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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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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各種律法:關於偷竊(出22:1-4);關於牲畜損壞田地和葡萄園,以及火災燒毀禾捆或田間莊稼(出22:5-6);關於交給鄰舍保管的任何物品或牲畜,若被偷竊或以其他方式遺失(出22:7-13);關於借用的物品若有任何損壞(出22:14-15);關於淫亂(出22:16-17);關於行巫術、獸交和拜偶像(出22:18-20);關於欺壓和苦待寄居的、孤兒和寡婦(出22:21-24);關於取利息和典押(出22:25-27);關於不敬重官長(出22:28);關於將初熟之物獻給神(出22:29-30);本章最後禁止吃被野獸撕裂的肉(出22:31)。
【第1節】若有人偷牛或羊:在那個時代,人的財富主要在於此,特別是剛出埃及的以色列民,他們帶著羊群和牛群,這些牲畜彼此靠近,更容易被偷竊;因此,前一章關於牛和牛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牛和羊的律法,僅提及這兩種牲畜;或許主要是因為它們用於獻祭,也可用於其他用途;但偷竊其他牲畜和物品同樣是犯罪和被禁止的,並應按比例懲罰。
或宰了,或賣了:這兩種情況都清楚表明,他取走牲畜的意圖是剝奪物主的權利,並將其轉為己用。
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這種差異的原因,即一牛需賠五牛,一羊只需賠四羊,是因為牛比羊更有價值,也更有用,同時也更容易被偷竊,因此對偷竊牛的罰款更高,以遏止此類行為。《他爾根約拿單》解釋這條律法的原因是:「牛賠五倍,因為偷牛會阻礙耕作,或使耕作停止;羊只賠四倍,因為偷羊有麻煩,且羊不用於耕作。」撒迦利亞·高恩(Saadiah Gaon)觀察到,牛主所受的損失比羊羔主更大,因為牛可用於耕作,在那些國家,牛常用於此類勞役,也用於打穀。邁蒙尼德(Maimonides)F21 對此解釋如下:
【第2節】若有賊挖窟窿:指挖開房屋,意圖偷竊金錢、珠寶、家用物品;或挖開任何圍欄、籬笆或牆壁,進入有牛、羊或其他牲畜的圍場,意圖將其帶走。《他爾根約拿單》說:
「若有賊在牆洞(或窗戶)中被發現;」
「若有人帶著挖掘工具進入:他因其意圖而被定罪;」
「眾所周知,若有人帶著挖掘工具進入,他意圖若屋主反抗他,阻止他取走財物,他就會殺死屋主,因此殺死他是合法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他是否帶著挖掘工具,無論是從院子還是屋頂進入。」
【第3節】日頭出來照著他:無論是照著賊,還是照著屋主,或是發現賊並將其擊殺的人;無論如何解釋,對兩者都適用,因為日頭照著其中一人時,也照著另一人。
就為他流血:殺他的人要為此償命。《他爾根約拿單》說:
因為他應當完全賠償:藉著歸還被竊之物並加倍賠償,如下一節所示。
他若一無所有,就要為他所偷的被賣:由公會或法庭賣掉,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他應被帶到公會面前,證明其偷竊罪行,直到豁免或釋放之年,如同一《他爾根》所說;這樣的人也不得賣給外邦人,或永遠服役,因為他們應在六年後被釋放,如約瑟夫斯(Josephus)F2 所述;猶太人的律法F3 規定:
【第4節】若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活著在他手下被發現:或「在發現時被發現」F9,即在他身上被清楚明白地發現,有證人作證,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因此偷竊無疑;而且很明顯,他既沒有殺死也沒有賣掉他所偷的牲畜,所以可以立即取回,沒有任何損害;這也表明他不是一個老練的慣犯,不習慣這種行為,因為他很快就會以某種方式處理掉這件贓物。
無論是牛,是驢,是羊:或任何其他牲畜;甚至,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認為的,任何其他物品,如衣服、貨物。
他就要雙倍償還:一牛賠兩牛,一驢賠兩驢,一羊賠兩羊;正如同一位注釋家所觀察的,是兩隻活的,而不是死的,或是兩隻活牲畜的價格;梭倫(Solon)的法律規定偷竊應處死刑,但可雙倍賠償F11;這裡只要求雙倍賠償而不是四倍(如出埃及記22:1)的原因是,那裡是堅持偷竊,這裡則不然;而是賊要麼因良心有愧而認罪,要麼牲畜被發現時仍活著,因此歸還後更有用,且更快取回,損失不至於那麼大。
【第5節】若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吃草:這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將牲畜放入其中吃草,如下一句所解釋的。
把他的牲畜放進去,在別人的田裡吃草:以這兩種方式之一造成損害,要麼是他的腳踐踏草地和地上的果實,拉比們(如拉比雅基所說)認為這就是「把他的牲畜放進去」的意思;要麼是他的牲畜吃掉這些東西,這就是後一句的意思。
他就要拿自己田裡上好的,和自己葡萄園裡上好的賠償:賠償他的牲畜在鄰舍田地或葡萄園裡造成的損害;這也適用於以同樣方式受損的任何花園或果園;猶太人有一條普遍規則,即當發生任何損害時,造成損害的人必須用地上最好的產物來賠償F12,即使比受損者的更好,以便將來他能更小心地避免傷害他人F13。
【第6節】若有火發出:即使是自發的,如拉比雅基所解釋的。
燒著荊棘:指荊棘籬笆或圍欄,用來圍住麥田。
以致將禾捆,或站著的莊稼,或田地都燒盡了:無論是已割下、捆成捆、堆積成堆的禾捆,還是仍在生長、尚未完全成熟、至少尚未割下的莊稼,或田地的其他產物;如果燒著它們附近荊棘的火蔓延到這些東西上,將其點燃並毀壞。
那點火的,必要賠償:也就是說,即使他在自己的土地上點火,但因疏忽,火無意中蔓延開來,燒著了他與鄰舍田地之間的荊棘籬笆,然後蔓延到那裡的莊稼,無論是站著的還是堆積的,或是那裡的其他果實,無論是堆放的還是生長的;現在,雖然他沒有在鄰舍田地的莊稼中、禾捆中或果實堆中點火,但由於他疏忽了看管自己在田裡點燃的火,他必須賠償鄰舍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猶太人關於此事的律法如下:
【第7節】若有人把銀錢或物件交給鄰舍保管:沒有任何保管報酬,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其他猶太作家F16 也將這段經文理解為免費保管存款的人;無論是金錢或貨物,黃金、白銀、珠寶、衣物、家用物品,或任何種類的器皿或工具,用於家庭或貿易;也包括牲畜,如出埃及記22:9所示。
若從那人的家裡被偷去:即從保管人手中被偷去。
若尋得賊,他就要雙倍償還:所偷物品的價值,符合出埃及記22:4的律法;也就是說,如果贓物在他手中被發現;但如果他已經處理掉了,那麼他就要賠償五倍或四倍,如出埃及記22:1所示;猶太律法F17 也是如此規定:
【第8節】若尋不著賊:因此無法說明所寄存的物品下落,成為一個懸而未決的案件,懷疑是被偷竊還是被侵吞,且有後者的嫌疑。
那家主就要被帶到審判官那裡:這裡稱審判官為**אֱלֹהִים**(Elohim,神),因為他們是神的代表,代表神行事,並在神的權柄下行動;當時是摩西和在他手下審判百姓的人,後來是七十位長老,以及所有在後來的時代擔任以色列審判官並擔任民事官職的人;在這些人面前,家主,或任何受託保管物品而物品遺失的人,都要被帶到,並宣誓接受審問,以查明所託付物品的下落:看他是否已將手伸向鄰舍的財物:將其據為己有,使用或處置以謀取私利,這無異於一種偷竊。
【第9節】凡是各樣的過犯:關於交給人保管的物品,若物主遺失了,無論如何,總會發生過犯,要麼是保管人,要麼是從他那裡偷竊的賊。
無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服,為任何失落之物:由此可見,這些牲畜,或任何未提及的其他牲畜,以及金錢和器皿,或家用物品,或貿易貨物,有時或可能被寄存在他人手中,作為保管物以求安全或便利;對於這些或任何其他如此寄存而遺失的物品,
凡有人說這是他的:或聲稱他將其交給鄰舍保管;「或說這就是他」,或「他就是」我將其交給的人,或「這就是它」F18;我交給他的就是這樣那樣的物品。
兩造的案件都要呈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要聽取雙方的陳述,審查雙方提供的證人,考慮證據的性質,並作出判決和裁定。
審判官定誰有罪:或「宣告誰為惡人」F19,認為他做了惡事;要麼是其中一方,因對鄰舍提出虛假指控,聲稱鄰舍從未保管過某物,要麼是另一方,因將物品轉為己用。
他就要雙倍償還他的鄰舍:要麼是寄存人,他假裝是寄存人卻不是,而是對鄰舍提出虛假指控,或是假證人,如拉比雅基所說,這樣的人要雙倍賠償被錯誤指控的人;反之,如果保管人被證明有欺詐行為,濫用職權,那麼他就要雙倍賠償寄存人。
【第10節】若有人把驢,或牛,或羊,或任何牲畜交給鄰舍保管:他無償保管,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但拉比雅基和亞本以斯拉更正確地將此解釋為受僱保管的人,如牧人、牧羊人。猶太人說F20 有:
若死了:上述任何一種牲畜,或任何其他在他人照管下的牲畜;即自然死亡,而非被殺,且死亡突然,不易解釋。
或受傷:身體任何部位受損,即使未死;或「被折斷」F21;肢體或骨骼斷裂;或被野獸撕裂,如《他爾根約拿單》補充的。
或被趕走:被盜賊或強盜從羊群或牛群中趕走,或更確切地說,被敵人以敵對方式擄走,見出埃及記22:12。
沒有人看見:死亡、受傷或被帶走;因此,如上述《他爾根》所解釋的,沒有證人看見並能作證,即對所發生的任何事情作證。
【第11節】那人就要指著耶和華起誓:要麼由保管人起誓,以滿足物主,要麼由雙方起誓;物主起誓,他將這樣那樣的牲畜交給保管人;保管人起誓,他與牲畜的死亡、受傷或被帶走無關;這被稱為「指著耶和華起誓」,不僅因為這條律法是神所要求的,而且因為是藉著神或奉神的名起誓,並在神面前起誓,藉此向上帝呼籲;神被呼召對起假誓的人施加報應;只有這樣的誓言才是合法的,人只能指著耶和華起誓。但這個誓言並非向任何人提出:
物主就要接受:接受誓言,如《他爾根約拿單》和拉比雅基所說,因此得到滿足,不再製造麻煩,因為這樣的誓言是為了確認事情,並結束爭執;或者他將接受驢、牛或羊,就這樣,並感到滿足;但這樣一來,雖然他可以接受死的或殘廢的,但他不能接受被趕走或帶走的,因此第一種解釋最好:
他就不必賠償:或不必為此向物主支付其價值。
【第12節】若從他那裡被偷去:或「但若」F24 被偷竊;而且是「從他那裡」F25,按字面意思可譯為,從他自己的牲畜中被偷走,而他自己的牲畜沒有被偷;他當時在場,假裝看管它們,但卻疏忽大意,至少,如果他沒有縱容偷竊:
他就要賠償物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有欺詐的嫌疑;無論如何,明顯存在疏忽,他理應賠償,因為他為保管牲畜收取了報酬或工資;這是亞本以斯拉給出的理由,也為《他爾根約拿單》所暗示;後者在上一句中補充解釋說:
【第13節】若被野獸撕碎:至少是假裝的。
他就要把撕碎的帶來作證:帶來被撕碎的一部分,作為他被撕碎的證據,如阿摩司書3:12所觀察到的;《耶路撒冷他爾根》也是如此:
「他要帶來牠的肢體作為證據,」
這將使事情清楚表明它確實遭受了這樣的對待;但有可能整個屍體都被帶走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因此《他爾根約拿單》說:
他就不必賠償那被撕碎的:或不必為此支付,支付其價值。這裡拉比雅基區分:
【第14節】若有人向鄰舍借什麼:看來是任何牲畜,如借牛耕地,借驢、馬或駱駝騎乘,儘管猶太作家也將其擴展到任何家用物品。
若受傷或死了:如果牲畜在借用人手中,且在借用人使用它做借用時的工作時,受到任何損害或死亡;《他爾根約拿單》說:
他就要賠償:支付其全部價值;這雖然看似嚴苛,但卻是必要的,以使人們小心使用借來的物品,並使出借人不會因其好意而蒙受損失。
【第15節】但若物主與牠同在:當牲畜受傷或死亡時;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物主可能會與他的牲畜一同前往,牲畜被借用或租用來做工;或者,無論如何,物主在場,必須確信牲畜沒有受到虐待;而且可以合理地假定他會盡力保護它:在這種情況下,
他就不必賠償:即借用人不必賠償,損失將由出借人承擔;因為如果牲畜在家中,沒有被借出,也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猶太作家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他們認為如果物主在借用時不在場,即使在牲畜受傷或死亡時在場,借用人也必須賠償;但如果物主在借用時在場,即使在牲畜受損或死亡時不在場,借用人也免責F3;因為,如拉比雅基所說,無論是在那項工作(為此借用)中,還是在另一項工作中(都無關緊要),如果物主在借用時在場,那麼在牲畜受傷或死亡時,他就不必在場。我必須承認,我不明白其中的原因;除非其意思是,物主和牲畜必須同時被借用或租用;這似乎確實是《密示拿》或傳統F4 的意思,其內容如下:
【第16節】若有人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因為在那個時代的習俗中,一個人可能已經受聘但尚未結婚,或婚禮尚未完成,因此仍然是處女;但受聘後,情況就不同了,因為這樣的人對男人來說就像妻子一樣;但這裡假設的情況是未受聘的處女,而且也不是被強迫的,而是屈服於男人的引誘,這暗示著她被引誘;這意味著男人贏得了她的感情,並通過表達強烈的愛意和向她作出重大承諾,從而通過言語和姿態說服她屈服於他的慾望。
與她同寢:以肉體結合的方式;這種在兩位單身人士之間經同意的行為,被稱為單純的淫亂:如果這是在田野裡發生的,處女被認為是被強迫的,因為在那裡她可能會呼喊卻無人聽見;但如果是在城市裡,她被認為是被引誘並同意的,因為如果她呼喊,可能會被聽見;猶太作家從申命記22:23-27中得出這一點,儘管那裡的律法是針對受聘的少女。
他就要聘她為妻:給她聘禮,使她成為他的妻子,或者,無論如何,他必須給她一份聘禮,即使她成為他的妻子,也要與她的地位和尊嚴相稱,無論他是否娶她;因為他沒有義務無論如何都要娶她,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他願意也無法娶她,如下所述。
【第17節】若女子的父親堅決不肯將她給他為妻:要麼因為他的品格、家庭或境況;或者,無論如何,因某種原因不喜歡他,因此絕不同意將女兒嫁給他,不僅斷然拒絕,而且堅決堅持。《他爾根約拿單》說:
他就要照處女的聘禮納錢:如同處女結婚時通常所給的,根據她們的地位和尊嚴:這裡沒有固定金額,但《他爾根約拿單》說:
【第18節】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指那些有交鬼的,與鬼魂交談,並藉此得知許多與人有關的事情,至少是聲稱如此;他們做或似乎做了許多奇怪而令人驚訝的事情,甚至能召喚已故之人的靈魂,與他們交談並從中獲取知識,儘管實際上他們不能,也無法做這樣的事情,而是使用一些欺騙的伎倆來迷惑百姓,其中可能得到邪靈的幫助;從隱多珥女巫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她對撒母耳的出現感到驚訝,因為這超出了她通常的法術和實踐,無法真正召喚已故之人的靈魂,無論她如何聲稱;然而,這樣的人是欺騙百姓的,引導他們從事不被允許的行為,並使他們不再依賴神和神的護理,不再尋求神並向神求問,因此這條律法判處他們死刑,這樣的人不可容她存活;這並不是說任何人都可以殺她,也不是說任何知道她或認為她是女巫的私人都可以或必須殺她;而是她必須被帶到法庭受審,如果被判有罪,則由民事官員處死:拉比雅基的注釋是:
「但她要被審判庭處死;」
「我的百姓,以色列的兒女,你們不可」
【第19節】必被處死:不施憐憫,民事官員不予赦免或緩刑。根據《他爾根約拿單》,這樣的人的死刑是石刑,因為它解釋這些話說:
「他要被石頭砸死。」
【第20節】凡獻祭給別神:獻給**אֱלֹהִים**(Elohim,神),獻給外邦神,獻給百姓的偶像,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獻給埃及神祇,獻給摩押人、亞摩利人、以東人、迦南人、非利士人或任何其他民族的神祇:亞本以斯拉說**אֱלֹהִים**(Elohim)這個詞包含天使;從例外條款來看,很明顯它包括所有曾經是、現在是或將來是偶像崇拜對象的神祇,特別是太陽、月亮和星星,這些是當時主要的崇拜對象。
唯獨獻給耶和華:獨一的真神,永活的神;耶和華,自存、不變、永恆的存在;萬物的創造者,天地的主宰,至高神,也是獨一的神:獻祭包括所有對偶像如同對真神所行的事奉行為,如獻香、奠酒,以及宰殺和焚燒動物,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他必被滅絕:被咒詛,被定罪,被判毀滅,如所用詞語的含義:《他爾根約拿單》說:
【第21節】不可虧負寄居的:指不是在本國出生,而是來到另一個國家寄居的人,如拉比雅基所說;不是本地人,而是來自另一個王國或國家的人;是以色列國的陌生人,只是暫時因貿易或生意,或因某種護理而在此;或者是指歸化者,不是歸義的歸化者,即已接受真宗教的人;而是門口的歸化者,即遵守挪亞子孫的誡命的人;或者,如亞本以斯拉在這裡所說的,不事奉偶像的人;這樣的人被允許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他們應當友善和仁慈地對待他們,「不可虧負」他們,也不可用言語激怒他們,如《他爾根約拿單》和拉比雅基所說;不可稱呼他們為外邦人、未受割禮的人等等;不可用他們的國家、無知和生活方式來羞辱他們;他們不可對歸化者說,如本·梅萊赫(Ben Melech)所觀察到的,記住你以前的行為;或者,如果是歸化者的兒子,記住你父親的行為:
也不可欺壓他:藉著奪取他的財物,如上述《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藉著拒絕在建議或其他方面幫助他,與他交易,或給他住宿,並為他提供生活必需品:
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他們剛從埃及出來,因此這樣一個理由對他們來說必定非常震撼和感動:《他爾根約拿單》在前面加上一句:
【第22節】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他們沒有朋友、丈夫或父親在他們身邊保護他們,他們軟弱無助,無法自衛,因此傷害他們,無論是人身還是財產,都是殘忍的;任何人都不應被他人苦待和壓迫,無論是身體、心靈還是財物,特別是那些沒有幫助者,沒有人幫助他們和同情他們的人;因為這是一條適用於每個人的律法,如拉比雅基所說,對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只是聖經提到這些人,是因為他們的軟弱,以及他們比其他人更容易受苦,殘忍無情的人利用他們無法自衛的弱點。
【第23節】你若一點苦待他們:以任何方式,或藉由任何手段;他們的思想,藉著責罵、批評、侮辱;他們的身體,藉著鞭打、非法監禁;以及他們的財物,藉著扣留屬於他們的,奪取他們所有的,或在任何方面欺騙和詐取他們;或者,「在苦待中苦待他們」F5;嚴重地苦待他們,並持續如此:
他們向我哀求:在禱告中,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或者,「在哀求中哀求」F6;熱切地,或懇切地,並持續地哀求,或者,即使是微小的哀求:
我必聽他們的哀聲:他們禱告的聲音,如同一《他爾根》所說;或者,「在聽中我必聽」F7;我必確實留意他們的哀求,並回應他們,藉著站在他們一邊,為他們伸冤;因為神是孤兒的父,寡婦的丈夫,也是他們兩者的審判官:所有這些子句的說話方式或表達形式都是相同的,詞語都是重複的。
你必在日落前歸還給他;其原因在下一節中顯明,是關於他的寢具,如果那是抵押品的話。但拉比雅爾基(Jarchi)將其解釋為不是他的夜間衣物,而是他白天的衣物,並如此釋義:
【第27節】因為那是他唯一的遮蓋。那是他所有用來遮蓋的,是他睡覺時唯一的遮蓋;因此,應在日落時歸還給他,那時他從勞動中歸來;在稍作休息後,他會上床休息,那時他的遮蓋物將是必需的。
那是他貼身的衣物;緊貼皮膚,遮蓋他赤裸的身體,就像他睡覺時一樣;因此,如果沒有歸還,他將赤身裸體,沒有任何遮蓋,剝奪他這點將是殘酷的。拉比雅爾基將此遮蓋解釋為他的襯衫,但它更可能是指他的寢具。七十士譯本稱之為「他羞恥的衣物」,即遮蓋和隱藏赤身羞恥的衣物。
他要用什麼睡覺呢?如果這被扣留,他還有什麼可以睡覺的呢?什麼都沒有;或者可以不帶疑問地讀作「他要用什麼睡覺」,或「他慣常用什麼睡覺」。
他向我哀求的時候,我必聽見;他抱怨受到惡待,夜間睡覺時沒有東西遮蓋,這不僅令人不適,也不健康且危險。
我必聽見;他的哀求和抱怨,我會留意,並對待他的方式感到不滿。
因為我是有恩典的;或說我是慈悲的;因此,一切殘酷和無情的行為都令祂不悅,甚至可憎,祂必在祂的護理中確保受害人得到補償,施害者受到懲罰。
【第28節】不可辱罵神。這不是指外邦人的偶像,他們將其視為神並加以崇拜;這是斐羅(Philo)和一些人,特別是約瑟夫(Josephus)F9 的看法,約瑟夫為了討好崇拜偶像的羅馬皇帝,從此處將以下內容插入摩西所頒布的律法中:
「任何人不得褻瀆其他城邦所認為的神,也不得搶劫異教的聖地,也不得接受獻給任何神明的禮物。」
「他們是審判官和祭司,是利未的子孫,律法在他們那裡。」
【第29節】你不可遲延獻上你初熟的果子,等等。根據邁蒙尼德(Maimonides)F11 的說法,初熟的果子只有七種;因為他說:
你兒子中頭生的,你要歸給我;這是律法的重申。(參閱《出埃及記》13:2 的吉爾注釋)。
【第30節】你的牛羊也要照樣辦理,等等。也就是說,頭生的要歸給主;因此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Jonathan)如此釋義:
七天要和母獸同在;無論是牛犢還是羊羔;在七天大之前,不可將其從母獸身邊取走,歸給主。
第八天你要將牠歸給我;也就是說,他們那時可以這樣做,但不能提前;然而,他們不一定非要在那一天獻上,而可以在一個月內任何時候獻上,一個月期滿時,他們必須贖回牠,也就是說,為牠向祭司支付五舍客勒的費用(《民數記》18:16)。猶太教規如下 {n}:
【第31節】你們要作我的聖潔之民。他們是藉著神的永恆揀選而成為聖潔的,這不是特殊的、個人的揀選,而是普遍的、民族性的揀選;神揀選並分別他們作祂的聖潔子民,超越地上所有民族,並且在禮儀意義上,他們遵守神這類的律法和規定;這正是此處所指的意義,如下文所示:所有的人,包括這些以色列人,都應在道德意義上聖潔,而有些人則在屬靈和福音意義上聖潔,藉著神的聖靈而成為聖潔;使徒彼得在提及此類經文時,就是指這些人(《彼得前書》2:9)。
不可吃野獸撕裂的肉;或在家中撕裂的肉,正如拉比雅爾基所指出的;但他觀察到,聖經所說的是野獸更常撕裂的地方,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也持此觀點;否則,在其他地方撕裂的,或因任何意外而受傷殘缺的,都不可吃。你們要將牠丟給狗吃:因為即使是寄居的,也不可吃,如果吃了,他就不潔淨,必須洗衣服,並沐浴(《利未記》17:15)。然而,拉比雅爾基將此解釋為比喻那些像狗一樣的人,指外邦人,猶太人常用此稱呼他們,參閱(《馬太福音》15:26)。一位異教詩人給出的指示與此律法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