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加拉太書

第三章

【簡介】
在本章中,使徒保羅斥責加拉太人對福音的不順從和偏離;他以各種論證證實了因信稱義的教義;闡明了律法的功用及其廢止,並提及了屬於基督信徒的幾項特權。他首先嚴厲斥責加拉太人,稱他們愚昧無知、被迷惑,並指責他們不順從福音的真理,這因福音事工的清晰性而更顯嚴重,因為被釘十字架的基督和因祂稱義的道理,曾如此清楚地擺在他們面前(加3:1)。這也因福音的果效而加劇,他們是藉著福音而非藉著行為之律的宣講而領受了聖靈(加3:2)。更增加他們愚昧的是,他們既然始於神的靈,並在對祂和祂恩典的倚靠中起步,現在卻似乎要以肉體和律法的方式結束(加3:3)。此外,他們曾為福音的緣故受了許多苦,若他們離棄福音,這些苦就白受了,儘管使徒對他們抱有不同的希望(加3:4)。不僅如此,他們不僅藉著福音的宣講領受了聖靈和祂的恩典,甚至還有伴隨而來的超凡恩賜,以證實福音(加3:5)。因此,他們的情況非常嚴重,他們犯了極大的愚昧和瘋狂。

從這裡,使徒轉向爭論的重點,即因信基督的義而稱義的偉大真理,這是這些人正在偏離的。他以幾個論證來確立這真理:首先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他因信稱義,這從他所信的被歸算為他的稱義之義可見(加3:6)。凡信基督的人都是他的屬靈兒女,因此無疑地,他們也以同樣的方式稱義,就像他們的父親一樣(加3:7)。特別是外邦人因信稱義,這從福音傳給亞伯拉罕以及對他所作的應許——萬國都必因他的後裔得福——清楚可見;也就是說,得著稱義的福分(加3:8)。這個例子和榜樣的結論是,正如忠心的亞伯拉罕因信得著稱義的義而蒙福,所有信的人也與他一同蒙受同樣的福分(加3:9)。沒有人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是確定的,因為律法非但不能因順從而使任何人稱義,反而宣告咒詛所有不完全且不持續遵守律法的人(加3:10)。這從哈巴谷書2:4的一段經文更為明顯,該經文宣告義人必因信得生,或者說,真正稱義的人是因信稱義的(加3:11)。這藉著律法與信心之間的對立來闡明;因為如果義人因信得生,那麼就不是因律法,因為律法不是引導人去相信,而是去行,並靠著行為而活(加3:12)。

使徒既然談到律法是咒詛的律法,便藉此機會說明信徒如何從律法的咒詛中被解救出來,這是藉著基督為他們成為咒詛而成就的;祂確實如此,這從祂被釘十字架並掛在木頭上可見;其目的是,亞伯拉罕所蒙的稱義之福,可以藉著基督臨到外邦人,並且他們可以藉著信心領受聖靈的應許(加3:13-14)。因此,從這裡清楚可見,稱義的福分是藉著基督成為咒詛而來的,並且是藉著信心領受的,而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

使徒接著從產業是藉著聖約、遺囑或應許而來,因此不是藉著律法來論證:他指出,一個人的聖約或遺囑一旦確認,就不能被廢除,也不能增添任何東西,更何況是神的聖約或遺囑,是祂在基督裡確認的,豈能被律法廢除,或其中的應許因在向亞伯拉罕宣告之後數百年才有的律法而失效?應許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作出的;因此,既然生命或生命的福分是藉著應許而來的,這從它藉著應許賜給亞伯拉罕清楚可見,那麼它就不是出於律法(加3:15-18)。

然而,可能會產生一個異議:如果情況是這樣,律法有何用處和功用呢?它為何被賜下?使徒回答說,它是因過犯而加添的;並且它要存留直到基督來臨,應許是向祂作出的;因此,它以非常宏偉莊嚴的方式由天使頒布,並交到一位中保摩西手中,他站在神作為一方,以色列民作為另一方之間(加3:19-20)。此外,可能還會進一步反駁說,按照這種推理,律法是與應許對立的;使徒以厭惡和憎惡任何此類事情的方式回應,並以律法不足以稱義的論證來回應,因為它不能賜予生命(加3:21)。然後他繼續指出律法的另一個功用,就是將人圈在罪之下,或使人知罪,好讓他們看見自己需要藉著基督得著義和生命,並藉著信靠祂而領受這應許(加3:22)。因此,在舊約時代,人非但沒有因律法稱義,反而被律法看守,如同在營寨中,並被關閉在其中,如同在監獄裡,直到基督——信心的對象——顯現並釋放他們(加3:23)。律法更像一個嚴厲的訓蒙師;它一直持續到基督的時代;因此,既然這些是律法的功用,那麼稱義是藉著信心而非藉著律法,這是清楚的(加3:24)。此外,基督既然已經來臨,猶太人自己也不再受這律法作為訓蒙師的管轄;它現在已經廢除,因此沒有藉著律法稱義這回事(加3:25)。

真正信基督的人情況確實如此,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樣的人是神的兒女,並受神的靈教導和引導,他們是自由的,不受律法作為訓蒙師的管轄(加3:26)。此外,他們既受洗歸入基督,就已經穿上祂,作為他們的主和他們的義,因此他們宣稱自己是藉著祂,且唯獨藉著祂稱義的(加3:27)。這些人,無論他們屬於何種民族、性別、地位和狀況,在基督裡都是一體的,並且都以同樣的方式稱義;他們既屬基督,就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因此是與他同樣的義和生命應許的繼承人(加3:28-29)。

【第1節】

哦,愚昧的加拉太人啊!這裡並非指任何民族特性,如有些人所認為的,他們因知識上的粗魯、無知和愚昧而與其他人區分開來,就像克里特人因說謊而聞名;也不是指他們未重生前的狀態,因為在歸信之前,所有的人,包括神的選民自己,在道德和屬靈意義上都是愚昧的;而是指他們目前在稱義這件事上的遲鈍。離開基督轉向摩西,離開福音轉向律法,離開藉著基督的義而得的自由稱義的教義(這帶來如此多的堅實平安和安慰),轉向藉著律法行為稱義的教義(這自然導致捆綁),這都是極其愚昧的表現。這話並非輕率、憤怒或故意羞辱和激怒而說,因此與(馬太福音5:22)毫無衝突,而是如同基督對祂的門徒說:「無知的人哪,信先知所說的一切話,你們的心是何等遲鈍啊!」(路加福音24:25)。因此,使徒在這裡,如同憐憫加拉太人,為他們感到悲傷,並像一個驚訝和震驚的人,不解為何那些曾有如此清晰福音光照的人,竟會接受這種觀念。

誰迷惑了你們呢?某些假教師迷惑了他們,否則無法想像他們的思想怎會轉向這個方向;這不應按字面和實際意義理解,如同行邪術的西門用他的邪術迷惑了撒馬利亞人,而是按比喻和非實際意義理解;正如巫師和術士在人眼前施放迷霧,或藉著某些邪惡的技藝或戲法欺騙人的視線,使不存在的物體顯現,或以與實際不同的形式顯現,同樣,這些欺騙人的工人,他們將自己變裝成基督的使徒,正如撒但有時將自己變裝成光明的天使一樣,他們將這教義以錯誤的光景呈現在他們面前,藉此敗壞他們的心,使他們偏離基督裡的單純。儘管使徒斥責加拉太人因輕易接受這些欺騙而顯出的愚昧和軟弱,但他將主要過錯歸咎於假教師,並將最大的責任歸於他們;他將他們描繪成巫師和術士,將他們的教義,特別是因行為稱義的教義,描繪成巫術;因為它討人喜歡,迎合肉體的理性,並像符咒一樣作用於人性的驕傲。撒母耳對掃羅所說的話(撒母耳記上15:22-23)可以應用於當前的情況:「順從」真理「勝於獻祭」,勝於所有禮儀律法的儀式:「聽從」基督的福音,「勝於公羊的脂肪」,或任何律法制度;「因為悖逆」福音的任何教義,特別是悖逆藉著基督的義稱義的教義,「如同行邪術的罪」。希臘文 **βασκαίνω**(baskainō,嫉妒),因此引申為「迷惑」;因為巫術所造成的傷害通常源於嫉妒;敘利亞譯本(阿拉伯譯本亦隨之)將其譯為 **ܡܢܘ ܚܣܡ ܒܟܘܢ**(manū ḥasām bəḵōn,誰嫉妒你們),這暗示了假使徒嫉妒他們在福音中的光照和知識、他們的信心、平安、安慰和幸福,因此試圖在他們中間引入另一種顛覆這一切的教義。

叫你們不順從真理。此句在亞歷山大抄本及其他一些抄本和敘利亞譯本中被省略。這裡的「真理」是指整個福音,常被如此稱呼,以區別於律法及其預表和影兒;因為它包含在真理的聖經中,來自真理的神;其核心是基督,祂就是真理,也是真理的聖靈所引導進入的;或者特別是指藉著基督的義因信稱義的教義,這是使徒正在確立的真理,而這些加拉太人似乎正因假教師的巧言誘惑而偏離。以前這些人不僅聽過這真理,而且接受了它:他們領受了對它的愛,對它有強烈的感情,並堅定地相信;但現在他們開始猶豫和懷疑它;他們不再像以前那樣完全確信;他們似乎準備放棄它,至少沒有像以前那樣堅守它和對它的宣認,沒有動搖;他們在對這真理的信心和順從的堅定程度上有所跌落,這正是假使徒的意圖,也是這裡對加拉太人的指控。其嚴重性在這一節和隨後的幾節中進一步闡明,

在你們眼前,耶穌基督已經被明明地描繪出來;這指的是在福音的事工中,在使徒清晰的宣講中;耶穌基督是他事工的總和與實質,在其中祂被描繪和描述,並且,可以說,被他活靈活現地描繪出來;祂神聖位格的榮耀和卓越,祂作為中保的職分本質,祂作為救主的合適性,祂恩典的豐盛,祂寶血、犧牲和義的功效,都被如此充分和生動地表達出來,以至於彷彿基督親自且可見地與他們同在;是的,祂在受苦和受死方面被描繪得如此清晰,如同掛在、流血、死在被咒詛的木頭上,以至於祂似乎,正如使徒補充的,

被釘在你們中間:這不能按字面理解,因為祂是在耶路撒冷城外被釘十字架的;這也不是指加拉太人偏離福音的罪,彷彿那是再次將祂釘十字架,並使祂公開受辱;也不是指他們為基督的緣故所受的苦難,彷彿祂在這種意義上被釘在他們裡面,與他們一同被釘:而是指使徒在宣講基督時,對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所作的清晰福音啟示,這種啟示是任何圖畫、任何圖像、任何十字架都無法比擬的,而且在有這種宣講的地方,這些都是完全徒勞和不必要的;以及這些聖徒藉著信心,在福音的鏡子中對基督和被釘十字架的祂所擁有的清晰視野,這使得對象如此真實,彷彿它就在眼前。現在,這加劇了他們的軟弱和愚昧,因為在如此清晰的宣講和對福音及其中基督的清晰看見之後,他們竟然在最小的程度上偏離了它。

【第2節】

我只願向你們學這一件事:儘管他可以向他們提出許多問題,但他只問這一個問題,如果他們正確地注意並誠實地回答,就必然會暴露他們的愚昧,並結束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

你們受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這個問題假設他們已經領受了聖靈;也就是說,神的靈,作為啟示基督的智慧和知識的靈;作為重生和成聖的靈;作為信心和收養的靈;以及作為他們未來榮耀的憑據、印記和保證。現在使徒問,他們領受這聖靈是否「因行律法」;意思是,他們是否能想像,他們藉著順從律法而賺取和獲得了神的靈;或者他們是否認為聖靈是藉著律法的教義或宣講而臨到他們並進入他們心中的:前者不可能為真,因為如果他們不能藉著律法的行為獲得義和生命,那麼就不能獲得聖靈;此外,沒有神的靈所行的行為,並非真正的好行為:後者也不可能為真,因為儘管藉著律法可以認識罪,但這只會在良心中留下憤怒和定罪的感覺;它是致死的字句,是定罪和死亡的職事,而不是聖靈和生命的職事;這屬於福音,「或因聽信福音」;因為「信心」是指福音,特別是藉著信基督的義而稱義的教義;而「聽信」是指福音的宣講,福音的報導(以賽亞書53:1),在希伯來文中是 **שְׁמוּעָתֵנוּ**(shəmuʿatenu,我們所聽見的),藉此福音被聽見和理解。現在,聖靈就是以這種方式被領受的;當福音被宣講時,祂降臨在聽見的人身上,將自己傳遞到他們心中,並藉著真理的道使他們重生:加拉太人就是以這種方式獲得聖靈的,這又加劇了他們的愚昧,他們竟然藉著福音享受如此大的益處,卻又如此輕易地偏離它。

【第3節】

你們是如此愚昧嗎?等等。你們怎麼可能如此遲鈍?你們會,或者能繼續如此嗎?

既已開始於聖靈;也就是說,或者在神的靈裡,他們是藉著福音的宣講而領受了祂。他們在聖靈的光照、影響和幫助下,開始了信仰的宣認;他們開始用心靈和誠實敬拜主,不信靠肉體;他們開始事奉神,過著一種新的生活,一種與以前不同的生活,一種在倚靠神聖聖靈的恩典和幫助下的屬靈生活:或者在福音裡,福音是賜生命的靈,是神的靈的職事,包含屬靈的教義,並講述屬靈的福分,並伴隨著聖靈和能力。這福音首先傳給他們,他們也接受了;他們在基督徒的信仰宣認中以此為開端和起點,然而現在看起來他們卻想以別的東西來結束:

現在卻想藉著肉體成全嗎?或者「在」肉體裡;不是在肉體情慾中,彷彿他們現在是隨從肉體而行,過著肉體、放蕩、邪惡的生活;因為使徒並非指責他們不道德,而是抱怨他們的原則:因此,「肉體」是指純粹自然的力量,與神的靈相對,他們藉此努力遵守律法;或者是指律法本身,與福音區分開來;特別是禮儀律法,肉體誡命的律法,由肉體條例組成,只為潔淨肉體而使人成聖;也指他們對律法的順從;甚至他們所有的義,其中最好的也只是肉體,僅僅是外在的、軟弱的、不足以在神面前稱義的。這是他們愚昧的第三個加重情節,他們既然開始了基督徒的賽跑,倚靠聖靈和神的恩典,現在卻似乎採取了一步,彷彿他們認為要憑藉純粹自然的力量來完成它;他們既然以清晰的基督福音為起點,只尋求藉著祂的義稱義,現在卻傾向於律法,並試圖藉著將律法的行為與之結合,使他們的稱義之義得以完全,而這義本身並不需要它們,沒有它們也是完全的。

【第4節】

你們受了這麼多的苦,是徒然的嗎?等等。這些加拉太人為福音的緣故受了許多羞辱、許多苦難和逼迫,所有接受福音的人都必須預期會如此;對於那些在福音的信仰中堅忍不拔的人來說,這些苦難不會是徒然的,它們將伴隨著永生和榮耀;這並非說這些事配得這樣的幸福,或值得這樣的獎賞;它們的獎賞不是出於債務,而是出於恩典。但是,如果那些曾經宣認信仰並為之受苦的人,最終卻放棄了信仰,那麼他們為此所受的苦就是徒然的;他們將錯失那應許給為義受苦之人的榮耀:這是這些人愚昧的另一個加重情節,他們竟然為福音受了這麼多的逼迫,如果福音不是真的,他們就白受了苦,不如避免;如果福音是真的,放棄它不僅會遭受巨大的損失,還會給自己帶來巨大的傷害。

如果真是徒然的呢?使徒藉著這些話,彷彿糾正自己,表達了他對他們的希望,希望他們能看清自己的錯誤,撤銷他們的謬誤,並堅守福音的真理。

【第5節】

那麼,那賜給你們聖靈的,並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他這樣做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他所指的不是他自己,也不是任何其他福音的僕人,因為賜予人聖靈的普通或超凡恩賜,並非他們力所能及;而是指神或基督,祂曾賜予,並繼續藉著福音的宣講賜予聖靈的恩典;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指聖靈的超凡恩賜,這些恩賜在福音首次傳給他們時顯現出來,以證實福音,並且他們仍然不斷地獲得這些恩賜,如下文所示:

並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所以這是一個與(加拉太書3:2)不同的論證,並且進一步證明和加重了這教會成員的愚昧和遲鈍,他們不僅藉著福音領受了聖靈,作為重生的靈,至少他們中的許多人是如此,而且還看見福音藉著聖靈的超凡恩賜、神蹟和奇事得到證實,這些仍然在他們中間;然而他們卻正在偏離這個藉著這一切而成就的福音:因為他問道,

他這樣做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使徒的意思是,這些聖靈的超凡恩賜,以及在他們中間所行的這些神蹟,並非伴隨著律法的宣講,或假使徒所教導的因行為稱義的教義,而是伴隨著他和其他人所傳講的因信基督的義而稱義的教義,他為此真理向他們自己提出呼籲;因此,他們若曾想過或採取任何一步偏離那教義,就必然犯了最極端的愚昧。亞歷山大抄本在此處讀作,如同在(加拉太書3:2)中:「你們受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第6節】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使徒既然指出,聖靈的特殊恩典和超凡恩賜並非藉著律法的宣講,而是藉著信心的教義而領受;他便輕易地轉向進一步證實因信稱義的教義,藉著提出亞伯拉罕的例子,聖經對他的記載,以及對他所作的應許;這對他的目的非常恰當,因為亞伯拉罕無疑是個義人,是受割禮者的第一人,也是猶太民族的始祖;假教師們非常誇耀他,並誇耀自己是他的後裔,並像他一樣受了割禮;他們還想說服外邦人也這樣做,效法他,並認為這是他們在神面前稱義所必需的;然而使徒在這裡指出,參照(創世記15:6),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而不是因任何行為,更不是因割禮;因為他這裡所指的,是在他受割禮之前許多年發生的事;既然他在受割禮之前沒有割禮就已經是個稱義的人,並被宣告為義,那麼割禮對他的稱義就不是必需的,對任何其他人也不是必需的:他

信神。信心的對象是神,父、子、聖靈;這裡似乎主要指耶和華子,祂在(創世記15:1)中被稱為「耶和華的道」;那本質的道,從亙古就與神同在,就是神,並在時候滿足時道成肉身,住在人中間;以及「亞伯拉罕的盾牌」,使徒在(以弗所書6:16)中稱之為「信德的盾牌」;這不是指信心的恩典,而是指基督,信心的對象;信心抓住祂,並將祂用作抵擋撒但試探的盾牌:以及祂「極大的賞賜」;祂的一切,對他而言,如同對所有信徒而言,成為智慧、公義、聖潔和救贖:他信祂,不僅信祂是神,而且信祂的應許,以及祂實現應許的能力和信實;這不僅關乎他的自然後裔,一個眾多的民族,對迦南地的擁有,以及其中許多暫時的好處,而且關乎彌賽亞,以及在祂裡面屬靈的福分:他「信耶和華」(創世記15:6),信耶和華的道,信祂是他的盾牌,是極大的賞賜,信祂是他的主和他的義:

這就算為他的義;也就是說,被他所信的神算為義;因為其意義不是說亞伯拉罕將義歸於神,並頌揚祂的公義和信實,如有些人所說;也不是說,如另一些人所說,亞伯拉罕被世人算為義人;而是說,神將某物算給亞伯拉罕作為他的義,這不可能是他信心的行為;因為信心不是人的義,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信心和義是兩件不同的事,在聖經中常常彼此區分:此外,那算給亞伯拉罕為義的,也歸算給其他人;參見(羅馬書4:23-24),這絕不可能適用於他信心的行為;而是適用於他信心的對象,耶和華的道,他的盾牌和極大的賞賜,他的主和他的義,祂被算為,或歸算為,對他而言,也對其他人而言,是義。信心被算為義,與因信稱義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說,藉著基督,或藉著祂的義,被歸算並藉信心領受;如果亞伯拉罕是這樣稱義的,而他確實是這樣稱義的,那麼使徒就有了反駁假教師的論證。

【第7節】

所以你們知道,或者「你們知道」;這是你們所知道的事,至少可以或應該知道;它不應被反駁或爭論,這是一個如此明顯的案例,如此清楚的論點:

那以信為本的人;如同在(羅馬書4:16)中,指亞伯拉罕的信心,他們擁有與他相同性質和種類的信心;儘管程度可能不同,但卻是作用於同一對象,耶和華的道,我們的主我們的義,並由同一聖靈所作;或者指基督的信心,全心全意地信靠祂,並為自己信靠祂;他們仰望祂以得義和生命,他們單單信靠祂以得稱義,而不是信靠律法的行為:

這等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他的屬靈後裔,儘管他們可能不是他的自然後裔;因為他是所有信徒的父,無論是受割禮的還是未受割禮的,在屬靈意義上,他不是其他人的父:在此,使徒抨擊了那些假教師,他們誇耀自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他的自然後裔,他們可能是,但卻不是他的屬靈子孫;因為只有那些以信為本,或藉著信心尋求義的人才是;而不是那些以律法為本,或藉著律法的行為尋求稱義的人,因此他們不是應許的繼承人,如果他們是,信心就會失效,應許也會落空(羅馬書5:14),他這樣做的目的是要證明,信主的外邦人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後裔,是應許的子孫,是他在許多國家中被應許為父的那些人;他進一步的目的是要指出,正如信心的父稱義了,他的所有子孫也稱義了;正如他因信稱義,他們也因信稱義。

【第8節】

並且聖經預先看明,這似乎與猶太人引用聖經的格式相符,**מה רואה הכתוב**(mah ro'ah ha-katuv,聖經預見了什麼?)和 **מה רואה התורה**(mah ro'ah ha-torah,律法預見了什麼?)F14 這裡的聖經,藉著「擬人法」,被描繪成預見將要發生的事件,並因此預先說出,它指的是聖經的作者神;因此敘利亞譯本將其譯為 **ܕܩܕܡ ܚܙܐ ܐܠܗܐ**(dəqəḏam ḥəzā ʾalāhā,因為神預先看見),指的是神預知,並且是指聖靈,祂參透神深奧的事,知曉祂所有的謀劃和預旨,以及這關於外邦人稱義的預旨;或者指父神,祂藉著信心稱義未受割禮的人,根據祂在創世以前對此的預備和預定;因為祂在基督裡,從永恆中就使世界,祂在外邦人中的選民,與自己和好;那時祂決定不將他們的罪歸算給他們,而是歸算給祂的兒子,祂兒子應許作他們的保人: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神的兒子,因為祂是向亞伯拉罕傳講這事的;祂在父的懷裡,不僅熟悉父所有的旨意和決定,而且為祂的子民,在外邦人和猶太人中的選民,與父立約;並承諾為他們帶來義,藉著這義,他們藉著信心領受,就應驗地、明顯地,在他們自己良心的法庭上,被稱義:因此,神的智慧,永恆的道,作為神和作為中保,在恩典之約中為祂的子民,有如此確定的預見,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也就是說,既然為所有神的選民的稱義,將會成就並帶來義,並且這義的教義將在外邦人中傳講,他們將被賜予信心去抓住並領受這義,神將藉此,並因此在良心的法庭上宣告稱義的判決;從中產生在聖靈裡的平安和喜樂;聖經,其作者和實質,神的道,

【腳註】
F14 T. Bab. Pesachim, fol. 54. 1. 《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54頁第1欄。

在亞伯拉罕之前,福音就已傳給他了;因為傳福音這事,與其說歸於父或聖靈,不如說歸於子。基督是史上第一位福音傳講者;他首先在伊甸園裡向亞當和夏娃傳講,之後又向亞伯拉罕傳講。這對亞伯拉罕來說是福音,是好消息,因為彌賽亞將從他而出,萬國都將因他蒙福;他為此歡喜,並憑信心看見基督的日子,就快樂了。特別是福音的這一部分,也是其主要部分,即因信稱義;而且,這福音是針對外邦人的,也傳給了他;這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割禮是這福音的記號和印證,即因信稱義的義將臨到未受割禮的外邦人身上;這是在西奈山頒布律法之先,遠在外邦人聽到因信稱義的教義並享受其安慰之前;這表明這就是福音,並非新教義,也與早期所教導的並無不同;其總綱和實質就在於這些話:「萬國都必因你得福」。這段經文引自(創世記12:3),並在(創世記18:18)重複,在(創世記22:18)則如此表達:

「地上的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

這表明這不應理解為亞伯拉罕個人,而是指他的後裔;這不能指以撒,亞伯拉罕的直接後裔,因為這從未在他身上應驗;此外,這應許也延續到他的後裔(創世記26:4),並未在他身上終止;基於同樣的理由,這也不能指雅各,以撒的直接後裔;參(創世記28:14);也不能指雅各的後裔,即全體猶太人,因為這應許從未在他們身上完全實現;因為地上的萬國何時、如何因他們蒙福了呢?無論是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那時他們不與外邦人交往,無論是民事還是宗教事務,除非外邦人遵從他們的禮儀;或者自從他們被分散以來,非但沒有蒙福,反而他們的名字在各地被用作羞辱、諺語、嘲諷和咒詛;但這應許應理解為彌賽亞,主耶穌基督,他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取了亞伯拉罕的後裔,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3:16)將其應用於他,使徒彼得在(使徒行傳3:25-26)也如此。

「因他蒙福」這句話,並非指他們自己或他人蒙福,也不是指外邦人之間會使用的一句諺語,如「願神賜福你像賜福亞伯拉罕一樣,或願亞伯拉罕的神賜福你,或願神賜福你像賜福以色列人或亞伯拉罕的後裔一樣」;因為沒有任何一個例子可以證明世上的萬國曾使用過這種祝福形式;無論是聖經歷史還是世俗歷史,都沒有提及這些或任何其他猶太人的祝福形式曾在外邦人中被使用過。這裡所指的是在基督裡的祝福,而且不是屬世的,而是屬靈的祝福,甚至是所有屬靈的祝福;例如救贖、和好、平安、赦免、收養、成聖和永生,特別是稱義;這正是特別指的福氣,它不僅臨到受割禮的人,也臨到未受割禮的人;凡是領受這福氣的人,確實是蒙福的;因為他們從一切罪中被稱義,免於定罪,免於神的忿怒,擁有永生的權利,並且必將得榮耀。當說「萬國」都將如此蒙福時,其含義並非指萬國中的每一個人都能享受這福氣,因為並非所有人都歸入基督,也並非所有人都被歸算他的義,也並非所有人都對他有信心,有許多人將與世界一同被定罪;而是指萬國中的一些人,就是神所要拯救的,以及基督用他的血所救贖的;這些人就是他所稱義的許多人,即世上各國中所有神的選民。

【第9節】

**這樣,那以信為本的人** 這是使徒根據亞伯拉罕的例子和對他所作的應許,對整體所下的結論;這也是對前一句的解釋,表明它必須在有限的意義上理解,並非指每一個人;而僅指那些與亞伯拉罕有相同信心的人,即信靠基督的人,並尋求藉著信靠他而非律法的行為稱義的人:

**就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他們在基督這後裔裡蒙福;他們像亞伯拉罕一樣,在基督裡蒙受稱義的義,也將像他一樣蒙受永生;他們將與他、以撒和雅各一同坐在天國裡。「有信心」這個稱號賦予亞伯拉罕,並非指他在人際間的正直和誠實,而是指他對神的信心;這並不表示他因信心蒙福,而是他藉著信心領受了稱義的福氣,而非藉著律法的行為;並且,所有相信的人都以同樣的方式享受同樣的恩惠,因為這恩惠是受此限制的。猶太人尤其不能對使徒的這種解釋提出異議,因為他們自己也將上述經文解釋為世上萬國中的某些特定人物,並明確地說:

【第10節】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 使徒並非說「凡屬律法的人」,即那些生於律法、長於律法、律法賜予他們的人,也就是猶太人;因為他們當中有些人信了基督,與亞伯拉罕一同蒙福,並不在律法的咒詛之下;他也沒有說「凡行律法的人」:因為律法的行為是要去做的,雖然不是為了藉此獲得義和生命;然而,招致咒詛的不是行律法,而是不行律法。他的意思是,凡尋求藉律法的行為稱義,並信靠自己的義來蒙神悅納的人,他們非但不能因此蒙福或稱義,反而

**都是在咒詛之下** 也就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他們處於律法的定罪和死亡判決之下,他們應得並可能遭受第二次的死,即永死,這裡所指的咒詛就是神的忿怒;他們暴露於此,而且這忿怒將臨到他們,他們的義對他們毫無幫助;因為信靠自己的行為,就是信靠肉體,因此招致了對信靠人、以肉體為膀臂之人所應許的咒詛;這不僅指信靠血肉之軀的人,也指信靠人的行為;無論是自己的,還是任何其他受造物的:此外,這樣做就是拒絕基督和他的義,而唯有藉此才能脫離律法的咒詛;而且,墮落的人不可能藉著他目前對律法的順服,無論多麼良善,來除去過去過犯的罪咎,並使自己免除對這些過犯的懲罰:墮落的人也無法完全遵守行為之律,如果他只在一點上失敗,他就犯了全部的罪,並被律法如此宣判;他站在神面前,被定罪,口被堵住,並被他所尋求藉其行為稱義的律法所咒詛。

**因為經上記著說** (申命記27:26)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律法要求「行」;它不滿足於僅僅的理論而無實踐;僅僅知道或聽聞律法是不夠的,必須去「行」。猶太人誇耀他們的知識,並非常信賴每安息日聽讀律法;但並非那些擁有律法知識和真理形式的人,或聽律法的人,在神面前是義的,而是行律法的人才被稱義;律法要求完全的順服,遵守其中所包含的一切事,這是墮落的人永遠無法做到的。猶太人聲稱F16,他們的祖先亞伯拉罕(**הַתּוֹרָה כּוּלָּהּ מְקַיֵּם**,履行了全部律法);他們也同樣說F17以色列人普遍如此,但這絕非事實;因為在許多事上,所有人都會犯罪:此外,律法要求持續完美的順服;不僅一個人要行律法所吩咐的一切事,而且要從嬰兒時期到死亡之日持續不斷地去行;若有失敗,律法就宣判每個人受咒詛,不論身份,也不考慮因人性軟弱、內心真誠或為過犯悔改而提出的任何辯解。應當注意的是,「一切」這個詞在(申命記27:26)的希伯來原文中並不存在,但其含義顯然包含在內,因為一個不確定的命題等同於一個普遍的命題;與經文的真實含義一致,使徒在此將其插入,如同七十士譯本和撒馬利亞譯本中一樣;這也完全符合猶太人中最佳解經家的理解;其中一位對這些話有這樣的解釋F18,(**כָּאן כּוֹלֵל אֶת כָּל הַתּוֹרָה כּוּלָּהּ**,這裡他(摩西)包含了全部律法);另一位F19也幾乎用同樣的話說了同樣的事;這

【第11節】

**沒有一個人是藉著律法稱義的** 有些人被稱義,正如神所有的選民,從永恆中就在他的心意和旨意中被稱義;他稱義他們的旨意,是基於他兒子所承諾要成就的義,這就是他們在天庭中的稱義;所有信靠基督的人,在良心法庭上,在聖靈的見證下,都公開而明顯地被稱義:但沒有一個人是藉著律法稱義的;在希臘原文中是「在律法中」;在律法頒布之前,有許多人被稱義,如挪亞、約伯、亞伯拉罕,以及所有摩西之前的信徒;在律法時代「在」或「在律法之下」也有許多人被稱義;但他們沒有一個人是藉著順服律法稱義的,而是藉著他們所信靠在主裡的義:特別是沒有一個人是

**在神面前稱義的** 神鑒察人心,知道行為的源頭,他的判斷是根據真理的;也就是說,藉著律法和律法的行為,無論它們在人面前如何:

**這是顯然的** 這是一個清楚的案例,毫無爭議,正如(哈巴谷書2:4)所顯示的:

**因為義人必因信得生** 這可以讀作:「因信稱義的人必得生」:也就是說,因信稱義的人,並非因信心作為原則或行為,或作為稱義的原因或實質,而是因他信心的對象,即基督和他的義,藉信心所領受的,因此不是因行為稱義;他將藉著他信心所領受的義,過稱義的生活;他將舒適地生活,在聖靈裡有許多平安和喜樂,這是他因信稱義的結果;他將永遠活著,永不經歷第二次的死:或者「義人必因信得生」;那不是藉著自己的行為,而是藉著基督的順服而稱義的人,他不是靠信心生活,而是藉著信心靠基督和他的義生活,這義是從信到信啟示出來的;這使得他不是藉著律法稱義這一點變得清晰,因為如果他是,他就不會因信靠基督而活,而會因律法的行為而活。

【第12節】

**律法原不本乎信** 阿拉伯譯本補充說:「而是本乎人」;這既是對經文的增添,也包含錯誤的教義;因為律法雖然不本乎信,但也不是本乎人,而是本乎神;律法不包含對基督的信心,也不要求人有信心,並藉著信心靠他的義而活;是福音啟示了基督的義,並引導和鼓勵人信靠他而得救;律法也不關注人的信心;在稱義這一點上,律法與人作為信徒無關,而與人作為行律法者有關:

**惟獨遵行的人,就必因此活著** 這段經文引自(利未記18:5),「它們」這個詞指的是律例和典章,不是儀式律法,而是道德律法,它們對外邦人和猶太人同樣具有約束力。猶太拉比F24對這些話評論說:

【第13節】

**基督既為我們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 救贖者是基督,神的兒子;他受父的任命和呼召來完成這工作,他自己也同意了;他在預言中被稱為救贖者;他以救贖者的身份降臨,並已成就了永遠的救贖,為此他完全有資格;作為人,他是近親,擁有救贖的權利;作為神,他有能力完成這工作。被救贖的人是「我們」,神的選民,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個特殊的子民,基督的子民,父將他們賜給他;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選出的一些人:為他們所獲得的福氣是救贖;如字面意義所示,是再次買回他們;他們先前因父的恩賜而屬於他,現在他用自己的寶血買贖他們,從而將他們從「律法的咒詛」中解救出來;即從律法的定罪和死亡判決及其執行中解救出來;這樣他們就永遠不會受其傷害,因為他已將他們從將來的忿怒中解救出來,並從第二次的死,即火湖中救贖出來。這事成就的方式是藉著

**為我們成了咒詛** 這句話的意思不僅是他像一個被咒詛的人,被那邪惡世代的人視為如此,他們掩面不看他,視他為可憎可惡之人,稱他為罪人、撒馬利亞人、魔鬼;而且他甚至被律法咒詛;他成為他子民的保人,服在律法之下,站在他們法律上的地位,並將他們所有的罪歸算在他身上,他要為這些罪負責,律法在他身上發現這些罪,就因此指控他並咒詛他;是的,他甚至被神的公義對待,甚至被他的父對待,父不顧惜他,喚醒公義的刀劍攻擊他,並將他交在他手中;將他交於死亡,甚至是十字架上被咒詛的死,由此顯明他成了咒詛:「成了」,是藉著神的旨意、謀劃和定意,並非沒有他自己的意願和自由同意;因為他甘心捨命,獻上自己,使自己的靈魂成為贖罪祭:

**因為經上記著說** (申命記21:23)

**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被咒詛的。** 希伯來原文是(**תָּלוּי**,被掛的),這正是猶太人F25通常用來羞辱基督的稱呼;也就是「凡掛在木頭上的」,正如使徒正確地翻譯;這總是一個不確定短語的含義,除非有加以限制:從同一節經文補充「在木頭上」,作為解釋;為此他無論如何都不能被指責,因為顯然是指一個掛在木頭上的人,「是被神咒詛的」,或「神的咒詛」;神在維護他公義的律法時,明顯地將咒詛加在這樣的人身上;正如基督為他子民的緣故,站在他們法律上的地位,掛在十字架上時,咒詛臨到他身上;因為他成了咒詛,不是為他自己,也不是為他自己的任何罪,而是為我們;為我們的緣故,為我們的罪,並為這些罪作挽回祭:總之,猶太人F26沒有理由像他那樣,對使徒對這段經文的解釋或引用提出異議;因為無論是翻譯成「掛著」還是「被掛」,意思都是一樣的;雖然使徒省略了「神」這個詞,但從他所說的清楚表明,他的意思是神的咒詛臨到基督身上,作為他子民的保人,站在他們法律上的地位,以便將他們從律法和其咒詛中救贖出來;因為他說,他「為我們成了咒詛」,這必須是主自己所做的:至於猶太人反對說,任何一個人,即使是以色列人,也不可能脫離律法的咒詛,除非遵守律法,這表明他對律法的無知,律法在犯罪的情況下要求懲罰,這就是它的咒詛;未來的遵守律法並不能免除這一點:至於外邦人,他說,律法沒有賜給他們,他們也從未在律法之下,他們無需救贖就脫離了律法的咒詛;但由於這不是指儀式律法,而是指道德律法,這是一個錯誤;外邦人處於道德律法之下,並因違反律法而有罪,因此要承受其咒詛;他們無法脫離,除非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藉著這救贖,他們在以下所應許的福氣中有一份。

【第14節】

**叫亞伯拉罕的福** 亞伯拉罕所享受的同一福氣,即藉著基督的義稱義;以及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就是萬國都必因他,他的後裔,即基督,蒙福,或稱義;因為雖然這福氣總體上可以包含所有屬靈的福氣,但它主要指的是稱義;或者說從律法的咒詛中得釋放,這也是基督成為咒詛的目的,就是為了使這福氣

**可以臨到外邦人** 未受割禮的人,以及受割禮的人;參(羅馬書4:9);也就是說,臨到所有被預定得永生,並因此信靠基督的外邦人;這與猶太人的一個觀念完全相反,他們認為

**藉著耶穌基督** 或「在耶穌基督裡」,這句話可以這樣讀;意思要麼是,這福氣臨到那些在基督裡的外邦人,他們在基督裡被揀選,與他聯合,並由他代表,無論是在聖約中還是在十字架上;要麼是,基督是中保,這福氣,如同所有恩典的福氣一樣,是從他而來,並藉著他臨到神的兒女:

**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比撒在這一句中加上了連詞「和」,讀作「和使我們」等等,埃塞俄比亞譯本也如此;這更清楚地指出這是基督為我們成為咒詛的另一個目的:這裡的「所應許的聖靈」可能指的是,藉著「轉喻」,應許的聖靈,他開啟並應用應許;或者說所應許的聖靈,並非作為重生、歸信和信心的靈;因為,在他成為這樣之前,不可能有信心;而是作為收養的靈,在這方面他說是被領受的(羅馬書8:15),而這收養的福氣,是從律法、其咒詛和定罪中得救贖的結果(加拉太書4:4-6)。或者是指一個屬靈的應許,與應許給亞伯拉罕及其肉身後裔的迦南地之屬世應許有所區別,指的是來世永生和幸福的應許;這應許現在藉著信心被領受,這是基督這位立約者的受苦和死亡的結果;參(希伯來書9:15)。

【第15節】

**弟兄們** 鑒於在(加拉太書3:1)中,他稱他們為「無知的加拉太人」,這可能顯得過於嚴厲和苛刻,因此,為了緩和和軟化他們的不滿,他稱他們為弟兄;仍然對他們抱有希望,認為他們還沒有走得太遠,仍有可能被挽回;並將責備和過錯歸咎於他們的領袖和教師,而非他們: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 這與猶太人常用的他勒目語法形式(**דִּבְּרָה תּוֹרָה כְּלָשׁוֹן בְּנֵי אָדָם**,律法照著世人的語言說話,或「照著人的方式說話」)F2相符,當他們從任何經文中推論,其中一個詞被重複,而後一個詞似乎指出了一些特殊之處時:但使徒的意思是,他將要談論的事情是取自人間,在他們中間普遍使用,對人的常識和理解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並且可以很容易地應用和推論,正如他所做的:

**雖然是人的約,若經確定,就沒有人能廢棄,也不能加增什麼** 如果人與人之間所立的約,或一個人的遺囑,經適當方式確認、簽署、蓋章和見證,沒有其他人可以使其無效,或從中取走任何東西,或向其中添加任何東西,除非相關各方自願同意;如果人世間的情況是這樣,那麼神的約,由他不可改變的兩件事——他的話語和誓言——所確認的,或他的旨意和遺囑,或其任何分支,就更不可能被廢棄,或能夠接受任何增添了。使徒似乎特別指神的約和旨意中關於人在他面前藉著基督的義稱義的那一部分,而那些假教師卻主張要加上律法的行為。

【第16節】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說的** 這些應許指的是下一節所提到的恩典之約的應許,這些應許極其宏大寶貴,勝過任何其他聖約的應許;它們在基督裡都是「是」和「阿們」,主要屬於屬靈性質;儘管神子民所有屬世的福氣都是以聖約的方式,並藉著應許臨到他們;因為敬虔有今生的應許,神必確實餵養他們,不向他們扣留任何對他們有益的事物,使他們一切的苦難成聖,在苦難中扶持他們,永不離開或丟棄他們:但這裡主要指的應許是這些:神將是他們的父神,他們將是他的子民,應許基督作他們的救主和救贖者;應許聖靈作他們的成聖者,並將一切恩典應用於他們;應許藉基督的義稱義,藉他的血得赦免;應許藉著豐盛的恩典得收養;應許在恩典中堅忍,以及永恆的產業:現在這些應許是(**ἐρρήθησαν**,被說出),「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說的;也就是說,它們被發現、顯明並應用於亞伯拉罕,多國之父;並被宣告屬於他和他的屬靈後裔,即所有相信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因為使徒並非在談論恩典之約及其應許的原始制定和構成,這些應許是從永恆中就已存在的;生命的宏大應許是在世界開始之前就已作出的,基督作為中保從亙古就被設立,在地球存在之前,這都預設了一個聖約,其中賜予了這個應許,而基督早在那時就是其中保;這應許遠在亞伯拉罕或他的任何屬靈後裔存在之前就已作出;它也不是與任何單一個人,任何受造物,亞伯拉罕或任何其他人立的,而是與基督立的,作為整個恩典選民的元首和代表:但這裡所討論的是,聖約及其應許向亞伯拉罕的宣告和顯明;這事經常發生,例如在他被召出迦勒底地時,在他與羅得分離時,在他年老時,當他的僕人以利以謝可能成為他的繼承人時,以及在他受割禮之約之前,還有在他獻上兒子以撒之後: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 用複數,好像猶太人和外邦人以不同的方式是他的屬靈後裔:

**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這裡用單數:

**就是基督** 並非指基督個人,儘管他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他的兒子,正如所應許的;但聖約和應許並非現在與基督個人立的,這是在永恆中就已完成的;而是指奧秘的基督,即教會,她是基督的身體,他是教會的頭,並以他的名字命名(哥林多前書12:12);這指的是亞伯拉罕所有的屬靈後裔,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他們在基督裡都是一體,因此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並照著應許作後嗣;因此,猶太人對使徒將這段經文應用於基督的異議F3是沒有根據的,因為聖經並非指任何特定的人,而是指一般和集體的後裔,指一個龐大而眾多的後代;因為使徒藉著基督所指的後裔,像天上的星和海邊的沙一樣眾多,即亞伯拉罕所作萬國之父的所有信徒;儘管使徒確實是指基督特別和個人而言,也有例子可以證明「後裔」這個詞並非用於集體意義,而是指單一個人,如(創世記4:25)、(創世記15:3)、(創世記21:13)。猶太人F4也沒有理由指責他犯了錯誤,說這個詞不是複數而是單數,因為希伯來語的習慣是只用單數來指後裔;但這是錯誤的,這個詞在複數中也有使用,如果必要,這裡也可以使用,如(撒母耳記上8:15)關於播種在地裡的種子,這裡的比喻就是從那裡來的。猶太人《密示拿》或口傳律法的第一篇章稱為(**זְרָעִים**,種子);這個詞,即使是指人類的後代,在他們的《他勒目》F5中也用複數:他們說,

【第17節】

**我是這麼說** 斷言並確認這是一個確定的真理,不容反駁;

**神預先在基督裡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棄** 「這約」指的是,不是與亞當作為他所有後裔的盟約元首所立的約;因為這約是在律法頒布前兩千年所立的;也不是在西奈山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因為那本身就是律法,是在這約之後四百三十年才頒布的;也不是賜給亞伯拉罕的割禮之約,因為那約在律法頒布之前並沒有這麼久,與這裡所定的日期不同:而是「神在基督裡所確認的約」;一個基督參與其中的約;一個與他所立的約,他是這約的總綱和實質,是中保、保人、使者;這就是聖經所稱的生命和平之約,以及我們通常所說的恩典和救贖之約;因為救贖與和好、永生與救恩,藉著神白白的恩典,是其中主要的事項。這約被稱為「在基督裡」(**εἰς Χριστόν**),「關於基督」;儘管武加大拉丁譯本和埃塞俄比亞譯本省略了這一句,亞歷山大抄本和其他一些抄本中也沒有;這意味著這約要麼是關於基督個人,他在此約中有上述的參與,並且這約向亞伯拉罕顯明和確認時,應許他將從亞伯拉罕而出;要麼是關於奧秘的基督,如前所述,關於亞伯拉罕所有屬靈的後裔,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這約被稱為「神所確認的」,關於這一點;這必須理解為,不是指這約在基督裡最初的建立,那是在永恆中完成的;也不是指藉著他的血所確認的,那是在他死時發生的;也不是指藉著聖靈向聖徒普遍確認的,聖靈是這約的印記,因為他是應許的靈;而是指對亞伯拉罕的特殊確認,要麼是藉著頻繁的重複,要麼是藉著附加誓言;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藉著(創世記15:9-10, 12-13, 17-18)所記載的那些儀式和習俗,甚至是奇妙的顯現;這是在律法頒布「四百三十年之前」,學識淵博的帕雷烏斯(Pareus)如此計算:從聖約的確認和亞伯拉罕娶夏甲為妻,到以撒出生,15年;從以撒出生到雅各出生,60年(創世記25:26);從雅各出生到他下埃及,130年(創世記47:9);從他下埃及到他去世,17年(創世記47:28);從雅各去世到約瑟在埃及去世,53年(創世記50:26);從約瑟去世到摩西出生,75年;從摩西出生到以色列人出埃及並頒布律法,80年,總共430年。猶太人將對亞伯拉罕所說的四百年(創世記15:13),並由司提反提及的(使徒行傳7:6),從以撒出生算起;但他們將摩西所給出的四百三十年(出埃及記12:40)和使徒在此處所給出的數字,從在祭牲之間

【腳註】
F14 Bemidbar Rabba, Parash. 10. fol. 201. 4. Tzeror Hammor, fol. 122. 1. 《民數記拉比註釋》第10章,第201頁第4欄;《捆綁沒藥》第122頁第1欄。
F15 Abarbinel in Pentateuch, fol. 54. 1, 2. Vid. R. Isaac Chizzuk Emuna, par. 1. c. 13. p. 135. 阿巴爾巴內爾《摩西五經注釋》第54頁第1、2欄。參拉比以撒《信仰的堅固》第一部第13章第135頁。
F16 Misn. Kiddushin, c 4. sect 14. T. Bab. Yoma, fol. 28. 2. 《密示拿》獻祭篇第四章第14節;《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8頁第2欄。
F17 T. Bab. Avoda Zara, fol. 3. 1. 《巴比倫他勒目》偶像崇拜篇,第3頁第1欄。
F18 Jarchi in loc. 拉比雅爾希於此處。
F19 Bechai in loc. 拉比貝海於此處。
F20 Aben Ezra in loc. 阿本以斯拉於此處。
F21 R. Abraham Seba, Tzeror Hammor, fol. 152. 3, 拉比亞伯拉罕·塞巴《捆綁沒藥》第152頁第3欄。
F23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 l. 3. c. 5.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之日》第三卷第五章。
F24 T. Bab. Avoda Zara, fol. 3. 1. 《巴比倫他勒目》偶像崇拜篇,第3頁第1欄。
F25 Vid. Buxtorf. Lexic. Talmudie. col. 2596. 參布克斯托夫《他勒目詞典》第2596欄。
F26 R. Isaac Chizzuk Emuna, par. 2. c. 89. p. 469. 拉比以撒《信仰的堅固》第二部第89章第469頁。
F1 Zohar in Exod. fol. 51. 3. 《光輝之書》出埃及記篇,第51頁第3欄。
F2 T. Bab Ceritot, fol. 11. 1. Bava Metzia, fol. 94. 2. Sanhedrin, fol. 90. 2. Maccot, fol. 12. 1. Vid Halicot Olam, tract 4. c. 3. p. 199. 《巴比倫他勒目》割禮篇,第11頁第1欄;《中門篇》,第94頁第2欄;《公會篇》,第90頁第2欄;《鞭打篇》,第12頁第1欄。參《世界行事錄》第四卷第三章第199頁。
F3 Chizzuk Emuna, par. 1. c. 13. p. 134. 《信仰的堅固》第一部第13章第134頁。
F4 Ib. par. 2. c. 90. p. 468. 同上,第二部第90章第468頁。
F5 T. Bab. Sanhedrin, fol. 37. 1.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37頁第1欄。
【第18節】

**因為產業若本乎律法**
這裡所說的「產業」,要麼是指永恆的產業,即天上的永生與福樂,這是神藉著基督所賜的恩典,而非藉著律法的行為所能獲得或強求的;要麼特別是指在聖約中應許給亞伯拉罕及其屬靈後裔的稱義之福,甚至包括外邦人,並由他們承受。這稱義並非藉著遵行行為之律而得,也不屬於那些藉律法行為尋求稱義的人,因為這些人並非稱義的繼承者;參(羅馬書4:14)。因為如果情況是這樣,

**就不再是本乎應許**;
它不能既是憑功德又是憑應許,既是憑行為又是憑恩典;這兩者絕不能調和並存。如果它是憑應許,就不是本乎律法;如果它是本乎律法,就不是憑應許。**但**,沒有什麼比這更確鑿的了,那就是

**神是憑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的**,
是白白地賜予,絲毫沒有考慮律法的行為。因此,稱義不是憑行為,而是憑神白白的恩典,藉著對基督義的信心;藉此方式,人才能照著永生盼望成為後嗣。所有這些都直接與猶太人的觀念相反,他們說,**בְּשָׂכָר מְעוּת יִרְשׁוּ גַּן עֵדֶן**(besakar me'ut yirshu gan eden,他們憑著微薄的報酬繼承伊甸園),

【第19節】

**這樣,律法是為什麼呢?**
如果情況是這樣,反對者可能會說,那律法為什麼要頒布呢?它有什麼目的和功用呢?如果產業不是出於它,也沒有稱義是藉著它,那它還有什麼用處呢?簡直不如沒有律法。對此,保羅回答說: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
是在與亞伯拉罕立約之後四百三十年才添上的;它並沒有取代聖約,也沒有取而代之,使其失效;而是在聖約之外額外添上的,目的是為了約束過犯。如果沒有律法,人們就不必為過犯負責;他們會無所畏懼、不受懲罰地犯罪;但律法被賜下,是為了藉著禁止某些行為,並以死亡為代價來約束人;也是為了揭露、發現和顯明過犯是什麼,它們的性質和後果;律法指控人犯了這些罪,將它們以真實的面貌和本色呈現在人面前;並定他們的罪,使他們無話可說,在神面前被判有罪。此外,這律法是額外進入的,超越了神樂意賜下的任何其他啟示,「**叫過犯顯多**」(羅馬書5:20),要麼是指使徒在那裡所說的特定過犯,即亞當的罪;這罪的嚴重性、其加重的環境,以及將其歸算給他的後裔的公義性,藉著這律法得以更清楚地辨明;因此,敘利亞譯本在此以單數形式翻譯為**מִן חֶטְיָא**(min chetya,因為過犯);要麼是指所有其他的過犯和罪行,這些罪行因誡命的增多而增加,並伴隨著比沒有律法時更嚴重的環境,而且由於禁止,人們反而更熱切地追求;因為人的墮落本性就是如此,越是被禁止的事物,人就越是渴望。除此之外,律法被賜下也是為了懲罰過犯,為此它咒詛並以死亡威脅,並將死亡加諸於那些沒有基督的罪人身上:由此可見,稱義不可能藉著律法,但律法並非無用和無意義:

**直到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
要麼是指那將要道成肉身而來,且已經來到的婦人的後裔和亞伯拉罕的後裔基督;那生命的大應許和聖約的所有應許都是向他發出的;不是為他自己,而是為他所代表的人,並在他們裡面得到完全的保障:直到他來完成過犯,帶來永恆的義,律法才以其被添上的形式和功用繼續存在,然後作為摩西的職事而終止;因為藉著基督的降臨,律法得到了完全的成就,並告終;禮儀律被徹底廢除,道德律不再是行為之約,儘管它仍然是行為和生活的準則;整個摩西體系也不復存在:要麼這裡的「後裔」是指亞伯拉罕的屬靈後裔;特別是外邦人,他們蒙應許得福、稱義和永生;其意義是,直到外邦人中興起一代忠信的人,即信基督的人,律法才繼續存在於猶太人中;但當他們興起時,中間的隔斷的牆就被拆毀,猶太人和外邦人中亞伯拉罕的屬靈後裔將組成一個身體,一個民族,並藉著福音,在基督裡成為神的應許的同蒙繼承者和分享者:

**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不是摩西、亞倫和約書亞,如有些人所說;因為雖然摩西參與了律法的頒布,但亞倫和約書亞沒有,他們也從未被稱為天使;這裡指的是聖潔蒙揀選的天使,即神降臨西奈山時所帶領的千萬聖者,主在聖所中與他們同在;參(申命記33:2)(詩篇68:17)。猶太人也說F12,主在西奈山榮耀地顯現,**עִם כִּתֵּי מַלְאָכִים**(im kittei malachim,帶著天使的隊伍),將律法賜給他的百姓:這可以說是由他們「設立」的,因為它可能是由他們作為神所使用的工具和僕役所寫和所說的;因為雖然石版被稱為神的工作,文字被稱為神的文字,並被稱為用神的手指所寫,而且神被稱為說出其中所有話語的,但這並不妨礙所有這些都是藉著天使完成的;天使可能被用來安排和塑造石版的形式,並將律法寫在上面;因此它被稱為藉著天使的安排而賜下(使徒行傳7:53)。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它是藉著他們說出的(希伯來書2:2),當律法頒布時,他們在空中形成那些清晰可聞的聲音;他們也參與了那時的雷電和號角聲,號角聲越來越響亮:

**在中保的手中**;
不是基督,如許多古今解經家所認為的;因為雖然他在律法頒布時在場,如(使徒行傳7:38)(詩篇68:17-18)所示,他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律法從他手中作為立法者而出;作為他百姓的保人,他已經成全了律法,並藉此終止了律法,將他們從律法的咒詛和定罪中解救出來;但他卻是新約和更美之約的中保,不是死亡的職事,而是生命的職事;因此摩西和基督,律法和福音,舊約和新約,是持續對立的;此外,這裡的中保似乎被描繪成比天使低級,並從天使手中接受律法,律法是由天使設立的;將基督如此設想,是對他的貶低和輕視。這裡所指的中保是摩西,他站在神和以色列百姓之間;不是為了在他們之間建立和平,而是為了將神的話語從神那裡傳達給他們,這是應他們自己的請求;參(申命記5:5, 23-27)。律法石版在他手中,當他從山上降下時,他是基督的預表性中保。猶太人也這樣說他,

【第20節】

**中保本不是為一方設立的**
中保預設了他所處的兩方,這兩方彼此疏遠或不和;如果只有一方,就不需要中保,也沒有理由設立中保;因此基督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是「兩造之間」的(約伯記9:33),他將手放在兩者之上;摩西則是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中保:

**神卻是一位**;
不是指位格,因為神性中有三個位格,父、道、聖靈,這三位在性情和本質上是合一的;所以雖然有三個位格,卻只有一位神,他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神;他對他們有著同樣的心意,並將他們納入同一個聖約,並使用同一個方法稱義他們:但這裡這句話的真正含義是,既然中保預設了兩方不和,「**神是其中一方**」;正如衣索比亞譯本所讀的;他是被冒犯的一方,他站在一旁,保持距離,這正是藉著天使經中保之手所賜的律法所表明的;因此,律法反而是不和與疏遠的標誌,因此稱義不能藉著律法來期待。

【第21節】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
如果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並因過犯而咒詛,如果產業不是出於律法,而是憑應許,那麼,反對者會說,律法就與應許相悖:這兩者是相互矛盾的,神在賜下兩者時必然自相矛盾:對此,保羅回答說:

**斷乎不是!**
這是使徒在表達他對某事物的厭惡和憎惡時所用的說法,如同這裡;因為雖然律法和應許是不同的事物,各有其獨立的功用,但它們並不相互矛盾;律法有其功用,應許也有其功用;應許並非在所有方面都使律法無用,律法也不廢除應許,而是為應許服務:

**因為若曾有律法能叫人得生命,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但律法不能賜生命,不能賜給已死的罪人屬靈的生命;只有神才能做到這一點,父、子、聖靈;律法遠不能有效地賜生命,它甚至不是賜生命的工具;它沒有被這樣使用;神使用律法來殺死,而不是使人活過來;他使用律法來擊碎人藉著行為獲得幸福的所有希望;但他使用福音來使人活過來並安慰人;福音是賜生命的靈。律法對已死的罪人的要求,與它對無罪的亞當的要求一樣多,但它不賜給他生命、活力和力量去執行;如果它能使他活過來,並使他能夠完全滿足其所有要求,那麼就會有義,因此也會有藉著律法而來的稱義,就像藉著應許一樣;由此可見,律法與應許之間沒有任何矛盾:沒有義的原因是,它不能賜生命,屬靈的生命和力量;如果不能,那麼也不能賜永生;永生是神的白白恩賜,而不是人的行為功德:這直接與猶太人的一個觀念相悖,他們將律法奉為賜生命的律法;他們說F14,

【第22節】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
「聖經」是指律法的書寫,特別是那致人於死的字句,或是指整本聖經,或是指神在聖經中;神藉著聖經表明、宣告並證明,人類的每一個個體,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以及他們裡面的一切和他們所做的一切,都處在罪的權勢和轄制之下,被罪玷污,並捲入罪的罪責之中;因為這裡不是**πάντας**(pantas,所有人),而是**πάντα**(panta,所有事物),指屬於所有人的所有事物;他們身體的所有肢體,靈魂的所有官能;他們所有的思想、傾向和意圖;他們所有的工作和服事,甚至他們最好的義,都像污穢的破布;所有這些都被宣告為有罪和污穢的,而人也因此在神面前有罪,並應受懲罰;從律法的行為中無法逃脫;因為他們就像被關在監獄裡的人,似乎沒有獲釋的希望:現在,神的靈向人揭示他們在律法和罪之下這種悲慘絕望的境況,向他們啟示基督和他的義,並使他們能夠並鼓勵他們相信他,唯有藉著他,他們才能從一切他們無法藉摩西律法所能稱義的事上稱義,他們在律法中看到自己被囚禁,如同在監獄裡:

**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應許」是指生命和救恩的應許,特別是稱義的應許;這是賜予的,而非賺取的;義是恩賜,是恩典的恩賜,是白白的恩賜,永生也是如此;救恩的所有部分都是白白的恩典;基督是白白的恩賜,與他同來的一切也是如此;是的,信心本身,藉著信心他們領受這些,它不是出於我們自己,它是神的恩賜;基督是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也是信心的對象;因此這裡稱之為「**耶穌基督的信**」:而那些擁有信心的人,應許,或所應許的事物,義和生命,都賜給他們,這是律法無法賜予的;不是賜給那些工作的人,而是賜給那些相信的人:因此,律法非但沒有與神的應許相悖,反而為應許服務;因為雖然律法本身沒有引導人歸向基督,並相信他以得義的傾向,但它將人圈在罪中,向他們顯示他們絕望、無望和無助的境況,神的靈藉此機會向他們啟示基督,並使他們作為將亡之人,能夠投靠他,抓住福音中擺在他們面前的希望;這樣他們就得以享受福音的大應許,即藉著基督而來的生命和救恩。

【第23節】

**但這信心還沒有來到以先**
這不應理解為恩典的信心,因為在舊約時代,信心就已經存在,如同現在一樣;舊約聖徒擁有與新約聖徒相同的信心之靈,以及在性質、對象和功用上相同的信心恩典;亞當、亞伯、以諾、挪亞、亞伯拉罕都相信基督,並藉著對他義的信心稱義,如同我們一樣。更好的理解是將其解釋為信心的教義,儘管這教義曾傳給亞當,由挪亞傳講,傳給亞伯拉罕,由以賽亞等人傳講,但其清晰、廣泛和完全的程度,不及耶穌基督和他的使徒所傳講的;因此,福音時代可以被稱為信心時代,與律法時代相比,有些人認為這就是這裡的意思;但最好的解釋是將其理解為信心的對象基督,他將要來,並且已經道成肉身,來成全律法;藉此,他終止了律法;並將他的百姓從律法之下救贖出來,並以永遠的救恩拯救他們;因為在他道成肉身之前,猶太人,使徒就是其中之一,都處在律法之下:

**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
如同在軍營中的人,這個詞就是這個意思;他們被與世界其他民族區分開來,並與他們隔絕,既沒有世俗的交往,也沒有宗教上的往來;因此,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既免受了他們的不敬虔和偶像崇拜,否則他們本性上就容易傾向這些;作為一個獨特的民族,他們被保守,直到彌賽亞的降臨,他將從他們中間興起;因此,他們在這種意義上被看守在律法之下,既是為了他們的榮耀,也是為了他們的安全:儘管其意義也可能是,他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如同在軍事看守下的人,這個詞也暗示了這一點;它表示律法對他們嚴密看守和警惕,如同羅馬士兵看守保羅,將他看住,並緊握著捆綁他的鎖鏈,使他無法掙脫逃脫;參(使徒行傳28:16, 20),使徒似乎在此暗示;律法使他們嚴格履行職責,並將他們像囚犯一樣緊緊抓住;這在下一句中表達得更為充分,

**被圈住**。
敘利亞譯本將此與前一句連接起來,讀作**וְנִטְרִין הֲוֵינָן כְּחַבִּישִׁין בְּאוֹרַיְתָא**(wenitrin haweinon kechabbishin be'orayta),「律法將我們圈住,如同在監獄裡」;阿拉伯譯本也如此讀;這表明猶太人在律法之下的狀態和境況,以及律法如何對待他們;不是作為良善和公義的人,而是作為負債的人,作為罪犯和惡人;監獄是為這類人而設的,律法也是如此;律法將他們視為罪人,視為被定罪和判刑的罪犯;它本身就指控、定罪並宣告他們有罪,並判處他們刑罰;並將他們作為囚犯拘禁在它的黑暗地牢中,在那裡他們幾乎沒有光明和安慰;他們如同在一個沒有水的坑中;儘管他們作為有希望的囚犯躺在這裡,期待彌賽亞的降臨;他將向被擄的宣告自由,向被囚的宣告開監,並對囚犯說:「出來!」對坐在黑暗中的人說:「顯現!」此外,這裡的暗示也可能與東方民族對待奴隸和俘虜的習俗有關;他們白天在監獄磨坊裡磨穀,晚上則被投入坑中並關閉,坑口用磨石堵住F16;這也描述了猶太人在律法之下所處的束縛和奴役狀態,他們與僕人無異,而福音時代的聖徒則與之相對(加拉太書3:26),因為他們是藉著對基督的信心成為神的兒女。他們在這種不舒服的境況中持續著,

**直到那將來顯明的信心**;
也就是說,直到信心的對象基督道成肉身,他將被顯明,或在肉身中顯現;在他道成肉身之前,他不僅在父的懷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隱藏在舊約的預表和預言之下;這些預表和預言雖然對他有所暗示,但與他以人性顯現所作的啟示相比,卻是模糊的;藉著父從天上發出的聲音、天使、施洗約翰和其他人的見證;以及他自己的教義和神蹟,以及在認識他方面的智慧和啟示的靈。

【第24節】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
這句話應當這樣讀,正如敘利亞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所讀的;因為「引我們」這幾個字是我們譯者的補充,在原文中沒有對應的詞;這段經文的意思是,律法履行了訓蒙師傅的職責,直到基督的降臨;這表明直到那時,教會仍處於幼年期,猶太人在知識和理解上仍是孩童,因此需要並處於訓蒙師傅——律法——的照管之下,這裡的律法是指整個摩西的行政管理。他們藉著道德律、文字、兩塊石版上的書寫,以及其他的律例和典章,學習他們對神和對人的責任,什麼該做,什麼該避免,什麼是義,什麼不是義,罪的性質,它的罪過和後果;但這些並沒有給他們關於救主,以及藉著他而來的生命和義的指示。禮儀律給了他們一些關於福音計劃和藉著基督得救之道的暗示,但其方式適合他們幼年期的狀態;藉著景象和展示,藉著預表和象徵,藉著儀式和禮節,藉著影子和祭物;它藉著各種洗禮教導他們本性的污穢,他們需要基督的寶血來潔淨所有的罪;藉著割禮,教導重生的必要性,以及內心的割禮;藉著逾越節、每日獻祭和其他祭物,教導救贖、滿足和贖罪的教義;藉著銅蛇,教導仰望基督以得生命和救恩的必要性,以及律法經濟中其他各種事物:但除了律法所給予的教導之外,它還像訓蒙師傅一樣運用紀律;它對他們嚴密看管和控制,使他們嚴格履行職責;並約束他們不做許多他們傾向去做的事情,以死亡威脅他們,如果他們不順從,並對違規者施加懲罰;因此,那些處於其紀律之下的人,因懼怕它所威脅的死亡,一生都受奴役:甚至禮儀律也有其令人敬畏和可怕之處;每一隻被宰殺獻祭的牲畜,不僅教導他們,他們也像那牲畜一樣該死;而且它還包含著對他們自己罪過的默認和承認;整個律法都是一道反對他們的手寫條例。此外,律法被稱為訓蒙師傅,表明它的功用只是暫時的,它的持續時間是有限的;孩子們不會永遠處於訓蒙師傅之下,也不打算永遠處於訓蒙師傅之下,只到他們達到適合更重要事務和更高層次生活練習的年齡;因此,律法將繼續存在,並且確實繼續存在,對猶太教會在其幼年期發揮這種功用和服務,直到基督來臨,他是律法所教導和指向的一切的實體:耶路撒冷他爾根和約拿單·本·烏西爾的他爾根在(民數記11:12)中都使用了使徒在此所用的希臘詞,將這些詞翻譯為「**訓蒙師傅**」或「**學校老師**」將嬰孩抱入應許之地。

**叫我們因信稱義**;
藉著信心的對象基督,藉著他的義,信心仰望並領受這義,而不是藉著律法和律法的行為;猶太人在律法之下,以及律法在基督來臨之前對他們的作用,如上所述,是為了顯明,使之成為一個明確的點,毫無爭議,即藉著律法不可能稱義;因為當人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如同在軍事看守之下;當他們被圈在律法之中,如同在監獄裡;當他們被律法視為罪犯,被定罪和判刑;當他們處於律法的管教之下,如同嚴厲的訓蒙師傅時,這樣一個祝福怎麼能從律法中期待呢?這就是他們在基督來臨之前的境況,當基督來臨,律法對他們而言不再是所有這些時,他就是律法的終結,為要使人稱義,這就成為一個不言自明的事實,即稱義唯獨藉著他及其義,因此這裡所提到的目的就達成了。

【第25節】

**但這信心既然來到**
也就是說,自從信心的對象基督道成肉身,成全了律法,並將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從律法的束縛、咒詛和定罪中救贖出來之後:

**我們就不再在訓蒙的師傅之下了**;
不再在律法之下,作為訓蒙師傅;如同不再在律法之下,作為軍事看守,也不再在律法之中,作為監獄,因此也不再在律法之下,作為訓蒙師傅;不再需要它的教導或紀律;因為基督已經作為先知來教導和指示,作為祭司來為罪贖罪,並為罪人代求,作為君王來統治和治理;現在律法在他手中,而不是在摩西手中,作為行為和生活的準則。

【第26節】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不是按本性,如同基督是神的兒子,因為他是父的獨生子,天使和人都不以這種方式成為神的兒子;也不是按創造,如同亞當和全人類以及天使是神的兒子;而是藉著神豐富和至高主權恩典的收養,藉著神的行為,將他們列入兒女之中;使徒說這話是為了安慰外邦人,並以愛心判斷他們所有人,因為他們都宣稱有信心;免得他們認為,因為他們不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也從未在律法之下受訓,所以他們不是神的兒女:然而他們是神的兒女,不是藉著律法,因為事實上沒有人是藉著律法成為神的兒女,

**而是藉著對基督耶穌的信心**;
並非信心使任何人成為神的兒女,或使他們進入這種關係;不,那是神自己的行為和作為;憑著他白白豐富的恩典和良善,父神已經預定他所揀選的人得兒子的名分,並在恩典之約中為他們確保並預備了這項祝福;基督藉著救贖為他們領受和享受這項祝福開闢了道路;神的靈,作為他們兒子名分的結果,作為收養的靈,有力地證明並論證,他們不再在律法之下,作為訓蒙師傅,使徒在此將律法置於這種光照之下;因為他們是兒子而不是僕人,因此擺脫了律法的束縛;他們是長大成人,對基督有信心,並被神的靈引導和教導,如同那些因信成為神的兒女的人一樣;正如福音中應許聖徒的,他們將「**都蒙神的教導**」;因此他們不需要律法作為訓蒙師傅,律法只與猶太人有關,當他們還是未成年人時;它與那些相信基督,並在他裡面成長,直到達到他豐滿身量的猶太人或外邦人無關。

【第27節】

**你們凡受洗歸入基督的**
這並非意味著加拉太的這些教會,或任何早期教會,是由受洗和未受洗的人組成的;因為這將與基督的使命和福音的秩序相悖:但這種說法暗示,他們中可能有些人,雖然受了水洗,但並未歸入基督;而那些真正正確受洗的人,即合適的受洗對象,並以正確方式受洗的人,是歸入基督的:並非藉著洗禮他們與基督聯合,而是與他相交;因為他們不僅僅是奉他的名,憑他的權柄,按照他的命令受洗,並歸入他的教義,以及對他的宣認;而是參與他裡面,並藉著他的受苦和死亡而來的恩典祝福;因為那些受洗歸入基督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和從死裡復活;他們藉著信心被引導去看到他們靈魂的潔淨,以及藉著他的血罪得赦免,以及藉著他的義稱義;他如何為他們的過犯被交出,為他們的罪而死,被埋葬在墳墓裡,他們的罪孽也與他同埋,並為他們的稱義而復活;所有這些,藉著浸入禮施行的洗禮,都是一個生動的象徵;這就是受洗歸入基督,即相信他並呼求他的名而受洗:而這樣的人

**都是披戴基督了**;
在洗禮之前和洗禮之時:在洗禮之前,他們披戴他為他們的主和義;他的義被比作一件衣服,被稱為上好的袍子,婚禮的禮服,潔白細麻衣,義袍,一件垂到腳踝的衣服;這義是父神藉著他恩典的行為歸算給神的選民的,是子所穿戴和遮蓋的,並由聖靈加在他們身上並應用於他們;信心領受這義,脫去自己義的破爛衣服,並將這義作為其在至高者面前顯現的合適裝束;這樣的人藉著神聖的恩典得以脫去舊人,穿上新人;也就是說,在他們外在的生活和行為上,不是按照墮落本性的指示,而是按照在靈魂中形成的新人的恩典原則,為義和聖潔而行,並效法基督;以他為榜樣,渴望像他一樣行事;這是披戴基督的另一種意義,即在恩典的操練和職責的履行中跟隨他;參(羅馬書13:14)。這樣的人,他們是洗禮的合適對象,他們已經相信基督以得義,並行事為人配得上他;因此在洗禮中,他們也可以說披戴了基督,因為他們藉此並在其中公開宣認他,藉著行為和言語,宣告他是他們的主和王;並重新對他行使信心,作為他們的救主和救贖主,並在其中模仿和跟隨他,作為他們的榜樣;他自己也順服了洗禮,給他們留下一個榜樣,叫他們效法他的腳蹤;當他們這樣做時,他們就可以說披戴了基督。這裡的暗示要麼是指在洗禮時脫下和穿上衣服,因為浸入禮需要這樣的動作,而其他方式則不需要;要麼是指祭司脫下他們的普通衣服,然後沐浴或浸入水中,並穿上祭司的衣服,然後才開始他們的服事;關於這一點,請看密示拿拉比們F17所規定的以下規則;

【腳註】
F6 Ganz Tzemach David, par. 1. fol. 7. 1. 根茨《大衛之苗》第一部分,第7頁第1欄。
F7 Juchasln, fol. 156. 2. 《尤卡辛》第156頁第2欄。
F8 Jarchi in T. Bab. Megilla, fol. 9. 1. 拉比雅爾希注釋《巴比倫他勒目》米吉拉篇,第9頁第1欄。
F9 Antiqu. l. 2. c. 15. sect. 2. 《猶太古史》第二卷第十五章第二節。
F11 Tzeror Hammor, fol. 152. 3. 《香料束》第152頁第3欄。
F12 Targum in 1 Chron. xxix. 11. 《歷代志上》第29章第11節的他爾根。
F13 Tzeror Hammor, fol. 136. 1, 2. 《香料束》第136頁第1、2欄。
F14 Pirke Abot, c. 6. sect. 6. 《父訓》第六章第六節。
F15 Zohar in Gen. fol. 70. 3. & in Num. fol. 62. 1. 《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70頁第3欄;民數記篇,第62頁第1欄。
F16 Schindler Lex. Pentaglott. in voce **רוח** (ruach), col. 1712. 辛德勒《五語詞典》**רוח**(ruach)詞條,第1712欄。
F17 Misn. Yoma, c. 3. sect. 3, 4, 6. Vid. Misn. Tamid, c. 1. sect. 1, 2. 《密示拿》贖罪日篇,第三章第三、四、六節。參《密示拿》每日獻祭篇,第一章第一、二節。
【第28節】

既沒有猶太人,也沒有希臘人。並非說當時不存在這樣的人;在基督的教會中,早期的教會就是由這兩者組成的;而是說,他們之間沒有區別,那中間隔斷的牆已經拆毀了。在稱義和救贖的事上,一個人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都毫無意義;他不會因為是受割禮的猶太人而更好,也不會因為是未受割禮的外邦人而更差;兩者按本性都是同樣的罪人,都需要基督稱義的義,以及聖靈重生的恩典。福音同樣地傳給了兩者,並對其中一些人產生了益處;這些信靠基督的人,有權享有同樣的福音禮儀和特權,並分享同樣的恩典福分。

既沒有為奴的,也沒有自主的。當時世上和教會中都有這樣的人;福音並不解除人們彼此之間所處的民事和自然關係與義務,反而確認並保障這些關係;但其意義是,神在呼召、稱義和救贖人時,並不偏待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貧富、為奴或自主、僕人或主人:祂呼召、稱義和救贖各行各業、各種境況的人;那些蒙恩被呼召的奴僕,是基督的自由人,與那些自主的人一樣,享有福音的一切特權。在某些異教國家,奴僕不被允許參與神聖的崇拜儀式,只有自由人才能在場敬拜他們的神祇 F18;但福音在其教義、崇拜和禮儀上,不作這種區分,對所有階層的人都開放。

既沒有男的,也沒有女的。在異教徒中 F19,女性也不被允許參與某些神聖的儀式;而在猶太人中,許多民事和宗教事務只涉及男性;女性不能與男性一同繼承產業 F20;女性在民事政府和祭司職分中沒有份;男性每年要三次在主面前顯現,根據他們的口傳律法,婦女和僕人則可豁免 F21;割禮的記號,即與亞伯拉罕及其肉身後裔所立之約的標誌,只在男性身上;但如今在福音時代,在神聖的事上,男性和女性之間沒有區別;他們同樣蒙神的恩典呼召,享有同樣的福音禮儀,即浸禮和主的晚餐,以及一切屬靈的特權。使徒的目的是要表明所有信徒,不論國籍、境況和性別,都享有共同的權利,並鼓勵外邦人,同時拆毀猶太人,尤其是他們的男性,因這三件事而產生的驕傲、虛榮和自誇,而使徒在此卻不以為意;他們自誇是「以色列人而非外邦人」、「自由人而非奴僕」、「男人而非女人」;在他們的公開禱告中,他們以這種形式感謝神:

【第29節】

你們既屬乎基督。或者說,既然你們是屬祂的,不僅是因著創造,更是因著父神將你們賜給祂,因著祂用自己的寶血買贖,因著祂恩典的大能使你們甘心樂意地將自己獻給祂;不僅是藉著口頭承認,說自己是屬主的,以祂的名自稱;更是藉著實際擁有,基督藉著信心住在他們心裡,他們擁有祂的靈作為重生和收養的靈:

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不是他肉身的後裔,而是他屬靈的後裔,就是那將要來的後裔,也是蒙應許的後裔(加拉太書3:16,3:19),因此與那些信主的猶太人處於平等的地位:

是照著應許為後嗣了。既然是神的兒女,他們就是神的後嗣;既然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兒女,是算為後裔的應許之子,他們就照著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屬靈後裔的應許,成為生命恩典的福分和永恆產業的後嗣;是生命稱義和永恆救贖的福分;是今世和來世的;是恩典之約中一切屬靈福分的,以及聖徒在光明中那不能朽壞、不能玷污的產業的後嗣;他們藉著神豐盛的憐憫而重生,藉著基督的恩典得以預備妥當;並藉著祂稱義的義而擁有權利。

【腳註】
F18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um, l. 2. c. 14. Aurel. Victor. de orig. Gent. Rom. c. 8. Aristophanis Thesmophor, & Bourdin in ib. p. 782.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日誌》第二卷第14章;奧勒留·維克多《羅馬民族起源》第八章;亞里斯多芬《忒斯摩福里亞婦女》及布爾丹注釋,第782頁。
F19 Alex. ab Alex. ib. Aurel. Victor, c. 6.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日誌》同上;奧勒留·維克多《羅馬民族起源》第六章。
F20 Maimon. Nechalot, c. 1. sect. 1, 2. 邁蒙尼德《繼承法》第一章第1、2節。
F21 Misn. Chagiga, c. 1. sect. 1. 《密示拿》節期獻祭篇,第一章第1節。
F23 Sedor Tephillot, fol. 2. 2. Ed. Basil. fol. 4. 1. Ed. Amst. T. Hieros. Beracot, fol. 13. 2. 《禱告書》巴塞爾版,第2頁第2欄;阿姆斯特丹版,第4頁第1欄;《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13頁第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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