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雅各書

第二章

【導論】
本章中,使徒勸誡信徒不要因外在環境而偏待人;指出律法必須遵行,憐憫必須實踐,公義必須伸張;並揭示那些誇耀無行為之信心者的愚昧。他勸誡聖徒不要偏袒富人或窮人,因為他們彼此是弟兄,擁有共同的信心,以榮耀之主基督為對象(雅2:1)。他假設了一個偏待人的例子,可能發生在法庭或宗教聚會中(雅2:2-3),然後向他們發出呼籲,並就此與他們辯論(雅2:4)。他提出一個反對偏待人的論證,取自神的護理,以及神在揀選人進入永生方面的恩典實例(雅2:5),這與此處受責備之某些人的行為截然不同(雅2:6)。接著,他提出其他論證,勸誡信徒不要偏待人,這些論證取自富人的特徵:他們壓迫窮人,與鄰舍爭訟,並褻瀆神的名(雅2:7)。此外,也取自神的律法,律法要求愛鄰舍,遵行此律法就是行善(雅2:8)。再者,也取自違背律法,偏待人會招致律法的刑罰(雅2:9),因為凡在律法上一點犯錯的,就是犯了眾條(雅2:10)。這是一個清楚的案例,因為禁止一種罪的同一位立法者,也禁止另一種罪;所以,凡犯其中任何一種罪的,都是違背律法者(雅2:11)。因此,言行都應符合律法,因為人將受律法審判(雅2:12)。對未曾憐憫窮人者,將不蒙憐憫的審判;而憐憫人者將免於定罪(雅2:13)。然後,使徒從無行為之信心本身的無益性進行論證(雅2:14),他以一個貧困的弟兄或姊妹為例,他們得到美好的祝願,卻一無所有;這些好話,若無行為,毫無益處(雅2:15-16)。同樣地,無行為之信心是死的信心(雅2:27)。事實上,若無行為,也無法證明一個人有信心(雅2:18),至少不是那種與稱義和救恩相關的信心;他的信心,充其量不過是魔鬼的信心,而魔鬼是受咒詛的(雅2:19)。這種信心是死的信心(雅2:20)。使徒藉由兩個例子證明,真信心伴隨著行為,並藉由行為顯明出來:一個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他的信心藉由他所行的事,特別是獻上兒子以撒,顯明為真實,他也被證明為稱義之人;他的信心以此方式運作,並顯明其真誠與真心;聖經所說亞伯拉罕是信徒,並有義歸算於他,他是神的朋友,是稱義之人,就此應驗了(雅2:21-24)。另一個例子是喇合,她的信心也藉由她的行為顯明出來,她因平安接待探子並安全送走他們,而被證明為稱義之人(雅2:25)。然後,使徒解釋他多次說「無行為之信心是死的」是什麼意思;他以人的身體沒有靈魂就是死的比喻來說明(雅2:26)。

【第1節】

我的弟兄們,
使徒即將勸誡信徒不要偏待人,這是一個非常恰當的引言,其中包含一個論證,說明為何不應有此行為;因為聖徒都是弟兄,他們是同一位父的兒女,屬於同一個家庭,在基督耶穌裡都是一體,無論高低貴賤,貧富與否。

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也就是說,那些擁有、持守並宣認基督信仰的人,不應同時偏待人,或在聖徒中作區別,以致於偏愛富人,輕視窮人;這勸誡中包含許多論證,說明為何不應鼓勵這種行為:因為信心,無論作為教義或恩典,對所有人都是同樣寶貴和普遍的;它是基督的信心,作為教義,是由他傳給所有聖徒的,作為恩典,他既是其創始者也是其對象;它是他們共同的主和救主的信心,這位主是榮耀之主,或說榮耀的主;窮人與富人一樣,都被他視為他們的主和丈夫;他們都被他救贖,同樣在他的治理和保護之下,並且是他的身體的肢體。敘利亞譯本讀作:「不可有我們主耶穌榮耀的信心」,這意味著基督所擁有的榮耀,無論是作為神的兒子,在其本性的完全中,還是作為人與中保,現在被冠以榮耀和尊貴,這榮耀是藉著信心被看見和認識的;或者是指基督手中所掌握的榮耀,要賜給他的子民,他們被召進入這榮耀,當他顯現時,他們也將顯現,他們的信心現在正專注於此;既然這榮耀同樣屬於他們所有人,就不應因外在環境而有所區別,以致於輕忽和藐視任何信徒。

【第2節】

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麗衣服,進到你們的會堂;
這是指聖徒為敬拜而聚集的宗教聚會場所;儘管有些人認為是指民事法庭,上下文似乎也傾向於此(參雅2:6)。

一個帶著金戒指的人:手指上戴著金戒指,這表明他是一個有尊嚴和財富的人;羅馬人中的元老院和騎士階級,就是藉著佩戴金戒指來區別於平民的;儘管隨著時間的推移,金戒指的使用變得普遍F17;古人通常只戴一枚F18,就像這裡只提到一枚;而且只有自由人,而非僕人,可以佩戴:然而,使徒藉由這個細節來描述一個富人,並補充說:

穿著華麗衣服:華麗的衣裳,閃閃發光的衣服,金銀閃爍,非常昂貴,同時也整潔乾淨。

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來:卑微、破舊、骯髒、襤褸的衣服。在猶太人的法庭上,兩個互相訴訟的人,在法庭上審理案件時,不允許穿著不同的衣服:他們的律法是這樣規定的F19:

【第3節】

你們就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對他說:「請坐在這裡的好位上」;
注意到他,並對他表示偏愛,而忽略和輕視另一個人。這是一個被譴責和勸阻的偏待人的例子:

對他說:「請坐在這裡的好位上」:最好的位置;無論是在宗教聚會中,還是在民事法庭上。

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在一個較低、較差的位置:

「或坐在我的腳凳下。」這也與猶太人的律法F20相悖,即在審理案件時,一人坐著,另一人站著;律法規定如下:

【第4節】

這豈不是你們心裡偏待人,用惡意判斷人嗎?
也就是說,你們豈不是犯了偏待人的罪,這在你們自己看來也是如此,你們自己的良心也必會控告你們;或者說,你們豈不是藉著這種對待富人和窮人的行為,在你們自己中間作了區別嗎?

用惡意判斷人:或「藉著惡意作區別」;也就是說,藉著一種惡意的思想方式,認為一個人比另一個人更好,應當被優先對待,從而在富人和窮人之間作了區別。

【第5節】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
這是一個重要的事項,值得關注和重視;因為它是一個神對窮人的護理的例子,並包含一個強有力的論證,反對偏待人: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嗎?這個問句等同於一個強烈的肯定句;其意思是,神確實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這不應理解為揀選他們擔任教會或國家中的職位;儘管有時確實如此,例如大衛和基督的使徒;也不僅僅是揀選他們接受福音和外在的恩典途徑,儘管福音確實傳給了窮人;也不是指有效的呼召,儘管這是真實的;而是指永恆的揀選,這是父神的作為,在創世之先就已發生;這是一種主權恩典的作為,不考慮信心、聖潔和善行;它是所有恩典的源頭,並且是不可改變和不可撤銷的:現在,這揀選的對象是「世上的貧窮人」;也就是說,他們在世上的事物上是貧窮的,但在另一個世界的事物上卻不貧窮;因為他們被揀選成為國度的繼承人,並且將會享受它;儘管並非所有貧窮人都被神揀選,他們也不是唯一被揀選的人;有些貧窮人沒有被揀選,他們今生和來世都將悲慘;也有一些富人被揀選;但大多數情況下,或一般而言,並非許多有權勢的或高貴的人,而是較貧窮的人,神揀選了他們來分享恩典和榮耀。使徒可能特別指神所揀選的外邦人中的貧窮人;猶太人通常稱外邦人為「世界」,而使徒現在寫信的對象是散居在外邦人中的猶太人;因此他很恰當地稱他們所居住的地方為「這個世界」;並暗示他們,神揀選了一些外邦人,也揀選了一些猶太人,甚至是一些貧窮的外邦人;猶太人通常區分**עֲנִיֵּי יִשְׂרָאֵל**(aniyyei Yisrael,以色列的窮人)和**עֲנִיֵּי הָעוֹלָם**(aniyyei ha'olam,世界的窮人),或**עֲנִיֵּי אֻמּוֹת הָעוֹלָם**(aniyyei ummot ha'olam,世上列國的窮人)F21:亞歷山大抄本和其他一些抄本省略了「這個」一詞,敘利亞譯本和阿拉伯譯本也是如此,這使得這個短語更符合猶太人的說法。外邦人普遍被猶太人輕視,尤其是他們中的窮人;然而神卻揀選了這些人:

在信心上富足:並非他們在被揀選時就是如此,或被視為如此,因此因他們的信心而被揀選;因為那樣他們在被揀選時,或被視為國度的繼承人,這將是極其荒謬的;然而,從經文來看,這兩者都有同樣的理由;但其意思是,他們被揀選「在信心上富足」;因此敘利亞譯本在下一句補充說,「使他們成為繼承人」;如果這句話也放在本句之前,那將是正確的;其中一個指揀選恩典,另一個指揀選榮耀:人被揀選,不是因為他們相信,或將會相信,而是為了使他們相信;而這信心是他們因揀選而擁有的;當他們擁有這信心時,他們就富足了:信心本身就是一種豐富寶貴的恩典;它是恩典的豐富的一部分,比千萬金銀更有價值;它是領受和享受許多豐富的手段,例如基督這顆重價的珍珠本身,以及與他同來的所有屬靈祝福;例如他公義的華美長袍,罪的完全赦免,這赦免是按照他恩典的豐富,以及收養,這使人成為神的繼承人,與基督同為繼承人,甚至永恆的產業本身,包括其應許和權利;所有這些都被說成是藉著信心領受的;因此,信徒無論在世上的財物上多麼貧窮,他們都是真正富足的人:

並承受他所應許給愛他之人的國度:榮耀的國度,這國度是為所有被揀選的人從創世之初就預備好的;是他們的父白白賜給他們的,他們在有效的呼召中被召入這國度;因此他們被立為神的君王和祭司,並為他們預備了冠冕和寶座:亞歷山大抄本讀作:「承受他所應許給愛他之人的應許」;也就是說,神應許給他們,正如拉丁武加大譯本和敘利亞譯本所讀的;並非他們對神的愛是這國度的原因,也不是他們被揀選進入這國度,或這國度應許給他們的原因;所有這些都源於神對他們的愛;但這是描述那些將會享受它,並可以期待享受它的人,如(雅1:12)。

【第6節】

你們反倒輕看窮人。
或說羞辱、責備他們,藉著偏待人,偏愛富人,並以輕蔑和傷害他們的方式區別他們;這不僅是責備他們,也是責備他們的創造主;實際上是說,神在揀選他們在信心上富足,並成為國度的繼承人方面,要麼做了愚蠢的事,要麼做了錯誤的事,這與神的護理完全相反:

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這可以理解為不信的富人;這些人要麼是異教徒的官長,他們以暴虐和嚴酷的方式統治他們,並經常傳喚他們到法庭,以暴力迫害他們;要麼是他們的同胞猶太人,他們煽動外邦人的首領反對他們,並將他們拉到他們的法庭,就像他們將保羅拉到迦流的法庭一樣(徒13:50;18:12);或者是指那些富有的宗教信徒,他們對教會中貧窮的弟兄姊妹施加專制權力,喜歡在他們之上居首位,就像丟特腓一樣,並在教會中設立法庭,以專橫的方式審判和定罪他們;或者是在民事事務上將他們帶到異教徒的官長面前,並在他們的法庭上與他們訴訟,在不信者面前,這種做法在(林前6:1)中受到譴責;既然富人如此惡待他們,使徒就以此作為一個論證,勸誡他們不要偏待人;因為他們沒有多少理由對那些惡待他們的人表現出如此多的尊重:這不應理解為所有富人;使徒的目的也不是要破壞人因其不同地位、職務和環境而存在的自然和民事秩序;因為向應得尊榮的人給予尊榮是極其恰當的,但不能以羞辱他人為代價。

【第7節】

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蒙召的尊名嗎?
這「尊名」如前所述,可以指不信的富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褻瀆和咒罵基督的名,並強迫他人也這樣做;或者是指那些自稱信奉基督教的人,他們藉著對貧窮弟兄姊妹的傲慢和輕蔑的對待,以及將他們拖到異教徒的法庭,並在那裡以煩擾的訴訟困擾他們,導致基督的名,他們被稱為基督徒的名,在外邦人中被褻瀆和惡言相向。

【第8節】

你們若按著聖經所說:「要愛人如己」這條**君尊的律法**,
這條律法是愛人的律法,不分貧富貴賤,不分自主為奴;之所以稱為**君尊的律法**,是因為它是萬王之王的律法;因此敘利亞譯本將其譯為「神的律法」,它是基督的律法,基督是聖徒的君王;也因為它是一條主要的律法,是律法之首;正如愛神是律法中第一條也是最大的誡命的總綱,可以稱為律法之王;所以愛鄰舍是第二條,僅次於它,可以很好地稱為律法之后,因此具有王權;事實上,後者被稱為成全律法(羅13:8-10;加5:14);它也為那些被立為神的君王和祭司的人所順服和遵守,以一種君尊的方式,帶著王子的精神,甘心樂意地,並以一切準備就緒的態度:希伯來文中的同一個詞**נְדִיבִים**(nedivim),既指「王子」,也指「甘心樂意」。猶太人經常將王權歸於律法,並常說**כֶּתֶר תּוֹרָה**(keter Torah,律法的冠冕)F23;他們認為以色列人在西奈山領受律法時頭上戴著冠冕,上面刻有神的名,當他們製造金牛犢時,這些冠冕就被剝奪了F24:現在,這條**君尊的律法**在不偏待人的情況下被成全,

按著聖經,在(利19:18)中說:

「要愛人如己」:這應理解為愛每一個民族,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以及每一個階層和狀況的人,不分貧富,沒有任何區別:當這條律法如此被遵守時,它是值得稱讚的:

你們就做得很好:做得對,這是人應盡的本分;當這事是出於正確的原則,並為了正確的目的而做時,它就是一件善工,並且是做得很好的善工。

【第9節】

但你們若偏待人,就是犯罪,
這不是做得好,而是違背律法,正如每一種罪都是如此;因此,接下來說:

就被律法指證為犯法的;律法對這樣的人進行正式的訴訟;它控告他們犯罪,並指控他們;它證明他們有罪,並定他們的罪;它宣告他們有罪,並咒詛他們;它對他們判處定罪和死亡;因此,應當小心不要犯這種罪,以免落在律法的指證和責備之下。

【第10節】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
或說大部分律法,只在一個點上例外,如下文所述:亞當在無罪的狀態下能夠遵守全律法,但因罪而失去了那能力,現在他的後裔也無法完全遵守律法:他們都是違背律法者,並應受其刑罰;未重生的人不順服律法,對律法有反感,輕視律法,並將律法拋諸腦後;重生的人,他們愛律法,並按著內在的人喜愛律法,卻不能完全遵守律法;律法的各部分確實可以由信徒真誠地遵守,但不能達到完美的程度,因為在許多事上他們都犯錯;只有基督完全遵守了律法,並且是律法的成全者,為義;法利賽人傾向的人可能幻想他們完全遵守了律法,就像福音書中的少年人,以及掃羅在歸主之前一樣;但這只是一種幻想,一個嚴重的錯誤:經文中的情況只是一個假設,而且,正如這裡所說的,暗示著完美;因為接下來說:

只在一條上犯錯,他就是犯了眾條。
罪,即違背律法,是對父神的冒犯,父神的眼目純潔,不能看見罪惡;是對耶穌基督的冒犯,他愛公義,恨惡罪孽;是對蒙福之聖靈的冒犯,聖靈因罪而憂傷和煩惱;是對神公義的冒犯,公義因罪而受損,要求補償;是對神律法的冒犯,律法因此而控告、指證、責備和定罪。所用的詞語意為「跌倒」,不僅指絆倒,更是指公然違背和違反律法;而任何人在單一事例中犯了罪,

他就是犯了眾條:這似乎與猶太人的一些常見說法一致,即在某件事上被懷疑的人,在整個律法上都被懷疑F25;遵守這條或那條誡命的人,就是遵守了整個律法;違背這條或那條誡命的人,就是違背了整個律法;無論是關於安息日、姦淫,還是那條誡命「不可貪戀」,或任何其他誡命F26:這必須理解為,並非指律法中的每一條特定誡命,好像犯了謀殺罪的人,在那個事例中也犯了姦淫罪;或者犯了姦淫罪的人,在那個事例中也犯了謀殺罪;而是說,他犯了整個律法,儘管不是律法的全部;就像違背了盟約的任何一個條件的人,盟約可能包含許多條件,儘管他沒有違反每一個條件,卻違背了整個盟約;所以,凡在律法上任何一點犯錯的人,就是違背了整個律法,犯了罪,應受死亡的懲罰,並被律法視為違背律法者,無論是在哪一個事例中。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罪都是平等的,正如斯多葛學派所說的F1,因為有大罪和小罪(約19:11),儘管沒有一些是輕罪,另一些是死罪,因為每一種罪的工價都是死亡;也不是說罪的懲罰會一樣,就像德拉古的法律對所有罪的懲罰都一樣,但神的律法不是這樣(太11:22,11:24);但從這裡可以公平地得出結論,藉著不完全遵守律法,或藉著部分的義,在神面前是無法稱義的:律法要求完全的順服,如果失敗,即使只在一個點上,也會咒詛和定罪;同樣,從這裡也可以推斷,人不能隨意選擇遵守或忽略律法的誡命,而應當尊重所有的誡命;這似乎是使徒的主要目的,正如接下來的內容所示。

【第11節】

因為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
同一位立法者,只有一位,就是神,他頒布了第七條誡命,禁止姦淫,

也說「不可殺人」:頒布了第六條誡命,禁止謀殺。

你就是不姦淫:不違背第七條誡命;

卻殺人:違背了第六條誡命,

你就是犯了律法:不是犯了律法中那條特定的誡命,即第七條誡命,因為前面已經假設相反的情況,而是只犯了第六條誡命;然而這樣做,一個人就成了整個律法的違犯者;因為律法只有一條,儘管它包含各種誡命;違背一條誡命,就像違背另一條誡命一樣,都是違背律法:此外,只有一位立法者,他既頒布了這條誡命,也頒布了那條誡命,他的立法權威和權柄,因違背一條誡命,就像違背另一條誡命一樣,都受到輕視和踐踏。這是使徒的論證和推理方式,證明了上述斷言,即凡在某一個特定事例中違背律法的人,就是犯了整個律法。

【第12節】

你們既然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當這樣說,這樣行。
言語和行為都應當謹慎;人應當注意自己說什麼,做什麼;因為有罪的言語和行為都是違背律法的,都將被帶到審判台前;每一句閒話,以及每一個邪惡的行為,無論是公開的還是隱秘的,人都必須在審判日交帳:因此,他們應當這樣行事為人,

如同將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的人:(參雅1:25)與(羅2:12,2:16)比較。異教徒將按自然律法受審判,猶太人將按摩西律法受審判,而那些生活在福音時代的人,將按基督的福音受審判。

【第13節】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
嚴格的公義,不施憐憫:

那施憐憫的,卻向審判誇勝。
對貧窮的弟兄,對基督受苦的肢體,沒有施憐憫,反而偏待人,傷害窮人,輕視和壓迫他們,而不是救濟和安慰他們;所以,那個忽略門口拉撒路的財主,被拒絕一滴水來潤喉;那個殘酷堅持要同伴償還所有債務的僕人,理所當然地招致了主人的不悅,並被主人交給了施刑的人;那個毆打同伴的僕人將被砍成兩半,並與假冒為善的人同得一份;那些看見基督的弟兄姊妹飢餓、口渴、赤身露體、生病、在監裡,卻不顧念他們的人,將會聽到:「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進入永火裡去」(太25:34-36)。

那施憐憫的,卻向審判誇勝:也就是說,施憐憫的人,那些對貧窮聖徒施憐憫的人,將不會懼怕那可怕的審判,反而會因預見審判而歡喜或誇耀,因為他們在那日將蒙憐憫,並聽到:「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來承受那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太25:34-36)。衣索比亞譯本因此譯為:「唯有施憐憫的人,在審判日才能誇耀」;亞歷山大抄本讀作命令式:「讓憐憫誇勝」;敘利亞譯本讀作:「你們要藉著憐憫勝過審判」。

【第14節】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
使徒結束了關於偏待人的論述,並藉著一個自然的轉折,開始論述信心與行為,指出無行為的信心,特別是無憐憫行為的信心,是毫無益處的:

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很明顯,使徒並非在談論真信心,因為真信心,在能夠行出行為的人身上,並非沒有行為;它是一種有功效的恩典;它藉著愛和仁慈來運作,既愛基督,也愛他的肢體;而是指一種信心的宣稱,一種純粹的歷史性信心,藉此人充其量只是同意事物的真實性,甚至連魔鬼也是如此(雅2:19),並且只是說他有信心,卻沒有信心;就像行邪術的西門,他說他相信,卻沒有相信。

這信心能救他嗎?這種信心,一種無行為的信心,一種歷史性信心,一種僅止於言語,沒有行為來證明其真實性和純正性的信心。真信心確實對救恩沒有因果影響,或者說它本身沒有拯救的德行和功效;基督,信心的對象,是救恩唯一的因和創始者;信心只是一種領受稱義的義、罪的赦免、收養以及進入天國產業權利的恩典;但它不稱義,不赦免,不收養,也不賦予產業權利,而是藉著恩典的賜予,抓住並宣稱這些;並且屬靈和永恆的救恩與它不可分離地連結在一起;但至於另一種信心,一個人可能擁有它,卻仍在苦膽之中,被罪惡捆綁;他可能擁有那種意義上的所有信心,卻一無所有;它與魔鬼所擁有的無異;所以他可能擁有它,卻被定罪。

【第15節】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
一個基督徒男人或女人,基督教會的同伴;因為這種關係應從屬靈意義上理解,儘管它不排除那些在自然意義上具有這種關係的人:

赤身露體:或穿著破爛的衣服,或非常卑微和骯髒的衣服,既不能保暖,也不能保持清潔和體面;因為他們不應被認為是完全赤身露體,而是穿著非常不舒服和不體面的衣服:

又缺少日用的飲食:沒有足夠的食物供一天所需;或沒有任何東西來維持生命,並給予他們適當的提神和滋養。

【第16節】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
也就是說,同一個信仰,同一個團契和教會成員中的一個人。

平平安安地去吧!祝願他們一切順利和幸福,內在和外在的:

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穿上衣服,吃飽飯;表示他們祝願他們生活中的一切便利: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既不給他們衣服穿,也不給他們食物吃;沒有任何東西來溫暖他們的身體,或填飽他們的肚子:

這有什麼益處呢?衣索比亞譯本讀作:「這對他們有什麼益處呢?」無論是對貧窮的弟兄或姊妹,他們只得到這些好話,別無他物;因為這些話既不能溫暖他們,也不能填飽他們;或者對那些對他們說這些話的人本身:使徒藉由這個例子表明,正如那種僅止於言語和口頭,而非行動和真誠的慈善是無益且毫無價值的,甚至對那些宣稱擁有它的人也是如此;同樣地,一個人說他有信心,卻沒有行為,對他來說也是同樣無益的。

【第17節】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是獨自的。
它就像一具沒有生命的屍體,一個沒有靈魂的身體(雅2:26);因為正如沒有信心的行為是死的行為,同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信心,不像重生之人的活潑盼望和信心:事實上,那些除了這種信心之外別無他物的人,在過

【腳註】
F17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 l. 2. c. 29.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日誌》第二卷第29章。
F18 Isidor. Hispal. Originum, l. 19. c. 32. p. 171. 伊西多爾·希斯帕利斯《起源》第19卷第32章第171頁。
F19 Maimon. Hilchot Sanhedrin, c. 21. sect. 2. 邁蒙尼德《公會律法》第21章第2節。
F20 Maimon. ib. sect. 3. vid. T. Bab. Shebuot, fol. 30. 1. 邁蒙尼德《公會律法》同上第3節。參《巴比倫他勒目》誓言篇,第30頁第1欄。
F21 T. Bab. Gittin, fol. 30. 1. & Bava Bathra, fol. 10. 2. 《巴比倫他勒目》離婚書篇,第30頁第1欄;《巴比倫他勒目》巴瓦巴特拉篇,第10頁第2欄。
F23 Pirke Abot, c. 4. sect. 13. & Abot R. Nathan, c. 41. T. Bab. Megilla, fol. 28. 2. Bemidbar Rabba, sect. 4. fol. 183. 2. & sect. 14. fol. 215. 2. & Midrash Kohelet, fol. 73. 4. Targum Jon in Deut. xxxiv. 5. 《父訓》第四章第13節;《拉比拿單父訓》第41章;《巴比倫他勒目》會堂篇,第28頁第2欄;《民數記拉比》第四章,第183頁第2欄;第14章,第215頁第2欄;《傳道書米大示》第73頁第4欄;約拿單他爾根《申命記》第34章第5節。
F24 Vid. Targum. Jon. & Jerus. in Exod. xxxii. 25. & xxxiii. 4. 參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出埃及記》第32章第25節及第33章第4節。
F25 T. Bab. Erubin, fol. 69. 1.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69頁第1欄。
F26 Bemidbar Rabba, sect. 9. fol. 192. 3. Zohar in Exod. fol. 20. 2. & 37. 1. & in Lev. fol. 32. 3. Shemot Rabba, sect. 25. fol. 109. 3. T. Bab. Kiddushin, fol. 39. 2. & Menachot, fol. 43. 2. & Abkath Rochel, par. 1. p. 3. 《民數記拉比》第九章,第192頁第3欄;《出埃及記光輝之書》第20頁第2欄及第37頁第1欄;《利未記光輝之書》第32頁第3欄;《出埃及記拉比》第25章,第109頁第3欄;《巴比倫他勒目》婚約篇,第39頁第2欄;《巴比倫他勒目》供物篇,第43頁第2欄;《阿布卡特·羅切爾》第一部分第3頁。
F1 Zeno & Chrysippus apud Laert. Vit. Zeno, p. 510. 芝諾和克里西普斯,見拉爾修《芝諾生平》第510頁。

**顯出你的信心沒有行為,如果你能的話;** 看看你能運用什麼方法、手段和途徑,向我或其他人證明你擁有你所談論的信心:這些話語是對那人的一種諷刺和嘲弄,但卻非常公正,要求他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從而揭露他虛妄的誇耀;因為信心是內心的一個原則;是隱藏的事物,除非藉著外在的行為,否則無法被看見和認識;而當信心是正確的時候,它就會產生作用,並藉著行為顯明出來,這對於那些沒有信心的人來說是不可能實現的。

**我就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顯給你看。** 的確,在沒有信心的地方,也可能出現善行的表象,例如在外邦人、文士和法利賽人、天主教徒以及其他人身上;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已植入的信心原則,但卻沒有機會藉著一系列的善行或敬虔的生活方式來顯明,例如在嬰兒期夭折的蒙揀選的嬰兒,以及在生命最後時刻才歸信的人,例如十字架上的強盜;因此,行為並非信心無誤的證據,但它們是我們能夠向人提供,或人能夠接受的最好證據。簡而言之,行為可能會欺騙,並不能無誤地證明信心的真實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沒有行為,而是持續不斷地犯罪,那麼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心。

【第19節】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 這些話是那個有行為的人對那個誇耀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人的繼續說話,指出他信心的一個主要條款是神只有一位;這應當從基督徒的意義上理解,因為說話者和被說話者都自稱是基督徒;因此,相信神只有一位,不僅僅是接受這個條款,以反對外邦人的多神論,或僅僅是承認猶太人所信的以色列的神,而是相信有聖父、聖子、聖靈三位格,而這三位格就是獨一的真神;因此,這個信條包含了所有與神有關的事物;正如對聖父神的本質和屬性的相信,也包括對基督作為神、神的兒子和彌賽亞的相信,以及對聖靈的相信;而相信這一切都是正確的:

**你信的不錯;** 因為神只有一位,這可以藉著自然之光,以及創造和護理之工來證明,甚至連最智慧的外邦人也曾承認;並且藉著舊約和新約的聖經啟示得以確立;這是猶太人所接受的,也是基督徒所熟知的,對他們來說,這被闡明得最清楚,他們也確信其真實性:但是,

**鬼魔也信,** 《阿拉伯譯本》讀作「鬼魔也如此相信」;牠們相信同樣的真理;牠們知道並相信神只有一位,而不是許多位;牠們知道以色列的神就是祂;並且聖父、聖子、聖靈是獨一的真神;牠們知道並相信祂是至高神,福音的傳道人是祂的僕人;牠們知道並相信耶穌是神的聖者,神的兒子,和彌賽亞(徒 16:17;19:15;路 4:34;4:41)。

**卻是戰驚。** 牠們因現在所感受到的神的忿怒,以及對未來所預期的痛苦的思慮而戰驚(可 5:7;太 8:29);這比某些人所做的還要多;然而這些鬼魔卻不能得救,牠們的沉淪是確定且不可避免的(彼後 2:4;猶 1:6);因此,由此可見,單純的歷史性信心是無益的,也不能拯救任何人;一個人可能擁有所有這類信心,卻仍會沉淪;因此,這不值得誇耀,也不值得信賴。

【第20節】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這些是使徒重申論點的話語,即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無用的、無益的;而那個誇耀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可顯明的人,他稱之為「虛浮的人」,一個空虛的人,鳴的鑼,響的鈸;空器皿發出最大的聲音;這樣的人是驕傲的誇口者,被肉體的心思虛妄地吹脹;但他們卻缺乏對神的真知識,缺乏基督的信心,也缺乏聖靈的恩典:敘利亞譯本將其譯為「**O weak**」(哦,軟弱的),或「**feeble man**」(虛弱的人),因為他的信心是死的,卻誇耀這樣一個沒有生命的東西,他必然是軟弱的;衣索比亞譯本將其譯為「**O foolish man**」(哦,愚蠢的人),因為這樣的人在屬靈的事上暴露了他的無知,無論他對自己的知識和理解有何自負:這個稱呼似乎是針對諾斯底主義者,他們因對自己的知識有虛妄的看法而自大,使徒就是這樣對他們說話的。「虛浮的人」這個詞是**רָקָא**(Raca)或**Reka**(馬太福音 5:22)的恰當解釋(參吉爾對馬太福音 5:22 的注釋),雖然不應以憤怒的方式對人說,但可以用來形容這裡所描述的那些人;他們缺乏實質的良善,卻誇耀自己的知識。「你願意知道嗎?」你是否需要證據,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如雅各書 2:17 所說,真正的信心總是伴隨著行為,並藉著行為顯明和認識?那麼請看以下例子。

【第21節】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並非作為他稱義的原因,這在羅馬書 4:2 中已被否認,而是作為稱義的結果,顯明他信心的真實性和他稱義的實質:他既有信心也有行為,前者藉著後者得以認識;甚至他多年前所表達的信心,也藉著他順服神的例子,在此被顯明、證明和確認為真實無偽的;藉此顯明他是一個真正的信徒,一個稱義的人,蒙神悅納,為神所愛。現在,如果亞伯拉罕,猶太民族的父,甚至所有信徒的父,都是如此,那麼那個談論沒有行為的信心的人,必然是虛浮的人;他的信心必然是死的,他與信徒的父非常不像:所舉的善行例子是獻上以撒;

**當他把兒子以撒獻在壇上的時候:** 因為當他被吩咐帶著他的兒子,他獨一的愛子以撒,到將要指示他的山上獻上時,他便急忙去行;他為此準備了一切;他劈開木柴,帶著木柴和火在手中;他築了一座壇,把木柴放在上面,捆綁他的兒子,把木柴放在壇上,又把他的兒子放在木柴上,伸出手,手中拿著刀,要殺他;所以,就他的意圖和意願而言,這與他實際獻上他兒子是完全一樣的,這是對他順服神的一次完全的考驗和證明。這並非他所行的唯一順服行為或善行;但由於這是一個非常傑出的行為,使徒便以此為例,作為他對神信心和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這也顯明他是一個稱義的人,正如他在行此行動之前很久就已經稱義了,甚至在以撒出生之前(參創 15:6);因此,使徒絕不是說他藉著這個或任何其他善行或行為,作為稱義的原因,而在神面前稱義;而只是說他被宣告為稱義;換句話說,他的信心伴隨著善行,並藉著善行得以證明。

【第22節】

**你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 並非為了使他在神面前稱義;因為聖經從未說信心或行為能使任何人稱義;而是他的信心是正確的,是一種因愛而發動的信心,促使他行了這事,以及許多其他事;因為這是在信心中完成的(來 11:17-19),正如所有真正的善行一樣;凡有真信心的地方,都會影響並促使人行善,正如亞伯拉罕所行的。

**又因行為得以成全。** 並非達到絕對的完全;因為雖然亞伯拉罕的信心非常大,但仍有不足之處,他也有不信的時候;即使他活到現在,他的信心,從這個意義上說,也不會是完全的;他仍有理由使用使徒的祈求(路 17:5);更不用說藉著行為使信心如此完全了;這裡的意思是,藉此他的信心被宣告為真誠、無偽、真實和純正的;正如愛被稱為得以成全一樣(約壹 4:17)。

【第23節】

**這就應驗了經上的話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創 15:6)這段經文論及亞伯拉罕的信心,以及這信心歸算給他為義;因為亞伯拉罕獻子之舉,清楚證明了他信心的真實性,這信心在此受到稱讚:藉此,人們得知他對神有何等堅強的信心,以及有何理由相信他是一個稱義的人。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參吉爾對羅馬書 4:3 的注釋)這表明亞伯拉罕在行此善工之前就已稱義,因此這善工不能成為他稱義的原因或實質,而只是稱義的結果和證據;並且他的稱義是藉著信心,或者說,他信心所關注和處理的對象,就是他稱義的義:

**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代下 20:7;賽 41:8)他蒙神以永遠的愛所愛,神向他顯出友誼的行為;藉著恩典呼召他,以屬靈的福氣祝福他,並使他因神的增長而增長;賜予他與神親密相交的恩惠,以崇高的稱號榮耀他,並以特殊的恩寵標誌區別他,將他的仇敵和朋友視為自己的仇敵和朋友(創 12:8);而亞伯拉罕反過來也愛神,並向神顯出友善;信靠祂,相信祂的每一句話;樂意順從祂的旨意,不僅欣然順服祂的命令,而且吩咐他的後代也要遵守這些命令:這是亞伯拉罕在東方國家廣為人知的稱號;因此他被穆斯林稱為**خليل الله**(Khalil Allah),即「神的朋友」;穆罕默德自己也說 F3,

【第24節】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行為,** 並非作為促成他稱義的原因,而是作為宣告稱義的結果;因為最好的行為也是不完全的,不能成為在神眼中使人稱義的義,在這方面是無益的;因為即使以最好的方式行善,也不過是人應盡的本分,因此不能使人脫離所犯的罪:此外,從這個意義上說的稱義會使神的恩典歸於徒然,使基督的死歸於無效,並鼓勵人自誇。善行並非作為原因或條件先於稱義,而是作為果實和結果隨後而來:

**不是單因信心。** 或者說,不是沒有行為的信心,或者說,使徒所說的,沒有行為的單純歷史性信心是死的;因此它不能為一個人的稱義作任何見證;由此可見,使徒雅各與使徒保羅在羅馬書 3:28 中並無矛盾,因為他們所說的信心種類不同;一個說的是單純的信心宣稱,一種死的、沒有生命的信心;另一個說的是真正的信心,它以基督及其義為對象,並藉著愛而發動,在靈魂中產生平安、喜樂和安慰。此外,使徒保羅說的是在神面前的稱義;而雅各說的是藉著果實向人顯明的稱義;一個說的是他們個人在神面前的稱義;另一個說的是他們的事由、行為和信心在人面前的稱義和認可,以及為他們辯護,駁斥一切虛偽等指控;一個說的是善行作為原因,他否認善行在稱義中具有任何地位;另一個說的是善行作為從信心流出的結果,並顯明信心的真實性,從而顯明藉著信心稱義;一個處理的是律法主義者和自義者,他們不藉著信心,而是藉著律法的行為尋求義,他反對他們;另一個處理的是自由主義者,他們高舉信心和知識,卻不顧敬虔的生活和行為;考慮到這些,將有助於調和兩位使徒關於這件事的觀點。

【第25節】

**妓女喇合豈不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參吉爾對希伯來書 11:31 的注釋)這個女人是神恩典呼召罪魁的例子,她是一個真正的信徒;她所做的一切都是憑著信心做的(來 11:31);她的信心藉著她的行為顯明是真實無偽的;並且顯明她是一個稱義的人。這個例子與另一個例子一起提出,旨在表明,無論在哪裡有真信心,無論是在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中,無論在男人還是女人中,無論在信心大小的信徒中,還是在罪惡大小的罪人中,都會有善行;因此,那個談論並誇耀自己的信心,依賴它,卻輕視並拒絕善行,認為善行不必要的人,是一個虛浮的人。

**她接待了使者,** 也就是約書亞派出的探子,將他們平安地接到家中:

**又打發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 也就是從城牆上的窗戶出去(書 2:1;2:15)。

【第26節】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 這個比喻是用來闡明使徒在雅各書 2:17 和 2:20 中所斷言的:正如身體,當靈魂離開它,或氣息從它裡面出去時,就是死的,沒有動作,也沒有用處;猶太人 F4 也以同樣的方式表達:「**גּוּף בְּלֹא רוּחַ פֶּגֶר**」(guf belo ruach peger),「身體沒有靈魂」,或「氣息,就是一具屍體」。

**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是一種虛妄的事物,無用無益,既不能稱義,也不能拯救,也不能證明一個人已經稱義,或將會得救。

【腳註】
F3 Koran, Sura 4:125. 《古蘭經》第四章第125節。
F4 Ohel. Moed, fol. 15. 1. 《奧赫爾·莫埃德》第15頁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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