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四章

利未記 第4章

本章記載了贖罪祭的律法,是為因無知、錯誤和過失所犯的罪而獻的(利4:1,2)。它說明了祭物的種類和相關的儀式,這些儀式因獻祭者的身份而異,例如為受膏祭司獻的(利4:3-12)、為全會眾獻的(利4:13-21)、為官長獻的(利4:22-26),以及為普通百姓獻的(利4:27-35)。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繼續對摩西說話,或者在稍作停頓後,繼續向他發出關於贖罪祭的誡命,說明祭物應當是什麼,以及為誰獻上,如下文所述。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這條關於贖罪祭的律法,如同其他律法一樣,只適用於以色列人以及歸化他們的寄居者。

人若在無知中犯罪;
罪惡源於靈魂,儘管是身體所犯;是靈魂犯罪(結18:4)。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這包括以色列人和歸化者;他們因無知而犯罪,要麼是不知道這些事是被禁止的,要麼是無意中犯了罪,沒有察覺,或因疏忽而為之;或者忘記了所做之事,或者因錯誤和過失而為之;這些罪是使徒所稱的百姓的過失,他們因無知和疏忽而偏離正道(來5:2;9:7)。這些罪是人無意中被誘惑和腐敗的盛行所牽引而犯的;這些是大衛區別於任意妄為之罪的錯誤和隱而未現的過犯(詩19:12,13)。

干犯耶和華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條;
猶太文士F13將耶和華的誡命分為肯定性誡命和否定性誡命,並認為其總數為六百一十三條;其中二百四十八條是肯定性誡命,與人體骨骼的數量相符;三百六十五條是否定性誡命,與一年中的天數相符;他們觀察到F14,這裡所指的只是對否定性誡命的違犯,為此需要獻上贖罪祭。

行了其中一件;
這必須是實際的行為,而不僅僅是言語。因此,猶太人F15說,正如忽略割禮和逾越節不屬於這條律法,因為它們是肯定性誡命;褻瀆也不屬於,因為沒有實際的行為,只有言語。關於這些無知之罪,他們舉例如下:如果有人吃了腎臟周圍的脂肪,以為是心臟周圍的脂肪;或者與律法所禁止的婦人同寢,以為她是自己的妻子;或者行了偶像崇拜,向偶像下拜,以為律法禁止獻祭、燒香和奠酒,但不禁止下拜;或者褻瀆安息日,以為那是普通的日子F16。

【第3節】

若是受膏的祭司犯罪,
這指的是大祭司,正如溫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以及七十士譯本所翻譯的;後來的時代只有大祭司受膏,儘管起初亞倫的兒子們也與他一同受膏;利未記21:10中描述的正是這樣一位大祭司;這樣的人也容易犯罪,而且常常犯罪;這不僅表明最偉大和最好的人也並非沒有罪,而且證明了使徒所觀察到的,律法所立的大祭司都有軟弱,甚至有罪的軟弱,他們需要為自己和為百姓獻祭;由此可見,利未祭司職分無法帶來完全,因此它理應終止,並由另一個祭司職分取代(來7:11,12,18,19,27,28)。

使百姓陷在罪裡,
犯了與普通百姓一樣的錯誤和無知之罪,他像他們一樣容易犯這些罪;或者「使百姓有罪」;正如邊註所讀;七十士譯本也同意:「以致百姓犯罪」;武加大拉丁譯本:「使百姓犯罪」;要麼是因他的教導,要麼是因他的榜樣,兩者都是出於無知、粗心和疏忽: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是:

就當為他所犯的罪,
無論是哪種方式:

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犢,
不是三歲的公牛,也不是一歲的牛犢,而是一隻兩歲的公牛犢;邁蒙尼德F17觀察到,凡是說「牛犢」的地方,指的是第一年的幼牛,而「公牛犢」指的是第二年的幼牛:人的品格如何,其罪的嚴重性也如何,祭物也應當與之相稱;大祭司在類似情況下必須獻上與全會眾相同的祭物;參利未記4:13,14。

作贖罪祭,獻給耶和華。
沒有殘疾;預表基督的獻祭,無瑕無疵地獻給神,正如經文所說;獻給耶和華;罪是得罪神的,因此預表和實體中的祭物都必須獻給祂,祂悅納這祭物,並視之為馨香之氣,即基督無瑕疵的獻祭;作贖罪祭;或「為罪」:贖罪祭本身被稱為罪,基督作為其預表也是如此(林後5:21)。基督本身是至聖的,祂裡面沒有罪,也不知道罪,也沒有犯過罪;然而祂以罪身的樣式顯現,取代了罪人的位置,成為他們的替代者,所有的罪都歸到祂身上,祂被歸算為罪本身,並為此成為祭物,因此完全應驗了贖罪祭的預表。

【第4節】

他要把公牛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
如同燔祭的公牛(參利1:3)。

按手在公牛的頭上;
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說他的右手(參利1:4)。

在耶和華面前宰了公牛。
在會幕門口,即在院子裡,正如革順所觀察的;根據上述他爾根譯本,是屠夫宰殺,而不是祭司(參利1:5)。所有這些都預表罪歸算給基督,以及祂的死亡。

【第5節】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
放出並盛入盆中;這由他自己完成,而不是由他人,因為他為自己獻祭,血是為他贖罪的。

帶到會幕。
從宰殺公牛的院子,進入聖所,那裡有分隔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以及稍後提到的香壇。

【第6節】

祭司要把指頭蘸於血中,
右手的指頭,正如革順所觀察的,邁蒙尼德F18也是如此;因為血總是右手取用和灑的,如果用左手,根據猶太教規F19,就是錯誤的;雖然這裡只說「祭司」,而沒有像之前那樣說「受膏的」,但似乎是指他而不是別人;不過,革順說,如果一個普通祭司這樣做,也是正確的,邁蒙尼德F20也是如此。

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灑血七次。
預表基督的血,因著這個儀式而被稱為「所灑的血」;這血呈獻在耶和華面前,呼求祂的赦免,灑在良心上,帶來平安,並完全潔淨一切罪惡,七次灑血正是其象徵。

在聖所的幔子前:
這些詞可以直譯為「聖所幔子的臉面」:好像血是灑在幔子外面。拉比·雅基的注釋是:

【第7節】

祭司要把些血,
用他蘸過血的指頭:

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
這是獻香的金壇:它被放置在幔子外面,在聖所裡(參出30:1-6);祭司把血抹在壇角上時,從東北角開始,然後到西北角,再到西南角,最後到東南角F23;祭司每抹一個角都要蘸一次指頭,當一個角完成後,他會用盆邊擦拭指頭,然後再蘸第二次;因為指頭上殘留的血不適合抹在另一個角上F24。這個儀式表明,基督的代求,由香壇所象徵,是建立在祂的血和犧牲的基礎上的(啟8:3,4;約壹2:1,2)。

又要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這個祭壇立在聖所外面,而香壇立在聖所裡面;祭司把公牛的血灑在香壇的角上之後,剩下的血就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雖然經文說「所有的」血,但這只能指剩下的血;因此武加大拉丁譯本翻譯為「所有剩下的血」;拉比·雅基的解釋性注釋也是「剩下的血」。根據邁蒙尼德F25的說法,倒血的地方是祭壇的西腳;革順對此處的注釋也持相同觀點。這表明基督的血有贖罪的功效,並且應當受到敬畏,因為它是寶貴的血。

【第8節】

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肪都取下,
當祭司宰殺公牛,並按照之前所吩咐的灑血和倒血之後;他便將公牛切開,取出內臟,放入器皿中,加鹽,然後撒在火上F26,將其和脂肪一同焚燒,如同平安祭的祭物一樣;因此,這裡所說的,以及接下來的兩節(利4:9,10),與利未記3:3-5中關於平安祭的吩咐相同(參利3:3、利3:4、利3:5)。拉比·雅基和革順都觀察到,它們是相符的,正如一個帶來平安,另一個也帶來平安。

【第9節】

(參利4:8)

【第10節】

(參利4:8)

【第11節】

公牛的皮,
沒有剝下;因為那些被焚燒的贖罪祭物根本沒有剝皮,而是連皮帶肉一同切成塊F1;在其他燔祭中,皮會被剝下,並歸祭司所有(利7:8);但由於這是為祭司獻的祭物,皮也與其餘部分一同焚燒。

和所有的肉,連頭、腿、內臟、糞,
焚燒這些部分預表基督的受苦,而這些不同的部分則預表祂受苦的廣泛性,遍及祂被釘在十字架上的身體各部分;糞便尤其預表祂受苦的羞辱,祂死在十字架上,為祂的百姓成為罪和咒詛。

【第12節】

就是全公牛,他要搬到營外,
猶太文士將其解釋為搬到三個營外F2,即會幕營、利未人營和以色列人營;當聖殿建成後,這類祭物會被搬到耶路撒冷城外焚燒;有三個焚燒地點;一個在院子中央,焚燒不合適和被拒絕的祭物;另一個在聖殿山,稱為比拉(Birah),焚燒那些在搬出院子後發生任何意外的祭物;第三個地點在耶路撒冷城外,稱為灰燼之地F3:這預表基督被帶出耶路撒冷城,並在城門外受苦(來13:11,12)。

到潔淨之地,倒灰之處,
燔祭的灰燼傾倒之處。根據艾恩斯沃斯的說法,這與基督被釘十字架的地方相符,那裡是髑髏地,或死人骨灰之地(約19:17)。

在木柴上用火焚燒;
任何木柴都可以用來焚燒,甚至稻草或麥稈,在希伯來語中也稱為木柴,正如革順對此處的觀察,邁蒙尼德F4也是如此;並補充說「用火」,正如後者所說F5,是為了排除石灰和煤渣:

倒灰之處,必在那裡焚燒。
公開地在外面;既然沒有說祭司要搬出公牛並焚燒它,革順對此處的結論是,這兩件事都可以合法地由外人完成,邁蒙尼德F6也是如此。

【第13節】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錯事,在無知中犯罪,
即全以色列,或其中大部分人,正如革順所解釋的,因著士師們無知的教導,使百姓誤入歧途,犯了無知之罪,正如巴力·哈圖林對此處的觀察,以及邁蒙尼德在其他地方F7所說的;因此,拉比·雅基和其他一些人,將「以色列全會眾」理解為公會,或由七十一人組成的審判團。艾恩斯沃斯對這些話的評論是,教會也可能犯錯:

會眾的眼目卻蒙蔽,以致他們不知道所犯的是罪:
會眾或教會的眼目被蒙蔽,以致他們不知道自己所犯的是罪:

行了耶和華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件,就有了罪。
違犯了否定性誡命:

就有了罪。
有罪,儘管他們還不知道。

【第14節】

他們所犯的罪,幾時知道了,
耶和華任何一條禁止做某事的誡命:

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當他們所犯的罪被祭司或其他人告知,以致他們確信所做之事是錯誤的,儘管是無知中犯的:那麼會眾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牽到會幕前;與受膏祭司的祭物相同,正如亞本·以斯拉對此處的觀察,他與全以色列同等。

【第15節】

會眾的長老要按手在公牛的頭上,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這些長老至少要有兩位,有人說三位,也有人說五位F8;更普遍的觀點是,他們是公會中的三位F9;儘管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認為他們是十二支派的十二位首領:

在耶和華面前宰了公牛;
在靠近燔祭壇的院子裡,可以由祭司、利未人,或如上述他爾根譯本所說的屠夫宰殺。

【第16節】

到會幕。
正如他帶來自己公牛的血一樣(利4:5)。從這裡到利未記4:16-22,記載了為會眾獻贖罪祭時應遵守的相同儀式,如同為受膏祭司獻祭一樣(參利4:6、利4:7、利4:12)。

【第17節】

(參利4:16)

【第18節】

(參利4:16)

【第19節】

(參利4:16)

【第20節】

(參利4:16)

【第21節】

(參利4:16)

【第22節】

官長若犯罪,
或「首領」,即「**נָשִׂיא**」(nasi,首領),一個在榮譽、權力和權柄上高於他人的人,或承擔治理重任的人:這個詞源於一個表示「舉起」或「承擔」的詞;它可以理解為一個家族的首領,或一個支派的首領,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的;在《他勒目》F11中也如此說,它指的是一個支派的首領,例如亞米拿達的兒子拿順,猶大支派的首領。邁蒙尼德F12說是指一位國王,沒有人能凌駕於他之上;革順對此處的注釋也持相同觀點,他觀察到大衛王被稱為首領(結34:24;46:2)。

行了耶和華他神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件,在無知中犯了罪,
「他神」這個詞組在這裡被添加,既沒有用於受膏祭司,也沒有用於會眾,也沒有用於普通百姓;只用於首領,以表明儘管他高於他人,但神高於他,他要向神負責;神是他的神,他從神而來,並藉著神治理;因此,如果他違犯了神的任何一條誡命,即使是無知中犯的,他也必須為此獻祭:

就有了罪。
違犯了否定性誡命,這些誡命對他和其他人一樣具有約束力。

【第23節】

他若知道自己所犯的罪,
或者更確切地說,「如果他所犯的罪」等等F13,要麼是通過他人告知他,要麼是他自己回想起所做之事,並認為這是違犯律法的:

就要把他的供物,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獻上。
他的供物應當是「一隻公山羊」,一隻肥大而強壯的羊;因為,正如巴力·哈圖林所觀察的,他每天都吃肥美的食物;這是為了區別於普通百姓的供物;並且「沒有殘疾」;正如所有祭物一樣,以便預表基督無瑕無疵的獻祭。

【第24節】

他要按手在山羊的頭上,
他的右手,正如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所說(參利1:4)。

在耶和華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不是官長,而是稍後提到的祭司,或屠夫,正如上述他爾根譯本所說:在院子裡祭壇的北邊(參利1:11;6:25):

這是贖罪祭。
為他無知之罪獻的祭物,或「罪」;因此基督我們的祭物也被稱為罪(林後5:21)。

【第25節】

祭司要用指頭取些贖罪祭牲的血,
用他右手的指頭,正如《他勒目》文士F14和革順對此處的觀察;祭司首先將血盛入盆或事奉器皿中,然後將他右手的指頭(靠近拇指的那個)蘸入其中:

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
祭壇的四角;這與受膏祭司和會眾的祭物,以及這位官長的祭物有所不同;前者的血抹在香壇的角上,而後者的血抹在燔祭壇的角上:

又要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
祭壇的南腳;祭司抹血的順序與抹在香壇角上的順序不同;這裡他首先將血抹在東南角,然後是東北角,接著是西北角,然後是西南角;最後在完成的那個角的腳下,即南腳,倒出剩餘的血F15。

【第26節】

又要把所有的脂肪都在壇上焚燒,等等。
在燔祭壇上,即祭司要這樣做:

正如平安祭牲的脂肪一樣;
參利未記3:3-5。

祭司要為他這罪作贖罪祭;
以預表的方式,指向基督的偉大犧牲,這是唯一真實的贖罪和挽回祭:武加大拉丁譯本、敘利亞譯本和阿拉伯譯本翻譯為「祭司要為他禱告」:為他罪的赦免禱告:

他就必蒙赦免。
不是因為祭司的禱告,也不是因為獻上的祭物,而是因為基督,這些祭物的預表,並且當信心在他身上被實踐時;或者其含義是,他不會因此受到懲罰。

【第27節】

若有平民中的一人,在無知中犯罪,等等。
或「若有地上百姓中的一個靈魂」:即單獨一個人,因此與會眾區分開來,是普通百姓中的一員;無論如何,他既不是大祭司,也不是首領或國王,而是一個普通祭司、利未人或以色列人;沒有人是沒有罪的;所有各類人,各階層和等級,無論高低貴賤,無論是擔任公職還是教會職務,或處於任何生活狀態,都容易犯罪,並且不斷犯罪,無論是無知中還是故意為之;基督是為所有罪和所有類型的罪人獻上的犧牲:

行了耶和華一切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中的一件,就有了罪。
(參利4:2、利4:13、利4:22)。

【第28節】

他若知道自己所犯的罪,
以致他確信自己犯了罪:

就要把他的供物,
帶到會幕門口,交給那裡的祭司:

一隻母山羊,沒有殘疾的,
一隻小母山羊:

作他所犯的罪的贖罪祭。
因此比官長或首領的祭物低一等;因為人的品格會加重其罪的嚴重性,祭物應當在某種程度上與之相稱,並適合他們的情況:作他所犯的罪的贖罪祭;以預表的方式為其贖罪。

【第29節】

他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
他的右手,正如約拿單的他爾根譯本所說;不是獻祭的祭司,而是犯了罪、帶來祭物的人,藉此承認自己的罪,並將其轉移到祭物上: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贖罪祭牲。
即在祭壇的北邊。

【第30節】

【第30–31節】祭司要取些血,
因此,之前所有的行動,即帶來祭物、按手在祭物頭上、宰殺祭物,都是由犯了罪的人完成的;關於這裡和下一節(利4:31)所說的,以及接下來的內容(參利4:25、利4:26)。

【第31節】

(參利4:30)

【第32節】

他若牽一隻綿羊羔作贖罪祭,
如果他願意,他可以這樣做;猶太人觀察到,在所有地方,綿羊羔都排在山羊之前,因為其種類更為優越;但這裡卻在山羊之後提及,他們說,這表明它們是同等重要的F16:

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羔來。
預表神的羔羊基督,無瑕無疵,沒有殘疾(彼前1:19)。

【第33節】

他要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
按手在綿羊羔的頭上,如同按手在山羊的頭上,甚至他的右手,正如上述他爾根譯本所說,如同之前一樣: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因為如果不是為贖罪祭而宰殺,而是為其他目的,例如為燔祭,那就不正確了F17。

【第34節】

【第34–35節】祭司要取些血,
(參利4:25、利4:26)。

【第35節】

(參利4:34)

【腳註】
F13 T. Bab. Maccot, fol. 23. 2. 《巴比倫他勒目》馬科特篇,第23頁第2欄。
F14 Maimon. in Misn. Horayot, c. 2. sect. 3. Bartenora in Misn. Ceritot, c. 1. sect. 1. Gersom in loc. 邁蒙尼德《密示拿·霍拉約特篇》第2章第3節注釋;巴爾特諾拉《密示拿·克里托特篇》第1章第1節注釋;革順對此處的注釋。
F15 Misn. Ceritot, c. 1. sect. 2. & Bartenora in ib. Maimon. Hilchot Shegagot, c. 1. sect. 2. 《密示拿·克里托特篇》第1章第2節;巴爾特諾拉對此處的注釋;邁蒙尼德《誤犯律法》第1章第2節。
F16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Ceritot, ib. 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密示拿·克里托特篇》同上。
F17 Maaseh Hakorbanot, c. 1. sect. 14. 《獻祭之工》第1章第14節。
F18 Maaseh Hakorbanot, c. 5. sect. 7. Bartenora in Misn. Menachot, c. 3. sect. 4. 《獻祭之工》第5章第7節;巴爾特諾拉《密示拿·米納霍特篇》第3章第4節注釋。
F19 Misn. Zebachim, c. 2. sect. 1.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澤巴欽篇》第2章第1節;巴爾特諾拉對此處的注釋。
F20 Maaseh Hakorbanot, c. 5. sect. 15. 《獻祭之工》第5章第15節。
F21 Ib. sect. 13. 同上,第13節。
F23 Misn. Yoma, c. 5. sect. 5. Maimon. ib. (Maasch Hakorbanot c. 5.) sect. 10. 14. 《密示拿·約瑪篇》第5章第5節;邁蒙尼德同上(《獻祭之工》第5章)第10、14節。
F24 Maimon. ib. sect. 8. 邁蒙尼德同上,第8節。
F25 Ib. sect. 11. 同上,第11節。
F26 Maimon. ib. (Maasch Hakorbanot) c. 7. sect. 2. 邁蒙尼德同上(《獻祭之工》)第7章第2節。
F1 Ib. (Maasch Hakoranot) c. 5. sect. 18. & 7. 2. 同上(《獻祭之工》)第5章第18節及第7章第2節。
F2 T. Bab. Yoma, fol. 68. 1. 2. & Sanhedrin, fol. 42. 2.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Zebachim, c. 12. sect. 5. Jarchi in loc. 《巴比倫他勒目》約瑪篇,第68頁第1、2欄;《公會篇》,第42頁第2欄;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密示拿·澤巴欽篇》第12章第5節注釋;拉比·雅基對此處的注釋。
F3 Maimon. Maaseh Hakorbanot, c. 7. sect. 3, 4. 邁蒙尼德《獻祭之工》第7章第3、4節。
F4 Maimon. Hilchot Maaseh Hakorbanot, c. 7. sect. 5. 邁蒙尼德《獻祭之工律法》第7章第5節。
F5 Ib. Vid. T. Bab. Pesachim, fol. 75. 1. 同上。參《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75頁第1欄。
F6 Maimon. ib. 邁蒙尼德同上。
F7 Hilchot Shegagot, c. 12. sect. 1. 《誤犯律法》第12章第1節。
F8 Misn. Sotah, c. 9. sect. 1. 《密示拿·索塔篇》第9章第1節。
F9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enachot, c. 9. sect. 7. Maimon. Hilchot Maaseh Hakorbanot, c. 3. sect. 10. 邁蒙尼德和巴爾特諾拉《密示拿·米納霍特篇》第9章第7節注釋;邁蒙尼德《獻祭之工律法》第3章第10節。
F11 T. Bab. Horayot, fol. 11. 1. 《巴比倫他勒目》霍拉約特篇,第11頁第1欄。
F12 Hilchot Shegagot, c. 15. sect. 6. 《誤犯律法》第15章第6節。
F13 ( wa ) ( kai ) Sept. "et postea", V. L. & Noldius, p. 3. No. 23. **וְאִם**(wa),七十士譯本「**καὶ**」(kai,和),武加大拉丁譯本「et postea」(然後),諾爾迪烏斯,第3頁,第23號。
F14 T. Bab. Zebachim, fol. 24. 1. 《巴比倫他勒目》澤巴欽篇,第24頁第1欄。
F15 Maimon. Hilchot Maaseh Hakorbanot, c. 5. sect. 10. 邁蒙尼德《獻祭之工律法》第5章第10節。
F16 T. Bab. Pesachim, fol. 57. 2. & Ceritot, fol. 28. 2. 《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57頁第2欄;《克里托特篇》,第28頁第2欄。
F17 T. Bab. Zebachim, fol. 7. 1. & Menachot, fol. 4. 1. 《巴比倫他勒目》澤巴欽篇,第7頁第1欄;《米納霍特篇》,第4頁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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