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六章

【第6章】

本章論述了因明知故犯之罪而獻的贖愆祭(利6:1-7),以及燔祭的律例、潔淨燔祭壇、並使壇上的火常常燃燒不滅的律例(利6:8-13)。此外,還論述了素祭,並補充了一些細節(利6:14-18),以及大祭司受膏時所獻的祭物(利6:19-23),還有贖罪祭,包括在哪裡宰殺和食用,以及由誰食用(利6:24-30)。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祂繼續與摩西說話,因為贖愆祭的同一律例仍在討論中,只是針對不同的人。

【第2節】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
所有的罪都是干犯耶和華的,與祂的本性、旨意相悖,也是違背祂律法的。但有些罪比其他罪更明顯地干犯祂,祂對這些罪表達了更大的憤怒和憎惡,因為它們伴隨著非常嚴重的加重情節,如下所述。這些罪不僅違背神的旨意,也危害社會的福祉,並有顛覆社會的傾向,而神是社會的創立者和支持者。尤其當人指著神起誓,並呼求祂作證,而所涉之事不僅有害且虛假時,罪行更為嚴重。

在交付他保管的物上,向鄰舍說謊;
無論是金錢、貨物,或任何活物,如羊、牛、馬。若他否認曾收到任何東西,並為此起誓,這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不應不受懲罰,這是自然之光所知的,也是異教神諭所宣告的 F8。然而,對於這樣的罪,仍需獻贖愆祭以作代贖。拉比雅基(Jarchi)認為,「鄰舍」是指他們之間的第三方;但如果那個第三方是貨物交付的見證人,那麼就不需要起誓了,如下文所述。這裡所假設的情況似乎是,當某物交付給他人保管時,除了交付者和接收者之外,沒有其他人知道;而接收者將其據為己有,侵吞貨物,行為不忠,向物主聲稱從未收到任何東西,因此向他撒謊,並在謊言上加上偽誓。

或在交易上,
在合夥關係中;例如,他收到了屬於他們兩人的錢,卻否認曾收到任何錢,從而欺騙了他的合夥人,奪走了他應得的份,並在被要求起誓時,發了誓。或者,「在按手時」 F9,如同人們在建立團契或合夥關係時通常會做的那樣,他們互相握手作為標誌;或者在將任何東西放入手中,例如用於交易的錢,而他否認收到任何錢;或者以購買的方式,為所購買的任何東西付款,而賣方聲稱買方從未將任何東西放入他手中,或支付他任何東西,卻堅持要求再次付款;或者以借貸的方式,如拉比雅基和本·革順(Ben Gersom)所說,因為那時錢被放入接收者的手中,而在所假設的情況下,借款人否認曾收到任何錢,或曾借過任何錢;在被要求起誓時,他發了假誓。

或搶奪人的財物,
在物主不知情和不情願的情況下,私下秘密地奪取;但因被懷疑而受到質疑,他否認,並被要求起誓,他卻發了假誓。

或欺壓鄰舍;
在貿易和商業中欺騙他,在業務中詐騙他,向他勒索錢財;或通過誹謗和虛假指控從他手中奪取任何東西,參見路加福音19:8;或扣留雇工的工資;拉比雅基和本·革順如此解釋。

【第3節】

或撿到失物,卻說謊,等等。
他撿到失物,立刻認為是自己的,並據為己有,從不詢問物主,也不採取任何方法尋找物主並歸還;不僅如此,當他被懷疑撿到並被指控時,他卻否認。邁蒙尼德 F11 給出了一個理由,說明為什麼失物應該歸還,不僅因為這樣做本身是一種值得稱讚的美德,而且因為它具有互惠的效用;因為如果你不歸還別人的失物,你自己的失物也不會歸還給你。

並且發假誓;
這不僅指最後一種情況,而是指所有其他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如下文所述:

在人所行的這一切事上犯了罪;
因不忠於信託、欺騙、詐騙、說謊和發假誓而犯罪。

【第4節】

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
他因良心不安而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作了認罪;否則,一旦被定罪,即使沒有這樣的認罪,他也要雙倍賠償,參見出埃及記22:7-9。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只吩咐:

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
無論是金錢、貨物或牲畜。

或是他所欺詐的,
通過智取、勒索、誣告或扣留工資。

或是交付他保管的,
他對此不忠,無論是什麼。

或是他所撿到的失物,
卻否認自己擁有。

【第5節】

或是他所發假誓的一切事。
在上述所有情況中,他犯了過犯,卻否認,並在否認上加上假誓,但最終還是承認了:

他要如數歸還本金;
無論他侵吞了什麼,或欺騙了別人什麼,或從合法物主那裡扣留了什麼,都必須如數歸還。

並在原數上加添五分之一;
在原數上加添,參見利未記5:16。但邁蒙尼德 F12 說,這是指在五分之一上再加五分之一;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個詞是複數,並指出多數的最小數是二,因此應在原數上加添五分之二,但第一種解釋似乎最好。

歸給那物主;
例如,歸給將東西存放在他手中的鄰舍;或他曾虧欠的合夥人;或他曾以任何方式欺詐的人;或失物的物主;本·革順指出,不應歸給他的兒子,也不應歸給他的使者:在搶奪任何東西的情況下,即使只值一分錢,也說他必須將其帶到(從他那裡搶奪的人)那裡,即使他身在米底亞(如果他在那裡);他不得將其交給他的兒子,也不得交給他的使者,但他可以交給公會的使者;如果他死了,他必須將其歸還給他的繼承人 F13:

在獻贖愆祭的日子;
當他獻上贖愆祭時,但必須先歸還。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將其譯為「在他為罪悔改的日子」;亞本·以斯拉也如此解釋:

「在他從過犯中回轉的日子;」
當他承認並認罪,為此感到抱歉,並決心不再犯時。邁蒙尼德指出 F14,搶奪者(這是所假設的情況之一)所受的罰款不如竊賊;他只歸還本金;因為五分之一是為了他的假誓;其原因在於,搶劫不如盜竊頻繁,且更容易實施,更為公開,人們可以防範和抵抗,而且搶劫者比秘密盜竊的竊賊更容易被發現;參見出埃及記22:1。

【第6節】

他要把他的贖愆祭帶到耶和華面前,
也就是帶到耶和華的會幕,帶到會幕中的耶和華祭壇,帶到在其中事奉的祭司面前,如下文所述:

從羊群中取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照你所估定的價,作贖愆祭獻給祭司;
這與因無知而犯的過犯所吩咐的祭物相同(利未記5:16),預表基督的犧牲,祂為無知之罪和故意之罪獻上自己,因為祂的血潔淨一切的罪(參見利未記5:16的吉爾注釋);「照你所估定的價」這句話,在那裡(利未記5:16)也使用過,本·革順在此將其解釋為兩舍客勒,即為贖愆祭所獻公綿羊的價值。

【第7節】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
藉著獻上他所帶來的公綿羊,這是一種預表性的代贖,而非真實的代贖;因為公牛和山羊、綿羊和公綿羊的血不能除罪;但它們是基督的預表,引導人歸向祂,那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

他無論行了什麼,犯了什麼罪,都必蒙赦免。
上述任何一種罪,連同其所有加重情節,在代贖完成後都必蒙赦免,儘管它們是如此滔天大罪;事實上,除了褻瀆聖靈的罪之外,一切罪都因基督的緣故而蒙赦免:勒姆佩勒(L'Empereur) F15 正確地指出,針對蘇西尼派(Socinians)否認祭物是為非常嚴重的罪行獻上的觀點,這些罪行正是如此性質的;因為還有什麼比不忠於信託、欺騙、詐騙、偷竊、說謊和偽證更卑鄙的呢?

【第8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這可能是在一段間歇或停頓之後;因為有些人在此處開始新的一章,事實上,希伯來文抄本在此處開始一個新的段落:

【第9節】

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
他們已被提名、選定並任命擔任此職,儘管尚未受膏並就職,參見利未記8:1。

說:這是燔祭的律例;
指每日的獻祭,早晚各一次:

燔祭是因著壇上的火整夜燃燒直到早晨;
由於燔祭壇在傍晚的每日獻祭之後沒有獻上任何東西,在早晨的每日獻祭之前也沒有獻上任何東西,因此在夜間保持壇上的火燃燒更為困難;因此,傍晚獻祭時使用慢火,並且有幾樣東西留在夜間燃燒:邁蒙尼德 F16 說,脂肪和肢體的殘餘物整夜燃燒,直到早晨的柱子(日出時的第一道光線,編者注):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不是在壇外,如亞本·以斯拉所說,而是在壇上;也就是說,它應該晝夜不停地燃燒,如下文所宣告的。

【第10節】

祭司要穿上他的細麻布衣服,
「他的尺寸」 F17,如這個詞所表示的,一件恰好合身、尺寸合適的衣服;這是一種襯衫,他貼身穿著,一直垂到腳踝;他總是穿著這件衣服事奉,這是我們大祭司基督的純潔和聖潔的象徵,祂沒有罪,因此是藉著將自己無瑕疵地獻給神來除去他人罪孽的合適人選:

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
以遮蓋他的赤身,防止不雅,以免他受到嘲笑;雖然只提到了這兩件衣服,但智者們說,「穿上」這個詞包括頭巾和腰帶;因為從祭壇上清除灰燼,這是他必須穿著這些衣服去做的事情,是用四件衣服完成的,儘管聖經只提到了兩件 F18:

把火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放在壇旁;
這是祭司們早上做的第一件事,在後來的時代,他們為此抽籤,第一籤就是為了這項服務,而且執行得很早 F19;

【第11節】

他要脫去這衣服,
指前面提到的他所穿的衣服:

穿上別的衣服;
不是普通的衣服或俗裝,不是祭司們不在職時所穿的;因為,如本·革順所說,這些是祭司的衣服,只是比第一套或脫下的那套更簡陋:拉比雅基也說,它們比原來的更差:似乎它們是沾染污漬、破舊不堪、幾乎磨損殆盡的衣服,只適合做搬運灰燼之類的工作:邁蒙尼德 F23 也指出,這些「別的衣服」不應理解為普通衣服;而是指價值和尊嚴較低的衣服,因為兩者都是聖服;事實上,任何屬於祭司職務的事情都必須穿著祭司的衣服才能執行,而且只有祭司在事奉時才能穿著它們:

把灰拿到營外,倒在潔淨之處。
當這些堆積起來的灰燼變得很多時,如拉比雅基所說,就沒有地方堆放柴堆了,他們就把灰從那裡搬走;他指出,這不是每天都必須履行的義務,但如前一節(利未記6:10)所述,每天都必須收起灰燼:他們把灰燼搬到

營外,倒在潔淨之處;
因為雖然是灰燼,但既然是聖物的灰燼,就不應放在不潔之處,或有不潔之物的地方:正如燔祭預表基督在受苦和受死中,為祂的子民承受神聖憤怒的火,那麼將燔祭的灰燼搬出,放在潔淨之處,可能預示著基督的身體被埋葬在耶路撒冷城外,用潔淨的細麻布包裹,安放在一個從未有人安放過的新墳墓裡(馬太福音27:59-60;路加福音23:53)。

【第12節】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有三堆火,或說三堆柴火,持續燃燒;第一堆很大,用來燒燔祭;第二堆較小,稱為香壇的柴堆,因為他們從中取火放入香爐,以燒早晚的香;第三堆只是為了保存火種,使其不熄滅:關於這點,經上寫著(利未記6:12) F24;邁蒙尼德 F25 指出,有些人說,第一堆火是指整夜燃燒(利未記6:6:9)的火,第二堆火是指壇上的火常常燒著(利未記6:12)的火;但他自己的看法是,第三堆火是指這節經文;根據拉比約西(R. Joses)的說法,這三堆火都燃燒在祭壇上;第一堆在祭壇的東側,第二堆在西南側,因為它更靠近祭壇的升起處,祭司們在那裡,第三堆則在祭壇的任何合適位置點燃 F26;這就是不可熄滅的火,熄滅它的人,即使只是一塊炭,也要受鞭打,即使是從祭壇上取下來的火 F1:

祭司要每天早晨在上面燒柴;
根據他爾根·約拿單的說法,直到白天的第四個小時;也就是說,直到上午十點:

把燔祭擺在上面;
早晚各一次,以及每當獻上同類祭物時:

又要把平安祭的脂肪燒在上面。
指內臟上和覆蓋內臟的脂肪,以及腎臟、腰部和肝網膜上的脂肪;參見利未記3:3-4。

【第13節】

火要在壇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
這是最初從天上降下的火(利未記9:24),在後來的時代,藉著不斷添加燃料來維持,因為每天都有燔祭在上面;這是基督對祂子民之愛的象徵,這愛永遠燃燒,永不熄滅,不能被他們眾多的罪孽和不義之水所熄滅;也不能被祂為代贖他們所經歷的一切苦難所熄滅;也不能被他們所經歷的一切卑微和苦難所熄滅;祂對他們的愛是熱烈的,永遠不變:這也象徵著他們對祂的愛,這愛是不可熄滅的,不能被人的迫害、神的苦難、神的離棄、撒旦的試探或他們自己的敗壞所熄滅:它也可能象徵著神聖靈在祂子民心中的恩典,這些恩典既有光也有熱;雖然它們有時在實踐上非常低落,但在來自內外的大量反對中,卻以奇妙的方式得以保存;它也可能象徵著神的話語,有時被比作火,因為它的光和熱,並可能以祭壇上的火來象徵它的永恆性,它持續存在,儘管人與魔鬼試圖將它從世上除去;儘管它的傳道者會死去,但它卻活著,並在最糟糕的時代得以保存,並將在世界末日最清晰地燃燒,最明亮地閃耀。這永恆的火也可能指向聖徒的禱告,他們的熱切和他們的堅持;或者更確切地說,指向基督犧牲的功效和悅納,這功效和悅納永遠持續;將其應用於神子民的苦難,這些苦難在這個世界上不斷伴隨著他們,他們在世時必須預期會經歷;甚至應用於神對惡人的永恆憤怒,這就是那不能熄滅的火,也無不妥:

永不熄滅;
極有可能它從未熄滅,直到聖殿被尼布甲尼撒毀滅;儘管《馬加比二書》記載:

「因為我們的祖先被帶到波斯時,當時虔誠的祭司們秘密地取走了祭壇上的火,藏在一個沒有水的坑洞裡,他們把它妥善保管,以致所有人都不知道那個地方。」(馬加比二書1:19)

聲稱一些被擄到波斯的虔誠祭司,秘密地將祭壇上的火藏在一個沒有水的坑洞裡,在那裡妥善保管,不為人知,並在尼希米時代被發現並恢復:

「20 多年以後,神喜悅,尼希米從波斯王那裡被差遣,他派那些藏火的祭司的後裔去尋找火:但他們告訴我們,他們沒有找到火,只找到濃稠的水;21 於是尼希米吩咐他們把水汲上來,帶過來;當祭物擺好後,尼希米吩咐祭司們用這水灑在木頭和擺在上面的東西上。22 這事完成後,當太陽出來,先前被雲遮蔽時,就燃起了大火,以致所有人都驚奇。」(馬加比二書1)

但這與猶太人一直以來所主張的 F2 相悖,即第二聖殿缺少從天上降下的火;然而,根據約瑟夫斯 F3 對一個名為「Xylophoria」(或稱「運木節」)的節日的描述,那時似乎仍有火存在,並且人們非常小心地保存它,以免熄滅;因為他說,在那個節日,所有人都習慣將木材帶到祭壇,這樣火就不會缺少燃料,因為它總是燃燒不滅:至於有些人從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Diodorus Siculus) F4 那裡觀察到的,安提阿哥四世(Antiochus Epiphanes)進入聖殿時熄滅了這火,這似乎是一個錯誤;因為狄奧多羅斯並沒有說他熄滅了祭壇上的火,而是說他熄滅了他們(猶太人)所稱的「不朽之燈」,這燈總是在聖殿中燃燒;他顯然是指燈臺上的燈,也許是猶太人所稱的「西方燈」,它總是燃燒著,是向西彎曲的中央燈,其他燈都向它彎曲:異教徒在許多地方模仿這種永恆的火:印度婆羅門教徒談到從天上降下的火,他們將其保存在永恆的爐灶或火盆中 F5:波斯人有他們的永恆之火,他們對這種元素抱有極大的敬意:在大流士(Darius)對亞歷山大(Alexander)的進軍中,歷史學家 F6 觀察到,波斯人稱之為神聖和永恆的火被放置在銀祭壇上,據說他指著他們國家的神和祭壇上永恆的火,懇求他的士兵將波斯的名字和民族從最後的恥辱中拯救出來 F7:希臘人有許多祭壇上持續燃燒的火的痕跡:在曼提尼亞(Mantinia),如保薩尼亞斯(Pausanias) F8 所述,有一個得墨忒耳(Ceres)和珀耳塞福涅(Proserpina)的神廟,那裡點燃了一堆火,並非常小心地不讓它熄滅;在潘神(Pan)的神廟裡,也有一堆火燃燒不滅:同一位作者 F9 說,在埃利斯(Eleans)有一個祭壇,上面晝夜不停地燃燒著火:埃利安(Aelianus) F11 提到西西里埃里克斯(Eryce)的維納斯(Venus)祭壇,晝夜燃燒;他對此說了許多奇妙而神話般的事情:眾所周知,羅馬人有他們的女神維斯塔(Vesta),維勒尤斯·帕特爾庫盧斯(Velleius Paterculus) F12 稱她為永恆之火的守護者;並且有一些貞女,稱為「維斯塔貞女」,她們的職責是確保火永不熄滅;維吉爾(Virgil) F13 將其稱為永恆之火:維斯塔本身被一些學者認為與**אֵשׁ יָהּ**(Esh-jah,耶和華的火)相同:現在,這些都是撒旦對神祭壇上永恆之火的模仿。

【第14節】

素祭的律例乃是這樣:
或關於素祭應遵守的規則,儘管在利未記2:1中已給出指示,但在此處重複並增加了一些內容:

亞倫的兒子們要在耶和華面前獻上;
由以色列子民帶到他們面前:

在壇前;
或在壇的表面,因為真正獻上的東西是在壇上焚燒的,如下一節(利未記6:15)所述:因為它應該譯為「在壇上」 F14;壇的表面就是壇頂,所有祭物都在上面獻上,而不是在壇前。

【第15節】

祭司要從其中取出一把(參見利未記2:2)。

【第16節】

所剩下的,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要吃;
素祭由多少細麵組成並未說明;很可能由獻祭者自行決定獻多少,因為這是一種甘心祭:

要在聖處,用無酵餅吃;
或者更確切地說,「要用無酵餅吃」;因為很難想像任何種類的餅會與這種祭物一起吃,這種祭物嚴格來說本身就是一種餅祭,所以它應該被稱為餅祭,而不是肉祭;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任何素祭都不能用酵來製作,而必須用無酵的細麵製作,並如此食用,不是由祭司們在自己的家中食用,而是在會幕中食用;不是在會幕中嚴格稱為聖所的部分,以區別於至聖所,而是如下文所述:

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在那個院子裡為此目的提供的一個房間裡,就像後來在聖殿裡一樣。

【第17節】

不可用酵烤;
這既是基督的預表,可能表示祂在教義、生活和行為上的真誠;而就獻祭者而言,可能表示他的正直和誠實,以及他沒有虛偽和不真誠:

我已將這分賜給他們,作為我火祭中的一份;
這是為祭司們維持生計所作的供應的一部分,因為在祭壇事奉的人靠祭壇為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祭司和利未人在以色列地沒有產業和繼承權,因此必須以另一種方式得到供養,這是耶和華所關心的:

這是至聖的,如同贖罪祭和贖愆祭一樣;
它們和這個祭物一樣,都是奉獻給神聖用途的,未在祭壇上焚燒的部分屬於祭司,是他們的額外收入,也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第18節】

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可以吃;
而且只有他們可以吃,因為除了他們之外,沒有人可以在聖處吃,因此這些必須在那裡吃的聖物,只有他們可以吃;祭司們在自己家中可以吃的東西,他們的妻子和女兒也可以吃,但在聖處只有他們的男丁可以吃,而男丁是指十三歲以上的人:

這要在你們的世代中作永遠的定例,論到耶和華的火祭;
這是一個持續到彌賽亞來臨的定例,祂是真正的素祭或餅祭;祂所賜的餅是祂的肉,吃這餅的人就不會死,而是永遠活著(約翰福音6:27,約翰福音6:51):

凡摸這些的,都要成為聖。
這表示除了聖潔的人,即奉獻給聖潔事奉的祭司和他們的兒子之外,沒有人應該觸摸它們;或者「凡」 F15 觸摸它們的,他們用來吃這些祭物的盤子,或他們用來切割它們的刀,都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第19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頒布上述律例的同時:

【第20節】

這是亞倫和他的兒子們所獻的祭物,
也就是指那些繼承他大祭司職位的兒子們,如利未記6:22所示,亞本·以斯拉也如此說,指他或他的兒子們中的一位接替他的職位;儘管有些人認為普通祭司在就職時獻上以下祭物,儘管他們不像大祭司那樣受膏,也不像他那樣每天必須獻祭:

就是在他受膏的日子,他們要獻給耶和華的;
當他,或他的兒子們中的任何一位代替他受膏時,因為他自己尚未受膏;參見利未記8:2。有些人,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認為**בּ**(b,在)是**מִן**(min,從)的替代,其意思是,亞倫或他的繼承人,以及他們中的每一位,從他們受膏並擔任大祭司職位的那一刻起,就必須永遠獻上以下祭物,這確實是事實,如下文所示:

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作常獻的素祭;
這是一個俄梅珥,足夠一個人一天食用;大祭司每天獻上這個祭物,只要他活著或在職,而且費用由他自己承擔,如約瑟夫斯 F16 所說,不是一次獻上,而是以下列方式:

一半在早晨獻,一半在晚上獻。
因此,這祭物像早晚獻祭一樣,不斷地重複,並緊隨其後。拉比雅基說,這是祭司受膏時的普通素祭,但大祭司每天都獻上;從《密示拿》作者 F17 的記載來看,這個素祭由十二個餅組成,與陳設餅的數量相同;因為「永遠的定例」這個詞,對兩者都使用;其中六個在早晨獻上,六個在晚上獻上;這與每日獻祭一樣,具有相同的奧秘意義,並指向基督犧牲

【腳註】
F8 "Spartano cuidam respondit" Juvenal. Satyr. 13. prope finem. 尤維納爾《諷刺詩》第13篇末尾:「他回答了某個斯巴達人」。
F9 ( dy tmwvtb ) "in positione manus", Montanus. 蒙塔努斯:「在按手時」。
F11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0.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0章。
F12 In Misn. Trumot, c. 6. sect. 1. 《密示拿·舉祭篇》第六章第一節。
F13 Misnah Bava Kama, c. 9. sect. 6. 《密示拿·巴瓦卡瑪篇》第九章第六節。
F14 Ut supra, ( F12 ) c. 41. 同上,第41章。
F15 In Misn. Bava Kama, c. 9. sect. 5. 《密示拿·巴瓦卡瑪篇》第九章第五節。
F16 In Misn. Beracot, c. 1. sect. 1. 《密示拿·祝福篇》第一章第一節。
F17 ( wdm ) , "est" ( dm ) "proprie vestis commensurata corpori", Munster; so Jarchi. 蒙斯特:「**מַדּוֹ**(maddo,他的尺寸)是**מַדּוֹ**(mad,尺寸),專指合身的衣服」;拉比雅基亦同。
F18 Maimon. in Misn. Tamid, c. 5. sect. 3. 邁蒙尼德《密示拿·他密德篇》第五章第三節。
F19 Misn. Yoma, c. 1. sect. 8. 《密示拿·約瑪篇》第一章第八節。
F20 Bartenora in ib. 巴爾特諾拉,同上。
F21 Jacob. Jud. Leo. Tabnitid Hecal, No. 90. apud Wagenseil. Sotah, p. 426. 雅各布·猶大·利奧《聖殿結構》第90號,瓦根塞爾《索塔篇》第426頁。
F23 In Misn. Tamid, c. 5. sect. 3. 《密示拿·他密德篇》第五章第三節。
F24 Maimon. Hilchot Tamidin, c. 2. sect. 4. Bartenora in Misn. Tamid, c. 2. sect. 4. & in Yoma, c. 4. sect. 6. 邁蒙尼德《他密德律例》第二章第四節。巴爾特諾拉《密示拿·他密德篇》第二章第四節,以及《約瑪篇》第四章第六節。
F25 In ib. sect. 5. & in Yoma, c. 4. sect. 6. 同上,第五節,以及《約瑪篇》第四章第六節。
F26 Maimon. Hilchot Tamidin, c. 2. sect. 7, 8, 9. 邁蒙尼德《他密德律例》第二章第七、八、九節。
F1 Ibid. sect. 6. 同上,第六節。
F2 T. Hieros. Taaniot, fol. 65. 1. T. Bab. Yoma, fol. 21. 2. 《耶路撒冷他勒目》禁食篇,第65頁第1欄。《巴比倫他勒目》約瑪篇,第21頁第2欄。
F3 De Bello Jud. l. 2. c. 17. sect. 6. 《猶太戰記》第二卷第17章第六節。
F4 Eclog. 1. ex l. 34. p. 902. 《選集》第一篇,引自第34卷,第902頁。
F5 Ammian. Marcellin. l. 23. 阿米亞努斯·馬爾切利努斯《歷史》第23卷。
F6 Curt. Hist. l. 3. c. 3. 庫爾提烏斯《歷史》第三卷第三章。
F7 Curt. Hist. l. 4. c. 14. 庫爾提烏斯《歷史》第四卷第十四章。
F8 Arcadica sive, l. 8. p. 469, 516. 《阿卡迪亞志》或第八卷,第469、516頁。
F9 Eliac. 1. sive, l. 5. p. 316. 《埃利亞克志》第一篇或第五卷,第316頁。
F11 Hist. Animal. l. 10. c. 50. 《動物史》第十卷第五十節。
F12 Hist. l. 2. in fine. 《歷史》第二卷末。
F13 "Vos aeterni igneis" Aeneid. l. 2. 維吉爾《埃涅阿斯紀》第二卷:「你們永恆的火」。
F14 ( xbzmh ynp la ) "in altari", Noldius, p. 82. No. 391. 諾爾迪烏斯《希伯來文詞典》第82頁第391號:「在祭壇上」。
F15 ( rva lk ) "quicquid",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Drusius. 儒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德魯修斯:「凡是」。

並將烤熟的素祭獻上,作為獻給耶和華的馨香之祭;或如約拿單和耶路撒冷他爾根所言,將切成碎塊的素祭獻上。十二個餅每個都掰成兩半,早晨獻上十二半,晚上獻上十二半。其做法是,祭司將每個餅按量分成兩半,以便早晨獻上一半,晚上獻上一半;他拿起這些半塊餅,將每一塊再對折成兩半,然後掰開,直到他發現每一塊碎塊都對折成兩半,然後他將這些半塊餅和一半的乳香在早晨獻上,晚上也照樣獻上 F21。這可能預表基督的身體為我們擘開,藉此祂成為信心的合適食物,並成為獻給神的馨香之祭。

【第22節】

**那受膏接續他作祭司的兒子要獻這祭**
指大祭司的繼承者。

**這是獻給耶和華永遠的定例**
這是祂藉著永恆預旨所定,由每一位大祭司獻給祂的,直到彌賽亞降臨。

**要全然燒盡**
普通的素祭只燒一滿把,其餘歸祭司所有;參閱 (利未記 6:15 利未記 6:16)。

【第23節】

**因為祭司所獻的素祭都要全然燒盡**
因此,為大祭司獻此祭的祭司一無所得:他無償地服事他。

**不可吃**
無論是他自己,還是任何其他祭司都不可吃。祭司藉著吃百姓的祭物,擔當他們的罪孽,為他們贖罪 (利未記 10:17);但祭司不可吃自己的祭物,以表明他們不能擔當自己的罪,也不能為自己贖罪;這證明了律法祭祀的不足,以及需要一位不同等次的興起以除去罪孽。有些人認為這預表基督的主動順服 F23,祂每日順服神的律法和旨意,並且是完全的,如同此處的詞義所示,應與 **עוֹלָה**(olah,燔祭)區分開來。

【第24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繼續與他對話。

【第25節】

**你曉諭亞倫和他的兒子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或指除了 (利未記 4:1-35) 中已交代的之外,關於贖罪祭應遵守的規條。

**在獻燔祭的地方宰贖罪祭,要在耶和華面前宰**
那是在祭壇的北邊,參閱 (利未記 1:11);亞本·以斯拉和本·革順也指出,宰殺所有贖罪祭的地方都在北方;有些人觀察到,我們的主被釘十字架的各各他山,位於耶路撒冷偏北的地方,參閱 (詩篇 48:2)。

**這是至聖的**
歸耶和華為聖,獻給祂,蒙祂悅納,並預表基督至潔至聖的犧牲,祂為祂百姓的緣故,代替他們成為罪,成為贖罪祭。

【第26節】

**為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
藉此表明他擔當了獻祭者的罪,並為其贖罪;這預表基督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祂百姓的罪,並為他們償清了罪債;參閱 (利未記 10:17) (何西阿書 4:8)。這不單指獻祭的那位祭司,也指他和他的家人;因為,正如本·革順所觀察到的,一個人不可能在一兩餐之內吃完一隻牲畜所有的肉;但他所說的意思是,當時供職的祭司家族中的男性成員。

**要在聖處吃,在會幕的院子裡**
正如本·革順的注釋,在會幕院子的幔子裡面,祭司和他的兒子們在聖所的某個房間裡吃那些歸他們所有的聖祭;這象徵著屬靈的祭司,即基督裡的信徒,在教會中享用祂家中的供應,即祂的恩惠和豐盛。

【第27節】

**凡摸這肉的都要成為聖**
除了聖潔的人,即那些獻身於聖潔事奉的祭司和他們的兒子,沒有人可以觸摸和吃贖罪祭的肉:所有這樣做的人都是聖潔的。甚至用於吃祭物的器皿,如盤子和刀,也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不得用於任何普通服務,或除了聖物之外的任何事物;這樣做是為了保持對祭物的尊崇,尤其是對它們所預表的偉大犧牲——基督的犧牲——的尊崇,祂的肉真是可吃的食物;凡憑信心吃這肉的,就住在基督裡,基督也住在他們裡面 (約翰福音 6:55 約翰福音 6:56)。

**若有血濺在衣服上**
指宰殺和獻祭的祭司的衣服。

**就要在聖處洗淨所濺的**
不可將其帶出會幕,在別處洗滌,而必須在聖所內洗滌;或在祭司洗手洗腳的洗濯盆處,或在院子裡為此目的預備的某個房間裡。這樣做是為了保持對祭牲之血的尊重和珍視,因為它預表基督寶貴的血。

【第28節】

**煮肉的瓦器要打破**
因為瓦器是多孔的,煮贖罪祭的液體可能會滲入其中,並保留其氣味,因此,由於這類器皿並不昂貴,所以命令將其打破;但這些碎塊被帶到何處放置,猶太學者對此感到困惑;因為他們認為,曾用於聖潔用途的器皿,不應被放置在公開場所並暴露在外,這是不雅的;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積累大量的碎塊,讓它們堆積在聖所中會顯得非常不雅和不合適;因此,他們編造了一個神蹟,認為這些碎塊被放置的地方被地面吞噬了 F24。

**若是煮在銅器裡,就要擦磨,用水涮淨**
銅器更為貴重,不可毀壞;而且液體不能滲入其中,無論保留何種氣味,都可以通過擦磨和涮洗輕易迅速地去除;本·革順確認,前者用熱水,後者用冷水。

【第29節】

**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
如同素祭一樣 (利未記 6:18);這表明不單是獻祭的那位祭司吃,(利未記 6:26) 他的男性子孫也可以吃,而且不單是他們,當時值班或在院子裡的其他祭司的男性子孫也可以吃。

**這是至聖的**
(參閱 利未記 6:25 的吉爾注釋)。

【第30節】

**凡贖罪祭的血,若有一點帶到會幕裡,在聖所裡贖罪,那肉就不可吃**
所有的祭物,包括所有的贖罪祭,都在會幕院子祭壇的北邊宰殺;其中一些祭物的血,例如在贖罪日,被帶入幔內,灑在施恩座上,以贖聖所的罪,並為其贖罪;現在,這類贖罪祭的肉,祭司不可吃,儘管所有其他的祭物都可以吃。

**要用火燒**
本·革順說,它是在院子裡,在一個為焚燒被拒絕和聖化的物品而準備的地方焚燒的;他補充說,我認為這個地方在院子的東邊;但從 (利未記 16:27) 中清楚可見,上述情況下,它必須被帶到營外焚燒。使徒如何將此應用於基督,請參閱 (希伯來書 13:11-13)。

【腳註】
F18 Misn. Menachot, c. 5. sect. 8.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Maimon. Maasch Hakorbanot, c. 13. sect. 7. 《密示拿》素祭篇第五章第八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邁蒙尼德《獻祭律例》第十三章第七節。
F19 Misn. Middot, c. 1. sect. 4. 《密示拿》聖殿度量篇第一章第四節。
F20 In ib. 同上。
F21 Maimon. Misn. Middot. sect. 4. 邁蒙尼德《密示拿》聖殿度量篇第四節。
F23 Vid. Michaelis Observ. Sacr. Exercitat. 6. p. 57. & Mede in ib. p. 58. 參閱米迦勒《聖經觀察》第六篇第57頁,以及米德對此的注釋第58頁。
F24 T. Bab. Yoma, fol. 21. 1.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1頁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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