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出埃及記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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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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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各種律法:關於偷竊(出22:1-4);關於牲畜損壞田地和葡萄園,以及火災燒毀禾捆或田間莊稼(出22:5-6);關於交給鄰舍保管的任何物品或牲畜,若被偷竊或以其他方式遺失(出22:7-13);關於借用的物品若有任何損壞(出22:14-15);關於淫亂(出22:16-17);關於行巫術、獸交和拜偶像(出22:18-20);關於欺壓和苦待寄居的、孤兒和寡婦(出22:21-24);關於取利息和典押(出22:25-27);關於不敬重官長(出22:28);關於將初熟之物獻給神(出22:29-30);本章最後禁止吃被野獸撕裂的肉(出22:31)。

【第1節】

若有人偷牛或羊:在那個時代,人的財富主要在於此,特別是剛出埃及的以色列民,他們帶著羊群和牛群,這些牲畜彼此靠近,更容易被偷竊;因此,前一章關於牛和牛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牛和羊的律法,僅提及這兩種牲畜;或許主要是因為它們用於獻祭,也可用於其他用途;但偷竊其他牲畜和物品同樣是犯罪和被禁止的,並應按比例懲罰。

或宰了,或賣了:這兩種情況都清楚表明,他取走牲畜的意圖是剝奪物主的權利,並將其轉為己用。

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這種差異的原因,即一牛需賠五牛,一羊只需賠四羊,是因為牛比羊更有價值,也更有用,同時也更容易被偷竊,因此對偷竊牛的罰款更高,以遏止此類行為。《他爾根約拿單》解釋這條律法的原因是:「牛賠五倍,因為偷牛會阻礙耕作,或使耕作停止;羊只賠四倍,因為偷羊有麻煩,且羊不用於耕作。」撒迦利亞·高恩(Saadiah Gaon)觀察到,牛主所受的損失比羊羔主更大,因為牛可用於耕作,在那些國家,牛常用於此類勞役,也用於打穀。邁蒙尼德(Maimonides)F21 對此解釋如下:

【第2節】

若有賊挖窟窿:指挖開房屋,意圖偷竊金錢、珠寶、家用物品;或挖開任何圍欄、籬笆或牆壁,進入有牛、羊或其他牲畜的圍場,意圖將其帶走。《他爾根約拿單》說:

「若有賊在牆洞(或窗戶)中被發現;」

「若有人帶著挖掘工具進入:他因其意圖而被定罪;」

「眾所周知,若有人帶著挖掘工具進入,他意圖若屋主反抗他,阻止他取走財物,他就會殺死屋主,因此殺死他是合法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他是否帶著挖掘工具,無論是從院子還是屋頂進入。」

【第3節】

日頭出來照著他:無論是照著賊,還是照著屋主,或是發現賊並將其擊殺的人;無論如何解釋,對兩者都適用,因為日頭照著其中一人時,也照著另一人。

就為他流血:殺他的人要為此償命。《他爾根約拿單》說:

因為他應當完全賠償:藉著歸還被竊之物並加倍賠償,如下一節所示。

他若一無所有,就要為他所偷的被賣:由公會或法庭賣掉,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他應被帶到公會面前,證明其偷竊罪行,直到豁免或釋放之年,如同一《他爾根》所說;這樣的人也不得賣給外邦人,或永遠服役,因為他們應在六年後被釋放,如約瑟夫斯(Josephus)F2 所述;猶太人的律法F3 規定:

【第4節】

若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活著在他手下被發現:或「在發現時被發現」F9,即在他身上被清楚明白地發現,有證人作證,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因此偷竊無疑;而且很明顯,他既沒有殺死也沒有賣掉他所偷的牲畜,所以可以立即取回,沒有任何損害;這也表明他不是一個老練的慣犯,不習慣這種行為,因為他很快就會以某種方式處理掉這件贓物。

無論是牛,是驢,是羊:或任何其他牲畜;甚至,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認為的,任何其他物品,如衣服、貨物。

他就要雙倍償還:一牛賠兩牛,一驢賠兩驢,一羊賠兩羊;正如同一位注釋家所觀察的,是兩隻活的,而不是死的,或是兩隻活牲畜的價格;梭倫(Solon)的法律規定偷竊應處死刑,但可雙倍賠償F11;這裡只要求雙倍賠償而不是四倍(如出埃及記22:1)的原因是,那裡是堅持偷竊,這裡則不然;而是賊要麼因良心有愧而認罪,要麼牲畜被發現時仍活著,因此歸還後更有用,且更快取回,損失不至於那麼大。

【第5節】

若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吃草:這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將牲畜放入其中吃草,如下一句所解釋的。

把他的牲畜放進去,在別人的田裡吃草:以這兩種方式之一造成損害,要麼是他的腳踐踏草地和地上的果實,拉比們(如拉比雅基所說)認為這就是「把他的牲畜放進去」的意思;要麼是他的牲畜吃掉這些東西,這就是後一句的意思。

他就要拿自己田裡上好的,和自己葡萄園裡上好的賠償:賠償他的牲畜在鄰舍田地或葡萄園裡造成的損害;這也適用於以同樣方式受損的任何花園或果園;猶太人有一條普遍規則,即當發生任何損害時,造成損害的人必須用地上最好的產物來賠償F12,即使比受損者的更好,以便將來他能更小心地避免傷害他人F13。

【第6節】

若有火發出:即使是自發的,如拉比雅基所解釋的。

燒著荊棘:指荊棘籬笆或圍欄,用來圍住麥田。

以致將禾捆,或站著的莊稼,或田地都燒盡了:無論是已割下、捆成捆、堆積成堆的禾捆,還是仍在生長、尚未完全成熟、至少尚未割下的莊稼,或田地的其他產物;如果燒著它們附近荊棘的火蔓延到這些東西上,將其點燃並毀壞。

那點火的,必要賠償:也就是說,即使他在自己的土地上點火,但因疏忽,火無意中蔓延開來,燒著了他與鄰舍田地之間的荊棘籬笆,然後蔓延到那裡的莊稼,無論是站著的還是堆積的,或是那裡的其他果實,無論是堆放的還是生長的;現在,雖然他沒有在鄰舍田地的莊稼中、禾捆中或果實堆中點火,但由於他疏忽了看管自己在田裡點燃的火,他必須賠償鄰舍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猶太人關於此事的律法如下:

【第7節】

若有人把銀錢或物件交給鄰舍保管:沒有任何保管報酬,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其他猶太作家F16 也將這段經文理解為免費保管存款的人;無論是金錢或貨物,黃金、白銀、珠寶、衣物、家用物品,或任何種類的器皿或工具,用於家庭或貿易;也包括牲畜,如出埃及記22:9所示。

若從那人的家裡被偷去:即從保管人手中被偷去。

若尋得賊,他就要雙倍償還:所偷物品的價值,符合出埃及記22:4的律法;也就是說,如果贓物在他手中被發現;但如果他已經處理掉了,那麼他就要賠償五倍或四倍,如出埃及記22:1所示;猶太律法F17 也是如此規定:

【第8節】

若尋不著賊:因此無法說明所寄存的物品下落,成為一個懸而未決的案件,懷疑是被偷竊還是被侵吞,且有後者的嫌疑。

那家主就要被帶到審判官那裡:這裡稱審判官為**אֱלֹהִים**(Elohim,神),因為他們是神的代表,代表神行事,並在神的權柄下行動;當時是摩西和在他手下審判百姓的人,後來是七十位長老,以及所有在後來的時代擔任以色列審判官並擔任民事官職的人;在這些人面前,家主,或任何受託保管物品而物品遺失的人,都要被帶到,並宣誓接受審問,以查明所託付物品的下落:看他是否已將手伸向鄰舍的財物:將其據為己有,使用或處置以謀取私利,這無異於一種偷竊。

【第9節】

凡是各樣的過犯:關於交給人保管的物品,若物主遺失了,無論如何,總會發生過犯,要麼是保管人,要麼是從他那裡偷竊的賊。

無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服,為任何失落之物:由此可見,這些牲畜,或任何未提及的其他牲畜,以及金錢和器皿,或家用物品,或貿易貨物,有時或可能被寄存在他人手中,作為保管物以求安全或便利;對於這些或任何其他如此寄存而遺失的物品,

凡有人說這是他的:或聲稱他將其交給鄰舍保管;「或說這就是他」,或「他就是」我將其交給的人,或「這就是它」F18;我交給他的就是這樣那樣的物品。

兩造的案件都要呈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要聽取雙方的陳述,審查雙方提供的證人,考慮證據的性質,並作出判決和裁定。

審判官定誰有罪:或「宣告誰為惡人」F19,認為他做了惡事;要麼是其中一方,因對鄰舍提出虛假指控,聲稱鄰舍從未保管過某物,要麼是另一方,因將物品轉為己用。

他就要雙倍償還他的鄰舍:要麼是寄存人,他假裝是寄存人卻不是,而是對鄰舍提出虛假指控,或是假證人,如拉比雅基所說,這樣的人要雙倍賠償被錯誤指控的人;反之,如果保管人被證明有欺詐行為,濫用職權,那麼他就要雙倍賠償寄存人。

【第10節】

若有人把驢,或牛,或羊,或任何牲畜交給鄰舍保管:他無償保管,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但拉比雅基和亞本以斯拉更正確地將此解釋為受僱保管的人,如牧人、牧羊人。猶太人說F20 有:

若死了:上述任何一種牲畜,或任何其他在他人照管下的牲畜;即自然死亡,而非被殺,且死亡突然,不易解釋。

或受傷:身體任何部位受損,即使未死;或「被折斷」F21;肢體或骨骼斷裂;或被野獸撕裂,如《他爾根約拿單》補充的。

或被趕走:被盜賊或強盜從羊群或牛群中趕走,或更確切地說,被敵人以敵對方式擄走,見出埃及記22:12。

沒有人看見:死亡、受傷或被帶走;因此,如上述《他爾根》所解釋的,沒有證人看見並能作證,即對所發生的任何事情作證。

【第11節】

那人就要指著耶和華起誓:要麼由保管人起誓,以滿足物主,要麼由雙方起誓;物主起誓,他將這樣那樣的牲畜交給保管人;保管人起誓,他與牲畜的死亡、受傷或被帶走無關;這被稱為「指著耶和華起誓」,不僅因為這條律法是神所要求的,而且因為是藉著神或奉神的名起誓,並在神面前起誓,藉此向上帝呼籲;神被呼召對起假誓的人施加報應;只有這樣的誓言才是合法的,人只能指著耶和華起誓。但這個誓言並非向任何人提出:

物主就要接受:接受誓言,如《他爾根約拿單》和拉比雅基所說,因此得到滿足,不再製造麻煩,因為這樣的誓言是為了確認事情,並結束爭執;或者他將接受驢、牛或羊,就這樣,並感到滿足;但這樣一來,雖然他可以接受死的或殘廢的,但他不能接受被趕走或帶走的,因此第一種解釋最好:

他就不必賠償:或不必為此向物主支付其價值。

【第12節】

若從他那裡被偷去:或「但若」F24 被偷竊;而且是「從他那裡」F25,按字面意思可譯為,從他自己的牲畜中被偷走,而他自己的牲畜沒有被偷;他當時在場,假裝看管它們,但卻疏忽大意,至少,如果他沒有縱容偷竊:

他就要賠償物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有欺詐的嫌疑;無論如何,明顯存在疏忽,他理應賠償,因為他為保管牲畜收取了報酬或工資;這是亞本以斯拉給出的理由,也為《他爾根約拿單》所暗示;後者在上一句中補充解釋說:

【第13節】

若被野獸撕碎:至少是假裝的。

他就要把撕碎的帶來作證:帶來被撕碎的一部分,作為他被撕碎的證據,如阿摩司書3:12所觀察到的;《耶路撒冷他爾根》也是如此:

「他要帶來牠的肢體作為證據,」

這將使事情清楚表明它確實遭受了這樣的對待;但有可能整個屍體都被帶走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因此《他爾根約拿單》說:

他就不必賠償那被撕碎的:或不必為此支付,支付其價值。這裡拉比雅基區分:

【第14節】

若有人向鄰舍借什麼:看來是任何牲畜,如借牛耕地,借驢、馬或駱駝騎乘,儘管猶太作家也將其擴展到任何家用物品。

若受傷或死了:如果牲畜在借用人手中,且在借用人使用它做借用時的工作時,受到任何損害或死亡;《他爾根約拿單》說:

他就要賠償:支付其全部價值;這雖然看似嚴苛,但卻是必要的,以使人們小心使用借來的物品,並使出借人不會因其好意而蒙受損失。

【第15節】

但若物主與牠同在:當牲畜受傷或死亡時;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物主可能會與他的牲畜一同前往,牲畜被借用或租用來做工;或者,無論如何,物主在場,必須確信牲畜沒有受到虐待;而且可以合理地假定他會盡力保護它:在這種情況下,

他就不必賠償:即借用人不必賠償,損失將由出借人承擔;因為如果牲畜在家中,沒有被借出,也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猶太作家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他們認為如果物主在借用時不在場,即使在牲畜受傷或死亡時在場,借用人也必須賠償;但如果物主在借用時在場,即使在牲畜受損或死亡時不在場,借用人也免責F3;因為,如拉比雅基所說,無論是在那項工作(為此借用)中,還是在另一項工作中(都無關緊要),如果物主在借用時在場,那麼在牲畜受傷或死亡時,他就不必在場。我必須承認,我不明白其中的原因;除非其意思是,物主和牲畜必須同時被借用或租用;這似乎確實是《密示拿》或傳統F4 的意思,其內容如下:

【第16節】

若有人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因為在那個時代的習俗中,一個人可能已經受聘但尚未結婚,或婚禮尚未完成,因此仍然是處女;但受聘後,情況就不同了,因為這樣的人對男人來說就像妻子一樣;但這裡假設的情況是未受聘的處女,而且也不是被強迫的,而是屈服於男人的引誘,這暗示著她被引誘;這意味著男人贏得了她的感情,並通過表達強烈的愛意和向她作出重大承諾,從而通過言語和姿態說服她屈服於他的慾望。

與她同寢:以肉體結合的方式;這種在兩位單身人士之間經同意的行為,被稱為單純的淫亂:如果這是在田野裡發生的,處女被認為是被強迫的,因為在那裡她可能會呼喊卻無人聽見;但如果是在城市裡,她被認為是被引誘並同意的,因為如果她呼喊,可能會被聽見;猶太作家從申命記22:23-27中得出這一點,儘管那裡的律法是針對受聘的少女。

他就要聘她為妻:給她聘禮,使她成為他的妻子,或者,無論如何,他必須給她一份聘禮,即使她成為他的妻子,也要與她的地位和尊嚴相稱,無論他是否娶她;因為他沒有義務無論如何都要娶她,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他願意也無法娶她,如下所述。

【第17節】

若女子的父親堅決不肯將她給他為妻:要麼因為他的品格、家庭或境況;或者,無論如何,因某種原因不喜歡他,因此絕不同意將女兒嫁給他,不僅斷然拒絕,而且堅決堅持。《他爾根約拿單》說:

他就要照處女的聘禮納錢:如同處女結婚時通常所給的,根據她們的地位和尊嚴:這裡沒有固定金額,但《他爾根約拿單》說:

【第18節】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指那些有交鬼的,與鬼魂交談,並藉此得知許多與人有關的事情,至少是聲稱如此;他們做或似乎做了許多奇怪而令人驚訝的事情,甚至能召喚已故之人的靈魂,與他們交談並從中獲取知識,儘管實際上他們不能,也無法做這樣的事情,而是使用一些欺騙的伎倆來迷惑百姓,其中可能得到邪靈的幫助;從隱多珥女巫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她對撒母耳的出現感到驚訝,因為這超出了她通常的法術和實踐,無法真正召喚已故之人的靈魂,無論她如何聲稱;然而,這樣的人是欺騙百姓的,引導他們從事不被允許的行為,並使他們不再依賴神和神的護理,不再尋求神並向神求問,因此這條律法判處他們死刑,這樣的人不可容她存活;這並不是說任何人都可以殺她,也不是說任何知道她或認為她是女巫的私人都可以或必須殺她;而是她必須被帶到法庭受審,如果被判有罪,則由民事官員處死:拉比雅基的注釋是:

「但她要被審判庭處死;」

「我的百姓,以色列的兒女,你們不可」

【第19節】

必被處死:不施憐憫,民事官員不予赦免或緩刑。根據《他爾根約拿單》,這樣的人的死刑是石刑,因為它解釋這些話說:

「他要被石頭砸死。」

【第20節】

凡獻祭給別神:獻給**אֱלֹהִים**(Elohim,神),獻給外邦神,獻給百姓的偶像,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獻給埃及神祇,獻給摩押人、亞摩利人、以東人、迦南人、非利士人或任何其他民族的神祇:亞本以斯拉說**אֱלֹהִים**(Elohim)這個詞包含天使;從例外條款來看,很明顯它包括所有曾經是、現在是或將來是偶像崇拜對象的神祇,特別是太陽、月亮和星星,這些是當時主要的崇拜對象。

唯獨獻給耶和華:獨一的真神,永活的神;耶和華,自存、不變、永恆的存在;萬物的創造者,天地的主宰,至高神,也是獨一的神:獻祭包括所有對偶像如同對真神所行的事奉行為,如獻香、奠酒,以及宰殺和焚燒動物,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他必被滅絕:被咒詛,被定罪,被判毀滅,如所用詞語的含義:《他爾根約拿單》說:

【第21節】

不可虧負寄居的:指不是在本國出生,而是來到另一個國家寄居的人,如拉比雅基所說;不是本地人,而是來自另一個王國或國家的人;是以色列國的陌生人,只是暫時因貿易或生意,或因某種護理而在此;或者是指歸化者,不是歸義的歸化者,即已接受真宗教的人;而是門口的歸化者,即遵守挪亞子孫的誡命的人;或者,如亞本以斯拉在這裡所說的,不事奉偶像的人;這樣的人被允許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他們應當友善和仁慈地對待他們,「不可虧負」他們,也不可用言語激怒他們,如《他爾根約拿單》和拉比雅基所說;不可稱呼他們為外邦人、未受割禮的人等等;不可用他們的國家、無知和生活方式來羞辱他們;他們不可對歸化者說,如本·梅萊赫(Ben Melech)所觀察到的,記住你以前的行為;或者,如果是歸化者的兒子,記住你父親的行為:

也不可欺壓他:藉著奪取他的財物,如上述《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藉著拒絕在建議或其他方面幫助他,與他交易,或給他住宿,並為他提供生活必需品:

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他們剛從埃及出來,因此這樣一個理由對他們來說必定非常震撼和感動:《他爾根約拿單》在前面加上一句:

【第22節】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他們沒有朋友、丈夫或父親在他們身邊保護他們,他們軟弱無助,無法自衛,因此傷害他們,無論是人身還是財產,都是殘忍的;任何人都不應被他人苦待和壓迫,無論是身體、心靈還是財物,特別是那些沒有幫助者,沒有人幫助他們和同情他們的人;因為這是一條適用於每個人的律法,如拉比雅基所說,對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只是聖經提到這些人,是因為他們的軟弱,以及他們比其他人更容易受苦,殘忍無情的人利用他們無法自衛的弱點。

【第23節】

你若一點苦待他們:以任何方式,或藉由任何手段;他們的思想,藉著責罵、批評、侮辱;他們的身體,藉著鞭打、非法監禁;以及他們的財物,藉著扣留屬於他們的,奪取他們所有的,或在任何方面欺騙和詐取他們;或者,「在苦待中苦待他們」F5;嚴重地苦待他們,並持續如此:

他們向我哀求:在禱告中,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或者,「在哀求中哀求」F6;熱切地,或懇切地,並持續地哀求,或者,即使是微小的哀求:

我必聽他們的哀聲:他們禱告的聲音,如同一《他爾根》所說;或者,「在聽中我必聽」F7;我必確實留意他們的哀求,並回應他們,藉著站在他們一邊,為他們伸冤;因為神是孤兒的父,寡婦的丈夫,也是他們兩者的審判官:所有這些子句的說話方式或表達形式都是相同的,詞語都是重複的。

【腳註】
F21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F23 Lib. Shed-dar, apud Hyde Relig. Vet. Pers. p. 472.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1章。F23 《舍達爾書》,引自海德《古波斯宗教》第472頁。
F24 ( trtxmb ) "cum perfossorio", Pagninus; "cum instrumento perfosserio", Tigurine version. F25 Misn. Sanhedrin, c. 8. sect. 6. F26 Comment. in ib. F1 ( Mymd wl Nya ) "non ei sanguines", Montanus, Vatablus, Drusius. F24 **תַּחְתְּרָה**(trtxmb,帶著挖掘工具),帕尼努斯;「帶著挖掘工具」,提古利納譯本。F25 《密示拿》公會篇,第八章第六節。F26 《密示拿》注釋。F1 **אֵין לוֹ דָּמִים**(ein lo damim,他沒有血債),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德魯修斯。
F2 Antiqu. l. 16. c. 1. sect. 1. F3 Maimon. Abadim. c. 1. sect. 3. F4 Hilchot Genubah, c. 3. sect. 11. F5 So Misn. Sotah, c. 3. sect, 8. F6 A. Gell Noct. Attic. l. 11. c. 18. F7 Ib. F8 Ib. l. 20. c. 1. F2 《猶太古史》第16卷第1章第1節。F3 邁蒙尼德《奴隸律法》第1章第3節。F4 《偷竊律法》第3章第11節。F5 《密示拿》索塔篇,第3章第8節。F6 奧盧斯·蓋利烏斯《阿提卡之夜》第11卷第18章。F7 同上。F8 同上,第20卷第1章。
F9 ( aumt aumh ) "inveniendo inventum fuerit", Pagninus, Montanus, Piscator. F11 A. Gell, l. 11. c. 18. F9 **מָצֹא תִמָּצֵא**(matzo timmatzeh,在發現時被發現),帕尼努斯、蒙塔努斯、皮斯卡托。F11 奧盧斯·蓋利烏斯《阿提卡之夜》第11卷第18章。
F12 Misc. Bava Kama, c. 1. sect. 1. F13 Bartenora in Misn. Gittin, c. 5. sect. 1. F12 《密示拿》巴巴卡瑪篇,第1章第1節。F13 巴特諾拉《密示拿》吉廷篇,第5章第1節注釋。
F14 Bartenora in Misn. Gittin, c. 5. sect. 4. F15 Ib. c. 1. sect. 1. F14 巴特諾拉《密示拿》吉廷篇,第5章第4節注釋。F15 同上,第1章第1節。
F16 Jarchi in ver. 10. Bartenora in Misn. Shebuot, c. 6. sect. 5. F17 Misn. Bava Metzia, c. 3. sect. 1. F16 拉比雅基在第10節注釋;巴特諾拉《密示拿》示布奧特篇,第6章第5節注釋。F17 《密示拿》巴巴梅齊亞篇,第3章第1節。
F18 ( hz awh yk rmay rva ) "qui dixerit quod illud hoc", Montanus; "quum dixerit illud ipsum esse", Junius & Tremellius; "de qua dixerit aliquis illum ipsum esse", Piscator; so Ainsworth. F19 ( Neyvry ) Vid. Ainsworth. F18 **אֲשֶׁר יֹאמַר כִּי הוּא זֶה**(asher yomar ki hu zeh,誰說這就是它),蒙塔努斯;「當他說這就是它時」,朱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關於某人說這就是它的事」,皮斯卡托;艾因斯沃思亦同。F19 **יַרְשִׁיעוּ**(yarshiu,定罪),見艾因斯沃思。
F20 Misn. Bava Metzia, c. 7. sect. 8. F21 ( rbvn ) "confractum", Pagninus, Montanus; "fractum", Junius & Tremelius, Piscator, Drusius; so Ainsworth. F20 《密示拿》巴巴梅齊亞篇,第7章第8節。F21 **נִשְׁבַּר**(nishbar,折斷),帕尼努斯、蒙塔努斯;「折斷」,朱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德魯修斯;艾因斯沃思亦同。
F23 Maimon. Hilchot Toan Venitan, c. 2. sect. 1, 2. F23 邁蒙尼德《訴訟與答辯律法》第2章第1、2節。
F24 ( Ma yk ) "si autem", Drusius. F25 ( wmem ) "e cum eo", Montanus. F24 **כִּי אִם**(ki im,但若),德魯修斯。F25 **מֵעִמּוֹ**(me'immo,從他那裡),蒙塔努斯。
F26 ( de whaby ) "adducet eum testem", Pagninus, Montanus; "adducat ille testem", Munster, Fagius. F1 Misn. Bava Metzia, c. 7. sect. 9. F2 Hilchot Shecirat, c. 3. sect. 6. F26 **יְבִיאֵהוּ עֵד**(yevi'ehu ed,他要帶來牠作證),帕尼努斯、蒙塔努斯;「他要帶來證人」,明斯特、法吉烏斯。F1 《密示拿》巴巴梅齊亞篇,第7章第9節。F2 《租賃律法》第3章第6節。
F3 Misn. Bava Metzia, c. 8.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F4 Ibid. F3 《密示拿》巴巴梅齊亞篇,第8章第1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在同上注釋。F4 同上。
F5 ( hnet hne ) "affligendo afflixeris", Pagninus, Piscator, Ainsworth, Montanus, Junius & Tremellius. F6 ( qeuy qeu ) "clamando clamaverit", Pagninus, Montanus, Piscator, Ainsworth. F7 ( emva emv ) "audiendo audiam", Pagninus, Montanus, Piscator, Ainsworth. F5 **עַנֵּה תְעַנֶּה**(anneh te'anneh,苦待中苦待),帕尼努斯、皮斯卡托、艾因斯沃思、蒙塔努斯、朱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F6 **צָעֹק יִצְעַק**(tza'ok yitz'ak,哀求中哀求),帕尼努斯、蒙塔努斯、皮斯卡托、艾因斯沃思。F7 **שָׁמֹעַ אֶשְׁמַע**(shamoa eshma,聽中我必聽),帕尼努
【第26節】

你必在日落前歸還給他;其原因在下一節中顯明,是關於他的寢具,如果那是抵押品的話。但拉比雅爾基(Jarchi)將其解釋為不是他的夜間衣物,而是他白天的衣物,並如此釋義:

【第27節】

因為那是他唯一的遮蓋。那是他所有用來遮蓋的,是他睡覺時唯一的遮蓋;因此,應在日落時歸還給他,那時他從勞動中歸來;在稍作休息後,他會上床休息,那時他的遮蓋物將是必需的。

那是他貼身的衣物;緊貼皮膚,遮蓋他赤裸的身體,就像他睡覺時一樣;因此,如果沒有歸還,他將赤身裸體,沒有任何遮蓋,剝奪他這點將是殘酷的。拉比雅爾基將此遮蓋解釋為他的襯衫,但它更可能是指他的寢具。七十士譯本稱之為「他羞恥的衣物」,即遮蓋和隱藏赤身羞恥的衣物。

他要用什麼睡覺呢?如果這被扣留,他還有什麼可以睡覺的呢?什麼都沒有;或者可以不帶疑問地讀作「他要用什麼睡覺」,或「他慣常用什麼睡覺」。

他向我哀求的時候,我必聽見;他抱怨受到惡待,夜間睡覺時沒有東西遮蓋,這不僅令人不適,也不健康且危險。

我必聽見;他的哀求和抱怨,我會留意,並對待他的方式感到不滿。

因為我是有恩典的;或說我是慈悲的;因此,一切殘酷和無情的行為都令祂不悅,甚至可憎,祂必在祂的護理中確保受害人得到補償,施害者受到懲罰。

【第28節】

不可辱罵神。這不是指外邦人的偶像,他們將其視為神並加以崇拜;這是斐羅(Philo)和一些人,特別是約瑟夫(Josephus)F9 的看法,約瑟夫為了討好崇拜偶像的羅馬皇帝,從此處將以下內容插入摩西所頒布的律法中:

「任何人不得褻瀆其他城邦所認為的神,也不得搶劫異教的聖地,也不得接受獻給任何神明的禮物。」

「他們是審判官和祭司,是利未的子孫,律法在他們那裡。」

【第29節】

你不可遲延獻上你初熟的果子,等等。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11 的說法,初熟的果子只有七種;因為他說:

你兒子中頭生的,你要歸給我;這是律法的重申。(參閱《出埃及記》13:2 的吉爾注釋)。

【第30節】

你的牛羊也要照樣辦理,等等。也就是說,頭生的要歸給主;因此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Jonathan)如此釋義:

七天要和母獸同在;無論是牛犢還是羊羔;在七天大之前,不可將其從母獸身邊取走,歸給主。

第八天你要將牠歸給我;也就是說,他們那時可以這樣做,但不能提前;然而,他們不一定非要在那一天獻上,而可以在一個月內任何時候獻上,一個月期滿時,他們必須贖回牠,也就是說,為牠向祭司支付五舍客勒的費用(《民數記》18:16)。猶太教規如下 {n}:

【第31節】

你們要作我的聖潔之民。他們是藉著神的永恆揀選而成為聖潔的,這不是特殊的、個人的揀選,而是普遍的、民族性的揀選;神揀選並分別他們作祂的聖潔子民,超越地上所有民族,並且在禮儀意義上,他們遵守神這類的律法和規定;這正是此處所指的意義,如下文所示:所有的人,包括這些以色列人,都應在道德意義上聖潔,而有些人則在屬靈和福音意義上聖潔,藉著神的聖靈而成為聖潔;使徒彼得在提及此類經文時,就是指這些人(《彼得前書》2:9)。

不可吃野獸撕裂的肉;或在家中撕裂的肉,正如拉比雅爾基所指出的;但他觀察到,聖經所說的是野獸更常撕裂的地方,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也持此觀點;否則,在其他地方撕裂的,或因任何意外而受傷殘缺的,都不可吃。你們要將牠丟給狗吃:因為即使是寄居的,也不可吃,如果吃了,他就不潔淨,必須洗衣服,並沐浴(《利未記》17:15)。然而,拉比雅爾基將此解釋為比喻那些像狗一樣的人,指外邦人,猶太人常用此稱呼他們,參閱(《馬太福音》15:26)。一位異教詩人給出的指示與此律法完全一致;

【腳註】
F9 Antiqu. l. 4. c. 8. sect. 10. Contr. Apion. 1. 2. c. 33.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10節;《駁亞比安》第二卷第33章。
F11 Hilchot Biccurim, c. 2. sect. 2. 《初熟果子律例》第二章第二節。
F12 Hilchot Trumot, c. 3. sect. 2. 《舉祭律例》第三章第二節。
F13 Misn. Trumot, c. 3. sect. 6. 《密示拿》舉祭篇第三章第六節。
F14 Biccurim, ut supra. ( F11 ) 《初熟果子律例》,同上(F11)。
F14 Misn. Becorot, c. 4. sect. 1. 《密示拿》頭生篇第四章第一節。
F15 ( mhde ti yhroboron ) &c. Phocylides, ver. 136, 137. 佛西里德斯《詩集》第136、137行:「不可吃被野獸撕裂的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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