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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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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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包含的幾件事項是:贖愆祭的律法(利未記 7:1-7);祭司在燔祭和素祭中所分得的部分(利未記 7:8-10);平安祭的律法,無論是為感恩、還願或甘心獻的祭(利未記 7:11-21);禁止吃脂油和血(利未記 7:22-27);祭司在平安祭中應得的部分,即胸和右腿(利未記 7:28-36);本章最後總結了本章和前幾章所包含的各種事項(利未記 7:37-38)。

【第1節】

「贖愆祭的律法乃是這樣:」
或指獻祭時應遵守的各種儀式和規條。獻祭的對象已在前兩章(利未記 5:1-6:30)中描述,包括因無知而犯罪者和明知故犯者。這裡則說明了祭物的地點、部分以及如何處理。

「這祭是至聖的。」
完全奉獻給神或祂的祭司作聖用。猶太人稱有些為「輕聖物」,有些為「至聖物」,而贖愆祭就屬於最高程度的至聖物。

【第2節】

「在獻燔祭的地方宰贖愆祭牲,其血要灑在壇的周圍。」
參見(利未記 1:11)。

「其血要灑在壇的周圍。」
灑在壇的上半部分。壇的中央有一條朱紅線環繞,有些祭物的血灑在線以下,有些則灑在線以上,贖愆祭的血就是灑在線以上。

【第3節】

「又要將肥油全獻上,」
獻給耶和華,因為祂已聲明擁有這些,如同在牛群和羊群的平安祭中,無論是公牛、母牛、綿羊或山羊(利未記 3:3),以及公牛的贖罪祭中(利未記 1:8)。

「就是肥尾巴,」
或稱尾巴,在這些國家,綿羊和公羊的肥尾巴非常大且肥厚;參見(出埃及記 29:22)、(利未記 3:9)。

「和蓋臟的脂油,」
稱為「網膜」。

【第4節】

「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
腰子通常被脂油覆蓋。

「就是靠腰兩旁的,」
或更確切地說,是「在」它們上面的 F25;這不是指腰子的位置,也不是指腰子上的脂油,而是指在腰兩旁的脂油,與腰子上的脂油不同,那裡有大塊的脂油,參見(約伯記 15:27)。

「並肝上的網子,」
根據七十士譯本,是指肝上的葉。

「都要和腰子一同取下。」
前面提到的所有脂油,連同腰子,都要從贖愆祭的公羊上取下,並焚燒,如下所述。

【第5節】

「祭司要在壇上焚燒這些,」
指從前面提到的各部分取下的脂油和腰子。這些是

「作火祭獻給耶和華;」
是蒙祂悅納的,預表基督的獻祭,是馨香的祭,祂代替祂的子民承受了神聖之怒的烈火。

「這是贖愆祭。」
為所犯的過犯獻上的祭,以作贖罪;而焚燒脂油的這部分,才是獻給耶和華的祭,其餘的都歸祭司所有,如下所述。

【第6節】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
指祭物的肉,在脂油取下並焚燒之後,其餘的歸祭司和他們的兒子所有,且僅限於他們,不包括他們的妻子和女兒。

「要在聖處吃。」
在會幕的院子裡,在其中一個專用房間裡吃,後來在聖殿裡也是如此;不可帶回家給全家人分享,只有祭司和他們的兒子可以吃。

「這是至聖的。」
因此,只有那些奉獻給聖工的人才能吃;只有被聖化的人,即真正的信徒,那些被神立為祭司的人,才有權吃基督的祭壇,或以屬靈的方式吃祂的肉,並藉著信心以祂為糧,從祂那裡領受滋養(希伯來書 13:10)。

【第7節】

「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怎樣,兩者有同一條律法。」
與(利未記 6:27-28)相同。

「那為此祭行贖罪的祭司要得著它。」
祭司藉著獻祭為獻祭者的過犯行贖罪,預表藉著基督的犧牲所成就的贖罪;除了被焚燒的部分,其餘的都歸他自己和他的兒子所有;不過,當時在院中值班的其他祭司無疑也會與他一同分享。

【第8節】

「獻燔祭的祭司,」
在燔祭中,肉完全被焚燒,沒有留下任何部分來酬謝祭司的辛勞,不像其他祭物。

「他所獻燔祭的皮,要歸他自己。」
在某些情況下,皮本身也被焚燒,那時他就什麼也得不著了,參見(利未記 4:11-12);但在其他情況下,皮則保留給祭司。這裡的「歸他自己」似乎帶有強調意味,可能表示在其他方面,其他祭司可以與他分享,但在這方面則不能;因此邁蒙尼德 F26 觀察到,皮不是給每個祭司的,而是給獻祭的祭司的;他在別處 F1 說,輕聖物的皮歸獻祭者所有,但至聖物的皮歸祭司所有。有些人認為這條律法與亞當的情況有關,並與之相符;亞當按照神的指示獻祭後,神用被宰殺的牲畜的皮為他和他的妻子做了衣服;異教祭司通常也擁有祭物的皮,他們在廟宇中睡在這些皮上,其他人也渴望如此,以便藉著夢境或其他方式獲得對未來事物的知識;參見(阿摩司書 2:8)。

【第9節】

「凡在爐中烤的素祭,」
或「所有素祭」 F2,無論以何種方式烹製,而烹製方式有三種,其中一種就是在為此目的加熱的爐中烘烤:

「和在煎盤上作的,」
我們稱之為薄餅。

「並在鍋中作的,」
這與煎盤不同;它似乎是放在加熱的爐灶上,很快就烤熟了;參見(利未記 6:21)。關於這三種不同的素祭烹製方式,參見(利未記 2:4-5, 7)。

【第10節】

「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
更確切地說,應該譯為「或乾的」 F3;也就是說,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解釋的,沒有油在其中;一般的素祭,無論以何種方式烹製,都與油調和;但在窮人的贖罪祭中,作為素祭,不應加任何油(利未記 5:11);但無論祭物是否含油,濕潤或乾燥,

「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應當平均分配給他們;或者說,一個祭司在某個時候獻祭,應當與另一個祭司在另一個時候獻祭所得相同;它總是如此,除了被焚燒的一把之外,其餘的都歸祭司所有。

【第11節】

「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關於獻平安祭的其他律法和規條:在(利未記 3:1-17)中,記載了平安祭的種類,包括牛群和羊群,以及焚燒其脂油的規定;這裡則明確指出平安祭的幾種不同類型,應與之獻上的祭物,祭司應得的部分,以及何時應吃祭物的肉。

【第12節】

「他若為感謝獻上,」
拉比雅基(Jarchi)將此限制於海員、旅行者、被囚禁者或患有嚴重疾病者奇妙的蒙拯救;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似乎也將其理解為僅限於因脫離困境而獻上的感恩祭;但它也可以是為了日常的恩典,或任何個人所意識到的特殊恩典或神聖美善的例子,並認為以這種方式表達感謝是合宜的。

「就要與感謝祭一同獻上無酵餅,用油調和的;」
如果祭物是牛群,則為公牛或母牛;如果祭物是羊群,則為綿羊或山羊;

「無酵餅,用油調和的;」
根據猶太拉比的說法,有十個。拉比雅基說,製作這些餅的麵粉量是五個耶路撒冷升(seahs)或斗,相當於曠野中使用的六個,製成二十個十分之一伊法(omers),一個伊法是伊法的十分之一 F4;調和的油量是半個羅格(log) F5;其中四分之一用於快速烘烤的餅(本節後半部分提到是煎的),八分之一用於烘烤的餅(本句所指),八分之一用於接下來提到的薄餅:

「和抹油的無酵薄餅;」
這些是較薄的餅,像其他餅一樣不含酵,但油不是在製作時與麵粉混合,而是在製成後塗抹在上面,因此稱為抹油的;這些也有十個:

「並用油調和炒的細麵餅。」
這些是快速烘烤而未完全烤熟的餅(利未記 6:21);或者,根據拉比雅基和本革森(Ben Gersom)的說法,它們是用足夠的熱水混合和煮沸的;或者,根據邁蒙尼德 F6 的說法,是用油煎的;這些也有十個,總共三十個。

【第13節】

「他要用有酵的餅,與平安祭的感謝祭一同獻上,」
除了無酵餅、無酵薄餅和煎餅之外;或者,正如亞本以斯拉和亞本達納所解釋的,是與這些一同獻上:

「他要用有酵的餅,與平安祭的感謝祭一同獻上,」
這並不是獻在祭壇上,因為所有酵都禁止獻在祭壇上(利未記 2:11),而是給祭司,以便他有不同的餅,並且是他喜歡的,可以與他所分得的平安祭的肉一同吃,獻祭者也可以吃;這全部也包含十個餅,正如邁蒙尼德 F7 所說的;他(獻祭者)取二十個十分之一的細麵粉,做十個有酵的,十個無酵的;十個有酵的做成十個餅,十個無酵的做成八十個相同的餅,每種十個,十個爐中烤的餅,十個薄餅,十個輕微烘烤的餅。

【第14節】

「他要從這各樣的供物中,取一個為舉祭獻給耶和華;」
也就是說,從無酵餅、無酵薄餅、煎餅和有酵餅中各取一個;亞本以斯拉說,至少有四個,他補充說,事實上有十個;邁蒙尼德 F8 也說,祭司從所有四種餅中各取一個,正如經上所說:「他要從這各樣的供物中,取一個。」

「這要歸那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
也就是說,餅和麵包中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的部分,是祭司的份;邁蒙尼德 F9 也這樣說。

【第15節】

「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
在給出了關於與平安祭一同獻上的餅和麵包的指示之後,接下來是關於吃祭肉的指示;命令是,祭肉

「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一部分由獻祭者和他的家人吃,一部分由他邀請的窮人吃;祭司和利未人也要分得一部分;參見(申命記 12:11-12, 17-18)。

「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這是為了鼓勵對祭司、利未人和其他人的慷慨,因為所有祭肉都必須在早晨之前吃完:根據猶太教規,他們最遲只能吃到午夜;那時所有祭肉都必須吃完;據說 F11,智者為律法築了一道籬笆,以防止人們犯罪。

【第16節】

「若所獻的是還願祭,」
是因所許的願而獻的,例如,如果他蒙受了某些恩惠,或脫離了某些困境和苦難,那麼他就會獻上這樣的祭物:

「或是甘心祭,」
沒有任何條件或義務;完全出於自願,不是受神的任何命令所引導,也不是受自己所許的願所迫,也沒有任何對未來將享有的好處的期望:亞本以斯拉對這兩種祭物作了如下描述:「還願祭」是他困苦時口中所說的,「甘心祭」是他的心甘願獻上的,不是為還願也不是為感謝而獻給神的祭物:

「就要在獻祭的日子吃。」
也就是說,那時就要開始吃,如果全部吃完就很好,但在這兩種情況下,他們不像前面那樣,沒有義務全部吃完,一點也不留到早晨,因為接下來說:

「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如果認為合適,並且不能方便地吃完,可以保留到獻祭後的第二天,但不能再久了。

【第17節】

「但祭肉若留到第三天,」
指第二天未吃完,保留到第三天的部分:

「就要用火焚燒。」
這樣它就不會腐敗,也不會被用於迷信用途,也不會在任何方面帶來任何益處;這樣可以阻止吝嗇和對護理之工的不信任:也許在預表中,這與基督在第三天復活,未見朽壞有關。

【第18節】

「平安祭的肉,若在第三天吃了,」
任何一部分,即使是最小的部分:

「這祭就不蒙悅納,」
不蒙神悅納為美善的祭物;祂不會喜悅它,也不會對此表示任何滿意;相反,祂會厭惡地拒絕它:

「獻祭的也不算為有功;」
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不算為功德或義;這不應被視為義行,獻祭者也不會因此得到任何益處:

「反成了可憎惡的,」
對神而言,祭肉因吝嗇和小氣的性情而保留太久,是可憎惡的:

「吃這肉的,必擔當他的罪孽。」
他的罪孽不會被赦免;他將承擔其懲罰。

【第19節】

「肉若挨了甚麼不潔淨的物,就不可吃,」
指平安祭的肉;如果被任何不潔淨的人,無論男女,觸摸,例如在禮儀上不潔淨的人,如患有漏症或月經期的婦女,或觸摸了任何不潔淨的東西,或被任何不潔淨的生物觸摸,如狗等,這可能發生在從會幕運到他們的帳篷或房屋的過程中:

「要用火焚燒。」
這樣就不能從中獲利;這是為了讓他們在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時小心謹慎:

「至於肉,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指在禮儀上潔淨的人;正如所有在福音意義上,藉著基督的寶血和公義而潔淨的人,都可以藉著信心吃祂的肉,喝祂的血。拉比雅基觀察到,既然(申命記 12:27)說:「你要吃肉」,有些人可能會反對說,除了獻祭者之外,沒有人可以吃平安祭的肉,因此這裡說:「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不僅是獻祭者,也不僅是祭司和利未人,而是獻祭者邀請的任何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第20節】

「只是人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
這些祭物是獻給祂的,因此是聖潔的,不應由不聖潔的人吃,也不應由任何

「身上有污穢的,」
指患有漏症的人,即患有淋病的人;參見(利未記 15:2)。

「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他將被剝奪以色列人的公民權,被禁止進入聖所的特權,或在人壽命的正常期限之前被剪除而死;同樣,那些不配領受主餐的人,在主餐中吃祂的肉,喝祂的血,就是吃喝自己的罪(哥林多前書 11:29)。

【第21節】

「那人若摸了甚麼不潔淨的物,」
人或物,死人的屍體,或死屍的骨頭,或埋葬屍體的墳墓:

「無論是人的污穢,」
指從患有漏症的人身上流出的分泌物:

「或是不潔淨的牲畜,」
指在禮儀律法上不潔淨的牲畜;參見(利未記 11:4-8):

「或是不潔淨可憎之物,」
約拿單他爾根將此解釋為所有不潔淨的爬行動物:參見(利未記 11:20, 24, 29)。

「而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參見(利未記 7:20)。

【第22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繼續對他說話:

【第23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藉著向他們重複關於脂油和血的律法,提醒他們(利未記 3:17)。

「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
任何適合食用的動物的脂油,其肉類本來可以吃,特別是

「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
用於獻祭的動物;儘管這不應僅限於這些動物及其獻祭的脂油,這些脂油被耶和華聲明為祂的,並在祂的祭壇上焚燒;這應理解為這些動物在日常食用時的脂油,供他們及其家人食用;即使是這些動物的脂油也不可吃;那些未與肉分離,而是與肉混合的脂油可以吃,但分離的則不可 F12。

【第24節】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作別的用處,」
指任何因疾病而死,未經正常宰殺的動物:

「或是被野獸撕裂的,」
被野獸撕裂的:

「可以作別的用處;」
例如用於醫藥,製作膏藥,或用於製作蠟燭,或用於潤滑任何東西使其光滑柔韌,或類似用途:

「只是你們決不可吃。」
這些屍體本身是不可吃的,因此它們的脂油自然也是非法的;然而,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特別頒布了這條律法,那些違反這條律法的人罪加一等,正如猶太人所觀察到的 F13;一次是吃了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另一次是吃了它們的脂油。

【第25節】

「凡吃獻與耶和華火祭牲畜脂油的,」
如牛、綿羊、公羊、山羊;這不僅指獻祭動物的脂油,也指所有同類動物的脂油: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參見(利未記 7:20)。邁蒙尼德 F14 觀察到,吃脂油會受到剪除的懲罰,因為人們過去認為它很美味,因此神也願意用它來尊榮祂的祭物:他進一步觀察到 F15,腸子的脂油過於飽和,阻礙消化,產生粗糙和寒冷的血液,因此最好焚燒而不是食用;而血和自死的動物難以消化,營養不良,因此後者在(利未記 7:24)中被禁止,前者在(利未記 7:26)中被禁止:關於吃脂油的懲罰,同一位作者 F16 觀察到,凡故意吃橄欖大小的脂油者,犯了剪除之罪;若因無知而犯,則必須獻上規定的贖罪祭:他在別處 F17 說,凡吃脂油者會受鞭打;若第二次吃,再次受鞭打;但若第三次吃,則不再鞭打,而是將他關入監獄,這是一個根據他身高而設的狹窄地方,他無法站立,也無法躺下;他們給他苦難的餅和水,直到他腸胃不適,生病,然後他們用大麥餵他,直到他肚子脹破。

【第26節】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鳥的血,是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
指上述任何動物的血,或任何其他動物的血,即使是任何潔淨動物的血,更不用說不潔淨動物的血了:

「無論是鳥的血,是獸的血,」
指所有種類的鳥和獸。拉比雅基認為,經文如此表達,排除了魚和蝗蟲的血,因此吃它們的血是合法的: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
這表明這條律法不應僅限於在會幕中宰殺的祭牲及其血,而應理解為所有在他們家中為食物而宰殺的動物及其血。

【第27節】

「無論是誰,吃了甚麼血,」
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任何活物的血,也就是說,任何活著的動物的血;因為猶太人總是將(創世記 9:4)中的律法解釋為從活物身上撕下的肢體,以及直接吃其帶血的肉: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邁蒙尼德 F18 觀察到,某些食物會受到剪除的威脅,特別是血,因為當時人們渴望吃血,而且它會使他們陷入某種偶像崇拜;他指的是薩比安人的偶像崇拜,關於此請參見(以西結書 33:25)。關於律法下禁止吃血的真正原因,請參見(利未記 17:10)。

【第28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頒布上述律法時;因為接下來的內容與平安祭有關:

【第29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給他們關於平安祭的進一步指示:

「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
無論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祭,無論是牛群或羊群,公牛或母牛,綿羊或山羊:

「要從平安祭中取供物來獻給耶和華。」
也就是說,無酵餅、薄餅和煎餅,以及無酵麵包,這些被稱為「全供物」(利未記 7:10-14)。

【第30節】

「他要親手把耶和華的火祭帶來,」
也就是說,平安祭中要用火焚燒的部分,如(利未記 3:3-4)所描述的各部分上的脂油;獻祭者應當以接下來將要觀察到的方式帶來這些祭物:

「就是把脂油和胸帶來,好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脂油要焚燒,胸則歸祭司和他的兒子,如下一節(利未記 7:31)所述:

「好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搖祭是如何執行的,參見(出埃及記 29:24)。特別是對於這些平安祭,其執行方式如下:如果是感謝祭,祭司從與祭物一同帶來的餅中取一個(餅),與胸、腿和內臟一同放在獻祭者手中搖動;然後他將脂油放在上面,再將胸和腿放在上面(即脂油之上),然後將兩個腰子、網膜和肝放在它們上面;如果還有餅,他將餅放在它們上面,並搖動所有這些,將手放在獻祭者的手下 F19。

【第31節】

「祭司要把脂油燒在壇上,」
指燔祭壇上的脂油,即內臟上的脂油、兩個腰子、兩旁的脂油、網膜和肝:

「胸卻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
這胸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搖祭搖過之後,就歸耶和華所有,因此賜給祂的祭司食用,作為他們所作服事的報酬,因為在祭壇事奉的人理應靠祭壇為生;因此,連同其他物品,為祭司及其家人提供了生計,正如在現今的恩典時代,福音事奉者也應當得到供養一樣。

【第32節】

「你們要把右腿作舉祭給祭司。」
無論是公牛或母牛,綿羊或山羊:

「從你們平安祭中取出來。」
這些祭物是從這些動物中取出的;約拿單他爾根解釋說,

【第33節】

「亞倫的子孫中,那獻平安祭牲的血和脂油的,」
指那些將祭牲的血灑在祭壇周圍,並將脂油燒在祭壇上的祭司,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儀式(利未記 3:2-5):

「右腿要歸他為分。」
這是他因其服事而應得的特定部分和份額:亞本以斯拉指出,右腿歸灑血的祭司,胸則歸所有祭司;拉比雅基觀察到,凡適合灑血和焚燒脂油,但在灑血或焚燒脂油時成為不潔淨的人,就不能分得肉。

【第34節】

「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搖的胸和舉的腿,」
這兩部分是特別選定出來的:

「從他們的平安祭中取了搖的胸和舉的腿,」
其餘部分則歸獻祭者所有,除了被焚燒的部分:

「都給了祭司亞倫和他的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永遠的定例。」
只要祭司職分存在,直到彌賽亞降臨,所有這些祭物都將在祂身上得到成就和終結。

【第35節】

「這是亞倫受膏所得的份,」
指他受膏擔任祭司職分所得的份;這是為他執行職分所分配和指定的份;這是他忠實履行職責的報酬,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即他從平安祭中得到搖的胸和舉的腿,以及從每個無酵餅中得到一個餅,連同有酵餅,此外還有其他祭物所得的額外收入:

「也是他子孫受膏所得的份,」
指他子孫繼承祭司職分所得的份;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這份比他們所有的利未人兄弟都多:

「從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得來的。」
指那些脂油在各部分上用火焚燒的祭物,如平安祭:

「在他們奉耶和華為祭司的日子,」
當他們被命令從以色列人中選出,並被分別為聖,受任祭司職分時,正如摩西所行的,並由他將他們獻給耶和華作祭司;那時,上述份額就分配給他們了,如下所述。

【第36節】

「這就是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在他們世世代代中,要給祭司的,」
每當他們帶來祭物由祭司獻上時,這些部分就被命令作為他們的份額;

「從他膏他們的日子起,」
或從摩西奉耶和華的指示膏立他們的日子起,從那時起,他們就有權利和資格從所獻的祭物中獲得上述物品,亞本以斯拉如此說:

「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在所有世代中,直到彌賽亞降臨,這將終止他們的祭司職分。因此,耶和華為祂的僕人提供了生計,直到那時;自從基督頒布命令以來,傳福音的人就應當靠福音為生(哥林多前書 9:13-14)。

【第37節】

「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
如(利未記 6:9-13)所載:素祭;如(利未記 6:14-18)所載:贖罪祭;如(利未記 6:25-30)所載:贖愆祭;如(利未記 7:1-7)所載:

「和承接聖職的祭,並平安祭的律法。」
指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受膏擔任祭司職分,如(利未記 6:20-23)所載:以及平安祭的律法;如本章(利未記 7:11-33)所載;這只是對前面所觀察到的

【腳註】
F25 ( Mylokh le rva ) "et qui est superiliis", Tigurine version. (**Mylokh le rva**,在腰兩旁的)「以及在腰兩旁的」,提古林譯本。
F26 In Misn. Challah, c. 4. sect. 9. 《密示拿》哈拉篇,第四章第九節。
F1 In Misn. Zebachim, c. 12. sect. 3. 《密示拿》祭物篇,第十二章第三節。
F2 ( hxnm lk ) "omne munus", Pagninus, Montanus,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minchah kol**,所有素祭)「所有供物」,帕格尼努斯、蒙塔努斯、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
F3 ( hbrxw ) "vel aridum",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v'charav**,或乾的)「或乾燥的」,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
F4 Vid. Misn. Menachot, c. 7. sect. 1. & Bartenora in ib. 參見《密示拿》素祭篇,第七章第一節,以及巴特諾拉的注釋。
F5 Maimon. Maaseh Hakorbanot, c. 9. sect. 20. 邁蒙尼德《獻祭之工》第九章第二十節。
F6 In Misn. Menachot, c. 9. sect. 3. 《密示拿》素祭篇,第九章第三節。
F7 Maaseh Hakorbanot, c. 9. sect. 17, 18, 21. 《獻祭之工》第九章第17、18、21節。
F8 Maaseh Hakorbanot, c. 9. sect. 17, 18, 21. 《獻祭之工》第九章第17、18、21節。
F9 Maaseh Hakorbanot, c. 9. sect. 12. 《獻祭之工》第九章第12節。
F11 Misn. Zebachim, c. 5. sect. 3. 《密示拿》祭物篇,第五章第三節。
F12 Bechai in Lev. 3. 17. 貝海在《利未記》第三章第十七節的注釋。
F13 Maimon. Hilchot Maacolot Asurot, c. 7. sect. 2. 邁蒙尼德《禁食律法》第七章第二節。
F14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一章。
F15 Ibid. c. 48. 同上,第四十八章。
F16 Hilchot Maacolot Asurot, c. 7. sect. 1. 《禁食律法》第七章第一節。
F17 Hilchot Sanhedrin, c. 18. sect. 4. 《公會律法》第十八章第四節。
F18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一章。
F19 Maimon. Maaseh Hakorbanot, c. 9. sect. 6, 7. so Ben Gersom in loc. 邁蒙尼德《獻祭之工》第九章第6、7節。本革森在該處亦同。

「在他們為祂於西奈曠野所造的會幕中。」

【腳註】
F20 ( rhb ) "by the mount"; so Patrick in loc. (**rhb**)「在山上」;帕特里克在此處亦作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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