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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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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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數條律法,包括:關於鞭打罪犯的規定(申25:1-3);關於牛在踹穀時不可籠住牠的嘴(申25:4);關於兄弟無後而死,其妻應嫁給亡兄之弟,以及拒絕者所受的羞辱(申25:5-10);關於不貞婦女的懲罰(申25:11,12);以及禁止使用不公的砝碼和量器(申25:13-16);最後是關於徹底滅絕亞瑪力人(申25:17-19)。

【第1節】

若人與人之間有爭訟,
指兩人或更多人之間。

他們來到審判之處;
進入法庭,將他們的案件帶到那裡。

使審判官可以審判他們;
審判官從不少於三人;耶路撒冷的大公會由七十一人組成,小公會由二十三人組成,最小的公會僅由三人組成。

他們就當稱義人為義,定惡人有罪:
宣告義人無罪,因其案件公正;並判處惡人受罰,因其有罪,且罪當其罰;這就是行公義的審判;與此相反的,乃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箴17:15)。

【第2節】

惡人若該受鞭打,
猶太人對罪犯有四種死刑:用石頭打死、勒死、燒死和用刀殺死;而那些罪行不至於如此嚴重的,則以鞭打或鞭笞懲罰;至於哪些人該受鞭打,在《密示拿》中名為《鞭打篇》(Maccoth F24)的論著中有詳細闡述,內容過多無法轉錄。邁蒙尼德(Maimonides)說 F25,律法中所有負面誡命,若違反者應受「剪除」之罰,但非公會判處死刑者,都應受鞭打。總共有二十一條,因此都應受「天手」之死罰;還有十八條,以及所有違反律法中負面誡命,既無「剪除」之罰,也無公會判處死刑者,都應受鞭打,總計一百六十八條;所有應受鞭打者總計二百零七人。

審判官就必叫他俯伏在地;
這似乎是在法庭的地板上,因為這事必須立即在審判官面前執行;猶太人從此處推斷 F26,他受鞭打時既不可站立,也不可坐著,而是彎腰;也就是說,你們應當命令或吩咐他俯伏在地,臉朝下。

在他面前受鞭打;
在審判官面前,以便判決能適當地執行,既不過度也不減少;事實上,所有審判官都必須在場,特別是三位審判官的席位;當他受鞭打時,首席審判官會宣讀(申28:58)的經文;次席審判官數算鞭數,第三位審判官每打一下就說「打」 F1:關於鞭打或鞭笞的方式,請參閱(太10:17)的吉爾注釋。

照他的過犯,按數目定奪;
根據他的罪行和邪惡的輕重,施加或多或少的鞭數;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的,十下或二十下,或多或少,根據其罪行的性質,只是不可超過四十下;儘管他說有些人認為,根據其過犯,鞭打的力度或輕或重,但總數都是四十下。

【第3節】

可以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
為了不超過這個數目,猶太教規規定只打三十九下;因為有人問 F2,

恐怕他若過數,用許多鞭子打他,就使你的弟兄在你眼中顯為卑賤了;
如果一個人身體虛弱,無法承受,他們可以減少鞭數;但如果一個人像參孫一樣強壯,他們也不可超過鞭數,正如邁蒙尼德 F3 所說:

就使你的弟兄在你眼中顯為卑賤了;
彷彿他是一隻野獸,而不是一個人,更不是弟兄。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的釋義是:

【第4節】

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牛不僅用於耕地,也用於踹穀或打穀;關於其方式,請參閱(林前9:9)的吉爾注釋;當牛在工作時,不可用任何方式限制牠吃穀物,無論是套上籠頭,還是其他方法。外邦人有幾種方法限制牲畜在工作時進食,這條律法正是反對這些做法。邁蒙尼德 F6 收集了幾種被此律法禁止的做法,例如:在牛嘴裡放刺,讓獅子臥在牛旁邊,讓牛犢臥在外面,或在穀物上鋪一層皮,使牛無法進食。埃利安(Aelianus) F7 記載了一種在某些國家用來阻止牛在踹穀時進食的特殊方法:為了不讓牛吃穀穗,他們會用牛糞塗抹牛的鼻孔,這種氣味讓牛非常厭惡,即使飢餓也不會品嚐任何東西。這條律法不僅限於牛,也不限於這項特殊工作;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它適用於任何種類的牲畜,以及任何涉及食物的工作,在工作時都不應限制牠們進食。這條律法不僅是為動物制定的,也是為人制定的;特別是為了傳道人;他們因其力量、勞動和勤奮而被比作牛,應當因其工作而得到舒適的供養和維持;為了闡明和證實這一點,這段經文被引用了兩次,請參閱(林前9:9)的吉爾注釋;(林前9:10)的吉爾注釋;(提前5:17)的吉爾注釋;(提前5:18)的吉爾注釋。

【第5節】

若有弟兄同居,
不僅在同一個國家、省份、城鎮或城市,而是在同一所房子裡;那些從小在父親家中一起長大的人,現在其中一人已婚,如所設想的情況,未婚者可以與他同住,特別是如果父親已經去世;因此可以排除那些在國外或距離遙遠,無法很好地遵守這條律法的人;儘管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拉比雅基(Jarchi)都將其解釋為他們在繼承權上是聯合的,所有人都因親屬關係而對父親的繼承權有主張;因此他們住在哪裡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親屬關係和他們的繼承權;上述他爾根將他們描述為父親方面的弟兄,所以拉比雅基說排除了母親方面的弟兄;因為在繼承和娶兄弟之妻的情況下,母親方面的弟兄不被視為弟兄,正如邁蒙尼德 F8 所觀察到的;他補充說,只有父親方面的弟兄才算弟兄。有些人認為,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弟兄時,近親(有時也稱為弟兄)應當履行這裡所規定的職責,他們從波阿斯和路得的案例中得出這個結論;但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反駁了這一點,他說那個例子並不能證明這一點,它涉及另一件事,不是婚姻,而是贖回;他說這裡所指的絕對是嚴格意義上的弟兄;這符合他們的傳統 F9:

其中一個死了,沒有兒子;
拉比雅基指出,沒有兒子、女兒、孫子、孫女或曾孫女;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無論男女,有子女或孫子女,就沒有義務娶兄弟之妻;因此,在基督所遇到的案例中,沒有後代,那人是無子的(太22:24, 22:25;路20:28);

死人的妻不可外嫁給外人;
這裡的外人不是指外邦人,也不是指歸化的外邦人或歸義者,而是指任何不屬於她丈夫家族的以色列人;她不可嫁出這個家族;也就是說,如果她被所有人拒絕,這條律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繼承權,並將其保留在所屬的家族中:

她丈夫的兄弟當進去,娶她為妻;
這是在假設他未婚的情況下,這在經文的第一句中已經暗示了,即與他的兄弟同住;因為如果他已經結婚,他就會與他的妻子和家人分開居住;此外,如果這條律法強迫一個已婚男子娶他兄弟的妻子,那麼一夫多妻制將會被神的律法要求和確立,而這從未被允許過。這應當理解為指長兄,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他處於未婚狀態;《密示拿》 F11 中也這樣說:

向她盡丈夫兄弟的本分;
像夫妻一樣同居,以便為他的兄弟生養後代,並履行丈夫對妻子的一切職責和義務;但當雙方同意結婚時,婚禮不應在兄弟去世後三個月或九十天內舉行,以便確定她是否懷有丈夫的孩子,在這種情況下,這條律法就沒有效力;猶太教規 F12 如此規定。

【第6節】

婦人所生的長子,
指她與她丈夫的兄弟,現在已與她結婚所生的長子:

必歸他死兄的名下;
其含義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

使死兄的名不從以色列中塗抹。
使這個家族在以色列中不致失傳,屬於它的繼承權也不會轉移給他人。這條律法旨在保持家族的獨特性和繼承權,直到彌賽亞降臨,並使彌賽亞的家族淵源得以顯明;正如普遍認為的,彌賽亞來自一個遵守這條律法的家族。正如艾恩斯沃斯(Ainsworth)所建議的,這可能對彌賽亞有更特殊的意義;因為在神秘的意義上,基督可以被比作已故的兄弟;他與他的子民有兄弟的關係,並擁有兄弟的一切愛、友誼、憐憫和謙卑;他與他們同父,同屬一個家庭,同有相同的本性,並擁有相同的繼承權,他們與他同為後嗣;他也不以承認這種關係為恥。他們的這位兄弟已經去世;他的死是按照神的旨意,是他自己同意的,並由先知預言;他為此目的來到世上,並在肉身中死去,是為了他子民的罪。現在,猶太教會是他的妻子,他藉著律法沒有從她那裡生出孩子;那個教會與他訂婚,他與她有丈夫的關係,她與他有妻子的關係。她為他生出的孩子很少,參見(賽54:1, 54:5;耶2:2;3:1;31:32);而且沒有一個是藉著律法生的,因為律法不能帶來重生,而是藉著福音;聖靈和他的恩典是藉著福音而非律法而來;或者說,靈魂是為基督而重生、更新和成聖的。那些在基督之後存活的使徒,以及福音的傳道人,是他的弟兄(約20:17);他們是為基督生養靈魂的工具;這些靈魂是為他興起的後代,他們不以使徒和傳道人的名義命名,儘管是藉著他們的傳道而生養的(林前1:12, 1:13;3:4, 3:5;4:15);而是以基督的名義命名;他們從他那裡得名為基督徒,或受膏者,藉此他的名得以延續,直到太陽長存(徒11:26;詩72:17)。

【第7節】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兄弟的妻,
這條律法所作的規定,在它成為律法之前並不存在;因為那時俄南就會利用這個機會,拒絕娶他兄弟的妻子,顯然這不合他的心意(創38:9);正如現在許多人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拒絕。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 F12 說:

就當到長老那裡,說;
根據上述他爾根,應當是五位智者,其中三位是審判官,兩位是證人;她應當用希伯來語說,根據《密示拿》 F14,她應當用希伯來語說出以下的話:

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他兄弟立名,他不肯盡我丈夫兄弟的本分;
也就是說,簡而言之,他不肯娶她。

【第8節】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他來,
要求他前來,在他們面前聲明他的決定和理由;向他宣讀這條律法,解釋其性質,並勸他遵守,或說明他不遵守的理由,至少要讓他作出最終決定:

對他說話;
就此話題與他交談,並給予他們最好的建議;邁蒙尼德 F15 更詳細地告訴我們,如果結婚是好的和明智的,他們就勸他結婚;但如果脫鞋是更好的建議,他們就給予這個建議;例如,當她年輕而他年老,或者她年老而他年輕時,他們就勸他允許脫鞋:

他若堅持說,我不願意娶她;
如果經過所有的交談、辯論和勸告,他仍然堅決,並堅持他最初的決定,即不娶她,那麼就應採取以下方法。

【第9節】

他兄弟的妻就要當著長老的面到他跟前,
正如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所說 F16,時間和地點在前一天晚上由三位拉比和兩位證人指定;她被告知並被命令前來品嚐:

脫下他的鞋;
他的右腳,是這樣做的:

吐唾沫在他臉上;
以輕蔑的方式,作為羞恥和恥辱的標誌;但猶太作家普遍以較溫和的方式解釋這一點,彷彿不是吐在他臉上,而是在他面前,在地上,並被審判官看見 F18:並應當回答說,凡不為他兄弟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也就是說,他將以這種輕蔑和羞恥的方式被對待。

【第10節】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
不是指他個人的名字,而是指他的家族;因為似乎不僅因他拒絕娶他兄弟的寡婦而給他打上恥辱的印記,也給他的家族打上印記;

脫鞋之家;
正如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所說 F19,她重複了三次;每次人們都大聲回答並稱他為脫鞋之人;然後拉比告訴那人,他現在可以隨意娶任何人;如果他要求一份證明他已釋放他親屬的證書,他們會立即給他一份;她也會得到審判官給予的一份書面證明,證明她也可以自由嫁給他人;以下是一個簡短的形式或副本 F20。

【第11節】

若有二人爭鬥,彼此相打,
彼此爭吵,動手打架,爭奪勝負,看誰能打贏,誰是強者:

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
她察覺到對手在打鬥技巧或力量上,或兩者兼具,都比她丈夫強,她丈夫可能會受重傷;因此,為了將他從打他的人手中救出來,她上前去分開他們,或幫助她丈夫:

就伸手拿住那人的下體;
或私處;希伯來文是他的「羞恥」部分 F24,因羞恥而隱藏,且因禮儀而禁止用恰當的詞語表達;希伯來語的純潔性如此,以至於其中沒有使用任何淫穢詞語;因此,除其他原因外,它被稱為聖潔的語言。這種不雅的行為,一部分是出於對丈夫的愛,為了迫使對手放開他;一部分是出於對他的惡意和報復,為了傷害他,使他無法生育,因此應當受到嚴厲的懲罰,如下所述。

【第12節】

就要砍斷她的手;
這不是由與她丈夫爭鬥的人,也不是由任何旁觀者來做,而是由民事官員或其命令來執行。這種嚴厲的懲罰是為了阻止婦女做出這種不雅且有害的行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她們往往情緒激動,不加考慮。有人認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太5:30)中提到了這條律法;儘管猶太作家將此解釋為不是實際砍斷手,而是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即估價;拉比雅基(Jarchi)如此說;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將其與「以眼還眼」的報復律法(出21:24;利24:20;申19:21)相比較;他們通常將其理解為為所失去的肢體支付賠償金;他補充說,如果她不贖回她的手(即通過支付賠償金),就必須砍斷。

你的眼不可顧惜她。
不應因她的性別柔弱,或因她行為的合理藉口(因倉促和衝動,出於對丈夫的愛而為之)而憐憫她;但這些考慮不應影響官員,他必須下令執行懲罰,無論是嚴格的字面意義,還是支付一筆金錢。

【第13節】

你囊中不可有兩樣的法碼,
或作「一塊石頭和一塊石頭」 F25;在那些時代和國家,用石頭作法碼是很常見的,就像我們這裡以前一樣;我們現在仍然說,某種商品每「石」值多少錢,一「石」就是某個重量;現在這些法碼不應有差異:

大的小的;
大的法碼用來買東西,小的法碼用來賣東西,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釋義的。

【第14節】

你家裡不可有兩樣的升斗,
或作「一伊法和一伊法」;伊法是猶太人常用的一種量器,容量超過一蒲式耳;這裡用它來代表所有其他量器,這些量器都應當一致,而不是

大的小的;
一個用來買,一個用來賣,如前所述;這樣做會輪流欺騙賣方和買方;參見(摩8:5)。

【第15節】

你當有公道準確的法碼,公道準確的升斗,
也就是說,足量的法碼和足量的量器;並且是相同的,在各地都使用,符合該國的標準;請參閱(利19:36)的吉爾注釋;

這樣,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長壽一直被視為一種福氣,並經常應許給順從者,特別是在迦南地長壽;迦南地是一個最令人愉悅和肥沃的土地,一個人可能會希望在那裡長壽;欺騙的人被威脅說活不到他們一半的日子,那些使用假法碼和量器的人也可以這樣說(詩55:23)。

【第16節】

因為行這樣事的人,
指那些持有不同法碼和量器,並利用它們在買賣中欺騙鄰居的人:

行不義的人,
指在人與人之間,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行不公正和不正確之事的人:

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他們和他們的行為都令神憎惡;他是一位公義的神,喜愛公義,憎恨一切形式的不義。

【第17節】

你要記念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亞瑪力人如何在利非訂出來攻擊他們,與他們爭戰(出17:8);

你們出埃及的時候;
這加重了他們殘忍不人道的行為,他們不僅無故出來攻擊他們,是侵略者,在他們行路時襲擊他們,而且是在他們剛出埃及的時候,那時他們在艱苦的奴役中,精神疲憊,不習慣戰爭;因此,亞瑪力人利用了所有這些不利條件,攻擊了一個絲毫沒有傷害過他們的民族。

【第18節】

他們怎樣在路上遇見你,
不是帶著必需的供應、食物和飲料,那本是對旅行者的一種善意和人道;而是手持刀劍遇見他們,目的是阻止他們的旅程,並將他們俘虜,至少是騷擾和困擾他們:

擊殺你後面所有疲乏的人;
他們以狡猾懦弱的方式襲擊了他們的後方:

就是你後面所有疲乏的人;
婦女和兒童,以及那些體弱多病、患有某種疾病而落在後面,無法跟上隊伍的人;亞瑪力人首先攻擊這些人,並從這裡開始他們的襲擊:

那時你疲乏困倦;
因旅行而疲憊,又因缺水而更加疲憊,這正是亞瑪力人出來攻擊他們時,他們在利非訂的情況;這是亞瑪力人對他們不友善行為的另一個加重情節,他們不應忘記:

並不敬畏神;
那時神在雲柱和火柱中與以色列同在,亞瑪力人可能看到了這個現象,卻仍然不懼怕;而且神在埃及為以色列行了許多奇蹟,將他們從那裡帶出來,並將法老和他的軍隊淹沒在紅海中,亞瑪力人無疑聽說過這些事,卻仍然不懼怕行了這些大事的耶和華。

【第19節】

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脫離四圍一切仇敵,
不僅當他們征服了迦南人,佔領了他們的土地,而且當他們擺脫了所有周圍的鄰國,摩押人、米甸人、以東人、亞捫人和非利士人時;因此可以觀察到,這件事並非在征服迦南之後立即發生,也不是在士師時代,那時他們經常受到鄰居的騷擾,而是在掃羅時代,以色列的第一位國王時代才發生: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安然居住的時候;
其意義是,當他們完全佔有耶和華賜給他們作為產業的土地,並由他們及其後代享用時;並且完全擺脫了所有仇敵,因此他們可以自由地對付亞瑪力人:

就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
也就是說,徹底毀滅他們,使他們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留下任何後裔,以提醒世上曾有這樣一個民族;男人、女人、兒童、各種牲畜都要被毀滅,不留下任何屬於他們的東西;這樣就不會有人說這隻牲畜是亞瑪力人的,正如拉比雅基(Jarchi)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的;參見(撒上15:2, 15:3)中對此命令的重申和至少部分實現。

你不可忘記。
既不可忘記亞瑪力人的不友善,也不可忘記這個毀滅他們的命令。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

【腳註】
F24 Ib. c. 3. sect. 1. 2, 3 《密示拿》同上,第三章第一、二、三節。
F25 Hilchot Sanhedrin, c. 19. sect. 1. 邁蒙尼德《公會律例》第十九章第一節。
F26 Misn. Maccot, c. 3. sect. 13. 《密示拿》鞭打篇,第三章第十三節。
F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sect. 14. 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同上,第十四節。
F2 Misn. Maccot, c. 3. sect. 10. Vid. Buxtorf. Synagog. Jud. c. 25. p. 522, 523. 《密示拿》鞭打篇,第三章第十節。參閱布克斯托夫《猶太會堂》第二十五章第522、523頁。
F3 Hilchot Sanhedrin, c. 17. sect. 1. 邁蒙尼德《公會律例》第十七章第一節。
F4 Ibid. sect. 7, 8, 9. 同上,第七、八、九節。
F5 Antiqu. l. 4. c. 8. sect. 21.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二十一節。
F6 Hilchot Shecirut, c. 13. sect. 2, 3. 邁蒙尼德《僱傭律例》第十三章第二、三節。
F7 Hist. Animal. l. 4. c. 25. 埃利安《動物史》第四卷第二十五章。
F8 Hilchot Yebum Vechalitzah, c, 1, sect, 7. 邁蒙尼德《利未婚與脫鞋禮律例》第一章第七節。
F9 Misn. Yebamot, c. 4. sect. 5. 《密示拿》利未婚篇,第四章第五節。
F11 Yebamot, c. 4. sect. 5. 《密示拿》利未婚篇,第四章第五節。
F12 Ib. sect. 10. 同上,第十節。
F12 Ut supra, sect. 3. (Leo Modena's History of Rites l. 1 sect. 3.) 同上,第三節。(摩德納的利奧《禮儀史》第一卷第三節。)
F13 Misn. Sanhedrin, c. 1. sect. 3. 《密示拿》公會篇,第一章第三節。
F14 Sotah, c. 7. sect. 2. 《密示拿》索塔篇,第七章第二節。
F15 Yebum Vechalitzab, c. 4. sect. 1. 邁蒙尼德《利未婚與脫鞋禮律例》第四章第一節。
F16 Ut supra, sect. 4. (Leo Modena's Hostory of Rites l. 1. sect. 4.) 同上,第四節。(摩德納的利奧《禮儀史》第一卷第四節。)
F17 Maimon. ut supra, (Yebum Vechalitzab, c. 4.) sect. 6. 邁蒙尼德,同上(《利未婚與脫鞋禮律例》第四章)第六節。
F18 Ibid. sect. 7. Targum & Jarchi in loc. 同上,第七節。他爾根與拉比雅基在此處。
F19 History, ut supra, sect. 5. (Leo Modena's History of Rites l. 1. sect. 5.) 《歷史》,同上,第五節。(摩德納的利奧《禮儀史》第一卷第五節。)
F20 T. Hieros. Sanhedrin, fol. 19. 1. 《耶路撒冷他勒目》公會篇,第19頁第1欄。
F21 Hilchot Yebum Vechalitzah, c. 4. sect. 29. 邁蒙尼德《利未婚與脫鞋禮律例》第四章第二十九節。
F23 Misn. Sanhedrin, c. 2. sect. 2. 《密示拿》公會篇,第二章第二節。
F24 ( wyvbmb ) "verenda ejus", V. L. Pagninus, Montanus, Tigurine version; "pudenda ejus", Piscator. **וּבְמִבְשָׁיו**(uvmivshav,他的羞恥之處)《武加大譯本》:「他的可恥之處」;帕尼努斯、蒙塔努斯、提古林譯本:「他的可恥之處」;皮斯卡托:「他的私處」。
F25 ( Nbaw Nba ) "lapis et lapis", Montanus, Vatablus, Piscator. **אֶבֶן וָאֶבֶן**(even vaeven,石頭與石頭)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皮斯卡托:「石頭與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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