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本章論述了因明知故犯之罪而獻的贖愆祭(利6:1-7),以及燔祭的律例、潔淨燔祭壇、並使壇上的火常常燃燒不滅的律例(利6:8-13)。此外,還論述了素祭,並補充了一些細節(利6:14-18),以及大祭司受膏時所獻的祭物(利6:19-23),還有贖罪祭,包括在哪裡宰殺和食用,以及由誰食用(利6:24-30)。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祂繼續與摩西說話,因為贖愆祭的同一律例仍在討論中,只是針對不同的人。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
所有的罪都是干犯耶和華的,與祂的本性、旨意相悖,也是違背祂律法的。但有些罪比其他罪更明顯地干犯祂,祂對這些罪表達了更大的憤怒和憎惡,因為它們伴隨著非常嚴重的加重情節,如下所述。這些罪不僅違背神的旨意,也危害社會的福祉,並有顛覆社會的傾向,而神是社會的創立者和支持者。尤其當人指著神起誓,並呼求祂作證,而所涉之事不僅有害且虛假時,罪行更為嚴重。
在交付他保管的物上,向鄰舍說謊;
無論是金錢、貨物,或任何活物,如羊、牛、馬。若他否認曾收到任何東西,並為此起誓,這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不應不受懲罰,這是自然之光所知的,也是異教神諭所宣告的 F8。然而,對於這樣的罪,仍需獻贖愆祭以作代贖。拉比雅基(Jarchi)認為,「鄰舍」是指他們之間的第三方;但如果那個第三方是貨物交付的見證人,那麼就不需要起誓了,如下文所述。這裡所假設的情況似乎是,當某物交付給他人保管時,除了交付者和接收者之外,沒有其他人知道;而接收者將其據為己有,侵吞貨物,行為不忠,向物主聲稱從未收到任何東西,因此向他撒謊,並在謊言上加上偽誓。
或在交易上,
在合夥關係中;例如,他收到了屬於他們兩人的錢,卻否認曾收到任何錢,從而欺騙了他的合夥人,奪走了他應得的份,並在被要求起誓時,發了誓。或者,「在按手時」 F9,如同人們在建立團契或合夥關係時通常會做的那樣,他們互相握手作為標誌;或者在將任何東西放入手中,例如用於交易的錢,而他否認收到任何錢;或者以購買的方式,為所購買的任何東西付款,而賣方聲稱買方從未將任何東西放入他手中,或支付他任何東西,卻堅持要求再次付款;或者以借貸的方式,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因為那時錢被放入接收者的手中,而在所假設的情況下,借款人否認曾收到任何錢,或曾借過任何錢;在被要求起誓時,他發了假誓。
或搶奪人的財物,
在物主不知情和不情願的情況下,私下秘密地奪取;但因被懷疑而受到質疑,他否認,並被要求起誓,他卻發了假誓。
或欺壓鄰舍;
在貿易和商業中欺騙他,在業務中詐騙他,向他勒索錢財;或通過誹謗和虛假指控從他手中奪取任何東西,參見路加福音19:8;或扣留雇工的工資;拉比雅基和本·革順如此解釋。
或撿到失物,卻說謊,等等。
他撿到失物,立刻認為是自己的,並據為己有,從不詢問物主,也不採取任何方法尋找物主並歸還;不僅如此,當他被懷疑撿到並被指控時,他卻否認。邁蒙尼德 F11 給出了一個理由,說明為什麼失物應該歸還,不僅因為這樣做本身是一種值得稱讚的美德,而且因為它具有互惠的效用;因為如果你不歸還別人的失物,你自己的失物也不會歸還給你。
並且發假誓;
這不僅指最後一種情況,而是指所有其他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如下文所述:
在人所行的這一切事上犯了罪;
因不忠於信託、欺騙、詐騙、說謊和發假誓而犯罪。
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
他因良心不安而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作了認罪;否則,一旦被定罪,即使沒有這樣的認罪,他也要雙倍賠償,參見出埃及記22:7-9。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只吩咐:
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
無論是金錢、貨物或牲畜。
或是他所欺詐的,
通過智取、勒索、誣告或扣留工資。
或是交付他保管的,
他對此不忠,無論是什麼。
或是他所撿到的失物,
卻否認自己擁有。
或是他所發假誓的一切事。
在上述所有情況中,他犯了過犯,卻否認,並在否認上加上假誓,但最終還是承認了:
他要如數歸還本金;
無論他侵吞了什麼,或欺騙了別人什麼,或從合法物主那裡扣留了什麼,都必須如數歸還。
並在原數上加添五分之一;
在原數上加添,參見利未記5:16。但邁蒙尼德 F12 說,這是指在五分之一上再加五分之一;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個詞是複數,並指出多數的最小數是二,因此應在原數上加添五分之二,但第一種解釋似乎最好。
歸給那物主;
例如,歸給將東西存放在他手中的鄰舍;或他曾虧欠的合夥人;或他曾以任何方式欺詐的人;或失物的物主;本·革順指出,不應歸給他的兒子,也不應歸給他的使者:在搶奪任何東西的情況下,即使只值一分錢,也說他必須將其帶到(從他那裡搶奪的人)那裡,即使他身在米底亞(如果他在那裡);他不得將其交給他的兒子,也不得交給他的使者,但他可以交給公會的使者;如果他死了,他必須將其歸還給他的繼承人 F13:
在獻贖愆祭的日子;
當他獻上贖愆祭時,但必須先歸還。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將其譯為「在他為罪悔改的日子」;亞本·以斯拉也如此解釋:
「在他從過犯中回轉的日子;」
當他承認並認罪,為此感到抱歉,並決心不再犯時。邁蒙尼德指出 F14,搶奪者(這是所假設的情況之一)所受的罰款不如竊賊;他只歸還本金;因為五分之一是為了他的假誓;其原因在於,搶劫不如盜竊頻繁,且更容易實施,更為公開,人們可以防範和抵抗,而且搶劫者比秘密盜竊的竊賊更容易被發現;參見出埃及記22:1。
他要把他的贖愆祭帶到耶和華面前,
也就是帶到耶和華的會幕,帶到會幕中的耶和華祭壇,帶到在其中事奉的祭司面前,如下文所述:
從羊群中取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照你所估定的價,作贖愆祭獻給祭司;
這與因無知而犯的過犯所吩咐的祭物相同(利未記5:16),預表基督的犧牲,祂為無知之罪和故意之罪獻上自己,因為祂的血潔淨一切的罪(參見利未記5:16的吉爾注釋);「照你所估定的價」這句話,在那裡(利未記5:16)也使用過,本·革順在此將其解釋為兩舍客勒,即為贖愆祭所獻公綿羊的價值。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
藉著獻上他所帶來的公綿羊,這是一種預表性的代贖,而非真實的代贖;因為公牛和山羊、綿羊和公綿羊的血不能除罪;但它們是基督的預表,引導人歸向祂,那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
他無論行了什麼,犯了什麼罪,都必蒙赦免。
上述任何一種罪,連同其所有加重情節,在代贖完成後都必蒙赦免,儘管它們是如此滔天大罪;事實上,除了褻瀆聖靈的罪之外,一切罪都因基督的緣故而蒙赦免:勒姆佩勒(L'Empereur) F15 正確地指出,針對蘇西尼派(Socinians)否認祭物是為非常嚴重的罪行獻上的觀點,這些罪行正是如此性質的;因為還有什麼比不忠於信託、欺騙、詐騙、偷竊、說謊和偽證更卑鄙的呢?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可能是在一段間歇或停頓之後;因為有些人在此處開始新的一章,事實上,希伯來文抄本在此處開始一個新的段落:
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
他們已被提名、選定並任命擔任此職,儘管尚未受膏並就職,參見利未記8:1。
說:這是燔祭的律例;
指每日的獻祭,早晚各一次:
燔祭是因著壇上的火整夜燃燒直到早晨;
由於燔祭壇在傍晚的每日獻祭之後沒有獻上任何東西,在早晨的每日獻祭之前也沒有獻上任何東西,因此在夜間保持壇上的火燃燒更為困難;因此,傍晚獻祭時使用慢火,並且有幾樣東西留在夜間燃燒:邁蒙尼德 F16 說,脂肪和肢體的殘餘物整夜燃燒,直到早晨的柱子(日出時的第一道光線,編者注):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不是在壇外,如亞本·以斯拉所說,而是在壇上;也就是說,它應該晝夜不停地燃燒,如下文所宣告的。
祭司要穿上他的細麻布衣服,
「他的尺寸」 F17,如這個詞所表示的,一件恰好合身、尺寸合適的衣服;這是一種襯衫,他貼身穿著,一直垂到腳踝;他總是穿著這件衣服事奉,這是我們大祭司基督的純潔和聖潔的象徵,祂沒有罪,因此是藉著將自己無瑕疵地獻給神來除去他人罪孽的合適人選:
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
以遮蓋他的赤身,防止不雅,以免他受到嘲笑;雖然只提到了這兩件衣服,但智者們說,「穿上」這個詞包括頭巾和腰帶;因為從祭壇上清除灰燼,這是他必須穿著這些衣服去做的事情,是用四件衣服完成的,儘管聖經只提到了兩件 F18:
把火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放在壇旁;
這是祭司們早上做的第一件事,在後來的時代,他們為此抽籤,第一籤就是為了這項服務,而且執行得很早 F19;
他要脫去這衣服,
指前面提到的他所穿的衣服:
穿上別的衣服;
不是普通的衣服或俗裝,不是祭司們不在職時所穿的;因為,如本·革順所說,這些是祭司的衣服,只是比第一套或脫下的那套更簡陋:拉比雅基也說,它們比原來的更差:似乎它們是沾染污漬、破舊不堪、幾乎磨損殆盡的衣服,只適合做搬運灰燼之類的工作:邁蒙尼德 F23 也指出,這些「別的衣服」不應理解為普通衣服;而是指價值和尊嚴較低的衣服,因為兩者都是聖服;事實上,任何屬於祭司職務的事情都必須穿著祭司的衣服才能執行,而且只有祭司在事奉時才能穿著它們:
把灰拿到營外,倒在潔淨之處。
當這些堆積起來的灰燼變得很多時,如拉比雅基所說,就沒有地方堆放柴堆了,他們就把灰從那裡搬走;他指出,這不是每天都必須履行的義務,但如前一節(利未記6:10)所述,每天都必須收起灰燼:他們把灰燼搬到
營外,倒在潔淨之處;
因為雖然是灰燼,但既然是聖物的灰燼,就不應放在不潔之處,或有不潔之物的地方:正如燔祭預表基督在受苦和受死中,為祂的子民承受神聖憤怒的火,那麼將燔祭的灰燼搬出,放在潔淨之處,可能預示著基督的身體被埋葬在耶路撒冷城外,用潔淨的細麻布包裹,安放在一個從未有人安放過的新墳墓裡(馬太福音27:59-60;路加福音23:53)。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有三堆火,或說三堆柴火,持續燃燒;第一堆很大,用來燒燔祭;第二堆較小,稱為香壇的柴堆,因為他們從中取火放入香爐,以燒早晚的香;第三堆只是為了保存火種,使其不熄滅:關於這點,經上寫著(利未記6:12) F24;邁蒙尼德 F25 指出,有些人說,第一堆火是指整夜燃燒(利未記6:6:9)的火,第二堆火是指壇上的火常常燒著(利未記6:12)的火;但他自己的看法是,第三堆火是指這節經文;根據拉比約西(R. Joses)的說法,這三堆火都燃燒在祭壇上;第一堆在祭壇的東側,第二堆在西南側,因為它更靠近祭壇的升起處,祭司們在那裡,第三堆則在祭壇的任何合適位置點燃 F26;這就是不可熄滅的火,熄滅它的人,即使只是一塊炭,也要受鞭打,即使是從祭壇上取下來的火 F1:
祭司要每天早晨在上面燒柴;
根據他爾根·約拿單的說法,直到白天的第四個小時;也就是說,直到上午十點:
把燔祭擺在上面;
早晚各一次,以及每當獻上同類祭物時:
又要把平安祭的脂肪燒在上面。
指內臟上和覆蓋內臟的脂肪,以及腎臟、腰部和肝網膜上的脂肪;參見利未記3:3-4。
火要在壇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這是最初從天上降下的火(利未記9:24),在後來的時代,藉著不斷添加燃料來維持,因為每天都有燔祭在上面;這是基督對祂子民之愛的象徵,這愛永遠燃燒,永不熄滅,不能被他們眾多的罪孽和不義之水所熄滅;也不能被祂為代贖他們所經歷的一切苦難所熄滅;也不能被他們所經歷的一切卑微和苦難所熄滅;祂對他們的愛是熱烈的,永遠不變:這也象徵著他們對祂的愛,這愛是不可熄滅的,不能被人的迫害、神的苦難、神的離棄、撒旦的試探或他們自己的敗壞所熄滅:它也可能象徵著神聖靈在祂子民心中的恩典,這些恩典既有光也有熱;雖然它們有時在實踐上非常低落,但在來自內外的大量反對中,卻以奇妙的方式得以保存;它也可能象徵著神的話語,有時被比作火,因為它的光和熱,並可能以祭壇上的火來象徵它的永恆性,它持續存在,儘管人與魔鬼試圖將它從世上除去;儘管它的傳道者會死去,但它卻活著,並在最糟糕的時代得以保存,並將在世界末日最清晰地燃燒,最明亮地閃耀。這永恆的火也可能指向聖徒的禱告,他們的熱切和他們的堅持;或者更確切地說,指向基督犧牲的功效和悅納,這功效和悅納永遠持續;將其應用於神子民的苦難,這些苦難在這個世界上不斷伴隨著他們,他們在世時必須預期會經歷;甚至應用於神對惡人的永恆憤怒,這就是那不能熄滅的火,也無不妥:
永不熄滅;
極有可能它從未熄滅,直到聖殿被尼布甲尼撒毀滅;儘管《馬加比二書》記載:
「因為我們的祖先被帶到波斯時,當時虔誠的祭司們秘密地取走了祭壇上的火,藏在一個沒有水的坑洞裡,他們把它妥善保管,以致所有人都不知道那個地方。」(馬加比二書1:19)
聲稱一些被擄到波斯的虔誠祭司,秘密地將祭壇上的火藏在一個沒有水的坑洞裡,在那裡妥善保管,不為人知,並在尼希米時代被發現並恢復:
「20 多年以後,神喜悅,尼希米從波斯王那裡被差遣,他派那些藏火的祭司的後裔去尋找火:但他們告訴我們,他們沒有找到火,只找到濃稠的水;21 於是尼希米吩咐他們把水汲上來,帶過來;當祭物擺好後,尼希米吩咐祭司們用這水灑在木頭和擺在上面的東西上。22 這事完成後,當太陽出來,先前被雲遮蔽時,就燃起了大火,以致所有人都驚奇。」(馬加比二書1)
但這與猶太人一直以來所主張的 F2 相悖,即第二聖殿缺少從天上降下的火;然而,根據約瑟夫斯 F3 對一個名為「Xylophoria」(或稱「運木節」)的節日的描述,那時似乎仍有火存在,並且人們非常小心地保存它,以免熄滅;因為他說,在那個節日,所有人都習慣將木材帶到祭壇,這樣火就不會缺少燃料,因為它總是燃燒不滅:至於有些人從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Diodorus Siculus) F4 那裡觀察到的,安提阿哥四世(Antiochus Epiphanes)進入聖殿時熄滅了這火,這似乎是一個錯誤;因為狄奧多羅斯並沒有說他熄滅了祭壇上的火,而是說他熄滅了他們(猶太人)所稱的「不朽之燈」,這燈總是在聖殿中燃燒;他顯然是指燈臺上的燈,也許是猶太人所稱的「西方燈」,它總是燃燒著,是向西彎曲的中央燈,其他燈都向它彎曲:異教徒在許多地方模仿這種永恆的火:印度婆羅門教徒談到從天上降下的火,他們將其保存在永恆的爐灶或火盆中 F5:波斯人有他們的永恆之火,他們對這種元素抱有極大的敬意:在大流士(Darius)對亞歷山大(Alexander)的進軍中,歷史學家 F6 觀察到,波斯人稱之為神聖和永恆的火被放置在銀祭壇上,據說他指著他們國家的神和祭壇上永恆的火,懇求他的士兵將波斯的名字和民族從最後的恥辱中拯救出來 F7:希臘人有許多祭壇上持續燃燒的火的痕跡:在曼提尼亞(Mantinia),如保薩尼亞斯(Pausanias) F8 所述,有一個得墨忒耳(Ceres)和珀耳塞福涅(Proserpina)的神廟,那裡點燃了一堆火,並非常小心地不讓它熄滅;在潘神(Pan)的神廟裡,也有一堆火燃燒不滅:同一位作者 F9 說,在埃利斯(Eleans)有一個祭壇,上面晝夜不停地燃燒著火:埃利安(Aelianus) F11 提到西西里埃里克斯(Eryce)的維納斯(Venus)祭壇,晝夜燃燒;他對此說了許多奇妙而神話般的事情:眾所周知,羅馬人有他們的女神維斯塔(Vesta),維勒尤斯·帕特爾庫盧斯(Velleius Paterculus) F12 稱她為永恆之火的守護者;並且有一些貞女,稱為「維斯塔貞女」,她們的職責是確保火永不熄滅;維吉爾(Virgil) F13 將其稱為永恆之火:維斯塔本身被一些學者認為與**אֵשׁ יָהּ**(Esh-jah,耶和華的火)相同:現在,這些都是撒旦對神祭壇上永恆之火的模仿。
【第14節】素祭的律例乃是這樣:
或關於素祭應遵守的規則,儘管在利未記2:1中已給出指示,但在此處重複並增加了一些內容:
亞倫的兒子們要在耶和華面前獻上;
由以色列子民帶到他們面前:
在壇前;
或在壇的表面,因為真正獻上的東西是在壇上焚燒的,如下一節(利未記6:15)所述:因為它應該譯為「在壇上」 F14;壇的表面就是壇頂,所有祭物都在上面獻上,而不是在壇前。
祭司要從其中取出一把(參見利未記2:2)。
【第16節】所剩下的,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要吃;
素祭由多少細麵組成並未說明;很可能由獻祭者自行決定獻多少,因為這是一種甘心祭:
要在聖處,用無酵餅吃;
或者更確切地說,「要用無酵餅吃」;因為很難想像任何種類的餅會與這種祭物一起吃,這種祭物嚴格來說本身就是一種餅祭,所以它應該被稱為餅祭,而不是肉祭;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任何素祭都不能用酵來製作,而必須用無酵的細麵製作,並如此食用,不是由祭司們在自己的家中食用,而是在會幕中食用;不是在會幕中嚴格稱為聖所的部分,以區別於至聖所,而是如下文所述:
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在那個院子裡為此目的提供的一個房間裡,就像後來在聖殿裡一樣。
不可用酵烤;
這既是基督的預表,可能表示祂在教義、生活和行為上的真誠;而就獻祭者而言,可能表示他的正直和誠實,以及他沒有虛偽和不真誠:
我已將這分賜給他們,作為我火祭中的一份;
這是為祭司們維持生計所作的供應的一部分,因為在祭壇事奉的人靠祭壇為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祭司和利未人在以色列地沒有產業和繼承權,因此必須以另一種方式得到供養,這是耶和華所關心的:
這是至聖的,如同贖罪祭和贖愆祭一樣;
它們和這個祭物一樣,都是奉獻給神聖用途的,未在祭壇上焚燒的部分屬於祭司,是他們的額外收入,也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可以吃;
而且只有他們可以吃,因為除了他們之外,沒有人可以在聖處吃,因此這些必須在那裡吃的聖物,只有他們可以吃;祭司們在自己家中可以吃的東西,他們的妻子和女兒也可以吃,但在聖處只有他們的男丁可以吃,而男丁是指十三歲以上的人:
這要在你們的世代中作永遠的定例,論到耶和華的火祭;
這是一個持續到彌賽亞來臨的定例,祂是真正的素祭或餅祭;祂所賜的餅是祂的肉,吃這餅的人就不會死,而是永遠活著(約翰福音6:27,約翰福音6:51):
凡摸這些的,都要成為聖。
這表示除了聖潔的人,即奉獻給聖潔事奉的祭司和他們的兒子之外,沒有人應該觸摸它們;或者「凡」 F15 觸摸它們的,他們用來吃這些祭物的盤子,或他們用來切割它們的刀,都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頒布上述律例的同時:
這是亞倫和他的兒子們所獻的祭物,
也就是指那些繼承他大祭司職位的兒子們,如利未記6:22所示,亞本·以斯拉也如此說,指他或他的兒子們中的一位接替他的職位;儘管有些人認為普通祭司在就職時獻上以下祭物,儘管他們不像大祭司那樣受膏,也不像他那樣每天必須獻祭:
就是在他受膏的日子,他們要獻給耶和華的;
當他,或他的兒子們中的任何一位代替他受膏時,因為他自己尚未受膏;參見利未記8:2。有些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認為**בּ**(b,在)是**מִן**(min,從)的替代,其意思是,亞倫或他的繼承人,以及他們中的每一位,從他們受膏並擔任大祭司職位的那一刻起,就必須永遠獻上以下祭物,這確實是事實,如下文所示:
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作常獻的素祭;
這是一個俄梅珥,足夠一個人一天食用;大祭司每天獻上這個祭物,只要他活著或在職,而且費用由他自己承擔,如約瑟夫斯 F16 所說,不是一次獻上,而是以下列方式:
一半在早晨獻,一半在晚上獻。
因此,這祭物像早晚獻祭一樣,不斷地重複,並緊隨其後。拉比雅基說,這是祭司受膏時的普通素祭,但大祭司每天都獻上;從《密示拿》作者 F17 的記載來看,這個素祭由十二個餅組成,與陳設餅的數量相同;因為「永遠的定例」這個詞,對兩者都使用;其中六個在早晨獻上,六個在晚上獻上;這與每日獻祭一樣,具有相同的奧秘意義,並指向基督犧牲
並將烤熟的素祭獻上,作為獻給耶和華的馨香之祭;或如約拿單和耶路撒冷他爾根所言,將切成碎塊的素祭獻上。十二個餅每個都掰成兩半,早晨獻上十二半,晚上獻上十二半。其做法是,祭司將每個餅按量分成兩半,以便早晨獻上一半,晚上獻上一半;他拿起這些半塊餅,將每一塊再對折成兩半,然後掰開,直到他發現每一塊碎塊都對折成兩半,然後他將這些半塊餅和一半的乳香在早晨獻上,晚上也照樣獻上 F21。這可能預表基督的身體為我們擘開,藉此祂成為信心的合適食物,並成為獻給神的馨香之祭。
【第22節】**那受膏接續他作祭司的兒子要獻這祭**
指大祭司的繼承者。
**這是獻給耶和華永遠的定例**
這是祂藉著永恆預旨所定,由每一位大祭司獻給祂的,直到彌賽亞降臨。
**要全然燒盡**
普通的素祭只燒一滿把,其餘歸祭司所有;參閱 (利未記 6:15 利未記 6:16)。
**因為祭司所獻的素祭都要全然燒盡**
因此,為大祭司獻此祭的祭司一無所得:他無償地服事他。
**不可吃**
無論是他自己,還是任何其他祭司都不可吃。祭司藉著吃百姓的祭物,擔當他們的罪孽,為他們贖罪 (利未記 10:17);但祭司不可吃自己的祭物,以表明他們不能擔當自己的罪,也不能為自己贖罪;這證明了律法祭祀的不足,以及需要一位不同等次的興起以除去罪孽。有些人認為這預表基督的主動順服 F23,祂每日順服神的律法和旨意,並且是完全的,如同此處的詞義所示,應與 **עוֹלָה**(olah,燔祭)區分開來。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繼續與他對話。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或指除了 (利未記 4:1-35) 中已交代的之外,關於贖罪祭應遵守的規條。
**在獻燔祭的地方宰贖罪祭,要在耶和華面前宰**
那是在祭壇的北邊,參閱 (利未記 1:11);亞本·以斯拉和本·革順也指出,宰殺所有贖罪祭的地方都在北方;有些人觀察到,我們的主被釘十字架的各各他山,位於耶路撒冷偏北的地方,參閱 (詩篇 48:2)。
**這是至聖的**
歸耶和華為聖,獻給祂,蒙祂悅納,並預表基督至潔至聖的犧牲,祂為祂百姓的緣故,代替他們成為罪,成為贖罪祭。
**為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
藉此表明他擔當了獻祭者的罪,並為其贖罪;這預表基督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祂百姓的罪,並為他們償清了罪債;參閱 (利未記 10:17) (何西阿書 4:8)。這不單指獻祭的那位祭司,也指他和他的家人;因為,正如本·革順所觀察到的,一個人不可能在一兩餐之內吃完一隻牲畜所有的肉;但他所說的意思是,當時供職的祭司家族中的男性成員。
**要在聖處吃,在會幕的院子裡**
正如本·革順的注釋,在會幕院子的幔子裡面,祭司和他的兒子們在聖所的某個房間裡吃那些歸他們所有的聖祭;這象徵著屬靈的祭司,即基督裡的信徒,在教會中享用祂家中的供應,即祂的恩惠和豐盛。
**凡摸這肉的都要成為聖**
除了聖潔的人,即那些獻身於聖潔事奉的祭司和他們的兒子,沒有人可以觸摸和吃贖罪祭的肉:所有這樣做的人都是聖潔的。甚至用於吃祭物的器皿,如盤子和刀,也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不得用於任何普通服務,或除了聖物之外的任何事物;這樣做是為了保持對祭物的尊崇,尤其是對它們所預表的偉大犧牲——基督的犧牲——的尊崇,祂的肉真是可吃的食物;凡憑信心吃這肉的,就住在基督裡,基督也住在他們裡面 (約翰福音 6:55 約翰福音 6:56)。
**若有血濺在衣服上**
指宰殺和獻祭的祭司的衣服。
**就要在聖處洗淨所濺的**
不可將其帶出會幕,在別處洗滌,而必須在聖所內洗滌;或在祭司洗手洗腳的洗濯盆處,或在院子裡為此目的預備的某個房間裡。這樣做是為了保持對祭牲之血的尊重和珍視,因為它預表基督寶貴的血。
**煮肉的瓦器要打破**
因為瓦器是多孔的,煮贖罪祭的液體可能會滲入其中,並保留其氣味,因此,由於這類器皿並不昂貴,所以命令將其打破;但這些碎塊被帶到何處放置,猶太學者對此感到困惑;因為他們認為,曾用於聖潔用途的器皿,不應被放置在公開場所並暴露在外,這是不雅的;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積累大量的碎塊,讓它們堆積在聖所中會顯得非常不雅和不合適;因此,他們編造了一個神蹟,認為這些碎塊被放置的地方被地面吞噬了 F24。
**若是煮在銅器裡,就要擦磨,用水涮淨**
銅器更為貴重,不可毀壞;而且液體不能滲入其中,無論保留何種氣味,都可以通過擦磨和涮洗輕易迅速地去除;本·革順確認,前者用熱水,後者用冷水。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
如同素祭一樣 (利未記 6:18);這表明不單是獻祭的那位祭司吃,(利未記 6:26) 他的男性子孫也可以吃,而且不單是他們,當時值班或在院子裡的其他祭司的男性子孫也可以吃。
**這是至聖的**
(參閱 利未記 6:25 的吉爾注釋)。
**凡贖罪祭的血,若有一點帶到會幕裡,在聖所裡贖罪,那肉就不可吃**
所有的祭物,包括所有的贖罪祭,都在會幕院子祭壇的北邊宰殺;其中一些祭物的血,例如在贖罪日,被帶入幔內,灑在施恩座上,以贖聖所的罪,並為其贖罪;現在,這類贖罪祭的肉,祭司不可吃,儘管所有其他的祭物都可以吃。
**要用火燒**
本·革順說,它是在院子裡,在一個為焚燒被拒絕和聖化的物品而準備的地方焚燒的;他補充說,我認為這個地方在院子的東邊;但從 (利未記 16:27) 中清楚可見,上述情況下,它必須被帶到營外焚燒。使徒如何將此應用於基督,請參閱 (希伯來書 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