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4章
本章記載了贖罪祭的律法,是為因無知、錯誤和過失所犯的罪而獻的(利4:1,2)。它說明了祭物的種類和相關的儀式,這些儀式因獻祭者的身份而異,例如為受膏祭司獻的(利4:3-12)、為全會眾獻的(利4:13-21)、為官長獻的(利4:22-26),以及為普通百姓獻的(利4:27-35)。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繼續對摩西說話,或者在稍作停頓後,繼續向他發出關於贖罪祭的誡命,說明祭物應當是什麼,以及為誰獻上,如下文所述。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這條關於贖罪祭的律法,如同其他律法一樣,只適用於以色列人以及歸化他們的寄居者。
人若在無知中犯罪;
罪惡源於靈魂,儘管是身體所犯;是靈魂犯罪(結18:4)。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這包括以色列人和歸化者;他們因無知而犯罪,要麼是不知道這些事是被禁止的,要麼是無意中犯了罪,沒有察覺,或因疏忽而為之;或者忘記了所做之事,或者因錯誤和過失而為之;這些罪是使徒所稱的百姓的過失,他們因無知和疏忽而偏離正道(來5:2;9:7)。這些罪是人無意中被誘惑和腐敗的盛行所牽引而犯的;這些是大衛區別於任意妄為之罪的錯誤和隱而未現的過犯(詩19:12,13)。
干犯耶和華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條;
猶太文士F13將耶和華的誡命分為肯定性誡命和否定性誡命,並認為其總數為六百一十三條;其中二百四十八條是肯定性誡命,與人體骨骼的數量相符;三百六十五條是否定性誡命,與一年中的天數相符;他們觀察到F14,這裡所指的只是對否定性誡命的違犯,為此需要獻上贖罪祭。
行了其中一件;
這必須是實際的行為,而不僅僅是言語。因此,猶太人F15說,正如忽略割禮和逾越節不屬於這條律法,因為它們是肯定性誡命;褻瀆也不屬於,因為沒有實際的行為,只有言語。關於這些無知之罪,他們舉例如下:如果有人吃了腎臟周圍的脂肪,以為是心臟周圍的脂肪;或者與律法所禁止的婦人同寢,以為她是自己的妻子;或者行了偶像崇拜,向偶像下拜,以為律法禁止獻祭、燒香和奠酒,但不禁止下拜;或者褻瀆安息日,以為那是普通的日子F16。
若是受膏的祭司犯罪,
這指的是大祭司,正如溫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以及七十士譯本所翻譯的;後來的時代只有大祭司受膏,儘管起初亞倫的兒子們也與他一同受膏;利未記21:10中描述的正是這樣一位大祭司;這樣的人也容易犯罪,而且常常犯罪;這不僅表明最偉大和最好的人也並非沒有罪,而且證明了使徒所觀察到的,律法所立的大祭司都有軟弱,甚至有罪的軟弱,他們需要為自己和為百姓獻祭;由此可見,利未祭司職分無法帶來完全,因此它理應終止,並由另一個祭司職分取代(來7:11,12,18,19,27,28)。
使百姓陷在罪裡,
犯了與普通百姓一樣的錯誤和無知之罪,他像他們一樣容易犯這些罪;或者「使百姓有罪」;正如邊註所讀;七十士譯本也同意:「以致百姓犯罪」;武加大拉丁譯本:「使百姓犯罪」;要麼是因他的教導,要麼是因他的榜樣,兩者都是出於無知、粗心和疏忽: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是:
就當為他所犯的罪,
無論是哪種方式:
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犢,
不是三歲的公牛,也不是一歲的牛犢,而是一隻兩歲的公牛犢;邁蒙尼德F17觀察到,凡是說「牛犢」的地方,指的是第一年的幼牛,而「公牛犢」指的是第二年的幼牛:人的品格如何,其罪的嚴重性也如何,祭物也應當與之相稱;大祭司在類似情況下必須獻上與全會眾相同的祭物;參利未記4:13,14。
作贖罪祭,獻給耶和華。
沒有殘疾;預表基督的獻祭,無瑕無疵地獻給神,正如經文所說;獻給耶和華;罪是得罪神的,因此預表和實體中的祭物都必須獻給祂,祂悅納這祭物,並視之為馨香之氣,即基督無瑕疵的獻祭;作贖罪祭;或「為罪」:贖罪祭本身被稱為罪,基督作為其預表也是如此(林後5:21)。基督本身是至聖的,祂裡面沒有罪,也不知道罪,也沒有犯過罪;然而祂以罪身的樣式顯現,取代了罪人的位置,成為他們的替代者,所有的罪都歸到祂身上,祂被歸算為罪本身,並為此成為祭物,因此完全應驗了贖罪祭的預表。
他要把公牛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
如同燔祭的公牛(參利1:3)。
按手在公牛的頭上;
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說他的右手(參利1:4)。
在耶和華面前宰了公牛。
在會幕門口,即在院子裡,正如革順所觀察的;根據上述他爾根譯本,是屠夫宰殺,而不是祭司(參利1:5)。所有這些都預表罪歸算給基督,以及祂的死亡。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
放出並盛入盆中;這由他自己完成,而不是由他人,因為他為自己獻祭,血是為他贖罪的。
帶到會幕。
從宰殺公牛的院子,進入聖所,那裡有分隔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以及稍後提到的香壇。
祭司要把指頭蘸於血中,
右手的指頭,正如革順所觀察的,邁蒙尼德F18也是如此;因為血總是右手取用和灑的,如果用左手,根據猶太教規F19,就是錯誤的;雖然這裡只說「祭司」,而沒有像之前那樣說「受膏的」,但似乎是指他而不是別人;不過,革順說,如果一個普通祭司這樣做,也是正確的,邁蒙尼德F20也是如此。
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灑血七次。
預表基督的血,因著這個儀式而被稱為「所灑的血」;這血呈獻在耶和華面前,呼求祂的赦免,灑在良心上,帶來平安,並完全潔淨一切罪惡,七次灑血正是其象徵。
在聖所的幔子前:
這些詞可以直譯為「聖所幔子的臉面」:好像血是灑在幔子外面。拉比·雅基的注釋是:
祭司要把些血,
用他蘸過血的指頭:
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
這是獻香的金壇:它被放置在幔子外面,在聖所裡(參出30:1-6);祭司把血抹在壇角上時,從東北角開始,然後到西北角,再到西南角,最後到東南角F23;祭司每抹一個角都要蘸一次指頭,當一個角完成後,他會用盆邊擦拭指頭,然後再蘸第二次;因為指頭上殘留的血不適合抹在另一個角上F24。這個儀式表明,基督的代求,由香壇所象徵,是建立在祂的血和犧牲的基礎上的(啟8:3,4;約壹2:1,2)。
又要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這個祭壇立在聖所外面,而香壇立在聖所裡面;祭司把公牛的血灑在香壇的角上之後,剩下的血就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雖然經文說「所有的」血,但這只能指剩下的血;因此武加大拉丁譯本翻譯為「所有剩下的血」;拉比·雅基的解釋性注釋也是「剩下的血」。根據邁蒙尼德F25的說法,倒血的地方是祭壇的西腳;革順對此處的注釋也持相同觀點。這表明基督的血有贖罪的功效,並且應當受到敬畏,因為它是寶貴的血。
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肪都取下,
當祭司宰殺公牛,並按照之前所吩咐的灑血和倒血之後;他便將公牛切開,取出內臟,放入器皿中,加鹽,然後撒在火上F26,將其和脂肪一同焚燒,如同平安祭的祭物一樣;因此,這裡所說的,以及接下來的兩節(利4:9,10),與利未記3:3-5中關於平安祭的吩咐相同(參利3:3、利3:4、利3:5)。拉比·雅基和革順都觀察到,它們是相符的,正如一個帶來平安,另一個也帶來平安。
(參利4:8)
【第10節】(參利4:8)
【第11節】公牛的皮,
沒有剝下;因為那些被焚燒的贖罪祭物根本沒有剝皮,而是連皮帶肉一同切成塊F1;在其他燔祭中,皮會被剝下,並歸祭司所有(利7:8);但由於這是為祭司獻的祭物,皮也與其餘部分一同焚燒。
和所有的肉,連頭、腿、內臟、糞,
焚燒這些部分預表基督的受苦,而這些不同的部分則預表祂受苦的廣泛性,遍及祂被釘在十字架上的身體各部分;糞便尤其預表祂受苦的羞辱,祂死在十字架上,為祂的百姓成為罪和咒詛。
就是全公牛,他要搬到營外,
猶太文士將其解釋為搬到三個營外F2,即會幕營、利未人營和以色列人營;當聖殿建成後,這類祭物會被搬到耶路撒冷城外焚燒;有三個焚燒地點;一個在院子中央,焚燒不合適和被拒絕的祭物;另一個在聖殿山,稱為比拉(Birah),焚燒那些在搬出院子後發生任何意外的祭物;第三個地點在耶路撒冷城外,稱為灰燼之地F3:這預表基督被帶出耶路撒冷城,並在城門外受苦(來13:11,12)。
到潔淨之地,倒灰之處,
燔祭的灰燼傾倒之處。根據艾恩斯沃斯的說法,這與基督被釘十字架的地方相符,那裡是髑髏地,或死人骨灰之地(約19:17)。
在木柴上用火焚燒;
任何木柴都可以用來焚燒,甚至稻草或麥稈,在希伯來語中也稱為木柴,正如革順對此處的觀察,邁蒙尼德F4也是如此;並補充說「用火」,正如後者所說F5,是為了排除石灰和煤渣:
倒灰之處,必在那裡焚燒。
公開地在外面;既然沒有說祭司要搬出公牛並焚燒它,革順對此處的結論是,這兩件事都可以合法地由外人完成,邁蒙尼德F6也是如此。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錯事,在無知中犯罪,
即全以色列,或其中大部分人,正如革順所解釋的,因著士師們無知的教導,使百姓誤入歧途,犯了無知之罪,正如巴力·哈圖林對此處的觀察,以及邁蒙尼德在其他地方F7所說的;因此,拉比·雅基和其他一些人,將「以色列全會眾」理解為公會,或由七十一人組成的審判團。艾恩斯沃斯對這些話的評論是,教會也可能犯錯:
會眾的眼目卻蒙蔽,以致他們不知道所犯的是罪:
會眾或教會的眼目被蒙蔽,以致他們不知道自己所犯的是罪:
行了耶和華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件,就有了罪。
違犯了否定性誡命:
就有了罪。
有罪,儘管他們還不知道。
他們所犯的罪,幾時知道了,
耶和華任何一條禁止做某事的誡命:
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當他們所犯的罪被祭司或其他人告知,以致他們確信所做之事是錯誤的,儘管是無知中犯的:那麼會眾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牽到會幕前;與受膏祭司的祭物相同,正如亞本·以斯拉對此處的觀察,他與全以色列同等。
會眾的長老要按手在公牛的頭上,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這些長老至少要有兩位,有人說三位,也有人說五位F8;更普遍的觀點是,他們是公會中的三位F9;儘管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認為他們是十二支派的十二位首領:
在耶和華面前宰了公牛;
在靠近燔祭壇的院子裡,可以由祭司、利未人,或如上述他爾根譯本所說的屠夫宰殺。
到會幕。
正如他帶來自己公牛的血一樣(利4:5)。從這裡到利未記4:16-22,記載了為會眾獻贖罪祭時應遵守的相同儀式,如同為受膏祭司獻祭一樣(參利4:6、利4:7、利4:12)。
(參利4:16)
【第18節】(參利4:16)
【第19節】(參利4:16)
【第20節】(參利4:16)
【第21節】(參利4:16)
【第22節】官長若犯罪,
或「首領」,即「**נָשִׂיא**」(nasi,首領),一個在榮譽、權力和權柄上高於他人的人,或承擔治理重任的人:這個詞源於一個表示「舉起」或「承擔」的詞;它可以理解為一個家族的首領,或一個支派的首領,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在《他勒目》F11中也如此說,它指的是一個支派的首領,例如亞米拿達的兒子拿順,猶大支派的首領。邁蒙尼德F12說是指一位國王,沒有人能凌駕於他之上;革順對此處的注釋也持相同觀點,他觀察到大衛王被稱為首領(結34:24;46:2)。
行了耶和華他神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件,在無知中犯了罪,
「他神」這個詞組在這裡被添加,既沒有用於受膏祭司,也沒有用於會眾,也沒有用於普通百姓;只用於首領,以表明儘管他高於他人,但神高於他,他要向神負責;神是他的神,他從神而來,並藉著神治理;因此,如果他違犯了神的任何一條誡命,即使是無知中犯的,他也必須為此獻祭:
就有了罪。
違犯了否定性誡命,這些誡命對他和其他人一樣具有約束力。
他若知道自己所犯的罪,
或者更確切地說,「如果他所犯的罪」等等F13,要麼是通過他人告知他,要麼是他自己回想起所做之事,並認為這是違犯律法的:
就要把他的供物,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獻上。
他的供物應當是「一隻公山羊」,一隻肥大而強壯的羊;因為,正如巴力·哈圖林所觀察的,他每天都吃肥美的食物;這是為了區別於普通百姓的供物;並且「沒有殘疾」;正如所有祭物一樣,以便預表基督無瑕無疵的獻祭。
他要按手在山羊的頭上,
他的右手,正如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所說(參利1:4)。
在耶和華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不是官長,而是稍後提到的祭司,或屠夫,正如上述他爾根譯本所說:在院子裡祭壇的北邊(參利1:11;6:25):
這是贖罪祭。
為他無知之罪獻的祭物,或「罪」;因此基督我們的祭物也被稱為罪(林後5:21)。
祭司要用指頭取些贖罪祭牲的血,
用他右手的指頭,正如《他勒目》文士F14和革順對此處的觀察;祭司首先將血盛入盆或事奉器皿中,然後將他右手的指頭(靠近拇指的那個)蘸入其中:
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
祭壇的四角;這與受膏祭司和會眾的祭物,以及這位官長的祭物有所不同;前者的血抹在香壇的角上,而後者的血抹在燔祭壇的角上:
又要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
祭壇的南腳;祭司抹血的順序與抹在香壇角上的順序不同;這裡他首先將血抹在東南角,然後是東北角,接著是西北角,然後是西南角;最後在完成的那個角的腳下,即南腳,倒出剩餘的血F15。
又要把所有的脂肪都在壇上焚燒,等等。
在燔祭壇上,即祭司要這樣做:
正如平安祭牲的脂肪一樣;
參利未記3:3-5。
祭司要為他這罪作贖罪祭;
以預表的方式,指向基督的偉大犧牲,這是唯一真實的贖罪和挽回祭:武加大拉丁譯本、敘利亞譯本和阿拉伯譯本翻譯為「祭司要為他禱告」:為他罪的赦免禱告:
他就必蒙赦免。
不是因為祭司的禱告,也不是因為獻上的祭物,而是因為基督,這些祭物的預表,並且當信心在他身上被實踐時;或者其含義是,他不會因此受到懲罰。
若有平民中的一人,在無知中犯罪,等等。
或「若有地上百姓中的一個靈魂」:即單獨一個人,因此與會眾區分開來,是普通百姓中的一員;無論如何,他既不是大祭司,也不是首領或國王,而是一個普通祭司、利未人或以色列人;沒有人是沒有罪的;所有各類人,各階層和等級,無論高低貴賤,無論是擔任公職還是教會職務,或處於任何生活狀態,都容易犯罪,並且不斷犯罪,無論是無知中還是故意為之;基督是為所有罪和所有類型的罪人獻上的犧牲:
行了耶和華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件,就有了罪。
(參利4:2、利4:13、利4:22)。
他若知道自己所犯的罪,
以致他確信自己犯了罪:
就要把他的供物,
帶到會幕門口,交給那裡的祭司:
一隻母山羊,沒有殘疾的,
一隻小母山羊:
作他所犯的罪的贖罪祭。
因此比官長或首領的祭物低一等;因為人的品格會加重其罪的嚴重性,祭物應當在某種程度上與之相稱,並適合他們的情況:作他所犯的罪的贖罪祭;以預表的方式為其贖罪。
他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
他的右手,正如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所說;不是獻祭的祭司,而是犯了罪、帶來祭物的人,藉此承認自己的罪,並將其轉移到祭物上: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贖罪祭牲。
即在祭壇的北邊。
【第30–31節】祭司要取些血,
因此,之前所有的行動,即帶來祭物、按手在祭物頭上、宰殺祭物,都是由犯了罪的人完成的;關於這裡和下一節(利4:31)所說的,以及接下來的內容(參利4:25、利4:26)。
(參利4:30)
【第32節】他若牽一隻綿羊羔作贖罪祭,
如果他願意,他可以這樣做;猶太人觀察到,在所有地方,綿羊羔都排在山羊之前,因為其種類更為優越;但這裡卻在山羊之後提及,他們說,這表明它們是同等重要的F16:
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羔來。
預表神的羔羊基督,無瑕無疵,沒有殘疾(彼前1:19)。
他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
按手在綿羊羔的頭上,如同按手在山羊的頭上,甚至他的右手,正如上述他爾根譯本所說,如同之前一樣: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因為如果不是為贖罪祭而宰殺,而是為其他目的,例如為燔祭,那就不正確了F17。
【第34–35節】祭司要取些血,
(參利4:25、利4:26)。
(參利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