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以斯拉記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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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記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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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列出了那些從巴比倫回到耶路撒冷的人,包括他們的領袖、首領、王子和祭司(拉2:1-2);百姓則按家族、城鎮和人數來描述(拉2:3-35);還有祭司、利未人和尼提寧(拉2:36-58);以及那些無法證明自己家譜的人,包括百姓和祭司(拉2:59-63)。接著給出了全會眾的總數(拉2:64),此外還有男女僕婢、歌唱的男女,以及各種牲畜(拉2:65-67)。本章最後記載了首領們為建造聖殿所獻的甘心祭,以及百姓在各自城邑的定居情況(拉2:68-70)。

【第1節】

現在,這些是省份的子民——
亞本以斯拉認為是指巴比倫省,他們或在那裡出生,或在那裡居住了許多年。然而,根據拉比雅爾基的說法,更可能是指猶大省,如《以斯拉記》5:8所稱,它曾是一個繁榮的王國,但後來淪為巴比倫帝國的一個省份,現在由米底亞人和波斯人統治。他們和他們的祖先原本就屬於這個省份。

他們從被擄之人中,從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所擄到巴比倫的俘虜中出來;
這些人或親身,或在他們的父母輩,被尼布甲尼撒擄去。他們主要是猶大和便雅憫支派的人,因為他們是歸回的主要群體,儘管也有其他支派的人與他們一同歸回。

又回到耶路撒冷和猶大,各歸自己的城邑;
他們回到以前居住的城邑,或現在按抽籤分配給他們的城邑,參《尼希米記》11:1。

【第2節】

與所羅巴伯一同來的,有耶書亞、尼希米、西萊雅、利來雅、末底改、比珊、米斯帕、比革瓦、利宏、巴拿。
所羅巴伯是他們的領袖,猶大的王子;與他一同歸回的首領有以下十位:耶書亞、尼希米、西萊雅、利來雅、末底改、比珊、米斯帕、比革瓦、利宏、巴拿。其中第一位耶書亞就是大祭司約書亞,約薩達的兒子(哈1:1)。萊特富特博士F19認為尼希米就是後來《尼希米記》的作者;末底改就是以斯帖的叔叔,亞本以斯拉也持此觀點。但若果真如此,他們兩人後來必定又回去了;因為尼希米是在亞達薛西王二十年回到耶路撒冷的(尼1:1),而末底改是在亞哈隨魯王時期在書珊城撫養他的侄女,這是確定的。然而,其他人F20否認這兩者是同一人,認為他們是同名不同人。同一位作者也認為西萊雅(在《尼希米記》7:7中稱為亞撒利雅)與以斯拉是同一人,因此以斯拉必定歸回了,因為他是在亞達薛西王七年上耶路撒冷的(拉7:1, 7, 8)。至於其他人,我們對他們的了解僅限於他們的名字。

以色列民中男丁的數目;
這指的是前面提到的首領們,或是接下來要列出的普通百姓。

【第3–35節】

巴錄的子孫,二千一百七十二名。
從這裡到《以斯拉記》2:35結尾,列出了歸回的被擄之人,他們按家族、祖先或原屬的城鎮來描述,並列出人數;除此之外,我們對他們一無所知。

【第4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6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7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8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9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0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1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2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3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4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5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6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7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8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19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0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1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2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3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4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5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6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7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8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29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0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1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2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3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4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5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37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6的注釋)

【第38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6的注釋)

【第39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6的注釋)

【第40–42節】

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在本節和接下來的兩節中被列出,他們的人數總共只有三百四十一;然而,在大衛時代,他們有三萬八千人(代上23:3)。

【第41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40的注釋)

【第42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41的注釋)

【第43–58節】

尼提寧人,亞本以斯拉和拉比雅爾基認為他們是基遍人,他們被約書亞「賜給」(尼提寧這個詞的含義)會眾,作劈柴挑水的人;但更可能是那些被大衛賜給利未人作幫手的人。從這裡到《以斯拉記》2:58結尾,記載了這些人,以及那些所羅門僕人的後裔,他們似乎是留在迦南地的迦南人餘民,所羅門曾使他們作奴僕(王上9:20-21;代下2:17),他們和他們的後代成為歸信者;或者他們是所羅門家僕的後代,並以此為榮;尼提寧人和這些人的總數是三百九十二。

【第44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43的注釋)

【第45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6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7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8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49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0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1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2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3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4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5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6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7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8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3的注釋)

【第59節】

這些是從特米拉、特哈薩等地上去的,
這些是巴比倫地的地名,參《以賽亞書》37:12;《以西結書》3:15。

基路、押但、音麥;但他們不能指明他們的父家和他們的後裔,是否是以色列人;
這些人自稱信奉猶太教,在巴比倫被視為猶太人,但他們無法追溯自己的家譜,說出自己屬於哪個家族,祖先是誰,以及在猶大居住過的地方;他們若曾有家譜,也已遺失,無法證明他們的父母是以色列人還是歸信的異邦人;或者他們是那些被遺棄在街頭,父母不明的人。

【第60節】

底萊雅的子孫、多比雅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六百五十二名。
這些人雖然知道他們的直系父母,但這裡提到他們,似乎表明他們無法再追溯家譜,也無法清楚證明他們的父家或家族。

【第61節】

祭司的子孫中,
這些人無法證明自己的家譜,因為那些能證明家譜的祭司已在前面提過。

哈巴雅的子孫、哥斯的子孫、巴西萊的子孫;
後者為何得此名,接下來會說明:

他娶了基列人巴西萊的一個女兒為妻,就隨從他們的名。
這個人娶了一個大衛時代著名的基列人巴西萊的後裔為妻;由於在巴比倫時期,祭司職分被廢棄,變得卑微和受人輕視,他選擇隨從妻子的家族名,並以其後裔自居,或許他銷毀了,或至少疏忽了保存自己家族的家譜。

【第62節】

這些人在家譜冊中尋找他們的記錄,
他們在按家譜記錄的冊子中尋找自己的名字;因為猶太人保存著祭司的公開記錄,包括他們的血統、婚姻和後代,以便知道誰適合擔任祭司職分,誰不適合。

卻沒有找到;
他們的姓名不在其中,也沒有任何關於他們的記載。

所以他們被視為不潔,從祭司職分中革除;
他們不被允許在祭壇前事奉,獻祭,也不得享受屬於祭司職分的特權。

【第63節】

提爾沙他對他們說,
拉比雅爾基認為提爾沙他指的是尼希米,並指出他們的拉比說他之所以得此名,是因為智者允許他飲用外邦人的酒,因為他是王的酒政;但亞本以斯拉更有可能認為這是一個迦勒底語中尊貴的稱謂,意為王子或省長;毫無疑問,這裡指的是猶大王子所羅巴伯,他就是設巴薩(拉1:8)。根據古塞提烏斯F23的說法,這個職位與國王在某省的欽差大臣相同,受委派傳達命令,使其為人所知並付諸實施;而提爾沙他這個名字與埃利安F24書中的提特勞斯特(Tithraustes)相同;但那似乎不是一個職位的頭銜,而是一個千夫長的個人名字。

他們不可吃至聖之物;
例如陳設餅,以及屬於祭司的贖罪祭、平安祭和素祭的一部分。省長禁止這些被革除祭司職分的人吃這些東西。

直到有祭司興起,帶著烏陵和土明。
當時還沒有任何祭司擁有烏陵和土明;從巴比倫歸回時,它們尚未被尋獲;省長可能希望它們會被找到,並有一位祭司帶著它們出現,那時就可以藉著它們求問耶和華,這些前面描述的祭司是否可以吃聖物;但既然猶太人F25承認烏陵和土明是第二聖殿中缺失的五樣東西之一;這就如同他勒目學者F26所說的,如同說「直到死人復活」或「彌賽亞降臨」一樣;而彌賽亞已經降臨,祂是真正的大祭司,祂擁有真正的烏陵和土明,即最高程度的光明和完全,充滿恩典和真理;關於烏陵和土明,參吉爾對《出埃及記》28:30的注釋。

【第64節】

全會眾共計四萬二千三百六十名。
但前面給出的總數,加上所羅巴伯和十位首領,只有29,829人,因此缺少了超過12,000人;為了解答「這12,000人去了哪裡?」這個問題,猶太人在他們的年代表F1中說,這些人是其他支派的,他們在祭壇的基座上設立祭壇,並給石匠錢(拉3:1, 3, 7)。這個數字比被擄去的人數多得多(參王下24:14-15;耶52:28-30),但與出埃及的人數(出12:37)相比則微不足道。一位阿拉伯作家F2錯誤地將他們計為50,000人。

【第65節】

此外,還有他們的僕婢,共有七千三百三十七名。
這表明歸回的人中,大部分是貧窮的,因為他們所擁有的僕婢很少;這些人沒有計入上述總數。

又有歌唱的男女二百名;
這些人是僕婢中的,被顯赫人士僱用以供娛樂和消遣,參《傳道書》2:8。至於他們是否受僱於神聖事奉,則不甚清楚,尤其是女性,儘管有些人從《歷代志上》25:5-6推斷如此,但他們更可能是受僱於婚禮、節慶和葬禮。然而,拉比雅爾基認為他們是歸回的俘虜所僱用,在旅途中使他們保持愉快(參吉爾對《以賽亞書》55:12的注釋)。

【第67節】

(參吉爾對《以斯拉記》2:66的注釋)

【第68節】

有些族長到了耶路撒冷耶和華的殿,
也就是說,他們到了聖殿舊址,那裡仍有聖殿的廢墟。

就為神的殿甘心獻上,要將殿建立在原處;
他們甘心獻上,要在聖殿原址重建它;這是他們除了從巴比倫帶回的甘心祭之外,額外獻上的。

【第69節】

他們量力捐獻,歸入庫中的金子,有六萬一千達利克;
這些「達利克」是波斯錢幣;根據布雷伍德F11的說法,一枚達利克價值我們貨幣的十五先令,因此這筆金子總計45,750英鎊;但根據坎伯蘭主教F12的說法,它們價值我們貨幣的二十先令四便士,因此總計超過61,000英鎊;這些人各盡其力,將錢投入公共庫房或金庫,用於建造聖殿。武加大拉丁譯本F13記載為40,000。

銀子五千彌那;
根據布雷伍德F14的說法,一希伯來「彌那」或磅,價值我們貨幣的七英鎊十先令,因此總計31,250英鎊;但其他人F15將一達利克金子估為十先令,一彌那或磅銀子估為九英鎊,則總計僅為我們貨幣的75,500英鎊。

祭司的禮服一百件;
這些禮服既被存放在寶庫中,也是聖殿事奉所必需的。

【第70節】

於是祭司、利未人、民中的一些人、歌唱的、尼提寧人,都住在自己的城邑;
這些城邑是從各支派中分配給他們的,他們或他們的祖先在被擄前曾居住於此。

以色列眾人也住在自己的城邑。
這包括猶大和便雅憫支派的人,以及其他十個支派中所有歸回並與留在當地的人會合的。

【腳註】
F19 Works, vol. 1. p. 127. So Broughton, Works, p. 258. 萊特富特《著作集》第一卷第127頁。布勞頓《著作集》第258頁亦同。
F20 Vid. Rainold. de Libr. Apocryph. Praelect. 111, 117, 148. 參雷諾德《論次經》第111、117、148講。 【第36節】
F21 T. Hieros. Taanioth, fol. 68. 1. 《耶路撒冷他勒目》禁食篇,第68頁第1欄。
F23 Ebr. Comment. p. 809. 古塞提烏斯《希伯來語注釋》第809頁。
F24 Var. Hist. l. 1. c. 21. Vid. Corn. Nep. Vit. Conon. l. 9. c. 3. 埃利安《雜史》第一卷第21章。參科爾內利烏斯·尼波斯《科農傳》第九卷第3章。
F25 T. Bab. Yoma,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21頁第2欄。
F26 T. Bab. Sotah, fol. 48. 2. & Gloss. in Kiddushin, fol. 60. 2. 《巴比倫他勒目》索他篇,第48頁第2欄;以及《基杜申篇》第60頁第2欄的注釋。
F1 Seder Olam Rabba, c. 29. p. 86. 《世界秩序》第29章第86頁。
F2 Abulpharag. Hist. Dynast. Dyn. 5. p. 82. 阿布法拉吉《王朝史》第五王朝第82頁。 【第66節】
F3 Ed. of Sixtus V. and the Lovain in James's Contrariety of Popish Bibles, p. 295. 西克斯圖斯五世版和盧萬版,載於詹姆斯《天主教聖經的矛盾》第295頁。
F11 De Pret. & Ponder. Vet. Num. ch. iii. v. 《論古錢幣的價值與重量》第三章第五節。
F12 Scripture Weights & Measures, ch. 4. p. 115. 《聖經度量衡》第四章第115頁。
F13 Sixtus V. Lovain & MSS. in James ut supra. (Contrariety of Popish Bibles, p. 295) 西克斯圖斯五世版、盧萬版及詹姆斯書中手稿,同上(《天主教聖經的矛盾》第295頁)。
F14 Ut supra, (De Pret. & Ponder. Vet. Num.) ch. iv. v. 同上(《論古錢幣的價值與重量》)第四章第五節。
F15 Universal History, vol. 10. p. 183, marg. 《世界通史》第十卷第183頁,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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