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希伯來書

第九章
【第1節】

那麼,第一個聖約確實有神聖事奉的條例。
使徒在本章的用意,與前文相連,是為了從會幕及其中的物件,以及祭司職分和聖約,來彰顯基督的卓越;同時也特別指出利未儀式,以及整個第一個聖約的廢除;並說明它們都是基督的預表和象徵,都在祂裡面得以應驗。「第一個」這個詞,在此並非指會幕,而是指聖約;因此,我們的譯本將其補足是正確的,正如阿拉伯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一樣。這聖約被稱為有「神聖事奉的條例」;這些條例屬於神的崇拜,由祭司和百姓共同執行;這些條例無非是屬肉體的條例,即儀式律法的禮儀。所用的詞語意為「公義」;它們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它們是由公義的神所設立的;並以公義的方式加諸於猶太人身上;藉著它們,人們在外部和預表上成為公義的;因為它們是藉著基督的義而稱義的預表和象徵,儘管它們本身並不能帶來完全、完美、真實的公義。

還有一個屬世的聖所。猶太哲學家斐羅說F12,它是一個世界的預表,以及其中各種事物的預表;儘管它更可能是教會、天堂或基督人性的預表。它之所以被稱為屬世的,更好的理由是,它由屬地的物質和屬世的事物組成;它存在於世上,並且只在世上發揮作用,因此與屬天的聖所相對;因為猶太人經常提到**מִקְדָּשׁ שֶׁלְּמַעְלָה**(mikdash shelmala,上面的聖所)和**מִקְדָּשׁ שֶׁלְּמַטָּה**(mikdash shelmata,下面的聖所)F13,以及**מַשְׁכָּן דִּלְעֵילָא**(mashkan dileila,上面的會幕)和**מַשְׁכָּן דִּלְתַּתָּא**(mashkan dilthata,下面的會幕)F14;它們彼此呼應。這些詞也可以譯為「一個美麗的聖所」,一個裝飾精美的聖所;所羅門建造的聖殿,或聖所,由所羅巴伯重建,並由希律修復和裝飾,尤其如此(路加福音21:5)。猶太人說,從未見過希律建築(指聖殿)的人,從未見過美麗的建築;參閱(路加福音21:5)。

【第2節】

因為有會幕造作,
這是摩西按照在山上所指示的樣式,在神的指示下建造的:

第一部分;即會幕的第一部分,稱為聖所,以區別於至聖所,那是會幕的第二部分;因為否則就沒有第一和第二會幕;會幕從來只有一個:

其中有燈臺;燈臺在會幕中,位於其南側,且在幔子之外,使徒將其置於此處,這在(出埃及記26:35;40:24)中清楚可見。第二聖殿中缺少了這個燈臺F15。它是奧秘基督,即教會的預表;其一般用途是發光,因此教會也發出福音的光,這光是基督賜予的;就其材質而言,是純金,這表明教會的純潔、價值、光輝、榮耀和永恆;就其各部分而言,它中間有一根主幹,所有部分都在此匯合和連接,預表基督是教會的元首和主體,祂位於教會之中,將所有肢體聯合在一起,並且只有一位:其六個枝子可以指教會的所有成員,特別是傳道人;七盞裝有油的燈,可能指神的七靈,或聖靈及其恩賜和恩典,以及伴隨恩典的信仰告白:它在裝飾和點綴方面也預表教會;其杯、球和花朵,可能象徵聖靈的各種恩賜,美化傳道人,使他們適合事奉;就其附屬物而言,火剪和滅燭器可能象徵教會的紀律、懲戒和逐出教會。

還有桌子和陳設餅;桌子和其上的陳設餅也在會幕中,位於其北側,且在幔子之外(出埃及記26:35;40:22)。第二聖殿中也缺少了這個F16。桌子預表基督,以及與祂的相交;預表基督的位格;就其材質而言,是皂莢木包金,這象徵基督神人二性合於一位格;皂莢木代表人性,它是不能朽壞的,因為祂雖然死了,卻沒有見朽壞,並且已經復活,永遠活著;金子代表神性,神性的一切豐盛都居住在祂裡面;就其裝飾而言,如邊框、金冠,這可能指祂恩典的豐盛,以及祂所戴的尊榮和榮耀,這使祂極其寶貴和珍貴:它也可以預表與祂的相交,無論是將來,當聖徒與祂一同坐席,在祂父的國度裡與祂一同吃喝;還是現在,基督接納他們,這比任何事都更尊貴、更安慰、更令人嚮往;它也可以象徵聖道和聖禮的施行,基督是其總和與實質,在其中祂賜予祂的百姓與祂的團契:這桌子有環和槓,以便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這是由祭司完成的;教會在哪裡,基督就在哪裡,祂的聖道和聖禮就在哪裡施行;有時它們會由傳道人按照神的指示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桌子上的「陳設餅」預表基督的教會,即聖徒,他們可以由無酵餅來象徵,因為他們是真實和真誠的,沒有惡毒和虛偽的酵;由十二個餅來象徵,這可能代表以色列的十二支派,即神所有的屬靈以色列人;由「面餅」來象徵,因為陳設餅這個詞可以這樣翻譯,因為他們總是在主面前,祂的眼睛不斷地注視著他們;他們被擺放在純潔的桌子,即基督之上,他們在祂身上是安全的,並藉著祂被神悅納:陳設餅被擺成排,可能表示他們的秩序和和諧;每逢安息日被撤換,可能象徵教會中聖徒的繼替,一個被撤換,另一個就被帶進來;每排餅上放的乳香,表明他們是神所悅納的馨香之氣:或者陳設餅預表基督自己,祂是生命的糧,是祂百姓的食物;可以由陳設餅來象徵,因為它的精細和純潔,是用細麵粉製成的,基督是麥子中最精細的,是從天上來的糧,是天使的食物;因為它的數量,十二個餅,基督有足夠的糧,甚至有餘,可以供應所有蒙揀選的人;因為它的持續性,基督永遠長存,凡吃祂的人永遠活著;因為它的美味,基督的肉真是可吃的,祂的血真是可喝的;因為它只為祭司所用,正如只有那些被立為神的祭司的人,才憑信心靠基督而活;參閱(利未記25:5-9)。此外,基督的代求也可以由陳設餅,或面餅來預表,祂是神面前的天使,為祂的百姓顯現在神面前;這由十二個餅組成,按照以色列支派的數目,表明基督在天上代表神所有的以色列人,並為他們代求;而且陳設餅總是持續不斷,一組餅剛撤下,另一組就放上去了;這可能指向基督為祂百姓持續不斷的代求;而乳香可能表示它蒙神悅納。

這稱為聖所;或「聖潔的」;這指的是會幕的第一部分,稱為聖所,普通祭司在此事奉;或者指的是其中所提的物件,即燈臺、桌子和陳設餅;衣索比亞語譯本在此處加上了金香爐,但在第四節中卻省略了;該譯本將這些詞譯為「這些他們稱為聖潔的」;阿拉伯語譯本也譯為「這些被稱為聖物」,它們確實是聖物,正如它們所在的場所一樣;因此燈臺在次經中被稱為聖燈臺:

「正如明光在聖燈臺上;面容之美在成熟之年亦然。」(便西拉智訓26:17)

猶太哲學家斐羅F17稱約櫃、燈臺、桌子、香爐和祭壇為**σκευή ἱερά**(skeuē hiera,聖潔器皿);但與下一節相比,前一種解釋似乎更好。

【第3節】

在第二層幔子之後,
幔子不止一層嗎?聖經只提到一層(出埃及記26:31);帳幕門口確實有一塊門簾,但那不稱為幔子;會幕中沒有多於一層的幔子,所羅門聖殿中也沒有;但在使徒所處的第二聖殿中,有兩層幔子將聖所和至聖所隔開;使徒指的是最裡面的一層:猶太作者F18也一直證實,在上述兩個地方之間有兩層幔子,並且每年都會製作兩層新的幔子F19。因此,在贖罪日,當大祭司帶著香進入至聖所時,經文說F20,

會幕,或其第二部分,

稱為至聖所;這要麼預表基督,祂被稱為至聖者(但以理書9:24),因為祂在神性和人性兩方面都是聖潔的;要麼預表天堂,因為人手所造的聖所是天堂的預表(希伯來書9:24),因為它的聖潔,它是聖潔的神、聖潔的天使和義人靈魂得以完全的居所;因為它的不可見性,以及信心和盼望所進入幔子之內所證明的不可見之事;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事物,由以下事物所預表。

【第4節】

其中有金香爐,
祭司在日常事奉中會使用各種香爐,但這是一個特殊的香爐,是大祭司在贖罪日使用的;在其他日子他使用銀香爐,但在那一天他使用金香爐,並帶著它進入至聖所F25;雖然摩西沒有稱它為金香爐(利未記16:12),但約瑟夫F26卻這樣稱呼;猶太拉比在所引用的地方也這樣稱呼,使徒與他們意見一致,啟示錄8:3也暗示了這一點。但這裡出現一個難題,如何能說它在至聖所內,在幔子之內,而根據摩西的記載,它是在幔子之外,只在贖罪日才被帶入幔子之內;猶太哲學家斐羅F1也將它放在會幕的另一部分;似乎是為了避免這個難題,衣索比亞語譯本將它從本節移到第二節,並將它放在聖所內的物件之中;但這沒有必要,也不需要說這是指香壇,因為香壇從未被這樣稱呼,而且它也在幔子之外。應當注意的是,使徒並沒有說金香爐被存放在至聖所內,而是說它「有」它;正如它在贖罪日被大祭司帶入至聖所,並在那裡使用一樣;它被特別設計用於那個地方。它所做的是,將壇上在主面前的燃燒的炭火用它取下,帶入幔子之內,在那裡將香放在炭火上,遮蓋施恩座,這樣大祭司就不會死亡。燃燒的炭火象徵基督極大的苦難,不僅是祂身體的痛苦,那是非常痛苦的,還有祂靈魂的痛苦,當神的忿怒和烈怒傾倒在祂身上時;這些炭火從主面前的壇上取下,表明基督的苦難是按照神的旨意,蒙祂悅納,並常在祂面前;它們被帶入幔子之內,並非表示基督現在處於受苦的狀態,儘管祂在寶座中央,如同被宰殺的羔羊;而是祂苦難的持續功效,以及我們的信心和盼望,進入幔子之內,與祂的寶血和祭物有關,這些都被帶到那裡。與這些炭火一同帶入的香,預表基督在天上的代求,那是純潔、聖潔、甘甜、芬芳和永恆的;祭司雙手滿香,表達基督為所有蒙揀選的人,以及為他們的一切事,代求的豐盛,以及祂有充分的功勞可供懇求,這使祂的代求有效且有能力;因此,藉著祂的許多香,祂百姓的禱告變得芬芳和蒙悅納:香被放在香爐中的燃燒的炭火上,表明基督的代求是建立在祂的寶血和祭物、祂的苦難和死亡的基礎上;因此它變得蒙悅納,並發揮其影響力;香的煙霧遮蓋施恩座,或恩典的寶座,使之可接近;正如獻香的祭司永不死亡,所以祂所代求的人也永不死亡。

還有約櫃,周圍都包著金子;這被稱為約櫃,因為後面提到的約版被放在裡面;它周圍都包著金子,這在(出埃及記25:11)中是確定的,那裡說它裡外都包著純金;約櫃在幔子之內,在至聖所內,這在(出埃及記40:21;歷代志下5:7)中是顯而易見的。第二聖殿中缺少了這個,這是一般公認的F2;但誰把它拿走了,放在哪裡,或者它的下落如何,猶太作者有各種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說F3,它被尼布甲尼撒帶到巴比倫,歷代志下36:10所說的耶和華殿中寶貴的器皿就是指它;另一些人說F4,先知耶利米把它拿走,藏在尼波山的一個洞穴裡;但更普遍的觀點是,約西亞王把它藏在所羅門為此目的在地下建造的一個隱秘而深的地方,因為他知道聖殿將會被毀F5;人們常說,它被藏在聖殿中一個稱為**לִשְׁכַּת הָעֵצִים**(lishkat ha'etzim,木材室)的房間的地板下F6。約櫃被一些人認為是教會的預表,教會是神的約櫃,是祂所建造的,也是祂居住的地方;是約櫃,或見證的約櫃,其中有神的聖言、祂的話語和條例:它由皂莢木製成,可能表示它的不朽和持久:它裡外都包著金子,表達了它的榮耀;它的可移動性,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表明教會並非總是在一個地方;它的環、槓和抬它的祭司,可能指向福音和傳道人,是移動它的工具;它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並落入敵人手中,象徵著教會的苦難;它最終在所羅門聖殿中安息,可能象徵教會在此世和來世的安息:但約櫃更應被視為基督的預表;它的各種名稱與基督相符,如神的約櫃、祂力量的約櫃、神的榮耀、神的臉、聖約櫃、約櫃或見證的約櫃,甚至耶和華和神自己:它製作的時間值得注意,它在會幕之前製作,會幕是為它而製作的;基督在萬物之先,在萬物存在之前就被設立為中保,萬物都是為祂而造的;它由皂莢木製成,包著金子,可能表示基督的不朽和榮耀;它的各種裝飾,是祂作為人與中保所裝飾的恩典;它的槓和環可能指聖道、聖禮和傳道人,藉著它們祂被帶到世界的各個地方;神在那裡賜下祂的同在,人們向祂求問,在戰爭時期它被帶出來,作為抵禦敵人的保障,所有這些都適用於基督;藉著它,奇蹟得以成就,如約旦河分開,使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耶利哥城牆倒塌,大袞倒下;同樣,基督為祂的百姓開闢了通往天堂的道路,祂已經擊敗了執政的和掌權的,祂的福音有能力拆毀罪惡和撒旦的堅固營壘;約櫃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以及它在聖殿中安息,可能象徵基督在世上經歷許多辛勞之後的安息。

其中有盛嗎哪的金罐;這是亞倫按照摩西的指示,摩西又按照神的吩咐,用嗎哪裝滿的,以便保存到後世,作為神在曠野中用嗎哪餵養以色列人的美善、眷顧和能力的紀念(出埃及記16:33-34)。這個罐子能裝一俄梅珥,超過三品脫半;有人說六品脫:雖然摩西沒有稱它為金罐,但它不僅在七十士譯本(出埃及記16:33)中被這樣稱呼,也被猶太哲學家斐羅F7這樣稱呼;與一些猶太作者F8認為它應該由泥土製成,以便保存數個世紀的觀點相比,這是不合理的:第二聖殿中也缺少了這個F9;這個罐子,以及後面提到的亞倫的杖,和其他東西,據說在約櫃被藏起來的時候,也一同被藏起來了F11:但是,這個罐子,以及亞倫的杖,如何能說是在約櫃裡,而當約櫃被帶入聖殿,在所羅門獻殿時,卻聲明約櫃裡除了兩塊石版之外,什麼都沒有(列王紀上8:9;歷代志下5:10),而且嗎哪罐和亞倫的杖都被說是在見證的約櫃前(出埃及記16:34;民數記17:10),而不是在約櫃裡,這是一個難題。有些人為了消除這個難題,指出「其中」這個詞並非指約櫃,而是指會幕;但既然約版在約櫃裡,而且它們與約櫃一同被提及,而下一節中的「在其上」這個詞不能理解為會幕,而應理解為約櫃,所以這個解釋並不令人滿意。另一些人指出,介詞**ἐν**(en)有時表示「在……旁」或「與……同在」,如(歌羅西書3:1;約翰福音1:28;以弗所書6:1-2),因此其含義是,這些東西在至聖所中靠近約櫃,可能在約櫃的兩側,儘管不在約櫃裡面;因為約櫃的兩側有地方可以放置物品(申命記31:26;撒母耳記上6:8)。從上述聖經記載來看,它們確實靠近約櫃;因此,猶太作者總是將它們與約櫃一同提及:當約櫃被帶走並藏起來時,它們也一同被藏起來了;但一位猶太注釋家F12對(列王紀上8:9)的評論如此明確,似乎是為了為我們的使徒辯護:他的評論是:

還有亞倫發過芽的杖;它不僅發芽,而且開花,結出杏仁(民數記17:8)。這杖也放在見證的約櫃前(希伯來書9:10),可以說它在約櫃裡,或與約櫃同在,其含義與嗎哪罐相同;第二聖殿中也缺少了它F13,據說它與嗎哪罐和其他東西一同被藏起來了,如前所述:它是基督的預表:猶太人堅稱,在彌賽亞的日子,祭司職分將會恢復,亞倫的杖將會發旺F14;很可能,正如一些人所認為的F15,它是一根杏樹枝,就像(耶利米書1:11-12)中的那樣。杏樹在希伯來語中得名於一個表示「急促」和「警醒」的詞;正如老普林尼所說F16,它是最早發芽開花的樹,而且非常迅速地開花。杏樹枝可能是基督在時機成熟時迅速道成肉身的恰當象徵;而亞倫的杏樹枝,則象徵他對祭司職分的權利和他在其中的警醒:這杖最初是一根枯乾的杖或木棍,可能指基督卑微的出身和外貌,生於卑微的父母,過著卑微而隱秘的生活;他開始公開事奉並持續下去,沒有任何排場或顯赫;他像從乾地長出的根;雖然他行了許多神蹟,但這些都被輕視;他最終被逮捕、審判並定罪為罪犯,死於羞恥和被咒詛的死亡:他看起來非常不可能和不抱希望,他會是彌賽亞君王;他會擁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他會擁有他所擁有的智慧,並行他所行的神蹟;他會是永恆救恩的作者;以及恩典、平安、赦免和公義的果實會從他身上結出,就像亞倫的枯杖發芽、開花、結出杏仁一樣,這正是基督的生動寫照;它與其他杖放在一起,或許與它們相似,可能表示基督取了人類的共同本性,或在各方面都與人相似的人性個體:這杖從樹上砍下,是一根枯乾的木棍,可能代表基督的死亡;它的發芽和開花可能指向基督從死裡復活;正如亞倫的祭司職分因他的杖發芽開花而得到證實,同樣,基督的神性和彌賽亞身份也因他的復活而得到證實;它結出杏仁可能指基督的死亡和復活的果實;此外,杏樹,正如猶太哲學家斐羅F17所說,是春天最早發芽開花的樹,也是最後落葉的樹,它可能,正如他所觀察到的,是祭司支派的象徵;它也可能是基督及其祭司職分永恆的預表:

還有約版;與見證的約版相同,被吩咐放入約櫃中,並照此執行(出埃及記25:16, 21;40:20;申命記10:2, 5)。關於這一點沒有爭議;儘管猶太人對於律法書是否在約櫃中存在爭議:有些人說它在約櫃的側面,另一些人說它在約櫃裡面F18;但邁蒙尼德F19說,摩西在死前親手寫下了整部律法,並將一本書(或副本)交給每個支派,其中一份他放在**בָּאָרוֹן**(ba'aron,約櫃裡):拉比雅爾希F20也說,摩西的律法書放在約櫃中央,約櫃因其**בְּתוֹכוֹ**(betocho,裡面)的東西而顯得榮耀和美麗。這些約版是用石頭製成的,象徵著人心剛硬,缺乏屬靈的生命和運動,麻木不仁,頑固不化,不肯悔改,冥頑不靈,除非藉著大能有效的恩典,否則無法在其上留下任何印記;也象徵著律法的穩定和持久,作為道德律,它沒有被另一個律法廢除,也沒有被福音廢除,也沒有改變其性質和條款,但在其內容方面保持不變;儘管它現在對信徒來說不再是行為之約,他們也從其咒詛和定罪中得釋放:這些約版的數量是兩塊;我們的主將整部律法歸結為兩條最大的誡命(馬太福音22:37-40);而在重生中重新刻寫在肉版上的,是心和意念(哥林多後書3:3;希伯來書8:10)。這些約版放置的地方是約櫃,這預表律法在基督裡,不僅在祂手中,也在祂心裡(詩篇40:8),祂是律法的成全者;因為祂是祂百姓的保人,並成為人,成全了律法的每一個部分;在祂本性的聖潔中,在祂生命完美的順服中,以及在祂的苦難和死亡中,祂承擔了律法的刑罰:這些約版被稱為約版,因為西奈山上的律法是與以色列民所立的約;它預表基督是保人與中保的約,這約藉著祂的寶血得以確立。

【腳註】
F12 De Vita Mosis, p. 667. 斐羅《摩西生平》第667頁。
F13 Jarchi in Gen. xxviii. 17. 拉比雅爾希《創世記》第28章第17節注釋。
F14 Zohar in Exod. fol. 65. 4. & 94. 4. & 96. 2. & in Lev. fol. 1. 3.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65頁第4欄;第94頁第4欄;第96頁第2欄;利未記篇,第1頁第3欄。
F15 T. Bab. Bava Bathra, fol. 4. 1.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巴特拉篇,第4頁第1欄。
F16 Menasseh ben Israel Conciliat. in Gen. qu. 41. 瑪拿西·本·以色列《創世記協調論》第41問。
F17 De Vita Mosis, l. 3. p. 668. 斐羅《摩西生平》第三卷第668頁。
F18 T. Bab. Yoma, fol. 54. 1. & Cetubot, fol. 106. 1. Vid. Philo de Vita Mosis, l. 3. p. 667.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54頁第1欄;基圖博特篇,第106頁第1欄。參閱斐羅《摩西生平》第三卷第667頁。
F19 Misn. Shekalim, c. 8. sect. 5. Maimon. Cele Hamikdash, c. 7. sect. 16. 《密示拿》舍卡林篇,第八章第五節。邁蒙尼德《聖殿器皿法規》第七章第十六節。
F20 Misna Yoma, c. 5. sect. 1. Vid. Bereshit Rabba, sect. 10. fol. 8. 3. 《密示拿》約馬篇,第五章第一節。參閱《創世記米大示拉巴》第十章,第8頁第3欄。
F21 Hilchot Beth Habbechira, c. 4. sect. 2. 《聖殿建造法規》第四章第二節。
F23 Gloss. & Tosephot in T. Bab. Yoma, fol. 51. 2. & Bartenora in Misn. Yoma, c. 5. sect. 1. & in Middot, c. 4. sect. 7.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51頁第2欄的注釋與補遺;巴爾特諾拉《密示拿》約馬篇,第五章第一節注釋;米多特篇,第四章第七節注釋。
F24 Misn. Middot ib. & T. Bab. Yoma ib. & Gloss. in T. Bab. Cetubot, fol. 106. 1. 《密示拿》米多特篇同上;《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同上;《巴比倫他勒目》基圖博特篇,第106頁第1欄的注釋。
F1 Joseph. Antiqu. l. 3. c. 6. sect. 6.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六章第六節。
F2 T. Bab. Yoma,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21頁第2欄。
F3 Jarchi in 2 Chron. xxxvi. 10. 拉比雅爾希《歷代志下》第36章第10節注釋。
F4 T. Bab. Yoma, fol. 54. 1.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54頁第1欄。
F5 T. Bab. Yoma, fol. 52. 2. & 54. 1. Maimon. Cele Hamikdash, c. 4. sect. 1.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52頁第2欄及第54頁第1欄。邁蒙尼德《聖殿器皿法規》第四章第一節。
F6 T. Bab. Yoma, fol. 54. 1. & Horayot, fol. 12. 1.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54頁第1欄;霍拉約特篇,第12頁第1欄。
F7 De Vita Mosis, l. 3. p. 668. 斐羅《摩西生平》第三卷第668頁。
F8 Jarchi in Exod. xvi. 33. 拉比雅爾希《出埃及記》第16章第33節注釋。
F9 T. Bab. Yoma,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21頁第2欄。
F11 T. Bab. Yoma, fol. 52. 2.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52頁第2欄。
F12 R. Samuel Laniado in 1 Kings viii. 9. 拉比撒母耳·拉尼亞多《列王紀上》第八章第九節注釋。
F13 T. Bab. Yoma,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21頁第2欄。
F14 Zohar in Exod. fol. 105. 4.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105頁第4欄。
F15 Vid. L'Empereur Annot. ad. Maimon. Cele Hamikdash, c. 7. sect. 1. 參閱倫佩勒《邁蒙尼德聖殿器皿法規》第七章第一節注釋。
F16 Nat. Hist. l. 16. c. 25.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十六卷第二十五章。
F17 De Vita Mosis, l. 3. p. 668. 斐羅《摩西生平》第三卷第668頁。
F18 T. Bab. Bava Bathra, fol. 14. 2.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巴特拉篇,第14頁第2欄。
F19 Hilchot Sepher Torah, c. 7. sect. 1. 《律法書法規》第七章第一節。
F20 In Deut. xxxi. 26. 《申命記》第31章第26節注釋。
【第5節】

在其上,有榮耀的基路伯,遮掩著施恩座。
或作「榮耀的基路伯」,神的榮耀(Shechinah)就居住在那裡(詩篇80:1)。這些基路伯在約櫃之上,共有兩個,正如神安置在伊甸園的基路伯(創世記3:24),這是根據古代猶太人的觀點 F21;很可能這些基路伯就是照著它們的樣式造的。有些人認為它們是面貌極其可怖的鳥類,被安置在那裡是為了阻止亞當和夏娃靠近生命樹;斐羅 F23 和約瑟夫 F24 都說它們是帶翅膀的鳥類;但大多數猶太作家都認為它們是天使 F25;其中一些人說它們是毀滅天使,或有害的靈 F26,這不太可能;但為什麼天使會被這樣稱呼,以及它們的樣貌如何,則有不同的意見。耶柔米說 F1 這個詞的意思是「知識的豐盛」;事實上,猶太人斐羅 F2 指出,希臘人會將這個希伯來詞解釋為「許多知識和理解」;另一位猶太作家 F3 則斷言,「基路伯」(**כְּרוּבִים**,cherubim)這個詞是「分離的智慧體」的名稱,彷彿天使因其廣博的知識而被如此稱呼,而且這個詞與「**כְּרַבִּים**」(cerabbim),即「拉比」(Rabbins)、博士或教師是相同的;但他們大多將其解釋為「像年輕人」 F4,因為天使曾以年輕人的形像顯現。因此在《他勒目》中 F5 有問道:

遮掩著施恩座;
即用它們的翅膀遮掩,如出埃及記25:20所載。施恩座是基督的預表;它的名稱與基督相符,是施恩座;因為在基督裡,神向祂的子民顯明祂的憐憫;一切憐憫的寶藏都儲藏在祂裡面;祂被差遣到世上,是出於神的憐憫;神的憐憫藉著祂在祂子民的救贖中得了榮耀;祂自己也是他們獲得和領受憐憫的途徑;祂也是他們慈悲的大祭司。希伯來文的「施恩座」(**כַּפֹּרֶת**,kapporeth)意為「遮蓋」;我們的英文詞在發音上與之並無太大差異;正如金奇(Kimchi)F11 所觀察的,它之所以被稱為施恩座,是因為它遮蓋了約櫃:基督是祂子民的遮蓋;他們的身體被祂的義所遮蓋,他們的一切罪孽都被祂的義所遮蓋;他們也因此免於律法的咒詛和定罪,以及將來的忿怒。七十士譯本將其譯為 **ἱλαστήριον**(hilasterion),這正是使徒保羅在羅馬書3:25所用的詞,在那裡譯為「挽回祭」,並應用於基督,祂為罪作了和好,並藉著祂,神向祂的子民施恩。施恩座的材料是純金,象徵基督的卓越和寶貴;它的製作,長度和寬度,與約櫃(其中有兩塊法版)完全相同(出埃及記25:10, 25:17)。基督是律法的成全者,完全符合律法的一切要求;祂的本性符合律法的聖潔和屬靈性;祂的義符合律法所命令的一切順服;祂的受苦和死亡符合律法所規定的刑罰:它位於約櫃之上,表明除了藉著義,沒有憐憫;基督站在神與律法之間,藉著成全律法,遮蓋了律法的一切過犯;並且因其超越律法,能夠壓制律法的一切控告和指責:神從施恩座上與祂的子民交通;與神交通的道路是藉著基督;到神那裡去的鼓勵是來自祂;享受祂是藉著祂:在贖罪日,施恩座被灑上血,預表基督的血,藉此成就了和平,並開闢了一條進入至聖所的道路:

這些事現在不能一一細說;
不僅指施恩座,也指前面提到的一切事物;因為「這些事」是複數,指前面所有事物;要詳細而具體地論述這些事,需要比使徒所擁有的更多時間,而且會超出書信的篇幅。衣索比亞譯本將其譯為單數:「這事」。

【第6節】

這些物件既如此預備齊全,
即當會幕完工、豎立並備齊所有器皿和家具時:

祭司就常常進入頭一層帳幕,
即會幕的第一部分,稱為聖所(希伯來書9:2);普通祭司每天早晚都持續進入此處;敘利亞語和衣索比亞語譯本讀作「外層帳幕」,以區別於會幕最內層的部分,即至聖所:

辦理神的敬拜事宜;
藉著獻祭、燒香和修剪燈盞,這些是他們每天所做的:祭司每天進入聖所辦理事務;但除了辦理事務的時間,他們不得進入 F12。「神的」這個詞不在原文中,是補充的;猶太人通常稱聖殿的敬拜,特別是獻祭的部分為「**עֲבוֹדָה**」(avodah),即「事奉」:公義的西緬常說,世界立於三件事之上:律法之上,「**וְעַל הָעֲבוֹדָה**」(ve'al ha'avodah),即「事奉之上」,以及仁慈之上 F13;這段經文的注釋者 F14 將「事奉」理解為獻祭;又說 F15,沒有人可以進入院子「**לַעֲבוֹדָה**」(la'avodah),即「辦理事務」,即使他是潔淨的,除非他已浸身:這裡希臘文所用的詞是複數,可以譯為「事奉們」,因為每天都有幾種事奉被執行,如前所述,並且獻上幾種祭物;武加大拉丁譯本將其譯為「獻祭的職務」;衣索比亞譯本譯為「他們的獻祭」;阿拉伯譯本譯為「職務」:大祭司每年一次在至聖所執行的事奉是多樣的,這在接下來的經文中提到,並稱為「事奉」(希伯來書9:8);據說,在贖罪日,早晨的每日獻祭有五種「**עֲבוֹדוֹת**」(avodot),即「事奉」 F16,大祭司穿著金衣事奉:但這裡指的是普通祭司每天的事奉;對於從事神聖事奉的人來說,既要恆常,又要完全徹底地執行。

【第7節】

但不是沒有血;
因為他帶著公牛的血和公山羊的血進入;這預表了基督的血,祂藉此一次進入聖所,進入天堂,藉著祂的血成就了永遠的救贖(希伯來書9:12),祂為自己和百姓的過犯獻上這血;公牛是大祭司為自己和家人獻上的;公山羊是為以色列百姓的罪孽、過犯和罪獻上的(利未記16:11, 16:15, 16:16, 16:21),但基督這位預表所指的實體,沒有罪,所以不需要為自己獻祭,只為百姓的罪獻祭;(參閱吉爾論希伯來書7:27)。

【第8節】

聖靈以此指明:
這表明聖靈在舊約時代就已存在;祂是神格中一個獨特位格,這裡將一個位格性的行動歸於祂;祂是真實且完全的神,是祭司在會幕中事奉的神;摩西受祂的告誡,要照著樣式製作會幕中的一切,大祭司也受祂的警告,不可隨時進入幔內;此外,利未記的條例是出於神,並且它們具有屬靈的意義;舊約聖徒對這些條例的屬靈意義並非一無所知;聖靈是那知識的源頭;特別是藉著吩咐大祭司每年只進入幔內一次,祂給出了一個清楚而強烈的暗示:

頭一層帳幕還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仍未顯明;
這裡所指的,不僅是會幕的第一部分,如希伯來書9:2, 9:6所載,而是整個會幕;不僅是會幕,也包括取代它的聖殿,以及整個利未記的事奉都包含在內;其意義是,當會幕和會幕的敬拜,聖殿和聖殿的事奉存在時,「進入至聖所的路仍未顯明」:武加大拉丁譯本和所有東方譯本都譯為「聖徒的路」;指那些在聖事中事奉的祭司,以及那些歸主為聖的聖徒,以及所有在基督之前生活的聖徒;並非說他們沒有去天堂,而是他們去天堂的路沒有現在這樣顯明;生命和不朽沒有像現在藉著福音這樣清楚地顯明出來;不過,更確切地說,它指的是聖潔之地,甚至是天堂本身,天堂是由幔內的聖所所預表的;可以稱之為至聖所,因為它是聖潔的神、聖潔的天使和聖潔的人的居所,並因基督的同在而為祂的子民所聖化,在那裡完美的聖潔將是它的榮耀:進入天堂的路不是藉著人所行的義行,因為這些義行不完全,不能稱義,因此也不能拯救,儘管這是人自然尋求和採取的道路;但基督是唯一的道路,祂是清晰、愉悅和安全的道路:現在必須注意,天堂對舊約聖徒並非關閉;他們有進入天堂的道路,他們走的是新約聖徒所走的同一條道路;那條道路在某種程度上是已知的,但並未完全顯明;它隱藏在模糊的預言、預表、影兒和獻祭中;因此,在福音時代,它被更清楚地啟示出來,與其先前的模糊性相比,並就其顯明而言,它被稱為「一條新路」。

【第9節】

這是一個現今的預表,
會幕總體上是基督人性的預表(希伯來書8:2),而其中至聖的部分則是天堂本身的預表(希伯來書9:24);會幕的一切事奉都是預表性的和影兒性的;但它只是一個暫時的預表;它只適用於當時;它的事物適合於那個時代,現在已被廢除,不應再恢復,因為福音的條例遠優於它們;而且,當它持續存在時,它只是一個比喻,正如這裡所用的詞所表示的;它像一個晦澀的說法;它有許多模糊和黑暗之處;或者正如武加大拉丁譯本所譯,它是一個「現今的預表」;也就是說,是福音時代的預表;它是將來美好事物的影兒;它預示著現在已經成就的事;或者更確切地說,它是一個「直到現今的預表」;直到基督來臨,那時所有的預表、影兒和影子都將消逝,不再有實際的用處和功用:

其中所獻的禮物和祭物,
也就是說,在那個會幕中,或在那個現今的時代,或「**καθ’ ἣν**」(kath’ hēn),「照著這個預表或比喻」,正如亞歷山大抄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所讀的,祭司獻上禮物和祭物;參閱希伯來書5:1, 8:3,

都不能使行禮的人得以完全;
既不能使獻祭的祭司完全,也不能使他所代表的、為之行禮的百姓完全;它們不能為罪作真實而完全的贖罪,也不能使人稱義,也不能潔淨和聖化;屬靈的敬拜者藉著基督的犧牲,他們的罪得以贖清;他們的身體藉著祂的義得以稱義,他們藉著祂的血得以潔淨:律法上的獻祭不能使人完全的具體例子是「關於良心」;每個人都有良心,當罪被徹底指控時,良心就會充滿對神聖忿怒的感受;除了能滿足神的律法和公義的事物之外,任何事物都不能平息良心,而這只有藉著基督的血和義才能成就。

【第10節】

這些規條只在飲食上,
也就是說,除了所獻的禮物和祭物之外,只有素祭和奠祭;這些事物只關乎身體,因此不能使良心得以完全;此外,當會幕還存在,預表性的事奉還在進行時,某些食物被禁止為不潔淨,而另一些則被允許為潔淨(利未記11:2-31);某些飲料在特定時間對特定人群(如祭司和拿細耳人)是不合法的(利未記10:9;民數記6:3);由於上述原因,這些都不能使人完全:

和各樣的洗濯,
或「浸禮」:使徒不願再次奠定其教義的基礎(希伯來書6:2);這些是祭司、以色列人、祭物、衣服、器皿和其他事物的洗濯;因為它們是藉著浸入禮執行的,所以被稱為「浸禮」:既然這些洗濯只為潔淨肉體,或外在的事物,它們就不能觸及良心,也不能使良心得以完全:以及

屬肉體的條例:
這些條例屬於肉體,而非靈魂,因此不能影響靈魂;此外,這些條例只是

命定給他們,直到改革的時候;
它們只命定給猶太人,儘管是神親自命定的;它們被加在他們身上,作為一種重擔或軛,在某些方面是無法忍受的,但它們不會持續到福音時代,這裡稱之為「改革的時候」,或「修正」和「改進」的時候;在這個時候,有缺陷和不足的事物得到修正和完善,繁重的儀式和禮儀被移除,更好的條例被引入: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指引」的時候:在這個時候,聖徒被指引到基督,祂是所有預表、影兒和獻祭的總和與實質,並且只有在祂裡面才有完全。

【第11節】

但基督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
基督已經來到,這從猶太人世俗政府的終止可以證明,這政府要等到細羅(Shiloh)來臨才會終止;從第二聖殿的毀壞可以證明,彌賽亞要進入其中,並且祂確實進入了;從但以理的七十個七期滿可以證明,祂要在那時顯現並被剪除;從施洗約翰這位祂的先鋒的來臨可以證明,以及從福音傳給外邦人,他們蒙召歸主,和聖靈澆灌在他們身上可以證明:祂已經來到,作了大祭司;祂蒙召成為大祭司,並在和平的議會和聖約中被立為大祭司;祂同意執行大祭司的工作;祂是律法下大祭司的預表;祂以大祭司的身份來到這個世界,並已完成了大祭司的工作,藉著將自己獻為贖罪祭,並藉著帶著自己的血進入至聖所:祂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這些美事包括平安、和好、贖罪、稱義的義、罪得赦免、永生和救恩,這些都是律法的影兒和預表;在舊約時代,這些美事是將要來臨的,就基督實際成就而言;祂被稱為這些美事的大祭司,是為了將祂與律法下的大祭司區分開來,那些大祭司不能帶來這些美事,也不能使來到他們和他們的獻祭的人得以完全;但基督是這些美事的創始者和執行者;這些美事歸因於祂祭司職分的履行;那些將這些美事歸因於自己的功德或他人的功德的人,就是奪取了基督作為祭司的榮耀:祂來到的方式是,

經過那更大更全備的帳幕,不是人手所造的,也不是屬乎這世界的;
這裡指的是基督的人性身體,它比摩西的會幕更大;不是在體積和數量上,而是在價值、寶貴和尊嚴上;它比會幕更完全,會幕只是一個榜樣、預表、影兒和類型,而基督的人性身體是預表所指的實體,是會幕的總和與實質;藉著它,事物和人得以完全,這是會幕所不能成就的;這是一個神所搭設的帳幕,而不是人所搭設的;它是在沒有人幫助的情況下建立起來的:基督不是由人所生,而是在童女的子宮裡,藉著聖靈的能力懷孕的;祂不是以普通的方式來到世上,而是以超自然的方式;因此,祂的人性身體是一個帳幕,不是普通建築或創造的,正如這個詞可以翻譯的,不像其他人的身體。

【第12節】

也不是藉著山羊和牛犢的血,
大祭司在贖罪日帶著這些血進入幔內的聖所(利未記16:14, 16:15);因為基督不是亞倫等次的大祭司,這些動物的血也不能除罪,神也不再接受這樣的獻祭:

乃是藉著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
這表明祂人性的真實性,以及祂的血與祂神性位格聯合的功效;藉著這血,祂為祂的子民的擔保者開闢了進入至聖所的道路,並賜予他們膽量和自由跟隨祂進入那裡;祂不是像大祭司帶著山羊和牛犢的血一樣,將血盛在盆中,而是將血盛在自己的血管中;藉著祂所流的血,祂進入的不是人手所造的聖所,而是天堂本身;而且不是每年一次,像大祭司一樣,而是「一次」永遠,因為祂已經完成了祂的工作;或者如下文所述,

為我們取得了永遠的救贖;
從罪、撒旦、律法和死亡中,祂的子民曾受其捆綁,祂藉著為他們支付贖價而獲得了這救贖;這贖價不是會朽壞的金銀,而是祂寶貴的血:原文是「找到了永遠的救贖」;這似乎暗示了約伯記33:24。這是舊約聖徒長期以來所尋求的,他們渴望、等待並期盼這救恩;這是一件非常寶貴且難以尋找的事;除了在基督裡,別無他處可尋,當在祂裡面找到時,對有知覺的罪人來說,是極大的喜樂;神在祂裡面找到了它,並發現祂是成就這救贖的合適人選;基督藉著成為這救贖的創始者而找到了它:這被稱為永遠的救贖,因為它延伸到所有時代的聖徒;無論是過去還是將來;它包括永生和幸福;凡分享這救贖的人,永不滅亡,必得著永遠的救恩;它之所以如此稱呼,是為了與大祭司屬肉體的贖罪區分開來,並與暫時的救贖、拯救和解脫區分開來。約拿單·本·烏西爾對創世記49:18的意譯值得注意。

【第13節】

若公牛和山羊的血,
無論是在贖罪日還是其他時間所流的:帕薩尼亞斯 F25 記載,希臘人中某些女祭司會飲用前者的血,藉此試驗她們是否說真話,若否,她們會立即受罰;而後者,他說 F26,能溶解金剛石;但兩者都不能潔淨罪惡:

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
使徒指的是民數記19:1-22中的紅母牛犢,牠被焚燒後,灰燼被收集起來放入器皿中,倒上水,然後用牛膝草枝灑在不潔的人身上;灰燼和水混合在一起,就成了潔淨水,或灑水;七十士譯本稱之為 **ὕδωρ ῥαντισμοῦ**(hydōr rhantismou),「灑水」,在接下來的引文中,他爾根也如此稱呼:這是為罪作的潔淨,儘管它只

能叫人成聖,身體潔淨;
即身體,或僅在外部和預表性的方式上,但並未真正潔淨人心,或潔淨靈魂的罪惡。猶太人說,為罪作的潔淨水,若沒有灰燼,就不是為罪作的潔淨水 F1;他爾根譯者在以西結書36:25和撒迦利亞書13:1中都提到了這一點,將兩段經文意譯如下:

【第14節】

何況基督的血,
這血不是單純人的血,而是神兒子的血;這個論證是從較小到較大;如果被焚燒的母牛犢的灰,這是基督受苦的預表,與水混合,在預表上潔淨了人外在的、禮儀上的不潔,那麼基督的血就更具有潔淨靈魂內在罪惡的功效:

祂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疵地獻給神;
基督是祭司,祂所獻上的祭物是「祂自己」;不是祂的神性,而是祂的人性,靈魂和身體,與祂的神性位格聯合;這使祂的祭物優於所有其他祭物;這也是其功效和效力的原因,並表達了祂對人類的偉大愛:這祭物是獻給「神」的,祂的子民曾得罪了神,神的公義必須得到滿足,這祭物對神來說是馨香的祭;此外,神呼召祂做這工作,並使祂參與其中,並對這祭物甚為喜悅,祂必然如此,因為這祭物是「無瑕疵地」獻上的;這表達了基督本性和祭物的純潔,其完美無缺,以至於神的公義無法在其中找到任何過失;因此,為之獻祭的聖徒是無可指責、無可指摘的。這句話暗示了祭司和他們的祭物,兩者都不能有任何斑點或瑕疵;基督藉著

永遠的靈,將這無瑕疵的祭物獻給神;
不是指基督的人性靈魂;因為雖然那是一個靈,但不是永遠的,而且是祭物的一部分;而是指基督的神性,這是一個靈,可以與肉體或人性區分開來,有時也如此稱呼,而且這是永遠的;祂從亙古就有,也將存到永遠;這支持祂承受一切苦難,並帶領祂度過苦難,並將功效注入其中;基督在神性和人性上都是祭司:不過,更好的理解是「聖靈」;武加大拉丁譯本和一些抄本也如此讀;因為神性寧願藉著人性行動,而不是人性藉著神性行動;基督常被說成藉著聖靈做這樣那樣的事;正如聖靈塑造並充滿了基督的人性,祂也幫助並支持人性承受苦難。這整個子句是以括號插入的,顯示基督寶血的功效,以及其來源:

潔淨你們的良心,脫離死行,
也就是說,「脫離罪惡的行為」,正如衣索比亞譯本所譯;這些行為是由與神生命分離、疏遠的死人所行的,是靈魂死亡的原因,並使人暴露於永死之中,就像死屍一樣令人作嘔和具有傳染性;甚至那些沒有信心和愛心所行的職責本身,也是死行;它們不能帶來生命,若依賴它們,最終會導致死亡;甚至信徒自己的行為有時也表現得非常死氣沉沉,並伴隨著罪惡和污穢,需要潔淨:這裡暗示了觸摸死屍所造成的污穢;也可能指基督獻祭和死亡之後,那些堅持律法儀式的信徒猶太人所獻的被宰殺動物的祭物,藉此他們沾染了罪咎;但主要指的是不道德的行為,人的良心被這些行為玷污了;除了基督的血,沒有什麼能除去罪惡的污穢;正如祂的血流出帶來贖罪,從而潔淨罪咎,或為罪作了和好,同樣,藉著神的靈灑在良心上,它就帶來平安和赦免,平息並潔淨良心,除去一切重擔:亞歷山大抄本、武加大拉丁譯本和敘利亞語譯本讀作「我們的良心」。這種潔淨的目的和功用是,「事奉永生神」;之所以如此稱呼,是為了將祂與外邦人的偶像區分開來,並與死行相對立;因為祂本身擁有生命,本質上且獨立地擁有生命,並且是其他生命的創造者和賜予者;祂的子民將他們的靈魂和身體獻上作為活祭,這是他們合理的服事;他們應當以活潑的方式,憑信心和熱情事奉祂,而不是以奴役的方式,而是以敬虔的兒女般的敬畏事奉祂;一個良心被基督的血潔淨,並敏銳地感受到赦罪恩典的人,最能勝任這種事奉。亞歷山大抄本讀作「永生和真神」。

【第15節】

為此,祂作了新約的中保,等等。
(參閱吉爾論希伯來書7:22;希伯來書8:6;希伯來書8:8)。這可能既指前面所說的,也指後面所說的;因為基督為了將自己獻給神,並藉著祂的血潔淨祂子民的良心,脫離死行,使他們可以事奉永生神,就成了新約或聖約的中保;祂也承擔了這個角色和職分,

【腳註】
F21 Targum Jon. &. Hieros. in Gen. iii. 24. 《他爾根約拿單》與《耶路撒冷他爾根》論創世記3:24。
F23 De Vita Mosis, l. 3. p. 668. 斐羅《摩西生平》第三卷第668頁。
F24 Antiqu. l. 3. c. 6. sect. 5.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八章第五節。
F25 Bereshit Rabba, sect. 21. fol. 19. 1. & Mattanot Cehunah in ib. Aben Ezra in Gen iii. 24. 《創世記拉比》第21章第19頁第1欄;《祭司的禮物》同上;亞本以斯拉論創世記3:24。
F26 Jarchi & Baal Hatturim in loc. 拉比雅爾奇與巴力哈圖林論此處。
F1 Ep. Paulino, Tom. III. fol. 3. F. 耶柔米《致保利努書信》第三卷第3頁F欄。
F2 Ut supra. (De Vita Mosis, l. 3. p. 668.) 同上。(斐羅《摩西生平》第三卷第668頁)
F3 R. Samuel Tzartzah, Sepher Meker Chayim, fol. 8. 3. 拉比撒母耳·察爾察《生命之源書》第8頁第3欄。
F4 Zohar in Gen. fol. 122. 3. & Imre Binah in ib. Aben Ezra in Gen. iii. 24. Kimchi Sepher Shorash. in rad. ( bwrb ) , & R. Sol. Urbin. Ohel Moed, fol. 58. 2. 《光輝之書》論創世記第122頁第3欄;《理解之言》同上;亞本以斯拉論創世記3:24;金奇《字根書》論字根 **כְּרוּב**(cherub);拉比所羅門·烏爾賓《會幕》第58頁第2欄。
F5 T. Bab. Chagiga, fol. 13. 2. & Succa, fol. 5. 2. 《巴比倫他勒目》哈吉迦篇,第13頁第2欄;住棚節篇,第5頁第2欄。
F6 T. Bab. Chagiga, fol. 14. 2. 《巴比倫他勒目》哈吉迦篇,第14頁第2欄。
F7 T. Bab. Sabbat, fol. 32. 2. Bava Kama, fol. 96. 2. 《巴比倫他勒目》安息日篇,第32頁第2欄;巴瓦卡瑪篇,第96頁第2欄。
F8 De Cherubim, p. 112. de Profugis, p. 465. & de Vita Mosis, l. 3. p. 669. 斐羅《論基路伯》第112頁;《論逃亡者》第465頁;《摩西生平》第三卷第669頁。
F9 Zohar in Gen. fol. 99. 1. & 122. 4. 《光輝之書》論創世記第99頁第1欄及第122頁第4欄。
F11 Sopher Shorash. rad. ( rpk ) . 金奇《字根書》論字根 **כָּפַר**(kaphar)。
F12 Maimon. Biath Hamikdash, c. 2. sect. 1, 2. 邁蒙尼德《進入聖殿》第二章第一、二節。
F13 Pirke Abot, c. 1. sect. 2. 《父訓》第一章第二節。
F14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論此處。
F15 Misn. Yoma, c. 3. sect. 3. 《密示拿》贖罪日篇,第三章第三節。
F16 T. Bab. Yoma, fol. 32. 1.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32頁第1欄。
F17 T. Hieros. Yoma, fol. 42. 4. & 43. 1. Bab. Pesachim, fol. 86. 1. 《耶路撒冷他勒目》贖罪日篇,第42頁第4欄及第43頁第1欄;《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86頁第1欄。
F18 Bemidbar Rabba, sect 7. fol. 188. 4. Maimon. Biath Hamikdash, c. 2. sect. 3. Mose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303. 《民數記拉比》第七章第188頁第4欄;邁蒙尼德《進入聖殿》第二章第三節;科岑西斯摩西《妥拉誡命》第303條負面誡命。
F19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a Celim, c. 1. sect. 9. 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論《密示拿》器皿篇,第一章第九節。
F20 De Legatione ad Caium, p. 1035. 斐羅《致該猶的使團》第1035頁。
F21 Zohar in Lev. fol. 43. 3. & Imre Binah in ib. 《光輝之書》論利未記第43頁第3欄;《理解之言》同上。
F23 Arcadica, sive l. 8. p. 531. 帕薩尼亞斯《阿卡迪亞志》第八卷第531頁。
F24 T. Shebuot, fol. 11. 2. 《他勒目》誓言篇,第11頁第2欄。
F25 Achaica, sive l. 7. p. 450. 帕薩尼亞斯《亞該亞志》第七卷第450頁。
F26 Arcadica, sive l. 8. p. 485. 帕薩尼亞斯《阿卡迪亞志》第八卷第485頁。
F1 Misn. Temura, c. 1. sect. 5.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替換篇,第一章第五節;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論此處。
【第15節】

**以致藉著死,為贖在第一個聖約之下的過犯,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的永遠產業。**
基督成為新聖約的中保,並取了人性,為要受死,藉著受死為祂的百姓取得救贖;這不僅是為當時在世上或將來在世上的人,也是為所有曾經在世上的人。「第一個聖約」是指恩典之約的第一個施行階段,從墮落後首次向亞當頒布,直到基督受死。「在第一個聖約之下的過犯」是指在那個施行階段下生活的聖徒的罪,從亞當到摩西,從摩西到基督,涵蓋了他們各種各樣的罪孽。基督藉著祂的死,為這些過犯取得「救贖」,或從這些過犯中得蒙救贖,這並非意味著在那個施行階段下沒有罪的赦免,或沒有因罪得稱義;也不是說舊約聖徒沒有上天堂,而是被拘禁在監獄裡,直到藉著基督的死才得蒙救贖;也不是說只有他們的罪得蒙救贖,而不是他們的個人。因為「過犯」可以代表「過犯者」;所以敘利亞譯本將其譯為:「**以致藉著祂的死,祂可以成為那些違犯第一個聖約之人的救贖**」;猶太人也說,彌賽亞必須受死(**לפדות אבות**,lidpot avot,為贖回列祖)F2。但其意義是,雖然律法上的祭物不能贖罪,也不能藉著禮儀上的潔淨除去罪污;然而,舊約聖徒的罪孽得以贖清,他們的罪孽得以赦免,他們得以稱義並得救,都是藉著基督的血,就是從創世以來被殺的羔羊的血;祂的死是從過去、現在和將來的過犯中得蒙救贖;祂的血是為這些罪付出的贖價,並為赦免這些罪而流出,甚至包括神因寬容而赦免的過去的罪;神接受了保人的承諾,要成就這一切,而基督在時機成熟時嚴格地履行了這一切,以滿足律法和公義的要求;參閱(羅馬書 3:25)。基督作為中保並為這些目的受死的最終目標是,蒙召之人可以領受所應許的產業:這裡的「永遠產業」是指天堂,這是藉著恩賜和遺贈而得的,只屬於兒女,並藉著基督的死而來;這是一個非常實質、豐盛和榮耀的產業;它是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的,並且如這裡所說,是「永遠的」;它從創世以來就已預備,並將永遠存留;這樣稱呼它,是為了區別於迦南地的產業,或任何屬世的產業。「應許」是在創世以前就已作出,並交在基督手中,祂是更美聖約的保人,藉著祂的死,這產業的繼承人得以享受應許和所應許之物;而這些人是「蒙召的」,不僅是外在的呼召,更是內在和有效的呼召;這裡所指的不是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也不是單指舊約聖徒,而是所有蒙聖潔呼召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都將藉著「領受」的方式享受應許的產業和產業本身:每一個詞都表明這件事完全是恩典;它是「產業」,因此是父的恩賜;它是藉著「應許」,因此是恩典;它是「領受」的,因此是白白賜予,而非賺取;只有那些蒙恩典「呼召」的人才能擁有它;然而,它是藉著基督的死而得的,這樣才能以符合神公義的方式領受。

【第16節】

**凡有遺命,那立遺命者的死是必須的。**
恩典之約,在福音時代的施行下,是一個遺命或遺囑。猶太人已將這裡使用的希臘詞彙納入他們的語言,發音為(**דיאתיקי**,diatheke),並以此理解為臨終者的遺囑F4。他們中的一些人認為它源於希伯來語;彷彿是說(**היא דא מקים**,hi da makim),「這將是為了確認」F5,或者這將是穩定和堅固的;儘管其他人承認它與這個希臘詞(**διαθήκη**,diatheke)相同F6。恩典之約,對基督而言,是真正的聖約,而對祂的百姓而言,則是遺命或遺囑:這是祂和他們父的旨意,關於賜予他們恩典和榮耀;它包含許多恩賜和遺贈;在其中,基督被立為萬物的繼承人,而祂的百姓則與祂同為繼承人;他們被賜予祂作為祂的份;他們被遺贈了所有與生命和敬虔有關的事物,甚至所有屬靈的福分;它的見證者是父、子和聖靈;它的印記是基督的血和聖靈的恩典;這一切由聖潔的人作為公證人記錄在聖經中;它是不可更改和不可變的:而這遺命既已立定,

**因為凡有遺命,那立遺命者的死是必須的。**
這裡的「立遺命者」是基督;祂在這遺命或遺囑中扮演多重角色;祂是它的保人和中保;祂是它的執行者;其中所賜予的一切,首先是賜予祂,然後再賜予他人;萬物都交在祂手中,祂有權將它們賜予父所賜給祂的所有人;這裡祂被稱為「立遺命者」:基督作為神,擁有同等的權利來處置恩典和榮耀的產業;作為中保,沒有祂的同意,任何事物都不能賜予;無論賜予什麼,都是著眼於祂的「死」,並藉著祂的死和憑藉祂的死而來:因此,祂的死是「必須的」,這是因為神的完全屬性;特別是為了彰顯神的公義,或因著祂的公義;也因為祂的旨意和永恆預旨已經定規了它,以及祂的應許在基督裡是「是」和「阿們」,並藉著祂的血得以確立,因此被稱為聖約的血;同樣,也因為基督承諾受苦和受死;以及為了成就聖經中關於祂的預言;此外,也因為藉著祂的死,聖徒將獲得祝福,如稱義的義、罪的赦免、平安與和好、收養和永生。

【第17節】

**因為遺命是人死了以後才有效力;若立遺命的還活著,那遺命就沒有效力。**
這裡強調基督之死的必要性,是從人類遺命或遺囑的性質和效力來論證的,因為遺命必須等到立遺命者死後才能生效和執行。

**若立遺命的還活著,那遺命就沒有效力。**
受遺贈人不能對其中所屬的份提出任何要求,遺囑執行人也不能對其進行任何處置;這並非暗示神的遺命或遺囑在基督死前是不確定和不穩固的,並且像人的遺囑一樣在他們死前會有所改變;也不是說舊約聖徒不能享受產業;因為他們在基督死前就已進入產業是確定的;但其意義是,基督之死是必要的,這樣聖徒憑藉公義而獲得產業的權利才能藉此顯明。

【第18節】

**所以,第一個聖約也不是沒有血而立的。**
或說,律法之下恩典之約的第一次施行,也不是沒有血而「確立」的,因為那個施行階段是預表性的;而那血預表了基督的血,新聖約或遺命就是藉著這血得以確立的;參閱(出埃及記 24:7-8)。

【第19節】

**因為摩西當日照著律法,將各樣誡命說給眾百姓聽。**
這包括十誡和聖約之書中的所有誡命(出埃及記 22:1-23:33),因為這應理解為成文律法,而不是猶太人所說的口傳律法,他們說摩西首先口頭傳給亞倫,然後傳給他的兩個兒子以利亞撒和以他瑪,然後傳給以色列的七十位長老,然後傳給全會眾;這樣亞倫聽了四次,他的兒子們聽了三次,七十位長老聽了兩次,全以色列聽了一次F7:但這是他清晰地、用人所知的語言說出的成文律法,

**他取了公牛犢和山羊的血。**
在(出埃及記 24:5)中記載此事時,只提到了公牛、牛犢或母牛,這裡稱為公牛犢,它們被獻為平安祭,而沒有提到山羊;儘管它們可能被那裡所說的燔祭所指,因為山羊有時也用於燔祭(利未記 1:10)。敘利亞譯本只讀作「他取了母牛的血」;阿拉伯譯本讀作「他取了公牛犢的血」;但所有抄本和其他譯本都同時讀作兩者。

**帶著水和朱紅色絨線並牛膝草。**
這些在(出埃及記 24:1-18)中都沒有提及,但既然那裡說到灑血,並且血和水混合在一起,而朱紅色絨線和牛膝草用於灑血,就像灑在麻風病人身上和不潔淨的房屋上(利未記 14:5-7, 14:49-51)一樣,使徒在此合理地推斷它們的使用;血與水,預表了從基督被刺的肋旁流出的血和水,一個象徵藉著祂得稱義,另一個象徵成聖;朱紅色絨線,原本是白色的,但經染色後變成朱紅色,可能表示基督原有的純潔,以及祂流血受苦和受死;牛膝草可能象徵祂的謙卑,以及祂寶血的潔淨功效,以及祂的位格、公義和獻祭的馨香之氣。使徒稱朱紅色為朱紅色絨線;儘管在舊約猶太律法中,每當使用這個詞時,都沒有明確提到「絨線」,但它總是意指絨線;因為猶太人有一條規則F8,即

【第20節】

**說:「這血就是神與你們立約的血。」**
這是指第一個聖約或盟約;這證明了使徒在(希伯來書 9:18)中所斷言的,即它是用血獻立或用血確認的;將此與(馬太福音 26:28)比較。

**這血就是神與你們立約的血。**
神吩咐以色列民遵守,而他們也應許遵守;參閱(出埃及記 24:7-8)。

【第21節】

**他又照樣把血灑在帳幕和一切供職的器皿上。**
不是在灑書卷和百姓的同時,因為那時還沒有帳幕;而是在之後,當帳幕設立時,用油膏抹(出埃及記 40:9);雖然那裡沒有提到血,但約瑟夫與使徒的說法一致F9,他斷言帳幕及其器皿不僅用油膏抹,而且用公牛和山羊的血灑過,亞倫和他兒子們的衣服也是如此:帳幕預表教會,神居住其中,藉著基督的血得以潔淨;這表明,若沒有血,就無法進入神的同在,即祂居住的地方。

**和一切供職的器皿上。**
這些器皿用於帳幕的事奉;它們可能代表恩典和憐憫的器皿,即神的選民,他們的心藉著基督的血從邪惡的良心上灑淨,他們的衣服也藉著基督的血洗淨,變得潔白。

【第22節】

**按著律法,幾乎所有東西都是用血潔淨的。**
等等。阿拉伯譯本譯為「除了少數幾樣東西」;因為有些東西是用水潔淨的,有些是用火潔淨的(民數記 31:23)。有些人將「幾乎」這個詞與「潔淨」這個詞連用,彷彿意思是所有東西都用血潔淨了,但不是完全潔淨,只是幾乎潔淨;但前一種解釋更好。

**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
也就是說,罪的赦免;沒有流血就沒有預表性的赦免;沒有基督的血,就沒有真正的赦免;沒有任何例子可以證明沒有流血而得赦免;如果可以有其他方式,基督的血就不會流出;因為這樣看來,祂的血似乎是白流的,祂的滿足也是不必要的;神赦免罪而不要求滿足,這不符合祂的公義;這也不符合祂的信實和祂話語的真實性(創世記 2:17)。猶太人有一句常見的諺語,經常出現在他們的著作中:「**אין כפרה אלא בדם**」(ein kaparah ela bedam,沒有贖罪,除非藉著血)F11;藉著流血;不是藉著血從祭牲身體流出,而是藉著血灑在祭壇上;因為將血灑在祭壇的四角和底部是獻祭中最重要的儀式;他們也不認為贖罪是贖罪,除非祭壇被祭牲的血濕潤F12。

【第23節】

**這樣看來,天上物件的影像既用這些祭物去潔淨,那麼天上本物自然要用更美的祭物去潔淨。**
這是必要的,因為神的定規,以及預表與實體必須相符;特別是對於彌賽亞,祂是所有預表的實質和本體,這是必要的。所以約拿單·本·烏西爾在(出埃及記 40:9)中這樣解釋:「**天上物件的影像既用這些祭物去潔淨**」;也就是說,所有百姓、聖約之書、帳幕及其器皿,這些都是福音教會中人物和事物的預表和影像,都應該用血和水,以及朱紅色絨線和牛膝草來潔淨。

**那麼天上本物自然要用更美的祭物去潔淨。**
這裡的「天上本物」是指上述預表、影子的總和與實質,例如天堂本身;雖然天堂本身並非不潔,但有些人認為可以說它被潔淨了,因為聖徒藉著基督的血得以潔淨,因此得以預備進入天堂;另一些人則認為,罪惡達到天堂,激怒了居住在那裡的神;因此,為罪贖罪可以稱為潔淨天堂:但更確切地說,這可能是指藉著基督的血,為聖徒進入天堂開闢了道路並作了預備。同樣,基督的人性也屬於這些天上本物;並非說它在物質和實質上是屬天的,而是因為它奇妙的形成;它已被潔淨,不是從其中任何真實的內在污穢中潔淨,而是從歸算給它的、祂百姓的罪中潔淨。此外,整個教會,包括得勝的教會和爭戰的教會,都可以被「天上本物」所指:舊約聖徒在基督來之前就已升入天堂;雖然他們並非不潔,而是義人靈魂得以完全,但他們的罪孽在他們升入天堂之後,藉著基督的血和獻祭得以潔淨;參閱(希伯來書 9:15)(羅馬書 3:25)。爭戰的教會,即地上的信徒,可以被稱為屬天的,因為他們分享了屬天的出生和呼召;他們的元首在天上,他們的行為也在那裡;他們有權利進入天堂,並正在為此作預備;他們自己被罪玷污,並藉著基督的血得以潔淨,藉著祂一次獻上自己的身體而得以成聖:此外,屬靈的祝福是屬天的事物;它們來自天堂,聖徒在天上蒙受這些祝福,而這些祝福是藉著基督的血和獻祭臨到他們的;是的,福音,它來自天堂,其教義藉著基督的血得以印證和確認:祂的獻祭以複數形式表達;並非說它重複了,因為它只是一次獻祭,只獻上了一次,而且永遠不會重演;而是為了顯示它的卓越性,因為猶太人習慣用複數來指最卓越的事物;所以基督被稱為「智慧」(箴言 1:20);此外,這可能指律法下的許多祭物,它們是它的預表,並藉著它得以應驗和成就;以及為許多人獻上它;以及它的各部分,基督的靈魂和身體:這是一個比律法上的祭物更好的祭物,無論是在其本質上,還是在其除去罪惡和使人完全的功用和效力上,這是律法上的祭物所不能做到的。

【第24節】

**因為基督並不是進入人手所造的聖所,那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
摩西會幕中或所羅門所建、所羅巴伯重建、希律修復的聖殿中的至聖所,

**那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
也就是說,會幕和聖殿中的至聖所,是那個預表真理的影像;參閱(希伯來書 9:9),如下所述。約瑟夫F13在談到至聖所時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說,祭司無法進入,這樣它就可以像天堂之於神一樣。

**乃是進入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
不是指可見的天空,即空氣和星辰的天空,祂穿過這些天空,而是指第三層天,神、天使和得榮耀聖徒的居所:這表明天堂是一個地方;基督作為人,在地上時不在天堂;祂升天時進入天堂,完成了祂所來的工作,並蒙悅納:祂進入天堂的目的是「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基督作為神,從永恆以來就一直在祂面前;作為中保,祂在平安的會議中與祂同在;當祂在地上時,祂的父與祂同在,祂並不孤單;但現在祂以人性坐在祂的右邊,在那裡祂顯在祂面前,如同寵臣在君王面前,為他人代求,或如同辯護律師為其客戶辯護:基督在天庭為祂的選民顯現,藉著代表他們的位格;藉著將祂自己、祂的血、獻祭和公義呈現在神面前,為他們代求;藉著引導他們進入神的同在,並將他們的禱告與祂中保的香一同獻上;藉著將他們呈獻給祂自己和祂的父,並為他們獲得一切祝福。祂「如今」這樣做,自從祂進入天堂以來;這並非說祂以前沒有為舊約聖徒顯在神面前,因為那時祂是神同在的天使,儘管那時祂不像現在這樣顯現,如同被殺的羔羊在寶座中央;但這表示祂為祂百姓顯現的持續性和永恆性;祂永遠為他們代求。

【第25節】

**也不是要多次獻上自己。**
或說,根本不再獻上自己;這表明祂獻祭的完全性,因為公義得到滿足,律法得以成全,罪惡得以除去,完全的救恩一次性獲得;這反駁了蘇西尼派的錯誤,他們說祂現在在天堂多次獻上自己;以及天主教徒的錯誤,他們聲稱每天在彌撒中獻上基督的身體:

**像大祭司每年帶著不是自己的血進入聖所一樣。**
不是他自己的血,也不是別人的血,而是山羊和牛犢的血;但基督帶著自己的血進入天堂,因為祂既是祭壇,又是祭司,又是祭物:大祭司每年進入至聖所,但基督一次性進入天堂,在那裡坐下並持續,因為祂已有效地完成了祂的工作。

【第26節】

**如果這樣,他從創世以來,就必須多次受苦了。**
因為如果祂現在必須多次獻上自己,這與受苦是同一回事,那麼之前也必須如此;因為罪從起初就在世上,從創世以來,聖徒的罪孽都藉著基督的獻祭得以贖清;但事實是,基督只受苦一次,儘管祂的功效永遠存在,無論是之前還是之後;祂也不能再受苦,因為祂對死亡和墳墓擁有權柄,也因為祂已有效地獲得了祂受苦的目的:

**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
這應理解為祂在地上可見的、個人的顯現,這將是榮耀的顯現;祂將以自己的榮耀、父的榮耀、聖天使的榮耀,以及祂權能的榮耀顯現,使聖徒歡喜,使惡人恐懼;因為眾目都要看見祂:這被稱為「第二次」;也就是說,祂在地上親自顯現;因為雖然祂經常以屬靈的方式向祂的百姓顯現;雖然祂向司提反和保羅顯現,但不是在地上,而是在天上;這被稱為第二次,是相對於祂第一次在道成肉身時以人性顯現,之後祂升天;而這將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祂顯現的方式將是「沒有罪」;沒有罪本身;沒有任何類似罪的東西:沒有任何軟弱,雖然這些軟弱不是罪,卻是罪的結果;沒有歸算給祂的罪,祂以前曾帶著罪顯現;沒有作為罪的祭物;也沒有與祂一同降臨的百姓身上的罪,或祂將要遇見的、祂將要使他們復活或改變並歸於自己的人身上的罪:祂顯現的目的,就他們而言,將是「為了救恩」;祂第一次顯現的目的是為祂的百姓獲得救恩,祂已經獲得了救恩,聖靈也已將救恩舒適地應用在他們身上;但完全擁有救恩將在將來,當基督顯現時,祂將使他們進入這救恩:亞歷山大抄本還補充了「藉著信心」,以及其他一些抄本。

【第27節】

**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
不是道德上的死,或通常所說的屬靈的死,也不是永恆的死,而是肉體的死;這不是源於自然的構成,而是源於人的罪和神因此而發出的永恆預旨;藉此定規了人必死,他們將活多久,以及何時死亡;因此他們不能早死也不能晚死;所有在死亡之前、導致死亡並最終導致死亡的事物都由神定規,死亡本身及其所有情況也是如此;人的壽命既不能延長也不能縮短,無論是藉著基督自己還是藉著他人:這條神的律例和定規關乎人,而非天使,並適用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惡人還是義人;儘管有一些例外,如以諾和以利亞;並非所有人都會睡去或死亡,有些人在基督顯現時仍會活著;然而,這些人將經歷一種等同於死亡的改變,就像以諾和以利亞所經歷的那樣:一般而言,人只死一次;人死而復生,然後再死,這並不常見;雖然有過一些這種非凡的例子,但它們很罕見;通常情況下,人只死一次是天國的成文律法;正如異教徒西塞羅F15所說:「**omnibus definitam esse mortem**」(所有人都註定一死):基督死了一次,祂將不再死亡;聖徒的安慰是,雖然他們經歷第一次死亡,但他們不會受到第二次死亡的傷害;思考這條永恆預旨應當激勵我們勤奮努力:死亡對神而言是確定的,但對我們而言,時間是不確定的,我們不應好奇地探究,而應耐心等待,並安靜地順服。

**死後且有審判。**
這是指最後的、普遍的審判,它將臨到所有的人,無論是活人還是死人,義人還是惡人,基督將是審判者。有一種特殊的審判,是在死後立即進行的;藉此,人的靈魂被定罪,進入他們各自的幸福或痛苦狀態;還有一種普遍的審判,將在死人復活之後進行,被稱為永恆的審判,將要來臨;這審判是由神定規的,儘管時間對人而言是未知的;然而,沒有什麼比這更確定的了,而且這將是一個公義的審判。

【第28節】

**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為擔當多人的罪。**
正如人只死一次,基督也只被獻上一次,或者說祂只受苦和死了一次;這不是為了祂自己,也不是為了祂自己的罪,「而是為擔當多人的罪」:不是天使的罪,而是人的罪,而且不是少數人,而是「多人」;這樣說是要彰顯神的恩典,高舉基督的滿足和公義,並鼓勵人仰望祂:因此,許多人被引導相信祂,許多人藉著祂得稱義,他們的罪得赦免,並得榮耀;儘管基督沒有擔當所有人的罪;因為並非所有人都信,並非所有人都得稱義、赦免和得救:祂所擔當的是「罪」;各種各樣的罪,每一個罪行,以及所有與罪相關的事物;它的污穢、罪咎和刑罰,甚至祂所有百姓的罪孽;這必然是一個巨大的重擔,沒有什麼比這更令人厭惡的了:祂擔當這些罪,意味著這些罪歸在祂身上,儘管不在祂裡面,是歸算的,儘管不是內在的;祂沒有在這些罪之下沉淪;祂為這些罪作了完全的滿足,並將它們完全除去,既從祂百姓的位格上除去,也從公義的視線中除去。祂擔當這些罪的方式是這樣的:祂成為所有選民的保人;祂的父將他們所有的罪歸算給祂,祂自願將這些罪擔在自己身上;公義在那裡找到了這些罪,並要求祂為此作出滿足,祂也作出了滿足;這既是祂大愛的例證,也是祂大能的例證:

**將來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
這應理解為基督在地上可見的、個人的顯現,這將是榮耀的顯現;祂將以自己的榮耀、父的榮耀、聖天使的榮耀,以及祂權能的榮耀顯現,使聖徒歡喜,使惡人恐懼;因為眾目都要看見祂:這被稱為「第二次」;也就是說,祂在地上親自顯現;因為雖然祂經常以屬靈的方式向祂的百姓顯現;雖然祂向司提反和保羅顯現,但不是在地上,而是在天上;這被稱為第二次,是相對於祂第一次在道成肉身時以人性顯現,之後祂升天;而這將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祂顯現的方式將是「與罪無關」;沒有罪本身;沒有任何類似罪的東西:沒有任何軟弱,雖然這些軟弱不是罪,卻是罪的結果;沒有歸算給祂的罪,祂以前曾帶著罪顯現;沒有作為罪的祭物;也沒有與祂一同降臨的百姓身上的罪,或祂將要遇見的、祂將要使他們復活或改變並歸於自己的人身上的罪:祂顯現的目的,就他們而言,將是「為拯救他們」;祂第一次顯現的目的是為祂的百姓獲得救恩,祂已經獲得了救恩,聖靈也已將救恩舒適地應用在他們身上;但完全擁有救恩將在將來,當基督顯現時,祂將使他們進入這救恩:亞歷山大抄本還補充了「藉著信心」,以及其他一些抄本。

【腳註】
F2 R. Moses Haddarsan apud Galatin. l. 8. c. 20. 拉比摩西·哈達爾桑引自加拉廷《論天主教真理》第八卷第20章。
F4 T. Hieros. Peah, fol. 17. 4. & T. Bab. Bava Bathra, fol. 152. 2. 《耶路撒冷他勒目》毗亞篇,第17頁第4欄;《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巴特拉篇,第152頁第2欄。
F5 T. Bab. Bava Metzia, fol. 19. 1.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oed Katon, c. 3. sect. 3. & in Bava Metzia, c. 1. sect. 7. & in Bava Bathra, c. 8. sect. 6.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梅齊亞篇,第19頁第1欄;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在《密示拿》節期小篇,第三章第三節;巴巴·梅齊亞篇,第一章第七節;巴巴·巴特拉篇,第八章第六節。
F6 Cohen de Lara Ir David, p. 30. 科恩·德·拉拉《大衛城》第30頁。
F7 Maimon. Praefat. ad Yad Chazaka. 邁蒙尼德《強手》序言。
F8 lb. Hilchot Cele Hamikdash, c. 8. sect. 13. 同上,《聖殿器皿律法》第八章第13節。
F9 Antiq. l. 3. c. 8. sect. 6.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三卷第八章第六節。
F11 T. Bab. Yoma, fol. 5. 1. Zebachim, fol. 6. 1. & Menachot, fol. 93. 2. 《巴比倫他勒目》約馬篇,第5頁第1欄;宰巴欣篇,第6頁第1欄;米納霍特篇,第93頁第2欄。
F12 Reland. Heb. Antiqu. par. 3. c. 2. sect. 8. 雷蘭德《希伯來古物》第三部分第二章第八節。
F13 Antiq. l. 3. c. 5. sect. 4. & c. 7. sect. 8.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三卷第五章第四節,第七章第八節。
F14 Seder Tephillot, Ed. Amstelod. fol. 2. 1. 《祈禱書》,阿姆斯特丹版,第2頁第1欄。
F15 Pro Sextio 西塞羅《為塞克斯提烏斯辯護》。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