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創世記

第十七章
【第1節】

亞伯蘭九十九歲的時候,
這是在上次提到以實瑪利出生十三年之後;又過了這麼多年,他才被明確告知將從撒萊得子,或得到以撒的應許,這是為了考驗他的信心;這裡提到他的年齡,是為了更顯明神在應驗祂的應許、使他從撒萊得子上的大能。

耶和華向亞伯蘭顯現;
很可能以可見的人形顯現,甚至就是**λόγος**(logos,道),神的道與神的兒子:似乎自以實瑪利出生以來,耶和華就沒有向他顯現,直到此時;如果真是如此,這可能是在糾正他聽從妻子之言,娶夏甲為妻,卻未尋求神的旨意。

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
正如神的道所是,這從祂創造萬物、維繫萬有、治理教會、救贖教會、並保守祂的子民安穩進入榮耀中可見一斑(參 Rev. 1:8);當耶和華即將應許亞伯蘭和撒萊在年邁之時得子,這個稱謂在此處非常恰當。有些人將其譯為「全足的神」F3,正如耶和華所是,祂在自身之內、憑藉自身而全足,不需要任何事物,也不需要從他人那裡得到任何東西;祂也為他人提供充足,無論是在護理方面還是恩典方面。

你當在我面前行事為人:
並非指亞伯蘭未曾如此行,或已停止在神面前行事為人,而是指他應當繼續憑信心行事,凡事倚靠神,無論是屬世或屬靈所需;並遵行神已賜予或將賜予他的一切誡命和典章;所有這些都應當在神的同在中,在祂警醒的目光下進行,祂洞察並觀察一切,在祂面前萬事赤露敞開,正如萬事在神的本質之道面前一樣(Hebrews 4:12 Hebrews 4:13);

你要作完全人:
在信心的行為和宗教的職責上正直真誠,並不斷邁向完全;雖然無罪的完全在此生無法達到,卻是可嚮往的,並可在基督裡獲得,而非在我們自身中:但這裡主要指聖潔無可指責的生活和行為,雖然不完全沒有罪,但也沒有任何顯著的罪,以免羞辱神,並損害一個人的品格和信仰(參 Genesis 6:9)。這並非指他身體或肉體的完全,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釋義的,透過割禮,猶太人F4幻想亞伯蘭因此變得完全,但在受割禮之前他並非如此。

【第2節】

我必與你立我的約,
割禮之約,因其記號而得名,神被稱為「立約」或「賜約」F5,因這是祂自己的設立,並取決於祂至高無上的旨意和喜悅(參 Acts 7:8);

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
正如祂之前多次應許的,現在再次重申,以免他以為以實瑪利是應許的後裔;因為雖然夏甲的後裔被應許繁多,但這裡指的是亞伯蘭從撒萊所生的後裔,將會極其繁多,尤其這可能包括他從撒萊所生的肉身後裔,以及他在萬國中的屬靈後裔,他們都與他有相同的信心(參 Genesis 12:2, 13:16, 15:5)。

【第3節】

亞伯蘭就俯伏在地。
因看見向他顯現的如此榮耀之神,並敬畏祂的威嚴,也自覺不配受此造訪,不配蒙受如此恩惠;並非因為他尚未受割禮,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言;其他猶太F6學者也指出,在受割禮之前,當神對他說話時,他俯伏在地,但之後他則坐著或站著(Genesis 18:1);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未受割禮的人,如巴蘭(Numbers 22:31),雅爾奇以此為例,連受割禮的人,如以西結(Ezekiel 1:28)、約書亞(Joshua 5:14)和其他人,在神顯現時也曾俯伏在地。

神又與他說話;
在他被扶起,並被堅固和鼓勵站立在神面前,聽祂要對他說的話之後;因為在此之後,我們又讀到他再次俯伏在地(Genesis 17:17);這表明他第一次俯伏在地之後,曾站立起來:說;如下。

【第4節】

至於我,看哪,我的約是與你立的,
祂是施恩立約的,是信實守約的,在約中是不變的,儘管亞伯蘭只是人,且有罪:

你必作多國的父:
正如他成為許多阿拉伯民族的父,並在以實瑪利的後裔中成為土耳其人的父;又在他從基土拉所生的兒子們的後裔中成為米甸人和其他民族的父;在以撒的後裔中成為以色列人的父,以及在以掃的後裔中成為以東人的父;在屬靈意義上,他是所有信徒的父,遍及世界各國,無論受割禮或未受割禮,正如使徒所解釋的(Romans 4:11 Romans 4:12 Romans 4:16-18)。

【第5節】

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
「亞伯蘭」意為「高父」,他以此名多年,卻未曾是任何人的父:

要叫亞伯拉罕:
在其中加入了字母**ה**(he),使最後一個音節變成兩個,「拉罕」:霍廷格F7觀察到,這個詞在阿拉伯語中意為「眾多」F8;因此,加上這個字母,他的名字亞伯拉罕可以解釋為「眾多後裔之父」;這與其後的理由相符:

因為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
並非他當時在事實上已是如此,而是在神的永恆預旨和應許中(Romans 4:17);亞伯拉罕不僅在字面意義上是多國之父,如前所述,在奧秘意義上,他也是全世界的父;也就是說,是世上所有信徒的父,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拉比們F9也如此解釋:他們說,起初他是亞蘭的父,所以他的名字叫亞伯蘭,但現在他是全世界的父,所以叫亞伯拉罕;邁蒙尼德F11本人也如此說,引用了這段經文。

【第6節】

我必使你極其繁盛,
在兒女方面,因為他不僅從撒萊得了一個兒子,從他繁衍出眾多後裔,而且他從基土拉得了六個兒子,他們都成為大國之首:

我也必使多國從你而立;
如以色列和猶大兩國,米甸人和以東人,阿拉伯人、撒拉遜人和土耳其人:

又有君王從你而出;
如以實瑪利的十二位王子,以東和米甸的君王,阿拉伯人、撒拉遜人和土耳其人的君王,以及以色列和猶大的君王,特別是,正如格羅修斯和其他人所觀察到的,彌賽亞君王:此外,在奧秘意義上,所有與他有相同信心的基督徒君王和王子;甚至所有信徒,他們都是神的君王和祭司。

【第7節】

我必堅立我與你,
不僅是更新,更是透過隨後的割禮記號來確認:

並你後裔世世代代的約;
其中屬於他肉身後裔的祝福,祂也向他們確認,使他們在世代相傳中享受;而屬於他屬靈後裔的祝福,也向他們確認,使他們在未來不同地方興起時享受:

作永遠的約;
對他的肉身後裔而言,只要他們繼續真誠敬拜神;並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或直到彌賽亞降臨,割禮之約在祂裡面得以成就,並告終;對他所有的屬靈後裔而言,就其屬靈祝福而言,這些祝福是永遠的,永不被奪去或失效;

作你和你的後裔的神;
對他的肉身後裔而言,作為自然和護理的神,將生命的美好事物賜予他們;保護、保守並使他們在他所賜的土地上,並擁有其中一切美好事物,只要他們順服他作為他們的君王和神;對他的屬靈後裔而言,作為一切恩典的神,在此供應他們恩典,並在來世賜予他們榮耀。

【第8節】

我必將你現在寄居之地,
或「你寄居之地」F12,即「你旅居之地」或「你朝聖之地」,這些地方很多;因為他經常從一地遷到另一地,有時寄居於此,有時寄居於彼:

迦南全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作永遠的產業;
這僅指亞伯拉罕的肉身後裔,以及以撒和雅各的後裔,這片土地賜給他們永遠持有,前提是他們順服神的旨意;因此,每當他們不順服時,他們就被擄離此地,正如今日所見;但當他們悔改歸正時,他們將回到這片土地,並擁有它直到世界末了;這也是天上產業的預表,那是一個永恆的產業,將由他所有的屬靈後裔永遠享受:

我也必作他們的神;
正如祂在屬靈意義上是亞伯拉罕所有肉身後裔的神,收養的權利屬於他們,祂揀選並分別他們作祂自己的特殊子民,並在護理中賜予他們許多特殊的恩惠,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宗教方面;正如祂在福音意義上是祂所有屬靈後裔的神,祂在基督裡與他們建立聖約,作他們的約神和父,在基督裡以一切屬靈的祝福賜福他們,並將繼續如此,直到死亡,直到永恆。

【第9節】

神又對亞伯拉罕說:「你和你的後裔,世世代代,要遵守我的約。
遵守其記號或標誌,即割禮,其方式如下所述:

你和你的後裔,世世代代;
在世代相傳中,直到彌賽亞降臨,律法的終結是為了義。

【第10節】

這就是我的約,
這是約的記號,因為應許本身在此之前已經賜下,那才是更恰當的約;割禮在不恰當的意義上被稱為約,因為它只是約的記號:

是你們與我立的,並你後裔世世代代要遵守的;
這約要由亞伯拉罕,以及當時在他家中的男性,如以實瑪利,和那些生在他家或用錢買來的男性,以及他的後裔在隨後的世代中遵守,其內容如下:

你們中間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
這是割禮的首次設立,而且是神的設立,而非人的設立。的確,希羅多德F13說,

【第11節】

你們要割去你們肉體的包皮;
或「你們肉體的包皮」F21;透過**ὑπαλλαγή**(hypallage,換位法)F22,這種儀式如何執行,可在猶太著作F23中看到,以及傷口如何癒合,利奧·莫德納F24也詳細描述過,當割禮完成後,他們會準備一盤沙子來放置包皮;布克斯托夫F25記載,這樣做是為了表明他們的後裔將如海沙般眾多,並提醒他們巴蘭對他們所說的話(Numbers 23:10);也與欺騙人類的古蛇有關,其食物是地上的塵土(Genesis 3:14):根據猶太教規F26,執行此手術的工具如下:

「他們可以用任何東西行割禮,用燧石,或用玻璃,以及任何能切割的東西,除了蘆葦或竹子,因為有危險;但最好用鐵器行割禮,無論是刀還是剃刀;所有以色列人都用刀。」

「所有人都適合行割禮(邁蒙尼德F1說),甚至未受割禮的人、僕人、婦女和小孩,在沒有男人的情況下都可以行割禮,但外邦人絕不能行割禮;如果他行了割禮,就不需要重複,也不需要第二次行割禮。」

「所有人都適合行割禮,甚至僕人、婦女、小孩,以及因割禮而兄弟死亡的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但如果有成年的以色列人,且知道如何行割禮,他應當優先於所有人;(有些人說婦女不能行割禮;)但偶像崇拜者,即使他受了割禮,也絕不能行割禮;但如果他行了,就不需要重複,也不需要第二次行割禮。」

【第12節】

你們世世代代的男子,生下來第八日都要受割禮,
八天大的兒子或嬰兒;在此之前不得受割禮,但因某些原因可以延遲更久。根據邁蒙尼德F4的說法,之所以規定在嬰兒期執行此儀式,是因為如果延遲到成年,可能會被忽視而從未執行;而且在這個年齡,由於皮膚嬌嫩和想像力薄弱,疼痛感不那麼明顯;此外,父母的感情在嬰兒期也不像一歲,尤其是三四歲時那麼強烈;特別是規定在第八天,是因為所有動物一出生,由於其高度濕潤,都非常虛弱,幾乎與在母體中無異,直到七天結束後,它們才開始被視為感知這個世界空氣的生物;因此他指出,在獸類中也應觀察到同樣的情況,七天內它們應與其母同在(Exodus 22:30)。根據猶太教規F5,

你們世世代代的男子;
在所有後繼世代中,直到彌賽亞降臨,律法的終結;以及迦南地租約到期之時,割禮作為其印記;以及割禮作為信心之義的印記,將臨到未受割禮的外邦人:

無論是家裡生的,是在你後裔之外用銀子從外人買來的,
關於這一點,邁蒙尼德F11給出了這些規定,

【第13節】

你家裡生的,和你用銀子買的,都必須受割禮;
或「在割禮中必受割禮」F12,必確實受割禮;這重複是為了表明其必要性,以及應當如何謹慎地執行,因為他們中間不應有未受割禮的男子(Genesis 17:10);也不應有任何交往和團契,尤其是在宗教方面。

我的約就必在你們肉體上作永遠的約;
割禮要在他們的肉體上顯現,不得採取任何方法重新覆蓋包皮,而要持續終生;他們的後裔也一樣,在所有後繼世代中,作為約和應許的記號,這約和應許將存留直到彌賽亞降臨。

【第14節】

那未受割禮的男子,就是肉體沒有割去包皮的,
其割禮被父親、母親、民事官員或他自己忽視了;因為根據猶太教規,這些人中的每一個都有義務確保割禮的執行;

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雅爾奇將此解釋為他將無子,並在壽命未盡之前死去;根據亞本·以斯拉的一些說法,這指的是一個人未滿五十二歲就死去;而一些錯誤的人,正如同一位作者所稱,認為如果一個孩子死了,卻未受割禮,他在來世就沒有份。這句話最簡單明瞭的含義似乎是,這樣的人將被剪除,被剝奪在迦南地與以色列人的一切民事和宗教特權,並被視為外邦人。關於此事,邁蒙尼德F15如此寫道:

他背了我的約;
使約失效,忽視了割禮這個記號。

【第15節】

神又對亞伯拉罕說:「至於你的妻子撒萊,你不可再叫她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
在祂改變了他的名字,並賜予他割禮之約之後:

至於你的妻子撒萊,你不可再叫她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
她原來的名字「撒萊」意為「我的公主」,或更確切地說「眾公主」,對他而言,她取代了許多人,勝過萬人;然而她只是他的公主,在他的家中,是唯一的女主人:但「撒拉」則意為「公主」,雅爾奇觀察到,因為她將成為所有從她而出的王子和人民的公主,也將成為所有女性信徒的母親和公主,她們被稱為她的女兒(1 Peter 3:6)。

【第16節】

我必賜福給她,
《他爾根約拿單》補充說:「在她的身體裡」,使她多產,她以前是不生育的,在她的靈魂裡賜予屬靈的祝福,並在兩者中賜予永生的祝福:

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
正如他從夏甲得了一個兒子:神之前曾應許亞伯拉罕一個兒子將成為他的繼承人,但直到現在才告訴他,這個兒子將由他的妻子撒拉所生:

我必賜福給她;
這重複是為了確認,並為了更堅固亞伯拉罕對此的信心:

她也要作多國之母;
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以色列和猶大兩個國家;

必有君王從她而出;
如大衛、所羅門等人,特別是彌賽亞君王。

【第17節】

亞伯拉罕就俯伏在地,
敬畏神,並對所告知之事感到驚訝:

並且笑了;
並非像撒拉那樣因不信和懷疑應許而笑,因為他沒有因不信而動搖,而是因聽到如此好消息而歡喜;安革羅斯也將其譯為「他歡喜了」,帶著信心的喜樂;我們的主可能在(John 8:56)中指的就是這個;他在以撒的應許中看見了基督,並為基督將從他的後裔中而出而歡喜:《他爾根約拿單》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將其釋義為「他驚訝了」;他驚訝於神賜予他如此應許的恩典,他驚訝於神為成就此應許所必須施展的大能:因此接著說,

心裡說;
在他自己心裡,沒有說出任何能被任何受造物聽到和理解的話;但無所不知的神知道他說了什麼,以及其語氣,無論是否出於不信:

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嗎?
並非他當時已滿一百歲,他當時九十九歲,正邁入第一百歲;但他將會,也確實是,一百歲時這個孩子出生給他(Genesis 21:5)。一個一百歲,甚至幾百歲的人得孩子,在亞伯拉罕時代並非不尋常;儘管在此之後,我們讀到亞伯拉罕自己從基土拉得了六個兒子,那時他的自然力量重新被激發,他的青春像鷹一樣更新;此外,亞伯拉罕說這話,並非主要針對他自己,儘管他的年齡是一個使奇蹟更顯著的因素,而是針對撒拉,以及她當時的狀況,她將為他生這個兒子:

撒拉已經九十歲了,還能生育嗎?
而且她已經絕經,這使得人們更難相信這事如何可能。有些人認為亞伯拉罕說這話,是有些懷疑,直到耶和華更堅定地向他保證確實如此,如(Genesis 17:19)所表達的;但由於他所說所行沒有受到責備,不像撒拉那樣,這似乎表明情況相反。

【第18節】

亞伯拉罕對神說:
被告知他將從撒拉得一個兒子,成為他的繼承人,他開始關心以實瑪利將如何;以實瑪利已經長大,無疑在他心中佔有重要地位,而且他很可能開始認為以實瑪利就是應許的後裔,因為他已活到如此高齡,沒有其他兒子,而撒拉已過生育年齡:但現在他意識到情況將會不同,他為以實瑪利提出請求,他並沒有因為另一個應許而忽視以實瑪利,這也顯示了他對以實瑪利的愛和對他福祉的關心:

但願以實瑪利在你面前活著!
他祈求以實瑪利的生命得以保全,並願他的生命在敬畏、敬拜和事奉神中度過;《他爾根約拿單》也如此說,

【第19節】

神說:「不然,你妻子撒拉必給你生一個兒子,
這重複是為了確認,並如此表達是為了消除亞伯拉罕心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疑慮;同時也讓他知道,撒拉生子的應許不會因他為以實瑪利的禱告而被取代,因為他對以實瑪利的自然情感可能比對他未出生的兒子更深,而他的後裔將從這個兒子而出:

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
意為「歡笑」;這個名字是因亞伯拉罕聽到應許時的歡笑而得名,而非因撒拉的歡笑,那時她尚未歡笑;因此約瑟夫F16的說法是錯誤的,他暗示以撒這個名字是因撒拉嘲笑神說她將生一個兒子而得名:儘管他的出生對兩人來說都是歡笑和喜樂的事,對所有聽到這事的好人來說也是如此(Genesis 21:8)。波利希斯特F17從異教作家梅洛那裡引述,談到亞伯拉罕時說,他從他的合法妻子生了一個兒子,他的希臘名字是「Gelos」,即歡笑。以撒是猶太人F18指出在出生前就已得名的其中一人(參 Gill on Genesis 16:11):

我必與他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也與他的後裔堅立;
剛與亞伯拉罕立的割禮之約;因為雖然以實瑪利受了割禮,他的後裔也實行這個儀式,但這並非神所命令他們的;對他們而言,這也與對以色列人而言的目的不同;特別是,在那個約中應許的迦南地,只屬於以撒的後裔,而且只屬於雅各的後裔,尤其是彌賽亞將從他而出,割禮也與此有關,直到彌賽亞降臨,這個約將持續,因此稱為永遠的約。

【第20節】

至於以實瑪利,我也應允你,
留意到他為以實瑪利的禱告,並接受且將會回應他,也確實如此,如下:

看哪,我已賜福給他;
在祂心中決定賜福給他,應許賜福給他(Genesis 16:10 Genesis 16:12);為他預備了祝福:

我必使他昌盛,使他極其繁多;
正如祂所做的,許多阿拉伯民族,哈迦利人、撒拉遜人和土耳其人,都源於他:

他必生十二個族長;
他們的名字已列出(Genesis 25:13-15);那裡的數目與此預言完全吻合。異教作家梅洛F19,前面提到過,說亞伯拉罕從他的另一個妻子,埃及婢女(即夏甲),生了十二個兒子,他誤將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的十二個兒子當作亞伯拉罕的十二個兒子;他補充說,這些人進入阿拉伯,瓜分了這個國家,並成為第一個統治當地居民的人;因此直到我們這個時代,阿拉伯的君王都有十二個與之相似的名字。撒拉遜人也分為十二個部落,其中有許多「部落首領」;土耳其人也分為相同數量的部落F20。而且

我必使他成為大國;
特別是土耳其民族;土耳其帝國在猶太著作中常被稱為以實瑪利王國,正如阿拉伯語被稱為以實瑪利語。

【腳註】
F3 ( ydv la ) "Deus sufficiens", Cocceius; so Jarchi and Ainsworth. 科克修斯譯為「全足的神」;雅爾奇和艾因斯沃思亦同。
F4 Jarchi in loc. Pirke Eliezer, c. 29. Misn. Nedarim, c. 13. sect. 11. 雅爾奇於此處。《皮爾克以利以謝》第29章。《密示拿》許願篇第13章第11節。
F5 ( hnta ) "dabo", Pagninus, Montanus, Schmidt. 帕尼努斯、蒙塔努斯、施密特譯為「我將賜予」。
F6 Jarchi in loc. Pirke Eliezer, ut supra. (c. 29.) 雅爾奇於此處。《皮爾克以利以謝》同上(第29章)。
F7 Smegma Oriental. p. 88. 《東方潔淨劑》第88頁。
F8 <arabic>, "numerus", "copiosus", Golius, col. 1055, 1056. Castel. col. 3537. 阿拉伯文,高魯斯《詞典》第1055、1056欄,卡斯特爾《詞典》第3537欄,意為「數目」、「豐富」。
F9 In Massechet Biccurim, apud Galat. in Arcan. Cathol. Ver. l. 5, 13. & 9, 12. in Maimon. in Misn. ib. c. 1. sect. 4. 《密示拿》初熟果子篇,見加拉太《天主教真理奧秘》第5卷第13章及第9卷第12章,邁蒙尼德於《密示拿》同上第1章第4節。
F11 Hilchot Biccurim, c. 4. sect. 3. 《邁蒙尼德法典》初熟果子篇第4章第3節。
F12 ( Kyrgm Ura ) "terram peregrinationum tuarum", Pagninus, Montanus 帕尼努斯、蒙塔努斯譯為「你旅居之地」。
F13 Euterpe sive, l. 2. c. 104. 《歐特爾佩》或《歷史》第2卷第104章。
F14 Bibliothec. l. 4. p. 24. & l. 3. p. 165. 《歷史叢書》第4卷第24頁及第3卷第165頁。
F15 Contr Apion. l. 1. c. 22. 《駁亞皮翁》第1卷第22章。
F16 Raal Aruch in Rad. ( lm ) fol. 91. 1. 拉爾·阿魯赫《詞根詞典》(lm)第91頁第1欄。
F17 Apud Euseb. Evangel Praepar. l. 9. c. 27. p. 433. 見優西比烏《福音預備》第9卷第27章第433頁。
F19 Apud Euseb. ut supra, (Evangel Praepar. l. 9.) c. 22. p. 428. 見優西比烏同上(《福音預備》第9卷)第22章第428頁。
F20 Vid. P. Martyr. Decad. 3. lib. 10. & de Insul. Ind. Occident. 參閱彼得·馬爾提爾《十年史》第3卷第10章及《論西印度群島》。
F21 ( Mktlre rvb ta ) "praeputium carnis vestrae", Drusius, Piscator. 德魯修斯、皮斯卡托譯為「你們肉體的包皮」。
F22 According to E. W. Bullinger, "hypallage" "relates to an interchange of construction whereby an adjective or other word, which `logically' belongs to one connection, is grammatically united with another, so that what is said or attributed to one things ought to be said or attributed to another". 根據E.W.布林格,「換位法」是指「一種結構上的互換,其中一個形容詞或其他詞,『邏輯上』屬於一個連接,但在語法上卻與另一個連接結合,因此對一件事物所說或歸因的,應當是對另一件事物所說或歸因的」。
F23 Maimon. Hilchot Milah, c. 2. sect 2. Schulchan Aruch, par. 2. Jore Dea Hilchot Milah, c. 264. sect. 3. 邁蒙尼德《割禮法典》第2章第2節。《舒爾漢阿魯赫》第2部分《約雷德亞割禮法典》第264章第3節。
F24 History of the present Jews, part 4. c. 8. p. 206. 《現今猶太人歷史》第4部分第8章第206頁。
F25 Synagog. Jud. c. 4. p. 104, 105. 《猶太會堂》第4章第104、105頁。
F26 Maimon. ib. c. 2. sect. 1. Schulchan Aruch, ib. sect. 2. 邁蒙尼德同上第2章第1節。《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2節。
F1 Maimon. ib. Schulchan Aruch, ib. sect. l. 邁蒙尼德同上。《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1節。
F2 Schulchan Aruch, ib sect 1. 《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1節。
F3 Hist. l. 5. c. 5. 《歷史》第5卷第5章。
F4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9. p. 506. 《迷途指津》第3部分第49章第506頁。
F5 Misn. Sabbat, c. 19. sect. 5. 《密示拿》安息日篇第19章第5節。
F6 Misn. Eracin, c. 2. sect. 2. 《密示拿》估價篇第2章第2節。
F7 Maimon. Hilchot Milah, c. 1. sect. 16, 17, 18. Schulchan Aruch, ib. c. 262. sect. 2. 263. sect. 1, 2. 邁蒙尼德《割禮法典》第1章第16、17、18節。《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262章第2節,第263章第1、2節。
F8 Schulchan Aruch, c. 262. sect. 1. 《舒爾漢阿魯赫》第262章第1節。
F9 Maimon. Hilchot Milah, c. 1. sect. 8. 邁蒙尼德《割禮法典》第1章第8節。
F11 Ibid sect 3, 6. 同上第3、6節。
F12 ( lwmy lwmh ) "circumcidendo circumcidetur", Pagninus, Montanus &c. 帕尼努斯、蒙塔努斯等譯為「在割禮中必受割禮」。
F13 Maimon. ut supra, (Hilchot Milah) c. 1. sect. 1. 邁蒙尼德同上(《割禮法典》)第1章第1節。
F14 Schulchan Aruch, ib. c. 361. sect. 1. 《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361章第1節。
F15 Maimon. Hilchot. Milah, c. 1. sect. 1, 2. 邁蒙尼德《割禮法典》第1章第1、2節。
F16 Antiqu. l. 1. c. 12. sect. 2. 《猶太古史》第1卷第12章第2節。
F17 Apud Euseb. Evangel. Praepar. l. 9. c. 19. p. 421. 見優西比烏《福音預備》第9卷第19章第421頁。
F18 Pirke Eliezer, c. 32. Shalshalet Hakabala, fol. 2. 1. 《皮爾克以利以謝》第32章。《卡巴拉鏈》第2頁第1欄。
F19 Apud. Euseb. ut supra. (Evangel. Apud. Euseb. ut supra. (Evangel.
【第24節】

亞伯拉罕九十九歲。參閱(創世記17:1)。他年齡的這一情況被特別提及,是為了更顯明他的信心和順服,因為儘管他已年邁,他卻沒有考慮自己的年齡,也沒有以此為藉口,說他無法忍受疼痛,或者一個像他這樣年紀的人在僕人面前赤身露體會很羞恥。

他受了割禮,就是他包皮的肉。經文沒有說誰為他行割禮,很可能是他的首席僕人以利以謝。猶太人自以為無所不知,他們說F21,亞伯拉罕派人請來挪亞的兒子閃,由閃為他和他的兒子以實瑪利行割禮;但最有可能的是,以實瑪利是由亞伯拉罕親自行割禮的,這似乎從(創世記17:23)可見;而亞伯拉罕也可能為自己行割禮,正如本·米勒(Ben Melech)所認為的。

【第25節】

他兒子以實瑪利十三歲的時候,也受了割禮,就是他包皮的肉。因此,正如約瑟夫F23所記載的,阿拉伯人讓他們的孩子在十三歲時受割禮,因為他們的民族創始者以實瑪利就是在那個年齡受割禮的;俄利根F24也證實了這一點;這與一位阿拉伯作家F25關於穆罕默德之前的阿拉伯人的說法相符,他們習慣在十到十五歲之間的某個特定年齡行割禮。拉沃爾夫(Rauwolff)也說F26,有些人,主要是阿拉伯人,效法他們的先祖以實瑪利。至於穆斯林,雖然他們也行割禮,但他們並不總是像某些人所寫的那樣在十三歲時行割禮;因為他們有時在十三、十四、十五或十六歲時行割禮,有時也在六或七歲時行割禮F1。根據安布羅斯F2的說法,埃及人在十四歲時為他們的孩子行割禮,這與以實瑪利人或阿拉伯人的時間相當接近,他們可能從這些人那裡接受了割禮,如果不是從以色列人那裡,正如前面所觀察到的。一位旅行家說F3,現代埃及人,像其他穆斯林一樣,直到十三歲才受割禮。非洲人則在第七天行割禮,這更接近猶太人F4。

【第26節】

就在那一天,亞伯拉罕受了割禮,他兒子以實瑪利也受了割禮。這句話重複提及,是為了讓人注意到他們兩人都是按照神的命令,在命令頒布的當天受割禮的。拉比雅爾基(Jarchi)觀察到,這是在白天,而不是在夜間;他說,這表明他不怕外邦人,也不怕嘲笑者;這樣他的敵人,以及那個世代的人,就不能說,如果我們看見他,我們就不會讓他受割禮,遵守神的誡命。一些猶太作家F5虛構說,他受割禮的那一天,後來被摩西定為贖罪日,並且在他受割禮的地方建造了祭壇;但所有這些都毫無根據。根據烏雪主教(Bishop Usher)F6的記載,這件事發生在創世後2107年,即基督降生前1897年。

【第27節】

他家裡所有的人,所有男性,無論是孩童還是成年人:

凡在家裡生的,或是用錢從外人買來的,都與他一同受了割禮。這是出於他們的意願和同意;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正確地指出,他們並非被迫。這些人之前已被亞伯拉罕訓練參與宗教活動,因此更容易被他說服效法他的榜樣;這也再次被提及,是為了讓人銘記,並作為後世效法的榜樣。

【腳註】
F21 Pirke Eliezer, c. 29. 《皮爾克以利以謝》第29章。
F23 Antiqu. l. 1. c. 12. sect. 2. 《猶太古史》第一卷第十二章第二節。
F24 Philocalia, c. 23. p. 77. 《愛美集》第二十三章第77頁。
F25 Ebnol Athir apud Pocock. Specimen Arab. Hist. p. 319. 伊本·阿提爾引波科克《阿拉伯歷史樣本》第319頁。
F26 Travels, part 1. ch. 7. p. 59. by Ray. 雷氏《遊記》第一部第七章第59頁。
F1 Vid. Reland. de Relig. Mohammed. p. 75. 參閱雷蘭德《論穆罕默德宗教》第75頁。
F2 De Abraham, l. 2. c. 11. p. 266. 《論亞伯拉罕》第二卷第十一章第266頁。
F3 Baumgarten. Peregrin. l. 1. c. 16. 鮑姆加滕《朝聖記》第一卷第十六章。
F4 Leo. African. Descriptio Africae, l. 3. p. 33. 利奧·非洲人《非洲描述》第三卷第33頁。
F5 Pirke Eliezer, ut supra. (c. 29.) 《皮爾克以利以謝》,同上(第29章)。
F6 Annales Ver. Test. p. 8. 《舊約年鑑》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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