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以賽亞書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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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賽亞書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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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關於彌賽亞的預言,記述了祂作為人的家系;祂作為審判者和君王的職分資格;祂的職責履行;祂國度的和平性質;福音傳播使祂的國度在列國中擴展;以及猶太人最終和普遍的歸信。祂作為大衛之子耶西的後裔,以「嫩枝」和「枝子」的稱謂描述,其出身卑微,由「樹幹」和「根」來表達(賽11:1)。祂為其工作所具備的恩賜和資格,包括一般和特殊的方面(賽11:2)。祂在敬畏耶和華中,以公義、正直和敏捷來履行職責,無論是對待義人還是惡人(賽11:3-5)。祂國度的和平性質以比喻方式表達,即野獸與馴獸和睦相處,前者因福音的效力而變得溫順,失去其惡毒和傷害性,福音將基督的知識傳遍全世界(賽11:6-9)。特別是在外邦人中,他們曾被比作那些野獸,但在福音中基督顯現後,他們將尋求祂,並在祂裡面找到安息(賽11:10)。隨之而來的是將猶太人從各地召集回來並使他們歸信,這將藉著神的權能和恩典實現,祂將清除一切障礙;其結果將是他們內部和平,以及外邦人的順服(賽11:11-16)。

【第1節】

從耶西的本(**גֶּזַע**,geza,樹幹/殘幹)必發一條(**חֹטֶר**,choter,嫩枝/杖)……
這裡所指的不是希西家,正如祭司拉比摩西F15和其他人所說,因為他當時已經出生,至少有十到十二歲了;而是彌賽亞,這由經文和上下文都清楚表明,並且許多猶太作家F16,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都承認這一點。祂被稱為「嫩枝」,可能是因為祂的出身看似微不足道,從「耶西的本」而出;從大衛的血脈中出來,當時那個家族就像一棵被砍倒的樹,只剩下樹樁留在地上,這正是耶穌出生時的情況:耶西的家族起初卑微無名;在大衛時代和隨後的一些朝代中變得非常顯赫;從巴比倫被擄直到基督時代,它又非常低微;在基督出生時更是極其低微,祂的養父是個木匠,祂的生母馬利亞是個貧窮的童貞女,住在拿撒勒;在這些情況下,祂似乎不太可能成為彌賽亞君王,並像預言所說的那樣偉大;擁有那樣的權能、權柄和智慧;行出那樣的大能作為;特別是成為永恆救恩的創始者;並結出那樣的果實,成為那樣的恩典祝福的源頭。或者,是因為祂的君王權能和威嚴,「嫩枝」或「枝子」被用作權杖的象徵,因此是其標誌;他爾根也同意這一點,將經文意譯為:

「必有一位君王從耶西的子孫中出來。」

「彌賽亞將從祂子孫的子孫中受膏(或被高舉)。」

【第2節】

耶和華的靈必住在他身上(**וְנָחָה עָלָיו רוּחַ יְהוָה**,venachah alav ruach Yahweh,耶和華的靈必安息在他身上)
這「嫩枝」和「枝子」,即彌賽亞君王,因此使祂有資格擔任祂的職分並履行職責。這表明基督的國度是屬靈的性質,並以屬靈的方式治理,為此祂藉著「耶和華的靈」安息在祂身上而得到充分裝備;這裡所指的不是受造的靈,因為不是指任何受造的靈,而是指祂從父神而出;祂與父神同為獨一的耶和華,是神聖的位格,是真神,卻與父和子都不同;因此,這裡清楚證明了三位一體。基督從母腹中就被聖靈充滿,聖靈在祂受洗時降下並安息在祂身上;祂被聖靈膏立為先知、祭司和君王,並從聖靈那裡領受了無限的恩賜和恩典,這些恩賜和恩典常與祂同在,並在以下經文中有所闡明:

就是智慧和聰明的靈;這在祂與律法師的辯論中顯明出來;在祂回答文士和法利賽人設下的陷阱問題中顯明出來;在祂整個事奉中顯明出來;在祂被捕、受審、定罪和受死時的行為中顯明出來;也在祂賜給門徒的智慧、知識和聰明中顯明出來,並且或多或少地賜給祂所有的子民:

謀略和能力的靈;「謀略」使祂成為奇妙的策士,使祂有資格向世人提供合適和恰當的建議;「能力」或「權能」的靈,使祂能帶著權柄傳講福音;行神蹟以證實福音;擔負祂子民的罪和應受的刑罰;為他們成就永恆的救贖;並與他們所有的仇敵爭戰並戰勝他們:

知識和敬畏耶和華的靈;因此,作為人,祂擁有對父神的「知識」;對父神心意和旨意的知識;對聖經及其內容的知識;對律法和福音的知識;一切智慧和知識的寶藏都藏在祂裡面,祂將這些傳達給祂的聖徒;以及「敬畏耶和華的靈」,因此祂敬畏神,嚴格遵守神的旨意,並總是行神所喜悅的事;參(希伯來書5:7)。這節經文也被古代和現代的猶太人F21應用於彌賽亞。

【第3節】

他必以敬畏耶和華為樂(**וְהֵרִיחוֹ בְּיִרְאַת יְהוָה**,vehericho beyir'at Yahweh,他必使他聞到耶和華的敬畏)
或「使他聞到敬畏耶和華的氣味」F23;也就是說,辨識出誰裡面有敬畏。這是聖靈安息在祂身上的一個果效,特別是作為聰明和敬畏耶和華的靈,藉此祂能敏銳地辨識出敬畏。這不僅僅是辨識出敬畏的恩典,知道那是什麼,以及如何實踐;也不是將其作為祂行動的準則,儘管這些都是真的;而是辨識出敬畏存在於誰裡面,以及不存在於誰裡面;祂能區分敬畏神的人和不敬畏神的人;祂知道拿但業是個真以色列人,心裡沒有詭詐(約翰福音1:47);也知道文士和法利賽人是假冒為善的(馬太福音22:18)。正如猶太人F24將這段經文理解為彌賽亞,以及祂敏銳的嗅覺(如所用詞語的含義),或祂辨識善惡的能力,他們將此作為判斷彌賽亞的準則;因此,他們曾用此來檢驗一位自稱彌賽亞,並取名巴爾科赫巴(星之子,指民數記24:17)的人,試驗他是否能辨識善人與惡人;因為他不能,他們就拒絕他為假彌賽亞,並稱他為巴爾科齊巴(謊言之子)F25:可與路加福音7:39比較,那裡可見在基督時代,猶太人中也存在同樣的觀念:

行審判不憑眼見;或不憑外表,不憑人可能表現出的外在聖潔和宗教姿態;正如文士和法利賽人在人前顯為義,但在基督面前卻不是,因為祂知道他們的心;他們在別人看來似乎有些什麼,但在祂看來卻一無所有,因為祂不憑眼見來判斷:

斷是非也不憑耳聞;祂不需要人的見證,因為祂知道人裡面有什麼;祂也不在意人的話語,法利賽人的誇耀,就像祂不在意他們的外在行為一樣;祂也不會憑著人的見證來責備或定罪,將來也不會。

【第4節】

卻要以公義審判貧窮人
指那些自覺靈裡貧乏、前來承認自己的罪過、祈求赦罪恩典和憐憫、並飢渴慕義的罪人;基督以祂自己的義稱義他們,宣告他們無罪,免除一切罪惡和定罪,並保護和捍衛他們免受所有仇敵和壓迫者的侵害:

以正直判斷世上的謙卑人;也就是說,祂將為謙卑、溫順、虛心的人辯護,這些人自覺有罪且不配,向祂祈求恩典、公義、赦免和永生;為他們的原故,祂將責備那些企圖困擾和壓制他們的惡人;並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以公義的報應,將患難歸給那些使他們受苦的人:

他要以口中的杖擊打世界;也就是說,祂要藉著祂話語的服事,祂能力的杖,擊打屬世和未重生之人的良心,使他們知罪,為罪謙卑,並歸向上帝,信靠祂;或者,這應理解為祂將擊打世上的列國,即敵基督的國家,並毀滅它們(啟示錄19:15,啟示錄19:21):

以嘴裡的氣殺戮惡人;或者藉著祂口中的話語,如前所述;參(何西阿書6:5),使他們在自己的認知中成為死人,對靠自己的行為得生和得救毫無希望,看自己在律法上已死,並應受永死和永罰;或者這應理解為在末日,藉著基督對他們宣判的定罪,惡人將被毀滅;特別是敵基督,那惡者和不法者,那沉淪之子,主將用口中的氣滅絕他,用降臨的榮光廢掉他(帖撒羅尼迦後書2:4,帖撒羅尼迦後書2:8),使徒在那裡似乎就是指此;他爾根的解釋與此義不謀而合,即

【第5節】

公義必作他腰間的帶子
祂將以公義為裝飾,因公義而得力,隨時準備行公義;祂一生都愛公義,行公義之事;藉著祂主動順服和被動順服,為祂的子民成就了永遠的義;祂是憑公義掌權的君王,公義是祂國度的權杖;祂所有的治理都是公義的;祂的一切道路都是公正真實的:

信實必作他脅下的帶子;祂對那設立祂為教會君王和元首的神是信實的;作為先知,祂忠實地宣告神的心意和旨意;祂是信實的大祭司,也是慈悲的大祭司。他爾根將此解釋為義人和信實的人,如下:

【第6節】

豺狼必與綿羊羔同居
這節和接下來的三節(以賽亞書11:7-9)描述了彌賽亞國度的和平性質;他爾根以這種方式引入:「在以色列彌賽亞的日子,地上必多有平安。」

【第7節】

牛和熊必一同吃草
也就是說,在一個教會狀態中,在一個餐桌上,或在一個牧場上,一同享用福音的健康食物,基督的救贖教義;他們以前雖然性情不同,一個溫順柔和,有用有益,分發神聖話語的乳汁和恩典的經驗;另一個殘忍貪婪,野蠻無情,傷害基督的羊羔和羊群;但現在他們本性相同,彼此沒有惡意,也互不懼怕:牠們的幼崽必一同躺臥;那些像牛犢和幼熊的,必躺臥在福音條例的青草地上,互不傷害,後者不傷害前者,因為他們心意相同,在教義和實踐上一致:獅子必吃草如牛;君王必作教會的養育之父,並享用同樣的福音供應;他們之間將有極大的和諧,他們以前因其力量、權能和殘忍而被比作獅子,而福音的傳道人則因其力量和辛勞而被比作牛(哥林多前書9:9,哥林多前書9:10)。這裡的「草」表示真理的教義,儘管在其他地方表示虛假的教義(參哥林多前書3:12)。(參吉爾對以賽亞書11:6的注釋)。

【第8節】

吃奶的嬰孩必在虺蛇的洞口玩耍……
毫無懼怕或危險:斷奶的嬰孩必把手放在毒蛇的穴上;也不受傷害:其含義在接下來的經文中解釋,應理解為重生的人,包括剛出生的嬰孩,以及所有斷絕了自己義行,憑信心活在基督裡的人,他們將不受假教師毒害的傷害,也不受暴力迫害者的力量傷害,因為這些都已不復存在(參吉爾對以賽亞書11:6的注釋)。

【第9節】

在我聖山的遍處,牠們都不傷人,也不害物……
在教會中,因其與錫安聖山的類比而得名;在末後的日子,敵基督被毀滅之後,將不再有對聖徒的迫害;他們將不再受惡人的傷害或騷擾,這些惡人可比作上述的生物,無論是因其殘忍還是狡猾;原因如下:因為認識耶和華的知識要充滿遍地,好像水充滿洋海一般:充滿福音,這是傳達基督知識的工具,以及在基督裡認識神,認識祂的位格和職分,認識祂的恩典和公義,認識藉著祂而來的平安、赦免、生命和救恩。這句話表示神聖事物知識的豐富和深度,以及福音的廣泛傳播,以及將蒙受福音祝福的人數眾多,並對福音有深刻的認識;因此將沒有人會騷擾、攪擾和困擾神的子民(參哈巴谷書2:14)。這在幾個時期曾有過一些應驗;例如在福音的初期,使徒們將福音的聲音傳遍全地,並在各地散播基督知識的馨香;在君士坦丁時代,異教被廢除,整個帝國都歸信基督教,迫害停止,和平隨之而來,如前所述;在宗教改革時期,整個國家都接受了基督的福音;但其完全應驗尚未來到,那時天使將飛在空中,將永遠的福音傳給所有的人,地將因他的榮耀而發光;那時人們將奔走,知識將增長,所有的人,無論大小,都將認識主。這段經文被古代和現代的猶太人F4應用於彌賽亞時代。

【第10節】

到那日,耶西的根必立……
彌賽亞,如此稱呼,要麼是就祂的人性而言,祂將從耶西而出;他爾根如此說:

「那時,必有耶西子孫的兒子;」

【第11節】

到那日,主必二次伸手……
指前文所說的日子,包括整個福音時代:「主必二次伸手」;這指的是第一次,主曾施展大能,將祂的子民從仇敵手中拯救出來;那就是將他們從埃及拯救出來,這預表了基督時代主子民的拯救;猶太人F9通常稱摩西為第一位救贖者,彌賽亞為後來的救贖者;因此,這「第二次」指的是彌賽亞時代,而不是從巴比倫被擄中得釋放的時代;因為正如亞本以斯拉、雅爾基和金奇所觀察到的,那不是一次完全的救贖;只有猶大和便雅憫歸回,而不是十個支派,所以與第一次所有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的情況不符;更不能理解為希西家時代被提革拉毗列色和撒縵以色擄去的人的歸回:或者第一次和第二次可以這樣區分;第一次可能指藉著使徒傳講福音,召集了大量的猶太人和外邦人;第二次指在末後的日子,外邦人的豐滿進入,以及猶太人的歸信;或者第一次可能指外邦人的蒙召,第二次指猶太人的聚集:或者兩者都指後來的時代;第一次指從教皇制度的改革;第二次指從巴比倫,或敵基督的軛下得釋放,在罪人被毀滅之前,所有國家將再次被帶到這個軛下:收回他百姓所餘剩的;或「獲得」,或「擁有」F11;這不應理解為藉著基督寶血的代價來收回或救贖他們,而是指他們的蒙召和歸信,那時主宣稱他們,擁有並享受他們,作為祂自己的;正如只有餘民是神為祂的子民所揀選的,基督用祂的寶血所救贖的,所以被召的也無非是這些人;儘管這裡他們可能被稱為餘民,或所剩餘的,相對於那些已經被召的人:就是從亞述、埃及……
埃及和隨後提到的其他地方與亞述並列,表明這不能理解為從巴比倫被擄中得釋放;而是指基督在福音時代將在各地擁有子民,他們將被尋見並蒙恩召;其中一些已經實現,如在巴比倫和埃及(彼得前書5:13,使徒行傳2:10);另一些將來會實現,根據預言(詩篇68:31,詩篇87:4,以賽亞書19:18-25);由於亞述和埃及現在都在土耳其人手中,這可能指當土耳其帝國被毀滅時,這些地區的許多人將蒙召歸信;或者指神的子民從羅馬敵基督的暴政中得釋放,在敵基督毀滅之時,羅馬被稱為埃及和巴比倫:從巴忒羅;有些人將其理解為帕提亞,如馬拿西·本·以色列F12,加爾文認為這很可能;在福音的初期,許多這個國家的人歸信了;使徒約翰的第一封書信被古人稱為致帕提亞人的書信(參使徒行傳2:9);很可能在末後的日子會有更多的人歸信:另一些人認為是指亞拉伯彼得拉;它似乎是埃及的一部分,如以西結書29:14所示,並與埃及的一些城市一同提及(耶利米書44:1,耶利米書44:15);它的名字很可能來自米斯林的兒子巴忒羅西(創世記10:14)。這裡指的是底比斯,埃及最南端靠近衣索比亞的部分,根據約翰·馬沙姆爵士F13、波查特F14以及他們之後的維特林加,衣索比亞就是指接下來的內容:從古實;或衣索比亞;其中一些人已經蒙召(參使徒行傳8:27),另一些人將會蒙召,根據預言(詩篇68:31,87:4);現在這個國家的一部分居住著阿比西尼亞人,他們信奉基督教:或者更確切地說,是阿拉伯(參加拉太書1:17)。他爾根將其譯為:

【第12節】

他必向列國豎立大旗
為要聚集他們,為要召集外邦人,也就是說,主將這樣做;祂先前曾說要第二次伸手收回祂的子民,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祂在福音的傳講中已經這樣做了,在福音中基督被高舉並顯明為失喪罪人唯一的救主,唯一的創始者和榮耀的救恩元帥,讓他們可以奔向並抓住;祂仍然這樣做,並將繼續這樣做,直到祂所有的子民從世界各地被聚集起來:招聚以色列被趕散的人;因此,祂在十個支派中的子民,當福音藉著使徒傳遍世界時,他們分散在各國,藉著福音被召集,並與外邦人一同聚集在福音教會中,基督的早期教會就是由他們組成的;在末後的日子也將如此,那時全以色列都將得救:又從地的四方聚集分散的猶大人;猶太人像迷失的羊一樣分散在世界各國;其中一些在基督教的早期就被尋見、找到並帶入羊圈;另一些將在末後的日子被聚集:甚至從地的四角;這表明這不能指猶太人從巴比倫被擄中歸回,那只是從地的一個角落;他爾根說:

「從地的四風;」

【第13節】

以法蓮的嫉妒必消散
指以法蓮對猶大的嫉妒,因為大衛家的王國和聖殿都在猶大支派;這並非指實際的嫉妒,只是借用此意;其含義是,當猶太人和外邦人被聚集在一個福音教會狀態中時,外邦人對猶太人,或猶太人對外邦人之間存在的任何嫉妒或猜疑都將不復存在;或者,當福音以其能力和純潔更普遍地傳開,遍滿全地時,一個基督徒教會或基督徒宗派對另一個教會或宗派之間出現的任何此類嫉妒都將停止:「猶大的敵人」或神的選民的敵人,必被剪除;不再存在,如土耳其人和天主教徒:以法蓮必不嫉妒猶大,猶大也不擾害以法蓮;這句話重複是為了證實其真實性;其含義是,神的子民之間的一切敵意、爭執和不和都將停止,他們之間將完全和平與和諧。雅爾基將此解釋為猶太人所夢想的兩位彌賽亞,約瑟的彌賽亞和猶大的彌賽亞。

【第14節】

他們卻要向西飛,撲在非利士人的肩頭上
也就是說,以法蓮和猶大不僅彼此和睦,而且將同心合意地對抗共同的敵人:「他們將肩並肩地飛奔」,有些人這樣翻譯這句話;同心同德,正如何西阿書6:9和西番雅書3:9所用的短語;他爾根也如此說:

「他們將同心合意,一同擊打非利士人;」

【第15節】

耶和華必徹底毀滅埃及海的舌頭
金奇和亞巴比內爾將其解釋為埃及的西曷河或尼羅河;另一些人則認為是埃及海的一個海灣,因其形狀像舌頭而得名;毀滅它意味著使它乾涸,以便人們可以乾腳走過;這暗指紅海乾涸,以色列人出埃及時,像走在乾地上一樣穿過紅海;它指的是埃及本身的毀滅,不是字面上的奧古斯都凱撒時代羅馬人的毀滅,正如耶羅米所認為的,他將下一句中的「大風」解釋為羅馬人;而是比喻性的,指羅馬的毀滅,羅馬在屬靈上被稱為埃及(啟示錄11:8),並且將被主自己徹底毀滅,帶著咒詛和詛咒;因為這裡使用的詞**חֵרֶם**(cherem)就是這個意思;這將發生

【腳註】
F15 Apud Aben Ezra in loc. 亞本以斯拉在該處的引述。
F16 Bereshit Rabba, sect. 85. fol. 75. 1. Midrash Tillim in Psal. lxxii. 1. Apud Yalkut Simeoni, par. 2. fol. 112. 2. Abarbinel, Mashmia Jeshua, fol. 8. 4. Aben Ezra, Jarchi, & Kimchi, in loc. Nachman. Disputat. cum Fratre Paulo, p. 53. 《創世記拉比》第85節,第75頁第1欄。《詩篇米大示》第72篇第1節。引自《雅爾庫特西緬尼》第二部分,第112頁第2欄。亞巴比內爾《彌賽亞的聲音》第8頁第4欄。亞本以斯拉、雅爾基和金奇在該處的注釋。納赫曼《與保羅弟兄的辯論》第53頁。
F17 David de Pomis Lexic. p. 141. 大衛·德·波米斯《詞典》第141頁。
F18 T. Bab. Cetubot, fol. 51. 2. & Gloss. in ib. 《巴比倫他勒目》婚姻契約篇,第51頁第2欄,及其注釋。
F19 Bereshit Rabba, sect. 76. fol. 67. 2. 《創世記拉比》第76節,第67頁第2欄。
F20 Abarbinel in Dan. vii. 8. fol. 44. 1. 亞巴比內爾在但以理書7:8的注釋,第44頁第1欄。
F21 T. Bab. Sanhedrin, fol. 93. 2. Zohar in Gen. fol. 68. 3. & in Numb. fol. 54. 4. & 92. 1. & in Deut. fol. 123. 3. Bereshit Rabba, sect. 2. fol. 2. 4. sect. 8. fol. 6. 3. Bemidbar Rabba, sect. 13. fol. 209. 3. Midrash Ruth, fol. 34. 4. Pirke Eliezer, c. 3. fol. 3. 2. Raziel, fol. 11. 1. Tzeror Hammor, fol. 156. 1. Baal Hatturim in Numb. vii. 12. Yalkut Simeoni, par. 1. fol. 3. 1.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93頁第2欄。《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68頁第3欄;民數記篇,第54頁第4欄,第92頁第1欄;申命記篇,第123頁第3欄。《創世記拉比》第2節,第2頁第4欄;第8節,第6頁第3欄。《民數記拉比》第13節,第209頁第3欄。《路得米大示》第34頁第4欄。皮爾克·以利以謝,第3章第3頁第2欄。拉結,第11頁第1欄。特澤羅爾·哈莫爾,第156頁第1欄。巴力·哈圖林在民數記7:12的注釋。《雅爾庫特西緬尼》第一部分,第3頁第1欄。
F23 ( hwhy taryb wxyrhw ) "et faciet odorari eum timorem Jehovae", Munster, Vatablus; "et odorabitur timorem Jehovae", Cocceius. 「他必使他聞到耶和華的敬畏」,蒙斯特、瓦塔布魯斯;「他必聞到耶和華的敬畏」,科克修斯。
F24 Zohar in Exod. fol. 31. 3. & 86. 1. Tzeror Hammor, fol. 62. 3.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31頁第3欄,第86頁第1欄。特澤羅爾·哈莫爾,第62頁第3欄。
F25 T. Bab. Sanhedrin. fol. 93.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93頁第2欄。
F26 Abkath Rocel, p. 52. Ed. Huls. Vid. Buxtorf. Lex. Talmud, p. 221, 222, 223, 224. 《阿布卡特·羅塞爾》第52頁,霍爾斯版。參布克斯托夫《他勒目詞典》第221、222、223、224頁。
F1 Shirhashirim. Rabba, fol. 22. 3. Midrash Ruth, fol. 33. 2. Pesikta apud Yalkut Simeoni, par. 2. fol. 66. 4. Nachman. Disputat. cum Fratre Paulo, p, 41. 《雅歌拉比》第22頁第3欄。《路得米大示》第33頁第2欄。引自《雅爾庫特西緬尼》第二部分,第66頁第4欄的《佩西克塔》。納赫曼《與保羅弟兄的辯論》第41頁。
F1 Comment. Bibl. Rab. in Thesaur. Dissert. Philolog. par. 1. p. 752. 《拉比聖經注釋》在《語文學論文寶庫》第一部分,第752頁。
F2 Tzeror Hammor, fol. 25. 3. Baal Hatturim in Deut. 11. 25. 特澤羅爾·哈莫爾,第25頁第3欄。巴力·哈圖林在申命記11:25的注釋。
F3 Hilchot Melachim, c. 12. sect. 1. & Moreh Nevochim, par 3. c. 11. p. 354. 《君王律法》第12章第1節,以及《迷途指引》第三部分第11章第354頁。
F4 Zohar in Exod. fol. 28. 3. Kimchi in Joel 2. 28. Maimon. Melachim. c. 12. sect. 1. Caphtor, fol. 57. 2. and 93. 1. and 108. 1.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28頁第3欄。金奇在約珥書2:28的注釋。邁蒙尼德《君王律法》第12章第1節。卡夫托爾,第57頁第2欄,第93頁第1欄,第108頁第1欄。
F5 Zohar in Exod. fol. 71. 1. Bereshit Rabba, sect. 98. fol. 85. 3. Midrash in Yalkut Simeoni, par. 2. fol. 97. 2. Baal Hatturim in Numb. 26. 10.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71頁第1欄。《創世記拉比》第98節,第85頁第3欄。引自《雅爾庫特西緬尼》第二部分,第97頁第2欄的《米大示》。巴力·哈圖林在民數記26:10的注釋。
F6 ( vrd ) "non significat [quaerre], sed [tendere], aut [se confere]", Bootius, Animadv. l. 1. c. 5. sect. 6. **דָּרַשׁ**(darash)「不表示[尋求],而是[傾向]或[歸向]」,布提烏斯《評論》第一卷第五章第六節。
F7 "Ad eum consulent", Junius. 「他們將向他求問」,朱尼厄斯。
F8 So Ben Melech observes that ( b ) is wanting, and the sense is ( dwbkb ) , "in", or, "with glory". 本·梅勒克指出,**בְּ**(be)缺失,其含義是**בְּכָבוֹד**(bekavod),「在」或「帶著榮耀」。
F9 Midrash Koheleth, fol. 63. 2. 《傳道書米大示》第63頁第2欄。
F11 ( twnql ) "ad possidendum", Grotius; ( tou kthsasyai ) , Aquila. **לִקְנוֹת**(liknot)「為要擁有」,格羅提烏斯;**τοῦ κτήσασθαι**(tou ktēsasthai),亞居拉。
F12 Spes Israelis p. 72. 《以色列的希望》第72頁。
F13 Canon. Chron. p. 25. 《年代學正典》第25頁。
F14 Geograph. l. 4. c. 27. col. 276. 《地理學》第四卷第27章第276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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