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一章

利未記 第1章

這卷書通常被猶太人稱為「瓦伊克拉」(Vajikra),源於其開頭的第一個詞;有時也稱為「祭司的律法」(**מנהג תורה**,Minhag Torah){a};這也是它在敘利亞語和阿拉伯語譯本中的名稱。七十士譯本稱其為「利未記」(**λεουιτικον**,leuitikon),拉丁語譯本則稱其為「利未記」(Leviticus),或「利未人的書」,因為它記載了利未人的祭司職分,正如使徒在希伯來書7:11所稱。它論述了利未人制度下的獻祭、參與其中的祭司、獻祭的時間和季節,以及許多其他禮儀和儀式。這卷書是由摩西所寫,不僅為猶太人普遍相信,在新約中也得到證實;參馬太福音8:4,約翰福音8:5,與利未記14:2,20:10比較,從這些以及其他地方的引用,可以推斷其權威性。其內容是神向摩西啟示的,很可能是在會幕建立之後由摩西寫下,會幕建立於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的第二年,第一個月的第一天(出埃及記40:17)。就在同一天,耶和華從會幕中向摩西說話,並向他頒布了記載於前七章的獻祭律法;參民數記1:1與利未記1:1比較。在同月的第八天及隨後的幾天,其餘部分也向他頒布並由他寫下,參利未記8:1,12:1,16:1。約拿單他爾根對利未記1:1的注釋也與此相符:

「當摩西完成會幕的建造後,摩西心中思量並說:『西奈山的榮耀是暫時的榮耀,其聖潔是三天的聖潔,我無法登上它,直到聖言與我說話的時候;但這會幕的榮耀是永遠的榮耀,其聖潔是永遠的聖潔,我理當不進入其中,直到耶和華的聖言從祂面前與我說話的時候。因此,耶和華的聖言呼召摩西,耶和華的聖言從會幕中與他說話,說:』」

耶路撒冷他爾根也有類似的說法。這卷書寫於創世後2514年,約在基督降生前1490年。其中提及的各種獻祭、禮儀和儀式,都預表了基督,是藉著祂將要來臨的美好事物的影兒:其中有許多內容,為新約中的一些經文提供了極大的亮光,值得我們勤奮閱讀和深思。

利未記第1章導論

本章包含關於獻祭,特別是燔祭的某些律法和規定,這些律法是由耶和華向摩西頒布的(利未記1:1-2)。這些祭物應當是什麼(利未記1:3, 10, 14),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則,首先由獻祭者執行(利未記1:3-4),然後由獻祭的祭司執行,包括牛群的燔祭(利未記1:5-9)、羊群和山羊的燔祭(利未記1:11-13),以及鳥類的燔祭(利未記1:15-17)。所有這些祭物,若按正確方式獻上,都將成為獻給耶和華的馨香之祭(利未記1:9, 13, 17)。

【第1節】

耶和華呼叫摩西,或作「遇見他」,如民數記23:4中的用法。譯為「呼叫」的詞**וַיִּקְרָא**(vayikra),其最後一個字母寫得非常小,猶太人F2說,這是為了表明祂是偶然、出乎摩西意料地遇見他。他們還從中觀察到其他奧秘,例如,這可能指摩西的謙遜,他自我貶抑,避開了,以免治理的重擔落在自己身上,因此耶和華呼召他;或者,這表示耶和華奇妙的俯就,祂的寶座在天上,卻仍樂意住在會幕中,從那裡呼召摩西,也從西奈山和雲中呼召他F3。本句中沒有「耶和華」這個詞,而是從下一句補充而來,我們的譯者如此補充,敘利亞語譯本也是如此,阿拉伯語譯本則補充「神」這個詞;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對此的釋義是:

從會幕中對他說話;從施恩座上,在約櫃上的基路伯之間,耶和華的榮耀,或說神聖的舍吉拿(Shechinah)和威嚴居住在那裡,耶和華曾應許從那裡與摩西交通(出埃及記25:22):

說:以下關於獻祭的內容;這表明這些獻祭並非人類的發明,而是神聖的設立,是出於神的旨意。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因為獻祭的律法只賜給以色列人,而非外邦人。

你們中間若有人:或男或女,因為「人」這個詞,正如本·革順(Ben Gersom)所觀察的,包括了全人類:

你們中間的:你們以色列人;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

獻供物給耶和華:稱為「**קָרְבָּן**」(Korban),源於「**קָרַב**」(Karab),意為「靠近」,因為它不僅被帶到神面前,帶到祂居住的會幕門口,而且藉著它,他們得以親近神,將自己獻給祂,並為他們獻上;這預表了福音時代的信徒藉著基督親近神,他們的屬靈祭物藉著基督的功勞得以獻上並蒙悅納:

要從牛群羊群中,取牲畜獻為供物:即牛、綿羊或山羊。約拿單他爾根是這樣說的:

【第3節】

他的供物若以牛為燔祭:之所以稱為燔祭,是因為它被火焚燒,參利未記6:9;除了皮以外,全部焚燒,因此在希臘語中,它的名稱是「全燔祭」(**ὁλοκαύτωμα**,holokautoma),如馬可福音12:33。它在希伯來語中的名稱是**עֹלָה**(olah),源於一個意為「上升」或「上去」的詞,因為它不僅由祭司帶到祭壇上,這是其他祭物共有的特點,而且在祭壇上焚燒後,它以煙和蒸汽的形式向上升騰;它預表了基督痛苦的受難和死亡,祂在其中承受了神聖烈怒的火,祂的力量像瓦片一樣被其烤乾。拉比雅爾希(Jarchi)在利未記1:1中說,燔祭中蘊含著未來事物的奧秘:

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牛:而不是母牛,這指向彌賽亞的性別,以及祂的力量和卓越,那將要誕生的孩子,那將要賜下的兒子,祂的名將是「以馬內利」:

沒有殘疾的:或「完全的」,沒有任何部分缺失,也沒有任何部分多餘,也沒有任何斑點在其上,參利未記22:19-24;這表示基督作為人的完全,祂在凡事上都與祂的弟兄相似,並且祂身上沒有絲毫罪的污點或瑕疵,無論是原罪還是本罪,因此祂能夠,也確實將自己無瑕無疵地獻給神(希伯來書2:17,9:14,彼得前書1:19):

他要按自己的心願獻在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不是被迫或強迫,也不是不情願,而是純粹的甘心樂意獻上;同樣,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自己捨命,甘心樂意地將自己獻為祭物,並樂意順服至死:

在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這必須公開進行,在獻祭給耶和華的面前進行;這表明基督的犧牲將獻給我們所犯罪的神,藉此祂的律法將得以成全,祂的公義將得以滿足,祂的忿怒將得以平息,並且祂的死將是公開且眾所周知的;參路加福音24:18-20。

【第4節】

他要按手在燔祭牲的頭上:根據約拿單他爾根,是他的右手;但猶太學者普遍認為是雙手按上;本·革順(Ben Gersom)和阿本·以斯拉(Aben Ezra)與邁蒙尼德F5的觀點一致,後者說,按手的人應當用盡全力,用雙手按在牲畜的頭上,正如經上所說,「在燔祭牲的頭上」:不是在頸項上,也不是在兩側;並且他的手與牲畜之間不應有任何阻隔:正如同一位作者F6所說,必須是他自己的手,而不是他妻子的手,也不是他僕人的手,也不是他使者的手;他還觀察到F7,同時他也要在燔祭牲上承認他所犯的肯定誡命和否定誡命的罪:事實上,藉著這個動作,他承認自己犯了罪,理當像他所帶來的牲畜一樣死去,並且他期望藉著那預表偉大犧牲的死,他的罪能得到赦免。此外,這個動作象徵著將他的罪從自己身上轉移到這個將要獻上以贖罪的祭物上;革順(Gersom)也如此觀察;參利未記16:21-22。這表示我們的罪從我們身上轉移,並歸算給基督,祂為我們獻上,代替我們贖罪,如下文所述:

這供物便蒙悅納,為他贖罪:也就是說,燔祭將代替他蒙悅納,藉此他的罪將為他贖清,這預表了基督的犧牲所成就的真實、實際和完全的贖罪,這引導他的信心歸向基督。

【第5節】

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宰公牛:即獻燔祭的人,因為目前只提到他;根據長老的傳統F8,宰殺祭物若由外人、婦女、僕人或不潔淨的人執行,也是合法的,即使是最神聖的祭物也是如此,只要不潔淨的人不觸摸肉即可;並且有人指出F9,祭司的職事從下一句開始,因為宰殺祭物若非祭司執行也是合法的,根據約拿單他爾根,宰殺者是屠夫;但阿本·以斯拉(Aben Ezra)將「他」解釋為祭司,而且可以確定,鳥類的燔祭是由祭司宰殺的(利未記1:15),七十士譯本則譯為「他們要宰殺」:但無論如何,燔祭必須在耶和華面前的院子裡宰殺;這預表了基督的死,祂根據這些預表以及其他預言,將為世人的罪而死,並確實如此;如果宰殺祭物的是獻祭者而非祭司,這可能表示神子民的罪,基督的犧牲是為他們獻上的,是祂死亡的原因:

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要奉上血: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補充的,盛在器皿或盆中,他們在宰殺時將血盛入其中:

把血灑在會幕門口壇的周圍:這是燔祭壇,而非香壇,從其位置可見(出埃及記40:5-6);血要用兩次灑法灑在壇的四周:密示拿(Misnah)中的規定是F11:宰殺燔祭要在北方,將血盛入事奉器皿要在北方,其血必須有兩次灑法,相當於四次;邁蒙尼德F12對此解釋如下:

【第6節】

那人要剝去燔祭牲的皮:將其皮剝下;這是祭牲唯一不被焚燒的部分,歸祭司所有(利未記7:8)。但這由誰來做並不清楚,因為經文用的是單數「他」,似乎是指獻祭的人;因為亞倫的子孫,那些灑血的祭司,是用複數形式提及的;革順(Gersom)也同意,他觀察到剝燔祭牲的皮和將其切塊,外人也可以做;但阿本·以斯拉(Aben Ezra)將「他」解釋為祭司;七十士譯本和撒馬利亞譯本則用複數形式「他們要剝皮」。這是祭司的工作,有時他們的利未人弟兄也會幫助他們(歷代志下29:34)。由於這是在灑血之後進行的,所以從未在灑血之前進行;規定是:他們不剝祭牲的皮,直到血灑過,除了那些被焚燒的贖罪祭,因為他們根本不剝皮F16。剝燔祭牲的皮可能預表基督極大的苦難,祂被剝去衣服,背部被鞭打,臉頰被拔去鬍鬚;而祭牲的皮歸祭司所有,可能是基督公義的象徵,這也由耶和華神為亞當和夏娃所做的皮衣所預表(創世記3:21),那件公義的袍子和救恩的衣裳,所有被立為神的君王和祭司的人都穿著它:

把祭牲切成塊子:這是在剝皮時完成的,之後按以下方式進行,正如邁蒙尼德F17所記載的,他剝皮直到胸部,然後切下頭,再切下腿,完成剝皮;然後他撕開心臟,取出其血;然後他切下前腿,走到右後腿,切下它,之後他將牲畜切開,直到內臟顯露;他拿起刀,將肺與肝分開,將肝上的網油與肝分開,但不將肝從其位置移開;他走到右側,切割並下行至脊骨,他不到脊骨,直到他到達兩根嫩肋骨;他走到頸部,在那裡留下兩根肋骨,這邊兩根,那邊兩根;他切開它,走到左側,在那裡留下兩根嫩肋骨,上面兩根,下面兩根;然後他走到脊骨的尖端,切開它,將它和尾巴,以及肝上的網油,和兩個腎臟一起給出;他拿起左後腿,給了另一個人;他們就是按照這個順序剝皮並將牛的燔祭切成塊子;這些就是律法中(利未記1:6)所說的塊子。有些人將此應用於福音的傳道者,他們正確地分解神的道,以及神的道在分解靈魂和心靈方面的功效;但最好將其應用於基督,要麼應用於福音中對祂的證明,其中祂的位格、神人二性、職分以及所有部分和分支都清晰地闡明;其中一切都赤露敞開,如同被切開的祭牲一樣;或者更確切地說,應用於祂的苦難,祂身體的每個部分,從頭到腳都承受了苦難。

【第7節】

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要把火放在壇上:祭壇上的火最初是從天上降下來,焚燒祭物,這是神悅納祭物的記號(參利未記9:24,列王紀上18:23-24, 38,歷代志上21:26,歷代志下7:1);這火要持續不斷地在壇上燃燒(利未記6:12-13)。然而,猶太學者說,根據這段經文,神的命令是,火應從別處取來放在這裡;拉比雅爾希(Jarchi)對這段經文的注釋是:

把柴擺在火上:獻祭用的柴是百姓的供物,在指定時間帶到聖殿(尼希米記10:34,13:31),那裡有一個地方稱為「柴房」(**לשכת העצים**,lishkat ha'etzim),位於婦女院的東北角;有殘疾的祭司在這裡檢查柴是否有蟲;因為任何發現有蟲的柴都不適合放在壇上;祭司就是從這裡取柴並放在壇上{u};因為私人不得從自己家中為獻祭帶來柴F23,儘管柴是由會眾F24提供並由私人帶到那裡的;除了葡萄樹和橄欖樹的木材F25,任何種類的木材都可以使用,因為它們燃燒不好,很快就化為灰燼;而且這樣會大量消耗這些有用的樹木,導致以色列地沒有酒和油,而這些對私人和宗教用途都非常必要。武加大拉丁譯本譯為「柴堆已擺好在前面」:也就是說,在火放在壇上之前;但這與經文相悖,因為柴是放在火上的,所以火必須先有;情況似乎是這樣,火先點燃,然後柴才按順序放在火上。

【第8節】

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要把肉塊:就是那些被切成塊的(利未記1:6),其中有些特別提到:

頭和脂油:被切下的頭,以及身體的軀幹;阿本·以斯拉(Aben Ezra)說,智者們將「脂油」這個詞(**פֶּדֶר**,peder)解釋為身體,這個詞只在這裡和利未記1:12,8:20中使用,他認為這是正確的;儘管其他人認為它是指網油,或分隔內臟的橫膈膜;約拿單他爾根將其譯為「脂油的覆蓋物」:這些是特別提及的,但總體上包括了其餘的肉塊,這些肉塊被擺放:

擺在壇上火的柴上:這種將燔祭各部分擺放在祭壇上的方式,象徵著將基督擺放在十字架上,以及祂的頭、手和腳按照通常的釘十字架順序擺放:如前所述,皮不被焚燒,而是歸祭司所有,而萎縮的筋則被取下,扔在祭壇中央的灰燼上F26。

【第9節】

但燔祭牲的內臟與腿,要用水洗:這首先在聖殿院子裡的一個房間裡進行,這個房間稱為「洗滌室」(**לשכת המדיחים**,lishkat hammedichim),他們在那裡洗滌聖物的內臟F1;之後他們在柱子之間的漢白玉桌上洗滌,至少洗滌三次F2;而這裡說這是「用水」洗滌;邁蒙尼德F3觀察到:

祭司要把這一切全燒在壇上:所有其他的肉塊,以及內臟和腿,除了皮以外,這表示基督痛苦的受難,以及祂的受難遍及祂身體的所有部分;事實上,祂的靈魂感受到了神聖烈怒的火,並成為贖罪的祭物:

作為燔祭,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也就是說,公牛的所有部分都在壇上焚燒,以表明它是一個被火完全焚燒的燔祭:

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祂悅納它,並在其中聞到安息的馨香,作為贖罪祭,預表基督的犧牲,這對神來說是馨香的氣味(以弗所書5:2)。猶太學者F5從中推斷,無論人獻多獻少,都無關緊要,只要他的心歸向神即可;邁蒙尼德F6對此解釋說,研讀律法的人,就如同獻上燔祭、素祭或贖罪祭一樣,這些祭物都用到了這個詞。

【第10節】

人的供物若以綿羊或山羊為燔祭:因為這也是可以的:

就是從羊群中取綿羊或山羊為燔祭:這兩者都預表基督(參吉爾對利未記1:2的注釋):

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羊;(參吉爾對利未記1:3的注釋)。

【第11節】

他要在壇的北邊,在耶和華面前宰這牲畜:這是宰殺公牛時未提及的一個細節:邁蒙尼德F7說,從祭壇的北牆到院子的牆,有一個方形的地方,長六十肘,所有與此寬度相對的地方,從門廊的牆到東牆,長七十六肘;這個方形的地方稱為「北方」,用於宰殺至聖之物;所以看來這個地方很大,最適合這個目的。阿本·以斯拉(Aben Ezra)暗示,這似乎與錫安山的位置有關;他的注釋是:「在壇的北邊」,即外面,所以「北方的山」(詩篇48:2),因為許多人誤以為錫安塔在耶路撒冷中央;艾因斯沃思先生(Mr. Ainsworth)對利未記6:25的注釋也與此一致,這預表了我們的贖罪祭基督將被祭司在耶路撒冷和錫安山宰殺,錫安山位於「北方的山」(詩篇48:2),並在加略山被釘十字架,加略山位於耶路撒冷的西北邊;正如猶太人的傳統,早祭是在祭壇的西北角宰殺的F8:

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參吉爾對利未記1:5的注釋)。

【第12節】

他要把祭牲切成塊子,連頭帶脂油:或作「他的身體」,如約拿單他爾根;這要像公牛一樣切成塊子(參吉爾對利未記1:6的注釋):

祭司要把這些擺在壇上火的柴上:(參吉爾對利未記1:8的注釋)。

【第13節】

但內臟與腿要用水洗,等等:就像他洗公牛一樣(利未記1:9):

祭司要把這一切全奉上:所有的部分都帶到祭壇的台階上,正如猶太人F9所解釋的;它的所有部分和塊子,甚至綿羊頭上的羊毛,山羊鬍鬚上的毛,它們的骨頭、

【腳註】
F1 T. Bab. Sanhedrin, fol. 103.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103頁第2欄。
F2 Vid. Buxtorf. Tiberias, c. 15. p. 39. 參布克斯托夫《提比利亞》第15章第39頁。
F3 R. Abraham Seba, Tzeror Hammor, fol. 92. 1. 2. 拉比亞伯拉罕·塞巴《哈摩爾之束》第92頁第1、2欄。
F4 Vid. T. Bab. Succah, fol. 30. 1. & not. Abendana in Miclol Yophi in loc. 參《巴比倫他勒目》住棚節篇,第30頁第1欄,以及阿本達納在《米克洛爾·約菲》中對此處的注釋。
F5 Hilchot Maaseh Hakorbanot, c. 3. sect. 13. 《獻祭律法》第三章第13節。
F6 Hilchot Maaseh Hakorbanot, c. 3. sect. 8. Vid. T. Bab. Menachot, fol. 93. 2. 《獻祭律法》第三章第8節。參《巴比倫他勒目》供物篇,第93頁第2欄。
F7 Ib. sect. 14. 同上,第14節。
F8 Misn. Zebachim, c. 3. sect. 1. & Maimon. in ib. T. Bab. Yoma, fol. 27. 1. & Zebachim, fol. 32. 1. & Menachot, fol. 19. 1. 《密示拿》祭牲篇,第三章第1節,以及邁蒙尼德對此的注釋。《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7頁第1欄,祭牲篇,第32頁第1欄,供物篇,第19頁第1欄。
F9 Bartenora in Misn. Zebachim, ib. 巴爾特諾拉在《密示拿》祭牲篇,同上。
F11 Misn. Zebachim, c. 5. sect. 4. 《密示拿》祭牲篇,第五章第4節。
F12 Perush in ib. 對此的注釋。
F13 Jarchi, Bartenora, & Yom Tob, in ib. 拉比雅爾希、巴爾特諾拉和約姆·托夫對此的注釋。
F14 Hilchot Korbanot, c. 5. sect. 6. 《獻祭律法》第五章第6節。
F15 Vid. T. Bab. Zebachim, fol. 53. 2. 參《巴比倫他勒目》祭牲篇,第53頁第2欄。
F12 explains thus; because it is said "round about", it must needs be that the sprinklings should comprehend the four sides of the altar; and this is done when the two sprinklings are upon the two horns, which are diametrically opposite; and this is what is meant, "which are four"; the sense is, that those two should include the four sides, and the two opposite horns were the northeast and the southwest, as he and other Jewish writers observe F13 , and which he expresses more clearly elsewhere F14 : when the priest took the blood in the basin, he sprinkled out of it in the basin, two sprinklings upon the two corners of the altar opposite from it; and he ordered it so to sprinkle the blood upon the horn, that the blood might surround the corners in the form of the Greek letter "gamma" F15 ; so that the blood of the two sprinklings might be found upon the four sides of the altar; because it is said of the burnt offerings, and of the peace offerings "round about"; and this is the law for the trespass offering, and the rest of the blood was poured out at the bottom southward: now this was always done by a priest, for though the bullock might be killed by a stranger, as Gersom on the place observes, yet its blood must be sprinkled by a priest; and it is the note of Aben Ezra, that this might be done by many, and therefore it is said, the "priests, Aaron's sons", when the slaying of it was only by one. The "altar" on which the blood was sprinkled typified the divinity of Christ, which gave virtue to his blood, whereby it made atonement for sin; and in allusion to this rite Christ's blood is called "the blood of sprinkling", ( 1 Peter 1:2 ) ( Hebrews 12:24 ) which being sprinkled on the heart by the Spirit of God clears it from an evil conscience, and purges the conscience from dead works, and speaks peace and pardon there, ( Hebrews 10:22 ) ( 9:14 ) . 如此解釋:因為經上說「周圍」,灑血就必須涵蓋祭壇的四面;當兩次灑血灑在兩個對角相對的角上時,就完成了;這就是「四」的意思;其含義是,這兩次灑血應當包括四面,而兩個相對的角是東北角和西南角,正如他和其他猶太學者F13所觀察到的,他在其他地方F14表達得更清楚:當祭司用盆盛血時,他從盆中取出,將兩次灑血灑在祭壇上與他相對的兩個角上;他這樣安排,將血灑在角上,使血以希臘字母「伽馬」F15的形狀環繞這些角;這樣,兩次灑血的血就能灑在祭壇的四面上;因為經上說燔祭和平安祭是「周圍」灑血的;這也是贖罪祭的律法,其餘的血則倒在壇腳的南邊:現在,這總是由祭司來完成的,因為雖然公牛可以由外人宰殺,正如革順(Gersom)對此處的觀察,但其血必須由祭司灑;阿本·以斯拉(Aben Ezra)的注釋是,這可以由許多人來完成,因此經上說「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而宰殺祭物卻只有一人。灑血的「祭壇」預表了基督的神性,這神性賦予祂的血功效,藉此祂的血為罪贖罪;基督的血被稱為「所灑的血」(彼得前書1:2,希伯來書12:24),正是暗指這種儀式,這血藉著神的靈灑在心上,潔淨人心脫離邪惡的良心,潔淨良心脫離死行,並在那裡宣告平安和赦免(希伯來書10:22,9:14)。
F16 Hilchot Korbanot, c. 5. sect. 18. 《獻祭律法》第五章第18節。
F17 Ib. c. 6. sect. 5, 6, 7, 8, 9. Vid. Misnah Tamid, c. 4. sect. 2, 3. 同上,第六章第5、6、7、8、9節。參《密示拿》常獻祭篇,第四章第2、3節。
F18 Hilchot. Tamidin, c. 2. sect. 1. 《常獻祭律法》第二章第1節。
F19 T. Bab. Erubin, fol. 63. 1. Yoma, fol. 21. 2. & 53. 1.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界限篇,第63頁第1欄。贖罪日篇,第21頁第2欄,第53頁第1欄。
F20 T. Bab. Yoma, fol. 26. 2. Vid. T. Bab. Zebachim, fol. 18. 1.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6頁第2欄。參《巴比倫他勒目》祭牲篇,第18頁第1欄。
F21 Misn. Middot, c. 2. sect. 5. 《密示拿》聖殿尺寸篇,第二章第5節。
F23 Issure Mizbeach, c. 5. sect. 13. T. Bab. Cholin, fol. 27. 1. 《祭壇禁忌》第五章第13節。《巴比倫他勒目》世俗物篇,第27頁第1欄。
F24 T. Bab. Menachot, fol. 22. 1. 《巴比倫他勒目》供物篇,第22頁第1欄。
F25 Misn. Tamid, c. 2. sect. 3. & T. Bab. Tamid, fol. 29. 2. 《密示拿》常獻祭篇,第二章第3節,以及《巴比倫他勒目》常獻祭篇,第29頁第2欄。
F26 Ib. Maaseh Hakorbanot, c. 6. sect. 4. 同上,《獻祭律法》第六章第4節。
F1 Misn. Middot, c. 5. sect. 2. Maimon Beth Habechirah, c. 5. sect. 17. 《密示拿》聖殿尺寸篇,第五章第2節。邁蒙尼德《聖殿選址》第五章第17節。
F2 Ib. c. 3. sect. 5. & Tamid, c. 4. sect. 2. Piske, Tosaphot Middot, Art. 23. 同上,第三章第5節,以及《常獻祭篇》第四章第2節。皮斯克《托薩福特·米多特》第23條。
F3 Hilchot Hakorbanot, c. 6. sect. 6. Vid. T. Bab. Zebachim, fol. 22. 1. 《獻祭律法》第六章第6節。參《巴比倫他勒目》祭牲篇,第22頁第1欄。
F4 De Victimis, p. 839. 《論祭牲》第839頁。
F5 Misn. Menachot, c. 13. sect. 11. T. Bab. Shebuot, fol. 15. 1. 《密示拿》供物篇,第13章第11節。《巴比倫他勒目》誓言篇,第15頁第1欄。
F6 In Misn. ib. 在《密示拿》同上。
F7 In Misn. Zebachim, c. 5. sect. 1. 在《密示拿》祭牲篇,第五章第1節。
F8 Misn. Tamid, c. 4. sect. 1. 《密示拿》常獻祭篇,第四章第1節。
【第16節】

他要連毛帶嗉子,一同除掉。或作「連同其肉」,或作「連同其糞便」,正如安革羅斯(Onkelos)所譯,意指嗉子裡的東西;耶路撒冷他爾根(Jerusalem Targum)也如此解釋:「連同其糞便」;約拿單他爾根(Jonathan's paraphrase)則釋義為「連同其所收集的」,即嗉子裡所聚集的;革順(Gersom)指出,這包括了內臟。

並將其丟在祭壇的東邊,倒灰的地方。這是每天、每次獻燔祭時,傾倒燔祭灰燼之處;這一切都與其他燔祭洗滌內臟和腿部的意義相同,象徵著基督的潔淨與純全,以及祂的子民藉著祂而得潔淨。

【第17節】

又要拿著鳥的兩翅,把鳥撕開。一邊翅膀在一側,另一邊翅膀在另一側。

卻不可將鳥撕斷。鳥的身體雖然從中間撕開,卻不可完全分開,也不可將任何翅膀從鳥身上分離;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釋義為:「卻不可將其翅膀從其身上分離」。這表明,雖然基督的死使祂的靈魂與身體分離,但祂的人性並未與祂的神性位格分離,兩性之間的位格聯合依然持續;祂也未與祂的聖父分離,儘管祂曾被聖父離棄,但作為神的兒子,祂仍與聖父聯合;祂也未與聖靈分離,祂藉著聖靈將自己獻給神,並藉著聖靈得以復活;祂也未與祂的教會和子民分離,祂為他們受苦,他們作為肢體與祂這位元首聯合。

祭司要把鳥燒在壇上,在火的柴上。如同牛、羊或山羊被焚燒一樣。根據《密示拿》(Misnah)記載,祭司登上祭壇的斜坡,繞著祭壇的周圍轉;當他來到東南角時,他用指甲在鳥的頸部對面掐斷(或掐開)其頭,將其分開,並將其血擠壓在祭壇的牆邊,然後將掐斷的部分轉向祭壇,擊打在祭壇上,用鹽搓揉,再丟在火上;然後他走到鳥的身體旁,除去嗉子、羽毛(或糞便)以及隨之而出的內臟,將它們丟到灰燼之處;他撕開卻不撕斷,但如果他撕斷了也是可以的,然後他用鹽搓揉,再丟在火上 F17。

這是燔祭,是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參見利未記1:9的吉爾注釋)同樣,異教徒也向空中之神獻上鳥類作為燔祭 F18。

【腳註】
F17 Misn. Zebachim, c. 6. sect. 5. 《密示拿》獻祭篇,第六章第五節。
F18 Porphyr. apud Euseb. Praepar. Evangel. l. 4. c. 9. p. 146. Vid. Maoreb. Saturnal. l. 3. c. 8. 波菲利引述優西比烏《福音預備》第四卷第九章第146頁。參見馬克羅比烏《農神節》第三卷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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