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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記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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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列出了那些從巴比倫回到耶路撒冷的人,包括他們的領袖、首領、王子和祭司(拉2:1-2);百姓則按家族、城鎮和人數來描述(拉2:3-35);還有祭司、利未人和尼提寧(拉2:36-58);以及那些無法證明自己家譜的人,包括百姓和祭司(拉2:59-63)。接著給出了全會眾的總數(拉2:64),此外還有男女僕婢、歌唱的男女,以及各種牲畜(拉2:65-67)。本章最後記載了首領們為建造聖殿所獻的甘心祭,以及百姓在各自城邑的定居情況(拉2:68-70)。
【第1節】現在,這些是省份的子民——
亞本以斯拉認為是指巴比倫省,他們或在那裡出生,或在那裡居住了許多年。然而,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更可能是指猶大省,如《以斯拉記》5:8所稱,它曾是一個繁榮的王國,但後來淪為巴比倫帝國的一個省份,現在由米底亞人和波斯人統治。他們和他們的祖先原本就屬於這個省份。
他們從被擄之人中,從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所擄到巴比倫的俘虜中出來;
這些人或親身,或在他們的父母輩,被尼布甲尼撒擄去。他們主要是猶大和便雅憫支派的人,因為他們是歸回的主要群體,儘管也有其他支派的人與他們一同歸回。
又回到耶路撒冷和猶大,各歸自己的城邑;
他們回到以前居住的城邑,或現在按抽籤分配給他們的城邑,參《尼希米記》11:1。
與所羅巴伯一同來的,有耶書亞、尼希米、西萊雅、利來雅、末底改、比珊、米斯帕、比革瓦、利宏、巴拿。
所羅巴伯是他們的領袖,猶大的王子;與他一同歸回的首領有以下十位:耶書亞、尼希米、西萊雅、利來雅、末底改、比珊、米斯帕、比革瓦、利宏、巴拿。其中第一位耶書亞就是大祭司約書亞,約薩達的兒子(哈1:1)。萊特富特博士F19認為尼希米就是後來《尼希米記》的作者;末底改就是以斯帖的叔叔,亞本以斯拉也持此觀點。但若果真如此,他們兩人後來必定又回去了;因為尼希米是在亞達薛西王二十年回到耶路撒冷的(尼1:1),而末底改是在亞哈隨魯王時期在書珊城撫養他的侄女,這是確定的。然而,其他人F20否認這兩者是同一人,認為他們是同名不同人。同一位作者也認為西萊雅(在《尼希米記》7:7中稱為亞撒利雅)與以斯拉是同一人,因此以斯拉必定歸回了,因為他是在亞達薛西王七年上耶路撒冷的(拉7:1, 7, 8)。至於其他人,我們對他們的了解僅限於他們的名字。
以色列民中男丁的數目;
這指的是前面提到的首領們,或是接下來要列出的普通百姓。
巴錄的子孫,二千一百七十二名。
從這裡到《以斯拉記》2:35結尾,列出了歸回的被擄之人,他們按家族、祖先或原屬的城鎮來描述,並列出人數;除此之外,我們對他們一無所知。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6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7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8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9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0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1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2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3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4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5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6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7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8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9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0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1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2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3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4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5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6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7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8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9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0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1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2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3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4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5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7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6的注釋)
【第38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6的注釋)
【第39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6的注釋)
【第40–42節】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在本節和接下來的兩節中被列出,他們的人數總共只有三百四十一;然而,在大衛時代,他們有三萬八千人(代上23:3)。
【第41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40的注釋)
【第42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41的注釋)
【第43–58節】尼提寧人,亞本以斯拉和拉比雅爾基認為他們是基遍人,他們被約書亞「賜給」(尼提寧這個詞的含義)會眾,作劈柴挑水的人;但更可能是那些被大衛賜給利未人作幫手的人。從這裡到《以斯拉記》2:58結尾,記載了這些人,以及那些所羅門僕人的後裔,他們似乎是留在迦南地的迦南人餘民,所羅門曾使他們作奴僕(王上9:20-21;代下2:17),他們和他們的後代成為歸信者;或者他們是所羅門家僕的後代,並以此為榮;尼提寧人和這些人的總數是三百九十二。
【第44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43的注釋)
【第45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6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7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8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9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0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1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2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3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4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5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6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7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8節】(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9節】這些是從特米拉、特哈薩等地上去的,
這些是巴比倫地的地名,參《以賽亞書》37:12;《以西結書》3:15。
基路、押但、音麥;但他們不能指明他們的父家和他們的後裔,是否是以色列人;
這些人自稱信奉猶太教,在巴比倫被視為猶太人,但他們無法追溯自己的家譜,說出自己屬於哪個家族,祖先是誰,以及在猶大居住過的地方;他們若曾有家譜,也已遺失,無法證明他們的父母是以色列人還是歸信的異邦人;或者他們是那些被遺棄在街頭,父母不明的人。
底萊雅的子孫、多比雅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六百五十二名。
這些人雖然知道他們的直系父母,但這裡提到他們,似乎表明他們無法再追溯家譜,也無法清楚證明他們的父家或家族。
祭司的子孫中,
這些人無法證明自己的家譜,因為那些能證明家譜的祭司已在前面提過。
哈巴雅的子孫、哥斯的子孫、巴西萊的子孫;
後者為何得此名,接下來會說明:
他娶了基列人巴西萊的一個女兒為妻,就隨從他們的名。
這個人娶了一個大衛時代著名的基列人巴西萊的後裔為妻;由於在巴比倫時期,祭司職分被廢棄,變得卑微和受人輕視,他選擇隨從妻子的家族名,並以其後裔自居,或許他銷毀了,或至少疏忽了保存自己家族的家譜。
這些人在家譜冊中尋找他們的記錄,
他們在按家譜記錄的冊子中尋找自己的名字;因為猶太人保存著祭司的公開記錄,包括他們的血統、婚姻和後代,以便知道誰適合擔任祭司職分,誰不適合。
卻沒有找到;
他們的姓名不在其中,也沒有任何關於他們的記載。
所以他們被視為不潔,從祭司職分中革除;
他們不被允許在祭壇前事奉,獻祭,也不得享受屬於祭司職分的特權。
提爾沙他對他們說,
拉比雅爾基認為提爾沙他指的是尼希米,並指出他們的拉比說他之所以得此名,是因為智者允許他飲用外邦人的酒,因為他是王的酒政;但亞本以斯拉更有可能認為這是一個迦勒底語中尊貴的稱謂,意為王子或省長;毫無疑問,這裡指的是猶大王子所羅巴伯,他就是設巴薩(拉1:8)。根據古塞提烏斯F23的說法,這個職位與國王在某省的欽差大臣相同,受委派傳達命令,使其為人所知並付諸實施;而提爾沙他這個名字與埃利安F24書中的提特勞斯特(Tithraustes)相同;但那似乎不是一個職位的頭銜,而是一個千夫長的個人名字。
他們不可吃至聖之物;
例如陳設餅,以及屬於祭司的贖罪祭、平安祭和素祭的一部分。省長禁止這些被革除祭司職分的人吃這些東西。
直到有祭司興起,帶著烏陵和土明。
當時還沒有任何祭司擁有烏陵和土明;從巴比倫歸回時,它們尚未被尋獲;省長可能希望它們會被找到,並有一位祭司帶著它們出現,那時就可以藉著它們求問耶和華,這些前面描述的祭司是否可以吃聖物;但既然猶太人F25承認烏陵和土明是第二聖殿中缺失的五樣東西之一;這就如同他勒目學者F26所說的,如同說「直到死人復活」或「彌賽亞降臨」一樣;而彌賽亞已經降臨,祂是真正的大祭司,祂擁有真正的烏陵和土明,即最高程度的光明和完全,充滿恩典和真理;關於烏陵和土明,參吉爾對《出埃及記》28:30的注釋。
全會眾共計四萬二千三百六十名。
但前面給出的總數,加上所羅巴伯和十位首領,只有29,829人,因此缺少了超過12,000人;為了解答「這12,000人去了哪裡?」這個問題,猶太人在他們的年代表F1中說,這些人是其他支派的,他們在祭壇的基座上設立祭壇,並給石匠錢(拉3:1, 3, 7)。這個數字比被擄去的人數多得多(參王下24:14-15;耶52:28-30),但與出埃及的人數(出12:37)相比則微不足道。一位阿拉伯作家F2錯誤地將他們計為50,000人。
此外,還有他們的僕婢,共有七千三百三十七名。
這表明歸回的人中,大部分是貧窮的,因為他們所擁有的僕婢很少;這些人沒有計入上述總數。
又有歌唱的男女二百名;
這些人是僕婢中的,被顯赫人士僱用以供娛樂和消遣,參《傳道書》2:8。至於他們是否受僱於神聖事奉,則不甚清楚,尤其是女性,儘管有些人從《歷代志上》25:5-6推斷如此,但他們更可能是受僱於婚禮、節慶和葬禮。然而,拉比雅爾基認為他們是歸回的俘虜所僱用,在旅途中使他們保持愉快(參吉爾對《以賽亞書》55:12的注釋)。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66的注釋)
【第68節】有些族長到了耶路撒冷耶和華的殿,
也就是說,他們到了聖殿舊址,那裡仍有聖殿的廢墟。
就為神的殿甘心獻上,要將殿建立在原處;
他們甘心獻上,要在聖殿原址重建它;這是他們除了從巴比倫帶回的甘心祭之外,額外獻上的。
他們量力捐獻,歸入庫中的金子,有六萬一千達利克;
這些「達利克」是波斯錢幣;根據布雷伍德F11的說法,一枚達利克價值我們貨幣的十五先令,因此這筆金子總計45,750英鎊;但根據坎伯蘭主教F12的說法,它們價值我們貨幣的二十先令四便士,因此總計超過61,000英鎊;這些人各盡其力,將錢投入公共庫房或金庫,用於建造聖殿。武加大拉丁譯本F13記載為40,000。
銀子五千彌那;
根據布雷伍德F14的說法,一希伯來「彌那」或磅,價值我們貨幣的七英鎊十先令,因此總計31,250英鎊;但其他人F15將一達利克金子估為十先令,一彌那或磅銀子估為九英鎊,則總計僅為我們貨幣的75,500英鎊。
祭司的禮服一百件;
這些禮服既被存放在寶庫中,也是聖殿事奉所必需的。
於是祭司、利未人、民中的一些人、歌唱的、尼提寧人,都住在自己的城邑;
這些城邑是從各支派中分配給他們的,他們或他們的祖先在被擄前曾居住於此。
以色列眾人也住在自己的城邑。
這包括猶大和便雅憫支派的人,以及其他十個支派中所有歸回並與留在當地的人會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