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耶利米書

第三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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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 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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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猶太人對神的悖逆,因利甲族對其父的順服而更顯嚴重;前者被神以審判威脅,後者則蒙神賜福的應許。本預言的時間點被指出(耶35:1);神命令將利甲族帶入聖殿的一個廂房,這事也照樣成就了(耶35:2-4);酒被擺在他們面前,他們卻拒絕飲用,聲稱其父有命令禁止(耶35:5-7);他們在各方面都謹慎且持續地遵守了這命令,除了居住帳棚一事,他們也為此給出了理由(耶35:8-11);藉由這孝順父母的例子,猶太人對他們在天之父的悖逆更顯嚴重;儘管神賜予他們律法和誡命,並差遣先知提醒他們,勸勉他們順服,他們卻不聽從(耶35:12-15);因此,主威脅要將祂所宣告的一切災禍降在他們身上(耶35:16-17);並應許利甲的子孫,他們當中必常有人事奉祂(耶35:18-19)。

【第1節】

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這並非接續先前的預言;因為那些預言必須是在此之後十七年才傳達的。耶利米的預言並非按照其傳達的實際時間順序編排。先前的預言是在西底家王統治的「第十年」和「第十一年」傳達的;但這預言是在猶大王約西亞的兒子約雅敬的日子。在他統治的哪個時期並不確定;但這必定是在尼布甲尼撒入侵這地之後(耶利米書35:11);很可能是在約雅敬第四年,在他服事巴比倫王三年並背叛他之後(列王紀下24:1-2);說:如下所述。

【第2節】

你去利甲族家裡。或作「家族」F3;這些人與基尼人相同,他們是摩西岳父何巴或葉忒羅的後裔(士師記1:16;4:11;歷代志上2:55);這些人,如同他們的祖先,歸化為以色列人,並始終與他們同住,儘管是與他們不同的民族;這裡的利甲族得名於利甲,他是當時這些人中的一位著名人物:與他們說話,領他們到耶和華殿裡。進入聖殿;因為他們是真神的敬拜者,儘管是外邦人和未受割禮的人;因此可以被允許進入聖殿的場所:到一間屋子裡。聖殿中有許多廂房;有些供公會坐著;有些供祭司存放他們的衣服和聖所器皿;有些供先知和他們的門徒一起討論宗教事務:給他們酒喝。將酒擺在他們面前,邀請他們飲用,藉此考驗他們對父親命令的堅定順服。現在這個家族被帶到聖殿,要麼是在異象中,先知看見的;要麼是真實發生的,後者可能性最大;原因在於,這件事可以公開進行,許多人可以見證,並接受由此而來的責備;有些人認為,這也是為了責備祭司們的放縱。

【第3節】

於是我帶了哈巴洗尼雅的兒子耶利米之子雅撒尼雅。他無疑是這個家族中最著名和領頭的人物:和他的弟兄,並他所有的兒子,以及利甲族全家。這個家族的各個分支,特別是男性;女性可能被排除在外;在這種場合聚集她們來喝酒,或至少向她們提供酒,可能不太得體。

【第4節】

我領他們到耶和華殿裡。按照命令,進入聖殿;也就是說,他邀請他們去那裡,他們也隨他一同前往,無疑是出於對他作為先知的尊敬;而且更可能的是,他是奉主的名來到他們這裡的:到神人伊基大利的兒子哈難眾子的屋子裡。先知,如他爾根和敘利亞譯本所說;雅爾基和金奇也如此解釋。這必須理解為哈難,而非伊基大利,如重音符號所示:有些人認為他與亞撒時代的先見哈拿尼是同一人(歷代志下16:7);這屋子在眾首領的屋子旁邊。這些並非王室的王子,約雅敬的兒子們;他們的屋子或住所不在聖殿,而在王宮裡;但這些是人民的首領或統治者,如他們所稱(使徒行傳4:8);這是公會的屋子,正如萊特富特博士F4所觀察到的:這屋子在沙龍的兒子瑪西雅,守門者的屋子上面。一個守門人,他的屋子或小屋在公會坐著的屋子下面。他爾根稱他為司庫;七位「亞瑪卡林」之一,他們掌管著存放聖所器皿和其他物品的幾個屋子的鑰匙;金奇觀察到,我們譯為「門」的詞包含了聖所的器皿、酒器和其他物品。

【第5節】

我便在利甲族人面前擺上盛滿了酒的罐子和杯子。先知可能從存放這些器皿的廂房中取出,特別是如果瑪西雅是這些器皿的保管者,如前所述。聚集的人數可能非常多;因此準備了罐子或大酒器,擺在他們面前,還有杯子,較小的器皿,供他們飲用:我對他們說,你們喝酒吧。他邀請他們,並歡迎他們;甚至,他可能不僅鼓勵,而且命令他們飲用;儘管,正如加塔克所觀察到的,他沒有對他們說:「耶和華如此說,你們喝酒吧」;因為那樣他們就必須飲用,而且無疑會飲用;因為順服神比順服人,甚至父母,是更正確的。

【第6節】

他們卻說,我們不喝酒。或作「我們不飲酒」F5;我們不習慣飲酒;我們從不飲酒;我們飲酒是不合法的;我們也不會飲酒,無論誰勸我們:因為我們祖宗利甲的兒子約拿達。不是他們直接的父親,而是他們的祖先;這裡所指的約拿達可能就是耶戶時代與耶戶同乘戰車的那位;由此可見他是一位顯赫人物,他生活在這次事件前約三百年(列王紀下10:15);這比他作為約拿達的後裔,是現今利甲族的親生父親更為可能,這是斯卡利傑F6的觀點:曾吩咐我們說,你們和你們的子孫永不可喝酒。只要他們當中有人在世。這條命令以及接下來的命令的原因,並不容易說明;無論是為了防止爭吵和紛爭、奢華和放縱;還是為了使他們習慣艱苦;還是為了提醒他們,他們在所居住的土地上只是寄居者;還是為了讓他們保持祖先所過的生活方式,即牧養牲畜;無論原因為何,他的子孫都認為自己有義務遵守,或許也因經驗發現這樣做對他們有益。

【第7節】

也不可蓋房屋,不可撒種,不可栽種葡萄園,也不可擁有任何。也就是說,他們不可為自己蓋房屋、撒種或栽種葡萄園,以謀取自己的利益;也不可透過購買或贈與擁有這些東西:所有這些都命令他們遵守,部分原因是他們在以色列地是寄居者,如本節後半部分所暗示的,因此不應在那裡擁有任何產業;部分原因是牧養生活是他們祖先所過的生活;因此約拿達希望他的後裔能繼續這種生活方式;同時,透過這種方式,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生活不會受到嫉妒,因為他們不貪圖佔有以色列人的任何產業;此外,在任何公共災難,如刀劍、饑荒或瘟疫發生時,他們可以更容易地遷徙到其他地方;而且,透過遵守這些規則,他們也不會容易犯下某些罪,如醉酒、貪戀世俗,這些常常是導致巨大災難的原因。後來的猶太教艾賽尼派在某些方面似乎效仿了這些利甲族人:但你們一生都要住在帳棚裡。他們可以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以便為牲畜尋找牧場,這是他們從小從事的行業,也將永遠從事:這樣你們就可以在你們寄居的地上多日存活。因為他們不是以色列人,如前所述,而是基尼人,葉忒羅的後裔;他們只是歸化的寄居者;現在,部分是因他們順服父母,這附帶著在他們所居住的土地上長壽的應許;部分是因他們透過這樣的生活方式,不會引起當地居民的疑慮或嫉妒,他們可以期望繼續居住在那裡。

【第8節】

這樣,我們就聽從了我們祖宗利甲的兒子約拿達的話。以上是他給他們的吩咐;而這吩咐的每一條,他們都謹慎且持續地遵守了,儘管已經過了約三百年;如下所述:凡他所吩咐我們的,我們和我們的妻子、兒女,一生都不喝酒。這是他給他們的第一條誡命:他們現在雖然受到誘惑要忽視它,但他們決心遵守,如同他們迄今所做的一樣。其餘的條款如下。

【第9節】

也不為自己蓋房屋居住。這更充分地解釋了吩咐中關於蓋房屋的部分;這並沒有限制他們為他人蓋房屋,如果他們當中有人精通此藝的話;這不太可能,因為他們完全是在田野中作為牧羊人長大的;但這禁止他們為自己蓋房屋,並居住其中:也沒有葡萄園、田地或種子。任何種植葡萄的土地,或播種穀物的田地,或任何可供播種的種子;他們對祖先的規定是如此精確地遵守。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F7記載了納巴泰人,一個阿拉伯民族,尼拜約的後裔(見以賽亞書60:7);他們有幾條法律與利甲族人所受的命令非常相似;他說:

「他們有一條法律,不許撒種,不許栽種任何結果子的植物,不許飲酒,也不許蓋房屋;凡被發現做這些事的人,都被認為該當處死;他們有這樣一條法律的原因是,他們認為擁有這些東西的人,為了享受這些東西,很容易被有權勢的人強迫做任何命令他們做的事。」

【第10節】

但我們一直住在帳棚裡。從那時起,直到最近,他們才在耶路撒冷定居;原因隨後會說明:我們都照著我們祖宗約拿達所吩咐我們的去行。如果有人反駁說,他們在某一點上沒有順從,因為他們離開了帳棚,現在住在耶路撒冷;他們對此有以下解釋,作為他們這樣做的原因:

【第11節】

及至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上到這地。進入猶大地入侵,這是在約雅敬統治的第四年,在他服事尼布甲尼撒三年並背叛他之後;(參見耶利米書35:1的吉爾注釋);我們就說,來吧,我們到耶路撒冷去。他們彼此說,我們不要留在這裡被外敵毀滅;讓我們去耶路撒冷,一個堅固的城市,在那裡我們可能安全:因為怕迦勒底人的軍隊,又怕亞蘭人的軍隊。因為尼布甲尼撒這次遠征的軍隊由迦勒底人、亞蘭人和其他民族組成(列王紀下24:2);所以我們住在耶路撒冷。暫時如此。看來這是在尼布甲尼撒入侵之後不久,當他剛離開時;所以他們的恐懼還沒有完全消退;他們也還沒有回到帳棚和以前的生活方式:由此可見,利甲族人並不認為他們父親的這條命令等同於必須永遠遵守的神聖誡命;而是在必要時可以免除,特別是在生命危險時,以及人類智慧要求時;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本人若在場也會免除這條命令。

【第12節】

耶和華的話就臨到耶利米。在利甲族人被試驗是否會違背他們父親關於飲酒的命令之後;他們堅定地堅持不飲酒的決心,並說明了原因,同時也為他們在另一方面行為辯護:說:如下所述。

【第13節】

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天地萬軍之主;以色列的創造者;他們的施恩者,聖約之神和父親,他們所宣稱敬拜的;神而非人;無限大於約拿達,其後裔已遵守其誡命:你去告訴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這是命令先知從他與利甲族人所在的廂房離開,到百姓的院子,那裡聚集著敬拜的人;或者進入耶路撒冷城,召集他們的領袖,向他們宣告以下事情:你們不肯領受教訓,聽從我的話嗎?這是耶和華說的。從利甲族人這個例子和情況來看,他們如此持續地順服他們的父親,聽從他的話,儘管他只是一個人;他們肉身的父親;一位地上的父親;而且他早已去世;因此,他們更應該聽從他們靈魂的父;他們在天上的父,祂永遠活著。

【第14節】

利甲的兒子約拿達所吩咐他子孫不可喝酒的話,他們都遵守了。特別是關於不飲酒的那條,他們一直謹慎遵守;儘管這對人性來說是如此合宜,能使神和人的心歡暢,而且神也沒有任何律法禁止他們飲酒;然而,由於他們的父親禁止,他們就戒絕了:因為直到今日他們都不喝酒,卻聽從他們父親的命令。儘管這命令是在三百年前頒布的;在這段時間裡,他們都嚴格遵守,直到今天;這可以非常真實和嚴格地說;因為他們就在今天拒絕飲酒:我卻一再對你們說話,清早起來說話。我是永恆的神;萬王之王;偉大的立法者,能拯救也能毀滅;我對他們說話,在他們成為一個民族之初,在摩西時代,在西奈山和何烈山,很早就給了他們律法;而且他們一次又一次地被提醒,並以適當的論證和動機加以強調;然而約拿達的命令只是一個凡人的命令,不過三百年前,他的後裔也從未被提醒,只是父傳子,子傳孫;而他們卻持續遵守:你們卻不聽從我。因此,他們的悖逆罪惡更為嚴重。

【第15節】

我也差遣我一切的僕人眾先知到你們那裡。一個接一個,從摩西時代以來,解釋並強調所頒布的律法;這是在利甲族人身上看不到的情況;然而他們沒有這些提醒,卻遵守了他們父親的吩咐:清早起來差遣他們。參見(耶利米書7:13;11:7);說,你們各人當回轉,離開惡道,改正行為,不可隨從別神事奉他們。所有這些都是道德性質的,本身就是公正和應當做的;他們應當為自己的罪悔改,戒絕罪惡,改正生活,遠離偶像崇拜,敬拜獨一永活的真神,這只是他們理所當然的事奉;然而,利甲族人所受的戒酒命令,卻是無關緊要的事,既非道德上的善也非惡;但他們卻在這事上順從了父親,而且他們並沒有因此得到接下來應許給這些人的好處:你們就可以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和你們列祖之地。一塊流奶與蜜之地;在那裡他們可以蓋房屋,栽種葡萄園,撒種田地,並擁有它們;這是利甲族人所不能做的:你們卻不側耳而聽從我。他們不聽從我的誡命,也不遵守;他們甚至不肯聽,更不用說去做了。

【第16節】

因為利甲的兒子約拿達的子孫。這裡我們看到利甲族人和以色列人之間的對比;一方的順服,另一方的悖逆;其目的是為了加重和揭露猶太人的罪惡,因為前者已經遵守了他們父親所吩咐他們的命令;特別是那條不飲酒的命令,他們在這麼長的時間裡從未違背過一次;現在甚至連先知本人也無法說服他們去違背:但這百姓卻不聽從我。耶和華是他們的神,是買贖他們、造就他們、堅立他們的父。這是何等嚴重的忘恩負義!(申命記32:6)。

【第17節】

所以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因如此惡劣的待遇而被激怒:看哪,我必使我所說的一切災禍臨到猶大和耶路撒冷的一切居民身上。亞巴比內爾將此解釋為律法和先知書中所有關於猶太人的威脅和咒詛,直到耶利米時代;儘管這可能更特別是指神藉他所宣告的災禍;即迦勒底軍隊將進入他們的土地,圍攻耶路撒冷,攻取它,並將其居民擄走:因為我對他們說話,他們卻不聽;我呼喚他們,他們卻不回答。他藉著他的先知對他們說話,他藉著他的護理呼喚他們,並採取一切方法警告他們他們的罪惡和危險,並使他們悔改和改革;但一切都徒勞無功。他爾根說:

「因為我差遣我一切的僕人眾先知到他們那裡,他們卻不順從;他們向他們說預言,他們卻不回轉。」

【第18節】

耶利米對利甲族人說。對他們的家族,對那些與他在聖殿裡的人說;他對他們說的話,如下所述,是奉主的命令和指示: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他對他們說話時,使用了與對猶太人說話時相同的稱謂,表達了祂的至高主權、能力和恩典:因為你們遵守了你們祖宗約拿達的命令。特別是關於不飲酒的那條命令:並遵守了他的一切訓誨,照著他所吩咐你們的一切去行。所有其餘的,以及那條;儘管它們很多,他們都注意並遵守了;他們將它們銘記於心,並將它們作為行動的準則,在各方面都遵從它們。

【第19節】

所以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祂命令兒女順服父母,並應許獎賞,也確實如此:利甲的兒子約拿達必永不缺少人站在我面前。這可以理解為很長一段時間,未來的世代;或者只要猶太人是一個民族,或者世界存在,這個人的後裔就會繼續存在:或者,「利甲的後裔必不被剪除」F8;他的後代永不滅絕。可以確定的是,這個家族的一些人從被擄之地歸回(歷代志上2:55);根據斯卡利傑F9的說法,哈西典人源自他們。如果本雅明·圖德拉的記載可信,那麼在基督之後的十二世紀,仍然有利甲族人存在;因為他告訴我們F11,他在旅行中發現了一個猶太人居住的地方,他們被稱為利甲族人。短語「站在我面前」,他爾根解釋為:

「在我面前事奉;」

「主不僅應許順服者長壽,這是歸化者和以色列人同樣蒙應許的;而且特別應許約拿達的後裔不會滅亡,他們將在神的教會中佔有一席之地,並蒙恩享受神;不是作為祭司和利未人,而是作為其他以色列人和寄居者(以賽亞書56:4-7);因此,約拿達的後裔必將繼續存在,並與以色列人一同復興的希望依然存在;如(耶利米書31:36-37);但以同樣的方式和形式;因此,他們同樣經歷流亡,在長期中斷之後將被復興。確實,這個家族今天已不為人所知;但從人的無知,到否認一件事的存在,並沒有有效的論證。家族不可能混淆,因為他們是按父系傳承的;母親不屬於他們;父親屬於哪個支派,兒子和孫子也屬於哪個支派,以此類推。家譜系列可能從人的知識中消失,但不會從事物的本質和神的知識中消失。儘管小麥、大麥和其他種子的種子可能混雜在一起,以致人無法區分它們,但它們的區別並未消失;神不僅知道,而且當祂使每粒種子以其自己的身體生長時,祂也顯明出來(哥林多前書15:37-38);我們也必須如此判斷家族。」

【腳註】
F3 ( tyb la ) "ad familiam",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tyb la**」(ad familiam,到家族),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爾。
F4 Temple-Service, c. 9. p. 1063. 《聖殿事奉》第九章第1063頁。
F5 ( Nyy htvn al ) "non hibimus vinum", Vatablus, Schmidt. 「**Nyy htvn al**」(non hibimus vinum,我們不飲酒),瓦塔布魯斯、施密特。
F6 Elench. Trihaeres. Serrar. c. 24. 《塞拉爾三異端駁斥》第二十四章。
F7 Bibliothec. l. 19. p. 730. Ed. Rhod. 《歷史叢書》第19卷第730頁,羅德版。
F8 ( bdnwyl vya trky al ) "non exidetur vir Jonadabo",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Schmidt 「**bdnwyl vya trky al**」(non exidetur vir Jonadabo,約拿達必不缺少人),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爾、施密特。
F9 Elench. Trihaeres. c. 24, 《三異端駁斥》第二十四章。
F11 Itinerarium, p. 82. 《旅行記》第82頁。
F12 Eccles. Hist. l. 2. c. 23. 《教會史》第二卷第二十三章。
F13 Apud Witsii Exercitat. 9. de Rechabitis in Miscell. Sacr. tom. 2. p. 235, 236. 載於維特修斯《聖經雜論》第二卷第235-236頁,第九篇論利甲族人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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