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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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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包含的幾件事項是:贖愆祭的律法(利未記 7:1-7);祭司在燔祭和素祭中所分得的部分(利未記 7:8-10);平安祭的律法,無論是為感恩、還願或甘心獻的祭(利未記 7:11-21);禁止吃脂油和血(利未記 7:22-27);祭司在平安祭中應得的部分,即胸和右腿(利未記 7:28-36);本章最後總結了本章和前幾章所包含的各種事項(利未記 7:37-38)。
【第1節】「贖愆祭的律法乃是這樣:」
或指獻祭時應遵守的各種儀式和規條。獻祭的對象已在前兩章(利未記 5:1-6:30)中描述,包括因無知而犯罪者和明知故犯者。這裡則說明了祭物的地點、部分以及如何處理。
「這祭是至聖的。」
完全奉獻給神或祂的祭司作聖用。猶太人稱有些為「輕聖物」,有些為「至聖物」,而贖愆祭就屬於最高程度的至聖物。
「在獻燔祭的地方宰贖愆祭牲,其血要灑在壇的周圍。」
參見(利未記 1:11)。
「其血要灑在壇的周圍。」
灑在壇的上半部分。壇的中央有一條朱紅線環繞,有些祭物的血灑在線以下,有些則灑在線以上,贖愆祭的血就是灑在線以上。
「又要將肥油全獻上,」
獻給耶和華,因為祂已聲明擁有這些,如同在牛群和羊群的平安祭中,無論是公牛、母牛、綿羊或山羊(利未記 3:3),以及公牛的贖罪祭中(利未記 1:8)。
「就是肥尾巴,」
或稱尾巴,在這些國家,綿羊和公羊的肥尾巴非常大且肥厚;參見(出埃及記 29:22)、(利未記 3:9)。
「和蓋臟的脂油,」
稱為「網膜」。
「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
腰子通常被脂油覆蓋。
「就是靠腰兩旁的,」
或更確切地說,是「在」它們上面的 F25;這不是指腰子的位置,也不是指腰子上的脂油,而是指在腰兩旁的脂油,與腰子上的脂油不同,那裡有大塊的脂油,參見(約伯記 15:27)。
「並肝上的網子,」
根據七十士譯本,是指肝上的葉。
「都要和腰子一同取下。」
前面提到的所有脂油,連同腰子,都要從贖愆祭的公羊上取下,並焚燒,如下所述。
「祭司要在壇上焚燒這些,」
指從前面提到的各部分取下的脂油和腰子。這些是
「作火祭獻給耶和華;」
是蒙祂悅納的,預表基督的獻祭,是馨香的祭,祂代替祂的子民承受了神聖之怒的烈火。
「這是贖愆祭。」
為所犯的過犯獻上的祭,以作贖罪;而焚燒脂油的這部分,才是獻給耶和華的祭,其餘的都歸祭司所有,如下所述。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
指祭物的肉,在脂油取下並焚燒之後,其餘的歸祭司和他們的兒子所有,且僅限於他們,不包括他們的妻子和女兒。
「要在聖處吃。」
在會幕的院子裡,在其中一個專用房間裡吃,後來在聖殿裡也是如此;不可帶回家給全家人分享,只有祭司和他們的兒子可以吃。
「這是至聖的。」
因此,只有那些奉獻給聖工的人才能吃;只有被聖化的人,即真正的信徒,那些被神立為祭司的人,才有權吃基督的祭壇,或以屬靈的方式吃祂的肉,並藉著信心以祂為糧,從祂那裡領受滋養(希伯來書 13:10)。
「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怎樣,兩者有同一條律法。」
與(利未記 6:27-28)相同。
「那為此祭行贖罪的祭司要得著它。」
祭司藉著獻祭為獻祭者的過犯行贖罪,預表藉著基督的犧牲所成就的贖罪;除了被焚燒的部分,其餘的都歸他自己和他的兒子所有;不過,當時在院中值班的其他祭司無疑也會與他一同分享。
「獻燔祭的祭司,」
在燔祭中,肉完全被焚燒,沒有留下任何部分來酬謝祭司的辛勞,不像其他祭物。
「他所獻燔祭的皮,要歸他自己。」
在某些情況下,皮本身也被焚燒,那時他就什麼也得不著了,參見(利未記 4:11-12);但在其他情況下,皮則保留給祭司。這裡的「歸他自己」似乎帶有強調意味,可能表示在其他方面,其他祭司可以與他分享,但在這方面則不能;因此邁蒙尼德 F26 觀察到,皮不是給每個祭司的,而是給獻祭的祭司的;他在別處 F1 說,輕聖物的皮歸獻祭者所有,但至聖物的皮歸祭司所有。有些人認為這條律法與亞當的情況有關,並與之相符;亞當按照神的指示獻祭後,神用被宰殺的牲畜的皮為他和他的妻子做了衣服;異教祭司通常也擁有祭物的皮,他們在廟宇中睡在這些皮上,其他人也渴望如此,以便藉著夢境或其他方式獲得對未來事物的知識;參見(阿摩司書 2:8)。
「凡在爐中烤的素祭,」
或「所有素祭」 F2,無論以何種方式烹製,而烹製方式有三種,其中一種就是在為此目的加熱的爐中烘烤:
「和在煎盤上作的,」
我們稱之為薄餅。
「並在鍋中作的,」
這與煎盤不同;它似乎是放在加熱的爐灶上,很快就烤熟了;參見(利未記 6:21)。關於這三種不同的素祭烹製方式,參見(利未記 2:4-5, 7)。
「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
更確切地說,應該譯為「或乾的」 F3;也就是說,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解釋的,沒有油在其中;一般的素祭,無論以何種方式烹製,都與油調和;但在窮人的贖罪祭中,作為素祭,不應加任何油(利未記 5:11);但無論祭物是否含油,濕潤或乾燥,
「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應當平均分配給他們;或者說,一個祭司在某個時候獻祭,應當與另一個祭司在另一個時候獻祭所得相同;它總是如此,除了被焚燒的一把之外,其餘的都歸祭司所有。
「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關於獻平安祭的其他律法和規條:在(利未記 3:1-17)中,記載了平安祭的種類,包括牛群和羊群,以及焚燒其脂油的規定;這裡則明確指出平安祭的幾種不同類型,應與之獻上的祭物,祭司應得的部分,以及何時應吃祭物的肉。
「他若為感謝獻上,」
拉比雅基(Jarchi)將此限制於海員、旅行者、被囚禁者或患有嚴重疾病者奇妙的蒙拯救;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似乎也將其理解為僅限於因脫離困境而獻上的感恩祭;但它也可以是為了日常的恩典,或任何個人所意識到的特殊恩典或神聖美善的例子,並認為以這種方式表達感謝是合宜的。
「就要與感謝祭一同獻上無酵餅,用油調和的;」
如果祭物是牛群,則為公牛或母牛;如果祭物是羊群,則為綿羊或山羊;
「無酵餅,用油調和的;」
根據猶太拉比的說法,有十個。拉比雅基說,製作這些餅的麵粉量是五個耶路撒冷升(seahs)或斗,相當於曠野中使用的六個,製成二十個十分之一伊法(omers),一個伊法是伊法的十分之一 F4;調和的油量是半個羅格(log) F5;其中四分之一用於快速烘烤的餅(本節後半部分提到是煎的),八分之一用於烘烤的餅(本句所指),八分之一用於接下來提到的薄餅:
「和抹油的無酵薄餅;」
這些是較薄的餅,像其他餅一樣不含酵,但油不是在製作時與麵粉混合,而是在製成後塗抹在上面,因此稱為抹油的;這些也有十個:
「並用油調和炒的細麵餅。」
這些是快速烘烤而未完全烤熟的餅(利未記 6:21);或者,根據拉比雅基和本革森(Ben Gersom)的說法,它們是用足夠的熱水混合和煮沸的;或者,根據邁蒙尼德 F6 的說法,是用油煎的;這些也有十個,總共三十個。
「他要用有酵的餅,與平安祭的感謝祭一同獻上,」
除了無酵餅、無酵薄餅和煎餅之外;或者,正如亞本以斯拉和亞本達納所解釋的,是與這些一同獻上:
「他要用有酵的餅,與平安祭的感謝祭一同獻上,」
這並不是獻在祭壇上,因為所有酵都禁止獻在祭壇上(利未記 2:11),而是給祭司,以便他有不同的餅,並且是他喜歡的,可以與他所分得的平安祭的肉一同吃,獻祭者也可以吃;這全部也包含十個餅,正如邁蒙尼德 F7 所說的;他(獻祭者)取二十個十分之一的細麵粉,做十個有酵的,十個無酵的;十個有酵的做成十個餅,十個無酵的做成八十個相同的餅,每種十個,十個爐中烤的餅,十個薄餅,十個輕微烘烤的餅。
「他要從這各樣的供物中,取一個為舉祭獻給耶和華;」
也就是說,從無酵餅、無酵薄餅、煎餅和有酵餅中各取一個;亞本以斯拉說,至少有四個,他補充說,事實上有十個;邁蒙尼德 F8 也說,祭司從所有四種餅中各取一個,正如經上所說:「他要從這各樣的供物中,取一個。」
「這要歸那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
也就是說,餅和麵包中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的部分,是祭司的份;邁蒙尼德 F9 也這樣說。
「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
在給出了關於與平安祭一同獻上的餅和麵包的指示之後,接下來是關於吃祭肉的指示;命令是,祭肉
「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一部分由獻祭者和他的家人吃,一部分由他邀請的窮人吃;祭司和利未人也要分得一部分;參見(申命記 12:11-12, 17-18)。
「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這是為了鼓勵對祭司、利未人和其他人的慷慨,因為所有祭肉都必須在早晨之前吃完:根據猶太教規,他們最遲只能吃到午夜;那時所有祭肉都必須吃完;據說 F11,智者為律法築了一道籬笆,以防止人們犯罪。
「若所獻的是還願祭,」
是因所許的願而獻的,例如,如果他蒙受了某些恩惠,或脫離了某些困境和苦難,那麼他就會獻上這樣的祭物:
「或是甘心祭,」
沒有任何條件或義務;完全出於自願,不是受神的任何命令所引導,也不是受自己所許的願所迫,也沒有任何對未來將享有的好處的期望:亞本以斯拉對這兩種祭物作了如下描述:「還願祭」是他困苦時口中所說的,「甘心祭」是他的心甘願獻上的,不是為還願也不是為感謝而獻給神的祭物:
「就要在獻祭的日子吃。」
也就是說,那時就要開始吃,如果全部吃完就很好,但在這兩種情況下,他們不像前面那樣,沒有義務全部吃完,一點也不留到早晨,因為接下來說:
「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如果認為合適,並且不能方便地吃完,可以保留到獻祭後的第二天,但不能再久了。
「但祭肉若留到第三天,」
指第二天未吃完,保留到第三天的部分:
「就要用火焚燒。」
這樣它就不會腐敗,也不會被用於迷信用途,也不會在任何方面帶來任何益處;這樣可以阻止吝嗇和對護理之工的不信任:也許在預表中,這與基督在第三天復活,未見朽壞有關。
「平安祭的肉,若在第三天吃了,」
任何一部分,即使是最小的部分:
「這祭就不蒙悅納,」
不蒙神悅納為美善的祭物;祂不會喜悅它,也不會對此表示任何滿意;相反,祂會厭惡地拒絕它:
「獻祭的也不算為有功;」
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不算為功德或義;這不應被視為義行,獻祭者也不會因此得到任何益處:
「反成了可憎惡的,」
對神而言,祭肉因吝嗇和小氣的性情而保留太久,是可憎惡的:
「吃這肉的,必擔當他的罪孽。」
他的罪孽不會被赦免;他將承擔其懲罰。
「肉若挨了甚麼不潔淨的物,就不可吃,」
指平安祭的肉;如果被任何不潔淨的人,無論男女,觸摸,例如在禮儀上不潔淨的人,如患有漏症或月經期的婦女,或觸摸了任何不潔淨的東西,或被任何不潔淨的生物觸摸,如狗等,這可能發生在從會幕運到他們的帳篷或房屋的過程中:
「要用火焚燒。」
這樣就不能從中獲利;這是為了讓他們在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時小心謹慎:
「至於肉,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指在禮儀上潔淨的人;正如所有在福音意義上,藉著基督的寶血和公義而潔淨的人,都可以藉著信心吃祂的肉,喝祂的血。拉比雅基觀察到,既然(申命記 12:27)說:「你要吃肉」,有些人可能會反對說,除了獻祭者之外,沒有人可以吃平安祭的肉,因此這裡說:「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不僅是獻祭者,也不僅是祭司和利未人,而是獻祭者邀請的任何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只是人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
這些祭物是獻給祂的,因此是聖潔的,不應由不聖潔的人吃,也不應由任何
「身上有污穢的,」
指患有漏症的人,即患有淋病的人;參見(利未記 15:2)。
「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他將被剝奪以色列人的公民權,被禁止進入聖所的特權,或在人壽命的正常期限之前被剪除而死;同樣,那些不配領受主餐的人,在主餐中吃祂的肉,喝祂的血,就是吃喝自己的罪(哥林多前書 11:29)。
「那人若摸了甚麼不潔淨的物,」
人或物,死人的屍體,或死屍的骨頭,或埋葬屍體的墳墓:
「無論是人的污穢,」
指從患有漏症的人身上流出的分泌物:
「或是不潔淨的牲畜,」
指在禮儀律法上不潔淨的牲畜;參見(利未記 11:4-8):
「或是不潔淨可憎之物,」
約拿單他爾根將此解釋為所有不潔淨的爬行動物:參見(利未記 11:20, 24, 29)。
「而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參見(利未記 7:20)。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繼續對他說話: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藉著向他們重複關於脂油和血的律法,提醒他們(利未記 3:17)。
「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
任何適合食用的動物的脂油,其肉類本來可以吃,特別是
「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
用於獻祭的動物;儘管這不應僅限於這些動物及其獻祭的脂油,這些脂油被耶和華聲明為祂的,並在祂的祭壇上焚燒;這應理解為這些動物在日常食用時的脂油,供他們及其家人食用;即使是這些動物的脂油也不可吃;那些未與肉分離,而是與肉混合的脂油可以吃,但分離的則不可 F12。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作別的用處,」
指任何因疾病而死,未經正常宰殺的動物:
「或是被野獸撕裂的,」
被野獸撕裂的:
「可以作別的用處;」
例如用於醫藥,製作膏藥,或用於製作蠟燭,或用於潤滑任何東西使其光滑柔韌,或類似用途:
「只是你們決不可吃。」
這些屍體本身是不可吃的,因此它們的脂油自然也是非法的;然而,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特別頒布了這條律法,那些違反這條律法的人罪加一等,正如猶太人所觀察到的 F13;一次是吃了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另一次是吃了它們的脂油。
「凡吃獻與耶和華火祭牲畜脂油的,」
如牛、綿羊、公羊、山羊;這不僅指獻祭動物的脂油,也指所有同類動物的脂油: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參見(利未記 7:20)。邁蒙尼德 F14 觀察到,吃脂油會受到剪除的懲罰,因為人們過去認為它很美味,因此神也願意用它來尊榮祂的祭物:他進一步觀察到 F15,腸子的脂油過於飽和,阻礙消化,產生粗糙和寒冷的血液,因此最好焚燒而不是食用;而血和自死的動物難以消化,營養不良,因此後者在(利未記 7:24)中被禁止,前者在(利未記 7:26)中被禁止:關於吃脂油的懲罰,同一位作者 F16 觀察到,凡故意吃橄欖大小的脂油者,犯了剪除之罪;若因無知而犯,則必須獻上規定的贖罪祭:他在別處 F17 說,凡吃脂油者會受鞭打;若第二次吃,再次受鞭打;但若第三次吃,則不再鞭打,而是將他關入監獄,這是一個根據他身高而設的狹窄地方,他無法站立,也無法躺下;他們給他苦難的餅和水,直到他腸胃不適,生病,然後他們用大麥餵他,直到他肚子脹破。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鳥的血,是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
指上述任何動物的血,或任何其他動物的血,即使是任何潔淨動物的血,更不用說不潔淨動物的血了:
「無論是鳥的血,是獸的血,」
指所有種類的鳥和獸。拉比雅基認為,經文如此表達,排除了魚和蝗蟲的血,因此吃它們的血是合法的: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
這表明這條律法不應僅限於在會幕中宰殺的祭牲及其血,而應理解為所有在他們家中為食物而宰殺的動物及其血。
「無論是誰,吃了甚麼血,」
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任何活物的血,也就是說,任何活著的動物的血;因為猶太人總是將(創世記 9:4)中的律法解釋為從活物身上撕下的肢體,以及直接吃其帶血的肉: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邁蒙尼德 F18 觀察到,某些食物會受到剪除的威脅,特別是血,因為當時人們渴望吃血,而且它會使他們陷入某種偶像崇拜;他指的是薩比安人的偶像崇拜,關於此請參見(以西結書 33:25)。關於律法下禁止吃血的真正原因,請參見(利未記 17:10)。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頒布上述律法時;因為接下來的內容與平安祭有關: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給他們關於平安祭的進一步指示:
「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
無論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祭,無論是牛群或羊群,公牛或母牛,綿羊或山羊:
「要從平安祭中取供物來獻給耶和華。」
也就是說,無酵餅、薄餅和煎餅,以及無酵麵包,這些被稱為「全供物」(利未記 7:10-14)。
「他要親手把耶和華的火祭帶來,」
也就是說,平安祭中要用火焚燒的部分,如(利未記 3:3-4)所描述的各部分上的脂油;獻祭者應當以接下來將要觀察到的方式帶來這些祭物:
「就是把脂油和胸帶來,好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脂油要焚燒,胸則歸祭司和他的兒子,如下一節(利未記 7:31)所述:
「好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搖祭是如何執行的,參見(出埃及記 29:24)。特別是對於這些平安祭,其執行方式如下:如果是感謝祭,祭司從與祭物一同帶來的餅中取一個(餅),與胸、腿和內臟一同放在獻祭者手中搖動;然後他將脂油放在上面,再將胸和腿放在上面(即脂油之上),然後將兩個腰子、網膜和肝放在它們上面;如果還有餅,他將餅放在它們上面,並搖動所有這些,將手放在獻祭者的手下 F19。
「祭司要把脂油燒在壇上,」
指燔祭壇上的脂油,即內臟上的脂油、兩個腰子、兩旁的脂油、網膜和肝:
「胸卻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
這胸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搖祭搖過之後,就歸耶和華所有,因此賜給祂的祭司食用,作為他們所作服事的報酬,因為在祭壇事奉的人理應靠祭壇為生;因此,連同其他物品,為祭司及其家人提供了生計,正如在現今的恩典時代,福音事奉者也應當得到供養一樣。
「你們要把右腿作舉祭給祭司。」
無論是公牛或母牛,綿羊或山羊:
「從你們平安祭中取出來。」
這些祭物是從這些動物中取出的;約拿單他爾根解釋說,
「亞倫的子孫中,那獻平安祭牲的血和脂油的,」
指那些將祭牲的血灑在祭壇周圍,並將脂油燒在祭壇上的祭司,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儀式(利未記 3:2-5):
「右腿要歸他為分。」
這是他因其服事而應得的特定部分和份額:亞本以斯拉指出,右腿歸灑血的祭司,胸則歸所有祭司;拉比雅基觀察到,凡適合灑血和焚燒脂油,但在灑血或焚燒脂油時成為不潔淨的人,就不能分得肉。
「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搖的胸和舉的腿,」
這兩部分是特別選定出來的:
「從他們的平安祭中取了搖的胸和舉的腿,」
其餘部分則歸獻祭者所有,除了被焚燒的部分:
「都給了祭司亞倫和他的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永遠的定例。」
只要祭司職分存在,直到彌賽亞降臨,所有這些祭物都將在祂身上得到成就和終結。
「這是亞倫受膏所得的份,」
指他受膏擔任祭司職分所得的份;這是為他執行職分所分配和指定的份;這是他忠實履行職責的報酬,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即他從平安祭中得到搖的胸和舉的腿,以及從每個無酵餅中得到一個餅,連同有酵餅,此外還有其他祭物所得的額外收入:
「也是他子孫受膏所得的份,」
指他子孫繼承祭司職分所得的份;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這份比他們所有的利未人兄弟都多:
「從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得來的。」
指那些脂油在各部分上用火焚燒的祭物,如平安祭:
「在他們奉耶和華為祭司的日子,」
當他們被命令從以色列人中選出,並被分別為聖,受任祭司職分時,正如摩西所行的,並由他將他們獻給耶和華作祭司;那時,上述份額就分配給他們了,如下所述。
「這就是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在他們世世代代中,要給祭司的,」
每當他們帶來祭物由祭司獻上時,這些部分就被命令作為他們的份額;
「從他膏他們的日子起,」
或從摩西奉耶和華的指示膏立他們的日子起,從那時起,他們就有權利和資格從所獻的祭物中獲得上述物品,亞本以斯拉如此說:
「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在所有世代中,直到彌賽亞降臨,這將終止他們的祭司職分。因此,耶和華為祂的僕人提供了生計,直到那時;自從基督頒布命令以來,傳福音的人就應當靠福音為生(哥林多前書 9:13-14)。
「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
如(利未記 6:9-13)所載:素祭;如(利未記 6:14-18)所載:贖罪祭;如(利未記 6:25-30)所載:贖愆祭;如(利未記 7:1-7)所載:
「和承接聖職的祭,並平安祭的律法。」
指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受膏擔任祭司職分,如(利未記 6:20-23)所載:以及平安祭的律法;如本章(利未記 7:11-33)所載;這只是對前面所觀察到的
「在他們為祂於西奈曠野所造的會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