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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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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數條律法,包括:關於鞭打罪犯的規定(申25:1-3);關於牛在踹穀時不可籠住牠的嘴(申25:4);關於兄弟無後而死,其妻應嫁給亡兄之弟,以及拒絕者所受的羞辱(申25:5-10);關於不貞婦女的懲罰(申25:11,12);以及禁止使用不公的砝碼和量器(申25:13-16);最後是關於徹底滅絕亞瑪力人(申25:17-19)。
【第1節】若人與人之間有爭訟,
指兩人或更多人之間。
他們來到審判之處;
進入法庭,將他們的案件帶到那裡。
使審判官可以審判他們;
審判官從不少於三人;耶路撒冷的大公會由七十一人組成,小公會由二十三人組成,最小的公會僅由三人組成。
他們就當稱義人為義,定惡人有罪:
宣告義人無罪,因其案件公正;並判處惡人受罰,因其有罪,且罪當其罰;這就是行公義的審判;與此相反的,乃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箴17:15)。
惡人若該受鞭打,
猶太人對罪犯有四種死刑:用石頭打死、勒死、燒死和用刀殺死;而那些罪行不至於如此嚴重的,則以鞭打或鞭笞懲罰;至於哪些人該受鞭打,在《密示拿》中名為《鞭打篇》(Maccoth F24)的論著中有詳細闡述,內容過多無法轉錄。邁蒙尼德(Maimonides)說 F25,律法中所有負面誡命,若違反者應受「剪除」之罰,但非公會判處死刑者,都應受鞭打。總共有二十一條,因此都應受「天手」之死罰;還有十八條,以及所有違反律法中負面誡命,既無「剪除」之罰,也無公會判處死刑者,都應受鞭打,總計一百六十八條;所有應受鞭打者總計二百零七人。
審判官就必叫他俯伏在地;
這似乎是在法庭的地板上,因為這事必須立即在審判官面前執行;猶太人從此處推斷 F26,他受鞭打時既不可站立,也不可坐著,而是彎腰;也就是說,你們應當命令或吩咐他俯伏在地,臉朝下。
在他面前受鞭打;
在審判官面前,以便判決能適當地執行,既不過度也不減少;事實上,所有審判官都必須在場,特別是三位審判官的席位;當他受鞭打時,首席審判官會宣讀(申28:58)的經文;次席審判官數算鞭數,第三位審判官每打一下就說「打」 F1:關於鞭打或鞭笞的方式,請參閱(太10:17)的吉爾注釋。
照他的過犯,按數目定奪;
根據他的罪行和邪惡的輕重,施加或多或少的鞭數;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的,十下或二十下,或多或少,根據其罪行的性質,只是不可超過四十下;儘管他說有些人認為,根據其過犯,鞭打的力度或輕或重,但總數都是四十下。
可以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
為了不超過這個數目,猶太教規規定只打三十九下;因為有人問 F2,
恐怕他若過數,用許多鞭子打他,就使你的弟兄在你眼中顯為卑賤了;
如果一個人身體虛弱,無法承受,他們可以減少鞭數;但如果一個人像參孫一樣強壯,他們也不可超過鞭數,正如邁蒙尼德 F3 所說:
就使你的弟兄在你眼中顯為卑賤了;
彷彿他是一隻野獸,而不是一個人,更不是弟兄。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的釋義是:
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牛不僅用於耕地,也用於踹穀或打穀;關於其方式,請參閱(林前9:9)的吉爾注釋;當牛在工作時,不可用任何方式限制牠吃穀物,無論是套上籠頭,還是其他方法。外邦人有幾種方法限制牲畜在工作時進食,這條律法正是反對這些做法。邁蒙尼德 F6 收集了幾種被此律法禁止的做法,例如:在牛嘴裡放刺,讓獅子臥在牛旁邊,讓牛犢臥在外面,或在穀物上鋪一層皮,使牛無法進食。埃利安(Aelianus) F7 記載了一種在某些國家用來阻止牛在踹穀時進食的特殊方法:為了不讓牛吃穀穗,他們會用牛糞塗抹牛的鼻孔,這種氣味讓牛非常厭惡,即使飢餓也不會品嚐任何東西。這條律法不僅限於牛,也不限於這項特殊工作;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它適用於任何種類的牲畜,以及任何涉及食物的工作,在工作時都不應限制牠們進食。這條律法不僅是為動物制定的,也是為人制定的;特別是為了傳道人;他們因其力量、勞動和勤奮而被比作牛,應當因其工作而得到舒適的供養和維持;為了闡明和證實這一點,這段經文被引用了兩次,請參閱(林前9:9)的吉爾注釋;(林前9:10)的吉爾注釋;(提前5:17)的吉爾注釋;(提前5:18)的吉爾注釋。
若有弟兄同居,
不僅在同一個國家、省份、城鎮或城市,而是在同一所房子裡;那些從小在父親家中一起長大的人,現在其中一人已婚,如所設想的情況,未婚者可以與他同住,特別是如果父親已經去世;因此可以排除那些在國外或距離遙遠,無法很好地遵守這條律法的人;儘管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拉比雅基(Jarchi)都將其解釋為他們在繼承權上是聯合的,所有人都因親屬關係而對父親的繼承權有主張;因此他們住在哪裡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親屬關係和他們的繼承權;上述他爾根將他們描述為父親方面的弟兄,所以拉比雅基說排除了母親方面的弟兄;因為在繼承和娶兄弟之妻的情況下,母親方面的弟兄不被視為弟兄,正如邁蒙尼德 F8 所觀察到的;他補充說,只有父親方面的弟兄才算弟兄。有些人認為,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弟兄時,近親(有時也稱為弟兄)應當履行這裡所規定的職責,他們從波阿斯和路得的案例中得出這個結論;但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反駁了這一點,他說那個例子並不能證明這一點,它涉及另一件事,不是婚姻,而是贖回;他說這裡所指的絕對是嚴格意義上的弟兄;這符合他們的傳統 F9:
其中一個死了,沒有兒子;
拉比雅基指出,沒有兒子、女兒、孫子、孫女或曾孫女;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無論男女,有子女或孫子女,就沒有義務娶兄弟之妻;因此,在基督所遇到的案例中,沒有後代,那人是無子的(太22:24, 22:25;路20:28);
死人的妻不可外嫁給外人;
這裡的外人不是指外邦人,也不是指歸化的外邦人或歸義者,而是指任何不屬於她丈夫家族的以色列人;她不可嫁出這個家族;也就是說,如果她被所有人拒絕,這條律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繼承權,並將其保留在所屬的家族中:
她丈夫的兄弟當進去,娶她為妻;
這是在假設他未婚的情況下,這在經文的第一句中已經暗示了,即與他的兄弟同住;因為如果他已經結婚,他就會與他的妻子和家人分開居住;此外,如果這條律法強迫一個已婚男子娶他兄弟的妻子,那麼一夫多妻制將會被神的律法要求和確立,而這從未被允許過。這應當理解為指長兄,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他處於未婚狀態;《密示拿》 F11 中也這樣說:
向她盡丈夫兄弟的本分;
像夫妻一樣同居,以便為他的兄弟生養後代,並履行丈夫對妻子的一切職責和義務;但當雙方同意結婚時,婚禮不應在兄弟去世後三個月或九十天內舉行,以便確定她是否懷有丈夫的孩子,在這種情況下,這條律法就沒有效力;猶太教規 F12 如此規定。
婦人所生的長子,
指她與她丈夫的兄弟,現在已與她結婚所生的長子:
必歸他死兄的名下;
其含義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
使死兄的名不從以色列中塗抹。
使這個家族在以色列中不致失傳,屬於它的繼承權也不會轉移給他人。這條律法旨在保持家族的獨特性和繼承權,直到彌賽亞降臨,並使彌賽亞的家族淵源得以顯明;正如普遍認為的,彌賽亞來自一個遵守這條律法的家族。正如艾恩斯沃斯(Ainsworth)所建議的,這可能對彌賽亞有更特殊的意義;因為在神秘的意義上,基督可以被比作已故的兄弟;他與他的子民有兄弟的關係,並擁有兄弟的一切愛、友誼、憐憫和謙卑;他與他們同父,同屬一個家庭,同有相同的本性,並擁有相同的繼承權,他們與他同為後嗣;他也不以承認這種關係為恥。他們的這位兄弟已經去世;他的死是按照神的旨意,是他自己同意的,並由先知預言;他為此目的來到世上,並在肉身中死去,是為了他子民的罪。現在,猶太教會是他的妻子,他藉著律法沒有從她那裡生出孩子;那個教會與他訂婚,他與她有丈夫的關係,她與他有妻子的關係。她為他生出的孩子很少,參見(賽54:1, 54:5;耶2:2;3:1;31:32);而且沒有一個是藉著律法生的,因為律法不能帶來重生,而是藉著福音;聖靈和他的恩典是藉著福音而非律法而來;或者說,靈魂是為基督而重生、更新和成聖的。那些在基督之後存活的使徒,以及福音的傳道人,是他的弟兄(約20:17);他們是為基督生養靈魂的工具;這些靈魂是為他興起的後代,他們不以使徒和傳道人的名義命名,儘管是藉著他們的傳道而生養的(林前1:12, 1:13;3:4, 3:5;4:15);而是以基督的名義命名;他們從他那裡得名為基督徒,或受膏者,藉此他的名得以延續,直到太陽長存(徒11:26;詩72:17)。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兄弟的妻,
這條律法所作的規定,在它成為律法之前並不存在;因為那時俄南就會利用這個機會,拒絕娶他兄弟的妻子,顯然這不合他的心意(創38:9);正如現在許多人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拒絕。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 F12 說:
就當到長老那裡,說;
根據上述他爾根,應當是五位智者,其中三位是審判官,兩位是證人;她應當用希伯來語說,根據《密示拿》 F14,她應當用希伯來語說出以下的話:
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他兄弟立名,他不肯盡我丈夫兄弟的本分;
也就是說,簡而言之,他不肯娶她。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他來,
要求他前來,在他們面前聲明他的決定和理由;向他宣讀這條律法,解釋其性質,並勸他遵守,或說明他不遵守的理由,至少要讓他作出最終決定:
對他說話;
就此話題與他交談,並給予他們最好的建議;邁蒙尼德 F15 更詳細地告訴我們,如果結婚是好的和明智的,他們就勸他結婚;但如果脫鞋是更好的建議,他們就給予這個建議;例如,當她年輕而他年老,或者她年老而他年輕時,他們就勸他允許脫鞋:
他若堅持說,我不願意娶她;
如果經過所有的交談、辯論和勸告,他仍然堅決,並堅持他最初的決定,即不娶她,那麼就應採取以下方法。
他兄弟的妻就要當著長老的面到他跟前,
正如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所說 F16,時間和地點在前一天晚上由三位拉比和兩位證人指定;她被告知並被命令前來品嚐:
脫下他的鞋;
他的右腳,是這樣做的:
吐唾沫在他臉上;
以輕蔑的方式,作為羞恥和恥辱的標誌;但猶太作家普遍以較溫和的方式解釋這一點,彷彿不是吐在他臉上,而是在他面前,在地上,並被審判官看見 F18:並應當回答說,凡不為他兄弟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也就是說,他將以這種輕蔑和羞恥的方式被對待。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
不是指他個人的名字,而是指他的家族;因為似乎不僅因他拒絕娶他兄弟的寡婦而給他打上恥辱的印記,也給他的家族打上印記;
脫鞋之家;
正如摩德納的利奧(Leo of Modena)所說 F19,她重複了三次;每次人們都大聲回答並稱他為脫鞋之人;然後拉比告訴那人,他現在可以隨意娶任何人;如果他要求一份證明他已釋放他親屬的證書,他們會立即給他一份;她也會得到審判官給予的一份書面證明,證明她也可以自由嫁給他人;以下是一個簡短的形式或副本 F20。
若有二人爭鬥,彼此相打,
彼此爭吵,動手打架,爭奪勝負,看誰能打贏,誰是強者:
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
她察覺到對手在打鬥技巧或力量上,或兩者兼具,都比她丈夫強,她丈夫可能會受重傷;因此,為了將他從打他的人手中救出來,她上前去分開他們,或幫助她丈夫:
就伸手拿住那人的下體;
或私處;希伯來文是他的「羞恥」部分 F24,因羞恥而隱藏,且因禮儀而禁止用恰當的詞語表達;希伯來語的純潔性如此,以至於其中沒有使用任何淫穢詞語;因此,除其他原因外,它被稱為聖潔的語言。這種不雅的行為,一部分是出於對丈夫的愛,為了迫使對手放開他;一部分是出於對他的惡意和報復,為了傷害他,使他無法生育,因此應當受到嚴厲的懲罰,如下所述。
就要砍斷她的手;
這不是由與她丈夫爭鬥的人,也不是由任何旁觀者來做,而是由民事官員或其命令來執行。這種嚴厲的懲罰是為了阻止婦女做出這種不雅且有害的行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她們往往情緒激動,不加考慮。有人認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太5:30)中提到了這條律法;儘管猶太作家將此解釋為不是實際砍斷手,而是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即估價;拉比雅基(Jarchi)如此說;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將其與「以眼還眼」的報復律法(出21:24;利24:20;申19:21)相比較;他們通常將其理解為為所失去的肢體支付賠償金;他補充說,如果她不贖回她的手(即通過支付賠償金),就必須砍斷。
你的眼不可顧惜她。
不應因她的性別柔弱,或因她行為的合理藉口(因倉促和衝動,出於對丈夫的愛而為之)而憐憫她;但這些考慮不應影響官員,他必須下令執行懲罰,無論是嚴格的字面意義,還是支付一筆金錢。
你囊中不可有兩樣的法碼,
或作「一塊石頭和一塊石頭」 F25;在那些時代和國家,用石頭作法碼是很常見的,就像我們這裡以前一樣;我們現在仍然說,某種商品每「石」值多少錢,一「石」就是某個重量;現在這些法碼不應有差異:
大的小的;
大的法碼用來買東西,小的法碼用來賣東西,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釋義的。
你家裡不可有兩樣的升斗,
或作「一伊法和一伊法」;伊法是猶太人常用的一種量器,容量超過一蒲式耳;這裡用它來代表所有其他量器,這些量器都應當一致,而不是
大的小的;
一個用來買,一個用來賣,如前所述;這樣做會輪流欺騙賣方和買方;參見(摩8:5)。
你當有公道準確的法碼,公道準確的升斗,
也就是說,足量的法碼和足量的量器;並且是相同的,在各地都使用,符合該國的標準;請參閱(利19:36)的吉爾注釋;
這樣,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長壽一直被視為一種福氣,並經常應許給順從者,特別是在迦南地長壽;迦南地是一個最令人愉悅和肥沃的土地,一個人可能會希望在那裡長壽;欺騙的人被威脅說活不到他們一半的日子,那些使用假法碼和量器的人也可以這樣說(詩55:23)。
因為行這樣事的人,
指那些持有不同法碼和量器,並利用它們在買賣中欺騙鄰居的人:
行不義的人,
指在人與人之間,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行不公正和不正確之事的人:
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他們和他們的行為都令神憎惡;他是一位公義的神,喜愛公義,憎恨一切形式的不義。
你要記念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亞瑪力人如何在利非訂出來攻擊他們,與他們爭戰(出17:8);
你們出埃及的時候;
這加重了他們殘忍不人道的行為,他們不僅無故出來攻擊他們,是侵略者,在他們行路時襲擊他們,而且是在他們剛出埃及的時候,那時他們在艱苦的奴役中,精神疲憊,不習慣戰爭;因此,亞瑪力人利用了所有這些不利條件,攻擊了一個絲毫沒有傷害過他們的民族。
他們怎樣在路上遇見你,
不是帶著必需的供應、食物和飲料,那本是對旅行者的一種善意和人道;而是手持刀劍遇見他們,目的是阻止他們的旅程,並將他們俘虜,至少是騷擾和困擾他們:
擊殺你後面所有疲乏的人;
他們以狡猾懦弱的方式襲擊了他們的後方:
就是你後面所有疲乏的人;
婦女和兒童,以及那些體弱多病、患有某種疾病而落在後面,無法跟上隊伍的人;亞瑪力人首先攻擊這些人,並從這裡開始他們的襲擊:
那時你疲乏困倦;
因旅行而疲憊,又因缺水而更加疲憊,這正是亞瑪力人出來攻擊他們時,他們在利非訂的情況;這是亞瑪力人對他們不友善行為的另一個加重情節,他們不應忘記:
並不敬畏神;
那時神在雲柱和火柱中與以色列同在,亞瑪力人可能看到了這個現象,卻仍然不懼怕;而且神在埃及為以色列行了許多奇蹟,將他們從那裡帶出來,並將法老和他的軍隊淹沒在紅海中,亞瑪力人無疑聽說過這些事,卻仍然不懼怕行了這些大事的耶和華。
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脫離四圍一切仇敵,
不僅當他們征服了迦南人,佔領了他們的土地,而且當他們擺脫了所有周圍的鄰國,摩押人、米甸人、以東人、亞捫人和非利士人時;因此可以觀察到,這件事並非在征服迦南之後立即發生,也不是在士師時代,那時他們經常受到鄰居的騷擾,而是在掃羅時代,以色列的第一位國王時代才發生: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安然居住的時候;
其意義是,當他們完全佔有耶和華賜給他們作為產業的土地,並由他們及其後代享用時;並且完全擺脫了所有仇敵,因此他們可以自由地對付亞瑪力人:
就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
也就是說,徹底毀滅他們,使他們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留下任何後裔,以提醒世上曾有這樣一個民族;男人、女人、兒童、各種牲畜都要被毀滅,不留下任何屬於他們的東西;這樣就不會有人說這隻牲畜是亞瑪力人的,正如拉比雅基(Jarchi)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的;參見(撒上15:2, 15:3)中對此命令的重申和至少部分實現。
你不可忘記。
既不可忘記亞瑪力人的不友善,也不可忘記這個毀滅他們的命令。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補充說: