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他的全軍和地上屬他的各國各邦,攻打耶路撒冷和屬耶路撒冷所有的城邑。那時,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
2「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你去告訴猶大王西底家,耶和華如此說:我要將這城交付巴比倫王的手,他必用火焚燒。
3你必不能逃脫他的手,定被拿住,交在他的手中。你的眼要見巴比倫王的眼,他要口對口和你說話,你也必到巴比倫去。
4猶大王西底家啊,你還要聽耶和華的話。耶和華論到你如此說:你必不被刀劍殺死,
5你必平安而死,人必為你焚燒[物件],好像為你列祖,就是在你以前的先王焚燒一般。人必為你舉哀[說]:『哀哉!我主啊。』耶和華說:這話是我說的。」
6於是,先知耶利米在耶路撒冷將這一切話告訴猶大王西底家。
7那時,巴比倫王的軍隊正攻打耶路撒冷,又攻打猶大所剩下的城邑,就是拉吉和亞西加。原來猶大的堅固城[只]剩下這兩座。
8西底家王與耶路撒冷的眾民立約,要向他們宣告自由,叫各人任他希伯來的僕人和婢女自由出去,誰也不可使他的一個猶大弟兄作奴僕。(此後,有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
10所有立約的首領和眾民就任他的僕人婢女自由出去,誰也不再叫他們作奴僕。大家都順從,將他們釋放了;
11後來卻又反悔,叫所任去自由的僕人婢女回來,勉強他們仍為僕婢。
12因此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
13「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說:我將你們的列祖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時候,與他們立約說:
14『你的一個希伯來弟兄若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你們各人就要任他自由出去。』只是你們列祖不聽從我,也不側耳而聽。
15如今你們回轉,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各人向鄰舍宣告自由,並且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約。
16你們卻又反悔,褻瀆我的名,各人叫所任去隨意自由的僕人婢女回來,勉強他們仍為僕婢。
17所以耶和華如此說:你們沒有聽從我,各人向弟兄鄰舍宣告自由。看哪!我向你們宣告一樣自由,就是使你們自由於刀劍、饑荒、瘟疫之下,並且使你們在天下萬國中拋來拋去。這是耶和華說的。
18猶大的首領、耶路撒冷的首領、太監、祭司,和國中的眾民曾將牛犢劈開,分成兩半,從其中經過,在我面前立約。後來又違背我的約,不遵行這約上的話。
20我必將他們交在仇敵和尋索其命的人手中;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
21並且我必將猶大王西底家和他的首領交在他們仇敵和尋索其命的人,與那暫離你們而去巴比倫王軍隊的手中。
22耶和華說:我必吩咐他們回到這城,攻打這城,將城攻取,用火焚燒。我也要使猶大的城邑變為荒場,無人居住。」
耶利米書 第三十四章
── 引言 ── 本章記載了一則關於耶路撒冷被攻取與焚燒的預言;關於猶大王西底家的被擄;以及因猶大人違背釋放奴僕的約,導致全地遭受毀滅的預言。本章指出了預言發出的時間(耶 34:1, 6, 7);預言了城池的被取與焚燒(耶 34:2);預言了君王的被擄,但他不會死於刀劍,而會平安離世,並享有尊榮的葬禮(耶 34:3-5);記載了君王、首領與百姓曾立約,按照神的律法釋放奴僕,起初他們遵守了,後來卻反悔(耶 34:8-11);這種行為受到神的注意與憤怒(耶 34:13-16);他們因此受到神嚴厲審判的威脅,包括刀劍、饑荒、瘟疫與被擄,這審判臨到君王、首領、祭司與百姓;且不僅是耶路撒冷,猶大其餘的城邑也將遭受毀滅(耶 34:17-22)。
【第1節】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這預言臨到耶利米,並由他傳達時,他尚處於自由之身,是在他被囚之前,而這預言也成了他被囚的原因,正如(耶利米書 32:2-5)與(耶利米書 34:2-3)對照所示;這些預言並非按其發出的時間順序排列;因為本章前半部分的預言,至少是在第三十二章的預言之前發出的:當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和他的全軍,以及他統治下地上的萬國,和各族的人,都攻打耶路撒冷的時候;當這位強大的君王帶著龐大的軍隊出現在耶路撒冷面前時,這軍隊由迦勒底人(他本國的國民)以及他所征服並使其納貢的各國輔助部隊組成,甚至包括了天下幾乎每個國家的人民;他圍困了這城,對它發動攻擊,並駐紮在城外:並攻打屬城的一切城邑;即猶大其餘的城邑,它們如同耶路撒冷(大都會或母城)的女兒:說;如下文:
【第2節】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祂雖是以色列立約的神,卻因他們的罪而受激動,遂向他們的王發出以下信息:你去告訴猶大王西底家,對他說:單獨對他說;目前只告訴他一人;這信息對他而言更為特殊,若告訴百姓,必會使他們極其灰心:看哪,我要將這城交付巴比倫王的手,他必用火焚燒;參見(耶利米書 32:3);這預言後來精確地應驗了(耶利米書 52:13)。
【第3節】你必不能逃脫他的手。雖然他曾試圖逃跑(耶利米書 52:8-9);但你必被捉住,交在他手中;他在耶利哥平原被捉,並在利比拉被交在巴比倫王手中;正如上述經文所見:你的眼要看見巴比倫王的眼;僅此而已;因為他的眼睛很快就會被巴比倫王剜去:他要與你口對口說話,你必到巴比倫去;參見(耶利米書 32:3;52:9, 11)。
【第4節】猶大王西底家啊,你當聽耶和華的話。雖然他是君王,仍當聽從;此外,下文是為了安慰,是對他判決的減輕,其中既包含審判,也包含恩惠:耶和華論到你如此說:你必不被刀殺;即不被巴比倫王的刀殺;或不至於死於非命;因此,不要害怕將你自己和城池交在他手中;他或許不願這麼做,擔心巴比倫王會立即處死他。
【第5節】但你必平安而死。在床上自然死亡,且與巴比倫王保持良好的友誼;或許,在神面前也是平安的;因為在他被擄期間的某個時刻,他可能已為自己的罪歸向真實的悔改:人必為你焚燒香料,像為你列祖,就是你以前的君王焚燒一樣。其意是指他將享有尊榮的葬禮;人們會為他焚燒香料與香膏,正如為他之前的猶大諸王,特別是亞撒所做的那樣(歷代志下 16:14)。約瑟夫(Josephus)記載 F2,尼布甲尼撒以王室禮儀埋葬了他;儘管這似乎是指巴比倫的猶太百姓會為尊榮他而進行焚燒。拉比們如雅基(Jarchi)、金希(Kimchi)和本·米勒(Ben Melech)指出,他們焚燒了他們的床榻和服役的器皿,或家用品 F3,這在當時是慣例。塔木德學者 F4 說,這一切尊榮都是因為他曾下令將耶利米從地牢中救出;因為這是在尊榮他人:所以,當老迦瑪列(Gamaliel the elder)去世時,改宗者翁克羅斯(Onkelos)為他焚燒了七十泰爾磅(Tyrian pounds)的物品 F5;這並非指金錢的數量,而是價值相當的貨物;這是異教徒的習俗,他們在火化死者屍體時,會將死者的衣物、盔甲以及生前珍視的貴重物品一併焚燒;特別是香料,如乳香、藏紅花、沒藥、甘松、肉桂和桂皮 F6;將此處經文與前述亞撒的情況對照,這似乎正是此處的意思;雖然經文中沒有「香料」一詞,但我們與其他譯者一樣,將其補上是正確的 F7。拉丁通行本(Vulgate)將其譯為「並要焚燒你」,這是非常錯誤的;因為猶太人的習俗並非火化死者,而是將其埋葬在土中;塔西佗(Tacitus)F8 也觀察到,猶太人的習俗是不火化,而是效法埃及人將屍體埋入土中。從(以賽亞書 14:4-11)對巴比倫君王死亡與埋葬的描述來看,這似乎也不是巴比倫人或迦勒底人的習俗;他們必為你舉哀,說:哀哉,我主!唉,我主王死了。猶太人記載 F9 的哀悼詞是:
「哀哉,西底家王,他死了,喝盡了歷代的苦杯。」
腳注: F2 Antiqu. Jud. l. 10. c. 8. sect. 7. F3 Vid. T. Avoda Zara, fol. 11. 1. F4 T. Bab. Moed Katon, fol. 28. 2. F5 T. Bab. Avoda Zara, fol. 11. 1. F6 Vid. Kirehman. de Fuuer. Roman. l. 3. c. 5. F7 "Sub. myropolae", Munster; "aromata odorata, sive res odoriferas", Vatablus; "ustiones odorum", Junius & Tremellius. F8 Histor. l. 5. c. 5. F9 Seder Olam Rabba, c. 28. p. 81.
【第6節】先知耶利米將這一切話,就是威脅的話以及安慰的話,都告訴了猶大王西底家;他沒有隱瞞所受託信息的任何部分,而是忠實地傳達了全部:在耶路撒冷。儘管他知道這會使王不高興,並給自己帶來麻煩,事實也確實如此;因為隨後他就被投入監獄。
【第7節】那時,巴比倫王的軍隊攻打耶路撒冷。已經對城進行了嚴密的圍困,且持續不斷:又攻打猶大其餘的城邑;那些尚未被他征服的城邑;當他入侵這地時,他攻打、奪取並蹂躪了沿途所有的城邑;看來除了耶路撒冷(當時正被他圍困)以及下文提到的兩座城外,沒有其他城邑敢於反抗他:就是拉吉和亞西加;因為這是猶大剩下的堅固城;這兩座城是羅波安所修築的(歷代志下 11:9);除了耶路撒冷之外,這是當時尚未落入巴比倫王手中的僅存城邑。
【第8節】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這裡開始了一段新的預言,是在前一段預言之後一段時間發出的;前一段是在巴比倫王圍困耶路撒冷時發出的;這一則是在他暫時解除圍困,去迎擊前來救援該城的埃及王之後,正如(耶利米書 34:21-22)所示;儘管猶太人 F11 說這是在西底家第七年,正月十日發出的;與以色列長老來見以西結,藉著他求問耶和華的時間相同(以西結書 20:1);那是在巴比倫王攻打耶路撒冷前兩年,但這似乎不太可能。經文說這是西底家王與耶路撒冷的眾百姓立約,向他們宣告自由之後;不是向百姓,也不是向他們自己(王與百姓);除非其意是王與百姓之間達成協議,宣告他們將給予僕人自由;因為所宣告的自由是給僕人的,而不是給他們自己的。這似乎證實了該約是在城被圍困時立的;因為它僅與耶路撒冷的百姓立約,他們當時被困在城中;否則,這約很可能會與全國的百姓同立;且這樣做似乎是為了從耶和華那裡獲得恩惠,使他們能從敵人手中獲得自由,而不至於落入巴比倫王的軛下,成為他的奴僕;很有可能他們並非出於自願,而是受到耶利米的勸勉;耶利米或許在其他罪行之外,也曾責備他們違背了關於釋放僕人的律法。
腳注: F11 Seder Olam Rabba, c. 26. p. 74.
【第9節】叫各人任其希伯來男女僕人自由。這是約定要發出的宣告,即凡服事滿六年的男女僕人,都應當按照(出埃及記 21:1-2)的律法,從奴役中釋放出來;這是一條基於公義、公平、憐憫與同情的律法;是為了猶太民族的榮譽而設立的,使他們成為自由的子民,並紀念他們從埃及的奴役中得釋放。這條律法似乎長期被忽視,僕人因主人的壓迫與貪婪,以及民事官員的疏忽,被留作奴僕超過了應有的期限;官員本應確保這條律法得到執行,僕人不受壓迫。有些人認為這項宣告是在安息年開始時發出的,根據律法,那時應有僕人的釋放(申命記 15:1);但那並非僕人的釋放,而是債務的豁免;因為如果僕人服事未滿期限,安息年或豁免年並不能使他得釋放;儘管禧年可以,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12 的說法:
「如果豁免年發生在六年中的任何一年,他(僕人)仍需服事;但如果禧年發生在期限內,即使他是在禧年前一年才被賣的,他也能得自由。」
腳注: F12 Hilchot Abadim, c. 2. sect. 2.
【第10節】所有立約的首領和眾百姓,就是王與百姓所立的約。這裡提到了首領,他們之前未被提及,但包含在百姓中;這裡是指他們和其餘的百姓,他們既已同意立約,聽見各人應當任其男女僕人自由,不再奴役他們;或不再像以前那樣違背律法奴役他們:當他們明白這是他們所立之約的總綱,也是他們同意發布之宣告的意圖時;或者當他們聽見先知宣讀並解釋關於釋放希伯來僕人的律法,且僕人的服事期限已滿時,他們就順從,將他們釋放了;為了順從神的律法,並符合他們自己的約以及他們所同意的自由宣告,將他們從服事中遣散。整段話可以這樣翻譯:「所有立約的首領和眾百姓都順從了,要各人任其男女僕人自由,不再奴役他們,他們順從了,我說,將他們釋放」;到目前為止,他們做得很好,值得稱讚,因為他們遵守了神的律法和他們自己的約。
【第11節】但後來他們轉回。背離了神的律法和他們自己的協議,回到了對僕人以前的作法;他們改變了心意和手段。這似乎發生在巴比倫王聽說埃及王前來解耶路撒冷之圍,因而暫時撤軍,去迎擊埃及王的時候,正如(耶利米書 34:21;37:5)所示;猶太人現在發現自己自由了,認為已無危險,便邪惡地背叛了神的律法;背信棄義地違背了他們自己的約,後悔自己所做的事,回到了以前壓迫與殘酷的道路上;這表明他們在立約時並非真心誠意:又將所釋放的男女僕人,強迫他們回來,叫他們仍為奴僕婢女;這是強迫進行的,違背了僕人和婢女的意願,也違反了神的律法以及他們自己莊嚴的誓言與約。
【第12節】因此,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這是耶和華聖子(Jehovah the Son)的話,來自耶和華聖父(Jehovah the Father),是因為首領和百姓的這種過犯,且在他們犯下此罪後立即臨到;因為從(耶利米書 34:21)可以清楚看出,這是在迦勒底軍隊離開耶路撒冷後,尚未返回之前發生的:說;如下文:
【第13節】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祂是以色列立約的神,是他們的創造主、救贖主與施恩者:我曾將你們的列祖從埃及地,就是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時候,與他們立約;賜給他們一套律法,其中就包括釋放僕人的律法:即在那個時候,當他們來到西奈山之後不久;這表明所指的列祖是那些從埃及出來的猶太祖先,他們是藉著神大能的手從那裡被領出來的,並在曠野以及神帶領他們定居的迦南地,蒙受了祂的許多恩惠:從為奴之家;他們在那裡曾是奴隸、僕人;提到這一點是為了提醒他們過去的狀態與境遇;向他們指出關於僕人律法的基礎與根據,它是多麼公平與仁慈,並以此加重他們的罪;儘管他們的列祖曾是奴隸,若非得釋放,他們也必是奴隸,但他們卻對自己的僕人(即他們的弟兄)採取如此殘酷的態度,不在適當的時候釋放他們:說;頒布了以下律法,作為與他們列祖所立之約的一部分。
【第14節】到七年之末。並非指七年完全結束之後;而是在七年之內,或第七年一開始;因為這七年的期限是指第七年來到,而不是過去,正如律法本身(出埃及記 21:9)以及本節後面的子句「他服事了你六年」所顯示的;在六年之末,即第七年之初:邁蒙尼德(Maimonides)F13 對此律法的解釋是:
「公會所賣的人,從他被賣之日起服事六年,到第七年開始時,他就自由了。」
腳注: F13 Hilchot Abadim, c. 2. sect. 2.
【第15節】如今你們回轉。或者,「今日你們確實回轉了」F18,不久前,必須承認,你們確實從列祖的邪惡道路上回轉了,這點值得稱讚,因為你們表現得比他們更好: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這是在神眼中可接受的,蒙祂悅納的,因為這符合祂的律法;如果他們能繼續這樣做,那就好了:各人宣告自由,給自己的鄰舍;因為男僕或婢女也是他的鄰舍,應當被視為鄰舍,愛人如己,特別是希伯來僕人,他們是同族同宗教的人;不應被當作奴隸使用,或永遠被留作奴隸:並且你們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約;這一點被提及是為了加重他們違背立約的罪,他們本應按照律法遣散僕人;這約立得非常莊嚴,在神面前,呼籲祂作為見證;這是在聖殿中完成的,這是一個神聖的地方,專門獻給祂並敬拜祂;這殿稱為祂的名,是耶和華的殿,祂的名在那裡被呼求,那裡有祂同在的象徵。
腳注: F18 ( Mwyh Mta wbvtw ) "jam, [vel] et quidem conversi fuistis hodie", Schmidt; "reversi quidem vos hodie",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第16節】你們卻又轉回,褻瀆我的名。改變了心意,背離了他們所立的決議以及他們所行的善道,回到了以前的邪惡行為;因此褻瀆了神的名,因為他們妄稱神的名,並違背了他們所同意的約:又將各人所任去、隨心所欲的男女僕人;或者,「按照他們的靈魂」F19;按照他們靈魂的渴望,這是非常令人愉悅和可接受的,給了他們真正的快樂;但這快樂並沒有持續多久,因為他們強迫他們回到以前的服事和奴役之下:強迫他們回來,叫他們仍為奴僕婢女;強迫他們回到家中,回到服事中,像以前一樣服從他們,聽從他們的命令:作你們的奴僕婢女;做以前那樣的工作。
腳注: F19 ( Mvpnl ) "in animam suam", Pagninus, Montanus; "secundum animam eorum", Piscator; "ad desideriurn suum", Junius & Tremellius.
【第17節】因此耶和華如此說。既然情況如此,這就是他們的罪行,這激怒了耶和華;你們沒有聽從我,各人宣告自由給自己的弟兄和鄰舍;因為雖然他們宣告了自由,卻沒有照著去行;他們沒有給予他們所宣告的自由,至少沒有堅持下去;他們幾乎剛給予恩惠,就又收回了;因為他們沒有在善行上持之以恆,在耶和華看來,這就等於根本沒有做:看哪,我宣告你們自由,耶和華說;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反對你們」;祂將他們從祂的服事、照顧與保護中遣散,並將他們交給了其他的領主與主人:祂將他們交給刀劍、瘟疫與饑荒;去統治他們;並給予這些災難自由去蹂躪並毀滅他們,使被前者留下的,會被後者奪去:我必使你們在地上萬國中被拋來拋去;或者,「成為驚駭」F20;被移動,在極大的恐懼與驚嚇中從一地流浪到另一地,不知道在哪裡定居或舒適地生活。這是一種在國外流浪的自由,他們可以在那裡尋求救濟與庇護,因為他們被逐出了自己的土地;但這是一種極其悲慘與不舒適的自由;實際上無異於被擄與奴役;因此,預言威脅說,他們中間剩下的,那些沒有被迦勒底人的刀劍所殺,也沒有死於瘟疫與饑荒的人,必被擄去,成為世界各國中悲慘的流浪者。
腳注: F20 ( hewzl ) "in commotionem", Vatablus, Cocceius, Schmidt, "commotioni",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第18節】我必將那些違背我約的人,等等。王、首領與所有百姓所立的,要釋放僕人的約,被稱為耶和華的約,因為它是以祂的名、在祂的面前,並在祂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下立的;很可能在此次事件中被切成兩半的牛犢,是獻給祂的祭物,這使祂成為相關的一方;除非這被理解為神在西奈山與以色列所立的普遍之約;因此它與另一個約有所區別,後者可能在下一句中更特別地被指涉:就是沒有實行在我面前所立之約的言語;沒有實行他們在耶和華面前承諾要做的事,如(耶利米書 34:15)所述;他們將牛犢切成兩半,從中間經過;這是在立約與確認約時所使用的儀式或習俗;將牛犢或其他生物切成碎片,將各部分按順序排列,立約者從這些部分中間經過;以此表示,如果他們不履行所承諾的義務,他們就祈求自己像那生物一樣被切成碎片。這種做法的痕跡早在亞伯拉罕時代就可見到(創世記 15:9-10, 17);關於這段經文,雅基(Jarchi)指出,這是立約的方式,即分割一隻野獸,並從其部分中間經過;這種習俗在迦勒底人、希臘人與羅馬人中也存在;或者有非常相似的做法。西里爾(Cyril)F21 說,這種習俗存在於迦勒底人中,他們可能是從亞伯拉罕那裡學來的。一個叫莫洛蒂(Molotti)的民族中也有類似的做法:他們通過將牛切成小塊來確認他們所發的誓約 F23;荷馬(Homer)在提到這種做法時似乎也有所指,他說祭司在向阿波羅祈禱後,殺了祭物,剝了皮,將其切成碎片,做成雙份 F24,彼此相同。西塞羅(Cicero)F25 也被認為是指同樣的習俗;維吉爾(Virgil)F26 在談到羅慕路斯(Romulus)與薩賓王塔提烏斯(Tatius)之間所立的約時,也描述他們站在朱庇特祭壇前武裝起來,手持酒杯,通過殺死一頭豬並將其切成碎片來締結盟約;同樣,李維(Livy)F1 描述了羅馬人與阿爾巴尼亞人之間所立的約,當時傳令官宣讀條件,大聲呼喊:
「聽啊,朱庇特!」
「像我現在擊打這頭豬一樣擊打他們;你越強大有力,就越要如此。」
腳注: F21 Contra Julian, l. 10. apud Grotium in Gen. xv. 17. F23 Zenobius apud 10. F24 ( mhrouv t'exetamon ) ------ ( diptuca poihsantev, ep' autwn d' wmoyethsan ) . Iliad 1. v. 461, 462. F25 De Inventione, l. 2. sect. 20. F26 "Armati Jovis ante aram, paterasque tenentes Stabant, et caesa jungebant foedera porea". Aeneid. l. 8. F1 Hist. l. 1. p. 14.
【第19節】猶大的首領和耶路撒冷的首領。這裡詳細列舉了立約並違背約,且將因此受苦的人;猶大的首領與耶路撒冷的首領有所區別,指的是那些住在耶路撒冷之外、在猶大各城中居住並治理它們的首領,儘管他們現在因巴比倫王的入侵而逃到耶路撒冷尋求安全;正如耶路撒冷的首領或該城的官員,與王室首領及朝臣有所區別,無論是在本節還是(耶利米書 34:21)中;太監、祭司和國中的眾百姓;也就是說,所有為了躲避共同敵人而逃入耶路撒冷的人:這裡也提到了「祭司」,他們和其他人一樣有男女僕人;此外,他們無疑參與了起草約文與誓詞形式,以及宰殺祭物、將其切成碎片並排列各部分的工作:這裡有「太監」更令人驚訝;這些人竟在猶大王的宮廷中,並在其中擔任職務,像在外邦人中一樣治理。塔爾古姆(Targum)將該詞譯為「首領」:他們從牛犢的各部分中間經過;表示他們同意該約,並希望如果他們違背了約,也會受到同樣的對待。
【第20節】我必將他們交在仇敵手中。即迦勒底人,他們是猶太人的仇敵,從遠方而來,為了入侵、剝奪、蹂躪並掠奪他們;還有什麼比被交在仇敵手中,任其擺佈、聽其發落更大的懲罰呢?交在尋索其命的人手中;不僅尋索他們的財富與資產,也尋索他們的性命;沒有什麼能滿足他們: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不僅這些尋索他們性命的仇敵會如此殘酷,用刀劍殺死他們,不留活口;而且他們會如此不人道,不讓他們的屍體被埋葬,而是任其暴露給飛鳥與猛獸;關於猶大的首領,參見(耶利米書 52:10)。
【第21節】猶大王西底家和他的首領。這些人可能是王室首領、西底家的兒子們,以及他的貴族與朝臣,與(耶利米書 34:19)中的首領有所區別;這些人必不得免,無論是王、他的兒子們,還是樞密院的成員:我必將他們交在仇敵手中,交在尋索其命的人手中;如(耶利米書 34:20)所述;並交在巴比倫王軍隊的手中;或者,「甚至交在……手中」F2,等等;因此這是對前文的解釋,說明了他們的仇敵是誰,以及那些尋索他們性命的人是誰。這預言的應驗可見於(耶利米書 52:9-11);他們已經離開你們了;離開了耶路撒冷,正如迦勒底軍隊在聽說埃及王法老正率軍前來解耶路撒冷之圍時所做的那樣;因此他們離開了城,出去迎擊他;這鼓勵了邪惡的猶太人違背他們的約,將他們已經釋放的僕人重新變回奴隸;參見(耶利米書 37:5)。
腳注: F2 ( dybw ) "in manum, inquam, exercitus",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第22節】看哪,我必吩咐,耶和華說,使他們回到這城。萬軍之耶和華是尼布甲尼撒軍隊的「總司令」,祂指揮著這軍隊,可以隨意引導它,命令它按祂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軍與撤軍:這軍隊離開耶路撒冷是在祂護理的引導下,為了試驗城中的居民;現在,藉著一種隱秘的本能,祂將有力地運行在其中,並藉著外部原因的安排來管理它,使它回到耶路撒冷,並以加倍的嚴厲繼續圍困:他們必攻打這城,將城取去,用火焚燒;他們藉著從弓中射箭、從引擎中投石,以及用攻城槌撞擊城牆來攻打它;在城牆上打開缺口後,他們進入並奪取了該城;並用火焚燒了聖殿、宮殿與其他房屋;關於這一切,參見(耶利米書 52:4, 7, 13)的應驗;我必使猶大的城邑變為荒場,無人居住:其中許多城邑已經如此;巴比倫王在來到耶路撒冷之前,已經攻取、蹂躪並掠奪了它們;那些逃脫刀劍的居民逃往那裡尋求安全;而其他沒有被毀的城邑,現在隨著耶路撒冷的被取,也將變為荒場,如拉吉和亞西加(耶利米書 34:7);它們將落入敵人手中,居民被迫逃往其他國家,或被擄走;因此它們將無人居住,或僅有極少數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