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出埃及記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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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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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在西奈山頒布律法的事蹟:律法的前言(出20:1-2),十誡的內容(出20:8-17),以及伴隨頒布律法的情景,這些情景使百姓遠離(出20:18)。當時百姓請求摩西向他們說話,而不是神親自說話。神吩咐他們不要懼怕,因為這是為了試驗他們;但他們仍然保持距離,而摩西則靠近神(出20:19-21)。神吩咐摩西告誡以色列人不可拜偶像,並指示他要建造何種祭壇來獻祭,應許凡記錄他名的地方,他必親臨並賜福(出20:22-26)。

【第1節】

神說這一切的話:這些話就是接下來的內容,通常稱為十誡,或十條誡命;這是一套律法體系,是為以色列民的具體情況和處境所選定和制定的;它針對的是他們最容易沉溺的罪,以及他們最容易陷入的誘惑,為防止這些,神命令他們遵守這些律法;然而,其中凡屬道德性質的部分(大部分都是),對全人類都具有約束力,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應遵守;這是迄今為止所頒布的最精煉、最簡潔的道德綱要,除了我們主在《馬太福音》22:36-40中對它們的概括。古代猶太人有一種觀念,雅爾奇(Jarchi)也將其視為自己的觀點,認為這些話是神用一個詞說出的;這並非從語法上理解,而是指這些律法緊密結合,融為一體,彷彿只有一個詞,不可分離;因此,正如使徒雅各所說,凡在一個點上犯錯的,就是犯了眾條(雅各書2:10)。如果這種觀念在福音書初期就已存在,人們會傾向於認為使徒保羅在《羅馬書》13:9和《加拉太書》5:14中提及了它,儘管他似乎只關注律法的第二塊石版。這些話是以權威的方式說出的,作為命令,不僅要求人們注意,更要求順服;它們是由神親自說出,在所有以色列民的耳中。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這些話並非由中保或中間人說出,因為當時他們尚未要求中保;也不是由天使說出,儘管接下來的經文顯示律法被稱為是由天使說出,由他們所定,在一位中保手中,並由他們所傳達,這或許是後來發生的事,參見《使徒行傳》7:53,《加拉太書》3:19,《希伯來書》2:2。(參見吉爾對《使徒行傳》7:53的注釋)。(參見吉爾對《加拉太書》3:19的注釋)。(參見吉爾對《希伯來書》2:2的注釋)。

【第2節】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這節經文並非十誡的第一條,而是十誡的前言,表明神有權為以色列民制定和頒布律法;而以色列民有義務以敬畏之心聽從,並樂意順服,因為他是耶和華,永恆不變的**耶和華**(Jehovah),萬有的存在者,他賜予萬物生命,也賜予他們生命,因此他有權隨意制定律法;他也是他們的**神**,以一種特殊而獨特的方式,是他們的聖約之神,他們的君王和神,他們是一個神權政體,因此更直接地受他的治理,所以他們所領受的律法比其他任何民族都更優越:

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他們在那裡受苦多年,陷入極大的困境,但神以大能的手,帶著豐厚的財富,以奇妙而神蹟的方式將他們領出來;因此,他們有極大的義務樂意順服神的旨意:

從為奴之家出來:或作「僕人之家」F2;也就是說,他們曾是僕人和奴隸,但現在獲得了自由,成為一個政治實體,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度,在他們的主、君王、立法者和救主耶和華自己之下,因此要受他所制定的律法管轄;這表明這套律法是頒布給以色列民的,主要屬於他們;因為上述這些事不能說在其他任何民族身上。

【第3節】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這是第一條誡命,它反對外邦人的多神論,特別是埃及人,以色列人剛從他們那裡出來,其中一些人可能對埃及諸神抱有好感和喜愛,並曾與之行過偶像崇拜;以及他們即將進入的迦南人之地;為防止他們與這些人一同敬拜別神,這條律法被頒布,也作為他們世世代代的常規使用;因為只有一位又真又活的神,萬物的創造者和製造者,唯有他應被擁有、承認、認可、事奉和敬拜;所有其他的神都只有名號,本質上並非神;他們是真神以外的別神;他們不是真實的,而是虛構的神祇;對於敬拜他們的人來說,他們是別神或陌生之神,因為他們向這些神呼求,這些神卻不回應,正如雅爾奇所觀察到的:現在,以色列人認識真神,他曾向他們顯現,並以他的名**耶和華**(Jehovah)藉著他的話語和作為向他們顯明自己,他曾將他們許配給自己,如同貞潔的童女,若他們與別神、與陌生之神(這些根本不是神)行偶像崇拜,這就是屬靈的姦淫,而且是在神面前,在他親自帶他們出埃及時,他曾牽著他們的手,並作他們的丈夫,這將是令人震驚的不敬虔,極大的忘恩負義,極其令神不悅,並會遭到他的憎惡;正如許多人所觀察到的,這就像一個婦人在她丈夫面前行姦淫一樣,因此這個短語可能表示行為的膽大妄為,以及其邪惡性;然而,正如本·米勒(Ben Melech)從他人那裡觀察到的,即使是在暗中行事,那也是在主面前,因為他是無所不知的神,沒有什麼能向他隱藏:幾位猶太注釋家,如雅爾奇、金奇(Kimchi)和亞本以斯拉,將「在我面前」這個短語解釋為「在我存續的整個時間裡,只要我存在,只要我是永活的神,就不可有別的神」;也就是說,永遠不可有別的神;因為真神將永遠存在:七十士譯本是「除了我以外」,不應與他一同敬拜別神;神不容許有任何競爭者;即使他受敬拜,但如果同時有別神受敬拜,如果別神被置於他之前並與他一同受敬拜,或者聲稱在他裡面敬拜他,甚至他受更高層次的敬拜而別神受較低層次的敬拜;這也是他絕不允許的:這個短語可以翻譯為「與我對抗」F3;別神與他對立,違背他的旨意,與對他應有的順服和他的誡命相悖:這條律法雖然假定並強烈強調神性的一元性,是唯一應受宗教崇拜的對象,但它並不反對神格中三位一體教義;這也與之沒有任何矛盾,因為雖然父是神,子是神,聖靈是神,但並非有三位神,而是三位格,這三位是一神(約翰一書5:7)。

【第4節】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任何由人工或人為設計雕刻而成的偶像,從木頭或石頭上鑿刻出來的,以及任何熔鑄或鑄造成形,由人雕刻的,都是為了敬拜;否則,為其他用途製作的形象是可以的,例如施恩座上的基路伯,銅蛇,以及硬幣上的圖像和印記,我們並未發現猶太人自己在基督時代因此而拒絕使用;儘管他們強烈反對在聖殿中設立凱撒或皇帝的任何圖像,因為這些圖像似乎被放置在那裡作為神祇,並帶有宗教崇拜的意味:然而,任何神的圖像都完全不可製作,因為從未見過他的任何形狀,也無法構想出任何相似之處;假裝製作一個,將是極其無知、瘋狂和厚顏無恥的行為,而為了作為宗教崇拜的對象而製作,則是極大的不敬虔;因此,任何圖像或任何事物的圖像都不可製作:

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天上、地下、水中的百物:任何形式、形狀、肖像或圖畫,無論是至高天、星辰天或空氣天中的任何事物或生物;例如天使,有些人曾崇拜天使;以及太陽、月亮和星辰,天上的萬象;以及空中的任何鳥類,例如埃及人崇拜的鷹,亞述人崇拜的鴿子:

或地下:例如牛、羊、山羊、貓、狗,這些都是埃及人的神祇:

或水底下的:例如魚類,如埃及的鱷魚,非利士人的大袞,敘利亞人的德爾凱托:這是第二條誡命,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明確稱之為;也就是說,它的第一部分禁止為敬拜而製作雕刻偶像;另一部分則涉及偶像崇拜本身:亞歷山大的革利免F4觀察到,羅馬國王努馬從摩西那裡學到這一點,並禁止羅馬人製作任何像人或獸的神像。

【第5節】

不可跪拜那些像:不可向它們行任何敬拜,不可用任何身體姿態向它們表示敬意;這裡提到一種姿態,即彎腰,代表所有其他姿態,如俯伏於地、屈膝、親手、舉手或舉目向它們,或以任何外在行動表達對它們的宗教敬意,彷彿它們具有神性:

也不可事奉它們:不可用宗教方式,無論是內在或外在,向它們獻祭和燒香;向它們禱告或讚美;向它們表達愛、信心和信靠,對它們抱有美好的希望和期待,以及諸如此類。這第二條誡命(關於製作和敬拜偶像)的原因緊接著說明:

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他忌妒自己的榮耀,不將其歸給別神;甚至不容許將榮耀歸給雕刻的偶像,若有此行為,他必不容忍;忌妒是激烈而殘酷的,會爆發出極大的憤怒,並常常導致人與人之間可怕的場面;就像一個有理由忌妒妻子的男人,特別是當他當場抓住她和姦夫時,這往往會讓他們雙雙喪命,因為他對這種侮辱和對婚姻的侵犯感到極度憤怒;因此,偉大的耶和華,以色列的神,他們的元首和丈夫,被如此描繪,是為了阻止偶像崇拜,即屬靈的姦淫,因為沒有什麼比這更能激怒他的了:

我必追討他們的罪,自父及子:這裡主要指(如果不是唯一指)偶像崇拜的罪;這種罪是對他榮耀的侮辱,「大不敬之罪」(crimen laesae majestatis),被他視為叛國罪;他不僅懲罰犯罪者本人,這就是「追討」的意思,而且也懲罰他們的兒女,兒女是他們的一部分;凡加諸於兒女身上的,都如同加諸於他們自己身上,是對他們懲罰的加重和明顯的惡化;特別是當兒女步其父後塵,填滿他們罪惡的量時,他們也會受到這樣的追討。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如此說:

【第6節】

向愛我、守我誡命的人施慈愛,直到千代:他們藉著敬拜神,且只敬拜他,藉著以敬畏和虔誠的心可蒙悅納地事奉他,藉著樂意順服他的一切誡命,藉著所有內在和外在的宗教操練來表達他們的愛,如下文所述:

並遵守我的誡命:不僅是這一條,而是所有誡命;因為從正確的原則和正確的觀點出發遵守這些誡命,是愛神的例證和證據,參見《約翰福音》14:15、14:21、14:23;對這樣的人,他施予憐憫和恩慈,施行恩典之舉,並賜予他們良善的祝福;事實上,他們之所以愛他,並從愛的原則出發遵守他的誡命,都是由於他對他們的恩典、憐憫和恩慈;這恩典施予千代,施予眾多蒙恩愛主並遵守他誡命的人:然而,這更應理解為千代,而非千人,應補足為「直到千代」,正如前一節經文所示,神在施憐憫、行恩典和良善方面,比他在嚴厲施加懲罰方面更為豐盛。

【第7節】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不可輕率、輕浮地使用主或神的名,或神性存有的任何其他名稱和稱謂,而不表現出對他的敬畏和對他的愛;神的聖名絕不應在不莊重、不嚴肅的情況下提及,心中應對他偉大威嚴存有敬畏。安革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將此限制為指著主的名起誓;猶太學者通常將其解釋為輕率、魯莽或虛假的起誓;這條誡命可以很好地擴展到此,但不僅限於此;因此,它禁止所有褻瀆的誓言、咒罵和詛咒,這些充滿了惡人的口,也禁止在瑣碎、不重要的事情上指著神的名起誓;因為即使是指著主的名起誓,也只應用於重要和有影響力的事情上,以確認某事,結束爭端,以及在沒有訴諸神就無法確定和裁決的事情上。而且,人應當非常小心,所起誓的必須是真實的,而非虛假的;因為虛假起誓,即偽證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正如它被嚴格禁止一樣,主也嚴厲懲罰,如下文所述;參見《利未記》19:12,《撒迦利亞書》5:4;這是第三條誡命,其強制執行的理由如下:

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他不會將其視為無辜之人,也不會如此對待他;不會宣告他無罪或為義;相反,他會將其視為有罪之人,褻瀆他名、違犯他律法之人,並會定罪和懲罰他,如果不是在今世,就是在來世;因此,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為解釋之便,補充道:

「在大審判之日;」

參見《瑪拉基書》3:5。

【第8節】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藉著停止一切勞役和事務,停止其他日子合法的享樂和娛樂,並藉著內在和外在的宗教操練來度過這一天。以色列人被吩咐「記念」這日,以這樣的方式遵守它,因為這條誡命在嗎哪首次降下在他們帳篷周圍時就已賜給他們(出埃及記16:23、16:25、16:26);又因為這是一條實定法規,而非自然律的一部分,因此更容易被遺忘和忽略;正如一位猶太學者F5所觀察到的,十誡中的所有律法都符合自然法則、理性的律法和光照,以及人類的知識,除了這一條:因此,沒有其他誡命冠以「記念」一詞;因為每個人理性和良心的光照中,都有某種東西在某種程度上引導和促使他遵守其他誡命。這安息日應在哪一天遵守,接下來會說明;因為直到第十一節末尾都屬於這條誡命,即第四條。

【第9節】

六日要勞碌:這不應被視為一條命令,而是一種許可;它不是一條命令,要求人們用手勞動,為自己和家人提供有用、必需且在神眼中誠實的東西;而是允許他們有這麼多天可以從事工作,為自己和家人的利益;主只保留七天中的一天為他的事奉,這應被視為一種特殊的恩惠,他沒有要求他們更多的時間為他所用,其餘時間他們可以隨意度過,只要他們不沉溺於罪惡。的確,所有人都被要求以某種方式勞動,無論是用腦還是用手;儘管並非所有人都必須以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程度勞動,因為不願工作的人也不應吃飯;但這條律法並非此類命令,而只是允許在一週的六天內勞動,如果合適且必要,而在第七天則禁止勞動:

做你一切的工:這是人應盡的職責,他被召喚去做,並且是為了他自己和家人的益處所必需做的事;特別應注意,所有可能在六天內完成的工作都應完成,不應留下任何工作在第七天做。

【第10節】

但第七日是耶和華你神的安息日:並非指他安息、停止創造之工的日子,儘管他在創造的第七日安息了,此後每一天也如此,不僅僅是那一天;也無法證明,或無法被證明,這指定給猶太人的安息日是從創世以來一週的第七日;而是從他們出埃及或嗎哪降下以來一週的第七日:但這被稱為主的安息日,或安息,因為是他命令以色列民遵守的,而且直到他們與其他民族分離,成為一個在特定經度下的獨立群體時才頒布給他們;因為不可能讓地球上所有居民在同一天,無論是第七日還是其他任何一天,都精確地遵守安息日;因為地球的一部分是夜晚時,另一部分是白天,對他們來說並非同一天:

這一日你不可做任何工:不可做勞役性質的工作,不可從事任何行業或手工勞動,或任何為享樂或營利而做的工作,只可做憐憫和必要的工作。根據猶太教規F6,任何勞動或手工藝都不可進行,直到安息日結束,或星辰出現:

你和你的兒女:無論是男人還是他的兒女,無論男女,只要是未成年,在父母的監護、指導和照料之下,父母就應當在這方面教導他們,不允許他們在安息日工作,更不可強迫他們工作;至於那些已成年,不再受父母監管,自己已是家長的人,他們包含在「你」這個詞中,並且首先被這條誡命所要求;

你的僕婢:根據猶太人的說法,這不指僱傭的僕人,因為主人沒有義務讓他們休息F7,而是指那些生在家中,用錢買來的僕人;以及那些受過割禮,在所有方面都聲稱歸信猶太教並遵守其規定的男僕;至於那些只接受挪亞子孫的誡命,但未受割禮的人,他們可以在安息日為自己工作,但不可為主人工作;任何以色列人都不可以命令他在安息日為以色列人的需要工作,即使他不是他的主人F8。如果僕人在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工作,並且眾所周知他是在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工作的,則無需將他從工作中分離出來,或讓他停止工作F9:同樣,婢女在主人和主母不知情、也未被吩咐的情況下做事,她們可以自由地做:例如,他們說F11,

【第11節】

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等等:關於這六日,以及其中每一日所造的各樣事物,請參閱《創世記》第一章的注釋:

第七日便安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伴隨著疲憊和倦怠;因為創造地極的主不疲乏,也不困倦(以賽亞書40:28);也不是指從勞動中獲得輕鬆和恢復,而只是指停止創造之工,因為它們已經完成,儘管他並未停止護理之工,他持續參與其中:現在,這個在創造歷史中已記載的情境,被巧妙地運用來促使人們關注這條誡命並遵守它;因為兩者之間存在類比,正如神工作六日,完成他的工作後便停止並安息,所以,以色列人既然有六日可以勞動並完成他們所有的工作,他們和所有屬於他們或與他們有任何關係的人,也應當在第七日安息,這是合適且恰當的:

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他將這日從一週中所有其他日子分別出來,並將其分別為聖,用於聖潔的用途和事奉,藉著要求他的百姓在這日停止一切工作,並將自己投入宗教操練,如聽道、讀經、禱告、讚美;他以他的同在和恩典的交通賜福這日,正如他現在仍然如此,無論他的百姓在哪一天用於敬拜和事奉他。雅爾奇的注釋是:

(這節經文表明《創世記》第一章中的日子是真實的二十四小時日。因為你比較的是同類事物。正如神工作六日,第七日安息,以色列人也應當如此。如果這些日子是「七個時代」,或者這些「七個時代」相互重疊(日齡論),或者日子之間存在巨大間隙(間隙論),那麼這種比較就毫無意義。這些都是現代的妥協,旨在調和所謂的地質時代與聖經的創造記載。

此外,這節經文允許人們確定宇宙的年齡。烏雪主教(Bishop Ussher)根據聖經家譜確定創造的日期是公元前4004年。儘管這可能有一兩個百分點的誤差,但這是基於聖經啟示而非人類推測的非常準確的估計。編輯者。)

【第12節】

當孝敬父母:這是十誡中的第五條誡命,但正如使徒所說(以弗所書6:2),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也是第二塊石版的第一條誡命:這條誡命雖然可以擴展到所有上溯的祖先,如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所有代替父母的人,如繼父繼母、監護人、乳母,以及所有在尊嚴和職位上居於上位的人,如君王和官長、主人、牧師和地方官;但主要還是指親生父母,包括父親和母親,藉著對他們表現出子女的愛、敬畏和尊重,藉著順服他們,並在他們需要的一切事上給予他們幫助和支持;如果對地上的父母應當給予尊重、敬意、愛、順服和敬畏,那麼對我們在天上的父就更應如此(瑪拉基書1:6,希伯來書12:9):

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也就是迦南地,他曾應許賜給他們的列祖,現在正要讓他們的後裔佔有:這進一步證實了之前所作的觀察,即這套律法專屬於以色列民:在任何地方或土地上長壽本身就是一種祝福,順服的兒女不一定總能享受到,儘管順服父母常常會給人帶來神的審判;因此,他們有時會遭遇不合時宜或不尋常的死亡,例如叛逆的兒子,以色列為他制定了律法,以及押沙龍等人,參見《利未記》20:9,《申命記》21:18,《撒母耳記下》18:14,《箴言》30:17。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個詞是及物動詞,因此這句話可以讀作「使他們延長你的日子」;或「使你的日子得以延長」;這可能意味著誡命和遵守誡命,根據神的應許,可以成為順服兒女延長日子的手段;或者說,他們,即他們的父母,他們所接納和順服的父母,可以藉著為他們禱告,成為為他們求得長壽的手段;或者說,父、子、聖靈可以這樣做,儘管嚴格來說,人的日子不能縮短或延長超出神的永恆預旨(約伯記14:5)。七十士譯本在這句話之前插入了另一句,「使你亨通」,如《申命記》5:16,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6:3中也有此句,在那裡,這句話被改為「你可以在地上長壽」,以便更好地適應他所寫信的外邦人。

【第13節】

不可殺人:這並非指任何種類的生物,因為有些生物是為了人類的食物和營養而殺的,有些是為了人類的安全和保存而殺的;而是指有理性的生物,男人、女人和兒童,任何人類,不分年齡、性別、狀況或國籍;任何人都無權奪走自己的生命,或他人的生命;這條律法禁止自殺,或自戕,殺害父母,或殺害人類;然而,在合法戰爭中殺人,或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脅時自衛殺人,或由民事官員之手或命令處決罪犯,以及無意中、無任何預謀地殺人,都不應被視為違反這條律法;但因私人惡意和報復而奪走他人生命,甚至誹謗他人品格,以及所有旨在或意圖奪走生命的行為,所有為此目的而設的陰謀、密謀和策劃,甚至所有有罪的憤怒、不當的怒氣和嫉妒、心中的怨恨,所有思想、言語或行為上的惡意,都與這條誡命相悖,參見《馬太福音》5:21、5:22;另一方面,這條誡命要求我們應盡一切努力,為人類的安寧、和平和生命保存而努力:這是第六條誡命,但在七十士譯本中,這條誡命和接下來兩條誡命的嚴格順序並未被遵守,它們被列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殺人」;在《馬可福音》10:19和《羅馬書》13:9中,順序也被顛倒了。

【第14節】

不可姦淫:嚴格來說,姦淫僅指與他人之妻所犯的罪,正如雅爾奇所觀察到的;但亞本以斯拉認為這裡使用的詞與另一個更常用於淫亂和苟合的詞意義相同;毫無疑問,苟合也包含在內,儘管在某些異教徒中不被視為罪行,但它屬於這條律法的範圍,並被禁止,因為它是一種不潔的行為,並且是針對人身體的罪,正如使徒所說(哥林多前書6:18),以及更為惡劣的罪行,如不自然的淫慾和交合,例如亂倫、雞姦、獸姦等;甚至所有不潔的思想、慾望和情感,淫穢的言語,以及身體不潔的動作和姿態,以及任何本身不潔或導致不潔的事物;它也要求我們應盡力維護自己的貞潔和他人的貞潔,使其純潔無瑕,參見《馬太福音》5:28;這是第七條誡命。

【腳註】
F2 ( Mydbe ) "servorum", Pagninus, Montanus, Tigurine version,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עֲבָדִים**,avadeem)「僕人」之意,見帕尼努斯、蒙塔努斯、蒂古林譯本、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
F3 ( ynp le ) "contra me", Noldius, No. 1801. p. 731. (**עַל־פָּנַי**,al-panai)「與我對抗」,見諾爾迪烏斯,第1801號,第731頁。
F4 Stromat. l. 1. p. 304. 《雜記》第一卷,第304頁。
F5 Aben Ezra. 亞本以斯拉。
F6 Schulchan Aruch, par. 1. Orach Chayim Hilchot Sabbat, c. 293. sect. 2, 3. 《舒爾漢阿魯赫》第一部分,《奧拉赫哈伊姆安息日律法》,第293章,第2、3節。
F7 Lebush, par. 1. c. 304. sect. 1. 《列布什》第一部分,第304章,第1節。
F8 Schulchan Aruch, ib. c. 304, sect. 1. 《舒爾漢阿魯赫》,同上,第304章,第1節。
F9 Lebush, ib. 《列布什》,同上。
F11 Schulchan, ib. c. 305. sect. 21. 《舒爾漢》,同上,第305章,第21節。
F12 lb. c. 266. sect. 1. 同上,第266章,第1節。
F13 Ib. c. 246. sect. 3. 同上,第246章,第3節。
F14 Maimon. Hilchot Sabbat, c. 20. sect. 14. 邁蒙尼德《安息日律法》,第20章,第14節。
【第15節】

不可偷盜。] 這指的是未經物主知曉和同意,以武力或欺詐手段奪取他人財產。盜竊有多種形式:有私人盜竊,如扒竊、店鋪盜竊、入室盜竊或夜間闖入住宅並搬走財物;有公開盜竊,如在公路上搶劫;有家庭盜竊,如妻子未經丈夫知曉和同意而取走或處置其金錢或財物,子女搶劫父母,僕人盜用主人的財物;有教會盜竊或褻瀆聖物;還有個人盜竊,如偷竊人口並將其變為奴隸,違背其意願將其出售。拉比雅爾基(Jarchi)認為,聖經使用此詞時所指的正是這種情況;但儘管這可能包含在內,卻不應僅限於此特定情況,因為除了已提及的,還有許多其他行為可歸入此類,構成對此誡命的違犯;例如在貿易和商業中所有過度索取和欺詐行為、不公正的契約、不履行付款、扣留僕人薪資、非法高利貸、對託管財物的不忠、建議和鼓勵盜賊以及接受贓物。以色列人向埃及人借取並掠奪他們的財物,不應被視為反對此律法,因為那是出於神的命令,且僅是取回他們應得的勞務報酬;然而,藉由這條誡命,神讓以色列人知道那是一個特殊情況,不可援引為例,且在其他情況下他們不可奪取他人的財產;同樣,飢餓之人為滿足生理需求而偷竊,並非被視為合法和值得稱讚的行為,而是被默許和寬容的(箴言 6:30-31)。這條律法要求盡力保護和確保每個人的財產歸其所有:這是第八條誡命。

【第16節】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 無論是在法庭上公開地,藉由誣告並發誓作假證以傷害和損害鄰舍;還是私下地,藉由竊竊私語、搬弄是非、背後中傷、誹謗,藉由散佈關於他的謊言,以暗示、狡猾的影射和惡意的揣測來詆毀他的品格,從而使他在品格、信譽和聲譽,以及在貿易和商業上遭受損失。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認為這些詞描述的是不應在任何法庭上作證的人的品格,應讀作:「你這作假見證的,不可回答」;或「哦,你這作假見證的」:意思是這樣的人,即已被定罪為作假見證者,不應被接納為法庭證人;他的話語和誓言不應被採信,也不應向他提出任何問題,或允許他回答任何問題;他的證詞不應對那些聽取證詞的人產生任何影響,甚至不應被採納,也不應允許這樣的人作證;但這會使這條誡命與所有其他誡命的形式截然不同,且沒有任何必要,因為這個詞既可以指所作的見證,也可以指作見證的人:這是第九條誡命。

【第17節】

不可貪戀你鄰舍的房屋。] 這是第十條也是最後一條誡命,是對前面幾條誡命的解釋;它表明神的律法不僅禁止外在的罪行,也禁止內心對罪的最初衝動,這些衝動若非有這條律法,就不會被知曉,也不會被認為是罪;而且,若非神的靈藉由這條律法使人確信這些衝動,人也不會藉由這條律法認識它們,在神的亮光中才會看見它們是罪。甚至不僅是心中對罪的圖謀和策劃,對罪的想像,思想沉溺於罪中並以此為樂,而且是心中罪的最初萌動;以及那些未經同意、不經意間從敗壞本性中產生、對不法之事突然渴望的衝動,這些都被這條律法所禁止;這顯示了神律法的屬靈性,以及墮落之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它的事實。使徒保羅在羅馬書 7:7 中提到了這條誡命。這裡列舉了幾項不應貪戀的具體事物,作為其他事物的例子。例如,「鄰舍的房屋」不應被貪戀;「也不可貪戀他的田地」,如七十士譯本在此處補充的,與申命記 5:21 一致。人不可暗自希望和渴望某人的房屋或土地歸自己所有,因為這源於對自己居所和財產的不滿;人應當知足於自己所擁有的,不可貪戀他人的,這並非沒有罪:

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並希望她成為你的,且對她產生淫慾;這是對第七條誡命的違犯,並有助於解釋和闡明該誡命。這條條款在七十士譯本中排在首位,如同在申命記 5:21 中一樣,

也不可貪戀他的男僕、女僕、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這與第一條條款一起,有助於解釋第八條誡命,表明我們不僅被禁止奪取他人財產,無論是這裡提到的任何物品,還是其他任何物品,而且我們也不可暗自渴望它們,並希望它們歸我們所有;因為這顯示了對自己命運和份額的不安和不滿,並且是貪戀他人的財產,這是一種惡性的貪婪。

【第18節】

眾百姓看見雷轟、閃電,等等。] 也就是說,他們聽見了雷聲,看見了閃電;他們聽見了可怕的雷鳴,看見了驚人的閃電,這些閃電像燈和火把,如所用詞語的含義;藉由感官的共通,一種感官被用來指代另一種,而視覺作為主要的感官,如本·米勒(Ben Melech)所觀察到的,被用來指代其餘感官,以下亦然。奧古斯丁(Austin)F15 曾觀察到,「看見」一詞可用於所有五種感官:視覺、聽覺、味覺、嗅覺和觸覺:

和角聲,並山冒煙:他們聽見了角聲,這使他們顫抖,看見了山全都冒著煙,這使它看起來非常可怕。儘管這些詞語可以被翻譯為「他們感知到雷聲」F16;他們用眼睛和耳朵對雷聲有敏銳的感知,這極大地影響了他們,並在他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他們充滿恐懼和敬畏:

百姓看見,就都戰兢,遠遠地站立;他們的心靈不僅受到驚嚇和困擾,身體也因恐懼而顫抖;他們無法站穩腳跟,被迫後退,而就在之前他們還好奇地想靠近,想盡可能地觀看,為了阻止他們,已經設立了界限;但現在這些界限已無必要,他們所見所聞足以讓他們保持距離,甚至迫使他們離開原位;他們之前在山腳下,現在他們遠離了山,甚至回到了他們的營地和帳篷裡,見申命記 5:30。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說,他們移開了十二英里;拉比雅爾基(Jarchi)也如此說,他觀察到這與他們營地的長度相符。

【第19節】

他們對摩西說:] 摩西此時已從山上下來,各支派的首領和百姓的長老從營地和帳篷裡來到他面前,百姓藉由他們對摩西說了以下的話,見申命記 5:23, 30:

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就聽;他們的請求是,無論神樂意向他們宣告什麼,都請摩西傳達給他們,他們應許會聽從並順服,如同他們親耳從神口中聽見一樣:

但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求神不要直接說話,而是藉由一位中保,他們現在看到了中保的必要性;他們意識到沒有中保就無法親近神,也無法從神那裡聽到或領受任何事物;神的律法,當它從神那裡臨到他們這些罪人時,是一封致死的信,是定罪和死亡的職事,並在他們心中注入了如此的恐懼,如果繼續下去,他們必將死在其中:因此,正如使徒所觀察到的,當「他們聽見那聲音,就懇求不要再向他們說話,因為他們擔當不起所吩咐的」(希伯來書 12:19-20)。

【第20節】

摩西對百姓說:] 藉由代表和使者,即各支派的首領和長老:

不要懼怕;不要以奴役般的懼怕懼怕神;不要懼怕雷轟和閃電,彷彿它們是埃及的災禍之一,嚇壞了法老和他的百姓;不要懼怕被它們吞滅,它們不會傷害你們;不要懼怕在神面前,藉由他向你們說話的聲音而死亡;要勇敢,因為神的旨意不是要毀滅你們,而是要教導你們,並施恩於你們:

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試驗他們是否在脫離埃及為奴之地後,會認他為王,並順服他的律法和治理;試驗他們是否會堅守他們所說的,「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埃及記 19:8);試驗他們是否認為自己有足夠的純潔和公義來回應神的律法,是否認為自己有足夠的力量來遵守律法,以及他們是否需要一位神與他們之間的中保:一些猶太學者F17對此句有不同的解釋,認為神以這種莊嚴威嚴的方式降臨,是為了高舉他們,使他們在列國中顯赫尊貴;他們認為所用的詞源於一個詞根,意為高舉,如同高舉旗幟或標誌:但前一種解釋更佳;

又叫你們常常敬畏他,不致犯罪;不是指前面所勸戒的奴役般的懼怕死亡、憤怒和定罪;而是指對神威嚴的敬畏,對他的偉大和榮耀的敬畏,對他以如此莊嚴方式頒布的誡命的認真遵守,以及小心謹慎不因違背誡命而得罪他:

不致犯罪:藉由違背律法和觸犯誡命,他們可能會因此而卻步,因為當他們反思律法是以何等莊嚴和可畏的方式頒布給他們時,這可以合理地預期。

【第21節】

百姓遠遠地站立。] 仍然在他們的營地和帳篷裡保持距離;或者說,百姓的首領和長老與摩西談話後,按照吩咐回到了他們的帳篷(申命記 5:30),並回到營中的百姓那裡,他們在那裡等候,而摩西則帶著他們的請求上到神那裡:

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處;即厚厚的雲彩(出埃及記 19:9, 16),拉比雅爾基(Jarchi)如此解釋,他從他們的拉比那裡觀察到,神聖的威嚴周圍有三層圍繞:黑暗、雲彩和幽暗;因此摩西穿過黑暗和雲彩,來到耶和華所在的幽暗之處,當聖殿建成時,神被說成居住在那裡(列王紀上 8:8-12)。他們有一個觀察,即譯為「挨近」的詞是及物動詞,應譯為「他被帶近」或「使他靠近」;米迦勒和加百列被派去,抓住他的手,違背他的意願將他帶到幽暗之處F18;但如果這個詞允許這樣的譯法,其含義要麼是他因百姓的懇求而被帶近;要麼更可能是因神的呼召或神對他心靈的感動,迫使他如此。

【第22節】

耶和華對摩西說:] 當摩西靠近神所在的幽暗之處時:

你要這樣對以色列人說:] 當他回到他們那裡時,他要奉神的名,以神的言語傳達:

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他從天上降臨在西奈山上,在雲彩和火中,從雲彩和火中與他們說話,並以可聽見的聲音向他們頒布了上述十條誡命;他們親眼看見了雲彩和火,親耳聽見了從中發出的話語;或者「天」可能指西奈山頂的空氣,耶和華從那裡說話。

【第23節】

你們不可與我同作:] 這本身就是一個命題,如其末尾的重音符號(Athnach)所示,它將此句與下文分開,因此「銀神像」屬於下一個子句或命題;似乎缺少一些詞語來完成句意,他勒目學者F19和拉比雅爾基(Jarchi)隨後補充道:

「你們不可與我同作我那些在高天侍奉的僕役的形像;」

「你們不可製造太陽、月亮、星辰、行星以及在我面前侍奉的天使的形像來敬拜。」

【第24節】

你要為我築一座土壇。] 這是一條暫時性的誡命,只在會幕建成之前有效,涉及他們在旅途中臨時搭建的祭壇,這些祭壇要用泥土築成,因此可以輕易快速地搭建起來,以適應他們的情況和環境,並且在不再使用後也容易拆除,以免被濫用於迷信目的;因為後來燔祭壇是用皂莢木包銅製成的,而聖殿裡的祭壇則完全是銅製的(出埃及記 27:1;歷代志下 4:1)。這條誡命似乎暗示了神所要求的敬拜應當簡樸,以對抗前一節所暗示的偶像崇拜的華麗炫耀;儘管特土良(Tertullian)F20 記載,在努馬·龐皮利烏斯(Numa Pomptitus)時代的羅馬人,既沒有偶像,也沒有廟宇,也沒有神殿,只有匆忙堆起的土壇;而這座土壇,正如艾恩斯沃思(Ainsworth)所觀察到的,可能是基督屬土或人性的一個預表,基督就是祭壇,信他的人有權吃這祭壇上的祭物(希伯來書 13:10)。

並在上面獻你的燔祭和平安祭,你的綿羊和牛;這些是上述祭物中獻上的牲畜,也包括贖罪祭和贖愆祭,雖然未提及,但已包含在內:

在一切使我名被記念的地方;或「使我名被提及」或「被記念」F21;在他顯現自己、彰顯其本性和完全的榮耀之處;或者,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使他的舍吉拿(Shechinah)或神聖威嚴居住之處,或任何暗示他同在的地方,如現在為他所築的祭壇,以及在其上獻上的祭物,以及後來在會幕中,在施恩座和法櫃上的基路伯之間;在耶路撒冷聖殿建成之前,會幕曾被移到多個地方,神在那裡居住,他的名被呼求、被提及、被記念了許多世代:但聖殿被毀,那裡的敬拜也終止了,現在人們可以在任何地方敬拜神,只要他們用心靈和誠實敬拜;凡是真正呼求神的名,彰顯他神聖完全的榮耀,如藉由基督拯救罪人所顯明的,並傳講基督和被釘十字架的基督;凡是提及他的名是唯一能帶來救恩的名;提及他榮耀的位格和職分,他的公義、寶血和犧牲,以獲得稱義、罪得赦免和挽回祭;凡是施行他的聖禮,這些都是他愛和恩典的紀念;耶和華就在那裡賜下他的同在:

我必臨到你那裡:不是在空間上或藉由改變位置,也不是僅藉由他的無所不在,因為他無處不在;也不是以任何可見的方式,而是以屬靈的方式,藉由他恩典和恩惠的交通,見約翰福音 14:21-23;我必賜福給你;賜福以他的同在,沒有什麼比這更令人渴望和喜悅的了;賜福以他恩典的供應,以平安和赦免,以稱義的義,以永生的權利和資格,以對這些福分和在其中權益的更廣闊視野。

【第25節】

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 如果他們選擇用石頭而不是泥土築壇,就像他們在所到的多岩石之地可以做的那樣,以及他們現在所在的西奈山下,那裡曾築了一座祭壇(出埃及記 24:4):

不可用鑿成的石頭築壇;這將耗費時間和金錢,以人工方式鑿刻和打磨石頭;但它必須用粗糙未經打磨的石頭築成,就像從採石場取出或在路上發現的石頭一樣,這些石頭堆疊在一起,幾乎不費吹灰之力,也沒有任何裝飾,並且在無用時很容易拆散和推倒:邁蒙尼德(Maimonides)F23 給出的這條律法的原因是:

你已玷污了它;因此使其不適合使用:這如何會因此而發生,並不容易說明,似乎沒有好的理由可以解釋,除了神的旨意和喜悅;他如此規定,並將其視為玷污,也希望他人如此認為,而這在人看來卻是裝飾;他的思想和判斷與人的不同: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說:

【第26節】

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 也就是說,你們這些祭司,亞倫的子孫,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和耶路撒冷他爾根(Targum of Jerusalem)所解釋的;會幕建成時所築的燔祭壇似乎不需要臺階,因為它只有三肘高(出埃及記 27:1);但所羅門聖殿裡的祭壇則需要,因為它有十肘高(歷代志下 4:1),因此必須採用某種方法才能登上祭壇並執行其上的事務:現在猶太人說F2,有一種他們稱之為「基貝什」(Kibbesh)的東西,是一種用泥土堆成的斜坡,逐漸升高並通向祭壇頂部,約三十二肘長,十六肘寬:因此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解釋這些話說:

免得你的下體在壇上露出來;指身體不可言說的部分,不應被看見的部分,如果臺階很多且彼此相距甚遠,就會暴露出來;這會迫使他們邁大步,從而有暴露那些部位的危險,這會使他們成為百姓嘲笑和譏諷的對象;因為當時還沒有使用褲子,衣服是寬鬆的長袍,很容易被掀開,或者下面的部位被下面的人看見;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後來命令為祭司製作麻布褲子,並在他們侍奉時使用:邁蒙尼德(Maimonides)F3 認為這樣做的原因是,以前對毗珥(Peor)的偶像崇拜是藉由在其面前暴露下體來進行的;因此,這表達了神對這種不潔和可憎行為的憎惡;但這並不確定;然而,我們可以確定的是,這是神的旨意,即在他的敬拜中,應當小心避免一切不雅和不體面的行為,以及任何可能引起不潔思想和激發不潔慾望的事物。

【腳註】
F15 Confess. l. 10. c. 35. 《懺悔錄》第10卷第35章。
F16 ( Myar ) "percipiebant", Junius & Tremellius, "intelligebant"; so some in Drusius. **רָאָה**(ra'ah,感知),尤尼烏斯(Junius)和特雷梅利烏斯(Tremellius)譯為「理解」;德魯修斯(Drusius)的一些學者也如此。
F17 Jarchi in loc. Medrash apud Kimchi in Sepher Shorash. rad. ( hog ) & Ben Melech in loc. 拉比雅爾基(Jarchi)在此處注釋。《米大示》(Midrash)引自金奇(Kimchi)《詞根書》(Sepher Shorashim)詞根 **הָגָה**(hagah,高舉)及本·米勒(Ben Melech)在此處注釋。
F18 Pirke Eliezer, c. 41. 《以利以謝篇》第41章。
F19 T. Bab. Roshhashanah, fol. 24. 1. 2. Avoda Zara, fol, 43. 1. 2. 《巴比倫他勒目》新年篇,第24頁第1、2欄;偶像崇拜篇,第43頁第1、2欄。
F20 Apologet. c. 25. 《護教論》第25章。
F21 ( ymv ta rykza ) "memorare faciam nomen meum", Pagninus, Montanus; "ubi recordari faciam nomen meum, seu ubi faciam ut recordemini nominis mei", Piscator. **אַזְכִּיר שְׁמִי**(azkir shemi,我必使我的名被記念),帕尼努斯(Pagninus)、蒙塔努斯(Montanus)譯為「我必使我的名被記念」;皮斯卡托(Piscator)譯為「我必使我的名被記念,或我必使你們記念我的名」。
F23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5.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5章。
F24 ( Kbrx ) "gladium tuum", Montanus, Piscator, Cartwright. **חֶרֶב**(cherev,你的刀劍),蒙塔努斯(Montanus)、皮斯卡托(Piscator)、卡特賴特(Cartwright)譯為「你的刀劍」。
F25 Misnah Middot, c. 3. sect. 4. 《密示拿》尺寸篇,第三章第四節。
F26 Apud L'Empereur in Middot, ib. 引自勒姆佩勒(L'Empereur)《尺寸篇》同上。
F1 Apud Rivet in loc. 引自里維特(Rivet)在此處注釋。
F2 Middot, c. 3. sect. 3. 《密示拿》尺寸篇,第三章第三節。
F3 Ut supra. (Apud L'Empereur in Middot, ib.) 同上。(引自勒姆佩勒(L'Empereur)《尺寸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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