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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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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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平安祭的律法,並說明其組成部分,以及所使用的各種儀式和禮節,如公牛及其相關禮儀(利3:1-5);綿羊羔及其特有禮儀(利3:6-11);山羊及其相關禮儀(利3:12-16)。本章最後以一條律法作結,永遠禁止他們在一切住處吃脂油和血(利3:17)。

【第1節】

他的供物若為平安祭的祭物,等等。
安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譯為「聖潔的祭物」或「分別為聖的祭物」。之所以如此稱呼,並非因為它們比其他祭物更為聖潔;因為它們是猶太人F3所稱的「較輕的聖物」,與「至聖之物」(如素祭,利2:10)有所區別。但正如艾因斯沃斯所建議的,這可能是因為只有聖潔的人才能吃這些祭物(利7:19-20),儘管這在其他祭物中也有規定;或者因為藉此神的聖名得以被尊崇。這些祭物或是為所蒙受的恩惠獻上的感恩祭,或是出於甘心樂意的奉獻,或是還願,為獻祭者及其家人求得健康、平安和興盛(參利7:11-12)。所用的詞語包含了所有這些意義;七十士譯本將這些祭物稱為「救恩」或「健康」的祭物,因為它們或是為此感恩而獻,或是為享受此福而獻。或者,它們是為成就和平與和解而獻,因此稱為平安祭;它們為此目的而獻是確鑿無疑的(結45:15)。革順說,它們因此得名,因為它們在神與人之間帶來和平;它們是神、祭司和獻祭者之間的一種和平節慶,預表了基督,祂藉著自己的血和犧牲為我們成就了和平。罪在神面前是極其冒犯的,因為它違背了祂的律法,與祂的本性和旨意相悖,激怒了祂榮耀的眼目,應受忿怒和死亡,因此不僅使人與祂疏遠,更在他們之間造成敵意;因此,平安祭成為必要。人無法獻上蒙神悅納的平安祭;因為他們的悔改和善行都無濟於事;但基督獻上自己為祭,藉此為罪和罪人成就了和解,為他們與神帶來了和平;其結果是今世的屬靈平安和來世的永恆平安;因此,正如希伯來文短語在此可直譯為「平安的祭物」,這正是此類祭物的真正預表和完全實現。

他若從牛群中獻上;即一頭公牛:
無論是公是母;兩者皆可;有人認為這表明在基督耶穌裡,在福音教會中,在福音時代,在祝福和特權方面,沒有男女之分(加3:28);或者更確切地說,如其他人所認為的,這表示基督兼具力量和軟弱;祂在順服中顯出力量,在受苦中顯出軟弱;祂是神右手邊的人,蒙神使然,卻因軟弱而被釘十字架:

他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在耶和華面前;這象徵著基督在神眼中所獻的平安祭的完全和純潔:「在耶和華面前」;根據革順的說法,這是在院子的西邊。

【第2節】

他要按手在供物的頭上
約拿單的他爾根說:「他的右手帶著力量」;或許是兩手都按上;七十士譯本和阿拉伯語譯本都用複數「手」。同樣的禮儀也用於燔祭(參利1:4);這可以在宰殺祭物的院子裡的任何地方進行,只是有所不同:根據邁蒙尼德F4的說法,在平安祭上按手時沒有認罪,而是說讚美的話:

在會幕門口宰殺;看來不是祭司,而是獻祭者,就是帶來祭物並按手其上的人宰殺的;因此,前面提到的作者說,由外人宰殺平安祭是正確的;他和另一些人F5說,平安祭可以在院子的任何地方宰殺;它不像燔祭那樣必須在院子的北邊宰殺(利1:11):

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如同燔祭的血一樣,用兩次灑血,等於四次灑血(F6;參利1:5);這預表了基督的血,被稱為「所灑的血」。

【第3節】

他要從平安祭的祭物中獻上,等等。
即祭司,不是全部,而是一部分,就是後面提到的部分:

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因為獻給耶和華的要焚燒,這就是本節和下一節中接下來提到的部分:

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包括蓋在臟上的和黏在臟上的脂油;脂油是最好的部分,屬於耶和華,獻給祂,預表基督是肥壯的牛犢,祂的犧牲是最好、最卓越的;這由亞伯所獻的祭物所預表,那祭物是羊群中肥美的,藉著對基督犧牲的信心獻上,比該隱的祭物更為優越(創4:4;來11:4)。

【第4節】

還有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
這指的是靠近腰兩旁的兩個腰子,或是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近腰兩旁的;這些以及它們的焚燒,可能象徵著基督對祂子民燃燒的熱情和熾熱的愛與情感,這教導祂並促使祂獻上自己作為他們的平安祭(參詩16:7):

並肝上的網油,連同腰子,他都要取下;或者說,網油,這是一層薄膜或皮膚,肝臟被包圍在其中,連同肝臟,以及腰子,他將它們從其餘部分分離出來以便焚燒,至少是連同肝臟的一部分;因此,拉比雅基和革順解釋說,他應該取下肝臟的一小部分連同網油;事實上,有些人認為「網油」這個詞指的是肝臟的一部分,希臘人稱之為「桌子」,即肝臟較寬的部分,像一張桌子;他勒目學者F7保留了這個詞,他們談到**כבדא דפרשא**(kavda deparsha,肝臟的桌子);拉比雅基在《出埃及記》29:13中用這個詞來解釋肝上的網油,與此處相同。

【第5節】

亞倫的子孫要把這些燒在壇上
即前面提到的各部分的脂油;這象徵著基督的受苦,藉此我們的平安得以成就,藉著祂的死我們與神和好;焚燒祭物內臟脂油的禮儀曾被異教徒使用,至今仍被印度偶像崇拜者保留F8:

在燔祭上;正如革順所說,這是每日早晨獻上的燔祭,是所有祭物中首先獻上的;拉比雅基也說:

在火上的木頭上;也就是說,燔祭放在火上的木頭上,平安祭的脂油放在燔祭上:

這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正如基督的犧牲一樣(弗5:2;參利1:9)。

【第6節】

他的供物若為平安祭,獻給耶和華,是從羊群中取的
這也是可以的:無論是公是母;隨他所願:

他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參利3:1)。

【第7節】

他若獻羊羔為供物
這是羊群中的,必須是頭一年的;邁蒙尼德F9定下了一條規矩,凡律法中用到這個詞的地方,都指頭一年的羊羔:

他就要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帶到院子裡,呈給祭司。

【第8節】

他要按手在供物的頭上
約拿單的他爾根在此也像前面一樣補充說:「他的右手帶著力量」:

在會幕前宰殺;在院子裡,任何地方都可以;因為,正如革順所說,所有地方都適合;獻祭的人宰殺,或者屠夫宰殺,約拿單的他爾根在此也像在利3:2一樣說:

亞倫的子孫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灑在壇的四角上(參利3:2)。

【第9節】

他要從平安祭的祭物中獻上,等等。
即祭司,亞倫,或他的兩個兒子之一:

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那一部分要用火焚燒;在羊羔的平安祭中,比公牛或山羊的平安祭(後者緊隨其後)多了一些東西:

就是羊的脂油,和肥尾巴,他要從脊骨那裡取下;不是指羊的臀部或尾巴,而是指其脂油;原文中沒有連詞「和」;因此,亞本以斯拉說,高昂在讀作「它的脂油」和「整個臀部」時是錯誤的;而應該譯為「它整個臀部的脂油」,或「尾巴的脂油」:在東方國家F11,有些綿羊和羊羔的尾巴非常大,而且很肥,最小的重十到十二磅,最大的超過四十磅,並用小車載運以方便和安全(參出29:22);現在,那些「完整」、完好、沒有殘疾的,正如這個詞所表示的,其靠近脊骨的脂油,要從那些作為平安祭獻上的羊身上取下:

還有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如前所述(參利3:3)。

【第10節】

還有兩個腰子
這裡給出的指示與平安祭的公牛相同(參利3:4)。

【第11節】

祭司要把這些燒在壇上
就是尾巴的脂油、內臟的脂油、兩個腰子和肝上的網油:

這是獻給耶和華火祭的食物;或「餅」;祭物中被焚燒的這部分屬於耶和華;這是祂的食物,是祂所悅納的,因此在其他地方也被稱為神的食物(利21:8, 22;民28:2)。

【第12節】

他的供物若為山羊
這也是可以的,而且也是從羊群中取的:

他就要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在與公牛和羊羔相同的地方和方式(利3:1, 7)。

【第13節】

他要按手在牠的頭上
根據約拿單的他爾根,像前面一樣,是他的右手;關於宰殺和灑血的指示,與公牛和羊羔的祭物相同。

【第14節】

他要從其中獻上他的供物
關於從各部分取下脂油的規定,與公牛的祭物相同;但沒有提到臀部和尾巴的脂油,如同羊羔的祭物。

【第15節】

(參利3:14)

【第16節】

祭司要把這些燒在壇上
這表明不僅是脂油,內臟和腰子也一同焚燒;邁蒙尼德F12說,祭司將這些部分撒鹽,然後在壇上焚燒;祭司在這些部分焚燒之前,不得取走胸和肩(這些是屬於他們的):

這是火祭的食物;是耶和華所吃或所悅納的:

作為馨香之氣;作為基督馨香祭物的預表,祂對此甚為喜悅:

所有的脂油都屬於耶和華;也就是說,平安祭中提到的各部分上的所有脂油,都要取下焚燒:儘管猶太學者將其理解為所有脂油,因此解釋了接下來的律法。

【第17節】

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也就是說,直到摩西律法時代結束,直到彌賽亞降臨,祂的犧牲獻上,祂的血流出,直到那時,在所有世代中: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他們的居所何在,這都是一條必須遵守的律法:

你們不可吃脂油,也不可吃血;猶太學者認為,這不應僅限於祭物的脂油和血,因為這些不是在他們的住處獻上,而是在會幕和聖殿中獻上,因此他們將其解釋為一般的脂油和血;但所指的脂油和血可見於(利7:23-27)。約拿單的他爾根補充說:

【腳註】
F3 Misn. Zebachim, c. 5. sect. 7. 《密示拿》獻祭篇,第五章第七節。
F4 Maaseh Hakorbanot, c. 3. sect. 15. 《獻祭律例》第三章第十五節。
F5 Misn. Zebachim, c. 5. sect. 7. 《密示拿》獻祭篇,第五章第七節。
F6 Misn. ib. 《密示拿》同上。
F7 T. Bab. Cholin, fol. 46. 1.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46頁第1欄。
F8 See the Abridgment of Mr. Brainerd's Journal, published in 1748, p. 30. 參見布雷納德先生日記摘要,1748年出版,第30頁。
F9 Maaseh Hakorbanot, c. 1. sect. 14. 《獻祭律例》第一章第十四節。
F11 Vid. Ludolf. Hist. Ethiop. l. 1. c. 10. sect. 14. 參見路德爾夫《衣索比亞史》第一卷第十章第十四節。
F12 Ut supra, (Maaseh Hakorbanot) c. 9. sect. 11. 同上(《獻祭律例》)第九章第十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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