 63. 1.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63頁第1欄。
F24 Dictionar. Chald. p. 4. 18. 《迦勒底語詞典》第4頁第18欄。
F25 Travels, p. 183. 《遊記》第183頁。
F26 Ut supra ( F15 ), c. 25. col. 300. 同上(F15)第25章第300欄。
F1 Plin. l. 10. c. 33. 老普林尼第10卷第33章。
F2 Aristot. Hist. Animal. l. 9. c. 13. Aelian. de Animal. l. 3. c. 23. & l. 10. c. 16. Plin. Nat. Hist. l. 10. c. 23.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九卷第13章;埃利安《動物論》第三卷第23章及第10卷第16章;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0卷第23章。
F3 Georgic. l. 2. 《農事詩》第二卷。
F4 Satyr. 14. 《諷刺詩》第14篇。
F5 Apud Bochart. ut supra, (Hierozoic. par. 2. l. 2.) c. 29. col. 329. 引自波查特,同上(《聖經動物學》第二部第二卷)第29章第329欄。
F6 Ut supra. (Plin. Nat. Hist. l. 10. c. 23.) 同上。(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0卷第23章。)
F7 Calmet in the word "Stork". 卡爾梅特《詞典》中「Stork」(鸛鳥)一詞。
F8 T. Bab. Cholin, fol. 63. 1.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63頁第1欄。
F9 Ut supra, ( F6 ) c. 60. so Aristot. l. 9. c. 1. 同上(F6)第60章。亞里斯多德第九卷第1章亦同。
F11 De Animal. l. 5. c. 36. 《動物論》第五卷第36章。
F12 Hist. Animal. l. 9. c. 1. 《動物史》第九卷第1章。
F13 Ut supra. (Plin. Nat. Hist. l. 10. c. 23.) 同上。(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0卷第23章。)
F14 Ainsworth's Dictionary, in voce "Ardea". 艾因斯沃思《詞典》中「Ardea」(鷺鷥)一詞。
F15 Nat. Hist. l. 10. c. 29. 《自然史》第10卷第29章。
F16 Hist. Animal. l. 9. c. 15. 《動物史》第九卷第15章。
F17 De Animal. l. 3. c. 26. 《動物論》第三卷第26章。
F18 Dictionary, in the word "Lapwing". 《詞典》中「Lapwing」(戴勝)一詞。
F19 Sepher Shorash. in voc. ( Plje ) . 《詞根書》中「**עטלף**」(atalef,蝙蝠)一詞。
F20 De Part. Animal. l. 4. c. 13. 《動物部分論》第四卷第13章。
F21 Nat. Hist. l. 10. c. 61. l. 11. c. 37. 《自然史》第10卷第61章;第11卷第37章。
F23 Geograph. l. 16. 《地理學》第16卷。
F24 Calmet's Dictionary in the word "Bat". 卡爾梅特《詞典》中「Bat」(蝙蝠)一詞。
F25 Maacolot Asurot, c. 2. l. 5. 《禁食之物》第二章第五節。
F26 Nat. Hist. l. 11. c. 29. 《自然史》第11卷第29章。
F1 Maimon. ib. c. 1. sect. 23. 邁蒙尼德,同上,第一章第23節。
F2 Travels, p. 420. 《遊記》第420頁。
F3 De Part. Animal. l. 4. c. 6. 《動物部分論》第四卷第6章。
F4 Nat. Hist. l. 11. c. 48. 《自然史》第11卷第48章。
F5 Retract. l. 2. c. 15. 《重訂本》第二卷第15章。
F6 Maacolot Asurot, c. 1. sect. 22. 《禁食之物》第一章第22節。
【第26節】

「對你們來說是不潔淨的」;他們應當將這些動物視為不潔淨,既不可吃,也不可觸摸。

「凡摸牠們的,就必不潔淨」;直到晚上,並且必須潔淨自己,儘管經文沒有明言。這不應理解為觸摸活著的動物,正如一些撒都該人或卡拉派人根據亞本以斯拉的解釋所理解的;因為駱駝、馬匹、騾子可以騎乘,也確實被騎乘,因此會被觸摸;這裡指的是牠們死後,或牠們的屍體,正如本節開頭所正確補充的;猶太學者F3將此理解為僅指屍體的肉,而非骨頭、角和蹄,他們說這些不會造成不潔,只有肉才會。這句話重複自(利未記11:8)。

【第27節】

「凡用掌行走的」;或「用手掌」F4行走的;指那些腳不是分成兩部分,而是分成多部分,像手的手指一樣的生物,如猿猴、獅子、熊、狼、狐狸、狗、貓。

「在一切四足的走獸中」;這是為了區分牠們與潔淨的飛鳥;飛鳥只用兩隻腳行走,儘管牠們的腳分成指狀或爪狀,可以稱為牠們行走的手。

「這些對你們來說是不潔淨的」:牠們既不可吃,也不可觸摸,如下文所述:

「凡摸牠們屍體的,就必不潔淨,直到晚上」;(參利未記11:24的吉爾注釋)。

【第28節】

「那搬運牠們屍體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將其從一處搬到另一處。

「必洗衣服,不潔淨直到晚上」;如同搬運任何飛行的爬行動物屍體的人(利未記11:25)。

「牠們對你們來說是不潔淨的」;無論是哪一種動物的屍體;對所有以色列人,無論男女老幼,都是如此,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

【第29節】

「這些在地上爬行的爬物中,對你們來說也是不潔淨的」;這與那些會飛的爬物不同,這些沒有翅膀;牠們同樣不潔淨,既不可吃,也不可觸摸,無論是牠們的血、皮還是肉,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釋義的;《密示拿》學者F4說,爬物的血和肉是連在一起的;邁蒙尼德F5指出,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基本原則,即爬物的血就像牠的肉一樣;在《西弗雷》(他們的一本古書)中,這是從(利未記11:29)「這些必不潔淨」這句話推斷出來的;因此智者說,爬物的血像牠的肉一樣會造成污穢。這裡所指的爬物如下:

「鼬鼠、老鼠,以及各類的龜」;第一種,「鼬鼠」,是一種眾所周知的生物;正如老普林尼F6所說,牠有兩種,田鼠和家鼠;前者被猶太學者稱為「灌木叢的鼬鼠」F7,後者稱為「住在房屋地基裡的鼬鼠」F8;對於前者,他們中的一些人曾懷疑牠是(利未記11:29)中八種爬行動物的一種,還是動物的一種F9;邁蒙尼德說,牠是一種像鼬鼠的狐狸;波夏特F11認為這裡指的是鼴鼠;但大多數解經家都理解為鼬鼠;雅爾奇、金奇和菲利普·阿奎那F12都將其解釋為「mustela」(鼬鼠)。然而,所有人都同意第二種動物被正確地解釋為「老鼠」;牠在希伯來文中的名字源於牠是田地的破壞者;我們在(撒母耳記上6:5)中就有一個例子(參撒母耳記上6:5的吉爾注釋);因此,這裡主要指的是這種老鼠,儘管它也包括所有其他種類,牠們按顏色區分,有黑、紅、白三種,約拿單在他的釋義中都提到了:這種動物,正如一位博學的醫生F13所說,幾乎什麼都吃,遇到什麼就啃什麼,其中特別喜歡豬肉,而豬肉對猶太人來說是可憎的;牠也不避諱糞便,因此被列為不潔淨的生物也就不足為奇了;然而我們發現有些人會吃牠們,參(以賽亞書66:17),特別是睡鼠;古羅馬人為此建造了設施來飼養牠們,並將牠們養肥供餐桌之用F14:同樣,在西印度群島,老鼠被帶到市場上出售作為食物,正如一位無疑可靠的博學作者F15所證實的,他親眼目睹了此事:本節最後一種動物,「龜」,指的是陸龜;牠的名字源於牠所覆蓋的殼,這個詞有時也用於指有蓋的馬車(民數記7:3);正如老普林尼F16和其他作者所觀察到的,牠有各種種類,斯特拉波F17和梅拉F18也提到一個他們稱為「龜食者」(Chelonophagi)的民族:陸龜被認為是一道非常美味的菜餚:肖博士F19在談到巴巴里地區的陸龜和水龜時說,前者在冬季會躲藏起來,是非常美味的食物,但後者非常不健康:七十士譯本將其譯為「陸地鱷魚」,這得到了波夏特F20的認可:利奧·非洲人F21說,埃及有許多人吃鱷魚肉,並聲稱味道很好;本宗F23也說,牠的肉潔白細嫩,味道像小牛肉;儘管斯特拉波F24聲稱,他們中的一些人對鱷魚有極大的厭惡和憎恨;另一些人則將牠們奉為神明,這兩種人都不可能吃牠們;敘利亞人吃陸地鱷魚,正如耶柔米F25所證實的,因為據說牠們以最甜美的花朵為食,因此牠們的內臟因其宜人的氣味而備受珍視:雅爾奇說,牠是一種像青蛙的生物;他指的是蟾蜍;菲利普·阿奎那和許多人也這樣翻譯這個詞:肖博士認為這裡所指的生物是尖鱗蜥蜴F26。

【第30節】

「還有雪貂」;無論這裡指的是什麼生物,牠在希伯來文中的名字源於牠發出的叫聲;雪貂的叫聲只有一種,是一種尖銳但微弱的嗚咽聲:牠被用來將兔子從洞穴中趕出來: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將這個詞譯為「mygale」,即鼬鼠或拉丁文的「mus areneus」,即鼩鼱或鼩鼠:牠兼具老鼠和鼬鼠的一些特徵,因此在希臘文中得名,體型像老鼠,顏色像鼬鼠:但波夏特F2認為這裡指的是一種蜥蜴,稱為「stellio」,即壁虎或蠑螈;據老普林尼F3說,其中一種會發出刺耳的尖叫聲:

「和變色龍」;這是一種像蜥蜴的小生物,但頭部更大更長;牠有四隻腳,每隻腳有三個爪子;牠的尾巴很長;牠用尾巴和腳將自己固定在樹枝上;牠的尾巴扁平,鼻子長而鈍;背部尖銳,皮膚像鋸齒狀般褶皺,從頸部到尾巴的最後一個關節,頭上還有類似梳子的東西;其他方面則像魚;也就是說,牠沒有脖子F4;關於牠靠空氣維生和根據所附著的物體改變顏色的說法,現在都被認為是普遍的誤解:但無論這裡指的是什麼生物,牠在希伯來文中的名字似乎源於牠的力量,因此波夏特F5認為這裡指的是阿拉伯人的「guaril」或「alwarlo」;這是一種最粗壯、最強壯的蜥蜴,其力量超越蛇和陸龜,經常與牠們爭鬥:

「和蜥蜴」;雅爾奇將這個詞解釋為「蜥蜴」;牠的字母比通常的要大,以便引起人們的注意,並警惕牠是一種非常有害的生物,然而有些人卻吃牠:卡爾梅特F6說,蜥蜴有幾種,眾所周知:阿拉伯有些蜥蜴長達一肘,但在印度,據說有些長達二十四英尺:在美洲,牠們非常好吃,人們會吃牠們:一隻蜥蜴足以滿足四個人:同樣在西印度群島,漢斯·斯隆爵士F7說,我有點驚訝地看到蛇、老鼠和蜥蜴被當作食物出售,而且是賣給有見識、品味極佳的人;在其他地方F8,他說,居住在世界這些地區(西印度群島)的所有民族都這樣做:「鬣蜥」或「蜥蜴」在牙買加非常常見,並在那裡被食用,當英國人首次佔領這個島嶼時,牠們非常有用,據我所知,他說,最初的殖民者通常以半克朗一隻的價格出售牠們:肖博士F9說,他被告知開羅及其附近有超過四萬人只以蜥蜴和蛇為食,儘管他認為F11,因為變色龍被阿拉伯人稱為「taitah」,這個名字與這裡的 **לְטָאָה**(letaah)相差無幾;因此,變色龍,確實是蜥蜴的一種,更適合用來代替它:

「和蝸牛」;雅爾奇、金奇、菲利普·阿奎那和大衛·德·波米斯在他們的詞典中都將這個詞翻譯為「蝸牛」;這些生物雖然被禁止給猶太人食用,但許多人不僅將其用於藥用,也用於食用:據說,義大利和法國有幾種蝸牛被吃得津津有味:在西里西亞,至今仍有人為飼養蝸牛建造場所,在那裡牠們被餵食蘿蔔葉,並精心保存以供市場銷售;羅馬人也以同樣的方式照顧牠們F12:波夏特F13認為這裡指的是一種生活在沙中的蜥蜴,阿拉伯人稱之為「chulaca」或「luchaca」,因為這裡使用的詞在《他勒目》F14語言中意為沙地:

「和鼴鼠」;翁克羅斯和雅爾奇以及大衛·德·波米斯和菲利普·阿奎那在他們的詞典中都將其解釋為「鼴鼠」:同一個詞在(利未記11:18)中用於指一種鳥類,我們翻譯為「天鵝」;但這裡指的是一種爬行動物:無論這裡指的是什麼,牠的名字似乎源於牠的呼吸;如果理解為鼴鼠,則可能具有相反的含義,牠在地下時要麼屏住呼吸,要麼不呼吸;或者源於牠更自由地呼吸,因此波夏特F15認為牠是「變色龍」;正如老普林尼F16所說,變色龍總是張著嘴呼吸空氣;這曾是一個普遍的誤解,儘管是錯誤的,認為牠靠空氣維生:約拿單他爾根將其解釋為「火蜥蜴」;根據猶太教規,凡吃上述八種爬行動物中的任何一種,都將受到鞭打F17。

【第31節】

「這些在一切爬物中,對你們來說是不潔淨的」;不適合食用,也不可觸摸,至少在牠們死後是如此,如下一句所述,即前面提到的八種爬行動物,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而且只有這些,正如邁蒙尼德所說F18:

「凡摸牠們死屍的,就必不潔淨,直到晚上」;因為觸摸活著的牠們不會造成污穢,只有死後才會;猶太人將此解釋為,當牠們處於死亡時的狀態,即當牠們濕潤時;因為,正如本·革順所說,如果牠們乾燥到無法恢復濕潤,就不會造成污穢;因此,這些爬行動物的骨頭、指甲、神經和皮膚都不會造成污穢;但他們說F19,只要脊椎骨完整,骨頭附著在上面,那麼爬行動物就被認為是濕潤的,只要是濕潤的,就會造成污穢。

【第32節】

「牠們死了,無論哪一樣掉在什麼東西上,那東西就必不潔淨」;指上述八種爬行動物中的任何一種,即牠們的肉,因為牠們的骨頭、指甲、神經和皮膚,如前所述,一旦分離並乾燥,就不會造成污穢:

「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約拿單他爾根說,所有木製器皿;以及所有種類的衣服,無論是羊毛、亞麻或絲綢,以及所有種類的皮子,除了海獸的皮;因為根據猶太人的說法F20,這些皮子不會受到污染;還有口袋或麻布,由山羊毛等製成:

「無論是什麼器皿,凡有工用的」;任何工匠在其行業中使用的工具或器皿,或任何由他製作的器皿:

「都必放在水裡」;浸入水中,甚至浸入四十撒亞的水中,根據約拿單他爾根的說法;這不僅指任何工作工具或製成的器皿,也指前面提到的任何木器、衣服、皮子或口袋:

「就必不潔淨,直到晚上」;即使放入水中清洗過:

「這樣就潔淨了」;以上述方式,即浸入水中;或「之後」,如七十士譯本所說,當它被浸入水中且晚上來臨之後,而不是之前。

【第33節】

「凡牠們掉在其中的瓦器,……」;上述八種爬行動物中的任何一種,如果偶然掉進瓦器中:

「器內所有的就都必不潔淨」;如果牠只是掉落時觸碰到瓦器的外面,就不算不潔淨;但如果牠掉進去,那麼其中所含的一切就都不潔淨了;因為,正如雅爾奇所說,瓦器不會被污染或接受污染,除非是從它的空氣F21,從它的內部:

「你們就必打破它」;其他器皿可以放入水中沖洗,從而潔淨,但瓦器價值不高,所以必須打破;這是一個象徵,正如艾恩斯沃斯所暗示的,象徵我們身體的瓦器般的解體,以及罪惡因此被毀滅,並藉著死亡完全除去。

【第34節】

「凡可吃的食物」;指那些本來合法且適合食用的食物,無論是蔬菜,還是潔淨動物的肉:

「沾了那水,就必不潔淨」;也就是說,那水是倒入不潔淨器皿中的水,因有不潔淨爬行動物掉入其中而變得不潔淨;因此,這種水倒在任何潔淨且適合食用的食物上,或者食物被放入這種水中烹煮,都會變得不潔淨,不適合食用;因為器皿不潔淨,會污染水,水又會污染食物:雅爾奇將此解釋為一般的水,凡水沾到任何可食之物,都會使其預備好接受不潔淨;

「在各樣這樣的器皿中,凡可喝的飲品,就必不潔淨」;無論本來可以合法飲用的,只要放入這種有不潔淨爬行動物掉入的器皿中,或者在爬行動物掉入時就在器皿中,都會變得不潔淨,不適合飲用;根據《密示拿》學者F23的說法,那些會接受不潔淨並使食物因沾染而變得不潔淨的液體有七種:露水、水、酒、油、血、奶和蜂蜜。

【第35節】

「凡牠們的屍體,有一部分掉在什麼東西上,那東西就必不潔淨」;前面經文似乎是指任何完整的爬行動物掉在什麼東西上都會使其污染;但這裡是指牠們的任何一部分,即使再小,如果因任何意外掉落在什麼東西上,那東西也會變得不潔淨,不適合使用:

「無論是爐子,或是鍋台」;一個是用來烤麵包的,另一個是用來煮肉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

「都必打碎」;不再用於烘烤和烹煮:

「因為牠們是不潔淨的,對你們來說也必是不潔淨的」;因此變得不適合使用,也不應使用:猶太學者F24將「對你們來說」這句話解釋為,對你們的需要而言,即他們所需要的東西,但現在不應使用,也不應從中獲益;甚至「對你們」;所有男人、女人和兒童,正如希斯庫尼所解釋的:所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讓他們厭惡這些生物,並使他們謹慎飲食和觸摸牠們,並小心不要讓牠們靠近、觸摸或掉落在任何東西上,因為這會給他們帶來許多麻煩,也會造成損失。

【第36節】

「然而,泉源或水池,其中有大量的水」;或「泉源或水池,水的匯集處」,正如一些人所觀察到的,連詞缺失,亞本以斯拉也注意到了;或者這可能是同位語,因此可以解釋所指的泉源或水池,即其中有大量水的,如果任何爬行動物的屍體或其任何一部分掉入其中,它仍然:

「必是潔淨的」:並且適合使用,要麼是因為其中水量的豐富,不會像水量少的地方那樣受到這種生物掉入的影響;或者更確切地說,做出這個例外是因為這些地區的水池價值不菲,且經常被用於沐浴,因此為了人們的益處,也為了他們不因這種意外而遭受如此大的損失,這些水池被宣告為潔淨且可自由使用:因此你可以學到,雅爾奇說,凡在其中浸泡的人,就潔淨了他們的不潔;儘管有爬行動物的屍體,如老鼠、或其他類似生物掉入其中,人仍然可以合法地使用這些水池來沐浴,以潔淨任何不潔淨:

「但那觸摸牠們屍體的,就必不潔淨」;不是指觸摸屍體的水,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因為那樣整個水池都會被污染,不適合使用;而是指觸摸屍體的人,抓住屍體將其從泉源或水池中取出的人,或者他用來取出屍體的工具,或者兩者,在禮儀上都是不潔淨的:約拿單他爾根的解釋是:

【第37節】

「如果牠們的屍體,有一部分掉在任何要撒的種子上」;指從其他種子中挑選出來準備播種的,並為此目的而儲存起來的種子;如果爬行動物的屍體或其任何一部分掉落在種子堆上,掉進裝有種子的器皿中,例如死老鼠或類似的東西:

「那種子就必是潔淨的」;適合使用並播種在土裡;因為它被撒入土中,在那裡死亡並重新獲得生命,然後以莖和穗的形式再次生長,在成為人類食物之前,它會經歷各種變化:約拿單他爾根將其描述為,在乾燥狀態下播種的種子;因為如果它被弄濕了,就不適合使用,如下文所述。

【第38節】

「但如果水沾在種子上」;無論是意外還是故意;無論是播種用的種子,還是用來灌溉田地的水,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或者用於食用的種子,通過浸泡在水中,就像有時小麥那樣,然後煮熟;無論是水還是其他液體,無論是沾在種子上,還是種子掉入其中,都無關緊要,正如雅爾奇所說:

「牠們的屍體,有一部分掉在上面」;也就是說,掉在種子上,儘管亞本以斯拉觀察到,有些人說掉在水上: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在它濕潤的時候;因此可能被認為更容易從死去的爬行動物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觸摸中受到污染,這將使其不適合播種或食用,直到它乾燥並潔淨;是的,雅爾奇說,即使在它乾燥之後掉在上面:

「那種子對你們來說就必不潔淨」;不適合使用。

【第39節】

「如果你們可吃的任何牲畜死了」;任何潔淨的牲畜,如牛、羊、山羊、鹿,如果正確宰殺,都是非常合法的食物;但如果牠自己死了,因疾病而死,或者被野獸撕裂,約拿單他爾根也是這樣說的:

「凡摸牠屍體的,就必不潔淨,直到晚上」;不是指骨頭、神經、角、蹄或皮,正如雅爾奇所觀察到的;這些可以觸摸,因為其中一些,至少,被工匠加工成各種工具,供使用和服務,但牠們的肉不可觸摸;凡觸摸者在禮儀上不潔淨,不得進入聖所,也不得與人交往,直到當天晚上。

【第40節】

「那吃牠屍體的」;因為雖然如果正確宰殺,牠可以被吃,但如果牠自己死了,或者被勒死,或者被野獸撕裂,就不可吃:

「必洗衣服」;除了身體之外,即使是觸摸牠的人也必須洗衣服:

「不潔淨直到晚上」;儘管他和他衣服都洗了,他仍然不得進入會幕的院子,也不得參與聖物,或與人交往:

「那搬運牠屍體的」;將牠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將牠運到糞堆或溝渠,然後放在那裡,或埋在土裡:

「必洗衣服,不潔淨直到晚上」;從這裡,正如猶太學者之前所觀察到的,搬運所造成的不潔比觸摸所造成的不潔更嚴重,因為前者必須洗衣服,而後者則不必;雅爾奇也是這樣說的;然而,儘管他已經用水洗過自己,他仍然不潔淨直到晚上,正如亞本以斯拉所指出的;雅爾奇也說,即使他浸泡過自己,他仍然需要等到日落。

【第41節】

「凡在地上爬行的爬物」;雅爾奇說,凡被稱為爬行動物的,都是低矮的,腳短,除非爬行和移動,否則看不見:亞本以斯拉和本·革順觀察到,「凡爬行動物」包括前面提到的八種爬行動物(利未記11:29,利未記11:30),這裡提到牠們,是為了說明牠們不可食用,這在前面沒有明確說明;根據雅爾奇的說法,將牠們描述為「在地上爬行」的爬行動物,是排除了豌豆、豆子和扁豆中的蟲子;正如其他人所觀察到的,也排除了無花果、棗子和其他水果中的蟲子;因為牠們不在地上爬行,而是在食物內部;但如果牠們爬出來到空氣中,並爬行,就被禁止食用:

「是可憎的」;作為食物應當被厭惡和憎恨:

「不可吃」;吃這種生物是不合法的。雅爾奇說,這不僅約束吃的人,也約束使他人吃的人,兩者都有罪。事實上,這些生物不適合食用,也不可能健康和有營養;因為,正如一位博學的醫生F25所觀察到的,昆蟲由極小的、揮發性的顆粒組成,不適合營養,大多數以不潔的食物為生,喜歡糞便和腐爛的動物肉,並通過產下小卵或排泄物來污染蜂蜜、糖漿(參傳道書10:1);然而,有些種類的昆蟲卻被一些人食用。漢斯·斯隆爵士在談到牙買加出售的蛇、老鼠和蜥蜴作為食物,令他大為驚訝之後,補充說F26,但最不尋常,也最令我驚訝的是,一種「cossi」或木材蠕蟲,被黑人和印第安人稱為棉花樹蠕蟲,前者是非洲的原始居民,後者是美洲的原始居民,牠們被高度重視;他說F1,這些蠕蟲被他們尋找,並煮在湯、燉菜、雜燴、胡椒鍋中,被認為味道極佳,像骨髓,但遠勝骨髓;是的,他觀察到F2,不僅他們,連世界上最文明的人,羅馬人,也認為牠們是如此美味,以至於用麵粉餵養牠們,並努力飼養牠們。他還提到F3,在新格拉納達,有大到可以在市場上出售的螞蟻,牠們被仔細照看,並被買來作為食物;他說,黑人吃這些生物的腹部:他觀察到F4,在印第安人的其他食物中,發現籃子裡有田蟋蟀。

【腳註】
F3 Misn. Edaiot, c. 6. sect. 3.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證言篇,第六章第三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4 ( wypk le ) "super volas suas", Pagninus, Montanus, "super manus suas", Munster, Tigurine version, Drusius. **וַיְפַךְ עַל**(vayifakh al,在牠們的掌上):「在牠們的掌上」,帕尼努斯、蒙塔努斯;「在牠們的手上」,明斯特、提古里努斯譯本、德魯修斯。
F4 Misn. Meilah, c. 4. sect. 3. 《密示拿》褻瀆聖物篇,第四章第三節。
F5 Pirush. in ib. 對此的注釋。
F6 Nat. Hist. l. 29. c. 4. 《自然史》第二十九卷第四章。
F7 Misn. Celaim, c. 8. sect. 5. 《密示拿》雜種篇,第八章第五節。
F8 T. Bab. Cholin, fol. 20. 2.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20頁第2欄。
F9 Maimon. in Misn. ib. 邁蒙尼德對《密示拿》此處的注釋。
F11 Hierozoic. par. 1. l. 3. c. 95. col. 1022. 《動物學》第一部分第三卷第九十五章,第1022欄。
F12 Sepher Shorash. & Aquinas in rad. ( dlx ) . 《詞根書》與阿奎那對詞根 **חֶלֶד**(kheled)的注釋。
F13 Scheuchzer. Physic. Sacr. vol. 2. p. 307. 舍烏赫策爾《聖經物理學》第二卷第307頁。
F14 Varro de re Rustic. l. 3. c. 14. apud Sir Hans Sloane's History of Jamaica, vol. 1. Introduct. p. 24. 瓦羅《論農業》第三卷第十四章,引自漢斯·斯隆爵士《牙買加史》第一卷導論第24頁。
F15 Sir Hans Sloane, ib. p. 25. 漢斯·斯隆爵士,同上,第25頁。
F16 Nat. Hist. l. 9. c. 10. & l. 32. c. 4. 《自然史》第九卷第十章及第三十二卷第四章。
F17 Geograph. l. 16. p. 532. 《地理學》第十六卷第532頁。
F18 De Situ Orbis, l. 3. c. 8. 《世界地理》第三卷第八章。
F19 Travels, p. 178. 《遊記》第178頁。
F20 Ut supra, (Hierozoic. par. 1.) l. 4. c. 1. 同上(《動物學》第一部分)第四卷第一章。
F21 Descriptio Africae, l. 9. p. 762. 《非洲描述》第九卷第762頁。
F23 Nov. Orb. Hist. c. 3. 《新世界史》第三章。
F24 Geograph. l. 17. p. 558, 560, 561, 563. 《地理學》第十七卷第558、560、561、563頁。
F25 Adv. Jovin. l. 2. 《駁約維尼安》第二卷。
F26 Ut supra. (Travels, p. 178.) 同上(《遊記》第178頁)。
F2 Ut supra, (Hierozoic. par. 1.) l. 4. c. 2. 同上(《動物學》第一部分)第四卷第二章。
F3 Nat. Hist. l. 29. c. 4. 《自然史》第二十九卷第四章。
F4 Calmet, in the word "Chameleon". 卡爾梅特《詞典》中「Chameleon」一詞。
F5 Ut supra, (Hierozoic. par. 1. l. 4.) c. 3. 同上(《動物學》第一部分第四卷)第三章。
F6 Dictionary, in the word "Lizard", Vid. Hieron. adv. Jovinian. l. 2. 《詞典》中「Lizard」一詞,參耶柔米《駁約維尼安》第二卷。
F7 Natural History of Jamaica, vol. 1. Introduct. p. 25. 漢斯·斯隆爵士《牙買加自然史》第一卷導論第25頁。
F8 Ibid. vol. 2. p. 333. 同上,第二卷第333頁。
F9 Travels, p. 412. 《遊記》第412頁。
F11 Ibid. p. 178. 同上,第178頁。
F12 Sir Hans Sloane's Nat. Hist. ib. p. 23, 24. 漢斯·斯隆爵士《自然史》同上,第23、24頁。
F13 Ut supra, ( F5 ) c. 5. 同上(F5)第五章。
F14 T. Bab. Sabbat, fol. 31. 1. Gloss. in fol. 54. 1.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31頁第1欄;第54頁第1欄的注釋。
F15 Ut supra, (Hierozoic. par. 1. l. 4.) c. 6. 同上(《動物學》第一部分第四卷)第六章。
F16 Nat. Hist. l. 8. c. 33. 《自然史》第八卷第三十三章。
F17 Maimon. Maacolot Asurot, c. 2. sect. 7. 邁蒙尼德《禁食條例》第二章第七節。
F18 Hilchot, Abot Hatumaot, c. 4. sect. 14. 《不潔之父條例》第四章第十四節。
F19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Niddah, c. 7. sect. 1.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密示拿》月經篇第七章第一節的注釋。
F20 Bartenora in Misn. Celaim, c. 17. sect. 13. 巴特諾拉對《密示拿》雜種篇第十七章第十三節的注釋。
F21 Vid. Misn. Celaim, c. 2. sect. 1.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參《密示拿》雜種篇第二章第一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23 Misn. Machshirin, c. 6. sect. 4. 《密示拿》預備篇,第六章第四節。
F24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Edaiot, c. 7. sect. 8.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密示拿》證言篇第七章第八節的注釋。
F25 Scheuchzer. Physic. Sacr. vol. 2. p. 302. 舍烏赫策爾《聖經物理學》第二卷第302頁。
F26 Nat. Hist. of Jamaica, vol. 1. Introduct. p. 25. 漢斯·斯隆爵士《牙買加自然史》第一卷導論第25頁。
F1 Ib. vol. 2. p. 193.
【第44節】

你們要使自己成聖,你們也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這意思是說,他們要將自己與所有其他民族分別開來,並藉著與他們不同的飲食習慣,與他們有所區別,正如他們的耶和華神與所有其他被稱為神者不同一樣。因此,藉著遵守祂的命令,並按照祂的旨意和榮耀而活,他們在道德意義上將是聖潔的,正如他們應當如此,因為他們是在一位聖潔之神的特殊護理和關注之下,並蒙祂如此厚愛。特別是,藉著遵守上述關於食物的律法,他們將被保守,不與外邦人混雜和交往,從而避免陷入偶像崇拜,並繼續作一個聖潔的民族,事奉和敬拜他們的耶和華神,且唯獨敬拜祂。這似乎是頒布上述命令時,在宗教方面的一個主要目的。

你們也不可用地上爬行的任何爬物玷污自己。這重複的命令是為了使他們與這些事物保持最遠的距離,並使他們對它們產生厭惡,以便他們能小心避免。這些律法沒有附帶任何刑罰,但違反它們會使他們不潔淨,因此他們在那一天被禁止使用聖所、聖物以及與人交往。然而,根據猶太文士的說法,此類違犯應受鞭打。拉比雅基(Jarchi)從《他勒目》中指出 F12,吃「**פוטיתא**」(putitha,一種小水生爬行動物)的人要被鞭打四次,如果吃螞蟻或蟻卵則鞭打五次,如果吃黃蜂或大黃蜂則鞭打六次。

【第45節】

因為我是耶和華,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祂已經把他們領出來,現在正帶領他們在曠野中前行,朝著迦南地,以便將他們安置在那裡。這句話被提出來,是為了表明他們有義務遵守祂的命令;因為既然祂為他們做了如此偉大的事,他們就應當在一切事上順服祂。而且,更重要的是,因為祂這樣做的目的,正如祂向他們指出的,是要作你們的神;是要顯明祂是他們的神,他們是祂特別的子民,是祂在地上萬民中為自己所揀選的;祂是他們的君王和神,要保護和捍衛他們,為他們預備並照顧他們,將一切適合他們的美好事物賜給他們。你們要因此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這意味著他們要像祂一樣,與所有其他人分別開來,過著聖潔的生活和行為,符合祂向他們顯明的旨意,效法那位揀選並呼召他們作祂子民的神;因為既然聖潔是祂的本性,那麼作為祂的家和家人,祂的子民和百姓,就應當如此。

【第46節】

這是關於走獸的律法,潔淨的和不潔淨的,什麼可以吃,什麼不可以吃;以及關於飛鳥的律法(利未記11:2-8)。不潔淨的飛鳥被特別提及,以便人們可以避免它們,除了這些之外,所有其他的都被允許(利未記11:13-19)。以及關於水中一切活物的律法;海裡、河裡、池塘和水潭裡各種魚類,凡有鰭有鱗的都可以吃,但如果既沒有鰭也沒有鱗,則被禁止(利未記11:9-12)。以及關於地上一切爬物的律法;其中有八種被特別提及,它們死後,觸摸會使人玷污;所有其他的爬物都被禁止食用(利未記11:29-43),以及那些會飛的爬物,除了那些腳上有腿可以跳躍的(利未記11:20-23)。這是對關於這些生物的幾條律法的概括,儘管它們在本章中頒布的順序並不完全一致。

【第47節】

為要將不潔淨的和潔淨的,以及可吃的走獸和不可吃的走獸,分別出來。前一句話涵蓋了所有一般情況,這句話則舉例說明了特定種類的生物;首先提到可吃的,是那些分蹄、蹄分兩瓣並反芻的;而不可吃的,是那些反芻但不分蹄,或分蹄但不反芻的。現在,藉著對所討論生物的這些描述和區分,以色列人將能夠區分兩者,並知道什麼可以吃,什麼不可以吃。

【腳註】
F12 T. Bab. Erubin, fol. 28. 1. Pesachim, fol. 24. 1. Maccot, fol. 16. 2.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28頁第1欄;逾越節篇,第24頁第1欄;鞭打篇,第16頁第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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